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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针对大中型和小微型民营企业不同法律服务需求,围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税源企业,组建法律专家、律师服务团队和“双创”法律服务中心,搭建“法律服务助企、法治宣传惠企、预防纠纷稳企”三个平台,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建议书等方式查找隐患漏洞,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二、建立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团队。
依托律师事务所有效整合公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权团队,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外阜商会的沟通配合,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依法维权。
三、拓展涉民营企业公共法律服务。
开辟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依托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立民营企业咨询服务窗口,方便民营企业进行涉企法律咨询、申请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办理公证事项等法律服务,实现优先接待和受理。选择优秀的律师、优秀调解员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法律服务,参与调解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四、帮助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培训。
围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授课,帮助企业提高依法决策、经营、管理能力。开展针对性法治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务工作者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强化普法宣传实效。
通过司法专版、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政策解读,突出典型案例宣传报道,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Abstract:Erupts once more poisonous powdered milk event which causes a sensation throughout the land from 2008 the question powdered milk event which to 2010, the Chinese Dairy products Company Enterprise's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is subject to the question.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has provided the free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to the company, but the market economy appeal government by law, company's development cannot violate moral and the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restriction. Present "Law of corporation" rises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the principle, has established the active criterion for the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s corporate management system, but has not made the practical article to stipulate detailed specifically, therefore the company flaw's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needs through society's enhancement diligently.
关键词:问题奶粉公司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社会责任
Key word: Question powdered milk Company Market economy Legal regime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作者简介:王文霞( 1988.6 )女汉族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 学院 07 年级 国际经济法 专业本科生
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件轰动全国。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事件继续恶化,许多知名厂家的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
2010年初,当人们对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的阴影还没完全消退,据多家媒体报道,包括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等在内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又相继被查处。这些乳制品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不言而明。
我们痛心地看到,这些公司的“无德”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普通百姓对此议论纷纷,不少的消费者因此疑虑重重,更为严重的是它严重损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挑战了社会文明的底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一个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绝不能允许基本道德的失守。
一、市场经济下公司制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蛰伏了多年的公司制度又在我国经济中一显身手。然而,在给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公司制度的推行也在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政企不分等情况已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198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首次对公司进行了定义:“公司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1]至此我国行政政策已经规定了公司的内容定义,为公司的科学发展指出了明确的引导方向。紧接着,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先的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该条宪法条文的出现极大地鼓励了私营经济中坚力量的民营企业的发展。
此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此相对应地,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制度的推动,中国经济一路凯歌,持续增长,创下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奇迹。在良好的海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下,公司制度也在该稳定市场的催动下稳步成长。
二、公司制度的发展呼唤社会责任建设
但是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实力,我国公司的法治文明建设还相对落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改革开放30年:市场呼唤法治》中明确指出转轨国家落入这种危机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
正因为市场呼唤法治,公司也需要完善健康的经营理念来指导其运行,以使其主动地协调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方面尤以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最为必要。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所指出的,“公司法的发展说明了它是随着国家公法本身而发展的。后者在成功地使权利成为责任――使政府行为服从以法律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形成中的公司法正重复着这一过程。虽然公司的行为还没完全为保证有关的各种利益衡平的规则所制约,然而,人们已有可能期待进一步阐明权利和责任,使公司权利和政府权力一样“负有责任”。[2]
