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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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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2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 龙头企业 影响

就各国的情况来看,尽管各国税制有所不同,但是都制定了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对涉农类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都是保护本国农业、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概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政府的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龙头企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促进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增强。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制定出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这些税收优惠适应了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部分利润低、科技投入较大、一些设备常需从国外进口的特点,被称之为龙头企业“量身定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国家税式支出制度的安排,给予龙头企业各种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以次来减轻龙头企业的负担,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政策措施。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涉农类的龙头企业在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一些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就显得更为灵活和快速。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方面更具特殊效应。

龙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各种优惠政策,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和对一般企业的影响其在作用原理上是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会触及到龙头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龙头企业的资本融资、投资、劳动力投入、产品营销和企业内部管理等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通过投资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实力不断增强,通过与农民连接成的各种形式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民的致富增收。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生产活动的影响

按劳动价值论来解释,税收作为价值体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由于价值必须通过价格来实现,因此商品的价格中必然包含税收的价值而不论什么税种。龙头企业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是由生产成本、纳税、税后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主要通过税收减免额度的大小来影响所获得税后利润,从而影响龙头企业的商品生产数量。此外,税收优惠还对龙头企业的生产结构也必然存在着影响。如果生产不同商品的税收优惠额度不一样,在价格即定和生产要素流动性可能的条件下,就会促使生产者减少高税赋产品的生产而增加低税赋产品的生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龙头企业产品的生产数量和结构。

2.税收优惠对龙头企业投资行为影响

企业的投资行为取决于投资的收益与成本,龙头企业增加投资,直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那么,投资行为满足下列关系式:

Ct= Pt×MPKt (1)

在t期中,Pt表示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位价格,MPKt表示资本的边际产出水平,Ct表示资本使用成本。

税收可以增加资本使用成本。因此在t期中,假定资本的获取价格为Pkt,资本使用成本包括该项资金的使用价值(Pkt 与利率rt的乘积)和资本的折旧(Pkt 与折旧率ηt的乘积)和税收额度(税基Yt和税率T的乘积)三部分组成。

因此,在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如(2)式表示:

Ct=PKt(rt+ηt)+YtT (2)

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优惠的税率T*(T>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YtT* (3)

考虑税基的抵扣,新的税基为Yt*(Yt> Y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Y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 Yt* T (4)

因此,根据(3)、(4)式,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资本使用成本会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增加而降低,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降低而增加。

下面用弹性资本存量调整法来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技术,可以得到第t年的预期的资本存量Kt,即:

Kt=α(PtQt/Ct) (5)

在(4)式中,α代表产出对资本的弹性,Pt表示产品的价格,Qt表示第t年的产量。龙头企业是将各期预期资本存量的变化作为增加投资的决策。此外,每年提取的折旧就也相当于对现有资本的重置,也包括在投资需求模型中。因此,龙头企业的总投资就包括现有资本的重置和各期中预期资本存量变化值的加权平均。假设龙头在时期t内将进行n次资本存量预测,则第t期的总投资It为:

第3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强制建立的性质,又有别于强调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而人们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没有税惠激励的条件下更乐意选择即期工资而不是年金这种预期员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诱导市场主体建立企业年金,以分担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就必须发挥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通过权益的让渡来促成。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支出,它就是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企业年金的推行带来的职工税收负担减轻与企业工资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税收支出的增加为代价的。首先,我们做如下假设:在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时,职工即期工资增长部分P直接发放,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个人所得税率按10%为平均税率,则对于该部分收入,政府税收包含:

企业所得税:P/(1- 33%)×33%=0.49P;个人所得税:P×10%=0.1P;税收总额: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实施免征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则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会将P作为年金形式发放,则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当对企业实行税惠政策时可引起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减少的部分是作为企业年金发放的资金的24.2%。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就为企业年金发放资金的34.2%。接下来P值的估算根据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5年工资总额19980.8亿元为基础,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且其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无上限情况下,P的值即企业年金增长了2677.4万元,在上限为4%的时候则为799.2万元。因此,当期税收收入在仅企业缴费免税时的减少额为647.9万元(无免税上限)或193.4万元(免税额度为4%),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都免税时减少额为760.4万元(无免税上限)或227万元(免税额度为4%)。这些损失的税收仅占当期财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为养老金P部分的数额要比损失的部分多,即税收优惠是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来了养老金的较大增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间接增税效应在提高储蓄率加快资本积累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减少了当期国家由于税惠所损失的税收。

