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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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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制度

第1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一、抓«*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的酒管方面的法律意识。使《条例》和《办法》真正得到规范的执行和有效的落实。一是举办二期酒类培训班,参加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县酒类批发商、宾馆、酒店、商场和超市的法人代表100多人。特别是对新办酒类批发证的批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辅导。切实增强了批发商的经营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大力宣传“酒法”,确定3月份为“酒法”宣传活动月。悬挂40幅宣传横幅;出动了宣传车,在县城和各乡镇巡回宣传;散发了1000多份宣传资料;“3.15”开展了假冒伪劣酒品的展示和酒类常识咨询活动,销毁了价值2万多元的假冒伪劣酒品。

二、领导重视,建立制度,确保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为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局领导十分重视,分管领导认真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扎实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和协调酒类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三、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规范酒类经营。一是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办证换证工作。今年自7月份以来,我们对全县所有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换证办证。根据市酒管科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对全县所有申办酒类批发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办理批发证的,给予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给予办理。二是完善酒类零售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及时备案登记。

四、严格执行《随附单》制,对《随附单》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把好流通渠道关。今年出台了《关于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地反映酒类购销动态。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和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第一手段,并规定凡是上架销售的酒品必须有《随附单》。确保市场上酒类商品经营的合法和来源的真实,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净化酒类经营市场。全年以市场检查为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一是严把酒类准入关。始终坚持“门打开、关把严”,凡是进入我县销售的酒类酒品,严格审查其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证件齐全的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酒类市场销售。对没有准入的酒类商品,一经查处,责令立即下停止销售;对“三无”产品禁止上市场销售。二是严查市场流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对查出贷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齐的酒品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全年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和“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每次执法检查,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共查处了假冒伪劣酒*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份。三是严厉整治散装酒类市场,开展了散装酒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散装酒市场清查,规定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三无”产品一律就地查封,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一是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二是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部分农村酒类经营户对《随附单》的制度的执行较差,未主动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酒类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二0一0年酒管工作设想:1、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2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3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一、领导重视,建立制度,确保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为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局领导十分重视,分管领导认真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扎实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和协调酒类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抓?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的酒管方面的法律意识。使《条例》和《办法》真正得到规范的执行和有效的落实。一是举办二期酒类培训班,参加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县酒类批发商、宾馆、酒店、商场和超市的法人代表100多人。特别是对新办酒类批发证的批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辅导。切实增强了批发商的经营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大力宣传“酒法”,确定3月份为“酒法”宣传活动月。悬挂40幅宣传横幅;出动了宣传车,在县城和各乡镇巡回宣传;散发了1000多份宣传资料;“3.15”开展了假冒伪劣酒品的展示和酒类常识咨询活动,销毁了价值2万多元的假冒伪劣酒品。

三、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规范酒类经营。一是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办证换证工作。今年自7月份以来,我们对全县所有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换证办证。根据市酒管科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对全县所有申办酒类批发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办理批发证的,给予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给予办理。二是完善酒类零售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及时备案登记。

四、严格执行《随附单》制度,对《随附单》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把好流通渠道关。今年出台了《关于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地反映酒类购销动态。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和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第一手段,并规定凡是上架销售的酒品必须有《随附单》。确保市场上酒类商品经营的合法和来源的真实,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净化酒类经营市场。全年以市场检查为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一是严把酒类准入关。始终坚持“门打开、关把严”,凡是进入我县销售的酒类酒品,严格审查其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证件齐全的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酒类市场销售。对没有准入的酒类商品,一经查处,责令立即下停止销售;对“三无”产品禁止上市场销售。二是严查市场流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对查出贷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齐的酒品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全年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和“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每次执法检查,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共查处了假冒伪劣酒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份。三是严厉整治散装酒类市场,开展了散装酒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散装酒市场清查,规定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三无”产品一律就地查封,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一是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二是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部分农村酒类经营户对《随附单》的制度的执行较差,未主动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酒类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年酒管工作设想:

1、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严格规范《随附单》的使用和管理,把好流通渠道关。

第4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酒类管流通市场监督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凡在我市境内已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于年12月1日前到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新办酒类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实行经营溯源制度。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经营者在零售酒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或小票。销售散装酒应在固定点贴标销售,不得流动销售。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等相关材料;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第5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酒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酒,扎实完善酒类质量安全体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秩序,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目标

