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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念意识较为模糊我国的银行工作者对于证券投资和证券市场的了解并不是很清晰,认为银行的介入可能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是混乱的情况,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银行在具体的证券投资操作管理中,由于受到各种限制还有管理上的缺陷从而导致阻碍这一业务的发展。
(二)发展较为缓慢我国从国债的发行开始,一定意义上来讲银行就已经开始了证券投资,但是还有一些不足,比如专业性比较强的一些银行受到传统业务分工的影响,而且我国证券投资起步比较晚,发展较缓慢。在我国,投资的证券有很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国库券、财政债券、保值公债等等不同的类别。在投资方面,对于地方的企业债券、国家重点建设的债券以及其他各种股票往往没有真正涉及到,而且其发展的速度还是非常缓慢,投资的金额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小的。
(三)对证券市场进行逐步完善我国的国债相对来说在证券市场上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可选择性也比较低。另外,由于我国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存在着差别,也就导致了在股份制方面的区域不平衡。内地的股份制企业相对于沿海方面要少很多,由此也就看出相关的银行等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四)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银行证券投资方面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欠缺,没有一部较完整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希望可以在以后能够在这一方面弥补不足,保证证券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于我国银行证券投资的相关建议分析
(一)推动和提高专业银行化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我国经营业务和政策业务分离的前提下,加快商业银行专业化的进程。对银行证券的投资及银行资产进行合理调整和规划,在扩大银行证券投资上表现出积极态度。
(二)建立健全银行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银行证券投资其他证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格审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股份制还不够成熟,很多情况下仍处于试点阶段,因此以银行证券不适宜涉足股票。
(三)加强银行证券的监管在银行证券的发展中,个别银行的投资规模较大而且在涉及范围上也是比较广泛的,另一方面,证券业务对于一些银行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所以,如何能够在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及规范后使其可以稳定、健全的发展经营也就成为了该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四)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的认识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对银行证券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扫除弊端,保证投资行为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函发展,最终达到银行商化。
三、由证券的研究延伸至对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考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一个杀手锏,如今的金融产品的创新存在着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融产品的创新出现不平衡,在一定的程度上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
(一)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待解决的问题在金融产品的创新结构上没有更好的对创新产品进行结构规划,导致不同类别的产品不具备良好的联动性。金融产品在结构上的不平衡,对于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会产生影响,使产品整体协调性出现问题,如果不能够很好的利用新的制度以及电子化带来的益处,那么产品的功能和作用也就被削弱了。现有的金融产品,很多具有相似性,产品不够具有特点,对于金融产品而言就没有品牌效益。由于知识产权在金融产品这一块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产生了某银行如推出了新的金融产品,紧随其后的其他金融机构也会同样的推出类似的金融产品,如此循环就无法达到持续且有利的发展模式,也就不可能获得相应的效益,很多金融产品现在都存在这个问题。对于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在产品推出和销售的环节中并没有很好的衔接。比如银行推出了产品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产品的了解、讲解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做到清晰、有条理,这就导致客户在对产品了解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问或不确定,从而导致客户放弃购买产品的想法。银行在推出创新产品的同时也要对客户群进行分析,并对银行员工进行培训,这样才可以将产品更快、更好的推向市场,使银行得到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造成我国现在的制度条件和体制框架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原因受限于观念。在不同的政策体制中,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就有了相应的变化,金融产品本身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制约,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分行业经营与分行业体制管理这样的体制是一个较大的束缚,很明显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能够满足这方面的需求,还需要不断的健全,并且在政策和法规下,金融产品的创新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对其创新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阻碍。内部管理上存在着限制。因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发展的比较晚,出现的时间较短,因此,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都有一定的问题和限制,一些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的体制还是几位不完善,而且,很多的调研、规划、审批等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风险控制方面管理不到位。这些内部管理上的限制还表现在领导和协调方面的问题,创新活动随意性非常高。受到技术性的限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及差异的限制,金融行业中所涉及的一些信息技术方面仍然比较滞后,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银行技术相比,还有很大一段距离,每个银行对技术标准的规定也不相同。我国银行网络信息技术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由于技术受限,就不能够很好的迎合客户,对整体效益产生影响。
四、结束语
关键词:货币乘数;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负债结构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13-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3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中,货币供给由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共同完成。中央银行主要是供应基础货币,商业银行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上创造派生存款。因此,货币供给总量是一定的基础货币按照一定倍数或乘数扩张后的结果,即货币供给量总是表现为基础货币的一定倍数——货币乘数。货币乘数有广义(m2)与狭义(m1)之分,m1和m2分别针对货币供给量统计口径的M1和M2两个层次,等于货币供给量与基础货币相除之商。其中广义货币乘数m2的公式为:
m2=■=■
上式中,B表示基础货币,c代表现金漏损率,r表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t表示活期存款占定期存款的比率,e为超额准备金率。由于商业银行是货币创造的主体,货币乘数也表示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的派生扩张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基于风险—收益基础上的资产配置以及负债方式选择均会影响到货币乘数。
二、文献综述
关于货币乘数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不同的范式。一种范式是研究货币乘数的决定因素,如现金存款比率以及准备金率在货币供给中的作用,以及这些因素本身的决定,该范式从宏观金融数据出发,研究货币乘数时间序列本身的运动情况[1]。另一种范式是讨论在一定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和公众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主要研究结论认为货币当局的资产选择影响公众的货币资产选择,而公众的货币资产选择决定了货币乘数的变化。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从宏观角度分析货币乘数的时间序列特征及其与决定因素的相互关系。谢平,唐才旭(1996)指出我国渐近性变化的经济结构与金融制度尽管会对货币乘数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但是货币乘数会在震荡之后回复到长期均衡状态,因此通过基础货币进行间接货币总量控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2]。陈学彬(1998)研究了我国1993—1996年间货币乘数的变动态势以及货币乘数变动的影响因素[3]。陈涤非(2005)认为金融创新过程影响了货币乘数的变化,并使得货币乘数变得不可预测,同时也加大了货币当局控制货币总量的难度[4]。李治国(2006)对我国1994
—2006年间基础货币、货币乘数和货币当局资产负债结构的关系做了实证分析,认为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产生重要影响,以国外净资产比重持续上升、商业银行再贷款比重不断下降及央行票据比重陡然上升为主要特征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导致我国基础货币过快增加和货币乘数持续上升[5]。陆前进,朱丽娜(2011)对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认为货币供给的变动取决于两个效应的叠加[6]。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已日趋多元化。负债方面,除了传统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还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以及央行借款等其他负债方式;资产配置也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发放贷款,另外还通过有价证券投资、央行存款、存放同业、同业拆出、买入返售等多样化方式来运用资金以获得收益。鉴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上述结构性调整,本文的分析将基于货币乘数第二种研究范式展开,即探讨在一定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和公众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对货币乘数的影响。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选择对货币乘数的影响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业务将负债业务所吸收的资金加以运用,二者之间的利息差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长期变迁的轨迹来看,主要呈现出两个趋势:一是存款在总负债中所占的比重下降,非存款负债或者主动负债占比上升;二是贷款在资产配置中的重要性下降,证券投资以及同业资产配置替代贷款。另外,商业银行“短存长贷”使得其经营过程一直面临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的问题。上述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货币派生机制和货币乘数效应。
