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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ystem is rules. "No rules no standards," stresse the importance of institution building. System means that in a social organization requires , members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rules in accordance with certain procedures. Developing construction-site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can improve the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and maximize the project's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rough institutional building, people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 are clear what to do, know how to do a good job, and ultimately form a set of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s.
关键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ite;project management;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64-01
0引言
项目管理制度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是在组织管理制度的框架内,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而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项目部制度建设,是规范项目部的项目管理行为,约束项目实施程序,保障施工项目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1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
1.1 近几年,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已经步入正轨。国家关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部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一系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具体用于指导项目管理。
1.2 规范项目组织及项目成员的行为,使之按规定的方法、程序、要求、标准进行项目管理活动,从而保证项目组织按正常秩序运转,避免发生混乱,保证各项工程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出现责任事故,从而确保施工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1.3 通过实施施工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部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日常项目管理活动中,讲管理必先讲制度。项目经理是规章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抓住了规章制度这个总纲,就是抓住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的关键。只有人人自觉坚持规章制度,才能保证项目部的可持续发展。
2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
2.1 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写者要有较高的法律、规范、专业、新技术、新材料等综合素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必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部门规章,且不得有抵触和矛盾,不得危害公众利益。
2.2 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管理制度既要实事求是,有时效性和科学性,又要符合本工程项目的需要,做到切实可行,好用管用。工程项目最需要的管理制度是有关工程技术、安全、计划、统计、经营、核算、分配以及各项业务管理等的制度,这是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的重点。
2.3 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要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应无缝衔接,相互配套,相互对应。不能相互矛盾,不能留有漏洞和死角,从而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业务体系。
2.4 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应注重实用性、可行性、通俗性、普遍性、针对性,任何一项条款都必须具体明确,词语表达要简洁、明了、准确。
2.5 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总决策者。凡不涉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字决定,报公司备案;凡涉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应由公司定代表人批准方可生效。
3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内容
3.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是规定项目经理部各层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内容和要求的文件。具体包括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度、经济、财务、经营、安全和材料、设备等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通过各项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标准一致,便于管理。
3.2 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是规定项目技术管理的系列文件。
3.3 工程项目的“四制”管理制度。一般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四制”是工程项目经理的必修课,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前提要件。工程项目部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建立健全“四制”管理制度。
3.4 工程项目的“三控”管理制度。任何一项工程项目,不论其规模大与小,施工工艺复杂与简单,都面临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第一,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是项目计划、统计和进度控制工作的管理文件。其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劳务管理、资金使用、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等;第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项目质量的管理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第三,项目成本管理制度是规定项目成本核算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内容责任及要求的管理文件。
3.5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是规定和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文件,主要内容有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等。
3.6 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是规定项目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计划、采购、运输、仓储保管、保修保养以及使用和回收等工作的管理文件。
3.7 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是规定项目分配与奖励的标准、依据以及实施兑现等工作的管理文件。
一、突出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协助公司制度的起草、修订、执行,督查各部门完成部门规章、岗位职责的的制定,协调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建立健全办公室人事、行政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业务流程、业务规范。
二、加强办公室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
加强办公室的团队建设,培养团队精神,提高办公室人员自身素养,做好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督促、协调、落实和服务职能,并通过上情下达、内引外联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做好文秘、行政后勤、物业、日常事务工作,以及临时性、突发性事务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协调服务,发挥督查职能。
组织收集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动态,沟通公司内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设性方案。协助公司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业务工作。发挥办公室督查职能。每月月底各部门上报下月工作计划时,同时上报上月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办公室汇总,便于领导了解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规范及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规范及管理制度,员工从进入公司到岗位变动,从绩效考核到批评处分,从日常考评到离职,办公室都按照文件的程序进行操作,采取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希望能达到各项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能够使员工处处、事事能透过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活动来感受公司的“以人为本”的关心以及制度的严肃氛围。
六、做好公司年终综合性资料的汇总工作
组织汇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为公司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搜集整理提供材料,及时拟写、审核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各种文稿,审核部门外发的文稿。严格按行文程序办理,保证文稿质量。
七、员工的培训与开发
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企业的整体需要建立了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从基础的技能培训、质检培训、管理培训、团队合作培训、个人意识培训、新员工企业文化培训等等来满足企业的需要。
a、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b、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c、加强员工的思想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d、加强营销人员的实战培训
