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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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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制度

第1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一)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农

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生产长期呈现一种开放式的循环特征,突出表现就是收入高、产出高、代价高,这使得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也使得水土资源的开发过度。想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也不能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要运用多种综合手段,而最根本就是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只有正确、及时地利用法律手段对农业适度规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的引导和调整,才能保障和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循环农业的发展,最终提高我国农业发展的综合效益。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并载入宪法,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治理国家方式的重大发展。坚持依法治农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各种新旧矛盾、困难交织出现,各种农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等。近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行政管理手段不行,单靠市场自我调节也不行,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引导和规范,才能保障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要有法律基础做保障

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只是一味地追求经营规模,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好经营的“度”。规模经营如果缺乏必要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做基础,必然会降低效率,也无法实现规模经济的目的,并且有可能使得农业生产的成本过高。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粗放式经营而是集约化、高效化的经营方式,如何实现有效率、有效益的最佳配置模式,除了从经济、政策角度的考量,还需考虑到法制层面的约束。在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表现出了较强的规模偏好。具体表现在,一是以行政的手段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农户集中,人为地规定年度土地流转目标或规模经营农场发展目标,并较强烈地追求大规模,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上千公顷的经营规模,尽管是极少的个案,但从中可见政府的价值偏好和可能出现的趋势,以及其中可能蕴藏的风险。因此,如何运用法制手段对“过度追求规模”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结果,也是我们应当研究和考虑的层面。

二、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制原则

(一)公平原则

增收增效,提高生活水平是我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急需我们解决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尤其土地流转的法制化规范从另一个方面意味着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及政府部门提供的各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我国目前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实现农村公民和城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强调公平分享的准则。但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力量干预土地流转的案例时有发生。在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时,一些基层政府以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大局意识为理由,强制推行不公平的统一标准,对一些土地流转大户吃拿卡要,设置生产资料等方面的高门槛,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阻碍了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进程。目前,国家正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这种推进不仅是农村发展面貌上的推进,更是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完善、法治制度健全的推进。其中,最根本最牵扯到农民利益的就是土地规模经营中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化,使之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实现城乡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到同样的协调与平衡。

(二)政府干预原则

目前,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看,政府干预无论在宏观和微观情况下都有实施。但是,对于农村市场来说,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的有效的干预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无序的恶意的干预将严重损害农民的积极性,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农村市场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土地规模化经营应该有市场来引导,土地的流转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以法治为前提。政府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引导也应该依法引导,减少甚至避免随意性、非法性的政府干预。事实上,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扬经济民主的原则,只对农村市场溢出效应和失败现象加以管控,宣扬土地流转法治,实现公益性和共益性的统合。

(三)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禀赋,土地本身也有种类不同的品种和经营性质,这就要求我们各个地方对该地区的土地流转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规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行,土地使用权被细分到每个农户,我国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土地流转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与各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行为,并提出土地流转的标准,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由之路。

三、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制对策

(一)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

近期《科技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的颁布奠定了我国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方面的法律体系。但是,其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考量,细节性的动作还需要制定,还有一些区域适应性需要解决。从国际上看,我国应该仿效农业生产大国,尽快制定实行《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强调农业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尤其银行机构对创新性农业生产企业的信贷倾斜,引导广大社会团体关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鼓励广大大中专学生回流农村做新型农民,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支持农业科研体制创新、科学技术创新,通过创立扶持基金、打造低息信贷,大幅度增加在科技创新、教育方面的经费,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长效机制。在人才和教育方面,我国应同时加强理论性的科研教育和操作性的职业教育,以及复合型人才,推进农业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成生产力,经受自然环境和市场的考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形成了省市两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信贷、物流、科技、基础设施等方面均给予了支持措施,加快了农村合作经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步伐。一些农业大专院校和职业院校也培养了大批新型农民和农业产业化的一线工作者。这一切的成果要继续发散生命力就需要加强立法,使农业产业化、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等有法可依、依法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服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颁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但是,由于长期的二元体制,我国农村在公共服务提供还很薄弱,尤其我国实行的是,分田到户、分田到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受众较为分散,公共服务的普及程度不高,水平也存在千差万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运转还不顺畅,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而言,我国亟需建立国家层面的产品流通制度,使各个形态的农业组织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走得出去,所需要的生产物资和原料能够进得来,建立服务于现代农业的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适应我国不断深化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趋势。引导物流市场的多元化、开放性,培育各层次的市场主体,服务不同层次农业组织,构建开放、有序、竞争的农业产品流通体系。打破城市市场对农业产品流通的准入门槛,开通农产品进城的绿色通道,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共同培育成本低廉、门槛较低、质量较高、运作有效的流动运营网络。

