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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航运碳交易;市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5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10-02
一、航运碳排放交易及其市场潜力
1.碳交易及其航运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排放交易或碳交易。
航运碳排放交易主要针对航运业的碳排放权利(或把碳排放权利作为商品)的交易。
2.航运的碳排放量总量。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而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碳减排市场需求巨大。
3.国内碳排放市场潜力。我国船舶拥有数量巨大,因此船舶节能减排有广泛的市场基础。从航运船舶看,其包括国际远洋、沿海和内河船舶。而我国仅国内机动船与驳船的净载重量从1980年的1 695万和1 713万载重吨吨,增加到2011年的21 264万和3 242万载重吨,年均增长40.47%。见图1。
同时,我国水运及远洋货运数量看发展潜力巨大。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船运贸易量也在不断增长。水运量与远洋运输量分别从1978年的43 292万吨和3 659万吨,分别增长到2011年的425 968万吨和63 542万吨,年均增长29.8%和52.5%,见图2。
另外,同时港口吞吐量从1985年的31 154万吨,到2011年增加到616 291万吨,年均增长131.4%。这些都是建立航运排放交易的市场基础。
二、我国建立航运碳排放市场的可行性
1.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2013年启动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为了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上海市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为建立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2.航运低碳减排已成为未来我国航运业市场发展的目标任务。2010年,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海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El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3.在船舶技术规范层面,交通运输部2008年制定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行业标准,此外还正在加紧制定《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上这都对建立航运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建立我国碳减排市场的对策建议
1.建立目标体系和研发关键技术支撑体系,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故亟须突破的关键技术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排放指标分配体系,初始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航运碳减排管理平台,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技术方法,不同企业、不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提高污染源违法行为成本的措施,航运碳减排过程中触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航运碳减排与排放收费、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之间的衔接,等等。
2.制定公平合理的指标分配体系,推动一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一级市场中排放权的产权,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初始指标的分配方法,明晰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建立指标动态管理台账,探索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的形成机制。通过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指标管理体系,实现排放指标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构建并不断完善航运碳减排的一级市场。
3.建立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的制度体系,提高航运碳减排配置环境资源的效率。应做好以下工作:明确二级市场政策的主要作用对象和作用范围;对于新企业,允许从二级市场中获得排放指标,或者从政府预留的指标有偿取得。
4.在交易价格设计上,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制定交易规则,防止出现交易市场垄断行为;构建交易信息平台,增强信息的对称性,对指标的交易进行跟踪监管;通过立法等手段,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放指标,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明确交易违约责任,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严厉处罚;配套实施相关的积极财税政策,激励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进行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
5.构建航运碳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推行的法律供给能力。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时,应明确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法律地位。同时,抓紧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放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航运碳减排中政府和企业以及中介主体等分配主体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和违法责任等,规范航运碳减排制度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提高航运碳减排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确保航运碳减排实施有法可依。
6.完善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试点区域和行业航运碳减排运行的监管能力保障建设。全面推行航运碳减排,需要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如加大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初始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的力度,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排放指标分配和航运碳减排体系的污染源。从而消除航运碳减排政策机制的前端可能出现的“失位",保障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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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交易 服务业 建议
碳交易服务业是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碳减排专业咨询服务、碳减排项目设计、碳交易经纪服务、碳金融服务、第三方减碳量核证、减排量登记交易等,是一种新兴服务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增速位居世界首位,利用市场化机制减排是国际公认的成本较低的碳减排手段,目前,欧盟、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美国部分州等国家和区域先后实施了强制碳排放贸易。我国在2011年开展实施了北京等7省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碳交易服务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国家提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重视市场化机制运用的新形势下,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不仅可以积极促进碳市场发展,更有利于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据测算,到2020年,碳交易服务业相关产值将达到5万亿元,带动就业人数约100万人。
一、我国发展碳交易服务业的基础
从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现状看,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规模、从业机构、人员数量、交易条件、行业标准等已有一定基础。
(一)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碳市场,初步具备了发展碳交易服务的能力
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我国提供了部分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对建设国内碳市场所必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自2002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开发、注册、签发CDM项目数量均居国际第一,占世界总量50%以上,在碳市场的专业咨询、项目开发、减排核证、交易和法律服务等产业链上,已形成300多家碳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近万,形成7亿吨碳资产。我国还利用经核证减排量转让收入建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截至2011年底已达100亿元),用于支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并发挥金融杠杆作用。
(二)碳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基础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重庆、湖北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积极建设交易平台,培育第三方咨询、审核等碳市场服务业。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均正式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快速推动当地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推动遵约企业和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动,加强各地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产业的整合发展。
(三)政策环境为碳交易服务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已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省市也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深圳和北京还出台了规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实现了区域碳交易服务活动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层面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试点工作和碳市场履约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力,影响了碳交易的活跃程度和碳市场的整体效果。
(二)碳排放数据采集困难
碳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服务业的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统计核算标准,各试点均自行开发,数据口径不一,影响了今后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统一。
(三)交易模式受到限制
国务院在2011和2012年为清理整顿交易机构,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其中对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难以实现连续交易、形成线性价格,不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金流动融通作用。
