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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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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1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应运而生的典型的经济新生事物。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①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②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

显而易见,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有正相关的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多。因此,到档案部门查找自己缴费的凭证(会计凭证),并获取个人缴费年限的证明至关重要。为争取和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全国上下不计其数的企业职工涌入档案部门查询档案,从中查找并获取自己个人的缴费年限的凭证和证明。在查档的人员中,有许多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但也有许多人员,高兴而来,扫兴而去。例如,陈秀和张丽同为1978年参加工作,但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她们在2008年查档时,陈秀只查到1985年以后缴费的档案材料,因为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2002年搬迁时,已把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销毁。而张丽查找到从1978年至今的缴费档案材料。这样,陈秀就比张丽少了7年缴费年限,这就意味着陈秀退休后要比张丽少拿许多基本养老金,给陈秀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从现行档案管理要求上分析,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在2002年销毁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的做法,是符合“会计凭证保管期15年”的要求的,并没有错误。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单位缴费可转移养老保险从2010年起全国“漫游”,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今后,档案部门会出具更多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存档案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会计凭证在我国的多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显示出极其重要的作用。据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15年太短,定为永久又太长,是否可以在定期与永久之间设定“中期25年”呢?我国是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求发展的,对于一个问题往往也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25年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虽然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权为本单位所有,但对保存到期的会计凭证进行销毁前,特别是对于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会计凭证,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采取区别对待、有取有舍的方法。(本文作者:高瑛单位:广西大学档案馆)

第2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一、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兼并、重组或转制,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新的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工就业的主体。然而,在国有企业破产转制和新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经过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企业职工档案疏于管理,有的职工档案去向不明。一些新经济组织不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和保管,不能及时更新、补充新产生的职工个人材料,使职工的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二是企业职工档案被分散保管。一些民营、外资企业只保管本单位职工录用以后形成的档案,职工录用以前的档案有的在原企业保管,有的随破产企业档案一同由综合档案馆或企业主管部门保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企业职工档案处于割裂状态,导致职工个人经历断档,职工档案不能完整反映个人的历史。三是有些企业职工档案安全保管存在隐患。有的破产企业职工档案装在麻袋里堆放在仓库中,没有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保护措施,档案丢失现象屡有发生。四是转递手续不健全。职工个人随意带走档案,调转无回执。有些企业因不同意职工调转或其他理由,随意扣押职工档案,致使职工档案不随本人走,形成“弃档”或“死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缺失,直接导致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医疗、养老保险等事宜时,无法提供完整的依据,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受损。鉴于上述种种情况,辽宁省档案局提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2004年以来,辽宁省档案局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联合印发了《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及《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职工个人档案补办、劳动关系确认等提出具体解决方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为确保职工档案安全保管、有效利用、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1.明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确定为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机构保存档案;签订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职工档案可不存放在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属地劳动保障机构集体保存。职工工作变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将职工个人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保管,将转递职工档案的时限由原来30日缩短为15日,增加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职工“跳槽”单位不得扣押档案等。保证了职工档案管理的连续性,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等人员的档案归属问题。

2.加强对国有破产转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企业资产重组、撤销、兼并、破产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职工档案,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职工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及时撤销其管理职工档案的资格。凡经过资产重组、撤销、兼并、破产等改制企业,未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职工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情况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审核重组、撤销、兼并、破产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鞍山市铁西区成立退休职工托管中心,专门保管破产转制企业职工档案。该中心隶属于区发改局,属事业编制,负责对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的管理,办理下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等问题。该区破产转制企业职工档案得到妥善管理。

3.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企业职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在归档范围中,增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证明、再就业、诚信等方面的材料,丰富了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为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为保障职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档案处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印发了《员工档案管理办法》,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档案工作检查考评工作目标,形成企业职工档案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加强在职人员档案管理的前提下,要求企业离休、退休、居家、托管、长病等人员的零散材料在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向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材料归档、编号、填写目录等整理工作。有效地规范了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