八、建立真正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1、建立内部沟通机制。首先要营造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氛围、维持健康的劳动关系;其次要保持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沟通渠道畅通,使员工能了解公司大事并能通过多种渠道发表建议和不满,并分析导致员工不满的深层原因;最后就员工投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其达成最终协定。办公室将加强与员工沟通的力度,根据员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做好工作。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建设
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夯实基础管理必不可少。想要发展,必须强化聚焦基础工作,树立长期抓的思想,落实长期抓的措施,形成大抓基层、抓实基础的浓厚氛围,实现基础管理全面规范、全面过硬。而规章制度管理是一个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个企业精益管理能力的抓手。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注重制度有效性评价,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规章制度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并不是束之高阁的天花板,一个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后必然要执行。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制造企业现场生产业务如果没有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肆意而为,那么安全事故必然会发生。同时,国家法律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生命至上”,并不是一句空口号,特别是生产制造企业,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需要各个企业制定详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对于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安全规章制度尤为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既能保障生产顺稳,又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2.夯实企业基础管理的需要
企业要发展,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基础管理有待夯实,需要用精益管理的手段,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思深方益远,谋定而后动,夯实基础、制度先行。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制度执行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谁制定谁负责,谁制定谁培训,谁制定谁检查,谁制定谁改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体系更加完善、执行力更强,形成制度优势、体系优势,转化为管控能力、系统能力。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推进专项风险治理和流程改善,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只有规章制度的基础管理做好了,一个企业这座高楼大厦的根基才算是筑牢了,企业才能把大楼建的更高、更好。
二、规章制度存在的不足
1.部分规章制度缺失,业务缺少指引
企业缺乏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企业领导缺乏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导致企业某部分规章制度的缺失。规章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员工工作缺乏规章制度的指引与规范,造成工作混乱、无章法。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缺失了规章制度的指引,业务缺少指引,企业员工仅凭经验工作,由于每个员工的个性认识不同,对同一项业务不能形成规范性的业务流程,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还会导致出错几率升高;且没有规章制度的规范,企业员工工作没有限制,还容易缺失公平、滋生腐败;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因为没有规章制度约束,或者不遵从规章制度约束而犯错误的人,可见规章制度的构建及遵守的重要性。
2.规章制度管理混乱、不具有系统性
我国目前部分企业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缺乏层次及体系。首先,从公司层面讲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监管部门,缺少对规章制度的统一备案及管理,这样就导致公司部门各自为政,各自出台对本部门内有效的规章制度;由于各部门出台规章制度时与公司没有沟通,极有可能与公司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或者重复,造成制度混乱;且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本部门,不能对全公司适用,且有可能与其他部门规章制度冲突,这样就造成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混乱。其次,公司内部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层次划分,造成全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系统性。例如:总则性文件与细则性文件不分,公司级文件与部门级文件不分。公司内部对各级制度缺少归口管理、动态管理,没有公司级规章制度的顶层设计,部门级的规章制度缺少指导,造成各部门无所适从,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系统性。
3.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不强
规章制度作为一个企业的“内部法”,按理来说应该具有较高的执行性,但现行的许多规章制度处于“休眠”状态,执行力低。目前,许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都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一个制度的生命力在哪里?执行力!不被执行的规章制度,属于空中楼阁。有的企业是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规定,线下执行有自己的执行准则,或者肆意执行,规章制度完全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其执行力完全等于零,等同于没有规章制度;有的企业对规章制度是部分执行,与自己心意想吻合的部分执行,与自己心意不吻合的部分不执行,不能严格全方位地执行规章制度,执行力低下。
4.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
企业或企业内部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后,缺少对制度的宣传操作,导致制度制定后,只有制定人知晓,其他人员对规章制度并不知晓,这样会导致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制定后,缺少制定人对相关人员的讲解,会导致其他人员要么不知道有这项规章制度,要么对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到位,造成规章制度执行困难和偏差。
三、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措施
1.提高规章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对规章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一个由上到下、全员参与的活动。一个企业想要强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企业要形成一个上行下效的良好氛围。首先,从公司层面讲,公司主要领导首先要树立夯实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的观念,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开始推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次,所有员工都要根据公司的风向标,强化制度建设意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都应树立制度建设的理念,形成重视规章制度建设的良好风气。
2.规范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级、部门级等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首先,公司应建立专门负责全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的部门,对全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掌握和备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的文件,发全公司执行,同时通过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备案了解,避免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发生冲突和重复;其次,从公司到部门,规章制度应具有体系性,例如,从适用范围来讲: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等,部门级、班组级制度不能违背公司级制度的原则。从制度级别来讲:可以分为一级制度、二级制度、三级制度,同样,二级、三级制度也不能与一级制度相冲突。
3.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全员参与、集体决策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实行一言堂,需要由具体使用该规章制度的人员来参与制定,因为只有具体参与该项工作的业务人员对工作流程和规范最清楚,有实际执行人的参与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更具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是单独某一个人来制定的,需要与该项业务有关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制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规章制度的公平性。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通过征求基础员工的意见、领导的意见、专业的意见后,按照公司规定的制定流程,集体决策并。
4.强化规章制度宣贯工作
一项规章制度制定后,想要充分发挥其基础管理的功效和作用,首先就要对规章制度在相关部门进行宣贯。全公司、部门等要对涉及到该规章制度管理范围的人员进行宣贯,宣贯要全面,不能有死角。宣贯不是简单地传送文件的过程,文件下发后,要对使用部门及员工进行培训讲解,使该文件的使用人充分了解该规章制度,为该项制度今后的有效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5.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及考核措施
制定制度的最终目标为按规章制度办事,也就是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制度需要所有员工遵循。首先,要加强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各个部门对规章制度落实的压力,在全员范围内建立“有章必须守”的理念;其次,对规章制度执行力不足的,要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在全员范围内建立“失责就要究”的理念;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保证规章制度活力,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王乙.关于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思考[J].人才开发,2017,(18):170-171.
