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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相关部门利用立法的形式和社会的各种资源来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系列制度的合称。这项制度能够保证劳动者在生活工作中遭遇到艰难的时候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这项制度也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时的调整自己的政策,努力提高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
1.2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在此基础上设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个是社会福利。主要是说国家政府向人民展开一系列的社会津贴、公共基础设施的建立与提高社会服务方面的帮助。第二个是社会的救济。这主要说的是国家政府部门对于一些低保户提供免费的帮助与福利政策。第三个是社会的优先抚慰政策,这是指国家政府部门对于军人等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人的家属给予妥帖的安排与管理。第四个是社会的互助,这主要是指在国家的支持与鼓励之下,人民发自内心的并且是心甘情愿的去帮助有需要的人。第五个是社会保险,这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在劳动者因为一些理由不能进行劳动收入的时候,政府适当的给予一定的支持,帮助他们获得基本的生活的权利与保证。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覆盖面比较窄
当今社会,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的主要群体是城镇居民,农村的居民只享有很少的保障。据调查研究,农村居民只有在60岁之后才享有一个月100元左右的补助,农村居民主要还是以自己的投资保障为主的,农村社会的保障只占社会保障全部的百分之十几。这些数据也显示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比较落后的,农村人民占全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社会保障却占得比例相当的少。
2.2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实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来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因为是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比较多,难以做到完全的协调。而且在养老保险中,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的企业之间差距较大,并且难以协调一致。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也并不完善。现行制度中有一些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的存在,但是我国的管理监督体制不是很完善,并且管理也不完善,导致这种现状一直存在,并且没有消失。
2.3社会保障基金的筹备比较困难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劳动者与政府三个方面。而企业则是主要的来源。但是,现阶段中,大部分的国有企业的经营不是很好,导致了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比较少。比如养老保险,因为我国的企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没有原始的资金积累的,但是为了将保险按时的往下发放,就必须使用个人的账户基金。但是即使这样,养老保险的收支依旧是有缺口的。
2.4社会保障的法律保障比较薄弱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管理、运行以及监督机制并不是很完善。而且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与监督机制并没有分开来,对于其中的一些拖欠与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没有进行严厉的惩罚。还有我国的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是部门的规章,对于这些规章制度,相关部门缺乏宣传,致使很多人不能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改革措施
3.1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我国应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覆盖面可以保证更好的互济,因为社会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广,互济的能力也就越大,因此社会对于各种风险的抵抗能力也就越强。我国现在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只能保证人民的基本参保。但是为了满足不同的社会团体的对于社会保险的需求,应该大力的推广商业保险,进行社会救助并且鼓励没有保险的人建立个人的基本保障账户等等,通过这些形式建立多方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因为农村的社会保障一直是属于比较困难的阶段,这也是因为国家政府的关注不够。国家政府应该对此给予充分的关心与支持。
3.2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
我国应该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社会管理的模式。政府应该对于社会保障的实施施行统一的社会化的管理。而且,应该打破部门的分割,实行集中的管理模式。应该有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才能着眼于社会的大发展,保证社会的保障的制度顺利运行,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3.3 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
应该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筹备的方式,建成稳定的资金筹备的机制。首先应该保证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证我国人民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且积极缴费。其次要建立专门的资金保管机构,坚决杜绝挪用社会保险资金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76-0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抵御风险、降低风险损失、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上升,因此,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防范风险和保障民生的必要途径。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为研究对象,在现状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促进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对山西省的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有所帮助。
一、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山西省处于中国中部地区,是拥有近2/3农村居民的经济欠发达省区。近几年来,山西省致力于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角度上改善农村民生,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贫困人口保障问题、养老问题、医疗问题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领域。本文从社会救济内容中选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内容中选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研究对象,描述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2005年底,山西省114个农业县(市、区),已有36个县(市、区)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各县也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2010年8月11日,山西省林业厅出台了《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发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山西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呈增加的趋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有显著提高,但二者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以2010年数据为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为8%,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为5.67%。综合有关方面的资料来看,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还需加强。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山西省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在22个县(市、区)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10年,新增国家级试点15个,试点范围扩大到42个县(市、区)。2010年11月底“新农保”试点县的平均参保率为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参保人数达到492万,比去年增加了114万人。2011年出台了《山西2011年关于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大对新农保的关注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山西省作为中国早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先行者,为中国的农村医疗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代下,山西省贯彻中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11年,山西省的115个涉农县(市、区)参合数为2 185万人,参合率为98.45%。中央和山西省地方财政对新农合补助资金43.8亿元,人均筹资水平230.6元,地方财政补助人均达92.6元。此外,山西省将儿童大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扩大到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并将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保障范围。
二、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实证分析
运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然存在对它保障水平的评价。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对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水平高低”代表了量的特征,体现生活保障水平。其次“水平高低”代表了质的特征与国民经济增长、整体经济投资、储蓄、企业竞争力、雇员积极性等有密切的联系。
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定方法有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本文选择用实证分析法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分析。
(一)指标体系介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衡量指标应包括数量、质量、效率等一系列指标。由于本文着眼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分析,且对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实证分析是要与全国的整体水平进行比较,因此,在参考杨翠迎博士提出的社会保障水平衡量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并形成了有关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水平衡量指标体系:
1.数量指标体系。社会保障的数量指标是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规模、速度、比重的统计指标。包括社会保障对象指标与社会保障资金指标。主要用来考察社会保障覆盖的程度与衡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及支出变动程度。包括的子内容有享受农村社会保障的人数占农村人数比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等指标。一般来说,数量指标越大,社会保障水平越高;数量指标越小,社会保障水平越低。
2.质量指标体系。社会保障质量指标用社会保障发展系数来表示。用公式表示如下:社会保障发展系数=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增长程度/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增长程度。质量指标主要用来衡量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由于中国正处在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时期,所以得到的质量指标具有强烈的时期特征,因此本文不对此指标进行分析。
3.效率指标体系。社会保障的效率指标体系是指通过识字率、人口出生率、婴儿死亡率、农村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等几项综合指标来反映社会保障水平是否与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相适应。
(二)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测度
1.山西本省的年度比较。本文运用以上介绍的指标体系,对2007—2010年的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进行了测度,省内年度比较结果(如图1所示)。
(1)数量指标体系测度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第一,社会保障对象指标 :本文用参加新农保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这是因为低保的参保率不能科学说明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90%以上,且三者之间存在并行的关系。因此,本文选择了新农保参保率为数据来源。数据显示:2007—2010年山西省农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均呈现出上升趋势,这说明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覆盖,但覆盖面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指标:本文选择农村低保支出为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指标,进行山西省农村社保支出占GNP的比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的计算。由图1可知,农村低保支出占GNP比在2007—2010年分别为0.05、0.08、0.13、0.12,呈总体上升趋势,农村低保支出增长率在2008-2009年有巨大的增长,之后又有显著的回落。这一方面说明在2008—2009年山西省低保人数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说明在近两年中,随着经济的增长,低保线在不断地上移,增加了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支出。
(2)效率指标体系测度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图1中的文盲率、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均是山西省的总体数据,包括农村与城镇。因此,此处只是近似的来衡量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意义。这样衡量有一定的根据,由于城镇的受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医疗保健、医疗技术水平等均是高于农村的,也就是说这三项的统计数据中绝大份额是农村的,因此,基本上还是可以反映出山西省农村的实际情况。2007—2010年山西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文盲率均呈下降趋势,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呈波动趋势,且居高不下,这说明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在对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也说明经济发展带来的民生压力。
2.山西省与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山西省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障测度省内比较说明山西省在这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下面我们再以2010年为例,将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全国农村平均社会保障水平做一对比,从横向角度来了解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从而能对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做全面科学的评价。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测度在新农保人数占农村人口、死亡率、人口出生率、文盲率均优于国家平均水平。但是,山西省农村低保支出占GNP比重、农村低保支出增长率、农村贫困人口占总农村人口比重劣于国家水平。这说明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需提高。
三、对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对于山西省来说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本文针对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实证分析提出些个人建议。
(一)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
1.山西省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既保证农村低保对象保证日常生活又能促进其积极地生活,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2.山西省应明确低保对象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对低保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发挥低保制度的救济性,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盈利途径。
(二)对农村养老保障险的建议
1.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方法,促进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正确认识,从而促进村民自愿参加新农保,提高参保率。
2.乡镇培训或引入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人员,规范基层从业者行为。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1.加大对新农合的人员,设备及经济投入,切实保障参合居民享受医疗保障,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在医疗方面加快城乡统筹步伐。
2.建立健全新农合的报销机制,明确报销程序,切实保障参合居民的权益,增加居民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孙树菡.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侠.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实证分析[J].决策咨询通讯,2007,(4).
