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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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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性质

第1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成功的奥秘之一是,高度体现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内部运行机制。

三门县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有三条规定:一是合作社社员(指工商注册登记的大股社员)必须在20户以上,从事海产品养殖生产的社员的股金比例必须占总股金的75%以上,经营、管理、科技等社员的股金控制在股金总额的25%以内。二是每个社员至少要有一股股金,也可有若干股股金,但单个社员入股股金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三是单个社员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总表决权数的20%。

按上述规定,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目前的格局是:合作社内生产性股本占83%,合作社主要发起人、法人代表叶亦国个人持股从原来的50%降到15%。在利益分配方面,确立了按产品投售额进行利益分配的机制,社员产品由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将销售额按比例扣除积累金和服务费用后,按社员产品投售量返回给社员。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运行机制的优越性:一是按股金分配与按惠顾额相统一,正确处理投资者与惠顾者的利益关系。二是“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统一,按责任和风险大小进行民主决策。三是农民购买股份入社,向合作社交售产品,合作社按股份或农产品投售量向社员返利,体现了股份合作制合资又合劳的特性。

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按市场要求配置生产要素,组织生产,不断扩大产业规模。二是依靠合作社铺就的专业销售网络和品牌化经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大大提升了农民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2003年11月下旬,一场强台风突如其来,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社员在海南岛种植的近千亩西瓜毁于一旦,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元。合作社迅速调集了200多万元资金,帮助社员恢复生产,经历大灾后的社员又迎来了丰收的喜悦。

农科服务突破“最后一公里”

浙江象山金元蛋业专业合作社专门在宁波、温州设立了信息搜集点,每天从河北、山东、江苏、上海等地了解蛋鸡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并参考网上价格动态,合理确定区域的收购价格,向社员。不久前,他们还与浙江大学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开发和研制新产品的技术合同。在浙大的帮助下他们完善了蛋鸡饲料配方,生产出绿色无公害营养蛋,并以统一注册的“喔咯”牌商标投放市场,深受消费者青睐,社员收益成倍提高。

第2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内生;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2―0019―06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有效联合原子化分散农户对接市场,推进现代农业科技要素投入,引导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近几年来在政策的推动和现实实践中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考察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现状就会发现,剥离政策扶持资金之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如何培养并且保持自生能力,持续增加社员农户利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可以归结为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小导致盈利能力弱,所能提供的服务也受制于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为了培育合作社的自生能力,满足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要求,扩大再生产是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这就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或者在合作社内部整合社员农户自有的闲散资金。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快速推进,逐渐构建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轴心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农业银行在商业化的推动下,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多样化严重不足,根本不能对接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自身面临一系列问题,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大量量少数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巨大资金需求的诱导下,民间自主金融创新催生了一种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这就是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知识(local knowledge)。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是:农村资金需求巨大,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发育不完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在成员自愿、政府扶持指导下,开始在合作社内部组建资金互助社,用来缓解社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困难、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原始资金投入需求、社员农户生活性资金需求及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后的恢复生产资金需求等,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是对解决农村融资困难问题的一种积极的探索。只有以资金互助组织为纽带,联结农户利益关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才能真正把分散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通过资金互助实现经济联合,成为新型市场经济主体。

二、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发展模式及组织优势

(一)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发展模式

关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生的资金互助社的分类问题,现有的研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根据有无获得银监会的金融许可证,分为正规与非正规的资金互助社(何广文,2007);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财政资金来源型、外部捐助型和完全互助型(汪昌桥等,2008);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仅面向社员的封闭型和面向社员与非社员的开放型(王景新等,2009);以及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将资金互助社分为生产合作社内生型、内生型集成合作模式、外因推动型和公益型四种(张德元等,2008)。文章根据分析的必要,对张德元等(2008)对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的分类进行较为细致的介绍。从经营模式角度,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分类情况如表1所示。

外因推动型资金互助社主要是村镇级政府响应发展资金互助社的号召,通过复制成熟资金互助组织的经验,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结果,目前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大部分属于此类。由于没有考虑外部发展环境的差异性,硬性照搬的结果不甚理想。公益型资金互助社初衷是扶贫帮弱,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严重依赖外部资金注入,缺乏自我生存能力,也不能持续发展壮大。

(二)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组织优势分析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具有切实的组织优势,主要体现在:1、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可以获得一个低成本的准入方式和发展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和管理人员的门槛设置都相对较高,使得一些较贫困的中西部地区陷入发展资金互助社的“高成本”陷阱。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对于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开展资金互助。2、农民自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提高组织化程度,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农业产业链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资金互助社具有更加稳定、紧密的社员基础,社区规范意识强烈。基于地缘、业缘的信息对称性保证低交易成本,低信贷违约风险。3、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正是农民通过劳动合作、购销合作和内部交流学习巩固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和民主管理能力的过程。因此,内生型资金互助社组织设置较完备、规范。因为两社合一,相应的运行、管理成本较低。4、内生型资金互助社一般定为发展型(与扶贫型相比),主要以生产性贷款为主,而且可以发生非资金形式的借贷(如化肥、农药、饲料等),先赊购等生产收获后再还款付息。5、依托专业合作社较易获得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

三、案例分析: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社

(一)安徽省凤阳县燃灯社区黄张资金互助社

1. 黄张资金互助社概况

凤阳县燃灯社区黄张资金互助社是在黄张种植合作社基础上组建,符合凤阳县委、县政府推广的“生产合作+资金互助”的试点建设项目。种植合作社于2008年8月1日在县工商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身份正式注册,注册资本11.91万元,业务包括玉米、甘蔗、杭白菊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销售及技术服务,农药化肥等统购统销等。现有社员62户,其中种植户54户、养殖户6户、个体户(副业)2户。在种植合作过程中由于联合购销资金不足,黄张资金互助社在2008年11月经县民政局注册自发成立,注册资金

13.05万元。两社合一,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即为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管理人员保持不变。

资金互助社组织机构包括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共计13人,包括信息员1名、购销员2名、会计2名、监事3名、理事会5名,全部兼职。除购销员因开拓市场有一定薪酬支出外,其他人员均无薪酬。资金互助社实行一户一股一人一票,单个社员或小企业社员入股不得超过总额的10%,保证能将自和收益权掌握在农民手中。为防范风险,审慎经营,资金互助社对资本充足率、单笔贷款上限、贷款手续及联保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资金互助社坚持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信贷只对准入缴纳股金的社员开放。资金互助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入股资金与自营业务结合的原则,用于缓解合作社成员种植资金短期紧缺的问题。

2008年年底,通过合作社部分社员资产抵押方式,燃灯信用社向资金互助社贷款15万元,资金互助社入股信用社1万元,解决了资金互助社的部分资金需求。目前,黄张资金互助社拥有资金共计33.84万,资本准备金15%,累计借贷次数达20次。同时,资金互助社加入了凤阳县资金互助联社,获得与其他资金互助社互通资金、专人帮助实施项目和经验交流等机会。