户口所在: 广州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培训认证: 未参加 身 高: 158 cm
诚信徽章: 未申请 体 重: 50 kg
人才测评: 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财务主管/总帐主管:,会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
工作年限: 14 职 称: 中级
求职类型: 兼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工作经历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5-07 ~ 2010-07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担任职位: 主办会计
工作描述: 商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负责会计全盘帐务处理,行政人事的外勤工作。熟练办理软件/高薪企业先征后退税务事项。
离职原因: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
担任职位: 主办会计兼财务主管
工作描述: 工业一般纳税人:负责会计全盘帐务处理及部门人员、事务的管理,部门每周例会的组织及主持;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其他部门工作联络及工作回复事宜等。
离职原因: 求学 公司性质: 中外合资 所属行业:通信/电信/网络设备
担任职位: 会计
工作描述: 外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负责会计的全盘帐务处理,包括成本、费用、应收、应付、报表及薪资核算等工作。
离职原因: 待遇太低
广州大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1996-07 ~ 1999-03
公司性质: 中外合资 所属行业:文娱、体育、办公用品及设备
担任职位: 出纳
工作描述: 外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负责日常费用报销的初审,银行事务的往来,员工薪资的核算及应付帐款的对帐等工作。
离职原因: 寻找专职会计工作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毕业院校: 暨南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获得学位: 学士 毕业日期: 2009-01
专 业 一: 会计学 专 业 二: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1994-10 1996-07 南方经贸学院 会计学 专科毕业证 -
2006-03 2009-01 暨南大学 会计学 本科毕业证、学位证 -
语言能力外语: 英语 一般 粤语水平: 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良好
关键词: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法律制度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状况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其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一)全国性法规
《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指出设立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意义,譬如“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成为我国企业组织有限合伙基金实践开展的合法依据。随后国务院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伙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合伙登记材料、合伙登记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给合伙企业设立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北京)、《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珠海)、《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杭州)等城市,制定了有限合伙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仅有区域性的效力,却是《合伙企业法》的有效补充,也是有效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践的法律基础。
(三)部门规章制度
2003年3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过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第4条提出了公司制形式在创投企业的适用性,以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是混合责任制对有限合伙的承认。
(四)境外基金管理规定
2010年3月1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法企业管理方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和设立登记予以认可。对于有限合伙投资的股权基金,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以上规定没有涉及外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制度方面存在空缺。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的完善
(一)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没有对基金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借助《保险法》辅助限制,以拓展资金来源的渠道。
1、社保基金的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但并不允许有限合伙人将社保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笔者认为要从政策的角度进一步放开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社保基金的限制,并完善风险方面的管理机制,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的安全性。
2、《保险法》投资领域限制内容的修改,提高保险基金在动态经济方面的保值和增值作用,保监会可通过试点研究,并尽快出台《保险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制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要求放开对有限合伙人主体资格,让更多的合伙人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
(二)普通合伙人税收制度的调整
普通合伙人税收制度的调整,需要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方式两方面入手:
1、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组织方式的企业,考虑他们的税收负担,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一方面是税率优惠,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给予有限合伙人创业投资国家重点项目的税率优惠。另一方面是规定未分配的利益,利用股票期权作为酬金,并不课税股票期权,我国可以参考美国《股票期权鼓励法》,在收益分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再征收合伙人的部分所得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事业的发展。
2、区分纳税的方式。调整有限合伙人纳税制度需要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纳税方式区分开来,譬如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的税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人没有直接参加经营管理活动,他们参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大部分是股权转让收益,因此其纳税的方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投资渠道,要求保证渠道的畅通,因此需要在法律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1、基金开户配套措施的完善。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合伙企业开户的问题,因此《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解除了合伙企业开户的限制,然而为了提高该配套措施的实践操作水平,应该对账户开设的规则进一步完善,以及开户方面的具体细则,协调解决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工商登记方面的问题。
2、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的主体资格。一方面是在法律方面进行政策开禁,譬如扩展“政策”概念的外延,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是将私募股权基金囊括在股票和债券里面,以法律的形式早日付诸实施。
3、降低基金上市的门槛。《证券法》对硬性规定了统一的上市标准,这个规定应该取消,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上市的不同需求,结合企业的经营规模、业绩、期限等,降低其上市的硬性标准,但同时需要加强企业的筛选和审核机制,以降低企业投资者的市场风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修订《合伙企业法》,其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目前在全国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境外基金管理都有所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需要从资金来源渠道拓展、普通合伙人税收制度调整、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 惩罚性赔偿
一、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国际性比较分析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为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在设计和制造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可能,其生产厂商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改善措施等,并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及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频繁,导致人员伤亡的数额递增,引起了美国民众的极大不满,美国律师拉尔夫就此发起一项呼吁美国国会颁布汽车安全法规的署名运动。与此同时,日本汽车工业积极推进海外市场,美国逐渐成为日本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这给美国国内汽车制造商造成了强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66年9月9日,通过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该安全法将遵守安全标准和责任直接加诸于制造商。自美国实施了汽车召回制度后,美国的汽车质量安全性能都有极大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其他国家为了提高本国汽车工业水平,也纷纷效仿美国,制定了符合其本国国情的汽车召回制度。例如,日本的《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等,目前,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正着手制定统一的“汽车召回”标准,以提高汽车召回制度的透明度。