(四)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引导碳市场形成、鼓励开展碳交易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还不够完善,企业开展碳交易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发挥碳交易机制对促进企业减排的推动作用。
三、对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想
(一)基本原则
发展碳交易服务业应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主题,适应新形势下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将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作为新兴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遵约以下具体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培育壮大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开展基于市场机制的碳排放交易,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二是强化激励政策引导原则。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建设碳排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碳交易的内生动力,壮大碳交易服务业规模。三是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制度、标准,加强碳交易服务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碳交易市场行为,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原则。在充分用好国内政策和资源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借鉴国外碳交易先进经验,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二)发展重点
1、建立交易平台
制定交易规则,具体包括设计产品、交易模式与流程,配额注册登记、交易产品挂牌、信息披露、配额交易、交易结算、会员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建立交易系统,具体包括撮合系统、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的内容。通过配置充分满易和灾备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严密的交易和风险防控体系,最终实现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对接,具备开发服务于政府碳减排目标和市场定价机制需求的交易产品的能力。
2、建立登记注册系统
登记注册系统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碳配额的确权中心和管理中心。为碳交易配额的生成、分配、存放、交易和流转提供载体,实现了配额的确权和固化,从权属上保障了配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查询持有配额数量变化,管理自身碳排放,通过注销配额完成碳排放履约。具体功能包括:账户管理、配额管理、减排量信息备份、企业排放数据管理、企业合规监管、配额确权、统计分析及信息等。
3、建立核查验证体系
按照保守性、透明性、可比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原则,依据政府批准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建立真实客观、能够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第三方核证支撑体系,同时为降低收集处理数据的成本,开发碳排放主体排放情况在线报告系统。
4、培育交易主体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培育碳交易参与主体,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合理下达减排目标,推动交易经纪机构活跃规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确保排放权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
5、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碳交易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包括市场交易咨询顾问、减排项目咨询顾问、核证核查培训咨询服务等,以完成减排目标为前提,在碳交易全产业链中,最大化利用市场手段实现资源分配。
6、建立金融支撑体系
搭建金融支撑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碳交易确定交易标的物权价值,积极探索形成低碳金融服务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为开展碳交易、发展碳交易服务业提供法律支撑。在总结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碳交易主体、程序和规则,构建标准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并加强与碳交易平台的衔接。尽快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开展碳交易提供依据。探索形成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价格调节机制,增强政府对碳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建立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设立碳交易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碳交易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配套体系,提升碳交易服务能力。研究建立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碳交易主体、交易平台、经纪机构开展碳交易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降低各参与主体的核证和交易成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碳交易特点,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引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碳交易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统计核算标准,培育第三方核证机构
制订完善碳减排、核证、交易等相关标准,引导碳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引导碳交易市场主体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碳减排的计量统计。制定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碳减排核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设立条件。建立第三方碳减排核证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核证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名来自法国的采购商告诉我们,法国于2011年7月1日试运行《新环保法案》,在法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将被强制要求披露产品的环境信息,这其中包括要标示其整个“生命周期”(即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一直到回收的全过程)及其包装的碳含量,即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出来,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因此,法国采购商在采购中国产品时,就特别关注碳标签的实施情况。
低碳之风越来越具象化为一个产业标准,一方面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一方面对各行业进行洗牌。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对产品碳足迹理解得越深,就能更有目的地采用更有效的方法减少碳排放,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低碳风暴来袭
针对法国碳标签的实施,外贸企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减少碳足迹排放。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海外买家开始对产品碳足迹做出限制,很多国际知名的零售企业也制定了自己的减排计划。
作为全球领先的零售企业,特易购公司计划在2020年以前将自己的碳足迹减少30%。该公司在一年前成立了一个供应链协作中心,帝亚吉欧和可口可乐等公司都已经加入其中;在美国,世界最大的零售企业沃尔玛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减少产品包装的碳足迹,并希望能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在2015年底之前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2000万吨。
事实上,消费者的选择同样激励着制造商及时调整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计划,并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开发出对环境友好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品向低碳转换。
与发达国家更成熟的减排技术发展相比,国内的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商品的加工与生产方法往往具有较高的碳排放,若企业希望出口产品避免今后或因碳排放过高而被发达国家市场拒之门外,必须在生产中采用环保型的生产方法和技术,投入大量资金研发节能改进工艺。如此一来,生产成本一般要高出20%~30%。一般的国内外贸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实现低碳技术的引进和采用,如何将企业的产品总碳值降低已经成为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也已经酝酿在低碳领域内开展行动。据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酝酿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暂行)》和相关技术支撑文件已完成各部委意见征集,将于近期。我国将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
据悉,本次制定的《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囊括4种用能产品和2种非用能产品。其中4种用能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根据初步设计,我国将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近期,广东、重庆两地发改部门还将启动低碳产品认证推广项目,制定管理办法的地方实施细则,各自从生产端(供应商)、消费端(购买者)进行鼓励。
要重视原料选用和产品设计
为了减少碳排放量,企业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究竟在哪里消耗了多少数量的碳。对于企业来说,碳足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组织的碳足迹,包括各种活动的排放,例如厂房建筑、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企业车辆的尾气排放等;二是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包括产品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以及后续的废品回收处理等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温室气体的排放。
“原材料的含碳量是产品碳足迹的最重要考量因素,因此,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类型就构成了产品碳足迹排放数量的关键。”在广交会上,一位来自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人士说。
以家具行业为例,一般来说,橱柜会采用标准化设计,以及相同的材料制造。因此,不同品牌之间的橱柜产品碳足迹的差异不大。但是,对于其他家具来说,由于采用不同的设计和材料在制造,所以产品之间的碳足迹差异就会非常明显。
“例如,一般采用金属底盘和网眼织物靠背的办公椅的碳足迹就明显高于一般的塑料椅,尽管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这位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人士这样说。
这意味着,对于家具产品而言,只有重视产品设计,通过设计减少用材量,或者选择可循环使用、可降价或可回收的环境友好型材料,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碳足迹,降低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绿化”供应链减少碳排放
