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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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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制度

第1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一般规定。《安全生产法》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一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二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三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安全设备的一般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验。

4.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科技进步,使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有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即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各种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由于各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存在位置等差别很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实施重点监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有序,至关重要。《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了如下规定: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为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畅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针对一些不同单位、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法律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由此引发事故后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责任不明或者推卸责任的矛盾。为依法规范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是指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保障。由于无法可依,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非国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民事赔偿,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将人身安全保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工伤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最低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对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以最基本的经济补偿。因此,它的保险费率和相应的赔付保险金都比较低,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产需要。因此,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样既可以使他们得到经济补偿,又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负担。“”版权所有

第2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一、科学合理分解各项指标,力求保证措施到位。

年初,根据公司工作会、常任制党代表会、职代会及钢司发[2005]4号文件有关精神,我厂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层层分解各项责任制指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印发了《关于下达2005年攻关挖潜增效指标的通知》和《烧结厂2005年挖潜增效主要保证措施》(烧厂发[2005]8号),对各项责任制指标按照工序成本核算的原理,横向分解到科室,纵向分解到工段、班组、岗位和个人,并制订印发了《关于下达烧结厂财务预算的通知》(烧厂发[2005]2号)、《2005年烧结厂提质增量攻关实施方案》(烧厂发[2005]19号),明确了今年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攻方向,责任到人、考核到人,为实现全年生产经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立足“诚信”,开拓创新,深化“保铁”理念,确保生产经营取得新突破。

炼铁高炉“一大带五小”生产格局形成后,生产一直较为稳顺,生铁产量稳步提高,给我厂提出了质和量上更高的要求。为全面提高我厂全体员工的“保铁”意识,将“诚信”理念落到实处,我厂加大了教育力度,利用工作会、先代会、形势报告会、厂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大力宣讲“诚信保铁”,将打造“诚信烧结”作为今年我厂完成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头脑,紧紧围绕“保铁”这一核心来开展工作,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炼铁、一切服从炼铁、一切服务炼铁的诚信意识。从严制订及落实各项保铁措施,及时处理反馈炼铁及各部门对烧结厂提出的意见,分析处理我厂发生的各类影响炼铁生产的事故,努力提高产品实物质量,降低返矿率,提高成品率,确保高炉炉况稳顺,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烧结产能,使“诚信”二字落在实处,确保了生产经营的稳顺和健康发展。

一是在工艺控制上严格按章办事,工艺纪律进一步强化。

针对炼铁产量大幅升高,供矿问题矛盾突出的现状,我厂进一步细化了对工艺纪律和能源管理的责任考核。及时分析通报各类工艺违规事故,责任到人,考核到人。要求主管科室牵头,各工段自查自纠,加强工艺纪律整顿,强化工艺技术点检,稳定生产过程,努力改善入炉矿质量,加强生产协调组织,稳定水碳,稳定烧结过程,坚定不移地推行低水、低碳、厚料层烧结工艺,无条件地满足高炉对烧结矿和球团矿的需求,为炼铁高炉的稳顺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产品实物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实现了对炼铁生产的零影响。

二是强化设备管理,合理安排计划检修,确保烧结产能进一步释放。

今年制约烧结厂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是进入工序限制环节(产量供不应求)后如何有效提高作业率、降低设备故障停机率,尽可能满足炼铁质和量的需求。对此,我厂不等不靠,努力从自身挖掘潜能,对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两机(烧结机、翻车机)、两炉(2×8m2竖炉)、两仓(高料仓、成品仓)、两场(中和场、块矿场)及关键设备(主抽风机、圆筒、振动筛、翻车机、三烧进出料系统等)从严管理,制订了周密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事故管理办法、设备点巡检管理制度、计划检修管理考核办法、物资管理及考核办法、“四项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设备维修系统区域及职责范围划分,进一步强化了设备管理责任。抓住有利时机合理安排计划外检修,努力缩短事故抢修时间,落实点巡检职责,从严管理,加大隐患自查整改力度,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维修系统人员工作积极性。要求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设备控制与操作、维护知识,加强设备隐患、故障排查力度。加强备件与各类物资的管理,提高备件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降低检修、抢修、故障排除的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一季度,未发生一起大设备事故,设备作业率达95.57%,尤其是3月份40m2烧结机作业率超过97%,130m2、180m2烧结机作业率超95%,创历史最好水平,有力地保障了生产的稳顺进行。

