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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为目的,引进和购置技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实行奖励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对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扩规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县政府另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同时奖励该企业所在乡镇(区)政府1万元;
(二)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对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抵免所得税;
(五)金融部门(含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直接投入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按其当年投放额的2‰给予单位奖励;
(六)企业所有技改项目在享受县政府给予的奖励后,可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贴息奖励。
第五条奖励申报与实施
(一)考核与呈报归口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凡申报奖励的项目,由企业(投放技改贷款的金融部门)分年中和年末向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工业发展局核准、备案的技改项目建立拟奖项目信息台帐;
(二)申报奖励项目的统计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建项目信息库统计数据、企业出具的正式投资发票(金融部门放贷凭据)、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以及现场实物验收依据予以确定;
(三)呈报奖励项目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年终验收审核,并汇总呈报县政府予以奖励;
(四)本项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统一纳入年终全县经济工作奖励一并兑现;
(五)本项奖励每年结算、兑现一次,不累计计算。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
(一)为积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县工业发展局对全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进行跟踪调度,逐项建立信息台帐,定期向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二)县工业、发改物价、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要为企业的技改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优质服务;
(三)联系企业的特派员要对企业技改项目建设的立项、开工、建设、投产实行全程服务,以促进企业技改工作。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等费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关键词:煤炭企业;工具管理;措施
在煤炭企业中,通常是由供应科对工具进行采购、验收、发放、保管和修理的因此,供应科在工作中要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大的。供应科在进行工具采购的时候要对质量进行保证,同时对价格也要进行很好的控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不受到影响。工具在长期的使用中会产生很多的消耗,因此,也是会导致工具出现很多的丢失和损坏情况。在对工具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对其进行合理的使用,同时也要延长其使用寿命,这样能够更好的降低其维修费用,为企业生产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对工具进行管理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
1 对使用的工具进行分类和编号
在煤炭企业中,可以对使用的工具进行分类,主要将工具分为班组工具和个人工具,班组工具在价格方面是比较高的,而且体积也是比较大的,在使用的时候是不方便进行携带的,因此,一般是进行统一管理的。个人工具通常在价格方面是比较低的,而且体积也是非常小的,这样能够在工作的时候随身携带,因此,一般都是由工人自己进行管理的。在对工具进行保管的时候,为了更好的实现管理的目的,很多的企业会发放必要的工具津贴,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人对工具管理的重视态度。在对班组工具进行保管的时候,可以制定工具借用制度,同时对不同的工具要进行编号,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跟踪管理。工具编号要非常简单,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管理的科学性。
2 工具采购计划管理
在进行工具采购计划的时候,可以根据生产中工具的消耗量和工具的使用周期以及修复情况来进行编制,在通常情况下,个人工具是可以不在采购计划中进行制定的。工具的消耗量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工具数量。对于没有消耗定额的工具,各个生产车间可以按月份对工具的消耗量进行估计,同时,可以进行以旧换新,按照需求进行使用。将各个品种工具消耗数量进行相加就会得到工具消耗的总量。工具的周转量通常是为了更好的保证生产不出现间断的情况,进行必要工具的储存。因此,供应科在仓库中是要有一定的储备量的,这样各个车间在工具使用量方面都是能够进行很好的预计的,在进行采购的时候能够更好的根据估计的情况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
3 具的供应和管理
供应科在日常工作中,除了要对工具的消耗量进行掌握,同时也要对工具的采购进行重视。通常工具是有两种的,一种是标准工具,另外一种是专用工具。标准工具在进行使用的时候可以对不同的零件进行加工,这种工具通常都是由专业的工具厂进行生产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这种工具是要进行采购的。专用工具工程是指某种零件加工会使用到的,因此,通常都是由企业进行自主设计和制造的。进行外购工具的时候,供应科是要制定计划的,但是,在自制专用工具的时候,要在生产计划中进行体现,这样生产车间才能进行制造,保证生产可以顺利进行。在进行工具采购或者是自制的时候是有定货点的,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自制工具的时间和采购时间来进行决定的,同时还会受到储备量和工具日消耗量来决定。在工具的库存出现逐渐减少的情况,在到达定货点前,要提出定货申请,当到达最小储备量的时候,要保证定货正好到达,这样仓库的储备量就会恢复到最大的情况下。在库存出现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要进行下一批的定货,这样周而复始的才能更好的保证库存储备,保证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中断的情况。各个车间通常都是有工具员的,在工具从仓库中领取出来以后,工具员要负责进行收发和保管,同时也要对工具进行统计工作。煤炭企业为了更好的对工具进行管理,通常是有工具总库的,这样能够更好的对外购工具和自制工具进行统一的验收和保管,同时对各个车间工具的消耗情况也是能够进行掌握的。工具总库要保证工具能够满足正常生产,同时也要进行合理的储备,对库存工具要进行统计,这样能够及时进行采购。
4 工具的节约使用
努力节约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具体办法是:发动和依靠工人群众参加工具管理,提高工人群众爱护工具的主人翁责任感。认真管好、用好工具、不积压、不丢失工具。加强对工具使用的技术指导。在使用工具时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防止工具过度磨损和损坏,并推广先进经验,改进工具使用方法。加强工具的维护、保管、磨刃、回收、翻新、修复工作。对工具要经常进行维护,在使用过程中用钝了的工具,要重新磨刃。为了保证工具的质量并使工人不致因为自己磨刃而降低设备利用率,应尽可能组织集中磨刃。工具要“以旧换新”进行回收,修复、翻新后再继续使用。不断提高自制工具的质量,延长工具的耐用时间。工具的质量好,耐磨、耐用、使用时间长,就可降低工具消耗,达到节约目的。
