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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农民来说,最迫切的事情莫过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贫困农民“病有所治,老有所养,穷有所济”。
一、 从客观需要上看
各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相差悬殊,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各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和具体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各地区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障需求相适应。因此,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国统一一个模式,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收入而论,在保障体制的选择上高收入地区农村应以收入保障为主,低收入地区农村则应重点发展以普及初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事业。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温州地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上的差异,也会对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较大的影响。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个人收入也较高且比较均衡,集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较适于建立一种以集体为依托,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温州地区家庭工业发展很快,自由市场活跃,个人手里有钱,但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相对薄弱。这就比较适应于建立一种以个人投保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足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前一种情况下(苏南)还可考虑扩大社区统筹范围,后一种情况下则宜于较小范围的保障区域。
二、从行业构成上看
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郊区等,一般收入较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应以收入保障为主,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一般联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会保障宜于小范围的服务保障型。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借鉴
本文为福建省教育厅项目(编号:JB13163S)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收录日期:2014年5月24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创建以来,经过了60多年的调整与补充,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框架,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还远远达不到国民保障的需要,也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突破了两个亿,到2025年,更会突破3亿大关。《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提出,至2050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达到85岁,老龄化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35%。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将面临每人30~35年的退休生活费用支付。这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除此之外,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医疗费用过高、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层出不穷,催促着中国尽快进行医疗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急剧膨胀,失业大军充斥整个中国城镇,也需要中国尽快完善失业保障体系。总之,中国当前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提上了日程,而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吸取他们的经验与教训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条必经之路。
从全球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及实施的效果来看,欧美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是当前较为完善且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改革中也借鉴了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但欧美国家不管是自然条件还是社会条件都与我国差异较大,用欧美的社会保障情况来指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未免失之偏颇,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其人口密度却远远低于我国,这使欧美国家的人均收入高,国家财政人均分摊的金额也高,这为欧美的高福利保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人口数量大,同样高的财政收入放到我国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一旦进行人均分摊就寥寥无几。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与改革中,不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更要考虑我国的国情。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日本与中国同处东亚,自然环境与社会传统相似,且日本国内人口密度大而人均资源有限,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都不长,但是日本的发展状况却要好于中国,因此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不妨考虑借鉴日本的一些做法。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47年开始建立,经过60多年的补充、修正与完善,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医疗卫生四大领域,涉及46项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全面,覆盖面广。其中,社会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多个方面。社会救济则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住宅等方面的公共救济。而社会福利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设施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卫生与医疗保健,除了向国民提供医疗服务之外,还包括了改善生活环境、保护自然环境等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二、日本在不同时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先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发展与改革:
(一)建立初期,重点解决当时突出的社会矛盾。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二战后正式形成。建立初期,日本正处于战后恢复期,这时日本的经济正在经历恢复和重建,战后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物质匮乏、失业增加、伤残军人、战争孤儿等问题堆积如山。日本战时形成的以救贫为主的简单的社会保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战后突出的社会矛盾。顺应这一需求,日本在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以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为中心,侧重于扶贫和脱贫。从1945年9月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战争孤儿保护对策纲要》、《生活保护法》、《劳动标准法》、《失业补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实行全民性的社会扶助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确立了日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分支,为日本顺利渡过战后的困境以及发展经济提供了支持。到1961年,日本的这一基础性目标基本完成,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顺利转型,社会保障的目标开始从解决贫困问题转向了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二)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1、经济恢复后,及时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与完善。1962年之后,日本经济渡过了战后恢复期,开始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这一阶段也成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日本失业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失业减少,国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但与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相伴而生的各种问题也相继出现:物价水平急剧上升、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资本不足等问题不断涌现,这使国民的生活水平无法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同比例上升。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实现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日本开始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这一阶段,日本的社会保障开始侧重于公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受欧洲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思潮的影响,日本的社会保障改革围绕着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大力提高医疗保障的程度,比如对70岁以上和在65岁至70岁之间但卧床不起的老人实行全额公费医疗制度,甚至连住院期的食宿费用也全部由国家负担。同时,日本不断致力于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与完善,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公共预算支出,最终使国民保险覆盖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
在这一阶段,日本基本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家庭补贴、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内的完整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这也使日本社会保障的财政预算大幅提高,远远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日本的国家财政负担从1961年的116亿日元迅速增长到1980年的5,420亿日元。
2、在经济衰退阶段,对社会保障机制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状况。在经济上升期形成的“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要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其支撑点,一旦经济出现衰退,这种高福利也难以为继。1973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日本经济从1974年出现负增长,从此结束了高速发展期,开始进入衰退,原来基于经济高速发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高额的社会福利给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随着国家财政负担的急剧增加,日本开始重新考虑改变其已有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新一轮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赤字,日本开始改变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压缩社会保障财政负担,并设法将国家负担的部分向地方政府、个人和参保者转嫁。
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越来越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首先对老龄人口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82年日本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将医疗与保健相分离;1984年又修订了《健康保险法》,将各个保险体系进行联动协调,并强化保险费用的公平负担。接着,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养老金制度改革。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主要内容就是,将养老金的支付年龄由60岁推迟到65岁。而这一改革成为了一项浩大的工程,因为这是对公民已经享有的利益的侵犯,要在短期内强制完成的话,难免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日本政府决定逐步推进这一改革。初步设想是,从1998年开始,每隔三年将退休年龄提高一岁,这样循序渐进,直到2010年完全实现65岁退休的制度,从而完成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的改革目标。但由于种种阻碍,这一改革一再推迟,日本当前制定的计划是,男性从2013年开始,退休年龄每三年提高一岁,到2025年结束;女性则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而这一改革的完成,将大大减轻日本在养老金支付方面的财政压力。
(三)面临新挑战,进行社会保障机制的深化调整与改革。从1990年至今,日本经济一直处于全球发展的前列,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的国际竞争也对日本经济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各国普遍进行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日本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调整阶段。
此时,日本已经全面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新生儿出生率下降,针对这一现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侧重于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另一方面也倾向于减轻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负担,防止人口减少和劳动力的后继不足。这一阶段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重点放在减缓老龄化、少子化问题的加剧。1994年,日本制定了《天使计划》和《新黄金规划》,增加对儿童福利的发展投入,解决生育率急剧下降的问题,同时强化老年人的护理体系。
此外,日本不断对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深化和调整,使其更加具有适用性。在此期间,日本重新修订了有关社会福利的8项法律,对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住宅、人权保护等相关的福利领域进行合理整合,以增强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互补性。同时,扩大社会福利的对象,将社会福利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特殊群体扩大到了一般市民阶层,使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向普遍化、多元化、综合化、自助化转型。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提倡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与经营。提倡自立精神,鼓励个人适度负担福利费用,并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家庭福利型模式。积极发展托老所、老人集体住宅、家庭访问员等福利服务。
三、我国在社会保障机制改革中对日本的借鉴
(一)稳妥地推进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日本与中国一样,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时期都不长,但日本的状况却要远远优于中国,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的支撑不同。根据IMF2014年1月公布的数据,日本的人均GDP约为40,442美元,而我国的人均GDP刚刚达到6,629美元,日本的经济基础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做了较为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还远远达不到解决老龄化问题所需要的水平。因此,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问题的最基础的物质前提。只有国民收入增加了,企业利润提高了,政府收入才会提高,也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改革的动力源泉,避免社会保障资金危机的出现。而发展经济所带来的就业水平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积极的效应,也会减少社会保障机制的压力。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提高社会保障金的运营效率。无论如何,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政府,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财政开支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据主体地位,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完善的最有效方式。从日本的实践来看,日本在经济起步阶段就制定了全民保险的计划,并且在之后逐步提高国家对基本养老金的支付。2004年,日本政府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依然决定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国库负担比例,将这一比例从2004年的1/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1/2。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启发,从日本的经验来看,经济起步阶段的社会保障选择不仅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反而会提高国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反哺经济发展。我国在社会保障上的重视程度与资金投入一直比较薄弱。所以,借鉴他国的发展经验,改变固有认识,使政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负起直接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政府是绝对的主力,因此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制度,是发展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环节。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金收取制度,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外,设法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并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但是,基于中国“未富先老”的特点,面对庞大的社会保障金支取人群,仅仅靠政府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考虑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等多项保障内容的商业保险是对投保人未来风险的又一重有力保障,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也增加了投保者面对风险的信心;其次,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现代经济大潮中不仅不应当摒弃,反而更要大力发扬,家庭养老在精神上的给予是政府、社会、企业所无法替代的。而这一优良传统的发扬,不仅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也会从经济上减小政府的压力;再次,还可以鼓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本企业职工投入额外的养老保险。这一方面能够刺激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为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最后,公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民间互助、社会服务、慈善捐赠等,均可作为社会基本保障的有利补充,只有多种手段相结合,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满足社会保障多层次的需求。
(四)有步骤地逐步改革社会保障金收付制度。面对社会保障的资金压力,有效的做法不外乎从收支两个方面考虑对策,之前的讨论多数是从其他渠道探讨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而就社会保障金本身而言,直接增加资金来源和减少保障支出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首先,想办法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的做法是:首先降低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年龄,从25岁降低到20岁,这一做法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社会养老金的交纳基数,将工资和奖金等同时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再次,扩大了在职养老金的交纳范围,将65~69岁的在职员工也纳入保险金的交纳范围;最后,扩大了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由原来的1/3提高到1/2。