4.丢失职工档案问题的处理。针对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时有发生的现象,《补充意见》明确了职工档案丢失补办办法。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档案。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企业充分利用馆(室)藏档案,为丢失档案人员提供依据,补办档案材料。暂时补办不了的,通过查阅相关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例如确认某职工在某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需出具与丢失档案职工同期工作过的2人以上的人员档案复制件,再由这些有档案的人为丢失档案人员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该丢失档案人员于某年在本企业工作,如果丢失档案人员能出具一些可以证明在本企业工作过的凭证,如奖状、证书、工作证等,就为确定劳动关系增加了有益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这样,丢失档案的职工就可以持该劳动关系确认书办理各种相关事宜。2004年至今,辽宁省各级综合档案馆接待利用职工档案近10万人次、提供档案近19万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近400名职工确认了劳动关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房产继

承、特殊工种、工龄认定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的社会效益

企业职工档案,是维护企业职工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凭证。以“鞍钢”为例,2009年,鞍钢提供利用企业职工档案13647人次,94542卷次,用于办理退休、晋升技术职称(技能鉴定),干部考核,工伤鉴定,工龄认定,房产权利继承,纪委查办案件,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发放,回复职工上访,调整遗属抚恤金等,有效地解决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鞍钢部分退休人员上访,要求按照特殊工种调整退休待遇。2009年6月,鞍钢托管中心在职工档案中查找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相关信息,确认35名退休人员曾从事特殊工种,重新为他们改力、了退休手续,按照特殊工种调整退休待遇,解决了这部分退休职工多次上访问题。2009年4月,原鞍钢生活福利处马某因1962年政策,被精简下放到农村。通过查阅其个人档案,证实其1959年11月-1961年8月在鞍钢工作,经镇政府确认其符合国家精减下放人员政策,应享受生活补助。

辽宁有很多国企改制,改制企业后的破产档案如何处理,有些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大连皮子窝化工厂因为国企改制,将企业破产档案全部移交市档案馆保存。由于皮化厂多数岗位属于特殊工种,因此,从2004年开始部分职工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纷纷到档案馆查阅取证。据统计,在2004-2005年两年时间里,市档案馆共为皮化厂的800多人次提供了特殊工种的证明材料,调阅档案资料2000余卷,为保障职工的利益提供了帮助。

四、完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对策

为了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职工档案管理体制,结合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企业职工档案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管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对职工档案的归档、保管、转递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

二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档案管理体制,成立社会职工档案保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职工档案,使职工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劳动保险号码统一起来,由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送交职工档案保管中心统一保管。

三是在社会职工档案管理中心没建立以前,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独立管理职工档案;小型企业和民营、个体、外资、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由劳动保障机构或综合档案馆代为管理。由财政拨款设立职工档案保管基金,免费为下岗职工保管档案。

第3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人力资源管理;作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本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养老保险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交叉点。在宏观上它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微观上它是市场体系下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也是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企业年金在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激励人才等方面有很好的作用。下面就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企业年金概念及其意义

2004年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基本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并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它既不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现有的商业保险,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如何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和稳定优秀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公司的高工资、高福利对优秀职工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工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企业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关键。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手段,将当期的货币工资转化为延期的养老金,使得养老金成为企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与市场竞争、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生涯设计以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3 建立企业年金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不能按照实际支出的多少而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在现有计税工资限制下,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工资超过标准部分所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二四年七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6号)文规定,“企业建立年金交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提取”。这种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将职工的工资转化为企业缴费的形式,既不增加企业所得税,同时还保证甚至提高了职工福利。

4 建立企业年金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提供的企业年金,三是个人储蓄。这三方面经济来源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三大支柱。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满足于吃饱穿暖,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即使退休后也希望能够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社会平均水平。皖政[2006]59号文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行业养老保险管理过度期已结束。从现阶段的退休政策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高,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差距不断加大,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别太大,针对这样的收入落差退休人员深感无耐。依照国家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合理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增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入,化解企业职工退休代来的危机。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柱,对实现社会保障功能有着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性日渐升高,替代率比例也在提高,已成为退休职工重要的收入来源。如果企业年金保值增值顺利,还可使企业职工退休后获得丰厚的收入,有效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改善其生活状况。

5 建立企业年金,改善劳动关系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且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受拘留及以上处分,受党内严重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者职工过失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停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建立,使职工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配和经营管理中,企业年金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从而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改善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6 企业年金是企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重要砝码

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以成为现代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吸引企业发展所虚的优秀人才,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就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愈来愈成为优秀人才就业选择的标准。一旦把企业年金作为衡量工作报酬,企业优劣的重要因素,不能提供企业年金的企业在吸引人力资源方面就必然处于劣势。

