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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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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

第1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体系建设 对策

现阶段,制度缺失使得人民银行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无论是信息采集、更新,还是成果运用等诸多环节都十分尴尬,这极大地增加了基层央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成本和难度,影响了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向纵深推进的面临诸多压力。以怀化市为例,从2006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怀化市中小企业贷款获得了一定增长,截至2010年12月31日,累计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达137458万元,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中小企业信用基础薄弱,中小企业贷款增长仍然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如何加强制度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现状

怀化市有中小企业6458家,占全部企业的99%。中小企业已发展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力量。2010年,怀化市中小企业创造增加值254.46亿元,增长23.8%,占全市GDP的38.6%;完成利税16.5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64.84%;创造就业岗位25.4万人,占全部企业平均从业人数的85.2%。

为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也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降低融资成本,怀化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怀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大信用信息在政府相关领域应用的通知》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信用档案库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制度性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截至2010年12月末,怀化市已有2072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为辖内金融机构了解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还债记录、负债状况、担保情况等信息提供了较为方便地查询服务,节省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的时间和成本。截至2010年12月末,已有471家企业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信贷资金36540万元,占全市贷款余额的14.6%。

二、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难点

(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难。人民银行从2006年开始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中小企业数据征集和更新工作,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仍是困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突出难题。目前,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主要是从商业银行以及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采集,由于部门自成系统、条块分割,信息重点不一、标准不一、更新时间不一,导致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信息资源分散,采集与更新难度很大。从怀化市的实践来看,在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相关权力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信息采集主要依靠基层人民银行与“兄弟单位”的协调来实现。由于这种协调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很难做到及时、准确、有效。

(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产品使用和推广难。目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甚至根本就没有财务报表等情况比较普遍。因此,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数据有的是会计临时匡算的,其真实性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导致中小企业信用难以评估,信用评价难以建立,信用档案作为企业的“经济身份证”、“信用名片”的作用难以体现。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信息失真资信评估机构无法快速地生产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的信用信息产品,形成有效供给;另一方面,由于信息质量不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产品得不到商业银行等融资方的认可,潜在的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的现实需求。从怀化市的实践来看,由于缺乏权威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难以给企业融资带来助力,许多中小企业对信用信息采集、评估不大关心和不予配合,尤其是与银行无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更是拒绝提供信用信息。

(三)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贯彻与落实难。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但其目的、管理内容以及约束力并非专门针对征信行业,对社会上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和约束体系,征信制度只表现在有关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系统的法律惩治制度。从怀化市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虽出台了一些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措施,但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失信行为的界定、失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异议的申诉处理等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法理依据,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只能停留纸面,很难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

综合怀化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加快推动建立以信息采集更新、信用状况评价、融资企业培育、政策扶持引导、多方共享合作、持续风险监测、呼吁推动法制进程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是当前的必然选择。

(一)提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层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供给滞后的弊端。为此,需要逐步发挥强制性制度变迁优势,以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不足。一是适当提高制度创新层次,强化制度约束力。在现有省市级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与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协商,直接通过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征集中小企业信息。二是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文,指导各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使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有依据,便于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尽快出台征信法规,赋予人民银行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地位,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行为,为全社会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个强力组织和框架。

(二)提升制度变迁主体的预期收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一是要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为地方党政服务的功能。利用系统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为地方党政制定地方产业政策、及时把握政策实施动态,适时进行政策调整提供有力的支撑。二是要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反馈给银行和担保机构。提升数据库指标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参考。三是要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引导、协调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贷款授信、贸易结算等融资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信用差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提高失信成本,督促其守信履约,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的建立。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一套统一、完整、系统的专门法律,明确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通过经济、行政、道德乃至法律手段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一是完善系统功能,激发企业对信用信息的有效需求。在完善现有信息系统功能基础上,加大基础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大力推行“征信+信贷”模式,实施融资培育,使入库中小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从征信体系建设中得到实惠,形成信息采集、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二是拓展信用报告使用,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要在政府采购、政策担保、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和企业评优等方面制定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制度安排,通过政策导向和叠加,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使失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带来不便。

