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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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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制度

第1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法制保障;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B

一、法制保障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重要性

(一)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农

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生产长期呈现一种开放式的循环特征,突出表现就是收入高、产出高、代价高,这使得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也使得水土资源的开发过度。想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也不能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要运用多种综合手段,而最根本就是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只有正确、及时地利用法律手段对农业适度规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的引导和调整,才能保障和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循环农业的发展,最终提高我国农业发展的综合效益。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并载入宪法,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治理国家方式的重大发展。坚持依法治农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各种新旧矛盾、困难交织出现,各种农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等。近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行政管理手段不行,单靠市场自我调节也不行,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引导和规范,才能保障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要有法律基础做保障

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只是一味地追求经营规模,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好经营的“度”。规模经营如果缺乏必要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做基础,必然会降低效率,也无法实现规模经济的目的,并且有可能使得农业生产的成本过高。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粗放式经营而是集约化、高效化的经营方式,如何实现有效率、有效益的最佳配置模式,除了从经济、政策角度的考量,还需考虑到法制层面的约束。在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表现出了较强的规模偏好。具体表现在,一是以行政的手段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农户集中,人为地规定年度土地流转目标或规模经营农场发展目标,并较强烈地追求大规模,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上千公顷的经营规模,尽管是极少的个案,但从中可见政府的价值偏好和可能出现的趋势,以及其中可能蕴藏的风险。因此,如何运用法制手段对“过度追求规模”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结果,也是我们应当研究和考虑的层面。

二、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制原则

(一)公平原则

增收增效,提高生活水平是我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急需我们解决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尤其土地流转的法制化规范从另一个方面意味着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及政府部门提供的各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我国目前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实现农村公民和城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强调公平分享的准则。但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力量干预土地流转的案例时有发生。在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时,一些基层政府以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大局意识为理由,强制推行不公平的统一标准,对一些土地流转大户吃拿卡要,设置生产资料等方面的高门槛,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阻碍了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进程。目前,国家正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这种推进不仅是农村发展面貌上的推进,更是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完善、法治制度健全的推进。其中,最根本最牵扯到农民利益的就是土地规模经营中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化,使之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实现城乡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到同样的协调与平衡。

(二)政府干预原则

目前,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看,政府干预无论在宏观和微观情况下都有实施。但是,对于农村市场来说,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的有效的干预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无序的恶意的干预将严重损害农民的积极性,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农村市场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土地规模化经营应该有市场来引导,土地的流转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以法治为前提。政府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引导也应该依法引导,减少甚至避免随意性、非法性的政府干预。事实上,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扬经济民主的原则,只对农村市场溢出效应和失败现象加以管控,宣扬土地流转法治,实现公益性和共益性的统合。

(三)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禀赋,土地本身也有种类不同的品种和经营性质,这就要求我们各个地方对该地区的土地流转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规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行,土地使用权被细分到每个农户,我国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土地流转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与各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行为,并提出土地流转的标准,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由之路。

三、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制对策

(一)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

近期《科技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的颁布奠定了我国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方面的法律体系。但是,其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考量,细节性的动作还需要制定,还有一些区域适应性需要解决。从国际上看,我国应该仿效农业生产大国,尽快制定实行《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强调农业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尤其银行机构对创新性农业生产企业的信贷倾斜,引导广大社会团体关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鼓励广大大中专学生回流农村做新型农民,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支持农业科研体制创新、科学技术创新,通过创立扶持基金、打造低息信贷,大幅度增加在科技创新、教育方面的经费,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长效机制。在人才和教育方面,我国应同时加强理论性的科研教育和操作性的职业教育,以及复合型人才,推进农业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成生产力,经受自然环境和市场的考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形成了省市两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信贷、物流、科技、基础设施等方面均给予了支持措施,加快了农村合作经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步伐。一些农业大专院校和职业院校也培养了大批新型农民和农业产业化的一线工作者。这一切的成果要继续发散生命力就需要加强立法,使农业产业化、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等有法可依、依法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服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颁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但是,由于长期的二元体制,我国农村在公共服务提供还很薄弱,尤其我国实行的是,分田到户、分田到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受众较为分散,公共服务的普及程度不高,水平也存在千差万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运转还不顺畅,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而言,我国亟需建立国家层面的产品流通制度,使各个形态的农业组织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走得出去,所需要的生产物资和原料能够进得来,建立服务于现代农业的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适应我国不断深化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趋势。引导物流市场的多元化、开放性,培育各层次的市场主体,服务不同层次农业组织,构建开放、有序、竞争的农业产品流通体系。打破城市市场对农业产品流通的准入门槛,开通农产品进城的绿色通道,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共同培育成本低廉、门槛较低、质量较高、运作有效的流动运营网络。

(三)重视推行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固定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常态,只追求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忽略了农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有序开发和环境保护,导致我国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大幅度增加,从而土壤结构破坏,肥力日益低下。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农业规模化组织对环境和土地的保护,做到可持续发展,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农业。

总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改革的必由之路,是一个巨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多、覆盖面广,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法制作为一种有力的规范手段,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有序健康发展。法制的制定和完善是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的基础,是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管理手段。加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制度立法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选择。

[参 考 文 献]

[1]张红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粮食生产[J].人民论坛,2011(10):40-41

[2]吴桢培,蒋和平.粮食主产区规模化生产的四种模式及启示――基于湖南省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典型案例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1(1):34-37

[3]黄延廷.农地规模经营中的适度性探讨――兼谈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J].求实,2011(8):92-93

第2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凤梨;叶面肥;高度;蓬径

中图分类号:S66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068-2

凤梨科(Bromeliaceae),自然界约有50多属2500余种,另有数千个杂交品种。原产于南美洲热带地区,多数附生于热带丛林的岩石、树干、腐败枝叶上。观赏凤梨主要包括光萼荷属、果子蔓属、丽穗凤梨属、彩叶凤梨属等。观赏凤梨是集观花、观叶、观果于一身的时尚花卉,被喻为21世纪的千禧之花。其株型秀美、叶色光亮、花型奇特、花序颜色较为丰富,花期持久长达4-9个月,是极为理想的室内观赏植物,是一种具有较大发展前景和名符其实的名优高档礼品盆花。

近年来观赏凤梨在国内火爆的销售,吸引了国内花卉种植业者开始栽培试种。然而多数人对其养护管理却懂之甚少,加之凤梨主要靠叶吸收养分,而且凤梨在生长的不同阶段需肥量不同,因此大部分花农及种植者都反映不容易控制肥料浓度,难于养护。对凤梨而言,除了需要肥料三要素N、P、K三种元素外,还需要大量的Mg元素。其中N可导致叶片伸长、深绿,P帮助植物体内运输,而K则具有使叶片变短、变宽的功能。凤梨偏好K肥,施用适量的K肥可促使叶片变短、变宽,提高其叶片品质,但对B元素非常敏感,不论介质或灌溉水中只要含有微量的B,就会造成植株叶尖烧灼,出现干枯状。

叶筒施肥是观赏凤梨较为常见的施肥方法,主要由于其本身具有可以蓄水的筒状结构,施肥简单易行,发挥效果快,并且节约肥料,但叶筒施肥也有不利方面,如浓度过高叶面会出现肥害,浓度低又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本试验通过对有代表性品种的丹尼斯凤梨进行不同浓度的叶筒施肥,找出观赏凤梨营养生长中较佳的施肥浓度,从而为花农及部分凤梨花卉养护者提供一种简单有效的施肥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准备