企业年金是把职工当期支付的一部分收入递延到职工退休后支付,职工在退休后可获得的企业年金收入多少与职工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有关,工作年限越长建立企业年金的年限越长,因而获得的企业年金就越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如果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企业就会损失一部分收入,从而起到了留住人才、稳定企业职工队伍的作用。这就象给职工带上了“金手镯”一样,起到了稳定企业职工队伍的作用。

7 企业年金是激励职工,提高工作绩效的一种手段

第4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县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企业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关政策;负责企业职工跨区域调配工作;参与县级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划管理全县各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工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做好技校招生和技工学校的教学指导管理工作。

(五)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和工作;检查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宏观管理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分配;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退伍军人指令性分配计划。

(七)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定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审批企业职工退职、退休,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贯彻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一)指导县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驻平阴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劳动监察室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察。内容包括:(1)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2)招用劳动者情况(3)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5)支付劳动报酬情况(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7)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8)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9)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10)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等。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

4、依法开展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工作。

5、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6、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1、接待劳动争议来信、来访,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依法受理本行政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调解、开庭仲裁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2、督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审办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督导劳动合同的履行。

3、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办理开除、除名、辞退、调动(转移)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指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督促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负责企业调解干部的培训,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财务综合办公室

1、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行文、上级来文的登记、收发交办、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

2、负责劳动保障信息宣传工作。

3、部门人事、政工工作。

4、党建、老干部服务、户籍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5、办理用人单位招聘(转招)职工指标核转手续。

6、综合协调行政事务,做好小车的调度管理后勤服务和行政接待工作。

7、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对领导批示及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查办。

8、编制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

9、统一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及预算外资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0、统一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1、综合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5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从去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去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去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去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6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某区财政局在对某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2年起开始为部分职工购买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鸿泰两全商业保险(分红型)。对此种做法合规性的理解,区财政局与该企业产生了分歧。财政局认为这样做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三条:"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的规定。而该企业认为: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保险制度。

该企业的观点是否正确?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一下梳理。

一、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⑴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我国政府采纳了世界银行的建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致力于构建包括公共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在内的三支柱养老体系。自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规定,从而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法的一个分支在理论上得以确立。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模式的演变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设立之初,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如今其经办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种变化,反映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化的发展历程。

1、早期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⑵劳部发[1995]207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积极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可以看出,在九十年代初期,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比较单一: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这种经办模式,等同于社会保险。

2、从1995年开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开始商业化。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464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⑶国发[1999]14号文(《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商业保险,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国发[2000]4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⑷,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⑸国函[2001]79号文(《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⑹2004年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化、商业化的发展路径。

3、近年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模式进一步丰富。

国发[1999]14号文(《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商业保险,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的规定,为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参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⑺保监厅函[2007]18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⑻从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经办模式第一次得到了法律文件的认可。为了规范该种经办模式的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保监会随后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展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展,如今,其已经突破了地域和所有制的限制。

1、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在创立之初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文)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⑼

2、原劳动部于1995年的文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城镇各类企业。

劳部发[1995]464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⑽

3、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⑾试行办法》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再次扩大,打破了所有制和地域的限制,甚至非企业单位也被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障的范围。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其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⑿可以看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已经没有所有制和地域的限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从而为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留下了口子。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企业年金。⒀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准确。

在2000年以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里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均被表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如,1991年国发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等等。⒁

"企业年金"这种称谓最早见于国务院2000年12月印发的国发[2000]4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第(十)项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此后,数个法律文件对企业年金多有表述。⒂

纵观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年金"是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原因有三: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提取、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⒃等的规定与《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如出一辙。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从历史承继关系来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两个法律文件均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调整对象,一脉相承。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企业年金加以定义,称:"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企业年金即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法定形式。

从上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模式的演变"部分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仅包括企业年金,还包括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和投保团体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难以将其与基本养老保险区分开来,有让国家承担不必要的负担的嫌疑,"也不符合国家改革养老保险问题上持有的变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改革宗旨"⒄。企业团体养老保险的经办模式由于刚刚兴起,不具有典型意义。因此,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和中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企业年金模式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典型模式。

综上所述,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混为一谈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年金是狭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广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还包括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和投保团体养老保险。