参考文献:

1、孙工声;《打造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新模式》;2010年第1期《中国金融》。

2、董卫荣;《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民建淮南网;2010年4月1日。

第2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为了贯彻党的*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落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49号)的要求,积极发挥诚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实现“诚信*”的建设目标。现就加强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发展战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弘扬“创新贵如金,诚信重于山”的精神,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刻认识到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打造“财富*、智慧*、绿色*”的重要基础,是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市民生活放心区和实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市《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加快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资源整合以及信用需求培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20*年,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工作诚信考核制度,促进信用产品在公务员考核、人才招聘、政府采购、公共财力招投标环节中使用;加强政府部门承诺和服务内容的诚信考核,特别是政府重点工作的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区属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等。个人诚信建设:推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并逐步扩大个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和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种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开展信用评估,推动信用产品在经济和监管活动中的使用;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失信行为,组织诚信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优化诚信发展环境,逐步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和市民生活放心区。

20*-2009年,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息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扶持和培育规模型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诚信*”框架基本建立。

到2010年,基本建立满足市场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

加快推进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其他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与本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鼓励应用信用信息,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等,并将有关信息纳合征信数据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三、明确任务,精心组织,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抓紧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和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中小企业贷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息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到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待共享平善后再逐步纳入市征信服务系统。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条例和措施,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做好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鼓励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制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也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收集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记录。尤其要将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犯罪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信用产品的使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公务员考核和录用、各类先进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再逐步向登记注册年检、行政事务审批、资质认证管理、小企业贷款担保以及金融、保险中的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领域中延伸。

(五)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协调发展

第3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近年来,人行永州中支把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断创新模式,深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了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跨越发展。目前,全市已引进承接产业转移企业1066家,其中过亿元的项目420个。今年头9个月,这些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30.6亿元,增幅高出湖南全省的15%,完成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3.8%,对外贸易高出全省33%,加工贸易同比增长91.7%,上缴税收同比增长38.77%。

创新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永州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示范区之一。为此,永州中支从有效履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创新提出了“政府主导、人行推动、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市政府先后专门批转下发了该行拟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永州市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见》等,成立以市长任组长的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由永州中支牵头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将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进入工业园区、享受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纳入了《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工作规划》,为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永州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第一引擎”、实现永州后发赶超的“第一动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该行在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以建立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为切入点,组织辖内各支行,联合财政、税务、工商、经委、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深入全市各工业园区,开展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更新,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运用,该行组织科技和征信部门,联合开发了《永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录入,统一管理,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有效融资、形成资金“洼地”提供了征信平台。据统计,全市已录入《永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达2300多家,建档2600多家,通过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征信平台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1682家,累获贷款金额97亿多元。

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为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良性发展,该行建立完善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信用信息多向共享,为政府指导企业发展、银行支持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支撑,并把一大批优秀守信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推荐给政府组织的银企项目洽谈会和银企信贷支持对接会。近年来,该行共向银企项目洽谈会推荐优秀守信企业208家,促成过亿元项目46个,签约资金达716.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达72.2%;推荐给商业银行优秀企业312家,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211家,累计贷款额达189.8亿元。同时,该行还相继对部分欠贷、欠息、欠税等信用记录较差、污染生态环境的企业进行了信息传导和媒体曝光,直接拒贷16亿多元,确保了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对地方绿色生态经济、高科技经济发展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有效运用机构信用代码成果。该行在认真组织开展机构信用代码证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机构信用代码成果的推广运用。一方面,对1066家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发放了机构信用代码证,明确其进入金融信贷领域的身份,并实行贷款企业必须提供机构信用代码管理,防范企业经济“身份不明”或信贷风险、洗钱风险;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机构信用代码在非金融领域的推广运用,专门制定了《永州市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运用管理办法》。至9月末,全市各县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查询机构信用代码证1100多人次,已进入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企业320家,以机构信用代码身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199家,累计贷款额达66.4亿元。

第4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一、杭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及主要经验

1998年,杭州市工商局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打造“信用杭州”的战略目标,开展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推进全社会的信用进程。

