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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关键词:供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用
一、供水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1)传统供水企业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管理突出或强化了社会责任,弱化了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2)价格由政府制定,供水成本和水价严重倒挂,供水效益普遍较差。(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多,投资回收期长。(4)供水企业产品通过管道输送到终端用户,输送过程中的损失高达30%~40%,直接影响供水效益,成为财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5)供水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多属国家投资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理要求高,安全风险大。
二、当下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标准低,对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明显
供水企业受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重生产轻管理,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长期停留在报账、算账等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层面上。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发展速度跟不上企业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人员将大量时间花费在会计凭证审核、财务数据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编制等基础事务的处理上,在预算管理、预测分析、事前事后控制方面投入精力较少,形成的财务报告不系统,对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支持力度有限,财务管理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好,继而影响供水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2.供水企业的财务信息管理很难符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按照管理的要求,供水企业内部的净水厂和抽水站等基层单位,均建立了财务核算体系,实行独立核算,目标管理。但是一些基层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不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或违规调整会计方法,或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不按时报送报表,导致供水企业获得的会计信息存在很大缺陷,使用价值不高,无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会计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以及供水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使得后续的会计决策以及管理决策缺少会计信息的支持,最终对财务管理质量产生影响。
3.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无法平衡投资决策和财务风险之间的关系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对供水企业的发展规模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但受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供水企业预算制度不健全,对未来的整体经营规划不明确,预算管理方法简单,风险预测机制不完善,不能科学地衡量投资决策和风险之间的杠杆关系,使得供水企业的扩张在财务角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反,供水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人员对企业的投资扩张决策较为激进,最终给供水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4.融资困难,存在占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专用资金现象
供水企业为追求长远发展需要增大融资规模,以便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供水企业的业务发展,但是以水价与成本倒挂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企业长期亏损阻碍了融资步伐,导致融资困难。长年累积,供水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周转所需的现金流量得不到保证,势必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专项资金,造成安全风险。
5.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创新
受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供水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照搬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意识,知识更新速度慢,对于现代财务管理的新理念缺少系统的专业认知,专业化的实操水平不够,面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在财务领域、经营成果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无法给出专业的处理意见,最终使得供水企业的发展缺少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财务管理作用受到限制,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管理漏洞无法堵塞,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供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三、完善供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措施
1.在供水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要在供水企业内部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整体经营规划作部署,提出总预算成本,再分解到制水生产、管网配送、水质化验等各个环节,通过跟踪控制预算执行过程,考核评价预算执行结果,及时纠正调整偏差。将企业的经营目标渗透到生产过程的各个工序步骤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其次是在企业内部构建责任成本控制制度,按部门职能不同划分成若干个责任中心,将各项成本,特别是对材料消耗、管网漏损等可控成本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依据成本绩效原则,严格考核,使各项成本费用都处于有效控制中。第三,制定奖惩措施,落实业绩绩效评价,使企业的责任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渗透到管理的各个流程节点之中,自觉地精打细算,有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投融资成本,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最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资金使用,运用财务手段紧盯用水大户的水费收缴,跟踪欠费清缴动态,及时回笼资金,提高水费回收率。
2.对供水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集中化的精细管理
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供水企业突破价格限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对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赋予了财务意义,将财务管理触角延伸到供水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领域,实现财务管理与供水经营管理的协同发展。财务部门要积极调整思路,不断深化财务管理内容,拓宽财务管理领域,优化财务管理手段,使财务工作职能从记账核算向经营管理转变,工作领域从事后的静态核算向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转变。树立服务型财务理念,为可行性研究、材料设备报价评估、合同审核谈判、水费纠纷处理、水价调整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通过对财务工作的细化、分解和整合,形成以财务预算为指导的计划、决策、实施、控制、调整、优化的工作程序,使财务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融合在一起,形成各部门围绕企业目标协同作战的局面。不断完善财务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财务相关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建立网络分析模式,与历史数据比对分析,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为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实现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3.对供水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为了适应市场变革,供水企业要不断加大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开展一些有正对性的培训工作。财务人员应当不断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加快更新财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素养。应立足于当前供水企业的发展现状,探求当前供水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引入管理会计思维,应用管理会计方法,推动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改革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和供水企业的市场化变革,供水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新时代,为此本文重点分析了供水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提出了当前发展状态下存在的问题,从几个方面拓宽当前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思路,重点解决当下存在的几点效率低下的问题,为供水企业实现效益增长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小安.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J].学术论坛,2010,33(12):155-158.
[2]王增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设计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20):38-39.
[3]许英.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江苏商论,2012,(15):216.
[4]冉启万.试论如何优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J].知识经济,2013,(18):137.
[5]赵广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3X):138.