日本老龄化问题的出现大约比中国早30年。21世纪二十年代,我国也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将日趋严重。在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下,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在这一问题上早做防范,是避免出现严重社会危机的有效保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要适度加大个人缴费比例,适当延长缴费期限,逐步推迟退休年龄,降低原来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但福利分配的惯性会使从中获利的人们在面对利益消减时做出强烈的反弹,这是改革中最为敏感也是政治风险最大的问题之一。因此,这种改革必须有一个软着陆的过程。日本从1998年开始试图推行养老金支付推迟的制度,但一直到2013年才有一个具体的计划表出来,也说明了这一改革在实施中的难度之大。推迟养老金支付年限的讨论近年来在我国也一直在进行,这不失为一种缓解老龄化压力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改革也势必带来社会的负面情绪的反弹。日本在这方面正在进行有效的尝试,我国也不妨借鉴日本的经验。同时,还可以考虑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性,以便区分不同职业、不同实际情况的人以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带来的负面效果过大,反而影响了经济效率。
总之,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但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照搬。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情况差异极大,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项目、收缴费用标准和待遇水平上,都应照顾多层次的需求,尽量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避免“一刀切”,以保障经济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健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
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和谐社会;西方经验教训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同志在一系列讲话中反复强调了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明确指出:“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和发展对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不乏经验教训,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从创建目的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创建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9世纪中后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危机频繁,社会矛盾尖锐,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动荡加剧,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群众生命和生活极度艰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创立并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自上而下地进行了经济和社会改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改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实现了经济繁荣、社会安宁,各阶层均表现出普遍的满足感。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成果对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提供了在维护现行制度下缓解社会矛盾的“稳压器”。20世纪初期,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推出了社会保险法案。尔后,各资本主义国家都致力于使之逐渐完善。
经过近30年的改革,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劳动关系冲突不断,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效率与公平失衡,城市贫困及其代际转移等等多种社会问题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不断恶化,必然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成功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经验中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和谐社会的“调节器”,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没有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可能顺利运行。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利用这个调节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社会保障问题在我国还存在认识误区,有些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例如误以为社会保障仅仅是慈善救济,片面强调效率优先而不顾公平,在行政意识和行为上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强调政府权力而忽视政府责任,注重公民义务而轻视公民权利等等。综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我们不提高认识、走出误区,就无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错误思想是必须要根除的。
二、从保障内容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相协调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广泛,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大方面,具有社会性、福利性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包括共同富裕、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平等互助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保障的内容正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最基本因素。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是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救济金等等,德国人从子女教育、看病吃药、失业救济、买房建房到退休养老,基本上都能得到社会保障,其项目基本涉及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伤、残、教育、丧偶等人生所必然或可能经历的各种风险,使人们公平享有符合人尊严的生活权利。英国社会保障内容包括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卫生保障、国民保健服务、个人生活社会照料等等。美国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社会福利项目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有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公共救助计划等等。
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来看,基本目标不仅仅是缓解贫困,而将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也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在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仅满足人们基本社会保障需求,而且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以“普遍和全面”为原则,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主,以社会救助为辅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影响下,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全面普及,社会救助政策也与国民权利与政府责任相联系。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健全与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相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现实物质条件,在保障内容方面,首要问题是解决生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残疾等基本项目;其次要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职业福利、住宅福利、教育福利等;把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与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相结合,以夯实和谐社会平等互助、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共同富裕的基础。
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既要加速发展,又要保持社会稳定,这就必须不仅实现社会较低平均水平的基本保障,达到不同阶层或群体之间的包容与相安,还要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实现较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保障目标。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还需要发展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充项目。
三、从覆盖范围看,建设全民保障体系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二战以前西方社会保障项目立足在防止极少数社会成员因贫困而陷入绝境,二战以后则转变为给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普遍的生活保障,给劳动力再生产提供充分的保证,覆盖范围是全民性的,有效地缓解了不安定因素,在社会再生产过程和社会经济体系运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不和谐,生存环境不好,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公平,人人享有同样的生活保障权利。因此,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应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惠及所有公民。英国几乎每个居民(还包括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都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下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在追求公民平等权利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下实施的,维护健康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保障人民健康的义务,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机会获得医疗服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则很小。首先,农村人口普遍缺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就养老保险来说,虽然劳动部已有文件要求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但是由于户籍制度、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和就业的流动性,导致农民工缺乏参保积极性,农民工权益普遍受到损害,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还存在社会保障歧视,造成了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例如,民工集体怠工、上访、因讨薪而发生案件、甚至以极端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等等,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与我国目前发展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稳定,必须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各个项目还远未做到应保尽保,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也不健全,看不起病的状况极其普遍,一旦遭遇某种风险,人们很容易沦落到难以生存的境地。因此,真正解决全体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以保证社会主体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四、从执行方法看,有效手段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运转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法既是制度本身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度获得成效的关键环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项目的发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均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
首先,社会保障资金和物品的发放方法是达到保障目的的重要手段。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采用了在实物帮助中发放实物卡,到指定地点凭卡领取救济品的方法,可以保证贫困人口获得需要的物品。资金帮助则用于为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帮助被救济者解决关键性的实际问题。失业救济金每年要重新申请和审批的办法,可以保证把救济金用在确实非常需要救济的人身上。这些方法我们都可以仿效,比如建立年审核制的社会保障卡,动态记录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开支、贫困原因等信息,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确定保障条件与范围,以此为据发放社会保障金或社会福利救济物品,以解决贫困人口之急需,消除不安定因素,使有限财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其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西方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除了政府财政支付之外,企业、个人都承担一部分。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雇主为雇员购买私人医疗保险,这一比例高达90%。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资金筹措方式。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一卡制,统一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发放,既有效防止了逃、漏税,又切实保障了国民的基本生活与获得社会福利与救助的权利。我国则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靠行政手段征收缺乏刚性,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
第三,社会保障资金征缴率的合理性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某些国家的高额缴费率导致普遍漏税,扰乱劳动力市场,生产率下降,又推动缴费率和漏税率走向更高,制约了长期储蓄和资本积累,又加剧了通货膨胀,进而阻碍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又降低了社会保障金的实际价值。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构建和谐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
第四,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方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由于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都很大,缺乏约束,将导致保障费用的非正常支出和过度消费。西方各国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运营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例的法定上限,同时设置监督机构进行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和约束机制,健全法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障资金的风险和使用上的腐败及营私舞弊。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五、从西方社保制度改革看,构建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创建时期起到了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行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不断提高保障度愿望的无限性与所能追加投入的经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社会保障不适当可能会占用更多的经济资源,增加劳动力成本,必然会削弱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同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又弱化了人们工作的动机和竞争意识,催发人的懒惰性,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例如英国的全民保障、全面保障制度,国家为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在整个生命期间都可以平等地从福利制度中受益,以至出现了社会保障抑制就业增长的“失业陷井”和“贫困陷阱”,就业得到的净收入不如失业得到的救济多,有工作反而变穷了,所以有些人就不愿就业。另外,这种高保障是靠高税收来维持的,增加税收不仅会影响工作、储蓄和投资,而且还影响收入的分配,并引发经济危机。这样,高福利受到经济低增长的冲击,就会导致社会保障的财政危机。当社会保障的规模超过了经济发展的规模,就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这种负效应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主要从养老、失业、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开始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先后推出了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严格控制福利支出,大幅度降低一些待遇的支付水平,由按需确定福利水平转变为按经济支持能力确定福利水平,使福利支出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由强化政府在福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并承担主要福利支出,转变为合理确定国家责任,通过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承担的福利支出,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养老保险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2]改革后的体制保证了最需要的人得到补助金,减少了依赖性,增强了社会保障的针对性、个人责任感和自我保障意识。
美国的社会保障具有鲜明的选择性,强调社会保障施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且保障水平不高,只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各类人员享受保障的差别较大,有效地避免了福利大锅饭。因此,从社会保险税中筹集的资金就可以应付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了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从国情和国力出发,以国民经济所能提供的物质资源及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为立足点,将社会保障水平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既定量,社会保障支出过分增长,必会影响资金积累,制约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总体保障水平的确定应以既保持较高积累水平、又保证经济持续发展为前提,并在合理的总体保障水平之下确定各保障项目的保障水平。根据西方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的教训,保障水平过低达不到保障目的,过高则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国目前的重点应放在保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方面。
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还表现在保障项目和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跟进。英国政府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国家应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在建立国家最低保障的同时,还应鼓励个人追求本人和家庭更高的生活水平。这种保障理念值得我们借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因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重点搞好贫困人口的福利保障,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利益,又注重普遍的共同福利和保障,维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并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困难行业及群体的发展。这就必须完善灾害救助体制、城市低保制度、农村和城市多种形式的救济制度、各类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新华网newsxinhuanetcom/report/20050430.