1、开展争创“诚信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动。2004年7月,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市个协共同组织开展了争创“诚信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动和杭州市“百家诚信示范企业、百家诚信个体工商户”认定活动,予以发证和授牌,并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2、推动全市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企业诚信经营的意义。二是对全市1357家“守重”企业上门走访,指导督促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三是开展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全市工商机关分别举办了合同培训班71期,参加培训2023人次,印制学习资料三千余册。

3、广泛宣传企业信用建设工程。以“政府推动、群众参与、社会关心、道德规范、舆论监督”为基本工作思路,促进企业信用建设。2004年6月,市工商局在杭广电台开播的“行风热线”栏目,以“信用工程”建设为题,以杭广电台热线为互动平台,进行宣传,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建议。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公示、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系。

1、深化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调研。市工商局成立了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制定了《杭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作目标,就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信息征集、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做出具体的部署。2004年,市工商局牵头完成了《提升企业信用的对策与思路》的调研报告。

2、以完善企业“经济户口”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制订并实施《市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工作职责和信息录入、修改、删除操作规范》,明确了系统内各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录入、管理等制度,形成了以各业务处室、分局、工商所为单位的信息录入机制。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2003年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联网,开通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截止到2004年底,杭州市工商局征集录入了全市所有的12万余家各类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24万余家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时的基础数据、企业经营数据、资产数据、借贷信用记录、工商日常巡查时的情况记录,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资料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情况。

3、完善评估体系,实行信用反馈,推行信用公示。杭州市工商局在充分调研和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数据模型和指标体系,邀请了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次评估,同时多方面征求企业意见,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修改完善。2003年,以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随机选择了600家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的试运行。2004年对整个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加以修改完善。一是将全市所有12万余家各类企业纳入评价范围;二是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分为AAA、AA、A 、B、 C、D四等六级。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稳定、信用波动、信用低下和信用破产;三是将评定结果向企业反馈,征得企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将AAA级企业及D级企业进行公示。2004年12月,杭州市工商局对全市的12万余家企业进行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126家企业被评为AAA级,依法对8079家未按规定申报年检、名存实亡、查无下落,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列入信用破产“黑名单”。召开了省市新闻媒体和AAA级企业代表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在杭州日报和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全国各大媒体也进行了后续报道。

4、确立监管目标,强化分类监管。一是以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导向,将信用监管评价结果所自动生成的监管意见作为各业务部门、工商所的监管目标。二是实行“频率监管”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5、落实奖惩机制,抓好信用培育。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工商部门实行跨年度检查、企业年检免审、优先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扶持企业创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赋予企业信用资产;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在单项荣誉授予中实行信用等级一票否决。

(三)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信用监管实质上是一个对企业信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运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平台来进行。杭州市是全国4个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工商局是全市企业信用建设牵头单位,其信息中心及互联网平台是政府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由市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杭州市工商局计算机网络管理由局信息中心负责,现有8人,全部是计算机专业人员。17个分局、96个工商所全部联网。几年来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建设投资近4000万元。现在的软件系统包括了工商系统所有的日常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可以实现网上进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

二、对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总体规划,逐年分步实施。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由于我市工作起步晚,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已经很大。我们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2005年为起步建设阶段。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内部分工,建立责任制;做好数据的积累,制定数据征集办法,制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软件,建立互联网平台。

2006年要初步建成企业信用体系。结合市工商局办公楼建设,完善工商内部网络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实现工商内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在充分征集企业信用数据的基础上,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如市场巡查)的计算机指令化;在互联网上公布企业基本信息和部分信用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2007——2008年建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完成内外结合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经常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深入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二)本着内外有别、先内后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运用,以及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1、要完善工商内部网络,在现有企业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企业信息,实现工商内部的信息共享。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在互联网上建设承德红盾信息网,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在网上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公示评价结果,做为监管依据。

3、由政府组织建设“诚信承德网”,作为承德市企业信用信息运行的平台。将“红盾信息网”与“诚信承德网”对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在充分征集、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并且对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进行充分的论证、试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诚信承德网”上进行公示。逐步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公示等职责移交企业信用协会。