1.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在如下方面显示较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第四,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各类企业创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国际社会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鉴的经验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表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
1.基本做法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第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第三,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第四,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2.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国际社会的社会保障实践已逾百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以下五个方面是特别值得我国借鉴的。
(1)社会保障税名为税或费,但不能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费)、工薪税三种。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都具有强制性、基金性等基本特点。而且,无论是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其实质均不同于税或费的原有含义。社会保障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的法律强制规定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并带有一定程度互济性质的缴款,它不同于公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服务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税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2)严格规定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与界限是维护福利国家的最佳方式。
就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区域而言,欧洲建立社会保障的时间较早。这是工业化和市场化推进较早的综合结果,因为恰恰是工业化的推进造就了产业工人大军,而市场化的推进则集中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对峙。在发展中国家,同样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向工业化的迈进,致使市场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业救济和退休养老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始终坚持足够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基础这一原则。
(3)社会保障的内容因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异。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相反,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而且,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与调整的。
(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上,以二战为分水岭,战前、战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一是战后公民权利的范围大为扩大,享受现代文明福利生活成为新的权利内容。二是从最初针对少数经济困难的个人实行社会救助,发展到对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均有社会保障,又进一步发展到社会全体成员均有权享受国家给付的各种福利待遇。三是战后开始随着物价、工资波动而调整年金,以保障劳动者和公民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一切公民都有权分享经济成长的果实。
(5)多支柱体系,分散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对此,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是,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而且,这种多支柱体系共同担负着防范未来经济和政治不确定性的总体风险,如政府和市场崩溃、财政来源枯竭,投资策略偏差等。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2.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也因此必须从长计议。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但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其现实在于:中国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
关键词:城乡统筹 社会保障体系 均衡发展 制度设计 路径选择
社会保障工作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我国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云南省昆明市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中,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突出、体制建设落后、发展水平不均衡。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失衡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矛盾之一。因此,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是“十二五”时期昆明市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非均衡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改革,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转型,覆盖范围由城镇向农村普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发展过程中城乡社会保障非均衡发展状况还明显存在。
(一)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异明显
2005到2010年间,昆明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增加资金投入2亿元以上,平均增速43%,2010年达到109.81亿元。但在城乡居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存在差距,城乡差距在9倍以上。在养老保障方面,昆明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是根据工资水平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平均约在600元/月左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自2008年开始推行以来,每年缴费档次仅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目前养老保险的领取平均标准仅为120元/月左右,城乡差别是5:1。农村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导致农村居民仍然没有摆脱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的基本养老模式。另外,昆明市城乡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悬殊,2010年城镇居民低保的领取标准为每人207元/月,而农村低保水平仅为85元/月,城市是农村的2.4倍。同时,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农村居民新农合的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城镇居民的70%和城镇职工的10%,门诊补偿最高限额为年人均300元,仅为城镇居民的1%。
(二)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和覆盖面差距大
昆明市城镇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早,而且项目齐全,于1986年到2001年先后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险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除了以上的五大保险外,昆明市已经建立了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制度,低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了社会保障的所有项目。而农村社会保障仅包含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五保、低保、特困户生活救助等社会救济制度,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基本没有启动。在覆盖面方面,城乡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城镇职工五大保险的参保覆盖率分别达到98%、98%、89.6%、90%和93%,而占户籍总人口50%以上的农业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190多万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享受城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60多万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进入城镇后,养老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各类残疾人获得保障的比例不高。
(三)城乡社会保障统筹不对接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实行地方统筹和属地管理,使社会保障在城乡及区域内封闭运作,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缴费条件和比例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不同,城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或人群身份难以转移;市级统筹的失地人员养老在各县区分为多个等级,缴费和待遇也各不相同。同时,昆明市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格局。例如,昆明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集体经济欠发达,政府投入不足,是完全的个人积累制,农民投保意愿不强、投保档次较低和投保时间较短,养老标准极低。昆明市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对比,如表1所示。这样事实上还是农民自我保障,没有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也违背了社会保险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宗旨。因此,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可靠性,以至于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中国城镇居民的专利(郑功成,2002)。
(四)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均衡
昆明市社会保障在管理体制上依然是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部门间的管理和利益冲突不断。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近几年有了明显改善,现基本实现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其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很弱,基本没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技术,并且职能分散在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同配合,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负责。由此导致农村管理体制分散,使基金监管比较困难,而且不利于资金的调配使用和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相互衔接,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别,城市社会保障基本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和“一卡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很多农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还停留在人工造册登记的状态,给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农民保费缴纳、资金管理和结算带来很大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区域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与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有很大关系,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影响着社会保障的供给总量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近年来,昆明市14个县(市)区区域经济发展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区域间差异明显,其提供社会保障能力的差距也较为显著。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影响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图1可以看出,昆明市从2005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逐渐拉大态势。2010年昆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07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5810元。不考虑物价的影响,收入绝对差距为12266元,相对比为3.11:1。增长速度与基数上的双重差距造成了昆明市城乡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从而造成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
(二)公共资源配置“城市偏向”的制度化束缚