如问题奶粉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暴露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另一方面则折射出少数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曲解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将追求效益理解为唯利是图,而维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责任意识则严重缺失,僭越法律法规、生产制造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市民的健康安全。
公司的经营并非仅仅是为了股东利益,而且还应当考虑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他集团和个人如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以三鹿为代表的一系列毒奶粉事件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公司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完全考虑的是公司的营利,而没有同时关注以消费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以营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取向固然没错,但这种盈利的获取必须以合法为条件,且不能违背法律、伦理等为其设定的社会责任。
然而,人们长期地认为,根据公司的设定理念和营利本质,传统性公司是股东投资的手段,是仅仅为股东服务而制定的企业组织类型。[3]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公司法律传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认为“天经地义”、“心照不宣”的关系,在我国却往往难以为人们所接受。[4]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5]而韩国商法学家认为: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6]
当代中国,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引进发展,我国学者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有了先进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7]中山大学王红一教授认为应该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8]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9]
三、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
作为一个转型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作为一个公司法律制度的被动引进国家,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应当是渐进式的,应当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立足于现实的司法、行政体制和法治与文化传统。
对于强化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社会各界进行观念转化教育: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伦理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在人们的惯常理解中,社会责任只是道德层面的责任,但是严重违反必然遭受法律后果。有必要在各界普及这个观念,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倡导建设公司良心的重要性。鉴于无法彻底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鉴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少行为表现为自愿式的慈善行为,促进公司管理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显得十分迫切。[10]
(二)完善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推动、保护和规范作用,必须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确认适合中国公司运行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应当根据法治和民主精神,鼓励公司的各类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讨论,提出立法建议,注重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和谐性,考虑到全方位的利益团体。
(三)加强公司管理层的社会责任义务。
董事的传统义务,如勤勉、忠实义务,都是向公司股东利益所负的,旨在确保经营者的效率。应当进一步增强董事的权力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直接挂钩,使董事增加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实质性地践行公司社会责任。传统公司法允许经营者收入与股东的投资回报挂起钩来,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事宜,应当把管理者报酬与其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程度挂起钩来。
参考文献:
[1] 常健:《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2](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25页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155页
[4] 常健:《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5]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6](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7]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8]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作者按照“理论框架――运用机制――重点与难点――实际操作――对策措施”的研究范式作为研究思路,针对西部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通过对国内外中小企业理论与实践的梳理,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国际比较,提出了战略资本、中小企业集群战略、西部中小企业有效组织战略等观点,并根据西部实际情况,又提出发展西部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十点建议。本书从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人手,利用SWOT分析模型对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风险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最后提出了加快发展西部中小企业的对策和建议。其中不少观点比较新颖,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针对西部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科技创新能力弱,管理难度大,人才匮乏,特别是面临金融环境、经营环境和发展软环境不良的挑战等问题,作者力图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作者指出,西部地区长时间形成的较差的信用环境影响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诚信,合同欺诈、金融诈骗、赖账拖欠、出口骗税、虚假注册,导致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究其原因,一是支持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优良程度还不够,在税收政策、人才支持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方面,对中小企业存在着不平等待遇。二是社会化、法治化的信用征信制度亟待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则是既要奖励讲信用者,也要惩罚失信者。当前应加快建立社会化、法治化信用征信制度,让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治经济。三是法律保护不够,导致不平等竞争。地方政府往往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大型企业轻中小企业的思想。社会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规模发展受到制约。