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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教育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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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教育

第1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校园贷;大学生;信用安全教育

一、大学生校园贷乱象的成因

(一)金融监管缺失。校园贷最初的目的是能帮助大学生创业、助学,在培养良好的消费意识、理财意识方面,也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监管,有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的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后果。(二)大学生理性消费观念的缺失。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成为网贷的牺牲品,根本原因还要从学生自身找起。尽管大学生已经成年,但他们在校期间基本没有价值创造的收入,研究显示家庭是花销的主要来源。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线上和线下充斥着各种消费诱惑,具有时尚前沿的电子设备或国外物品能快速的通过互联网获得,大多都价格不菲。然而父母提供的基本生活费,很难支付这些产品的高额售价,校园贷的出现正满足了大学生的消费需求。它能使学生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自身的消费愿望,这种不理性消费行为从客观上增加了大学生网贷的使用频率,长期会使大学生产生扭曲的价值观,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三)大学生金融信用安全知识的不足。大学生的金融信用安全知识与网贷或消费的理性成正相关性,即掌握的金融信用安全知识越多,网贷消费越理性。然而,近几年的“裸贷”等不良校园贷款事件的发生表明在社会、学校或家庭层面都缺乏相应的金融信用安全教育。在家庭教育角度,大多数父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涉及金融信用方面,很少对孩子的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进行培养,甚至是忌讳谈“钱”的问题。在学校教育角度,金融信用安全相关课程未纳入大学生必修课程中,针对金融安全教育的第二课堂活动也相对较少,缺乏具有成效的教育途径。总的来说,校园贷乱象丛生,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到学生个人都有原因。虽然市场监管机制正趋于完善,不良校园贷平台在严管下趋于好转,但高校对于大学生的金融信用安全教育亟待加强。

二、大学生信用安全教育的现状

目前根据各高校的措施看,大部分高校已经开展了针对网络借贷的防范教育,设立了相关的监察机制和处理措施,但在学生信用安全教育方面还存在这一些问题。(一)高校对信用安全教育认识度较低。一是信用安全教育认识滞后。高校对大学生信用安全知识和法律的普及教育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校园贷这种新兴消费模式打破了传统,学校老旧的管理方法已经鞭长莫及,尤其是培养学生信用安全的教育缺乏,只侧重对交通、消防等日常生活安全的教育。二是传统的教育没有将金融安全教育相关课程纳入学生必学课程,认为金融安全教育相关课程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三是没有正确处理金融安全教育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没有认识到搞好金融信用安全教育不仅能够尽量避免学生陷入网贷陷阱,而且也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最基本保证。(二)金融信用安全知识普及度不高。近年来校园网贷的发展非常迅速,最初的目的是为广大学生们创业、贷款提供便利,但与此同时,受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者素质不良等因素的影响,校园贷广告中出现一些虚假宣传和隐瞒收费,加大了大学生判断真伪的难度。大学生盲目相信零利息等诱惑信息的学生很容易落入陷阱,无法偿还欠款,成为受害者。大学生金融信用安全知识的匮乏暴露出了目前高校对学生进行知识普及度不高的问题,学生在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消极影响时不知所措,产生盲目心理、从众心理,出现不理性消费和贷款行为,最终对自身财产安全带来恶劣后果。(三)大学生养成正确消费观的培养不足。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理财和消费,大多数新生刚刚学会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功能,学生还没有形成成熟理性的消费观念,易产生过度消费的倾向。通过分析落入校园贷陷阱的学生特点可以得出,大多数学生具有盲目追求奢侈消费的不良消费观念。面对大学生校园贷问题,许多高校重点在监察和应对不良校园贷学生,但预防工作欠缺,未能全面有效的帮忙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四)缺乏培养借贷风险意识的机制。校园网贷平台利用其门槛低、审核松、无抵押、放款快的特点吸引大学生参与,如果学生自身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除此之外,信用风险和金融意识的缺失也是造成大学生逾期还款的重要原因,归根结底,大学生认识不足,不清楚贷款不良记录对于未来生活的影响,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个人征信系统。一旦违约,就会受到一些不良网贷平台的催款追款,严重扰乱了在校生的正常校园学习生活。目前,大部分高校对于加强学生借贷风险意识的措施还未形成机制,对大学生信用安全教育缺乏合理的机制,无法让学生意识到不良校贷的严重性。

