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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制度性困境;政策性金融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27-03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1.农村金融供给滞后于金融需求。对小额信贷公司资本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门槛”过高及其经营业务上“只贷不存”的规定等政策限制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对不同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现象。
2.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在农民抵押物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希望政府能够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担保公司,建立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但黑龙江省缺乏财政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
3.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全国性的较大型的商业银行,它们在各县都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往往只存不贷,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入到了非农产业。
4.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类型少,多元化不足。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撤并以后,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目前农户借入资金中有70%来自民间借贷,正规金融部门只提供了农户借入资金的30%左右。
5.农业保险不完善。农业保险险种较少,而且保障水平很低。缺乏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二、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支农补贴政策
(1)针对农村贫困群体发展的贷款贴息。扶贫贷款由自愿参与的任意机构承贷;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2)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费用补贴。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针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资本金补贴。目前,这种政策共实施了三次。一是支持农业银行改革,在农业银行股改过程中,财政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农业银行注资,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三是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强化政策性支农功能。
2.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2)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增加对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优惠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免交存款准备金或规定农村金融机构上交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上交比例,同时将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到非正规金融机构,使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以促进金融供给,解决金融短缺问题。
2.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来自农村的存款用于农业贷款,吸引农村外流资金回笼。
3.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特点是注册资本规模小,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融资担保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窄。政府应给予融资担保公司一定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个人等提供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目前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较高。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七个税种,2010年,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报率较低,远不及投资实业的投资回报;其自然人股东税后收益率仅为5.4%。
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制度、信用为基础,以央行再贷款及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以弱势产业、地区和群体为支持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依照专门法律,运用各种优惠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和奖励的手段,以经济性和有偿性为条件,重新配置金融资源,借助利益补偿机制改变市场信号,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或政策而实施的一种特殊投融资行为和制度安排。其体现的宏观与微观、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政策与商业、无偿与有偿、财政与金融等两两之间是彼此平行、相互补充、平等协调合作、巧妙统一和竞争的伙伴关系,是常见的投融资行为,“融”就是以国家财政信用和货币信用为基础,发挥政府投资的种子和杠杆作用,以四两拨千斤,引导商业金融和其他资金投入公共产品领域,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从根本上优化一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及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它更多的是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三农”天然处于劣势,在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正常报酬。要对农业投资实施利息补贴、税收减免、再贷款优惠等政策,降低其投资风险,提高预期收益率,增强其投资信心。
政策性金融普遍承担涉农贷款要基于如下四项原则:一是全面性,金融渠道选择要尽量覆盖功能传导的“三农”发展的全过程,要扶持粮食收购,也要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各个方面。二是多样性,“三农”多元化的资金需求,需要有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需要将农村资金的需求特点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进行相应的匹配,最终形成多元并举、共存共荣、各有侧重、平等竞争的格局。三是市场性,这主要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按照商业金融的规律运作,为实现国家的“三农”政策和战略导向服务,避免“政府失灵”。四是竞争性,这是需要强调的。目前,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已获得诸多优惠政策,如农业银行享有扶贫贴息,农信社的存准率比大银行低6个百分点,而村镇银行并没有这些政策优惠。这是不利于涉农贷款增加的。要禁止身份歧视,涉农贷款的税收减免、央行再贷款利率优惠等由农发行、农行独享转向所有涉农贷款的供应者共享,一些政策性业务的承担由指令性转向招投标,各个银行获得优惠或补贴的多少应以涉农贷款的业务量和风险规模(而非机构本身)为依据。
对专注于经营涉农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实行货币政策倾斜和差异化监管,“三农”贷款业务达到一定水平的,减免税收;视涉农贷款供应者的业务量多少,实行10%以内的有差别的存准率。存款利率也可以上浮,以吸收更多存款,相应增加涉农贷款。总之,涉农贷款供应越多,得到的优惠就越多,以促使涉农贷款量增加。这些政策鼓励、扶持所有商业银行、农信社、民间金融组织等增加涉农贷款,多种途径解决“三农”资金短缺问题;也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商业银行提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机会。目前,我国资本过剩,现有外汇储备3.31万亿美元。截至201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2.7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8.19万亿元,存贷款差额或过剩资本高达24.51万亿元。建立一套提供涉农贷款而得到优惠的涉农金融制度,能促使过剩资本转化为涉农贷款。
二、涉农贷款共担的模式
坚持“全面参与、全面支持、全面竞争”方针,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机制,目标和模式是“三化”。(l)政策化。根据不同农业部门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和稀缺程度,设定合理的投资引导率。发挥财政和央行投资的导向功能,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三农领域,提高我国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2)市场化。根据不同农业产业设定不同的市场化率,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为不同的农业产业提供有效、优质的金融服务。(3)精准化。确定政策支持率、市场化率及资金配置率、投资引导率、资金使用率的合理有效的区间范围。
