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第1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公平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是带有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此外,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功能,主要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保持协调稳定的运行和有序均衡的发展,以达到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范畴。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645万人,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18亿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31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62亿元。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7年,共有2272.1万万城镇居民和3566.3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86.5亿元。

(2)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无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

(3)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内在稳定器。社会保障的支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衰退。可以说,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4)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市场经济会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扩大社会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

1、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在一起,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亦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界定政府责任与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责任、划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为必要条件,否则,在责任不清的条件下,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

2、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为30%左右。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到2005年也仅提高到0.5%左右。

5、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级政府责任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必然相应划分责任。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应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的财政责任;二是要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三是应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要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五是应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的范围。

2、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农村,以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为前提,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形式。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目前,我们正处在走完第一步、开始第二步的阶段。完成第二步工作目标,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早日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第三步工作目标。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保持制度稳定和制度创新的关系,继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不仅要坚持个人和企业分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还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费用的机制。同时,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人员流动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看,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要积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改革范围,着力推进以困难人群为重点、保障方式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身份变动经常化的趋势,建立适应个体私营企业就业者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以及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2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责任;“两低一高”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14-04

引言

在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村户籍的农民工群体长期被排除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扩大,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建设当中的巨大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有悖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与行动,但实施效果很不理想,问题仍然很多。同时,许多地区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尝试由于多种模式并存而陷入相对混乱局面。总而言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一、研究综述

作为目前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于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困境,大多数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两低一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社会保险退保率高;而在造成“两低一高”这一困境的影响因素上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出发,认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的产生与存在是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和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但是,目前的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其改革过程是一个复杂和长期性的工程,短时间内无法改变;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中国目前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善刻不容缓,因此,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作为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去解决不符合现实的迫切需要。此外,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体制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户籍身份作为准入条件的情况越来越少,这一影响和制约程度完全可以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有的学者则把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农民工群体的巨大规模及其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高度流动性。这一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农民工群体的上述特性所造成的困难和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技术的改善以及相关操作性的增强来解决。因此,它并不是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源。学术界还有一类较为普遍的观点则把更多的焦点聚集在农民工自身问题上,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低、受教育水平低、对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不信任、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等因素作为首要原因考虑。但是,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和个人的安全防护网,本身就应该具有规避受保障群体身上一系列缺陷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中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并且使农民工从中受益,那么,农民工群体无论自身有多少缺陷,仍然会信任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并主动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由此可见,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有其更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在中国特殊国情和具体实际的决定下,政府始终是任何重要制度建设与改革的核心力量。因此,本文将不同于上述理论视角,试图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深入分析和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困境:两低一高

从总体上来说,在中国,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和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但是,就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由于户籍制度等长期性的体制因素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民工在城镇所获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非常有限,相关法规、政策建设落后,并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对此问题,本文不再深入讨论。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且最急需改革的方面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不容乐观,陷入了“两高一低”的尴尬困境。具体而言,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都进行了许多详细的调研。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低。以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为例,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制度是该市2005年推出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农民工合作医疗的总人数为124万人,平均每个人从基金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仅为14.5元。这样的情况在其他险种以及全国其他地方都普遍存在;最后,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率高。农民工的高退保率常年居高不下。农民工退保现象首次出现于2004年,是从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出现的。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有的地区高达95%以上。

三、“两低一高”困境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

在公共经济学中,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公共物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政府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主导政策制定与制度建设以及“大政府,小社会”的背景下,政府责任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所体现的重要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低一高”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从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的责任上看

首先,目前在全国层面上缺乏统一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来支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虽然有的部门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但这些制度和政策要么只是暂行办法、要么只适用于某一个地区,再加上各部门、各地区的做法不一样,彼此之间存在不协调甚至有冲突,使得这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够科学、执行力不强,实施的效果也不够理想、问题不断。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待遇低和退保率高的问题在所难免,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多种模式并存、相对混乱,但政府制定与出台这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的出发点和意图不明确,甚至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以直接扩面型为例,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过程中存在转轨成本的问题,而中国政府的具体做法则是选择回避偿还这一转轨成本,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通过转嫁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进行填补。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多,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个人账户透支现象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在直接扩面型模式下政府虽然能暂时缓解或推迟上述压力,但却将农民工纳入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风险的承担者行列。这种缺乏责任的行为,不但没有使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多大改善,反而让本身就处境艰难的他们再增添这样一份巨大的风险,显然是农民工所难以接受的。因此,社会保险不受欢迎、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象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又如,仿城型、独立型作为不同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模式,在政府将主要精力用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下,往往显得形式大于内容、实际作用很小。此外,这种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强化了城乡二元分割所形成的社会不公。

此外,政府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时往往“一刀切”,缺乏人性化,没有顾及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和多样性需求。具体而言,鉴于农民工的来源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可将他们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比较适合直接扩面型模式;而对于后两类农民工,他们显然更适合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供给模式。然而,事实上,目前中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都选择了回避这些重点,只是单一地采取了一种模式,缺乏相应的组合,而且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不够成熟。因此,面对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自身需求并不相符时,农民工自然不会参保,即使参保了也会很快发现自身并没有获益而选择退保。