(一)同业往来对存款货币创造的影响
对整个商业银行体系来说,尽管银行之间同业往来的融入与融出将相互抵消,似乎不会对整个社会存款货币的创造有所影响。但事实上,同业往来市场的存在使资金盈余银行和资金短缺银行得到了融通,银行资金配置与周转的效率得到了提高,进而提高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
(二)证券投资业务对存款货币创造的影响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债券和票据,特别是央行票据、记账式国债、政策银行债券,它们对商业银行货币创造有着不同的影响。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会导致其超额准备减少,货币创造受到抑制。投资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国债导致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减少,存款货币创造的能力下降。虽然发行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国债所募集的资金最终还是会形成对各级政府的政策性项目贷款,最终转化为个人、企业的存款,因此从全社会的整体看,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未必减弱。总体而言,相对于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削弱了存款派生机制,货币乘数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小。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对货币创造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突出表现是“短存长贷”,针对这一特征,商业银行建立久期缺口模型对存、贷款之间的期限错配进行不断地测度和管理,以确保商业银行到期贷款带来的资金供给能够满足储户支取存款等流动性的需求。存、贷款之间的久期缺口越大,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价格风险就越大。“久期失衡”困境是指商业银行面临负债久期缩短、资产久期变长的境况,负债久期缩短表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减少。存款的稳定性越高,制约银行贷款业务的因素(如流动性约束、期限错配约束、管理成本约束等)就越小,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就越强。在“久期失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寻找替代存款的负债方式,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同业资产和证券类资产的配置,降低贷款比重。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与货币乘数分析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从表1可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金融脱媒”导致银行存款占所有负债比例出现一定趋势性下降。居民财富多元化和储蓄率下降减少了银行的存款资金来源。从“金融脱媒”来看,存款占比下降主要在于私营部门应对通胀走高的资产再配置行为。近年来我国“金融脱媒”的现象也已经开始显现:一方面,居民存款活期化趋势很明显;另一方面,居民单一以储蓄存款为意愿的资产配置行为出现了改变,这与金融创新、股票、基金及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相一致。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在可选投资范围增加时居民对于低收益的存款配置会下降,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因而受到抑制。
2.我国银行业纠正久期失衡困境导致贷款占比下降,同业资产和证券类资产配置增加。我国银行业的久期失衡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由前文所述“金融脱媒”导致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的稳定中长期负债正经历系统性下降;另一方面,2008年后4万亿财政刺激的配套资金使得银行业中长期资产出现了“信贷固化”(如图1所示)。稳定存款占比目前仅在45%左右,而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已大幅上升至60%。从利率市场化趋势来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部门、非金融企业等部门等在存量资金获取方面存在竞争性,因此当居民储蓄存款下降,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紧张时,商业银行被迫降低中长期贷款比重,并将其资金配置在流动性较好的部分短期资产(如同业资产和债券类资产)上,因此削弱了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
3.持有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净资产占比提高;央行调控使得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准备金占比一直处于高位,大多在15%以上;海外资产占比回落,从2006年的4.3%回落到目前1.5%左右。
总体来讲,金融、经济环境的变化,居民财富多元化、银行业资产配置多元化、商业银行纠正中长期贷款占比过高的“久期失衡”是形成上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特征的主要原因。而且基于上述分析,我国金融环境的制度性变革导致居民对其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货币资产组合进行调整,居民的资产组合调整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因而整个银行体系将不得不调整其资产结构,从而影响到货币乘数。
(二)货币乘数分析
图2反映了我国2001—2012年货币乘数的基本变动趋势。图中显示,狭义货币乘数m1的波动幅度比广义货币乘数m2平稳,从波动幅度来看,尽管趋势不明显,但仍可以发现m1从2007年1月至2008年末是下降的,随着2008年末货币政策的调整,m1开始逐步回升,一直持续到2010年,在央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影响下m1才又开始下降。广义货币乘数m2的变动趋势比较明显。总体来看,m2自2007年至今基本处于下降的趋势。在2008年末,由于货币政策转向,m2开始进入上升通道,2009年中期又开始下跌。m2的变动趋势和m1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但是波动幅度远大于m1。
图3给出了M2与基础货币增长率以及货币乘数的变动趋势。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决定方程为M=m*B,所以M的走势取决于基础货币B以及货币乘数m的变动情况。从图3可看出,M2增长率与基础货币增长率的变动趋势在2007年以后呈现出明显的非同步性特征。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期间,基础货币投放大幅增加,基础货币余额增长率基本都在30%以上,而M2在这一阶段的增长率基本维持在16%~18%之间,这说明我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没有带来广义货币供给量的同步增长。另外,广义货币乘数在此期间呈非常显著的下滑趋势,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基础货币的扩张效果。这一阶段实际上是我国股票市场自成立以来的空前繁荣时期,股票和基金产品市场的发展导致居民以储蓄存款为主要意愿的资产配置行为出现了改变,存款回流减弱,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向股票等金融市场,货币乘数出现系统性下降。2010年的货币供给情况与2007年类似:基础货币余额增长率大幅反弹、货币乘数及M2增长率反而呈下降趋势。上述分析表明:由于货币乘数系统性下降,我国央行基础货币粗放式的扩张并没有带来广义货币的供给相应增加,我国数量型的货币政策工具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政策效果。
五、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选择与货币乘数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1年1月—2012年12月广义货币乘数m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法定准备金率以及流通中现金比例的月度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货币供应量M2、基础货币、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数据与流通中现金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货币乘数由货币供给量M2和基础货币相除得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通过每一项资产和负债除以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得到。法定准备金率来源于Wind数据库。
(二)研究方法
本文实证分析的思路是选取影响11项货币乘数的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每一类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指标)、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每一类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指标)和传统货币乘数影响因素指标。其中,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指标包括存款占比、储蓄存款占比、金融债券占比;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指标包括贷款占比、短期贷款占比、中长期贷款占比、证券投资占比、信托和其他贷款占比以及国际金融资产占比;流通中现金、法定准备金率是传统货币乘数的两个重要变量。因为选取的变量较多,而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各个变量之间可能会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处理多重共线性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剔除相关变量,降低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在剔除变量的过程中会失去部分有用的信息;二是解决的办法是利用因子分析,寻找出公共因子,然后用公共因子作为新的解释变量替代原先的解释变量,从而实现降维。本文选择因子分析的方法,找出公共因子后再对公共因子与货币乘数做协整检验分析。
表2给出了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其中KMO系数为0.743,这个数据越接近1,说明数据越适合做因子分析。一般情况下,这个系数大于0.5说明可以进行因子分析。Bartlett球形检验的统计量是3806.133,自由度为55,对应的P值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所以本文数据适合使用因子分析。
1.主成分分析。
根据表3货币乘数的主成分分析表格,选择大于1的特征值。在此表中所有的特征值都是按降序排列,前3个特征根的值为7.623、1.538、1.188,有3个因子的特征值大于1,所以最后找出3个公共因子。从方差贡献来看,前3个因子能够解释94.086%的变动,解释效果良好。
2.因子分析。
如表4所示,货币乘数因子载荷矩阵反映出初始指标在各个公共因子上的体现程度,载荷的绝对值越大,说明初始指标在相对应的公共因子上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同样,如果某一指标组合在公共因子上载荷绝对值之和越大,则表示该指标组合能够更好地反映在对应公共因子上。从表4可看出,存款及贷款等传统类业务指标在公因子F1上的载荷值最大;证券投资等非传统类业务指标在公因子F2上的载荷值最大;法定准备金率及流通中现金比率在F3上有最高载荷。
通过前面的分析找出3个公共因子,为了将公共因子表示为初始指标的函数,还需计算因子得分系数。结果如表5所示,根据因子得分系数,可以将公共因子表示为初始指标的线性函数。