进口丹尼斯凤梨(Guzmania‘Denise’)小型苗30株,中型苗30株,(小型苗形态特征:株高8-10cm,叶片数8-12片;中型苗株高15-20cm,叶片数15-18片。)NB肥即凤梨专用无硼肥20-10-20(N:P:K为20:10:20),MgSO4等,基质(进口基质),塑料花盆等。

实验仪器:容量瓶,玻璃棒,电子天平,漏斗,测量尺,移液管,烧杯,量筒等。

1.2 试验设计

本试验设置5个处理,每个处理重复5次。叶面肥的配制方法:NB肥+MgSO4+雨水,其中NB肥的用量是根据处理的不同有所不同的,MgSO4在各个阶段的苗期施用量是固定的,小苗期到中型苗期间(约6个月),每升水中加入0.5g的MgSO4;中型苗到大型苗期间(约6个月)每升水中加入1g的MgSO4。实验主要研究NB肥的不同浓度对于凤梨的形态指标和生理指标的影响,同时对比普通施肥,找到节约肥料的依据,各个阶段NB肥的配制如表1、表2。

表1 小苗到中苗阶段施肥处理

处理 丹尼斯Guzmania‘Denise’(NB肥浓度)

1 0.1g/L

2 0.4g/L

3 0.7g/L

4 1.0g/L

5 1.3g/L

表2 中苗到大苗阶段施肥处理

处理 丹尼斯Guzmania‘Denise’(NB肥浓度)

1 1.0g/L

2 1.4g/L

3 1.7g/L

4 2.0g/L

5 2.3g/L

试验的处理,分别选出30株小型苗和30株中型苗,要求长势基本相同,具有相同株高和相同叶片数的植株,开始所测的指标数据基本接近。所选的植株定植于相同的基质中,在同一个温室的同一网架上培养。除了施肥浓度不同外,其他条件基本相同。其中5株小型苗和5株中型苗作为对照(CK),对照组试验为普通施肥(与规模化生产的凤梨用肥保持一致),于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在淮安农科院半自动化温室内进行。

施肥方法:施肥于叶筒内,每隔7天施肥一次,实验过程中保持叶筒内有肥水,栽培基质潮湿,肥料为凤梨专用肥(NB肥)混合MgSO4,其他条件相同。对照组施肥方法:每月施肥3-4次,中苗18-20g(小苗6-8g)20-10-20NB肥+4g(小苗2g)MgSO4加入1kg水中,搅拌均匀后,EC值调至1.0左右进行浇灌,施肥后要用清水喷一次,每月另外浇水1-2次来保持盆栽基质潮湿和叶筒中有水。

指标的测定,形态指标定植时测定一次,以后每隔30天测定一次(施肥前测定),生理指标在定植时测定一次,其后每隔30天测定一次。对照组数据的测量与试验组数据的测量方法一致,每隔30天测定一次,记录各测定值。试验的环境温度为15-30℃。

1.3 测定指标及方法

每种处理有5株长势相似凤梨苗,取5株苗的平均值为该处理下的形态指标。

观赏凤梨形态指标的测定:

植株高度:即盆上沿口到塑料板的垂直距离(每次测量用同一块硬塑料板放于顶部);蓬径,即叶筒基部(离盆上沿口1cm处)周长。

其他指标(记录用于其他研究):叶色,叶片的颜色,单叶面积,即固定叶片的面积;植株叶片数等。

2 结果与分析

不同处理对凤梨植株高度、蓬径的影响。

图1 不同浓度叶面肥对小型凤梨苗株高的影响

图2 不同浓度叶面肥对中型凤梨苗株高的影响

图1,图2可以明显看出不同浓度的叶面肥对植株高度有影响,小型苗施肥6个月后所测的高度:T5>CK>T4>T3> T2>T1;中型苗施肥6个月后所测高度:T3>T4>CK>T5>T2>T1。处理2,处理3,处理4与对照组高度基本接近。

小型凤梨苗在较高的叶面肥浓度下植株高度长的较快,而从图表1可以看出较高的叶面肥浓度有利于小型凤梨的长高;中型苗到大苗阶段为处理3最高,处理2,处理3,处理4,处理5与对照组相差不大,各个处理高度变化的幅度基本接近,中型苗时期是凤梨营养生长的中后期,营养生长逐渐停止。处理1由于肥料不足,植株积累物质量少,生殖生长和营养生长同时进行(低温条件下,凤梨易受低温诱导,提前发生开花现象),从而造成株形矮小。中苗到大苗阶段施用1.4-2.0g/L的叶面肥可以满足凤梨正常生长。

就植株的蓬径来说,叶面肥浓度过高过低都不利于茎的横向生长,从图3,图4可见,叶面肥浓度最高的T5,在同一时期蓬径最小。小苗阶段,在各个时期所测的值比较:处理2,处理3,处理4接近对照组数据,处理1小于其他三组和对照组,处理5中蓬径最小。中型苗到大型苗阶段,所测数据相差不大,其中处理2,处理3,处理4蓬径大于处理1,处理5的蓬径。叶面肥浓度在处理2和处理4之间可以完成茎的正常增粗,植株的正常生长。

3 经济成本分析

普通施肥每株凤梨每次至少施用500ml的液体肥,每月要施肥3-4次,叶筒施肥每次施肥100ml液体,以下为两种施肥技术的每株用肥量粗略比较。

图3 不同处理对小型凤梨苗蓬径的影响

图4 不同处理对凤梨中型苗的蓬径影响

表3 两种施肥技术施肥比较

普通施肥 叶筒施肥节约肥料

小苗到中苗期 NB肥 0.2g/株 NB肥 0.1 g/株NB肥 0.1g/株

MgSO4 0.05 g/株MgSO4 0.05g/株

中苗到大苗期NB肥 0.4g/株 NB肥 0.2g/株NB肥 0.2g/株

MgSO4 0.1g/株 MgSO4 0.1g/株

小苗阶段到中苗阶段需要6个月的生长期,中苗到大苗阶段也需要6个月的生长期,用叶筒施肥一株凤梨从小苗到大苗大约节约NB肥约7.2g,用量减半,MgSO4则用量相当。

4 讨论

本试验结果表明,对凤梨叶筒内注入不同浓度的叶面肥,对凤梨生长及品质的形态指标和生理指标有影响。凤梨最适宜的叶面肥浓度:小型苗期为0.4-1g/L;中型苗施肥为1.4-2g/L。在这两种浓度范围内施叶面肥,与对照组的普通施肥长势接近。

结果显示,丹尼斯凤梨对肥料浓度要求比较严格,浓度稍高就会出现肥害,这正是大部分靠叶筒(杯)吸收养分凤梨的共性。由于观赏凤梨的根主要起固着作用,对养分的吸收是次要的,所要求的基质为:疏松、透气、排水良好,pH值呈酸性或弱酸性。大部分凤梨皆为附生种,主要靠叶筒吸收养分和水分,因此对肥的需求量不大,但要求叶筒内常有肥水,所以观赏凤梨的施肥原则为薄肥勤施。另外,通过分析比较可看出:观赏凤梨从小苗长成大苗,通过对叶筒内注入肥液,每株可以节约NB肥约7.2g。此外,此法施肥之后不需要用清水喷洗叶片,降低了劳动成本。

参考文献

[1] 胡松华.观赏凤梨[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1(1):1-29.

