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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职起止时间。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时间(在任审计的只需注明任职时间)、接手工作后开始签字的时间;
(二)本单位基本结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
(三)人员情况。截止任职期末(离任审计)或审计通知时间(在任审计),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须附经组织、人事及劳动等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
(四)财务管理制度。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情况;本单位财务方面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民主决策情况。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版权所有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一)任期内每年税收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每年收入、支出情况。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出售机械设备、车辆、厂房、林木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单独叙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来源、性质单独叙述。
三、资产、负债情况。
(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
四、财经管理情况。
在任期内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自身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工资情况、高息借贷情况和财务管理有无混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个人使用的公共物品的登记、交接情况。
六、评估重大经济决策效果。
对在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进行的重大招商项目、有关建设大项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等,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有工作失误,就要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教训等。
七、其他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可注明知情人及联系方式;
(二)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提前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便说明的应当及时对审计组通报或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汇报,问题说明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述职报告正文不得少于2000字,繁简得当;
(一)有利于预防国企领导干部腐败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二)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实施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四)实施组织监督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结束语
根据市、区委组织部《关于对“带病提拔”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集中倒查的通知》要求,街道党工委对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干部任用条例》
根据市、区委组织部相关要求,街道党工委非常重视,迅速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为保证学习效果,街道党工委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对《办法》和《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组织全体干部开展学习,提高对《条例》贯彻落实重要性的认识,将《办法》和《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紧抓好;二是要求班子成员及人事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它的内容和要求;三是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街道领导工委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促进了《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深了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使干部更加明确了“带病提拔”干部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对于开展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自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确定倒查对象
街党群工作部与街纪委进行沟通,收集《责任追究办法》颁布以来处级、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情况。集中收集掌握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的处级、科级正职、和副职领导干部:(1)2010年3月以后提拔任职的;(2)提拔后受到撤职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3)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不包括非领导干部。通过街党群工作部、街纪委的联合调查,在2010年3月以后提拔任职的干部有17人,其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正职干部8人,科级副职干部6人,这些人中没有提拔后受到撤职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和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情况。
通过对水果湖街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自查,不存在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况,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干部任用条例》要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避免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况发生。
一、考核内容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会议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落实第二次中央xq工作座谈会精神情况;聚焦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兵师党委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农牧团场综合配套改革,推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完成重点任务情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开展 “访惠聚”活动和“两学一做”、“学转促”学习教育情况;强化“兵”的职能,发挥兵团特殊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兵地融合情况;推进法治建设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综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考核责任主体不变、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有统有分、统分结合;
2、坚持分类进行、综合评价;
3、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运用;
5、坚持务实有效、简便易行。
三、考核对象
师市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含二级局、非领导职务干部、援疆干部、挂职干部、“访惠聚”工作组成员、“住连管寺管委会”工作成员以及师市党委直属的副处级、正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四、考核内容运用
此次考核内容主要有师市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团处级试用期满一年干部的考核。采取一次考核,结果多次运用的原则。即对团场团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既用于对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又用于试用期干部是否通过试用期的依据。
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具体要求
(一)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定等原则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分项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分项考核得分由各分项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研究提出;民主测评得分为得票情况量化分值。
领导班子考核责任单位及分值设置情况如下:
1.团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
(1)分项考核(各责任单位,70分)
对团场领导班子的分项考核主要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组织建设考核、意识形态考核、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安全生产考核、环境保护考核、团场目标管理考核、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团场集聚人口能力、科教文卫、民生建设和工程建设等。
以上分项考核指标由各职能部门打分。
(2)民主测评(组织部,30分)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改进作风、民族团结、向南发展、兵地融合、完成重点任务和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内容。
民主测评意见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设置并量化(好,按照得票率×100%×30计算;较好,按照得票率×80%×30计算;一般,按照得票率×60%×30计算;差,按0计算)。
2.zd系统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
(1)分项考核(各责任单位,70分)
对zd系统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分项考核主要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组织建设考核、意识形态考核、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安全考核和履行工作职责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以上分项考核指标由各职能部门打分。
(2)民主测评(组织部,30分)
