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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循环经济理论基础
i.1循环经济与环境成本的概念内涵
对于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的概念,不同的文献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基本上达成共识的是循环经济的三个主要的概念内涵:(1)循环经济是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2)循环经济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3)循环经济的根本是环境保护,在降低资源消耗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遵循生态学规侓和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3R”原则,在资源投入、产品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回收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的实践形式和经济模式。
关于环境成本的概念和分类,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联合国统计署(UNSO)在1993年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SEEA)中将环境成本分两个层次:一是因为自然资源数量消耗和质量减退而造成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二是环保方面的实际支出,即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和为了改善环境、恢复自然资源的数量或质量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于1998年通过的《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对环境成本定义为: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费用开支,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该定义将企业对环境的负荷影响和预防措施支出作为环境成本的主要核算内容。日本环境省于2002年3月了的《环境会计指南》给出了环境保全成本的定义:即用于防止、控制或者避免环境负荷的产生,消除环境影响,对引起的环境危害进行补救或是有助于以上工作得以进行的以货币单位计量的投资和费用。国内学者祝立宏认为环境成本按与环境资产的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生态资源保护费用和生态资源降级费用。王晓燕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企业因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以及由此而承担的各种损失。具体包括环境污染预防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环境损失,其中环境损失是指企业承受的各类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环境成本的概念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反映人们进行环境资源保护而付出的代价;二是因环境资源数量消耗及质量减退而造成的环境资源价值的降低,反映人们未能保全和恢复环境资源而造成的损失。环境成本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预防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环境资源损失等。
1.2环境成本控制的理论基础
循环经济与环境成本控制的都是从价值的角度考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都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两者的差异是其概念内涵的范围大小不同,循环经济是从价值的角度考虑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环境效益主要体现为清新的空气、健康舒适的人类生活环境,环境成本主要表现为企业为进行清洁生产及污染排放控制方面的费用开支。
循环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社会、企业、公众三方。社会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使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污染达到最小,从而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将废弃物接受为生产要素后可得到的好处,以及从节约使用资源中得到的好处,这会增加企业的收益。受污染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如果企业不采用循环方案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受污染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将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受污染者的利益是一个负值,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一方。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企业的事情,也不仅是政府的事情,它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它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政府的大力推动、公众的热情支持。在技术上可行的“循环”在实践中不一定会变成“经济”行为,推动循环经济持续发展必须把利益当做连接各方的重要纽带,协调好循环经济各方的利益关系,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资源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使污染者承担治理成本,使受害者得到补偿。这样,循环经济才会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经济形态,而不是单纯的、被动的。如果忽略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要求,循环经济就很难真正“循环”起来。
人类经济活动中对于自然资源的使用通常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线性经济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传统的“用完就扔”方式;二是仅仅让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起作用的资源恢复方式;三是包括整个“3R”原则且强调避免废物优先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方式。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所以只有第三种资源利用方式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所谓“零排放”是指无限地减少污染物和能源排放直至为零的活动:即利用清洁生产、“3R”原则及生态产业等技术,按照避免产生一循环利用一最终处置的废弃物优先处理顺序,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完全循环利用,从而不给大气、水体和土壤遗留任何废弃物。从环境成本控制角度看,污染排放最小化以至零排放的循环经济理念一方面直接减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费用,另一方面减少环境资源因数量消耗或质量减退而造成的环境资源价值损失,由此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有效降低。
2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无论从空间还是从时间来说,都应是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基础,将环境成本控制贯穿于产品存在的全过程。而传统的成本控制只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耗费进行约束和调节,纠正偏差,以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它没有考虑对宏观社会成本的考核,与循环经济模式的要求相违背。具体表现在以下不足。
2.1企业环境成本管理体制不健全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管标准及其处罚力度相对比较宽松,加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税收收益的考虑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力度也不足,至今也未建立起企业环境污染的影响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环境成本的进行测算。企业环境成本控制在实践中大多采用事后处理法,体现的是末端治理理念,具体表现为在污染发生后企业设法予以清除,核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有关环境支出确认为环境成本。这种方法并不改动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只着眼于对现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支出进行控制,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据统计调查分析,由于目前对企业业绩的评价缺乏单独的关于环境成本控制的考核指标,许多企业受短期利益行为驱使,采用事后处理法,不仅缺乏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意识,而且对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治理也不积极,从而导致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环境治理支出巨大,不少企业甚至因此陷入财务危机。
2.2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成本收益不匹配
成本的经济实质是价值耗费与补偿的有机统一,而传统会计所依赖的成本观念,属于狭义的成本概念,只核算微观的经济成本,对环境成本计量只考虑了如绿化费环境污染罚款等项目,对潜在的环境成本忽略不计。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成本,它忽略了对宏观社会成本的考核,易使企业虚增收益,间接鼓励企业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为代价谋取当前的经济利益。另一方而,企业在成本控制中注重生产成本的管理,注重企业内部实际成本降低途径的选择,而忽视供应与销售环节成本的发生,忽视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环境成本控制目标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指标来保证目标的实现;环境保护意识差,企业很少主动考虑环境成本,不能预先积极地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大多企业在受到处罚时,才不得不控制环境成本(如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时,才想到要控制环境成本),这样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从而限制了企业长远发展,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成本补偿要求。
2.3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主要停留在对企业自身所产生的污染物“三废”的处理上,不能把环境成本控制贯穿于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成本控制的范围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实际发生的成本,而不包括存在于企业之外的环境成本。在企业成本核算中也没有包括环境成本,对产品的设计、采购、消费等阶段的环境成本均没有考虑,更没有将其纳入成本控制范围,因而企业成本控制范围过于狭窄。同时,由于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隐蔽性和缺乏规范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方法,直接影响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披露,导致成本的可比性差,使得企业对环境支出的控制不力,成本上升。更重要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未充分考虑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对环境会计要素没有给子确认。由于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也无法统一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模式,对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等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使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不能真正了解企业内在的风险。
3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措施
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主要从四个环节入手:源头上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加工过程中增加环境补贴和税收优惠,结果环节提高污染物的排放成本,从总体上加强环境评价与信息披露,降低循环经济实施的交易成本。
3.1提高自然资源的初始价格,促使资源循环利用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的初始市场价格普遍偏低,致使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废弃物的动力相对不足,阻碍了循环经济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如2012年江苏工业用水的价格为每吨2.15元,循环利用废水的成本为每吨2?3元,企业没有循环利用废水的经济动力。过低的自然资源初始价格使得节约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益不高,也使循环利用废弃物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优势,形成了所谓“循环不经济”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在企业的推广应用。自然资源初始市场价格过低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基础矿产资源产权不清,管理混乱,国家投入的巨额资源勘探费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大量矿产资源被一些人利用各种途径私挖乱采,造成矿产资源开采成本过低,回采率不高。二是国有矿产资源及水资源的资源使用费偏低,如煤炭资源税每吨只有3?5元,占市场价格的比重不足3%,更有造成少数人低价甚至无偿使用国有矿产资源。地下水和河流径表水的取水费过低,如黄河上游的一些支流取水费每吨不足0.2元。三是资源开采企业以矿工恶劣的劳动条件和极低的工资待遇为代价换取资源产品的低成本和销售暴利。因此,进一步理清和界定自然资源的产权,提高部分自然资源的税收比率,制订严格的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理工资待遇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措施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采成本,使自然资源的初始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3.2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促进循环利用废弃物
我国发生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成本被大量低估,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成本要素构成并进行计量与核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废弃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治理成本。这使得我国企业的产品低价格建立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代价之上,也使得以保护环境为目标而循环利用废弃物不具有经济上的比较优势。企业作为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为其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弃及污染物排放负责,也应当为其产品在使用及报废过程中可预见的废弃及污染物排放负责。所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控制和减少废弃及污染物排放,对无法通过循环利用达到无公害利用的废弃物,需要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将排放污染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废弃及污染物排放形成的环境成本成为企业成本的组成部分,影响产品的价格形成,推动企业循环利用废弃物以降低环境成本,提高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比较经济效益。因此,以产品制造商为环境成本控制的核心,实施产品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延伸制度,使制造商对其产品在消费使用及报废回收阶段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迫使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企业增加生态设计和环保投入,以有效地进行循环利用和回收处理的方式设计和生产产品,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
3.3建立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环境成本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是指人们借助企业的环境成本数据,结合企业的环境负荷指标,及早发现企业所存在的环境问题,预测在环保方面进行努力所需付出的代价,为管理层在企业环境保护关键领域的决策提供支持。政府应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将纳入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实行环境保护指标一票否决制。政府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环境污染影响及环境治理投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防止企业将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应建立环境成本核算方法体系,详细核算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及产生的环境改善结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进而申请获得环境补贴和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当企业总体上获得的环境收益(含环境补贴及税收优惠等)大于环境投入时,企业便获得了进行持续循环的环境治理投入的经济动力,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有效控制。同时,政府主管机构应明确对企业关于环境管理责任的认定,聘请有关环境专家、管理专家各地的具体环境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研,明确企业应予关注的环境问题的范围,以及进行企业环境管理的责任划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详细程度和披露方式进行规范。
3.4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行环境补贴政策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国际上进行环境保护普查采用的经济手段,它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将筹集的资金用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投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我国目前主要采用征收排污费等方式促进环境保护,且征收范围和力度较小,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与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税收体系的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收政策,设计和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对环境污染相关的课税项目进行详细的界定,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课以重税,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是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关键措施。征收环境保护税将会筹集到大量资金,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推行环境补贴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很多企业进行污染物处理和再生利用废弃物是因为受制于环境保护法的约束,他们通过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为社会带来了环境效益,具有较高的正外部性,但很可能只具有很低的回报,甚至是负的经济效益。这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环境成本计量与核算不准确以及环境治理责任归属划分不适当带来的政策缺失,企业应从产品全生命周期对其产品发生的环境影响负责,并将支付的环境治理费用体现在产品价格中,对企业在清洁生产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投资进行财政补贴,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为环境保护预防成本,建立一种良性的环境治理的价值链循环。政府通过收缴企业环境污染费及税收调节等政策获得社会环境治理的资金,再利用外部效益内部化的方式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一定环境补贴和综合的政策支持,如对从事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的企业活动给予减免税优惠,对资源节约使用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给予财政支持、提供融资条件优惠和土地利用优惠等措施,以降低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的成本,提高再生资源的价格比较优势,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5政府搭建平台,降低循环经济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开发成本
由于企业循环利用废弃物和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良好的环境外部性效益,各国政府都通过各种措施推动这种外部性效益内部化,除了进行环境补贴和税收优惠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利用自身资源搭建平台,进行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服务,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通过绿色采购、同等条件下市场准人优先等政策,降低循环经济企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并且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循环经济企业产品,保证其具有稳定的市场份额,从而降低企业循环利用资源和废弃物的市场交易成本。二是政府投资兴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网络体系,为
关键词:水资源;规划;给水排水;循环利用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urbanizationtheurbanwaterdemandiskeepingincreasing,meanwhilewaterpollutionbecomesmoreserious.Nowthere''''smoreandmorewaterresourceorwaterquality-inducedwatershortage,thereforethetraditionalorpresentconceptonurbanwatersupplyanddrainageplanningcouldnotsatisfythedemandtoprotecttheurbanwaterresourceandregionalnaturalwaterenvironment.Inthepaperthenewconceptonurbanwatersupplyanddrainageplanningisproposedsoastosetupthemodernurbanwaterandwaterdrainageplanningconceptandmakethebasisforrealizationofenergy-savingandemission-reductionandtheconstructionofresource-savingandenvironmental-friendlycity.