[2]卢海元,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启示[J].中国劳动保障,2005,(2).
[3]姜守明,耿亮.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公平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政策建议
一、公平的定义及标准
公平作为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学科范畴内对其做出的定义各不相同。定义它本身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因此在社会保障范围内,我们从经济角度来定义公平。经济学上的公平指的是每个参与的经济主体在整个经济环境中均有相同的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个人的成功。人们并不因各自的出身,家庭背景等差异而致使在同样努力的条件下获得的成功各不相同(此处当排除个人运气等因素)。
然而,此处所提出的公共概念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或者是一个美好的愿景,正如西方经济学所提出的几个假设前提一样。在现实世界中这种公平是无法实现的。现实中的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家庭富裕的孩子们可以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为将来的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而那些贫困家庭的孩子们可能会早早的放弃学业,或者是在教学质量相对差的学校进行学习。同样,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也产生了众多的不公平的现象,如:教育,福利,生活环境等等。
我们已经提出了什么是公平,但是我们没有回答怎么才是公平。这便是回答如何判断公平这个问题。因此,公平的标准则成了题中应有之意。
公平的标准,既是判断公平的与否的尺度。公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对于公平,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进行判断,亦能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对于主观上的判断,可以归结于个人的价值判断问题,因为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的看法各不相同,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是公平的,而其他人则会认为是不公平的。而客观的判断一个事实是否公平,则摒弃了个人的价值观,而是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来进行取舍。(个人认为此处所谓的摒弃并不是指个人的价值判断已经完全被舍弃,而是相对而言,因为公平这个概念始终还是需要人的主观判断为基础)
所以,我们当构建一个公平的客观标准。我认为,当从如下几点来进行判断:
1、机会是否平等,机会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起点的公平,既是人们在从事各类社会活动时拥有平等的选择机会,不会因为各自的背景而所获得机会各不相同。这是判断公平最重要的一个标准。
2、程序是否公平,既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否平等的享有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以人的职位,地位高地为区别。这其实是机会公平进一步的延伸。程序公平标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其程序是否公平。因此,程序的公平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收入分配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此处所说的收入分配指的是社会财富的首次分配,财富首次分配公正,合理,并是说社会财富分配的绝对合理,平等。而是有差别性的平等。依据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出资额,贡献,努力程度等标准而合理的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既可认为是合理的,公正。其实收入分配结果的公正、合理是前两个公平标准得到实现的必然产物,只要保证了机会的均等,程序的公正,收入分配的结果基本上是公正合理的,可以认为是公平的。
总而言之,机会平等是我们判断公平首要的标准,我们不能盲目的追求社会公平而致使社会效率的丧失,我的观点是,只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确保收入分配的公正合理,社会的分配可以认为是公平的。
二、社会保障的公平效率之争
公平与效率之争是经济学上永恒的争论话题,它同样牵涉到了我国改革开放战略的价值判断问题。理论界对于“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众说纷纭,这亦体现了不同学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各不相同。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目标便是实现社会公平,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缩减贫富差距,提高民众福利。因此,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到底是有利于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理论界亦争论不休,本文在次也不一一讲各类观点看法照搬出来,仅在此提出个人对于此问题的一些看法。
1、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的。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总福利。
需要要肯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器,亦是社会的减震器。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同过收入的二次分配将富人的一部分钱财分配到穷人手中,根据福利经济学的理论,社会总财富虽然没有增加,但是社会的总福利确是因此而得到增加。
其次,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济危机周期性出现,国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经济过热的时候多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降低居民消费,防止经济过热增长。经济萧条时通过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各种福利性补贴以达到刺激居民消费目标,能在一定程度刺激经济的复苏。
2、不适当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是说社会福利水平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产生“养懒汉”使得一部分努力于工作的人的收入低于不工作的人,这样便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大量丧失。西欧等福利国家目前就面临着福利过高的问题,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想要迅速降低其保障水平也殊不容易。如何将社保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亦成为这些国家目前的头等大事之一。
其次,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则会导致社会混乱、动荡、民心不稳。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社会两极分化严重。更加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所以,建立健全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讲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是十分必要的,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现阶段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同时注重公平,我们需考虑的是如何做大蛋糕而不是如何分蛋糕,因为目前我们的蛋糕尚不够分!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缺失
用上述的几个标准来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的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中尚存在许多不公平之处,这不利于我们的经济改革与社会主义建设。
1.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与农村存在着巨大差异,并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到目前为止,除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仍以居民的家户保障为主;而我国城市社会障制度已逐步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过渡城市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已基本成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就拨付给了城市,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远远高于农民,造成我国城乡间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严重失衡,城乡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极不公允。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有数据显示,1991年,城乡居民社保支出比是50:1,1994年是100:1,2001年以后,不仅比值保持在100:1的水平,而且社保支出的数额差别从1991年的245元扩大到2001年的1310元,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本来就大,只在城市里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所以说,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因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严重扭曲,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原则要求十分不符。
2.行业群体间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或不完善,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具有逆向调节作用,其结果是扩大了收入差距。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看,我国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两种社会保障保险运行机制。由于两种机制运作上的不同,使得两种机制下的保障标准差距很大,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以2000年河北省为例,其行政单位退休金竟相当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另外,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社会保障待遇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效益好的企业或单位,职工收入高,社会保障反而越全面。从筹资模式看,我国社会保障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参保人员要按照本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这样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将来的保险待遇越高。低收入群体人员往往因负担不起缴费责任,而造成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从城镇社会保障情况来看,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主要局限于政府机关、国有单位等,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伤、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如2001年全国城镇居民进入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者仅5471万人,约占全体城镇劳动者与进城务工劳动者总数的15%,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仅4354万人,只占需要工伤保险的非农劳动者总数的10%左右。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对2.5万户的调查,城镇富裕户比贫困户得到单位和国家的福利要高87%,其中养老保险待遇前者是后者的4.2倍,医疗保险前者超出后者62%,如果再加上住房补贴和其他福利,经过二次再分配,两者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这一状况无疑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相悖。
3.地区间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现实中的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基金调剂使用由统筹地区负责制定并执行,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非常有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和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当前,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无论是总量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致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形成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状况。如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山东、江苏等个别有条件地区已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农民得到了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而在落后的农村尤其是西部地区,由于贫困问题严重,甚至连“五保户”的供养都难以维持,更不用说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了。且由于发展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越难,易者越易”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交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当前情况的发展差距,而且会在发展过程中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不公平。
四、建立起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要建立起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我认为政策制定上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覆盖面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而社会保障只有全面覆盖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才能起到适应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目前的关键问题是统筹考虑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2.优化制度设计,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权益差别。
如前面所讲,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两套制度并存,不同性质岗位职工保障待遇差距悬殊,统帐结合的保险模式调整不到位,即使是成绩较为显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存在着政策分割、分配不公并伴随着形成贫困陷阱的现象。这些都说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漏洞的、不健全的,它不能保障任何人陷入生活困境或遭遇生活风险时都能依靠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甚至因项目之间的分割与失衡,造成了受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对抗。因此,可以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不高,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首先要在整体上进行统筹考虑,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无漏洞以及不同保障项目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各受益群体之间权益的合理匹配。其次,要依据现实国情和公平正义要求,循序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后,要明确政府责任和构建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 李珍 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关键词:城乡统筹 社会保障体系 均衡发展 制度设计 路径选择
社会保障工作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我国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云南省昆明市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中,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突出、体制建设落后、发展水平不均衡。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失衡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矛盾之一。因此,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是“十二五”时期昆明市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非均衡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改革,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转型,覆盖范围由城镇向农村普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发展过程中城乡社会保障非均衡发展状况还明显存在。
(一)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异明显