3.货币乘数与公共因子的协整分析。在得到公共因子与初始指标的线性函数的基础上,还需检验公共因子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样本时间序列数据为非平稳,其一阶差分序列则不含单位根(由于样本数据包括较多个变量,所以ADF检验结果这里不再列出)。然后对货币乘数与公共因子做回归分析,并对回归分析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其不含单位根,说明残差序列为一阶平稳序列。协整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货币乘数与公共因子协整检验结果来看,F1与货币乘数正相关,说明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存款以及贷款占比越高则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越强。F3与货币乘数负相关说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流通中现金比率等传统的货币乘数因素依然发挥作用。F2与货币乘数存在负相关关系,表明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等非传统业务已经对货币创造过程产生影响,而且商业银行将越来越多的资产配置于债券以及票据融资削弱了其货币创造能力。
六、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日趋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使得传统的货币乘数难以全面、综合地反映货币创造扩张的机制与过程。作为货币创造的主体,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等非传统的短期资产配置已经显著地影响到了货币乘数,非贷款类短期资产比例的上升对贷款形成替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货币乘数并削弱了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经济金融的主客观环境正在发生一些制度性变革,主要包括利率市场化、直接融资规模扩大、汇率双向波动等。金融环境变化下的资产再配置使得居民提高证券投资规模,对存款的配置会下降;从贷款的供给来看,“期限结构失衡”困境与存贷比考核将导致商业银行削减中长期贷款、提高短期票据融资和银行间债券头寸以更有利流动性管理;从贷款的需求来看,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减少了企业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另外,随着人民币单边升值周期的结束,汇率波动机制改革将提升私人主体对海外资产的需求,商业银行持有海外净资产的比例亦会从当前低点趋势性上升。这些变化将使得我国货币乘数经历系统性的下降趋势,应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我国长期使用的法定准备金率等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可能已并非最优选择,在数量型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的情况下央行需要更多的采取利率等价格型的货币政策工具。
参考文献:
[1]M.Friedman, Schwartz, A.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1867~ 1960 [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3.
[2]谢平,唐才旭.关于中国货币乘数的预测研究[J].经济研究,1996(10).
[3]陈学彬.我国近期货币乘数变动态势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上)[J].金融研究,1998(1).
[4]陈涤非.中国的货币乘数与金融创新[J].上海金融,2005(2).
【关键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项目化 教学方法
一、课程项目化实践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课程项目化实践的必要性主要是从目前市场对于金融人才需求结构的现状出发,即迫切需要技术应用型人才而非理论型人才的结构现状。课程项目化是有机的将课程内容分为若干项目,从而构成整个课程体系,每个项目由若干个需要完成的任务组成,而并非由原始的章节构成,课程任务的设置除了使学生务必掌握理论知识外,还能使他们具备从事某一专业领域工作的基本技能,课程项目化能够有效的将书本理论内容实践化,学生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还能具备从事银行相关岗位的技能能力,学生毕业后进入银行能很快的上任,这也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宗旨,鉴于此务必对现有的课程教学状况进行改革。
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课程项目化设计
本是金融专业学生的专业核心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应用型课程,该课程不仅介绍了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以及相关的具体业务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网络银行等内容。整个课程可分为四个大的项目,每个项目的能力目标以各种任务的完成为考核标准,并作为课堂的实训部分给予成绩。
三、教学方法的设计
本课程设计中每一个板块的内容都有各自的特点,第一板块设计到纯理论内容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第二板块为商业银行对资金的一个自我管理,第三板块为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内容,第四板块为对商业银行感性认识的相关内容。本课程项目化中任务完成所涉及的相应教学方法有:
l、建立丰富的案例库,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逻辑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一个项目都可以运用案例教学的方式进行,案例的应用能够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能够更直面的反映理论内容并具有很强的说服性。案例教学能够带动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分组讨论,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合作完成当前实时金融热点案例的分析,通过课下通力合作查找大量的资料,共同商讨,编写分析研究报告,最后以PPT的形式展现并陈述自己对金融事件的观点,尤其金融市场中的新闻资讯,或涉及到衍生金融工具的财经热点都可以运用这种方式发表自己的见解。
3、角色扮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业务可采取分组的形式进行角色模拟,具体做法是:模拟实际工作场景以及各种岗位角色,给学生提供模拟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以真实的银行业务为基础来进行情节模拟,将班级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各成员角色分配到位,要求学生合作模拟整个业务流程,最后形成一整套业务的实训报告。角色模拟有银行内部岗位角色,如银行行长,客户经理,信贷员等,还包括企业、客户等角色。业务模拟包含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等业务类型。角色扮演不仅让学生熟练银行各业务流程,还对银行间的结算、信贷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有了自己的感性认识。
4、实验室软件操作,我院金融专业开设了微机室证券投资模拟课程。同学们通过对证券投资模拟软件的学习加深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促进同学们对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业务理论内容的理解,对各类金融产品也有一定的接触和认知,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的投资兴趣。
5、专题讲座,邀请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进行专题讲解,如商业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及市场的信用风险案例等,通过这些真实的银行案列的讲解让学生了解银行内部的岗位要求及业务操作知识,使他们建立有效的学习目标及就业目标;再如对银行信贷业务所面临的新困境、网络时代银行发展的新出路等案例的讲解让同学们了解银行业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不仅有利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还有利于学生走在时代改革的前沿。
6、以习题练习的方式:如资本金的管理、财务管理涉及到公式的运用则需要案例题进行反复的练习,加深同学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四、课程项目化实践教学总结
1、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促进了同学们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很多同学给我的反馈就是书本上很多东西仅凭理论化的讲解或者是案例的讲解也不能到达很好的理解效果,但是如果自己参与其中,比如角色模拟身临其境所能理解的层次大有不同,这样比起课堂上的理论学习能更深层次的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不仅知道是什么,还知道为什么,怎么办,这样才能真正把东西学懂学透。
2、学生在学习方法上有所改进,项目化教学使得学生对于书本知识的理解更具体化,想象理解更立体感,从思维上来讲更具有逻辑性,在感悟上更贴近于现实,使得学生能从书本上来,走入到实际生活中去,那么在学习时间上可以说缩短了从学习到理解再到运用的这个过程,通过实践性的教学,学生能够透彻的理解知识,灵活的运用知识,而不再是学生走入到岗位上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培养新员工,以这样的方式培养学生能使学生更快的走入岗位进行工作。
关键词:金融证券化;趋势;发展
中图分类号:DF433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金融证券化的概念是这些年来主西方国家和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上出现的创新趋势,同时它同各国金融制度的演进以及经济金融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金融证券化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融资形式的证券化以及银行贷款资产的证券化。
社会融资形式的证券化则是指诸多社会经济的主体即包含有政府的部门、企业以及个人,那么就可以直接通过在市场上发行以及买卖有价证券这种形式来融通资金,即就是社会融资就从银 行信贷向证券市场的转变,那么就会间接金融而转向直接金融转化。
金融证券化的趋势一般则是出现在金融市场发展到的一定阶段,一般则是成熟阶段。而世界金融已经发展了近6个世纪,然而真正迅速发展阶段要应该是从20世纪的60年代算起。尤其是在70年代之后的全球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体制的巨大变革以及改进,金融则向证券转变的趋势则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证券化并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因为它将会从更加广泛的角度,即就是整个金融系统的范围作为考虑范围,就以衍生证券,集团贷款分包等等;通常资产证券化则仅仅是从银行的不良资产或者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来进行证券化这一方向作为出发点,同时分析出金融体系中的银行方面的证券化改革。因此就可以认为,金融证券化就可以能够全面地表现出世界趋于增强金融的流动性,同时降低了金融风险性的趋势,所以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2、我国金融证券化趋势的表现
在80年代中期之后,所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相当迅猛的发展,同时证券的发行以及交易的规模则会迅速的扩大,尤其是发展到90年代,这种发展的势头则显得非常的迅猛,因此这就说明了我国的经济金融就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社会融资证券化趋势则就显得明显,从这些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的话,自从1981年直到1991年末,而各种债券的累计发行金额将会达到3000多亿元。这样通过国债发行则就为国家财政可以筹集到1 300亿元而对资金。从1988年开始逐渐开放了国债券转让的市场之后,直到1 9 9 1年底则累计国债的交易额将达到360亿元。到了1991年底.企业则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总共筹措了将70亿元的资金。从1985年之后,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和一些 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则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等,总共筹集到1000多亿元的资金,其中是重点经济建设以及生产流通企业服务。同时最近几年来我国还通过积极 尝试进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从1982年开始,就先后多次成功地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开始发行了融资债券,到1991年末,我 国的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则在国际资本的市场上累计发行了 外币债券50多亿美元,这就为我国在国际证券的市场上将筹集到资金积累一些初步的经验。