Keywords:waterresource;planning;watersupplyanddrainage
随着全球城市化的进程,城市需水量日渐增加,水污染状况有增无减,水量性缺水也逐渐向资源性与水质性缺水转变。本文提出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主要是基于对目前现行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在规划理念上一种转变的探讨。
传统的或现行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是:如何满足城市生产与生活用水的需求和保证排水快速安全;而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是:除保证城市生产与生活用水的需求和安全外,是将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的供水或污水废水都把它看成是一种资源,而对这种资源进行系统的规划,使之合理的进行处理与循环利用,达到本区域或本流域的水环境平衡,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1水资源循环概念
水是循环性资源,亦是可以再生的资源。根据其客观规律和循环的方式,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自然循环与社会循环。
1.1自然水循环
水在自然界中以固态、液态、气态三种方式存在,在水圈、大气圈、岩石圈、生物圈范围内处于往复不停的循环运动状态中。在太阳辐射和地心引力的作用下,水从海洋蒸发变成云(水汽),又以雨、雪等方式降落到地面,部分蒸发,部分渗入地下或汇成地下径流和地表径流,最终又回归大海。水的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运动称为水的自然循环。
自然水循环的特点:①自然水循环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而又错综复杂的动态系统,不论是大循环还是小循环,都和气候、土壤、地质地貌和植被条件等自然因素有关。还受到山塘、水库等人为因素影响。水资源的质与量及其分布状况是自然历史发展的产物;②在水的自然循环中,不但存在水量的平衡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水质的动态平衡关系,即水质的可再生性。
在大自然循环条件下,全球的水量循环是平衡的。据近期资料报道,全球的循环水量为496000Km3。其中,海洋蒸发水量425000Km3,陆地(包括陆地水面以及土地)蒸发水量71000Km3;全球水分蒸发水量496000Km3;海面降雨量385000Km3,陆地降雨量111000Km3,全球水分总降雨水量496000Km3。总降雨水量与总蒸发水量是平衡的。另外,在海域与陆地水量平衡方面,陆地降雨量比陆地蒸发量多40000Km3,这部分水量即为入海径流量。海域水面蒸发量比海域水面降雨量多40000Km3,所损失的水量由入海径流量补充,同样形成水量平衡。
根据海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储水量及其循环水量,我们不难估算出各种水体的水量循环关系及其全部交换一次的平均循环周期时间。一般情况下,大气中的储水以及河流水是交换最为活跃的水体,平均交换周期分别为10d和11d。而冰帽和冰川的平均交换周期最为漫长,达8000年/次。
1.2社会水循环
水的社会循环是指在水的自然循环中,人类不断地利用其中的地下径流或地表径流满足生活与生产活动之需。循环系统主要由给水系统、用水系统、排水系统3个子系统组成。给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好比是一个城市或区域的动脉和静脉,两者不可偏废任何一方。给水系统中若过度取水,河流生态需水量就不能满足,或者用后的污、废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都会影响自然水循环。
1.3社会水循环与自然水循环的关系
社会水循环是自然水循环的一个附加组成部分,对自然水循环产生强烈的相互交流作用,不同程度地改变世界上水的循环运动。开发利用水资源是人类对水资源时空分布进行干预的直接方式,在人类大兴水利带来巨大生产效益和能源效益的同时,社会水循环对自然水循环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水循环的途径被改变(时空变化),人工水库、人工运河、大坝、长距离跨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都大规模地截流水量,改变水循环的途径,使下游河段过水量减少,甚至干涸,导致河流对地下水补给量锐减。跨流域的调水,会加大地表水分支流域,水流的分散性增强,有可能影响地表水的更新周期和运动节律;②水循环量发生变化。人类提取的径流量每年达到全球可更新水资源量的10%左右,显著地改变了地表河流的入海量,使得不同层次区域上水循环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③水质的变化,水体经过人类用水循环的干扰后,在水中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污染源包括未处理的污水、化学排放物以及农田中冲刷的和渗入地下的农用化学品。
2我国社会水循环现状与传统城市给排水规划观念的反思
目前,我国总体上来看,社会水循环仍是一种粗放式、单向流的循环机制。即从流域上游或地下水含水层取水,经过用户一次利用之后,大部分排放至下游水体中。在整个水循环过程中,水只是一次性得到利用,并没有形成负反馈机制。全国可开采水资源总量的58%已经被使用,工农业发展和生活用水的增长全部依靠增加水资源的开采量来得到满足。但是,这些用于农业,农灌尾水和农田径流挟带着大量的化肥、农药回归水体,城市用户产生的大量污水大部分直接排放,不断地加大了对自然水循环的干扰,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尖锐矛盾。
据预测,全国可开采利用的水资源,不考虑从西南调水,扣除生态环境用水后约为8000~9500X108m3,到2050年,全国需水量可能达到7000~8000X108m3,届时将接近可开采量的极限。到21世纪中叶,预计我国城市污水仍有较大增长,见表1,其中生活污水增长量占据了总增长量的较大份额。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未来城市污(废)水排放量将继续增加,届时城市污水排放的污染物负荷将对城市排水设施提出严峻的挑战。如果不能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快速普及和提高处理率、深度及超深度污水处理率、再生回用水应用率,未来水循环状况将更加严峻。据此,传统的城市给水排水规划观念已不能满足社会水循环的要求,必须从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重新思考城市给排水专业的规划理念。
就传统的城市给水规划而言,给水规划是以满足城市用水量要求,保证供水水质为最终目的,常把重点放在寻找水源上。但由于区域水资源受到污染,或暂时受到污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标准要求,在一时难以选择到理想的水源时,许多城市不是如何想办法治理和防止区域流域污染,而仍是从源头、上游取水。总的来看,城镇发展取水用水一直沿用这样一种线性思维:从近处取水不足时从上游或周围地区调水,用后排放、废弃;水资源仍不足时,考虑从更远一些的地方去调水。这种思维方式的流行,促使很多地方建设的引水工程其规模越来越大,距离越来越远,而把城市河流变成了天然下水道。这种用水策略越来越依赖城市内陆腹地河流上游地区水源的可用性。但这种可用性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尤其是河流上游地区的用水增加,而下游地区可利用水资源量不断下降,同时水质也在不断恶化。
这种传统用水模式的弊端是:①大量的长距离调水工程,带来日益增长的巨额费用,造成越来越重的财政负担和水价的上涨;②可供用水量会日益衰减,水质安全问题难以保证;③河流生命将逐步丧失,景观和地貌会加速改变;④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冲突和潜在纠纷会日益增加。
在传统的排水模式方面,城市排水则是以防止雨洪内涝、排除和处理城市污水、保护城市公共环境和本区域流域水质为目的,普遍认为污水是有害的,应尽快排除到城市下游。这种观念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保护了局部的生活环境,危害了广大流域地区。这种传统排水模式的弊端是:①对城市排水规划理念的认识不明确,内容过于粗糙,排水规划只是简单地根据用地规划和城市道路规划划分排水区域,确定排水体制,大致勾勒出排水主干线和污水处理厂的位置,没有进行必要的区域水资源方案论证和综合协调,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案比较;②传统城市排水规划只局限于单一的排放而不具备水资源循环利用与持续发展的观念,没有确立雨水、污水亦是一种资源以及要优先利用然后再排放的思想;③局限于本城市或本区域的排水规划,缺乏流域综合开发与利用的观念;④城市排水规划与市政污水与雨水处理设施建设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⑤缺少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技术配套措施。
总之,在我国传统的城市给排水规划理念中,比较多地受到“改造自然”、“人定胜天”等思想的影响,没有把人类作为流域内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来加以研究和考察,片面地强调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愿望,以致干扰甚至破坏了流域和区域生态系统的协调和均衡。
3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水循环理念
其实,在流域的城市群中,大多数城市都是临水而建,通过若干年的建设与发展,从城市功能上基本连成一体,一个城市的下游同时是另一个下游城市的上游。作为良好的水环境并不是局部地域而是整个流域。
在一座城市中,健康的水循环是要求城市具有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既要有安全、可靠的供水系统,为居民提供洁净的饮用水,又要有污水收集、处理、深度净化、有效利用与排除系统。
如何建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水循环理念,在与传统的城市排水系统相比,至少在理念上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根本性变化。
3.1系统性理念
系统性本来是自然界中事物普遍具有的一种特性,以上讲的城市给排水工程,从取水、净化、到使用排放,其实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如果我们用一种系统的思维模式和观点去重新审视我们的城市排水系统,也许会使我们更加接近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些客观规律,从而为解决目前城市发展中所面临的水危机提供一种更加综合、可行的策略。而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就是将城市水系统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从整体上来考虑城市需水、用水、再生循环、排水以及居民生活条件、食品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不再把这些城市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孤立和割裂开来,而是系统地考虑城市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流、营养物质流与能量流的合理分配和持续发展。
3.2资源的循环利用理念
自然界中没有废物,各种物质应该都能得到循环利用。在城市水系统工程中建立资源循环型是城市给排水系统的一种新的尝试和努力。它不是传统城市给排水概念上的一次性利用后排放的单向流,而是变成一种循环利用的闭环系统。即将首次利用之后的污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从而获取满足一定使用功能的再生水。这些再生水又通过专门的需配水系统,供给城市工业、市政等用水部门得到重复、循环地利用。