2005到2010年间,昆明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增加资金投入2亿元以上,平均增速43%,2010年达到109.81亿元。但在城乡居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存在差距,城乡差距在9倍以上。在养老保障方面,昆明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是根据工资水平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平均约在600元/月左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自2008年开始推行以来,每年缴费档次仅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目前养老保险的领取平均标准仅为120元/月左右,城乡差别是5:1。农村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导致农村居民仍然没有摆脱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的基本养老模式。另外,昆明市城乡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悬殊,2010年城镇居民低保的领取标准为每人207元/月,而农村低保水平仅为85元/月,城市是农村的2.4倍。同时,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农村居民新农合的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城镇居民的70%和城镇职工的10%,门诊补偿最高限额为年人均300元,仅为城镇居民的1%。
(二)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和覆盖面差距大
昆明市城镇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早,而且项目齐全,于1986年到2001年先后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险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除了以上的五大保险外,昆明市已经建立了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制度,低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了社会保障的所有项目。而农村社会保障仅包含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五保、低保、特困户生活救助等社会救济制度,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基本没有启动。在覆盖面方面,城乡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城镇职工五大保险的参保覆盖率分别达到98%、98%、89.6%、90%和93%,而占户籍总人口50%以上的农业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190多万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享受城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60多万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进入城镇后,养老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各类残疾人获得保障的比例不高。
(三)城乡社会保障统筹不对接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实行地方统筹和属地管理,使社会保障在城乡及区域内封闭运作,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缴费条件和比例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不同,城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或人群身份难以转移;市级统筹的失地人员养老在各县区分为多个等级,缴费和待遇也各不相同。同时,昆明市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格局。例如,昆明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集体经济欠发达,政府投入不足,是完全的个人积累制,农民投保意愿不强、投保档次较低和投保时间较短,养老标准极低。昆明市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对比,如表1所示。这样事实上还是农民自我保障,没有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也违背了社会保险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宗旨。因此,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可靠性,以至于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中国城镇居民的专利(郑功成,2002)。
(四)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均衡
昆明市社会保障在管理体制上依然是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部门间的管理和利益冲突不断。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近几年有了明显改善,现基本实现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其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很弱,基本没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技术,并且职能分散在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同配合,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负责。由此导致农村管理体制分散,使基金监管比较困难,而且不利于资金的调配使用和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相互衔接,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别,城市社会保障基本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和“一卡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很多农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还停留在人工造册登记的状态,给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农民保费缴纳、资金管理和结算带来很大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区域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与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有很大关系,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影响着社会保障的供给总量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近年来,昆明市14个县(市)区区域经济发展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区域间差异明显,其提供社会保障能力的差距也较为显著。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影响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图1可以看出,昆明市从2005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逐渐拉大态势。2010年昆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07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5810元。不考虑物价的影响,收入绝对差距为12266元,相对比为3.11:1。增长速度与基数上的双重差距造成了昆明市城乡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从而造成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
(二)公共资源配置“城市偏向”的制度化束缚
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和供求结构的失衡主要是制度安排缺位作用的结果。制度安排上的不均等是政府制定政策的方向偏向城市,具体表现为公共资源配置在城市和乡村间的不平衡,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基础层面的“断裂化”。近年来,昆明市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支农大幅度增加,但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下降状态,还未形成稳定的支农公共资源配置机制,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作用不相对应。由于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制度的不均衡,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发展失衡。
(三)农民“理性”态度的制约
要想实现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帕累托”最优,必须在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充分显示农民的偏好并对费用支出做出必要监督。但现实情况是,政府的供给和农民的需求并不一致。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供给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程序,农民对该公共产品的价值并不了解,现实诉求没有被采纳。其结果是很难反映农民的真实需求,造成供求关系的偏差。农民对社会保障的态度就比较冷淡,甚至存在怀疑的态度,再加上农民要承担很大一部分的社会保障投入成本,在集体经济较薄弱的西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负担较为沉重。因此,农民在社会保障投入上就表现出现实“理性”的态度。而且,受到“二元社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认为社会保障是城里人的特权,离自己很遥远。长期的农村社保缺位导致了农民社保意识的淡薄和社保投入的“理性”选择。
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制度设计
在我国长期施行的二元经济社会格局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是“区别对待”的策略,处于城乡分割的状态。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组成部分之一的社会保障显现出城市偏向的制度安排,对于城乡居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的重要内涵没有体现出来。这说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才能使制度设计不断成熟。那么,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制度设计要把握几个方面的认识:一是要以“底线公平”为基本理念,以公民的“基本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困难群体整体利益的保障,是一种社会整体制度下的“适度公平”;二是要体现“国家责任主体”地位,城乡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要保障广大保障范围内的人能够实现适度的“保障基本生活”的公平,它明确了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责任关系,社会保障标准及其以下水平是政府“兜底”保障责任,这个保障水平是保障所有参保人员享有一致的权利,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责任和关注重点(梅哲,2009);三是制度设计要正确处理“均等化”与“平均化”的关系,进行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建设,并不是要在现阶段对城乡公共资源进行简单的份额等同的平均分配,而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关注机会均等和结果的相对均等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动态和谐。因此,昆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应是:以城乡社会救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逐步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目标模式。
(一)以城乡社会救助为基础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设计社会保障制度,适合昆明市农村人口多、城乡差距大、山区及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多、城市流动人口数量大、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任务重等基本情况。应加快建立政府责任为主体、维持最基本生存为目标,以山区及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城市流动人口和被征地人员等困难群体为重点,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灾民救助制度、救助利服务制度、社会补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施社会救济,应以政府救助为主体,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并以多种其他救助制度为配套,实现救助体制“各方联动”、救助对象“全覆盖”、救助标准“动态化”、救助内容“全面化”、救助工作“制度化”的目标(袁文全、邵海,2010)。
(二)以城乡社会保险为主体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应以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的生活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以丰富化的其他保险为补充,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当前应以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为重点,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为重点,制定适应城镇化过程中迁移人口就业特点和需求的政策,逐步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体系;以逐步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以城乡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
社会福利服务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及人们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服务。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和“桥头堡”战略的实施,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将得到快速发展,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将不断增长,社会福利服务在未来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把社会福利服务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起覆盖城乡包括职业福利、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和公益服务等基本内容的社会福利服务制度,使社会福利服务的保障范围、准入条件、福利水平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进行配套制度安排以统筹城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昆明市社会保障需要进行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一是尽快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制度;二是积极探索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保值、增值的高效运营方式;三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四是加快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发展;五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普惠、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制度;六是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一体化管理模式。
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路径选择
昆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总体上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同步,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整体建设相协调,与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相适应。因此,首先应以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为重点,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与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相配套,社会基本保障与集体保障、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其他补充保障相结合,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郊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县,可以借鉴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全面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在传统农业占主导及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重点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要特别突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可先行制定适用于全市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构建城乡对接的路径(袁文全、邵海,2010)。
(一)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创新体制机制,是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是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低缴费标准、保障基本水平”的原则,针对城市低收入非就业人群和进城务工人员实行按年缴纳或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费,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的办法实行;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包括被征地农村居民、村办企业职工、村社干部、民办教师在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民政部门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从管理机构上实现城乡保障管理机制“三合一”,从制度上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大医保”格局。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革。改属地管理为系统垂直管理,建立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保合一等办法,解决好多头管理问题。四是促进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加速发展。完善财税补贴和减免政策,激励社会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农保”业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供给制度,以满足城乡居民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水平,增强城乡社会保障能力