由于措施得力,在全厂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烧结矿产量达111,6823吨,球团矿17,6865吨,产量连破历史最好记录。烧结矿合格率92.02%,球团矿合格率96.97%,碱度稳定率89.66%,烧结矿品位稳定率97.67%,确保了炼铁高炉对烧结矿质和量的需求。

三、从严管理,狠抓落实,攻关挖潜工作扎实有效。

2005年,涟钢生产规模历史性地跨上400万吨铁的台阶,通过对全年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的分析,我厂将攻关挖潜的目标锁定在提质增量上,印发了《烧结厂提质增量攻关实施方案》(烧厂发[2005]19号),明确了攻关时间、目标、组织机构、攻关措施和责任考核办法,在保证烧结矿、球团矿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挖掘烧结矿、球团矿产能成为实现全年成本降低额目标又一新的亮点。从强化生产组织与质量管理,提高竖炉、烧结机利用系数入手,广泛宣传发动,狠抓内部管理,加强设备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加大奖励考核力度,充分调动了全厂员工提质增量的积极性。制订了《2005年烧结厂污泥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烧厂发[2005]21号),重点抓好转炉污泥的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球团、二烧、三烧、中和场、备料工段的污泥利用项目,力争全年转炉污泥利用率达95%。切实加强对瓦斯灰、除尘灰和粗污泥的管理,积极研究和开发大高炉瓦斯泥利用的途径和方法。据统计,一季度累计配加转炉污泥16825吨,综合利废总量达51292t。及时合理调整配矿结构,加强了中和料场料堆取样检测工作,预配料取得了良好效果。

3月份,我厂加大攻关挖潜力度,大力开展对标挖潜工作。瞄准公司的目标,瞄准全国先进水平,通过强化管理考核,优化工艺操作与控制,严格原料进厂、出厂全过程管理,把好原料结算关,实施优化配矿,实现了节能降耗攻关工作的稳步提高,其中:含铁原料及熔剂降成本553.777万元。

四、创新管理,从严治企,形成规范的绩效考核模式。

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宽带薪酬,区间浮动”的原则,制订并印发了《烧结厂岗效工资管理办法》(烧厂发[2005]9号),以工作分析为基础,以岗位工资为主体,以组织的整体效益和岗位的工作绩效作为分配依据,充分体现岗位价值、劳动价值和市场价值。对岗位按管理类、技术类、生产操作(维护类)进行划分,进行分序列管理,对工资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员工个人的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严格与本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挂钩。制订并下发了《2005年烧结厂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烧厂发[2005]13号),加强内部分配管理,合理确定各工段、科室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以量化考核为主、定性评价考核为辅的原则,对全厂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均分为否决指标和挂钩指标两部分,所有单位及科室均以成本为中心,采取成本“分档否决”的经济责任制模式。将成本指标、安全环保、质量、能源、三大费用、作业率、绩效考核、诚信保铁等各项工作均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加大了单项奖总额,加大了效益奖提奖比例,员工工作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激发。厂党委印发了《烧结厂2005年班组经济核算责任考核办法》(烧党发[2005]4号),着力于“诚信保铁”大局,注重内部系统优化,大力实施全员节能降耗,为全面改善经济技术指标、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强化全员绩效管理,印发了《烧结厂2005年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烧厂发[2005]4号)、《烧结厂关键岗位实施尾数淘汰竞争上岗管理办法》(烧厂发[2005]5号)、《烧结厂基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及激励约束办法》(烧厂发[2005]11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全员绩效考核管理,真正发挥全员绩效考核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形成了全员动态竞争的良性循环。在绩效管理上,积极探索适应我厂实际和发展要求的新路子,严格执行公司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全厂员工进行按岗位分序列分线排名,并及时张榜公布,在月度排名的基础上,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综合排名并实行相应考核。要求各工段、科室根据员工的岗位性质、岗位特点制定考核指标和核定额度,根据员工完成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难度、工作环境、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所起的作用等关键指标正确评价员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量化指标,用数据、业绩、事实和结果说话,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定到个人,考核结果公开,并在当月工资中体现。经过一个季度的实施与完善,目前我厂全员绩效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