3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在企业年金制度中, 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 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是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的: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的企业年金供款征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征税;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对个人企业年金收益额征税。如果用T代表征税(tax),E代表免税(exempt),可以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征税模式。而在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推行过程中,税收政策不统一,既没有明确的税收模式,对税收优惠水平和享受条件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和限定,导致税惠政策没有发挥其推动年金发展的作用。

4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采用EET税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优税收理论,其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 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

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所得税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同时,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建立企业年金,更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2)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税惠统一以工资为基数,而工资应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和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贴构成,不包括奖金和福利,且对享受税惠的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避免高薪人员获得更多优惠,防止偷税和避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比率一般为15%左右,但是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该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但也不能过小,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未来的替代率将达到20%,要实现这个目标,免税的幅度应该在9%以下,这个额度也要随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3)注重税收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税惠政策凸显了很多不公平,如垄断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条件参与年金,获得更多的优惠,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差距,这也是很多人对税惠持怀疑态度的原因。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将增加的养老金或者税收转移给养老金不足的人群,缩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财政政策问题,还要放在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以使得企业年金税惠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明确税收优惠的相关环节和税种,以及在税惠政策的核定、监督、征缴等过程中加强政府各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杜绝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相协调,才能在合理的空间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和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

第4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政金融;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为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不断深化。在经济管理层面,降低企业职能审批门槛;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压力;提升金融市场活力等方面的政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就目前改革深度来看,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提升政府有关部门的财税管理水平。

一、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有关理论概述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如今,我们已经进入金融时代、金融社会,因此,金融无处不在,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內容非常地广泛,如货币、证券、保险、银行、衍生证券、资本市场、投资理财、各种基金、国际收支、风险管理、地产金融、贸易金融、财政管理、外汇管理等。

二、我国财税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财政金融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政府提出了供给侧改革,其目的促进供给作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引领新标准的重大创新,同时新标准的调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建议加快结构性改革,重新进行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扩大有效供给发展方向,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是财税金融政策(尤其是税收性金融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地方。有两个主要的财税金融政策,一个是支出性金融政策,另一个是税收性金融政策。支出性金融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影响短期和长期供给的需求。更深层的区别在于,支出性金融政策相当于把资源分配给政府官员,而税收性金融政策则赋予企业和居民决策权。一方面,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往往低于私营部门;另一方面,政府有太多的权力分配资源,很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及时推出了“四万亿元”投资计划,在遏制危机蔓延和经济下行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计划主要由支出性金融政策组成,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交的问题,譬如出现了大量的产能过剩和腐败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一定程度有效改善我国财政目前的困境,推进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二)我国财政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1)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范围和对象狭窄,且不平衡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创业对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这种优惠政策实行范围较小,目前还只适用于特殊群体和一些特定的企业,例如残疾和失业群体、随军家属、微型和创业投资企业等等,这些创业的人仅仅是潜在创业群体的一部分,更多的普通创业者没有得到实惠,且其能够获得金融扶持的力度有待加大,如物流、服饰等在内的非科技类的创业企业,他们同样能够为社会就业提供助力,但是却不能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金融激励政策过于单一

企业在不同阶段,创新研发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有别,当前的税收金融缺乏弹性和动态机制,没有根据不同的阶段特征,推出针对性的税收补贴及优惠,而是注重“成果导向”。

衰败期,成熟期、发展期和萌芽期是企业成长的四大过程,在不同的过程当中,都会出现不相同的问题和,各个时期企业的着重点也不同。在企业萌芽期间,会因为企业市场前景不明确,要承担较大的压力,所以,对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缺乏一定程度的掌握。由于融资困难带来的市场经济活动投入不足是我国初创期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难题。然而大部分地区对初创期企业风险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导向作用不明显,在保证资金来源、调动投资者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成长期的企业急迫提升市场份额、塑造品牌,而当前在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品牌宣传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方面则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成熟期的企业虽然经过前期的积累,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方面取得了相对竞争优势,但是成熟期的企业也必须时刻维持自身创新能力才能维持竞争优势,避免进入衰退期。此时成熟期的企业应维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时刻关注前沿技术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然而当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侧重于技术研发创新成果,对企业研发的过程不甚关注,难以激励成熟期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3)企业享受积极性不高