关键词: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更新
一、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财务会计体系制定不到位,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各行各业的管理制度更新变化多,与国际接轨步伐快,同时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较高要求。但从目前的水利行业来看,制度更新相对滞后,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素养普遍存在相对偏低的现象,无论是财务会计的核算,还是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都仅局限于传统的手法。存在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简单培训后就上岗现象,间接导致财务会计信息管理水平不高。另外,在实际的水利行业的监督、管理中,也存在兼职现象,造成一些工作人员未能在具体的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国家鼓励有效结合市场经济、政府经济,也鼓励将社会资本投入到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各级也将加大了对水利行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水利建设将出现相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多数基层水管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还不尽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并未能进行相对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致使其出现财务会计核算与监督存在严重脱节的现象,相应的水管单位虽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但针对该制度所应发挥的职能,仍无法进行统一、彻底有效的开展,一定程度降低行业的管理水平。
3.缺乏健全的财务投入回报机制
因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涉及面较广,导致结构相对复杂,无法很好落实上级投入资金信息的反馈工作。并且,对于社会投入资金回报等问题,也不能及时的进行反馈,上述现象的出现,导致整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进而影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设进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投入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回报期过长,资金发挥效益和投资变现能力差。
二、新形势下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更新的途径
1.加快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
随着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更新和水利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行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自身财务体系的更新建设。进一步推进与国家准则的全面趋同,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更新要以服务于市场经济,明晰产权关系,保护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而开展,同时必须在充分了解水利行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制度的监督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核算机制与监督机制同步进行,确保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提高行业资金的使用率,最大限度的服务于水利行业的建设之中。在实际的财务会计管理中,还需有效发挥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相对完善的公开信息制度,一体融入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目标,将此作为管理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依据,实现相应管理工作良好落实和信息公开透明的目标。
2.建立健全水利投入多元化和合理的回蠡制,加快提升水利发展
过去,我国水利行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以国家的专项投入为主,没有较好的回报反馈机制,但目前国家鼓励多元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财务会计机构,提高人员工作能力
在国家发展新形势下,根据水利行业现存的财务会计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保证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落实到底,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每位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到实际中去,更好落实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保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需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借助专业化的财务会计知识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保证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借助先进性的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将最终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标准,只有考核符合要求者才能继续上岗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关键词:医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策略
医院现代化管理中内控制度是最关键的内容,同时内控制度也是医院达成预期目标的基础保障,更是降低医疗成本,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性,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更好实现的重要手段。因此,不断健全内控制度,合理优化财务管理,可有效规避医院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进而达到防止经济犯罪,科学规范会计行为,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效果。
一、当前医院内控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内控环境薄弱
以往我国经济体制主要为计划经济,而当前大部分医院管理方式仍为经验型管理,往往依赖于行政指挥,更注重医疗队伍建设和医疗技术提高,对内部控制并不重视,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建设方面比较轻视。还有部分建立起内控制度的医院,由于管理层缺乏认识,医院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造成执行乏力,甚至形同虚设,这些均会导致财务管理收效甚微。除此之外,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医院未根据实际去创新完善内部会计制度,极易造成相关人员在实施中杂乱无章,降低内控时效性,进而无法达到会计控制作用。
(二)内部控制成本较高
医院内控制度有效实施,其控制程序必须严谨合理,而在落实各项控制中又需要大量经费来维持。首先,建立内控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关键点,以确保运行效果,达到更理想的控制效果。但通常情况下医院领导不愿对此过多增加财务力度,严重限制医院内部控制发展。其次,由于医院工作人员过于重视个人利益,未能坚持相应原则,也会造成医院内部控制乏力,增加内控成本。
