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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障中政府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主体,在社会保障各关系主体中,政府处于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社会保障要获得持续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样,政府要充分实现自身的职能,社会保障更是不可或缺的,这是由两者的性质所决定的。
首先,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品,同时具有私人物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其中公共物品的属性特征更为强烈。正因为社会保障具有如此强烈的外部性,由国家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私营企业来承担这项社会职能都是不现实的,既非其所愿,亦非其所能。
其次,社会保障的社会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要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资金收取与支付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来运行,而只有政府通过其政府权威与强制性手段才能满足社会保障社会性的要求。
第三,政府的介入是社会保障领域市场失灵的结果。社会保障所具有的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与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导致社会保障中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这也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理由。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市场失灵的本质原因是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性,对公平的追求与以竟争和优胜劣汰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机制不相容。
第四,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使其在社会保障领域具有一定的成本收益优势。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实施社会保障,必然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支付各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就能减少过高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率。同时,国家财政具有较好的风险防御能力,能更好的克服财务上的困难。
第五,政府的财政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保证。社会保障是长期性的社会工程,涉及几代人的资金管理与保值增值问题。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很难有能力在如此长的时段内抵御住社会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投保人也难以相信其给予的长期承诺。因此,只有依靠政府财政支持,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持续性的运行。
第六,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职能的充分实现不可缺少社会保障内容。社会保障是政府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项重要表现。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的千预,而政府要充分实现其自身职能也必须要介入社会保障,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性作用。
二 社会保障对政府职能的要求
虽然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的作用各异,但在承担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法律制定、监督管理、财政支持与推动制度变革等基本职能方面还是一致的,只是由于介入程度的不同,在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总体而言,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的基本职能包括如下几项:
首先,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与建立者。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久远、关乎民生的重要社会经济制度,绝非个人、群体所能负担和承受的,只有对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管理职能的政府才能成为这一制度设计的主体,才能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达成各方面的均衡与妥协,并通过政府权威与强制性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政府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者。无论是被视为近代社会保障先驱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典范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无不都是立法先行,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的。在现代国家,立法资源是由政府统一掌握的,只有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制定出正式的法律。
再次,财政支持与“最终付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这种资金流转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发放。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与财政兜底责任是社会保障财务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政府承担着社会保障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及监督的过程,具体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
最后,政府还是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主导者与实施者。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也需要不断改善以与之相适应,从而就会发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政府主导的色彩会更为强烈。
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变革时期,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导者,在设计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转换和承担转制成本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
三 我国政府行使社会保障中职能的缺陷
到了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我国开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旧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覆盖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城镇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偏低,企业负担过重。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一部分职工因企业的破产倒闭而无法享受原本应享受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三,社会保险费用来源单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对工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职工工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继续沿用传统的保障缴费方式,既不能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又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第四,管理体制混乱,缺乏有效监督。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混乱的管理体制,使社会保险基金难以统筹使用,造成社会保险失灵。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监督不力,造成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甚至贪污、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总体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转换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越位”、“不到位”和“缺位”并存,它的总体效率还比较低,还不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四 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
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什么?在我国社会特殊的转型时期,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如何履行自身责任、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重构?现对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政策建议。
一,应当坚持和增强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性地位。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以政府主导型为宜。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力,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庞大,由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成本也较低;尤其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转型时期,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性作用和所需承担的职能不仅不能削弱,反而需要增强。
二,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一方面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国民收入与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较低这个基本国情的墓础上,社会保障也应该保持低水平;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还具有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协调的同时还要尊重这种经济发展差异性,根据不同的保障需求采取不同的政府干预形式、承担不同的职能。