建立涉农政策性金融内部的六大协调机制,即资金资源配置的宏观主体(财政部、央行和农业部)与微观主体(涉农贷款的供应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协调机制;公共性与市场性之间的协调机制;政策目标合理性与经济目标有效性之间的协调机制;投资支持功能与投资引导功能之间的协调机制;因职能履行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与央行和财政补偿机制之间的协调机制;央行和财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与适度、合理的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对于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问题,要运用多任务委托-模型来解决。该模型可以借鉴的理论有:(1)激励机制能够给予人努力工作的动力,引导人对不同任务进行合理安排,如税收优惠多少与涉农贷款的业务量成正相关。(2)某一任务激励强度的提高,会造成其它任务的激励效应下降。(3)在某一任务很难完成的情况下,要降低其它任务的激励强度。针对银行嫌贫爱富、农户贷款难、大企业贷款节节攀高的现象,可把对大企业贷款的优惠降为零而税率提高。涉农政策金融的本质是,政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下同)融合、以“政”带“商”、以“商”促“政”,是涉农金融机制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对政策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平衡设计,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投资引导功能,以尽可能少的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涉农贷款,破解“三农”问题。国家开发银行良好的经营业绩表明,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能够有效融合、相互兼容、协同作用,这也必将是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后的必经之路。政商融合的主要内容有: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主体之间、功能之间、配置目标之间、配置层之间的协调融合和农业金融资源配置监督之间的协调融合,其中包括业务融合机制和环境融合机制。前者是“政”“商”的业务关系之间、业务品种之间、业务规模之间、业务结构之间的支持和协调融合;后者是由以下部分融合组成:各种利益分配环境之间、各种优惠政策环境之间、各种风险分散环境之间、静态与动态环境之间、各种法律法规环境之间的协调融合。
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制度会促使农发行不断拓展商业业务,向商业银行发展;其股权结构由单一政府股东向多元化乃至上市完全商业化转变;资金来源由国家全包向吸收社会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境外筹资等市场筹资模式转变,保证其有稳定的支农资金来源,不断优化其负债结构。作为过渡,农发行仍然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应得到央行和财政的支持,促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增加涉农贷款和优化资源配置。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要分开核算,对前者设立指导性账户,由农发行自担风险和独享利益,按照商业银行标准,执行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拨备,通过市场渠道筹集资金,以便充分利用业务资源,获得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对后者设立指令性账户,专项管理,其风险补偿和激励由央行及财政提供,并接受国家农业部监督。
农发行的商业化运作可借鉴国家开发银行、农行等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成熟经验,主要是通过汇金公司注资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拓展商业性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如以中长期水利基础设施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市场,制定并实施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营销战略,逐步扩大市场化筹资;在维系传统优质客户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前景看好的新客户,拓展政府客户和机构客户,建立客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整体盈利水平。
三、涉农贷款共担的实施对策
1.商业银行对策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后果就是推动了金融机构经营由分业转向混业。国际一流金融财团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即业务多元化,这有利于分散风险,扩大市场,增强竞争力。大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其资本金充足、社会信誉高和服务网络城乡联动的优势,遵循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和内在机理,结合涉农贷款的特点,科学地细分和选择市场,以满足城乡金融需求为主线,以农民、国家和自身共赢为目标,完善涉农信贷政策和制度,在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融资领域,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在扶持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和涉农中小企业等基础金融领域,发挥稳定作用,不断提高涉农业务的质量与效益。其基本战略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以差异化战略为主,不仅建立和维护与少数利润丰厚、前景看好、信用优秀的铂金客户的良好关系,在中高端市场上确立领先的竞争地位;而且针对涉农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创新有别于城市的便捷廉价的“公司/大农户+小农户”担保、农户互保联保、小企业互助、农民合作社和小企业联保、“六方合作+保险”的贷款模式,创新涉农龙头企业的周期性贷款、惠农卡、金农保一单通、支付通等先进水平的产品。
二是将业务重点集中于农业产业化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和部分融资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开展农业生产贷款及其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与网络优势。
三是新建农村网点,农业保险,开展中介业务,拓展涉农市场。四是积极开办消费信贷、房地产信贷、中小企业信贷和信用卡透支业务及个人理财业务等,打造竞争新优势。将小、短、急的涉农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支行,简化流程,确保便捷,提高质量。提高涉农贷款供给者的经营效率,这方面可以采纳Trzeciak-Duval提出的两点建议:一是建立两层级金融网络,中心层级对整个网络、尤其是对周边层级提供信息和监督检查、审计、结算、产品研发等支持,以便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二是实行贷款申请者出资入股,以保证其履行还款义务。
2.涉农贷款激励政策
由于涉农贷款的交易成本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高,这些系统性风险难以通过对冲或购买保险来规避,再加上商业银行与农民需求信息不对称,难以提供符合需求、可盈利的金融产品,所以各国政府对农业进行的投入一般不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农村,而是以农村金融为渠道,把财政补偿投入到农村经济。通常采取的方法有税收优惠、利差补贴、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资金、提供担保等。为了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入,各国政府还对那些向农民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和补贴,并且随着贷款的增加,补贴的金额也增加。由于涉农金融收益低,要整合运用财税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建立精准的利益补偿和激励制度,确保商业银行提供涉农信贷服务的收益至少不低于非农贷款的收益。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延伸和发展涉农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增加涉农贷款,建立农民受益面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政府资金投入能够放大的多方共赢模式,促进涉农金融可持续发展。涉农贷款补偿的主要做法有:贷款贴息、央行发放低利息再贷款,差别管理存款准备金率;担保供给充分、税收优惠最大、财政奖励最佳等。具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货币政策。一是降低涉农贷款供应者的存准率,增加其可运用资金,增强涉农贷款的投放实力;二是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增加再贴现资金,间接增加涉农贷款供应者的的利益。三是鼓励涉农贷款的供应者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第二,财税政策。要补偿涉农信贷业务中高于正常的风险和低于正常的收益,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提高其对涉农贷款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加大涉农政策性保险投入,明确其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农民或业主自愿参保,对大宗粮食作物提供作物保险,特别是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保险,分散、规避和降低农业风险,对政策业务或较高风险的农贷进行必要而合理的补偿,化解农业风险,为涉农贷款供应者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要健全农民人身和财产等保险制度。二是对于涉农的信贷、保险业务部分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鼓励银行增加涉农贷款。三是采取政府自建、政府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建、通过经济杠杆的间接支持而鼓励社会构建等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地方政府涉农信贷担保基金,由农业或财政部门牵头、出资或参股,联合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共同投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要出资方,成立农业担保公司,这是因为其有资金实力,也较为熟悉当地农村的情况。在发达地区,主要发展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如成立由涉农企业、农户参股的担保机构。政府可入股支持,完善市场秩序,优化担保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商业化运营,实现涉农贷款担保的良性发展。发展借款人联保和互助储金会等组织,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提高贷款回收率。通过上述担保组织的创新,为对于“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又缺乏健全的承贷主体和有效的承贷机制的农户提供担保。可由政府支持组建再担保机构,规避担保公司的风险。金融租赁可使一些信用状况一时难以鉴别的涉农企业或农户得到融资。