二、解题

回到文章开头处的问题,笔者认为,该企业为部分职工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行为不属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畴。

首先,该公司为部分职工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依据上文的分析,当年法律规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类似于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企业以基金形式建立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类似于后来的企业年金。由此可见,当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模式并不包括投保商业保险。

其次,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在2007年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退一步讲,即使该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以后,也不一定属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畴。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该公司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团体养老保险,进而才能被认定属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畴。

注释:

⑴参见baike.省略/view/1015244.htm。

⑵参见《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八条。

⑶参见《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⑷企业年金即为狭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详见下文的论述。

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二条。

⑹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二条。

⑺参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⑻参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⑼参见《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文)第十一条。

⑽参见《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文)第一条。

⑾企业年金即为狭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详见下文的论述。

⑿参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

⒀参见baike.省略/view/1015244.htm。

⒁参见《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六篇第十八章第二节、《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二条、《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⒃参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九等条。

第7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金筹资;投资收益

一、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账结合”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河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监管等问题。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征缴条例》颁布,明确基金征管中的会计责任、程序、核算和监督工作;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了基金收支过程、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力度,其内容涉及基金预算、投资等。主要包括:2007年,《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2010年,《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建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2012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运营主体、投资的范围及规则;2016年,《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扩大征缴面,加大征缴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率,优化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保障退休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简称人社厅)。人社厅内设养老保险处,主要负责为全省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完善职工离退休政策等。各省辖市县人社局及乡镇城区社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厅规章制度进行内部业务操作、设立外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缴费额、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及其他日常管理。河南省为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作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内设养老保险征缴处、待遇处、基金管理处和稽核处等。各省辖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内设基金管理科、基金征收科和基金稽核科等。

(3)地方税务部门。自2017年1月起,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及个人采取多元化的缴费方式,如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动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

(4)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内设社会保障处,主要编制养老保险预算,审核复批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决算;监督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追踪及监督;与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编制省级养老保险决算,并审核汇总各省辖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经费等。

(5)审计部门。地方各级审计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人社、社会保险经办、财政等部门使用及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河南省审计厅及各省辖市县审计局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处(科、股),主要负责审计人社部门等有关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以及省(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状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近年来,河南省出台多项规章制度,逐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由863.78万人增至1508.71万人,增长74.66%。河南省自200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之后,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扩面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2015年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同比下降0.87%,增速放缓,扩面工作进入瓶颈期。见表1:

(2)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可反映一个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指标。2006年以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U待遇水平连续上调11次,至2015年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671元/月,同比增加245元,增长率为15.55%。2015年离退休人数同比增长17.45万人,增长率为5.09%。面对河南省离退休人数的不断增长及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渐增大。见表2: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939.5亿元,从235.4亿元增至1027.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6%;基金总支出为5129.1亿元,从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59%;滚存结余997.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27%,累计结余同比增长率逐年下降。2015年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12.4个月。见表3:

(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照河南省现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经过科学研讨之后,由财政部门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转作定期存款存于银行。因此,河南省的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存于银行的实际收益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发行有关养老保险的特种债券,基金投资债券只是购买一般性政府债券。2016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票面3.10%,专项债券2.92%,其购买债券所得收益较低。

二、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1.筹资增长较为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环节是否顺畅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好坏,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困难主要表现在:

(1)扩面工作开展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资金对入驻本地区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强的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对企业逃费行为采用宽松的惩罚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很难组织专职人员长期定期宣传普及养老保险常识,政策宣传力度小、途径少,未参保个人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或因目光短浅只想当前利益而选择不参保。很多自由职业者、灵活从业人员即使想参保,也不了解相关政策及参保渠道。

(2)企业申报缴费情况不实。有的企业为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或在缴费时故意漏报或少报人数。核算企业缴费总额是以其工资年报为依据,但部分企业在办理缴费手续时通常通过少申报工资总额来降低缴费基数,以减少缴费金额。2012年审计署对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着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8197.09万元。

(3)隐性挪用基金时有发生。河南省近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查力度,违规非法使用基金的情况得到一定的遏制,但隐性挪用基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地方政府使用基金进行非法投资或抵债。2014年,河南省审计厅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结果显示,全省有3903.33万元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未追回,有5232万元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导致基金收入损失。