站在我国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的话,从1 9 8 4年9月北京出现了我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后之后,股份制 企业的数量持快速增长的趋势,到了 1991 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00多家。同时的股票发行以及交易的规模也呈现出快速扩大的趋势,到了1991年末,就已经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达63亿元。深圳、上海的股票交易呈现出特别活跃,到了1 991年底,这两地的股票全年累计交易量则就达到43.6亿元。伴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而间接金融的比重则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直接金融的比重则表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并且在证券市场之上,债券交易所它占据的比重逐步的下降,股票交易所它占到的比重则不断的增大,而后这则由1990年的仅5%左右而上升到1991年的2 5% 左 右。所以就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的话.那么这个比重则还将继 续的上升。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凭借——证券机构的发展的表现卓著,直到2010年末,则证券公司的发展以及到了107多家,30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综合性银行分支 机构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3、当前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的方向分析
我们应该看到在西方国家,金融证券化在理论上表现的已比较成熟,并且实践之中也获得了成功;但是我国金融证券化的理论则依然在讨论之中,同时实际操作数量比较少,范围也偏小,而这是因为各方面原因而导致的。
3.1、应该加大增加对金融资产在证券上的投资力度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因该积极寻找优秀、稳定的证券来进行投资,同时提高“三性”。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选择则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以及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以及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同地方企业债券、股票,然而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则主要集中在国家债券之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43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样就是为了保持银行高度安全性以及流动性,如此法规的规定则显得自然以及正确。但是伴随着债券种类的不断增多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在笔者看来商业银行投资到达各种利率、期限的证券则将会更有利于它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也将得到更高收益,这样就可以方便其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而在从另一方面来讲,证券的买卖则是央行进行间接调控的最合适的手段。作为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之一的公开市场操作,它在美国就被看成最有效的调节工具。所以,在美国金融市场上,各种利率、期限的债券就可以自由流通,这就完全可以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然而当美联储认为市场上将会需要更多的现金之时,那么它就在债券市场上可以收集到各种债券,这时的债券价格将会直线上升,而持有者将会纷纷的抛售,美联储就可以达到原来的目的。而这个是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的间接的调控,但是如果市场如果不够成熟的话,那么间接调控的手段就绝对没有办法来实施。所以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体系应在证券种类的开发、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加大力度,既可以使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来提高收益率、同时降低风险,这样又可以使得国家金融调控就直接转为间接,这样就可以便于金融体系自身调节以及稳定发展。当前,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以及发展集安全性、流动性成一体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和股票市场,到了200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市值则就已经达到了35000亿元,这样累计则就为企业融资达到4600亿元,同时开户的人数达将达到5000万人,并且表现出较长足的进步;同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呈现出交易活跃的态势,2000年上半年单边债券交割量将达到4444.43亿元,并且超过了1999年全年市场债券交割的总量。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如果要真正达到信息通畅、工具丰富以及秩序良好的状况,则还需要较长时间,同时也应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协调,例如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约束,交易结算的安全性,在加上监管的配合以及信息化的普及这些方面。
3.2、应该加快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的步伐
应该在房屋抵押证券化市场成功的经验之下,当前国际证券化市场则就表现出三个衍生的发展方向:
第一,即就是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的多样化,这是由消费信贷作为主体资产并且向商业抵押贷款而发展;并且有单独资产则向不同资产组合支持成的多层次证券化方向发展。
同其他金融工具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比如说资产背景下的商业票据。
第三、就是使用解决不良的资产,以及运用资产证券化当做工具来解决不良资产,同时建立其“解决信托公司”。
当前我国只有在第三个方面上有所吸收以及利用。国家出资400亿,并且建立起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就为消化银行的风险资产而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即就是“债转股”的业务。当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在使用最为先进的资产管理的办法来经营不良资产,同时使得不良资产可以尽量得到比较文、较高的收益,并且使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可以逐步的发展提供范例,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困难,比如说资金短缺,以及缺乏专业资产管理人员,当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同时这也就为我国进一步资产证券化也提出了一些应该改进的方向。
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区别“债转股”同金融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它是阶段性的工作,如果一旦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完毕的话,债转股工作就可以宣告结束,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可以解散,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则就具有了阶段性的特征。同时金融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作为一项崭新的金融工具,并且具有广泛性以及一般性的特征。所以,债转股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4、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会以飞快的速度发展,这伴随着社会融资证券化趋势持续加强,那么企业应该对金融机构的资金依赖程度将会有所减弱。并且这同西方国家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是由类似之处的,我国目前的银行业存贷利差同时也将会逐渐缩小。并且应该为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银行的机构也应该进行不断地拓展业务,并且改变银行业的传统,就是以存贷款息差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盈利结构,同时也应该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最大程度的提高员工的素质,并且积极地向证券市场不断渗透,以及应该不断扩大金融证券的发行,并且加大对有价证券的投资业务。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关键词:银行;信用风险
一、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的类型
(一)银行自身信用风险。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即指银行资金匮乏,无力清偿债务,缺乏足够的资金去发放贷款或不能正常在金融市场上融资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流动性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第二,银行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如银行筹集不到资金,就无法满足提款和贷款的需要,导致挤兑风潮的发生,更甚者导致银行倒闭。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自身的信誉受其信用的高低或流动性的大小的影响很大,而流动性的大小主要是由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决定的,所以,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是银行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银行贷款信用风险。银行贷款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发放的贷款,贷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或过期不归还而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发放的贷款因此而成为呆帐、坏帐,银行贷款信用风险包括赔本风险、赔息风险、赔利风险。银行贷款信用风险主要根源于借款人风险,这是信用风险最主要的形式。
(三)银行投资信用风险。银行投资信用风险,是指银行进行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资本多少、事业的前途和事业的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债券信用风险小,而政府债券中,中央政府债券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地方政府的债券则次之。与政府债券相比,企业发行的债券信用风险一般要大些。企业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债券比小企业的债券信用风险要小些。
二、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特点
(一)广泛性。在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只要是和其它的经济主体产生交易、竞争或合作,都会因对方的信用程度的变化可能对银行本身的经营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所以,银行信用风险涉及方面大,是具广泛存在的。此风险是直接与对方信用程度密切关联的,不仅和资产业务相关联,和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有关联。此外,表内外业务都是普遍存在的。