三,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建设一个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步伐。从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实践来看,立法滞后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仍为政策主导型,这与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制度的地位极不相符。条例、政策和规定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使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对于违规者无法可依,难究其责;政策、条例执行起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回旋余地,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缺乏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人们对未来生活预期悲观;从社会保障法律文本的历史渊源来看,其阐释和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涵盖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我国政府在转型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职能。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双重转型期,需要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干预力度,以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化解改革阻力,保证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推进制度创新、承担改革成本和采取临时性的非制度保障措施三方面内容。这都需要政府在尽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采取适当的临时的非制度性的社会保障措施加以弥补,尽可能的减少体制转型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承担财政出资责任。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良性发展的基础。政府是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承担者之一。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难题,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国家对它的投入逐年增加。尽管如此,但投入比例仍然明显偏低。因此,政府必须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
六,在政府管理体制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财政负担是上重下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责任不明确、不均衡,导致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地方政府没有承担或没有完全承担,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社会保障责任,在分税制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职能与责任。
七,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二元社会特点,我国政府在城乡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不同的职能。我国城市与农村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上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城乡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结构,这就要求政府在城乡承担不同的社会保障职能。应该建立一种和目前实际需求相吻合又便于向城乡整合目标过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核心,采取家庭保障、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对部分农村贫困人口的帮助也应从目前的不规范的救济制度逐步过渡到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家庭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家庭保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地位,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鼓励和支持家庭保障发挥作用,在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家庭保障可以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我国正处于新旧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阶段,我们应该汲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我国现有的条件为基础,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既不能照搬“福利国家”无限扩大社会保障国家责任的做法,也不能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的负担而全面否定。在推进建设我国社会保障领体系过程中,只有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我国才会顺利地建立起一个长远健康的社会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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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国情;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02-02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妥善处理大量旧体制遗留问题和新体制下逐渐显现的社会贫困群体的保障问题,以及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已日益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因此,研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改革的经验将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说,中国为了建立适合自己境况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对世界上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及主要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深入地研究,从而寻觅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境况比较
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建立起来并已经存在和发展了一百多年。由于它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上所有现代化国家皆把实施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国策。“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的《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英国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社会保障做出具体概念的界定: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是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这项计划包括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护收益计划。为此,英国把社会保障视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强调遵循普遍性原则[1]。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漫长进程中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均作了各具特色的有效探索。虽说西方过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存在诸多弊病,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别和弥补市场缺陷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实行宏观调节的一种重要形式。加之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文化历史各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先后不一等,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2]。但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条件、保障水平、基金来源、管理机构等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四种典型的实施模式。
1.“传统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社会保障的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相联系,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英国、瑞典、挪威等西北欧国家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给付的待遇标准是统一的。
3.“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组织经办,职工参加管理。
4.“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积累”的原则,社会保障费由劳资双方按法定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退休或有其他生活需要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发给职工个人。
总之,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所谓“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人类自古以来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外经验启示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形成到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阶段。世界各国在这一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而西方国家却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中国借鉴。
关键词:社会保障 制度建设 思考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因此,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相关思考。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均、社会保险基金补足和社会保障责任不清三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社会保障制度不均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均,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上面。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有两个倾向,一是适合城镇,不适用于农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二是适用于城镇户口的人员,不适用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农民工在城市得不到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和农民工方面还有待完善,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没有得到全范围的体现,加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
2.社会保险基金不足
社会保险基金不足也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的经验不足,一些传统遗留的问题仍有待解决。社会保险基金不足还表现在离退休人员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离退休人员的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模式在运行中出现了先收现付的模式。人口老龄化和经济体制转型是我国社会保险体制面临着两个问题。加之国家对退休后的职工隐含负债补偿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之间的矛盾激化。
3.社会保障责任不清