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改革、改进作风、民族团结和兵地融合、完成重点任务和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内容。
3.直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
(1)分项考核(各责任单位,70分)
对直属企业单位的分项考核主要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组织建设考核、意识形态考核、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安全生产考核和环境保护考核等。
以上分项考核指标由各职能部门打分。
(2)民主测评(组织部,30分)
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职能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进作风、企业经营状况、完成重点任务和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内容。
4.对师市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师市直党工委参照本方案组织进行;对各单位下属处级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考核。
5.领导班子考核定等原则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原则上根据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和“一票否决”等情况综合确定。
(1)评定为“好’’等次的,团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一般应不低于90分,且无“一票否决”事项;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一般应不低于90分,且排名在同类班子的前30%,无“一票否决”事项。
(2)评定为“较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一般应不低于80分,且无“一票否决’’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一般”等次:
①某项工作受到师市以上通报批评的;
②因工作落实不力,发生重大暴力恐怖事件、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故、重大、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财经违规行为且审计整改率低的;
③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但“差”票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差”等次:
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排名在同类班子中后15%的;
②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③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
(二)关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定等原则
1.领导班子正职考核评价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采取班子总分成绩的30%和民主测评总分的70%计算百分制成绩。没有班子的各单位党政正职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30%的成绩。
2.领导班子副职及其他干部考核评价
(1)领导评价(30分)。团场党委书记、政委根据年度履职情况,商团场党委副书记、团(场)长对班子副职及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按总分30分进行打分评价。机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商行政正职对班子副职及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按总分30分进行打分评价,无党组(党委)书记的单位由行政正职或负责人对班子副职或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进行评价。班子副职及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的打分工作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或党办)负责,分数确定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安排专人于12月30日前报师市党委组织部。
(2)民主测评(70分)。测评内容:德、能、勤、绩、廉。
3.领导干部考核定等原则
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根据领导干部所在班子考核定等情况和干部考核得分等情况综合确定。
(1)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团场领导班子正职考核得分一般应不低于80分、无“一票否决”事项;机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正职考核得分一般应不低于75分,且排名在同类干部的前40%,无“一票否决”事项;领导班子副职和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考核得分一般应不低于60分、无“一票否决”事项。
团场领导班子正职不计入团场领导干部评优基数、评优比例不受限制。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或同类型单位师市党委管理干部数的15%。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①领导干部考核得分低于50分但不低于40分,且排名在同类干部后3%的;
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
③分管工作受到师市通报批评的;
④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负有领导责任的;
⑤有问责情形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①领导干部考核得分低于40分,且排名在同类干部后1%的;
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③违反政治纪律,不按政治规矩办事的;
④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
(4)其他领导干部,一般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领导班子正职(含二级局正职)定等,由师市党委研究确定,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不提出定等建议;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其他师市党委管理的干部考核定等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研究提出建议,师市党委组织部结合各单位总体评优比例情况统筹报党委确定。领导班子考核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综合评价未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适当提高评优比例。领导职数较少的处级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副处级单位,可按1个优秀名额推荐,由师市党委统筹确定。一级局辖多个二级局或副处级单位的,一般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领导干部总数的15%。师市机关部门副职的评优,按照以总支述职、测评为基础,师市党委综合统筹确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等次:
①因职务行为以外的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②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或受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③受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④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⑤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调查期间尚未结案的。
(6)师市党委管理的援疆干部不计入受援地、受援单位评优基数、评优比例不受限制。
(7)按照规定有一票否决、兵团干部在线学习任务未完成或其他规定不得评为优秀情形的,相关领导不得评优。
六、各单位团处级试用期干部考核具体要求
对2017年新提任且试用期满一年的干部,进行试用期考核。
1.考核一般采取本人书面述职、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前,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领导干部能否正式任职提出初步意见,提前报师市党委组织部。
2.团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师市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师市党委书记审批,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前,委托单位党委按规定与试用期干部谈话。
3.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师市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师市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七、考核方法程序
(一)撰写总结述职材料。
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每项考核内容形成专项报告。年度工作总结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兵团、师市党委决策部署,发挥职能作用情况作为主要内容,简要报告其他考核内容。报告要突出以下方面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2.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兵团改革精神,全面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情况,第二次中央xq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兵团党委、师市党委重要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完成重点任务情况;
3.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和行为操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开展“两学一做” 常态化制度化、“学转促”、“访惠聚”和“住连管寺”活动情况;
4.强化“兵”的职能,发挥兵团特殊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兵地融合和向南发展的情况;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法治建设、环境保护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全面总结一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撰写述职述德述廉述学(以下简称“四述”)报告。报告要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参加专题教育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依法办事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党委(党组)书记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和加强“三支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成员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行党建责任作为重要内容。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四述”报告,要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查摆谋稳定、抓党建、改作风、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工作总结由党委(党组)集体审定,领导干部“四述”报告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不含专项报告)和领导干部“四述”报告提前发参会人员阅读,为考核做好准备。
