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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针补税事件”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神经,引起了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该不该缴税引发争议,征纳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限售股转让到底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营业税上一直存在争议。就应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两面针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共识。笔者一直跟踪关注着“两面针补税事件”,认为该项政策变化在实践中执行并不得力,既有税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纳双方意识的差异。笔者认为,如果税收政策对一项经济行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税收政策更加明确、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质疑一:定性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准确
原始股减持到底是按照转让股权,还是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并无明确的税收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给出的征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具体规定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笔者认为如果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是无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转让应该征收营业税的结论。
质疑二: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及期货,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认定两面针应当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认定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两面针董事会公告中称:公司持有并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
笔者认为,股权由法定载体表现,对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现有税收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股权投资进入二级市场就自然改变属性转化为有价证券,政策上不够清晰。质疑三:应交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在计算办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情况,两面针属抽查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两面针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176.45元,附加税费2017043.91元,合计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却变成了12974073.06元。两者相差近440万元,说明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中,双方认定时存在不可忽视的争议。
质疑四:为何税收政策长期残缺且严重滞后
依法征税,首先税收政策要明确。税收政策不明,何谈依法征税。目前,国家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及如何缴纳当下在法律规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权转让税政残缺混乱,存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这就造成了执行层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税局对于企业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明显持相当慎重的态度。2010年,北京地税局对于纳税人转让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已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答复。
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正在完善税收政策,但关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来对于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买卖金融产品的正负差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相抵的,但是这两个文件适用的主体均是当时的纳税主体——金融机构,但现在这个征税政策已在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中开始执行了,非金融机构能否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征税的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层面还是不明确,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规定。
从相关资料看,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但是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征管操作办法。
在税证不明确的情况下,让纳税人买单,承担纳税责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当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质疑五: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
目前,仅是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如北京市、宁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转让收入不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政策解读》(2011年第2期总第2期)中,该局税政管理一科指出,对于股票市场大小非解禁后,对外转让收入是否应税问题,涉及全国统一执行口径,在总局正式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东江区2010年6月的《近期税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股票转让收入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刊登《福田区局制定“大小非”解禁减持持税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认识“大小非”解禁减持涉税金额巨大,对税收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影响。二是列明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法律文件,包括新旧营业税条例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区别,及如何计算税款。
《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质疑六:国家税务总局为何未回复纳税人申述意见
对两面针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公开表态,而是由督察内审司的名义,确认征收营业税,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门工作函。
两面针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对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益相关的营业税暂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两面针未收到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如何计税的回复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态度值得回味。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赋予了纳税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力。陈述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纳税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签收。——不知这些程序是否走过?
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申述意见未得到回复,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也是纳税人的应当享受的权利之一。
质疑七:两面针审计样本的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突出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施严格管理,重点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这是毫无疑问的,更是必须的。