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和供求结构的失衡主要是制度安排缺位作用的结果。制度安排上的不均等是政府制定政策的方向偏向城市,具体表现为公共资源配置在城市和乡村间的不平衡,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基础层面的“断裂化”。近年来,昆明市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支农大幅度增加,但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下降状态,还未形成稳定的支农公共资源配置机制,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作用不相对应。由于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制度的不均衡,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发展失衡。
(三)农民“理性”态度的制约
要想实现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帕累托”最优,必须在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充分显示农民的偏好并对费用支出做出必要监督。但现实情况是,政府的供给和农民的需求并不一致。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供给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程序,农民对该公共产品的价值并不了解,现实诉求没有被采纳。其结果是很难反映农民的真实需求,造成供求关系的偏差。农民对社会保障的态度就比较冷淡,甚至存在怀疑的态度,再加上农民要承担很大一部分的社会保障投入成本,在集体经济较薄弱的西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负担较为沉重。因此,农民在社会保障投入上就表现出现实“理性”的态度。而且,受到“二元社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认为社会保障是城里人的特权,离自己很遥远。长期的农村社保缺位导致了农民社保意识的淡薄和社保投入的“理性”选择。
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制度设计
在我国长期施行的二元经济社会格局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是“区别对待”的策略,处于城乡分割的状态。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组成部分之一的社会保障显现出城市偏向的制度安排,对于城乡居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的重要内涵没有体现出来。这说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才能使制度设计不断成熟。那么,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制度设计要把握几个方面的认识:一是要以“底线公平”为基本理念,以公民的“基本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困难群体整体利益的保障,是一种社会整体制度下的“适度公平”;二是要体现“国家责任主体”地位,城乡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要保障广大保障范围内的人能够实现适度的“保障基本生活”的公平,它明确了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责任关系,社会保障标准及其以下水平是政府“兜底”保障责任,这个保障水平是保障所有参保人员享有一致的权利,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责任和关注重点(梅哲,2009);三是制度设计要正确处理“均等化”与“平均化”的关系,进行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建设,并不是要在现阶段对城乡公共资源进行简单的份额等同的平均分配,而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关注机会均等和结果的相对均等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动态和谐。因此,昆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应是:以城乡社会救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逐步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目标模式。
(一)以城乡社会救助为基础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设计社会保障制度,适合昆明市农村人口多、城乡差距大、山区及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多、城市流动人口数量大、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任务重等基本情况。应加快建立政府责任为主体、维持最基本生存为目标,以山区及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城市流动人口和被征地人员等困难群体为重点,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灾民救助制度、救助利服务制度、社会补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施社会救济,应以政府救助为主体,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并以多种其他救助制度为配套,实现救助体制“各方联动”、救助对象“全覆盖”、救助标准“动态化”、救助内容“全面化”、救助工作“制度化”的目标(袁文全、邵海,2010)。
(二)以城乡社会保险为主体
昆明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应以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的生活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以丰富化的其他保险为补充,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当前应以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为重点,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为重点,制定适应城镇化过程中迁移人口就业特点和需求的政策,逐步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体系;以逐步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以城乡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
社会福利服务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及人们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服务。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和“桥头堡”战略的实施,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将得到快速发展,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将不断增长,社会福利服务在未来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把社会福利服务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起覆盖城乡包括职业福利、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和公益服务等基本内容的社会福利服务制度,使社会福利服务的保障范围、准入条件、福利水平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进行配套制度安排以统筹城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昆明市社会保障需要进行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一是尽快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制度;二是积极探索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保值、增值的高效运营方式;三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四是加快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发展;五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普惠、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制度;六是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一体化管理模式。
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路径选择
昆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总体上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同步,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整体建设相协调,与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相适应。因此,首先应以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为重点,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与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相配套,社会基本保障与集体保障、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其他补充保障相结合,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郊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县,可以借鉴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全面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在传统农业占主导及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重点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要特别突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可先行制定适用于全市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构建城乡对接的路径(袁文全、邵海,2010)。
(一)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创新体制机制,是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是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低缴费标准、保障基本水平”的原则,针对城市低收入非就业人群和进城务工人员实行按年缴纳或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费,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的办法实行;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包括被征地农村居民、村办企业职工、村社干部、民办教师在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民政部门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从管理机构上实现城乡保障管理机制“三合一”,从制度上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大医保”格局。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革。改属地管理为系统垂直管理,建立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保合一等办法,解决好多头管理问题。四是促进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加速发展。完善财税补贴和减免政策,激励社会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农保”业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供给制度,以满足城乡居民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水平,增强城乡社会保障能力
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机制由补贴供方向补贴需方、由定点供应向自主选择、由实物补贴向货币补贴、由暗补向明补的“四个转变”;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三是创新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筹资机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中政府、企业、个人等责任主体的职责,多渠道、多主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调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的规模。
(三)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高效运作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一是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议事协调机构。按照“信息向中央集中,服务向社区终端派送”的原则,再造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解决好社会保障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等问题;二是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机构整合,在市级统收、统一标准、统一核定、统一监管,建立政策“通道”和制度“接口”,健全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使统一险种体系内可以随参保人员身份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三是增强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建设。其核心是推进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的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构建需求表达机制,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城乡社会保障服务的失衡不仅表现在总量供给的不均等上,还表现在农民参保意识不高和供给与需求错位上。这主要是由于在服务供给决策中采取政府“自上而下”的集中决策模式造成的。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是政府提供一视同仁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保障(王玮,2009)。一是要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多种便利畅通的渠道,建立双向的沟通机制,使公众需求和政府供给能有机衔接;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民对社会保障的片面认识,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梅哲.重庆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探索,2009(2)