3.配套措施
增强涉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加快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和提高涉农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质量,通过宣传和奖励,调动公众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涉农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涉农金融协会的权威,吸收包括村镇银行等所有从事涉农金融业务的机构为中国涉农金融协会的成员,加快该会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要优化涉农金融生态环境,整合法律、经济和舆论监督手段,完善诚信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如一次失信,终身禁入。制定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法保障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联网步伐,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优化发展,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要规范发展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实施农户和企业的信用评级,加快信用户、信用社区、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乡镇建设,进一步树立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发给其贷款或为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增加涉农贷款,规避贷款风险。要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追涨杀跌的局面,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贷款安全。
【关键词】公共财政;农村金融;政策
(五)农信社的存款规模限制了支农能力,经营成本大
从观察县的农业贷款规模中可以看出,地方农信社是农村金融发挥支农作用的主力军,但农信社受存款规模的限制,其农业贷款的发放也被限制。从观察县的数据显示,大部分观察县的农信社的存贷比已经接近监管要求的存贷比75%的上限,部分观察县的农信社的存贷比还超过了75%(例如疏附县农信社2010年末存贷比已达78%)。此外中央实施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由于农信社是各县发放涉农贷款的主力军,涉农贷款的存量远远大于其他金融机构,由此造成涉农贷款的增长速度较缓,获得政策奖励的数量与其贡献不匹配。农信社承担了大量完善农村金融环境的工作,如农村信用工程的建设、自助设备(ATM自动取款机和ATM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在农村全覆盖等,农信社在农村经营中的成本也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六)农民和农村企业缺少有效抵押物,融资困难
农民拥有的可抵押资产十分有限,其拥有的资产主要是自建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耕种的农作物和养殖的家畜等农产品,而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农作物、家畜等资产均为不“合规”的抵押物品,金融机构因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难以向农民发放贷款。农村企业因实物资产少且一般流动性差,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造成融资困难。
三、财政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
根据《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出台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吸引了金融资本支持农业发展。但随着涉农贷款存量的增大和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涉农贷款增量的增长率越来越难以超过15%,建议中央财政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一是应扩大政策的惠及范围,只要满足涉农贷款增量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应该得到奖励;二是提高奖励力度,将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3%至5%的比例给予奖励,以继续鼓励和吸引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为农业和农村提供资金支持。
(二)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
根据《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中央财政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并了2255个乡镇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其中新疆共有214个乡镇列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占全疆乡镇的20.9%,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仍有众多的金融服务十分薄弱乡镇未纳入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例如调研的疏附县、莎车县英吉沙县无一个乡镇纳入补贴范围。建议中央财政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以吸引更多的大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开设金融机构,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促进贫困地区的农民提高收入。
(三)建立地方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建议将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按各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市场份额比例存放于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涉农贷款的供给力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地农村的信贷服务能力。
(四)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中央财政有力的支持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为更好的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具体建议为:一是取消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内)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额度限制,建议对所有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都免征营业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90%计入收入总额减为50%计入收入总额,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期限由201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90%比例减计收入改为50%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发放涉农贷款比例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区别对待的存贷比监管政策
农村金融的存款规模有限是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之一,许多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已经接近或超过监管机构75%的上限,为向农村和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建议政府将发放涉农贷款比例超过50%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85%的存贷比监管政策,以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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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中国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农业保险自1992年开始逐渐萎缩,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不仅保费收入减少,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项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2004年保监会启动了农业保险,有了安信、安华和阳光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直营等多种形式。如何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性贷款;风险管理