5 班组工具管理内容
建立健全工具领用制度。班组应有工具使用保管卡片,记录操作人员领用工具的型号、数量、名称、规格、日期;应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不得多领,也不能少领。对于共用工具也应建卡管理,个人使用时办借用手续,进行登记,用后及时归还。合理使用工具。工具的使用应按工艺要求,在工具强度、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严禁串规代用;不容许专用工具代替通用工具,精具粗用的现象应坚决禁止,并在使用中注意保持精度和使用的条件。妥善保管工具。工具应放在固定场所,有精度要求的工具应按规定进行支撑、垫靠;工具箱要整齐,清洁,定位摆放,开箱知数,帐物相符;无关物品特别是私人用品不允许放在工具箱内,使用完毕后的工具应进行油封或粉封,防止生锈变形,长期不用的工具应交班组统一保管。做好工具的清点和校验工作。由于工具使用的频繁性和场所变更,容易遗忘在工作场所或互相误认收管,因此应每天查对工具箱一次,一周帐物核对一次,以保持工具帐物相符。贵重和精密工具要特殊对待,切实做好使用保管、定期清洁、校验精度和轻拿轻放等事项。量具要做好周期检查鉴定工作,保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工具的修复和报废工作。工具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正常磨损和消耗不可避免,但凡能修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其原来的性能,如刀具的磨刃、量具的修理等。对于不能修复的工具,在定额范围内可按手续报废并以旧换新,对于节约工具和爱护工具的同志要给予表扬。班组还应协助做好专用工具的试验工作,对于专用工具提出修改意见。
6 结束语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使用的工具是非常多的,而且种类和数量也是非常大的,这样就导致了要想更好的保证生产不受到影响,一定要保证工具得到非常好的管理,在对工具进行管理的时候也有很多的措施。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才能更好的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在成本方面进行降低。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区(县)局属集体企业及其下岗待工人员。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是《下岗待工证》的主管机关,负责《下岗待工证》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下岗待工证》的核发。
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下岗待工证》的核发。
第四条《下岗待工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分别由各区(县)劳动局和各局总公司签发。
第五条下岗待工人员有分流安置要求的,首先向本企业提出分流安置书面要求,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劳动处审核批准。
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局(总公司)职工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的下岗待工登记,并发给《下岗待工证》。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收回《下岗待工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1.下岗待工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统一上交;
2.下岗待工人员被本企业安置或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收回上交;
3.因劳动教养、判刑等,由企业收回上交;
4.下岗待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收回上交;
5.下岗待工人员两次不接受企业及有关部门分流安置的,收回《下岗待工证》;
6.下岗待工人员两次无故不参加有关部门的职业指导和转岗转业培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下岗待工证》。
第七条《下岗待工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丢失。
第八条《下岗待工证》有效期为一年。下岗待工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再视为下岗待工人员。
第九条《下岗待工证》封面印有“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字样,并附有洽谈会入场券四张,做为参加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证明。
《下岗待工证》贴持证人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有效。
一、工业企业成本管理的概念
工业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以及工资等。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各种费用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大胆对成本进行预测、仔细的对成本进行考察和分析,这一过程就是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逐步完善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能够使企业减少成本费用,大大提高企业的利润,更好的实现“低投入、高回报”的经济目标。
二、我国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一,会计核算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步伐。
近些年,我国的科技发展较快,原始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有些企业还是走原始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路子,与同行业隔绝,没有及时引进先进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使得成本会计核算还停留在报账型的会计核算方法上,禁锢了企业成本会计核算者的创新思想,使得工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对成本信息的掌握程度一直落后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给企业的成本管理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也已经参与到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大大提高了企业反馈信息的速度,使得企业的管理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以及面对的问题,及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二,没有一套系统完整的科学管理体系进行科学管理。
现代企业的成本管理拥有四项职能: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其中,实现成本控制的基本前提是成本预测,成本分析是成本考核的重要表现,成本控制保证了成本分析目标的顺利实现。实际操作过程中,现代成本管理还仅仅是采用编制计划进行控制,忽视了对生产成本的事中控制和对生产成本的事后审核,使得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缺乏成本控制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无法实现企业成本管理的预期目标。
第三,工业企业成本管理的范畴较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由于很多工业企业还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很难在成本管理中摆脱只重视制造成本忽视了设计成本和市场成本的控制理念。然而,工业企业原始的成本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要求,会造成企业投资决策和生产决策出现失误。