由于自身行业特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之后,银行业的相关方案变动以及所受到的影响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银行业提出的相关改革方案,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对银行业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
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探讨;影响分析
一、引言
在“十二五”期间,在税收方面提出的关键内容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并通过部分地区试点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普及。在这一政策提出之后,社会对银行业针对这一政策作出的相应改革方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目前来看,银行业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改革方案,只是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对于计税方法的最终选择还没有做决定。
二、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原则
第一,对于增值税来说,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生产、流转消费品以及服务的各个环节的征税,每一环节都是相互抵扣的,将税款均分,最终的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对营业税中的原有缺陷和不足进行了有效的改善,另一方面也将增值税方面的优点充分的发挥出来,实现了流转税制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对市场中企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银行业来说,还是需要坚持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有利于将各个环节之间的税收抵扣,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税收制度。第二,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因此有效的改革方案加快产品的创新,促进业务拓展,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与质量;有助于中国的银行业“走出去”,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了银行业的多元化,加快了金融资源的整合;对其“专业化”的经营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社会协作与分工的进一步强化;在面对“网络金融”、“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等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加积极地应对。第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之后,银行业自身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促进,同时也加强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实体经济就会有更多的发展动力。这样一来,在实际的改革方案中一方面需要调动和激发银行业支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适当地减少实体经济需要投入的融资成本。第四,首先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必须充分的考虑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特点,注重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一定要避免直接套用相似的处理方式或者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其次是需要避免税会的差异过大,注重纳税操作的便利性,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而且还需要增加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和融合性,这样才能够顺利的推进改革进程。第五,对于目前中国的银行业来说,现实中较重的税负就是流转税,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地减少这项税负,或者是不增加银行业税负。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强调了“对于改革试点行业来说,从税负总体来看略有下降或者是不增加”。因此,在改革方案中,其基础和前提就是不能直接增加银行业的税收负担,然后再考虑该如何减少税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需要对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解决,实现各个行业之间的税负公平。第六,银行业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需要对所有涉及者的承受能力均衡考虑,其中国家和银行都是重要参与者之一。在改革方案设计的时候,除了需要对银行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之外,还需要对国家财力的可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考虑。这样在实际上对改革的要求不仅仅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税负,同时还需要注意减少对国家财政收入平衡产生的影响。
三、选择计税方法
第一,根据增值税的原理来看,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之间并不处于对等和平衡的状态,而且优先顺序也比较明显。从理论上来看,企业一般都会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有部分条件不完善的话,简易计税方法作为补充才会使用。因此,银行业的计税方法多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然后才是简易计税方法。第二,经过对这两种计税方法优点的比较结果来看,简易计税方法虽然在征收监管和纳税操作方面都更加的简单、便捷,但是实质上与营业税的差异不大,抵扣链条和重复征税的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存在着“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另外对于与银行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来说,抵扣进项税额的优点也难以享受。由此可见,简易计税方法并不能够成为银行业计税方法的首先选择。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上述简易计税方法所有存在的问题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对于实体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四、对银行业造成的影响
第一,影响税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来看,可以按照管理和业务的细项,分别测算出进项税额,一般进项税额抵扣是在总税额的2%左右。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当增值税税率<8%的时候,其增值税以及相关的税额是有所减少的,降低了流转税税负;反之如果增值税税率>8%,其增值税以及相关的税额都会有所增加,流转税税负也有所上升。[1]第二,影响报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之后,也会对银行业资产负债、利润、支出、收入等方面报表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定价不变的前提下,政策实施之后其实际的营业收入会有所减少,所减少的额度也就是销项税额。与之相对应的也会适当的减少营业支出,所减少的额度也就是进项税额抵扣。作为价外税来说,增值税是不用进行损益核算的,这样在政策实施之前,这一部分的税额也属于银行业的经济利润,而在实施之后,这一部分的利润就没有了。第三,影响经营。对于银行业的经营方面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多方面都造成了影响,其中影响较为严重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定价,随着不断加速的利率市场化,银行业的定价机制越来越灵活,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想把增值税转移给合作者,首先就需要将价格提高,但是这样一来往往就会造成客户的流失,但是如果降低价格留住客户的话,必然就会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损;二是影响内部组织架构,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之后,银行业可以单独设立业务流程处理、物业、呼叫、研发等内部机构,进而实现专业化的经营,但是进行专业化经营的前提还是需要加强对经营成本的考虑;三是影响系统改造,随着不断提高的信息化程度,这一政策实施之后就需要,银行业就需要进一步改进原有的业务处理系统,以确保计税、支出确认以及收入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第四,影响纳税。对于营业税来说,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总收入中直接计算出来的,是企业应交的税额,而对于目前的增值税来说,还是按照凭票抵扣制度来实行,这就需要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计算出来,然后再用销项税额减去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之后的税额,就是该阶段需要交纳的总税额,对于增值税中的发票来说,是需要经过专业认证的。银行业在实施改革之后,就会需要开具和收到较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需要对这些发票进行专门的管理,以免对涉税风险和税收成本造成影响。因此银行业在这一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需要加强。