从现行支持市场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普遍存在一年一定,一年一调整现象,政策预期不稳定,导致企业信心不足。对于新的企业来说,可能由于自己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享受不应享受的部分,税务部门不仅要追缴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企业今后的贷款申请等。此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由于多数政策设计与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直接挂钩,导致小微的企业获取的税收优惠有限,有些税种甚至只能受益几十元,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近年来因业务萎缩,未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实惠,导致申报积极性不高。

(4)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复杂,操作性差

简政放权方面持续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财税金融征管中已采取减少前置审批审核环节和备案等多种措施,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获取财税金融优惠的成本。但从整体上来看,税费项目繁多,纳税申报频繁,审批程序复杂,政策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依然存在。因为计算难度大、填表复杂,而致使中小企业放弃享受相关财税金融优惠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相关部门仍存在着职责不清,多头征管的格局,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影响了整体经济运行效率。比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将材料交给当地财税部门、科技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三大部门协同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并形成统一意见,这毫无疑问会拖累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审批的进度,不利于企业尽早享受财税金融优惠待遇。

三、我国财税金融发展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提高财税金融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对于财税金融政策的全过程而言,拟订、实施、反应和修改是环环相扣的,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理顺工作机制,消除政策真空,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具体来说,现阶段,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财税金融政策比较纷杂,要想促进这一行业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对这些政策進行整理,剔除不符实际和多余冗杂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现阶段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其次,应根据各种政策的作用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每个部门应当创建相互通报机制,这样政府在出台财税金融政策的时候,能够充分了解各部门之间的意图,在相互合作下拟订出符合实际发展的措施和策略。

(二)加强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

其一,首要前提是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如发改委、财政部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科技厅、农业部等专项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关系,从根源层面上杜绝职能交叉、划分不清的现象。

其二,明确统一资金管理出口,强化并有序推进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资金、支出资金的权限。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金融扶持资金现状,由资金“多头管”转变为资金“一个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财税金融政策的效能和活力。

其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在日常狠抓管理的基础上,迪过狠抓执行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把用于支持市场发展的各项资金真正落在亟须的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群体,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推动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在资金分配的过程中建立与资金绩效评价联动的机制,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提高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一是要扩大财税金融优惠对象的范围。对个人创业方面的财税金融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应提高激励市场发展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受益面,推广到所有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创业者,同时扩大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程度,平衡创业主体间的财税金融待遇,提高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二是要加强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宣传。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了解不全面的问题,税务部门应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扩大宣传,如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微博、税务栏目、走进企业等,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财税金融负担,支持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是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纳税申报程序。近年来,虽然税务部门已大力推进财税金融优惠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对后续服务的管理,要深刻贯彻放管结合的政策,让财税金融的征收更加的规范化,纳税的申报流程更简单化,纳税主体能更加高效便利的申请财税金融优惠手续,让“服、放、管”这一政策同时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准。

第5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大力支持国家就业工程,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税收政策是促进就业和提高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的长效帮扶机制,应予以不断调整完善,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就业与再就业成本,在鼓励企业增加就业机会上发挥更大作用。

要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建议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现代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延长政策时效,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要考虑提高个人所得税以及货物和劳务税起征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其效果接近于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要积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适时研究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5000元,提高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扣除标准,降低个体经营成本。为提高个体经济整体从业和经营活力,还应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照利润率10―20%测算,从事个体经营的家庭,经营销售额或营业额刚达到起征点的,其收入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出于这样的考虑,建议应大幅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2.5万元水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2.5万元水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建立对房地产行业的长期调控机制

房屋是居民一个消费热点,房地产业对于保障安居,拉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而房地产业本身又具有高能耗和占用土地资源等特点。中国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高达37%,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住宅的能耗平均高出3.5倍。因此,应以节能为切入点,对房地产市场予以长期有效调控。要尽快健全完善节能省地房屋标准,制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对相关节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方面,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以及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执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能耗水平较高、土地利用效率较低,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要研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其建设、交易和使用环节的税收负担水平。