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社会保险责任不清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目前,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一方面,对企业和个人而言,企业和个人不愿意缴纳保险费用,又希望得到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对政府而言,由于没有划清责任,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职能错位和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针对上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可以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完善社保筹资体系和划清社会保障责任三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是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打破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有制格局,扩大其范围,把所有制经济下的劳动者都纳入到保障体系之内,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竞争环境公平,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发展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建立不同层次、不同标准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城市重点是放在医疗和养老方面,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然后再逐步过渡到所有保险项目的统筹制,覆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
2.完善社保筹资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有利于改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的现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完善社保筹资体系方面,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措施,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此同时,还应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规范社保筹资渠道来源,通过给予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力,建立起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财政补助和其他的多渠道筹资为辅助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有利于化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之间不平衡的矛盾,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完善。
3.划清社会保障责任
划清社会保障责任,有利于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建立起职责分明的体系,便于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管理。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应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对政府而言,政府要根据低水平、宽范围、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强制性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另外,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措施,都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语
总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只有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完善社保筹资体系和划清社会保障责任,不断探索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策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面、公平、系统、有效地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进而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提供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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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效率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着公平和效率的缺失,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提高保障水平。
一、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公平与效率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效率通常指经济效率,即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程度,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关系主体性力量的体现,不同的经济行为与活动效果可在事实层面上作效率的比较。公平是人对社会关系合理性的要求,是人们对不同制度、行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公平准则因社会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并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现实的公平只能与现有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人们的社会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形式只有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才具有现实合理性。效率反映社会财富的生产状态,公映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二者间以利益为中介在社会现实中结成了难以割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尽可能地缩小,做到公正、平等。效率原则注重的是对个人贡献大小的评价,并依此来决定人们的收入分配,但也会拉大差距。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公平以效率为前提,没有效率的公平最终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体制不能产生效率,民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得不到正常的满足,不能说这种体制就是一种公平的体制。同样,效率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公平,如果社会缺乏基本的公平,必然陷入混乱和无序,难以维持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稳定,效率的增进也就无从谈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任何制度的设计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本身就蕴涵公平与效率两个目标,衡量其优劣最终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和统一。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政策的调整和社会制度的演进都可看作是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均衡过程。当前,国家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是从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更应以公平与效率原则来贯穿于始终。若偏重于公平,人们会逐渐形成依附于社会保障的惰性,宁愿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从事体力劳动,劳动生产率必然下降。若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公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经济发展也会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
公平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品,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是讲竞争讲效率的,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地位及生活的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和重要手段,通过收入转移弥补收入分配中市场机制的缺陷,补偿和抵消垄断和竞争给农民带来的各种损害,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起到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为首要准则。
效率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效率的任何下降,都会造成或加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困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从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层面看,其一,农村社会保障可为农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的实施可缓解农民贫困,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倡导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是农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也是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前提。其二,农村社会保障可保证农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农民的生活,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通过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提高农民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从而提高农业人力资源的存量,这是提升社会效率的前提。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而言也存在效率问题。如,社会保障率的高低、基金来源渠道的多寡、给付(发放)标准合理与否、基金管理和运营完善与否、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对等与否,都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和自身效率的高低。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营,不仅可以为提升社会效率奠定一定的投资基础,还可成为调节农业经济波动的“蓄水池”,直接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统一、契合的关系。公平和效率都应服从和服务于农民社会保障这一目标。如果制度设计正确,政策选择合理,公平和效率可以实现最优组合,也就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欠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受生产力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存在公平与效率失衡的问题,使农业发展受到影响。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的缺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我国城乡分割的现实,使在社会保障中采用“双重标准”,对农村和农民是一种歧视性的标准,对城市和市民是一种特权式的标准。1、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且不均衡。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是面向部分人的以福利、救济为主的临时性有限的保障措施。除福利、救济等涉及面较窄的项目外,诸如医疗、养老等重要的且涉及面较大的项目尚在改革试点中。到2004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占适龄参保人数的12.3%,全国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只覆盖约13.4%的农村人口。不仅如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各地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在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养老计划停滞,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农村比较完善;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开始建立农村医疗保险计划特别是大病统筹计划,而贫困地区的状况几乎为零。