汽车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在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产品质量却未能同步跟进,国产汽车的安全性能远未迟到国务院于1994年在《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提出的“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投诉热点中,汽车质量问题大为突出:制造商、经销商对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要求无理拒绝、故意拖延和相互推诿的现象极为普通,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情况也日趋严重,该现象不能不受到重视。
2000年,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刹车管漏油,几乎造成重大事故,经查属安全隐患问题。三菱公司最终承诺解决,全国有7万多辆三菱车被召回,三菱事件成为“中国汽车召回第一案”。中国汽车消费者要求享受与国外消费者同等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不成熟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失与冲突
当前我国与汽车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大气防染的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管理条例》等一些部门的地方性管理规章,都与汽车质量关联不大。
汽车产品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责任领域范畴,但目前在该领域我国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反映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中。现行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了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框架,但仅原则上规定了“召回”确权的法律依据,而这一依据仅限于原则,缺乏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界定细则,故于操作上发生制度障碍。
缺陷产品的实质在于其不仅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危害消费者群体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与之相关的法律后果,更多的是公法上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私法上因侵权所致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承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和处罚的责任。通览整部《产品质量法》仍缺乏规制汽车缺乏产品召回的相关可操作性条款。
综合分析,我国汽车召回的法律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首先,与日、美的汽车召回制度及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不同,对产品质量问题,我国更多的是由专门的行政部门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和处罚,侧重于用行政方式调整市场规制关系,而对被规制的市场关系未给予合理重视。例如,在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文就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使行政机关和行政手段成了维护产品质量的最主要的主体和方式。这有障于《产品质量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整体功能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可操作性角度看,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未具体规定行政部门对其系统性产品缺陷及其责任主体的管理方式,也未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消除系统性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的具体步骤。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原则,例如除了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外,对于其他部门并未明确其职责,对生产者的经营行为未做明确规定,难以为解决产品缺陷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当产品有足以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但未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部法均未做出规定。因此这两部法都不能满足实施召回的需要,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制度体系。
再次,汽车召回制度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缺少权威性。这是《规定》的先天不足。最初制定相关法规时设想纳入《道路车辆安全法》,但这样必须通过人大立法的程序方式,而根据立法规划,该法的出台遥遥无期,只能通过部门规定的方式,推出《规定》,虽然速度较快,但隐含着不少负面因素。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规制力,而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的法。目前,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涉及制造、销售环节的有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等部门,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颁布的汽车召回法规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一般性的法律条文,它们很难对汽车召回这一特定事物的复杂程序,监督和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详细、可操作性的界定。从国际惯例来看,国外有《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法》,但是这些均不是召回制度的制定依据,而依据的都是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有专门规定的《道路车辆法》,而中国目前没有这样一部专门适用于汽车产品的法律。《规定》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从本质上看,更多的是部门利益的再分配,成为少数部门垄断特权的工具,而不是消费者和行业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单独而应付性地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际上导致了法律的错位问题,一些根本性、结构性、系统性、深层化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应当需要有一个高于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国家汽车法”进行全面的规范。
三、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法律机制的引用
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美英法系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目前已成为现代美国等国家产品责任诉讼的主流。严格责任理论是过失和担保责任的结合,它分别吸取了过失和担保责任的某些要素,其在于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失,尽管卖方在准备和销售产品的过程尽可能做到谨慎,严格责任仍然选用。严格责任的确立,使得消费者在使用缺陷产品而损害时,只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与该产品的缺陷有关即可获得赔偿,不需证明缺陷之所在,也不必要证明制造者或销售者的过程。由于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显著优点,已经为世界各国广泛用于对缺陷汽车召回领域中进行规制。
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提高、市场竞争激烈等多方面的原因,都面临着大量因产品缺陷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使之日益成为缺陷产品危害问题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所建立和实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政府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相关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综观这些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既包括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
1965年美国颁布《净化空气法案》,1966年美国又颁布《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并纳入了49号联邦法的第301章并进行了修改。美国除了《联邦车辆交通安全法》外,还有美国交通部制定的《汽车召回法》、美国商业部制定的《汽车保用法》(又称《柠檬法》)、美国能源部制定的《平均油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对其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维护并提高汽车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日本于1969年修改了运输省的《机动车型制造规则》,设立了召回制度,颁布了《产品责任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召回制度》等法律。而西方各国多通过立法方式确认政府的权利,对政府而言,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政府无权过问。如使用在《产品安全法》第9条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将投入流通的不安全产品采取召回的办法,以确保产品安全,对未用其他方式消除危害的,要加以消除。欧盟各国对缺陷产品事务制定的法律都是原则性规定,但在操作层面上的规定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即有关政府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缺陷产品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规范