(二)客观性。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于银行业务活动之中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为规避、防范银行信用风险,避免因信用风险的发生给银行经营带来经济损失,在开展每项业务时,必须对对方的信用程度加以评估判断。这不仅是银行业成功运作的经验之谈,也是金融市场激烈竞争,防范金融风险所迫。
(三)政策性。银行信用风险存在具有政策性倾向,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调整会造成贷款呆滞、呆帐难以收回。国家产业如实行政策调整,可有助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迅速崛起,同样也能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倒闭。所以,国家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
三、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存在不安全性,且不良贷款率高,隐蔽性较大。各种因素使得银行方面对自身的信贷风险问题不愿过多泄漏,通常使用一些方法来掩盖这些问题,最常用的方法使借新换旧,所以,实际的不良贷款率要比账面上体现的高的多。此外,贷款投向结构不合理,资金的投放多是回报率低,亏损多的工农业传统产业和高风行的房地产业,以上这些都加大了损失可能性。
(二)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差,周转缓慢,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我国很多企业自有资金少,生产资金几乎完全靠银行贷款支持。信贷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大部分转化为企业的铺底经营资金。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来看,非金融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远高于其存款余额,反映出企业必然长期占用银行资金负债经营。
(三)银行信贷资金赢利性差,筹资成本上升,经营亏损,发展能力不足。国有商业银行过度追求规模扩张,机构和人员总数不断增加,成本上升,经济效益相对下降。2008年国家为了刺激内需下调了利率,而且存贷款利差表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使银行的赢利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四)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低,防御金融风险能力弱,缺乏竞争力。银行资本金不足,直接影响到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能力,影响到在金融危机中的应变能力。其表现为,一方面银行过度追求贷款规模,金融资产增长快于实质经济增长可以支撑的水平,反映出金融虚假增长过快。另一方面,随着信贷资产业务的扩大,风险度增加了,而银行资本却未得到相应的扩充,在数量上和结构上都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
四、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一)银行贷款风险识别。现在我国银行推广实行五级分类管理的方法,其基本宗旨是以风险为依据对贷款进行分类。五级分类法的具体内容如下:(1)正常: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偿还本息。(2)关注: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借款本息。(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当不住发生一定的损失。(5)损失: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无法收回。
五级分类法客观上要求银行经常地关注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收集有关的财务信息并认真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以便更多地介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而且风险覆盖的是借款从发放到帐面消失的整个生命周期,无论贷款是否过期,都要监控,因此有预警的作用。五级分类法要求贷后管理制度化,一笔贷款,从发放之日起,就要连续监控,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将其划分为适当的档次,并且采取措施催收,在必要时停止向同一贷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二)银行贷款风险的评估。银行贷款风险的评估分为两种方法,即标衡量法和数学分析法。第一,标衡量法。此方法包括银行类指标(问题贷款与全部贷款比率,过期贷款与全部贷款比率,“两呆”贷款占全部贷款比率)和企业类指标。银行类指标所包含的比率越高低,直接说明了贷款存在问题的多少和风险的大小。贷款企业经营的风险程度、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贷款偿还能力都是由企业类指标进行测定的。其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通对以上指标进行测定,就能得出该企业的综合评价,最后决定是否给该企业贷款或给贷多少款。第二,数学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不同贷款方案之间风险大小的比较,确定银行最优贷款方案。这种方案主要采用风险型决策,即各种备选方案所需条件不都是已知的,而且每一方案的执行都会出现几种不同的结果,各种结果的出现有一定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存在着风险,称为风险型决策。
(三)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策略。第一,规避银行贷款风险。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拒绝或退出有风险的经营活动。主要策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避重就轻的投资选择原则,即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信贷机会中权衡,择优选择风险较小的企业并与其他风险小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避免把贷款投入到高风险企业。另一方面对贷款申请人以理拒绝,当贷款业务风险较大时,只有拒绝才能避免风险。不过在面对客户时要讲究策略,使之明白高风险贷款不仅使客户自己的事业受到损失,也给国家、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预防银行贷款风险。是处理贷款风险时一种最常用的方法。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预防信贷风险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即建立资产监控预警系统,在已有资产监控指标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两大监控组织系统。一是由信贷、会计、稽核、人事、档案、法律及行政部门参与的监控组织系统,进行内部管理和监控。二是建立一套监控预警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对有风险的贷款先列入风险预报再予受理。(2)将重点放在“三查”制度的完善上。所谓“三查”,即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它是贷款发放的风险防范机制,它与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密切相关的,两者的有效结合可以将贷款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第三,补偿银行贷款风险。银行要建立补偿贷款风险措施,一方面可以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提留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风险联保基金,建立贷款投保机制,当发生信贷资产风险较大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对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法律责任者提出相应的措施。第四,分散银行贷款风险。对银行贷款采取分散策略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其基本途径,一是实现资产结构多样化,即尽可能选择多种多样彼此相关系数极小的资产进行搭配,使风险降低。二是设法与客户有关的其他单位共同承担风险或者组织银团贷款,把本来由一家银行承担的风险分由几家或多家银行共同承担。第五,转移银行贷款风险。银行贷款风险转移就是指银行以某种方式将信贷风险转给他人承担。主要方法有:第一,实行企业财产保险制。即贷款时要求企业对本企业所有财产投保,当企业倒闭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二,向担保抵押单位转嫁。对所有贷款必须有信用好的单位作担保,当贷款出现风险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第三,推行企业股份制向股东转嫁风险。也就是说,企业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所需资金,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另一部分可以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以降低风险。
面对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和相关的监管作肤浅探讨。
一. 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 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1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第2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我国的中信也是第2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1和第2种模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
第3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2种和第3种模式又都源于本国分业经营的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但分业经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开拓市场,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目前又即将加入WTO,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勿容置疑的决定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产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金融混业经营相应地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较高的金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 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分业经营仍将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主要因为:1.宏观监管环境方面:(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扮着"救火队"角色,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监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还带着深深的"计划"印记,监管手段也显得单一,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不能适应混业要求。随着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金融监管当局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2)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其中资本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还不成熟,投机性仍较强。加上,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尽管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还只是粗线条的,亟待进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到1992年下半年时,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教训。