2. 黄张资金互助社的组织优势

黄张资金互助社是一家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双社运行模式的典型内生型民间金融合作组织。它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户为了更好地生产合作而自发组建创造,符合区域政府政策鼓励的产物。从资金互助社的发起和运行可以得出其具备以下优势:

第一,相比于其他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黄张资金互助社独特的区域性社区熟人环境使其具备信息成本优势。基于地缘、血缘与业缘的紧密联系,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事前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问题。信息成本优势使得资金互助社的借贷手续简便、灵活,可以忽略调查、审查等耗时费力的环节,压缩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

第二,在双社运行模式下,以互助资金进行农业投入品(种子、化肥、农药等)的批发统购和农产品的统销,具有成本节约优势。据介绍,合作社统一批发的每吨化肥较单独购买便宜100-150元,统购农药较市场价便宜近一半。此外,合作社成员可以以赊购种子、农药、化肥等变相的借贷关系进行农业生产。这种先使用后付款的互助形式,由于是以实际用途的农业投入品而非货币形式进行,能很好地限定于实际生产活动,在解决社员资金短缺的同时,保障农业生产的及时、顺利开展,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由于根植于生产合作社,黄张资金互助社以组织的形式实行信誉互保,与单个农户相比,能较为便捷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以确保农户能够借到资金,而且在政策鼓励下可能还会获得一些借贷优惠。2009年,资金互助社向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8万元,在无需抵押的前提下获得优惠借款利率,月利仅需8厘。

3. 黄张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问题探析

黄张资金互助社自成立以来在为解决农户的短期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逐步改进的地方。

第一,从调查获得的资料来看,社员家庭年均收入23873元,以户均4人计算,人均收入近6000元,大大高于当地人均收入2000元,表明选择加入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一般经济状况在村中处于中上水平。一方面可能入股社员是在资金需求激励下加入,而非社员或者没有大的资金需求,或者对资金互助社不了解。这一点从社员选择加入互助社的原因可以得到一定验证。选择缺少资金、借贷成本低都占53.57%,选能提供资金合作以外其他合作的也占到57.14%。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资金互助社虽然是农民自发成立,但因为农村固有观念和社区内分层现象的存在,隐形地构筑了一种低收入者加入的壁垒,有的甚至会流于形式。在调查过程中部分非社员农户就反映资金互助社多是村里干部参与,对资金互助社持不信任态度,有的表示即使有资金需求也不会选择资金互助社。

第二,由于两社合一,合作社和互助社存在组织边界和利益关系界定不清问题。黄张资金互助社是依托合作社进行信贷业务,借贷关系涉及专业合作社成员。这两个组织的理事长是同一个人,由于在固定资产、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高度重合,使得这两个实体组织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更重要的是,从黄张资金互助社的内部账务发现管理层社员的借贷次数和金额比重突出,而普通合作社社员并无享受资金互助服务,且对资金互助程序缺乏了解。

第三,黄张资金互助社的所有管理人员中,文化程度普遍为初中左右,缺乏专门的金融业务培训。虽有两名兼职会计,但对账务处理都不熟悉。国外的经验研究表明,信用合作社是否成功,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并非经营地域范围和共同纽带类型,而是人员配置、内部治理、资产组合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取决于信用合作社的社员、理事会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四,资金规模偏小,向外扩张资本不足,但运营费用高。资金互助社在运行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社员农户的股金或存款、外部融资、接受捐赠和政策支持。由于资金互助社排除非合作社社员的加入,而非社员农户对资金互助社持怀疑态度,限制了社员规模的扩大。资金互助社现在“只贷不存”的现实严重依赖上游信贷机构资金融通的可获得性。虽然资金互助社作为团体组织相对于个体农户给外部资金提供者带来的信贷风险有所降低,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尤其是在合作社发展的早期阶段。到目前为止,该社只在信用社以合作社名义贷到15万元,月息为8.7厘,以购销员个人名义借到3万元,月息为8.1厘。在县信用社贷到18万元,但却直接花费了2000元的通融成本。综合而言,资金互助社的融资借款成本还是太高。接受捐赠和政策性扶持不可能支持互助社的长远发展。虽然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人员除购销员享有一定薪酬外,其他都无需支付工资,但固定成本支出相对于资金规模仍显巨大。调查中发现黄张资金互助社一年的办公费用接近1万元,除县农委每年补贴的3000元办公费外,其余都需资金互助社本来就不多的盈利支付,这直接抑制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第五,在外部环境不利时,合作社社员生产模式的同质性会造成风险聚集问题,此时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还款/借贷冲击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更大。即使外部环境良好,社员生产模式的同质性也会带来资金需求/还贷的时间集中,不仅对资金需求压力大,而且使得资金利用率不高。燃灯资金互助社因为春季农民生产经营需集中投人,社员贷款需求增加;8月底,大部分社员因学生上学要向资金互助社借贷,无钱可贷成为经营中的最大困扰。秋季,农民还贷付息,互助社资金富裕,但贷款人少造成资金闲置。

(二)浙江省瑞安市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

1. 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概况

农合畜禽产销合作社由养殖大户张良存及部分养殖专业户于2007年8月11日发起成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身份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17.8万元,后新入股增加到22万元。合作社社员42人,遍及瑞安市各个乡镇,为有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户(存栏量100头以上)。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合作、饲料统购的基础上,由于生猪养殖过程中的季节性资金周转困难,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于同年11月开始开展社员间的资金互助业务。

资金互助业务的管理方式为按乡镇片区划分7个片区,每个片区入股最多的社员为小组长,社员借款由小组长担保,小组长之间互保。每股股金1000元,每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在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社员每人一票。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5人)与监事会(3人),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都为兼职。会计账务由专业人员外包完成(2000元/年)。

在合作社借款手续较为便捷,一般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可以获得借款。资金互助的利率设定结合市场资金价格、借款项目风险程度、借款期限和社员信用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借款期限10天以内,利率为0.5%;借款期限11天至12个月及以内,月利率为1%。此外,理事会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率进行灵活调整,包括利率优惠及利率惩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合作社无资本准备金,全部资金借完为止。为了防控风险,合作社实行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资金互助业务开展以来累积借贷次数15次,主要是短期生产周转借款,2-5万元之间居多,累积借贷金额72万元,无一例坏账。据了解因为合作社的重点仍是生产方面的饲料统购、信息共享等,且合作社负责人表示无融资需求,故对外无融资行为。但这与实际运行中有资金借贷需求的社员需等前面的社员还款后才能再借的现实矛盾。

2. 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特点与思考

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但并没有成立资金互助社。由于专业合作社成员都是生猪养殖大户,自身经营资金较为充足,基本投资都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进行资金互助是因为借贷手续简便、灵活,可以及时解决偶尔的应急周转所需。因为采取分片组长负责制,且社员都是瑞安市内生猪养殖大户,片区社员之间信息对称,具备信息成本优势。