2004年以来,农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迅速增长,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逐步上升。但是,由于受长期开展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影响,商业性贷款业务的拓展仍存在一系列制约。因此,如何更好地拓展商业性贷款业务,促进农发行政策性贷款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协调发展是当前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分析农发行商业性贷款的特点、现状及问题入手,研究总结了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型经验,针对我国农发行功能定位,提出拓展农发行商业性贷款的对策思路,旨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理论,增强农村金融支农职能,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一、农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
农发行的商业性贷款业务是指在国务院和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放的贷款。目前农发行共开办粮油商业性贷款业务7种,开办棉花商业性贷款业务4种,以及其他5类商业性贷款业务(图1)。
1.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的特点。作为我国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农发行的主要职责就是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通过信贷杠杆履行支农职能。这就决定了农发行开展的商业性贷款业务是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根本不同的,其业务范围仍在国家赋予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之内,是其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必要延伸,主要是为了弥补商业银行难以满足的项目或领域的资金需求,最终目的仍是服务于国家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农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区别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突出特点就是不以盈利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其贷款对象和贷款投向都有严格的限定,贷款的品种也比较单一。
2.农发行拓展商业性贷款的必要性。从自身发展角度来讲,农业发展银行单纯依靠政府的优惠待遇和特殊政策支持,难以实现自身的盈利,而扩展业务种类和数量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平均业务运行成本。从金融支农的角度来看,由于农业企业的低效率和弱质性,难以获得以追求高利润率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不仅要对粮棉油的流通环节提供信贷支持,更要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金融的深层次需求。农发行就需要不断拓展其服务对象和范围,通过开办商业性贷款业务,增加对农业的有效投入,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提供金融支持。从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看,农发行的商业性贷款通过信贷杠杆作用来对农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主体进行优胜劣汰的筛选,以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重点是加大对经营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良性发育。同时,按商业性操作和管理贷款,注重对市场价格风险的控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更加尊重与关注市场,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作用。
二、农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发展现状与问题
1.发展现状。近年来农发行商业性业务规模不断发展,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不仅改善了单一的业务结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农发行自成立以来,其资金来源渠道一直比较单一,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一直占据较大的比重,其次就是发行的金融债券,由央行指令性派购给商业金融机构定向购买。近年来通过自身发展,农发行的资金自筹率不断提高,至2011年,达到85.62%。从中央银行借款的比例由2004年的83.56%下降至2011年的14.38%;年末贷款余额从2004年的6894.7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8755.5亿元(图2)。
2.存在问题。(1)营销观念守旧。长期以来,由于农发行的贷款对象是由政策严格界定,通常都是企业客户主动上门来找贷款,因此,大部分的职工已经习惯了等客户上门,缺乏客户营销和主动服务的理念。再加上长期责任不清、利益不均缺乏激励等,使得营销人员抱有“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消极思想,缺乏做业务的积极性。(2)人员数量和素质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部分基层农发行员工素质偏低,专业人才匮乏。老员工原有的知识结构已不适应新业务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现代银行知识较为匮乏。尽管随着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发展,农发行对商业性信贷营销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因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基层农发行无法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中的专业人才加盟,兼具金融、企业管理、投资及保险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更是匮乏。(3)商业性信贷管理体制落后。由于缺乏先进的管理体制,为了控制风险,农发行建立了贷款层层审批制度,所有的商业性贷款均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制度,每级审批行都需要开展贷前调查,这一方面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另一方面由于审批环节过多,反倒使责任更加分散,给各级贷款营销人员留下了推脱责任的空间,容易形成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不严格。(4)风险管理薄弱。首先是风险管理意识欠缺,部分员工对商业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在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上放宽政策,忽视了对贷款客户潜在风险的控制。其次,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的量化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再次,信贷决策过度依赖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信息,且农发行的贷款客户、项目信息搜集工作一般由个别信贷人员负责,缺乏系统完善的信息资讯。最后,贷后管理手段不到位,基层行客户经理通常身兼两职,既是调查评估人员,又是贷后管理人员,难以有效兼顾。
三、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经验借鉴
1.资金筹集渠道广泛。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践表明,政府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支持规模和本国的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更多地依赖政府资金投入。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借入政府资金,发行债券,借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吸收存款和国外借款等。例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存款,政府只是在政策倾斜的领域给予财政补贴;法国农业信贷联盟是上市公司,其资金来源于股市融资;日本的邮政储蓄是其政策性金融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此外还有低红利率股票、永久性下属贷款和定期下属贷款等融资方式。
2.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贯彻国家农业政策,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特殊金融机构,其运行与管理模式注定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有所差别,也不同于政府机关的运行管理。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寻找合适的经营方式上也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当前,采用公司制,进行企业化运作已经成为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最主要形式。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设有董事会、管理层、执行者、监督者,还有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