第三,成本核算信息失真严重。
一方面,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只重视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忽视了现代工业企业中日趋增加的产品研究开发、小批试制、中间试验以及售后服务的投入,产品成本的内容不够全面,无法正确评价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经济效益,对企业谋求竞争优势不利。另一方面,成本核算的方法不当使得成本信息失真。在当前机械化成本较高的制造环境下,产品直接人工成本的比例大大降低,制造费用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但是有些工业企业还仍然采用人工工资比例法或者人工工时法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使得产品成本信息严重失真,导致企业选择产品经营方向错误。另外,有些工业企业未来达到相关目的人为的对成本数字进行调节,使得企业虚盈实亏,存在严重的潜亏。
三、完善我国工业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一,增强工业企业全体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实施全员成本管理。
当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的领导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的规划和设计成本的关系不清楚,所以,要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企业管理者应该在考虑企业实际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不断的向企业职工宣传培训成本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员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使工业企业上到管理高层,下到生产员工都能够理解成本管理、关心成本管理、参与成本管理、重视成本管理,将自己视为企业成本管理实施者中的一员,充分发挥其主观性和积极性。
第二,采用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与手段。
企业要积极采用现代成本管理和计算机成本管理方法。传统的工业企业成本管理仅仅是被动的计划、记账、报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本管理不能局限于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是应该扩展到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的发展形势、产品的设计、顾客的使用、产品的维修和处置等等。
第三,推行并逐步完善预算与责任会计相结合。
现代责任会计的管理原理是把责任中心当作会计核算对象,对其分工负责的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考评的一种内部控制系统,责任会计的优点是职责清晰、业绩量化、权责对等、便于考核。例如:为了发挥责任会计和预算会计的优势,可以将某一工业企业财务预算中除工资及附加、无形资产摊销、折旧以及税金等九项费用以外的所有的可控费用,按照责任会计的相关要求转化成为内部控制责任预算,并将其全部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各个基层单位,为了避免财务会计核算和责任会计核算出现重复工作,提高核算的效率,减少核算人员,可以采用将财务会计核算和责任会计核算作为一套账的核算办法,对企业的成本中心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进行相应的考评。同时,建立工业企业的责任成本制度还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对企业的成本责任制度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大力提倡管理人员实施创新,对创新性人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调动管理人员完善企业成本管理方案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各级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再次,要明确企业各个部门和各个人员的经济责任,按照功过进行奖罚。企业只有推行并完善成本责任制度,其成本管理才会得到更加完善,企业才会更好的发展。
第四,创新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
传统的工业企业成本核算方法中,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无论企业的生产规模有多大,产品的成本往往都是被划分为三个部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费用和直接人工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产品成本,制造费用由于是一种间接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去,因此制造费用需要先进行归集,等到月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其分配到产品成本中。采用作业成本法能够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它是以作业为中心,对作业及作业成本进行确认、计量来计算产品成本,作业成本法能够很好的解决间接费用的核算问题,通过对于产品相关的作用活动进行追踪分析,提高计划、决策和控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最终实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目标。另外,企业还可以将现代管理科学中的ABC管理法、本量利分析法、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目标管理等应用到成本管理工作中,使企业成本预测、计划、决策、控制、核算、分析与考核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使成本管理由算账型、被动型、经济型向科学型、主动型、技术与经济结合型转变。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问题;办法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problem that exists in the job,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ettlement metho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各级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工作的投入,规范合同工作程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合同工作在
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 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施工企业已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合同管理仍然是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1.1 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涵盖从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1.1 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做好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性及利润的空间做出评估。