(三)重视推行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固定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常态,只追求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忽略了农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有序开发和环境保护,导致我国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大幅度增加,从而土壤结构破坏,肥力日益低下。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农业规模化组织对环境和土地的保护,做到可持续发展,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农业。

第2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农药经营者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农药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户农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三)有与其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农药储存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

(五)注册资金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颁发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书;

(四)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的正面外观照片和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注册资金证明。农药零售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农药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六)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购销台帐样件等。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或超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其停业,没收所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

第3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刘坚指出,农药连锁经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低毒生物农药推广应用“三位一体”农药经销使用模式,把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纳入到农技推广体系中来,可以将已有的相关技术真正落到实处,可以减少农药的使用,减少环境污染,可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是基层农技推广的一种新探索,值得各地借鉴。他希望把“三位一体”模式作为农药管理和农业服务体系的一项改革,作为农业增产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积极推广。

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周普国在讲话中总结了一年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一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的省份已从去年的13个发展到今年的25个,地市由58个发展到99个,县级由436个发展到806个。二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范围进一步拓展。一些省份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地区由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扩展到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主产区,天津、湖南等地要求在全辖区范围内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三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省按照潍坊会议提出的“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的“四化”要求,以及“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的“三个百分百”的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合理布局、市场准入、持证上岗、专柜销售、购销台账、门店公示、实名购买、流向记录、监督检查”等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农药规范化经营示范点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四是部门间协调配合更加紧密。各地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过程中,积极、主动与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保证了高毒农药定点工作的顺利推行。五是宣传引导工作得到加强。各地结合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利用不同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高毒农药禁限用政策,引导农民严格按照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高毒农药,积极推介高毒农药替代品种以及低毒农药新品种。农业部将帮助农民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作为今年“为农民办实事”的工作任务,以园艺作物为重点,兼顾粮食作物,在全国开展农药识假辨劣培训活动,培训2000名农药经销人员,6万名农民。

会议要求,各省要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扎实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探索总结新模式。在有效建立和执行高毒农药经营市场准入、持证上岗、专柜销售、购销台账、实名购买、流向记录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监管制度,深入探索符合本省实际的高毒农药监管模式。在蔬菜主产区,可以采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措施,在粮食主产区,可以设置高毒农药专柜。鼓励产用对接,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农药规范化使用相结合,与专业化统防统治相结合,探索将高毒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备案管理,与条形码管理相结合,提高高毒农药监管的科技含量,建立起高毒农药全链条可追溯监管模式。

第4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者名录的管理。农药经营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指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并公布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农药管理法规规定要求的农药经营者的名单。

第三条北京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名录的公布和管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录的核实和管理。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名录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药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列入名录的农药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药经营管理规定的销售人员。

(三)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域、仓储场所、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农药经营场所内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商品;农药产品应当与可共同经营的商品有效隔离。

(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账、服务承诺、使用指导等相关制度。

(五)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六)经营的农药属于限制使用或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符合国家和本市农药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农药经营者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药经营者列入本辖区名录,报北京市农业局统一公布。农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列入名录的农药经营者悬挂标识。标识由北京市农业局统一监制。

第七条北京市农业局及时公布新增和退出名录的农药经营者。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列入目录的农药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农药管理机构对农药经营者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农药产品、进销台帐、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药经营者退出名录,报市农业局公布: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农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