2.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往往"形同虚设"。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都建立在较严格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风险自始至终都受到来自金融机构自身和国家监管两股强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监管更加有效,不能单纯依赖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尤其是约束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约束能力混业经营势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
1.政策转变:全球性金融创新的推动着金融的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尚很不规范,但却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指出了一条路子。
3.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笔者以为,鉴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然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节奏。
面对日益加大的混业经营趋势,尽管总体上我国金融业尚不具备条件,还是应该在坚持整体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大胆试点:选择内控制度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少数金融机构以适当的混业模式试点。鉴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管理体制,混业经营的模式在今后较长阶段将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种模式为宜,即一个法人一种金融服务,通过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从事金融服务的法人)来达到一个集团的混业经营,实现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和实业机构,以及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资本融合。通过这两类模式,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积累经验,也可为微观金融的制度创新提供缓冲时间。目前有关部门正加紧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货商场或全能化银行的模式已属真正的混业经营,该模式要求微观市场主体和宏观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只能是我国混业经营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后的趋势,因为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出发,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需要一个条件的创造过程。
二.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混业经营趋势又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 混业经营加剧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趋势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趋势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加剧金融风险:因为金融创新的产生是金融机构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及逃避金融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于金融创新的关系本质上是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最优化问题,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金融监管代表宏观面,它寻求的是稳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创新则代表了微观面,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短期内看,二者是矛盾的,但从长远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混业经营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增强了竞争能力,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当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创新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我们不能单纯为了防范风险而牺牲效率。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提出了监管的适度性问题。否则就会对金融创新和资源配置产生负面。
(二)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适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例如,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在华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并分别由人行和证监会监管,但两机构同属一个集团,两机构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种外资合业经营而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使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彼此间难以共享信息,对外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有效监管。
因此,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灵活性。
三.混业经营下国际业监管改革的趋势
英国的大卫·卢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即全能型监管)的模式过渡。 那么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改革的趋势究竟是部分混业监管抑或是全能型监管呢?让我们简要考察几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一)英国监管机构改革: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至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自此,英格兰银行开始注重对银行业全面业务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迫于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战,英国政府1997年在劳工党上的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监管以及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其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英国开始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监管改革: 台湾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混业经营。但过去长期存在着金融管理规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机构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台湾各种国际金融业务规范和金融管理机构出现了整合的趋势。1997年11月,"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草拟了《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改进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理事务,其目的在于改变以前各自为政的状况,力争做到金融检查的一元化。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99之前美国金融监管是一种二元多头制模式,其银行可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领照,联邦和州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法规制度,也可同时在联邦和州注册,接受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4个:一是货币监督官,二是联邦储备体系,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四是州金融监管机构。面对金融业新形势,因监管机构的重叠设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监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简称《法案》)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为保证金融监管的健全性,《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也进行了改革。按《法案》规定,由联邦储备体系(FRS)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金融监理局(OCC)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因而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统一监管,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尽管美国金融监管与英国有较大差异,但可以看出全面监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国是实行“全能型银行式”混业经营最成功的国家,其金融监管也相应地极为续密。德国银行监督局依据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对银行的各种业务经营进行全面监督,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四 .几点结论:
从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是各国金融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受制于各国的经济体制,制度,文化传统等。另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也应该随着金融业的不同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事前设定一成不变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应该根据混业经营试点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逐渐调整成熟。
2. 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监管机构改革看,笔者认为,业务统一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的统一。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业监管趋势是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全能型混业监管,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倾向于集中单一。这是各国宏观金融监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结果,也是真正混业经营下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3.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试点模式,仍应将坚持分业监管原则,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由人行、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举措。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为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早作准备。