第2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 中等职业学校 会计专业 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11.016

Secondary Vocational Training Professional Social Adaptability

in Accounting Major Teaching Research

ZHANG Juan

(Jilin Financial School, Jilin, Jilin 13201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traditional accounting, cashier, the cashier job skills in the constantly updated,accounting expertise, teaching methods tend to lag behi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adaptability talent demand, increasingly showing its superiority. Based on the four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s in Jilin research and analysis, each vocational school in the presence of one-sidedness and limitations of accounting for personnel training process, often focus on the students ability of accounting expertise, while ignoring foster social adaptability. Focus on personnel training adaptability professional training in the accounting process, it is possible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a strong ability to develop comprehensive social needs talent.

Key words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adaptive

0 引言

职业适应性是指一个人从事某项工作时必须具备的生理、心理素质特征。它是在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当然,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共同运转,是当今我国一大特色。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存,这就导致了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因此,在中职会计专业教学中要加强会计专业人才职业适应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为培养出快速胜任岗位工作的会计专业人才打下坚定的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求越来越高,用人单位很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实际动手能力、会计工作经验。作为一线教师,也必须适应社会的要求,提高自己的专业认识,引导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加强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在专业教学中采用更切合实际的教学方式,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为学生走向社会尽快胜任会计工作奠定基础。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吉林市、长春市4所学校:吉林市财经学校、吉林市工贸学校、长春市创业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财政学校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网络、图书馆等途径查阅大量的期刊论文,选取相关的文献资料作为研究基础材料。

(2)实地考察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4所学校的教师、学术带头人、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访谈,以获取相关的第一手材料,为研究课题作为参考依据。

(3)数理分析法。对所得材料进行归类统计,通过统计软件对所得材料进行数理分析和逻辑分析研究。

2 结果与分析

2.1 会计专业教学中忽视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通过对4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走访对比研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4所学校缺少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门课程,在对相关的会计专业教师访谈中,也谈到职业道德教育,他们普遍认为学生连一般专业课程都学不明白,就更不要谈什么职业道德教育了。

2.2 会计专业教学中忽视职业规划教育

科学的、良好的职业规划可以帮助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摸索、弄清自己的人生目标是什么,如何向这个目标而努力,在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根据专业特点,帮助、引导学生制定自己的努力方向,增加自己的学习动力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中等职业学校入学门槛低,造成学生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接受能力较差,自觉性较差,教学效果不理想。在此情况下,有些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忽视了职业规划教育,而将教学重点放在了理论教学方面。

2.3 会计专业教学中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目前,一方面中职学校受到高校扩招的冲击与影响,生源较为短缺,加上国家减免了部分学费,学校缺少办学经费。另一方面,会计专业教师多为理论教师,实践教师短缺成为中职学校的普遍现象。再就是学校领导方面,一些年龄较大的骨干教师,还没有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办学理念、办学模式中走出来,仍然不能正确认识教学对象和社会发展新形势,依旧过分加强理论教学,忽视会计专业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

2.4 会计专业教学中缺乏会计工作经验传授

会计工作经验是会计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来的工作方法和科学途径,这些经验可以使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减少差错。但从我们研究团队走访过程中,发现各中职学校很多专业教师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从事会计教学工作的,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在中职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工作经验传授普遍呈现出空白状态。

2.5 会计专业教学中缺乏网络金融安全意识教育

当今社会互联网快速普及,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金融领域,网络金融日益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与使用,但网络金融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网络金融犯罪也频频发生,而网络金融是未来社会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网络金融安全教育在会计专业教育中也越显重要。

在我们团队走访与调研过程中发现,网络金融安全教育在中职学校会计专业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少,基本上只是介绍基本内容,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2.6 学生接受理论知识能力较差,导致教师传授知识积极性减弱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招生难,二是生源质量下降。无论是理论知识的学习,还是实践能力的掌握,学生的表现都不尽如人意,再加上学生缺乏求知欲,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致使有一些教师逐渐失去工作热情与信心。