五、对下游客户造成的影响
对于银行业的下游客户来说,对其造成影响主要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即银行业自身制定的征税政策、利率市场化以及银行竞争的程度、下游客户的实际类型。这些因素的变化程度都会对下游客户造成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两者之间的合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差异性
基金项目: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016年度校级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金融业‘营改增’的经济效应――基于动态CGE模型的研究”资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18日
一、引言
我国自2012年起开始推行“营改增”试点,至2016年底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邮政快递业、电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相继全部纳入“营改增”范畴。金融业因为其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被认为是“营改增”中最难啃的骨头。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业,平行税制的执行会导致税负不公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平新乔(2009)指出这种对中间投入的重复征税会提高第三服务业的税负率;程子健(2011)认为链条中断也会通过实际税负归宿的转嫁影响其他行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关于“营改增”后行业税负的变动,国内许多学者做了测算,胡怡建(2011)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利用行业核算账户法研究指出在10%适用税率下,金融业实缴税约下降200亿元,服务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潘文轩(2012)通过计算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带来的“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综合分析产业税负变化,研究指出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平衡的波动,但长期中,税负基本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已有的研究相当丰富,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如并没有切实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同一种征税模式可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是否有必要对不同细化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税模式值得我们思考。本文将基于已有研究,就金融业“营改增”对三大板块的差异性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金融业“营改增”行业差异性分析
201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计税方式由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从“营改增”前后税率对比来看,一般纳税人改革后税率比原税率名义上提高了1%,但考虑到营业税的计算基础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价税分离后,在不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实际税率增加约为0.66%。也就是说名义税率提高了,但是实际税率的增减取决于进项税额的高低。而由于金融业各细分行业业务的复杂性,可抵扣进项税额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会导致金融业“营改增”后三大板块的税负变化不同。
(一)“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36号文对银行业的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业务、不良贷款、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支出等方面的征税范围和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如表1所示。在实行“营改增”后,银行业总体上税赋成本会有所增加。“营改增”对于银行税赋的改变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幅度和覆盖的范围,抵扣幅度越大,则银行业税赋的成本越小;但从进项抵扣规则来看,银行业可抵扣的成本占比较小,征税范围变广,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会增加银行业的税负。特别是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因此预计“营改增”之后银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净利润可能有所降低。(表1)
(二)“营改增”对证券业的影响。证券公司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手续费收入、资产交易收入及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6%。由于应税收入范畴和以往大致相同,因此“营改增”对证券业的影响相对较小。(表2)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保险业务经营具有收入发生在前、成本发生在后的特点,这是保险业难以适用增值税体系的最大困境所在。一方面保险业流转环节相对较少,部分重要的支出项目如赔付支出等,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的不足20%,不能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另一方面保险业务相对较为复杂,如分保、共保等业务目前仍未明确界定是否可以抵扣等。这无疑加重了保险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官方数据显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税负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财险公司2016年6月和7月税负分别增长10%和6%,而寿险公司税负高达52%和23%。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短期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税负影响较大,但对证券业的影响非常有限。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产业结构。在长期的“营改增”改革中,营业税行业主要的变动集中在两种因素上面,一种是“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另一种是“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从现在改革的情况看来,各行业改增值税后适用的税率决定了“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而各行I的抵扣程度也就是中间投入比率决定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因此,每个行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争取更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它们产业本身下手,才是减轻行业税负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法。
(二)对金融核心业务实行减免税政策。要想让本国金融产业立足于世界,充满竞争力,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对金融的进出口业务给予宽松的外在条件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金融业的部分核心业务,政府需大力支持,尽量减免税收;对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这样既能体现对金融业的推持,也能在一定限度内控制产业的过度膨胀。这些政策的实施当然也需要财政部门的全力配合,克服短期内的财政压力,对部门的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坚持并及时调整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五项原则之一。税收是一种再分配机制,既然和利益相关,就会存在企业或者个体向政府交纳的税收是否平衡的问题。那么,衡量是否征收了公平的税收,可把税收公平的标准归纳为受益标准、能力负担原则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受益标准亦称“利益说”,政府应该合理使用税款,用特定的方式补偿纳税人交纳税款所做出的牺牲。而公民应按照享受公共服务的多少来交纳税收,也就是谁受益多谁就需要交纳更多的税收。能力负担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断应该缴纳多少税收,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则少缴税。社会公平原则是大型企业应该多纳税,中小型企业应该获得补助和优惠,这样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由于社会的总效用是每个人的效用加总,而收入边际效用递减,均等分配给每一个收入,这样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所以应该将收入从较多者转移到较少者。
主要参考文献:
[1]平新乔,梁爽,郝朝艳,张海洋,毛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福利效应研究[J].经济研究,2009.9.