[2] 中国花卉园艺[M].北京:中国花卉园艺杂志社,2007,5(2):36-37.

[3] 柯立东.观赏凤梨催花及栽培要点[J].中国花卉园艺,2007,(6):12-13.

[4] 沈其荣,谭金芳,钱晓晴.土壤肥料科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02-231.

[5] 刘海淘,吴焕忠.观赏凤梨[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2004.

[6] 包满珠.花卉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1-105.

[7]盖钧镒.试验统计方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第3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农业经营体制;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2-0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整体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关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发生了一系列重要事件。首先是发展战略的转变,由农业支持工业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取消了农业税,逐步增加农业补贴。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各类城市化政策不断出现。土地流转成为农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出现了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机构。 农业经济主体出现了非家庭化迹象,资本进入农业使农业开始向资本化运营转变。这些现象在东部发达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统分结合的双层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相应的经营体制必然也发生变化。那么,劳动力转移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是什么?如果农业经营体制内出现了明显的市场化因素,那么劳动力转移在此中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本文试图分析这些问题。本文研究的农业经营体制主要是,这也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主要形式。以下部分根据表述的需要,不在专门区分和农业经营体制的概念。

一、的存在条件变化的事实

典型事实是经济研究的起点,关于本文的典型事实——劳动力逐渐转移、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持续进行。这些典型事实的出现反映了原有农业经营体制存在条件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体制的整体推进,外资的进入,民营经济的兴起,城市劳动力出现了持续的需求,同时,国家逐渐放开劳动力流动限制,这些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城市流动。通过收集其他学者整理的数据和自己的测算,我们得到了表1,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用后年的城市化率减去前年的城市化率,得到的增量我们用来表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增量。这个方法算出的结果与现实可能会有出入,但是能够基本反映劳动力转移的情况。这个典型的农村人力资本要素向城市的流动在表1中得到了很好的描述。从表1可以看出劳动力转移率连年增长。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转移率的增长类似转移增长的加速度,有很大的累加效应。这个时间序列反映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加速进行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事实。

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必定对农村土地经营产生重要影响。这个影响直接涉及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分散不利于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现实,是这个不利条件发生了积极的转变,也即土地流转的出现和持续进行。我国土地流转情况学者们已多有研究,国家相关部门也及时作出统计描述。结合其他学者如赵德起的数据收集和自己的补充,得到表2。表2反映了我国土地流转比例逐年增长,从1999年的1.56%上升到了2009年的11%。流转比例的增长速度也一直保持上升状态,从1999年的0.37%到2009年的2.30%。土地经营权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因素,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限于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我国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土地不能私人出卖。但是,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城市获得了远远高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收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削弱,农村土地流转成了必然的选择。土地流转的逐渐扩大,已经影响到了农业整体的生产经营体制。这又是个重要的客观事实。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根本条件和动力,土地流转方便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反过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两个农村经济重要的客观事实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经营体制。农村的存在基本条件是城乡人口基本不存在流动,土地经营权基本稳定,农业经营主体是家庭。但是现在这些条件发生了变化,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农地使用权流转比例也逐年增加。必然会改变原有的生产经营方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影响会逐渐扩大。

二、关于农业经营体制变革的理论评述

对于1980年生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学者多有探讨,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绩效、产权、激励角度给予了解释。例如张五常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把制度变革原因归结为维持制度的费用和变革制度的费用,解释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革的原因。姚洋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研究了我国农业制度绩效。周其仁论述了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后农村市场变化。黄少安从产权的角度运用计量的方法研究了的激励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以及农地流转持续增加,农业经营体制出现了新的特点,原来的解释出现了不适应局面。

制度变革成本理论认为制度变革的主体是政府。制度变革成本大于收益,阻力很大时,制度变革不会发生,当变革成本较少,收益大于成本时,政府才会推动变革发生。但是当前的制度新变化不是政府推动的,而是农民持续向城市流动的条件下,农村自发推动的,这种变化远远大于当年小岗村一个地方的私下变化。

产权理论强调农地产权对农民的激励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以及非农收入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单个家庭少量的农地产权的激励作用逐渐相对弱化。

发生这些理论与现实不适应的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持续向城市转移。本文抓住这个关键变量,试图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角度,论述农业经营制度的变化机制和方向。

三、劳动力迁移对农业经营体制市场化影响的概念框架

第4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陕西安康阳晨集团的农业企业,生猪产业联盟与农户家庭猪场实现了双赢,探索出了“公司+基地+农户”有机融合的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阳晨产业联盟成员涉及产前原料供应企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组织、产后加工企业和产品市场供应企业,联盟企业为农户提供风险担保和融资担保,真正降低了养殖风险;四川崇州土地合作社经营,以土地股份合作为核心,新型的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品牌服务、农村金融服务4大服务体系为支撑的“1+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了粮食规模生产,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开创了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局面;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经营,以顶层设计为先导,开展都市“三农”工作的各项创新实践,家庭农场模式赢得了民心,引领了都市“三农”发展……

尽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态势总体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体培育投入不足、成长缓慢,土地约束适度规模难实现、机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产前、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不完整,市场化进程缓慢;同时现有的农业推广体系作用不到位,政府部门间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关注的几个原则

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键任务是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积极发展农业经营新型市场主体。

2. 追求规模经济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

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要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经营者自身的能力,需要雇佣大量工人,就会出现劳动监督问题,导致成本增加,就会由原来的规模经济转变为规模不经济,进而丧失家庭经营优势。

3. 因地制宜是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的原则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各地发展经验表明,农业经营体系的选择不能一刀切,也不能跟风。在选择经营主体时要考虑四个方面: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务农农民收入明显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民权益得到保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4. 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合与支撑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越来越明显,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各地成功经验表明,经营主体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

5.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与扶持

政府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促进规模化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和体系,需要由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农业等条件进行宏观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进行宣传与推动;其次,由于农民是低收入的群体,促进土地流转需要保障转出方和转入方均能受益,并达成双方满意的价格,而双方的价格缺口需要政府补贴来弥补;第三,由于农业具有弱质性,为了保证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在各生产环节进行资金补贴,并不断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第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会遇到来自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对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农民培训发挥作用;第五,规模化农业遇到产前和产后的咨询、粮食烘储、销售和管理等问题,需要政府推动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其进行帮助。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对策

1. 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探索农村土地“两权分离”的创新性制度安排,使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最大程度地获得财产收益,使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鼓励各地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和制定适合本地的农业经营模式,设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

2. 建立服务体系与经营主体配合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要把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规律,强化利益上的互补,驱动多种服务提供者与其服务对象在长期互动中寻求动态的供需平衡,提高体系运行效率。

首先,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形成长效机制。

其次,在市场建设方面,一要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二要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三要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此外,应随时了解经营主体在各环节的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构建公益型服务与经营型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调整相关的服务主体、内容与方式,逐渐建立二者高效的协调、合作关系。

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突出并细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