(三)销售假劣农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不再从事农药经营的。

针对退出名录的农药经营者,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农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农药经营者诚信档案和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5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农药作为重要而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有害生物的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市场治理整顿活动,现就做好治理整顿农药市场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农药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影响了居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总体来看,我市农药市场秩序良好,但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农药经营主体不明确,商户多、规模小、条件差;二是经营人员大多不懂农药专业知识,无法鉴定真伪,造成大量伪劣农药进入市场;三是农药品种存在“多、乱、杂”现象,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名目繁多,农民在选择农药时不知所措,而且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识也非常淡薄,极易导致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四是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国家明令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仍在不同程度地流通使用。因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农药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开展好农药市场的治理整顿活动。

二、明确治理整顿的重点

(一)坚决杜绝国家禁用农药。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经信、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禁用农药的全面清查清缴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拉网式排查,一经发现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要全部没收、彻底清缴。各县区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和水稻、大葱集中主产区的农药管理。对发现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收的禁用农药各地要妥善保管,统一交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农药经营市场。

1.规范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各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实现农药可追溯制度。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结合农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无照经营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的要求,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

2.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销。农药经营主管部门要掌握限用高毒农药的进货、销售环节,实行可追溯管理。要严格控制限用农药的销售,特别是在瓜果、蔬菜、食用菌集中产区和蔬菜果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要积极探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厂家委托经营的新路子,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区应当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在蔬菜、瓜果集中的乡镇设立经销国家限用农药经销点1个,其他农作物种植乡镇设立国家限用农药经销点不得超过2个。农药经营者应当详细记录购买者相关信息,实行实名销售。

(三)强化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为从源头上规范农药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国家禁用农药进入我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进入我市农药产品实行登记记录制度。农药经销户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情况进行审核。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严格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要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虚假违法农药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虚假农药广告的查处力度,重视农药广告的举报投诉,认真查处违法广告案件。

第6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确保”工作目标,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普法和严格执法,逐步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与经营、使用培训,组织水稻、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作物用药调查,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农药标签检查合格率达85%以上,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引发的。

三、主要任务

1.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落实工作,开展条例解读、培训。

2.加强市场监管,不断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一是开展农药经营现状调查,彻底摸清经营单位数量、人员素质、经营资质等情况,建立农药经营动态管理档案,实行产品追溯台帐管理信息化等制度。二是开展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对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巡查和标签检查,坚持“检打联动”,开展监督抽查与执法打假。三是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加大高毒禁限用农药宣传力度,落实农药“黑名单”管理,提高违法经营失信成本。

四、重点活动安排

1.全年开展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

2.3-5月开展农药经营现状调查。

3.6-8月开展蔬菜用药调查。

4.4-7月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执法打假。

五、保障措施

第7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实名购买,台账记录专柜经营可追溯

“禁限用农药分为两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33种农药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上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施方案下发后,我市将深入开展清查活动,彻底收缴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必须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超标问题。结合禁用高毒农药清查行动,我市将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现农药经营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限用农药经营要建立专门台账、专柜经营、销售实名登记。”在执法局综合业务科,有一本刚印制好的台账,账本内设有表格,第一项就是填写购买者姓名,以及购买证明、住址、电话、购置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届时,台账会发放到每个有资质的农药经销点,登记造册后,以备追溯。”综合业务科一位工作人员说。

专项治理,杜绝违禁农药流入生产环节

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工作贯穿全年。“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部分标准园和现代农业园区,以及农业经营单位,是此次查处的重点区域。”执法人员说,检查中严格坚持“五不放过”,即对问题产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不放过、违法行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不放过、该吊销证照未提请吊销的不放过、该取缔没有取缔的不放过。

第8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1.1农药经营主体不规范

一是无证无照经营。在农村部分经济条件好、劳动力富余的农民为了方便周边群众,自行采购少量农药进行销售,农贸市场流动摊销点也有存在,这些经营者缺乏办理证、照的意识,由此出现无证经营。二是农村的经营户多头分散进货,走乡串村经营,使执法人员难以监管。

1.2农药市场发育不健全

一是经营户分布“散”,由于以前没有合理布局,凡是提出申请经营户都能通过审批;分布在各乡镇的农药经营网点不合理,有的过多,有的过少。二是经营主体“弱”,由于农药经营户多为个体户,资金、技术、规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体实力较弱。三是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品种乱,价格乱,无序竟争的现象普遍存在。