上海是融资租赁首先尝试落实的第一个地区,在经过两年的实验之后,融资租赁企业表现出了良好的状态,主要是业务发展速度得到了提升、产业链得以拓展、二三产业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融合等等。至此以后该项活动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它会对相关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相关行业又该如何利用这一机会,实现自身发展业绩的不断提高?本文对此进行论述。
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
1.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重复征收
该项经济活动主要是指企业把有形动产卖出,然后又从买方那获得租用权。买方的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售该类资产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税务的规范要求,买方不能向卖方收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没有必须向卖方开出一系列繁琐的凭证了。经过一系列的协商核算以后,租赁公司不用打印发票,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那么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所涉及到的标价就不能进行低额回扣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向买方租用有形动产的过程中,因为已经缴纳过一定的税款,所以再一次的增值税就属于重复收费项目了。
2.实际降负不明显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营改增”制度开始推行以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缴纳正常营业经费中的5%作为税费,同时其在按规章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还能享受到“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尽管这样,双方公司所承担的税务流动以及高低变化也不会具有明显的特点。
3.“即征即退”政策难以实施
在“营改增”制度开始实施以后,为了实现纳税人营业税务的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旨在进一步稳定税收部门与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等等一系列的政府金融机构,最终实现国家赋税政策的完善与税收的有效保证。
4.影响纳税均衡
现阶段,大多数公司的资金是按照统筹管理与资金有效调动的方式来实现均衡效果的,所以在融资与项目租赁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系,无法做到利率与利息之间的有效均衡,通常每一个季度的利率的大小又具有不同的特点,租赁企业难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实施有效的租赁措施,获得相应的凭证,所以才会出现纳税的不均衡现象。
二、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1.制订有利于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有效的融资租赁能够有利于企业仪器装备的不断更新,促进企业生产运营模式的调整,有利于推定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是国家新型产业发展的战略性保障,还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应该受到国家财税政策的持续支持和扶助。同时,该类行业的金融性特点比较强,所以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力度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对现阶段实行的各项政策方针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判断其公平性与科学性,确保新制定的税收制度能够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出良好的效果与作用。
2.创新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模式和管理方法
第一,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要将所需的发票一次性开具出来,在后续的发展中再根据所需进行发票的开具;第二,根据费用收取的时间段进行发票的开具,相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来确定一个明确模型出来,一旦明确下来,在具体的合同规范标准内不允许进行二次调整。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激发企业发展动力,就必须在具体的税务模型范围内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相关公司的“系统税控机”形式来进行票务改革,避免受到其它方面的影响。 根据债券发生的时间期限来制定出票标准,以银行的票据为最终的参考标准。
3.转变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思路
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就是实现了企业经营转型的创新性发展,尤其是实现了交通行业以及其它一些行业在税服务改革方方面的诉求,有利于为租赁业的健全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新理财》:今年,湖南省圆税收入高增长的动力主要是哪些方面?
程安亭:今年以来,我省国税系统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2010年1-11月份全省不含海关代征的国税收入完成868.15亿元,同比增收169.76亿元,增长24.31%;全年预计将完成932亿元,同比增收14.,81亿元,增长19%左右。此外,全年预计办理出口产品退税38亿元;全年预计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残疾人就业、再就业扶持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收40亿元;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收7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际抵扣40亿元。
综合分析,2010年全省国税收入规模不断壮大,预期实现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经济发展以及加强征管的积极拉动作用,并有效消化了税收政策对收入的影响。
《新理财》:从结构、产业上看,与往年相比税收来源有何不同?
程安亭:首先从1-11月份增收结构看,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大部分行业实现增收。其中机械交通及运输设备制造业、采矿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增值税重点行业增幅超过或接近40%。二是卷烟税收依然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1-11月卷烟税收占总收入的比重达34.82%,比2009年比重提高1.13个百分点。三是区域协调性增强。1~11月份全省除湘潭受钢铁行业拖累出现下降外,其他地区均保持15%以上的增幅,其中郴州、益阳和株洲等地增幅达到30%以上。
其次,税收政策影响减少了部分税收收入。今年的税收政策仍延续结构性调整的主线,反映在税收上,减收仍要大于增收。从减收影响看,全年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预计减收7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际抵扣40亿元,同比增加6亿元;从增收影响看,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的消费税政策翘尾形成1~5月份增收7.38亿元;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行业受退税50%政策激励全年预计完成38亿元,同比增收13亿元;成品油行业受政策影响新增消费税预计完成33.8亿元,同比增收4.7亿元。
第三,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收入增长。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加强税收征管,有效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全年预计通过开展纳税评估、清理漏征漏管户入库税款将达到30亿元;通过加强税务稽查,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预计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达到12亿元;通过加强税收入库管理,努力实现应收尽收,预计全省新欠将会控制在1800万元以下,发生率将低于0.2‰。
增支和减税相结合
《新理财》:您如何看待结构性减税?今年,湖南省国税系统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情况?这项政策对湖南国税收入的影响有多大,由此带来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程安亭: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央及时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两年多来,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取得显著成效。可以讲,结构性减税政策涉及领域之广减税规模之大,效果之明显,前所未有,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减少税收142.45亿元。
从短期看,实行结构性减税会无法避免地减少税收收入;但从长远来看,通过减税效应的作用,必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培植和涵养税源,夯实税收持续增长的基础。从本质上看,实施结构性减税和确保税收增收具有同向性,相辅相成,其终极目标都是服从服务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大局。同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把该减的税减下来,把该收的税收上来,做到应收尽收,较好地处理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组织收入之间的关系。
《新理财》:当前,“转方式、调结构”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湖南省国税系统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行业以及两型社会发展等方面采取了哪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程安亭: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优先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新兴产业。
一 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推动企业进行高端化、高新化改造,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今年1~10月,我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际抵扣35.32亿元,同比增加9.11亿元。
二 积极运用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两型”改造。1~10月,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行业受退税50%政策激励完成30.45亿元,同比增收14.28亿元,增长88.38%。
三 用好用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着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落实好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以及支持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大学生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来,我局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减免税收72.29亿元。
四 以提高出口退税率为契机,培育壮大我省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企业。2009年以来,我局办理出口产品退税74.51亿元。
五 积极推动支持“两型社会”建设、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等税收政策研究,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深入调查、全面分析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对经济税收的影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了10多份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新理财》:财税政策在引导和刺激消费方面功不可没。湖南省国税系统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做法,成效如何?