五、全员参与,精心组织,技改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2005年烧结厂技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原料场二期工程改造和实现280m2烧结机工程节点。一方面要确保公司提质增量,实现产钢425万吨、产铁400万吨、热轧薄板250万吨目标,烧结厂要确保产能实现最大化,生产组织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技改建设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新老系统交错等困难,确保原料场二期工程和280m2烧结机工程按期投产,技改与生产再度交织,困难重重。为此,我厂要求各职能科室和工段要积极配合烧结项目部工作,抽调一批精干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项目部工作,确保全员参与,保证了工程的顺利施工。截止3月份止,原料场二期工程已顺利实现工程节点,280m2烧结机工程场地平基完成总量的60%,挡土墙、主厂房桩基均实现工程节点,成品仓月底已投入生产,部分设备采购、监制计划已完成,预计4月上旬可完成场地平基和主厂房桩基工程。

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1、由于市场原因,进厂大宗原材料质和量均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烧结用含铁原料不仅品种多、成份很不稳定,有些品种不能满足烧结的要求,导致烧结矿化学成份波动大,物理质量也很难满足高炉的需要。烧结用熔剂不仅量保不住,造成频繁变料,而且几家供货单位质量水平不一致,给稳定烧结矿质量带来很大困难。在外部影响较大情况下,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高炉的需要。如:降低产量,加大成本投入,加强进厂原材料质量把关,提前制订应对措施,加强内部工艺控制,稳定烧结过程,加强员工的责任心,杜绝事故的发生等等。球团用含铁原料同样存在成份不稳定、杂物多、粒度达不到要求,给竖炉的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制约了产能的发挥,造成球团一季度欠产严重,特别是炉内结块处理非常困难,处理的时间很长,我们针对一季度球团的生产召开了几次分析会,制订了措施,希望公司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烧结用原材料质量的基本稳定,为烧结提质增产创造条件。

第3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  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4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measurement accuracy of a mass flow meter in polyethylene production. These factors include non-media factors such as installment, enviroment, maintenance, as well as media factors such as media pressure, density, viscosity, and two-fluid medium, etc. Based on production experiences, this paper also provides some solutions to improve mass flow meter measurement accuracy.

关键词: 质量;测量;精度;因素

Key words: quality;measurement;accuracy;factors

中图分类号:TQ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076-02

0 引言

质量流量计的工作原理就是根据科氏奥利力原理,也称为科氏力流量计,由传感器,变送器两部分组成。质量流量变送器有两根U型管或Ω型和E+H直管式,当流体流入流量管时被强制接受流量管的垂直运动,这将导致流量管的弯曲―科里奥利现象。安装在流量管两端的电磁信号检测器检测出振动产生的正弦波相位差,质量流量的大小由这两个信号的相位差来决定,当没有流体流过流量管时,流量管不产生弯曲,两边的电磁信号检测器的检测信号是同相的。而当有流体流经流量管的弯曲,这一相位差直接正比于流过的质量流量。质量流量计具有量程范围宽、量程比大、维护简单方便、具有高低压侧转换功能,还有自诊断等功能。质量流量计广泛用于化工重要流量参数的测量和计量。

1 质量流量计在聚乙烯生产中的流量控制应用

聚乙烯聚合生产是连续聚合反应,产量大,反应生产条件苛刻,FQ-261流量计用于测量进聚合反应釜的AT催化剂的流量属于主要控制点之一,波及后系统产品的质量。为了能够长期稳定的生产,这个关键部位的流量变送器FQ-261要求测量精度高,它能否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聚合反应的正常,要能够真实的反映测量值,准确的报警,故障率低,维护方便。