3 结论与建议

3.1 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

在中等职业教育过程中,要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校内实习是为了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为校外实习奠定基础,校外实习是为了与社会实际工作做好衔接,帮助学生尽早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3.2 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则被动学习,这样容易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要创新教学模式,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教师的引导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欲望。

3.3 改变传统的课程设置,构建新的教学体系

传统的教学体系与课程设置,是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知识比较陈旧。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与课程设置,应秉持集实践性、技能性、理论性、适应性为一体的理念。在专业能力培养的基础上,增加学生职业道德培养课程的比例,同时也要增加网络金融安全的教育课程设置。另外,课程设置要有针对性和层次性,从低年级向高年级逐级增加难度。

3.4 加强教师的培训力度,建设优秀的师资队伍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知识在不断更新,为了使学生尽快接受新的理论知识和行业理念,学校要定期对会计专业教师进行在职培训,以吸收前沿理论知识,开阔眼界。同时,学校也要做到“请进来”,把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高级会计人才请到学校来,与学生交流,与教师研讨,以弥补教师缺乏从业经验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柳君芳,姚裕群.职业生涯规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胡光辉,仇雅莉.高职课程行动导向教学的探索与实践.教育与职业,2008(8).

[3] 陈婉丽.案例教学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2008.

第3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 消费信贷 完善对策

一、高校大学生是消费信贷的重要参与者

消费信贷,是以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加速商品周转为目的,以未来的收入为依据,以特定商品为对象,由放贷人向借贷人提供的贷款,以支持借款人购买消费品或进行消费活动,其实质是放贷人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1]自2005年开始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截止2015年已达到约21万亿人民币。同时,网络消费信贷则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一种消费信贷方式,更是当前高校大学生的一种主要消费方式。

作为消费信贷的重要参与者,大学生的信贷消费主要集中在数码电子产品、学习生活消费、休闲娱乐消费、创业消费四个主要方面。[2]大学生群体有着享受生活的消费观、前卫新潮的消费心态、个性时尚的消费方式,因而消费信贷平台非常符合其消费特点。但大学生生活来源单一、花销两极分化,对网络借贷接纳意愿度高,投资心态不成熟,看重小额灵活、低成本消费的特点,[3]也使得互联网消费信贷对高校大学生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包括盲目消费、攀比消费、冲动消费等。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和数码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正好迎合了大学生对消费信贷的巨大需求,进一步激发了大学生的消费信贷欲望。

二、高校大学生消费信贷行为的现状分析

(一)问卷发放

本研究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发放问卷并收集数据。问卷面向在校大学生,问题涉及受访大学生的每月生活费水平、对网络消费信贷的了解来源、使用的消费信贷平台、网络信贷消费品种类等方面,基本涵盖了研究所需的数据内容。问卷设计以选择题为主,答题便捷,有效率较高,目标发放问卷300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267份,有效回收率89%,问卷发放时间为2016年6月至10月31日。

(二)问卷调查结果

在样本学生中,男女比例为109:158;样本学生分布在各个年级,其中大一学生80人,大二学生150人,大三学生28人,大四学生8人,其他1人;所在地区以沈阳市和天津市居多。

在大学生的每月生活费水平方面,3.75%学生每月生活费在500元以下,31.09%学生每月生活费在500~1000元,65.16%学生每月生活费在1000元以上。

三、高校大学生消费信贷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网络消费信贷门槛低

一方面,网络信贷行业的准入门槛低,对于想要进入该行业的人而言,创建网络借贷平台很简单快捷,只需要几台电脑,几个员工,少量的资金就可以搞定一个网站,再加上一点宣传就能吸引很多大学生前来信贷消费,从中谋取丰厚的利润。这种较低的网络消费信贷行业准入门槛正是当前该行业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进一步导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对平台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就进行信贷消费,从而上当受骗,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信贷的发展为小额信贷拓展了广阔的空间,贷款人群的数量和范围不受限制,借贷双方资金对接效率高,这也为大学生的网络消费信贷提供了机会。同时,网络贷款审核程序较简单,审核效率高且主要为信用贷款,无贷款抵押且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人担保。有贷款需求的大学生不需向平台提供资产上的抵押即可获得贷款,那些无资产抵押又想申请银行贷款却被银行拒之门外的大学生也可以获得资金上的帮助。因此,正是网络信贷的准入门槛低和大学生网络信贷的容易获得,促使越来越多的大W生选择网络消费信贷。