合作社运营处于亏损状态,主要是为社员农户提供生猪养殖饲料采购、互通市场信息及技术培训指导,暂无营业收入。一方面资金互助业务获得的利息收入有限,难以支付运行费用,且该业务现在在合作社的地位不突出。另一方面虽然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仅22万元,但合作社完全有能力扩大社员的人股金额,扩充资本金,用以解决信贷配给的现象,防止资金互助业务灵活便捷的优势逐渐消失。但合作社负责人认为没有必要。

对于瑞安这样民间资本充裕,民间借贷、呈会、私人钱庄、典当等传统民间金融方式盛行;农村基金会、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新形式活跃的经济发达地区,面对自身经济充裕的生猪养殖大户,农合畜禽专业合作社是否有必要介入资金互助业务?根据表2、表3,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资金互助业务在专业合作社中处于边缘地位,但考虑到发生的15笔借款中,金额多在2-5万元之间,占66.7%,借贷期限多为半年之内,占86.7%,且有1/3的社员发生借贷仅为10天之内的周转。表明资金互助业务确实对于缓解资金短缺周转起到了一定作用,而且考虑到生猪养殖资金需求的短期紧迫性,通过民间或者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需负担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更大,因而有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自身处于亏损运营状态,因而资金互助业务要想稳健长期运行、持续满足社员农户借贷需求需满足以下条件:资金互助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要足以支付业务运行的费用支出;而且,随着生猪养殖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动,社员农户扩大再生产、疫病防治等资金需求可能由于生产模式的同质性而集中聚集,故资金规模需进一步适度扩大进行保障;为熨平市场风险的过度冲击,应以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引导全体社员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为资金互助业务提供保障。

四、案例总结及建议措施

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都是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都属于生产合作社内生型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两者享有相同的信息成本优势和统购农业投入品的低成本优势,能够较为有效地缓解社员农户的短期资金需求,有益地补充农村总体金融供给不足的现实,丰富农村金融供给模式,对高利贷等不规范的金融交易具有挤出效应,利于培育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从黄张资金互助社的组织制度和运作状况可以看出,农民组织化和关联易对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资金互助社是基于农民组织的前提下成立的,要使资金互助社进一步发展,必须在现有组织的基础上,扩展组织规模,使资金互助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资金互助社的业务是通过关联易(如农业投入品的统购、农产品的统销等)实现的,关联易不仅进一步深化了社员之间的联系,而且确保了互助资金的生产性用途。

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都只有贷出没有存入,互助社在金融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落实。两者的资本金全部来自社员股金投入,以此为借贷资本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社员准入的门槛较高,排除了那些养殖规模较小但同时又受资金限制不能扩大养殖规模的农户加入,而这些正是最需要资金互助和技术培训的。从生猪养殖产业和资金互助业务的发展来看,应适当扩大社员规模,充实资本金,更好地服务农户。针对互助社变成一个纯粹的借贷团体的问题,因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地提高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略高于当地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吸收社员农户将零散资金或暂时让渡的生产资金存入,避免社员将存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再由互助社向其他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满足社员借贷需求的问题。

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业务都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向互助社提供低成本资金会降低互助社的存贷利率,但若政府提供的低息贷款利率太低,有可能使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太低以至于吸收不到存款。根据一些国外学者的研究,政府的资金援助会破坏合作金融的自立原则,但提供人员培训则无此弊端,相反会有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最好方式。针对黄张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低,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的现实,当地政府在扶持时最好采用人员培训的方式。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管理层相比黄张资金互助社较好但生猪养殖由于投入成本高,对养殖技术和市场信息更加敏感,当地政府和

合作社联社可以从培训社员拥有更好的养殖技术,及时掌握生猪市场动态的角度进行扶持,避免行情波动过大对养殖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从源头上减少社员农户的资金互助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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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分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20-03

在合作社的几项核心制度(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内部治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债务责任制度)中,分配制度是核心构件, 分配制度构建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 因为分配制度是合作社产权、内部治理机制等的体现和折射, 同时又是合作社发展经济绩效的直接反映。从宏观上讲,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应包括外部分配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外部分配制度涉及合作社与国家、社区及其他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 内部分配制度涉及社员与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蕴涵着国家、集体、社员以及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中笔者仅就内部分配层面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进行探讨分析。

一、合作社盈余的来源和性质

(一)盈余来源

透过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和业务运作来看,其盈余大部分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社员具有双重身份,是合作社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由顾客创造却由股东坐享其成是有本质区别的。“消费者合作社的盈余,乃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生产者合作社的盈余,乃社员的‘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1],精辟地解释了合作社盈余产生的原因。具体解释分析来看,消费类合作社销售商品给社员时,原则上应按成本销售,货物价格多少的决定,应为进货成本加分摊到各个商品上的各项费用,但由于一些费用(如水电、人事费用等)大多到年终决算时才能正确计算与分摊,所以一般估算的售价比成本要高,那么实质上社员“多付”给了合作社价款;生产类合作社在产品销售后本应将扣除成本后的价款全部付给社员,但各项成本费用准确的扣除额需年度终了决算时才能确定,往往预扣额会偏高,这样形成社员所收货款比其应收额少的现象,即合作社“少付”给了社员。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会受到严格限制。

(二)盈余性质

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的收益减去成本后会有一定的剩余,这部分剩余在营利性企业中称为“利润”,而在合作社这里称为“盈余”。合作社之所以不采“利润”的概念,是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其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从根本上讲,合作社没有盈余,因为它不是营利性企业,合作社的盈余不是利润,而是在为社员服务的过程中,向社员多收取了费用(价款)或少支付了款项,以便保证合作社运行的一个安全空间。因此,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即将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再按照收取的比例(交易额)分摊给社员。”[2]尽管如上文所述,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盈余分配的原则

上述对盈余来源和性质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础思路:即应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将在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或少付给社员的再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但是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吸引资金投入,需要对资金投入者给予一定的盈余分配。所以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遵循一定的分配原则。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原则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

(一)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

合作社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合作社应将盈余分配给社员,而盈余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又决定了应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将盈余返还给社员,这就是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可以追溯到1844年的“罗虚戴尔先锋合作社”,其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是“按购买额分配”。自“罗虚戴尔原则”以来,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该原则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也在内涵上发生了一些变化:1921年第十届代表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第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原则中规定“盈余按社员交易额的比例分配”;1937年修改的合作社原则中规定“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受限制”;1966年修正的“合作原则”中规定“资本报酬适度,股金如果支付股息,其利率应当严格加以限制”、“盈余分配按下列顺序由社员决定:事业发展、举办公共事业,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给社员”[3]。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原则始终不变的基础地位。

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分配主要服从于合作社的使用者,而不是服从于投资者,表明合作社真正代表着社员的利益。有学者认为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简直成为合作社的,甚至于可以说不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决定作用,就是与经济分配的全部也有密切的关联。合作社的盈余,是取之于社员,又还之于社员,对于社员的忠诚程度也是一个精确的测验表”[4]。

