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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释放出来的这些信号表明,基于粮食安全的战略定位,2014年乃至今后较长时间内,一方面支农、惠农的政策力度会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农业与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必将加速,农业与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将发生巨大转变,农业经营主体将转型为以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为主的新型规模经营者,由此,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在所难免,面对这些变化以及支农、惠农力度的不断增强,农村金融发展也必将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机遇
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会引致更多的金融需求,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让“农民成为体面职业”,核心就是要提升农业的产业回报率,由此将吸引更多的资源,包括金融资源留在农村、流向农村。同时,提升农业的产业回报率,需要在保持家庭承包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不断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更多的金融支持,农村金融需求更趋旺盛。加之“帮助3个‘1亿’”落户城镇的新型城镇化目标的明确,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各种新的金融需求也将不断产生,基于需求的引致,农村金融必将获得较大发展。
农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将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巨大的潜在客户群体。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要求十分迫切。事实上,近年来各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家庭承包主体地位不能变”,这与发展规模化经营并不矛盾,恰恰说明在保护农民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推动农业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路径日益清晰。可以预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出现,并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扮演主导角色。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这些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将成为巨大的潜在客户群体。
农村金融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将为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拓展提供机遇。
新型规模经营是一种基于市场需求的生产性经营活动,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将表现出更趋多元化的特征,除存款、信贷需求之外,还会有结算、保险、理财等金融需求,这为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金融需求的快速增加将对农村金融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提出新要求。
事实上,为解决农村领域内长期存在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农村金融领域内的改革与创新从未停止过,也由此推动了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但是总体而言,农村金融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均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的发展,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粮食安全战略”下,随着政府强农富农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需求将快速增加,这必将对农村金融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提出新要求,这也将是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
随着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以及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来源及表现形式与传统农业状态下已经有了显著区别。传统农户的生产性信贷需求已经相对较少,更多的需求表现为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经营性信贷需求,以及除此之外的结算、保险、理财等金融需求。而城镇化的发展也将带来进城农户购房、经营、消费等信贷需求及投资、理财等金融需求。面对日益多元的金融需求,如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是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巨大挑战。
信贷需求的多样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新的创新要求。与传统农业经营下的小额度、季节性、短期资金需求不同,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信贷需求的规模明显上升,信贷需求的额度大幅提高。而且为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需要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引入诸如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等经营方式,这些均需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一定数量的先进农业机械。由此,信贷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在规模经营下,经营者既有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如每年的土地流转费用、生产资料费用支出、雇佣员工的工资性支出等)需求,也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等大额、长期的资金需求。这就为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需要创新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以适应新产生的多样化信贷需求,尤其是创新针对家庭农场、合作社的信贷产品。
二是要通过创新来突破在农村地区缺乏传统抵押担保物的困境,使农村地区各种“沉睡”的财产标的能够撬动金融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三是与信贷产品的创新相联系,农村金融机构还需要在网点布局、业务模式、运行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做出调整与创新,以适应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如何构建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仍是难题。支农惠农措施的不断加强与农业产业回报的提升,将使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和农村领域,商业资本和其他产业资本将会越来越多地进入农村和农业领域,这无疑会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实力,提高其承贷能力。然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业经营的固有风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风险。首先是自然风险。其具有无法准确预测、很难事中控制及受灾损失严重的特点,特别在遭受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设备往往毁损严重,农产品出现大幅欠收、减产,甚至绝收,大量前期投入化为乌有。其次是市场风险。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产品需求弹性小、产品差异性小等原因,使得农产品生产者容易共同面临供给相对过剩或供给不足的局面,造成市场价格波动巨大,当风险一旦产生,其遭受的损失也会更大。因此,如何构建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仍是难题。
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国内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理论的分析和实证的检验。
对外资银行进入与东道国经济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目前未能达成一致。一类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可能促进东道国的资本积累和资本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东道国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可能将别国的经济衰退或危机输入东道国;当东道国面临经济困难时,外资银行可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谈儒勇等(2005)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可以调和的,而调和的关键在于外资银行的进入是否适度以及东道国是否具备相应的银行开放条件。我们认为,两类观点对我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银行业低效率运行的现实需要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则需要用精巧的制度设计来规避,新近颁布和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将在后面具体阐述。对于外资入股东道国银行这一特殊途径,巴曙松(2006)认为,外资入股给东道国银行业带来了利益共享者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共担者,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
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检验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经济金融稳定性影响等方面。在银行业效率方面,Levine(2003)运用47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对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多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利差收入较大,银行效率较低;Claessens(2001)运用80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提高会显著减少银行的税前利润和日常开支;Denizer(2000)关于土耳其银行业和Barajas(2000)关于哥伦比亚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家个案分析则证实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利差收入和提高贷款质量。以上实证研究均得到相同的结论,即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提高东道国银行业的效率。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与其开放度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又和效率成正比。
在东道国经济稳定性方面,实证研究的结论同理论研究一样,存在分歧。Demirguc-Kunt等(1998)研究发现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得出外资银行进入容易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结论。另一类观点则支持外资银行的进入,Barth等(2001)研究发现在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少的国家,货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叶欣等(2004)研究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将显著降低东道国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巴曙松(2006)提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富效率的金融体系往往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融体系,而大部分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前都曾采取了排斥和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金融法规和政策,危机后则加快金融重组步伐,更大程度地开放了金融体系,比如日本、韩国、墨西哥和阿根廷。
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路径选择及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即法人机构;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以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中国加入WTO以来,入股中资银行的方式逐渐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乃至追捧;而法人机构的设立在入世过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最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将迅速增加。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与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开放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策略,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由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与股权合作,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中资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仅2005年就有10家中资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3家对我国银行业举足轻重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掀起外资入股的新一轮浪潮。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最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顺应该政策的指导,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设立法人机构的申请,目前已有9家经过批准,可以预测“法人导向”原则将有力地促进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独资银行。
与此相应,外资银行进入路径的不同选择也以不同程度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发展和安全。外资银行以设立机构进入中国的方式比较而言,设立法人机构比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不仅加大监管难度,而且容易引入国际金融风险。首先,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资金的调度受境外总行的影响,我国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其次,由于其母行在境外,我国监管当局对其母行的风险难以监测和控制。一旦外资银行母行发生危机,风险会马上波及到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我国存款人债权的保障和清偿无法得到优先考虑。第三,外资银行是一个国家资金进出的重要渠道,其分支机构资金调度由境外的母行控制,可能成为大规模投机资金进出我国的通道,也可能在国内金融危机初显时抽逃资金进一步加剧危机,出现拉美和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情形。相比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外资银行设立法人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对金融稳定有利。首先,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我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来监管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由于受母行经营的影响小,法人银行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因此从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有所限制,或引导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法人机构转变。我国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银行业,同时开始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制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所带来的风险,在全面开放银行的同时又有力维护了我国的金融稳定。