(二)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上看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政府有责任制定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最早将社会保障权视为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并对之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社会权利是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社会权利包括使社会成员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拥有工作、获得健康服务、拥有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以及享受基本的义务教育等权利。发展社会权利既是为了使具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拥有上述保障,也是为了应对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贫困、严重的不平等等问题。显然,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对应的正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利。此外,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权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也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作为中国公民,农民工群体理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但是,政府却没有履行相应的立法职责,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相当于空白。目前仍没有一部能够统领和调整所有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保障法,只有少部分临时性、地方性的法规,但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已经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是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而在于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们诉求侵犯权益的制度和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和保护,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很难吸引农民工加入进来,也很难留住已经加入进来的那部分农民工。

(三)从政府的财政责任上看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中国,任何重要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因此,政府有责任也十分有必要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项目上的经费一直十分紧缺,虽然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社会保障的建设并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政府将主要的精力和财力放在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改革上,给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怀”少之又少。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 194.53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 614.91亿元、7 177.96亿元、5 391.48亿元和1 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和3.86%。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有20.58%,但是这些资金主要投入到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等项目,用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的资金十分有限。此外,政府监管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状况并不理想,很难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给予资金帮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政府应有的财政支持以及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不力的情况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无论在哪种模式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都普遍十分低下。而低待遇意味着农民工真正所关心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改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因此他们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自然不愿意参保,已经参保的农民工也会因为待遇低而考虑退保。

(四)从政府间的职责分工与协调上看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政府之间在进行职责分工和协调时应当以如何使公民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准则。但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实际情况却与这一前提和准则大相径庭,政府间缺乏良性的合作机制,各部门和政府都以各自的利益为重,职责分工与协调十分混乱。具体而言:

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关于改善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号召和政策,全力支持与配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有效落实。然而,事实上地方政府更关心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问题。偏重经济发展状况的政绩考核制度,与依赖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税收,自然使地方政府更重视企业的利润而轻视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往往应付了事,甚至不会去建立这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很低,自身权益得不到改善,自然不愿意进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加强沟通与协商,为建立更有效、更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共同合作努力。然而,事实上各地方政府间不但没有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反而为了各自的地区利益而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困难。农民工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缺乏沟通与协调,职责分工模糊,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出现政府职责的缺位,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甚至出现无法参保的现象。

(五)从政府的“赋权”与农民工的“增权”方面看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对农民工“赋权”以及帮助农民工“增权”。美国学者芭芭拉·所罗门在1796年出版的《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中首次对“增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增权”理论虽然主要被应用于社会工作领域,但在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中同样适用。简单来说,“增权”就是为案主赋予权力,挖掘其内在的潜能。而农民工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就应当是政府赋予农民工相应的权力,使农民工的角色从受助者或者弱者向权力的拥有者转变。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社会资源,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增权”更适合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通过外力即政府推动的途径来实现。由此可见,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对农民工实现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目前农民工群体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的部分接纳”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性排斥”并存,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很少考虑甚至基本忽略了对农民工进行“赋权”,农民工在现有制度下缺乏实现“增权”的相关条件和途径,甚至出现了无法被“赋权”反而被“剥权”的现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存在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农民工群体,而且农民工群体也会主动排斥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结语

在上述分析和讨论中,笔者简单介绍了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并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出发,具体通过五个主要方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由此不难看出,目前如果想要尽快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两低一高”的困境,必须紧抓政府责任这一关键点,充分围绕政府责任来制定和设计相关措施,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缓和目前的困难局面。在这里,本文更多的是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当前的迫切需求出发,并且仅限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两低一高”这一困境进行讨论。而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彻底改革与建设,政府责任只是众多着力点和侧重点之一,还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治理难度大并且十分复杂的长期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阶段,需要完整、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因此,要使农民工能够真正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益并且使这种受益状况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我们国家需要建立一套能够符合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需要、类似于贝弗里奇报告那样具有高瞻远瞩性质的长期性、分步骤的社会保障综合规划蓝图,而且必须将其严格地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1] 任丽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科学,2009,(7).

[2]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2011年中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3] 关信平.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制度及社会基础[J].教学与研究,2008,(1).

[4] 钱文荣,黄祖辉.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长江三角洲16城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调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 郑功成,黄黎若莲,等.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上)(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N].中国青年报,2005-08-10.

[7] 温来成.政府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8] 李春根,徐光耀.论中国农民工退保的制度缺失与再造[J].当代财经,2006,(8).

[9] 任丽新.与城镇职工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J].宁夏社会科学,2010,(5).

[10] 江立华,符平.断裂与弥补: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法与政府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6).

[11] 国家审计署.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第34号公告)[EB/OL].国家审计署网站,http:///.