程安亭:目前,我国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和刺激消费,既表现在大规模增加公共支出、以建设民生工程为重点扩大国内需求上,又反映在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上。财政增支和税收减税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有效地发挥了财税政策的综合效应,减少了投资和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投资和消费的能力及意愿,扩大了国内需求,增强了微观经济主体活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水晶玻璃企业概况
该镇现有水晶玻璃生产、加工企业118家(內外资合计),其中,规模企业12家,一般纳税人企业34家,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企业84家,从业人员1.2万人。1-10月份,全镇水晶玻璃一般纳税人企业实现开票销售8566万元,实现利税664万元,其中利润322万元。去年同期,全镇有水晶玻璃一般纳税人企业30家,开票销售8102万元,创利税741万元,实现利润486万元。同比全镇水晶玻璃一般纳税人企业净增4家,开票销售增长5.7%,税收增长34.1%。但企业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66.3%,降幅较大。有部分规模小的加工企业关停。据走访相关水晶玻璃企业调查了解,目前水晶行业利润下滑及部分加工企业关停的原因有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劳动力及原材料成本的增加等方面,但最主要还是受金融危机冲击。
二、金融危机的主要影响
(一)金融危机导致汇率不稳,不少企业利润下降。水晶工艺品外向度较大,出口订单大多在较早前就签下,价格不能随意变动。而国际主要以美元为结算单位,最近两个月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以及人民币的走强,虽然企业在签单时考虑汇率的变化幅度,但汇率的变化之大出乎预料,本来就已经非常薄的出口利润,在经受汇率变化不定的冲击后,企业基本上只能维持日常的生产运作,扩大规模等成为奢谈。另一方面,由于汇率变动的风险,许多水晶工艺品企业对长期订单充满顾虑,不敢签或只能签小单,导致大量订单流失,利润减少。
(二)金融危机导致订单减少,不少企业开工不足。美国是金融危机的发源地,欧洲受影响也较深,而这两地正是水晶玻璃工艺品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今年的春、秋广交会上前来咨询和洽谈的新客户不多,老客户也明显减少,只有前几年三分之一,客户中来自欧美市场的也不多见,水晶玻璃工艺品的成交额大幅度下降。每年10月前后是水晶玻璃工艺品厂向国外发货的高峰,以迎接圣诞节商战,但今年却看不到往日的生气。如扬州舜天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至目前实现销售18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6.7%,利润则下降70%。一些依赖大企业转手订单或为大厂配套的的小厂,生意更是难以为继,许多水晶玻璃厂已开始减人,有的甚至已经关停。
(三)金融危机导致信贷紧缩,不少企业资金紧张。资金紧张主要源于四方面:一是银行贷款。以前企业凭借自身良好的信誉并提供一定的保证,就可以贷到款,用于资金周转,手续较为简单、便捷。但现在银行对形势发展信心不足,收紧了企业贷款资产审查标准。二是供应商的账期。原先在原材料供应上,一般供应商都会给企业两三个月的账期,但现在很多供应商为了规避风险都要求现钱交易,一手交钱一手接货。三是资金的回笼。产品出口后,受危机影响,购方资金难以保证按时回笼,加之国家结汇的时间要求,少则三两月,多则半年,非自营出口可能时间会更长。四是退税政策。水晶玻璃工艺产品90%出口,国家降低出口退税幅度,退税由原来13%下调到5%,出口产品和企业净利润减少幅度较大,从而导致流通资金困难。
(四)金融危机导致信心缺失,不少企业等待观望。全球金融危机大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相关企业负责人对未来1~2年海外市场复苏均表示不容乐观。因海外市场普遍不景气,国内市场也不容乐观,竞争更趋白热化,加上广交会接单数量大幅减少,不少企业业主萌生了转行的念头。如镇内金莹、恒弛两家企业,原先经营质态在同行中还算可以,是我镇的成长型企业,目前业主已着手经营其他业务,其水晶加工业务仅处于维持的局面。目前全镇从事水晶玻璃工艺品加工的个体企业关停20多家,生产经营不正常企业30多家,可以说全行业遭遇较大挫折,而更多的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三、目前企业的企盼
一是盼银行信贷的支持。金融危机的冲击将会有一个过程,从订单情况来看,生产加工可以继续往前走,水晶玻璃工艺品不是没有订单,只是利润在变少变薄,但完全可能通过量来积累,眼下最大的问题是,整体信心不足,资金成本较高。
二是盼结汇时间的调整。企业业主不希望承担非生产经营问题出现的风险,产品出口付出去的是人民币,收进来的是美元,但结汇有个时间过程,如今年接的就是明年的订单,从加工到发货,再加结汇时间,这期间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可能从6.85变成了6.75,造成收入的不可预期性。
三是盼退税政策的优惠。此次,国家对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真予以了上调,但对玻璃水晶行业的出口退税率仍维持5%。建议相关部门予以适当调整。
四、建议
一要加强相互的联系合作。虽然全球金融危机对水晶玻璃工艺品订单有影响,但需求依然存在,大厂并不缺少订单,从出口情况来看,尽管有出口的企业数量少了,但是总额却是保持增长的,以主动收缩来>:请记住我站域名/
【关键词】出口 退税
一、出口退税政策演变
出口退税政策是调控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我国1985年正式建立出口退税制度并在此后进行了若干次调整。其中比较大的一次调整是2004年,试图通过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使得出口产品的结构得以优化,从而带动我国外贸增长模式的变化。2006年的调整是继2004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针对国内需求大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或调低出口退税率针对国家支持出口的商品(比如高科技产品)调高了出口退税率。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制定以来,经过数次调整,这与当时经济形势的变化是密不可分的。
(一)出口退税的几次调整
1978年至1994 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并未实行市场经济,很少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进出口贸易处于较低的水平。1993 年,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这一时期,尽管出口退税已经覆盖全部出口产品,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绝大多数产品征收的是没有实行抵扣制的产品税或者是很不规范的增值税,所以这种退税是不彻底的。
1994年至1997 年。由于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企业数量激增,同时延续全额出口退税政策,政府财政压力大,很多企业不能及时退税,政府出现拖欠退税款的情况。这一时期开始,退税率不再实行。一刀切。而是根据商品类别制定不同的退税率。
1998年至2003 年。这一年爆发了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我国为了应对危机,提出在保持人民币不贬值;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两项目标。因此,这一时期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又作了