三、统筹引导农村需求有序发展

(一)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水平

配合家用电器下乡工程,进一步强化税收对农村广播电视传播事业的扶持力度,建议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延长执行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在2012年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研究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订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对实行订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自主创新

节能环保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相关,要做到节能环保,必须依靠创新,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中国产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起点较低。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应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税收政策,继续完善企业节能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同时,对电力、石化和其他资源产品,逐步合理加大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节力度。

五、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一是繁荣文化市场。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及时推广到全国范围的条件。

二是推动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

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人适用规范的营业税政策。

六、保持国际贸易平稳增长,调节商品出口退税和鼓励服务外包

商品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进一步体现出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保护资源等目标,在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钢铁、石化产品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针对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等部分产品予以支持,保持对外商品贸易平稳增长。要进一步细化出口商品的税则分项,配合出口结构升级,根据不同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给予不同出口退税率。

应研究在现阶段服务业外包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方式实现,则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提高国内信息行业生产和应用水平。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货物和劳务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

七、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为应对中国现代物流行业在技术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2011年航空业全面开放等方面面临的挑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允许实行货物与劳务税抵扣机制;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

八、调节汽车消费

第6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第7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研发投入;方正电机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155-02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研发投入的强度也在不断加大。自2007年以来我国的研发经费支出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由2007年的3 710.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0 240.0亿元。短短的六年,研发经费支出增加了6 529.8亿元,足以见得研发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性。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活动规模,投入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一直被广泛的应用。由表1-1可以看出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也是逐年上升的。这就说明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科技活动规模,投入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都是有所增加的。

政府激励研发的政策多种多样,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金融政策等。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激励企业研发的税收政策,笔者主要从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的角度去衡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那么这项政策能否激励企业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将有利于企业充分理解,认识和运用国家给予的这项优惠政策,加大研发投入的强度,最终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公司概况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微型特种电机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企业注册资本总共11 572.5万元,经营范围涉及电机、缝纫机的制造、销售,五金工具的销售,还涉及进出口的业务。截止2012年底,企业拥有总资产共70 912.68万元。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是浙江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浙江省最具成长性中型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等荣誉称号。

在现阶段,企业从提升自身竞争力和调整产品结构的需求出发,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调整产业的结构,以提高我国电动汽车用的驱动电机的技术水平和节能减排水平。在2011年7月,公司完成产品结构的调整,形成了以新能源汽车用驱动电机为主的汽车用电机、多功能的家用缝纫机电机、电脑高速自动平缝机以及伺服控制系统为主的三大主营业务产品的产业结构调整;明确了以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为主的产品发展战略。

三、分析案例

假设:是否享受优惠税率与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正相关。

从图表中可以发现,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投入自2011年一直在不断的增加,在2013年,方正电机的研发投入为19,258,849元,比2012年的研发投入增长了10%。在公司的报告期内,方正电机汽车已经成功的成为了一汽大众等知名名牌汽车的供应商。汽车用的微特电机业务已经成为该公司2013年度业绩的新增长点。根据了解,汽车驱动电机系统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而方正电机研发的这类产品20-45KW系列的电机已经超过美国UQM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5-15KW低速乘用车的汽车驱动电机系统在2013年也完成了批量的生产。

该公司曾经在2013年的半年度报告中表示,在报告期间内公司加大了研发投入的支出,成功的研发出了一款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PUNCH电机),并和国外客户达成了合作的意向。

方正电机2014年在全景网互动平台上表示,该公司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产品已经同国外客户有了进一步的合作意向。而且在2014年,方正电机还会继续加大其对研发投入的支出。

方正电机在2014年力争实现营业收入5.5亿元,实现营业利润1 600万元。在2014年,该公司积极推进“年产6 000台伺服控制特种缝制机械项目”以及“年产10万台电动汽车驱动系统项目”。通过“年产6 000台伺服控制特种缝制机械项目”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逐渐改变当前公司工业缝纫机产品比较单一的状况。

与此同时根据相关的规定,方正电机在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会获得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预计在2010年度开始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期为五年。但因当时尚处于公示期,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颁发和依照法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事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于2011年完成全部手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对于该公司的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不可以进行结转抵扣。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抵扣。关于增值税,国家对该企业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研发投入费用的加计扣除,实行软件行业的超税负进行退税来处理等。

