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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的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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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的价值

第1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我国资源价格改革滞后,市场化程度不高,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不合理价格体系也一直没能从根本上得以矫正。资源价格长期扭曲,导致资源基础市场秩序混乱,掠夺式开采普遍存在;资源浪费严重,综合利用效率低下;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发展被锁定在资源低价与能力劣势之间的路径依赖上。

资源价格长期扭曲,也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大量的工业和生活用煤是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最直接原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煤价长期偏低是直接相关的。首先,由于煤炭的价格低,导致大量浪费。其次,这种价格管制抑制了有利于环境的能源结构调整,限制了竞争性的有效供给。依据产业之间的关联性理论,煤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显然给其他的能源产业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煤炭的低价使得环境友好的氢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能在研制和开发上需要高投入的行业不能健康发展,不利于能源产业向合理化、高级化方向发展。这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价格越低越污染,价格越低越不利于新的清洁能源形式的发展。

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

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具体来说可先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1)提高排污费标准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在一些地方往往因为标准低、收费力度不大等问题,致使企业宁可缴纳点排污费也不愿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的即使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也不愿投入正常运行,其结果是污染没有消减,反而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当务之急是全面提高排污费标准,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根据现行管理方式,排污费调整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拟将排污权定价权限下放各省,但目前尚未有正式文件。建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将排污费管理权限下放各省,由物价、环保等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控制情况,对排污费标准调整后的影响进行测算,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到补偿治理成本水平。

(2)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改变现行按床位计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做法,按照“多产污多付费”原则,根据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机构(如疗养院)以及乡村卫生所、医务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不同情况,采取按床位计收和按重量计收相结合、定量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地制定各类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

(3)选择试点开征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近年来,建筑工地扬尘已经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并列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三大源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考虑开征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加强污染防治。主要思路是:在征收方法上,考虑按建筑面积计算,并根据不同类型工地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区域调整系数和施工期等综合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征收费用用于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管。由于建筑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技术性较强,可选择先在部分大中城市作为试点,先行实验,再逐步推广。

(4)开征机动车尾气排污费目前,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可考虑在燃油税开征前,向排气量2.0以上的大排气量车辆和国I标准以下的高排放车型收取机动车尾气排污费。主要思路是:在征收方法上,随油价征收机动车尾气排污费的方法或以汽车排量为基础,并通过行车里程、车辆新旧程度等若干调整系数综合核定排污费标准。所征收费用于统筹防治大气污染。

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建立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可以解决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不能通过发展工业的方式发展经济,而通过有偿转让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用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共同富裕,建成真正意义的全面建设水康社会的目的;体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树立全局观念;能更充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充分利用水环境容量这一自然资源;能使拥有水环境容量这一自然资源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后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有利于实现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在总量控制的形势下,部分地域发展受总量控制指标制约也越来越大,新建项目控制越来越严,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如何实施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让排污权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是环保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是环保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体现。

第2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案件 法律关系 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

【案情回顾】原告和被告李某分别系被告实验中学初一(6)班和(13)班的学生。2003年9月25日上午,初一(6)班和(13)班的学生分别在上体育课,在学习了新的广播体操后,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分别进行一些兴趣体育活动,体育老师作循环指导。活动开始前,体育老师对学生做出要求,强调要注意的事项及不能做一些危险动作,要注意安全等。原告与被告李某自愿参加初一(6)班与(13)班的足球比赛,比赛中,当被告李某带球向初一(6)班的球门跑去时,原告就铲过去抢球,结果被告李某的脚撞到原告的脚而扑到地上,原告也跌倒在地受伤无法起来。当时在篮球场上作指导的体育教师闻讯即赶到现场,并及时组织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原告因受伤造成损失合计41098.1元。

【审理】本案系学校在组织正常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本案被告该小学依法组织正常的教学活动,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判令被告实验中学对原告的财产损失给予20000元的适当补偿。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但认为本案另一被告李某虽然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次足球比赛毕竟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及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李某对原告给予10000元补偿。

【评析】该案系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所谓校园伤害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它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并有自身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该类事故主要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身上。下面具体分析:

对比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推出校园伤害事故应该包含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生。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既包括全日制的学生还包括非全日制的学生。

第二,损害地点是限定的。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不在学校期间,对于学生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必须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究竟该如何正确处理好这类事故,关键还是要理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何种法律关系,存在着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

二种观点认为,学生在校期间,此乃学生父母法定监护权之转移,也就是说学生在校时,由学校行使监护人之责任,由于学校疏忽、懈怠,不尽监护之责,造成学生之伤害,自然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我个人觉得,上述所列的二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

第一点,对于所谓的"类似合同关系",在我看来,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合同关系在私立学校及学生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时可能还说得过去。而即使是这样,如果定性为合同关系,按照现行《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严格责任,无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认定为违约,除不可抗力外,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点,对于所谓的"监护关系",我认为,这是对现行相关立法的错误解读,这种观点缺乏充足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监护责任是民事责任中一种特别的民事责任,其范围是法定的。监护的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不能约定或推定转移。依照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权是一种法定的身份权,属于亲权的范畴,绝不允许约定转移或推定转移,一般只有与被监护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才能担任监护人。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转移的情形。

所以,以上两种观点,在我看来都是不恰当的。考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像上述观点如此地想当然。否定了以上的两种关系说,思来想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归责或归责规范,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一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理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在对未成年学生主体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第38条)、过错责任原则(第39条、第40条)。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学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做依据,来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②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体系,以分清责任,解决纠纷,充分保护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③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为初中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应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因为体育老师没有尽到保护义务,疏于管理,对于原告的伤害,体育老师存在过错,因体育老师是在执行其教师职务,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学校教学和日常管理活动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坚守自己的岗位,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结语: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发生,也因为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学校被推上被告席的次数越来越多,并在许多情况下被判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为了减少这种纠纷给学生家庭、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排除严重威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领域迫切需要一部《校园安全法》,以规范社会与学校的管理行为,合理划分社会、学校、家长及当事人的责任,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在校学生伤亡事件的发生,使得校园能够成为远离危险和威胁的天堂。④

注释:

①李显冬.民法概要 [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392.

② 王利明.民法学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45.