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机制由补贴供方向补贴需方、由定点供应向自主选择、由实物补贴向货币补贴、由暗补向明补的“四个转变”;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三是创新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筹资机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中政府、企业、个人等责任主体的职责,多渠道、多主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调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的规模。
(三)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高效运作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一是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议事协调机构。按照“信息向中央集中,服务向社区终端派送”的原则,再造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解决好社会保障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等问题;二是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机构整合,在市级统收、统一标准、统一核定、统一监管,建立政策“通道”和制度“接口”,健全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使统一险种体系内可以随参保人员身份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三是增强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建设。其核心是推进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的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构建需求表达机制,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城乡社会保障服务的失衡不仅表现在总量供给的不均等上,还表现在农民参保意识不高和供给与需求错位上。这主要是由于在服务供给决策中采取政府“自上而下”的集中决策模式造成的。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是政府提供一视同仁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保障(王玮,2009)。一是要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多种便利畅通的渠道,建立双向的沟通机制,使公众需求和政府供给能有机衔接;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民对社会保障的片面认识,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梅哲.重庆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探索,2009(2)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 关联性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再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国家相当长时期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而高度的社会化又使我国农民承受着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土地仍然是农民生活、就业、养老、就医等的安全保障线,是家庭的“退路”,具有家庭福利保障的功能,农民一般不愿放弃土地。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极大地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被赋予保障功能
(一)我国土地流转不畅的主要表现
1、土地流转总量小。虽然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大部分地区均存在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从流转规模上来看,无论是各种形式的流转量,还是所有形式的流转总量仍然不大。而且土地流转在地区分布上也是不均衡的,在流转规模上表现为东部地区最大,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最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浙江,土地流转异常活跃,流转规模比例也高于其他省份,但到2007年,浙江省承包土地流转面积也只达到458.4万亩,仅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3.2%。我们再看中、西部省份的情况:在湖南,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34.8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8%;在四川,2006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562万亩,约占全省承包土地面积的10%。
2、流转效益不高。农村流转面积中多是本村村民之间的零星流转,不能形成规模经营,流转效益并不高。据姜孝平、李光友、易罡的调查显示,截止到2008年3月底,重庆市奉节县五马乡全乡村内农民之间零星土地流转面积6408亩,占全乡流转面积的95.17%,多数农户土地流转都是发生在父子、叔侄、亲戚及邻里之间。又据辅黎萍调查统计,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土地流转中单体规模100亩以上的经营面积达0.74万亩,仅占总流转面积的35%。由于流转的土地以户与户之间短期互居多,主要用于种养业,附加值比较低,难以形成明显的流转效应。
3、土地流转不稳定,随意性强。土地流转随意很强,主要以口头协议为主,书面合同较少,双方的权责利没有明确的约定。有的即使形成了协议,但内容也简单粗糙,合同标的、双方责、权、利关系也不明确,约束力不强。部分土地流转行为还以可随时收回土地为前提条件。根据黄朝辉2007年对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全区土地流转面积达50881亩,涉及农户21813户,其中已签订流转合同的1413户3193亩,分别占流转农户数和面积的9.6%和6.3%。
4、土地撂荒现象严重。根据各地对农村土地流转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据福建省古田县水口镇耕地撂荒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预计全镇共将撂荒耕地402亩,占整个耕地面积的4.174%。另据四川省阆中市农调队对10个社的调查显示:调查的10个社2004年底共有农户285户,耕地面积719.6亩,其中抛荒面积62.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高达8.6%。
(二)根本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在于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农民目前正处于高度社会化时期,他们承受着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面临着现金支付危机和家庭预算危机。不稳定的预期收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农民将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保障线压在土地上,赋予土地社会保障的功能。
1、高度的社会化使我国农民承受着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
目前我国农民社会化较高,已经渗透到各个方面:一是生产方面分工程度加深,家庭资源配置市场化。传统的农户自我服务形式发生了改变,很多农民走上社会,对外提供生产服务。另外土地出租、对外投资等经济现象日益频繁,使得生产要素的配置由家庭内部走向外部。二是农户日常生活家庭自给现象逐渐淡化。三是人际、户际交往范围扩大、交往程度加深,农民由一个“家庭人”转变成了一个“社会人”。
在这个时期,家庭生产、生活、交往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以货币购买服务和商品,家庭的维系需要货币支撑。而高度的社会化又导致消费膨胀,致使家庭货币支出压力增大。因此,家庭安全已经由生存威胁,转向不能付现而破产的威胁,即承受货币支出压力,面临现金支付危机、家庭预算危机。虽然现金支付危机不会威胁农户家庭的生存,但是能够破坏家庭的正常运转,影响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2、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使我国农民追求即期的稳定的收入
社会化时期,农民每时每刻都面临着货币支出压力,不可能按照长期利润最大化目标行为,而是尽力获取即期稳定的货币收入,以满足即期的货币支出需要。对于这个时期的农民而言,只有先解决家庭面临的支付危机,才谈得上可持续发展,或者说只有在货币支出问题解决后,才谈得上利润最大化。因此,高度的社会化使得我国农民追求货币压力最小化,收支均衡化,现金收入即期化。这一目标在土地流转上的具体表现为:
一是选择小规模手工耕作,放弃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仍然选择小规模手工耕作,而放弃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农民并不是不懂规模经营可以带来更高的收入,而是农民更懂得规模经营需要世多的投入和更长的回收期,这与他们的即期收入需求不相符。这就是为什么国家一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农民承包更多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而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
二是放弃转出土地,选择亦工亦农。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在进行非农产业取得收入的同时,并不放弃土地,以便进行务农取得农业收入,确保一定数量的较为稳定的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底线。这种选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是一种常态。例如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选择请人代耕、临时转出、撂荒土地,一些家庭选择农闲在外打工、农忙回家耕作等。
3、农民预期收入不足给土地赋予了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如果农民选择转出土地,那么其维持家庭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如果这两方面的收入能够满足必要的货币支出需要,且其预期收入具有稳定性时,农民才会选择转出土地,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市场。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我国农民的预期收入是波动的、不足的。
一是非农产业收入是波动的、不稳定的。我国农民的农业外收入主要来自手工揽活(如木工、油漆工等)、外出打工和饲养、加工等非农产业。从事手工揽
活的农民一般以个人或自发组成的临时性团队进行接活加工,一般不进行市场宣传和市场信息的搜集,基本上属于被动经营,因此,手工揽活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外出打工的农民一般文化水平不高,劳动技能不强,所以农民外出打工是有一定风险的,可能无法找到工作,可能工作不稳定,即其打工收入也是不稳定的。受自然条件和动物流行疾病等风险的影响,饲养等形式也不能确保取得稳定的收入。总之,多种因素致使农民的非农收入只能是暂时性收入,即预期的持久收入是波动的、不稳定的。
二是土地流转租金收入不高。如果土地流转行为不终止,租金收入应该是稳定的。那么农民能否依靠其土地流转租金收入来维系家庭存续呢?依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显然是不能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小,农民转让的土地面积不大,租金收入不可能很高。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已由10年前的1.59亩和2004年的1.41亩,逐年减少到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且许多地方人均耕地面积少于1亩,有的甚至低于0.5亩。第二,流转价格低廉,有时甚至出现负价格,农民只能获得微薄的租金收入。另外,由于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往往是一种不规范的短期行为,这使得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并不具有长期稳定性。
可见,我国农民预期的收入是波动的、不足的。即土地转出农民取得的收入,并不足以抵偿他们放弃土地后的“家庭维系成本”。一旦农民无法赚到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收入,不仅会威胁家庭持续运转,而且家庭支付危机可能会转化为生存危机。因此,波动的、不足的预期收入,使得农民选择不放弃耕地。因为就目前情况而言,土地是其生活、就业、养老等的安全保障线,是家庭的“退路”。这也就是说,农民不放弃土地,是因为土地被农民赋予了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联性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被赋予了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这说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具备较强的关联性。
(一)土地流转需要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摆脱土地束缚,成功实现转移的制度依托。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保障的替代,农民永远无法真正离开土地,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
要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顺利实施,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业劳动力能够稳定地进入非农产业,农民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非农产业。二是要有可靠的社会保障能够帮助他们抵御未来生、老、病、死、伤、残等事故风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一个前提条件包含两层意思:(1)农民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产业收入。(2)预期收入是稳定的。第二个前提条件说明,当农民家庭出现运转危机时,存在土地之外的规避手段来缓解危机,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表明,我们还无法真正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这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要改变这种现状,必然要求改变农民对生产生活风险的规避手段,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设能替代土地保障的保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也可以说仅具雏形。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发育除了建立相关市场制度与法规之外,还必须建立一些必要的配套制度,其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必要的配套制度之一。我们可以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来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促进作用。
首先,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土地流转供给的增加。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对农户而言,其福利保障功能远远大于其生产功能。那么,对理性的转出者而言,只有当释放“囚困”于土地之上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而获取的预期收入与转出土地而获取的租金之和能够满足必要的货币支出需要,且其预期收入具有稳定性时,才会选择转出土地,形成土地供给。反之,则不会选择转出土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民是利用土地作为维持家庭运转的“退路”。如果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农民家庭正常运转,就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就会促进土地流转供给的增加。
其次,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土地流转有效需求的增加。从土地转入者的角度分析,一般情况下,当土地转入者转入土地进行经营得到的回报超过他们从事其他工作所得到的收入与因获取土地而支付的租金之和,且超出部分(即纯收入)能够满足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货币支出时,土地转入行为就可能发生,从而产生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目前,我国土地转入者经营收入不容乐观。一是受土地流转供给的影响,许多转入者仍从事传统的农业种植,且并未形成规模经营,土地经营回报不高;二是土地转入者怕市场前景不佳,经营无效益,最终可能导致破产,形成家庭的生存危机,从而不敢大规模转入土地进行开发。如果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基础,一方面,土地流转供给稳定、充足,土地转入者可以进行规模经营,取得较高的经营回报收入;另一方面,有社会保障作后盾,土地转入者没有家庭生存危机的担忧,可以促进其大规模转入土地进行开发,形成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状及其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分析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由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时,根据立法享受的,由社会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现状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一)缺乏与农民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还处在探索阶段,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而现行的城市保障制度又不能对农民工群体提供有效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城市正规就业群体为保障对象,保障制度也都是按正规就业的城市居民特点设计的,致使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符合农民工的特点。