四、相关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市公司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作为样本并以其2011年到2013年的研发投入费用进行分析,分析研究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影响,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率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由以上的分析知道研发投入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间成正相关。

对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对企业创新活动有较大的影响,政府应该积极的制定更多、更有效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推广力度,以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从企业角度而言,应该加强对国家相关科技政策的了解,在加大创新投入的同时,积极申请并享受国家有关的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尤其是进行研发活动较多的企业,只有充分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才能更好地应用到企业的日常活动中去,形成一个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Wallsten,S.J.The effects of government-industry R&D programs on private R&D: the case of the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0.31:82.

[2] Lach,S.Do R&D subsidies stimulate or displace private R&D Evidence from Israel.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2002.50:369.

第8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1 中小企业的定义

    各个国家在他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中对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是不同的。通常,各国都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获取融资的方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等,量的指标一般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实收资本等。美国国会在2001年修订了《美国小企业法》,在该部法律中,其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企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量的指标,质的指标只是作为辅助[1]。在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企业应税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也结合具体行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根据我国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比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300~2000人,年应税销售额0.3亿~3亿元,资产总额0.4亿~4亿元[2]。

    2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协同相关部门先后了一些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时间多数是在 2010 年,作用时间仅仅在这一年,不利于企业持续性发展。再从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看,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也不完善。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时候,从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两个方面给出限定条件,这样就缩小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项目的税前扣除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对于捐赠支出一项,规定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存在缺陷,无法明确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也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综上,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如果从量能负担上看,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就显得偏重一些。

    2.2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非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于自己的企业而分回的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嫌疑。

    2.3 关于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为3%;有关于增值税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不是很合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定的过高,大量中小企业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4 关于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上,对已经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对这类企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的前三年免征营业税。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税率相对偏高。服务业分工越来越细、导致流转环节越来越多,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凸现出来,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税收制度体系方面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完备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相比,我国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税制都是条例规定少,细则规定多,变动频率高,透明度低,减免税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临时通知的形式,还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税法体系,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影响因素多,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

    3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 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率上给予优惠政策

    为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许多发达国家都对中小型企业实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政策,这样能减轻小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针对国际上出现金融危机的新形势,英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英国政府本来计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政策从20%提高到21%,并计划自2009年4月1日起继续再提高至22%。结果金融危机出现了,其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很大,英国政府因此决定推迟执行这项政策,并对年利润低于1万英镑的小企业进一步实行10%的优惠税率。日本从2006年起对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其年度应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万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0%。此外,为了减少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日本政府宣布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对年度所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那些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3]。

    3.2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实施完全的亏损弥补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少,导致投资风险相对集中,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如果税收政策不对亏损实行完全弥补,刺激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就不能真正给中小企业带来实惠。美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小企业救助计划”,其规定,企业在2008和2009这两年,允许那些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5年。

    3.3 赋予了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允许其合理选择适于自己的纳税方式

    为了能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给予了中小企业投资人适度的纳税选择权。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小企业,那么它就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税率是15% ~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所得份额并入股东自己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美国《经济复兴法》中还规定,雇佣员工低于25人的小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由于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适度的纳税选择权,这样就使他们能选择那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税后利润,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实力[4]。

    3.4 实行税收减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中小企业

    法国税法中规定,对那些新建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小企业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为了促进和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投资创办新企业,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接下来的3年的赢利可以分别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

    4 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

    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科技三项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安置下岗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减免所得税等政策,逐步完善税收优惠体系。延长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税收免税期限和科技创新减免税优惠期限;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纳税选择;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术开发费用和人才开发费用。

    4.2 增值税制度方面

    取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建议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营业税,一并征收增值税。

    4.3 营业税制度方面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可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价外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免除部分小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可以考虑对服务业细化,把一些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细目化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4.4 消费税制度方面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一般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

    4.5 加快税费改革

    取消对中小企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适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改为社会保障税,按照个人、国家、企业共同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统筹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解决人才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5]。

第9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150-02

作者简介:孙浩敏(1988-),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周正(1975-),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2011年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YJSCX2011—182HSD)。