3.经营体制灵活自主。发达国家的政府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干预较少,除了给予一定的业务指导、政策引导或规范监督外,并不干预其具体业务经营活动,使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及时在资金的投量、结构上做出调整,其经营目标和业务范围也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四、对策建议
1.加强商业性贷款业务的人才开发与管理。新形势下,农发行要推进商业信贷业务的拓展,必须坚持人才开发为第一要义,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竞争考验的信贷营销管理队伍。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使信贷人员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掌握现代企业的营销知识和营销手段,以适应现代银行业管理要求。同时,将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拓展与员工利益挂钩,建立科学的考评和激励机制,针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以此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发行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2.拓展商业信贷业务结构。农发行商业信贷业务应突破支持粮棉购销为主的单一业务结构,由单一向客户发放贷款向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将信贷支持领域由单纯的农产品流通扩展到生产、深加工、进出口贸易等更多领域;争取国家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积极扶持优质成长型中小客户,开展农业政策性国际金融业务等。
3.创新商业信贷产品和模式。紧盯我国“三农”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创新农发行商业信贷产品和模式,拓展业务范围,降低门槛,简化手续。例如可推出微型企业简式贷款、农业中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改进农户生产经营小额贷款的种类和担保方式,根据不同类别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需求和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的贷款利率,开展农家助学贷款等。
4.强化商业性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商业性贷款业务中风险管理面临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其次,要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对所有的客户都要进行贷前辅导和考察,及时监测并管理风险。最后,贷款发放后,应并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技术和分担机制实行信贷风险动态管理。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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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金融需求失衡的表现
1. 农村资金需求刚性与贷款供给不足形成的供需矛盾。一是信贷资金需求旺盛与供给量不足。2009年末,某县级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仅为32.89%,存差202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38%。特别是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介入意愿。二是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结构不匹配。目前农村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农村的产业结构已不是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第三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各产业内部生产结构也是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提供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需求。然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银行、证券、保险业发展不协调,金融产品少,功能不完善,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化的金融需求。
2. 农村经济调整对资金需求的多样性与金融服务单一性形成鲜明反差。在服务品种创新方面,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乏理财、咨询等综合服务,在贷款、承兑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缺少服务品种创新,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服务方式创新方面,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是“短”和“急”,而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批流程、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科技手段的推广和应用方面仍显滞后。有的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反映,数额较大的贷款从填表到最后审批,手续有七项之多,从提出贷款申请到最后拿到贷款,时间一般都要一个星期以上,长的甚至要一个多月。繁琐的贷款手续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快节奏、高效率的服务需求。
3. 现有金融机构的贷款机制与农村金融需求不相匹配。一是贷款利率偏高。有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上浮到30-70%左右,农民贷款利息负担较重。二是担保抵押难。按现有部分金融机构的贷款机制,农村“贷款难”的直接原因是农户和农村企业很难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品,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住房和农产品大多不符合抵押条件,限制了贷款投放。三是小额农贷额度偏小。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8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小额农贷额度偏小,迫切需要大额农贷资金。
(二)制约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因素分析
1. 金融机构网点减少,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伴随国有银行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基层金融机构纷纷弃农奔城,造成支农金融主体缺位,农村金融服务战线大幅度收缩。仍以某市为例,该市各银行近年共撤销农村网点34个,造成贷款便捷性下降,服务能力减弱。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没有体现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政府对弱势产业的重视,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少有金融机构问津。
2. 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服务保障功能缺位。金融资产的趋利性与农业的弱质性矛盾难以调和。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商业化运作必然导致资金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盈利,而目前,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生产周期长,农产品附加值不高等多种因素并存,制约了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入;另一方面,缺少相应的农业保险机制和必要的风险规避措施,农业目前仍然是弱质产业,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使涉农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农业保险机制和风险规避措施的缺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的动力。
3. 政策措施协调配合不到位。一是农业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配合不到位。表现为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国家的产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不能有效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扶优限劣,促进新农村可持续发展。二是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配合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承贷主体缺位,缺乏信贷配合财政投入的平台;信用担保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备,缺乏必要的保障平台;激励措施不到位,公共财政对信贷投入引导作用不足。