[12] 郭秀云.制度供给与权益改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实现与政府责任[J].太平洋学报,2010,(11).

[13] 郑广怀.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J].社会学研究,2005,(3).

第3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一、社会救助相关文献综述

1关于社会救助内容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我国社会救助内容组成的研究比较常见,西南财经大学学者胡务[1]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出发,系统地介绍了生活、医疗、住房、教育等基本救助情况,以及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灾害救助、就业、法律援助、特殊人群救助、农村反贫困等内容,又扩展性地提出了意外救助、社会互助、心理救助等。胡务对社会救助制度包含的内容给予了分类介绍,针对目前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学者乐章[2]对社会救助涵盖的政策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他认为社会救助是比社会保险历史更悠久的一个社会保障内容,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反贫困与扶贫、专项救助、国际援助等,比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特色。乐章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全面讲解。他还借鉴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介绍了社会救助的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北欧五国模式等,提出我国应注重社会救助立法,强调社会救助内容的多方面和多层次性,有明确且稳定的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同时还应明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注重分工协调。

目前,关于社会救助内容的观点比较一致,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

2关于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到现在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多层次的,或者说是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关信平[3]提出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体系是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自然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救助体系。但是目前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以解决眼前问题为主,目的性和针对性不强,对于未来长期发展的预测不足。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还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社会救助的功能也应从基本的生活保障转向综合性的民生保障。还有学者认为当前社会救助的构建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救助工作管理不规范,筹资机制不科学,待遇水平不高[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学者建议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的法律体系;提高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健全基层组织工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在完善救助体系上国内学者的共识是,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基础,其他专项救助为补充。但是目前综合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还存在不少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侧重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建立一个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覆盖面广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3关于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石,政府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人,因为由社会来承担社会救助责任会有一定的缺陷,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逐渐严峻,何平[5]认为,在社会救助中强调个人和组织责任的分担不利于政府责任的全面发挥,不适应于社会救助的特殊发展模式,因此,政府责任在社会救助中的回归,已经成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高梦滔和顾昕[6]认为社会救助体系基本上是一个有赖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社会制度。戴卫东[7]也认为,政府在保障城乡居民生存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上应该负完全责任。但是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救助责任应予以社会化,由政府和社会,包括第三部门共担救助责任。毛铖等[8]认为,由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单一责任主体,许多问题已经显现,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成效不显著、覆盖面窄、救助水平低、盲点多等问题,还有许多贫困人口游离在社会救助的“安全网”之外。因此,倡导、推动非政府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私人组织和社会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将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方向和必然选择。非政府组织依靠自身力量在现代社会救助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分担了政府的社会救助压力、弥补了其工作的不足[9]。孔金平和涂文静[10]专门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三大优势进行了分析,并对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模式的构建进行了探讨,指出构建一个由政府主持、非政府组织为协作者的合作模式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发展。虽然目前学术界探讨和赞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声音较高,但是我们依然不可否认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要责任人的地位,从实践上看,政府财政投入仍是社会救助资金的绝对来源。如果政府缺位,财政社会救助支出不足,社会救助对贫困和弱势群体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4关于当前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对于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观点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制建设落后,没有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来遵从。二是财政对社会救助的保障机制尚未健全,政府资金从增幅上看虽然增长较快,但是规模依然不足,保障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筹资渠道有限,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导致救助资金缺口较大。三是社会救助管理滞后,各个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缺少相互配合,政出多头,救助管理的薄弱将会引发重复救助和救助不足等现象,部门之间和团体之间的相互拖诿扯皮难以避免。四是各个救助项目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虽然社会救助项目日益增多,但是各个项目由于受不同的部门管理,项目之间没有统一的综合安排,难以形成综合效益。五是社会救助理念较为落后,对救助对象的心理关怀较少。对贫困对象的救助只看重款物等物质救助,而忽视了救助对象的心理和权利救助,容易导致救助对象的“福利依赖”,不积极就业,以及悲观、消极的心理。

二、社会救助的财政保障

政府财政投入在社会救助资金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从来源看,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级财政是 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从本世纪之初开始,中央财政对社会救助支出的投入比重逐渐加大,近三年来尤为突出。各级政府财政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投入总量逐年提升,为各项救助制度构建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撑。

1财政投入社会救助资金的性质

政府对社会救助资金的财政投入,是国家为实施社会救助,通过税收收入、财政拨款的方式实现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的货币形态。社会救助资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组成部分之一。从性质上看,与社会保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共同构成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再生产消费资金的一部分。从来源看,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是通过剩余价值再分配形式形成的社会消费资金的一部分;从去向看,是通过各项社会救助机制最终分配给贫困人群,转化为被救助对象的个人消费资金。在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中,比重最大、来源最稳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2财政投入社会救助资金的特点

