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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