应重点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具有明显带动促进作用的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以促进其快速发展。在增加农业补贴总量的同时,新增农业补贴向这几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强化财政对其购买农机、农业保险的补助力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农场在我国各类经营主体中,经营耕地比重最高,在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中起关键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并未明确家庭农场的地位,扶持政策也多偏向于其他经营主体,因此,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急待细化和深化。

4. 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职业化

新型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切实解决“谁来务农”的现实难题和“怎样务农”的深层问题。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培训,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选择一批素质较高的农民,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使之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投资创办农业实体,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5. 不断创新金融支持,突破农业经营体系资金瓶颈

第5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摘 要:如何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做出了多样的探索,但始终受到农地分散与流转不畅的约束。尽管取得了部分的成功,但失败的案例却更为普遍。文章认为,崇州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破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农业经营体系;农业共营制;交易装置

中图分类号:F30;F0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5-0007-06

收稿日期:2015-02-10

基金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滚动支持项目“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IRT-14R17)”;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7133300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工经济、服务外包与农业规模经营方式创新(14BJY111)”

作者简介:罗必良(1962-),湖北监利人,管理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农业经济与制度经济。

一、我国农业经营格局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伴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一直是我国农村变革最原本的核心问题。但就全国总体而言,农业经营体制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其“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的大格局几乎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快速流动,我国农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重大变化:一是土地细碎化。农业部的数据显示,1986年农户户均经营耕地9.2亩、分散为8.4块;2008年下降到7.4亩,分散为5.7块[1];2011年全国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2.77亿亩,经营农户2.29亿户,户均仅5.58亩[2]。表明农业的家庭经营几乎没有规模经济性。二是农户兼业化。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表明,1996年全国农业户中纯农户占62.81%,1999年下降到40.00%;2008年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浙江5省的比例只有25.30%[2]。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农为主。三是劳动力弱质化。农业部的数据表明,2011年在全部从业劳动力中,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已经下降到38.10%,留守农业的劳动力更是呈现出老龄化与妇女化特征。2011年本课题组对全国931个村庄抽样调查的结果是,51岁以上劳动力占到39.80%,妇女占比则高达69.89%。表明农民开始不以农为业。四是农业副业化。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农户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农为生。五是生产非粮化。统计数据表明,1978年全国粮食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重为80.34%,2010年下降到68.38%。随着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粮食种植具有显著下降的趋势。2011年的问卷调查表明,未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粮食的种植面积占比为74.32%,而转入农地农户的比重则明显减少为60.19%。表明农户农业生产的“去粮化”现象。

上述共同表达了农业不断“被边缘化”的问题。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弱者种地”、“差地种粮”的现象已经广泛存在,势必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隐患。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遇到最为棘手的瓶颈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的是,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与之相关的农业设施与装备、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

二、走向规模经营:各种努力面临的约束

最近半个世纪来,我国政府一直在追求“现代农业”,但目前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事实上,这也是全球“小农”共同面临的难题[1]。

在我国各地的实践探索中,人们不断在寻找和创新农业转型发展的途径和形式,比如鼓励农地经营权流转并向生产大户集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联接农户、订单农业等。核心在于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与组织化进程。问题是,已经在试验的路子是否可行?

(一)现行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政策走得通吗?

——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趋势,但并未形成土地集中与规模经济的运行机制。2011年,在全部流转农地中,流入农户的比例占到67.20%,而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农地流转只占8.40%[2]。可见,农地流转具有小农自我复制的特点。因此,依赖于发育迟缓的农地流转市场来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既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鼓励农户间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的现行政策实际上是在复制日本扩大农场规模的模式,即小农基础上的农地流转集中。国内和日本的实践经验都表明,纵向相比时,这一模式或多或少有点效果,但不足以改变农地经营规模过小的基本状态。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进结果仅仅使平均农场规模从起步的1公顷扩大到近2公顷,尽管农场规模扩大了一倍,但依然不存在规模经济。

(二)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道路走得通吗?

合作社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通过互助来弥补弱小分散等弱点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的效用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或规模获取。合作社成功与否取决于效率,而具体的效率取决于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的适生程度。

——组成农业合作社的各个农户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选择,即使是富有合作意识的德国农民,也依然存在着将质次产品交给合作社、质优产品自行处理的现象。因此,合作社天然存在的“集体行动的困境”致使其组织制度成本极其高昂。

——与传统合作社的外部环境相比,今天的外部环境已经变得更为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国际农业竞争和国内产业竞争迫使农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讲求规模经济和专业化。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问题和政治层面的团体利益问题,并不是为了对付农场层面的生产问题。但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既要应对市场问题,也要对付生产问题,而且我国小农面临的许多市场问题又恰恰主要根源于细小的农场规模。如果合作社不能解决生产领域的农场规模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问题。因此,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缺乏前途的。

作为农业合作社楷模的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协长期依赖政府给予的特殊金融、保险业务和税赋优惠政策,而非依靠农业本身。可以认为,如果将合作社被视为一种替代农户经营的经营形式,而不是作为一种协调的组织形式,可以预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

(三)“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化路径走得通吗?

人们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组织化方式寄予厚望。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相对稳定了产品生产规模,较好地缓解了企业面临的供货不确定性问题;对农户而言,相对稳定了市场价格,缓解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问题。该模式一度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公司+农户”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的合约关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商品合约,二是要素合约。

商品合约最典型的形式被称之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的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问题是,我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3]。根源在于,一方面,如果企业没有形成有关订单合约的专用性投资,那么一旦面对市场低迷,企业极易违背承诺,产生毁约退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当龙头企业形成专用性投资后,企业与多个农户签约的谈判成本、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监督成本,以及农产品异质性与产品质量安全所决定的高昂考核成本,极易导致农户履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易于引发农产品合约交易的“柠檬市场”。要素合约最典型的形式是由企业实施的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租赁经营。问题就在于企业所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依附于农户的承包权,其所形成的土地要素合约并不单独由企业理论中的“权威”决定,相反,一旦企业形成资产专用性,极易受到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要挟。因此,“公司+农户”无论是“订单式”还是“承租式”合作,均包含着高昂的交易费用以及治理成本。

基于上述,可以认为,面对中国农业分散化、小规模的农户经营格局,现行政策的着力点一直在于,一方面是通过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以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通过农业的组织化,以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及其绩效都是相对有限的。

三、崇州的试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

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性努力从未停滞,成功的案例亦多种多样,但更为令人困惑的则是层出不穷的失败与教训。必须意识到,制度创新的普遍现实需求,既不是特殊背景下的典型经验,也不是具有成功偶然性的某些特例。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认为具有普适性、可复制性以及可持续性特征的成功范例,才可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推广价值。站在这样的角度来说,崇州的创新性试验尤为值得关注。

崇州市是隶属四川成都的县级市,是农业大县,也是粮食主产区,更是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大县。全市常住人口67万,其中农村劳动力36.95万人,但外出劳动力高达73.40%。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农业边缘化”愈加严重。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面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

为此,崇州市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从鼓励生产大户的农地流转,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租赁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均未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2009年鹰马龙公司租赁桤泉镇3000余亩农地出现毁约退租之后,农户不愿收回被退的承包地,转而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责任。为了化解困局,维护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稳定,2010年起,崇州“被逼着”进行新的探索,将企业退租的3000余亩农地划为300-500亩不等的连片地块,动员和引进种田能手进行水稻生产经营,由此形成的“职业经理人”及其试验的成功,极大地鼓励了新的实践。