3.3内在的可持续性理念
20世纪,我们不断地修筑水坝,建设引水渠道,实施远距离输水工程,以寻求更多的新水源来满足城市扩张和人口增长的需要。使水环境越来越退化,水资源越来越短缺,致使城市发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压力越来越大,社会水循环已经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沉重负担。可持续的水资源系统,它不仅要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而且要满足未来人的生存需求。它是一个哲学概念,而不是一个确切的存在状态。城市给排水系统的可持续性是现代城市用水系统的内在特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社会用水健康循环所必需。
根据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水资源的利用将由过去的“取水—输水—用户—排放”的单向开放型流动,转变为“节制性取水—输水—节约地用水—再生水循环”的反馈式循环流程。
4现代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理念
提出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主要是基于对目前现行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在规划理念上一种转变的探讨,是实现现代城市给排水规划概念的关键,城市给排水规划由传统观念向现念转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人对自然的索取向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更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可再生特性的观念转变;②从以需定供,向以供定需转变;③从以管理出厂水质为主,向管理用户水质转变;④从各自为政、各取所需,向资源共享、流域统筹管理转变;⑤从重常规处理工艺,向深度强化处理工艺转变;⑥从开源与节流并重,向以节流为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转变;⑦从重污水达标排放,向污水资源化利用转变;⑧从只注重终端处理,向既注重终端处理更注重始端管理转变;⑨从单纯的雨水防洪排涝,向水资源利用角度强化雨水的管理和利用转变;⑩从传统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法制化监控,多元化投资转变。
在现代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中,新的供水规划理念是:首先考虑的是任何保护本区域的流域水源,科学分析流域水源的水量与水环境容量,全面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在缺水城市和地区,要向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及控制用地规模,限制大耗水工业的发展,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对与城市供水存在一定矛盾的上游农业区应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包括调整种植结构、产业结构使之与资源条件相匹配并推行节水灌溉,为下游城市提供丰裕的水资源环境;在城市用水规模预测中把工业节水指标考虑进去,并使工业复用水率这一主要节水控制指标落到实处;城市取水规划应立足于依靠本地区河流的水资源来解决,最大限度地控制远距离调水,在保证生态用水量的情况下控制取水规模。一般认为取水量不超过径流量的40%是较为合适的;在缺水严重的地区,在取水量不得已超过径流量40%时,必须根据河流生态需水的质和量要求,利用再生水补给,增加相应份额的生态用水量;上游城市的用水和排水不影响下游城市的用水,实现水资源共享,每个城市既需要限制取水的数量,也要控制排水的数量和质量,不至于污染下游河段,从而保证整条河流的水资源利用是可持续的。
这种新的供水规划理念的特点:①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筹利用模式。以流域为单位进行管理符合水资源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系统特性,这种新的取水模式强调在每个流域内的用水立足于本流域解决,流域范畴内的用水,做到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人类和河流生态系统的用水,更大程度地体现了流域水资源的公平性和共享性。②水资源的共享与循环利用。城市用水的主要水源要在本地区河流流域内解决,就要求改变一次性用水的直流模式,在城市流域范畴上实现水的利用、再生与循环;③经济、安全的供水系统。本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减轻对外流域水资源的依赖性,相应地也就提高了本地用水的可靠程度。同时,新的流域用水模式增强了城市用水的安全性,如果城市实现污水再生循环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所带来的危害。
在现代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中,其功能应从以前的防涝减灾、防污减灾逐步转向污水和营养物质的再循环,从而恢复良好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收集、处理、再生和再循环利用中,既要强调循环利用物质的数量,也要重视这些再循环资源的质量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增强,我国水污染控制经历了由单一污染源的治理、污水达标排放到区域综合防治、总量控制的两个阶段。但其中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率、利用率、污染物去除率大部分不高,很多设备没有发挥作用。同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重视也不够,尤其缺乏污水再生、再循环的理念。
在新的排水规划理念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本区域的流域水源,科学分析流域水源的水环境容量,根据地形与地貌,以流域来划分排水分区,确定排水体制,制定排放标准以及处理工艺路线,提出节能减排目标,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及时编制区域水资源规划。排水规划应改变以往总是服从于总体规划,被动地与城市总体布局相配套的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应主动探索,为总体规划提出与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排水规划密切相关的合理化建议,例如,为满足区域水资源规划要求,在作总体规划时,明确提出需要保留的天然水系和满足排水要求的道路设计与高程设计等;要积极与水利、城市防洪等专业规划配合,合理利用水资源。要树立流域观念,打破行政区划,站在全流域的高度来考虑城市及区域排水规划;
为了适应现代排水系统功能的变革,现今的城市排水系统将由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再生系统、再生水供水系统和优质处理水排放系统所组成。与传统的排水系统相比,它增加了污水再生与回用的内容,提高了污水处理程度,由污水二级处理提高到污水深度处理甚至超深度处理,达到再生水的要求。应对整个城市的功能分区、工业分布、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现状等做周密调查,调查现有的和预测潜在的再生水用户的地理位置及水量与水质要求,并将这种结果反应到专项规划中。将污水处理厂视为再生水厂,改变将污水处理厂摆放在城市最下游进行高度集中处理的传统做法。
在规划污水处理厂时应注意:①要近远期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回用的需要,选择污水深度处理系统,预留污水深度处理发展用地,使污水处理、深度处理系统和回用系统的总投资之和为最小;②污水厂的选址和数目。按照传统规划方法,污水处理厂厂址要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城市布局、受纳水体功能及流量等因素来选择,一般尽可能地安放在河系下游、城市郊区。但是这种系统布局使污水处理厂远离再生水用户,需铺设的回用水管网费用相应增加,不利于污水的资源化。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厂址时,还应对再生水用户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再生水量的需求,在城市中适当位置设置若干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收集上游和附近区域的城市污水,根据回用水质要求加以处理之后就近回用,使得整个城市形成大、中、小,近、远期相结合的污水再生厂布局规划。这样,既有利于污水回用,又减轻了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负担,易于实现分期建设,符合我国国情。③在处理工艺选择方面,应根据污水水质和再生水用户水质的要求,对水处理单元进行多种组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选择出经济可行、技术先进的污水处理流程。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各项指标前提下进行经济分析,除要考虑费用与技术等因素外,还应考虑该方案是否有利于实现污水再循环,即在原有技术和经济分析因子的基础上,增加“污水与物质再循环适应性”的比较因子。
传统的城市市政管理为了保证城市安全,都习惯于将雨水当作“洪水猛兽”,以“将地面降雨尽快排入城市雨水管道,快速排入河海”为首要原则,忽略了雨水亦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这种理念。其实,蓄存、调节是涵养地下水、补充地表枯水流量的水文循环规律。在现代城市中,除了散布在市区的公园绿地及天然水体外,整个市区几乎被一张不透水的大网所笼罩,阻隔了雨水向市区下部土壤的渗透,截断了地下水径流,严重影响了城区雨水的水文循环,造成雨季市区成灾,枯水期小河干枯的局面。目前,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在我国的缺水地区已开始考虑利用雨水,但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合理地收集、蓄存、调节和利用,对改善市区的气候环境,削减城市流域洪峰,降低城市面污染对城市流域的影响都是十分有利的。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①要科学合理地推导适合城市发展的暴雨强度计算公式,采取合理的截留渗透措施,加大地下渗入量,减少地表排放量;②选择适当的排水标准,在保证城市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③提高河道的除涝标准,确保雨水排入河道时不受顶托;④合理规划建造城市雨水蓄水和修复处理设施,将雨水收集与回用有机结合;⑤尽量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降低城市流域水体的污染。
5结束语
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研究,目的是在传统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新的城市给水排水规划理念。在当今人类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水危机情况下,采取更多的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措施,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打下良好基础,让人类和社会得以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西琴.河流生态需水理论、方法与应用.