针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最大问题是以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从而缺少权威性、有效性的规制。世界范围内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而我国目前仅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无法有效的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制度缺乏法律基础。规制比较难以在实践中操作,导致无所适从境地。
我国目前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涉及制造、销售环节的有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这就需要有一个高于各部门的“国家汽车法”进行协调规制。在此基础上,根据汽车产品的特点,提出“国家汽车法”在召回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规范。
1.规范相关立法,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的其他国家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而且也有条件以一部或几部针对所有产品的法律为核心,以其他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为辅助,建立一套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再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其中某些特殊商品的规定。为此,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只是这里的核心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还是将缺陷产品召回的内容单例出来,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中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立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立法属于公法性质,它保证了国家对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其意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较,缺陷产品的问题没有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对于这部有关产品关系的核心法律来说是不完整的。《产品质量法》第40条和《合同法》第155条关于销售者或出卖人“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实质上已经涉及到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只是该规定的使用范围被限制得过于狭窄,即仅限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具有买卖合同的场合,如果作为产品制造者外国厂商来与消费者直接订立买卖合同,就不适用于这两条的规定,消费者也就无权要求外国厂商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因此,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相应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同样具有重要地位。
2.完善并构建对企业不执行召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企业不执行召回或者隐瞒产品质量缺陷时,首先应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然后制定合理的惩罚度量,而合理的惩罚度量须依靠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补偿性、制裁性、 预防性和激励性四项功能很适合在产品责任中应用。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存有重要质量问题的,都具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如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等。因此,在产品责任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可使我国法律法规尽快与国际接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功效为:一是对已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以惩戒,二是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已发现问题的产品的预警。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最高处以制造商罚款30,000元的标准偏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然,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根据我国国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做到既能对生产者形成威慑作用,又不至于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也即在规定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
3.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鉴定过程的立法与管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本身在于保护消费者,因而必须处理好赔偿难的问题,完善产品责任和司法鉴定制度。《产品质量法》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的首要标准是极为不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最低的质量标准,汽车质量符合这一标准未必不存在缺陷。况且我国没有在司法上确认行业责任――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因缺陷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制定该标准的国家部门承担责任,这便存在汽车质量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但仍然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而消费者最终却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故此,应当以产品以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作为提供法律救济的首要标准,只要汽车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说明缺陷,即便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亦构成侵权,由制造商承担责任。
纵观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和立法鉴定甚为薄弱的情况,要制定系统的鉴定法必须有一个科学、全面、完整和系统的规划。根据司法鉴定领域内的种种弊端,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发展需要和未来可能,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关于鉴定权
鉴定权是鉴定领域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授予由国家法律规定。因此,针对鉴定权的合法界限,鉴定权的管理、执掌、执行均应立法明确,才能确保关于鉴定的一系列活动得于公平、公正和公义。
①鉴定决定权,即国家法律规定的决定进行鉴定的权力,是鉴定权付诸实施的法律前提。从完善现有立法角度而言,鉴定立法时应明确: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统一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申诉、投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鉴定的权力。同时,立法应明确规定被告人、受害人(包括其亲属)和律师有申请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并规定提出申请的相关程序。
②鉴定执行权,即享有鉴定权的部门及其组织实施鉴定的权力,具有专属性。鉴定执行权的行使是以鉴定权的执掌为前提,所以为保证鉴定执行权的权威和有效性,有必要立法明确:鉴定执行权只能限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各级鉴定部门以及法定民间服务机构和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专业人员。
③鉴定管理权,即负责、保障鉴定活动顺利进行的一切权力,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审批权,鉴定人资格授予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权,为确保其效力和权威,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国家鉴定管理部门来行使,原则上应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
(2)加强鉴定对象、范围及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对产品缺陷的鉴定,只有法律规定了的鉴定对象,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现代科学门类繁多,研究的对象又十分广泛,新兴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又不断在扩展,而我们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又很有限,要短期内以法律形式列出所有的鉴定对象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科学的。因此,鉴定立法时应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法制传统习惯,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与科技发展相适应及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原则,确认国际上无争议的较为成熟的鉴定对象,以及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步得到更多的国家法律认可的对我国具体办案有实际意义的鉴定对象。