(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在现代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合作社为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吸收足够的资本投入来壮大规模。而合作社非营利性的特点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第一分配原则使其没有太多的积累用于发展,这使得合作社对资金投入的需求越来越旺。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合作社发展筹集资本问题,西方国家把股份制引入了合作社, 出现了股份合作社。而股份合作社的外部投资者入社,不是为了使用合作社,也不是为使用者的利益而奉献其资金,其加入合作社的唯一目的是获取投资报酬。因此,在分配制度上,必然会重视资本报酬的分配方式。

但是在合作社的投资报酬分配中必须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因为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以合理优惠的价格为社员提供服务,合作社的资本只是实现合作目的的手段,社员是利用资本进行劳动而不是为资本所有者工作。合作社的盈余由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并直接产生于与合作社的交易,故应由劳动者享有。

三、盈余分配的方式

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合作社分配制度体系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以及预留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公共积累[5]。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有不妥之处:首先,如前文盈余的性质中所述,合作社的剩余叫盈余而不是利润,所以分配方式为盈余返还而非利润返还;其次,股金分红的提法不准确,正如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所指出的“股金在合作社中是仆人,而不是主人”,股金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所以对于股金按照支付利息的方式计入成本来处理,分配中不涉及股金分红的问题;另外,股息的支付应当计入成本,不属于分配的范畴。我们应借鉴台湾合作社的具体做法“依合作社法的规定,就是有盈余也要先弥补损失及付息”[1];最后,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高度需求,出现了新型的股份合作社,单纯以获取投资报酬的投资者加入了合作社的运行中,对于这部分报酬应该列入合作社的分配体系中;此外,分配顺序上存在混乱。

所以笔者认为,综合传统合作社和新型合作社的分配需求,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主要体现为提取公共积累、盈余返还、投资报酬三个方面,其中投资报酬只针对股份合作社而言,并且在分配顺序上应该按照以下顺序来进行。

(一)提取公共积累

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等,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合作社公共积累的提取主要体现在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方面。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的一部分累计资金,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打下物质基础;公益金是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主要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方面。然而,对于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的提取,实践中往往被忽略。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公共积累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不断丰富公共积累的提取。

(二)盈余返还

1.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合作社服务,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交易服务,即社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从而实现与第三者进行交易的目的,所以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是盈余返还的主要分配方式。最早的“罗虚戴尔先锋合作社”的“按购买额分配”具体做法是:社员都有一个“购货本”,平时售货时由售货员登记,一定时间届满时,按照每个社员从合作社购买货物的总额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某社员应得红利=(盈余-必要扣留)÷售货总额×某社员购买额[3]。目前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具体操作为为每一个成员设置单独的成员账户,记录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最后按照其交易量(额)所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的比例来对盈余进行分配。

2.其他方式。主要为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或者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分配方式,对于这些特殊的分配方式可以将权利赋予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做出灵活处理,因为这些方面不会太多的关涉到合作社的分配大局问题。

(三)投资报酬

正如前面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中所述,股份合作社中投资者向合作社投入资本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投资报酬,那么,对于这部分报酬应该以什么方式来进行分配呢?实践中有三种做法:支付利息、投资分红、支付利息和投资分红相结合。如果单独采取支付利息的方式,投资者会对利息的要求比较高,变相地对合作社用来支付外部投资的资金要求会变高,间接影响到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分配需求;如果单独采取投资分红的方式,一是可能会不利于吸引资金,因为合作社是非营利性企业,不像公司等具有高额的剩余,二是这样的分配方式监管不好可能会影响到合作社的属性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支付利息和投资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并且支付利息和投资分红所占的比例应该有一个限制,具体应该根据不同的合作社情况进行不同的实际操作。

(四)分配比例问题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如何在这三者间确定合适的分配比例,使之既能保证合作社的发展资金积累,又能保障合作社为社员拥有和利用的性质,还能破解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瓶颈,这是笔者在这部分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当然,这里仅仅是站在理论层面的应然状态来分析的。

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共积累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资金的供给状况。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比例要求。笔者认为,公积金10%左右(股份合作社达15%) ,法定公益金10%左右(股份合作社最高达20%),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救济基金25%左右(股份合作社达20%)的比例相对而言是比较符合目前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的。

对于新型的股份制合作社来说,解决好盈余返还和投资报酬的比例至关重要,这其实就是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做到“资本报酬有限”、限在多少合适的问题。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按交易量(额)返还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先不论立法者规定这样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但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首先合作社的属性和盈余的性质决定了盈余返还的比例要高于投资报酬的比例;其次,60%既可以保证合作社以盈余返还为主的分配方式,同时有利于为合作社吸引资金。笔者认为,无论未来合作社立法中盈余返还和投资报酬的比例是一个固定比例还是浮动比例,都不应背离合作社非营利性、由社员拥有、为社员利用、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要的根本属性。

四、余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作为目前中国合作社立法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部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盈余分配的规定还是比较符合合作社基本属性和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的。但是与理想的合作社分配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思考和完善,从而为整个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构建提供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 公共积累的提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公共积累的这样灵活规定给予了合作社充分的自,但是过分的充分也带来了许多弊端,现实中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就很混乱。笔者认为,公共积累对于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虽然没有像营利性企业那样至关重要,但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规定必须提取。至于提取比例也应该规定一个范围,具体的应由合作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由章程作出规定。

(二) 股金分红的规定

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股金,正如前文所述,按照国际做法股金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所以该规定有待修改以符合国际要求。

(三)单纯投资报酬的规定

如前所述,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只为获得投资报酬的投资者加入了合作社的运行中。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中没有对这种情形的分配作出任何规定,其分配制度其实还是对于传统意义上只有社员参与的合作社分配制度的规定,无法满足新型合作社的分配制度需求,所以应对单纯的投资报酬作出相应的规定。

通过分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分配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可以为我们研究合作社一般分配制度提供新的思路,综合前文所述合作社盈余的来源和性质、分配原则和方式的内容,来构建整个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锡勋.合作社法论(增第4版)[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

[2] 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评述[J].农村经营管理,2005,(4):15-19.

[3] 马跃进.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杜吟棠.合作社 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164.

[5] 冯开生.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分析[J].学海,2006,(5):22.

[6] 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 马跃进.合作社的法律属性[J].法学研究,2007,(7).

[8] 米新丽.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J].北京政法大学学报,2008,(6).