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的签订、修改等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1.1.2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事务性工作能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全程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实施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解决工程项目合同纠纷,落实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2 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履行过程,它包括了质量、工期、资源、安全的管理,也包括了分包和预算管理。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管理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无法进行,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等成本管理的系统也将无法进行。所以说,施工企业所有工程项目的对外经济业务,都要以经济合同为纽带建立关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除了坚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科学管理,就是要抓好质量、抓好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做得好,才能控制好成本,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反之,将会使施工企业受到亏损。
2 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日益纷繁复杂,企业快速发展和规范化经营要求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工作。然而,施工企业现有的合同管理机制远远不能适应企业规模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分析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2.1合同管理得不到重视,工作简单化
施工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中层领导重经营轻生产,对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检查。有些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合同管理知识,个别经济往来不签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不完全,内容不清楚,无违约责任;不审查业主资格、资金、信誉情况,盲目签订合同。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混乱、无计划、不按程序办理,下属机构业务部门签订合同不汇报送审,有些领导也不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造成合同管理盲目化、随意化。
2.2 劳务分包不规范,合同管理存在隐患
对于分包管理,施工企业下属机构不按程序进行评审和筛选,或者仅仅走走形式,有的下属单位更是使用“关系”包工队,这些包工队不具备施工能力,现场管理混乱,分包人员不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直接影响了工程合同的顺利实施。
由于工程分包管理不到位,常常出现工期滞后、质量达不到要求、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使得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常用处于被动的地位,建设单位常以此作为扣压工程款的借口。还有一些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几年后,工程质量问题暴露出来了,导致日后工程返修,企业还得花大量资金去整治分包队伍留下的病害工程。不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2.3 缺少激励机制,合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除项目经理等少数领导层人员以外,其他员工对合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很多人宁愿做具体的施工工作,都不愿从事合同管理,普遍认为合同管理工作繁琐、辛苦,看不到成绩。
事实上,项目的合同管理只靠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缺少项目普通员工的参与,上下就难以形成合力,合同的顺利完成就难以得到保证。
2.4 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基层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比较薄弱,普遍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只是将合同管理的职能放在工程部或其它部门,由工程统计人员代为管理。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部也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岗位。
部分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有些合同制度的订立与实际的操作有较大差距。
3 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有效地实施工程合同管理,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新时期的合同管理工作要求相关人员除了具备专业合同管理知识外,还要懂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等知识,对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更高层次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培养一支具备合同业务基础知识、施工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开拓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系统学习合同管理知识、工程管理知识、法律制度和计算机技术,鼓励专业人员参加业务水平及技术职称考试,提高专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引导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促使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到更高层次。
3.2 严格分包审批,完善分包管理
对于分包队伍的选择,一定要完善分包申请审批手续,广泛选择投标单位。招标过程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业绩、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招标工程的需求,以往履约记录是否良好。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查,确保选取到有一定实力,信誉好的分包合作方。
加强分包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严格规章制度,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分包合同的全面履行。对分包队伍实行定期业绩评价制度,对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及时清退出场。
3.3 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合同管理