[2]任伯帜等.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进入新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循环经济,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国际生态经济协会(IEEPA)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产品贡献率有效提高,其中钢材为45%、铜为62%、铅为40%,减少了废物排放,也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了企业要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培育和提升竞争力。鞍钢、豫光金铅等企业纷纷探索再生循环利用、高效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如何让企业的财务管理与之相适应,培育企业竞争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循环经济理论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即建立在物质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呈现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循环经济理论摒弃了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构建了“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闭环经济模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从而增值带动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又被称为生态经济,强调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资源紧缺、环境恶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必须推进循环经济,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才能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使环境成本内在化,即用最低的成本解决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技术创新、加强环保观念。由此,也表明循环经济并非孤立存在于企业发展中,而是将有效的物质、能量、人力、信息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将生态环境作为衡量企业的重要指标。二、企业财务管理的内涵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而财务管理则是对企业的资金运行进行预测、决策、控制、管理,保障企业实现最大化的价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竞争压力,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企业内部资本、劳动力、设备进行合理配置,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循环经济模式下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一)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共赢的目标传统企业的财务管理大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更多地考虑到投资人、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而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高效率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相违背。在循环经济模式下,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要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生态保护紧密结合,从而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生态意识。(二)企业要具备足够的绿色资金绿色资金是指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要有一定的绿色资本支出,用于探索资源再生循环利用、高效清洁生产技术等,重视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循环经济结合生态学与经济学的概念,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企业在其发展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循环技术的研发、产品的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面临着风险不确定性。企业自负盈亏,担心研发投入难以形成产业,积极性与主动性大打折扣。二是,企业投入绿色资金,希望能够通过市场得到补偿。政府必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与热情。在循环经济模式下,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筹资时,确保充足的绿色资金、人力资源,对资源再生利用、减少排污等,既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培育竞争力,又能够减少资源浪费、污染排放等罚款支出。
(三)企业要具备准确估计环境风险的能力自十以来,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环境和谐社会,相关的环保部门出台多部环境治理、排污限制方案。可以说,在推进循环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环境违约成本上升,不仅面临高额的罚款,还面临企业声誉受损。由此,在对投资项目的评估中,财务管理不仅要预测未来现金流、投资回报率,更强调对投资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准确估计,关注潜在的或有环境负债。四、循环经济模式下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化路径(一)更新财务管理理念,创新会计核算工作在全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要更新观念,提高知识更新能力,紧紧把握循环经济的核心,更新管理理念,意识到生态环境资本的重要性。摒弃传统的仅注重物质资本的思想观念,以长远、发展的目光对财务进行预算、决策、控制,注重资源的低消耗、再生利用、低排放,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资本管理过程中,将经济、生态、社会紧密结合,不再盲目地追求物质资本,改进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将环境污染或有负债、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也纳入到会计核算中。
(二)更新企业价值导向,构建循环经济生产管理体系循环经济模式的核心是资源的再利用,并非简单的垃圾处理。由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企业要更新价值导向,加强过程防控,树立“减量化———环保型———资源化”的生产理念,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将科学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改善生态环境的核心武器。构建的生态会计哲理,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清洁能源技术,在产品生产环节实现节水、节电、节能,维护与修复生态系统功能,构建循环经济生产管理体系,使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构建绿色采购制度,结合企业生产需要、生产能力,选用环境污染小、消耗少的资源。尤其是可与相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适当采购可再生利用、价格低廉的废料、残料。发展清洁生产,创新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实现源头上减少污染,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可再生资源利用体系,不断对科学经济进行创新,实现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以来,“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不体现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心,财政部出台《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更是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发展循环经济的历史契机。
(三)更新消费理念、政府适度引导,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树立循环生产与绿色消费理念,引领全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在生产设计环节,尽量选用易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在营销过程中,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培养消费者可持续的消费方式与消费习惯,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在消费结束后,对宣传资料(如广告宣传册)、产品废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结合生产需要变为可有用资源。要在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府部门要做好引导作用,如通过废弃物处理免税、创新绿色金融产品、设置绿色技术创新补贴等,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
【关键词】生活垃圾;循环处置;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数量人口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也成为环境污染和制约城市发展的因素之一。当我们陶醉在繁华的城市生活中,这支“垃圾大军”正一步一步地包围着我们,并随着城市的增大而增大,刺鼻的空气,巨大的垃圾山,不仅使得堆放区域气味难闻,垃圾渗漏液流入周围水体和土壤后,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城市居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如今“垃圾围城”的困境愈来愈凸显出来,垃圾处理不好,矛盾会变得越来越尖锐。全国超过三分之一的城市处在垃圾的“包围”之中,城市垃圾量的增长势头很难遏止。我国经济发展一方面面临资源枯竭的局面,一方面又将大量可资源化垃圾或一埋了之或一烧了之。因此,加强我国生活垃圾循环处置迫在眉睫。
一、发达国家城市垃圾循环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实践
(一)日本循环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实践
日本是个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口、环境、资源压力大。为了合理、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日本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其完备的法规体系为垃圾分类回收提供了依据和指南。日本政府在促进循环型社会构建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2000年12月公布实施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在垃圾分类方面,该法从宏观层面对政府、事业者、地方团体、公民的责任义务做出了规定。第二个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与《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前一部法律对废纸、纸制品,碎玻璃、玻璃容器,废旧复印机,整体浴室及整体厨房,废旧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等废旧家电等分类回收主体、回收处理方式及回收注意事项做了确切的说明。后一部法律于1970年制定,2000年修订时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汽车再循环法》及《绿色采购法》。可见,为了推进构建循环型社会,日本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和《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确立了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的基本政策。《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分别从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的不同侧重来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在资源再利用方面,还具体制定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电再利用法》等法律来强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英国循环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实践
英国将源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注意义务”原理引入环保法领域,并将注意义务规则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法定条款确定在该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中,成为用注意义务规范废弃物处置的先行者。英国1990《环保法》规定:凡是进口,制造,运输,保管,处理或处置“被控制”废弃物的当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废弃物的注意义务。此后,该项注意义务规则又在1991年《环境保护注意义务实施条例》、1996年《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守则》以及2009年《协商修订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行为守则立法指引》中得以丰富和更新。在废弃物的管理中,英国长期坚持“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即:在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环节,应当注重尽量做到“无害化”,以降低废弃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人们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该理念为指导,英国先后颁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环保法》、1991年《可控废弃物管理规定》、1994年《废弃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立法。随着国内的废弃物管理概念的发展及欧盟框架下的“循环型社会”理念的提出,英国废弃物管理方式逐渐由“末端处理”转变为“源头控制”。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国陆续颁布了《废弃物减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等法律,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立法中不断得以调整和丰富。2005年,英国和威尔士在《家庭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定》中,首次在家庭废弃物处理领域确认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它规定,家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基于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环利用,家庭废弃物应授予经法律许可的人来处理,如果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产生者,家庭将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从此,英国开始了全新的废弃物管理方式,废弃物管理方式开始从综合治理、循环利用为主导的线路发展延伸,废弃物治理水平逐渐提高。
二、发达国家生活垃圾循环处置对我国启示
(一)对于垃圾分类立法的缺失
从日本和英国两国的环境立法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一般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立法一般都在上世纪末。而中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重视,对于生活垃圾处置的立法一般是以《通知》、《办法》等行政性文件为主。同时,对于环境保护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对生活垃圾的法律规定是分散的,片面的。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生活垃圾循环处置进行支撑,同时需要一部法律,对生活垃圾从产生、分类、回收、处置全过程进行规制。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形式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是以《环境保护法》为指导,《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专项法对于生活垃圾进行完善的。在已有三部法律建立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只需要将生活垃圾循环处置更加细化的融入其中即可,进一步通过立法促进生活垃圾再循环利用。
(二)积极宣传鼓励全民动员
中国环境保护的理念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进行宣传,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对于环境保护这个理念并没有深入人心。而对于生活垃圾来说,公民更是对于几十年的堆叠扔至垃圾场的处置方式根深蒂固。即使有公民理解环境保护,垃圾分类,但对于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的界定十分模糊,没有明确的概念。此时,需要政府积极宣传,对于垃圾分类、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机、无机等垃圾分类进行详细介绍。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册等方式进行简单易懂的讲解。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垃圾分类的类型已经写入法律中,对于垃圾分类不正确的公民要实施罚款。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对于垃圾分类概念的模糊,因此,从加大宣传开始做起,通过政府对公民加大宣传、公民对公民相互影响起步,循序渐进的进行改革。这也正体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减量化原则。
(三)拓宽垃圾回收的渠道
环境保护是件公益事情,受资金的限制,很多工作都因资金不足而难以实施。许多保护环境的支出,都没有纳入当地政府的预算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于生活垃圾更是如此,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在垃圾回收、分类、处置中都需要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生活垃圾回收难以得到预想中的效果。相较而言,发达国家的许多做法值得中国借鉴,将垃圾回收市场化,由政府作为第三方进行积极引导以及实时管控。这样不仅引入不少资金链条,同时对于垃圾回收、分类、处置也可以更加细化到每一步,每个过程都有公司进行分管。同时,政府也应对这些有利于生活垃圾循环处置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投入资金,保护环境。
(四)资源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资源化是将生活垃圾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起来。从发达国家近年来生活垃圾循环处置过程中可以看出,不少国家走的是“末端处理—循环利用—皮面产生”到如今的“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末端处理”的方式,将生活垃圾资源化最有效的途径亦是如此。因此,作为中国对于垃圾循环处置,要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从而增加循环利用的过程,从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处置三个方面投入科学技术。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过程可以加大科学技术,进行重力分选、风力分选、浮选等方式进行选择。对于生活垃圾处置,则可以进行焚烧、填埋、堆肥等更加环保的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孙佑海.中国循环经济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周珂.环境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摘 要: 废弃产品的处理关系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已成为环境法解决环境与资源双重危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循环经济发展对环境管理制度变迁的需求角度透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发现:无论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存在偏差,都在时间维度上将责任定位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这与注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忽视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缺失、法律所体现的原则性导致生产者延伸责任缺乏刚性约束等直接相关。因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矫治:(1)有针对性地确立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2)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3)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4)延伸责任应明确界定在废弃物回收处置阶段。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4-0093-11
The Deviation and Correction of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ZHANG Xu-dong, LEI Juan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Key words: produce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for product; recycle econom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ource protec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The disposal of discarded products relates to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addressing the dual crises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thesis starts with the recycle economy development for the chang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analysis of the EPR in our country. It is found that there exists deviation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legislation, the expansionary explanation leads to the wide rang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whole product life cycle in the time dimension. While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t is against the real intention in EPR to deal with the discarded products and define EPR as producers exerting environment impact on the whole life cycle process, and negligence in the research would cause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secondary obliga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irst obligation in the wrong way. Reasons for the deviation in the EPR in our country are the emphasis on the product responsibility, negligence of the EPR, absence of subject of EPR, and the lack of rigid constraints result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law. According to the reasons of deviation, the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basic idea of correcting the deviation of EPR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on idea of two equal responsibilities, determin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EPR, fulfillmen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efinition of EPR in waste recycl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R in our country.