(二)网络消费信贷监管缺位

我国的网络信贷发展起步较晚,但在近几年发展迅猛,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监管缺位。一方面,由于当前国内对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尚无明确的政策法规框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行业标准,因而导致市场参差不齐,[4]监管比较困难。此外,中国目前个人征信体系没有全面建立,网络借贷公司贷款资质审查又不够严格,导致大学生比较容易接触到网络消费信贷,进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另一方面,在我国网络消费信贷监管方面,突出的问题就是很难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即针对网络信贷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此外,网络信贷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运营,后期的发展限制较少。再加上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本身又缺乏经验,传统的监管手段在当前并不适用。因此,正是由于我国在网络消费信贷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大学生消费信贷的安全性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深受其害。

(三)大学生对自身和网络消费信贷的认识不足,金融安全意识薄弱

在问卷调查中,大多数大学生仅仅通过网站广告和校园传单了解到网络消费信贷,对其理解尚停留在比较浅的层次,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对于网络信贷方面的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掌握一些关于网络信贷的基本经验和技巧,导致在遇到网络信贷时易冲动消费。

大学生往往引领着潮流,对于3C产品和衣帽等有着大量的需求,但是每个月的生活费并不能使他们感到满意,潜在的消费需求不能从父母那里得到满足,只能通过网络信贷来满足,但是由于自控能力差、超前的消费观、盲目攀比的价值观以及金融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网络信贷安全事件频发。这不仅与大学生自身消费能力弱,缺乏对基本金融安全知识的掌握有关,也和学校方面缺乏对于网络信贷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有关。

四、完善高校大学生消费信贷行为的对策

(一)提高网络消费信贷门槛

一方面,政府应提高诸如P2P、分期乐、校园贷等消费信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如适当提高消费信贷平台的注册资金、增加对消费信贷平台运营条件的限制、密切监控消费信贷平台的风险等,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性规定,从不同的角度提高消费信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另一方面,政府应严格限制信贷平台对大学生的消费信贷。比如信贷平台必须严格审核大学生的信贷申请材料,实行线上和线下审查结合的方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坚决拒绝,务必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此外,也可规定大学生申请信贷消费要根据要求提供担保人等。

(二)加大对网络消费信贷监管的力度

一方面,政府应该大力推进网络信贷的立法进度,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清晰的界定网络信贷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和关系,就网络信贷平台的合法性、借贷资金的安全性、交易的真实性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以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明确网络信贷的监管主体,确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工商部等部门积极协作,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引导网络信贷行业自律,对于相关的重大信息给予披露,提升行业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促进消费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行为

一方面,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遇到自己喜爱的商品,做到不盲从、不攀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消费。同r,可通过兼职、勤工俭学、创业等形式增加自己的可支配收入,提升自身的消费能力,以此来满足对消费的需求。

另一方面,高校应该充分利用课堂和课外时间,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和网络金融安全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信贷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如举办消费信贷安全知识大赛、消费信贷安全知识调查等,既可以丰富大学生的业余生活,又可以在校园中宣传网络消费信贷安全知识,积极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提高自控能力。此外,高校也可成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网的日常安全与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本校学生的网络信贷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周显志.论加强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建设.载《法治论坛》2011年6月30日,第九页.

[2]王瑜,范伟源.大学生消费信贷现状分析.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16.

[3]宫慧菁,吴珏贤,陈敏纯等.基于消费角度的经济发达地区高校学生对网络借贷的使用意愿[J].商场现代化,2015 (8):261.