事实上,决定产品碳足迹多少的因素远远不止于原材料的选用,而会涉及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制造企业的供应链中所包括的采购、生产、仓储和运输,以及产品的回收报废处理过程,这些都是影响碳足迹排放量的重要因素。比如,在物流环节,仓储和运输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 这位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告诉我们。
正如这位第三方人士所言,在企业考虑环境问题的时候,企业通常首先想到的是效率,比如设备的高效利用、减少生产中的浪费、快速的包装运输方式等,这些内容往往被看做是精益生产、能源评估、环境管理体系和物流管理的一部分。实践中,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虽然与原材料的制造过程相比,物流对于产品碳足迹大小的影响没有那么明显,但是也不应该忽视它们的作用。”上述第三方人士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必须理解,依赖外部的储碳并不能减少产品的碳足迹,因为这种方法仅仅只是将供应链内的碳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企业应该用全球化的目光来看待减碳消耗,要知道,将碳排放转移到其他国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要加快构建和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框架、社会行动体系和规划体系
从中国实际情况看,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约束,为避免经济建设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在其生命周期内的锁定效应,必须高度重视向低碳经济转型。低碳经济虽然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但是建设“低碳中国”是战略选择和长远目标。建设“低碳中国”,应向社会大众表明政府联合全社会一起实现低排放或零排放的决心和勇气。在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国家和政府应该反映敏捷,超前认识,超前谋划,积极应对,行动适时,特别是对发展低碳经济应建立长效机制和科学的制度安排,使中国在国家层面、企业层面、社会层面和公众层面上,实现经济活动低碳化――低碳活动企业化――低碳技术创新化――低碳模式制度化――低碳参与公众化――低碳体制社会化――低碳合作国际化――低碳文明生态化。
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避免重化工业过度发展带来能耗高、物耗高、碳排放高等问题,我国需要发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产业。一是提高“高碳”产业准入门槛,避免留下长久不利影响。二是调整结构,推进产业和产品向利润曲线两端延伸: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三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降低GDP的碳强度。四是将低碳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原则考虑和当前安排,为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三、发展壮大循环经济,重点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发展循环经济,将减量化放在优先位置,减量化从减少生产环节入手,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当前的重点应放在工业节能上,这是由我国发展阶段和工业能耗所占比例决定的。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控制建筑和交通能耗的快速增长;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评价考核,切实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约束性指标。
四、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扶持力度
各国已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投资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领域,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我国也应加大投资和政策扶持力度,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依靠技术进步不断降低利用成本,切实解决新能源发电上网难题;加快研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第四代核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多途径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其在能源中的比例,使之成为满足未来能源需求的重要补充,成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措施。
五、重视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
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提出我国低碳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CO2捕获与封存,高性能电力存储,超高效热力泵,氢的生成、运输和存储等技术研发,形成技术储备,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加强金融对低碳经济的支持,积极发展碳金融市场
发展碳金融不仅有利于中国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和减缓碳风险,拓展金融创新的领域,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以国际价格计算,预计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中国碳排放市场备受瞩目。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因此,要把碳金融发展纳入到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政策工具。要尽快建立碳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减排上的基础作用。利用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上的互补性,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的规模效应。要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债券,建立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开发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通过协同银行、保险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共同努力,实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七、建立有关法制保障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循环经济法》已经审议通过,成为中国发展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基本的法制保障。要制定《低碳经济法》,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已修订)配套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并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为中国特色的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
八、加强国际合作,研发形成低碳技术体系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规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1011206
气候变化是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使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快速增加,成为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全球气候变暖威胁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粮食安全,因此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低碳约束下寻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也成为各国政府制定政策的出发点。
一、低碳经济与政府环境规制的内涵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2003年,英国政府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中首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即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为创造更高生活标准和更好生活质量,为先进科技的研发推广和创造新的商业及就业机会提供了契机。之后,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低碳经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都包含了共同的内涵:低碳经济是在保证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基础上,通过能源技术改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制度创新等多种手段,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达到环境、经济及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保证社会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模式,通过发展低碳经济,选择高效节能的生产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消费方式和价值取向,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发展低碳经济,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如果单纯依靠市场力量,由私人经济主体提供和生产,部分社会成员经过权衡之后,无须缴纳任何费用便可以享用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免费搭车者,而免费搭车者的存在使得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难以通过定价的方式予以收回。另外,大气环境容量具有天然的产权模糊性,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有着明显的外部性。某个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过量会产生负的外部性,而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采取的控制行为则会产生正的外部性[1]。当存在外部性时,自由市场难以界定外部环境成本或外部环境收益的归属。所以自由市场经济在温室气体减排中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由于温室气体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存在着市场失灵,因此,在引导节能减排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在制定减排政策、选择减排工具方面需承担重要责任。
(二)环境规制的内涵
规制是指规制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对被规制者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通常可以将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种类型。经济性规制是在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需要者的公平利用为主要目的,通过许可和认证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限制。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项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2]。