关键词:社会保障 资金管理
社会保障事业在我国经济社会运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障是保证我国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我国正逐步建立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作为补充,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实现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全覆盖。
作为有效落实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科学合理管理具有重要地位。要进一步强化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实现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障金的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顺利运行。
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既包含了财政资金预算之内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包括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所负责的社会保障资金,同时还包含了社会保险资金等。
要实现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科学有效管理,需要对上述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的整个运转过程进行全程动态管理,这里面既包含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过程管理,也包括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过程管理,同时还包括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保值增值、结余等相关环节的管理。
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社会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广,受益人群越来越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也正向着科学化方向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也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障的负担越来越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老龄人群占全社会人口的比重正越来越高,社会老龄化速度加快,迅速发展得老龄化趋势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压力越来越大,资金缺口也越来越明显。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别,统筹层次较低。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就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难以统筹,区域性特征明显,而且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在各个地区之间不能自由流通,同时不少地区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需要中央或者省市来进行转移支付,以上都会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上存在地域差异,难以在高层次上进行有效统筹。
三、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建议措施
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科学有效管理,明确其责任主体必不可少。应当进一步细化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层次和归属,在市场与政府、地方与中央、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落实明确的管理义务,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主体到位。
政府与市场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的角色是不同的,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在具体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政府要依法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并有效运营社会保障资金,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支出工作,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运作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另外,对于政府来讲,尽管它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最后责任主体,但是政府在不同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的角色还是有所区别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制度对于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国家应当结合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各种类型,分层次系统化地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的内容上要将原先的分散化的立法逐渐向集约化立法过渡,在全社会逐步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统一。将原先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规定的内容积极地与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进行有机整合,并将原有的制度、办法或者规定上升的法律法规的高度,实现全社会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上的统一规范,以此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科学发展。
另外,还需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新模式。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起步较晚,从开始到发展到今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都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积极探索的,既有集中管理模式,也有分散管理模式,同时也存在介于两者之间的相对集中管理模式。
要有效提升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先进经验。通过研究国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借鉴许多先进经验促进自身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可以试点社会保障资金的多渠道筹措,并逐渐实现多支柱运行。通过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多渠道、立体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体系。三者在社会保障资金体系中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政府的出资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最低收人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或者是为了资助救济社会特殊群体。
总之,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是一个大的课题,既涉及到体制机制问题,也关系着利益分配和利益调整,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对政府来讲具有较强的迫切性。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设,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逐步实现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粤港澳;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B)06-0045-08
收稿日期:2010-03-12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服务。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全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是一个由诸多内容构成的综合体系,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四个方面。香港和澳门作为祖国的一部分,有着和大陆不同的社会保障理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用以及社会保障覆盖面。但粤港澳三地地理位置相连,风俗文化相同,港澳的社会保障文化开展的历史较长,港澳两地在各自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其经验和教训可以给广东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宝贵的学习和借鉴的价值:
一、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一)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
1.广东省社会保障的理念。广东省即大陆的社会保障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其贫富,也不论其承担义务多少,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其应该享受的公民权益,借此把因强调效率优先而产生的社会不公平问题,通过社会保障予以缓解,最后达到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普惠。从社会保障的分配行为看,通过社会保障达到均衡国民收入分配的目的。因此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即在任何一项制度下,权利是普遍享受、不被歧视和受法律保护的;每个人在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上是平等的,而且在每个项目中规定得到的给付和服务待遇是平等的。在社会保障中也强调效率理念,但这里的效率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通过外部调节收入差距,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等产生的间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正确实施筹资和给付以及合理的资金运作等产生直接效率,即社会保障资金有效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可见,大陆的社会保障理念一是强调公平而创造和谐发展经济社会环境,二是强调经济效率提高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社会保障必须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广东省社会保障发展的进程。广东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采用渐进方式,基本进程是从1984~1986年开始触动养老保险,在部分县市实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1987~1995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扩大养老保险金的实施范围,使得养老保险改革逐步深化。1996年以后,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并出台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8年成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垂直领导、高度民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3.广东省社会保障体制。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纵向机构设置,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地方和基层。横向机构设置,从上到下每一层按照不同的职能性质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内的四大类机构。
广东省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厅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日;卫生厅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厅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助资金等。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见图1)。
4.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和应用。目前,我围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三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补充保障基金。主要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地方政府能够使用的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人资金、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基金。该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补充保障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占主导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
5.广东省社会保障覆盖面。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已经基本包括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截止到2008年底,全省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444万人、2371万人、1442万人、2302万人、1011万人(见表1)。五大险种的参保人数均居全国首位。从绝对数上看,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工作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见表2),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因此,广东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香港政府(尤其是1997年之前的港英政府)一直没有为全港市民推行全面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福利的管理水平仍处于亚洲先进水平之列。