(三)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内部合力。

成立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市场合同科(或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企业科、企业分局、个体科、外资科、商标广告科、公平交易管理科、个私协、消协、市场分局等相关科室,本着谁产出,谁管理,谁录入,谁审核的原则,负责本科室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建设,搭建局域网及互联网平台等技术工作;法规科负责研究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及的法律问题。

第5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用体系;信用评价;对策

1引言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大约占到企业总数的99.7%,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80%以上。但现实中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诸多束缚,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2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特点

[1]一是双重性。企业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同时又涉及企业伦理、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社会道德范畴。二是多维度性。企业信用是在与其交易对象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是利益相关者基于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历史对企业在信守承诺的能力做出的一个综合评价。因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又会对企业信用有不同的评价,所以企业信用具有多维度的特点。三是无形资产性。企业信用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具有资本的属性。企业信用是一种稀缺的无形资本。

3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3.1有利于促进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来看,越是完善的市场体系,竞争越充分,越要求市场主体在各方面讲究诚信。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离开了信用,就不会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更不会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3.2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

道德诚信不仅是成熟企业的标志,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从国际惯例来看,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都需要先由著名的国内外著名的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告社会,这个惯例特别符合国际市场公开透明的准则。为此,企业只有具备清晰的产权制度、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并在企业内部设有完善的信用管理部门,企业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发展壮大,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3.3有利于政府有效运用宏观调控手段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发展仍有较大的作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可以全面准确了解企业整体的发展状态,据此做出统筹安排,从而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3.4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在一个信用完善的社会中,人们遵纪守法,理性地获得经济利益,整个社会就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秩序就会井然有序。相反,在信用缺失的环境中,一些人在交易中通过违背诚信而谋利,且又不受法律制裁及社会舆论的谴责,就会诱导人们仿效,这样社会风气日趋恶化。因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有效途径。

4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4.1中小企业自身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人才匮乏、管理不尽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使得中小企业总体呈现综合素质和综合实力不高的状况。这种现状使得中小企业不具备大企业的融资能力、偿债能力。

4.2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过度谨慎

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总是有一定风险,这些风险体现在中小企业身上尤其鲜明。对金融系统来说,向小企业与向大企业发放同样一笔贷款,付出的劳动和繁杂程度大体相同,但与小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要么过度谨慎,向大企业倾斜;要么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增加其融资成本[2]。

4.3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是社会担保体系不完善。社会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大都将自身盈利放在第一位,将为中小企业服务放在第二位,为降低自身风险,提出的担保条件甚至严于银行的贷款条件,使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第三方担保。二是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权威评价的中介机构。与大企业不同,中小企业自身难以对其信用水平作出准确评价,而中小企业融资举债恰又需要自身信用状况的权威评估,目前社会服务保障体系还不能提供这一服务。

4.4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同时,我国目前还没做到像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那样,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提供更多的政府补贴。

5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策略

5.1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信用水平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信用管理。一是树立信用品牌形象意识。信用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诚实守信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小企业要从长期发展考虑,树立诚实守信的品牌形象。二是培养企业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人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技能。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自觉增强信用意识,积极维护企业信誉。四是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5.2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一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来解决信用担保补偿资金的需求。同时吸纳金融机构、企业、民间及资本市场资本,增加担保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明确担保基金扶持重点;二是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建立担保风险分摊机制。政府应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明确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承担的责任。

5.3规范发展信用评价机构,提高信用评价整体水平

一是提高信用评价机构的素质。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评价的媒体,评价机构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信用评价的结果。要加强对信用评价从业人员品德和技能的培养。二是发展各类信用服务业。大力开展和推进包括集信用调查、征集、担保和咨询等于一体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业。三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规范。制定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的相关立法,以保证信用服务市场的有序及政府的监管。

5.4加强法制建设,构建有利于企业信用评价的宏观环境

一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信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信用信息的取得方式、企业信息数据披露范围的界定,明确政府及相关机构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以及信息使用的权利与义务[3]。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提供虚假企业信息的行为要严肃制裁,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是强化中小企业自身信用法制建设。定期开展信用法制专题讲座,积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

作者:辛灵 王涛 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2.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媛媛.唐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4(4):38-40.