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财政拨款而形成社会救助资金,其特点:一是法定性。与社会捐助的自愿性、随意性相比,政府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通过财政拨款的手段来实现的,政府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是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定来源与保障。二是基础性。因为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对象是贫困的弱势群体。在现代社会,无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怎样完善与进步,社会上总有一批社会成员陷于困境,所以说,社会救助资金处于基础性的、兜底性的安全保障地位。三是财政性。财政是国家通过其权力并以其为主体征缴、分配、发放一部分国民收入的经济制度。从政府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是以国家为主体筹集和使用的,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财政职能。通过财政预算、财政拨款等途径运作。

三、当前社会救助的财政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间社会救助责任划分不明确

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划分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之处。事权归属过于笼统、没有实行细化,导致一些本应由中央承担的支付压给了地方,而本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却代之承担了一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的不明晰,为财权的划分带来影响,留下隐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过多干预、越俎代庖,导致中央在出台政策时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承受能力不加考虑或考虑不足,致使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上由于资金压力大打折扣,最终使广大人民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反之,地方政府如果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推脱,比如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责任,将会导致政策制定上的随意性、不完整性,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

2财政对社会救助的保障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失业人员迅速增加,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贫困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虽然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各个救助项目也逐渐趋于成熟,但是这种制度的覆盖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之外,还游离了许多边缘人群,他们的收入虽然高于保障线,但是高出的幅度很小,如果这部分人群遇到突发性生活困难,或者大病、子女就学等问题,他们的生活境况将十分严峻。目前,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个最后的“安全网”尚不十分精细,存在着覆盖面不全,制度之间衔接不畅,地区间发展不均衡,政出多门,财政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等问题。尽管前面提到影响政府投入社会救助资金的因素很多,但财政保障范围不足问题仍较为突出。

3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缺乏稳定的内在增长机制

财政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法规和规章中,提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增长、物价指数的提高而自然联动,但是从财政投入角度看,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救助支出内在增长的机制。国际上有些国家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0%)作为贫困线的划定办法,同时社会救助方面的投入还与一国的GDP总量和财政支出或财政收入的增长相联系。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贫困线和最低生活保障线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自然增长。另外,从我国政府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上看,我国社会救助支出占GDP和财政支出总量的比重都很低,分别是02%—05%以及1%—2%左右。这个比例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很低的。也就是说,在我国财政投入的内在增长机制尚未完全确立,政府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与总量指标的关联性不明显。

4社会救助的财政转移支付不够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资金的转移或转让,主要是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但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造成财力向上集中,以及财政体制、税收分成不同,造成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相对份额提高,市县以下,尤其是县乡财政普遍困难。近些年来,从社会救助支出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上看,总量是逐年增加的。从事权管理上看,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实现辖区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均等化的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近几年来占总支出的比例也提高很快,目前达到75%左右,但是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的事实还是产生了各地财政社会救助水平的差异。目前从中央、地方形成了一种梯次转移制度的架构,体现为中央财政向省级财政转移部分财力,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转移部分财力,用以弥补财政支付能力不足地方用于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救助制度的需要。这种制度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转移支付缺乏一套严格和规范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标准。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出现,源自于不同级次政府之间存在事权与财权的不对应。中央政府应承担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职责,但是,在实际资金投入中,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不大,投入结构不合理,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领域,宏观调控力度不够,规范性欠缺。一方面造成了城乡转移支付的差距,造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不均衡;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偏重对中西部地区的财力转移,而不是通过规 范的“因素法”,尽量剔除人为和主观因素影响,对转移制度金额进行测算,导致地方政府投入大的地区反而得到的补助少,有失资金分配公平。二是转移支付的流程环节较多,资金下达较慢。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看,实际工作中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对地市财政给予补助(含中央及省本级配套资金),最后市级财政向县(区)财政进行转移支付。由于资金流转环节较多,上级财政资金到位较晚,与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不同步,如果地方财力过于困难,导致低保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话,就极大影响了农村低保政策的效果,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保障政策建议

1加大政府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规模

政府财政投入在社会救助资金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从来源看,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级财政是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对社会救助支出的投入总量逐年增加,2009年城乡低保资金投入总额为845亿元人民币,2010年为970亿元人民币,2011年增加到1 328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37%。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增大为各项救助制度构建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撑。尤其是2011年,我国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的支出额首次超过财政城市低保支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社会救助支出、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总水平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财政社会救助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救助支出占GDP的比重都明显偏低。为此,在投入方面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投入责任,根据“社会救助最佳支出规模”理论,调整社会救助支出规模,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财政用于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强。社会救助产品的供应数量逐步增加,以满足城乡贫困居民的需要。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市场自身的缺陷使其不能充分提供社会贫困成员所需的社会救助产品,财政支出的“缺位”和“越位”现象都长期客观存在。政府财政干了不该干的事情,管了本应由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而对于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本应由政府保障的公共需要却投入不足。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明确财政支出方向,加大政府财政对社会救助支出的投入规模和保障力度。同时,应强化财政的公共支出功能,建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升财政的公共支出功能,突出公益性,提高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