2、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缺位。由于政府对农民依托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估计过高,以至于政府疏忽了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责任,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城市社会保障的建设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应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财政投入应是保障资金的主渠道。但由于观念上的偏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上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
3、我国农民的意见表达不畅使其社会保障缺失。广大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虽然有县及县以下的基层政府和组织,但在本位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不顾及农民的利益,使这些信息(被认为是不利于政府政绩的)在传输过程中往往就被层层抵消掉了,农民的真实意见难以进入政府的决策议程,从而难以形成公共政策。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效率缺失。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从法律的层次上,目前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框架,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管理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农村社保基金大多都是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基金使用混乱。二是管理混乱、条块分割,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又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从管理机构上看,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和农村养老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一些部门、乡村也制定了社会保障办法和规定。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使管理体制处于混乱状态。三是社会保障基金在运营中未引入市场机制,政事不分,也制约其提升社会效率作用的发挥,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社会目标是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经济目标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尤其要与发展生产力、增进农村中的协调竞争和促进农业生产相联系。合理化目标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计,应该保证按照每项津贴的性质,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数量,与其筹资来源相适应。
(一)明确了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
《决定》在第九部分集中阐述社会保障问题时,首先明确的便是要“加快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提法显然具有针对性。因为经过近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走过了改革普惠的阶段,正在进入利益分割的。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的利益冲突,以及地区与城乡发展失衡的现实格局,均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在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近二十年来尤其是近五年来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必须看到这一保障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缺漏、保障不足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只有25%的老年人有养老保险保障,10%的人有医疗保险保障,20%的非农劳动者有工伤保障,面向乡村数千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均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与城乡居民的需要。上述事实客观地揭示了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足。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的问题不是可能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而是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还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调节力度还有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距离。
有鉴于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时代背景下,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具有了必要性与紧迫性,而且也具有了相应的经济基础与环境条件。(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总基调,这一基调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短期内可以是一个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都应当免于陷入绝望境地。
这一指导思想较之以往单纯强调社会保障改革只为国有改革配套,或者仅仅充当市场经济的一个支柱,显然要更全面、更先进、更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它将促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的现实局面逐步得到改变,社会保障最终将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内容,并在其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作用。
(二)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在(决定)中,有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论述体现了执政党对这一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提出了要健全就业、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强调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并在发展非公有经济时明确提出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提出通过户籍改革实现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应是其中应有之义),以及对居民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规划等。这些论述虽然较为分散,但总体发展思路是清晰的,即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全面建设,尽快朝着体系完整、制度健全、水平适当、统放有度的方向推进。
二是明确提出了统一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追求的是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并最终使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换言之,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失业保险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统一。
三是确立了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路。如明确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及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贫困农民医疗救助等,体现了不同部门之间统筹考虑和城乡之间统筹发展的基本取向。
四是突出了完善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的有机结合。(决定)不仅较完整地阐述了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建设要求,而且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以及中央与地方政策社会保障权责的划分等。
上述基本思路的确立,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不断地走向深化,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全面得以确立。
(三)进一步确立了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皮建设的蓝图
(决定)不仅在第九部分集中阐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等主体框架的内容及其建设方案,而且在第四部分、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亦论述了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从而确立了全面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蓝图。
从(决定)的有关内容可以看出,这张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蓝图主要包括了如下基本内容:
第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下,明确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整城镇全体从业人员和这一制度最终走向全国统筹的要求,但针对现阶段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现实,(决定)提出从这种低层次统筹迈向最高目标的具体步骤,这就是依循建立健全省级调济基金、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后才是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在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侧目标已经非常明确,走向这一目标的路径与步骤也非常明晰,从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职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这是基于下岗职工现象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这一政策的终结而逐步消失而提出的,它是当前正在推进的工作,也是近年内必须完成好的保障改革任务。