现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工不匹配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保障内容上不切合农民工的保障诉求。一般来说,农民工最基本的需要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钱,出了工伤、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老来有所养。而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工的上述保障要求。二是在保障方式上不适应农民工的就业特征。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流动性、不稳定性和低收入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调查资料,仅有20%~30%的城市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现行城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过高,且不具转移性,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如广州市农民工月工资不足1000元,农
民工仅参加养老保险,每月就需交纳100元,占其工资的10%左右。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极大地阻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就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仍处于不完善状态,在减少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保持农村稳定方面作用甚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窄、标准低。目前我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根据“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原则来设计的,农村低保制度只对“不救不得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施救,使得很多生活同样困难的低收入农村居民得不到救助。另外,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和村共同负担。而我国县乡级财政普遍存在困难,无力为农村低保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使得低保标准非常低。(2)最低保障标准和低保对象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低保标准制度是不够科学的,基本上是在原先特困救济标准的原则上,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制定的。有些地区认为农民多少可以利用土地自我保障,象征性地给点补助就可以了。这说明有些地方在制定低保标准时就给土地赋予了保障功能,其出发点就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在保障对象的确认方面,许多地方只是把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对象和个别贫困户作为低保对象,而将由于农产品市场竞争生产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农民,由于企业不景气乃至关闭等陷入困境的乡镇企业职工排除在外。(3)保障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和组织保证。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在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整体上仍然没有超越行政指导的范畴,没有从立法上加以保障。同时,农村低保工作也缺乏组织保证。许多市、县民政局都没有专门的低保科,低保工作均由救灾救济科统一负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转移了农民应对风险的途径,强化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也就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不畅。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中
我国在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虽然作出了巨大了努力,但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
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法律层次低。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2)资金来源单一。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造成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雄厚,难以全面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这就造成了实质上的资金单一渠道――农民个人交纳。(3)基金管理不到位。一是基金运行管理有欠科学性,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管理的状态,以县为单位的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二是基金运行形式单一,农保基金增值主要是靠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易受利率下降影响,导致养老基金负增长。三是县级财政不保底,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办公经费支出侵蚀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致使农民养老仍主要靠家庭收入,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农村家庭收入是不稳定的,必然使农民将最后的保障线压在土地上,最终阻碍的仍是土地流转。
(四)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模式难以为继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在我国农村的医疗制度中,合作医疗曾经是最普遍的形式,它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80年代的实行,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政府在推进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试图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是,除了部分试点地区之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像希望的那样恢复和重建起来。
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难以为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策不稳定。合作医疗保险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使得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合作政策的实施。加之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合作医疗”收费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难度。二是难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农民的医疗保障要求。我国农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相应地农民收入水平也不同,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即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的障碍。三是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
医疗支出是农村家庭支出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农民看病主要由个人负担,同样的道理致使农民赋予土地以保障功能,最终仍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不畅。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度的社会化致使我国农民目前承受着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而收入的不稳定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农村土地被赋予了社会保障的功能。这说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关联性较强,主要表现为:(1)土地流转需要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然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状表明,它不但没有对农村土地流转起着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其发展,主要问题在于:(1)缺乏与农民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中。(4)现行农
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模式难以为继。
(二)建议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弱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出路。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艰巨性及我国现实国力所限,只能走渐进式的改革道路。目前的工作重点是:
1、逐步建立与农民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原有城镇居民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及保障诉求制定适合农民工的保障制度。受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的限制,大部分农民工就业形式只能是临时工和小时工,而且一般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的脏活、累活、高风险的活。这就使得农民工就业呈现出收入低、不稳定、流动性强、危险性大的特点。因此,农民工的保障诉求一般为:保障基本的生活来源;发生工伤、得了大病能及时得以救治;老来有所养等等。相应地与农民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就目前而言,应该是给予进城农民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应的保险种类,且在保险缴费方面应该考虑农民工收入的低水平及不稳定性,另外还应考虑农民工的高流动性,让保险账户的设置具有可流动性和可延续性。
2、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此方面的工作应重点放在逐步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方面。根据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主要完善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建立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以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治,且有组织保证。二是在法制的规范下,确定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和对象。在此过程中,应排除农民可以利用土地自保的理念,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把失地农民和因农产品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农民纳入保障对象。三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实施低保必要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低保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
关键词: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农村的传统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因而农村居民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来越迫切。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及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不足。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项新的社会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酝酿和萌动的过程。在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从这种意义上讲,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期从30年代至“二战”结束,是其萌芽时期;第二期从“二战”结束至60年代,为形成期;第三期从70年代至90年代初,为补充、完善时期;第四期从90年代到目前为止,为转型期。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起源于医疗保险。为了满足战争及向殖民地进行大规模移民的需要,日本开始关注作为兵员和劳动力来源的农村社会,再加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原因,农村人口的健康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的范围开始普及到农村的农民。1938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但是,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也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还没有开始实施。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
“二战”结束后,日本依照美国占领军司令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救济和福利的计划》出台了以保护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社会扶助政策,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而战争结束后,国民健康保险的参加人数只有战前总人数的40%左右。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采取了_二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颁布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开始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1961年,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完善时期
在这一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1971年开始实行儿童津贴制度,颁布了《儿童津贴法》,并于1972年开始实施,首先解决的是5岁以下的儿童。1973年“福利元年”,日本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正,意图实现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为了解决老龄人健康水准偏低的问题,日本政府1973年推行老人免费医疗制度。随着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的到来,日本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将老人的医疗和保健相对独立出来。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上述法案和措施的颁布实施,使得老人即使是身在农村,也可安度晚年。
(四)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
20世纪90年代,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围绕《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且,在1994年制定了《儿童福利发展计划》及《新黄金计划》。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护理保险法》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覆盖农村地区的、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利(如老人福利、儿童福利)等主要方面。
(一)社会保险
1 国民健康保险
日本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村的农民。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于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医疗保障的需要,《国民健康保险法》又几经修改。
国民健康保险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农民、个体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都属于其保险对象。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各个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纳的水准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给予补助。具体的补助比例视市町村的财政情况而定。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极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
保险费应按缴纳期限到区市町村银行邮局的窗口缴纳或银行帐户自动转帐。保险给付是主要是医疗费的给付,一般需自己负担医疗费的30%,医疗保险组织负担70%。此外,还有分娩育儿一次性补助金、高额疗养费、丧葬费等。
2 国民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制度。他最初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之后的改革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被分为三类,其中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他们每月定期到社区福利事务
所交纳保险费,并且政府负担保费的1/3。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它向不满足于第一层(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可自愿加人该保险,并每月交纳“附加保险费”。