(三)费用支出收入失控
当前,大部分医院因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的缺失,收入控制体系不健全,以及预决算松散混乱,人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极易造成资金严重浪费或流失。比如,漏收门诊挂号费用,免挂号直接会诊等,最终导致住院诊治费用跑漏或随意退费,甚至部分医院并未建立内控审核机制,促使大量收入无端流失。正是由于监督管理的缺乏,尽管各科室均设有收费标准,但实践操作执行乏力,致使费用变动性、随意性增强。同时资金使用方面主要有医院领导层决定,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存在划拨、支配随意的问题,容易诱发内部贪污等经济犯罪行为。再加上,医院闲散部门较多,人员重复安排,或是缺乏设备材料科学引进制度,也会产生大量冗费,导致成本过高。而这些问题均是医院内控现阶段面临的最大难题。
二、建设医院内控制度的作用含义
医院内控制度即为保障医院医疗活动正常开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而建立的医院内部管理体系,其旨在通过相互制约监督,使医院业务开展最终达到财务管理预期的目标。当前,随着我国医疗体制不断改革,医院要提升市场竞争力,首要任务是建设内控制度,增强内部审计职能,这样才能有效规避财务管理违规违法等行为发生。特别是在医疗市场化背景下,医院经营范围逐渐扩大,医院收入随之增加,导致财务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要有效管理国有资产,避免其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医院方面必须建立内控制度。此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是内控工作开展的前提,更是医院牵制和追究各部门会计岗位责任的主渠道,通过内控制度医院可及时监督约束各部门财会工作,实现高效财务管理。
三、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策略
(一)积极提高内控意识
一方面,医院决策层要积极培养内控意识,不断增强理论修养,及时更新观念,以国家政策和时展为导向,有效把握医院发展趋势,最关键的是要具备风险危机意识,从思想上为医院内控提高动力,创设良好实践环境;另一方面,医院要合理引进高素质的专业财务管理与内控人才,科学建立内控机构,并严格完善遵守内控制度。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创新思维,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者,必须深刻认识到财务内控对医院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充分落实内控工作。此外,医院必须对两个效益进行正确定位,充分明确两者间的关系,转变预算管理观念,从根本上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达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加强信息系统控制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医院内控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特别是医院财务管理中信息技术的作用非常关键。故此,要强化医院内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首要任务是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加大信息系统控制力度,进一步提升医院内控水平。信息系统管理具体指落实审核医院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确保财务管理系统有序运行,这就要求医院安排专人来管理维护系统数据,并合理明确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同时,为避免医院内控工作重复现象发生,医院需针对会计业务制定统一流程,完善操作日记制,以文字形式将实际操作记录在案,促进后期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在医院计算机程序中应严格控制各类操作的时间、内容等,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操作人员操作流程,从各个方面提升内控效益。
(三)健全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针对财务管理、监督及资本运行等,积极建立和严格执行医院内控制度。通过合理划分岗位职责,将不相容职务分离出来,实施责任个人制,以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并不断强化内部审计、稽核职能,提高监督机制约束效果。严格遵守合法全面等原则,增强制度约束力,规避违规违纪行为,健全人事防控和财务管理机制,及时纠正偏差预防遗漏。对申请审批、记录核算等环节进行完善规范,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其的制约,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同时医院在制定重大规划期间,要引导财务负责人参与其中,让其设置安排财务机构及人员,科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另外,则要有效合理的使用医院资源,保证医院财产的安全性、财务会计等信息真实性,注意对医院不必要开支进行控制,充分履行法定责任。唯有医院内控制度体系得到完善,才能促进医院管理和发展。
(四)加强医院预算管理
医院成本核算要服务其可持续发展,避免因为核算而核算的现象。既往考核指标主要为医疗收入,这种考核相对单一、不够全面,故还需采取成本控制、盈利能力等综合指标考评手段,围绕科室成本核算建立,集病种、项目成本核算为一体的核算体系,做到权、责、利一致。同时医院全体职工应积极树立成本管理观,增强成本控制意识,落实全面成本管理,提高医院运营管理效果。医院盈利最有效的渠道是降低成本,但由于每家医院的成本结构均不同,因此,财务管理者要根据重点明确目标成本,并结合预算单元做出合理分解,每月定期分析预算具体执行状况,从中寻求减少浪费的突破口。但要注意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时,必须紧跟物价政策,提高收费规范化,增强监督,以规避乱收费、减少罚款等问题。门诊收费水平需严格控制,特别是大处方要控制到位。且采购药品设备、一次性消耗品或基础工程中,其必须实施公开招标,对其过程和审计加大监督,确保物美价廉。同时,要合理科学的预测制定医疗成本及其计划。基于已有成本报表上对各种费用构成做出测算,分析指标偏差的原因,制订相应成本计划,保证接下来的成本控制有效落实。
四、结束语
在医院发展历程中内部控制是实现有效财务管理的关键,只有不断增强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才能切实降低医院经营管理成本,增强医院医疗能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刘春红.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现代企业文化,2016(14):97-97.99.
[2]蓝茂.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J].财经界,2015(27):204-205.165.
[3]张嵘.探讨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J].中国经贸,2015(2):216-216.130.
[4]吴哈丽.完善医院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中国经贸,2016(4):200-200.144.
[关键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联动谱系;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涵及生成机理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参考文献]
[1]张爱球,周玉海,徐云翔.以整合联动为重点提升税源管理水平[N].中国税务报,2007—03—26(01)
[2]吴明生,赵宇鹏.“四位一体三级联动”晋城国税构建税源管理新机制[EB/OL].http://www.sdds.gov.cn/jnds/art/2008/6/27/art_534K2008-6-27.
[3]周苏明.深化税源联动管理推进征管方式转型[N].中国税务报,2008-07-09(03).