4. 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有待改善。一是由于目前农村企业财务制度管理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不少农村企业没有完整的账表,使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全面准确评价贷款的风险。二是农村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尚未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分散在人行、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且各自为政,封闭运行,缺乏必要的信用资源整合。
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融资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方式,选准切入点,实行分类支农的信贷政策,着力满足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多元化需求,力求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要适应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创新中长期贷款方式,满足小城镇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农村电网、路网、通讯网建设改造等信贷需求;二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流通体系建设、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三要适应农村中小企业和小企业集群发展的需要,扩大农户联保的贷款范围,延长贷款期限,寻求适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新方法、新措施;四要适应农户融资需求的变化,将城市成熟的金融产品推广到农村。
(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性
一是在服务对象上创新。继续做好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贷支持,把农民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重点支持范围。二是在信贷投向上创新。加大对粮食生产、“菜篮子”工程、家电下乡、农机购置、小城镇建设、节能减排以及农村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全方位加强对农业产业链各链条和环节的信贷支持。三是在贷款方式上创新。大力发展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银(社)团贷款,着力探索“银行(社)+企业+农户+合作社(协会)+保险+担保”信贷合作服务模式。结合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农村财产抵(质)押制度,推动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缓解农村抵押担保难问题。
(三)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人民银行应结合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加大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督导力度。一是加快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信用贷款。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户缺乏抵押品的现实,应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搜集农户信誉、道德品质等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二是推动建立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建议每县至少成立一个为“三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联合担保,增强担保实力。
为此,需要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扶持科技发展,切实发挥金融对企业和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对科技投入,在融资方式及总体规模上仍十分有限。特别是债券融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一直是金融业对科技投入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科技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自筹资金、政府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三大来源。其中企业资金是科技经费的最大来源,比如19*年至20年,占科技经费总额的比重从43.2%提高到56.3%;政府资金是科技经费的第二大资金来源,同期占科技经费的比重从30.77%下降到25.35%;金融机构贷款同期年均增长13.15%,占科技经费的比重从12.16下降到7.37%。而从金融业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看,主要渠道是金融机构科技贷款。近年来金融机构对科技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重虽逐年递增,但其侧重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以自然科学中的农业科学和工程科学与技术领域的项目为主,对3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支持力度较大。
随着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迅猛,它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仅次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特别是股票市场融资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重要融资渠道。据统计,19*年至20*年7月,我国1271家上市公司中有518家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占整个上市公司数量的40.76%,共融资1655亿元,占整个股市融资总额的35.12%。但高新技术企业的股市融资额与整个科技投资的筹资额相比,规模仍然有限:19*年至20*年间,科技经费资金筹集总额为13660.43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1508.6亿元,占11.04%;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票融资总额为1376.99亿元,只占10.08%。
而同期,债券融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仅处于起步阶段。以债券融资促进科技投资,直到20*年才在科技部组织下进行首次尝试,发行了8亿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区企业债券”,用于12个国家高新区的19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已经成立的200余家风险投资公司,总资本规模仅100亿元左右,同8万余家民营科技企业数量相比,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19*年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资助规模有限。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多种方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但以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信用担保方式为主,覆盖面较小。
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科技投入中存在科技贷款相对下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存在,促进科技投资的金融机制比较落后,关键是缺乏健全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
1995年以后,虽然科技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重逐年递增,但金融机构贷款占科技经费筹集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金融业对科技投资的总体支持力度相对下降。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和政府对科技投资的力度不断增强,使金融机构贷款重要性相对弱化;二是1993年下半年后政府采取了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对科技贷款产生了较大冲击。1995年至1997年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速回落到23.33%,科技贷款年均增速则大幅度回落到10.5%,科技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重在10%左右;三是近年来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使银行放贷特别是对发放风险较高的科技贷款更为慎重,导致科技贷款在科技经费筹集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贷款50%以上主要流向大中型企业。据央行20*年专题调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的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日益向经济发达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优质企业集中;而中小企业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等级普遍偏低、信用担保和抵押困难、贷款金额较小、手续烦琐以及部分小企业存在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融资日益困难。近年来出台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并未根本解决。从企事业单位科技筹资外源融资渠道上看,尽管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金融市场格局,但专门服务于科技投资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股市融资相对于科技贷款而言,仍是金融业科技投资的次要方式。金融业的其他科技投资方式虽然已经启动,但规模和实际作用十分有限。