与此目标相适应,建议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可考虑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来全面放开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赋予它较大的自主权和较强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仍保留"金融监管"这一职能部门,其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关键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托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背景
所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处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此外,客户尚未支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以及其他一些附带所得也归入此类。按照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通常的称谓是客户保证金,并且在业界沿用至今。但是,一来在我国禁止信用交易的背景下,使用“保证金”这一称谓可能造成误解;二来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称为“交易保证金”,两者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一称谓更为准确一些。
证券公司大范围、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自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伊始便始终存在的公开秘密,也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道独特的景观。挪用交易结算资金被称为中国证券公司的三宗“原罪”之一,并且位列三大原罪之首。为了遏制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1996年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提出了自营业务资金和客户结算资金分帐管理的要求,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在2个营业日内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1998年底出台的《证券法》第132条也明确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不得挪用。并且,与上述《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并未规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不同,《证券法》第193条还明确了挪用客户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和执行手段,上述规定并收到明显的效果。客户资金存入银行帐户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证券公司作为帐户持有人依然可以支配帐户内的资金;尽管有“信托帐户”这样的表述,但却是有名无实:在上述管理办法时,我国尚无信托立法,因而信托帐户的设计因为缺乏法律支持而难以有效发挥功用;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但相关配套规章又规定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机构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其他机构无权从事,从而使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建立信托关系面临法律障碍。
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即业界通称的3号令,以前所未有的严格和详细程度对客户资金的管理加以规制,其主要内容包括:(1)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第5条);(2)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在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在确认帐户已备案之前不得对其划款(第9、15条);(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时应集中从清算备付金账户向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第16、17条);(4)证券公司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第20条)。上述规定将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管理中的活动给予整体考察,试图通过证券公司存款帐户的报备对其直接监控,并通过规定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的审查和报告义务对证券公司进行间接监控。
3号令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原因主要在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的不对称:证券公司完全可以在报备账户之外设立银行账户,或在挪用之后对其报送的客户资金数据做相应修改,从而与对应的银行账户存款相符;银行仅对总账户进行核算和监督,而对客户资金明细账无从了解,也就无法掌握各账户之间数据勾稽关系的正确与否,对挪用情况可能毫不知情;银行一月报送一次存款余额,没有流水记录,无法事后核对在途资金数;对于手工输入报送的数据,证券公司甚至银行都存在修改数据的可能,故使得监管部门无从发现挪用问题。有研究者因此指出,3号令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手里缺乏最重要的数据,从而无法有效监督;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完整、及时地得到客户资金的明细构成,从而无法有效监管;核心问题不仅仅在于钱放在哪里,更重要的是明细账的数据放在哪里,对这些数据的监管权又在谁的手里。唯有真正解决了信息对称的问题,对分帐管理的监管才可能是有效的。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的操作模式
作为对证监会在3号令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将逐步加大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适时推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印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浮出水面。顾名思义,独立存管强调的是“独立性”,是券商自营业务资金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间的帐户分隔和风险阻断,实质上是3号令分帐管理思路的延续和强化。以存管主体为标准,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模式,即证券公司内部机构独立存管和第三方存管,第三方主要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指定的专门机构。二者的基本区别在于: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以银行存管为例),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直接由银行管理,银行不再只是3号令分帐管理制度下被动的款项存放和监督机构,而是资金的直接管理者,证券公司被排除在资金管理之外,形象的说就是“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与此不同,在券商内部机构独立存管模式下,资金存管的主导者仍然是证券公司,仍然是由证券公司将全部客户资金在银行集中开户管理,只是必须在内部建立起“中国墙”式的风险隔离和阻断机制,由专门的独立机构负责客户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并将管理和运用过程透明化。
同证券公司内部独立机构独立存管相比,第三方(银行)存管因为南方证券这一特殊个案而率先登场。南方证券被2004年年初被行政接管后,同年2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委托建设银行与南方证券公司联合进行试点,研究建立第三方存管模式。6月14日,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正式上线,南方证券原有的约80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陆续转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以托管费的形式,获得南方证券客户资金利差收入的三成。
为了更好的分析银行独立存管,有必要对银证转帐和银证通进行简单说明。所谓银证转帐,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资金帐户,在银行帐户和结算资金帐户间实现划转,从而无须再在证券公司存入现金。在银证转帐中,证券交易只能从证券公司端发起,银行只起资金划拨作用。银证通是银证合作的更高级形态,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帐户兼具证券结算资金帐户功能(俗称“存折炒股”),投资者无需在证券公司另行开设资金帐户,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交易。在银证通中,证券交易可以从证券公司端亦可从银行端发起,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仍是由证券公司汇总指令并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并且同结算公司进行净额清算;因为目前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作为结算直接参与人,银行只能作为间接参与人。在银证通模式下,由于客户资金直接存入银行,因此证券公司失去了利差收入。同银行第三方存管相比,银证通是证券公司的自愿行为,主要是为了利用银行网络拓展业务,涉及“增量”,只占全部客户结算资金的一小部分,大量传统客户的结算资金仍然由证券公司控制;第三方存管则是应监管要求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同时涉及“存量”和“增量”,是全部客户结算资金的存管。
由于银行第三方存管在中国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操作,因此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迄今为止建设银行是唯一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存管业务的银行,其他一些存管安排虽然名为“保证金银行存管”,但实质上只是对3号令下的“分帐存放、分帐管理”要求的“迟到”的遵守。例如,2004年8月国信证券与工商银行“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银行协议书》,同时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布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且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在国内券商中率先改革客户交易资金存管模式,构建公开透明的客户资金管理体系”。不难看出,这只是对此前3号令的专用存款帐户设置和报备制度的重申,并未如银行独立存管的本义,将客户保证金明细帐户的管理权转移给银行。值得一提的是,建设银行的独立存管并未采取比较彻底的银证通模式,而是采取了一种较为暧昧的所谓“转托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由证券公司和建设银行签订转托管协议,将客户的结算资金明细帐户转托管到建设银行。名义上客户仍然是将结算资金交给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转给建设银行;但是,建设银行实际上控制每一个投资者的结算资金明细帐户,证券公司无法再动用其中的资金。虽然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净额清算仍然由作为直接参与人的证券公司进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在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人也仍然是证券公司,但已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换言之,与证券经纪业务有关的一切结算帐户,实际控制权都到了建设银行手中。方案之所以如此设计,而不仿效银证通的模式,主要是为了给证券公司保持利差收入提供依据和可能。其他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方案未必会如此进行,建设银行今后的第三方存管方案也未必总会如此。但是,不管利益博弈导致何种模式,其根本目的和首要标准都是维护客户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权益。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的法律定位:存款抑或信托?