(二)召开考核会议。
综合考核会议由带队师领导作动员,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并代表领导班子报告年度总结工作、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报告。其他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四述”报告均采取书面形式。上述有关材料要提前印发给参会人员。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参会人员名册、民主评议表、布置会场、印制各类表册、确定联络员等。
各农牧团场及水管处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范围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班子成员,其他团(处)级干部,机关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部分基层一线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有一定人数参加(10%左右)。
zd系统各单位参加述职述廉的范围是: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副处级领导干部,各科室主要领导和各垦区领导班子成员,一定数量的“两代表一委员”。
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范围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团处级干部,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师市机关团处级干部的考核主要以党总支为单位,参会范围为党总支全体正式工作人员。
(三)民主测评。
在综合考核会议上,对考核内容进行测评。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后备干部会议推荐工作,结合综合考核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一并进行。
(四)评定等次。
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和责任单位提出的意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师市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形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等建议方案,报师市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五)上报材料。
1.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团处级后备干部人选。正团处级后备干部人选按照领导班子正职职数1︰1比例确定;副团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按照领导班子副职职数1︰1的比例确定,并上报后备干部人员花名册和登记表。
2.各单位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组意见反馈情况,上报单位副职(包含其他处级干部、援疆干部等)定等意见。
八、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
1.师市党委组织部分别向各单位、各部门反馈考核的相关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反馈情况、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2.公务员(含参公)单位的领导干部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领导班子确定为差等次的,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组织调整的意见。
领导干部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正职由师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组织调整。
4.对综合考核中发现涉及领导干部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分别依据中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兵团《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打招呼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干部进行及时提醒、批评教育或函询、诫勉谈话以及予以调整、追究责任等。
九、一般干部的考核
一般干部的考核主要是指对师市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zd系统各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已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团场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师市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主要由师市人社局、师市直党工委负责。
十、其他要求
1.师市党委管理的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除已进行考核的,其余人员与所在单位其他师市党委管理干部一并进行考核。进疆工作不足半年的,原则在派出单位参加考核(各受援单位要与援疆干部派出单位提前做好沟通,以防出现重复考核和均未考核的情况)。
2.参加“访惠聚”活动的干部年度考核,由“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参加“住连管寺管委会”活动的干部年度考核,由师市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3.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4.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在现单位进行考核。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5.参加培训学习的领导干部,在现单位考核,考核期间本人可不回单位进行“四述”,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其中参加一年制以上学习培训的,不参加“四述”、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6.挂职锻炼或参加专项工作的领导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或服务不足半年的,由挂职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派出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7.到龄免职的领导干部,已批准退休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8.师市机关各部门的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由师市直党工委按通知相关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9.团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束后,填写“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机关各总支、各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和上报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机关一般干部总结结束后,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由总支统一收集上报师市人社局。
10.各考核组及各单位要及时与师市党委组织部相关业务科室沟通联系,党风廉政建设测评表报师市纪委,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民主评议结果上报师市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上报师市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其他材料上报师市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11.对各单位班子评价的分项责任单位,打分情况请于12月30日前报师市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的审计,是衡量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考评依据。在我国,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考核评价,考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经济管理能力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情况,已成为近年来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内容
经济责任考核评价内容是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的关键环节。根据经济责任考核评价功能定位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现实特点,笔者认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定位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实绩、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能力、经济内控能力和国有资产营运能力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意识、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评价。即“一个实绩、三个能力和三个意识”,建立定性评价标准、定量指标、对比评价标准和分析性评价标准相结合的评价标准体系。
(一)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盈亏效益情况
主要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及创收实绩。首先要从考核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盈亏效益情况入手,以保证单位借以完成各项经济目标的基础的可靠性。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盈亏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此来评价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度
包括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是否相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与审计事实是否相符。
(2)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是否存在违法违纪事实,如私设“小金库”、偷漏税收、挪用、违规使用资金等;是否有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或无视承诺提供虚假资料;是否有隐瞒账户,与承诺不相一致,或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等行为。具体需要考核: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3)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