第6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用;授信;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保障机制

一、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

信用最初是指人与人在合作、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要求,兼具道德、法律和经济属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经济意义。

企业信用管理是对企业的受信活动和授信决策进行的科学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力求企业在实现销售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低至最低,使企业的效益和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二、 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比较

(一) 国外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从整个世界格局来看,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是信用经济国家,其企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管理技术先进,企业信用服务普及。80年代以来,以色列、韩国等国家也正逐渐步入信用经济国家之列。

1.发达国家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发达国家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其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欧亚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模式。其中美国的企业信用体系最完善、最成熟、最发达。

美国企业信用体系有较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明确、美国企业的信用意识强、美国企业信用管理实现了电子信息化,特别是企业信用服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欧洲一些国家的企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异,以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国家为代表,称之为“欧洲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央行“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与私营信用服务并存发展,在欧洲许多国家,还同时存在许多私营性质的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2.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印度、墨西哥、巴西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从扩大本国市场规模和使本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的需要出发,也开始重视本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各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上不尽相同,有一定区别。从一些发展中国家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实践看,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中央银行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始推动者;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与业务;引进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信用管理立法不完善。

(二)国内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概述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转变两个阶段: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没有企业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政府、企业、个人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用秩序,国家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颁布实施了《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票据法》等。这些反映了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已经进入建设阶段。

三、我国与西方国家对信用问题认识的差异

由国内外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实践可以看出,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不尽相同。

1.信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信用一直都是被作为道德规范来要求的,更多侧重于从人际社会关系角度进行阐述,只突出信用的道德意义,而不重视信用的经济意义。长期以来,对信用要求常是从纯道德出发,并未从经济活动上进一步规范和强调。这导致了在提倡信用品德上的泛泛性,失去了信用行为的动力和活力。

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地与经济联系在一起,对信用的解释与理解多从经济的角度出发。

2.信用保障机制的差异

在我国,传统上的信用保证主要基于人们的伦理道德要求和行为交往的信条,这些一旦与经济利润相矛盾时,往往容易发生失信。在目前信用的法律法规还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行为无法保障,这是我国目前出现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在西方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交易双方信息公开、透明等,来保证对经济行为的信用约束性和可控性,使个人、企业自觉守信,按信用原则进行经济活动。

3.失信惩罚机制的差异

在我国,违背信用从经济上惩罚力度不大,更多是从人格、道德、伦理上进行谴责,承担一些精神、意识形态方面的后果。由于失信成本很小,不足以达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违背信用多从经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对于失信方,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而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失信方进行记录,进行披露、传播、曝光,将交易双方中失信方对授信方二者的矛盾激化成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动员起社会力量惩罚失信者,拒绝与其交易、发生往来,让失信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这种惩罚机制产生的效果是非常有效的。

4.信用理念的差异

由于我国长期受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企业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信用观念,还带有浓厚的传统色彩,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理念。 而在西方,这些理念早已荡然无存。

如何认识信用问题,中西方有明显差异,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不同。

四、国外企业信用管理给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带来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用一百多年时间建立起来的信用管理经验对于解决我国企业信用问题非常有帮助,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启示一:在信用保障机制方面要增强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和对称度

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用问题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发达国家,为了解决市场交易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通过相应具体制度安排的办法,采取信用信息开放、征集、调查、评级、传播、使用等信用管理手段来消除或减少交易双方间的信用不对称度,让使用交易的授信方(债权人)依靠对客户企业的资信调查或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调查,能够充分了解受信方(债务人)的真实信用状况,做出科学的授信决策,这种外在的、他律的保障机制对于解决企业信用问题十分奏效。

启示二:在失信惩罚方面要实行实质性打击和震慑方式

失信成本小而收益大、这是企业违约失信行为普遍的根本原因。实践证明,单纯的经济处罚或道德舆论谴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失信问题。因此,靠法律解决企业失信问题在操作和执行上都有很大难度。当前我国正是因为没有一种有效的企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使企业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企业信用缺失不断蔓延的现象就不可避免。