全面的提高,退税率的调高起到了预期的作用 ,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出口贸易发展。
2004年至2008 年。2006 年提高了“两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免)税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009 年至今,2008 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我国长期以来以“投资、出口”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模式遭受重创,外部需求急剧萎缩,沿海大量出口企业倒闭。为了帮助我国大量的出口企业渡过难关,防止出口贸易出现“自由落体”式下滑,我国政府从2008 年8月起再次调高出口退税率。
(二)我国出口退税的实现目标
第一,贸易目标。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促进其发展是重要的。出口退税保证我国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平等竞争,从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第二,优化结构目标。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盲目出口、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等,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负效应,在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中考虑出口结构,通过出口差别退税率的办法,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我国的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第三,财政目标。以所得税为主的西方国家在出口退税方面会很少涉及财政收入问题,因为退税与所得税无关。而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出口退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退库的多少。
二、推行出口退税政策中的缺陷
出口退税虽然对于促进出口贸易总量的增长与调节贸易结构有重大意义。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出口退税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缺点。为此,有必要对出口退税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出口骗税的猖獗
金融危机和人民币升值以后,国内一些外贸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正试图或已经开始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一直伴随着利用现有政策的诈骗行为。早在90年代初期,广东就曾有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抬高价格利用出口退税骗取国家财富的案例,但这只发生在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另外,从后来统计的诈骗数额来看,广东的这些公司虚开发票故意抬高价格的数额并不是十分巨大,可以看出,在当时外贸行情比较不错的大背景下,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只是零星的少数一些企业,大部实体企业还是能够按照外贸的一般规则踏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到了后期,经查阅资料发现,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已经由广东发展到东南沿海的大部分城市,甚至内地的山西、河南、云南等部分城市也有不法企业加入进来,由于全国范围一直无法准确地估计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具体数字,根据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的官方网站统计,以浙江为例,2008年至2012 年期间,这一比例更是高达 50%左右,其他省份情况也不容乐观。
(二)倒交税的问题
“倒交税”问题的产生,理论上主要是因为企业进项税取得和出口退税收齐单证申报不均衡造成的,同时受退税率和征退税率之差影响,使出现。倒交税。现象的可能有大有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含义是:“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含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全部用于出口,不应该出现交税现象,但由于生产企业免抵退实行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额形成的月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选择性,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全部用于出口时,在现实免抵退税执行过程中存在倒交税问题
(三)退税程序繁琐
第一,在时间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5 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支付退税款的具体时间。因此,即使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负担的退税款比例,但出口退税速
度慢这一情况依然存在。现阶段,自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日期起,最快也要两个多月才能拿到退税款,而一般情况下要3~4个月以上才能拿到。第二,在程序方面,退税管理体制不科学。在中国的出口退税日常管理中,税务机关设置了严格和复杂的审核审批程序,要对企业提供的单据进行严格审核,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后,才开始办理退税。对金额较大或来自敏感地区的货源,还要发函调查。这种复杂的工作程序最终导致出口退税办理的整个过程花费的时间长且效率低,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且对企业资金的周转造成阻碍。
三、改善出口退税政策消极面的建议
(一)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化进程