[4]海安县国家税务局.2008年税源联动管理工作[EB/OL].http://sina.haian.gov.cn/zgha/zwg!dnfo/showinfo.63K,2008-8-4.
[5]吴斌,朱育刚,魏军波.税收征管中的双重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税务研究,2006,(12):72-73.
[6]c.ArthurWilliams,MichaelSmitk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M].McGraw-HillPress,1964.
[7]RosenbloomJerrys.ACaseStudyinRiskManagement[M].NewYork:AppletonCenturyCmRsPress,1972.
[8]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构建税收法治中的程序正义[J].税务研究,2006,(4):49.
[9]贾敬全.试析税收征管机制的改革与创新[J].税务研究,2008,(3):78.
[10]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69.
[11]赖超超,蔺耀昌.税务行政中的契约理念及其体现——以平等、协商为核心[J].行政法学研究,2006,(1):75.
[12]张恰.税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0-31.
1.1税务文化的内涵
税务文化是随着税务工作的历史进程和时展形成的一种文化,在具有文化的共性的同时,有具有税务工作自身的鲜明特点。税务文化是税务干部的价值导向,反映的税务干部在工作实践中的精神风貌和行为规范,即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又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科学管理模式,与税务干部的工作密切相关。在对税务文化内涵的认识上,在学界尚未形成共识。但一般对税务文化的认识上,文化的精神层、制度层和行为(物质)层的三层认识,比较受到学界广泛接受的定义,即税务文化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的总和。这里的价值观念,是指税务人员的价值观念、道德情操、治税理念和文化素养等,是税务文化的核心,是税务文化建设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这里的管理制度,指的是是指在税收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如税收征管法、税务干部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是对价值观念的具体延伸。行为规范,指的是税务干部在税收工作中的文明用语、持证检查等言行举止行为,另外广义上讲办税场所、征管装备等税务等物质形态也可划入这一层面。
1.2税务文化建设对强化税务干部政治素质建设具有基础作用
税务文化建设的提出是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通过税务文化建设统一个体和团队目标,充分调动并发挥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实现税务部门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各种思潮、意识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这种情况下,个别干部思想上由于自我修养和改造意识不强,加之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缺乏改革创新精神等,导致这些干部一味追求个人利益,讲待遇不比奉献,对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影响。作为税收文化,其建设的推进,有利于坚持正确文化导向,营造和谐工作氛围,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形成积极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于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优化税务干部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具有重要基础作用。
1.3税务文化建设对创新税务干部职业生涯管理制度具有促进作用
税务文化建设,在制度文化层面理念上就是不断结合实际社会环境和工作情况对税务文化进行创新。因此,在税务文化建设中,由于人的价值理念支配着人的行为,税务文化必然会对税收制度的选择发挥作用,税收文化制度创新的价值理念必然反馈在对税收干部职业生涯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创新上。尤其是在当今的人才竞争为主题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对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人员的职业生涯管理成为当今各类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税务文化建设的创新,必然使税务组织进一步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相适应,促进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文化的发展,进而推动税务干部职业生涯管理制度的创新。
1.4税务文化建设对塑造税务干部工作行为的具有影响作用
税收工作的深入积极开展,源于税务干部员工积极性的有效调动,而积极性的调动则受到税务价值理念的支配。作为税务文化,其在建设中不断深化税务价值观念文化,对税务干部行为具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熏陶并影响着人的行为,对税务干部的职业生涯中的行为表现具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税务文化建设的开展,将使税务文化在税务工作人员心中真正扎根、发芽,进而促进税务干部全身心地投入到税收工作才中去,进而使国家税收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
2税务干部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对税务文化建设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1税务干部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的内涵
职业生涯管理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分为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和组织职业生涯管理。本文,在理论上主要运用的是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理论。在实际税务队伍建设管理中,与其他组织一样,税务系统利用职业生涯规划,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管理课题。经过税务体制改革后,组织结构实现了扁平化,系统内的高级中层职位明显减少,身处基层的税务干部,在工作上往往没有晋升的动力,越来越多的税务干部在工作上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制约了税收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实现税务干部的整体建设水平体现已显得尤为重要。税务干部的职业生涯管理,具体指员工在进入税务系统到退出税务系统的职业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发展定位、职业策略、职业发展等管理环节,员工与税务行业之间相互选择、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过程。实施税务干部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就是要通过出台制定一系列留住员工、开发员工潜力、帮助员工实现自我实现的管理方法,进而实现税务干部队伍的开发质量提高和管理效率的提升。
2.2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定位有利于加深对税务精神文化的认识
职业生涯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做好职业生涯的科学定位。一方面,员工自身对自己的兴趣、性格、学识、技能进行评估测试,认识并了解自己,对自己职业和职业生涯目标做出合理选择和计划。另一方面,评估职业所处的组织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明确评估自身在环境中的地位,与组织相适应和融合。在这一职业生涯定位的过程中,税务干部将对税务系统文化产生深刻的认识,在价值理念方面,税务干部能够将个人职业发展目标和思想和组织的发展愿景、核心价值观融为一体;在治税思想上,税务干部将更加深刻认识到经济与税源、税源与管理、管理与税收的内在相互关系,树立正确的治税理念,在基层的税管工作中,突出服务理念,税务工作能够更加符合实际;职业操守上,有助于税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明礼守信、公正执法、廉洁从税的职业道德精神操守。总的来讲,通过职业生涯定位将促进税务干部和组织在价值理念、治税思想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加深了对税务精神文化的认识。
2.3税务干部职业生涯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深化税务制度文化建设
职业生涯管理制度的建设,具体涉及培训制度、人员选拔激励制度等。就基层税务干部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在培训制度方面,基层的征管一线同志常常反应工作累、业务量多,这固然有税务工作繁重的一面因素,但是干部队伍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也是一方面因素,实际中,办税大厅、税务分局人员等人员对新的会计理论、财税理论等掌握明显不足,成为制约基层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发展的瓶颈。在人员选拔制度,在基层中仍存在着激励和考核走过场等问题,缺乏科学的职业生涯管理办法,导致制度文化建设沉闷,基层员工积极性不高。这种情况下,深化税务干部职业生涯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将全面实现对组织员工培训、人员选拔、人员激励等文化的整合,在实现对员工个人素质提升的基础上,带动组织薪酬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的建立,促进税务制度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2.4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发展建设有利于深化税务行为文化建设
