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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浙江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2号)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属驻浙的铁路、邮电(邮政、电信)、电力、民航、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人保公司、寿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业中(以下简称原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用工、企业退休人员),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部分人员已在企业驻地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级社会统筹,现因体制变化纳入行业省级统筹范围的,应在1999年底前全部移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体范围由省劳动厅另行确定。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低于13%,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费率。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为3年。1999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方案见附表。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暂保持不变。今后与我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与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电力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3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0%;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其他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按照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执行。职工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其中,电力、石油、交通企业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加利息计算。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数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992年底前的年限统一用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1月1日至个人帐户建立前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统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以下简称待遇差),可适当增发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准。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已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进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办法继续执行;未封定的,一律按本人1997年12月份标准工资进行封定。
七、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确认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在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支付,列入成本开支。
八、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我省其他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问题另行规定。
论文摘要:借鉴事务处理方法中事务流的思想,分析了供电企业薪酬管理系统的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运用模型一视图一控制(MVC)模式对系统进行总体设计,讨论了系统各部分的功能和实现方法。
供电企业薪酬管理系统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重要的子模块。该系统模块依据供电企业内部方便、快捷的局域网,根据不同的权限实现网上员工工资、奖金的初始化、编辑、与财务数据的交互等复杂的功能,同时对基础信息的录入、修改等基本功能进行维护。在深入了解供电企业薪酬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本文对薪酬管理系统提出了完整的框架。
1系统功能需求
供电企业薪酬管理系统主要实现的是供电企业中工资系统管理、奖金系统管理、工资系统与财务部门的交互。薪酬管理的基木业务流程见图!。
系统以整个工资、奖金的发放流程为主线进行研究设计,从奖金和工资的初始化开始到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完毕,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始终遵循着事务流的规范,保证整个事务具有良好的可补偿性、可重复性和良构性。
2软件体系结构设计
在供电企业薪酬管理系统的结构设计中,应用
了经典的模型一视图一控制(model-view-controller,MVC)架构模式进行嵌套。具体设计方案:系统总体分为表示层、应用服务层和数据层,分别对应视图、控制器和模型的作用;对MVC模式进行扩展,将应用服务层分解为业务外观层、业务规则层和实体对象层,分别对应视图、控制器和模型的控制。
由图1可知,薪酬管理系统主要包含工资系统和奖金系统两部分。其中工资系统的操作流程为:
a)建立工资账套,可新建,也可使用已有账套;
b)建立接口信息,以方便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数据交互;
c)根据账套信息,生成应发工资初始化信息;
d)对应发工资进行手动编辑,根据规则生成最终应发工资;
e)校对本月应发工资与上月应发工资,找出其中不同;
f)应发工资结转,保存到历史数据库;
g)通过接口信息,人力资源部将应发工资导出到财务部门;
h)财务系统进行工资的实际发放;
i)通过接口信息,财务部门将实发工资导出到人力资源部门;
J)校验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找出其中不同。
奖金发放的流程与工资发放流程基本相同,只不过奖项中有.单项奖、一次性奖和综合奖等奖项,其中综合奖包括个人综合奖和单位综合奖。
薪酬管理系统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对上述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本文采用事务处理分析方法,通过对实际需求的研究,将流程中的每一个处理点称为流的结点。从该系统的需求看,业务逻辑已经基本确定,且具有固定的、严格的制度规定,因此可以把工资系统的操作流程看成一个静态的工作流,其中的每一个步骤可以看成是该工作流上的一个结点。
3系统实现
系统设计以成熟的三层结构实现,即表示层、应用服务层和数据层。
表示层主要实现系统的用户接口功能,可以选择多种实现的方式,这里采用客户端应用程序,主要包括薪酬机构、账套信息、、工资信息、奖金信息、报表统计和系统维护的用户界面。本系统中表示层和应用服务层之间使用的是分布式构件对象模型( DCOM)通信协议,与Socket通信协议相比,DCOM通信协议具有连接后速度快的特点。
应用服务层是实现系统业务逻辑的核心部分,为了规范这一层系统的设计,在构件化的设计思想下对该层进行了进一步的分层设计,形成数据实体层、实体控制层(包括业务规则、业务逻辑)和数据访问层,使应用服务器内部逻辑更加清晰和独立。其中数据实体层具有建立各种业务对象的实际功能,各种业务主要包括账套、工资、奖金等基本业务。实体控制层中的业务规则负责完成规则的检验,只有符合规则的请求才能得到服务,同时还负责捕捉服务中的出错问题;实体控制层中的业务逻辑负责计算和操作系统的所有逻辑规则,如结构查询语言(SQL)的语句和各种算法的逻辑规则等,目前主要包括账套创建、工资初始化、工资累加、工资结转、各种奖金初始化、数据基本操作(增、删、改)以及大量的统计计算逻辑,如果以后的业务逻辑发生变化的话,只需要对该业务逻辑层进行调整即可,而不需要改变其它层的内容。数据访问层主要负责用户程序与后台数据库的数据交换。
数据层包括了系统数据模型、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下运行的存储过程。本系统中相当部分的业务逻辑包含在数据层的存储过程中。
系统总体结构设计如图2所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征求了市经贸委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现将《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的计提基数。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件和(86)市劳办字第28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应以在工资基数基础上按规定提高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企业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奖金暂不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
二、《通知》中未列入统筹项目并由企业支付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可暂在按工资总额4%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中列支,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决算工作另行部署)。除此以外,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在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使用办法之前,企业仍应作为专项基金存储,不得挪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6月1日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应按《通知》规定补缴。凡挪用了该项基金的,必须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原则上在1989年底前缴足。补缴计划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监督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标准的提高,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需要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标准的变动统盘考虑解决。