包括专项基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以及业务招待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2.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经济发展能力情况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审计和评价,还要运用与其相关的经济指标的考核情况来充实评价内容,使审计评价具体翔实、有理有据、公证力强。通过对实际指标同计划(预算)指标比较,本期指标和上期(上年同期或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指标比较,考核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经济能力及经济发展能力。
(二)经济决策能力、经济内控能力和国有资产营运能力的评价
1.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能力
经济决策能力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重大经济活动的宏观把握,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决策,因此,要围绕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及其效益性进行考核评价,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决策和效益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等,因此在审查过程中要对任期内上述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看决策是否经过集体研究,程序是否合法,决策是否科学,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是否合规合法,并分析重大经济决策对整个地方的影响,重大投资决策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内控能力
经济内控能力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建立收费票据管理、会计岗位责任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支出票据审核审批、资产和实物管理以及在招待费、会议费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上制度的能力。
要围绕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执行情况与管理水平这一重点进行审计评价。通过内控制度符合性测试和检查,看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有效程度,主要考核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性、内控制度遵循性和内控制度有效性,以反映财务核算、成本管理、财产流转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况,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能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作出评价。
3.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对国有资产的营运能力
国有资产营运能力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运用国有资产实现财政财务收支增效(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
应主要考核其在职期间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着重考核资产存量的真实性、资产增减变动的合规性、资产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履行情况,看是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遵守财经法规意识、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评价
1.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的
意识
考察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的意识,主要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看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经济行为是否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主要考核内容就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所遵循的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等。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科学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2.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意识
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查明单位财务中反映领导干部报销的各项费用、发放的奖金、补贴,对外公务活动的开支是否合规、真实,有无贪污受贿或行贿行为;有无挪用或侵占公款行为;有无利用职权在所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建房或购房、超标准支付通讯费用(包括电话费、网络费及邮费等)等违规违纪行为;配发的贵重办公物品有无丢失、损坏,是否办理了领用和移交手续;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并对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3.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所带来的危害甚大,给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道德、资源和生态环境都带来了可怕的损失。因此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价过程中也应当考虑到其任职期间有无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为了片面追求个人政绩不顾其他的短期行为存在。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标准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应以评价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为尺度,并根据评价所确定的重点内容,建立定量与定性、对比与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标准。
(一)定量评价标准
定量评价标准是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用具体数值来评定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与经济责任。由于定量评价直接引用了审计查证的具体数据,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经济行为的本身,既直观明了,又可以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这种方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及领导干部自身违反廉政规定、违法违纪等情况。
(二)定性评价标准
定性评价标准是应用审计调查所取得的数据与事实,将要评价的内容划分若干档次来评定某项经济行为的性质。这种方法适用于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财政、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活动不真实、不合法及损失浪费问题应负的责任等。这里的关键是将审计数据量化成评定某项经济行为性质的具体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以区分情况分别表示。对于内控制度、财政、财务核算的评价可以采用百分率法制定评价标准,即将内控制度评审及符合性测试中发现的失控点数量占应有控制点的百分比划分为若干档次,来评价内控制度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及运行上的有效、基本有效、无效;将查出的违纪违规金额或虚假账金额占单位总资产的百分比划分为若干档次,评价财务核算的合规、基本合规和不合规,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界定经济责任可以按照审计署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三)对比评价标准
对比评价标准是将审计确认的某项经济行为在某一时段或某一时点上所取得的量化指标与其他可比口径的同类经济业务量化指标进行对比,用比值来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这一方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可以采用多种比较方法。如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历史同期与当期指标相比较;规模、条件相当的不同地区、同行业与本地区、本行业各项指标相比较等。
(四)分析性评价标准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计工作的时间上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离任者已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二是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坚持,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当前很多提拔调任的领导干部,多数都是经过组织严格考核,公示通过后任命的。这样,也往往使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是审计对象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内相关领导干部都已应审尽审,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多数审计项目是临时上阵,总体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大部分员工对领导干部公开赞扬的多,而客观批评的却很少,促使很多领导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因此很难体现经济责任的权威性。
四是审计内容上存在问题。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五是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六是审计成果利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不高,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使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最后,审计结果运用的衡量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结果运用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有些审计结果很难适应当前改革用人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二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纪检部门的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