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应切实加快出口退税的立法进程。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作为出口退税权利的根基所在,已趋于稳定、规范,这为出口退税立法完善奠定了基础。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因此,应尽快制订并颁布,以提升出口退税法律位阶,将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审批、税款退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法定化,形成一个完善、规范的管理体系。为了维护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税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保障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利,减少因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带来的对出口预期的不确定,必须规范、完善的出口退税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必依,切实做到依法退税。要建立责任制,严格出口退税执法,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征税机关、退税机关的责任;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和全国性的出口区域性的计算机网络,切实做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增强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执法必严,切实保障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出口退税法制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税法的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增强执法效率,要时刻体现税法透明度,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二)企业加大对退税政策变化的预警
出口退税率调整效应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大宗出口项目,谈判周期长,从意向到谈成,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一旦出口退税率下降,现有执行业务会产生较大影响,可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下滑甚至亏损,企业为此就要自己承担由于退税率的变化而损失的部分。因此,外贸企业制定计划和经营决策,应加强对国际经贸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的研究,加大对政策变化的预警和应对。应对“倒交税”,如果企业能够预见下个月进项税额较小,可能出现“倒交税”情况时,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解决:(1)在不超过90天收齐单证的前提下,将本月部分收齐单证申报推迟到下个月申报,这样可以使本月免抵退税额小于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使下月上期留抵税额大于0,用于抵减下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部分。(2)在不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前提下,将本月的部分进项税额暂不认证抵扣,推迟到下个月再认证抵扣,使本月部分应转化成当期应退税额的免抵退税额转化成当期免抵税额,同时增加了下个月的进项税额。至于推迟收齐单证申报和进项税认证抵扣的数额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三)完善增值税制度
企业漠视程序法规,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主要源自于多年来我国实行的各种税种可以相互抵扣。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紧密相关,当一个外贸企业出口产品以后,要求退税的税种主要就是增值税,因此,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对于出口退税意义重大。从国际上的惯用情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增值税都是按规定入库,经常能和法定征税率保持一致,手续简单明了,产生风险的系数极低。目前,国内由于增值税在各大税种中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范围狭小、多种抵扣并存,给出口退税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同时,也是造成利用出口退税进行诈骗的主要原因。国家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进行诈骗,不得以通过降低退税率和设置复杂的退税流程来降低风险,但随之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出口退税效率的下降。因此,简化退税流程,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逐步实现对于增值税不再与其他税种相互抵扣和减免的现象,保持出口退税的专属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简化出口退税程序
我国现行的退税管理手段大多比较落后,手续繁杂而成本太高,既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防范出口骗税的要求。所以,在硬件上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使其对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查、评价、预测等一套流程实现无纸化,从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情况的监控。与此同时,加快全国出口货物计算机管理网络规划建设,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金税”工程为依托,逐步形成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多部门对出口企业实行信息共享的科学化管理,保证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实时监管。其次,在软件上要逐步完善对增值税的管理。例如,使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增值税;改革“以票管税”的这种征管模式,使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科学化。在核查票据的同时,征管部门更应该对每户企业的经营情况、税收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如果在退税申报过程中出现异常,则应立刻向稽查部门报告,使征管和稽查紧密相连,实现对偷骗增值税的监控。
总之,出口退税的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关系到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的流通等重要前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出口退税科学化建设,确保出口退税的科学性,能够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顺应经济时展,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使我国经济水平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叶芳,薛维哲.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