“崇州试验”的核心内容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通过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推进农业的专业化,通过发育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最终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模式。

(一)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农业普遍面临的情景是,一方面留守农业的多为老人和妇女,难以保障生产所需的劳动强度与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农户对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由于农户与服务主体对接的交易成本较高,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双方利益并能够协调双方行为的代表,于是崇州市首先诱导了农业职业经理人这一中介群体的产生。

为了建立和规范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崇州市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育与管理机制。一是开展培训。采取自愿报名与乡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选拔条件、有意愿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员进行职业经理人培训。依托培训中心和实训基地,以交流学习、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二是加强规范。制定标准与规制,对符合农业职业经理评定标准的全市统一颁发《资格证书》。持证经理人可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级农技推广站等竞聘上岗,并享有相关扶持政策;三是强化管理。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才库、农业职业经理人考核机制,通过准入及退出机制约束实行动态管理;四是扶持激励。制定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在产业、科技、社保、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与激励机制,如享有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持证信用贷款与贴息扶持等。

职业经理人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和“科学种田”的问题。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的大春水稻种植平均每亩增产10%约110斤以上,生产资料投入与机耕机收成本下降15%约90元(如果考虑到农户生产的劳动力机会成本,下降幅度将达到40%以上)。至2014年底,崇州市已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1588人,通过竞争上岗的有823人,初步建立起一支“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二)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作为职业化的农业经营者,经理人的进入激励源于获取“企业家能力”回报。问题是,在崇州竞聘上岗经理人对农户的保底承诺是不低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收入水平(大约在每亩500元左右)。因此,职业经理人要获得“合作剩余”,就必须实施规模经营以实现规模经济,由此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势在必行。

崇州市运用农村产权确权改革成果,按照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折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社员,农户直接参与理事会及监事会选举、农业生产计划安排、成本预算以及利益分配方案等决策过程,成为经营管理的实际决策者和控制者,并承担生产成本出资;理事会代表全体社员公开招聘农业职业经理人,同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经营合同,对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规定等进行约定;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怎样种田”,提出具体生产计划执行与预算方案、产量指标等,交由理事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方案执行。生产支出由农业职业经理人提出申请,理事长和监事长共同审签列支入账,农资和农机具的放置、申领、使用和处理,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公示,接受社员和监事会监督。

按照“大春抓粮、小春抓菜”的种植计划,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主要采取除本分红的分配方式,即除去生产成本之后,剩余纯收入按1:2:7比例分配,即10%作为合作社的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20%作为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佣金,70%用于农户的土地入股分红,形成了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截止2014年底,崇州市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5个,入社土地面积31.06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59.57%;入社农户9.09万户,农业组织化程度达59.14%。

必须强调的是,崇州构建的合作社并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而是作为一种交易装置出现的[4]。其本质特征在于:(1)形成农地经营权的集中机制;(2)形成农户经营控制权由分散表达转换为集中表达;(3)降低农户与经理人的缔约成本;(4)监督和保障交易合约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超市

农业职业经理人执行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必然要采购众多社会化服务。为降低服务外包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农业职业经理人专职于合作社经营管理,由此又催生形成了“一站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

崇州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公司主体,整合资源、市场运作,技物配套、一站服务”的发展思路,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组建了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整合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和社会化农业服务资源,完善了公益与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片区建立农业服务超市,搭建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机械化、农资配送、专业育秧(苗)、病虫统治、田间运输、粮食代烘代贮、粮食银行等“一站式”全程农业生产服务平台,所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价格,均实现公开公示、明码标价,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对耕、种、管、收、卖等环节多样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对接。

显然,多个合作社“生产权”的细分与农事活动的外包,扩展了农业生产性专业服务的规模经济空间与分工经济范围。可见,“服务超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样,也是一种交易装置,能够有效提升服务交易的效率,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目前,崇州市已分片建立农业服务超市10个,分别联结2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大户(共拥有大中型农机具320台(套),从业人员662人)、16个植保专业服务组织(拥有植保机械700余台(套)),6个劳务合作社(从业人员1000多人),以及工厂化育秧中心2个、集中育秧基地10个,粮食烘储中心11个,农机化率达到70%。

四、“农业共营制”: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线索

崇州试验的“农业共营制”,就目前的运行效果来说应该是成功的。以农户为主体自愿自主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经营,以强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实现了多元主体的“共建、共营、共享、多赢”。

(一)经营主体的“共建共营”

“农业共营制”的根本特点在于,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了农户的主体地位,稳定了家庭承包权,盘活了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重新配置,并由此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构建和共同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1)破解了当前土地细碎、经营分散的难题,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化,有效解决了“种怎样的田”的问题;(2)土地经营的决策权控制在农户手中,农户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与监督执行,确保了耕地不撂荒,防范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3)通过经营权中进一步的产权细分和业务外包,一方面俘获和生成了农业企业家能力,培育了职业经理人队伍,另一方面吸引了一大批外出青壮年返乡创业,培育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和多样化农业生产群体,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分工与专业化,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如何种田”以及科学种田的问题。

(二)合作收益的“共营共享”

土地的集中、现代生产力要素的聚集及其能者的进入经营,大大改善了农业的规模经济、分工经济与合作剩余,形成了“共营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与分享机制。(1)农户在扣除生产成本之后能够获得占剩余纯收入70%的分红;(2)农业职业经理人享有超产部分20%的佣金、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奖励以及城市社保;(3)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超产部分10%的公积金,享受相应的专项政策扶持,由此壮大集体经济;(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则通过承接农业生产的外包来获得业务收入与服务规模经济。据统计,2012年,职业经理人每亩收益150元(不含政府补贴),平均年收入4.5万元;合作社公积金平均每亩提取75元左右;入社农户在收回生产成本后,每亩直接增收约525元(不含政府补贴)。

特别是广大农民,能够从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务工劳动力由“短工”转变为“长工”,2012年和2013年全市新增外出农民工分别达到11.78%和12.98%。其意义在于:(1)除了外出务工、分享农业共营成果外,农户还可以获得从事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专业服务或劳务组织等多种机会,实现多渠道的增收;(2)化解农户的兼业化问题,促进农民向职业农民与产业工人的专业化;(3)土地流转机制与农业分工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加快农业人口的流动,从而成为农村新型城镇化的积极支持力量。

(三)经营目标的“共营多赢”

从微观主体层面来说,“农业共营制”保证了参与主体相应的权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其中,农民走出小农经济并参与到社会化分工,且仍然是农业经营决策的真正主体;合作社通过经营计划与社员监督,规避了合作风险,提高了共同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职业经理人通过企业家经营与规模经营,实现了创业增收;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专业化与生产外包,实现了农业从土地规模经营转型为服务规模经营。

从宏观政策方面来说,“农业共营制”使耕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以及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力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因此,“农业共营制”兼顾了农户、专业组织、集体与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实现了微观主体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激励相容”与“多赢”局面。

五、“农业共营制”的创新价值及其启示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第一,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二,必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并调动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为了保障制度目标,无论推进怎样的制度变革,无论社会实践涌现出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不能削弱甚至突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底线: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二是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农地用途管制。

“崇州试验”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切实维护了制度目标,保住了制度底线,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和落实了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了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了土地经营权、保障和提升了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和贯彻了用途管制权,从而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复制性以及“可自我执行”的持续性。其创新价值与启迪意义在于三大交易装置的形成。