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实践,在由证券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时,托管人一般被要求其将客户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信托帐户,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该帐户;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该帐户与托管人在该银行的其他帐户相分离,帐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冲抵托管人的银行债务,也不受托管人债权人的主张。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信托帐户,是就托管人同客户的关系而言,这种安排并不使得信托帐户内的客户资金独立于银行的财产。换言之,对于银行而言,这些资金同样属于银行存款(存款人为托管人),构成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因此,严格说来,在这种安排下,作为信托财产的不是资金,而是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托管人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该债权。如果要使该资金独立于银行资产,或者说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creditrisk),必须作出另外的安排。换言之,信托帐户的设计可以使客户免于托管人的信用风险,但并不能免于资金所最终存放的银行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直接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银行独立存管)的情况下,问题要复杂一些。银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存款行为在存款人和银行之间建立起的是债务人-债权人关系;存款不是由银行通过信托持有,而是作为银行的自有资金由其自由使用,并且在银行破产时作为破产财产受到银行债权人的追偿。存款人对存款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债权,在银行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保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就必须将客户资金同存款区别开来。英国案例法确定的规则是,如果银行(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将客户资金合法存入自身(作为存款机构),其就拥有了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而只承担归还等额款项的债务。为确保能够利用这一规则,银行需要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客户授权其将资金帐户内的任何资金存入自身。但是,如果客户不愿承担其该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不愿意将其资金作为存款存入该银行,那么就需要针对其资金设立信托。有效信托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certaintyofsubjectmatter),因此,必须将与客户资金帐户数额相应的资金隔离出来,作为信托的标的,以便信托能够有效成立。在实践中,这可以通过银行托管人将特定数目的资金存入第三方银行,并就其对该第三方银行的受偿权设立信托的方式来实现。但是,出于商业考虑,银行托管人可能不愿将客户资金其他银行。更多的客户资金通常是被投资于所谓的“类现金”(即具有高度变现性的资本工具,如短期融资券)或者“现金基金”(即以类现金为投资对象的集合投资计划)。一方面,这些资本工具具有高度变现性,使得银行托管人可以迅速满足客户资金帐户上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这些资本工具属于证券,而不仅仅是不特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可以作为信托的标的物。
在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制定的“客户资金规则”(ClientMoneyRules,CMR)适用于所有在“指定投资业务”(designatedinvestmentbusiness)中从客户处收到或代表客户持有的资金,其中当然包括客户托管的资金。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所有托管人必须将资金存入“获准银行”(approvedbanks)的专门帐户,并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这些资金;客户资金帐户必须与托管人自有资金隔离,即只能用于存放客户资金。CMR的实质效果是对客户资金设立了一个法定信托(statutorytrust),使其免于托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CMR对获准银行作了一个豁免规定:如果获准银行本身作为托管人,那么其可以自行存放该资金,条件是其必须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资金是由其作为存款机构而不是受托人持有,并且不会以CMR要求的方式持有(笔者注:即存入另一个获准银行)。
在我国,由于缺乏信托的历史和制度土壤,2001年仓促出台的信托法并未起到预期的积极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个领域的模糊和混乱。笔者观察的结果是,在目前的规则条件下,无论是否采取银行独立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最终都归属为银行存款,无法同银行的其他资金分离从而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首先,如上所述,在3号令模式下,证券公司作为客户资金托管人,为客户设立资金明细帐户,并将资金统一存入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在这种方式下,不管是否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托管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都不影响资金最终作为存款存入银行(从而不能免于银行的信用风险),区别只在于,如果不能界定为信托关系,那么由于金钱作为替代物的特征,客户连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也不能避免。其次,在银证通模式下,问题比较简单,银行存款帐户同时又用作资金结算帐户之用,从客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而言不存在独立于存款之外的“客户资金”。最后,在银行独立存管,直接管理证券客户的资金明细帐户的情况下,尽管有独立的资金帐户,但这仅仅代表客户对银行的特定债权,从法律效果上看同存款并无区别,在银行破产时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
对于金钱而言,使其独立于其他金钱的方法只有三种,即设立信托、作为出资注入法人实体以及将其特定化(如专门封存、指明钞票号码等)。后两种显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语境,唯一可以使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银行资产的途径就是设立信托。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换言之,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同客户建立信托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国务院有必要尽快出台《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于目前颇为僵化的信托业务限制作出更为灵活和务实的规定。第二,如上所述,信托标的的特定化是信托有效设立的要件,而仅仅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并且冠以“信托帐户”之名并不足以使该帐户内的资金独立于该银行其他资产。因此,如果允许银行就交易结算资金建立信托关系,那么银行必须采取必要安排来实现信托资金的特定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的银行独立存管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危机,因此并未太多关注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问题;换言之,制度设计的前提是银行比证券公司更安全。在目前的银行独立存管中,因为没有信托关系的设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作为存款直接存入银行,成为银行自有资金(负债),银行可以自由使用,没有类似于3号令对证券公司那样的分帐管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撇开银行同证券公司的资信对比就事论事的话,客户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是减小而是增大了。因此,一方面,如上所述,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托机制,保障客户资金独立性;另一方面,还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机制,以应对可能的系统性风险。
「注释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2001年),第37条。
例如,1993年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就使用了“客户保证金”这一名称。
在允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国家和地区,客户保证金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客户在委托经纪人购买证券前只按比例交纳一部分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从词义上看这也正是“保证金”所要表达的含义),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再补足所欠款项;而我国禁止信用交易,客户必须事先足额交纳交易所需资金。
另两项原罪是非法融资和违规炒作股票。参见胡朝辉:《中国券商三重原罪:挪用保证金非法融资违规炒作》,/1008/1010/200466-63829.html,2004-10-16.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1996年),第27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条;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12条。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专业技术部:《对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问题的思考》,/lan/train/information/info/49.htm,2004-10-16.
薛洁:《为荣誉和责任而战——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上线纪实》,载《建设银行报》,2004-8-13.
考虑到与银行间连网线路的速率及应用系统的响应时间,证券公司一般都会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影子帐户,将客户在银行结算资金的额度影射至证券公司端的影子帐户中;在客户证券的买卖中,只处理影子帐户中的数据,在每日收市后再进行影子帐户与银行结算资金帐户间的对帐及清算。参见于元元、潘明道:《银证系统的三种方案》,载《软件工程师》,2004年第3期。
在传统模式下投资者将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活期存款利息;证券公司将资金转存银行,获得的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其间利差属于证券公司的收入,并且是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陈劲:《券商“双腿”奔向创新试点》,载《中国证券报》,2004-11-20.
资料来源为笔者2004年11月在建设银行总行的调研。
SeeBenjamin,TheLawofGlobalCustody,2nd.ed.Butterworths,at26(2002)。
当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SpaceInvestmentLtdvCanadianImperialBankofCommerceTrustCo(Bahama)Ltd[1986]3AllER75.
SeeBenjamin,supranote,at23-24.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FSMA)取代了原有的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7年《银行法》,并授权金融服务局作为金融市场唯一的监管机构,根据FSMA制定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统编为《从业规则》(ConductofBusinessRules,CoB);客户资金规则是《从业规则》的第9.3和9.5节。
当然,如上所述,客户资金并不能免于资金存放银行的信用风险。
SeeBenjamin,supranote,at23-24,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