1、坚持酒类经营许可证管理;2、进一步普及和规范《随附单》的使用;3、把好酒品入市关,确保酒品质量;4、搞好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秩序;5、抓好经营者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素质;6、扶持湘酒做大做强;7加强酒管队伍建设;8、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做好上级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坚持不懈抓好舆论宣传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改善酒管工作环境。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酒管法规、酒管动态、酒类消费知识宣传。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搞好“3.15”宣传活动。2、搞好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向《邵阳酒管》,相关报纸、网站投稿;向《邵阳酒管》投稿全年不少于20篇。3、做好日常宣传工作。4、继续搞好《邵阳县酒管信息网》建设,及时上传和更新信息。5、继续办好《芙荑酒管》简讯。6、办好酒类经营者业务培训班。

(二)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坚持酒类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格依照《办法》、《条例》及两个“规范”的要求,严把批发、零售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酒类批发、零售店,不予办理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三)攻坚克难,深化《随附单》制度,确保市场流通的酒类商品质量。加大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和《随附单》使用不规范的检查与处罚力度。使酒类经营者做到购进酒类商品100%有《随附单》,批发商销售酒类商品100%开具《随附单》;且做到票据填写规范,保存完好。

(四)狠抓市场监管,使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一是日常勤检查,多收集、了解市场信息。每季度对全县酒类市场的检查在一次以上。二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障酒类消费安全。春节、端午、中秋、国庆期间与食安会、公安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力争全年联合执法不少于4次。对制售假劣酒等非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屡教不改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在有关媒体和《芙荑酒管》上曝光。

(五)加大对地方酒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又快又好发展。坚持义务当好“五员”,一如既往地大力宣传推介地方酒类产品,重点扶持湘窖酒业、百惠啤酒、金台酒业做大做强,为其解决经营中的难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六)狠抓加强酒管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创建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酒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文明、勇于开拓、乐于奉献的一流执法队伍;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文明执法、人性执法。

四、时间安排

一季度: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对酒类市场开展全面检查和打假行动,确保春节饮酒安全,同时对节后市场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与卫生监督、疾控中心等部门联手,开展打击酒类非法添加剂专项行动,对散酒进行抽样检验。ƒ开好批发商会议,总结上年度酒管工作、部署新年酒管工作,宣传地方酒业及其产品。④搞好为第二批“放心酒工程示范店”授牌仪式。

二季度:对酒品进行全面质量审验,证照和有关资料不齐或质量不合格的酒品,一律禁止销售;‚与药监局联手对县城药店的酒品进行专项检查;ƒ开展“五一”、端阳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制售假劣酒和不执行随附单的不法行为。④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⑤做好打击酒类非法添加剂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

第6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经过各级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多年的努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酒类流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初步建立。但是,酒类市场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流通秩序有待规范、流通监管有待加强、监管手段有待完善。为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既是保障

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最近,《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8]134号)明确要求“加强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

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各地要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

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管理水平,继续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深处、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酒类流通法制化管理、规范化建

设的重大进展。落实好《办法》,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手段。《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

,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管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各项工作,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

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活动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可。各地要认真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

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办理和变更、随附单的发放和管理等工作,适时推进随附单使用电子化,努力提

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率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的使用率。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

登记(或许可)和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等的专项检查,对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许可),未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要依据《办

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要积极推动酒类管理立法工作,商务部将开展实地调研,积极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尽快立法,各

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和财政上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各地要以备案登记制度(或许可证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为基础,建立监测制度,全面、定期地调查本地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

、规模,酒类商品的销量、销售额等行业数据,对部分大型流通企业要进行重点监测。各地要根据掌握的行业情况,认真做好本地酒类流通行业的规划和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引导本地酒类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作为

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以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情况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

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酒类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力量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酒类企业开展酒类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到达标酒类企业采购和购买酒类

商品,有效扶持合法达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规范酒类流通渠道,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酒类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素质是提升酒类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要加强对酒类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培训,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做到守法

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形式要因地而宜,灵活多样。

第7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一、整治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真正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的两项制度,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酒类产品和酒类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全县酒类流通市场经营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地域:县城、乡镇所在地

(二)重点场所:酒类批发企业、重点零售企业、重点酒类消费场所

(三)重点行为:不按规定使用随附单和不按规定建立购销台帐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三、整治时间

从4月15日起到6月15日止,集中两个月的时间开展酒类流通市场整治活动。

四、部门职责

由县商贸部门牵头,搞好协调,组织人员队伍,调备车辆,搞好保障服务。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