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要。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科技小企业的孵化器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这些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均是部门性或地方性组织,财力有限,多数规模很小,覆盖面狭窄,远未形成区域或全国范围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构,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借鉴
各国经验表明,政策性扶持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能够起到重要促进作用,需要政府筹建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但必须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参照,重心是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投入。
为了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均建立了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和半政府组织。如美国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政府的中小企业会议和中小企业管理局。二是政策性贷款机构。主要有三类:以政府部门形式出现的贷款机构,如日本的商工组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政策性银行,如韩国为扶持中小企业建立的产业银行;以基金形式出现的贷款机构,如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英国凤凰基金等。三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如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和技术信用保证基金等。四是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有独立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合作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三种类型。五是二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新加坡的SESDAQ等。
这些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它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在于:
第一,筹建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需要政府出资参与,政府的参与程度需要适时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投入、发行债券、吸收存款或金融机构借款等四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相对缺乏,需要政府更多干预,政策性金融体系多以政府独资模式为主。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在筹措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启动资金的初期,政府可以较大程度上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需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降低政府参与程度,使政策性金融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要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利率由借贷双方议定,但利率要以华尔街公布的当日基准利率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2.25个百分点;在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的特别贷款通常只比基准利率高0.1-0.3个百分点。此外,其提供的外币贷款利率也主要参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我国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时候,应当借鉴这些经验,资金使用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参照,否则极易重蹈过去我国政策性资金滥用的覆辙。第三,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要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需求。由于国与国之间、相同国度的不同地域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之间,政策性金融设置形式关键在于因地制宜。
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足问题,必须通过金融创新,建立起以“市场引导投资方向,政府提供政策环境,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金融作为主要手段”为宗旨、“全方位、全阶段、全手段”的金融科技投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并以政策性金融作为辅助,是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此,我们提出八点建议:
第一,筹建政策性银行,扶持科技创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有必要成立至少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一是成立一家专门商业银行性质的科技银行,其中部分业务属于专门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二是成立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三是成立一家专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科技开发银行。从现实来看,建议首先成立政策性科技开发银行。
第二,完善信贷担保,鼓励科技贷款。可考虑成立专门服务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支持。
第三,大力发展民营银行,鼓励支持科技创新。
第四,适时创设科技板市场,加快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更需要尽快推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是未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之一,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考虑扩大发债的规模和发债范围,让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能够拥有发债的机会。
第六,继续发展投资基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健全投资基金机制、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合法投资的角度看,政府应放宽基金的设立条件和准入方式,加快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允许设立私募基金,鼓励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科技创新领域。
一、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1、农村金融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增长
在产业结构调整开始时,如发展“一优双高”农业需要引进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建立农产品加工厂需要购买设备、聘请技术人才,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市场基础建设资金,这时会需要大量启动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首先是企业筹集自有资金,通常数额较少,因此需要农村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在农业企业化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潜在需求被充分的激发,并进而转化成实际需求,这时将出现农业投资供给不足的状况。
2、农村金融促进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乡镇企业从发展之初就得到农村金融的信贷扶持,利用银行资金建筑厂房、购置设备、进原料,银行还为这些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资金结算服务。目前,迅速成长的镇企业要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的需求,投资主体要多元化和股份化,企业发展集团化和集约化,这些都要以资本为纽带来完成。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情况下,农村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为农村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原本就不完善,农村城镇化对这些设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农村小城镇基础建设拉动金融需求。小城镇建设还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二、三产业不断增加,逐步取代农业现在的主导地位。随着农民进驻小城镇,将会促使房地产、乡镇企业、医疗、文化等产业迅速发展,这些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和服务。
3、市场经济下的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金融服务