第三,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真正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还可能需要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个人账户的作用需要认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与控制机制亦还需要完善;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这两项制度的改革事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实行医药分开、割断医疗行为与乃至医务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联系、对药品供应采取一定的行政干预(如计划供应、统一采购等)、杜绝医疗服务中的严重浪费现象,以及建立面向贫困人口的医疗社会救助机制、商业性健康保险等,均将成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取向。医疗保障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真正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而不是增加人们对疾病与医疗的不安全感,是应当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而不是简单的费用控制,但因为医疗保险关系的复杂性与人们对医疗保障儒求的差异性,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不仅自身还需要完善,而且寓不开包括医疗卫生体制、药晶供应渠体制乃至医院、医疗服务工作者的联动配合。
第四,继续推行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在各项社会保险事业中,工伤保险是所有劳动者均需要的风险保障机制,在各国也通常是优先考虑的,我国已经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让工伤保险尽可能地覆整全体从业人员,是这一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劳动者尤其是风险度较高的劳动者所迫切需要;而生育保险虽然并非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骨干项目,但它是女职工实现与男职工平等就业权益和承担生育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机制。因此,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作为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其重要性在不断上升,并将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通道。
第五,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针对以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滞后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改革,并严重地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现实,(决定)明确提出了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的任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除非是社会保障制度成熟并发展到相当的阶段,否则,公务员与各种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通常有别于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我国目前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险制度等,尚未改革,但随着市场体制的确立,现行退休制度亦必然需要改革。当务之急是需要制定(公务员法),明确界定公务员范围和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职业属性,这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的前提条件。
第六,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面向城镇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包括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测算、评估依据、实施程序等,均还需要完善。目前的实际情形表明,这一制度仅仅提供食物保障还不够,它还需要与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结合起来,如(决定)在第十部分深化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中,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一些城市已经确立了医疗救助政策,还建立了廉租房制度等。因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将向政府负责、救助功能强化、程序规范的综合型社会救助机制迈进。
第七,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决定)在第九部分虽然明确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但同时强调了现阶段还需要奉行社区保障和国家救济相结合,这是针对全国乡村而育的,发达地区正在尝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发展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同样是符合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取向;(决定)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决定)在第十部分明确提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积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表明了执政党将解决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条件摆在了较突出的位置,而通过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来完成这一任务完全符合现阶段的国情;(决定)在第四部分还突出了“完善农村扶贫开发”、“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等思路。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是需要全面推进的,而疾病医疗、贫困救助、养老保障等则构成了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
第八,重视补充保障机制的建设。(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在此,虽然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主建立的机制,但因其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独特层次,政府的鼓励将主要体现在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上。只有补充保障机制得到确立,完整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才可能最终形成。
第九,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决定)明确了多元化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方针,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这里的第一个重点是真正实现多元化筹资,包括国有资产补偿、国家财政供款、单位与个人缴费以及面向社会筹资、通过基金营运获取收益等,均是扩充社会保障基金、维护这一制度财务稳定的必要举措;第二个重点是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因为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公共后备基金,是事关亿万受保障者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财政支撑,安全性不仅是基金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这一制度可靠性的保证。因此,在多元筹资和基金规模日益壮大的条件下,管理好基金便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补充与法治精神的体现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形成于19世纪末的德国,继德国之后,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施了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制度。各国相继以社会保障形式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缓和随工业化的发展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通过政府干预,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一贯扮演的角色,其实就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结果的合理修正,也是对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历程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881年德国首次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开了世界各国通过法律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先河。随后颁布了《事故保险法》、《伤残及养老保险法》、《职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样,瑞典、法、英、美、加、日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无不伴随着大量详细的社会保障法规的颁布与实施,这成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一大特色。
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情不同而异。但不外乎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是在国民遭遇疾病、受伤、生育、死亡、年老、残废、失业等情况,造成收入中断或丧失时,给予一定的补助及帮助以保障其生活来源的制度。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保障制度,它是在个人与雇主缴费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支持运作的,带有国家强制性。其中社会保险的四大支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事故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部分。以瑞典为例,它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1994年支出能够占到当年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86%,其核心地位可见一斑。
社会救济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提供的保障制度,一般由财政拨款。具体的救济标准随各国的生活水平不同而异。各国对于社会救济的项目及领受的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如日本规定大城市一个4口之家的救济标准是每月14.3345万日元,这样受救济家庭的生活标准可以达到普通家庭消费支出的60%,领受社会救济的人和服刑者一般不能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是保证社会成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设施与服务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住房、医疗与教育等方面。也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福利补助与休假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是高福利国家。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其服务对象相对较窄。例如农民最初就没有被列入社会保险范围内,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这一职业不需要国家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走向完善,所服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目前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对象已扩大到全体国民。以日本为例,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制度”(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奠定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基础。这也是继北欧诸国之后,世界上第12个建立“全民皆年金”的国家。又如法国,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既有覆盖80%人群的“共同制度”,又有农业人口、国营铁路工人、银行职员、海员、矿工、神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国有企业和国家公务员等20多个特殊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主要是西北欧国家,相继宣布自己已经建成了针对本国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虽然这种说法不免有夸大之处,但足以表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广泛地渗透到整个社会经济中去,涉及到的项目也几乎是无所不包。