政府环境规制是社会性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政府及相关机构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法律以及采取其他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控制和干预的过程,从而解决环境保护中因存在公共产品以及外部性等因素带来的市场失灵,以达到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环境规制的类型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激励型环境规制和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20世纪70年代以前,环境规制主要以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为主。随着人们对外部性认识的逐步深入,建立在外部性理论基础上的环境规制工具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除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以外,激励型环境规制开始成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重要补充。进入20世纪90年代,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这种类型的环境规制鼓励公众的参与,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减排效果[3]。
二、政府环境规制的类型及效应比较
(一)环境规制的类型
环境规制的类型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激励型环境规制和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的方式规定环境表现的一定水平及方式,直接控制排放者的污染排放数量,从而达到限制环境污染的程度,实现环境目标的目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环境标准、投入品标准、排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形式的规章制度等。环境标准通过设定污染减排要求来限制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投入品标准从输入端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排放标准是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比例所做的限量规定,技术标准是对生产中使用特定工艺或生产技术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范[4]。
激励型环境规制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措施,利用环境经济手段引导排污者的行为,鼓励减排技术手段的创新,从而以较低的减排成本实现特定数量的污染减排,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收费(税)制度、补贴以及押金返还制度等。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允许排放额在排污源内部之间进行交易。排污收费(税)是排污者为其排放的污染物支付费用(税)的制度。补贴是指通过税收减免、信贷、技术支持等手段对企业实行的补助。押金返还政策是排污者在购买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商品时先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使用结束后把商品交还到相关部门加以回收时,再将押金返还的制度。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是建立在自愿参与实施的基础之上的,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工具包括环境认证、公众参与、生态标签和自愿协议等。环境认证是对企业或组织制定、实施、评审和维护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操作程序、过程和资源进行的认证。公众参与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和环境诉讼程序化。生态标签由政府部门或独立机构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申请者颁发的一种特定标志,获得者可将它贴在商品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在生产、使用、处理等整个过程或其中某个过程,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自愿协议是指政府和企业或其他组织签订的非法定的自愿性协议,以自我约束的方式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比较
从规制成本看,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要求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掌握大量充分的信息,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规制标准,而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这就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搜集、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会花费巨大的成本,导致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低效率。激励型环境规制以市场为基础,对企业实施收费、税收、补贴以及排放权交易等措施,实现排污外部成本的内部化,避免了政府制定行政命令所需花费的大量行政成本和信息搜集成本。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鼓励公众自愿参与环境保护,因此,在运行成本方面能降低纠正外部性的交易费用,以较低的规制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从激励作用看,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使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产生激励作用。激励型环境规制和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则有利于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环境污染和排放量,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程度都比较高。
从规制效果看,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虽然运行成本较高, 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程度较低, 但环境改善效果最为显著。而激励型环境规制和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环境改善效果是不确定的,如表1所示。
三、我国政府环境规制的应用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应用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在我国的应用较为广泛,是目前我国在政府环境规制的各种工具手段中使用最多的方式。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促进节能、节水、节电、节油等各项直接控制排污者排放数量的法律、规章、规划方案以及各项标准。表2列出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表2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我国的应用政策工具1政策名称及颁布年份法律1《环境保护法》(1989),《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1997年颁布,2007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可再生能源法》(2005),《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规章1《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999),《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200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0),《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06),《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2007),《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200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201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规划及方案1《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5),《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4),《“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06),《核电中长期规划》(2007),《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07),《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200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1),《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2012),《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2012)标准1包括《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2005),《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2007),《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2008),《环境标志和声明》(2009),《产品生态设计通则》(2009),《通信产品节能分级导则》(201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在内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共计340余项(二)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目前使用的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财政投入政策、税收政策、收费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等几种形式。
1财政投入政策
财政投入政策由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多项措施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诸如激励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风电规模化发展等特定事项;财政补贴主要是对消费节能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提高能效的工程项目提供投资补贴以及投资能效项目的财政贴息等;政府采购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活动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表3列出了我国“十一五”期间的财政资金投入情况[5]。
2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是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信息工具。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我国于2005年5月31日正式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截至2013年2月,共了10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动电动机、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自动电饭锅、交流电风扇、交流接触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电力变压器、通风机、平板电视、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打印机、传真机、数字电视接收器、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微型计算机等28类产品。
3低碳宣传教育
开展低碳宣传、教育、示范、培训等活动可以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改变公众的行为方式,从而实现低碳生产、低碳消费,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分别于1996年12月和2011年5月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强调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另外,我国开展低碳试点的各省市也积极推进低碳概念和低碳知识的科普宣传,开展低碳主题示范活动,鼓励公众体验低碳生活。