在构建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形成合理的政府间财政分担机制,是规范政府职能,发挥财政对社会救助保障作用的关键所在。通常来说,按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划分的理论与原则,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可以划分为完全归中央政府承办的事务,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事务、国家安全事务等;完全归地方承办的事务主要包括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公用事业发展,辖区内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制定等;中央和承办地方协助的事务是指中央政府出面承办效率更高,但受益既不面向全民,又不局限于某一辖区的事务;地方承办中央资助事务是地方政府承办效率更高,但是可以归全国国民共享的事务。对于社会保障事务和社会救助事务,应属于地方承办中央资助的事务。因为这些事务属于地区项目,使本辖区内居民受益,由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内贫困居民特点设置标准和具体项目更有效率。但同时,中央政府也具有责任归属关系,因为民生的保障和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属于中央政府负责的人民生活基本权益和社会进步范畴。同时,由中央政府承担一部分责任更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地区间协调。依据公共需要与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界定事权,把应由中央负责的事权交给中央,应由地方负责的事权交给地方。

3规范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

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各种经济成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定位于确保全国各地区都能提供均等化的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我国转移支付的方向也应该主要倾向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产业及教育科技、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对于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来说,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说是基础的基础,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应重点给予保障。

(2)改革现有的转移支付模式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多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资金大多是中央财政补助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再向下拨付。应实行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纵横相互补充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建议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级次,由省级财政通过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省级内部的横向调节和纵向转移,实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较快增长。中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较好、资金投入较大地区(省甚至是市、县)给予奖励性质补助,使最低生活保障等专项转移支付有针对性使用,发挥更大效用。

(3)以“因素法”代替传统的“基数法”,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给予统一和规范

“因素法”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对于社会救助项目来说,可以根据贫困人口数量、低保对象人数、人均收入水平、人均GDP等作为确定各地转移支付的衡量指标。

(4)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财政和民政部门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对转移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另一方面,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社会救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

参考文献:

[1]胡务社会救助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乐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 08

[3]关信平关于我国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15-18

[4]赖志杰,傅联英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原则与途径探析[J]社会保障研究,2009,(6):64-68

[5]何平我国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回归——基于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探讨[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1,(10):69-73

[6]高梦滔,顾昕福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筹资与发展战略[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8-23

[7]戴卫东构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责任的思考[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632-636

[8]毛铖,任晓琳,田丽娜社会救助非政府主体参与机制研究——社会救助需要多元化发展[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3):13-18

第4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一)公平与效率相权的建制理念

    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互助互济、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事业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标、本质和核心。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然而实践中关于何者优先或倾向于何者的选择往往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起决定性作用。效率优先往往更加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加倾向于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关系到民生问题。

    第一种观点,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效率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们提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系统的有效性;其二,要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其三,要重视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的相互配合。周小川认为,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可以在规避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激励性不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的职能。具体到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与方案设计时,建议应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账户模式。他强调社会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其观点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周小川,2001)

    第二种观点则不同,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而市场经济是天然追求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并认为中国需要用公平与发展的理念去建设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强调责任共担、官民结合、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对于新制度的确立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郑功成,200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郭殿生,2003)。

    但大量研究文献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建制基础更加突出效率倾向,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基础,曾一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原则。不过,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随着社保理论的完善以及改革实践发展,人们逐步开始强调公平的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正如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经济思潮的相互交替。

    (二)制度建立的原则问题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李珍教授认为,中国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只能适应过渡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分关键,同时应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差异性和过渡性原则 (李珍、万明国,2004)。

    时任职于武汉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在论述制度建立原则时提到,中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相适应;二是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三是能够在改善国民福利的同时努力避免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郑功成,199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葛延风认为,考虑到当前体制的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需要、中国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趋势,以及中国经济的现实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特点,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应当明确定位于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和促发展。无论是体系框架设计,还是特定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都应遵循这一基本目标(葛延风,2004)。陈清泰也认为,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确保其能够实现广覆盖、可持续并能够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的目标(陈清泰,2000)。

    还有一些观点,如适度原则、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层次性与专用性、整体性原则、动态性与开放性原则。根据以上原则建立一种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的多元协调模式(张映芹,1999);以及法制化原则,普遍加区别原则,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及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原则浏宇、杨胜军,2002)。

    (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设计类型

    制度模式构建的整体思考的论述一般有如下提法:第一,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保险为主,自由保险为辅),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权利(钟伟、葛玉良,2C00)。第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型。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重点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是一种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形式和待遇水平的城乡衔接;应当是一种与传统特色合理结合,基于传统保障特色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李迎生,2004)。还有一种类似的提法,即“附合保险型”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福利为辅,以社会救助为补充,个人企业政府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吴施楠、季怡红等);第三,保险型+储金型社会保障模式(吴春, 2004)。第四,社会保险+ 群众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葛寿昌,1995)。第五,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型(刘玉珂、王然,2002)。第六,自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朱佳俊,2002)。第七,家庭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合理选择目标应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一种新的混合型的、现代保障与传统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传统保障所独具的精神保障功能与现代保障相互补充,所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应当将现代保障方式 (主要是指它的优越物质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与传统保障特色(主要是指它的精神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合理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鉴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更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李迎生,2003)o第八,社区社会保障模式,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内容,并全方位发展社区教育、卫生和环境保护(刘桂芝,2002)。第九,多层次、多元协调模式。依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结合中国生产力水平差异大、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中国应该建立多元协调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保平,1998)。