(3)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日本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农民生活晚年生活之外,还在于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使农地经营主年轻化和防止财产继承时的农地无限细分。其运营主体是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农协,经费主要来自保险费、财政给予的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定。如果缴纳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的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如果缴纳特殊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3 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为顺应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的新的保险制度,于2000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它的被保险者是40岁以上的公民,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它又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养老金在一定额度以上者从其养老金中扣除,其他则直接交付给所属市街村;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是,一半由保险费、另一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来筹措。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主体是被保险人所居住的市町村政府,国家和都道府县以及医疗保险机构和养老保险机构作为协作者同时参与。
但是,缴纳保险费的人并不一定能够接受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接受护理和接受什么样的护理。
(二)公共援助
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生活保护法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与差额补助。生活保护法的标准除了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结构以外还要根据被保护者所在地区的级别来核定。现行的地区划分标准从1987年沿用至今。提供的救助主要有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医疗费补助、生育救助、丧葬救助等。其运营主体是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祉(保健)事务所”,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共同负担。从1989年开始,负担比例为:国库负担3/4,都道府县与市町村负担其余的1/4,
(三)社会福利
1 老人福利
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9年制定的《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要求以市町村地方政权为主体,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对居家老人提供家庭访问、护理等服务;扩充老人福利设施,如增加特别养护老人院的容纳量、山村地区积极发展老人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长寿福利社会基金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本普及了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养老院等保健设施,边远农村的养老保健设施也有较大改善。
2 儿童福利
在日本,主要是通过儿童津贴的形势对家庭生活进行援助,目的在于稳定家庭的经济生活和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孩子一出生便能得到儿童津贴,虽然各地有差异,但一般都是到小学毕业。学龄儿童若家庭收入低的话,可以申请就学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就学费用的大部可以得到补助。除此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母子单亲家庭的儿童在18岁前可领取政府的儿童抚养津贴,残疾儿童有特别扶养津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晚了数十年,且还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规定限制,因此在发达国家中仍属较低水平。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一)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在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的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是各种政府都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如,在政府强制性的保险中政府是第一保险人,它既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和管理,又为农村医疗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而互助保险组合,虽然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机构,但是它的设立、运作完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内部规章,接受政府和协会成员的监督。另外,面对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的现状,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中承担了相关的责任,这保障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正常有序的运作。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根据不同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及发展思路,理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职能。政府还应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体系,以依法对社会保障事务的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并将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在政策上向社会保障倾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务支持。日本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充分强调了政府的供款责任。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负担保费的50%;基础养老金制度中,政府负担保费的1/3;护理保险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除了政府外,个人的责任也没有被免除。根据不同的地区、年龄、险种及其他情况,个人负担不同比例的保险费。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情况下,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国家财政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重点转向农村,增加财政支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的好处;从集体的角度,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尽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乡镇企业自身也应多方寻求发展企业的方式,拓宽思路,提高效益;从个人的角度,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对那些确实缴费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
(三)完善的法律体系
1、我国社会保障的特殊性。保障制度的社会化需求是随着自然经济崩溃、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形成而兴起的,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更是出现在社会财富极大丰富、贫富分化、家庭解体、社会服务日趋强化的所谓后工业社会。我国还是一个以传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农业大国,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农村生产力落后,商品生产还不发达,广大农民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饥饿的威胁,社会财富远不充分。八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正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起步过程中提出来的,这就注定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决不可能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达到社会公平目标的传统福利体制。而只能因地制宜,选择依据集体和民间力量,国家、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保障事业的路子。这种官民双重性质的合作保障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双重性质:传统福利保障体制把社会保障定义为国民收入的纯分配范畴,合作保障体制则着眼于分配和消费两个方面具有两重性。对国家和集体而言可以是一种分配关系;就个人方面来讲,则属于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部分,保障支出故然是个人的消费支出。(2)双重目标: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社会保障虽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提出来,但只有在服从于提高经济效率,发展社会生产这个首要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3)双重功能:即一方面保证全体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时满足一部分高收入居民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水平的要求。(4)双重运行机制:即指国家保证的一部分,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社会救济等按需分配的形式定量配给;另一部分则以按劳分配的补充和个人消费的形式支出,以个人支付的多少确定享受保障的标准。(5)双重管理体制:国家保证的部分由国家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管理;而对其余部分则只限于规定一些工作原则,提出参考意思,热心服务,帮助实现科学化管理。据此我们可以给社会保障下这样的定义:由国家、集体、家庭或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及个人消费支出,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且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它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有利于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效率的提高,更加重要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种手段,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构想。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必须与当前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相匹配,亦须考虑正在发展着的农村变革以及这场变革的未来,并与之相适应。鉴于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手工劳动、分散经营、各方面条件相差悬殊等特点在短期内难以改观,以发展专业承包、社会服务、多层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生产责任制形成亦能适应远期大规模农业生产社会化要求,既使从长期看,农村微型社区利益结构的基本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与基本经济条件和社区利益关系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必然以乡村为主的微型社区为中枢,社区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由集体和个人分担,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不同社区规模不
一、体制有别、各具不同特色。从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达农村提供的试点方案看,一般都比较偏重于以基金为基础的收入保障,但若把视野从不足1%的经济发达乡村扩展到整个农村社会,收入保障恐怕不是方向。应该充分认识和发掘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一般都有条件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如教育、医疗等)。建立和推广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认真抓好试点,积极宣传鼓动,启发群众的认识水平和参加社会保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做扎实工作。对于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如优质对象、自然灾害等)可考虑更大范围、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管理。条件具备的,可拿出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统一措施和办法。这样,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总构造可大致概括为:服务为主,自行产生、微型社区组合,伴之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不同层次、更大范围的社会化管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
3、不同地区社会保障体制的选择。我国农民村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方面条件差别明显。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必须注意各地区之间的差别,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地区策略:(1)就收入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低收入地区年人均收入则不足二百元。在保障体制的选择上,高收入地区农村应以收入保障为主,低收入地区农村则应重点发展以普及初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事业。(2)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温州地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上的差异,也会对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较大的影响。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个人收入也较高且比较均衡,集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较适于建立一种以集体为依托,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温州地区家庭工业发展很快,自由市场活跃,个人手里有钱,但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相对薄弱。这就比较适应于建立一种以个人投保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足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前一种情况下(苏南)还可考虑扩大社区统筹范围,后一种情况下则宜于较小范围的保障区域。(3)从行业构成上看,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郊区等,一般收入较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应以收入保障为主,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一般联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会保障宜于小范围的服务保障型。(4)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亦会使社会保障体制独具特色。在牧区,牲畜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物化(牲畜)资金投保在牧区得天独厚,一可以抵销货币贬值,二比货币资金增值要快,且牧民心理易于接受。此外,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文化、气候等环境都可能特殊作用于社会保障制度。(5)从发展先后看,应该以富裕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突破口。高收入的经济发达农村,各方面条件比较齐备和成熟,可以摸索建立起一套接近理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受其它特殊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通过试点实践找到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般的共性的原则和规律性,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逐步推广,无疑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可行的辩证的选择,此其一。收入保障的关键是资金问题,比较而言服务保障更加复杂,服务保障的实施亦有更大的难度。比如,向农民提供最基本的教育、医疗服务,就必须有具备相应素质的、甚至是受到特殊训练的专业人才。这就非一日之功了。过去几十年,我们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普遍建立起初级形态的义务教育和以乡村“赤脚医生”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医疗体系(目前已经削弱,有些地方基本不存在了)。我们以为是有许多可贵之处的。总之,服务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较收入保障更加困难的长期的过程。因而,以富裕地区农村干部为突破口的另一面则指: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在条件具备的乡村先行一步,此其二。贫困地区应该在总结富裕地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保障体制。