一、引言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者责任而言的。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只限于产品责任,即生产者只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而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不承担责任。但是,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生态要求的提高,大众开始关注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如何回收、再循环利用及处置的问题,从而促成了生产者延伸责任思路的产生。如果说,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即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生产者延伸责任思想最早在1975年瑞典政府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得到了明确反映,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但国内外学界一般都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表达最早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教授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1988年向瑞典环境保护机构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而且他的理论是目前最为系统且影响最为深远的。1992年,托马斯教授在由其倡议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上系统地介绍了这一概念。他认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应该延伸,具体来说,生产者应就其产品从设计、制造、流通到消费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特别是应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之后,托马斯对该概念又进行了修订,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制度原则,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至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2〕。此次修订特别强化了生产者在产品消费后阶段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从理论上填补了产品消费后阶段责任的空白,进一步确定了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主体。这一界定融合了生产者的两种责任,即产品责任和废弃物管理责任,但责任的内容过于宽泛,正因为这样,加大了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被提出来以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之后很快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虽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原理及效果遭到诸多质疑,但其仍以星火燎原之势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机构纷纷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雏形。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最早就生产者延伸责任开展专项研究且成果显著的机构,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的论述也是最为完整的。其定义是,“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环境政策,在此政策下,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不论是有形的还是经济上的,将被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产品生产者承担这一责任的形式包括改进产品的设计以减少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不可能通过产品设计得以消除的情况下,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负起法律上的、有形的和/或经济上的责任”〔3〕。这将原本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转由生产者来承担,从而激励生产者改进其产品设计和生产,并把环境因素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虽然这一定义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所沿用,但其依旧未能克服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范围界定过于宽泛的缺陷。
而根据欧盟的定义,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是指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使用负有控制权,因此生产者须担负财务上的责任,而生产者也应对原材料的选择及产品设计重新定位思考,例如,需要尽量减少使用难以回收的材质或产品,从而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4〕。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在1996年被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委员会(PCSD)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并将其改为“产品延伸责任”,这一概念表述比之前的定义范围更为广泛,其强调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包括政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都必须对产品的环境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非将责任单独置于生产者身上,也并不将责任限于消费后阶段。此概念认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包括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范围内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已经在欧盟、美国、日本、德国、荷兰等许多国家有关废弃产品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还处于摸索前行阶段,相关的理论探讨并未就其定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参照上述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各种定义,并结合托马斯教授首倡此概念的初衷和背景,本文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透视
从世界范围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提出至今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由其导致的立法变革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概念及立法实践在20世纪末介绍到我国后,经由学者的翻译、介绍和初步研究,很快就进入到决策领域,并且上升到国家立法和国家政策层面。在我国资源日益短缺和废弃物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一系列相关立法程序相继启动,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同时,由于时间较短,没能形成完整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体系,而且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出现了一些立法上的偏差。如果要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立法上的偏差
1.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早已存在,如在1989年颁布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水泥厂(水泥厂也可以委托其他纸袋收购单位)必须对废旧水泥袋进行回收,并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比例和押金、退款制度。该办法涉及的就是废弃产品回收责任,其可以被视为我国最早的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思想的立法。在这之后,政府逐渐意识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的重要性,并相继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及处置的规定已经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萌芽,但一般认为,该概念正式引入我国立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过为标志。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这些条款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责任。
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这表明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2009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明确地把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六项基本原则之一,总体性地规定了生产者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的责任或者义务,把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宏观上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责任,以基本法的形式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这是对我国探索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道路的一种肯定,也是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乃至科技进步的一种肯定。
再来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关于生产者承担经济责任的规定。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这是关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信息责任的规定。
纵观以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早已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这些立法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生产者对废弃产品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2.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有所涉及,并规定了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在经消费使用后,生产者对其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把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从以上零星散乱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之间缺乏层次性和体系性,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具体规定大都不明确、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刚性约束力不强,甚至对这一责任基本范畴的理解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已有的法律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一个雏形,有关立法尚处于“搭架子”的状态,因此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际功效甚微。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在现有的国情和经济环境下,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应该通过指导性、鼓励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让生产者自愿进行。因为生产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自主性的主体,如果对企业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我国现行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大多属于政策性、鼓励性的规范,选择权掌握在生产者手中。譬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要么没有规定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或不恰当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要么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多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不仅无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生产者起到足够的约束或制裁作用,而且还会打击那些正在承担延伸责任之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此规定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又如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该条虽然规定了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在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时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追究力度不够。生产者会因为政策的扶持和鼓励而选择积极承担延伸责任,也会因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选择逃避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在行为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当法律规定起不到一定的强制约束作用时,特别是当守法成本明显高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基于经济人的本性,便不会有履行延伸责任的积极性,自然会选择不承担延伸责任,从而会造成法律在执行和实施力度上的弱化,同时也削弱了其应有的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
我国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时间维度上,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但这种要求对生产者来说太过宽泛,加大了实际操作难度。这对刚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及相关制度不久的国家来说,未必是最科学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生产者的责任集中在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上,这可以激励生产者,使生产者进行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可循环性能的产品设计。如果突然要企业承担过多的义务,则很可能使其无法承受,同时还会使得立法实效远离预设的目标。其实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成为废弃物时承担责任,同样可以反向促使生产者改进其产品的设计,从而实现减少产品对环境影响的目的。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理论研究上的偏差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介绍到我国后,可以说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成果是喜人的,他们已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基本要素、作用、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且部分研究成果已很好地付诸立法实践。但因为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缺乏根源性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对其具体内容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基本范畴来看,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进路:其一是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保证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及推行清洁生产等责任的扩展(后产品责任),即责任被界定在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内容可包括提供销售后服务、按照法定要求及合同约定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环境损害赔偿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干就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指“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所应承担的责任”〔5〕。其二是承袭了国外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思路,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定位为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包括一系列的环节,如产品的设计、生产、消费、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例如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马洪就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6〕。这是目前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的研究思路,其观点是一种扩张性的解释,它不符合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真正内涵,并且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因此,应将其做限缩性解释,即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限定于产品生命周期后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以体现其“延伸”的内涵。
虽然有学者会问,如果生产者只是承担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的责任,会不会使得生产者延伸责任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末端治理”模式〔7〕?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消费前的源头预防责任和消费中的责任等有关产品的责任,虽然也是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承担的责任,但它们完全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并且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来规范,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责任归属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正如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的,“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前阶段包括原材料的选用、产品设计、产品生产等,在这些阶段生产者负有清洁生产的义务,这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形式,已经有相关的规范予以规定,完全可以说已经走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范畴。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本意就是对废旧产品的处理原则,我们没有必要用一个笼统的制度包罗万象,明确的责任界定将更具实效”〔3〕。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属性来看,虽然大部分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但包括广义上的法律责任即第一性义务,还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责任即第二性义务,也就是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但也有学者认为,“从其责任内容上看,生产者需要在产品经过消费后成为废弃物的阶段承担回收、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它是生产者必须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法律的要求,这显然是作为法律负担的第一性义务,而不涉及没有正确履行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承担法律上相应不利后果的第二性义务”〔8〕。这种观点认为,即使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不履行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的不利后果时,这种不利后果却并不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其实不然,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但应包括第一性义务,还应包括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