③ 文铭,张欢:"试论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责任的归责原则",《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年第9期。

第3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1. 自然环境资源具有价值是实行有偿使用的基础

2. 价值实现不足是造成自然环境资源危机的重要原因

3. 对策建议

提要 本文从自然环境资源的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以及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等方面论证了自然环境资源具有价值,从而为有偿使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并进一步揭示了造成自然环境资源危机的重要原因是其价值实现不足。人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获取了“虚假利益”;最后从加强基础理论和宣传教育、建立自然环境资源核算制度、征收环境资源税逐步过渡到环境资源使用费及完善现有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然环境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对策措施。

森林急剧减少、土地严重侵蚀、物种及其栖息地迅速消失、能源紧张、淡水短缺、大气与海洋环境污染等现象表明,自然环境资源面临着严重危机。造成目前严峻形势的主要原因是,人类长期以来将自然环境资源视为自然的恩赐,而无偿地使用,甚至挥霍,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必然实行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

1. 自然环境资源具有价值是实行有偿使用的基础

第4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环境资源会计核算核算方法

一、环境资源的重新认识

所谓环境,是指对某项活动或计划产生影响或作用的各种内外要素的总和,这是对环境的最为一般的定义。毫无疑问,这里的内外要素既包含了自然环境要素,也包含了社会环境要素,即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问题。在本文中,我们所谈的环境是专指的自然环境,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因为环境与人类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相互作用与依存关系,因此,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设想的提出,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的节约以及可持续性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般认为,环境资源是指人类所处的生活空间中客观存在的对人类具有现时或潜在使用价值的各种自然要素的集合,这些要素包括空气、土壤、林地、草场、矿藏等。以上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认识,客观地说还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但是,从资源的来源和取得方式上,我们可以将环境资源分为自然环境资源和人工环境资源。自然环境资源,简称自然资源,是指人类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人力、物力或财力的刻意投入,而是在自然界中本身就客观存在的环境资源,比如矿藏、空气、自然湖泊等等;而与之相对应的一种环境资源就是人工环境资源,简称人工资源,如人造森林、人造草场、人工湖泊等,这种类型的资源在形成前,特别是被确认为资产前,人们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在以往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关注过程中,涉及到环境保护时更多地把目光投向自然环境资源,因为一方面,自然环境资源的存量远大于人工环境资源,它是环境资源的主体部分;另一方面,自然环境资源更易受到破坏。而当涉及到会计核算时,人们更多地关注的又是人工环境资源,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工环境资源形成过程中的投入情况的历史数据更易获得。正因为这样,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会计核算工作很不科学,主要表现在核算不完整和核算口径混乱两个方面。

二、加强环境资源核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资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自然资源,从资源的可再生性看,可将它们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在我国,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均属于国家,资源产品生产企业只拥有资源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资源完全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无偿划拨给企业使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会计国际接轨的需要,实现环境资源从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的转变已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在转变形式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决策,如企业认购使用权和开采权,国家以环境资源投资入股等都是较好的方式。但不管采用何种使用权转让方式,都要求我们对环境资源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境资源的价值被正确合理地评估,在转让过程中做到国家和使用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否则,要么资源价值被低估,导致国家利益蒙受损失;要么资源价值被高估,导致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成本参与市场竞争的局面。

事实上,环境资产作为企业取得或加以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可带来未来效用的特殊的环境资源,它几乎存在于每一个环境资源产品生产企业。从理论上分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人类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是人类活动的重要基础,理应对其进行科学而全面的会计核算,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中,环境资产只是作为递耗资产在会计账簿中进行了有限的反映,只是将与环境资产相关的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开采成本等在会计账面上进行了反映。传统财务会计的这种只对递耗资产进行核算,而将环境资产摈弃在核算系统之外的做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未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总额,产品成本计算不真实,资源产品价格偏低等等。

上面讨论的是环境资源的直接成本核算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间接成本的问题,比如,由于自然资源耗减,相应地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了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的减损,毫无疑问,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价值也应该由资源产品的成本负担,这种成本即为一种间接成本。即使不是资源产品的生产,也会耗减生态环境资源,如对冷却水的使用会降低水的质量,从而导致生态资源质量的下降,资源的降级费用也应作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否则,环境资源的耗减与降级将无从补偿,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的,也是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核算中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而这种交互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环境发生某些改变,这对当事企业与社会而言,将会造成“经济”或“不经济”两种直接结果,至于这种结果有多严重,也只有通过科学的环境资源核算才能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如果自然资源没有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账,或者间接的环境资源成本被忽略,那么,企业耗用资源的价值也就无从全面地转入相应产品成本中去,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产品价格被扭曲,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原则受到挑战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并最终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对于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木材、草场),如果资源的利用率控制在资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长的限度内,虽然从总体上看,该项资源的存量不会被减少,但对企业已耗用的这部分资源来说,企业对它的耗用就使得其丧失了在别的项目上的使用价值,即存在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毫无疑问,这部分成本应该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特别地,如果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超过了资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长率,这样,它就会像不可再生资源(如矿物燃料、矿石)那样,随着开采、开掘工作的进行而逐渐消耗,以至耗竭。它们的价值也会随着资源存量的减少而逐渐减少,因此,它们也应该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成本的主要部分,否则,会计核算所得到的成本就不完整,会计自身的核算和反映职能也就得不到保障。

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了《全面环境反应、补偿与债务法案》(CERCLA),即所谓的《超级基金(superfund)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了对环境资源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后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又了一系列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条例,对环境资源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资源产品的成本核算更为全面。另外,在加拿大以及其他的欧洲国家,对环境资产的核算也都比较全面。而在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我国环境资源的核算还很不系统和完善,因此,出于会计国际接轨,完善会计核算职能的需要考虑,我们也应加强环境资源的会计核算工作。

不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完善会计本身核算职能的角度分析,环境资产都是实实在在的资产,能够带来未来的效用,应在会计账簿中进行全面的反映,可以说,将环境资源纳入会计核算系统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三、环境资源核算方法探析

为了将环境资源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对其培育或形成、取得或转让、使用(耗减)或降级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反映,我们拟对环境资源的核算方法进行全面探讨。