一、生产业的概念及分类

迄今为止,国内外对于生产的定义与分类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认识已经逐渐趋于统一。本文从生产业的内涵作出如下界定:生产业为商品生产和其他服务的投入发挥着中间功能,是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能够满足制造业、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对服务的中间需求。

金融保险、信息传输服务和软件服务、租赁与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批发零售、广告、工业设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构成生产业的主体。我国国家统计局将生产业分为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和科研六个行业。本文根据行业划分的标准,从分析服务业的中间投入系数入手,将生产业分为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五大类。由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主要是以居民住宅为主,消费群体以个人消费者为主,用于最终消费,所以不将房地产服务业归入生产业。

二、我国生产业的税收负担现状

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规划以来,我国生产业发展迅猛,税收收入增长率为17.29%,产业税负达22.72%。从各行业来看,各行业税负也呈上升趋势。截至2010年,我国生产业的总收入达22692.44亿元,批发零售业和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税收增长幅度相对较大,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由此可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我国生产业的发展,是提高我国生产业生产率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范围偏窄。生产业中除了批发零售业、软件业和计算机服务业征增值税外,绝大多数的生产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增值税范围过窄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例如:现行税制中的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运输服务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下,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2.营业税税制设计陈旧且行业间税负不均。一是营业税税制设计陈旧,不能满足生产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的,一共九个科目。随着生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兴形态(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人力资源等),现有法规对一些新兴业态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经不能适应生产业发展的需要。二是部分行业营业税的税负过重,没有突出鼓励生产业发展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是生产业的核心,应是我国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但是我国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全额征收,相比于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3%,税负较重。2008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税收为1376.68亿元,2009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达1457.82亿元,比2008年增长5.89%,2009年金融保险业的税负远远超过交通运输业(637.91亿元)、邮电通信业(260.37亿元)与租赁业(252.74亿元)。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偏重直接优惠且导向不明显。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以税率式和税基式的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以税基式优惠为主。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共12条,采取的优惠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4.个人所得税制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人力资本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缺乏对相关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政策。税收政策在人才教育投资上没有实行税前扣除制度,缺乏对生产业高级人才的高收入的优惠政策。

四、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扩大增值税范围。2011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对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咨询服务等部分生产业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国内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新举措。因此,借鉴欧洲、拉丁美洲及亚洲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将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其生产业产出中所含流转税款能够在其他产业购入时抵扣,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和税制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有限性以及增值税收入分成体制较为简单,对生产业全面征收增值税是不可行的,我国的增值税扩围只能走渐进式改革的道路。首先,交通运输业属于生产过程的延伸、最为贴近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将其先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其次,在征收管理水平提高和税制完善的基础上,考虑对邮电通信业征收增值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金融保险业等全部生产业开征增值税。

2.实施营业税改革。调整税目,对部分行业设置专门税目,满足生产业的发展需要。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出现了同时涉及不同应税税目的综合性或一体化经营的行业,为避免对这些综合业重复征税,有必要针对这些服务行业设置专门税目。例如,现代物流业包括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不同应税科目,考虑到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对现代物流业设置“物流业”专门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的运营,而且能够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促进生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

降低营业税率,减轻税收负担,把激励生产业的发展作为营业税改征的重要目标。金融保险业是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金融保险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将其税率由5%调整到3%,以避免过高的税负和行业间税负差距过大,实现公平税负。对生产业税率的调整遵循税收政策与行业政策相结合的思路,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来鼓励发展生产业。

调整征税方式,对于服务外包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合理优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由直接转向以间接为主,对生产业实行税收直接减免的同时,还应完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税额抵免、成本费用列支等间接优惠政策。

缩小企业所得税区域性差距的税收优惠,建立支持生产业发展的全国性优惠政策体系。东西部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上存在区域性差异,建立支持生产业发展的全国性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是税收管理的关键,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能够解决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所存在的缺乏管理和监督的问题,能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评价。

4.加大人力资本的税收支持力度。一是人才教育投资实行税前扣除制度。将生产业员工的正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加大教育投资,调动个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积极性;对个人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不设置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允许税前扣除;提高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标准,使得企业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二是高科技人才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发展生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献]

[1]吕敏.我国生产业优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10(9):53-56.

[2]刘建民,王鑫.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154(29):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