启示三:强化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当前,在分析研究企业信用问题时,讨论和关注得比较多的是企业作为受信方或信用使用方应当如何讲信用,而对企业作为授信方或提供信用方,如何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却重视的不够。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不甚重视,缺乏信用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在对客户企业信用信息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盲目授信,导致授信不当,造成应收账款失控。

解决我国企业信用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外部信用环境的根本改善,在市场经济中,只要存在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就必然有利己主义动机及产生的违反信用原则的道德风险存在。人们所能做到的是如何控制信用风险,而不可能消除信用风险,即使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也不意味交易过程的违约或欺骗行为就因此彻底杜绝。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发生,而且还可以形成一种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好坏。

参考文献

[1]朱长胜:《危机 挑战 机遇——关于苏州市机械加工行业中小企

[2]赵小初;雷鸣;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研究[J];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02期

[3]唐楚生;李小英;彭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社会文化环境[J];经济师;2010年02期

[4]郭忠金;国内外社会信用制度研究述评[J];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01期

第7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50-04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

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

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

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保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

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系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问题研究”(赣财教字[2007]17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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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第9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范文

环境,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精神,现就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

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缩小

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

利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

担保难现象十分突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有多方面

的原因,而信用环境差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开展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环境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改变中小企业信息分

散、不透明的现状,不仅关系到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能否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对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改善

区域投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3年内,全省基本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

融资信用环境:一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体系基本建成,中小企

业信用基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

息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失信

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二是中小企业经营机制良好,

财务制度规范,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三是政、银、企沟

通协调渠道畅通,银企关系融洽,中小企业和银行建立长期信

用关系,形成共赢格局;四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组

织规范发展,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三、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努力培育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主体

各级经贸(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

产权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努力提高盈利能力,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大对成长型

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引导中小企业

自觉遵循和执行国家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不断健全会计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真实、合法、有效的要求,努力规范财

务制度,不做假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二)大力推进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

各级人民银行要鼓励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制度

改革和信贷模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与服务手段创新。各金融

机构要认真落实《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加强小企业

贷款“六项机制”建设,主要是完善小企业贷款组织管理架构、

提高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优化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强化小企

业信贷人员培训、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违约信息

通报制度。建立适应我省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

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县域

中小企业的能力。

(三)努力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协调的社会信

用环境.

1.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各级经贸(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要通过分发宣传材料、举办培

训班、企业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柜台宣讲、指导等多种

渠道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树

立信用意识,诚实经营,遵守合同,注意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

2.努力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各级经贸.(乡镇

企业)等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联系,

积极配合,努力推进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和人民银行

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依法逐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行政性组织按照《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管理

办法》的规定,依法并及时将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并纳

入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整合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

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努力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其所拥有的档案系统作用,及时

向当地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3.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应联

合人民银行建立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选择具有公信力的专

业资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资信评分,金融机构按中

小企业资信等级或评分差异实行浮动利率政策。

4.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经贸(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要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规定,围绕扩大规模、规范

运作、防范风险、发挥效益的工作重点,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

尽快形成防范风险能力强、制度健全完善、业务操作规范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人民银行和经贸(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要共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增强

互信,积极鼓励和推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向银行推荐信用等

级较高、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发挥担保机

构担保的信用增级作用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四)努力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各级经贸(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要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措

施,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适时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中小

企业政策措施,努力改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环境。

2.研究探索提高融资服务效率的规章制度。各级人民银

行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通过制定、完善适应中小企业的

信用评级、授信、信贷审批、信贷管理等多种规章制度,建立

起既适应市场需求又符合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求的中小金融服

务制度体系,不断增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满足中小企

业的融资需求。

(五)努力构建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

1.进一步推进政银企沟通平台建设。各级经贸(乡镇企业)主

管部门、人民银行要建立促进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积

极推进、有效维护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充分

利用这个平台,充实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加强中小企业信

用体系建设与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衔接,促进信贷资

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2.形成紧密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级经贸(乡镇企业)

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加强日

常工作联系,及时分析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研究解决中小企业

融资信用环境建设中的问题,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与中小

企业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