在账户体系设置上,我们认为,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业务混杂在企业其他日常经济业务中核算的做法不太合理,因为,第一,环境资源的取得、使用与成本结转是一个完整的业务过程,如果将其混杂在其他业务中进行核算,就使环境业务循环过程中的来龙去脉反映不够清楚;第二,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管理工作过程中,往往需要企业提供单独而完整的环境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所得与所费的详细会计信息,这是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为满足这一要求,也应该对环境资源进行单独的核算;最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环境的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和完善也要求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企业中,与环境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业务宜于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应该新设置以下会计账户。

(一)“环境资产”账户该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环境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其借方反映环境资产的增加,包括现有环境资产存量的增加,新探明环境资产储量的增加;贷方反映环境资产的非耗用性减少(如报废、转让、毁损、替代资源产品的出现等);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环境资产累计折耗”账户资源产品生产企业在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资源转化为资源产品,同时,自然资源的价值也就转移到资源产品中,构成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生产资源产品而耗减的资源价值不能像对存货的处理那样用以直接冲减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环境资源中的部分资源项目在使用期内会实现资产的自然增长。也就是说,对于环境资产而言,“期初存量-本期耗用量=期末存量”这一等式不一定成立。现举例说明:

[例1]假设某企业拥有一片生产良种木材的森林,只有直径大于15cm的树木才能伐用,假设2001年初林内共有可用树木3000株,2001年内公司共伐用了500株,2001年林内又有200株树木成长为可伐用对象(直径由原来小于15cm长到大于或等于15cm),这样,公司2001年底木材存量为2700株,而不是2500株。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住“环境资产”账户后单独设置“环境资产累计折耗”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耗用性减少,其借方反映按一定的方法计算的环境资产折耗额;贷方反映由于各种原因(如出售、报废清理)而相应转销的折耗额。该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环境资产的累计折耗额。

(三)“人工培育资产”账户设置“人工培育资产”账户主要是出于如下考虑:在现实生活中,培育一项环境资产一般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跨越若干个会计期,并且,在整个资产培育过程中,需要有不断的投入,并形成相应的成本费用。如按传统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核算,在按初始投资的原始成本入账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在会计上有必要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进行核算。该账户用于归集整个培育期间发生的耗费,待其形成效用能力后,再从“人工培育资产”账户的贷方转出。本账户与传统会计核算中的“在建工程”账户性质类似。

(四)“环境资源负债”账户该账户用来归集和反映企业在过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贷方反映由于环境资源的培育、取得等活动而导致的负债的增加,主要包括:应交环境治理和补偿费;应交环境赔偿金及罚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占用费;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负债。其借方用以反映环境资源负债的清偿与转出情况,该账户的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清偿的环境负债净额。

(五)“环境资源成本”账户“环境资源成本”账户用来反映企业环境资源或者环境资源产品培育或取得过程中的真实的支出与耗费情况。每当发生支出与耗费时,就借记该账户。只有在期末结转损益时,才会贷记该账户,该账户的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一段时间内产品成本发生的累计额或者尚未转销的成本余额。

现将上述核算方法体系举例如下:

[例2]S公司是一个特种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背景介绍如下:

(1)2001年初,国家以一座钨矿向该企业投资入股,并且该企业将其作为环境资产进行核算,经评估,该钨矿每吨价值75元,已探明该矿藏储量为5000万吨。当年,企业共开采了200万吨矿藏,炼成纯钨1吨。

(2)该企业在钨冶炼过程中需要消耗木材,为此,该企业5年前种植了一批速生林,在此期间,购买化肥共支出500000元,支付林木工人工资共支出600(KIO元,似设在此期间内树苗购买等其他所有支出共计200000元,为了当期200万吨钨矿石的冶炼,企业将培育的林木中可用木材全部伐用,经评估,剩余林木价值为300000元。

(3)炼钨过程中会产生一种叫硫化铅的工业废水,在2001年以前,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戴家湖,2000年底,该厂按环屯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废水处理并达标排放,由于很长一段时间,居住在该湖附近的居民并未意识到该废水对人体的危害,长期饮用该湖水而导致牙齿脆化脱落,对于上述情况,经环保、法律、受害居民、公司四方协商,裁定该公司自2001年起连续15年内,每年向当地居民支付赔偿金1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项支出列为营业外支出,本年已支付了75万元;又经测算,本年度为开采200万吨钨矿共发生废水处理费用10万元,尚未支付;又知为进行该批钨矿的冶炼,本年度共耗煤炭1000吨,按相关政策的要求,每吨煤炭收取矿产资源占用费3元(进货时已支付)、

第一种情况下相应的业务处理

钨矿环境资产价值=75×5000=375000(万元)

钨矿本期累计折耗=75×200=15000(万元)

收到国家投资人股

借:环境资产——钨矿3750000000

贷:实收资本——环境资本3750000000

消耗铁矿资源

借:环境资产累计折耗150000000

贷:环境资产——钨矿150000000

将其转入成本

借:环境资源成本——钨(资源使用)150000000

贷:环境资产累计折耗150000000

第二种情况下相应的业务处理

购买化肥支出

借:人工培育资产——林木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支付林木工人工资

借:人工培育资产——林木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支付树苗购买等其他所有支出

借:人工培育资产——林木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伐用木材,转化为钨冶炼成本。“人工培育资产——林小”借方余额为1300000元(500000+600000+200000),而伐木后剩余林木评估价值为300000元,所以,冶炼成本入账金额为1000000元。

借:环境资源成本——(钨)使用林木1000000

贷:人工培育资产——林木1000000

第三种情况下相应的业务处理

以前年度废水损害赔偿问题

借:营业外支出1000000

贷:环境资源负债——环境赔偿金1000000

已支付了75万元赔偿金

借:环境资源负债——应付环境赔偿金750000

贷:银行存款750000

本年度废水处理费用

借:环境资源成本——(钨)废水处理费用100000

贷:社会责任负债——应付环境治理费用100000

进货时已支付煤炭资源占用费

借:环境资源成本——(钨)煤炭资源占用费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第5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1. 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

第6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环境会计;计量模式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我国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的问题十分严重。其生态环境恶化是由生产的自发性与生态环境社会矛盾引起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生产者在经营中所费和所得是以货币形式计量的,只有直接用货币表现的那部分支出和收入,才反映到生产者的成本与效益中,不以货币表现的那部分成本及效益(如工厂对环境的破坏,或林业经营对环境的改善)则不计入到成本与效益中。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为自身的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即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方式向社会转嫁成本,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由此便提出了对环境进行描绘、量化的要求———即环境会计计量,以便真实反映企业的所费与所得。