2.给付压力日趋明显

养老保险基金最终的目的是按时、足额给予退休人员养老金,保证其退休后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目前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支付压力明显增加。

(1)基金支出增长迅猛。河南省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速下降的同时,基金支出反而呈快速增长态势。2006-2015年,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幅19.72%,其原因是退休人员和待遇水平的快速增长。如2015年离退休人员为359.75万人,同比增长5.62%,高于同期缴费人员的增幅;待遇水平从2006年的1.09万元/年增至2015年3.20万元/年,年均增长11.33%,以致部分省辖市县基金收支矛盾突出。

(2)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规模较大,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达999.5亿元,但分布不均衡,而是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郑州市统筹地区,当期收支结余占全省的72%,滚存结余约占全省的69%。而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结余较少,部分省辖市扣除财政补贴后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逐年增大,开封、新乡、安阳、洛阳等省辖市已经依靠暂借省级统筹基金开始确保发放。

(3)给付过程监督不力。河南省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基金支出规模大,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对退休人员采取有限的追踪手段,加之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少、经费保障不足、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中部分人员冒名顶替骗取养老金、领取双份养老金等问题的发生。

(4)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河南省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一大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对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规提前退休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职缴费职工人数、基金收入规模减少,而基金支出却在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的削弱或是无力偿付的情况。

3.投资收益效果较差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一定的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但在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提高基金总体购买能力,河南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还存一定的困难或问题。

(1)基金统筹层次较低。2007年,河南省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河南省B老保险基金仍然集中在各省辖市,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而进行大规模投资。且分散的基金导致基金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基金被挪用、占有的风险很大。

(2)投资渠道较为单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没有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运营,而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按银行和国债利息收取收益,满足了基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银行与国债是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有着较大的利差,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严重低于市场投资利率,其中一部分收益转移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

三、强化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基金筹资力度

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系着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更关系着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因而基金的征缴要“开源”,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基金的筹资规模。

(1)积极开展扩面工作。河南省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多,参保潜力巨大。针对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各省辖市要将扩面专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人社部门全民参保计划。力争将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各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作为扩面的重点,监督和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提高实际征缴费率。长期以来,河南省征缴费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征缴费率最低的省辖市为67%。因而各管理部门应联合进行监管,严格核实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各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提高监控能力,改进养老保险基数的申报制度,并准确识别故意漏缴及少报工资总额等行为;各级劳动监察、审计部门及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准确核实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及人数,对偷逃缴费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对欠费逃费企业的惩罚措施,但河南省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却并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部门,需要层层上报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效率极低。因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在提高自身征缴能力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提高征缴效率与水平。

2.规范基金给付过程

(1)严格审查退休年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严禁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河南省的一些地区提前办理退休的做法仍屡禁不止。提前退休使在职劳动人数减少,缩短职工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养老金领取的人数及年限,这一增一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陷入了更艰难的困境。因此,应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工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在不侵犯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情况下建立公示制度,以接受社会及职工监督。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2006年以来,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连续上调,其幅度高于职工工资增长率,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养老金待遇提高水平既要考虑到退休职工的生活需要和诉求,也要充分考虑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按照社会保障的协调性要求,应减少养老待遇调整的随意性和人为性,要逐步建立与人均GDP、物价、工资或收入水平等指标联动,制定更加科学、透明的待遇调整机制。

(3)建设专业经办队伍。河南省在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数与参保人数、管理基金数量、信息技术化水平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编制调整。完善人员配置机制,根据基金支付管理环节配置经办人员,如增加审核职工退休年龄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减轻其超负荷的工作量。同时,适当减少其他工作相对简单环节的人员,以提高经办效率,达到基金支付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3.健全基金投资制度

(1)实行多元战略投资。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大部分存入银行,小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短期看存入银行无风险,但中长期看也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银行利率受严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长期看,投资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的资产及公共项目,可实现其低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率。如投资地铁、高速公路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这既可获得较高且稳定的投资收益,且又能使养老保险基金成为河南省经济建O所重要、长期、可靠、稳定的投资。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及投资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防控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基金的受托人及托管机构、投资机构都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择优选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惩违规运营、等行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参保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投资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M].人民出版社,2011:351.

[2] 刘文敬,刘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3):86-96.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Z].2016-1-11.