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是鉴定结论本身可能说明或解决的问题。鉴定对象的不同,决定了鉴定结论所能说明的问题不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高精仪器的应用,通过鉴定不仅解决问题的范围扩大了,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的深度也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实际上,鉴定结论在法律上所能起的作用是由其固有的特性决定的,鉴定立法对于各项鉴定结论证据作用的规定也必然要遵循这一原则。
(3)鉴定立法必须具有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化是有关鉴定工作的名词术语、方法、程序步骤和鉴定依据的规范化、统一化。因此,鉴定立法中应考虑统一各鉴定门类的名词术语,使鉴定语言规范化、法定化,避免对案情的理解发生差错;统一特征分类,这是使鉴定工作趋向标准化的必由之路,鉴定立法应明确每项鉴定学科的分类体系(以该学科分类的可能性为前提)。由于各门类鉴定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法律对其的规定不可能事事具细,讲求统一,鉴定立法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根据鉴定门类和鉴定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相应的规定,如对有些鉴定客体可规定最低的鉴定标准;对有些鉴定可规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标准;对有些鉴定对象则规定作出结论的最低的特征数量和质量;对有些鉴定对象则规定必须采用的方法、手段。除原则性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各鉴定门类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鉴定门类的鉴定标准或实施细则,旨在构建行之有效的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David Cresising:Quality: How to Make It Pay, Business Week,1994
[2]Levy.R.A Record Year for Recalls, Dun’s Review,1979(113)
酒店行政部门20xx年度工作计划
1、在部门领导的领导下,检查落实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安排、带领、督促、检查员工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如实地向部门领导反映部门情况,向部门领导汇报各员工的工作表现。
3、加强现场管理意识,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掌握客人心态,带领员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熟悉业务,在工作中发扬吃苦耐劳,兢兢业业的精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协助部门领导.增强本部门员工的凝聚力。
5、检查当班服务员的工作着装及个人仪态仪表。
6、合理安排餐厅服务人员的工作,督促服务员做好服务和清洁卫生工作。
7、定期检查设施和清点餐具,制定使用保管制度,有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8、负责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环境卫生,负责餐厅美化工作,抓好餐具、用具的清洁消毒。
9、召开班前班后会议,落实每天工作计划。
10、注意服务员的表现,随时纠正他们在服务中的失误、偏差,做好工作成绩记录,作为评选每季优秀员工的依据。
11、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派的其他任务。
酒店行政部门20xx年度工作计划
(1)协助经理做好前厅的整体运营工作,并对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安排好店员工的住宿问题;
(2)每天能按时做3次例会,并在例会中提出一天工作的不足,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要对当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做好记录;
(3)制定店内工作表。让前厅员工按照当天的工作表进行工作,并把重要事情标注在工作表内。制定店内工作表是为了能更好的熟知当天的工作任务,这样也能体现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进度;
(4)掌握每天的客流量和营业额,并对周客流量和月客流量进行统计,制定相应的营销方案,同时根据周周之间、月月之间的营业额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不足,做出总结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5)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的“三一”工作,做到每天一检查,每周一培训,每月一演习,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督导迎送服务。贯彻执行服务程序,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7)参加前厅的接待工作,并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同时做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8)制定培训计划。正确的对员工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的加强,避免以后工作中出现。协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酒店道德;
(9)与前台收银的紧密配合,要对每天的营业额进行记录。掌握当天备用金的领用,合理安排零钱,保证收银员的正常结账;
(10)对客人投诉的处理。客投主要分为:“当面投诉”“电话投诉”“书面投诉”三种,酒店主要以当面投诉较多。无论哪种投诉,都要站在客人的立场,首先要在感情上获得好感和信任,对于客人提出的要求,如果能当面解决的就立即解决。如果解决不了,要第一时间通知上级领导,并与领导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第一时间给客人解决。如果出现指定人员投诉的话,首先要和当事人进行了解情况,如果在自己的权限能解决的问题,就自己解决,如果超出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就应立即请示上级领导,如实汇报情况,与领导商议解决方案,并提出自己的想法,在第一时间内给客人解决,并告知客人对指定投诉人员的处理意见,然后给客人进行道歉,不要让客人带走不满意的情绪走。这样的客诉一定要站在公司利益和客人利益双赢的状态处理。
酒店行政部门20xx年度工作计划
一、基本确立酒店各项制度体系,形成较为规范的人事管理
根据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已经完成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和日常培训管理规定,让日常管理工作更制度化、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员工手册等制度初稿的编制完毕。
除了完善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外,根据劳动法和劳动政策法规,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明晰了奖惩、考核、调动与选拔、休假、劳动关系等内容,逐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二、为适应酒店发展和员工个人发展需要,大力加强培训工作
为了不断增强酒店的竞争实力,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满足酒店及员工个人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部制定了相关培训管理规定,并施行了日常培训检查。在培训规划与协调方面做了相应的工作。
1、通过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类培训工作
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共举办两期。一期酒店新员工培训共50余人参加。第二期员工集训是在管理公司来后协助进行的。
2、各部门日常培训工作效果显著。
以客房部为例,一方面,各班组重点抓好员工素质,工作态度、服务礼节培训;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当月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组织日常性的岗位业务学习 。
3、组织员工参加比赛,检验了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服务员参加滕州市职工技能比武,获得团体第二名,厨师烹饪比赛团体金奖等。
三、严格“执法”,有效整治了违纪
管理和奖罚是做好制度维持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因此,在质检部没有成立前,人力资源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酒店及员工的正常利益。
人力资源部采取批评教育,督促检查,每日通报,罚款处分等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员工违规现象。并加大质检力度,严格落实服务区各项制度的实施,严肃处理违反酒店规定的行为。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21-02
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虽然新《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仍然隐含着诸多问题,上市公司的股份多被占有较大比重的股东掌控,这种现象在我国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存在。董事会的定义本来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然而,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董事会实质上已经变成利益工具:大股东吞占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国外比较流行的“独立董事”被引入我国,该制度的出现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端与实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端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的历史,要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首先发端于欧美。《投资公司法》于20世纪40年代由美国颁布,此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占有率中,至少要有40%是有独立关系的。投资公司之所以设立独立董事,目的主要是避免投资公司董事掌握控股权及管理权,都不乏大股东的意志体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受到损害。经过长期的考察、研究,《财富》杂志报道:美国公司1000强之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81.1%。