而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金融的侵蚀上。2005年以来中资银行加快引资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建行、中行和工行这三家大型国有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引发了关于金融安全的大规模争论。许多学者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表示担忧,主要就是担忧我国金融的丧失。在我国,直接金融不甚发达,经济体系的资金配置依赖着银行业。银行业的丧失,等于丧失经济体系资金配置权,将严重危害经济。因此对金融的强调意义重大,然而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控制地位,而且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仍比较严格,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外资尚无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资银行,金融仍牢牢地掌握在我国手中。
三、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安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1.中国金融安全的关键:宏观与微观的区别。
金融安全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指的是通过金融系统的健康和富有效率的经营,保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是一国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吴晓灵,2006)。金融安全从微观上讲是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不因个别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系统性挤兑风险。微观意义上的金融安全是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服务的,对金融安全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个银行或者局部市场的层面。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在整个金融体系概念上理解金融安全这个问题。因此看待我国的金融安全不应当只关注单个银行的存亡或计较于中资银行股权是否被贱卖,而是应当考虑如何利用金融业开放与外资银行互利合作,建设一个富有效率、有力支持稳健的金融体系,建立反应迅速、运转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从宏观层面理解金融安全,以整体眼光看待中国目前的金融安全与银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体制和观念落后、低效率配置资金、持续浪费公众资金、制造高额不良贷款、危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银行体系。建设安全、稳定和有效的银行业体系,提高其竞争力,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目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回报和资金配置效率,将资金投放到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和企业,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外资银行进入有利于提升整体行业效率以促进金融安全。
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既有外部冲击,又有金融体系不健康的内因,建设健康的金融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不论是设立机构还是入股中资银行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金融稳定。如前文所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银行体系的低效运行及其制造的大量不良贷款,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是建设富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扩张主要通过竞争和示范这两种方式促进中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都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给中资银行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他们反思、学习、变革和完善;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则是直接地为被入股银行带来先进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理念。在竞争和学习中,在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中资银行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放到更具有生产力的企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
3.入世前后中国金融安全状况的比较。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入世5年来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扩张和入股中资银行步伐的加快,并未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明显的威胁,反而加速中资银行的改革,而且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中资银行的改革,银行业整体向着更具效率、更加稳定的方向进步。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我国金融安全进行了全面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金融总体稳定,2005年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明显增强。”王元龙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课题中,也对我国金融安全做出了“金融基本稳定;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金融运行平稳”的总体评价。总之,外资银行的进入与扩张,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但我国通过金融政策的规定和引导,规避了很大一部分风险。而且瑕不掩玉,外资的进入通过竞争和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了中资银行改变落后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促进了整个银行体系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我国构建稳健的银行体系注入强心剂,促进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也势不可挡。
我们不难发现,在宏观上突飞猛进、超常规地引入外资,而不注重基础制度和结构的改革,不注重监管的加强,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可能是危机四伏的。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外资银行进入,特别是外资股权并购银行的行为进行政府管制。因此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坚定地开放银行业,在微观上继续鼓励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在宏观上控制外资进入的比例和节奏,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新晨
1.微观层面上继续鼓励外资银行的进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开放不可逆转,而且中国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过度封闭的金融保护主义会造成资金配置效率的低下,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不安全。从目前来看,外资入股比单纯的引入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示范效应更加明显,对于促进中资银行改革的效率更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要坚定地推进银行业的开放,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促进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2.宏观层面上警惕丧失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从国际经验出发,东南亚和拉美的一些国家过快推进银行业外资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教训不能忽视,我国在推进银行业开放的同时必须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首先,加快中资银行的改革,促进其市场化运作,成为自负盈亏、自负其责、高效运转的商业银行;其次,监测并关注在华设置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母行的经营动向,防止国际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第三,监测并限制国外战略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及时逐个评估国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银行改革是否发挥了应当发挥的作用,并据此决定国外投资者能否入股其它中资银行或者扩张其股份比例;第四,继续控制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比例上限;最后,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国内投资者,鼓励其投资中资银行业。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如何超越“贱卖”的争论与分歧?[J].dcotor-,2006
[2]谈儒勇,丁桂菊.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研究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5)
[3]吴晓灵.在开放中发展中国金融业[Z].,2006
[4]叶欣,冯宗宪.外资银行进入对本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J].世界经济,2004,(1)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体系;开放
所谓金融安全,指一国金融体系能够抵御和化解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各种风险威胁及利益侵害,保证金融功能正常发挥、金融秩序稳定运行的一种状态。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资本流动加速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任何国家的经济都已不可能固步自封和封闭式循环,对外已成为当代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在各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一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往往超越政治安全、军事安全而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因此,在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条件下,确保民族金融安全,已成为我国现在必须着手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依照人世时的承诺更大限度地向外资开放,资本的自由流动给我国经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金融安全问题在全面开放的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我国金融业现状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领域产生了一些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形成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一)银行体系中存在巨额不良贷款
在国有企业资金从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在20余年时间内一直在扶持国有企业发展、保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发挥着所谓“第二财政”的作用。多年来,信贷资金财政化形成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供血机制”维持着一种货币不断向私人部门漏出的低效循环。尽管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信贷质量管理,但不良资产仍然有增无减。
(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当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多数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及作为金融发展和安全所依赖的微观主体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不尽如人意,还没有建立起权、责、利相统一的现代企业制度,存在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缺乏,中小企业也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
(三)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中,银行的商业目标与政府干预存在矛盾
一方面,银行作为市场中的盈利性企业,要兼顾自身利益和承担风险,但政府的过度干预使银行仍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政府的意志,为实现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提供无节制的资金帮助和支持,使银行的业务活动偏离了作为商业银行的目标和业务原则;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又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性,将银行经营中的商业性风险转嫁给了政府。
(四)金融监管与法制还不能适应金融安全的需要
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等都与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存在差距。同时,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不够完善,与我国的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些政策的调控还过多依赖行政手段。
此外,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也不尽如人意,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非常不理想,存在大量的违规行为,且金融机构间存在很强的连带关系,使金融体系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日本确保金融安全的对策措施
近年来,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因不良债权问题而引发的金融体系动荡,摆脱经济持续低迷的状况,为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支持,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以保证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
(一)合理的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
银行业的公共性不单是维持信用秩序和保护存款者,在银行的资金供给方面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这种资金的社会分配,有着依照市场原理决不能实现的特性,在泡沫经济时期,金融机构将获得最大收益为经营目标,对房地产、股票等以投机为目的的资金进行积极贷款。但是,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金融机构不但没有获得收益,连本金也无法确保收回,变成“不良”资产。因此,泡沫经济时期银行的行动已经证明,听任银行的自主性是绝对实现不了公共性这个目的,深感危机的日本大藏省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定性”为出发点,改变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保护策略,对金融稳定性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改革,通过金融管制和监管等稳定性政策,防止金融体系出现混乱。具体为:
首先,降低中央银行贴现率。中央银行贴现率下调的结果是,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借款利率负担直接向下压,存款利率一律下调,在尚未波及到贷款利率的时间滞差当中,确保了存贷款差额利润,为改善业务收益做出了巨大“贡献”。
其次,明确自有资本比率,实施分类监管。日本政府以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为目标,了“早期纠正措施”,对从1998年4月起达不到自有资本比率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改善。当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度达不到标准时,可以向内阁府直属金融再生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由政府出面通过设立过渡银行的方式,帮助剥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公开向市场出售。在分类监管方面,日本着手建立了以自有资本比率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管体系,使得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实现动态化、预警化、差别化。日本的证券监管机构密切监管日本的证券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促使其保持在一定水平,如果这个比例降到一定程度,就及时介入,避免在十分被动的资不抵债情况下再介入,成本过高。
再次,推行由大藏省倡导的合并、改组计划以及与此相应的财政资金救济金融机构策略。1994年2月,大藏省明确指出,如果金融机构在长期的经营战略中选择合并时,“政府会尽可能进行支援、协助”,并且以“维持信用秩序”的观点出发,进行适当地指导、帮助,对经营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政府明确表示将积极推选包含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在内的合并措施。
(二)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到日本,至使银行坏账达100兆日元,证券公司和银行纷纷倒闭,日本金融系统出现激烈的动荡,金融秩序和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从1997年开始,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形成了以金融厅为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厅现已成为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并逐步走向了金融监管的良性循环。
日本政府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银行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债权人、
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为此,日本金融厅出台了金融监管的新措施:加强财务分析,及时掌握银行经营风险;实行同步检查。加大金融集团监管力度;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
(三)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保障体系及危机应对措施
常规的保障对策包括中央银行因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而实施的“最后贷款人(LLR)”政策、存款保险制度和其他事后救济措施。日本于1971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严重的通货紧缩迫使日本政府将存款保险偿付上限额扩大到全额保障,政府尽量促使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更为优良的机构合并,消除危机隐患。面对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1999年2月日本银行把银行间市场隔夜拆借利率诱导目标从0.5%降低到零,实行了史无前例的“零利率政策”,此后日本的短期利率长期处于零水平。现在日本的“零利率”环境不仅使日本国债价格保持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日本的资产价格,从而缓解了日本经济危机的爆发,稳定了市场心理。
三、对我国保障金融安全的启示
(一)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
一方面,国有银行必须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式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规范民营经济机构,建立金融业竞争体制,培育金融业规模竞争力,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金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部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对金融运行进行调节,使金融机构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二)加强金融业的综合监管
首先,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的监管规章和标准,并对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切实做到监管者有法可依,经营者有章可循。其次,各级金融监管委员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此外,应建立对金融机构的评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个金融机构的不同等级,强化金融机构自身对经营风险程度的识别,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及资信透明度。
(三)对资本流动实施有效调控和监督
金融对外开放和放开资本项目必须适时、稳妥、有序,优化外资结构,把握合理投向,严格控制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减少其可能获利的机会,跟踪监测外债风险指标,严格确认境外发债主体的资格,加强对境外机构借用中长期外国贷款的管理,同时相应地建立国家偿债基金等,以有效预防突发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信息化背景 金融安全 金融法体系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发展状况
目前,互联网技术的集中体现就是云计算和大数据,然后进一步加快与金融业的融合步伐,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体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没有一个确定的和唯一的标准,金融界的学者各执一词,不同的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至今人们对其的定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基于信息化背景下的网络金融业来说,为了适应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步伐,金融活动衍生出了很多其他的功能,如信息挖掘、信息存储、在线支付等。
信息化背景下,互联网思维逐渐与金融行业各领域融合起来,削弱了金融中介的优势地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业不断扩展出新的业务,受信息化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快速发展,加上各种金融资金的注入,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
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活动中的安全,即确保金融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金融安全问题是金融领域发展的主要矛盾。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三者并存,密切相关。金融风险越高意味着回报可能越高,因此会吸引有很多人投身金融业。提高金融业的安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问题是关系社会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涉及国家安定和人民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大作用。
金融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机率,所以其发生就有一定的隐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发生,将会导致金融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说对金融风险的保障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安全并不是稳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变化中的。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影响因素
金融安全问题每一个国家经济健康运行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国家金融安全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个是内因,即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顺势不断发展。如果对金融风险的管理达不到预期的要求,那么金融市场稳定性低,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并影响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另一个是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世界各国的经济“捆绑”在了一起。每个国家的经济危机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所以中国的经济也会受到波及。因此,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定,有必要完善金融体系,使金融体系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有如下两点。
1.内在因素
金融安全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一个国家如果经济实力雄厚,就会对国际舞台产生巨大影响,对金融安全问题就会有深刻的见解。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它将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利用国家的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金融危机。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扩大金融危机,尽量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家造成的破坏。金融体系是金融安全的理论保障。只有当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地进入金融体系时,我们才能准确理解金融安全问题,避免金融危机等金融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2.外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中的金融地位。一个国家经济和国力强盛,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它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从而影响市场结构。最重要的是当出现金融危机时,可以动员更多的国际资源进行金融监管,从而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同时,为了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受到其他国家的制约,在政策制定方面也会更加国际化,更注重稳定性。同时,由于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高地位,其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很强。当其他国家出现财务问题时,它们对自己国家的财政影响将大大减少,从而确保本国的金融安全。
三、信息化背景下我国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他们的有限理性或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的扭曲,将他们与投资者区分开来,并向他们提供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这也导致了主要金融法的重构。
金融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是由于金融主体的不同。而金融法的主体包括四类:“金融客户、专业投资者、金融服务提供商和金融管理者”。在这四个主体中,金融客户是最需要被关注的,因 策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所以就应该想方设法安定市为他们是最重要的客户。他们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具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和后备资源,能否为客户做好优质的服务,决定这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的服务者就是为他们服务的。金融主管帮助维护市场秩序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另外,金融法规的变化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金融主体结构的变化。在对金融主体的形成和构造过程中,要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和关照,这也明显地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对等关系,这不仅说明了金融法规制度主体的转变,也表明金融法律关系在金融法规制度基础上的重构是不可避免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定就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这种关系的规定了社会活动中各主体的行为规范,为行为提供了限制和准则,以维护市场的安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与特定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不匹配,它在不断解决新问题的情况下,仍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和矛盾。
金融法的作用就是用来规范金融市场贸易中的主体及其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并通过其他途径促进法律关系的重构。一方面,通过在私法法律关系中整合财政监督和政府监管的工具和方法,实现了金融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在监管和金融立法中将私法中的消费者进行目标定位保护,并通过转变金融监管和调控手段,实现金融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
四、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思路
(一)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八字政策:标准,一致,快速和严格。这里提到的规范,体现在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中,指的就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完善新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业的活动和行为;稳定性反映在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对金融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对相关部门严格要求并予以特别关注,依法对待,依法行事。消费者应严格遵守财务规则,努力实现金融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互惠互利,赚取利润。
(二)坚持分业经营,发挥防火墙作用
实施独立运营的概念,在资本市场与银行系统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有效防范和控制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对新出现的危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鉴于此,四大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行业应坚持发挥枢纽作用,并增加防火墙,以实现行业内的可持续的运营和增长。
(三)实现金融创新,完善法律规制
金融创新有利有弊。在创新方面,金融业总体上与其他行业相同,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经之路就是开放思想,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我们总结了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即必须重视创新,发现创新过程的本质,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与创新相关的风险。
(四)坚持一行三会分工配合的监管体制
加强监督,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预防和控制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实践证明,中央针对金融行业出台的监管政策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所以就应该想方设法安定市场环境,以为国家的发展和人名的幸福谋福利。