四是贷款难已成为制约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商业银行对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重视不够,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在营销上,存在“等政策到位,怕担风险,不积极营销”的思想,对中小企业贷款以存单、要求质押居多,而中小企业贷款往往缺乏抵押物。各地虽然陆续成立了担保公司,但担保体系尚未健全,担保公司的实力也很薄弱,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五是中小企业主目光短浅,素质低下,缺乏长远目标。一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理念、风格和方式过于粗放,家族式管理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差距甚大。六是西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不够,缺乏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国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一书是章继刚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反复修改而成的。在2005年1月,由美国普莱斯顿大学组织的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该论文得到了答辩委员会的高度评价,受到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同行评议专家的一致肯定,认为“论文选题符合中国西部大开发、解决‘三农’问题、改进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需要,针对性强,有理论与实践意义。”之后,作者并没有满足已有的成就,对论文又进行反复修改,使本书内容更加完善。
自国务院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广东自贸区建设已有一年。成立以来,广东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业态。截至2016年3月,广东自贸区内集聚了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企业42844家,金融创新创下全国多个第一。①金融企业的集聚和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意味着广东自贸区内的营商环境在不断提升,因此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安家落户”。在看到业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随着金融企业的增多,金融创新活动日益增多,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更加明显。这都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应当积极面对。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一、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实现工商转型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1、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服务型地方政府的客观要求。
首先,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工商部门应该从传统的管制思维转变到监管服务思维,变行政指令为行政指导,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其次,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共服务总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重要职能,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也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其目的在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持市场机制公平有序地运行。在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时期,工商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工商部门由强势型、管制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提高工商部门服务水平、增大工商服务总量,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
2、是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监管服务职能到位的必然要求。
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高效运作监管与服务模式,是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保证。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服务和行政指导职能。新“三定”方案职能的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工商服务职能,进一步拓宽了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目前,由于工商自我保障体制影响与传统管制观念影响,轻监管、重收费,轻服务、重处罚的现象在一些部门与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工商监管与服务职能尚未完全到位。面对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迫切需要各级工商部门站在更高层次、立足更高标准,来谋划、来推进、来提升监管与服务,通过准确把握好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关系,树立正确工商行政管理理念;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专业化建设,推进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以全面实现工商职能到位。
3、是抢占制高点谋改革、实现工商事业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不创新就没有活力。形势紧迫催生动力,挑战艰巨孕育机遇,面对新的起点,工商只有认清肩负的责任,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各项改革和发展,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才能使我们的监管与服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使工商全面建设继续实现新的突破。
二、束缚工商转型的现实因素与阻力
1、思想观念上的束缚。主要表现:服务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与个人受传统强势、管制思想影响,工作角色尚未实现由“管理员”到“服务员”的转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法治意识淡薄。部分单位与个人“人情大于天”的人治思想影响比较深,依法行政氛围不够浓厚。单位功利化现象比较普遍,重处罚、轻管理现象时有发生。
2、履职能力上的束缚。理解力不够强。学习掌握上级指示精神不够透彻,把握大局和中心工作不够准确,工作走弯路、工作效率差现象时有发生;执行力不够强。工作方法不够科学,工商业务“看家本领”不够高,履行岗位责任不够到位,工作质量不够高,甚至造成工作失误而被责任追究。
3、监管机制上的束缚。监管模式上,仍然停留在突击性、专项性整治上,缺乏标本兼治长效机制,运动型比较明显,监管执法疲于应付;监管方式上,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重行政处罚、轻教育梳导,重事后监管、轻事前事中监管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目前,查办案件线索绝大部分来自于群众投诉举报。
三、推进行政指导,全面实现工商转型,开创工商自我管理新功能的对策与措施
围绕“事前行政指导、事中责任监管、事后攻大戒小”,引导干部主动整合工商职能、联合外部资源,找到“块块整合”与“条条创新”的平衡点,全力推进工商监管执法工作。1、加强教育,使广大工商干部对行政指导工作充分认识到位,要认识到深化行政指导是行政方式转型的标志,它能促进我们的监管途径更加多元,监管形式更加人文,监管效果更加持久,监管主体更加文明。我们干部要更加自觉的在工作中去实践和应用行政指导,寓行政指导于工作之中,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从促进工商工作内联外合的目标出发,努力塑造“监则有序,管则有效”的监管观,充分体现工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改革创新与继承发扬关系。要立足新形势、新任务,善于总结前人工作经验、善于充分利用已有改革成果,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提升,力求做到在谋划思路中有新意,在推动工作中求亮点、在破解难题中抓深化;二是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关系。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保证。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必须在法律赋予职能的框架内进行,凡涉及前置许可、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突破和改变,防止改革中的随意性;三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推进工商转型升级,既统筹兼顾、整体筹划、分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与改革协调发展。又要善于抓重点,解剖麻雀。紧紧抓住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制约队伍建设,影响工作落实等难点、热点和“瓶颈”问题,咬定青山不放松,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全力破解发展难题。通过突出重点、各个突破,推动各项工作与建设向前发展。