(一)产权交易装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如前所述,崇州的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而是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并达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装置。其价值在于:

第一,这一装置规避了农地流转中农户的禀赋效应与高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紧密联系,从而尊重了农民的人格化财产特性,另一方面通过保留农户对职业经理人的甄别以及生产经营的最终决策权,从而满足了农户的在位控制诉求;第二,这一装置既不是出于生产合作也不是出于产品销售的目的,而主要表达为一种形成农地经营权的集中机制;它既不涉及集体资产及其权益的分享也不谋求与社区经济组织的重叠,而仅仅是一种使相邻农户的土地形成一定的连片规模。关键在于,农户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与规模化,主要是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竞争性进入,合作社由此成为农户经营权细分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交易机制,并进一步达成“企业家能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

(二)企业家能力交易装置: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

农户经营权的细分,形成了以提供“管理知识”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企业家主体,即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群体的产生与“代营”(农业的经营外包),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拓展了农户的经营决策能力。

第一,这一装置通过农业职业经理人竞争性市场的发育,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寻找和甄别有经营能力主体的搜寻成本;第二,这一装置所形成的集体谈判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经理人进入的谈判与缔约成本;第三,土地规模所激励的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及合作社对经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成本;第四,该装置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合作社、经理人之间关于合作剩余享益分配的谈判成本,并促进各参与主体的激励相容。

(三)服务交易装置: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

农户生产权的细分,形成了以提供“专业生产”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生产性主体,即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农业生产专业化组织的产生与“代耕”(生产活动外包),促成了农业的技术分工与生产操作效率,拓展了农户的生产操作能力。

第一,通过“服务超市”交易装置,集合农业合作社及其经理人的服务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够有效降低服务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第二,交易装置所形成的多个供需主体的聚合,能够有效改善服务价格的生成效率,降低谈判成本;第三,稳定交易预期。一方面通过需求的集合,不仅化解了专业服务组织因“专用性投资”而被“要挟”的风险,并且能够提升扩大服务交易范围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通过供给的聚合,农户与合作社能够通过服务超市所形成的声誉机制获得优质服务,并分享服务主体的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所决定的低成本服务;第四,改善迂回投资。由于专业服务组织能够获得机械装备等方面的融资与专项补贴,化解了农户分散经营面临的投资约束,由此改善了农业的迂回经济效果。

因此,崇州所探索的三大交易装置,通过土地流转交易转换为农户土地经营权细分交易、企业家能力交易以及农业生产交易的匹配,大大拓展了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

更重要的是,三大交易装置所支撑的“农业共营制”还具有经营空间不断扩展与提升的可能性。第一,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与担保获得信贷资本,有效获得各类政策性的财政与金融支持,提升共营制组织的投资能力;第二,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其企业家能力能够改善农业专业化、标准化与品牌化经营水平,提升农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三,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迂回投资,提升农业的物资装备水平与科技应用能力,既有利于改善迂回经济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又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

必须进一步强调,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多种方式,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其中的选择路径之一。从理论上来讲,农业的规模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要素采用不同的匹配方式来实现,而企图单纯地通过农地的流转来解决规模问题或许是一个约束相对较多并且是缓慢的过程[5]。崇州显然向我们展示了农业分工、“外包服务”及其服务规模经济的新路径。

崇州的“农业共营制”作为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创新,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产手段的瓶颈,以及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实现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企业家能力等先进生产要素与经营方式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崇州所探索和实践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破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 何秀荣.公司农场:我国农业微观组织的未来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9,(11).

[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J].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3] 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4] 罗必良.资源特性、产权安排与交易装置[J].学术界,2014,(1).

第6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江苏省;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早、总量大、模式新,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各类主体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特色。截止2013年底,家庭农场认定数1.5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6.9万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2/3以上、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比重39%,这些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合作社成员数(975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67.5%)、社均成员数(141个)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

近3年,江苏省财政部门牵头省农委,联合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几家银行,开发了惠农贷、共同基金、金农贷和富农贷等四个金融产品,并引入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约1亿元,分担5%风险,银行放款约21亿,给予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的金融贷款支持。这些金融服务创新举措的实施,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将财政无偿支持的模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偿贷款有机的结合起来。近年来,江苏地区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农业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本地、扎根三农的服务宗旨,努力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平和能力,担当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角色。

二、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营时需要较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方面,对金融机构融资依赖性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融资期限较长,其贷款主要用途也日益扩展到农产品深加工、厂房建造、成套设备购置等方面,这些需要促使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原有的单一的存贷款产品转为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当前江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诸多方面都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金融机构授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苏地区出现时间不久,其自身管理不完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简单粗放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并且没有有效的财务监督,也没有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其注册资金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实力,涉农金融机构不敢进行大额度信贷放款。而且某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照不齐,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授信。银行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民又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融资还处在试点阶段,授信担保困难。金融贷款的匮乏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大再生产。

(二)金融服务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创新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是大多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金融服务产品的认识和重视的力度不够,很少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多的是把之前的对工业和服务业的现有的成型的金融服务产品拿出来稍加改装即完,然后销售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几大行业,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民生、文化服务和消费等领域的贷款则相对较少。具体来说,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市场里,金融产品创新基本处于基础产品的层面,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尚处探索阶段。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对称。一方面,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产品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的意愿和动力。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狭窄。农业是弱质产业,不像工业和服务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较大,加之农业保险涉及诸多环节和要素,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出现巨灾,赔偿压力极大,所以现有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意在农业保险业务上进行较大的开发和投入。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以江苏省某县为例,全县12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两家承办了农业保险,而且基本上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鲜有商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其保险品种仅涉及生育母猪保险,水稻、油菜、三麦保险等险种,保险品种缺乏、保险金额不高,保费不仅高,还需要投保人每年一交,而且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也无法足额补偿农户种养成本的损失。

三、江苏地区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体制,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

积极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产权关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组织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信贷优惠等,使其成为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信誉的信贷主体。通过正面的宣传,有倾向性地照顾那些资信良好、合法经营,产值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经营,倡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纪守法,符合现代金融的规范和要求,不断壮大发展。

(二)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

江苏地区有很多白手起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案例,也有不乏一些无视自身经营风险、盲目扩大投资导致破产以至于无法还贷的失败案例。因此,要审慎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即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畴,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应收账款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推动财政部门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鼓励政策,加大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部分)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誉。

(四)降低保险门槛,增加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第7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 新型经营体系与中国农业的未来 公司化与集约化: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菜价“过山车”折射中国农业经营模式转型迫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与对策 中国农业补贴制度与农业经济安全 青年与中国农业 论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农业企业化经营 2008年中国农业经济形势展望与预测 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因素与产业模式研究 培育现代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浅析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及其历史必然性 中国农业产业链主体协调的现状与整合探析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经营主体行为分析 中国农业经济问题及对策 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因素分析 中国农业科研体系演变、绩效与未来发展 中国农业2017年与未来十年展望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5年8月29日。

⑧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⑨纪永茂、陈永贵:《专业大户应该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专刊。

⑩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编:《中国农业产业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32―40页。

B11郭晓鸣:《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需要高度关注四个问题》,《农村经营管理》2014年第11期。