(五)对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进行有力监管
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出现了发展缓慢的迹象,全球金融市场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国内市场也面临着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持国民经济和金融安全也更加困难。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监管和宏观控制,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战略,以加强对跨界资本流动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我们还必须防止和减少使用贸易、商业信贷和其他手段将套利投资资金转移到跨境外。我们需要加强外币收入和合资企业支付的管理标准,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特别是贸易协定和信贷管理。
五、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的范畴内,防治金融风险是一项艰辛且漫长的工作,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我们还需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开展市场调查,要及时发现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标准化发展。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和谐,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让每个为金融行业服务的工作者都形成强烈的职业责任感。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
专注于创建先进和兼容的金融文化,简化金融市场中不同的金融活动和行为,并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法律,创建法律金融文化。风险管理包括合规性和不合规性,这是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规意味着建立适当的运营机制,使专业和独立的监管机构更加合适,并建立一个集识别,评估和测试于一体的管理系统。
(三)金融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就需要有一个合适且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应该是一个具有良好主体的法律体系,能够实现自由化运作,并能够根据世界发展趋势进行严格调整。在这个体系中,金融主体的法律是根本,同时包括许多其他的法律分支。
(四)加强金融安全的立法
我们将完善现行的法律金融体系,提高合理成分的比例,降低不良的法律成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我们需要改善财务监督。该系统设定各种金融监管实体的职能。制定门槛和市场准入要求,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促进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是建立和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澄清其监督的实质,加大对风险的监管力度,制定与外资银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此外,要建立真实的监管体系,实现信息透明化,严格追究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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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资本;金融安全;熵值法;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052-03
引言
所谓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制度、金融财富、金融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即一国为抵御国内外部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的能力,以及人们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在开放条件下,资本流动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活动也趋于一致化。由此可见,在开放条件下各国金融经济活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特别是加入WTO后,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使金融体系面临诸多不利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金融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国际资本流动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加;(2)导致股市价格剧烈波动,证券市场动荡不安;(3)威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4)影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此外,国际资本的流动状况还会导致国际收支失衡以及国际资本资源在区际间的错配。因此,有必要重视中国金融安全问题,把金融安全置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之中,加以重视、防范和维护中国金融安全。
一、国际资本流动的成因,趋势和特点
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各国经贸交流与合作,国与国之间的往来日益密切。生产要素的流动越来越灵活多样特别是资本的流动表现出极其频繁,规模之大,渠道多样,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保密性。所谓国际资本流动,就是资本在不同国家和法律管辖范围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按照时间的长短分为短期资本流动和长期资本流动。国际资本的流动无非是为了追逐资本的收益,享受超国民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在金融不发达的国家,由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监管不利,汇率,证券价格定价,利率等多方面的体制不完善,金融市场存在操作的机会,使得大量的国际资本能够在短期内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经济学家》周刊在1999年的统计分析指出,在1980―1995年期间,国际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率大约为8%,快于世界贸易的增长率;而在各种形式的国际资本流动中,跨国证券投资的增长率为最高,达到了25%;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分析指出在1995―2006年期间,世界贸易平均增长率大约为7.8%,各国对外投资平均增长率按流出额计算大约为12.5%,流入额计算大约为11.5%。这表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再不断增长。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FDI持续增长。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2008年FDI净流入达到1 477.91064亿美元,而2009年1―6月FDI净流入额为288.67975亿美元。由于短期国际资本的流动性较FDI强,在短期逆转的可能性较大,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2003―2004年间,中国短期国际资本的流入大于流出,2007年达到新高分别为7 279.75亿美元,7 775.4010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0.44%,26.00%。而2008年又有小幅回落,基本与2006年持平,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9.16%,18.45%。与此同时中国外债规模不断增长,短期外债在2004年以后较中长期外债增长较快,中长期外债增长相对平稳,2008年达到3 746.6亿美元,其中中长期外债1 638.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74%,占总余额比例43.74%;短期外债2 107.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23%,占总余额比例56.26%。
近年来,国际资本的流动以FDI为主的同时,游资的流出流入规模不断加大甚至超过FDI的规模,外债规模也不断呈现上升的态势,而且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资本流动将呈现出自由化和多元化趋势。中国虽然在吸引外资方面成效显著,但是短期资本的流动性冲击不断加大,外债余额的增长等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二、国际资本流动与中国金融安全理论及路径
(一)国际资本流动下的金融安全理论
开放条件下的宏观经济均衡是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和国际收支的内外均衡。而内外均衡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取决于国际资本的流动,国际资本的非稳定性流动会引发各种金融风险,进而造成经济的外部失衡,外部失衡又会传染到内部均衡,造成经济的总体失衡。为此,引入修正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IS-LM-BP),在资本不完全流动的情况下,BP曲线的位置取决于资本流动对利率的敏感度,BP线的斜率有可能大于或小于LM线的斜率。根据中国的基本情况,假定:(1)资本不完全流动;(2)实行固定汇率制度;(3)资本受利率影响。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入,存在几种可能:进入金融市场,扩大投资和消费。当资本流入用于扩大投资时,带动国民收入的提高及出口的增长,导致国内经济在一个更高的产出和利率水平,但外部经济失衡。更高的利率水平吸引大量资本的流入,其中不乏短期投机资本。国际资本的过度流入加剧银行业道德风险,金融市场泡沫加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强;当资本流入用于刺激消费时,带动本国进口的增加导致产出和利率的下降,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经常项目趋向赤字。由于利率降低导致资本外流,经常项目逆差,经济出现衰退;当国际资本流入金融市场时,会加大金融市场的动荡,推动股价上涨,经济泡沫增大。由于监管相对薄弱,经济泡沫得不到及时的化解,使得生产部门资金向泡沫部门集聚,居民货币需求大幅上升,导致利率下降,资本发生逆转抽逃,经济泡沫吹破,价格大跌。
(二)国际资本流动对金融安全的路径分析
当市场对一国经济增长前景持乐观态度时,外资就会大量流入,使得国内总需求增加,导致资产价格上升以及银行信用扩张。而实际经济的增长又会导致预期提高,企业投资迅速增加,银行贷款需求也不断增加,银行信用扩张,企业增加开支,经济增长,早期的经济预期得以实现,银行信用进一步扩张,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这时的经济开始变得脆弱,由于企业与居民的债务增加,资产价格崩溃的风险加大。当经济受到冲击时,资产价格的崩溃会导致借款人的金融状况恶化,银行的金融状况也随之恶化。经济增长放缓,企业和居民无法偿还贷贷款,而银行收回贷款、变卖抵押品,使得资产价格进一步下降,经济进一步恶化,出现银行挤兑现象,最终引发经济危机。当经济繁荣时,外资的大量流入为银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使信用扩张迅速,同时外资的大量流入,使风险的来源及种类增加,市场反应速度加快;当经济处于衰退时,外资迅速抽逃,银行贷款收回,信用紧缩,衰退加剧。
三、开放条件下的小国经济模型
考虑一个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小国,假定:(1)该国为资本缺乏型国家,需要向外借贷,因此国际资本流动表现为国际借贷;(2)借贷的国际资本流入到实体经济部门,即企业部门进行生产融资;(3)企业生产函数采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形式,只用资本和劳动这两种生产要素;(4)该国居民分为工人和企业家,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存在单一替代弹性。生产函数为: yt=KatL1-at,给定小国经济模型,则本国出口为外生给定。在均衡状态下本国产品的供给等于需求即:
yt=(1-μ)Ct+(1-μ)It+εtX (1)
式中μ表示在外国产品上的消费和投资的比例,1-μ则表示在本国产品上的消费和投资的比例;εtX表示以本国产品表示的出口价值。假设工人将其收入全部消费掉则上式可变为:
yt=(1-μ)(1-α)yt+(1-μ)It+εtX(2)
从(2)式可以解出实际汇率为:
εt=(3)
由于企业家的投资能力受限于借款能力,其借款额为财富的λ倍即借债杠杆率。 It≤(1+λ)Wt 其中,将财富定义为:
Wt=αyt-Dt-εtFt (4)
式中Dt为净债务,εtFt 为以本国商品表示的价值。由于企业家在进行投资时,都要作出投资的决策,只有在国内的投资收益至少等于在国外投资的收益时,才会在国内投资。即满足下列等式:(1+i)(Pt/Pt+1)≥1+i*。考虑财富和投资之间的关系由(3)(4)两式得出(省略时间下标)
==F (5)
企业家将其全部财富都用于投资则
If=(1+λ)W(6)
从(5)(6)两式得出
==
当>1可能出现金融危机。一方面这是因为资金出借者提供资金的依据是借入者的抵押品价值,该价值依赖于实际汇率和实际借债杠杆。由于理性预期的存在,给定资金出借者愿意出借资金,那么实际投资水平就取决于出借者的预期的投资水平。在出借者预期投资水平很低的情况下,资金出借者不相信企业家的抵押品价值,因而不愿意借出资金;这就意味着汇率贬值,导致企业家破产。另一方面高杠杆,外债相对于出口很高,边际出口倾向很低的话,导致本币有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进行干预,消耗外汇储备,当外汇储备殆尽时,危机发生。当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测算指标的选取和定义
根据研究的目的,和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8》、中国人民网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资本流动下金融安全的测算指标有:外汇储备占GDP的比例(S1)、经常项目差额占GDP的比例(S2),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比例(S3)、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的比例(S4)、(FDI+经常项目差额)占GDP的比例(S5)、外汇储备占外债余额的比例(S6)、外债总额占GDP的比例(S7)、偿债率(S8)、外汇储备占M2的比例(S9)。
(二)数据的预处理及各指标权重确定
熵值法的基本原理指某项指标值的变异程度越小,信息熵越大,该指标能够提供的信息量就越小,该指标的权重也就越小。反之,该指标的权重也就越大。但是熵值法的运用是在所有数据都为正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为避免指标值出现负数,需要对原始指标数据进行变换,然后用变换后的指标计算权重。
1.数据标准化变换。x′ij=(xij-xj)σj,其中xj为第j项指标的均值,σj为第j项指标的标准差。
2.为消除负值,可进行坐标变换。x″ij=k+x′ij,其中k为坐标平移幅度。
3.计算指标x″ij的比重Rij。Rij=x″ijx″ij,m为指标的年份数。
4.计算第j项指标的熵值ej。ej=-RijlnRijlnm。
5.计算指标xj的权数。Wj=(1-ej)(1-ej),n为指标的个数。
这样就可以计算出2000―2008年各个指标的风险贡献权重。
(三)综合安全指数的确定
根据中国学者王元龙(2003)等的研究成果,把金融安全化分为A、B、C、D四个等级,A代表安全,B代表基本安全,C代表风险,D代表危机;其对应的综合分数值为0~20,20~50,
50~80,80~100。按照国际标准,各个指标在其安全状态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各个指标的警戒线,以确定安全区间和不安全区间。根据实际指标数据,将各个指标值映射到相应的四个等级,得到各个指标的分数值。然后将各个指标的分数值和对应的风险权重相乘求和就得到了每年的金融安全综合得分指数,对比金融安全等级状态分数值,可以得出2000―2008年的金融安全状态:2000年金融安全状态为安全,其余各年为基本安全。而且从金融安全指数来看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国际资本流动愈趋自由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中国金融安全综合指数有不断上涨的态势。说明在不断的开放进程中中国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威胁,需要予以重视。
结论及启示
通过分析开放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趋势特点以及对金融安全影响的理论和路径,也构造了开放条件下的小国经济模型,说明了在资本流动的情况下,可能产生金融危机,这取决与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以及货币当局宏观调控能力。经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开放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不断增大,中国金融安全尚处于基本安全状态,但不排除出现突变状况,因此需要有关当局密切监视,综合防范,才能很好的维护中国金融安全。故此,对与维护中国金融安全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合理筛选利用外资,适度借贷