2、宏观指导,对行政指导工作科学设置到位。进一步科学设置行政指导工作,细化工作规程,把行政指导从过去仅是创新性工作转变成科学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自选动作转变成常态性必备动作,从探索实践转变为在日常工作中全覆盖。一是开展登记事务助导,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环境。通过信息公开、到期提醒、申办提示、退出指引等方法,多措并举贯彻落实省市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了工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拓宽企业出资融资渠道、服务发展新农村建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环境等个方面出台了措施,并在主流媒体广为宣传,促进措施的坚决落实。各个分局及工商所综合服务厅积极推行“政策咨询热情办、手续齐全立即办、资料不齐指导办、急需项目加快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大项目督促办”的窗口前移服务模式,通过运用申办导示法,为群众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是开展维权兴企引导,增强市场主体竞争能力。采取辅导、提议、激励等手段,综合运用商标、合同、消保等监管职能,帮助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诚信意识、维权意识。结合企业年检、回访等工作,积极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向企业普遍发放了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各工商所将“一所一标”工作与推行行政指导有机融合,积极运用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区内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村的发展壮大,
三是开展规范经营指导,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运用教育、沟通、建议、规劝等手段,引导广大经营者遵照法律法规的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注重调动各行业协会的工作积极性,采取荣誉联评、行业联管的方法,指导扶助果树、种苗、蔬菜等多个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作,促进其服务、自律、协调等职能的发挥。
四是开展查处违法疏导,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按照预防与惩戒、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了预警机制,即:针对易发多发问题及潜在风险,在筹备开业阶段或选择时令时段、特定行业给予善意提醒、郑重告诫,实施苗头预警;及时发现市场违法苗头、现象,告诫、警示行政相对人立即纠正,实施巡查预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五是开展消保维权指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指导消费者的日常消费行为,唤起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为重点,通过加强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维权举报联络站、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的设立,综合运用宣传、告知、提醒、警示、调解等行政指导措施,促进了健康消费、依法维权。及时发现、培养和树立典型,并且进行大张旗鼓宣传表彰,增强经营户的诚信经营和群众的维权的责任意识。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法治化;国际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00-03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一系列双边、多边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谈判正在进行。而参与新一轮投资贸易协议的谈判,就应当调整我国现有的投资管理制度,与之对接。尤其是TP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一项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协议规定:“本组织支持亚太经济合作会议,促进自由化进程,达成自由开放贸易之目的。”①因此,作为对接国际的重要一步,今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投资便利化是总体要求之一;法制环境规范是总体目标之一;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总任务之一;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是实现上述“三总”的一项具体措施。而“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主要措施又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制度保障问题提出要求,如要求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再结合方案第三部分“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对投资对接国际的要求,可以得出自贸试验区要实施“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管理,法治化是其应有之义。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就是要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如何实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制度设计的问题。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其相关联制度初探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定义及内涵
负面清单,另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指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制订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20类共1 069个产业小类,设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占比为17.8%。其中,使用禁止字样的有38条、限制字样的为74条。
根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将率先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同时,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在3年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与“负面清单”实施有冲突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这是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也正是在以市场经济为追求的经济体制中应当奉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即在于建立“法律禁止规定以外即可为”的政府管理理念,并将其推广到政府对其他领域的管理中。
(二)负面清单与相关联概念的辨析
1.正面清单与混合清单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正、负之间,虽只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截然不同的投资管理理念。为了清晰地体现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的区别,笔者制表说明。
2.准入前国民待遇
作为“负面清单”首要风险防范的对象,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将对内外资的平等待遇扩大到准入权,并在监管和税收待遇上一视同仁。目前国际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目的是为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此次“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进程的前提。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的法治难题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其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面临着诸多障碍,其中有四大难题最为突出。