[4]任孟磊.P2P网络信贷平台风险管理现状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第4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已经从方方面面对人们的金融生活构成了影响。本文以银行业为例,分析了其在移动金融背景下面临的机遇与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发展措施,为银行业在移动金融背景下的发展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

移动金融时代;银行业;发展现状;发展策略

一、移动金融时代银行业发展现状

1、移动金融时代银行业发展的机遇

1)与同行业进行竞争的机会。从目前的市场发展来看,国内的银行业移动金融产品推出呈现出同质化的发展倾向,也就是大部分银行的移动金融产品都是类似的,包含了银行的账户管理、资产的增值服务以及公共缴费等几方面的业务,移动金融产品的发展差距不大。因此,每家银行都具有非常大的潜力成为移动金融产品发展的翘楚。

2)互联网发展方面的巨大机遇。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渐发展,中国迎来了4G发展时代,这就使得智能终端技术实现了伟大突破,移动互联网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直接影响到人们的金融生活以及移动金融服务。从2014年的易观智库的相关信息数据来看,2013年是中国移动支付发展的井喷阶段,总体交易额不断实现突破,增长率达到了800%,移动互联网促进了移动商务的不断发展,移动金融需求日渐迫切,给银行业提供了绝佳的转型机会。

2、移动金融时代银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网点布局方面的问题。有的银行网点数量不多,由于实际的资金实力使得其网点数量相对较少,实际的移动金融产品推广力度和营销力度并不强,并且还有一部分的分支结构并不是全功能性的网点,缺乏移动金融产品的推广能力。

2)营销渠道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营销的角度来看,部分银行的推广渠道非常狭窄,推广形式较为单一,实际的营销以及分销效果并不是非常理想。虽然有的银行在各大流行网络客户端设立了官方交流窗口,但是由于渠道层次性较浅,实际的营销力度并不强。

3)创新能力方面存在问题。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的实际创新能力相对较差,比如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实际上仍然处于小范围宣传的阶段,使得金融产品并未深入推广,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

4)人才方面的问题。从目前的经营发展来看,银行业缺乏高素质的移动金融开发专业人员以及移动金融推广管理工作人员,并且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使得银行内部的人才培养机制与外界的市场竞争存在着相矛盾的问题。

3、移动金融时代银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从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银行业不断加大对移动金融产品的研发以及推广力度,移动互联网企业的移动金融产品创新与电信运营商的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来看,金融行业实现了巨大改革,民营资本进入到银行发展中,加入到移动金融发展行业之中,使得移动金融产品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其他的非银行机构,诸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都推出多样化的移动金融产品,并且营销渠道不断拓展,提升自身竞争力,力图实现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因此银行业在移动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移动金融时代银行业的发展策略

1、转变银行的交易模式

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一点时间的积累和酝酿,正向着科学、理性、高速的方向发展和变化。当前环境下,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在技术服务方面,它基本可以完成PC互联网的全部功能,它为人们提供了更便捷的网络使用渠道,让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地搜集网络信息,更直接了解金融行业的变化动态。移动金融的主要优势在于信息获取的快捷性与交互性,那些以地理位置、本地化、服务类商业模式为代表的商业模式正在逐渐被改变,线上线下的交流互动模式让商品的范围更广泛,市场的潜力也更加巨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实现了市民购物重心的转移,此时,对于银行业来说,电商网络的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网上金融业务的本地化发展很有可能会成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内信息化发展的新战略与方向。

2、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自身业务范围的扩展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重点的兴起和普及不仅带动了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类网络软件的应用,同时也让普通市民与网络的联系变得更加密切。对于更多青年人来说,移动网络的出现让他们的生活节奏更快、获取信息的方式更简单快速,让他们的金融需求向多元化、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从整体来看,电子商业依然处于发展的起步机遇时期,其具有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通过推动信息化的发展,银行业能提前抢占更多的市场机会,并借助电子商业平台来实现自身业务范围的扩展。此时,他们的工作中心与核心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巩固,在新市场环境的竞争中,他们也更容易打开新的局面。