三是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但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还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具体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的审计。在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重点审计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除使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外,还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全面收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五是合理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并不断取得预期效果,确保不流于形式,关键在于对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的转化和运用,能有力地促进县级以下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总之,审计机关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工作和积极探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也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各上级相关单位及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武阳: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成果 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对其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反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客观地反映相关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揭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为审计成果应用者提供决策依据。
一、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质量等方面的综合材料,除了具有审计报告的特点外,它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成果的综合体现
这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目的决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监督其廉洁自律,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评价和任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反映了被审计对象经营合规合法性及管理能力
这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其他审计报告最重要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可靠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被审计对象在较长一段任期内的经营活动,能够发现年度或专项审计中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示其任期内一些不易被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使管理者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合规意识。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能够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管理理念与管理风格,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注重合规经营,其经营理念和策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检验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可以揭示被审计对象所负责的业务领域,是否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借以判断所存在的经营风险的大小和程度,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尽最大可能及早挽回企业损失和声誉,为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内容必须完整客观并突出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对离任者负责,同时还要对接任者负责,帮助接任者弄清单位家底,核实盈亏。因此,对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要查深查清,不留死角。对任何内容审计人员不可主观臆断,随意取舍,人为地缩小审计范围,擅自调节审计内容,同时要突出重点内容,经过认真筛选反映被审计对象负有经济责任的事实,反映性质严重的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作为重点予以反映。
(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具体进行分析评判,分清责任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有关部门考核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公正、恰当,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评价时应做到权力与责任结合,成绩与问题结合。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审计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审计成果应用者提供决策依据。因此,要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为经济责任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及结果利用需要良好的环境支持,要保证其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权威性,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人事部门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考虑时间,合理安排批次,并认真对待和充分利用审计结果;相关部门应通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1. 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成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的不考虑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任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以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2. 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一方面可以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了解拟任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3.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各级审计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便相互监督案件线索的办理, 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转化。
4.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加强分析,改进方法,深化和延伸综合报告环节,提高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水平。一方面,应通过对审计结果的分析,发现内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为扼制风险从源头上提供经验和依据。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一个较长的任期内,其经营目标、理念、策略的转变和发展,有助于总结和检讨干部的培养、成长的经验教训,人力资源部门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好好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将优秀的管理经验加以推广,促进产生良性的人力资源培养机制。
5. 完善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审计问责以审计为突破口,落实行政问责制,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作为对审计对象实行“问责制”的依据。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律,关于问责规章的制度仅仅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稍有提及。问责法律的滞后远远不能满足问责实践的需要,致使问责制的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完善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关键。
6.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跟踪督察制度。要将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员,责成被审计对象单位定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建立归档。此外,组织、纪检部门还应跟踪了解审计对象在新岗位的工作情况,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在新岗位有无出现在原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这样一方面能使被审计单位,包括各个层次的领导干部受到财经法纪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财经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也能使接任者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防止和克服前任曾经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部门协调,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作为委托方的纪检、人事部门和作为受托方的审计部门, 其共同目标一致,这就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资源共享,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一档两用”制度, 审计机关与纪检相关的对口部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要实行联网, 保障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提高审计成果报告质量,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1.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正确界定经济责任。和一般审计评价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内容是任期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更具有严肃性。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评价有理有据,应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实用性较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包括考核、评价两个指标体系。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差异很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其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研究探索能准确反映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领导干部经济业绩的科学指标,要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要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职责、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