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激励机制,激励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进度、安全、质量的控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合同变更,签证确认等手续,及时向业主收取工程款,避免和减少施工企业呆账、坏账的产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为企业经营生产的良性循环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资金的回收率达到一定指标的项目部,给予奖励,从而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3.4 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在信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的今天,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工作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企业合同网络的开发建设,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合同管理网络。实现下属单位合同信息的网络直报,以及合同评审、会签制度,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各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部门。各项目部要设立合同管理岗位,真正地使合同管理工作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每个角落。
明确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评审以及追收工程款、组织仲裁、诉讼等责任;项目部负责合同履约过程的正确实施,按施工合同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各级合同管理部门要做到职责分明,沟通畅顺,及时反馈合同管理信息,确保合同管理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电企业;班组建设与管理;有效方法
中图分类号:TM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214—02
当前,很多的企业对班组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力度非常大,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实干精神。与此同时,企业在班组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系统,内部员工的建设意识不高,工作氛围不浓厚。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文化和底蕴与班组建设的联系程度不够紧密,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班组建设中频繁出现问题,效果不佳。供电企业必须重视班组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建设和管理的方法,促进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班组建设的氛围
为了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意识,相关的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力度,深入基层,让员工了解到班组建设的重要意义,调动各个层次的积极性,投身到班组建设和管理的工作中去。与此同时,企业要能加强班组员工的技能培训,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制定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课程,针对不同岗位的班组职工展开有效地培训,提高整个班组队伍的业务技能,争取做到一人可以多岗,完成多项相关的操作,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在具体的培训环节,企业要不断丰富培训的内容,既包括班组职工的专业技能素养,还要加强班组职工的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安排专业的培训师,优化培训方案,高效地培养班组建设和管理需要的真正的人才,在培训形式上,企业可以灵活地采取多变的培训,调动班组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各项活动和比拼,完善自身的操作规范和业务水平,塑造协作建设和管理班组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并完善班组建设和管理的体系
班组管理涉及的层次非常多,主要体现在对人和物的管理,对物管理可以提高班组的业务水平,对人管理可以提高班组的思想水平,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班组管理和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企业要对班组涉及的各业务要素进行整合、系统思考,不断完善建设和管理的体系。新的体系必须满足提高班组整体业务水平、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在班组建设的过程中,企业必须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精心设计组织形式,成立班组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小组的工作职责,与此同时,成立相应的调研小组,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了解班组建设的落实情况。此外,企业还应该成立相应的考评小组,分析、总结、评估班组建设各个阶段取得的成效,指出班组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帮助班组小组改进工作。电力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考评体系、激励机制,做到赏罚分明,调动班组职工的建设积极性,加快班组建设和管理的进程。
三、加强创新促进班组建设工作的开展
(一)做好安全建设,建立预防机制
班组职工在进行班组建设的时候,要加强班组建设精神的培养,努力形成企业的文化价值,在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被全体班组成员认可的和自觉遵循的群体意识,永葆班组建设的生机。由此可见,班组精神是班组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班组建设和管理小组的负责人员,应该调动班组的全体员工积极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的活动,加强班组的凝聚力。
安全文化建设不但对班组安全管理的意义重大,也是班组正常经营的保障。电力企业在班组建设的时候,要围绕相关的主题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贯彻安全管理的理念,对违反规定的班组职工予以警告,情节过于严重的要采取相关的惩罚措施,借此稳定班组的安全建设。企业要定期开展巡检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免潜在的隐患和问题发生。与此同时,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提高班组的安全意识。
(二)提高文化建设,夯实班组基础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解决班组管理存在的问题:组织班组管理的培训班,向班组职工讲授班组建设和管理的必要性,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开辟专栏,及时跟进班组建设和管理的报道,传授同行的成功经验,为职工构建平台,协心协力,共同探讨班组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根据电网的相关规范,制定班组职工行为规范手册,规范职工的日常行为;建立班组建设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档案库,对班组资料进行整合和整理;定期开展研讨大会,设置相关的培训,完善班组建设和管理的流程,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三)激发班组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供电企业的企业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物质文化是供电企业的发展基础、行为文化是连接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枢纽、精神文化是供电企业发展的主导文化。班组建设是供电企业发展的活性因子,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职工协心协力可以形成团队效应,充分发挥三种文化的潜能。企业在班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对职工的引导,不断解放员工的思想,转变员工的观念,构建各种平台,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激发员工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提高班组员职工的素质