    当然,学者们以上归类有时并不相互排斥,只是由于角度和强调重点不同,描述亦有不同(覆盖范围、基本特征、筹资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关于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模式选择

    (一)城乡社保制度衔接

    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长期发展目标,但需要统筹安排。通过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完全割裂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构建一种衔接模式,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樊小钢,2004)。

    第一种观点,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通过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以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侏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李迎生,2002),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景天魁,2004)。由于中国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性,目前城市实行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目前的改革可以以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在加快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改革的同时,采取措施将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使之最终与前者统一。在农村,则构建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未来在基本养老、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可实现城乡统一,而其他项目仍可保留一定的城乡差异(李迎生,2002)。这种关于过渡制度安排的类似观点还有,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着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新体系(景天魁,2004)。

    第二种观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三部曲”,即转型模式、市场模式和目标模式。转型模式就是指在各种物质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提出以家庭保障为主,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发展社会救助(贫困地区)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较富裕地区)的模式。市场模式就是以“家庭和福利机构”为依托,政府倡导的 “个人责任”制、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救济等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储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目标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即建立以政府参与的、社会互济性强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模式(杨翠迎,2002)。

    第三种观点,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政策。这种观点中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从长远来看是短视国策。基本不赞同在农村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政策。理由是城乡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统一社保在经济上不可行;在中国农业人口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向提高这些产业的人工成本并进而严重削弱中国劳动力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这也违背当前小政府、大市场的世界改革潮流(陈平,2002.其二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补救模式”仍然应当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明确多元化的责任。(周弘,1996)

    第四种观点,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三维模式”的基本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建立省(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障。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作为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三是建立以商业性保障为主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属自愿性质,主要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王国军,2000)

    作为城乡社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统”或“独”。“独”派往往基于农民工与市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袁志刚、李迎生等)。而“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蔡吩认为,应该把他们纳入到城市居民的保障体系,这样有利于形成共通的社会责任感(蔡防,2003)。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或者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具有理论和操作的可行性,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性的办法是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畅立雄,2003)。

第5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摘 要: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这一制度的本质体现。近年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本文根据公平性理论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提高社会保障公平性的措施。

关键词:公平;社会保障制度

一、公平理论

1、公平的基本含义

关于公平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它涉及几个相关概念: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它们有不同的优先等级。其中贾可卿指出:正义:社会发展所必须的、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的应然安排。它超越既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一切制度规范,高于公平、公正和平等。

公平、公正是指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分配符合公认的、既定的标准,它们是正义的基本表现形式。二者的细微差别:公平主要是就当事人而言的,而公正则侧重于对第三者的评价指其行为独立,不受干扰,不偏不倚。平等则是指利益和权利完全相同或相等的分配,是公平、公正从而也是正义的一种基本形式。

2、公平的分类

公平可以划分为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指对公平的判断和感受。经济公平指的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公平的三要素,即机会(起点)公平,过程(规则、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由于个人的禀赋及贡献的大小不一致,收入自然有差距。只有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情况下,结果的差异才是公平的。

3、公平的评价标准

从收入分配视角来说,目前,国际上对收入分配的均等性有一个大致的参考标准:基尼系数0.2之下为高度平等,0.2-0.4是低度的不平等,0.4以上是高度的不平等。

二、社会保障公平性的概念及评价指标体系

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是指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差异而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人。

根据公平的分类,社会保障公平性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三个,第一,机会公平。它要求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要做到制度广覆盖与定位精准;第二,过程公平。它要求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确保制度的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和发放标准的公平性,坚持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第三,结果公平。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即实现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目标。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分析

党的十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政府必须要不断地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内涵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地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发展,平等参与的基本权利。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在覆盖面上有了很大的扩展。但是,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公平性的问题,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偏低,社会保障支出规模有限

总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处于一个较低水平。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支出的绝对值和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步较晚,在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属于偏低行列,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明显的差距,所以逐步提高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仍然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2.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的局限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未按照公平,普惠的原则,导致覆盖面有限。例如,工伤保险未涵盖社会团体,农村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村干部等人群。生育保险未涵盖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新农保也没有实现农村的全覆盖。因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明显存在不足。

3.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由于社会救助与福利制度体系不完善,覆盖范围窄,只针对特殊群体,目标瞄准存在偏差,导致弱势群体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不符合普惠的标准。例如社会救助通常需要家计调查,而我国的低保制度由于管理监督体系的不完善,无法有效核实家庭收入,造成了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的浪费。