3、提升客户质量,有效増强市场竞争力

通讯技术的发展为沟通创造了便利,也为数据信息的获取奠定了基础。在数据基础上进行管理,不仅能更好区分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同时也能将全行上下的员工集中起来,让他们真正以客户的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提升客户的活跃程度与贡献程度。同时,银行还要积极开展金融安全教育活动,在高校、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进行宣传,让更多人了解u盾、工银电子密码器等产品的使用价值,因为这不仅能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也能增加潜在的客户群体,让新增客户中的查询客户比例增长,以此实现网银应用群体数量的增加。另外,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的教育还能进一步提高客户的质量,让他们逐渐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对象中的高端客户,以此实现高端客户群体的扩大。此时,电子银行的交易群体得到扩张,整体交易额也呈现出明显增长的态势。综上所述,移动时代背景下,银行如果不能重视移动金融领域的发展,忽视市场发展方向,就必然会面对失败。因此,银行业在发展中必须时刻注意市场动态,抓住此次移动金融的发展浪潮,进一步拉开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让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蔚赵春,凌鸿.商业银行大数据应用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上海金融,2013(9):28-32.

[2]严丽琴,方华.中资银行跨国境经营动因的实证研究.[J].商业银行,2013(6):21-23.

第5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信息化;内涵;信息资源;性质;信息安全

1 信息化的内涵、信息资源的性质及信息的安全问题

“信息化”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学者于20世纪六十年代末提出来的。经过40多年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各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由于其特殊性质造成信息资源存在可能被篡改、伪造、窃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隐患,造成信息的丢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传播,从而导致信息系统的不安全性,给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由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固有特点导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点,从网络架到协议以及操作系统等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通过网络主体之间的联系是匿名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保密的。这种先天的技术弱点导致网络易受攻击。二是信息安全问题的易扩散性。信息安全问题会随着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因特网的普及而迅速扩大。由于因特网的庞大系统,造成了病毒极易滋生和传播,从而导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隐蔽性特点。传统的安全问题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坏行为,而网络环境下的安全问题常常表现为一种技术对抗,对信息的破坏、窃取等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而且这样的破坏甚至攻击也是“无形”的,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犯罪行为实施后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受任何损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给侦破和定罪带来困难。 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2 我国信息化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2.1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

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2.2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管理和技术改造

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2.3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

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2.4信息犯罪在我国有快速发展趋势

除了境外黑客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国内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网络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号密码等。

2.5在研究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迅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 造成以上问题的相关因素在于:首先,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在信息产业上的投入还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关键技术及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上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和自主创新意识。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数计算机用户都曾被病毒感染过,并且病毒的重复感染率相当高。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3 相关解决措施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6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对策探讨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快速发展起来的,2013年是互联网改变最为迅速的一年,这一年中互联网上出现了阿里巴巴等目前规模极大的商业金融平台,如今仍然对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业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因为其独特的性质,更高效于传统金融业,具有更强的人性化设置,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效果极好,但是在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有着很多风险因素存在,解决风险是重要发展方式,针对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必不可少。

一、互联网下的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时间不长,正处于发展中状态,在这个阶段,不仅需要创新,最需要的就是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现阶段,我国的风险管理还远不如美国以及欧洲,不仅如此,甚至在风险管理上都没有一个完整的模式,方式的选择上也处在起步探索的阶段上。

依托在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结合了金融管理和互联网管理,更多的采用了全新的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交易,相较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的便捷,它不需要过多的人力,减少了时间上的浪费,为客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可以更高效的给客户提供想要的信息,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下风险管理的对策探讨

1.互联网下的法律制度风险管理对策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所以就需要不断的将现有的法律进行改进完善,减少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将有利于互联网上金融行业发展的内容进行法律的制定,国家应该设立一个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制定对应的规章制度,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率。

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和传统行业不同,它的参与者更多,客户可以选择的交易的方式更多,途径更多直接导致风险更大,采用有效的监管进行协调就显得极其重要。互联网的功能不同,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应该是不同的。在几年前,国家机构就发现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利用互联网的金融行业进行高效利用,将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有效的将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在法律上将风险管理进行有效对策的研究,严格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的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的司法部门进行高效结合,实现网络金融稳定发展,保证金融的风险管理得以实现。