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发展将促进员工在自身素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将逐步渗透到干部的行为之中,产生领导示范,典型引路的文化效果。在领导示范上,职业生涯发展建设将督促领导身先士卒,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带头服务基层群众,带头奉献税收事业,进而对基层员工形成言行感召力,为税务干部行为树立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典型引路上,职业生涯发展建设将调动表现优异、业务能力较强的员工积极性,使之成为典型,影响激励其他税务干部争先创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身行为。
3税务文化建设和税务干部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结合的对策思考
3.1将税务精神文化建设和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定位有机结合
税务精神文化是税务文化的核心,是税务人员的共同价值观和精神支柱,指导者税务干部开展税务工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通过培训宣传和沟通反馈两种方式将税务文化和税务干部的职业生涯定位有机结合起来,进而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培训宣传上,针对处于职业阶段早期的基层税务干部,要及时进行税务精神文化的专题培训工作,塑造其奉献和服务意识以及“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思维意识,针对埋头骨干、任劳任怨、甘于奉献的基层税务干部要大力宣传,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浓厚的税务文化氛围。在沟通反馈上,针对基层税务干部工作重、责任大的情况,一是要结合税务干部所出的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进行职业生涯定位指导,尤其是处于职业生涯中后期的干部存在的思想修养松懈、工作积极性不够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职业生涯协助定位,帮助其加强思想修养,升华精神,提高精神觉悟。二是通过定期召开沟通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基层税务干部在职业生涯中开展税务征收、纳税评估等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听基层税务干部谈心、谈体会这种方式,为他们排忧解难,发挥税务精神文化的吸引力和向心力作用。
3.2将税务制度文化建设和税务干部职业生涯管理有机结合
税务制度文化是税务文化深入推进的保证,是对税务精神文化的具体体现,对税务文化体系具有整合作用,具体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教育管理制度、人员选拔制度等。在实际税务干部管理中,应将这些制度与税务干部的职业生涯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制度文化建设融入到税务干部职业生涯管理中。在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上,要大力推进纳税评估员、税源管理员、稽查审核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持证上岗,同时鼓励税务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并作为持证上岗制度的辅助内容,加强业务素养,促进干部个人工作于组织工作目标的协调。在教育管理制度上,一方面要做好对基层税务干部的培训需求摸底,尤其是财税理论知识有待更新等问题,做好相应规划,将税务干部的个人发展目标和税务系统的发展愿景统一起来,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培训教育,建设学习型组织;另一方面,结合税务干部所处的职业生涯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通过持续性的培训,不断更新税务干部的知识储备,使其跟上组织的发展步伐。在人员选拔制度上,应结合税务干部所处的职业生涯阶段和工作能力,形成科学的职业生涯通道,具体结合实际建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等不同类别的通道,同时与考核、激励、薪酬等制度相结合,促进“能者上、庸者下”的职业升降机制,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1.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要通过税务管理机制的建立,经常地有重点地宣传教育,帮助有关人员确立依法纳税理念,认识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主要资金保障,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必须严肃对待、自觉履行。在依法纳税过程中要自觉做到“三性”,即应纳税款的真实性,税额计征的完整性,申报入库的主动性,远离并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行为,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害。
2.加快税务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税务岗位责任制。加强税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机制能否正常持久发挥功能作用的关键。税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企业内部税务岗位的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在建立税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把握四点:一是税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具体,力求细化、量化,便于执行和考核;二是税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避免混岗混责现象;三是税务管理制度必须与企业内部的其它管理制度相街接,有机配套,相辅相成,避免彼此脱节、相互矛盾,影响功能发挥;四是要坚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其内容,使制度具有长效性。
3.规范纳税操作实务,提高税务处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税收法规的现行规定,企业需要依法缴纳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的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并不一致,有的差异很大。在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加征减免、代扣代缴、退税返还等操作程序、手续方面也各有特点,并不相同,很容易相互混淆,造成差错而导致违反税法,形成税务风险。为了提高税务处理质量,避免由于操作失误而发生的税务风险,应当发挥税务管理机制的规范功能,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准则要求,将各税种的缴纳操作规程实施规范化处理,形成从税款的会计处理到如数入库全过程的纳税操作规范,也可以编成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纳税规范手册,人手一册,供内部税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必须强调的是,规范纳税操作实务,提高税务处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要求,要根据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调整充实,保持其长效、规范功能。
4.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努力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本能性预期目标。实践证明,进行事前税收筹划有助于减轻税负,减少风险,增加税后收益。因而在企业作出新的投资、经营项目决策之前,税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该项目的税收筹划活动,在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面对客观存在的税负差异,对该项目面临的纳税事项进行前瞻性的测算、比较、论证,选出最优纳税方案,力求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供领导层决策参考。从事税收筹划,必须深刻理解国家财经政策的引导和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确知城市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乃至国与国之间税收负担上的差异和相关条件,分析该投资项目的发展空间和可能遇到的困难,权衡利弊得失之后选出最优纳税方案。必须注意的是,从事税收筹划,决不能单一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减轻税负上,要强化风险意识,综合考虑影响税负和税后利益的多种因素,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由于税收筹划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对重大的投资、经营项目,特别是对外经济合作、贸易往来项目,如感自身力量不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的中介机构承办。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资料、参与活动,起辅助作用,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税收筹划成果进行可行性论证,供领导层参考。