1.香港的社会保障理念。香港依托于其特殊的背景,即东西合璧的文化背景、现代化的社会发展背景、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背景、行政为主导的政治制度背景,确立了多元主义、选择主义、渐进主义的社会保障理念。
(1)多元主义理念。香港的多元文化造就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多元主义社会保障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政府有四个同等重要的责任:一是提供达至一个人人都能够参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特别着重青少年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在职人士的知识和技术更新;二是对老弱伤残人士提供一个资源充分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兼顾的
基本安全网;三是对失业、低收入和其他弱势社群提供支援,并注意增强而不是削弱他们自力更生的意志;四是鼓励一切有条件的个人和群体发扬服务和仁爱精神。积极投入各种性质的志愿工作,共创和谐及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这种多元主义理念融政府主导与民间参与、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政府责任与家庭、个人责任为一体,倡导人们自力更生地去改善生活状况,主张政府有限介入和创建高效灵活而非集中统管的社会保障系统。香港始终特别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基础地位,这与中国文化强调家庭互助、重视子女教育、敬重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有关(任春雪、朱琳琳,2007)。
(2)选择主义理念。香港的选择主义理念源自“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它对社会福利遵循低供给的原则,强调保障的贫困救助作用,主张向不能自助者提供经济援助,建立避免弱势群体陷于贫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其基本人类需要为目的。香港之所以没有效仿欧洲福利国家的做法,主要是顺应了香港自由港发展战略和贸易中心、金融中心、旅游中心的定位以及港府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
2.香港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总的说来,香港已建立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自愿团体和宗教团体扮演重要角色,分工明确而又协调合作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社会保障是香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由卫生福利司统筹管理,其下的社会福利署、卫生署、医务事务署、屋字署等机构专职负责公共援助、卫生医疗等福利政策的实施。房屋委员会、劳工顾问委员会等公务委员会为政府的成功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政策起到了相当大的咨询和促进作用。
3.香港的社会保障基金。
(1)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香港政府对所有社会保障计划及其筹资方式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和规范。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此外,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的基金,除税收外,还来自车辆牌照费、驾驶执照费等。
如果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划分为现收现付制、预筹积累制和混合制的话,香港的社会保障基金则多基本属于观收现付制。所谓现收现付制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方式:因此也产生了香港社会福利政策的最大问题:即社会福利政策不是建立在满足市民的需要上,而是建立在财政资源的提供上,社会福利随着经济增长幅度大小而起伏波动,不能保持稳定。
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划分,香港社会保障基金可分为政府管理的基金(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天灾人祸紧急救济基金等)和非政府管理的基金(如公积金、公益金)。值得提出的是,长期以来,香港政府当局制订的法律偏重于边际福利及善后补救措施,而无视雇员最担心的退休后生活保障。香港只有少数私人企业有公积金制度,但这些企业大多是为了照顾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而设,并不是所有雇员都受益。在全社会舆论压力下,退休保障制度由雇主雇员两方面供款建立公积金,待雇员退休时全部领取,至于公积金的统筹管理,则由私人机构自行负责,政府部门不插手。
(2)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形式是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2007年香港社保基金的支出总额为348.96亿港元,比2006年增长了近13亿港元,香港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同其他各国一样,有两种基金形式:一是货币形式或称现金形式,如公共援助金、特别需要津贴、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等都属于此类;二是实物形式,即指政府直接为市场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如直接福利、医疗卫生等。
4.香港的社会保障覆盖面。
(1)社会保障救助金。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偏低。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供款的综合保障援助计划为主体。但是,这一主体保障计划却没有真正起到主体的作用,因为接受综合保障援助金的人数至今也未超过香港总人口的10%,更不要说社会保障应该面对全体社会成员了。
至1998年初领取综合援助金的家庭10万个左右。根据香港社会服务联合会公布的数据,1997年在领取综合保障援助金的人士中,老年人占58.56%,伤残及健康欠佳者占17.79%,而失业者仅占8.99%,低收入者也仅占到2.19%,由此可见,综合保障援助金与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是毫无关系的,它所保障的仅仅是一部分社会弱者。
(2)公屋制。作为香港社会重要福利项目的公屋制,在实施的近40年中,居住公屋的居民始终没有超过50%,所以,香港学者周永新(1994)在其所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争议》一书中指出,“到了今天,公屋仍非全部市民享有的福利,公屋福利只给予那些收入较低的市民。”香港的公屋制开始于1962年,最初的目的是为那些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并且规定全家月收入超过18000港币者便不能享受这种福利,后来,虽然收入标准的规定有所提高,但由于私人楼宇售价过高,大多数中下收入者仍选择申请居住公屋。近年来,由于几次提高公屋租金,加上政府推行公屋出售计划,使原本具有福利性质的公屋制,逐渐淡化了社会福利成分。
(3)退休制度。香港的退休制度仅在公务员及部分大学教师中实行,而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并没有任何退休福利可享受。香港迄今实行的只是自愿性的私人退休保障制度。所谓自愿性,是指老人是否愿意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倘若愿意并得到批准,才可能得到为数不多的老年补助和70岁以上的高龄津贴,根据1998年香港社会保障学会提供的统计数据,在60岁以上的老人中,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仅占10%;所谓私人性,是指香港社会并未实行法定的退休规定,更没有专门的退休金制度,个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基本上是由自己选择解决的办法,社会没有承担起对全体社会成员的退休保障责任,仅仅负担了政府公务员以及公共服务部门员工和部分大学教师的退休保障责任,这几部分人的总和也没有超过香港人口总数的4%。
(三)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
1.澳门的社会保障理念。澳门社会保障体制的理念包括: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认为社会保障是需要有良好经济作为基础;主张以个人及家庭为中心的社会政策,政府只扮演规划及鼓励的角色;保障条件仍然偏低。以往一般澳门居民对政府的福利要求一向偏低,他们倾向于以个人或家庭的力量去解决问题,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主张自食其力、自力更生不无关系。学者梁启贤亦曾经对澳门的社会福利体制作过较透彻的分析,并认为澳门的社会保障体制与东亚地区的福利体制有着很多吻合的地方,福利体制主要受儒家思想及文化所影响,弘扬敬老美德,十分重视教育。认为良好的教育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劳动力,能促进经济发展,从而使社会问题迎刃而解(梁启贤,2005)。
2.澳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89年,
在澳门政府、劳方和资方的共同努力下,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对处于疾病、失业、年老和残疾等状况的劳工给予救济和援助,改变了以往仅以澳门政府社会工作司为主负责提供公共援助和社会服务的模式,形成了由社会工作司、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民间的社会福利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工作司是通过金钱和物质的方式,向经济贫困的人士和团体提供援助的政府机构,其下设有87个福利单位,包括17家托儿所,9个儿童及青少年之家,10个老年之家,7个伤残人士之家,8个健康中心,7个复原中心,5个学校食堂,1个灾民收容所,10个医疗所,10家儿童及青年中心和3个其他单位(周永新,1994)。社会工作司的职责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年老、贫困、残疾人士提供救济和津贴,以及援助灾民、资助贫困学生和穷困家庭的殡葬等,并开办食堂、托儿所、收容院、老人院等福利设施,提供托儿服务、儿童及青少年院舍服务、安老服务、社会服务、弱能人士院舍及康复服务、接待露宿者和善终服务。另一类是对不牟利的社会服务团体,政府通过社会工作司给予财政资助和技术支援,或者将政府的设施及设备交由私人团体管理,但这些社会服务团体须接受礼会工作司的监督。此外,澳门政府还给教育以津贴,由教育司执行。
澳门民间的福利机构主要有同善堂、仁慈堂、镜湖医院慈善会、明爱中心和街坊总会等。他们所举办或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多与家庭问题、人际关系和人格成长等有关系,具体可分为:社会保障服务、幼儿服务及家庭服务、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医务社会工作、预防及戒毒服务,为罪犯及释囚提供的服务和社区服务。
3.澳门的社会保障基金。
(1)社保基金的来源: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的拨款和雇主以及雇员的供款组成。其中政府每年的拨款额为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实际结算数的1%,雇主为每位本地雇员每月供款20澳元,为非本地雇员供款30澳元,雇员自己供款10澳元。凡在澳门居住并为他人工作的雇员,以及以合同雇佣劳工的雇主,均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供款。
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基金是受最高行政长官监管的,具有行政和财政自治权的公法人,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必须有来自劳工和雇主的代表,最高行政长官有权核准基金的财政管理计划,政府对基金的给付负连带责任。
(2)社保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障基金将依情况为已登记供款者发放养老金、残疾金、救济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等。凡年满65岁,已在澳门常居至少7年,并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满5年者,可获发养老金。凡年满18岁,已在澳门常居至少5年,并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3年以上者,如长期丧失工作能力,将可获发残疾金。凡在澳门常居7年以上,年满65岁或年满18岁的残疾人士,若无权享有养老金或残疾金,且未从事任何有薪工作而无法维持生存者,可获发救济金。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可在1年内最多领取90日的失业津贴(见表3)。
4.澳门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澳门特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士发放养老金、残疾津贴、社会接济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丧葬津贴、出生津贴和结婚津贴等,其中养老金现每月1000澳元、失业津贴为每日35澳元,最多领90天。1997年,社会保障基金共发放各种援助金9038万澳元。此外,政府也兴建了社会房屋、经济房屋、开展免费医疗和免费教育、兴建和管理社会服务设施或兴建后委托民间机构管理、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供应膳食、预防和戒毒服务以及囚犯和释囚重返社会的服务等,同时增加对不牟利民间机构的资助,加强与这些机构的合作,使澳门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有了一定提高(林毓铭,2006)。
假若以“全民保障”的角度来看,现行澳门老年保障制度的覆盖程度仍然不足,养老金的覆盖程度仍然有限。在2006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为10,820人,而全澳65岁或以上的人口为36,027人,故养老金之覆盖率为33%。特区政府近年来不断扩大纳入社保基金的行业,受保障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加。社保基金的覆盖率,从2000年的58.4%增至2006年的74.1%。所以在中、长期而言,有很大部分的劳动人口在退休后可受惠于养老金。但是,澳门的劳动力参与率只有七成,而男性的参与率则远高于女性。这反映有相当部份成年人口可能因未能参与劳动市场而日后得不到老年保障,而得不到保障女性的数目远多于男性。
澳门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大概可划分为:一是公务员及大型企业员工享有免费医疗或全数企业承担;二是中型企业员工由企业承担部分医疗费;三是一般居民基层社群(既非弱势社群)无法取得特区政府免费医疗,也无企业医疗福利,多自己购买医疗保障;四是弱势社群可享受特区政府的免费医疗援助。对要依赖私人医疗保险保障的一群,尤其40岁以上的人士,保费昂贵,保障有限,遇上大型手术或严重疾病,无法承担。
二、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一)粤、港、澳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似之处
仔细分析粤、港、澳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看到,在其保障理念、经济依托、筹资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现归纳如下。