[4] 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思路[J].中国人口科学,2013(06):2-16.

[5]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人民出版社,20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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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管理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宏观管理的制度安排, 是各级政府主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对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它大致由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四个体系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其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着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运行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 铁路基本养老保险体质改革历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呈现大体相同的发展趋势和脉络, 1951年―1966年初步建立和发展, “”时期到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遭到破坏并逐步恢复, 随后进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阶段。

1984 年, 中国政府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探索,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开始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二是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 使养老金由企业完全负担向多方负担转变。1991 年, 国务院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颁发了《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到 1992 年底, 全国 2300 个县市 (约占县市总数的95%)实行了企业养老保险统筹。1993 年, 国务院又批准了交通、民航等 6 个部门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使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增加到 11 个。至此, 全国城镇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目标。

铁路职工从1986年开始实行合同制,全民固定工并存,双轨制。只有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993年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全部缴纳养老保险,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1998年9月份,铁路社会保险局撤销,全部归属地方统筹。

铁路行业中的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等诸多变化,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目标,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相关的深入改革。而对于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管理问题,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比如铁路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改为行业保险,但是这只是实现了“量”的改变,仍旧是把职工的养老费用“包”起来,并没实现“质”的突破。同时对于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险问题,除了自我保险,还具有调剂互助的作用,而行业统筹则限制了这种作用,使调剂作用只在行业内存在,而对整个社会则削弱了这种作用。这些局限性限制了铁路养老保险发展,使铁路行业管理为寻找发展的空间,最终要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去。下面就主要养老保险管理在铁路行业的问题进行分析。

1、承担的比例失衡和标准制定的不合理的问题

通过分析得知,目前的缴费体系在落实的时候面对着很多的不利现象,比如个体支付的比例非常少,员工自身难度保险思想和权责意识较低,单位承受的太多,此时就无法开展正常的运作活动了。加上,过去的时候存在欠债现象,铁路单位开展的是多累积,少消费,工资不高的体系,工人的退休费用一般是放在运输费用中,不能够动用保险,单位不存在结余现象。此时这些保险费用从总的统筹一直发展到单位的时候,只可以勉强的支付,别的所有的功效都无法实现了。当开展财会革新活动之后,将其放入到管控资金之中,管控资金就由单位结合利润的高低来分配,如果退休的人非常多的话,单位的利润如果不好,此时单位就无法有序的运作了。除此之外,在不涵盖单位和个体两项费用之外,就没有别的资金补给,这就表示着别的保险都没有与之有效的协调,此时单位面对的压力很高,不能够进行分流活动了。

单位压力非常大和管控体系的不合理问题

首先目前的铁路机构是结合“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来说是铁路企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个人交费比例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4%,基金采取现付式,即:已离退休职工需要多少,养老金就向企业和在职职工收多少,收多少就付多少,只留下部分积累;另外是管控体系的不合理,其中就包括人员和组织不合理、财产的管控活动没做好及收入登记体系混乱的问题。尤其是收入登记体系混乱。当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措施是结合工作者的前一年的费用来支付的,其具体的收入数字并不明确。很多的基层组织只能结合均数来支付,并非是结合具体的数额来支付的。此时就导致收缴率较低,使得该项费用被浪费。

社会保险意识不到位

社会保险对于铁路这个特殊行业来说,虽然实行个人缴费从1992年开始的,职工个人参保时间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是比较早的,但是在个别职工思想上仍然有认识上的误区,如社会保障与己无关的思想,退休后继续由企业发放工资简单又省事的思想,养儿养女防老,不需要社会供养的传统思想。有些年轻职工,认为自己退休还早,几十年后政策上还不知道有什么变化。另外,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容易引起职工在认识上的误区,产生一些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在个人缴费上显得不积极主动。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主要抓安全生产和经营效益,对社会保险关心、支持不到位,工作推进的力度较为迟缓。这些现象和认识都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和实施。

养老保险保值增值难

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当前养老金节余额的80%左右用于购买社会特种债券,20%存入银行留作支付2个月的费用。如何求“保值增值”最大化?这是现行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将基金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当然安全,但利息不高,如出现高通涨,实难保值增值。

用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铁路系统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历多年努力,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滞后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铁路养老保险管理的问题,首先是要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其次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是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第四是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的措施,这样才能使得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促进铁路行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就基于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进行探析。