1.负面清单难以摆脱“形式主义”
对于企业,“负面清单”内容是否有突破非常关键。经过笔者比对分析发现,负面清单相比全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者的吻合度接近100%。虽然其中有的分类不能完全对应,也有的目录没有全部涵盖所有对外资的准入限制,但目录所有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都体现在了清单里,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清单过长,无实质突破。
2.负面清单难以达到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目的
负面清单规定,对其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审批制重事前监督,准入时设置门槛;备案制重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这也带来了准入风险和监测及执法风险。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从以政府管理为主到以政府服务为主的职能转变。负面清单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主要实体性依据,行政管理制度是落实外资准入政策的程序性工具。如今负面清单已出,按照其内容完成政府职能转变,是科学引导、利用外资的关键。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多元普遍审批制度下,商务部门的大量精力被牵扯在逐个项目审批等程序性事务方面。①因此,如何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以转变政府职能,是一大难题。
3.负面清单难以保障内资企业的利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规定,清单以外对区内涉及固定资产内、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内资开放模式,即区内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不明确。且自贸区暂停了三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三资法”),而未涉及《公司法》。并且由清单制定时无法完全预见新兴产业的发展,外企可能因竞争力强使得内企进入这些行业面临困难。换言之,根据中国企业现有的竞争力,清单制定者很难穷尽限制领域以保障内资企业利益。
4.负面清单难以规范修改程序
根据“负面清单说明”,清单以“目录”为主要依据,将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即负面清单是一种将随改革进度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这在法的层面上增加了不确定性。而且“目录”本身自1995年经首次颁布至今共进行了5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其特殊背景,如2004年的修订系为兑现中国入世承诺,2007年的修订是为防止经济过热与通货膨胀。此种非制度化、非定期的修订导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能及时反映并适应高速发展变动的中国经济。作为“目录”修订主体的商务部和发改委两者之间亦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本次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由上海市方面制定的,国家商务部、发改委负责“指导、支持”。由此不难推断,清单修订也可能出现“目录”修改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1.“渐进式”修改负面清单
我国是首次制订负面清单,国内无先例可循,但可参考美国与日本两个重要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对外资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放开”,但也通过《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等法案针对外资准入涉及的国家安全行业进行限制。此外,对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及其一些特殊行业,美国也严格限制甚至禁入。日本采取 “循序渐进,逐步放开”策略。1950年,在《外汇管理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外资法》。从1967年7月到1973年5月,政府用6年、5阶段推进资本自由化,向外资开放大部分行业,并允许外资百分之百控股。1992年《外汇管理法》对外资准入进行了重大修改,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予自由化。自此,废除了对外资准入全面审查制,只审查个别行业的准入。美日两国的外资准入制度改革与两者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反映了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与对外资的保护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与协调的需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既需要外国投资适量进入,同时基于国内产业的状况又应当对外资施加合理限制。因此,我国借鉴日本经验采取“渐进式”步骤改革相对合适。
2.“清单”内外控审批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要确保政府完成管理模式转变,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审批制的运用。清单外,只备案不审批;清单内,改革现行审批制。当前可考虑区分不同行业,分层次逐步简化外资准入的审批流程,如简化审批层级,限定审批的具体内容;修订“三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程序性规范中关于准入审批的内容,同时完善各部法律中如审批时限等的不协调之处。另外,上海市一方面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或者其他登记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清单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应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构建风险防御体系,完善配套措施。
在审批问题上,美国允许外资按照其各州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无须审批,直接备案;日本在1992年以前实行事前审批制,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仍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①不难看出,我国负面清单管理体系的改革更适合参考日本做法。
3.产业保护优化资源配置
首先,制订者应当完成一项基础性工作,即国内产业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其次,应当梳理现行法律中与我国产业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在这点上,美国采取内外资一致待遇;日本则强调对本国产业“先保护育成、后开放竞争”的方针。日本政府对准备向外资开放的部门慎重选择,注重该部门是否具备能够同外资企业抗衡的综合竞争力。外资对国家产业安全的冲击与潜在威胁是一类新型的“市场失灵”。为解决市场失灵,国家需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地方政府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有关部门应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并重。
4.修改法律与修改负面清单有机结合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应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中提出的“将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让负面清单作为未来修改完善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让新体制“可复制、可推广”。
修改程序应定期、严格、制度化;修改内容应是清单与目录有机结合,如可以通过制订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二者的针对性与科学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两者的修改应是相互联系的。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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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冯佩蓉.试析中国贸易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J].世界经济研究,2001,(5).