从我国学者的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主体不仅仅限于真正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关的受益主体。如蒋春华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中的所有参与者以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弃物为目标而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9〕我们并不否认这些主体在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过程中确实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并且,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为在这整个环节中,如果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将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调动起来,积极参与到这个系统的工程当中。但是这些主体承担的责任是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所需承担的责任,不属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所以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他责任主体被包括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之中。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存在一些偏差。为了更准确界定生产者延伸责任,也为了更好地促进其实施,我们应该反思当下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出现这些偏差的缘由。
(一)注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忽视生产者延伸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生产者责任、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0〕。在我国,除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构建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但具体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详细规定了违反产品责任后应承担的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舶来品,介绍到我国后直到最近十年左右才开始受到重视。虽然其在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所体现,但不难看出,涉及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都散乱地分布在十几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相关的内容基本上缺乏衔接性与协调性,并且多为指导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本来就零散的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被视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一种生态延伸,是让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长期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其目标在很多层面上与产品责任类似,如减少损害并鼓励改进产品设计。但二者无疑存在很大的区别: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责任客体是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产品,与其相关的规定试图解决的是由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的额外的损失和成本问题;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客体是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废弃物,试图解决的是产品废弃物给社会公众和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问题。由此可知,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基本未被直接冠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名称,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基本上不是以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为目标的,而是从应对废弃物问题出发,国家认为生产者有环境保护的义务而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设定部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因此,完全可以说我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设立是缺乏整体构想和设计的,只是把相关的内容都贴上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标签”,这说明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相关规定既不系统也不完善。
生产者延伸责任除了在立法层面被忽视外,由于受到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和制约,企业缺乏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只是单纯地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得失,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更多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目前日益严重的资源匮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与此同时,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没能很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其只有在社会公众的支持下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因此,要想生产者延伸责任得到重视,除了在立法上应有所作为外,还应进行积极的舆论宣传,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资源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改变传统的观念,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其中,使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从而在思想上真正接受;在重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应重视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的缺失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生产者只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即责任只限于产品的设计、加工、制造和流通阶段;当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以后,所有权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生产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即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不承担责任。在这一传统制度的安排下,产品的废弃物不是简单的丢弃就是由公共部门(通常是地方政府)负责处理。由于“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略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关联的事物”〔11〕,因此,责任主体的空缺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浪费问题。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采用各种方法来解决废弃物问题,也就是说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提出之前所产生的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付费的,从而导致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政府往往通过税收等方式将这一责任分摊给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见,因产品而受益的生产者基本不分担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从而出现了以“国家承担、公共分摊、生产者不管”的不合理方式来解决产品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问题的状态。这既不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也与我国当前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目标不相适应。
生产者是否应该承担延伸责任?如果确有必要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12〕。就生产者而言,其首要义务就是保证其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消费产品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其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地为自己或其股东谋求经济利益。但整个市场是由相互依存的利益主体构成的共同体,也就是说,生产者在谋取自己或者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其他的社会利益,比如环境利益等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者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而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之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设立的初衷如出一辙,或者我们也可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是落实企业部分社会责任的一项制度,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可知,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必须对社会履行的一项义务,也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表现。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只要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个体,都负有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这为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一般观点认为,污染是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毫无疑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的制造者就是生产者,并且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也与生产者制造的产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生产者也负有对产品消费后阶段所产生的废弃物承担责任的义务。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目标之一就是将产品消费后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生产者。在维护生态利益的大前提下,要求生产者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果实的同时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是有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无论是从社会责任还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生产者都应该承担起本应该承担的延伸责任,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
(三)法律所体现的原则性导致生产者延伸责任缺乏刚性约束
由于我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较西方国家晚,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还不是很完善、规范,因此在法律法规的衔接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只是原则性地带过,并不具有强制性,更不具有威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会影响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我国的发展,影响到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譬如,在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虽规定了相关部门违反依法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和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上,不能对生产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罚款等)和行政责任(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但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
同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还用了一整章即第五章共七条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做了规定,包括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投资和金融支持、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和押金等制度、政府采购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具体办法都留待国务院相关部门予以制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有效的执行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再纷繁复杂,如果不能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那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种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威慑和规范作用。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涉及了主体责任的分配,也考虑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循环处理事项,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对责任主体责任的规定却过于笼统,比如对销售者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企业,只是规定这些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回收、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废弃物,并没有合理的界定主体的具体责任,弱化了责任主体的义务。尽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也对生产者提出了承担部分延伸责任的要求,但对这些责任内容的规定都是非强制性的,只是鼓励生产者去承担。更为重要的是,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的强制目录已经提出了多年,但至今尚未制定,我们甚至可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目前还只是一种“纸上的责任”,这些规定也只能视为生产者延伸责任被彻底实施之前的一个“热身”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期。
四、矫治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的基本思路
在厘清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的成因后,可以总结出矫治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必须注意的四个基本思路。
(一)确立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
如果说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这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是生产者的延伸责任,都是对生产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尽义务和应履行职责所做的权利界定和安排,这是由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的。生产者在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获利的同时,应当对由这些活动给消费者和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负责,这也是由生产者(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生产者就应在产品缺陷的克服以及产品生命周期之后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承担起更加积极和更有建设性的责任。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难以通过市场内部化。但如果通过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强调,不但能让生产者合理地预期产品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而且还能促进生产者将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13〕。当这种影响是负面影响的时候就叫做外部不经济性,也就是说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是由该行为以外的人来承担的。这样,每个市场主体可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中获得利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由其他人分摊。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强调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坚持两者并重,让生产者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之中,以消除外部的不经济性,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当然,这些责任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企业的自觉性来解决,也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由买卖双方进行磋商来解决,所以,只能通过确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延伸责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生产者履行产品责任和延伸责任,两种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协调好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利益要求,促进经济和谐、健康和持续的发展。这也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生产者责任的不足,从而构筑起包括“源头”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终点”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内的生产者责任体系。
(二)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律责任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其对主体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了完善的主体责任制,法律才会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说,主体的界定和责任的分配是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在西方各发达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中,分担责任的形式是五花八门的。如德国是将所有责任直接转移给生产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DSD有限公司等,实行的是严格的单一责任主体的方式,主要由生产者承担废弃物回收责任,并承担全部的废弃产品的回收费用;美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分担者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生产者、零售商和消费者等,实行的是典型的多责任主体模式;而日本则以鼓励公众为建立循环社会做努力为出发点,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企业和公众作为“垃圾生产者”的责任,增加了“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处理负主要责任。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尽相同,但是在生产者延伸责任运行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而合理的规定。而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主体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生产者延伸责任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承认并进入立法阶段,除了基于其产品的外部性理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及谁获利谁负担原则外,根本原因是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生产者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可否认,生产者掌握着其他人无法掌握的产品信息和技术,最了解产品的原材料、结构和性能,在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个阶段是最能有效改进产品在废弃物回收阶段的环境影响的,即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产者拥有对其产品的“权力”。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法律的要求是,决策权力的所在就是责任的所在。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人们就有法律秩序,如果做不到,人们就只能幻想”〔14〕。从知识成本角度看,由生产者来回收处理自己生产的产品,其知识成本要远低于让其他人来回收处理,有利于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这样不但能让资源实现充分利用和合理再利用,还能达到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所以,就如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所陈述的一样,生产者是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唯一主体。