B12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5页。

B13韩俊:《农业改革须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经济日报》2014年8月7日。

B14董欢:《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视角下农机作业服务的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

B15杜志雄、王新志:《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合作经济》2013年第8期。

第8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一、苏北农业现代化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工业发展偏好的替代效应。近年来,江苏省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加快苏北发展的战略举措,这些措施虽然给苏北各市带来了积极的发展动力,但也形成了一定的赶超压力,“争先进位”成为苏北各市经济工作的首要目标。据统计,2013年苏北五市(徐、淮、盐、连、宿)的工业增速分别为13.1%、13.4%、15.1%、13.9%和15.5%,整个苏北的平均增速为14%,而当年苏锡常三市的工业增速分别为7.5%、9.0%和11.6%,整个苏南的平均增速为9.4%。由于工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增长效应和带动功能,因而苏北地区为了实现赶超目标,在发展倾向上会将工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选择,这就容易忽视农业生产尤其是现代农业的发展。

设施农业发展的不平衡性。设施农业在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年江苏高效设施农业面积达到105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5.2%,居全国首位。其中,徐州市2013年新增设施农业面积11万亩,累计达到182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9.8%,继续保持全省领先。然而,据调研发现设施农业在苏北地区并非是均衡分布和协调发展的,在除徐州之外的其他几个苏北地市,农业生产依然是粗放式的和低效率的,尤其是在设施农业占比很小甚至是空白的村镇,依然延续了最传统的耕作方式,农民的经济来源或生活维持主要还是依赖于外出打工和粮食种植。

配套制度改革的不协调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农业发展中,农户本是主要的生产单位,但当前由于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农户优势逐渐弱化。又囿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户难以进城落户,这种被“玻璃幕墙”阻隔下的农户事实上成为进退两难的城乡中间人,难以真正体现农业发展的现代性。其次,当前旨在解决“三农”的各类政策调整虽然增加了土地的现时收益和潜在收益,但也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黏性,出现了很多原本已落户于城市的农村人口回流到农村的现象。这使得原来用于激励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被稀释和窃取,难以有效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第三,现有土地流转形式亟待改进。经调研发现,当前苏北地区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虽然农业大户经营较为普遍,但规模有限,难以产生规模效应;虽然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倍受推崇,但组织运行存在诸多弊端,利益机制不协调;虽然租赁经营普受欢迎,但因缺乏有效的确权保障和规范的价格预警,难以避免市场交易风险。

二、推进苏北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几点建议

打破传统观念,推进四个转变。第一,要从外部助推农业向培育农业内在发展动力转变。对此,需要将当前苏北农业的内在动力主要转向于:寻求更具效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形式、提升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培育现代农业的组织载体、扩大并培育农业现代新型产业要素等。第二,要从单一发展农业向产业协调推进转变。传统农业发展主要满足于转移了多少农业劳动力、增加了多少粮食产量、扩大了多少设施农业等的自我型扩展,没有融入现代产业发展体系之中。对此,不仅要重视工农的良性互动,而且还要注重现代科技对于传统农业的创新升级,通过增加研发投入、引进高端设备、培育科技人员等,多方位协同增进农业发展的现代要素。第三,要从过多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向发挥土地的要素生产力转变。对此,要打破土地的“强保障性”和“弱要素性”结构,通过将以耕作为主的传统经营性收入转变到以土地增值、土地服务等为主的现代多样性收入,弱化土地的保障。第四,要从“吃饭农业”向内涵农业转变。以粮食生产为例,其功能内涵除了基本的粮食消费、食品加工和粮食储备等外,还可以延展为粮食国际援助、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等。

创新经营方式,增强内生动力。增强苏北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是推进苏北农业现代化所应有的题中之意。这不仅要提升农业发展的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和资本化等的水平,而且还要创新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如农户经营、农业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农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农业租赁经营等,并通过农地流转、农业劳动力转移、农业经营利润空间扩大和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等增强农业经营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还要在制度层面上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创新,要在现有的各项惠农措施维持存量的前提下,将增量直接用于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业经营的利润来源、拓展农业经营的利润空间,形成规模不断扩大、功能逐渐完备的农业经营体系。

发展农业企业,提升发展活力。近年来,国家虽然提出了家庭农场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经营形式,但家庭农场的发展还需要农业企业的支持和带动。农业企业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改变农业的要素结构,可以用工业思维改造传统农业,而且还可以为现代农业科技拓展作用空间,形成与现代工业相匹配的农业产业体系。对此,一方面要通过税收优惠、项目扶持、重点资助等方式,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课程培训、实地指导、技术合作等方式,培养一批农民企业家,加快农业企业发展。与此同时,还要重点培育可以改变农业基础设施的农业经营主体。一般而言,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投资兴办并管理河流、道路、桥梁等各类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并将其输送到“地区性结点”,但是将“地区性结点”和“基层结点”连接起来继而进入“地头田间”,还需要发挥农业经营主体的纽带协调作用。对此,要积极发展并提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其质量,通过该类主体的传导性和协调性,将基础设施延伸至农村,改变农业发展的物流技术和经营环境。

协同四化战略,加快发展进程。当前,国家提出了“新四化”的发展战略,对此苏北地区应该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积极利用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改造传统农业。一是要通过产业转移和产业创新等方式,将城市难以容下的产业迁移至农村,并结合农村的发展特色加以改进并创新,以此优化农业发展的动力结构,进而实现以工业化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二是要利用信息化助推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可以说,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可以为农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信息获取渠道和商业机会,而且借助信息化还可以为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商务沟通环境,为城乡之间的无缝对接提供通畅而便捷的信息渠道,加速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三是要以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在积极响应国家所提出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前提下,通过打破户籍制度的流动限制和消除土地黏性的利益诱惑,加快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以此释放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改变农村发展面貌。

第9篇:农业经营制度范文

2015年1月,“湘潭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正式获批。地市级以上城市整体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标准很高、要求很严、数量很少,全国仅20个,湘潭开全省先河。本文从湘潭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情况出发,深入分析了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现实意义。

一、湘潭市现代农业发展概况

湘潭市位于湖南省的中部偏东地区,共有5个县(市)区、53个乡镇,总面积500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77.39万亩,农业人口205.44万,农户59.58万户,第一产业就业者54.22万人。近年来,湘潭市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已初步形成了机械化种植、规模化养殖、农产品生产加工、粮油、果品、畜禽、蔬菜等优势特色产业,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良好。2014年末,湘潭市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100家,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178家。二是机械化耕作水平持续提高。2014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机械640532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7441台、排灌机械219199台,机械总动力2723019千瓦,百亩农机总动力119.15千瓦。全市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实现程度达88.69%,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60.6%。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不断提高。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81.0%,实现程度85.3%;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53.02%,实现程度88.4%;农户计算机拥有率42%,实现程度52.5%。四是现代农业示范效应不断显现。全省第一个生猪产业院士工作站在湘潭市正式挂牌,“华绿”模式作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在全省推广。

二、金融支持湘潭市现代农业发展情况

(一)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持续完善。近年来,人行长沙市中支出台了《关于实施湖南省现代农业金融服务工程的意见》(长银发[2014]84号文件),人行湘潭市中支结合湘潭现代农业发展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全辖范围内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同时在2013年开展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基础上,报经长沙中支审核同意,继续在湘乡市深入开展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在湘乡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湘潭中支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六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湘乡市深入开展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潭银[2014]37号)、联合市农办制定出台了《关于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潭银[2014]40号)。此外,湘潭中支还指导湘乡市制定了《湘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乡银发[2014]14号)和《湘乡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乡银发[2014]15号)。通过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力促各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市、县、乡镇、村四级联网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建立。