一、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的价值

(一)从环境价值转化为求其效用的大小。由于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相当一部分不是劳动的结果,按马克思的理论即没有价值,但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环境会计计量对象是具有效用的。所谓效用是指商品能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效用这一概念与人的欲望是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欲望能力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环境资源虽不是商品,但其符合效用定义的实质。因此需用西方经济学中效用论学说探讨环境会计计量的理论基础,否则无法对环境资源这一非商品性的资源进行价值定位。

(二)环境会计的计量单位可采用货币单位。由于效用是“满足程度”的度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可作为计量单位,也可作为效用单位的计量单位。

(三)环境会计计量的基础可采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替代成本。环境资源虽然不是通过交换形成的价格,不能建立以交换为基础的计量基础,但环境资源是有效用的,而且是稀缺的,人类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追求环境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其环境资源究竟有多大的效用是很难计量的,如张家界国家公园的风景价值,直接估计其价值有困难,可考虑采用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选择成本,是指因采取某一行动方案而失去来自其他要供选择行动方案的最大潜在效益。当采用诸方案中最优方案时,次优方案的潜在效益为其机会成本。

基数效用论认为效用有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总效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从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消耗中所得到的效用量总和,用公式表示为:TU=F(Q)。边际效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增加一单位资源消耗所得到的效用量的增量,用公式表示为:MU=TU(Q)Q.从经济资源稀缺这一前提出发,当一定数量的经济资源有不同的用途,如何配置这些资源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可引进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的均衡概念。边际成本是指在短期内增加一单位的产出量时所增加的成本,其公式为:MC(Q)=TC(Q)Q.从环境会计的角度看,边际成本应包括边际直接成本(整个社会的成本)、边际外部成本(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和边际用户成本(另辟资源的成本)。

环境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应包含用于满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化,即未来的效用。当效用单位可采用货币单位时,未来效用的计量应引进贴现率的概念,在计量环境资源的价值时,则按贴现率进行调整。

(四)计量环境资源的退化也是环境会计计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计量环境资源的退化,可能很困难,但我们可以考虑用替代成本来间接计量。替代成本是为消除和补偿可能出现的后果发生的费用。如计量土壤流失的损失营养成分时,可以考虑用保持其营养成分所施化肥的价格来计量土壤流失的损失。

(五)采用经济计量学方法进行计量。环境会计引用边际价值原理,旨在说明环境资源变量的关系,一个变量的单位增量所导致的另一个变量的单位增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达到变化过程不能或不值得再继续进行的边缘或限度,为了计算变量、增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采用数学方法。因此,采用精确数学方法计量,就突出了计量方法精确性与事物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人们面对复杂的环境系统,对它进行有意义的精确化能力就低,当复杂性超过一定界限时,不确定性就不容忽视了。而经济计量学恰恰是解决观测中的随机统计关系的不确定的方法,因此经济计量学在环境会计的计量中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个体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的计量

(一)价值回归还原法。此方法是将被污染的个体价值还原成基年时未被污染状态下价值,其计价基础中包含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直接使用价值可采用该个体的市场交换价计量,间接使用价值的确定则必须考虑该个体的成因以建立数学模型。比如,一棵树的间接使用价值包括生态功能、水土保护功能、观赏功能等,把功能设为A1A2A3,则有观测矩阵A=(A1A2A3),设系数向量β=(β1β2β3),Y=(y1y2y3)为评价向量,则有Y=Aβ+U,U为随机误差向量。根据此模型求出β,再给出相关参数,就能求出间接使用价值。

(二)影子价格。从数学意义上讲,影子价格是最优规划的对偶解或拉格朗日函数的拉氏乘子,即目标函数发生的增值;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影子价格不是价格,是某种资源投入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年带来的追加效益,实际上也是资源投入的潜在边际收益。影子价格反映产品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越丰富,其影子价格越低,反之,即资源的数量与产品的价格影响着影子价格的大小。从费用效益原理分析,资源稀缺则影子价格高。在市场机制比较充分时,以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调整求出影子价格。此方法比较适用稀缺物种的计量。

(三)机会成本法。对于稀缺资源的计量。在同一资源可供不同选择时,可采用机会成本法计算其价值。

(四)危害资本化法。危害的各种表现通过市场的手段替换为货币值,再除以一个适当的贴现系数,得出其价值。比如汽车尾气的污染值可通过其引起的呼吸系统、心脑系统疾病的治疗费用的贴现来计量。而贴现系数要结合人的生命周期来考虑。

三、系统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的计量

(一)建立宏观数学模型。环境资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自然、经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耦合的系统,而且各要素是不相容的。当系统的复杂性增大时,精确化的能力减少,在达到一定程度时,复杂性和精确性相互排斥。此处的数学模型与微观个体的情况相似,只不过方程不再是单一的而是联立的,要考虑的解释变量多一些,基本形式还是Y=Aβ+U.

(二)系统投入资本化法。有时系统的价值难以计量,可采用价值替代的办法加以解决。替代价值就是能够使系统有价值或保持其价值的投入资金和维护资金。比如一些风景名胜区的系统观赏价值难以确定,但这些景区之所以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是与宣传、建设、维修保护密切相关的。因此,可将人工投入资本化作为系统的价值。贴现系数可采用计算期的存款利率。

(三)效益数学模型。环境资源不仅有价值,而且能够给人类带来一定的效益。环境效益通常包括:一类是直接效益,如耗用自然资源给人类带来最终消费品的效益,称为发展效益;一类是间接的舒适性效益,如一段河流给人类带来优美的自然风景的效益,称为保护效益。这两种效益是相互排斥的,如耗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效益,要伐木、采矿等等,这些活动改变了原始环境,环境会计的计量就是要找到一个适当的值,使发展效益和保护效益达到均衡。应以此均衡点作为系统的计价基础。发展效益可以根据项目的收益来计量,保护效益的计量可根据发展效益估计,或计量一个优于发展效益的估计值。由于环境效益涉及子孙后代,因此,估计时应引进贴现率的概念。保护性效益和发展性效益均衡时的公式:bOp=AB,A=∑Tt=1bOd(1+I)-t(1+r)-t-[C+Otd(1+I)-t],B=∑Tt=1bOp(1+a#)t(1+I)-t,bOp:保护现值等于发展效益现值起始年的保护效益值,它以a#速率增长,以I比率贴现;bOd:起始年的发展效益;C:投资费用;Otd:年操作和保养费用;bOp:价值1元的起始年保护效益;I:不变的贴现率;T:相应的保护相应终止年;R:变化系数;T:相应的发展相应终止年;a#:保护效益增值的年平均率。