三、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但也并非尽善尽美,尤其在一些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支出过于庞大,加重了财政负担。高福利政策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出现了巨额财政赤字,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例如1992―1995年,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出现2300多亿法郎的赤字,1996年又有500多亿法郎的亏空。如不设法解决这个缺口,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将无法继续运转。
其次,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少数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就业职位;疾病保险中的小病大医、药品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过高的累进税率,又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诸如此类的社会现象都会在客观上降低经济效率。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长速度。如果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就会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且造成了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低下。
四、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可谓有得有失。我们的优势就是可以清楚地看到别人已经走过的路,正确地分析我们面临的形势,设计出发展与完善的正确步骤。具体说来,在巩固目前社会保障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至少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以法律的形式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其在我国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顺利实施、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它的规范性与相对的稳定性。只有法制化能保证这一点。即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下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迫切需要明确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面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一些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二)扩大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健全保障的项目
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特别是机构改革的进程缓慢,这与我国缺乏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很大关系。没有切实的保障措施,人们就无法免去后顾之忧,在处理就业问题及消费时自然会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因而要顺利推进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首先应跟上。即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险,重点完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真正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可以考虑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尽量缩小城乡差别。
(三)在资金的筹集上,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同时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
摘要:当前我国的社会劳动力资源十分短缺,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所以国家政府不断的寻求解决这种局面的方法,灵活就业就是一种主要的就业方式,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和挑战,就是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成为了当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灵活就业人员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入手,以此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 :灵活就业 社会保障 和谐社会
目前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这种严峻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结构性矛盾突出,政府等部门所能提供的岗位严重不足,所以灵活就业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也就是说,灵活就业能够解决中国的失业问题。随着灵活就业的兴起,也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健全,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现行的社会状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障的的覆盖面不足,城乡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公平,很多临时工、个体经营者很难享受到社会保障政策,而真正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还有一些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资、独资企业中的职工只能够享受到一小部分的社会保障。随着灵活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这一群体长期不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惠泽,就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例如社会不稳定、公平缺失等社会现象。由此看来,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是顺应时代潮流的,能够解决就业问题,但是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拷问。
一、我国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模式分析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并不是每个地区都制定就业人员的都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其中大多数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由此可见农民工是城市灵活就业的主要力量,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力度,确保社会的公平。
目前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保框架,另一种为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全国的大部分地区来看,第一种模式的外来务工人员归入到城镇职工的基本保障制度中居多。这种模式也有两个主要的特点,一是不单独的设立社会保障制度而是将这部分人员直接纳入到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大部分人员都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务工时享受养老待遇,但是在返乡时,将养老保险资金退给本人。
目前上海就执行这种模式,即单独设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是与城镇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有几个特点:第一,每项保险对应着三种不同的待遇。城镇的职工的社会保险一般分为养老、工伤、生育等种类,外来的务工人员不实行这些保险而是执行综合保险。一个保险对应着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种待遇。即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只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第二,统交的费率是有规定的,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每三个月需要缴纳一次。第三,所有的待遇均是一次性发放。这样的设计也是有原因的,主要是解决务工人员不固定,长期流动的问题。一次性发放对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是有帮助的。如果务工人员在流动时出现意外状况就会将所有的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是家属。以前并不是这种情况,以前是职工如果出现工伤,企业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人员要呆在单位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单位都要支付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如果实行综合保险,在单位给工伤员工支付完待遇之后,工伤人员还能够领回一部分资金。第四,还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来办理。委托保险公司来经手此事也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在基金增值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本来事务就十分的繁杂,很难抽出一些时间来处理这件事。还有就是养老补贴由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优势,无需参保人员返回到当地办理,这样执行起来十分方便。
以上的这几种模式都是有着自身的优点和缺点的,尤其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而设立的,并不适用于整个灵活就业的群体,下面就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时应该坚持一定的原则,例如依次推进原则。这个原则也是十分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情况,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所要求的。还有就是灵活性原则。这就是说明灵活就业人员这个特殊的群体,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要与保障制度相适应还要灵活的有改动。
根据上述两个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1.观念要转变。观念的转变很重要,树立灵活的就业群体是主要的措施,这些就业群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内容,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所有的就业群体,如今发生了变化。从全球很多国家上来看,发生这一转变是一种不可抵御的趋势,这种趋势能够反映出我国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和就业特点,会有长足的发展。但是有效的解决这一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是重点,解决好这一问题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就业。
