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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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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

第1篇: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失独老人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三十余年,取得的成果是不可否认的。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产生了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不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导致失独家庭生活贫困、精神痛苦等问题突出。2001年以来,专家学者们围绕“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们分别从法律援助、经济困境、精神保障等多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前存在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度不够、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专门针对失独群体的法律缺乏、农村失独老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因此建议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方式,完善“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帮助“失独家庭”成员走出困境,让失独者能够幸福生活。

一、研究文献样本分析

笔者以2001-2015年为时间段,在中国知网(CNKI)分别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无后家庭”“失独家庭”“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五个关键词进行文献检索,分别检索出种18774、3647、2899、2283、1554种结果。可以推测2012年以前关于“失独家庭”的研究都是围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无后家庭”开展的。具体统计分析见表1。根据表1和图1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失独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研究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2012年以来,关于失独家庭的研究数量成倍增长。通过图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2001-2015年这个时间段内,关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研究数量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但折线图中2008年是一个研究数量的峰值,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认为该峰值的产生可能是由于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这一自然灾害导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数量增加,产生了更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形成了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更多的关注。从图1中我们可以得出,2012-2014年间关于失独家庭方面的研究也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所以,失独家庭问题仍然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同时在2012-2014年间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文献研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国内学者更多地关注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

二、研究成果述评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和总结,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述评主要从失独家庭内涵及规模、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政策依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分析五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关于失独家庭内涵及规模的研究

关于“失独家庭”的内涵,学者们已形成基本的共识。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2013)[1]等认为,“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上,基本已经失去再生育能力。穆光宗(2011)[2]等人曾经提出“计划生育无后家庭”的概念,是指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孩子夭亡的家庭,一般是指母亲超过49周岁,退出了生育期的家庭。关于失独家庭规模的研究,首先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现有独生子女2.18亿,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平均每10万人中有40人死亡,每年的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3]。因此,每年增加约7.6万个失独家庭[4]。另外,中国社科院人口学者王广州(2008)[5]测算指出,2010年中国失独家庭达100万,如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到2050年中国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过1100万人。易富贤(2012)[6]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对失独老人的规模进行了推算,2.18亿独生子女在1975-2010年期间诞生,这就意味着将有1009万独生子女会在这期间死亡,会产生至少1000万的失独家庭。这么庞大的失独群体,给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难题。

(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依据研究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做了明确规定[7],政府将向他们发放扶助金并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11月28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项扶助制度[8]。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这是最早关于扶助金标准的国家政策[9]。经国务院同意,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规定,从2011年开始,将“半边户”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经济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多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并自2014年起,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10]。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研究

关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主要存在养老保障不足、精神保障缺失和医疗保障不健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养老保障不足

在社会救助方面,学者洪娜(2011)[11]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扶助制度存在严重不足。首先,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针对这个必要的帮助,许佳(2014)[12]等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到底什么是必要的帮助,标准是多少,“必要的帮助”这一概念过于模糊。其次,2010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扶助金。学者张必春、江立华(2012)[13]认为这一扶助标准甚至赶不上“低保金”。最后,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学者张艳丹(2013)[14]认为这样的补助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失独老人基本养老需求。学者陆杰华和冯镱峰(2014)[15]则认为,这些社会扶助制度本身就存在定位缺陷和扶助效果缺失的问题。社会保险方面,刘岚(2008)[16]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失独群体的专项保险制度,现有的社会保险无法满足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周璇、吴翠萍(2015)[17]认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碎片化”,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养老金不统筹的问题。城镇失独老人有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险,而农村失独老人没有社会保险,只有年满60周岁才会有“新农保”,农村失独老人仅仅依靠“新农保”的补助金是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对于“新农保”,学者邓大松、刘远风(2011)[18]指出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远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过低的替代率直接导致农村居民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养老机构方面,学者金珑嘉(2013)[19]提出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同时存在养老机构服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学者张祺乐(2013)[20]指出我国养老机构普遍存在入院门槛过高的问题,同时目前我国缺少对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学者张艳丹(2013)[14]认为机构养老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甚至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2.精神保障不完善

关于精神保障,学者张艳丹(2013)[14]、李永兰、王秀银(2008)[21]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尚未建立关于失独家庭的情感关怀机制的问题,缺乏针对失独群体的情感支持网络。同时,学者李晓兰、巩文彧(2014)[22]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对失独家庭的社区关爱网络建设缺乏的问题,并且指出失独家庭精神关爱机制不健全。江雅琴、刘雪兰(2013)[23]两位学者认为政府现有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中缺乏对失独老人的社会关怀,很少建立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来满足失独老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广大农村地区关于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几乎一片空白。