当前,中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增大,但是外资的利用效益却不是很高。各个地方政府相互竞争,各自为政,忽视整体规划和地方分工,造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损害了外资的利用效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资金技术方面的短缺,不得不向外借贷,购买技术等,当这种趋势逐年积累的话,会导致过度负债,一旦债权国要求还贷时则会无力还贷,造成债务危机,引发金融市场投资者信心下降,金融市场大幅震动,给该国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合理利用外资,适度借贷对于发展经济是相当重要的。
(二)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太发达,资本市场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如资本市场的监管问题。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国际游资的冲击时,难免会手忙脚乱,使资本市场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面对更加开放的国际经济环境时,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与监督,建立一整套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抑制投机性资本的流入或者流出。
(三)加强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国际协调合作机制
由于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之大,流动结构不合理,流动期限不确定。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必然伴随着潜在的风险问题,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等。中国目前对国际资本的监管主要采取行政性的硬性管理措施,这种措施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思维的体现和延伸。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虽然这种措施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潮流相背,因此在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及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中,参与国际合作必不可少,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也要转变方式,从硬性管理到间接性软监管转变,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体系和国际协调机制及国家金融安全指标体系以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效益,有效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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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安全;强制性制度;木筒效应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6-0029-03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WTO协议规定,2006年底中国金融领域将实现全面开放,届时外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强大的冲击。现阶段如何应对外部冲击,确保金融安全,已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焦点。
一、金融生态:金融安全的屏障
(一)金融生态内涵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金融生态的研究存在着三大误区。误区之一:将金融生态误认为是金融生态环境。不论对金融生态如何定义,但既是金融生态,总是离不开金融交易主体这一主角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问题,而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金融交易主体活动所依赖的内外部条件。误区之二:将金融交易主体误认为是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是指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也就是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绝非仅限金融机构。以最能体现金融原义的借贷活动为例,有“借”,才有“贷”。金融交易主体既有债权人的贷方,也须有债务人的借方。因此,金融交易主体既包括贷方――金融机构,也包括借方――企业与居民。误区之三:将金融生态环境误认为外部环境。论述金融生态环境之时,只是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等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中介服务、信用等问题,但却往往忽略了金融生态的内部制度环境。而法律法规、中介服务、信用体系等基本上又都是针对贷款行为,充其量只考虑了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或者说银行生态外部环境问题,把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和金融内部制度环境抛到一边,而这些恰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将金融生态界定为:金融交易主体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即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以及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根据金融生态的定义,其内涵概括起来可以提炼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发展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从古老的铸兑业、钱庄、民间借贷演变出银行业,再发展到证券、信托、保险业等庞大的金融生态系统。二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平衡也是通过自我调节机制来实现的。当生态系统的某个要素出现功能异常时,其产生的影响就会被系统发出的调节物所抵消。例如,某一时期正规金融弱化,金融生态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就会发展非正规金融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使金融生态重新回归动态平衡体系。三是像其他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自调节能力也是有限度的。外部的影响超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极限就会破坏金融生态的平衡。比如金融过度放开以及超极限发展等都会导致金融生态失衡,严重的金融生态失衡则会危机到金融安全,最终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二)金融安全背景
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国内外冲击,确保本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所以在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已进入后WTO期,标志着金融业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安全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对我国金融转轨体制的冲击和运行风险。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转轨体制的非均衡性特征决定了我国金融资产规模与结构的非对称性,金融市场发展与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的非对称性,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性。这些无疑会导致我国金融体制非对称性的内部风险外部化,而且这种风险的不可控制性具有“羊群效应”。
二是加大了我国金融生态的脆弱性。第一,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金融全面开放后,国际资本特别是短期国际资本大量流入我国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在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银行业突然面对大量“热钱”流入会出现过度贷款倾向,从而将加剧国内金融资产泡沫,一旦游资发生大幅回流,就会出现价格暴跌,最终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第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将可以吸收中资企业和居民的存款,其人民币资金来源大大增加。同时,外资银行还可从境外向境内输入大量外币,这一方面会给国际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逃避我国货币政策控制的机会和渠道,增加了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使监管当局难以判断货币供应量的实际大小。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的货币市场、汇市和股市造成巨大压力,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实施效果。第三,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狭小、流动性比较低,在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广泛参与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会明显增加,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患。
三是加大了金融安全问题跨国传递的可能性。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危机的发生轻者会使一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遭受重大打击,重者使货币金融体系崩溃。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旦一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则金融危机更容易出现、深化、发展和传递。金融全面对外开放不但增加了我国金融安全的脆弱性,而且还有可能危及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金融生态与金融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
金融生态失衡直接破坏金融安全的稳健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轻度金融生态失衡尚不足以威胁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严重生态失衡则会危及到整个金融的安全,也极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生态失衡:金融安全的隐患
金融生态失衡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及其内外部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失去平衡。由于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还存在制度缺陷、体制和体系的脆弱性,这使得我国金融生态基础不稳,金融生态失衡现象已经成为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结构失衡。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来看,目前还存在“三主导型”非均衡特征,即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重高达85%以上且在逐年上升。2.我国的债券市场明显存在政府信用主导特征。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3.从融资期限结构来看,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呈现“长期主导型”非均衡现象。2000-2005年数据显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期限结构逐年呈现长期化趋势,长期融资所占比重在不断快速上升,而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导。
(二)金融交易主体结构失衡。一是银行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集中度过高。评价银行业集中度可以通过银行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和M2/GDP的比值两个指标加以考虑。一方面,近十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是金融资产的主体,占全社会金融资产总量的80%以上,而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配的金融资产达到金融资产总量的60%左右。由此可见,一旦国有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将会触动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神经。另一方面,衡量银行集中度的另外一个常用指标是M2/GDP。2005年底我国的M2/GDP比率为1.64(注:GDP调整后该比值大幅下降),已经位居世界第一。这一指标的持续上升表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信贷推动特征,而且信贷资产的运用效率趋于下降。二是证券业结构非均衡。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就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发展目标的多元化和发展方向不清,而且也产生了市场结构畸形。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流通股比重过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该部分占到总股本的70%左右,少量且分散的个人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压力,无法发挥投资者的监管机制。二是同股不同价。代表相同权利的股票实行不同的认购价格,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被严重侵犯。三是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股市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并以做短线居多,市场投机成分浓厚。股价起伏较大,风险也相对较大。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证券市场会联结为一个统一体,任何一国证券市场的波动,都会迅速地波及其他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像我国这种具有先天性缺陷的股市而言,这些波动会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引发股市危机。三是保险业结构非均衡。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依然存在许多结构失衡问题,主要有:第一,保险交易主体偏少,市场集中度偏高。第二,险种结构单一,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第三,保险业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四是企业及居民结构非均衡。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既损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国有资本仍然分布在众多的行业和领域,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收入差距加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加大。城镇居民:年增速8%-9%;乡村居民:年增速4%-5%。二是职业收入差距加大:企业的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的收入差距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财富分布加大: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1.4%。
(三)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失衡。一是产权结构单一。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如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资本金大都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国家拥有全部产权。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概念,需要由政府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出现了产权虚置的状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金融交易主体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低下,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内部人控制盛行等弊病。二是内部治理机构缺失。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下,金融交易主体股份制改造的结果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了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三是内部制衡机制缺失。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对于经理层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制度,真正的委托-机制难以建立,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经理层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四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措施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由国家财政部门决定,与经营业绩严重脱钩,责任和激励不对称,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廉价投票权”,在层层委托分级的现状下,难以形成对各级管理者的有效约束。