四、环境会计对象量的计量

由于环境会计的计量对象大多是宏观的东西,因此精确计算其数值难度较大。数理统计的方法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其数量确定上来。无论是基年数、发生数还是现存数的取得都要考虑样本抽取的典型性与总体的一致性,并便于用概率论的理论去作推断。通常要求样本x1x2x3…xn中每一个观测值都与总体X具有相同分布,且彼此相互独立,即独立同分布。对无限总体,只要随机抽样即可,对有限总体可采取有放回地重复随机抽样。此外,要保证统计量具有良好的统计性质,如无偏性,有效性,一致性,当无偏性与有效性发生矛盾时,要力保有效性。

总之,环境会计的计量主要是确定数量的单价,数量的确定主要是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单价的确定相对复杂,要结合数学、经济学、相关产业的基础学科,是一项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肖序建立环境会计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1)。

[2]许家林,蔡传里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J]会计研究,2004,(4)。

第7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论文关键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刑事立法 刑罚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人口大幅增长的压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公众生活质量提高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保护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法律手段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别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些犯罪进行了修改。但是和发达国家比较,根据我国保护环境资源的现实情况和基本要求,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法立法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分类标准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会危害性标准。据此,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依次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亚类罪的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不是按照同类客体的标准在刑法分则中独立成章。由此看来,刑法分则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置,显然与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标准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价值取向的偏离,这一立法价值的取向是重视惩罚而轻视预防。具体来讲,重惩罚轻预防的立法价值取向首要表现为刑事立法观念上对一般污染环境行为或破坏环境行为的危害性缺少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罚力度偏轻;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视刑法的惩罚功能而轻视了预防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为的结果而轻视了犯罪行为的本身,从而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为结果犯罪而非行为犯罪;另外没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处罚的手段和方式,导致在刑事处罚手段上的单一性。

(三)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范围狭小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仅有15个,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所涵盖的范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范围依然很狭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罪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标准,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在美国诚如学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环境刑事立法都将危险视为一种重罪而适用严厉的刑罚。”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时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很不利,必然会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最终使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特殊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较轻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刑法调控体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利益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却明显偏轻。比如严重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从这一点来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显然轻于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

二、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完善的立法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在当前人类社会面临严峻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治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发挥刑法调控机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从而保障人类社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生态效益大于经济价值,应该重视环境刑法的生态本位。自然环境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害的直接对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间接后果。此外,虽然一般环境污染或破坏直接结果的危害性看起来并不严重,但是其潜在的危害却是我们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视了对一般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就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最终给人类环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犯罪预防,应当注重通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刑事处罚实现犯罪预防,才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分则体系中独列成章

我国学者对于环境刑事立法体例的设置问题存在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外特别立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内独立成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利益,这一类犯罪客体具有特殊性,是整个刑法分则中所没有的客体类型,因此应该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自作为一类犯罪,跟刑法分则的其他十类罪并列;此外,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够体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又能够体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对于生态价值的重视。

(二)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

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法体系,首先应该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的处罚方法。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种类的完善受到刑罚体系的牵制,加之我国目前刑罚种类较少,并且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复适用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资格刑的范畴,对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试用资格刑。此外,我们应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相关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贪利形犯罪为主,所以只有以判处罚金刑剥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

(三)扩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

环境污染导致的全球性气候变暖日益严重,这就迫使我们必须拓展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围,应该要求将所有坏境因素都纳入到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此外,必须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险犯的规定在于某些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非常严重,当这种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未当危害环境的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刑法就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力度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大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比财产犯罪的刑罚要轻,一般的侵犯财产罪最高法定刑达到无期徒刑更甚至于死刑,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大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最高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低的刑罚设置明显轻于财产性犯罪的刑罚设置。然而,我们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对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财产性犯罪。所以应该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力度,只有当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与其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相对等,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

第8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环境资产 确认 计量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a)-0247-02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成功召开,标志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取得广泛的共识,这就要求企业调整以前的传统行为和观念,处理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煤炭企业作为国家能源供应的主力,在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忽视环境问题,给环境和附近的居民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应该在煤炭企业中推广环境会计,本文就煤炭企业环境资产的计量问题进行探讨。

1 环境资产的确认

1.1 环境资产的含义

环境资产是指特定主体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环境资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于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被资本化了的环境成本,即与企业的环境活动有关的资产;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作用的自然资源。

1.2 环境资产的确认

环境资源要作为一项环境资产加以确认,必须符合以下环境资产的确认标准。

(1)从过去发生的事项取得或控制。

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是会计主体通过某些已经发生的事项而取得的,或者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没有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但是能够行使该项资源的使用权,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2)未来效用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资产可以为企业未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环境资源被确定为一项资产,也应该满足这个条件,为企业创益。

(3)能以货币计量。

环境资源成为环境资产,作为会计要素之一进入会计循环,就必须实现自身的价值化。

(4)环境资产确认的地域范围限制。

环境资产是人类所共有的,属于人类共同的“特定财产”,在划分地域的同时,也就明确划分了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环境会计只能对属于本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资产进行确认,而对于属于多个主体的共同的环境资产,确认的标准是以是否对环境资产拥有控制权来划分的。

根据环境资产的含义及确认标准,煤炭企业环境资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自然资源:土地、水资源、矿藏等;②生态资源;③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设备;④环境污染治理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 环境资产的计量

2.1 自然资源的计量

(1)土地的计量。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场所,受人类活动所影响的自然资源,按它的利用程度可分为五个等级:耕地、林地、草原、建设用地和荒地。对土地的价值计量使用公式法。