[9] 马跃进.台湾地区《合作社法》借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

第4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1.相关宣传力度不足,农民认知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示范带动作用不强,不少农民缺乏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导致引导和服务作用小、支持力度不大,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经营运作不规范。有些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对理事会的职权、监事的职权、成员的权利、成员大会的职权知之甚少,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合作社管理者缺乏专业管理知识,习惯于采用单纯搞村务管理或搞企业生产的方式管理合作社,在经营上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去经营,出去订货或销售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多,习惯于传统的口头或手书合同。

3.资金短缺。限于地方财力,政府扶持力度较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多由领办大户垫资自筹,而且由于利润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无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来,合作社自身也无法积累足够的资金,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的需要,而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的发展和壮大。

4.农民的思想认识不统一。由于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不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不久,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缺乏认识,认为现在都搞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么多年了,部分农民受小农经济思想束缚怕自身利益受损,怕船大不好调头,怕别人抢了自己碗里的饭,所以宁愿单枪匹马闯市场,也不愿意加入合作社。还有一部分农民持观望态度。

5.缺乏技术、信息、经纪、产品营销方面的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能获取市场信息、有开阔的市场路子和开拓精神的一批优秀农民,为合作社的社员提前、产中、产后以及农产品的深加工、销售、运输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而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素质相对较低,难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求。

6.农民的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还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有的凭借过去的老办法、老经验来办事;有的只顾埋头苦干,没有长远规划和具体设想;有的“等、靠、要”思想严重,总想政府和部门扶持,开拓创新意识不强;有的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在合作社内部协作意识不强,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竞争力偏低。因此应当倡导能人创办、基层组织创办、技术部门创办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把合作社做大、做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的对策分析

1.开展科技培训,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水平,在全县形成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现有合作社负责人、农村基层干部、重点农户的培训,着重强化合作知识、市场经济、内部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骨干队伍,使他们尽快掌握合作原则、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基本知识,提高他们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强势推动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2.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3.加大宣传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

4.注重打造品牌,提升合作社竞争力。产品有质量、有品牌,才有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品牌,实施品牌策略,扩大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途径,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特别要大力开发名牌产品和特色产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第5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043-2

庆元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仅25家,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14家,现已覆盖粮、菌、竹、果、茶、蔬、药、养殖等产业,总社员11637人,联结基地12.92万亩,带动农户5.7万户,注册资金10522万元。达到市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80家,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8家,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6家。2010年销售收入39649.92万元,盈余1913.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解决了农民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有效实现了生产与市场的对接,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开辟了新的途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 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轻视财务管理

当前我县有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重盈利轻管理思想,有的合作社财务人员是兼职人员;有的合作社只有出纳没有会计;有的合作社甚至没有财务人员由理事长负责记录收入支出,根本没有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

1.2 记账不规范

合作社存在记账科目运用不当、会计凭证不规范,有的合作社没有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规定科目记账,用企业会计科目记账。合作社经营利润及上级拨款形成积累公积金只有总账科,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流水账。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过于简单,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白条入账普遍、缺少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绝大多数合作社不能结合自身业务的特殊性设置内部科目,不能准确恰当的反映合作社的经营状况。

1.3 成员账户管理混乱

没有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置成员账户科目量化到社员,社员不了解自身权益增减变化情况。一些合作社连最基本的股权登记制度都没有,不发给社员股票权证,社员的利益从形式上得不到保障。

1.4 财务公开不到位

有些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长期不公开,有些作社年终不召开社员大会公布一年来的经营情况,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不了解。有些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分与不分全由理事长一人说了算。

1.5 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

合作社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大部份是只经过短期培训后就进入工作,正规学校毕业从事合作社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少,有的合作社为了减少支出,从社员中选取并不懂财务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能准确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

2 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

2.1 合作社重生产轻管理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整体文化水平偏低,缺少管理经验和缺少管理人才,对合作社法律、法规、章程等学习不不够,管理上认识不到位,由于合作社性质决定他与其他企业不同,产品生产、管理、销售连结在一起,合作社主要重视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把财务管理放在次要地位。

2.2 缺少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合作社发展较快,对财务人员需求较大,合作社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大部份是只经过短期培训后就进入工作,正规学校毕业从事合作社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少,合作社中有一部分财务人员是从事企业、商业会计兼职合作社会计,没有经过合作社财务制度培训和学习,用企业会计科目替代合作社会计科目,有的合作社为了减少支出,从社员中选取并不懂财务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造成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2.3 成员账户管理混乱、盈余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对合作社性质和经营方式不了解,对成员账户不重视,没有按照合作社律规定设立社员账户,合作社的盈亏情况没有直接反映到社员账户,社员不了解对自身权益增减变化。生产经营决策和盈余分配等重大事务由少数人说了算,一般成员没有发言权,社员行使基本表决权的机会被剥夺,可分配盈余返还标准和比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惠顾额返还低于60%的法律规定,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矛盾而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

2.4 监督机构没有发挥作用

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财务制度的要求,合作社没有按照章程操作,有些合作社年终不召开社员大会公布一年来的经营情况,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不了解。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造成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长期不公开。

3 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对策

3.1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首先要在思想上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再认识 ,确立财务管理在合作社经济中的中心地位,主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加强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合作社成员了解合作社法规、政策和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等理论知识,全面提高合作社整体素质。

3.2 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3 落实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依,完善内部财务的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杜绝集体资产的流失,促进财务管理制度化。

3.4 强化成员账户核算,提高社员监督意识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载体,按照合作社律规定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应准确记载成员出资、成员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盈余返还金额,公积金份额。盈余分配等重大事务按照要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可分配盈余返还标准不得低于按交易额60%的法律规定。

3.5 依法推进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6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服务倾斜

从现实来看,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但都根植于“三农”土壤,后者是前者的服务对象,有着天然的合作关系。近年来,齐齐哈尔市农信社大量信贷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两社合作”逐渐向纵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发展壮大,农民由一家一户的条块生产、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内容也由过去的单一信息服务,拓展到了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

截至目前,齐齐哈尔市农信社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84个,投放贷款23836万元,其中,向合作社发放贷款32笔,金额9008万元;向合作社社员发放贷款3824户,金额14828万元。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齐齐哈尔市联社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先选择有典型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贷款支持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授信额度等多项优惠。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的经营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了信用、抵(质)押、第三人保证或农户联保及保证金担保等贷款方式。根据合作社贷款方式、贷款用途、担保能力、销售额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可达三年。

除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量身定制服务,齐齐哈尔农信社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评级授信,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全面摸底,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状况、固定资产及抗风险能力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掌握了大量情况和信息。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价,实施授信。对一些信用水平高、发展能力强、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延长授信时间,授信时间一般为三年,在授信期限内,实行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此外,适当下放各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限定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可得性和及时性。在基层信用社权限范围内的贷款,贷款人申请后,要求在三日之内全面了解贷款人情况并给予答复;不在基层信用社权限范围内的贷款,要在五日内掌握情况并给予答复。

在贷款方式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对于有抵押物且能抵押的,优先考虑以抵押形式放款,但是所发放的贷款必须与该专业合作社的核心领导层利益捆绑,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贷款风险;对于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可以采取质押、信用担保、农户联保等形式进行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时,可由其社员提供担保。在合作社社员申请贷款时,鼓励社员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的方式解决担保难问题。