1.3农药经销人员素质低

有许多农药销售人员缺乏基本农资常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弱,进货把关不严,导致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

1.4农药台账建立不规范

经营者存在应付思想,索证索票不够完善,进销货台账记录过于简单或不记录,购买的农户不愿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1.5农药市场监管机制不顺畅

一是多头管理,农药监管涉及面广,监管农药市场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由于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部门间管理分散,重复检查,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发霉的高毒、剧毒、假冒伪劣农药难以处理,多年存放在办公室的房间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目前只能封存,无法处理。

1.6农业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工作不到位

当前,秦州区植保植检站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但存在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工具配备不全,职能发挥不到位,农业执法力量弱,执法效率低,很难开展经常性执法工作,只能应付一些突出性的检查整顿工作,影响着农药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2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乡镇、田间地头等,结合科技培训对农药的安全使用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向经销户和农民宣讲真假伪劣农药识别、套证侵权、一证多用,无证经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种类、农药标签解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药经销户的法律意识及农民在购买农药时的识别能力。

2.2突出农药市场整治重点

在执法整治中,要以农村代销店、不定点的游摊、无固定门店的流动商贩为重点整治对象,对未取得证照,经营“三无”假劣、过期失效农药、流动经营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堵住非法农药流入农村市场的源头。

2.3提高农药经营准入条件

农药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农药经营者重新审定农药经销标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备案,要求农药经营者要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双重要求,零售店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门店要有规范的门头标识,且面积不小于25m2,仓库面积不小于50m2。目前农药经营者多,且自身素质不高,农药市场品种太多,农民素质普遍较低。对品种知之甚少,农民购买农药主要靠零售经销人员的推荐介绍。

2.4建立健全限用农药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加强高毒农药定点、专柜专帐经营检查力度,落实高毒农药销售实名制。重点检查高毒农药是否设置专柜经营、专帐登记,购销台帐内容记录是否规范,对高毒农药台帐记录内容不规范的经营户进行详细指导,建立和完善高毒农药定点专柜经营可追溯管理制度。

2.5加强农药产品标签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开展农药标签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区域是边远乡镇、村农药经营店;重点检查国家禁限用农药、农药产品有效成分不足或随意添加其它不明成分、种类与登记不符、冒用农药登记证号、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每年完成抽检农药产品标签100个。对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经营户,给予警告和处罚,并责令其将不合格农药产品,返回厂家,立即停止经营销售。

2.6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执法人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继续完善“两帐一卡一书”制,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确保农民购买放心农药。三是做好农药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明确农药为重点商品,将农药质量监管工作重心,由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转移到事前防范。四是健全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销店自然淘汰出局,提高市场的准入标准。

2.7设立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第9篇:农药经营制度范文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全区各级农业部门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加强了农药市场监管,规范了农药安全使用行为。但部分地区农药市场秩序混乱和农药安全使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镇(街道)农业部门要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规范农药安全使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配方权监管,提高全区配方农药覆盖率。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区农业局对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害进行预测预报,根据病虫害发生种类和发生程度病虫草害防治技术意见。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区农业局的农药配方实施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不得擅自篡改和变换农药配方,农药经营单位更不得擅自提出农药配方。

二、加强安全用药技术指导,提高全区科学用药到位率。

充分利用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病虫防治期间深入田间地头等多种形式,向全区广大农户传授科学、规范和安全用药知识,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多种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农民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

三、加强病虫害防治技术宣传,提高全区防治时间统一率。

病虫害防治时间是经过精确测报、科学分析得出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病虫害发生、气候条件和农作物生育期等多种因素,防治时间是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关键点,必须严格统一。错过病虫害防治最佳适期,防治效果必然明显下降,甚至会造成较大损失。各地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区农业局制定的统一防治时间进行宣传,充分利用黑板报、明白纸、横幅、标语等多种手段和途径,做到病虫害防治关键技术家喻户晓,切实提高病虫害防治时间统一率,确保病虫害防治效果。

四、加强农药经营行为管理,提高经营户销售台账记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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