4环境认证
我国的环境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和环境产品标志认证(ISO14020和ISO14024)。1994年5月,中国环境标志计划的管理机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正式成立,1994年7月,中国环境标志正式开始运行。1996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同年8月,第一批5家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正式启动。199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具体指导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通过进行环境认证,可以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负荷,加强环境管理。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规制的政策建议
政府环境规制是由具有不同特点的规制工具手段构成的政策体系,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成本较高、缺乏激励效应,但政策效果最为显著,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和信息披露型规制工具成本较低,激励作用较强,但规制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相互协调与相互补充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的环境规制主要以命令控制型规制为主,激励型环境规制的使用范围相对有限,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运用还处于尝试阶段,今后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上,应优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发挥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激励型环境规制,扩大并强化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提高环境规制的效率,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优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
第一,构建完善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目前我国低碳立法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体系,但还缺少能够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的综合性法律,另外部分法律内容已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空缺法规的立法工作,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完善辅法规及实施细则,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构建一个层次清晰、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低碳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标准限制。加快包括环境标准、投入品标准、排放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内的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对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生产,鼓励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生产方式,引导低碳的消费需求。
(二)充分运用激励型环境规制
第一,确保财政投入,完善环境税制。我国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在逐年增加,但环保资金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在的比重较低,因此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环境保护经费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通过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建立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等工具手段的运用,鼓励低碳科技研发,支持节能减排,同时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6]。我国税制中目前尚无独立的环境税税种,在未来环境税制的构建中通过设计新的独立环境税税种,重构现有的税种,完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构建起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架构,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7]。
第二,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从目前世界范围的碳交易市场情况来看,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各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发展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因此,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应采取稳健推进的策略,制定碳交易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经验,设计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特点的碳交易制度,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监管机制和评估机制,累积一定的试点经验后再逐渐推广,从而保证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稳步有序发展[8]。
(三)扩大并强化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
加强低碳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低碳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保证公众参与的渠道畅通。扩大自愿协议、环境认证、能效标识等信息工具的应用范围,鼓励企业生产和销售低碳产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引导和信息传播作用,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的进程[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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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寇铁军,高巍资源税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及未来政策构想[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6):56-62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会计 会计核算
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转变。低碳时代的到来,引发学界对碳会计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碳排放权核算问题,对此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国家统一规范碳排放权,而且有助于企业更真实有效地反映涉及碳排放权的绩效以及维护拥有的碳排放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我国实现低碳经济的步伐。
一、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文献综述
碳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肖序等,201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碳排放权可确认为资产,因为企业的碳排放权是过去从政府、其他企业或机构所获得的,以后归企业所有并由其自由支配、拥有并控制,企业可能通过出售来获利,导致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碳排权有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未达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一)国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Bebbington(2008)指出,将鉴证及碳固业务纳入会计中进行核算。基于碳排放或交易引起的会计事项不应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一个类似于社会会计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处理。Ratnatunga等(2009)提供了若干种可进行碳成本核算的工具,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提供一个合理的核算框架,即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废弃物成本及循环利用成本中,对与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相关的成本予以分离,然后再归类累计;二是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成本核算方法对其进行准确计量。总之,国外关于碳排放权的核算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一是设置碳会计账户对排污权会计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进行处理;二是分别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与生命周期角度对碳成本进行核算问题研究。
(二)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1.“无形资产”确认观。鉴于我国碳排放权处于推行阶段,缺乏市场交易机制,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没有固定的物理形态,又类似于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认为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应将其列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下设置二级科目“碳排放权”(彭敏,2010;冯娅,2011)。
2.“金融资产”确认观。在逐步完善后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取得的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岳常玲(2011)认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设一项“碳排放权(成本)”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增设一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科目。