2. 要注重审计报告质量的提高。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文字要简明易懂,专业术语尽量少用或不用。同时,审计事实必须有充足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审计建议要有针对性。
(五)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要充分重视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研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政策和准则、规范,切实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内容和标准和审计报告要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持续地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促进审计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质量,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作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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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客观存在着风险,一是导致企业用人不当。按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领导干部任免处理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果审计结论失真,对被审责任人的责任评价不当,会造成企业用人失误,直接影响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二是伤害好干部的积极性,姑息偷懒渎职,纵容违法犯罪。如果审计报告失实,对责任人评价不当,会挫伤好干部的积极性,而助长偷懒、渎职的风气。三是影响审计部门的信誉和形象。在职工广泛关注下,如果审计部门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必将直接影响审计部门的信誉和形象。
完善煤炭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和规范性。一是要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二是要加强定期审计。
2.制定完善的评价体系和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具体就是要做到“四个正确”:一是正确界定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领导干部除负责经济工作外,还要负责其他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审计人员仅需关注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责任,或与行使该职权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责任,这要求审计中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二是正确界定前后任责任。审计时划清前后任责任,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计算到后任身上,后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三是正确界定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均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若领导干部没有尽其领导或管理责任时,下属部门或单位出现了问题,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四是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因领导干部主观因素导致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属主管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造成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失误应属客观责任。
3.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为此要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在每一具体环节上都要注意避免产生差错,控制审计风险。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规避风险一是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这里要遵守的不仅仅是审计法,要跟内部审计结合起来,注意把好几个关口:确定好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后首先要编制审计方案,要编制好审计方案必须进行审前调查,根据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恰当地给予评价。把好审计实施关。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选准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对容易引发风险的关键点进行严密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把好内部控制审计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审计内容,全面了解被审计人员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查找被审计单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帮助该单位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有经济责任审计应该遵守的办法。二是应该从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方面进行预防。必须反复核实企业提供的各类财务数据指标、发票、台账,做到不遗漏、不走形式。
关键词:高校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评价 浅探
近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各高校间纵、横向经济联系,开展各项社会服务等经济活动愈加频繁。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增强办学能力,同时提升其经济能力,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实行行政事业费包干使用管理,并实施“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以及“一支笔”审批的管理体制。同时对后勤公司等校办企业实行实行独立核算,赋予高度的自,也充分发挥了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在这种新型的管理体制下,要保证学校层面的宏观控制,促使各部门领导更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确保高校各项经济活动运行的活力和安全,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系统的内部制约监督和评价机制。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或人事部门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二级学院、行政部门或校办企业等主要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期满或离任前履行其管理职责范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一种经济评价活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规范内部经济管理、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通过丰富了干部监督的渠道来为客观公正评价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有益于维护高校的经济秩序、增强干部的财经法制观念,进而促进高校加强经济管理。
通过近几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笔者认识到,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难点之一,却是其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审计评价既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的理性评价,更是整个复杂的审计活动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笔者试着通过分析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探试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现状分析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本质内涵
为什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如此之难?这是基于经济责任审计本身的本质内涵所致,即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的人格化审计,审计客体从静态的有形的会计资料,到动态审计对象的无形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是从客观反映到抽象分析的深化。审计评价是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单位经济责任人应负的经济责任情况发表的综合性评价,其客观、准确与否,直接关乎审计结果报告的质量,也关乎审计风险,更关乎对干部使用的导向。
2、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现状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统一而系统的指标和标准。目前国内有关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的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包括缺乏标准文本和判断重大经济事项及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标准,使得对审计责任的评判存在偏差。