关注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规模小、“体质弱”等多方面的先天不足,很多合作社尚未成长为合格的经济主体,能够获得贷款的往往是以种养大户或者企业的名义获得贷款,直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贷款对象还存在困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名义上是“合作社”,实际上大多是由经营相同项目的多个农户松散联合,没有共同资产,更无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向这样的“合作社”贷款风险隐患很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无效。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屋、车库等建筑物,都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部门不予评估,土地价值基本为零;所有的大型农机具在其他银行都有贷款,权属不明确,抵押物无效。

第7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2-0013-04

不算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十几个年头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和变幻莫测的国内外市场,面对贸易全球化的大趋势,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寄予了深厚的期望:期望通过它能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期望通过它能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期望通过它能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期望通过它能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扩散的重要载体;期望它能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装备应用的平台;期望通过它能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来看,虽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的现状与政府和社会所寄予的厚望还相差很远、很远。因此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实践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剖新矛盾、新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则是当前农经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之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团性质组织,并不具备经济法人的地位。对其运行机制也没有法律规范要求。因此,本文这里且将法定地位确立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称之为发展中的一般问题,共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覆盖面小

尽管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种类很多,数量不少,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覆盖面不大,带动力有限。2006年,江苏全省仅13.2%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带动农户20.2%,如果去掉很多松散型社员,实际比例可能会更低。与之相比,资料显示1994年法国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3800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50%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加拿大近50%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组织,合作社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合作面窄

目前,江苏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范围局限于农业生产信息、技术咨询以及初级产品代销服务的层面上,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合作较多,而以加工服务为主的所占比例极少。据对江苏已注册的1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占95%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仅20家,为成员运输农产品的也只有6家,提供农产品贮藏服务的有17家。即使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合作组织,也仅仅停留在产品初级加工阶段,真正能进行深、精加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而能在合作社内部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作社更是风毛麟角。与之相比,进入21世纪,西方许多国家的合作社迫于自身制度的缺陷和竞争加剧的压力,纷纷转向农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领域,通过延长产业链,把外部利润内部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以增加合作组织的收入,提高自身竞争力,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或“增值合作社”。

(三)发展不均衡

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当地的农业人口总量、农业在区域经济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正向相关性。江苏省由南到北,农业经济占地方经济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北多南少的现象。据统计,自《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江苏省到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有1200多家,其中,苏北678家,占总数的56.5%;苏中396家,占总数的33%;苏南126家,占总数的10.5%。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力来看,江苏由南到北依次增强。苏北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为18.5%,带动农户比例24.2%,在三地区中最高;苏南参加农户比例、带动农户比例分别为7.8%、17.4%,带动力最弱。

(四)运作不规范

理论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内外成本的制约,良好的运行机制会显著降低合作社的内部成本,从而保证其竞争力的逐步提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还远远不够,据估计,真正运转正常、发挥作用的只有2/5左右。在合作社规模不大从而内部管理成本较小的现阶段,运行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微弱,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负面影响势必加大,必然会影响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些个人、企业或部门,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而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怎样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其二,内部管理不健全,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管理内容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多数合作社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日常运作由少数大股东说了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上已被外部人控制,普通社员的利益难以保障。其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二次分配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

二、值得关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笔者多次专门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尽管目前各地能真正按照《合作社法》规范运作的合作社不多,且我们所调查的对象往往是各地推荐的合作社发展中的先进典型。但是,我们仍发现一些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股权集中化趋势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有向经营层集中持有的趋势,调整股权的本质仍是调整收益的分配,经营者通过股权结构的变动,达到合作社的盈余向经营者倾斜的目的。笔者曾调查的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办得很是不错。2005~2006年间合作社除企业法人股外,内部成员按每人1股的方式,平均持有合作社的股本金。2007年,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实行增资扩股,并对股本金筹集方式和股权持有者结构进行了重新安排。股权结构中设置了: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和社员普通股。一个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分别相当于20份、50份、10份资格股,依此推算,普通社员每人最多拥有6份基本股权(1份资格股+5份核心股),而

经营管理层至少拥有26份基本股权(1份资格股+5份核心股+20份领导层股)。如果加上不少领导层兼任小组长,交叉持有相应的股份,则其实际拥有基本股权数更高。股改后,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度提高。事实上,2007年122个社员中,有81个普通社员仅持有1股资格股,仅相当于合作社领导层最高持股量的2.8%。因此,从利润分配看,即使严格按合作社法执行,由于合作社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必然会导致利润分配向有利于经营管理者的方向发展。

(二)人为设置入社“门槛”

建立合作社最主要目的,本是为在农户小规模生产和社会化大市场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期望通过它能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也是合作的最基本原则。但时下合作社的主导者(领办者、大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抬高人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合作社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某禽业合作社的人社门槛是年养殖规模要求1万只以上;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养殖水面30亩以上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人社经营面积在5亩以上,等等。经营者提出的理由通常不外乎:农户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才方便订单生产;有一定规模的农户才会认真经营等。虽然经营者抬高人社门槛的做法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却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中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将长期不变。至少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仍是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人为抬高入社门槛,会将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档在合作的大门之外,无法获得合作的种种利益。

(三)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倾向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村经济组织,要求以社员――服务对象为本。合作社的性质也就决定其“对内非盈利,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这就要求领办人不仅要具有合作意识、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更要有奉献精神。但现实中我们发现,真正能够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生产经营与销售一体化运作的合作社极为罕见。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能提供若干的统一服务。以种植业为例:产前的统一供种、统一生产布局、统一茬口安排、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产中的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病虫防治等;甚至于在产品销售方面也能实现使用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毫无疑问,合作社开展的上述统一行动或服务,将能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使合作社的全体成员――不论是龙头企业、生产大户,还是小农户,都能从中获益。这也正是合作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人,具有吸引力的原因所在。

问题是在最为关键的产品销售环节,时下几乎没有领办人或龙头企业,愿意选择合作意义上最合理的售后结算方式――根据农户提交产品数量及其销售额,扣除应分摊的销售成本和合作社规定的提留款项后的货款返还农户。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或可称之为“售前结算”方式。无论是合同订购也好,随行就市也罢,合作社成员将产品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价格,乃至数量卖给合作社。至于销售中赔与亏,赚多赚少,都是合作社的事,说穿了,就是领办人的事,经营者的事,或龙头企业的事。虽然不少合作社都有可分配盈利二次分配机制。但拿出利润额的多大比例用于二次分配,则主要取决于经营者的道德水准,在目前的民主管理水平下,它所能发挥的合作社成员利益共享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的“经济人”特征非常显著。

实践中人们常常提及的“经济人”,或可称谓“掮客”,是指通过介绍买卖来赚取佣金的人;经济学上的“经济人”,是指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者,对自利最大化的任何偏离都是非理性的。本文这里所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化,则包含有上述两种“经济人”的特征意义。在产品销售环节,理论上说合作社期望购销价差价越大越好,而普通成员正相反,期望购销差价越小越好。由于合作社在销售价格方面几乎没有操控的能力,或操控的空间十分有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操控目标只能通过尽可能压低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经营者或领办人与合作社普通成员追求的目标产生严重的错位。这也背离了合作的初衷。