5.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化风险为发展机遇。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研究分析,深刻理解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享受优惠待遇的对象、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科学论证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待遇的可能性和受惠程度,就调整企业投资方向,加快技术创新进程。扩大经营范围,改进营销方式等方面向企业领导层提出合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供决策参考。要注意把握先机,主动创造条件,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化风险为发展机遇。与此同时,要以高度的敏感性考量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隐性威胁,采取事前防范措施,避免被动。
6.构建税务信息交流平台,提供税务咨询服务。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提高税务信息的科学解读能力,积极主动地通过税务信息平台,向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层、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供需要引起关注的信息,并就税务方面的信息释疑解难,发挥咨询作用。
7.强化税务活动实效考核,提升税务管理机制监督功能。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企业的税务活动逐项进行实效考核。考核的要点:(1)依法纳税的理念是否真正确立;(2)税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自觉执行;(3)税收筹划是否积极开展,税务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操作规范;(4)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得到充分运用;(5)在实务处理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无意出错导致应纳税款多报、少报、漏报等现象;(6)在税务信息运用方面有无不重视、不分析、不作为状况。对税务活动考核应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考核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观察、个别访谈、小型座谈等形式结合运用。考核过程,实际上是自我评价过程,重点在于搞清楚确实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成因,探讨自我完善的途经和方法,鼓励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税务管理机制的多种功能,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因此不能走过场,搞形式。
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求真务实,稳步推进,努力做到“四”个到位
1.企业内部管理理念更新到位。坚持与时俱进,适时更新企业内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内部管理理念,才能不断开创内部管理新局面,取得新的成果。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强化税务管理机制,就是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日益凸现,税负的调整变化对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强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解决好的新课题。建立专门的内部税务管理机制,就是这种理念的产物。对于覆盖面较广、组织机构复杂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来说,应当尽快更新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地建立税务管理机制。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应当在充分认识到更新管理理念,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自觉地在强化税务管理机制上采取行动。
2.企业领导层重视支持力度到位。企业领导层对内部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视和支持,是内部税务管理机制能否顺利建立、健康运行、保持力度、不断强化、自我完善的关键。企业领导层要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应对市场风险、把握发展机遇的高度来对待建立并强化内部税务管理机制,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有力的推进。应当明确主管税务管理的领导成员。主管税务管理的领导成员有必要经常到第一线去实地了解税务管理机制功能发挥的实际情况,听取相关人员对加强税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领导层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税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远离并抵制任何违反税收法规的不法行为,身体力行,起表率作用,将是对强化税务管理机制最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税务;依法治税;纳税人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42-02
1 前言
税务是指税务人即注册税务师在法定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是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日本明治时代的税制改革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于是产生了专职于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工作人员,之后逐渐形成为固定的中介职业即税务。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执行利改税,单一税制改变为复合税制,纳税难度相应加大,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一些地方的离、退休税务干部组建了税务咨询机构,为纳税人解答税法、税种的计算等方面的问题,中国的税务制度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1988年,借鉴日本、韩国及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在吉林、辽宁等地,率先对税务进行了探索性试验,取得了一定的实效。1992年9月出台的《税收征管法》第57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用法律手段明确了税务的法律地位。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税务工作在全国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税务市场开始启动。1995年2月,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在北京成立,这加强了税务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为协调税务工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搭起了桥梁,加强了税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了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的税务事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务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税务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并下发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等文件,加强了对税务行业的管理。199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国税务在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因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由于税务发展相对较晚,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2 税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务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与国外比较成熟的税务行业相比,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法制不健全。
税务法律制度是影响税务市场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制的国家,一般都有较健全的税务法规相约束。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规则等。目前,我国的税务法规主要是《税务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税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都是“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办法”等,法律级次不高,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另外,有关税务业务开展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质量监控,处罚机制亦不完善。
(2)税务机构缺乏独立性。