1.社会保障理念。粤、港、澳三地都有相同的价值观,即中国传统价值观: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万事不求人。都把儒家文化视为正统文化,它强调民本主义,要求政府对国民尽到爱心、关怀和救助的职责。同时传统的权利观、互助观等亦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维系要素,故民间的慈善文化源远流长。香港和澳门在沦为殖民地的一百多年中,尽管受殖民文化的统治,但是,香港和澳门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中国文化传统,以博大的包容性和锐不可当的穿透力,渗透于香港、澳门社会的各个角落,儒家文化实际上始终处于社会的主体地位,成为舆论导向、政策制定、决策形成的重要客观因素。
2.社会保障的基础。粤、港、澳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激烈的,经常出现企业破产和倒闭的现象,从而随时都会出现失业人口。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矛盾尖锐,工会力量日益强大,不时会出现劳动者一方要求提高待遇、改善生活条件的集会和罢工。为了缓解矛盾,安定社会,三地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3.社会保障管理主体和方法。一是三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由于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特征之一,也是其基本原则之一,为此,其主体都必然是政府。二是三地社会保障制度都必然法制化。粤、港、澳三地都普遍通过立法,把社会保障纳入其社会经济体制之内,使之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这样,粤、港、澳三地政府就不仅仅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责任,而是把提供、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归为一种制度;民众也不再仅仅把享受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补偿,而是作为一种基本社会
权益。
4.社会保障基金。
(1)从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通过劳动者与其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形成基金,政府在税收、利率、财政上进行资助,而且都受到国家或者地方立法保护,并有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基金是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除此之外还包括慈善捐助,供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专项资金。
(2)从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来看,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基金支出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最基本的五大类,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保基金支出的公平性是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数额巨大,且影响面极广,关系到粤、港、澳三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具有广泛性。就保障项目而言,粤、港、澳三地的社会保障几乎囊括了从生、老、病、死、伤、残、子女的抚养,到各种收入保障和医疗服务等所有项目。三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险项目基本相同。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三地都普遍设立了五大保险项目和八种给付。五大保险项目是养老、残废和遗属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八种给付是养老金给付、残废抚恤金给付、遗属抚恤金给付、医疗给付、生育给付、工伤给付、失业救济金和家庭津贴给付。
(二)粤、港、澳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历史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广东、香港、澳门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
1.社会保障理念存在明显的差异。广东省属于社会主义范畴,社会保障理念注重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必须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且确保制度本身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兼顾了保障范围、水平和程度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香港、澳门属于资本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香港的选择主义理念源自“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它对社会福利遵循低供给的原则,强调保障的贫困救助作用,主张向不能自助者提供经济援助,建立避免弱势群体陷于贫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其基本人类需要为目的,因此香港政府(特别是港英政府)一直没有为全港市民推行全面的社会保障政策,香港的多元福利意识决定了香港社会保障的重点是扶持家庭。而广东省以社会公正为理念基础,社会保障的重点是个体。
2.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存在差异性。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其社会保障水平就越发达。由于香港一直实行“低于预资本主义”的运作模式及自南市场体系,这种经济模式在过去数十年的确产生了很大的资本积累作用,香港的经济获取高速的发展,市民整体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因此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福利的管理水平确是处于亚洲先进水平之列,2008年香港的人均GDP为220072.9元人民币,是广东省的近7倍(见表4),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主流社会倾向认同实施多年的资本主义制度。而广东省,社会保障对象遍及民众,保障项目相对全面。从表4可以看出,广东省的国民生产总值是香港的两倍多,但广东省人口基数大,因此人均GDP与香港和澳门相差极大,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相差很大。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差异。大陆的礼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一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在协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在利:会保障中的作用很小,而香港、澳门是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自愿团体和宗教团体扮演重要角色,分工明确而又协调合作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例如澳门民间的福利机构主要有同善堂、仁慈堂、镜湖医院慈善会、明爱中心和街坊总会等。
4.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存在差异。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般认为财政的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40%,企业缴费比例一般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及社会各界的捐赠,除税收以外,还有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的基金、车辆牌照费、驾驶执照费等收费收入;而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拨款和雇主以及雇员的供款组成。其中政府每年的拨款额为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实际结算数的1%,雇主为每位本地雇员每月供款20澳元,为非本地雇员供款30澳元,雇员自己供款10澳元(涂晓芳,2005)。
5.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存在差异。首先,粤、港、澳三地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存在差异性。广东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个人实行强制缴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扩大基本养老金覆盖范围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香港2000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计划,强制性养老基金制度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是一种完全养老基金制。按照规定,除部分获豁免人士外,所有18至65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都必须加人强制性养老基金计划。澳门实行的是非强制中央公积金,2007年澳门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更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老年人领不到养老金。其次,粤、港、澳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差异性,广东省医疗保险呈现城市和农村两极分化,城市逐步完善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医疗设施数量、质量都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广东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农村人口的95.21%,但和城市相比,差距依然非常明显。香港的医疗机构分为三类:公立医院、补助医院和私立医院。在前两类医院里,市民只需交付低廉的费用,便可得到医疗服务。澳门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大概可划分为:一是公务员及大型企业员工享有免费医疗或全数企业承担;二是中型企业员工由企业承担部分医疗费。
三、香港、澳门社会保障制度对广东省的借鉴意义
(一)社会保障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效率与公平,以政府为依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并未注重社会群体意识的灌输,应借鉴香港、澳门的社会保障理念,作为保障主体的国家政府,理应积极努力,毫不推脱地承担起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但教育人民树立社会保障意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激励社会成员建立自力更生,争取自我保障的信念。切莫过分依赖社会保障,以免吃惯了社会主义“大锅饭”的人,再抢吃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大锅饭”,而不思进取、不想自强、不肯奋斗。
(二)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缺乏民间社会团体的参与,应鼓励民间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服务。广东省应在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的情况下,逐步将绝大部分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交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和企业具体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则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从业资格审查、审批以及进行管理、监督和培训,并对经费实施统一的筹集和分配,逐步与民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形成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由于广东省社工队伍尚未组成,可以利用现有的各级民政机构、工会、青年团、妇联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在逐步接受社会保障专业训练后,即可形成一支庞大的社工队伍,在他们的组织带领下,动员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社团和人士,推动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促进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有待进一步拓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根据有关文献及二次数据分析,对中国农村养老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框架和发展思路,指出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是养老保障体系的两个基本内容。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经济支持方面应以强制储蓄积累为主,生活照料方面家庭应是关键,政府的责任是建立统一的政策框架。
1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思路
养老保障是城乡居民都应该享受的一种基本公共产品。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成为必然趋势。要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和着力点是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构建制度化、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风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我国将在2010年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在此之前正是人口负担相对较轻的“黄金时期”,也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容错过的有利时机。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养老保障,必须在指导思想上按照现代社会保障的科学理念,恰当地处理好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土地保障与基金保障、划类保障与普遍保障三大关系。
2文献回顾
目前,在农村养老的模式选择方面理论界仍然存在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未来应当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是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派认为,由于农村老人数量极大,农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从主体来说,农村养老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提倡老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而社会养老派则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随着核心家庭增多、土地的收人和保障功能被不断削弱、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削弱,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未曾遇到过的挑战。尽管目前还存在种种不如意的地方,但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角度看,农村养老方式的转型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1国际上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