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未制定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之前,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应与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严格按照档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五、关于中方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街道劳动部门除负责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支付、报销工作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中方退休职工开展必要的学习、娱乐、家访、慰问等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亦应充分体谅街道劳动部门在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主动与街道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方退休职工的疾病护理和死亡丧葬及善后处理工作,以逐步实现退休职工由原企业管理向属地管理的过渡。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的《月报表》,应同时抄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的工资年报,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一式两份),连同退休、退职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一起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对转移单进行审核、签章后转给有关区、县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向所属街道劳动部门转送中方退休职工转移单。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直接向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报送转移单,但街道劳动部门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八、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管理。目前,居住在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人数很少,对这部分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发放、管理工作,暂可实行集中管理,区、县统筹办公室可委托城关镇(及其它镇)劳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有关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的顺利实施,现将在我市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期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按比例由企业负担的部分纳入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经批准按照《关于在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88〕103号)及《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比例由企业负担部分的费用,从2000年4月1日起纳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审计中发现,市级单位、新区、耀州区、宜君县,上百个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应收未收及漏记漏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多申报劳保费用拨付款及未按时缴存以及存在多支付养老保险统筹调剂补贴等问题,个别单位少缴不缴且数目巨大。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主管部门对国家、省、市等有关劳保统筹基金政策法规的宣传不到位,管理缺失。
二是建筑企业政策法规意识淡漠,对劳保统筹基金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足额按时缴纳劳保统筹基金主动性、积极性。
三是建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建筑及管理成本,钻法律法规不全、监管不力的空子,有意少缴不缴劳保统筹基金。
四是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严、纠违不力、惩处偏轻,导致建筑企业违规违法成本太低。
二、改善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不同问题,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一是针对全市应收未收以及漏记漏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涉及漏收问题的单位责令负责追收,对其他区县应收未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移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追收;对涉及漏记问题的单位,将问题涉及单位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记补收。
二是对多申报劳保费用拨付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改正。
三是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未及时将劳保费收入存入上级设置专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立即上解应交未缴以前年度收取的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
四是对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多支付养老保险统筹调剂补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改正。
五是对部分建设单位应缴未缴劳保统筹费用问题,根据《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及时缴纳劳保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截留”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积极联系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追缴。
(二)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建筑企业的认识。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建筑企业同时也是企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应收未收还是少记漏记劳动保险基金,都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保基金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费用。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收缴管理的规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扩大收缴覆盖面。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收缴管理工作。统管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应改变工作作风,变坐等为主动,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费用缴纳、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竣工、验收、结算、备案等环节,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等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督促其尽快缴纳;对拖欠以前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新的开工报建手续前,督促其缴清所欠劳保统筹基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补交超建造价的劳保统筹基金及少交、未交、缓缴的劳保统筹基金;对提供虚假结算报告逃避或少缴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补缴劳保统筹基金;对协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结算报告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并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视情况给予减拨、停拨劳保统筹基金,真正把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作为批办工程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确保劳保统筹基金的足额按时收缴。另外,要加强和建筑企业的联系配合,进一步发挥建筑企业在劳保统筹基金收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应收尽收。一方面要进一步协调好城市规划管理、招投标管理、建筑业管理、房产产籍管理、质检、城建执法等部门与行业统筹管理的关系,全面形成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保障机制。在工程项目报建、审批和后期管理中相互配合、共同把关,及时掌握、互通劳保统筹基金征缴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把劳保统筹基金缴纳真正纳入到审核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备案”、“房屋预售”、“产权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日常业务工作之中,确保劳保统筹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收缴规定标准,足额收缴劳保费,对工程量较大、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在开工前预交不得少于应收总额的60%,做到应收尽收。坚持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价、结算价及工程进度情况,避免劳保费用的漏记漏收。此外,要加强调剂补贴审核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申请调剂补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套取调剂补贴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使用,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劳保统筹基金的拨付使用是统筹管理的核心,也是政府管理劳保统筹基金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劳保统筹基金的作用,确保全市建筑企业职工劳保统筹基金的及时足额缴纳,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法规制度,以及《铜川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实施办法》、《铜川市建筑行业劳保费收缴拨付管理程序》、《铜川市建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本着有利于铜川市建筑行业发展、有利于建筑企业综合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建筑企业职工生活改善的原则,及时向建筑企业调剂拨付劳保统筹基金,使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真正有保障,从而得到企业和职工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级—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职业病),现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