(二)金融支持信贷产品不断创新。一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贷款创新产品。近年来湘潭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迅速壮大,订单农业的规模不断增长,湘潭市各金融机构相应加大了对订单农业的金融创新力度,目前开展“订单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及湘潭县农村信用联社四家机构,涉及到湘乡、韶山和湘潭县三个县市,主要模式有“公司+协会/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技站/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几种“订单农业”模式。二是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特色种养殖”的惠农金融创新产品。种养殖业是湘潭市传统优势产业,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湘潭中支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特色种养殖业”贷款工作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将小额担保贷款这一国家扶持政策延伸惠及到全市广大农村,激发农民种养殖业的创业热情,推动了全市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升了湘潭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如湘乡市经办银行在资信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特色种养殖”贷款的183位创业贷款客户进行实地考察、培训和指导,根据创业政策、信贷政策、创业者的资信和创业能力,最后确定164位创业者发放贷款1293万元。三是积极开展“联连贷”模式。“联连贷”模式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农村现代企业法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对联保小组成员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发放联保贷款,有效的解决了抵押难的问题。

(三)发展以新农村、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业务。农村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各银行业机构通过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的信贷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如2014年末,农发行市分行累计发放水利建设贷款38.23亿元,同比提升38.3个百分点,其中农田水利建设贷款10.1亿元,防洪抗旱体系建设20.98亿元,同时向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九华示范区注入信贷资金17.4亿元,分别支持九华农副产品加工示范园、农民集中居住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争光渠、双庆渠水系水利建设项目,有效地解决了城乡结合部征拆农民就业、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等问题。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取得的成效

(一)农业产业化信贷投入持续增加。截止2014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384.39亿元,较年初增加48.97亿元,增长14.6%,涉农贷款增量占比达到12.7%。全市涉农信贷创新产品余额达到21.38亿元,其中订单农业贷款达到了7.56亿元。全市助农取款服务点达2153个,累计办理小额取现业务66316笔,金额3351余万元,业务量在全省领先,有力的支持了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近年来,全市“托管式”、“承包式”、“全程式”、“点菜式”等多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不断涌现。至2014年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1100家,比去年增加196家,农民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为68.6%,实现程度91.4%,提高6.1个百分点。入社农户达15万户,农户入社率达到26%,创建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0家、省级52家、市级150家。全市耕地流转面积达到78.5万亩,流转比例达到46.17%。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市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5家,较2014年初增加了21家,其中国家级4家,省级24家,总产值530亿元。各类休闲企业4000余家,总营业收入6亿元,其中营业收入过50万元的400家。休闲农庄省三星以上32家,其中国家级五星级5家、省级五星级7家。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带动农民专业组织发展近500个,已成为湘潭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最重要的产业集群。

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小额贷款额度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组织大额资金需求。近年来湘潭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等主体快速发展,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土地种植面积、承包期限、农机具的购买及相关附属建筑设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与农户相比,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投资周期更长,投资规模更大,与之相应的融资需求也较农户高出很多。据调查,湘潭市从2008年才开始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而且还规定仅在3万元以下才能信用贷款,3万至5万则要求担保,2012年湘乡市联社和韶山市联社才申请将农户信用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原有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二)以短期为主的贷款难以满足现代农业中长期融资需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对其界定标准和了解程度都不够深入,对其信贷支持仍是以农户贷款为标准,主要发放1年及以内的短期贷款,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周期不相适应,如许多农民在流转土地时就要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主租赁流转耕地的租金要在生产前一次性付清,畜禽养殖的前期投入较为巨大,而养殖大户的生产周期较长,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融资需求等问题,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参照农户贷款管理必然会出现贷款满足率较低,迫使部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短贷长用”,容易出现资金周转不便和短期内无法偿还贷款的问题。

(三)当前产品单一的农业保险不能有效覆盖各类农业风险。由于现代农业组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受自然条件制约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同时农业商业性保险范围小,目前湘潭仅有能繁母猪等少数品种能享受保险,其他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很少纳入保险覆盖范围。大量的涉农贷款资金长期在自然风险中,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农业贷款质量难保证,如湘潭市2013年就遭受1957年以来最严重的干旱,导致26条溪河断流、占总数6成以上的6.5万多口池塘干涸,66.14万亩农作物受灾,水稻、苗木、油茶种植出现亏损现象较为普遍,同年受禽流感等灾病影响,家禽牲畜养殖经营困难。

(四)处于发展期的现代农业主体缺乏银行认可的有效抵押资产。处于起步阶段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和合作社在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面临着自有资金的严重不足,一是农场土地流转占用了有限的启动资金,二是随规模扩大,各类农机具和农田基本建设往往也是一次性投入,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回报周期,稳定的收益流形成需要时间,前期为投入生产阶段,基本无收入,再加上持续经营中农药、化肥、柴油、饲料等农资价格高企,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造成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大,但因拥有的固定资产不多且大部分不属于金融机构认可的范围,无法通过资产抵押或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其他合法抵押方式获得贷款。据调查,至2013年底韶山市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规模仅为110万元,基本为房产抵押方式获得贷款。

(五)信息分散不透明导致银行对现代农业贷款持谨慎态度。整体而言,当前现代农业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及经营能力较之前有较大提高,不少经营者为研究生或本科水平,但大部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权结构简单,对财务监管要求不高,财务数据的统计得不到重视,财务报表数据不完整、失真度大,变更会计制度比较随意,在对其进行贷前审核前难以提供银行认可的财务报表,诚信和道德风险成为产生现代农业信贷风险的重要内因,这也是银行不敢大量涉足现代农业的重要原因。

五、对策建议

(一)加大金融机构扶持力度。一是鼓励国有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将信贷资源向涉农业务倾斜,强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尤其发挥农行三农事业部的作用;二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根据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综合投入产出等因素,特别要针对资信状况良好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以区别普通农户贷款,同时综合采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三是延长贷款期限,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的不同种养殖物的生产周期和生产经营特点设计适合其发展的融资产品,以满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物的多样化融资需求。

(二)创新现代农业金融产品。一是围绕本地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种养殖物、农机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积极拓宽经营主体的抵押物范围,对规模、产业达到一定程度的现代农业企业要进一步做好“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行业信用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载体发展联保互保贷款模式,创新订单农业贷款产品;二是为需要购置各类农用机械设备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农用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对已有农机具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合理评估农机具价值并开办农机具抵押贷款。三是尽快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做大做强林权抵押贷款。

(三)抓紧构建政策扶持机制。一是人民银行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采取合意信贷规划指标奖励、支农再贷款等方式对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金融机构予以政策倾斜,追加信贷规划和支农再贷款限额指标。二是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范围,通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设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发展资金,分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三是政府部门应尽快开展农村土地产权确认登记,建立完善农地交易流转市场,发展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土地金融创新创造条件。

(四)努力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一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二是开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互助合作保险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性保险试点;三是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纳入期货品种的农产品,进行质押融资、套期保值,防范因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