工艺要求乙烯为主物料,AT催化剂为辅助物料,乙烯与AT催化剂的比值是固定的,为了满足以上要求,要求对催化器AT的流量进行精确测量,固选用了精度较高的质量流量计。

2 影响测量精度的非介质因素

2.1 安装对测量精度的影响 聚乙烯生产中,有测量气相的介质,也有测液相介质的,也有测量水蒸气等特殊介质的,理论结合多年实践经验,要求气相变送器向上安装,液相变送器向下安装,蒸汽为水平45度向下安装并需在变送器前安装冷凝罐或隔离液。另外变送器的取压、压力、差压取压加装取压阀和三阀组及导淋阀。质量流量计的安装示意图见图1。

2.2 环境振动影响 质量流量计可以在振动环境下工作,但必须与振动隔离,例如与振动管间用柔性管连接和采用隔离振动的支撑架。但更应预防振动频率与质量流量计的工作频率或谐波频率相同。同一型号多台仪表串接安装或较接近地平行安装,尤其是装在同一支撑台架上,各质量流量计间工作频率振动会相互影响,引起异常振动。

2.3 管道应力影响 若连接流量传感器管道中心未对准、不平行或管道温度改变,管道应力会形成压力、拉力、或剪切力作用到质量流量计测量管间的对准,引起检测探头的不对称性,导致零点变动。质量流量计安装好后必须调零以消除或减小这一影响。

2.4 维护因素对测量的影响 质量流量计虽然精度较高,但也存在零点经常漂移问题,需要定期校准。测量蒸汽的质量流量计,在冬季,在室内校验流量计时,一定与现场安装位置保持一致,如果伴热与保温做的不到位,测量管路易结冰,冻坏膜头,在冬季日常维护中应加以重视。否则产生较大的零点误差。

3 影响测量精度的介质因素

3.1 流体粘度影响 基于科氏力的质量流量计虽有报告论及粘度影响测量精确度,但很少有试验数据,可测量液体粘度的范围很宽,并呈现良好的测量性能。在低流量时对流量测量值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液体粘度会改变系统的阻尼特性,从而影响零偏置。

3.2 流体密度影响 流体密度变化改变流量测量系统的质量,导致零点偏移。如果测量某一特定液体,从而使流量传感器的平衡发生变化,使用过程中的密度变化不大时,一般不存在问题,只要在实际使用的液体密度条件下调零即可。但有时候也会带来零点变动的附加误差,主要发生在一根管道上测量密度差别较大的几种液体的情况。

3.3 流体压力的影响 第一,考虑静压变化影响的程度。压力变化破坏测量管不对称的原零点偏置,同时影响测量管绷紧程度和布登效应的程度,对于高精确度仪表影响还是不能忽视的,当使用压力时和校准时相差甚大时,虽然仪表常数变动和零漂很小,但也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大口径仪表壁厚管径比校大,影响较大;小口径仪表壁厚管径比大,影响也较小。第二,考虑流体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

但在实际测量中,工艺生产过程中,压力,温度随季节、天气、环境等因素变化,例如该厂用的8KG蒸汽,对压力作自动修正是必不可少的。当压力波动达到10%时,测量误差竟达到5%~15%。

3.4 双相流体中异相含量影响 制造厂常称含有百分几体积比游离气体影响测量不大。当测量气泡小而分布均匀的液体,如冰淇淋和相似乳化液,影响可能是相对的。含气泡1%时有些型号无明显影响,有些型号误差为1%~2%,其中一台双直管式则高达10%~15%;含气泡10%时,误差普遍增加到15%~20%,个别型号高达80%。此外流体的压力、流速、粘度和气液混合方式的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测量含有少量固体的液体时,各类型质量流量计都有较高的信赖度。当固体含量较多或固体具有强磨蚀性或软固体(如食品汤汁中的蔬菜块),应选用单管直管型或串联双管型。因为如用并联双管型,分流器上有可能粘附异物或磨损导致改变两路分流量,产生误差;更为严重者如一路堵塞可能不被立即发现。