4.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层次低

由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为县市级统筹,县市省多级别交错,统筹层次较低,使社会保障资金难以自由流动,不利于缩小地区差异。

四、提高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对策

1.扩大社会保障支出规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对农村的投入,避免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2.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统筹层次相结合

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加大社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从而实现全覆盖。只有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以及保障水平,保证“应保尽保”,才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3.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统筹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低保标准。第二,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制度的支持力度,重视分类施保和配套政策的作用。第三,加大社会支持,提升低保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第四,健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适应多种经济形式的劳动者,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应在巩固普惠性的同时增强公平性,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提升保障水平,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杜飞进 张怡恬.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学习与探索2008

[2] 关信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2013

[3] 陈太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J].社会保障制度2015

[4] 孙光德 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第6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制度

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 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 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3/10版

2、杨桂宏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 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 社会政策网

第7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认识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安抚四个方面。

2.社会保障的特点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目标是为了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2)责任主体一般是国家或者政府;(3)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从而平稳地度过老龄化社会;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较小

衡量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大小,根据统计,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仅达到3%,远远低于世界社会保障平均覆盖率60%的水平。同时,从对象上来看,城镇覆盖率为92.1%,而农村覆盖率仅有2.7%;从所有制上来看,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大多存在于国有单位和政府机关,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不在其中;从政策上来看,国家仅仅规定了所有劳动者都要参加医疗保险,对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没有具体的规定。

2.社会保障资金不足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政府财政收支严重失衡,国家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面临教大的压力和挑战,多数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税费不能及时上缴;而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率较低,所缴税费有限,这就使得对基金的收缴比较困难。再加上我国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低,个人社会保障的缴费率不高。这多方面的原因就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较短,还不太成熟,这就导致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较为滞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不能很好地实现依法办事和有效监督。因此,想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通过社会立法,保障其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需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把已经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居民,即在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城镇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第二阶段就是把包括农民工、即将实现农转非的群众、以及乡镇企业职工等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的居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第三阶段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当前我们基本上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任重而道远。

2.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没有足够的资金就不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国家必须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首先,要继续扩大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覆盖面,适当提高基金的征缴率,并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的结构,尽量提高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同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社会保障资金得到有效补充,例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或者对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变现等,努力成立一个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

3.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的经济总体上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社会财富分布不均,逐渐呈现出贫富两极化趋势,依然有相当一部分的居民正处于贫困状态,甚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国家必须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看成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

4.完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困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大难题,因此完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成为人民关心和关注的焦点。国家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制,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商业性医疗保险,满足居民多层次的需要。

四、总结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措施,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和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刘东华.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兼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D].河北工业大学,2007.

第8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稳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08-01

一、社会保障制内容和功能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国家制定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我国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者遭遇到各种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从而保证这些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个个人储蓄等部分组成。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它的主要功能有: 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减轻国家负担,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需要;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需要。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我国目前的最大国情就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极端,因此,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并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只要表现在:参保人数不断增长;普遍的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在退休人员养老方面,已连续第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5700多万人受益;扩大新农合的参与范围,缓解了农民看病压力。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我国目前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维持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财政补贴将不断增加,给公共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由于老年人口的医疗费用是中青年人口的3~5倍,人口老龄化本身也将大大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人口的高龄化(指人口中80岁以上人口比例的增加)还将大大增加对于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的护理需要和成本。

(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较小。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的主要方面还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私有企业、个体经营者、下岗职工和一些外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完全参与到保障体系中来,而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更是处于边缘地带。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我国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这种巨大的差距严重的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也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才颁布了第二部保障法,这将大大缓解我们的社会保障中不能与时俱进的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就整体而言,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各方面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完善老年人的各项保障权益。我们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加大推进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政府应鼓励社会上的各个方面参与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形成以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老龄事业、服务的多层次发展模式。另外,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政府正在制定各项专项涉老法律、法规。而最近这些年,一些人呼吁提高我国退休年龄,减轻养老资金压力,这也为我们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太窄,因此我们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各类职工都能参与到保障体系中来,这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另外一方面,应将我国的农村居民纳入保障体系中来,这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是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稳定的大事。目前,国家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我国将围绕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将继续推进重大制度建设:一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全国全面推行;二是规范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非因工伤残待遇和遗属津贴政策;三是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四是积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将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240元。这将大大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水平。

(三)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轻失业保障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四)尽快实现全国社保统筹运转。现阶段,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还不能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不到两年),由于社保关系无法异地转续,且转移时只能提取个人缴纳部分,导致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保,基础参保率很低,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建议尽快克服制度和技术上的问题,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允许社保中单位缴纳部分也可以随个人进行转移,允许个人以最低标准补交,保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第9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范文