(四)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失衡。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体制环境等方面。首先,从法律环境来看,关键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交易主体的破产法规。如金融企业和居民一样,在经营失败时,面临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问题。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交易主体迟迟不能有效地处置,造成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生态日趋恶化。其次,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是造成我国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交易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再次,体制环境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体制环境是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重要外部因素。因为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是分离的,司法还要受行政领导。
三、优化金融生态:维护金融安全另一个视角
当前,我国怎样才能加快金融生态优化、提高金融业抵御内外环境的冲击能力、确保金融安全呢?经济学中的“木桶效应”告诉我们:要想提高木桶的整体效应必须下工夫依次补齐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笔者认为,必须通过“削长边补短边”方式,不断优化金融生态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金融市场的结构优化。要解决金融市场的结构失衡问题,必须推动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逐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体系转变。(1)加快直接融资的发展,适当分流银行储蓄,避免银行过度承担社会资金配置任务而加剧系统性风险。(2)改变单一的储蓄结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险基金等储蓄替代性产品。(3)改变单一的资产结构,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4)改变单一的融资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市场和场外资本市场,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5)打破市场封锁,促进金融资源在各市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二是加快金融交易主体完善步伐。要解决金融交易主体失衡问题必须从对金融交易参与主体的培养与改造入手。一是要加强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防止行为趋同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或波动太大。二是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主力军――机构投资者群体,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其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三是要扩大金融交易主体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集合性资金的投资运作创造条件。四是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
三是加快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的安排。一要加快金融交易主体的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将国有单一产权的金融交易主体转变成自主承担风险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市场参与主体。二要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绩效激励、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强化出资人对国有金融交易主体管理层的约束,促进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健全经营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四是加快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的培育。首先要抓紧修订和完善以《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完善统一的金融市场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审计、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保证市场公正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引导与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加强信用宣传,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市场信用文化。最后,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上,使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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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新常态;政府;市场;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34-03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解决我国当前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思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改革,在经济新常态条件下和深化金融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实现金融领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正向作用,备受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一、转型时期金融特征与新常态政府职能转变
著名的米什金“金融谜团”描述了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共有现象:金融体系是经济中受到政府最严格管理的部门之一。它说明了政府介入金融市场在现代经济中是一种常态,但在西方发达国家里,政府对金融业介入一般不采取直接“提供”或“生产”的做法,而是采取提供基层性纯公共产品――正式金融规则(法律法规等)的形式对金融业进行规制,所涉及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其他行业所不及的,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等结构性规制,以及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准备金要求、资产质量标准、流动性标准、贷款期限和结构的限制、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行为的规制。
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异性,其特殊性在于金融市场的“零起点”和在改革初期的绝大部分构成要素都是由政府(中央或地方)主导和“生产”出来,其复杂形态主要表现在:政府在分权过程中逐步“创造”出一个金融市场;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替代一部分尚不发育的或残缺不全、运行失效的金融市场机制;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决策经营运作等手段,组织金融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三十多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为:第一,多年来整体金融运行基本稳定且支撑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使我国崛起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历史性奇迹;第二,促进我国成为世界上当之无愧的金融大国,有较大规模的外汇储备,有高达52%的全社会总储蓄率和20%左右的家庭储蓄率等重要资源。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和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体系至今仍然存在着一些根本性问题,如:发展的“高速低效”路径依赖、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依然低下、融资结构扭曲和直接融资体系内结构失调以及继续改革有难度与推进阻力加大等。这也意味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
政府职能转变也就意味着在面对政府与金融市场关系问题时,需要探索和厘清不同改革阶段的差异性,理解现阶段政府在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正向作用机制,并按照“依法治国”理念对政府行为边界用法规予以界定和约束,让金融领域微观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使我国丰富的金融资源成为提升实体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引导性力量,实现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指引下一步的金融改革与实践工作,实现有效政府和有效金融市场双重目标。
二、新常态下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十大作用
政府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在转型时期的我国是一个演变和与时俱进的过程。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是我国“十三五”期间金融法治工作内容之一,而金融法治的第一个经济作用是约束政府,第二个经济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那么,服务于我国经济的金融体系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后,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作用的机制和内容是什么呢?具体来看至少有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执行货币发行、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等国家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节职能。政府(一般由中央银行执行)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和货币政策工具等保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它是在现代经济中国家的宏观经济调节手段之一。在经济新常态下,通过及时监控经济运行状况,实行灵活且适度的货币供给,发挥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有效地应对经济萧条和推动就业,抑制经济的过度繁荣和通货膨胀,防止金融动荡和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增长在合理的区间。
第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法治建设。“金融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中的“软”设施,它属于公共品范畴,主要包括:法律基础设施、信息和公司治理基础设施以及流动性基础设施等内容,而且,金融基础设施的效率是金融系统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上限,金融基础设施安全是我国金融安全的最根本保障。由政府主持且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科学立法的方式,实现金融法治和金融改革决策相衔接,是充分体现有效政府的途径之一。新常态下加大金融“软”设施的投入,为金融微观主体“提供”或“生产”更加完善的公共品,成为政府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政府金融规制改革和金融规则协调。金融规则的公共规制一般由各国立法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等多个部门以多个层级的形式来共同实施,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式金融规则形式表现,对金融业的规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其他行业所不及的。我国经济和金融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法律规则体系“不完备性”使得金融规则体系的形成路径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金融专业部门主导,这意味着政府实施的金融规则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效率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际上包含重要金融规则制定和金融规则执行与监督两部分的工作内容,在新常态下推动政府金融规制改革是我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涉及的内容包括:统一政府金融规制机构的设置、政府内部立规与执行机制相互分离、政府金融规制制定过程的流程化设计(社会参与与评估机制)等。
我国金融规则体系已经形成了货币规则、金融监管规则、金融组织规则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四个层次约4000项的复杂体系,这是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政府行政性分权与金融分权逐步形成的;从其内部构成来看,不同规则之间专业要求的差异性所造成的摩擦和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单单依靠现有“一行三会”内部系统是难于协调的。因此,金融工作的内部协调是新常态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对于现代社会秩序来说,金融规则体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是主要特征之一,但这一规则体系的执行与遵守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监管机构的能力与水平、监管机构之间权责的合理划分和监管体系的完备性、司法机关及时和有效的介入,以及金融规则自身的合理性等。其中,金融规则自身的合理性是首要的决定性因素,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规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直接影响金融规制的效果和目标的实现。
新常态下金融业发生重大变化,如: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安全、区域金融和构建全球金融新秩序等,政府金融创新表现在,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或相应的机制设计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构成中微观主体不能够“提供”或“生产”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五,外汇管理。外汇储备是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是一种国民财富。管好和用好外汇储备,实现其保值增值、支持我国企业实行战略性对外投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成立“亚投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国际金融的新发展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第六,建设中国特色新型金融智库,支持我国金融改革。党的十以来,多次就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已成为新常态下的“国家战略”。我国金融经过多年改革,已经形成了特有的金融规制体系与市场结构,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往往是“牵一发动全身”和“系统工程”的重大改革。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集思广益的决策部署过程,符合我国实际的改革设计,实施方案达到决策需求的专业化水准,需要政府建设中国特色新型金融智库并调动这些智库力量,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开展相应的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规制方案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与推动我国征信业发展。信用既是金融业生存的根基,又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弥补我国转型经济中的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解决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报告作用不显著等问题,政府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措施,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和服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特别是小微金融)提供基础和支持。