3.医疗保障不健全

对于医疗保障方面,学者秦秋红(2014)[24]认为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进行手术和特殊检查时,必须有直系家属签字。中国计生协会党组副书记杨玉学(2015)[25]提出我国缺乏针对失独家庭的国家政策性保险,没有专门针对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学者王文华、周丽英、陈秀玲、王建国认为目前“新农合”的患者受益水平不高,与城镇医疗保险相比,在住院时农民需要先垫付全部医药费,这是“新农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农村失独家庭的医疗保障状况更加严峻。

(四)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学者们认为是国家政策、经济原因和社区功能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将对以上三方面原因进行宏观分析。

1.国家政策原因

国家政策层面,郑功成(2007)[26]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养老制度的不健全都对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造成了影响。首先,桑宗艳(2013)[27]、周沛、周进萍(2012)[28]等人都认为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才产生了失独家庭。其次,学者张必春、江立华(2012)[13]都认为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过低。所以国家的补助标准低是社会救济不足的原因之一。再次,李贞怡(2014)[29]认为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新农保”无法保障农村失独老人的医疗需要。最后,陈鑫婕(2014)[30]认为国家没有关于失独老人的特殊养老保障制度,而且我国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农村失独老人的生活更为贫困。

2.经济原因

吉林大学李世佳(2014)[31]认为目前虽然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扶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措施,但是各地的补助标准高低不统一,政策的范围参差不齐。王国军(2009)[32]认为在计生家庭扶助的标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特别是城乡差异。通过学者罗丹(2013)[33]整理的我国各省市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来看,各地区因为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补助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市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5000元,而山西省则是每月200元。穆光宗(2011)[34]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家庭,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张怡静(2014)[35]认为失独老人的自我保障不足,失去了独生子女之后,缺少了来自子女的经济供给。学者王辉(2014)[36]指出农村失独老人没有退休金,大部分经济来源于自己年轻时的储蓄,失去了子女的经济供给,很容易导致生活贫困。钟宇菲和张莹(2013)[37]认为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农村失独老人,在没有退休金的情况下又失去子女的经济供给,仅仅靠“新农保”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3.社区功能原因

胡亚光(2015)[38]认为目前我国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社区养老的经验,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区中也缺乏专业的服务团队。顾立(2010)[39]指出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汤雯雯(2014)[40]指出社区缺乏针对失独老人的帮扶机制,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必要的娱乐设施,这些都导致了社区的服务功能缺失。

(五)关于解决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1.国家政策方面

第一,失独家庭很大程度上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所以,穆光宗认为国家要适时调整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减少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这是从根源上解决失独家庭产生的途径。第二,王国军(2009)[33]认为国家要设立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政策性保险,来抵御养老风险。第三,赵新军、吴晓静、周玮玮(2014)[41]等学者认为要加快完善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机制,并加强立法工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法律依据。第四,机构养老方面,孙炜红(2012)[42]等学者认为应建立单独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同时王海涛(2015)[43]认为还要通过修正现有的养老院入住制度,建立失独老人优先入住养老院的机制,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2.经济保障方面

王秀银、穆光宗、周沛、周进萍等多位学者都普遍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要提高社会保障救济金的水平,并建议建立养老金动态增长机制,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来获得更多的救济金以帮助失独家庭。学者高(2013)[44]建议国家应设立失独家庭专项扶助金来应对失独老人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问题。学者周伟和米红(2013)[45]建议国家设定统一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的保障水平。孙炜红(2012)[42]认为,要通过建立对农村失独家庭的帮扶机制,来提高农村失独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

3.社区功能方面

社区要构建完善的关怀和精神干预机制,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金燕燕,2012)[46]。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心理辅导人才,建立心理辅导站、爱心服务站,通过心理疏导改变传统观念对农村失独老人的束缚(赵新军等,2014)[41]。各地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大部分体现在经济救助方面,所以,韦艳、姜全保(2014)[47]建议在社区工作中,在加强对失独老人的心理干预和心理慰藉的同时更要考虑不同家庭的特殊性。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工作者、农村社区的独特作用,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张艳丹)[14]。赵仲杰(2009)[48]强调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以社区为依托,构建农村失独家庭社区自助体系。