2.加大宣传力度。很多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对社会保险缺乏一些了解,即使有参保的积极性,但是不了解也未能参保。所以要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及目的都公开透明,使这部分人员参保更加方便快捷。
3.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目前很多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者是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一致。这就给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带来了一些限制,例如一些人员无法从待遇低的地区向待遇高的地区流动。给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带来了限制。如果全国制定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可以促进这部分人员的流动,帮助社会人员再就业。此外,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关系的信息资源能够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当前的灵活就业的群体逐渐增多,工作的变动也变得十分频繁,这就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建立专门的信息库适应发展的需要。可以逐步实现会保障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提供了较大的便利。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或者是相关的单位可以不分城市的一次性办理社会保险,不间断地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记录、接续、转移,做到“通用、简便”。
4.制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中,使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更加规范。在执行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以法律为依据。目前我国的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地方的立法存在着分散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覆盖到所有人,不具备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建立和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5.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随着就业体制的不断变化,社会上的就业关系逐步呈现出灵活化和市场化的趋势,这也是适应着复杂化、分层化及多样化的灵活就业人员。所以就要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者是缴费率也相应的适应着灵活就业人员,适应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有一定的比例的,每年都应该按照固定的比例来收取社会保险费用。在收取社会保险费用的时候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可以年度为周期确定的收入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有的基数比较难以计算,则可以用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最低限,缴费的比例则相对灵活些,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设计更直观的定额缴费办法,按照对应保障待遇的平均缴费水平确定定额缴费标准;建立多层保险,以适应不同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
总之,任何制度的制定都要符合国情需要,绝对不能建立一个短时间有效,但是以后发展会出现问题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符合国情要求,则会影响中国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只有坚持科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严谨的制度,坚持考虑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相协调,才能保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有保障的福利,并且保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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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黎娅,女,1972—,毕业于中央党校,本科学历,现就职于河南省安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碳水化合物让人更聪明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必然性。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是公平、公正,不同利益有效协调,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所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农民养老中的作用。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抓经济建设转变到市场经济中主要抓市场建设,办好公共事业,搞好公共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在当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攻坚阶段,政府必然要加快转变职能,重点搞好公共服务,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体系。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人力资源是国家第一资源,良好的国民健康素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于我国目前医疗保险覆盖面过小,44.8%的城镇居民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患病群众承受着生理、心理和经济三重负担。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民医保,提供全面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也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基本目标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健康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行全民医保,让全体公民通过基本医保来共享现代文明,以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农民参保率低且不稳定。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全国5400万参保农民仅占7.45亿农村人口的7.2%。同时由于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农业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带来收入上的不确定,导致停保、退保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障程度低。低收入只能低交费,参保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起到真正的养老作用。从各地领取养老金情况看,尽管存在地区之间或同一地区内部不均衡现象,但普遍金额偏少,多者每月百余元,少者几十元甚至几元,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保富不保贫。从已参保的农民结构看,目前参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富裕群体,最需要参保的未来养老困难人群却因没有投保能力而被排除在外,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的初衷。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村养老保险在是否实施、实施时机及模式选择等问题上缺乏统一认识和长远规划,实践中制度化程度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唯一的准法律依据是1991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二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普遍较低且不稳定。生活压力致使大多数农民只能满足当期基本生活消费而没有能力为养老积累;三是基金管理与运作不规范,投资渠道狭窄。如基金统筹层次低,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基金管理混乱,不能实现专款专用,挪用、流失现象严重,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等等。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循序渐进的原则。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在理论上明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确定,既要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国家财政承受度和农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要求。经济条件好的富裕地区,应尽快全面开展,一般地区,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对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要把社会保险与救济救灾工作统一起来,扶持贫困户参加社会保险,提高他们战胜灾害、脱贫致富的能力。
2、城乡衔接的原则。
二元格局下的城乡保障差别过大,城乡劳动者的境遇很不平等。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几乎不存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城市而言,我们也应该明白,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将使不断完善提高的城市社会保障受到严重冲击。因为随着户籍、用工等制度的改革,大量无保障的农民必然涌入城市。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与城市职工一样享有工伤、疾病等社会保障权利。进城农民分享城市社会保障资源,会引起城市社会保障的不稳固。有了稳定发展的农村,才会有安定祥和的城市。所以,我们应从城乡互动的角度,全面统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3、事权清晰的原则。
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中注重制度建设,对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实践中由于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事权缺乏明确划分导致财权与事权脱节,地方严重依赖中央、相互推诿责任等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事权划分问题应得到高度重视。正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关键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事权在政府间和政府职能部门间作出明确划分,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职责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做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并以法律形式规范下来,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四、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1、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停留在传统社会保障模式和社会救济等低水平层次上,很大一个因素是观念在作崇。首先,传统的“养儿防老”、“靠人不如靠自己”的思想支配着农民的行为。在我国农村,家庭作为人们生活保障的第一条防线,是对其成员遭受意外及不能劳动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单位,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难题。人到老年依靠子孙养老生活,可谓“多子多孙便是福”;其次,由于受认识能力及经济难题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对社会保障不够重视,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被纳入法制轨道,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干部、群众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有人认为农村家庭人口多,可以发挥养老作用,农民有土地可以作为最后的保障。加上这些年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而流动人口中青壮年占60%以上,这样必然弱化家庭养老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耕地面积日益减少,人均土地面积不足1.2亩,全国有7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有的地方农民靠种地吃饭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养老,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也得重新认识。还有人认为,农村人口多,国家没有能力考虑这个问题。确实,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对我国还不富裕的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2、大力发展经济,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坚强的后盾。