根据养老保障提供主体来划分,存在正规养老保障和非正规养老保障两种保障方式。非正规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自身、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朋友等)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或照料服务,非正规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所以又称为家庭养老。正规养老是指由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为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或照料服务,正规养老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在养老中的作用,又称为社会养老。在老龄化社会中,采取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也存在多种不同的保障方式。
2.1.1经济支持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计划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普遍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障覆盖面的问题,也基本解决了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会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一种可行的养老保障方式。二是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缴费制度筹集养老金,保障金的给付水平与缴费水平相关联。其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现收现付制和储蓄积累的基金制。不同形式的保障制度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现收现付制主要面临人口老龄化、失业率上升和政治压力;基金制能够很好地化解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但在长期通货膨胀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环境下,能否有效运行却值得怀疑。因此,许多国家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试图建立一种多支柱体系,实现养老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帮助最贫困群体的一种方式,老年人往往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是决策者常常面临的难题。一方面能够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另一方面要避免影响人们养老保险缴费的积极性。四是家庭保障。在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否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数人仍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抚养家庭中老年人的责任。在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律义务,政府也采取了税收、补贴等政策,鼓励家庭继续发挥养老作用。
2. 1. 2照料是指帮助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各种援助和协助照料不但要帮助老年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而且要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和情感需要。如moroney认为:“照料是照料者和被照料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包含情感、态度、知识和技巧,在这种关系中,被照料者受到照料者的尊敬和帮助,以提升他们的福社和促进他们的发展。”家庭照料、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是三种基本的照料形式。从居住方式来看,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老年人两种基本的生活方式,而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体系包括非正式照料系统和正式照料系统。
2. 2中国农村老年保障历史和现状
资料分析表明,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性。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
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家庭供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基金、五保供养、土地承包经营等收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家庭供养为主,但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地区差异大。从农村老年生活照料体系现状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家庭照料、社区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等。从整体上讲,中国农村老年养老服务基本上处于自发、自助状态。家庭照料为主,但缺乏对照料人的支持。2000年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中约67%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生活,与配偶一起居住的占25.3%,单独生活的占7. 6%,只有不到1%的老年人生活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中。
2. 3各种因素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
通过对二次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性别、年龄、家庭年人均收人、社区经济条件、社区人际互助及尊敬老人观念等7个变量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呈现非常显著或比较显著的影响。
2. 3. 1性别和年龄对养老风险的影响比较显著从性别看,女性更担心养老问题,在担心养老问题上,男性和女性的比例是7: 10。从年龄看,年轻人更担心养老问题,年龄越小越是担心养老问题。这与农村中女性经济条件处于劣势、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规模减小及养老方式变迁的背景不无关系。
2.3.2文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和社区经济状况3个变量对养老观念的影响也非常显著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越倾向于认为养老只能靠自己;家庭人均收人水平越高、社区经济条件越好的农民越担心自己的养老风险;社区人际互助关系越差,社区内农民对自己的养老越表示担心。按滕尼斯的社区理论,经济发达地区较多地具有现代社区性,不如传统社区那样拥有良好的人际互助关系。文化程度越低、家庭收人越低和人均土地面积越多的农民越指望亲戚能提供养老支持;健康状况越差、家庭人口越少、尊敬老人观念越强的农民越期望社区提供养老保障。而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似乎只是富裕农民与传统观念较少农民的期望:农民的家庭收人水平越高、“养儿防老”和尊敬老人观念越弱、对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期望值越高的农民越期望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男性比女性、年轻的比年老的对政府提供老年救助更抱乐观态度,文化程度越高越不期望通过政府救助来解决养老问题,越是相信老年人基本权益有法律保障的农民越相信政府会为老年生活提供救助。
陈彩霞认为,在集体经济被削弱、集体组织涣散的农村地区,集体供养制度难以保证被供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社会养老保障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人老年期的老人发挥不了太大作用。王义才认为,目前我国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人,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实行计划生育后,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在保障能力和保障可靠性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养老风险较大。必须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王梅等认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持了相对完整的传统格局,自我供养和子女供养是两种主要形式,但经济供养水平很低。
3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无论是经济支持还是生活照料,都呈现出资源供给的多元化趋势,只是由于缺乏系统化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和利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对养老资源的制度化和公共产品化,在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设计上,政府的责任是建立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框架,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政策,保障社会化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保障主体多元化是重要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是最终目标。
3.1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是老年人的两项基本生活需求,经济支持体系是基础和前提,养老服务体系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经济支持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持的子系统。
3.1.1多层次经济支持体系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将成为未来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经济收人的主要来源,储蓄积累养老保险是适合当前中国农村的保障模式。第二层次,土地经营收人。土地是广大农村居民另一个相对稳定的收人来源,土地经营收人也是农村居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第三层次,家庭资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家庭仍是养老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但家庭中老年经济供养的代际交换形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由子女直接向老年人提供赡养费,转变为个人储蓄积累缴费。此时,家庭资助将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当老年人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时,子女和亲友的资助可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二是当老年人不能达到基本生活标准时,可以考虑由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承担强制性赡养义务。第四层次,其他收人来源。鼓励其他各种形式的养老投人,如个人储蓄、商业保险、各种形式的养老基金以及社会捐助等。第五层次,社会救助。主要形式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1.2多支柱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我们的设想,未来中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将是涵盖家庭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多支柱体系。
家庭照料是老年服务的主体。居家养老仍将是中国今后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它符合多数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便于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可以保持老年人生活的相对独立性,养老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中,应首先考虑保持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
社区服务是家庭照料的重要支持和补充。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服务成本相对较低,服务方式可以更为多样化和个性化。社区服务有两个重要职能:一是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为家庭照料人提供支持服务,维系和增强家庭照料功能。
满足特定需求是机构养老的发展方向。在养老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养老机构的目标应该针对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三无”人员,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在养老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发展的规模和目标,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人到最需要的地方。
4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路径
4.1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发展思路