土地的价值包括两个部分:自身价值V和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价值P。其中,V是基本地租R乘以土地等级系数a,再除以平均利息率r,即V=a×R/r;而P=I(1+i)/(r×N×Q),其中I为土地的初始投资额;N为受益年限;Q为受益资源的总量;i为平均利润率。则总价值M可用下式表示:

(2)水资源的计量。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前提,对于煤炭企业而言,水资源的价值应该包括它本身的费用和自然资源的价值,这里用矩阵法来进行计量。

水资源的价值向量A=(A1,A2,A3,A4)

其中A1为水质;A2为水资源量;A3为人口密度;A4为国民收入。

Q=A×R(R为水资源的评价矩阵)

V=Q×S(S为水资源的价格向量)

(3)矿藏资源的计量。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其所具有的耗竭性、经济寿命的长期性、利用的不充分性和实现的依附性等特点,在计量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底价法。

矿产资源资产有五部分构成:一是采矿权益,它包括矿产资源贫富程度所决定的超额收益情况而定根据市场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底价,设为Pa;二是资源耗竭的补偿,它根据补偿标准直接计算,设为Hb;三是生态环境的补偿,它根据土地复垦的预测费用计算,设为Hc;四是勘探费用的补偿,可根据勘探劳动的耗费计算,设为Pd;五是矿产发现权权益,设为Ke。可用公式表示为:

Pf=Pa+Hb+Hc+Pd+Ke

其中:Pf为环境资产的净价。

②收益现值法

矿产资源可为经营者带来超额收益,它们的价值也就是这项资产在市场条件下的交易价值,其值是未来期望收益净流入用名义或实际利率贴现后的和。假定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年数(T)是一定的,Pf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Nt为矿产资源扣除开采、勘探及开发成本后的单位价值。

③市场法。

在市场上找到矿种相同、自然成因类型相同、工业类型大致相似的矿产资源的价格作为参照,在考虑了相关规模和品位的调整系数后,来确定矿产资源价值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别的方法相比,计算简单,但要根据地理位置、消费者心理来权衡规模和品位的调整系数。其公式如下:

Pf=PX×L×M

其中:Pf为参照物资源资产的价格;L为品位调整系数;M为规模调整系数。

2.2 生态资源的计量

生态资源价值计量的实质是对自然资源间接效用的测量。这里选用机会成本法对矿区的生态资源进行简单的估算,不用直接估算矿区的生态资源的自然价值,而是将采煤这一项目和费用最少的替代项目进行比较来分析,比如说石油开采,在不考虑自然灾难和矿难的情况下,将煤和石油开采的费用之差作为保护矿区的机会成本,也就是矿区的自然价值的最小评估法。

设每吨煤开采费用为A元,替代项目每吨开采费用为B元,煤矿可采储量为C吨,则生态资源的价值D可用下面的公式确定:

D=(A-B)×C

由于生态资源中有很多项目不能用货币来计量,所以对生态资源的计量只能是估算,只能为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2.3 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设备

对于煤矿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而购买的设备,可比照传统会计中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进行;如果是企业自制的设备,则只须按照制造成本计算。比如说,煤矿为处理废水而购买的设备可按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进行计量;煤矿为处理煤矸石自制的设备则只须按它的制造成本来计量。

2.4 环境污染治理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煤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取得,有购买和自己研发的。对于购买的技术可直接根据购买的成本作为资产的价值;对于自己研发的应该按照研发过程中实际的成本计算,其中属于专利的应加上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费用。

3 算例分析

下面以某煤矿为例,该煤矿占地面积约35 km2,地质储量3.42亿吨,可采储量1.89亿吨。矿井设计能力150万吨,服务年限60年,初始投资额为2000000000元。下面只对该矿的自然资源进行计量。

3.1 土地资源的计量

假使土地等级系数为2,基本地租为0.5m2/元,平均年利息率为1%,平均利润率为-1%。

则×=6800150000

3.2 水资源的计量

设水资源价值向量A为(0.25,0.40,0.15,0.15)

水资源的价格向量为:

评价矩阵R为:

V=A×R×S=0.904

3.3 矿藏资源的计量(用公式法计算)

设煤矿资源等级系数为1.5,单位资源资本利润为3元,煤炭行业平均利润率为-0.4%。

则=88396720214

参考文献

[1] 孟凡利.环境会计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 景非.环境会计及其计量问题[D].硕士学位论文,2002.

[3] 张雪晶.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5.

[4] 李静江.企业环境会计和环境报表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第9篇:环境资源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环境会计基本假设核算原则

一、环境会计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环境会计在国外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环境会计的产生源于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及资源枯竭现象。1971年,比蒙斯(F.A.Beams)发表了《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1973年,马林(J.T.Marlin)发表了《污染的会计问题》。以这两篇论文为代表,研究生态环境的成本和价值,提供生态变化会计信息的环境会计开始受到人们关注,从此揭开了环境会计的研究序幕。1987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国家首脑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环境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报告和文件的发表,使环境会计受到国际会计界的广泛关注。1998年联合国讨论通过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该公告从公告的范围;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等的定义;环境成本、环境负债、补偿的确认;环境负债计量及环境信息批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国际社会积极推动环境会计的发展,各国政府也纷纷研究建立本国的环境会计。美国联邦环保署、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等都在进行环境管理会计、环境支出、环境负债与环境业绩报告等方面的研究,为环境会计的研究和应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已形成的环境会计文献有:美国的《石棉清理成本的会计处理》、《处理环境污染成本的资本化》、《环境负债会计》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92号专门会计公告;加拿大的《环境成本与负债: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环境绩效报告》、《加拿大环境报告:对1993年度的调查》。西欧和北欧国家也开展了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规定和鼓励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日本环境厅(现改为环境省)等组织于1999年始展开了关于“环境会计系统”的研究,并于1999年了“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原则”的规定;2000年了“关于环境会计体系的建立”,该文件不仅对环境费用、而且对环境效果的计量进行了详细说明;2001年环境省“环境报告书准则(2000年度版)――环境报告书制作手册”。此外,这些国家的企业还进行了对外环境报告的编报。目前企业实务界、学术界与有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关于环境会计的研究正在积极开展中。