3.多种资产确认观。出于我国当前的市场背景条件,学界不乏主张用全面的确认方式,即在不同情形下将碳排放权或者碳会计相关的项目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夏琴华等(2011)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主体目的的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在一定情况下,即CDM 项目下可确认为无形资产;CDM 项目外的碳交易市场,有些企业为近期出售或回购碳排放权而进行碳交易,可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姗等(2011)认为中国的碳排放权有两个阶段,在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的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来确认。当我国处于温室气体排放受到国际条约约束时的第二阶段,碳排放权可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4.计量问题研究。在碳会计的计量上,根据不同的确认项目,其初始、后续、期末、出售等阶段应采取多元化的计量方式,主要是以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来计量。彭敏(2010)认为对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可采用多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能可靠地计量企业有偿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而公允价值计量能为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问题提供参考。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进行计量,将来会有更多的碳排放交易所,可从碳交易所持续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总之,国外较少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对碳会计进行研究,国内研究恰好弥补了这些不足。国内着重对碳会计的核心问题――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探讨,主要包括:一是碳会计的确计观,主要有“无形资产”确认观、“金融资产”确认观、多重资产确认观;二是根据不同的碳会计确认观,提出主要从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对碳会计资产进行计量,将两种计量模式结合使用;三是根据国内碳会计市场不同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确认与计量。
结合会计核算理论,会计是依据其持有目的对资产要素进行分类与确认。因此,碳排放权应根据不同会计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区别与分析。总之,应根据不同情形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合理。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
在我国不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对于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由于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又类似于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类的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在逐步完善后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取得的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成本)”,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增设一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科目。
(一)作为“无形资产”的核算观
1.初始阶段。对于自主研发形成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将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的五个条件时,按照发生的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核算是: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具体核算是: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企业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属于政府无偿授予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故应按公允价值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并确认为“递延收益”;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并记入“当期损益”科目。
2.后续阶段。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每期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对确认无形资产的碳排放价值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续计量中的具体核算是:借记“××费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或者借记“累计摊销/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科目。
3.期末阶段。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期末发生减值时具体核算为: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
4.处置阶段。处置时,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权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在我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取得价款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后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的具体核算是: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碳排放权损失”)等科目。
(二)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观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招标三种。鉴于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探索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未完善,碳排放权可采用混合方式进行初始分配,如采用拍卖或招标为主,惩罚性措施或鼓励性政策为辅的方式,应主要采用混合分配方式下的CDM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会计来处理。
1.初始阶段。政府以混合分配方式将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碳排放减量权证(CERs)发放给企业。此时,企业应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按照无偿取得部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照有偿取得部分的价款和相关交易费用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期末阶段。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碳交易市场的当日价格指数或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格指数来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核算是:若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应按二者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应按二者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3.处置阶段。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权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在我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的具体核算是:借记“银行存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等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结论
当前国内外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因此,应基于我国目前碳会计市场的发展情况研究与探讨适合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同时,相关部门与主体只有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出台碳会计准则、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等,才易于核算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准确反映碳排放权给社会、企业所带来的真实价值与效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实现低碳经济的速度与保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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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岳常玲,章新蓉.新经济环境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探析[J].会计之友,2011,(13).
低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预防、处理、解决资源环境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问世以来,我国政府亦高度重视低碳经济政策体系的构建,《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于指导低碳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看到,由于部分低碳经济政策的内容尚不够合理,致使政策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政策并有效实施,以此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从微观经济个体的角度透视
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作为尽可能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而制定并实施的低碳经济政策,其核心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逐渐摆脱传统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的战略目标。但是,实践中却时常出现政策效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而不能有效推行国家意愿或政策传递与交接过程出现断层而不能有效传达政策意志的情况,由此导致了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根据政策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将政策失灵分为政策制定失灵、政策执行失灵、政策评价失灵和政策监督失灵,[2]笔者主要探讨的是政策制定失灵方面的问题。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根据赫伯特·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管理人”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也不企望达到绝对的最优解。同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者由于受“有限理性人”的限制无法考虑到政策目标的方方面面,因而在决策时可能无法做出真正反映现实需求的决策,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因受到内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而偏离目标。从这一点上说,低碳经济政策失灵有其客观原因。但笔者认为,仍有必要探究在这些客观原因背后是否有其他的可控因素导致了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低碳经济政策的贯彻往往是自上而下的,从规划低碳经济发展方向的宏观层面,到发展低碳城市与低碳产业的中观层面,再到对企业、个人行为规范的微观层面,层层推进。然而,尽管低碳经济是一个宏观的经济概念,但它的政策效果却是基于企业和个人这一微观层面不断积累、传导和上升才能最终达成的。因此,从微观经济个体的角度分析低碳经济政策失灵的表现及成因,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低碳经济政策失灵问题。
在微观经济个体数目尚未达到饱和状态的范围内,自然环境可以被看作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公共物品,其对于微观经济个体而言既是基本不花费任何成本就能获得的资源要素,也是基本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破坏的环境要素。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破坏环境的收益远大于付出的成本时,微观经济个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可能会罔顾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而当大部分微观经济个体都采取高碳经营行为时,微观层面的高碳化将上升为区域产业、城市的高碳化,进而使整个国家的产业、能源、消费结构高碳化,[3]此时,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二、微观经济个体视角下低碳经济