三、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与展望

纵观2001-2015年的文献,从研究数量上看,关于该主题的总量约有29157篇,但是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这一主题的仅有1554篇,约占文献总量的5.33%,所以,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这一主题的研究数量还相对较少;从研究视角上看,由单一的人口学逐渐转向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门学科交叉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在精读的50篇文献中,定量分析的仅有8篇,约占16%,定性分析的为42篇,约占84%,所以,目前该主题定性研究的数量偏多,定量研究的数量较少;从论文的水平与档次来看,作者精读的50篇文献中,其中CSSCI论文有10篇,约占总量的20%,所以,目前关于该主题研究的高水平论文的数量还不多。虽然研究失独家庭的文献总量较多,但是研究农村失独家庭的数量较少,仅占文献总量的5.33%;在研究对象中,研究失独家庭生活困境的多,综合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少,特别是针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更少。所以,在未来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中,可以采取定量研究的方法,更多地关注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Z].2010:4-28.

[2]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角度[J].社会保障研究,2013(1):72-79.

[3]北京大学人口所课题组.计划生育无后家庭民生关怀体系研究——以辽宁省辽阳市调研为例[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9).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Z].2007-08-31.

[5]王广州.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人数的初步测算[J].中国人口科学,2008:42.

[6]易富贤.大国空巢[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7]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政法〔2007〕78号)[Z].2007.

[8]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第2条)[Z].2008.

[9]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Z].2011.

[10]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Z].2013-12-18.

[11]洪娜.独生子女不幸死亡家庭特征对完善计生工作的启示——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例.[J]南方人口,2011(1).

[12]许佳.失独家庭帮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苏州市为例.[D]苏州大学,2014(3).

[13]张必春,江立华.丧失独生子女父母的三重困境及其辅助机制[J].人口与经济,2012.

[14]张艳丹.构建失独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3(9).

[15]陆杰华,卢镱逢.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当下问题与改革路径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1).

[16]刘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与社会保障[J].人口与发展,2008(6).

[17]周璇,吴翠萍.基于风险视角的失独家庭问题研究[J].老龄科学研究,2015(2).

[18]邓大松,刘远风.社会保障制度风险: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例[J].当代经济科学,2011(4).

[19]金龙嘉.失独家庭现状及其养老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20]张祺乐.论“失独者”国家的权利保护[J].现代法学,2013(3).

[21]李永兰,王秀银.重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需求[J].人口与发展,2008(6).

[22]李晓兰,巩文.失独家庭精神关爱问题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7).

[23]江雅琴,刘学兰.失独者心理问题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3(6).[24]秦秋红.“银潮”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兼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25]杨玉学.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J].中国人口报,2015(3).

[26]郑功成.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J].理论视野,2007(6):9.

第2篇: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 失独家庭 供需差异 精准补偿 教育补助分级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人口规模得到控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可否认计划生育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滋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失独家庭。2016年1月1日,执行半个多世纪的生育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落下帷幕――我国全面开放二胎政策。至此,政策性失独家庭终将成为历史,但在此过渡期间如何保障和维护政策性失独家庭的根本利益,帮助这些失独家庭走出困境仍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目前国内学者针对失独家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扶助制度构建与完善上,提出的扶助政策以经济扶助和社会帮扶为主。本文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失独家庭的需求和扶助政策的供给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二者之间存在背离。本文为弥合二者之间的差异提出了“精准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失独家庭的“需求”分析

在分析失独家庭的需求之前应首先认识到失独家庭除了有共同的需求,也有因其各自的“特殊情况”而存在的特殊需求,即最大需求。失独家庭的最大需求的满足有利于提高补助政策的有效性、公平性及效率性,实现失独家庭满意,政府低耗的目的。为此,我们需要对失独家庭进的类型进行细分,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挖掘不同类型失独家庭的不同需求。

根据失独家庭“失独”持续的时间长度可以先将失独群体划分为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在此基础上,依据失独家庭的成员情况对暂时性失独家庭进一步细分为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和选择收养的失独家庭,将永久性失独家庭进一步细分为无再次生育能力且无孙辈失独家庭和无再次生育但有孙辈失独家庭。