第三条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关闭破产原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核对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全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目标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统筹地启动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到2010年实现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五条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所在企业应当足额缴纳清偿费用。具体清偿标准为: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5年;旧伤复发(含辅助器具配置费)、职业病医疗费以上年度参保企业1级—4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
(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统筹地上年度1级—4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生活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清算5年;伤残津贴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清算5年;关闭破产、改制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领取水平为基数清算5年。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先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再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条未清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所需清偿费用由母公司或者主管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筹集;没有母公司或者主管单位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清偿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省级财政承担用于清偿费用的资金从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所负担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清偿费用,按规定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清偿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入统筹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计入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入,支付并入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支出,作为下一年度企业浮动费率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程序是:
(一)企业申报。由企业对本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结论或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等材料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二)缴纳清偿费用。由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后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清偿费用进行清算,再足额缴纳清偿费用。
(三)纳入统筹。足额缴纳清偿费用次月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领取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但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条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所在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中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关键词】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拨付管理
前 言
建筑业劳保统筹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出现的新事物,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业务性和时效性,是建筑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摆脱困境、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确立,统筹工作与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越来越密切,已经成为其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协调发展,将会发挥越来越明显的重要作用。劳保费用征收是统筹工作的核心。如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做到收得足、管得好、用得当、该收取的不少收、该上缴的不截留、该拨付的不克扣,是我们建筑劳保统筹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研究的新课题。
建筑业统筹是经过长期实践,具有很强社会吸引力的一项公益性事业。他能很好地解决目前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因此,我们务必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强落实,确保建筑业劳保费用足额收缴
劳保费用的收缴是统筹工作的基础,是费用管理与拨付的保证和源泉。劳保费收缴率的高低,是反映统筹工作强弱的重要标志,是做好劳保统筹工作的前提。一是要加大对劳保费用收缴方面各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进行劳保统筹重大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加深对足额收缴劳保费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激发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全社会关心收缴,督促收缴,自觉收缴,变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为征收对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收缴中严格按政策办事,按标准征收。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政策的出台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他既是劳保统筹管理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优势所在。只有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一把尺子量到底,防止随意性,增加透明度,才能取得收缴单位的信服和信赖。同时,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取得政府和各级领导的支持,努力做到征收人员不讲人情面子,抵制“减免说情”风,尽可能足额征收费用。三是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劳保费用收缴程序。避免收缴工作的盲目性,认真加强收缴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巩固和完善以规划为龙头,建管参与把关的管理体系,注重协调,加大对漏收项目和在建中加层增量工程项目征收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强措施,确保建筑业劳保费用合理使用
劳保费用是建筑企业职工的养命钱,是离退休人员主要生活来源。劳保费用的管理是我们整个统筹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事关社会的稳定和政府声誉。如果把收缴来的劳保费管理不好,出现问题,那就是失职,甚至是犯罪。一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始终想着创造劳保费用的主人是建筑企业和工人,必须站在对党的事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管理好劳保费用,任何挤占、挪用、拆借、担保等做法都是违纪违法行为。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严格按“五统一”的管理制度,做到“四个坚持”,规范运作程序,资金账目公开,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监督机制。二是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国家对资金管理的一项根本性政策,资金管理权和使用权分离,是对权力的制约,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劳保统筹费用管理的客观要求。在具体工作中,要以制度管理为出发点,严格财务管理。三是要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按章办事、依法理财,会计核算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防止劳保费用的流失。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廉政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强管理,确保建筑业劳保费用足额拨付