政策失灵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高碳化运作收益与代价不对等导致的“公地悲剧”
关键词:低碳标志认证;低碳经济;绿色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77-02
一、低碳标志认证的意义
低碳标志认证机制是一项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有效手段,它通过给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到使用和废弃全过程排放的温室气体量低于国家标准的产品发放低碳标志,来引导企业努力生产低碳排放型产品,同时也有助于诱导消费者积极选购“低碳商品”,从而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低碳标志认证机制是鼓励消费者和生产者支持保护环境和气候的一种方法,需要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努力,实施低碳产品认证是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低碳标志认证机制构建
低碳产品认证和标志意味着产品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碳排放量的高低要明确法定显示。产品的碳排放量要依据产品生产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专门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其目的在于提高产品信誉,保证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碳排放量不超标,在于应对有关的技术贸易壁垒。通过公正的认证机构对产品提供一个正确可靠的含碳量信息。对消费者来说,认证标志提示了消费该产品时的碳排放量或应付的碳税数量,为选购称心满意的商品提供了碳量信息,成为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指南。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认证标志提供了销往国际、国内市场的“护照”,提高了企业信誉,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低碳产品生产保证体系。因此,低碳产品认证和标志机制对保证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低碳含量,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构建组织机构保障机制。构建完善的组织机构是低碳标志认证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有力保障。促进低碳标志认证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被授权机构以及咨询与研究机构。(1)明确管理机构。确定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确立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提出评审低碳标志产品种类建议和低碳标志产品标准草案、制定低碳标志产品标准、公布制度实施规则和标志样式格式、管理被授权机构、组织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监督检查等。(2)确定被授权机构。在相关部门授权下,选择或者建立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低碳标志的注册、核验和公告工作。低碳标志认证的实施过程由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被授权机构具体承担,对每一家申请认证的企业都要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产品检测等工作,并要求企业建立低碳标志保障体系,以保证产品能持续稳定地达到低碳标志标准的要求,对低碳标志标准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低碳标志标准的有效性。(3)设置咨询与研究机构。咨询机构应该是一个对外的窗口,主要是为提供低碳标志认证实施情况的咨询服务,特别要建立一个使全部商品生产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了解或获取低碳标志认证实施资讯的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研究机构主要是负责选择低碳标志产品种类、起草技术报告和产品标准草案,向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2.健全低碳标志机制的法规框架。合理地确定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框架,对制度设计具有先导性意义和最后保障作用,并对现实环境行为以及社会意识产生深刻影响,有利于该制度效益的发挥和制度目标的实现。(1)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建立低碳标志认证制度单纯依靠国家的宏观政策是不够的,制定低碳标志的管理办法或专门立法是当务之急。积极制定“低碳标志产品管理条例”或“低碳标志管理办法”,对低碳标志认证制度进行全面、统一的规范。“低碳标志产品管理条例”或“低碳标志管理办法”中需要对低碳标志的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科学的法律界定,明确低碳标志的种类及范围,并且对低碳标准、产品目录、标志样式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其中低碳标准的制定对于制度建设至关重要。(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在已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计划经济的特征已明显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与资源管理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强化低碳发展的力度,为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现实可行的环境法律保障。完善清洁生产和政府绿色采购相关规定,以低碳标志认证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3.构建科学的认证机制。确定认证过程是整个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核心,即认证机关应对符合特定环保要求的产品和企业,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产品或企业进行认证的过程。低碳标志认证的基本流程可以借鉴环境标志认证及绿色食品认证的经验,基本流程如下: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向被授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由产品办公室初审,被授权机构做出实质审查,并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被授权机构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批准认证,并由被授权机构颁发证书并公告,才能获得低碳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资格。
4.构建低碳标志的认证监督管理机制。在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是很重要的环节。选择合适的监督管理方式,如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对低碳标志认证制度进行监督检查。(1)监督管理机制的内容。低碳标志认证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要监督的环节。1)对企业的监督。每年对申请认证的企业都要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和产品检测等,评估其低碳指标的达标程度,以确定低碳标志产品标准的有效性。2)对被授权机构的监督。为了依法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懈怠与滥用,所以通过规定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实现对被授权机构认证权的监督。3)对低碳标志的监督。强化法律责任是保障低碳标志认证制度实施的重要一环,应分别规定对未按规定标注低碳标志、未备案低碳标志、使用的低碳标志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伪造、冒用、隐匿低碳标志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2)监督管理的实施方式。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有:1)司法监督,即被授权机构每年不定期检查。被授权机构不定期地深入已通过低碳标志认证的企业实施检查,对照企业的各种低碳标志产品标准和工艺手册,逐步检查其落实情况。2)社会监督,即公众参与。由于低碳标志是一项由市场驱动的环境保护措施,低碳标志认证的关键在于消费者行为的改变以及企业藉此获取的市场份额,因此重视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对低碳标志认证的参与。在低碳标志产品标准的审查阶段,应该及时公布审查的内容,以便公众的监督。
三、实施低碳标志认证的行动策略
1.开展试点示范。目前,鉴于中国关于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研究刚处于起步阶段,低碳标志认证机制的真正建立还需要长时期的努力,如何研究出合理科学的方法将产品生命周期中温室气体排放量衡量出来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究和验证。为了形成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案,应在建立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开展实际的试点工作。另外,根据产品和企业的不同特性,选择若干有针对性、有代表性的产品和企业开展试点研究,试行低碳标志认证制度,为进一步实施推广提供借鉴和参考。
2.强化政府推动作用。从国外经验看,环境标志和能效标识制度的有效实施,政府支持是关键。落实资源与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提供诸如激励、税收、补助、低息贷款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温室气体减排的初始动力。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从经济、计划、技术、物价及金融、工商、税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给予经济激励,支持低碳标志认证制度推行,如对生产低碳标志产品的企业实行贷款优惠、降低低碳标志产品的各种税收、增大企业的利润留成,促进低碳标志认证制度全面推行。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随着市场放开程度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将低碳标志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拉动作用,为低碳标志产品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3.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要尽快缩小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先进低碳技术方面的差距,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共同研发、沟通交流等方式提高国内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低碳标志认证制度的发展。及时了解掌握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低碳标志产品标准、技术法规以及低碳标志的发展动态,主动吸收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这不仅有利于出口,还可利用别人的技术及限制措施发展自己。积极加强与国外低碳标志的互认工作。随着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应高度警觉产品的低碳问题会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4.加强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民众的行为方式和消费选择,是企业生产的方向盘,也是政府决策的指南针。因此,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低碳标志,了解低碳标志产品的优势,才能从根本上转变他们的行为意识,逐步达成关注低碳消费行为和模式的共同意识。
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保护宣传途径,争取社区、街道、居委会等各方支持与参与,把低碳标志宣传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围绕着提高公众意识和低碳消费意识,逐步将温室气体减排和节能环保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努力实现中国低碳标志的宣传。
参考文献:
[1] 龚叶萌,陈泽勇.中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认证技术,2013,(7).