(一)暂时性失独家庭的需求分析

(1)再生育失独家庭的需求分析

再生育是失独者重新获得孩子的主要途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孩子不仅承担血脉传承的重任,更是一个家庭的粘合剂。失去子女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父母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事情,甚至有些失独者接受不了丧失子女的事实而选择自杀。因此,孩子在中国家庭极其重要。在医学研究上,49岁以下的父母比49岁以上的父母容易受孕,生产风险也较小。选择再次生育的失独家庭应该有年龄的区分,根据生育风险及抚养成本[1],应该在45-49岁之间通过统计选择一个年龄作为分水岭。

2002年,广州失独者文姨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在50岁高龄产下一对龙凤胎,09年文姨对媒体表示通过再次生育获得孩子使得精神获得慰藉,但是在2012年,年过六旬已经患上精神抑郁症的文姨因为担心高龄的自己及丈夫无法照顾好孩子而后悔再次生育,并在同一年与丈夫跳楼自杀,一场突变将这个四口之家瞬间击得粉碎。

通过文姨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高龄失独者的困境与需求不仅是生育的困难,更是对抚养重担的无能为力,如何解决好有意愿再次生育的高龄失独者所担心的抚养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选择收养的失独家庭需求分析

部分失独者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再次生育,收养成为他们获得孩子的渠道。朱建辉夫妇于2007年失去独子,由于身体原因,夫妇俩难以再次生育,家庭接近破碎。2011年,由于收养了弃婴萱萱,使得家庭再次充满欢乐,但是在给萱萱办理户口却屡遇挫折,使得夫妇俩产生了“难道我们就该注定孤独终老?”的想法。

虽然我国法律对收养有具体规定,朱建辉夫妇在收养弃婴时程序出现纰漏,但是,更大原因在于政府部门之间互踢皮球。让失独者收养弃婴是解决弃婴抚养问题与失独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解决方式,如何完善弃婴收养制度,建立让需要收养孩子的失独者能获得收养信息的制度,是解决失独者收养问题的关键。

(二)永久性失独家庭的需求分析

1.无再次生育能力且无孙辈失独家庭的需求分析

大部分失独者并未再次拥有孩子而成为永久性失独,根据相关调查,永久性失独者大部分离异,离异的失独者是所有失独者中自杀率最高的。永久性失独者的养老问题是其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不仅需要物质养老,更需要精神上的养老。七旬老人基叔于2009年失去27岁的独女,其妻与其离婚并离粤定居香港。基叔独自住在老宅,独自回忆过去。2013年,社工的陪伴给予基叔欢乐。基叔认为,金钱对于他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被爱。

根芝加哥生命历程理论[2],失独者的心理特点有:心理遭受创伤、封闭性、孤独性、忧虑及怨恨。很多失独者对外谎称子女出国未归,他们远离熟人,把自己封闭在孤独的环境内,从而产生一系列心理身体问题。对于永久性失独群体,国家不仅需要给予养老及医疗保障,更重要是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因此,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的培养十分重要,如何建立一个失独者愿意进入的社会群体是解决失独者圈地自禁的重要途径。

2.无再次生育但有孙辈失独家庭的需求分析

有部分永久性失独者是拥有孙辈的。65岁的失独者褚芝玲与孙子一起生活,由于担心孙子的生活,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生活来源,其不敢生病,不敢随便出门花钱,老弱相依的他们,面临物质及精神的困境。

有孙辈的永久性失独者比起没有孙辈的失独者来说,精神上获得慰藉,但是他们未来却面临更严重的困境,老弱相依的他们面临着失独者年老的养老及医疗问题,同时面临年幼的孙辈的抚养及教育问题,对于这一群体,不仅要完善失独者的养老及医疗保障,也要确保其孙辈的成人前的抚养及教育,给予其教育补助等。

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供给”分析

自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予以失独家庭关注,规定 “给予其必要的帮助”至今,从国家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本部分将通过对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梳理来分析“政策供给”的特点。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额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2015年12月中央下发决定要求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各地在经济扶助、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了各种扶助关怀活动。2016年,正式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以及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以及死亡家庭扶助的标准增加到与城镇水平同一水平的270元(伤残)和340元(死亡)。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弥补”虽然在持续推进,补助内容上不断细化,资金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却一直停留在对具体政策做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地方也对扶助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提高了扶助金的标准。如上海市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00元,调整一次性补助金为5000-8000元。深圳市失独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城镇家庭3万元;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重庆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可得到312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则为276元。对比不同地域的补贴政策也可以发现各省市的补贴力度大小不一,政策范围也参差不齐,具有较大的“不均衡性”。