从实践情况来看,各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不长,审计人员配备不到位,加上大量离任审计没有开展,势必造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而高校经费来源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已由过去的单一靠财政拨款转变为如今的多渠道筹措,同时在经费的支出上也愈加繁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审计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再者,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高校加快了领导干部的轮岗,而高校内审人员要在较短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批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愈加困难,大多时候更要跨年度审计。如此仓促之间作出的审计评价,其客观性、准确性自然大大降低。
从技术层面上来看,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够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只说明了什么内容是可以评价的,却没有规定什么内容是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为使审计报告更易被被审计对象所认同和接受,审计评价内容往往过于全面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被审单位责任人的成绩,对发现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而不做责任的分析,这种避重就轻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无关乎经济责任活动的模糊概念纳入评价内容,不仅增加审计评价的难度,还增加了审计风险。
2)审计内容覆盖面过广,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有些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同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等合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在审计评价时为了避免矛盾往往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的归属没有明确的判断,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的责任,使得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
二、构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探索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审计评价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完成的质量和利用审计报告指导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试从以下五方面来思考如何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
1、明确审计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为了避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避重就轻和随意性问题,保持评价与目标的一致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必须得到明确。审计评价主要是界定和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方面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这里的主管责任,是指其任职期间,单位在财务收支不合法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而直接责任是指其任职期间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侵占国有资产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上应负的责任。由于高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领导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在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因此,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容易偏离“经济”这个主题,而更多地去关注评价领导干部的非经济行为。在这样的实践背景下,要改进审计评价工作,我们首先要准确把握,审计机构不是干部管理部门,而是整个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也只是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其管理对象即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活动管理权力时遵守财经法纪等相关情况。相对应的,在作出审计评价时,审计机构应紧扣“经济”这个主题,并仅限于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谨慎、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的业绩及其经济责任作出评价。
评价必须突出重点,在不超越审计职权的前提下,对非经济责任、非被审计人的责任不予评价;评价不超越审计目的及其范围和内容,对非审计事项不予评价,审计未涉及的问题和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予评价。遵循重要性原则,紧抓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两大重点进行评价。但对某些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非经济行为,如某领导干部为提高行政费用的使用效益而压缩各种会议、精简机构人员等,也可作出适当的评价。但被审计对象在非经济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如科研课题的争取情况等,可以在审计基本情况介绍中加以简短陈述,无须放入审计评价。
2、做好审计对象分类,确定重点评价内容及指标
高校组织机构比较复杂,因此审计评价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根据教育部(1997)《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以及这些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学校不同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其应遵守廉政条例等方面要求是一致的,比如,评价各类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可考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指标;评价各类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可考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评价各类审计对象的廉洁从政情况,可考虑个人和单位的违纪违规资金总额、损失浪费金额等。
但对有经营性目标和仅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对其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关注的重点有较大差异,比如,评价被审领导干部为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时,可考虑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有关费用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人力资源配置效益水平等;评价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时,可考虑各项教育相关支出比率(教学设备支出、图书资料费支出、实验费、实习费支出比率)以及课程建设净支出、教改教研项目净支出等指标;评价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可考虑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和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等;评价校办产业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从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年人均利润额、成本费用利润率、财务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3、把握评价尺度和方法
把握好评价的尺度和方法是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关键。审计评价应根据其所确定的重点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确定适当的尺度。
1)定量评价法。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查证的事实,用具体数值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评定。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评价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和在其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增减值情况;二是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自律、违法违纪等情况。
2)定性评价法。利用审计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事实数据,将要评价的内容划分成若干个不同的档次,以评定某项经济行为的性质。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财政、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及领导干部对此等问题应负的责任。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要将审计数据量化与成评定某项经济行为不同级性质一一对应。
3)对比评价法。将根据某项经济行为在某时段或时点所取得的量化指标,与其他可比业务的量化指标进行对比,用对比的结果作为评价的依据。这种方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其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性质的指标完成情况。
4)分析性评价法。应用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来确定标准,以此来评价某项经济行为的质量。这一方法适用于评价一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4、坚持“独立性、谨慎性、客观性”原则
审计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制度为准绳。必须把握三项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要避免一切外来因素的干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到实事求是地评价功过是非。二是谨慎性原则。坚持事实是评价的基础,审计查证的内容是评价的范围,审计工作的量度决定评价的量度,并在评价前要获取充足的审计证据或证明材料;对审计过程中没有涉及的具体事项、未经过明确规定的事项均不作评价。三是客观性原则。应科学冷静地分析,用已掌握的事实和数据指导评价,决不能带有任何偏见或成见,做到证据充分,结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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