班组的建设和管理的影响因素非常的多,其中班组职工的个人素质作用很明显。如何提高班组职工的个人素质至关重要,企业要开展不同的途径,加强班组职工的素质建设。首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塑造供电企业的形象,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提高文化素养。其次,培养职工适应知识经济的能力,增强职工的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转变职工的思想观念,丰富职工的专业知识。最后,拓宽人才的培养渠道,加强职工的培训,为职工构建平台,加强他们的交流、合作,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
(五)加强班组负责人建设,促进班组建设基业长青
供电企业生产力三要素要求企业科学计划、合理组织、有效指挥、自我调节、适时监督,班组职工把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供电企业的发展。班组生产质量和职工的素质决定着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成败,为此,企业必须加强班组建设和管理,永葆班组建设和管理基业的持续发展。
企业可以采取多样性的学习方式对班组职工进行科学培训,让班组负责人认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现代管理理论和计算机知识应用,不断为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
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加强班组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职工的企业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服务于班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结论
总而言之,供电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离不开班组建设,班组建设的程度决定着电力企业的兴衰。班组建设和管理工作越突出,企业的凝聚力和企业文化越强,就会为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电力企业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极探索班组建设的方法和途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做好班组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刘秀敏.基于胜任力的供电企业班组培训模式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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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进.班组长管理培训课程体系构建的思考与实践[J].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
第二条 凡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装饰、设备安装、市政设施建设、勘探等建设工程或与国内企业合作承包工程(以下统称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程发包单位应督促外国企业及其雇员照章纳税。
第四条 外国企业应自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持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到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的雇员应自随同其在所在企业从业之日起7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国企业及其雇员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和征税方式等事项,核发纳税鉴定书。
第六条 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 凡变更企业名称、迁移驻地、终止业务活动或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文件(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缴清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批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核发结税证明。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应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并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发包单位为外国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人和指定外国企业代其雇员办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条 外国企业或其税款代扣代缴人, 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和下列规定,计算申报其应纳税的收入额、所得额和车辆情况。
1.外国企业每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的收入额,以当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向工程发包单位开具的请求付款书和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凭证。
2.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财务核算地点,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帐册,能提供全部结算凭证并采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记帐的外国企业,按实际收支计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办法计算。
外国企业分别承包几项工程,并设有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其各项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每期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领取车辆牌照并实际使用的车辆为准。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车执照。
第九条 外国企业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之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凭证的使用批准手续,凭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业费用。
第十条 工程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从工程款中扣除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__]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
(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
、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支持方案并拨付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平时检查、中期评估、后期考核平价。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章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