宏观上,制度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如缺乏高位阶的、明确统一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既影响了规定的权威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微观上,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部分地区结合其物价水平给予了较为合适的补助金并广泛开展了各种扶助关怀活动,但仍有部分地区的补助金偏低,补助形式也较为单一。

三、失独家庭需求与政策供给的综合分析

结合第一部分的需求分析,可以将失独家庭的需求与政策供给之间用表格(见表1)的方式进行一个较为直观的汇总对比,需求列的各项需求按照各失独家庭类型对其的需求度从大到小进行排列。

根据表1可以看出失家庭的需求与政策供给之间存在着多样性与单一性的矛盾。目前的扶助政策主要以经济扶助为主,辅之以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在教育补助和便利收养方面存在空缺。

四、弥合供给需求差异的对策建议

针对失独家庭扶助政策与失独家庭需求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政府在提供补助时,应该有侧重点遵循“精准”原则,满足其特殊需求。但在此之前,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是进一步满足失独家庭的特殊需求是提高政策效率的基础。

因此,在制度上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予以失独家庭重视,勇于承担政府责任,制定高阶位的法律法规[3],对补偿的对象范围、补偿的具体内容、补偿力度均应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以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建立专项财政资金[4],保证资金来源,确实保证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和补偿能落实到位;三是建立针对失独家庭的国家补偿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对相应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及时的评估,确保补偿的顺利实施。

而弥合失独家庭扶助政策供需差异的对策则以“精准补偿政策”为主。根据失独群体的整体需求分析,可以把失独者的需求总结为以下四类:医疗、养老、收养、教育。

(一)医疗

病有所医是公民的基本需求之一,对于失独群体,由于其特殊性,对于这一群体的医疗保障,不仅包括普通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及大病医疗保障,还应对适龄的失独家庭提供试管婴儿等再生育的医疗保障,及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疏导的心理健康医疗。因此,对于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不仅要有医生的参与,心理咨询师或者社工必不可少。

(二)养老

生儿防老,由于失独群体失去了家庭养老的养老方式,我国的社区养老体系还不完善,所以政府应该为失独群体营造好的养老条件,根据失独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失独家庭资金及服务的养老保障,其中服务尤为重要,失独群体本身具有封闭性,年老的失独群体更加害怕孤单,所以政府在提供养老保障时,要着重提供服务保障,即由居委会或社区社工经常性的到失独者家中探访陪伴,或者完善社区活动设施,引导失独者参与室外活动。

(三)收养

收养弃婴是失独家庭主要诉求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的弃婴信息系统与失独者的信息系统尚未链接,所以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失独者成功收养弃婴的成功率低,政府应该将失独者信息系统及弃婴信息系统链接,让有意收养弃婴的失独家庭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若失独家庭有意收养弃婴,政府应该提供便利的服务,如弃婴入户、入学问题。

(四)教育

教育诉求是针对失独家庭中“新”二代(失独群体中再次生育或收养的孩子)或者第三代(无再次生育能力但有孙辈失独家庭中的孙辈)而提供的,由于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其负担新一代的教育费用能力不及普通家庭,因此需要国家根据失独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提供教育补助。教育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国家在对失独家庭进行教育补助时,可以从失独家庭的人口结构及经济条件进行分级补助。根据失独家庭的人口结构及经济条件进行分级,等级数由低到高表示补助力度由低到高(见表2)。

参考文献

[1] 刘彦文,樊.我国家庭生命周期消费和投资决策模拟研究[J].商业研究,2016(7):65- 72.

[2] 包蕾萍.生命历程理论的时间观探析[J].社会学研究,2005(4):120- 133.

第3篇: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州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领先”的要求,优化人口结构,深入推进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力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计生事业。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严格孕情跟踪服务管理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孕情监测到位率达到55%以上,立案“两非”案件查处到位率达到100%。

(二)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政策外多孩率控制在4%以内;出生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1%以上;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查处到位率达到100%。

(三)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政策落实和资金发放到位率达到100%。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跟踪管理到位率达到85%以上。

(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常住婚育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到位率达到95%以上,随访服务对象随访到位率达到90%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已婚育龄群众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落实率达到75%以上;近两年生育对象(不含符合政策再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60%以上;已婚育龄群众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