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可见,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一方面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保障需求,还要充分考虑提供保障的可能,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或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配合相关政策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注入强大的活力、奠定坚强的后盾。
3、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证。
要给我国9亿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资金问题无疑是个核心问题。由于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财力有限,单纯依靠国家为农民提供较高的社会保障待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要多渠道地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坚持个人缴纳基金为主,国家集体补助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来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根据农民个人年收入的水平,可适当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障金。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必须要以其收入水平达到一定高度为条件,而且这一收入水平是实在的、不浮夸的。第二,要通过有关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第三,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同时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可开征社会保障税。第四,要建立个人帐户。无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第五,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已有多年,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商业保险适应性强,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第六,要重视各地慈善机构建设,争取慈善基金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
4、强化监督管理,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保驾护航。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不力等问题相当严重,妨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因而,应把强化管理作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来抓。具体负责制定农村社会保障规则和政策,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发放,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按照管理、执行和监督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各级地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有效制衡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稳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08-01
一、社会保障制内容和功能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国家制定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我国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者遭遇到各种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从而保证这些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主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个个人储蓄等部分组成。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它的主要功能有: 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减轻国家负担,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需要;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需要。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我国目前的最大国情就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极端,因此,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并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只要表现在:参保人数不断增长;普遍的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在退休人员养老方面,已连续第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5700多万人受益;扩大新农合的参与范围,缓解了农民看病压力。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我国目前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维持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财政补贴将不断增加,给公共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由于老年人口的医疗费用是中青年人口的3~5倍,人口老龄化本身也将大大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人口的高龄化(指人口中80岁以上人口比例的增加)还将大大增加对于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的护理需要和成本。
(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较小。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的主要方面还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私有企业、个体经营者、下岗职工和一些外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完全参与到保障体系中来,而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更是处于边缘地带。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我国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这种巨大的差距严重的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也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才颁布了第二部保障法,这将大大缓解我们的社会保障中不能与时俱进的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就整体而言,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各方面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完善老年人的各项保障权益。我们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加大推进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政府应鼓励社会上的各个方面参与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形成以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老龄事业、服务的多层次发展模式。另外,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政府正在制定各项专项涉老法律、法规。而最近这些年,一些人呼吁提高我国退休年龄,减轻养老资金压力,这也为我们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太窄,因此我们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各类职工都能参与到保障体系中来,这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另外一方面,应将我国的农村居民纳入保障体系中来,这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是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稳定的大事。目前,国家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我国将围绕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将继续推进重大制度建设:一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全国全面推行;二是规范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非因工伤残待遇和遗属津贴政策;三是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四是积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将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240元。这将大大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水平。
(三)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轻失业保障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四)尽快实现全国社保统筹运转。现阶段,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还不能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不到两年),由于社保关系无法异地转续,且转移时只能提取个人缴纳部分,导致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保,基础参保率很低,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建议尽快克服制度和技术上的问题,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允许社保中单位缴纳部分也可以随个人进行转移,允许个人以最低标准补交,保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