(四)龙头企业“借壳生财”

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是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办者之一,一些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及对未来优惠政策的憧憬,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便“借壳生财”,而其他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依旧,属于典型的唯利是图的企业投机行为。

(五)能人怕规范“吃亏”

与龙头企业的“借壳生财”相反,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正式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存在心理障碍。他们担心依法登记后会影响自身的控制权和既得利益。这也是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既调动和保护农村能人的积极性,又维护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进一步深人探究的课题。调查中我们也遇到合作社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参考《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按股金和交易量四、六分成的要求,但分红比例的最终确定,希望将来交由社员大会共同决议产生。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宏观政策环境的完善

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宣传、组织和扶持力度,尤其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使农民合作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让农民合作事业真正惠及面广量大的小农户。既有利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教育农民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合作社法》的“总则”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法》赋予它两项基本属性:一是成员互。二是成员服务性。要求它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它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其经营活动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在对内非盈利的条件下,对外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前所述,针对小农经济的弱势地位,针对农业作为自然再生产

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弱质产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寄予了深厚的期望,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政策性扶持的重点对象,逐年加大扶持力度。如果为了缩小成员间的异质性,降低内部交易成本,而“人为设置入社门槛”;为了满足少数经营者的利益追求、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而采取农产品“售前买断”方式,虽不算违法行为,但却严重背离《合作社法》的立法初衷,这类合作社也肯定不属于政府鼓励和财政重点扶持的对象!

(二)多扶持,少干预,避免“拔苗助长”

《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希望中央政府抓紧制订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性政策。由于我国地区间差异巨大,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地方性立法非常重要,这将有助于使扶持性政策更加切合当地实际,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相协调。目前问题的关键,土地、工商、金融、税务等等,各“条条”的主导性太强,而地方作为“块块”,立法调控的空间过小,寄希望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不能以行政的强制性力量干预和人为加速。上级部门切忌给下级部门下任务、定指标、比速度。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的角色,调整其支持重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尤其应避免“好大喜功”和“拔苗助长”。

(三)加强正义、道德、合作与社会责任教育

韩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关键、最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是政府特别注重教育农民,在新村运动一开始就大力倡导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韩国学者和决策者们认识到,韩国人多地少国家小,发展经济唯一的途径是开发人力资源,资金、技术缺乏可以从国外引进,但国民的伦理道德水平如勤勉、诚信、自助、合作等思想和精神是永远无法用金钱或引进获取的,只有以搞项目为载体,以推进国民精神教育为动力,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推动,才能真正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不能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拜金主义倾向,我们虽有那么多的亿万富翁,但我国的年慈善捐款总额仅及美国的几百分之一。汶川大地震后中国企业家群体在捐助救灾方面的吝啬表现引起海内外的极大关注,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现在该是加强正义、道德、合作、社会责任教育的时候了。

第8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现实的问题

风险相对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具配套服务等农业产业,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低收益,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风险相较于其他行业和组织更为突出。一是自然灾害形成的风险无法防范;二是市场波动构成的风险无法控制;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的变动对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影响较大,而且成员的从业经验不足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融资能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土地一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用益权抵押由于遭遇法律瓶颈目前尚无办法解决;农村居民个人房产由于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且无房产证,无法办理有效抵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如生产用房、冷库、大棚、鱼塘等大多无证或登记机构缺失,也无法实现有效抵押。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担保问题突出,融资能力不强。

财务管理不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资格,业务能力偏弱,且多数没参加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专业培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健全的采购、销售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有效控制,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还有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也不规范,核算过程中缺少部分原始票据或相关证明文件等。

评级的原则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特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兼容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审评应设置统一标准,能满足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需求。二是独特性原则。在指标体系设置方面,要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济主体的运作、经营特点。三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应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列入以下具体事项,以信用履约、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和规范运作为核心,进行综合审评和信用等级的确定。

1.信用履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信用履约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涉黄、赌、毒、黑等,社会信誉好;二是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观念强,能按期履行偿债或担保义务。

2.经营规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基地规模、带动农户数、注册资本、社员人数、生产及服务性固定资产投入等。

3.经营能力。包括年销售收入、上年合作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比例、拥有或统一使用的注册产品商标数量、合作社年盈余额、原产地商标或无公害食品认证、政府表彰扶持等情况。

4.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还必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统计报表,为成员设立账户;财务管理规范,实行按季财务公开、按股分红、二次返利。

进一步的措施

第9篇:农民合作社性质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的合作社;日韩模式;欧美模式;澳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是日韩、欧美、澳新三种模式。“日韩模式”,主要是发展壮大基层,以服务农业为主,县以上综合经营服务社会;“欧美模式”,主要是宽领域的综合发展,组织机构除按行政层次设置的系统管理机构外,还建立了各专业的全国组织系统;“澳新模式”,兼有“日韩模式”的特点,主要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制经营。

各国合作社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产生和发展的。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及其经营机制不同,各国合作社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与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直接的联系。各国合作社的共同点:

1、都是家庭生产基础上的专业合作;

2、农民完全自愿参与合作社的活动;

3、承认个人产权;

4、民有民营。

合作社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所选择的共同道路,也就是人类创造的共同财富。在学习借鉴中,有几方面内容值得深入思考:(一)合作社与社会的关系。“合作社可以给你帮助,你可以帮助合作社”,简明扼要说明了合作社与社会的关系,合作社既有唱主角的方面,也有做补充、配角的方面。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不仅为合作社社员提供多种服务,而且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合作社既可以在国内,又可以伸向世界,它是社会的一分子,社会需要它,它也需要社会;(二)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合作社是需要帮助的人通过联合获得最大帮助,是帮助比自己困难的人的一种方式,是合作者一起合作、一起发展的过程。合作社在处理与社员的关系方面号召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以增加合作社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三)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关系。合作社通过商业行为和社会行为提供有效服务与合作,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使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相结合,成为合作社成长和发展的力量源泉。

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我国合作社正发生着一系列深刻变化:

――从计划型合作社向市场型合作社转变。市场型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发达国家以及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社一般都属于这一类型。而我国合作社正从计划经济中脱胎出来,要建立市场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几十年来,我国的合作社长期运行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中,农副产品收购,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完全靠国家计划,收购和供应所需大部分资金靠拨款,脱离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加之几次把合作社升级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很大程度上疏远了同农民群众的关系。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离开农业,国民经济基础就不稳固;离开农民,农业就不可能得到较快发展。要使我国农业走向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国家的财力、物力无法充分满足需要,要加速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就必须重视合作社,特别是供销合作社的力量。通过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把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从计划型合作社转向市场型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从集体所有制向合作制转变。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一般是按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户和家庭农场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体制有利于农户和农场主关心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增加科技投资,采取先进技术发展农副业生产,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我国的合作社特别是供销合作社,过去一般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但由于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农村推行以后,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农民对发展合作经济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情况下,中央做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农民发展商品生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把生产加工、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可加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社员共有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享受利益。这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多种所有制的合作与发展,是以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为纽带的联合与合作。只有坚持合作制的合作社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从单一门类向多样化转变。从行业门类上看,国外合作社已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日本有中央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之分,德国有流通类、加工类、服务类和专业联合社之分;在基层更是形形,药剂师合作社、医生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交通合作社、电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葡萄酒合作社、嫁接合作社、搭架合作社,等等。巴西、加拿大合作社又有奶牛与乳品合作社。而我国合作社在组织和经营结构上基本是单一的,像消费合作社、建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仅仅是刚萌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突破了经营范围的限制,开始向综合经济体转变,尤其是第三产业,更应着重发展。