上世纪9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进入我国,2001年8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我国各上市公司根据规定设置企业外部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主要是用来制约大股东之间不正常的关联交易,目的在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我国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从根本上说还不具有实施此制度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含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002年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正式颁发使得该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2006年元旦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确立。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质
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本质看来,其宗旨在于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权威性,有效减少大股东垄断企业控制权造成机会主义的发生[1]。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在于注入拥有独立关系的独立人员来抑制“自己人”操控,中国的独立董事首先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真正实现监控和平衡的职能。
二、“独立性”的深刻含义和现行状况
(一)“独立性”深刻含义
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各国对独立董事的条件设置相应限制。美国从雇佣、亲属、支付、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之间做出具体定义和公司有“关系”的成员,仅仅是那些具有足够独立关系的人员才能担此重任。在英国,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结构治理中,从雇佣关系、任职年限、财务利益关系及私人关系等方面强调该职位的独立性[2]。在我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意思表示、行使职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独立性”的现状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企转型过来的,在这种背景下,大股东独揽大权。独立董事的任用,实质上自己人制约自己人的关系。只是表面工作,形式主义,这样的任用不可能从根本上独立开来。独立董事如何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其独立职能?毫无疑问,独立性是基础和前提。独立董事的“不独立”严重制约着独立董事履行职责[3]。以至被人们嘲讽为“花瓶董事”、“独立董事不懂事”。据分析研究发现,仅有很少一部分的任职独立董事成员敢于直言,他们理应拥有的职能和权力基本没有行使的可能,只能说是董事会摆设的“花瓶”;约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只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出于礼貌和形式才象征性地出席。但是,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看来独立董事实际就是摆设,而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在上市公司中的认可度也不高[4]。
三、制约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原因和因素
(一)制约其独立性的原因
为什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却难以有效运行呢?对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刁仁德副教授在《独立董事为何不独立》一文中从系统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子系统,是一种无法独立存在的制度,而现代公司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是明晰的产权关系。因此,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公司制度不够完善。另外多数学者一致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全盘西化”,没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制度设计有待完善。换句话说,没有将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没能将其中国化。现行状况中没能发挥监控作用的重要因素在于独立性的遏制,据此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的缺失是现状的根本原因。
(二)制约其独立性的因素
1.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晰影响独立性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又将具体的办法出台授权与国务院,国务院迟迟未出台相应办法,导致在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下,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明确,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另外虽然《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较低且是属于指导性的文件,难以从法律上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公司经营者及大股东趁机蚕食企业,促使公司陷于困境而难咎责。因而应当由相关部门尽快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和细化,对该制度予以充分保障,进而保证公司诚信行为,解决信用危机。
2.不恰当的选任规则影响独立性
首先,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约束,根本在于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指导意见》有相应内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这种实际情形下,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易被大股东和管理层操控,而成为“人情董事”变成他们的代言人,甚至引发道德风险。倘若他们合谋,则会导致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次,独立董事的比例比较低,虽然《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可是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内地52家A股上市公司调查表明,有8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低于10%;20家上市公司的比例低于20%;比例高于20%的公司合计23家;比重在1/3的仅有7家,仅占总数的13.5%。再者,《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太宽泛,现实中他们大多是兼职独立董事并且在多家上市公司兼任,造成他们没有充足的经历和时间履行职责。还有就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选择时,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往往选择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立董事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他们普遍缺少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5]。可见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有许多不恰当地方影响了它作用的发挥。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晰权责
第一,修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用、权利义务、责任、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从而在法律和制度上走向规范,做到有法可依;第二,由国务院颁布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其进一步细化,明确赏罚;第三,由新设立独立董事协会结合证券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增强行业的监管和自律。
(二)建立注册独立董事人才库培养机制
由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协会考核和培训、监管部门备案形式,建立健全无地域差别的独立董事人才库。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注重德与能的结合,由上市公司申请、协会推荐、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等三步确定人选。另外就是将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作为上市公司的披露事项,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本属于两大法系的各自的产物,由于目前二者职权交错,未能充分融合和发挥双方的优势,因此有必要理清各自的脉络。对于独立董事其职能在于:一是制衡大股东,体现的是公正性;二是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发表自己独立的看法,体现了参谋和顾问的作用。至于监事会,由于其成员要么是股东要么是公司职工,因而其是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财务,进行监督、调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其实还有一点影响了二者的协调,那就是职业道德,道德的丧失和败坏会使个人有千百借口来搪塞。尤其监督者一旦失去职业道德,更是洪水猛兽,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健康和谐发展,所以有必要在任职上选择职业道德良好的人士担当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激励机制
报酬采取间接的方式,即薪酬由中介协会发放,其费用由各个上市公司向中介协会缴纳年费,再根据独立董事的业绩和勤勉表现确定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报酬,这样既可以更加有效地体现独立董事的积极方面,也能够避免独立董事在经济上被控制。除了物质酬金还应从声誉方面发挥更有利的激励作用,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授予表现优秀的独立董事荣誉称号,反之则公开批评,严重的可以禁止其担任独立董事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马金城.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经验及其借鉴[J].财经问题研究,2002,(8):45-49.
[2]李立新.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律分析 [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5):57-58.
[3]周妃,唐玉凤.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9,(9):108-109.