4.1.1启动强制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个体在经济决策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认知盲点,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村居民特别是低收人者很少愿意定期缴纳保费,1999年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大量退保现象也支持这一判断。面对日益临近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及潜在的养老保障风险,我们建议尽快推行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这一方案的可行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力的增强,政府有能力承担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成本;农民收人增加,初步具备了养老保险缴费能力;2010年前的一段时期,中国人口负担相对较轻,改革成本较低。强制性储蓄积累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推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1.2确定个人、集体和政府相结合的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增加政府对低收人群体进行补助。以个人缴费为主。保费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征缴。针对大多数农村居民生产的周期性和收人不固定的特征,为农村居民提供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案。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承担对低收人人口的缴费补贴。贫困人口的缴费差额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支付,并由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根据补助人口的规模、收人水平等因素,协商分担比例。
4.1.3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存在基金规模小、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众多、监管成本过大等问题,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市场风险,还会使各县的保障水平逐步拉大距离,不利于农保基金的宏观平衡。因此,农保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1.4以年龄为基准确定养老保险计划的目标人群,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和领取年龄,缴费年龄调整到18岁以上的未在学人口;领取养老金的下限男女都定为60岁,不宜降低女性的领取年龄。当前未缴费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应与基金分开,设立专门的养老计划,避免空账问题的产生。
根据各县级单位的家庭人均收人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固定的缴费基数。为适应农村居民不同的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对于低收人贫困人口,一种方案是以其家庭当年实际收人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足;另一种方案是完全由政府代为缴纳。
4. 1. 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继续对现有的五保户和符合优抚条件的老人提供救助外,还应当对生活在贫困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养老保障水平要参照当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支出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与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4. 1. 6保障农村居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广大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首先要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处置权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杜绝土地流转中的侵权现象。其次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转让和征用中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和分配方式,使失地农民切实得到补偿收益和妥善安置。
4. 2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
中国老年服务体系的发展应以服务需求为中心,在保障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老年服务。
4. 2. 1机构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机构的基本目标人群是农村五保对象,失去自立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自愿人住的健康老人。在农村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规模和基本服务内容。目前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内容仍是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规模和服务需求,可增设老年公寓及其他养老机构,逐步建立农村机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三无”老人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扩展服务范围,向其他老年人群及需照料人群提供服务,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费用。
4. 2. 2社区养老服务开发政府部门应在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在每个村设立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其基本职责是:对老年家庭的定期走访和生活状况评估,监督和支持家庭照料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互助;依托乡镇敬老院和卫生机构,提供院外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4. 2. 3家庭照料服务开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更多地体现在生活照料方面。家庭照料作为主要的养老服务方式,在中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照料人的支持服务是家庭养老模式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保证。对于家庭照顾服务的开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完善。继续倡导子女赡养老人,明确赡养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义务,并通过签定《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明确财产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益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相结合。在农村社区内成立家庭照料者支持中心,为家庭照料者提供资源、信息咨询,组织照料者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助活动,并向社会传达照料者的声音,以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4. 2. 4服务提供机构的开发与配置中国农村养老服务提供机构主要是敬老院,而且以政府举办为主,远远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从近期来看,由于中国目前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政府机构还处于培育阶段,因此,政府还应根据需求继续增加新的养老设施和服务机构。从长期来看,实现服务提供者的多元化是大势所趋,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和慈善机构,将逐步成为养老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政策规划、资源配置、制定服务标准和监督实施。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每个会员的个人账户中。目前,会员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资、教育等;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特别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以个人账户为标志,强制储蓄的保障模式。该制度不仅解决了新加坡的养老难题,而且对新加坡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现在通常被认为是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笔者对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特点的一些认知,简单归纳以下几点体会:
一、实施时间较早,涵盖面广
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同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年迈退休的雇员提供养老金,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公积金制度也从单纯的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强制性储蓄计划,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同时,还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规定或补充办法逐步完善扩大的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适应当时社会和个人的需要。
二、基金管理规范,运作良好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公积金制度运作的法律依据是1953年通过的“公积金法令”。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中央公积金局只是一个行政机构,负责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
新加坡通过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公积金管理局只负责行政事务,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这就使得公积金能够以一个恰当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从而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管理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积金从汇集、运营、储存、结算到雇员利益的获得,都独立于政府财政,因而,政府财政的丰欠对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无权动用公积金去弥补财政可能存在的赤字。在公积金制度中,由于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政府以自身实际持有的资产储备作为公积金的担保,政府财政负有担保偿还公积金的义务,这就保证了公积金制度的良好信誉。
三、制度信誉度高,服务优质
中央公积金制度把个人努力程度与本人存款多[!]少和他所享受的待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会员越是努力工作,公积金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也越多。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公积金制度具有强烈的激励机制,帮助新加坡建立了一支刻苦工作的劳动队伍。新加坡人愿意努力工作。会员的存款采用个人账户集中管理的办法。一方面,会员有自己的账户,透明度很高;另一方面,政府公积金各项费用的收支、管理、运营的情况透明度很高,有利于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出面为公积金支付作担保,增强了会员对制度的信心。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的城市,与外界交往甚多,国外的服务水准会很快反馈到国内来。因此,会员普遍要求公积金局的服务水准不断提高。公积金局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信任度,并优质服务。如定期给会员寄存款报告,使会员知道账户存有多少钱和有关的信息;会员来局办事,一般在10分钟内完成办事手续;要求提款时,要很快把钱给他,一般不超过一星期等。
笔者通过赴新加坡的学习体会,并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浅谈几点个人想法:
一、在立法条件具备下,我区社会保险管理结构可进行相应调整
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保险险种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所运行的依据也仅仅是几个暂行条例和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清欠、稽查都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随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以及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组织管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进行职能部门的整合是组织创新的必然选择。法律的完备,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有必要相应将我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整合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区政府管理。要尝试由政府成立投资公司,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委托管理、投资运营。
二、在全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区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范围窄、险种不完善、覆盖面小,目前只有一部分人能享受到正常的社会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在遭遇年老、伤残、疾病、生育等风险时仍是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保证,如果农村居民这块得不到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以得以完善。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日益激化的社会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制订新的险种和新的办法来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但是这种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我区财力迅速增长的前提下,可适度地进行一些先行的探索。今年我区通过全省启动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契机,解决了河西一部分征 地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就是一个尝试。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调研力度,要开拓视野,勇于探讨一些既符合发展方向又利区、利民的思路。
三、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