一、台湾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状

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较快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台湾民众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折射出台湾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台湾的社会保险。一是全民的健康保险。自1995年台湾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保险人数超过1900万人,保险覆盖面为92%。2000年有2140万人参加了全民健康保险,覆盖率为96%。二是特定职业社会保险。台湾的劳工保险收入主要来自于保费,缴纳标准为投保薪资的6.5%。一般保费中雇主负担6%,劳工负担30%,社保负担10%,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军人、公职人员、教职员社会保险及退抚制度。以上人员受到“军公教保险”和退抚制度的双重保障。台湾退抚制度规定,服务年限达30年者一次给付月薪90%的退休金。对于一些特殊公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可在退职时领取优厚的退休金,甚至可以终身不退休。四是农民健康保险。农民健康保险费采取定额保费制度,以定额投保薪资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保费30%由参保人负担,其余由社保负担。由于农民健保出现巨额亏损,必须依靠当局补贴才能运行。五是台湾实行年金制度。台湾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年金制度。

2、台湾的社会救助。(1)生活救助。台湾当局对低收入人群,除积极辅导有工作能力者参加职业训练等外,对全无工作能力,无家业或全家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者,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医疗补助。1995年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凡列入低收入户均可享有健康保健保费补助,维护其就医权益。现补助范围已扩大到中低收入的民众。(3)急难救助。凡承担家庭生活主要生计责任者,因长期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可根据台湾“社会救助法”规定,向当地主管机构申请急难救助。(4)灾害救助。如死亡救助、重伤救助、安迁救助、住房毁损不能居住、淹水救助等。(5)低收人民众慰问。台湾当局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三节,给低收入户及收容机构发慰问金,金额不等。(6)游民收容。台湾岛内设有收容所,除安置游民收容所外,委托各地社会福利院等相关机构,以契约方式办理相关收容安置业务,结合民间团体提供街头办理服务。

3、台湾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针对儿童、老人、妇女等不同类型的服务。为了应对台湾社会与家庭变迁发展趋势,台湾当局重新修正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建立跨行政体系协调合作机制和少年儿童保护网络,强化机构功能提升服务品质。并对少年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培训工作。对于老人福利,目前台湾各县市设立多处的安、养护及长期照护机构并设置收容床位。台湾老人福利方面大致可分成健康维护、经济安全、照顾服务、社会参与、文健休闲、老人保护等。

二、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政治势力的过度干预,特别是不同政党之间为竞选拉票,使社会福利政策成为竞选工具,漫天喊价,而非理性的规划,也造成社会整理福利供给的压力,导致社会与政治上的不安定。其次,经济低迷影响台湾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台湾近几年经济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居高不下,物价上涨,导致高龄人口落入贫困线以下的风险逐渐升高,目前,不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甚至造成许多高风险家庭。据有关资料报道,台湾高龄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10%,工作人口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减少,他们需要抚养老人的责任也日趋沉重。再次,全民健保服务负担沉重。台湾全民健保自1995年实施以来,医疗需求逐年增加,使医疗费用超过健保费用,赤字越来越大。

三、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对福建的启示

福建省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中的经验和教训,有助于福建省社保事业的发展。

1、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福建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其多年的实践表明,台湾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也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但整体上是以中华传统文化、社会价值、社会人力资源作为台湾社会福利的基础。福建省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大陆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在福建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老龄社会将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负担。福建省在1996年就进入老龄社会,2009年底,福建省60岁以上人口达到48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3%,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93%。在老年人口规模较大、人口老龄化增速较快的同时,福建省还面临着“未富先老”、“四二一”供养等问题。二是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较大。与台湾相比,福建省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故福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滞后于城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群体之间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也存在差别等。三是当前福建省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在建立健全福建省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以上情况决定了福建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一味模仿台湾,必须要从省情出发,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2、公正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首先,当前福建省经济发展较快,在人民生活状况普遍获得持续改善的条件下,贫富差距、劳资矛盾等加剧了社会风险,不同阶层居民间的利益存在分歧,城乡居民已经不再满足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增长与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的是社会公正,追求的是共建、共享、共富和有安全保障、平等和有尊严的高质量的幸福生活。因此,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正确理解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要在结合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把握公平这一原则。其次,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基本目标是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维持能力,实现有差别的平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持续、和谐发展。再次,不能将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甚至优胜劣汰原则简单套用到社会保障领域,无视还有相当部分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最后,在谈到公平公正的同时,更不应忽视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则是公平公正的根基。

3、立法是社会保障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法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实施的基础,通过法律的规范,就能够有效避免单方面主导社会保障政策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缺陷,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为公正、更加理性。台湾比较重视军人、公务员、教师的社会保障,较早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与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对因长期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生活主要承担者,可根据“社会救助法”规定申请急难救助。相关法规在维持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稳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大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边远的农村还有相当多的贫困人口,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一部基本法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致使现阶段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高。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尤其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基本法律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任务的必要条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大力宣传,让每个公民都了解自己参加社会保障的程序、内容和可获得的保障,以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朝着健康、稳定、法制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