4 结束语

根据聚乙烯生产中的实际运行经验,对影响质量流量计的测量精度因素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安装、环境、维护等非介质因素对测量精度的影响,还有介质压力、密度、粘度、双流体等介质因素对测量精度的影响。对于非介质因素,要规范安装、改善环境、定期维护等措施加以改善测量精度。对于介质因素引起的精度降低,要通过压力、温度、粘度检测补偿措施加以改善。在以后的生产和维护过程中,对各个因素的定量数据加以收集、分析,以供改善测量精度之用。

参考文献:

[1]曹宇.浅析CNG加气机计量原理及影响计量的主要因素[J].天津燃气,2012,(3):26-29.

第5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状况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出了总体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原则、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条例》设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以及事故应急启动的机制。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同时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九条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6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7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年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严格把关”的原则,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以自查结果数字化、自纠过程痕迹化、监督管理智慧化为目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控制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三、主体责任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

(二)食品流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流通单位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换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且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量化等级标识。建立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索证索票齐全,按照食品外包装标识要求规范贮存,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开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年行动是国家总局在食品监管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负面清单,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2份,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1份本单位留存,1份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网格化监管,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结合实际,制定监管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强化核查,落实监管责任

各分局、相关科室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工作的核查力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核查工作。同时,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指导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核查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落实措施,确保自查到位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负面清单的内容,并签订承诺书。自查的要求和自查自纠制度,做到二个确保:一是确保自查结果数字化。严格按照要求,在自查结果数据栏中如实填写自查结果数据,数据真实有效,动态反映生产经营实际。二是确保自纠过程痕迹化。经营者要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纠工作,使自纠过程痕迹可查。

第8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县统一组织,部门分工负责,各类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整治主体,必须做到“四个全覆盖”(即“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全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主要负责人全覆盖、从业人员全覆盖”),实现“四个明显提高”(即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装备质量明显提高,有限空间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为化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地下管网、污水处理、电力、通信等行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

(一)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人防地下商业街)、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三、重点内容

(一)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有限空间进行确认并登记建档,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危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责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考试成绩等有关情况备查。特种作业人员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完善有限空间通风、检测、防护等安全设备。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快速检测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四)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对有限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要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强化和规范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问题发生。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

1、制订实施方案。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于11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

2、召开动员大会。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组织召开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将专项整治内容及要求传达到每个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12月12日前将动员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

3、全面调查摸底。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范围向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后,填写《有限空间汇总情况表》(附件2),于12月20日前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办汇总报市安办。

(二)教育培训,治理整改(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广泛教育培训。要将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内容,按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全覆盖的警示教育培训:5月份,县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培训;6月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和培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率必须达到100%。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时,要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及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编印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手册》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教育光盘”作为必培必考内容,培训后进行考试并存档备查,未参加培训的以及考试不合格的要补训补考。6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各乡镇(区)、各部门要组织本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宣传,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整治、全社会关注支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作氛围。

2、树立标杆企业。6月份,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情况,分行业选择1至2家基础较好的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典型单位,在专家全程指导下将其打造成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备完善、员工素质高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标杆单位,组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召开现场会,实施典型引路。

3、对标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表》(附件3),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相应能力的,要通过市场化服务方式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由技术服务机构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有限空间条件确认、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进行评估等。所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典型单位实施对标自查,全面提高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2015年8月底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检查表报监管部门备案。

4、开展装备普查。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5年8至9月期间,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以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装备及个体防护用品为重点的安全装备普查,对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装备的,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配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期满未按要求配备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5、健全管理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通风检测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作为承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健全的,标准化创建和复审不得通过。

6、组织专项执法。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贯穿始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6月份以后,全县组织安监、住建、工信、质监等部门,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整改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督导检查,全面总结(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督导检查。县安委办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督导,通过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情况,发现问题、完善举措、推动工作,同时反映出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及时进行总结。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5年11月18日前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办汇总报市安办。