3.1、企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骤,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

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过程看,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有五个步骤:第一是建立基础数据;第二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第三是确定养老金银行;第四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银行网点的调查;第五是确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具体方式。并重点从四个方面实行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一是社会化发放资金的保障问题,省统筹金保障统筹内资金,企业保障统筹外资金。二是严格申报制度。三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发放的资金流向机制。四是协调解决企业代扣款问题。

3.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不断的完善模式还要将费用交付相关的管控机构。此举对于资金的运作等有很多的益处。要有序的布局工作者和组织。如果人数大于五百的话就要设置专门的管控人员。对于机构的布局来讲,要确保管控和运作是单独的,这样的话便于监管活动的开展。为了方便运作管控活动的开展,应尽快让离退休人员统一归口,统归保险机构负责。只有责、权、利到位,才能建立起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3.3、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现有政策构建的,其中包括国家、省、部和企业的政策规定,能够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政策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规定,为职工解惑释疑,消除不安定因素。其次社会保险政策究竟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也要通过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力、义务。及时将社会保险改革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的特征等向职工讲清,及时通报一些工作动态、信息。第三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解答职工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思想情绪,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总之,社保基层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国家和上级社保部门关于社会保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到基层所有职工中,确保所有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3.4、应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

首先国家把对基金的保值,作为对社会保险事业资助的方式。对存入银行的基金作为特殊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待,给予同样的保值贴补率;对购买国家债券、规定特殊的优惠利率;对购买特种定向的债券、可规定“浮动利率”,使其实际利率永不为负值。其次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目前仍属财务部门代管的专项基金应允许购买除特种债券外的其它较高利息的债券。铁路部门可以把基金集中起来用于新线建设或旧线运营改造,以期获得较高收益并降低风险;还可以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领域的投资,使保险基金获得较佳投资回报。对用基金进行实业开发要给予一定的优待,以助其发展。

四、结束语

社保体系是当前时代非常关键的一个体系。目前将养老保险当成是关键点的社保体系,因为很多种不利现象的存在,所以使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实行过渡性的行业统筹办法,搞好行业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吴永求.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2.

第9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职工档案;档案工作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24-01

一、概述

企业职工档案是职工录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业务技能、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是企业发展和职工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有关《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的实行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管理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档案管理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档案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目前,不少企业职工档案是由多个部门进行多头管理的,职责分工交叉重迭。例如,干部级别的职工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改制、破产和下岗分流人员职工档案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中内退和退休人员职工档案由所属经办机构管理。如此的管理方式,与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有所背离,不便于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也为维护职工的个人利益工作增添了难度。

2.职工档案管理混乱,企业对职工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逐渐减弱。大多数企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对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今天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把主要工作目标投向了生产经营商,对职工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呈明显的减弱趋势,从而导致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会致使职工档案收集、整理、转递、利用等环节错误辈出,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此外,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档案管理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模式,这种管理方式给企业的职工基础管理工作带来许多麻烦,也不利于维护职工个人利益和建设科学、规范_的劳动力市场。

3.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的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差。由于部分企业没有严肃、负责地填写好每一份档案材料,致使有的档案错漏百出。此外,很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简单雷同,只记录了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等,无法为企业人事对该员工的考察与评价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失去了员工的档案的真正价值,这类的档案形式大于内容。有些员工档案由于没能及时流转,明明已经离职,但是人事档案并能按规定转递到新的单位,导致档案的管理脱节。更严重的是,有少数企业由于轻视档案的重要性,使得有人可以利用档案管理的漏洞,随意更改档案,弄虚作假,影响了档案材料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

4.挡案管理的软硬件均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职工档案管理的软硬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多数企业档案室设备陈旧,管理手段落后,档案管理“八防”达不到标准。职工档案管理停留在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只满足于不丢失,装进袋子,锁进柜子。在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充分利用档案资源,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下功夫不够。

三、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体制,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新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由现在的多头分散管理逐步过渡为集中统一管理。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范围、内容、方式、标准等,大中型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指导,独立管理职工档案,小型企业和私营、个体、外企企业的职工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档案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严禁个体或民营中介机构进行档案保管。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职工档案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定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督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针对目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规定时期内对所有企业职工档案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