征信业是金融体系分工的自然结果,它降低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成本。在经济新常态下,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在完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必要的手段培育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等,促进我国征信业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逐步把握国际评级的“话语权”。
第八,推动政策性金融改革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国家战略、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目前,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改革方案已经启动,随着“一带一路”、“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化等战略的实施,政府加大政策性金融改革力度,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使命。
农村经济和金融的“内生弱质性”是各国政府介入的基本逻辑。农村金融既是支持和服务我国“三农”的重要力量,但同时又是多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当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资金外流、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信用环境不好和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业界和决策层。构建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提升农村金融体系配置效率,促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有效结合,实现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模式,有效利用政府支农政策资金,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国城镇化改革与新农村建设,成为新常态下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业是服务业,它的生存与发展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外部环境。鉴于我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具有很强的地方政府主导色彩,金融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涉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边界,地方政府干预具有较强的临时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地方政府行为对于构建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政府应通过营造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人才环境和诚信环境等措施,以及加强地方政府治理、地区经济基础、区域金融发展以及金融信用的制度基础等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国家金融战略与国家金融安全。国家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时代要义和核心内容之一,实施国家金融战略是实现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基础,是政府必须考虑和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的重大课题。
国家金融战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体的、长期的、深远的角度综合设计,一方面要依靠中央政府主导并组成相对固定的领导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调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以及不同专业领域的社会智慧和力量,就我国金融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如何“对外”和“对内”提出切实可行和逻辑严谨的方案;另一方面要助推和支持金融技术、金融互联网服务设备和金融风险防控软件系统以及金融安全设备等的“国产化”建设,逐步解决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后台设备与技术过多地依赖于国外的现状。
The Ten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Under the New Normal
Chen Jingwei
(Financi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28)
关键词:区域金融;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7-002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6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涵界定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容来看,区域金融风险作为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有着不同于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的管理内容[1]。虽然相对于世界范围的金融风险,区域金融风险可以包括国家金融风险,甚至超国家范围的地区金融风险,但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区域金融风险所研究的区域范围更多地指国家范围内的区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区域金融风险不具备由宏观尺度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治风险等所引发的整体金融风险的特征。当然,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也不完全等同于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风险,它有明显的区域特性。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对象来看,区域金融风险虽然是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但是其发生的现实形态最终也表现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地管理区域金融风险,必须从影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总体性因素和影响区域内具体金融活动主体的个体性因素两个层面加强管理。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来看,区域金融的发展要受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定的经济政策影响,因此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区域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既包括国家对各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也包括区域政府对本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应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影响区域内金融安全的总体性因素进行管理的目标称为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指以区域内金融的微观运行活动为管理对象的风险管理目标。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需要以各区域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因此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还是有一致性的,区别主要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上。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相对性的,是在区域内相对于影响具体金融活动主体风险因素管理而言的目标,并非国家层面的宏观目标。但总体而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一致性的,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并促进区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促进区域金融的平稳发展。任何金融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都应是实现金融的平稳发展。一个国家的金融平稳发展要以各个区域的金融平稳发展为基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国家的金融稳定与发展,必须首先保证各区域金融稳定与发展。区域内的金融平稳发展自然也是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2.保障区域经济健康运行。由于金融业是一个以经营货币为主的特殊高风险行业,并且金融业在服务于经济的过程中要与社会上各种经济主体发生金融关系,因而其经营活动具有社会性,且与经济风险存在较高的关联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中观区域层面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是区域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各项区域金融政策应将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运行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3.规范和完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是实现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保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实现金融政策目标都有重要的意义[2]。由于区域层面相对于国家层面往往更加具有金融监管不规范、不健全的特点,因此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更应注意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引导和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从而建立安全高效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区域金融活动的稳定与安全。
4.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有效化解和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有利于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而言,要注意推动金融产品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在推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协调一致而又全面严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监管空缺;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长效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带有综合性与全局性的问题,确保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需要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和国家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实现,但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区域层面金融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区域金融风险防管理的微观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维护区域内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区域金融安全需要金融机构与居民、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政府等方面建立起诚实、可信、可靠的信用关系。只有每个信用主体都遵守基本的信用规则,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有效避免区域的内生金融风险。
2.区域内金融机构布局合理。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与金融要想做到密切的相互配合与相互促进,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总量、分布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区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其不同的市场位置,在功能、业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合理布局各类金融机构,使各金融机构之间保持适度竞争,从而建立和完善功能良好的金融市场体系,将有利于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
3.区域内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稳健。要想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措施促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都能做到稳健经营,确保资本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的规模对称、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等。要制定完善合理的区域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法人经营管理责任制,完善管理与经营体制,建立起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4.区域内金融市场秩序相对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区域金融风险微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相对稳定。具体而言,要通过强化金融监管,确保区域内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杜绝超范围经营、帐外经营、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等现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及时有效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区域金融秩序稳定。同时,规范和强化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审批与监管,杜绝乱批、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社会乱办金融等现象。
总结来看,虽然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有其一致性,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不完全统一,这将导致两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利益诉求出现不一致,因此其各自最终的主要监管目标还是不同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要以区域金融利益最大化和区域内的金融安全为主要目标。
三、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不同,加上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可运用的管理资源不同,使得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策略有所区别。