一、树立全新的行政、服务、经营理念,实现由“官管、官办”到法治程控的转型
高速服务区具备餐饮、加油、汽修、购物、停车等综合功能。建区运营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对服务区的严格管理,曾尝试过“建章立制抓规范”、“记分考评抓星级”、“定额奖惩抓经营”一系列经营改革措施,并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没有摆脱“长官说了就是法”,“绞尽脑子堵漏洞”的“官管、官办”的怪圈。年根据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全线进行了ISO9000认证和PDCA过程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从管理处上层机关到服务区基层干部旧的思想理念受到了冲击,一种新的行政理念、服务理念,经营理念开始发生了质的变迁。各服务区普遍经历了由“符合标准”到“满足顾客需求”,从“事后检验”到“事前预防”,从“质量目标”到“过程控制”的理念更新和启动,服务区内的管理水准得到了有效地提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大造舆论,培训骨干。ISO9000认证是世界公认的现代科学管理办法,标志着一个企业取得了国际市场准入证。因此,没有对质量体系的认知程度,贯标的广度和深度是不能保证体系的持续有效。为此,我们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了贯标的宣传、舆论活动,并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举办培训班,组织一支骨干力量,全面、系统、深刻地了解和掌握ISO9000认证基本知识、基本内容、实施办法。我们除派员参加处举办的骨干培训班外,还通过请专家讲课,到外地参观学习等措施培训骨干达20多人,事实证明,这支骨干队伍的培训对全面实施认证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层层发动,全员参与。职工是ISO9000认证贯标的主体。没有职工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性是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的。在骨干的带动下,服务区层层进行发动,提高职工的服务意识、转变观念,由开始的灌输和强制执行逐步转变为一种自觉行为。我们除确保已通过贯标的加油站和汽修厂的实施外,还扩展到了餐厅、商品部等其它部门,并按ISO9000认证原则,制定标准和程序,统一实施和监控收到了明显效果。三是领导带头,组织做保证。重视不重视干部是关键。在管理处贯标办公室的领导下,服务区成立了认证领导小组,负责本区认证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同时,还成立了认证监察室,负责过程监察、过错纠正和信息反馈。由于加强领导和监察力度,保证了服务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贯标以来,服务区先后有百余名职工参加了培训,共编写各种教材一万多字,共组织职工考试百余人次,合格率达95%。
二、实施顾客满意工程,打造服务区优质形象品牌
创造“优质工程、优质品牌、优质服务”是服务区的根本宗旨,也是贯标认证八项原则的重心。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优质服务”这一主题,以开展“顾客满意工程塑造优质品牌”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具体做法是:
1、培育职工强烈的商品意识。
满足顾客的需求是衡量服务优劣的根本标准,只有把服务上升到商品理论的高度,才能摆正服务与顾客的关系,才能把服务标准求高、服务速度求快,服务理念求新。为了澄清认识,统一思想,我们在职工中展开了一场“服务就是商品”的大讨论,摆表现查观念,讲原则、求效益,使大家清楚认识到服务与被服务之间,不存在平等与不平等的道理之争,服务就是商品,只有向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获取商品效益,明白了道理,使职工真正从思想上视顾客为上帝的服务理念发生了质的转变,从而优化了服务环境。服务区过去曾把委屈服务视为人格污辱,通过大讨论,广大职工把委屈服务做为衡量一个职工服务水平高低的重大考验,从而在舆论上形成了一股力量,营造了一种气氛,服务环境大大改善。暑期,服务区日接待旅客万余人次,遇到各种复杂情况,甚至受到各种刁难,挑剃,但广大职工从容对待,耐心接待,坚持“委屈服务”,高效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与顾客争理,顶撞的事发生,出现了“份外份内事,热心办、马上办”的助人为乐、济人之困的社会风气,在顾客中留下了美好的印象。一位台湾同胞春节回国观光,在服务区与家人失散受到热情接待,并帮助找到了亲人,回台后寄了一封感谢信写道:“北京的冬天是寒冷的,但服务区的热情象春天般温暖”。
2、建立和规范服务质量控制程序