3、实施年终考核。县安委办将专项整治情况列为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各地平时督查、执法及事故情况作为考核依据,以查企业代替查政府的方式,12月份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结束后对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进行打分评估,检查结果通报全县,并计入全年目标考核总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部门多,从业人员大都是体力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贫乏、安全意识差,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施救不当极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抓好有限空间专项整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住建、农业、工信、质监、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要经常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所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强化工作措施。有限空间作业涉及领域广,安全监管务艰巨。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确保专项整治目标务圆满完成。要实施多措并举,在抓好人员培训、专家指导、培树典型等正面引导工作的同时,对拒不整改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甚至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要选择典型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降低其诚信等级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区)、各部门要把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做到“三个结合”,即把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承诺制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坚持边查边改,又要着眼长远,实施标本兼治,推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完善安全设备,强化安全管理,努力构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推进有限空间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第9篇:生产经营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高效廉明执法”三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加大产业扶持;实行市场倒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目前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四大整治目标:一是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前店后场的经营单位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率达100%;小餐饮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达98%以上;经营摊点规范率达98%以上。二是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米、面等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率达85%以上;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添加剂率达100%;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执行率达100%;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率达98%以上。三是监管部门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建档率、添加剂使用的培训率均达100%。四是全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率为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a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经营点、餐饮服务单位、街头摊贩,以及涉及为上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违法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内容。

1.规范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流通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街头摊贩按《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附件1)要求管理。对达不到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又拒不整改或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准入要求但质量信誉较好,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当地乡(镇)和监管部门存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2.建立和执行食品原料、添加剂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散装馒头、油条、煎饼配料公示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等。

3.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的原辅材料符合基本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有关规定或标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陈化粮、过期食品等生产加工食品;产品包装标识规范,不进行虚假标注标识。此次专项整治,要把馒头中违法违规使用漂白剂、着色剂、膨松剂,油条中过量使用膨松剂,面条、饺子皮等使用硼酸、硼砂增筋,相关食品中超量使用甜味剂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全面整顿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4.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工设备、生产流程、存储运输等符合卫生及其它相关要求。

5.全面推广使用酵母以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馒头、煎饼;使用无铝配方技术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油条等工艺,提高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拉网式”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今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1.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本辖区、本环节的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动员部署,抓紧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方案。由县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做到有目标、有组织、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调查摸底。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单位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1.全面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突出整治重点。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五不准:不准未取得健康证、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脏、乱、差等不符合基本要求条件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加工;不准使用非食用原料作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准使用陈化粮等劣质原辅料或不合格食用油脂加工生产食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加强整治的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劳动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培训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并通过建立完善摊点规划设置、流动摊车辆统一配制等管理措施,扶持发展守法诚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优质的产品品牌。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专项整治期间,县食安办将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方案措施、整治成效等情况组织督查,督查结果列入全县食品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通报。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每月25日前要将本辖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治工作报表(附件2)报送县食安办;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组织查漏补缺,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的重要载体,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形成“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任务,明确整治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63号)及《县人民政府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2号)等文件精神,县食安办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县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各企业,以及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的专项整治;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各农贸市场、批发零售点、超市、商店、沿街专卖门店、前店后场经营点等的专项整治;县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各宾馆、饭店、小餐饮单位等的专项整治;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流动摊点的专项整治;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配合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食安办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加大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的整合力度,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协同整治作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共同推进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拓宽领域、丰富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实际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消费信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社会公德理念、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食品市场诚信建设,在全县营造起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监管的浓厚氛围。

附件:

1.县馒头、油条、煎饼等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件1:

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在县范围内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经营活动的摊点(下简称摊点),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一、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范围、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

二、场地周围环境清洁,与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距离20米以上。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销售设施,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器具,使用一次性卫生餐饮具或消毒餐饮具。

四、不得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置摊点。

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身份、健康证明、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及卫生等有关要求。

八、烹饪食品要保证新鲜、卫生,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确保食用安全。

九、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十、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食品不得着地存放,并与原料、半成品分开放置。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清洁无毒无害售货工具。

十二、流动摊点不得经营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