(一)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1.实行差异化区域金融管理政策。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不一致,其相适应的区域经济金融政策也应有差别。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整体经济战略部署不变的前提下,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战略和金融有序化出发,根据各地区条件、经济基础、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金融生态环境等特点,在坚持金融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有差别的经济金融政策安排,充分发挥各区域间自然、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优势,逐渐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2.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降低区域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降低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针对区域金融风险特点,有效整合区域金融生态构成要素,推进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推进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缩小区域金融风险差异,减少地区间对金融资源不注重效率的过度竞争。其次要注意加强区域金融市场化,提高金融部门的独立性,减少和尽可能杜绝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分配与利用的隐性干预。另外,应建立以政府、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公开共享体系,通过信息的及时披露有效降低区域金融风险[3]。
3.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避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基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很多,最重要的是通过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应的有差别的财政金融政策引导资金向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均衡化。比如通过产业政策区域化改善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发行建设债券;通过补贴、贴息、税收优惠和投资财政担保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
4.引导和探索设置区域差别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以规避、分散风险。合理的金融结构体系能够有效地实现规避、分散风险的目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统一的金融体系下,根据各区域经济特征,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与设置,构建多样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使金融体系结构特征更好地适应区域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避免实体经济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积累放大。比如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脆弱的市场化先行地区,可以大力发展信用担保、风险评级等金融中介机构,缓冲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机构过度集中;对实体经济产权形式规范、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可以引导、规范反映市场需求的非正规金融;对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为更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可以探索性地发展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逐步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5.加强对区域金融监管的重视。在非区域金融视角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一般会放在全局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控上。但从现实而言,区域金融监管是全局性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除此之外,中央金融监管即便注意到了区域金融风险问题,但往往容易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上,然而在一定条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比发达地区还高。因此,加强区域金融监管不但要关注一般区域的金融风险,还要注意不能忽视欠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
6.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职责在中央监管部门。因此中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制定与本国区域金融特点相适应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通过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理顺监管当局各级分支机构、区域辖内各金融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各社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责权利,更好地将区域金融风险予以避免、转移和化解。
(二)以区域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笼统而言,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承担的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央监管部门下达和规定的金融监管任务,一般没有太多的自。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分支机构往往不能承担好区域金融监管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管理,一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其地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给地方分支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更多的灵活自;另一方面,地方分支机构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控,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控。
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而且地方政府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上具有更大的灵活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应发挥最主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职能。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虽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在职责和权利上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即地方政府承担了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的极大责任,但它被赋予的对金融事务的权利及可动用的金融手段却极为有限[4]。因此,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金融风险问题上较大的自和区域金融事务处理权。地方政府也要加强自身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除了思想上重视外,还应有独立的区域金融管理协调机构,以加强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沟通,推进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协助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协调区域内各金融监管机构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5]。
2.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区域金融的发展受地方政府所定经济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通过非市场手段对区域金融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金融风险爆发后分散、化解风险时有其益处,但在正常的金融运行状态下则往往容易加重区域金融运行风险。比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将银行视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强行增加政府在银行的债务等,这将大大加重区域金融风险的积累[6]。因此地方政府要尽可能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
3.提高区域经济运行质量,保持区域经济平稳运行。从根本上讲,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低与平稳与否是制约区域金融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区域金融机构自然效益好,区域金融风险自然小。区域经济运行平稳,经济运行风险小,相应的区域金融风险自然也小。因此,从根本上看,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还是发展经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4.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保持地方金融市场活力的基础。而且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地方金融资源的涵养、保持,有利于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来源渠道。而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地方金融活动的健康都是地方金融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管理方面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给予不恰当的、过多的直接干预。
5.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管。地方政府比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接近、熟悉区域内的金融活动运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金融活动监管方面应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机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促进区域内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
6.在面临区域金融危机时,帮助区域金融机构,实施市场救助。一旦区域金融风险暴露,出现区域金融危机,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市场救助,保持或恢复区域金融市场信用流动。比如对面临风险或者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的重组或退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在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由地方财政偿还债务,支付自然人存款债务等。
参考文献:
[1]裴志杰.对我国区域金融风险及防范的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4.
[2]栾景明.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J].财经问题研究,1998(8):15-17.
[3]黎和贵.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差异与经济增长效率[J]. 金融论坛,2007(3):45-52.
[4]耿宝民,韩忠奎,安国涛.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管的有效职能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8(3):74-76.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让世界在一次次惊骇之余还是那样地手足无措。
对爆发于2007年春天的美国次贷危机,当许多经济学家还沉浸在反思多米诺骨牌效应并尝试着逐本溯源的时候,次贷危机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短短的十几千月内,演变成了场祸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在这场威力被称为超过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风暴中,美国总统布什面向世界惊呼:“我们身陷其中,我们将共同渡过”、“我们想同你们合作”。
与国际资本特别是“热钱”的疯狂涌入而引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有着本质的不同,此次经济危机的根源表面上是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系统缺乏有效的国家监管而导致的次贷危机,但最根本的还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那只“看不见的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作用的结果,但危机的结果却是一致的:亚洲金融危机造成了区域性经济的长期持续低迷和艰难复苏,而本次金融危机所波及的国家将有多少、区域将有多广,损失将有多大,在短期内还难以预测,而其中唯一可以确定的是 亚洲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是局部性的金融灾难,而次贷危机则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战争。
今天,一个世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金融战争”时代已经随着美利坚的次贷风暴而全面到来了。
如果说罗斯柴尔德家族发迹于拿破仑滑铁卢战役依靠的是金融资本原始积累之初的卑鄙、残酷和血腥,索罗斯击垮英镑,挑起了亚洲金融危机则更明显地体现了资本无所不在的逐利性和现代国际金融大鳄深邃的战略眼光与高超的投资手腕,那么,此次发源于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和最重要经济体的金融风暴则将“金融战争”推进到了国家战略层面。世界各国主动或被动地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国家战略的当务之急。
面对这场新型的“战争”,中国准备好了么?
今天的中国,正乘着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东风,以惊人的速度将自己变成全球经济举足轻重的一部分, 系列的经济数据和迹象都表明,庞大的中国经济航母已起航,全世界也都把目光投向中国。笔者认为,中国在二十一世纪真正实现“大国崛起”梦想的最主要隐患,恰恰是来自于“金融大战”的威胁,这种威胁的危险系数将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而与日俱增。
《孙子兵法》说:“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在这场前景尚难以准确预知的特殊“战争,中,我们也完全可以说;“金融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根据对近年来美国一系列对外军事政策的分析,由于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都没有达到理想的军事、政治和经济效果,进而转变战争观念,思路和方式,打一场更大规模的金融战争就成为美国当局必须的和必要的举措,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一个极具可比性的例子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通过广场协议迫使日元升值,最终成功地击退了日本的经济进攻,换而言之,日元升值,就是美国对日本的一次经济阻击战――成功地把日本20多年的发展财富转移走了!反观亚洲金融危机中的“香港保卫战”,正是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屈服于世界的舆论压力而坚决运用“宏观调控”进行入市干预,成功挺住了索罗斯的进攻,保住了香港几十年的发展成果。
有学者称,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开放,其风险甚至可能大于让美国的所有航母编队开到中国临近海域。这个比喻虽然不太恰当,但非常深刻地揭示了“金融战争”对中国经济安全防务战略的巨大挑战,而问题是 未来中国如果遭遇隐形的金融“核讹诈”甚至“核攻击”,在中国金融界的人才库中,能否找到钱学森和邓稼先式的能够挺身而出的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