2.互联网下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

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就是互联网的技术,技术是基本。互联网应该在金融方面设定一个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将互联网的金融行业变成一个整体,方便管理,将整个互联网系统的安全性能都进行提高,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网络之所以发展的迅速,能够受到大家的支持,原因之一就是互联网上的资源极其丰富,将各种资源进行利用整合,建立一个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方式的数据库,在后台建立一个监管的系统,实时对互联网上的金融数据金银监控,防止出现安全问题。信息技术在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的提升,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技术研发工作,对于容易发生风险以及安全问题的地方加强防火墙或加密等技术的处理,保证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的工作是安全性高、风险低的。

互联网的金融安全还受到在互联网上进行金融工作的企业实力的影响,运营商的技术实力强,就可以构成一个强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保证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持续稳定的发展,选择自身能力强的企业加入也是对弱小企业的负责,因为技术能力不够强大的企业,即使加入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中也无法保全自身,甚至还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风险的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内部的控制机构,这个机构的作用是尽可能的在风险发生前进行规避;在风险问题发生时降低损失,尽快解决;在风险问题发生后将影响降到最低,并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避免下一次风险的出现。首先要有一个对风险进行控制管理的安全风投部门,设立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的评价工作,对互联网的金融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建立预警体系,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前进行预测,及时处理,将风险有效规避。金融产品的设计也影响着互联网的风险,金融产品虽然有着高收益的特征,但同时也具有极高的风险,降低风险的唯一方式就是找到一个收益和金融风险共同的平衡点,将双方都进行考虑,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自己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3.互联网下的信用风险管理对策

我国市场经济在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迅速发展,征信的体系是否完善很是重要,目前,传统金融的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因为银行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判断仅仅是依靠之前的借贷情况进行的,这种体系还存在着漏洞,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可以利用科技,采用电子平台,对客户进行信用的判断以及整体的分析,虽然如此,但是实际上,金融平台的很多数据并没有加入到整个征信的体系中,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由此可见,将征信体系进行完善的重要性。征信体系是基础,还要加以辅助的机构进行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征信工作数据平台,平台要求是适合应用于互联网体系下的金融行业的,在平台上加入对客户的信用认证以及等级评估等内容,方便征信体系的进行。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最大差距就是大数据,互联网对于大数据的处理以及搜集的能力很强,将其充分利用,可以有效解决互联网上金融信息的信用问题,直接的将互联网上的交易风险降低,切实的将金融服务给客户创造便利,将服务的范围扩大。想要将金融信用风险进行规避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的工作要严要求并且标准化。将不同等级的用户分散开,防止出现风险问题后果严重、无法挽回。将贷款标准提高,从本质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4.互联网下的其他风险管理对策

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作用远没有行业自律的作用大,优势也极其明显,行业自律可以对更大范围的内容体现其作用。在互联网上的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甚至可以对整个金融业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所以,出台一个互联网上的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管理的协会,给予其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的权力,并且这个协会应该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发挥引领的作用。还要在金融业中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建立一定的标准,对实体经济进行服务以及最为重要的服务社会工作,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业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互联网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往往是带给消费者的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证很有必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互联网的体系上要建立一个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机制,这种机制要满足跨行业以及地区的要求;第二种是建立一个用来解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产生的金融纠纷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安全感,降低风险发生概率;第三种是从消费者方向出发的,在根本上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金融消费的安全教育,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可以直接有效的减少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发生。

消费者选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前提就是信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口碑是最为重要的财富,因为它影响着在互联网上的金融用户对企业的信心,也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不可避免的一项就是谣言带来的不良后果,一个谣言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到这个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实的谣言是导致企业产生声誉上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互联网的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的良好口碑进行树立,让消费者对企业有着信心,不会在谣言产生后立刻放弃企业,相信企业的声誉,减少风险发生的后果。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主要从信任、法律、政府等方面进行阐述,针对不同的风险种类,探讨出合适的、高效的解决对策,将风险的发生概率降低并且有着在风险问题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志洋,汤珂.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本质与风险管理[J].探索与争鸣,2014,11:65-69.

[2]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第7篇:金融安全教育范文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I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I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向: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I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I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向: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安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