(二)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对西方环境会计思想的介绍和认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葛家澍教授发表的《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一文,首次将环境会计理论引入了我国,介绍环境会计的目标、环境项目的确认,这在我国会计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之后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者开始致力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部分企业开始引入环境会计的核算,但由于基础理论以及计量、计价问题的限制,还仅限于在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上的一些简单披露,如环境问题引发的支出和收益等与财务状况相关的事项并不系统。为了推广和发展我国的环境会计,我国于2001年成立了中国会计学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并召开了首次学术研讨会,从宏观和微观、国内与国外、核算与控制、会计与统计、规范与实证的结合上就环境会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我国各方面的专家、环保积极分子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问题、环境会计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环境会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会计的进一步研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还远不够,在我国实施环境会计尚有大量的问题需要研究,尚需经历比较漫长的道路。研究环境会计与研究会计领域的其他问题一样,首先必须明确其基本假设、核算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但环境的“无价值”以及难以计量的特性,是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的瓶颈,限制了环境会计的发展。

二、环境会计基本假设

(一)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原则环境会计的核算对象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变化过程。为了能够保证环境会计的核算有统一合理的前提,必须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与会计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合乎逻辑推理和判断,即提出科学的基本假设。建立在传统会计基础上的环境会计,其基本假设应该是什么样的;有无特殊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基本假设。对此,国内不少学者进行过有益的探讨学者们的看法不一,存在多种观点,大都主张重新构建,并强调环境会计的特殊假设,主要包括扩展的会计主体假设、计量单位多元化假设、可持续发展假设、环境价值假设、受托责任假设和环境资源稀缺性假设等。也有个别学者提出环境会计并没有区别于传统会计的特殊假设。在这方面的研究中,有些基本假设在文献中提到的次数较多,也得到了大多数会计学者的认可,但分析论述差异较大,如会计主体假设、多元计量假设、会计分期假设;有些假设则因论据不太充分,尚未得到一致的认可,如受托责任假设和环境资源稀缺性假设等。笔者认为,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应继承传统会计假设,同时又必须研究对象的特点赋予其新的内涵。

(二)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是对某一实体的核算范围从空间上进行有效界定。每一个会计主体在从事自身活动的同时,不仅要与其他会计主体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还可能对其他主体或社会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即具有经济外部性特征,环境会计尤其如此。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污染等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但由于环境本身难以通过交易价格确切反映,使得现有的会计体系对此无法反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使用者对特定主体环境信息的需求。环境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会计主体不仅要报告自身的经济性,还应将其承担的环境责任和自身行为所导致外部不经济等信息包括在内。环境会计的主体假设,在继承传统会计中原有精神的基础上,还必须赋予新的含义。首先,将会计主体置于环境系统中,将环境资源的价值损耗及补偿纳入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之中。企业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决不仅是传统观念上的人造资源,生态环境也是一种宝贵经济资源,企业也必须承担来自于法律的、道义的以及其它方面的对环境资源的责任,企业应认真履行这种责任并将履行情况向有关方面作出报告。其次,会计主体虽然界定了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范围,但是经济外部性特征决定了任何一个主体在从事自身活动的过程中都要与别的主体发生各种关系,对生态环境造成各种影响。当企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其它企业的正常经营,或影响周围居民的健康状况时,显然仅将会计核算局限于会计主体本身所拥有的资产已不适宜,而应将这种由该会计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包含在会计核算对象之内,这样才能不脱离会计的基本目标。即要求企业核算和监督的不仅是其自身经济活动,还要核算和监督企业在环保环境下,生产的

环境产品所带给企业的损益以及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环境会计的主体假设已经突破了由所有权特性导致的企业主体这一狭隘范围,实质上已延伸到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即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三)可持续发展假设 传统会计持续经营假设假设企业将继续存在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清算解散,企业的各种资产将被正常耗用、出售。但该假设忽视了企业资源与生态人文环境资源的关系,忽视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环境资源的继承、发展与创新,容易导致企业成本外化,收益内化,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失衡。所以,在环境会计中将持续经营假设进行拓展,将其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未来――队一个地球到一个世界》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环境资源需求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途径。”因此,环境会计中的可持续发展假设应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既定的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直到实现企业主体的计划和完成受托责任为止,这与传统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一致。二是指环境资源的消耗、补偿循环是可持续的,即假定环境资源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不断补偿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循环,从而保证可持续发展。上述两方面关系密切,会计主体的经营方针和目标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企业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保证资源的良性循环。如果自然资源开发过量、生态资源的降级加剧,会计主体无力承担环境责任,那么,其经济活动将被迫停止;如果环境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则可持续进行下去。可持续发展假设可从以下方面理解:首先,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三方面以及相互间的高度统一和协调,其中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主导。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社会总资本是由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环境资本构成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总资本的非减或增值,充分条件是环境资本的非减或增值。其次,可持续发展强调两个持续性:一是当代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当代人要对过度耗用的资源进行补偿,不能蚀本;二是后代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当代人不能侵占后代人的环境基础。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两个持续性构成了一个国家(地区)发展的可持续性。再次,可持续发展界定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代人与后代人是平等的两个主体,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是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当代人保管后代人的资源,向后代人承担将这部分资源安全完整地交付给后代人的义务;后代人有要求当代人保全资源的权利。这一划分体现了各个会计主体在不同时间、同一空间共同占有该国或地区的环境资源。代际公平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资源上享有同等权利。为了寻求代际公平,必须核算超量耗用环境资源的价值及其补偿,反映对传送给后代人的环境资源的增益和减损情况。最后,可持续发展理论将现代经济社会建立在环境系统的基础上,经济社会系统从环境系统中获得物质能量,并向环境系统排放废弃物。经济社会系统的生存与发展以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前提,作为经济社会系统的信息子系统的会计系统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在要求是环境会计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是构造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的根本性制约条件。可持续发展假设的存在将使企业必须注重自身环境责任的履行,将对环境的影响纳入到企业会计核算中。可持续发展假设应成为环境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