农民扩大生产、发展养殖业以及个体经商都需要购买大量配套生产资料,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资金;农民生活中盖房、成亲、购买耐用消费品也有资金需求。以前主要依靠民间亲朋借贷,现在逐步转向依靠农村金融提供消费贷款。这项业务发展迅速,已发展为农村个人贷款的主要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迫切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完善和优质金融服务,如存款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甚至是投资服务。农村金融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供给总量不足,用户资金周转紧张
目前,农村存贷差额比例越来越大,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向城市及非农产业转移。而地(市)县级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基本已经被取消,其贷款能力己大幅度下降,导致农村信贷缺越来越大。特别是长周期使用的农户生产开发性贷款、乡镇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长期基本建设贷款非常困难,一些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贷款很难。
2、农村金融供给单一,难于满足多样化需求
我国农村之间区位、资源、资本、人才、基础设施条件千差万别,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势必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农村金融供给的品种受规模效益、人员素质、农民认知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其供给水平远低于城市。比如:信用卡业务、票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管理服务等业务量少质差。银行中间业务量也远低于城市地区。比如,利率管制很严,农村金融供给企业的受规模限制,其供给成本高于城市地区,却得不到利率水平的补偿;企业发展中极需的理赔服务、管理咨询等中间业务,许多银行都不能提供。
3、农村金融供给垄断严重
农业信贷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贷款主要集中在农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基本垄断于农业银行,其业务相对量均在50%以上。这种垄断的格局虽然推动了金融机构改革,但效率提高却很缓慢,也带来很大的效益和福利损失;垄断还损害了农户及乡镇企业等用户的利率,减少了他们的福利。此外,垄断还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严重不足,服务质量低劣。
4、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差、不良资产比例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遇到经营困难,利率水平不断下降,而不良资产则不断提高。农村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信贷差额由中央银行负担;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是最高的,但是为了保证储户兑付、确保社会稳定,政府通过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支持。但无论是农行、农发行还是农村信用社,经营业绩都很差,不良资产比例很高,需要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支持,也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5、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不健全、功能定位错位
(1)货币市场强、中长期资本市场弱
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中货币市场供给品种比较发达,而资本市场供给种类比较稀少,特别是中长期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种类不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流产品是各类短期货币资金和短期资本;而长期贷款、股票、产权投资等长期资本则比重短缺,国外农村金融中比较常见的长期土地抵押贷款、长期房屋抵押贷款在国内很少见到,一般只提供中期资金、很少提供超过10年的贷款。
(2)间接融资强、直接融资弱
目前农村的直接投资渠道还比较少。除少数发达地区外,绝大多数县级行政区没有证券经营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证券投资愿望,非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无法得到流通与变现,直接影响了其发行规模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目前农村借贷以合作信贷为主,商业性信贷次之,民间借贷再次之,政策性信贷最少。合作信贷是指农村信用社贷款,但目前其信贷利率、贷款的可得性与商业银行的差别很小。商业性信贷是指各商业银行的农村贷款,从目前反映的情况看,各商业银行已经大量撤并县级行政区及以下农村网点,为减少信贷风险,职权受到上级的严格限制,商业性贷款的作用己被大大降低。民间借贷的作用正在加强,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作用正在超过其他方式。
(3)政策性金融实力很弱
我国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主要是低息的农产品购销贷款,其发放对象主要为国家农产品购销企业,其主要发放者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此外,还有少量的农户小额扶贫贷款。这些与农业金融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体制均有很大差异,其规模也比较小。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而不是农户或乡镇企业。从其机构的结构来看:缺乏地方性农村政策性金融和民间政策性金融机构。从其机构的类型来看:缺乏农业保险、农业政策性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金融手段。
(4)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对象漂移严重
目前,农村商业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大都将其金融服务发展的重点开始转向大中城市和非农产业,而农村业务(主要是贷款业务)的比例都有所下降。一是间接融资中政策性信贷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农产品购销企业而非农户。二是农户小额贷款被大量地贷给乡村干部、农村中的富裕农户,而没有被贷给最需要贷款支持的贫困农户。三是农业政策性贷款中的不正之风非常严重,影响了政策性信贷的声誉。
三、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建议
1、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美、法、韩等国家除了众多的商业银行为农村经济服务外,一般都有独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融资渠道。实践证明,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格局是与农村经济的多层次发展相适应的:政策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政策的支持重点主要是为农业开发、技术进步和农副产品收购服务;商业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一般工商企业服务;而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户服务。这种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各个市场主体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农村金融体系必须以合作金融为基础
合作金融体系及其内部结构应表现为:
第一,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应有不同层次的乃至全国性的协调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使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政策能够通过金融方式得以有力实施。
第二,应有健全的合作金融结算系统,使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方便融通、调度和清算。
第三,应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通常是自下而上地持股、存款,自上而下地融通资金。第四,基层合作银行应按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向上级行缴存贷款担保基金,以便减轻个别机构出现问题时的影响,能够保证整个系统正常运行。这几点也都是我国合作金融体系所欠缺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是由农村经济的特性决定的。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的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特别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研究项目,难以得到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支持。而合作金融是按照合作原则建立起来的,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为农民调剂分散、小量的资金余缺的一种金融形式,其机构星罗棋布,贴近农户,则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
3、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有健全的筹资手段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对政府依赖过强,筹资手段又过于单一。因此在金融市场日益成熟的情况下,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该积极地运用发行股票、债券和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形式,融通更多的资金,从而为农村信贷提供更强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