(六)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服务,计划生育督办、交办件及时办结率达到100%;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到位率达到100%;全面推进生育证件网上办理;全员人口数据库主要指标完整准确率达到95%以上;村居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有效应用率达90%以上;加强计划生育实名登记工作,实名登记准确率达到95%以上,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录入及时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村级责任。明确驻村领导为该村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主职干部和村专干为具体责任人,包村站所与人口计生工作实行挂钩,严格按照镇年终千分制考核兑现。镇督查室与计生办不定期对各村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其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加强业务培训,实现村民自治。加大对村(社区)两委、计生专干的业务培训力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策法规、日常管理、统计口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村级计生干部的业务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规范村级计生干部的选拔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村级计生工作队伍。

(二)强化常规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1、全面落实“单独两孩”政策。按照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进度,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决落实便民办证各项制度,严肃查处推诿扯皮、违规增设前置条件等行为,大力推广网上便民办证和“一站式窗口服务”。

3、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与药监、公安、纪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两非”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社会监督,完善 “两非”区域协作机制,确保“两非”涉案卫生计生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查处到位率达到100%。

4、坚持一月一例会制度,听取村级汇报,有针对性地落实重点人群包保责任,含孕情、环情、补救等措施。

(三)强化依法行政,提高计生执法水平

开展人口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培训和考核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查处违法生育案件。加强群众工作、综合整治等手段的运用,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对不自觉或者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名人富人超生的,从严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强化优质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各村(社区)要及时掌握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摸清本村(社区)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的基本情况,在提高“人群覆盖率”上下功夫,让更多的育龄群众享受到国家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采用讲座、发放资料、面对面咨询等多种方式,

宣传优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优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推进均等化服务。

1、加强计生技术和服务能力。积极推广随访服务规范化和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常住婚育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到位达到95%以上,随访服务对象随访到位率达到90%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已婚育龄群众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落实率达到75%以上;近两年生育对象(不含符合政策再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60%以上;已婚育龄群众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在社区、集市、宾馆、建筑工地等区域新增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畅通免费避孕药具供给渠道。

2、深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扩宽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实施面,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出台并落实均等化服务政策,确保全镇流动人口跟踪管理到位率达到85%以上。

3、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坚持按日反馈、按月提交,将平台信息交流、核实、反馈与日常信息采集工作有机结合,及时更新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拓宽信息来源,广泛建立QQ群、微信等联系方式,进行计生政策宣传,寻机组建计生网上协会。保障全镇村级计生专干流动人口联系专用手机正常使用,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转变群众婚育观念

突出宣传教育的首要位置,普及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文化,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加强宣传阵地规范化建设,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到90%以上。

巩固提高生育文明示范村(居)工作水平。继续推广“生育文明·家庭发展”红灯笼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生育文明建设。

(七)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积极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解决失独家庭、三级以上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计生特困家庭及独生女、双女户家庭的民生问题为重点,以镇政府牵头、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手段,紧紧围绕“衣食住行业教保医”八字经,建立并完善“奖优减免补助保”七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格局。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面落实农村计生奖扶、计生特扶、独生子女保健费、中高考加分、每年被一、二类大学新录取的独女、双女户家庭新出的帮扶等各项法定奖励政策。积极推进落实我镇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加强信息调研工作

做好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工作,至少有12条信息被县以上简报、通报采用或受到领导批示;至少有2篇新闻稿件在州级以上主流媒体刊发。

四、组织保障

按照“统一领导,目标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建立镇、村两级计生工作组织网络,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镇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人力、财力、物力支持;镇计生办具体负责全镇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工作点做好平时的管理督促工作。各村(社区)要进一步落实村级计生工作责任制,村主职干部亲自抓、负总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情况熟悉,落实到位。

(二)公安、法庭、教育、卫生、工商等齐抓共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活动共办、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参与人口计生工作,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五、奖励与责任

(一)当年二孩及以上纯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村,每例奖励200元。往年对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村每例奖励30元。

(二)当年无政策外多孩出生的村,奖励2000元。

(三)省、州、县、镇考核、暗访未出现出生上报差错的村,奖励500元,出现漏报、错报等重大差错的村处罚500元。

(四)对村安排计生工作经费,按上年末计生年报人口人平2元计算落实到村,出现一例多孩扣除计生经费800元。扣完为止。

(五)两年二孩及二孩以上长效节育措施率按照责任指标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奖50元。每差一个百分点从计生工作经费中扣除50元。

(六)孕情及时率达到55%,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30元,差一个百分点扣除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