在确定生产者应当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界定生产者的范围,即谁是生产者?这既是各国界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一个首要问题,也是国内各学者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重点之一。因为如果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都不能明确具体的界定下来,那么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延伸责任的承担便会出现相互推诿或主体空缺的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讨论中,制造商很简单地被认为就是生产者,在这之后的讨论中,这个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不管是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理论,对生产者的定义并不一致。
在我国,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应该有所不同。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从宏观角度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既包括本国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应把生产者的范围从单纯的制造商扩展到产品的进口商。要求本国的成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自不待言,对于进口成品,我国立法当然也可以将责任主体扩大,规定本国的成品进口商承担延伸责任,实质上就是间接地要求国外的成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使其负担进口商品在我国废弃后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此处产品的制造者既包括合格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甚至是伪劣产品的制造商。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在废弃物种类繁多,由于产品的寿命、构成不同,市场的分布情况不同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有些产品的生产者根本没有承担延伸责任。因此,结合西方各发达工业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的基本原则:由废弃物来确定生产者,即谁生产谁就是责任者。该原则可以通过产品的商标来实现对生产者的追踪。
对于生产者具体需要承担多大的延伸责任,各国往往会因为国情不同、废弃产品成分的差异、时间的推移等而有所不同。我国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主要包括:(1)行为责任,即负责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当然,生产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通过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2)信息责任,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3)经济责任,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全部或部分地付费,这可以说是生产者行为责任的一种替代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者因技术原因等不能履行责任,而缴纳回收处置的费用,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情况。
(三)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可操作性
“责任”一词含义丰富,易引发混淆和误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或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又称为第二性义务〔15〕。作为法律上的责任,多使用后一种意义,所以,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因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评价,它通过对违反义务的主体进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公平和法正义的价值。法律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并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之一。在欧盟、日本等立法水平较高的国家,都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较新的规定,该责任的实施必然会加重生产者的负担,提高产品的成本,缩小利润空间,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层层阻力,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责任保证其能够顺利实施。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在客观上也会对生产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监督作用。
发达国家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已经有了成功的典范,并且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譬如,在德国和日本,他们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1)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在法律位阶较高的基本法的统领下,辅以单项法进行特别规定,其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越来越重。(3)立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所以我们应该立即行动,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完善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体系,并使其得到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我国法学理论上,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诉讼责任。显而易见,生产者延伸责任不能被包括在这些责任类型之中,即它完全不同于我国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类型。那我们难免要问: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归根结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其实,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生产者延伸责任完全可以成为立足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特有的具体责任形式之一。
一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所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我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相区别,并与之相并列而独立存在的新型责任形式。其与传统的三大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或者直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即直接的社会公益性。仅就形式而言,经济法责任包含了许多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无法包括的内容,如信用减等、资格减免、限期整顿、责令停产、颁发禁止令等。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和独有的特征中找到归宿。
如前所述,从经济法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经济法责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为主要目的。经济法责任不以单纯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诸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等等,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宗旨。这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法律责任的目的。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在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在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环境影响以及资源节约承担的一种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从经济法责任的功能来看,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通过补偿性的法律责任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实质性的补偿,而通过惩罚性责任可以提升违法成本,以期遏制违反者的违反行为。而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责任,行政责任是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的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应该同时具备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让因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而受损的群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对生产者予以严重的处罚(包括金钱罚、自由罚、资格罚等),这会对生产者的行为能力产生严重的影响,生产者也会因为这些惩罚将带来严重的危害性而积极地承担延伸责任。
经济法责任在分配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不对等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是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责任与义务的对等性。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就是一种不对等的、单向的义务,因为生产者承担了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却不存在一种权利与之相对应。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来直接是对国家或对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16〕由于产品消费后阶段形成的废弃物不仅影响到生产者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规定较之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应更加严格。
(四)生产者延伸责任界定在废弃物回收处置阶段
根据对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立法上的偏差和理论研究上的偏差的分析可知,不管是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观点,大都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应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不能只限于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这种观点似乎不够准确。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对任何事负责的话,等于没有人对任何事负责。
生产者延伸责任通过对生产者就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责任的追加,以期鼓励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取和利用,达到产品的环境友好设计的目的,从而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资源的浪费,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总影响。更进一步地,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少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费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达到减少废弃产品数量的目的,而且还会尽量地采取措施加大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的程度,特别是那些还可以循环利用的废弃产品。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其实把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限于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是完全可行的。因为,即使在消费前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和消费中的环节不为生产者设立相应的义务,但是为了履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产品废物的责任,生产者必然会自动选择对环境污染小并且可以回收利用的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改进生产技术。法律法规在要求生产者为其产品的废弃物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激励生产者在对原材料的选择、产品的设计、产品的生产等方面予以更周全的考虑,以尽量减少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可以降低产品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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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型建筑工程;循环经济;资源优化;环境保护
作为建筑业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型建筑工程,其是一个资源高消耗工程,不但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等建筑资源,还要占用土地、植被等自然资源。如果不能做到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不仅会引发一系列的资源浪费问题,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做好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大型建筑工程的资源配置工作,对促进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以及环境友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大型建筑工程资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资源合理配置矛盾的日益凸显,大型建筑工程的资源利用状况也呈现出许多问题,如资源的大量消耗、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
(一)资源大量消耗
随着大型建筑工程的不断涌现,其占用的土地资源也日趋上升,导致农田、林地等农林用地面积绝对数量的减少,给可耕地面积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另外,由于大型建筑工程建设本来就是一个资源高消耗的工程,所需要的高填深挖等构造物比较多,还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1]。与此同时,除了消耗实体结构中的钢材、水泥等材料之外,非实体性周转材料的消耗也很惊人,尤以结构施工用的木方、多层板、架料为主。一个大型建筑工程的结构施工通常消耗数千立方米的木方,特大型项目甚至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成堆的木方成为工地最常见的“风景”。
(二)生态环境影响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进行土方挖掘不仅会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山体滑坡,还可能会造成河流沟渠阻塞和地形变化等;同时,临时施工便道、原料场、施工营地、生活垃圾及工程弃土和弃渣的松散堆积,在降雨时易发生水土流失,导致土壤肥力下降,生态环境变化、恶化。
另外,大型建筑工程的建设还会产生废气、废渣、废液和噪音等生态环境污染。在施工场地进行挖掘、堆放物料、搬运时产生大量扬尘和烟雾以及进行材料运输的汽车排放的大量尾气形成污染带;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挖基坑、沉桩、搅拌、浇注与振捣混凝土等发出的噪声超标率较高,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中不合理开挖、爆破、排水等活动会引起地下水位变化,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引发土壤侵蚀、劣化,饮用水和农业用水流失以及影响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果处治不及时、不合理,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可见,大型建筑工程的建设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人类健康影响
大型建筑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废渣、废气、废水、扬尘和噪音都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损害身心健康。通常情况下,在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扬尘都是瞬时污染,扬尘的粉粒颗粒比较大,产生的高度也不高,主要在施工场地的附近范围内产生,因此对施工人员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施工场地的附近有居民区,一旦刮风,施工所产生的扬尘对附近的居住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期间进行土方挖掘、剩余的废物料以及施工人员制造的生活垃圾等,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堆放时间一长就会发臭产生异味,对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尤其对病人、老人、婴幼儿以及夜间工作白天需要休息的人员的伤害更大;货物运输中的抛洒物、滴漏的燃油等随地面径流排入水体、农田,导致水体污染,日积月累,生态环境会恶化,人类健康受到影响和威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何在保护环境、降低工程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情况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节省资源,从而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就成为我国当前大型建筑工程资源利用与管理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循环经济基本概念
循环经济概念可以追溯到敲响环境警钟的20世纪60年代,发轫于英籍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The Economics of the Coming Spaceship Earth)。波尔丁否定了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排放”的开环增长模式,指出那种甚至竭泽而渔的线性增长将给人类带来无穷灾难。地球经济系统如同一艘宇宙飞船,如果不断消耗自身的有限资源而不能再生,就会渐渐走向毁灭,因此,提出人类经济发展模式有必要从单向线性经济向循环式经济转移,即实现对资源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地球才能得以长存。
循环经济指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其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为“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减量化要求用较少而安全的物料、能源,需要包装时考虑节约实用和尽可能重复使用的前提下照顾美观;再利用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的功能、寿命和方便反复使用和维护;再循环要求在生产过程的残剩或使用价值终了的产品进入新一轮无公害生产环节或另类利用方式。此类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理念,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2]。
因此,在大型建筑工程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可以有效的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以有限的资源和最小的能源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发展。
关键词 烟田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土壤保育技术