集中检查落实随附单、购销台帐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全面展开整治行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责令停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扣违法违规经营酒类产品,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经济处罚,并向社会曝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商务主管部门:搞好备案登记、随附单发放,严厉查处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落实中违规行为,协助各部门把好广告宣传审核关口。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特别是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敦促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许可。质监部门:根据职能,加强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打击假冒名牌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查餐饮行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具备卫生资质。

食品药监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加强对酒类管理执法力度,加大对妨碍公务执法行为的打击,严厉查处酒类流通中制假售假的大案要案。

文化部门:加大酒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公告酒类管理成果,把握舆论导向,增强经营者守法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辨别能力。

各职能部门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还必须依据各自职能从不同角度加大酒类流通日常监管力度,相互配合,相互影响,扩大整治成果。

酒类管理整治活动办公室根据集中整治和各职能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认真进行分析,总结联动整治经验,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酒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第8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一、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商贸服务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一年来。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服务企业的动身点,不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根据我区商贸企业的特点和市场大区的区位要求,从落实依法行政的高度动身,相继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全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局职能主要抓好全区再生资源企业和流通领域酒类登记的事后备案工作,针对这一领域的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结合点多、面广的实际,深入向企业和经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受到较好的效果。组织再生资源企业负责人和780名流动收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再生资源和酒类备案工作方面未发生违规现象,受到企业和经营者的好评。

二、围绕职能。做依法行政工作的先锋

年初,一是扎实搞好酒类备案登记。去年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会同工商、卫生、质监和所属镇街对全区经营酒类经营者进行了调查摸底,并依托工商3月份的年检,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落实了备案检查制度,目前全区共有酒类经营者1051人,完成备案登记1061人,登记率达101%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同时,重大节日来临前,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市场大检查,确保了流通环节酒类安全。

对“一绕一线”沿线再生资源站点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二是扎实有效开展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备案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督促5家有照企业进行了搬迁,组织工商、属地政府对5家无照站点进行了取缔。整治中,始终以依法行政为出发点,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调查摸底,上门服务,联合执法等手段按期完成了整治任务。一年来,共对3家企业办理了行政备案,满意率达100%

食品平安隐患大的实际,三是扎实开展食品平安大整治。针对我区地处城乡。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文晖桥东、石桥路旁不洁卤味和未检猪肉采取重拳反击,联合相关部门共采取6次集中行动,尤其在国庆期间,每周进行一次巡查,确保了国庆期间流通环节肉类食品的平安。一年来,共开展了各类检查32次,查没未检猪肉近7吨,不洁卤味2.5吨,净化了市场秩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

三、完善制度。确保依法行政顺利实施

第9篇:酒类经营制度范文

一、依法行政工作围绕职能,履行职责

一是扎实有效开展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备案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一绕一线”沿线再生资源站点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督促5家有照企业进行了搬迁,组织工商、属地政府对5家无照站点进行了取缔。整治中,我们始终以依法行政为出发点,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调查摸底,上门服务,联合执法等手段按期完成了整治任务。一年来,共对3家企业办理了行政备案,满意率达100%。

二是扎实搞好酒类备案登记。在*年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年初,我们会同工商、卫生、质监和所属镇街对全区经营酒类经营者进行了调查摸底,并依托工商3月份的年检,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落实了备案检查制度,目前全区共有酒类经营者1051人,完成备案登记1061人,登记率达101%,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同时,在重大节日来临前,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市场大检查,确保了流通环节酒类安全。

三是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大整治。针对我区地处城乡,食品安全隐患大的实际,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文晖桥东、石桥路旁不洁卤味和未检猪肉采取重拳出击,联合相关部门共采取6次集中行动,尤其在国庆期间,我们每周进行一次巡查,确保了国庆期间流通环节肉类食品的安全。一年来,我们共开展了各类检查32次,查没未检猪肉近7吨,不洁卤味2.5吨,净化了市场秩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来源于:

二、加强学习,强化领导,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年来,我们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商贸服务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服务企业的出发点,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根据我区商贸企业的特点和市场大区的区位要求,从落实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相继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全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局职能主要抓好全区再生资源企业和流通领域酒类登记的事后备案工作,针对这一领域的特点,我们在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结合点多、面广的实际,深入向企业和经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受到了较好的效果。一年来,我们组织再生资源企业负责人和780名流动收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一年来,在再生资源和酒类备案工作方面未发生违规现象,受到了企业和经营者的好评。来源于:

三、完善制度,明确职责,确保依法行政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