税务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完全独立的组织。但在现实中,机构与税务机关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税务的社会服务职能相互交叉,把税务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或把它看作税务机关的第三产业,甚至搞“强制”,严重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聘请税务人的积极性,使税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正是由于税务人员要依靠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开展业务,而并非靠自身的优质服务来赢得客户,机构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企业中很难树立信誉,企业对其提供的服务自然也持怀疑的态度。
(3)税务市场不完善。
税务市场是指在税收的征纳过程中以税务为纽带所形成的税收服务活动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税务市场比较发达和完善,如日本、韩国、德国等的税务市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国税务市场的培育严重滞后,存在税务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都不足的局面。
(4)税务机构运作状况不理想。
税务机构运作状况,如管理力度、执业水准、收费情况、社会形象等都是影响税务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管理机构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秩序混乱,甚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顾客,搞“强制”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税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形象。
(5)税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且素质不高。
据统计,我国现有经国税局审批的税务机构近2000家,其中合伙制事务所近300家,从业人员4万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仅2万多人。而日本税务人员仅有13万人左右,但从事税务的人员就达30万人,大大超过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比较而言,我国从事税务业的从业人员与我国的人口比例及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税务是一项集税收、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知识为一体的智能型中介服务。它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税务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我国税务的从业人数中,注册税务师所占比例不足30%,这一比例对于专业技术非常强的税务来说,显然是不够的。
(6)纳税人税务意识淡薄。
纳税人认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因此,没有必要搞税务;另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搞税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此外他们还认为搞税务是加重企业经济负担。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使纳税人的税务意识淡薄。
3 解决税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对我国税务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分析得知,要发展我国税务行业,必须在清醒认识到我国税务生存和发展现状;以及充分考虑到税务执业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使我国税务业得到更深层次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完善税务行业的法制建设。
税务制度是在依法治税的进程中依税收法治建设的需要而建立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不健全,影响了税务市场的规范性,所以要尽快完善税务行业的法制建设。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税务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并实施《注册税务师法》,确立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并详细规定注册税务师的登记制度、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税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组织方式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严格的要求;还要明确税务行业的管理模式,界定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限范围等。
(2)保持税务机构的独立性。
税务机构是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上须实行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因此,应严格税务机构的审批标准,减少对税务机构的行政干预,以保证其业务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将税务机关人员与税务人员进行严格划分。税务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从税务局彻底脱离,工资、奖金等待遇要由税务机构全部承担,全部人事关系及档案均带到税务机构。其次,在办公场所上要同税务机关相分离,同时,进一步明确税务为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严格限制税务机关人员从事业务。第三,税务业务承接上要与税务机关脱钩。杜绝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强迫纳税人进行的现象,同时也要严格利益的分配,不得以任何名义给税务机关“好处”,以求得税务机关在业务承接中给予帮助。
(3)加强税务市场建设。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发展培育我国的税务市场:一是大力加强税务宣传工作,增强意识,并通过对纳税人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动机与愿望。二是制定有利于发展税务市场的政策。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一项政策出台,促使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觉地进行了所得申报,其中也有不少纳税人通过委托税务机构代为申报,从这一政策出台后的效应来看,我们不难看出一项有效的政策不但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更可以促进税务市场的发展。三是积极扩展税务的业务范围。税务机构要主动出击扩大业务范围,努力走向市场去积极争取适合自己的涉税业务;要优化服务目标,利用自身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税务评估等全方位服务;要从专业化向税务、会计、经济管理三位一体式综合服务发展,不仅要为纳税人做好一般业务,而且要积极开展税务评估、公证等涉税鉴证服务。
(4)建立健全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首先,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各省市建立健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挥其行政管理作用。并适时考虑在税务发展较快的地区设立下一级管理中心,作为省一级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税务业务开展需遵循的各种规章制度,如税务规程、税务收费办法等,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规范税务工作,约束人员行为。其次,要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建立完善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机构建立完善的诸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5)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素质。
税务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崇高的职业道德还要求税务人通晓税法和相关会计实务、业务娴熟、经验丰富。因此,要搞好税务工作,必须要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严格组织好每年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突出对实际技能的考核。其次,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对税务人员每年均要进行年度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化情况,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年度审查制度,对审查不合格者可暂停其从事税务业务。再次,实行机构人员差别利益分配制度,税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同质量挂钩,使高质量的服务者得到较多利益,同时也促使获得较少利益者不断提高质量。最后要加强税务后备队伍建设。可以在一些高等院校设立税务专业,由学校老师传授税收、会计、财务、法律等基本理论知识,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实际业务技能的培训,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提高后备人才的素质。
参考文献
[1]赵恒群.税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6,(3):24-26.