劳保费用的拨付是统筹管理的核心,是开展劳保统筹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拨付能力的大小,是对整个劳保统筹工作的综合检验,是统筹政策的最终体现。拨付工作作为统筹的主要内容,关系到行业的稳定和统筹宗旨的实现,如果搞不好,就和人民群众联系不上。实践证明:收得好不一定就拨得好,但拨的好肯定是收得好。一是要树立起三个观念,即牢固树立劳保费用的主人是建筑企业职工的观念;牢固树立政策观念,注重拨付工作的政策性和时效性;牢固树立欢迎监督的观念,增强拨付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各级和社会的监督。二是始终把保持稳定作为拨付工作的重点。是否稳定是行业统筹生存的先决条件,实行统筹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必须站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开展工作,拨付的养老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这也是她们最关心的问题。三是要做到参统对象清算、核算准,不冒进、不拖欠,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开展拨付,把各项政策和制度贯穿于拨付工作全过程,任何情况不得用拨付给企业的离退休养老金充抵企业贷款或者企业拖欠银行的资金;对许诺少要或不要劳保费用为条件承揽工程,造成劳保费用流失的将不予拨付并进行处罚。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虚报冒领,维护劳保统筹工作的严肃性。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统筹规划;现状;措施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统筹规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也就是减少一些不必要支出,以此来增加税后利润。与此同时,现在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很多优惠政策和优惠活动,企业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条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在运营过程中要趋利避害,从而在企业的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统筹规划有一个最主要的前提和特征,就是合法性,这和非法偷税逃税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统筹。所以,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进行税务的统筹规划,是主动和偷税逃税的行为划清界限,因此,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统筹规划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进行统筹规划工作是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的,在统筹之前,企业肯定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尤其是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起征点、减免税和计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企业还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务进行充分的认识和分析,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的企业所得税的统筹规划的方案,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改良企业的经济管理方式,进而整体的提升企业的财务能力,增强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
二、我国房地产所得税统筹规划的现状
现在我国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统筹规划对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这些企业由于对统筹规划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工作时还是存在问题。
(一)对税收的筹划认识不到位
一些房地产企业把对纳税进行统筹规划错误的理解成了和政府的征税部门搞好关系,争取通过人情关系来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这是十分不可取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坚决杜绝;还有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在征税部门征税的时候谎报企业的收入,以此来减免税收,比如说:一些企业把自身旗下的租赁出去的房产、销售出去的车位等计入到公司自己的小金库中,在对企业收入进行报告的时候不列入其中,以此来达到减少企业实际收入数目的目的。实际上,这样的做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偷税逃税行为,和统筹规划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企业对统筹规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
(二)统筹规划的人员专业性不高
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统筹规划是国家在经过分析研究之后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其专业性不容忽视。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方面的相关工作都是由财务人员来完成的,但是,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在统筹规划方面,对细节和内涵不能理解的非常透彻,因此把握的不是很好,所以,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对统筹规划方案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三、统筹规划的策略指导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缴纳所得税乘以适用税率,还等于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所得的值乘以适用税率。其中,需要解释的是,准予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准予扣除的企业运营成本、费用、支出、税金等项目。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准予扣除的项目比较少,所以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也较少,因此,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就要从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和减少收入的总额这两个方面入手。
(一)收入总额的统筹规划
根据我国的针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后,才能算作正式完工。第一点是开发产品的竣工证明材料已经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点是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第三点是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上述所列举的这三个条件,其中有一个不满足,开发产品就算作未竣工,那么就可以以计算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毛利率相对来说是要比企业所得税低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通过推迟工程竣工文件的审批来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以此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统筹规划
政府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先要对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划分,房地产企业就要充分在这上面做文章。要综合对固定资产、业务招待费和利息费用进行统筹规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个数,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统筹规划这一课题做了具体的分析,分析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目前进行统筹规划的现状,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进行统筹规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因此,企业一定要严守法律这道门槛,不能越轨,在此基础上争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翠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0(6):30-31.
一、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时间
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时间: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下同)、集体企业及省直管单位(原行业单位和省直统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成都市自1999年7月1日起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过渡措施,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研究制定。
原行业统筹单位纳入省级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有利于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缴费费率
全省各地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继续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组织实施,不能搞赤字计划。各地要认真调查测算和制定统筹方案,缴费比例超过20%的报省劳动厅批准后执行。个人缴费费率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月缴费工资的5%征收。
四、省级统筹基金的征集、调剂和上缴
(一)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的缴拨计划,原则上按1998年的办法执行;各市、地、州上缴省的基金,采取在保持上年同期各地基金缴拨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移交了森工离退休人员地区缴拨计划的办法加以确定。省直管单位1999年度的省级统筹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省上一年制定的统筹计划测算确定。
1999年度省级统筹基金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各级政府对省级统筹基金上缴计划要作为指令性任务对待,高度重视,确保完成。省政府对各市、地、州上缴统筹基金的工作将继续纳入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征缴基金完成情况列为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年度考核指标,以确保按时足额完成省下达的基金缴拨计划。对完成上缴任务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欠缴的地区由省财政扣缴。
五、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过去已挤占、挪用的,要按照规定,尽快清理收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逐步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