关键词:市政工程;档案;方法
Abstract: along with China's city construction undertakings have developed rapidly, and a large amount of the material form that project files. How to and orderly management good municipal engineering archives is both the need of engineering itself. Also the requirement of the archive department.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File; methods
中图分类号: 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市政工程档案的分类
市政工程的档案包括文件和记录,文件分为外来和自制两种,如行业规章、法律法规、图书资料、基建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等属于外来文件;公司的各种合同、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手册中规定的模板文件、部门规章、通知、报告、决议决定、可行性研究文件、各种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与决算书等属于自制文件。同样,用以记录过程或成果的记录(培训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合同台帐,收发文本、采购计划)也分为外来和自制两类。
二、档案管理的方法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
要定期对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法规进行研究学习,及时制定一批既符合市政工程档案上作自身发展规律,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符合我国国情义兼容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档案法规规章。2001年,国家档案局为适应建设项目的改革开始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整理规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范》两个文件,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及时服务,也为我们应对工程建设体制改革如何提高档案提供了参考依据,我们可根据其要求,及时学习和宣传,并结合工程建设实践,通过今后几年的努力,不断完善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法管好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
(二)重视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中一般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不太重视。到工程完工后,即将交工验收,才开始慌忙整理,有的施工单位甚至人也难以找到,给档案整理带来很大难度。主要原因;一是整理资料是苦差事,没有人愿意去干;二是工程到了收尾阶段,大部分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又撤离到新的工作岗位;三是一般施工单位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内业资料分散于l工程技术科、试验室、合同管理等部门。工程后期人员继续撤离后,有些施工单位留下的人员对资料不熟悉,加之有些资料签字手续不完备,需要施_工单位或监理人员签字,人员很难召来,拖延了资料整理时间;四是工程建设中不注重资料收集,为后期资料整理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不良后果:一是拖延了工程交工时间;二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务;三是为项目档案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另外,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料审查带来难度。鉴于上述原因,因此,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该在思想上重视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工程完工短时间内将内业资料整理结束,为交工验收做好准备。
(三)制定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档案管理前的控制
为了让管理工作顺利的开展,须对各种文件和记录有效控制,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各个工作环节中的作用,我们拟定了公司的档案管理事前控制办法,即建立完善的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程序中规定了各部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什么,由谁做,如何做的问题,明确各类档案的形成与积累、整理与归档、变更与修改、保管与传递、作废与销毁等事项。
2.档案管理中的控制
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可采取专门化管理和分散化管理的方式,建立本单位的档案编码体系,以加强对档案管理的事中控制。所谓实行专门管理和分散管理方式是指对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综合影响的档案(如行业规章、法律法规、图书资料、公司的各种合同、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手册中的模板文件、部门规章、通知、报告、决议决定、合同、基建文件、项目施工与竣工图)采用专门管理,对于部门性或专业性较强的档案(如培训记录、部门工作计划、各种工作底稿、收发传递记录等、监理文件、施工文件、考核记录)实行分散至各部门(单位)进行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与总结。为此,我们在各部门设立了专兼职资料员,以满足分散化管理的要求,并为专门化管理提供基础保证。
(三)加强对市政工程档案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的研究
大力推行对缩微档案、磁介质档案、电子文件档案在工程梢案中运用。现阶段,美国、德国、荷兰对缩微、多媒体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已趋于成熟,近几年在工程档案管理中采用CAD光盘技术。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避免走弯路。南于目前光盘的刻录技术已相当普遍,国家又制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使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中利用光盘塔或光盘库载体进行档案管理成为可能,也就成为项目档案管理一个发展方向。近几年,有些公司也开始对照片档案、录像档案、纸质档案制成多媒体和进行光盘刻录对档案管理网络化、信息化作了有益探索。
(四)建立档案检索系统
各部门应有效利用部门的微机资源建立本部门的档案检索系统。提高各部门(公司)的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协调工作能力;方便各部门(单位)对档案利用,借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档案的性质和类型,收集整理的部门的档案资料;内部文件、记录按照文件和记录的形成部门和类别进行分类与编号;对外来文件记录与公司的模板文件记录按照文件和记录的来源、性质不同分类,编号采用其自然形成(特定)的编号。(如工程资料管理系统规定了基建文件、监理文件、设计文件的分类方法和编号原则,公司不应再另行规定。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规定的公司模板文件的编号也不得变更)。
(五)及时做好传递和变更记录
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经常性的传递和变更,容易使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发生变化,各部门只有及时的对档案的增减变动及传递情况做出相关记录(如传递情况记录、变更情况记录、修改情况记录、作废情况记录等),才可能有效的了解档案的来龙去脉肪止其丢失、损毁、失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部门获取及时,有效档案资料或信息。
(六)加强市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的素质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市政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也有了新的变化,从而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也更加重要。在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要想做好市政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有专业知识、有文化素质、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档案干部队伍。首先,要注重人才。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市政档案工作的任务、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管理方式都发生着变化,现代技术也广泛应用到档案[:作中,这些无疑需要人去操作、去管理。因此,提高市政档案工作者素质,是加速档案科技进步,推动市政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这些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七)定期对资料进行整理
由于资料整理比较繁杂,不产生经济效益,施工过程中现场又非常繁忙,施工人员绝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工地,对资料整理一般都是被动应付。如果不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到最后内业很有可能一塌糊涂,更有甚者大量的缺资料,所以内业资料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引起各方面重视,避免大量的工作堆积。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与计量支付挂钩,为搞好工作档案管理提供保证。
(八) 严格把关市政档案的验收
严格的把关是保证市政档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按照国家档案局重点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的组织原则,认真做好档案验收工作。档案验收重点是检查项目的前期文件、隐蔽工程材料和竣工图的编制;对建设周期长的丁程,应分阶段验收,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改误;加强对档案的预验收工作,以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