[关键词] 银行业; 流转税;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153—03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据法律预先设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它还能通过税负总水平的选择和税收制度的结构性安排对中观层次的产业部门甚至对社会的总供求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通过个别税制要素的设计影响具体企业的经济利益。可见,税收影响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在银行业,税收问题研究主要围绕流转税及其制度设计、税收政策展开。
一、是否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的研究
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学者们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给出的政策建议各异。
Hoffman,Poddar和Whalley(1987),Merrill和Adrion(1995)认为应该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其理由是:如果不对银行业征税,相对于其他征税产品的价格,银行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就会偏低,这种价格的扭曲会导致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改变,进而影响到生产结构和资源配置,造成经济扭曲。所以,为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持税收中性,应该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
Harry·Grubert和James·Mackie(2000)认为,金融服务只是便利实物消费的一种渠道,使消费者能够在不同时期转移资源,并且使消费流变得顺畅,但它们本身并不是实物消费品,也不产生效用,所以不应对金融服务征税。若对金融服务征收流转税,非但不能确保税收中性的目标,反而会扭曲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加重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虽然这些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他们都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减少银行税收对既定的资源配置格局和市场均衡的影响。价格是市场机制条件下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信号,也是研究是否应该对银行业征税的重点,几乎所有研究都是围绕着税收对相对价格的影响展开的。分析逻辑是:若对银行业征税改变了消费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就会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进而改变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不能在银行业征收流转税。
同时,西方学者根据金融服务的不同途径将银行业务分类,一类是个人消费的最终金融服务(最终产品),一类是商用金融服务(中间产品),对这两类不同的金融服务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个人消费的金融服务要不要交税的问题上,Chia和Whalley(1999)、Jack(2000)、Auerbach(2002)、Boadway和Keen(2003)、Grubert和Mackie(2000)以及Rousslang(2002)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要想建立一个公认的、合理的模型远非易事,至今为止,还没有建立一个可以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模型。还有一些学者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入手,提出不应征收流转税的结论。但是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尽管金融服务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是对其免税的充分理由。总的看来,理论分析证明,有必要向银行提供的最终金融服务征收流转税。
作为中间投入品的商用金融服务,与其他中间产品一样是生产成本,为了避免重复课税,不应课税,这一点大多数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只有Jack(2000)等少数学者持有异议。
二、银行业现有税收政策分析
许多学者研究了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现行的银行税收制度,主要是从所得税、流转税两个方面来阐述。
就银行业税收制度体系而言,国外对银行业一般采取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为辅的税收制度,我国对银行业则实行所得税与流转税并存的税收制度。由于发达国家银行业务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成为其经营的主要内容,为了支持银行业发展的这一趋势,在税收制度方面,以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流转税只起到辅助调节的作用。李文宏(2005)认为,这种税制结构对银行的超额负担较小,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但是要实行这种税制结构,必须以银行盈利能力较强为前提。目前,在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低下的约束条件下,只能实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双主体型税制结构。
当然国外流转税制度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多数OECD国家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对银行业普遍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其主要政策是将金融业务细分为核心金融业务和辅助金融业务,分别实施不同的征税与免税政策,以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核心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包括存贷款业务、兑换外币业务等,对核心金融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辅助金融业务包括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等业务,对辅助金融业务与其他服务一样,征收增值税。虽然这种做法避免了计算金融服务增值额这样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做法仍然存在着许多弊病。由于对最终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政策,降低了金融服务的相对价格,会导致消费者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而且,实行这样的税收政策要将金融服务划分为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加大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征税人的征管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