中图分类号 TS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9-0202-02
烟叶原料作为烟草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和根本,受到行业内外的高度重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卷烟消费市场对烟叶制品“安全性、高香性、低害性”的追求,烟叶原料市场对其产区环境、香型特点、风格特色、等级结构、等级纯度、外观商品性、内在协调性等都有了更为苛刻的要求。市场需求导向的变化最直接的传导就是烟叶产品品质的提升,具体而言就是等级结构、把(捆)内纯度、成熟度与化学成分协调性的提升,而这些质量特色的优化提升最根本的是烟叶标准化生产与GAP管理技术的精益体现、精准落实。目前,在整个大农业控制化肥使用量、降低农药残留、控制调节剂滥用、追求绿色有机生产模式的背景下,烟叶清洁生产技术要求备受推崇,安全、低害、生态、有机、醇香、协调等生产理念或概念已经不新鲜了。因此,在基于自然环境下土壤系统上栽培优质特色烟叶,如何将田间优势转化产品质量优势非常重要,这致使烟田土壤物理、化学、生物指标的改善和营养元素循环成为研究的热点,烟田土壤培育的重要性在市场、技术和管理变化的“新常态”下日益凸显。
1 烟田营养利用的传统模式利弊分析
传统生产模式下,大农业生产和烟叶生产一般都是“无机肥、高投入、高产出、高残留、高污染、直线型”的营养利用模式,每年施用大量的无机肥料、速效养分、速效农药,致使土壤系统发生了酸化、盐渍化、板结、微生物结构失调、次生病虫害频发等问题。产量虽然明显提高,但成本投入也相应增加,同时土壤变差带来的次生问题和发育隐患明显叠加,其综合效益降低,利润空间变小。据测算,全国烟草种植产业肥料的使用情况如表1所示。
众所周知,烟区发展由于规模化、职业化、专业化,烟农很少饲养大型家畜,致使农家有机肥料肥源非常紧缺,因此表1中的肥料均为商品肥料数据。商品肥料还是以无机化肥为主,有机肥、生物肥比例相对较低,这对土壤结构改善、生理生化指标提升只有较大的负面促进作用。近些年,烟区烟叶质量提升进入了瓶颈期,而市场对优质高等级结构烟叶的需求持续旺盛,迫使烟区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烟田土壤环境改良,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引导下清洁生产成为产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将烟区废弃有机物循环利用与土壤保育工作结合起来,开发成先进适用技术成为基层烟草科技工作者努力的热点方向。
2 烟田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模式构建
烟田环境是一个开放而复杂的生态系统,主要有动物(地上地下害虫)、植物(烟株、杂草、废弃烟株组织)、微生物(土壤微生物、烟株寄生微生物)、无机有机营养(无机盐、有机酸等)和人类添加物(地膜、非烟受控物质等),这些废弃物绝大多数可以进入循环系统重复利用而变为资源,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根据近些年全国烟区发展中的有益探索,可以对烟田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模式构建归纳,具体如图1所示。
3 烟田废弃物循环利用对土壤保育工作的促进与推动
人类利用资源的历史,就是技术优化与突破的历史,同时也是产业化高水平提升的历史。烟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它的工作思路里面融入了很多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和技术理念,让“废物”变成“宝贝”,中间过程尽最大可能实现零污染、零排放,过程可循环,产品质量高,资源利用好。烟草农业发展到今天,“一基四化”的巨量投入和普遍建设,给烟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带来了根本性的转变和改善,产业发展的生产组织化程度、技术标准化程度、管理高效化程度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下一步甚至目前发力的重点就是如何“以烟为主”继续提升烟农综合素质、继续扩大烟农增收水平、继续依靠科技创新提升产业链条、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1-2]。
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烟区及周围农村区域产生的废弃有机物资源非常多,但是能够通过合理模式将其循环到土壤系统维持碳循环平衡的技术探索成果的却不多。诸如图1模式,能将烟草、环保、农业、科技、扶贫、综合治理等部门的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在基地镇、基地村引进技术工艺、购置设施设备、建好厂房园区、配套扶持办法,抓好示范点、带动一大片,既能解决农村环境污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农民环保意识、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又能扶持产业、促进就业、精准扶贫、农民增收,更重要的是改良土壤、改善结构、培肥地力、清洁生产、提高产量、提升质量。农村环保、农田污染、土壤退化是目前烟区和周围农业区域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抓住废弃物循环利用这一枚关键棋子,促使整个科技产业链条转动起来,提升整个农村生态―经济―社会子系统的良好状态水平,意义非常重大[3-5]。
4 建议
要做好烟田及周围环境的废弃物循环利用,推动整个“土壤-生态-经济-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转,有以下建议:一是要有“四大意识”,即产业发展环保先行意识、产品质量与清洁生产高度关联意识、资源利用依靠科技进步意识、系统发展与责任担当意识,要努力完成一个“被动宣教―主动认可―积极参与―自觉践行”的意识提升的蜕变,关注长远、持续、健康发展从关爱环境、关爱土壤做起。二是要建“四大平台”,即项目结合与融资鼓励平台、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平台、管理创新与标准化生产平台、特色产业与市场销售保障平台,要完成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区域产业的紧密结合,解决好原料来源、产品质量、市场销售、综合效益等问题,寻找一条自我突破、自我提升、互惠互利、特色发展的道路。三是要做“四大循环”,即烟叶生产―废弃物―有机肥―提高烟叶质量的循环、廉价原料―优质工艺―环保产品―生态品质的循环、环保理念―技术推动―项目结合―特色产业的循环、政策启动―示范带动―平台推动―效益撬动的循环,用理念、技术、产品和产业的循环赋予清洁生产、生态发展、资源利用持续健康提升的新生命[6-7]。
5 结语
“天蓝、水绿、村美、民富”是生态文明的标志。烟区环境下能够真正做到农业资源无废弃、有机无机能循环、依托科技有产业、发展产业能就业、就近从业能致富、清洁生产有特色、产品质量有保障、循环模式能永续、健康乐业提素质、依靠技能再创新,创新保障土更肥、民更富、家更美,这就是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土壤保育的技术愿景和实践意义[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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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设计及生态理念的概念
(一)环境设计的概念
环境设计,又叫环境艺术设计,是指在室内、园林、建筑、城市设计过程中,综合应用美学、哲学、文化学、社会学、经济学、力学、光学、建筑学等理论为指导,而进行的施工对象环境方案的开发与设计行为及其过程。
(二)生态理念的概念
生态理念是指在进行一项设计或开展一各项目时,既要确保设计对象和设施的功能正常,又要积极遵循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降低设计方案实行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人与自然的健康和谐发展。生态理念具有高效性、持续性、多样性、循环性等特征。
二、环境设计中应用生态理念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指导原则
在环境设计过程中,要在科学理论和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合理地利用先进技术和高科技材料为环境设计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资源的浪费和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艺术设计与参与原则
生态环境是许多要素和条件构成的综合整体,进行环境设计过程中要采用艺术性的思想和眼光去进行构思和设计,使得设计出的作品符合环境要求,又符合技术审美标准。
(三)尊重自然原则
环境设计中,要积极把握和尊重大自然自我维护、自我恢复的能力,尊重自然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增强设计作品的和谐型、可持续性。
(四)4R原则
也即在环境设计中要遵循再利用原则(reuse)、可再生资源原则(reduce)、新环境创建原则(renewable)和循环利用原则(recycle),实现对原有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合理开发,减少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尽最大可能的实现回收循环利用。
(五)最小干预原则
在进行环境设计中如果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可避免,那么就要努力采取多种积极手段,把外界的干预和影响降至最低,维护好原有的生态格局和面貌。
三、环境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引入和应用
(一)环境设计中应注重强化生态理念的指导
生态理念强调尊重自然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生态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在环境设计中对生态理念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生态学原理知识的学习,加强生态理论对环境设计的指导,在设计手法、设计方法上下功夫,让生态设计成果更好地体现和促进生态理念的发展。
(二)环境设计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
在环境设计中应积极尊重原始生态的运行规律和自我净化、自我恢复能力,坚持既保护又利用的原则,尽量使用天然绿色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做到因地制宜和循环使用,积极保护自然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和可再生性,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协调和相互促进。
(三)环境设计中应注重对资源的全面开发和利用
设计者在进行环境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再利用和在开发的问题。例如:在街道、广场等建筑设计过程中,可以设置雨水搜集系统,充分将雨水进行净化后用于灌溉、洗涤等方面。同时,要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积极利用当地现有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在大大降低生产和生活成本的同时,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四、结语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以生态价值为核心的新发展现实现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其结果是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战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环境信息公开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发展循环经济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所付出的代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类社会或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制约,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循环经济是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模式,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一、循环经济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
(一)循环经济的含义
循环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工业化国家正在逐渐兴起的概念与实践,它是相对于传统的“自然资源—产品—废物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而言的,代表了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其含义就是可理解为,在物质的循环利用基础之上,按照自然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共生的原理来设计经济体系,通过废弃物交换和使用将不同企业联系在一起,形成“自然资源—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过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从而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投入的自然资源最少,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排放或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即实现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的经济发展。因此,循环经济可以看作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以物质、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在环境方面表现为低排放,甚至零排放。
(二)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3R原则)为基本原则实施生产,实现资源利用“减量化”、产品的“再使用”、废弃物的“资源化”,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
1.减量化原则
又称减物质化原则,所针对的是输入端,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和能量流量。
2.再利用原则
又称反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尽可能多次或多种方式地使用物品,避免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
3.再循环原则
又称资源化或再生利用原则,是输出端方式,要求通过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资源化有两种途径,一是原级资源化,即将消费者遗弃的废弃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例如将废纸生产出再生纸-.是次级资源化,即将废弃物生产成与原来不同类型的产品。一般原级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比例高,而次级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比例低。
3R原则每一个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但3R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并列的。综合运用3R原则,按照“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的顺序对待废弃物才是资源利用的最优方式。
二、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缓解资源约束矛盾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尚未从根本上转变,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高投人、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发展模式,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资源和能源的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的压力,必须倡导循环经济范式,使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减轻环境污染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可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3.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资源产出率低、资源利用效率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率低,已经成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障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势在必行。
4.应对新贸易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绿色壁垒日益凸显。发达国家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利用等各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与国际接轨。
5.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只有发展循环经济,才能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势
首先,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第三,循环经济在不同层面上将生产和消费纳人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中。在资源开采环节,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提倡绿色消费。
第四,发展循环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拉长了产业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发展。
(三)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规政策缺乏
我国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求;在循环经济管理方面,中国尚未建立起基本的物质流量表,对于企业和地区进行循环经济管理缺乏基本的数据信息。有利于开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政策远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有关政策比较缺乏;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颁布比较详细的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清单,对于发展循环经济还没有明确的优先领域和产品目录。
2.制度安排不合理
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这种税收制度对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起到的是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其成本中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增值税是按增值的比例缴纳税收,因此,按产值计算,循环利用资源要缴更高比例的税。再如,我国的资源税普遍较低,造成资源价格偏低,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3.企业循环网络薄弱
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小型化,分散化,缺乏规模效益和区域集聚效益,难以形成循环利用资源的网络。
4.技术缺乏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一大批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生态工业链接技术作为支撑,目前有些技术还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尚未得到普遍推广。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措施
1.制定、修改或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循环经济不可缺少的支点,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循环经济法来对其进行法制规范。当前要抓紧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垃圾法》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专项法规。要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内容,协调各单项环境和资源法律;修正“三同时”制度;修改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建立绿色核算制度。
2.构建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
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和落实投资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研究并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积极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水价、电价等价格政策的调整,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财税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正在研究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研究提出了《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目前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对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并准备将目录中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3.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创新是关键。国际上现有的先进技术要积极引进。但这些技术还远远不能彻底解决中国的问题。针对中国人多资源少的国情,中国更应大力发展自有技术,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体系。要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等技术,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以及开发区的盲目发展。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开发区要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4.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