[2] 黄鸣,印慧,程益军.低碳产品认证发展综述与相关建议[J].质量与标准化,2011,(S1).
在服装产业界,各大企业可谓是纷出奇招,不仅在服装面料以及回收再循环方面大下工夫,还呼吁消费者要少买衣服,特别是牛仔裤产品。
“低碳其实是西方发达国家给中国下的一个套,即便不是套,也是一个结,如果解不好,就成了劫难,低碳劫。对于这种西方舶来品,国人都乐此不疲地想往里靠,低碳现在越来越浮躁化了。”专家指出。
“低碳”有实实在在的市场价值
在中国如今的市场经济中,“低碳”一词俨然已经不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而是切切实实的商业行为驱动力。有分析报告指出,到2015年,全球低碳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值将达7万亿美元。
“是不是低碳产品,价格相差很大,低碳产品要高出传统产品20%左右。”以纳米型金银丝线为主导产品的奔达金银丝线(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华阳深有感触地表示。
“企业进行低碳标签的认证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副主任、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检测中心主任伏广伟在日前举行的“2010年全国纺织标准与质量研讨会”上也表示。
不仅在中国,低碳认证在全球也受到市场热烈追捧。一家英国公司声称,他们已经为2500多种商品和服务贴上了“碳足迹”认证标签,以帮助公众判断该产品是否低碳,进而影响公众购买行为。
由此看来,“低碳”确确实实是一个杠杆,可以“撬动”一个市场。
被异化为“噱头”的低碳
2009年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对所有国家发出要求,要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工作,以拯救日趋恶化的气候环境。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国家将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5省以及重庆、天津、厦门、深圳、南昌、杭州、贵阳、保定8市开展低碳试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不少城市吹响了打造“低碳城市”的号角,宣传自己是“低碳城市”。
观察人士担心,这时候,“低碳”可能会异化成为一种时髦的“标签”,因为现在全国没有一个省份缺席。纺织服装业界人士也忧心,如果不进行好的引导,全行业都“眉毛胡子一把抓”地进行低碳开发,低碳将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一个“紧箍咒”。
国家在推动经济社会低碳发展方面当然不遗余力,然而作为企业,尤其是纺织服装企业,是否应该“三思而后行”呢?
大限来临,“低碳”不应成摆设
纺织业“污染大户”的名声由来已久。为了摆脱“恶名”,不少企业借着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及工信部“最后通牒”下达的契机,挤破脑袋也要往“低碳概念”上靠。
自2010年初开始,工信部就连续发文要求纺织业界必须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不过效果欠佳。针对这种情况,工信部发出了“最后通牒”,要求行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精神,淘汰落后产能,并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其中涉及纺织服装业的有35项。
与此同时,我国低碳产品的认证工作也即将取得重大突破。“为了更好地引导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我国将很快出台《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鼓励公众使用低碳产品,激励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以从消费环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近日在天津举办的第四次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上透露。
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了应对政府以及市场的双重要求,许多纺织服装企业可谓绞尽脑汁。例如,用各种形式的废品(如废旧塑料瓶等)做成纺织面料。
“这种‘低碳面料’的制作工艺是比较片面的,因为他们只看到结果的低碳,没有看到过程的污染。事实上,在将废旧物品转化为面料的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也是很严重的,称不上‘低碳面料’。”有关专家指出。
认证缺位,低碳变身“花瓶”
在国内纺织低碳有关标准和权威认证缺位的情况下,在《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低碳无疑是一只好看、好听,但又无法知其“深浅”的“花瓶”,更多时候沦为一种“噱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