[2]吴业崇,郭长水,周海花.税务执业中的若干问题[J].上海会计,2007,(9):12-14.
[3]王媛媛,姚林.关于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思考[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45-47.
[4]阮梓坪,杨标.税务事业发展的战略思考[J].税务研究,2005,(1):17-19.
1.税务基础工作需提高
目前部分发电企业无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兼职人员税务知识较少,不能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发票的开具、使用无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收到发票无审核。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超范围抵扣的风险。财务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未进行辨识,对确实不应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认证,认证后未立即做进项税转出。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未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如购买餐饮设施用于职工食堂,购买节日物品用于员工个人而进行了进项税抵扣。
2.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发电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对税务管理的理解有限、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企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建立税务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税务管理制度,但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治标不能治本;内部控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盲区,结果是内部控制再多最后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二、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准则的要求如实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建立《财务工作管理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方面继续保持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继续稳步提高,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会计核算标准化。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编制《财务工作管理标准》,对核算中具体操作步骤、摘要的表述、会计凭证的附件、报销业务的发票等进行了统一要求,实现会计核算的标准化。统一和细化会计科目体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根据业务内容细化到部门、机组、项目等,满足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建立“稽核凭证—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完善”的闭环控制程序,对于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月度稽核报告,提示风险,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动整体会计基础核算水平的提高。以会计核算“零差错”为目标,遵循准则,夯实基础,提高会计核算规范化程度。加强发票管理,严把发票关,特别是针对跨期发票、定额发票的规范性管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确保及时准确完成报表的编制上报,为股东方及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2.加强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
加强对发票的规范性、报销凭证完整性的审核,防范涉税风险。充分利用税务中介专业力量的优势,分别对发票及涉税事项认真梳理,并出具审核报告,避免因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不规范引发的涉税风险。针对税务中介提出的涉税事项,逐项确认、明确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实现规范的闭环管理,并将税务自查及税务中介审核问题举一反三,及时共享。建立《税务定期计划登记表》,月度内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标注税务管理定期工作完成情况,并对不定期工作进行合理标注。建立完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保管、开具等管理制度,设立《发票使用簿》使发票使用管理规范、有效,建立较好的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3.建立全员税务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对税务风险防范起着决定性作用,个别发电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随着国家稽查力度加大和法制化进程加快,税务稽查面越来越全面,侥幸过关的概率越来越小,所以管理人员必须将税务风险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首位。企业业务形成是由业务人员经办,财税人员一般是对业务进行涉税处理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以业务人员对税务风险认知程度及践行情况决定着其业务的税务风险的大小,比如虚假发票的取得,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形式对涉税均存在影响,业务人员对税收态度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因此需要建立全员税务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从管理层到业务人员全面防范涉税风险。
4.加强税务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税务管理岗位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建立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的采集与研究机制,对涉及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传输与保管,建立公司级的税务知识库,实时更新税收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项财务培训,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注册税务师等相关的课程,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时跟踪新的税务政策,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获取机制,及时掌握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通过《中国税务报》等税务刊物,及时获得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文章建立导读索引,方便大家查阅。
5.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实现由核算向管理职能的转化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税务管理工作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依法合规纳税的同时,应加强税务筹划的工作,通过税务筹划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规避涉税风险。加强税务筹划与公司生产经营的结合。除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外,加强税务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支持,特别是合同管理中涉税问题的研究。针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