(四)会计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较短的间隔相等的期间,以便定期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向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会计分期是对会计核算时间范围的划分,限定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在这一假设上,环境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含义基本一致。环境会计中的会计分期假设是对可持续发展假设的延续。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破产清算,环境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能够在不断补偿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循环。为了充分发挥环境会计管理的作用,及时提供环境信息,就需要将会计主体的环境活动划分为一个个首尾相接、间距相等个会计期间,定期将会计主体日常生产经营中对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消耗、补偿及治理情况,以及与环境相关的收入、支出等进行分类、计量、记录和披露,以便确定和分析会计主体对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五)多元计量假设 传统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予以综合反映和报告,采用标准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成了提供会计信息的最主要前提。根据这一前提,会计核算的内容仅限于那些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的经济活动。相对于传统会计核算对象,环境会计核算对象增加了自然环境资源的内容,突出核算会计主体的自然环境成本,以及在此基础上综合反映企业环境资产、环境收益等,更注重对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核算和反映。环境资源既具有商品性又不限于商品性,很大一部分在计量上具有模糊性特征,受科学水平的限制,若要将其用货币计量则精确性难以保证。环境会计核算内容在计量上具有的模糊性特征与传统会计要求精确计量的货币计量原则形成了一对矛盾关系。而多元计量能相互补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环境会计核算和反映的这部分内容是没有价值的,只有使用价值,所以很难用货币去反映。而按照边际价值理论分析,环境资源不但具有效用,而且具有效用价值,效用价值也可以计量,效用计量单位可以用生物量度、物理量度、化学量度、实物量度计量。环境资产、成本、负债、收益计量的特殊性决定了机械地套用传统会计的货币计量基本假设是不可取的,环境会计应以多元计量为基本假设。首先,那些环境会计中不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但又是环境会计所要反映的内容。如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对污染的综合治理情况以及企业在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必须同时采用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种计量形式在内的多元计量。在非货币计量形式中,也可同时使用实物计量、劳动计量、混合计量、模糊计量等多种计量形式计量,如用污染物的排放量、环境质量达标率、能源耗用量、有害物质使用储存量、绿化量(率)等指标反映环境质量状况。采用货币计量形成一些财务指标,采用非货币计量则会形成实物指标、劳动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和文字说明等。非货币计量可以使通过货币计量提供的信息更完整,而且能够提供给人们更加直观、形象和易于接受的信息,并增加货币指标的可理解程度。其次,环境会计计量中,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机会成本、替代成本均可作为计量环境会计事项的标准。

(六)环境价值假设 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在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环境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各种各样有价值的服务,如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人类提供清新、合适的生活。按照传统经济学

理论,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但是由于环境的所有权和特定主体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一般情况下环境并不用于交换。缺乏交换形成的价格,因此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只承认环境资源的使用价值,不承认环境资源的价值。实际上不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生态资源,都是有用的经济资源,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良好的生态环境变得日益稀缺,人们需要付出价值才能重新获得,环境具有了价值的意义。根据边际价值理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和稀缺性是价值形成的充分条件;由于环境要素中有相当部分不是人类劳动所得,暂时也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所以没有交换形成的价值和价格,但对人类有一定的效用。环境资产是否对人类有效用,取决于人类是否有消费它的欲望,以及它是否具有满足人类欲望的能力。环境资产的这种效用是与稀缺性结合在一起的。在稀缺的情况下,人类要维持其效用,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寻找替代物品,使环境资源有具有替代性的特点。从环境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换性等特点来看,效用性构成了环境资源的价值源泉,效用又使其具有了价值;稀缺性决定了环境资源的价格;替代性决定了必须引进“边际”的概念,即机会成本;非交易性决定了环境资源的价格必须借鉴数学的方法,不能直接在市场上得到入账价格。环境价值假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假设环境是有价值的,并且环境的价值是可以计量的,只是环境价值的计量具有模糊性,不适宜于用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量,但可以依据边际价值理论,采用多元计量方法进行计量。二是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随着人类对环境资源的过渡开发和利用,不可替代和无法再生资源正在逐渐减少,因此环境资源的价值呈上升趋势。环境价值假设为环境会计对环境活动进行计量和报告以及解决环境资源核算过程中其他疑难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是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的基本假设之一。

三、环境会计核算原则

(一)环境会计核算原则特性 环境会计核算的原则是进行环境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环境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核算时必须遵循一般会计核算的原则,即有继承关系;另外,由于环境会计核算对象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核算原则上有所反映,又要有其独特性,如政策性原则、强制性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充分披露原则、灵活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原则、外部影响的内部化原则、推定性原则、最小差错原则、预见性原则和定向性原则等。这些特殊原则中,学者的观点是各有交叉和不同:刘永祥(2001)认为环境会计核算原则包括社会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刘瑞鸿(2002)认为环境会计核算原则包括政策性原则、社会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最小差错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性原则;王敬(2004)认为环境会计核算原则包括政策性原则、社会性原则、预见性原则和定向性原则等。笔者认为,环境会计既然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理应遵循传统会计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客观性、谨慎性、重要性、及时性等一般原则,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同时,环境会计还必须有一些特有原则,以适应环境会计核算对象的特殊性。对于具体的特殊原则,以上学者的观点存在表述上的重叠或不足。如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原则是指企业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承担来自于多方面的环境责任,注重环境效益;外部影响的内部化原则要求会计上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外部影响予以确认和计量,将企业外部影响纳入到信息披露和理论中,即环境会计在行使反映和控制的职能时,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直接的经济活动,考虑内部各项非经济指标,还要同时考虑到企业对外部所产生的影响。这两项原则与社会性原则实质上都蕴涵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又如政策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资源环境政策和法规,这与强制性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在披露信息工作的要求方面均针对于披露信息质量的问题。鉴于各原则之间的独立性,避免交叉的产生,经整合,笔者主张“三原则”,即社会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和强制性原则。

(二)社会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一个应用和具体要求,是指环境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充分揭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与传统会计主体相比,环境会计主体已不仅局限于企业主体,已扩展到整个自然和人类社会。而环境会计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揭示企业所承担的这部分社会责任信息,特别是由于自身活动所带来的外部不经济信息。这种信息不仅是经济方面的,应当是社会性的。这就要求企业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站在社会的角度考虑企业的业绩,从社会效益出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本,而不仅仅只考虑自身利益。一方面,环境会计是基于社会有关各方面的需求向外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信息的内容、质量和提供方式等。另一方面,环境会计在参与企业内部管理时要在管理中综合考虑社会利益。但由于外部不经济一般不涉及企业自身的利益,加之计量上的困难,企业往往缺乏核算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在经济活动中不断规范经济外部,在采用法律、行政方法的同时。通过会计核算使其得以有效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