4、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所谓微型社区组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其实已经包含了不同规模的微型社区。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宜乡则乡,宜村则村。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社区范围可以大一点;乡村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社区范围亦可适当大些;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比较平衡,利益关系比较简单的乡可以考虑以乡为本位。反之,经济条件不好,人均收入低,以传统农业为主,村与村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的乡不宜以乡统筹。从保障类型看,收入保障利益关系复杂,统的范围不宜过大,相应地服务保障牵涉关系简单。从地区分布情况看,人口密集地区可考虑统的范围大一点;而边远山区,人口居住稀散,保障范围可以适当小一些。上述宜大宜小之间,错综复杂,仅仅提供了权衡利弊的方法。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状况和我们在试点工作中的体会,我们以为目前不宜提倡乡本位。其理由是:(1)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无论是理论上的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不充分。乡级社区试点刚刚开始,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不宜盲目提倡以乡统筹。(2)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比较多的集中在经济发达农村,这些农村地区一般都处在经济结构变化的不稳定成长时期,经济发展的跳跃性和波动较大,各种利益关系变动频繁复杂,以乡为本位就多一层利益关系,这就给方案的设计和之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3)以村统筹的试点探索工作抓得较早,关系简单,能动性大,且已经有了象“长源村”这样的成功典型。因而宣传和小范围推广村本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条件基本具备。应该提倡、宣传和推广村级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乡级社区社会保障体制。
5、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界定。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定社区范围内保障制度一旦形成,该社区范围内全体公民都必须承认和接受,并具有公意强制性。所有户口在该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系社会保障对象,必须按规定加入保障组织,并享有获取规定的各项保障权利,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简单再生产条件,因而保障的范围只限于养老、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包括入托、入学、就业前职业教育和在职劳动者的各种技术培训)、优抚、救灾救济(含扶贫救济)、待业等保障项目。为满足部分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可考虑在合作保险项目下设立级差保险或补充保险。保障项目不宜统一定死,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单项上马(如单项养老保险等),只有多个项目并举,多种利益互相牵制,才可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来关心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保障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起点稍低,留有充分余地,不统一划线;保障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有条件再逐步放宽。如养老保险的年龄界限可考虑适当推后(如男65岁,女60岁),以减轻养老保险的压力;为了避免因不同社区之间保障水平差别而引起的人口不热向流动,还须规定在既定社区享受各种保险的必要劳动或居住年限。
6、保障基金的来源及其构成。西方福利国家主要通过课征所得税的形式筹集社会福利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公共消费形式实现的收入均等化政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则从三个不同性质的来源产生:(1)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渠道产生,以国家财政拨款形式,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实现的国家资助,属于社会消费范畴;(2)从集体利润中提留的税前列支部分,主要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实现的部分集体消费;(3)超出收入领域的个人收入提成,隶属于个人生活消费性支出。前者主要用于支付社会统筹的部分保障项目,如自然灾害救济;区域性扶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很小;从地区布局上看贫困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富裕地区的社会保障金则以后两项资金来源为主,只有少量的乡级财政提留补充进出,基本属民办性质。贫困地区集体和个人无力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至多可以考虑补助包干形式;在已经建立或有能力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经济发达或准发达地区农村,保障基金来源基本相似,只是基金构成上存在着差别。具体的基金构成一般地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实力及其基本经济格局:从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集体或个人支付的保障基金越多;从具体构成上看,集体力量雄厚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以集体支付为主(如苏南),家庭经济兴旺,个人富庶的地区,则以个人支付为主(如温州)。很显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构成模式,但基金来源渠道却是比较一致的;由于保障基金形成于不同层次的分配和消费领域,并不直接决定收入的变化和多寡,即使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也不可能是明确一个基金构成比例,这种比例只能是一个取决于其它因素的经常变动的不确定关系,且这种关系必然是在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的范围之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绝非自身的比例构成,而是它与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所占的份额的关系,也即它与整个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集体提留和个人消费支出三条渠道联系生产和生活的,保
障基金的构成问题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与上述三方面挂钩的问题。
7、保障基金提成比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合理适度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关键,也是公平和效率的结点。社会保障合理适度的关键又在于保障基金总规模。控制保障基金总规模的最佳途径莫过于确定各项保障基金提取的比率。国家参与的部分是通过财政支出实现的,故需在当年财政收入中提取相应比率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集体提留的保障基金可分别按集体当年的总产值、总收入、纯收入、企业总收入、企业税后总利润等多种项目提成。由于农业主要是分散经营的,集体并不直接掌握,集体提成保障基金的对象只能限于集体经营的部分,如集体经营的工、商、服务等企业。一般来说,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及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机会均等利润是基本相等的,按产值和按利润提成也应该是基本相当的,但目前我国乡镇集体企业没有统一的经营帐目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在各方面(包括收入分配)都有较充分的自,企业利润指标的口径又很不一致,按利润提成虽然比较合理,但确实很困难。集体保留部分最好按企业的总收入提成,对个别经营情况不好,提成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整,灵活掌握提成比率;个人支出的部分亦需要按比例提取,即按加入保障的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多少提成。在现实生活中,要准确地统计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多少,也是很困难的,但结合其实际收入状况,大致估计出当事人所属收入档次则不难。因而,个人收入的提成办法最好莫过于把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按收入划分为若干档次,然后确定不同收入档次交纳保障金标准。益阳市金花湖乡把劳动年龄人口按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其分布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次确定五个等级月人均交纳保障金的批准分别为1元、2元、3元、4元、5元。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又切实可行的好办法。到底提成多少比较适度?也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此乃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正确处理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这一量的关系的内涵,具体指:(1)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即乡财政、企业总收入和个人收入中可以用于保障支出的份额。国家加入社会保障的部分资金下拨乡财政统一支付,乡财政提成比根据现阶段财政每年实际用于各项社会保障的开支、机动财力、财力来源和结构变动,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可控制在10—15%左右,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集体经济承受度的大小,一般依据集体实际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情况、集体积累及经济结余多少,按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原则认定合理支出规模,然后确定其在企业总收入中提成的最优比率。从目前农村试点情况看,按1%上下比率提取比较合理,相当于按企业利润提成5%左右(企业正常利润率一般在20%左右)。由于不同企业的利益差别,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按企业经营情况好坏和承包条件适当予以调整;个人承受度主要根据个人所在家庭经济状况、收入结余和各项传统保障(如婚丧嫁娶开支、迷信活动花费、请客送礼支出等)支出的部分可诱导开支确认。一般收入在贫困线(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开始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收入越高,承受度越大。根据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可按个人收入多少分别提取2—5%的保障金。(2)国民经济总体承度,即国民收入总额中可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份额。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都占到国民收入总额的25—3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40—50%(如英国)。借高额所得税维持的庞大保障开支,抑制了私人投资,促使财富分散和资本外流,导致经济萎缩。可见,从宏观上保证适度的保障开支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的保障支出、经济状况和用于传统保障形态的可导向性支出等主要方面的情况,并考虑到留有较充分的余地,将社会保障支出的总规模控制在农民纯收入总额的5—10%左右比较适宜。(3)结构效果。主要指参加社会保障的各方保障支出多少及其构成所导致的多种利益关系的比较和选择。很显然,国家投资越多,更有利于调动集体积极性,提高个人满意程度,社会保障会更有吸引力。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集体和个人,国家参与的力量微弱,是民办公助的,这就需要周密细致和经济地考虑好各项基金的构成问题,既使国家少花钱,同时能使集体和个人的投资热情和能动性得以较充分地发挥。这个问题在不同富裕强度和不同经济类型地区表现非常突出;贫困地区主要依据财政拿钱开展社会保障,比较易于接受;富裕地区国家投资少,主要依据群众的自觉需要。集体发达的苏南地区,主要依靠集体投资,很容易模仿城市传统的大包揽福利体制,需要引导个人投资,发展保险型社会保障体制;家庭工业繁荣的温州,国家投资的可能性少,集体缺乏实力,单纯依靠个人投资自保,无异于金融保险。这类地区社会保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难题。我们以为从家庭企业收入和其它个人收入中适量征收部分“地方税”或“管理费”工“集体提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从个人手里转移到集体手里,集体再投资兴办社会保障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可改变单纯的利益结构,使社会保障体制得以成立。这种办法着眼于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重新构造,又不侵犯利益主体,相对于“储蓄保险模式”是否更符合科学?
上述思想的要意就是各项保障基金来源与当年现金收入直接挂钩,并使各项保障基金来源实现了按一定比率提成。这就区别于先确定各项目保障标准,然后考虑协调各种变动关系的通常做法,而是先按需要和可能确定保障基金来源和固定比率,然后定项目和支付水平,从而避开了物价等因素变动的直接冲击;由于各项提成比率化,使得各项支出及相应地总支出规模相对稳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不至于出现社会保障“超负荷”现象;随着各项收入增长,水涨船高,保障基金增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且能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8、储备积累和现收现支——两种基金运行机制的比较。储备积累,亦称预先提留。即指同代人自筹保障金。年老前逐年交纳保险费,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现收现支,指以征税和集资方式建立基金,几代人交善负担,这一代人交纳的保障金除自己享受医疗、教育等部分外,余者主要用于上一代年老者。两种机制在具体运用中各显其利弊。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按当年物价水平的保障基金支付总额核算,及时调整提成比率,能够保持收支平衡,也就避免了和物价、利息等指标挂钩的困难。但由于经济发展的经常性波动,保障基金提成比率需要不断地调整,不甚繁琐;一旦经济发展停滞甚至萎缩,人口老化等问题出现,势必提高各项收入提成比率,大幅度增加保障基金规模,不仅影响人民生活,而且导致超过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障负荷,妨碍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积累方式的特点是在事先预测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贮存将来足以支付的资金,收入高的时候提成也多。在这期间还可用这笔资金投资生息,运用得好,比较易于应付经济波动的影响和保障金开支一时膨胀的局面。但是,储备积累方式过份依赖预测,直接与非生产性的价值指标(如物价、利息、利润)挂钩,风险性大。一旦出现通货膨胀,将会造成积累基金不足,收支失衡。欧美国家现行基础养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日本原为储备积累方式,无法预见的社会变动,和实际的经济困难,导致日本政府的养老金储备几乎亏空,迫使其对既定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进行反审,并作出新的选择。我国通过各种渠道,以多种非正规名目支出的保障金一向也是现收现支,量入为出。这次岳阳会议,集中反映出各地在建立社区型、保险型、基金型基层社会保障体制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一批比较成功的试点方案。这些方案中提出和实施较早的“长源村级社会保障模式”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型;“温州市栂头镇养老储蓄保险方案”属于比较完全的储蓄积累型,相对于金融保险有更高的期望利益值,因而对投保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益阳市金花湖乡级社会保障方案”的设计,坚持以收定积的原则,保障基金的发放与保障金的来源挂钩,基本保障金和永久性保障金的统一,举利避害,取长补短,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亦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提供了又一种新的有益的选择
9、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关系的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保障的重心已经由家庭转向社会。家庭保障的作用将逐步减退,社会的保障作用逐步加强。同时必须看到,这种转化作为一个过程将是长期的、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家庭保障功能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由于受既定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社会保障范围较窄,标准偏低,实际上还不可能完全起到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保障的某些功能(如精神保障、家庭服务等)事实上难于被取代,这就注定了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在现有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特殊作用:①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和初始的结合利益层次,是其成员最直接的利益体现和责任承担者,无疑负有最直接的各项保障责任。②家庭利益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遇其它方面困难,除社会可能提供的资助以外,家庭自身是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③老人生活赡养照料是子女及其家庭保障功能的基本方面,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必须受到尊重,并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凡与子女分居的老人生活,应相当于所在乡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其保超过养老金基数的部分,规定由子女负担补差。④家庭保障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对各项社会保障起重要补充作用。继续发挥我国家庭、亲友和邻里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⑤对不履行家庭保障义务者按有关立法和社区公意性强制措施办理。⑥加强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配合。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的能力。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使家庭保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使之成为新型社会保障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