――从注重公共积累向实现共同致富转变。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合作社的直接目标是为社员群众谋利益,合作社的社员能够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我国合作社长期以来注重增加集体积累,较少注意社员群众的经济利益。结果,不仅影响了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切度,而且降低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在于农民从中得到了好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正是这个“剩下都是自己的”,激发了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生机和活力。我国供销合作社要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改革单纯注重集体积累,而忽视社员群众利益的做法,使社员从供销合作社获得直接的利益,创造社员共同富裕的生活,使社员拥护和支持供销合作社。

――从章程管理向法律治理转变。国外合作社大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治理合作社的。1852年英国最早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勤勉节俭社团法》。随之,各国合作社立法得到了广泛发展,德国颁布合作社法《关于购进和经营合作社的私人合法地位法》,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法国有《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美国有《农产品销售合作法》等,规范和治理着各国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建国初期,为使合作社尽快走上正轨,曾起草《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式颁布。党的以后的一系列有关集体企业的政策法规,因其调整规范的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合作社,所以这些立法难以归入合作社法之列,至今仍然由供销合作社的章程规范管理着各级合作社行为,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为此应尽快颁布我国《合作社法》。

总之,随着上述几个转变的加快,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日趋成熟,业务经营将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向系统化经营发展。不少商品的经营已经和正在形成纵横交错的一体化经营,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拓展;二是向专业化经营发展。以主要产品为基础,组织农民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力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三是向对外贸易发展。为与世界贸易接轨,向国际市场进军创造条件。

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如何推进我国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型的合作经济。纵观世界合作社,从产生、发展到目前,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这些经验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但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基本国情与这些国家又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经验,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行创新,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新模式、新框架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体制和机制;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合作社价值和原则;三是参与和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体现农民和社员根本利益;四是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借鉴国外合作社建设的经验,总结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可以概括为:实现“根本目标”,就是实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根本目标,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兴办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坚持“三为宗旨”,就是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在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发挥作用,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为发展农业、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做出贡献;遵循“三自原则”:一是自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自治。社务民主管理、领导班子民主选举、重大决策民主协商;三是自助。盈余除必要的积累外,按股分红、按交易量返还社员;落实“三项要求”:一是民有。入社农民在合作社中占有全部或部份产权;二是民管。由社员群众当家作主,把合作社的管理真正交给社员管理;三是民享。合作社的利益由社员分享,使社员真正成为重要受益者。

新阶段,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新模式、新框架的构建,是一个渐进过程,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现阶段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改造基层社

以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改造基层社,逐步把基层社建成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联合社。联合社的职能:一是按出资额行使出资人职能,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二是组织发展新的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三是按开放办社的原则,搞好与农产品加工类乡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调与乡镇政府、村委会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改造基层社,建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社要在系统内外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充分利用自身在资金、技术、设施、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与农民共同创办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社有资产入股、组织农民入社等形式兴办;可以依托现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引导农民自己组建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食品与日用工业品的连锁经营,在基层社兴办连锁超市和消费合作社,吸收城乡居民为社员,建成合作经济组织。在食品与日用工业品消费领域变与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单纯买卖关系为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通过发展化肥、农药的连锁经营在基层社兴办农资连锁超市和农资消费合作社。吸收农户入社,建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农资消费领域变与农民的单纯买卖关系为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基层社兴办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中,要尽量吸收农民参股,把市场建成合作制或股份制企业,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以发展龙头企业和企业制度创新改造社有企业

过去我国大部分供销合作社的社有企业不具备合作企业的性质,与一般企业没有大的区别。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一部分龙头企业按合作制原则运作,已经建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少数吸收专业合作社入股,建成了股份制企业,也具备了有中国特色合作企业的性质。在近年发展的食品、日用工业品和化肥农药的连锁经营中,由于把各级连锁超市建成了消费合作社,具备了合作企业的性质。其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农民还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有的为农民下订单,有的为农民让利,但多数还是买断制,这样的企业不具备合作企业的性质。还需要大力推进调整与改革:一是对社有企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把社有企业调整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二是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一部分建成合作制企业,直接吸收农户入股,按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运作。一部分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作社理事会和专业合作社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同时,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实现产权多元化;三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社有企业体制创新的核心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过去社有企业单一的投资结构,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企业间的联合,已不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社企不分,权责不明,既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不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彻底改变社有企业的现状,必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

三、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

1、社企职能分开。社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放和发展企业生产力的需要,也是理顺社企关系、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社企分开的思路改造联合社,最根本的一条是社企职能分开,联合社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只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对投入企业的社有资产进行监管。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明确到位的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而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同时,联合社作为投资者,也要搞好社有资产的运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调整和优化社有资产结构。

2、始终坚持开放办社。以开放办社来改造联合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扩大合作社发展领域。要打破行业、领域、城乡等各种界限,凡是能为弱小者服务的领域,如消费、住宅等,都可以发展合作社。在改造联合社过程中,各级联合社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吸纳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副产品加工型乡镇企业,农村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涉农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经纪人队伍,加合社,为其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双赢”。这是供销合作社打破封闭的组织体系,拓展自己发展空间的客观要求。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客观上也需要有一个联合组织为他们提供服务,这就为我们各级联合社充分发挥其功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必须彻底改变多年来联合社把重要精力放在直属企业经营上的做法,实现联合社职能的转变。

3、联合社职能在改革中加强。组织社有企业参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用现代营销方式发展新兴流通业态,在生产、流通、消费诸领域与农民和城乡居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

四、以发展现代营销方式改造经营网络

计划经济体制给供销合作社留下了庞大的队伍、宽广的网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网点设施陈旧、经营方式落后,传统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弊端使网络成为潜在的优势。必须推进现代经营方式,重构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在市场拓展中重铸“二次”辉煌。

1、在食品和日用工业品经营中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发展消费合作社,再造从中心城市到县城和小城镇的网络优势,有条件的向大村镇延伸。

2、在化肥、农药经营中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发展农资专业合作社,形成省总公司采配中心统一采购,分公司配送中心配送,基层农资连锁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农资营销网络。

3、在农产品购销、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出口方面,广泛推行制,扩大农产品购销和商品出口规模,规避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