过程控制是确保质量的基本法则,服务质量好坏,光有主观善意不够,还必须有规范的服务章法和控制程序,为保证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我们从服务环境需要出发制定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岗位职责,服务、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把服务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做到“五有”:岗位责任有目标、服务操作有规程、督查有记录,考核有标准,奖罚有依据,从而打破管理和服务中的随意性,按章操作,依法办事,行有规矩,干有尺度,保证了服务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过程控制不仅优化了服务环境,满足了顾客的需求,而且也把职工融入了“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争光”的争先创优活动中,行业风气明显改善。他们把“顾客在我心中”作为座右铭,全方位、高质量地为顾客提供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安全保障,一流的优美环境,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塑造了服务区优质形象品牌。据统计,去年以来,在服务区内共涌现好人好事千余人次,为顾客送还遗失物品三十多万元,收到锦旗二十面,表扬信200多封,各级媒体刊登表扬稿件50多篇,这种崇高的社会风尚已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潮流,变成了职工的自觉行动,不但培育了职工崇高的思想境界,也为路增光添彩,名声远扬。
3、强化质量动态监察机制,达到持续改进。
实践告诫我们,质量动态监察是ISO9000认证管理中重要的环节,没有强有力的监察,就不会达到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为此,我们对质量信息传送及现场质量监察十分重视。一是建立强有力的监察组织,明确一名副经理专管,配合专职人员操作。二是制定质量监察管理规定,依据管理处ISO9000经营文件要求,分为服务质量、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经营分析,财务帐目、目标运行、预防改进、顾客满意等内容和项目,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综合、抽查与联查”三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而有效的监察和考评。三是注重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及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形成持续改进的机制。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是保证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的重要工具和方法,目的在于持续改进,我们按PDCA控制模式,开展监察工作,并通过信息和数据的分析做出评价报告,制定过错纠正措施和预防方案,控制并优化质量过程,促进持续改进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四是开展顾客质量问卷制度,不断提高顾客满意率。顾客质量问卷调查是衡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最直观的指标和信息。通过问卷调查予以倾听顾客想什么、有什么新需求,新建议,从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几年来,服务区按认证要求定期开展顾客问卷调查活动,共发放问卷五百多张,收到建议和有价值的信息30多条,我们通过信息分析和处理,采取了有效措施,改进和提高了服务环境和质量。比如:顾客反映暑期人流高峰期,公共厕所拥挤的问题,餐饮、商购不适应的问题,停车厂路面破损的问题等,我们认真听取了这些建议,并采取了措施,先后投资百余万元,扩建了公厕、整修了路面,改进了餐饮,建了商品超市,较好地解决了顾客入厕难,购物难、餐饮难等焦点问题,受到了顾客的欢迎。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通过实施顾客满意工程,不断健全服务质量体系,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档次,塑造了服务区优良的品牌形象。
三、创新文化,建立高素质,高质量的员工队伍
一个充满竞争活力,蓬勃向上的企业,需要完善的机制和完美的管理来保障,更需要一支具有政治成熟、业务纯熟、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在工作中,我处坚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拉动员工队伍的建设,培育员工全新的企业精神,追求卓越品质的职业理念,信心百倍地把岗位上的事情做硬、干好。
1、坚持“两创”建队,营造精神鲜明,形象突出,凝聚力强的政治环境。
我们把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星级服务区活动贯穿到ISO9000认证过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群众活动,如演讲会、知识竞赛会、文艺晚会、技术比武、捐资助教、青年志愿者等,吸引员工共同参与,人人受教益。把熟练的文明用语,规范的操作规程,娴熟的岗位技术技能融于活动之中,寓教于文化娱乐之中,增强了员工建设服务区,奉献路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满意为顾客的服务意识,培育职工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的职业风貌。
2、坚持激励机制,营造“事争一流”的竞争环境。
强化职工队伍建设,最终目的是强化人的质量建设。首先是坚持用好人,严把用人关,我们通过竞聘机制选拔了一批政治强,素质高,形象好的人进区,坚持做到“凡进必考、凡岗必训、凡错必纠、凡优必奖、凡劣必退”。其次是坚持岗位竞聘制,从领班到职员,一律实行公开竞聘,把优秀合格的人才选拔到岗位中来。由于实行竞聘上岗,激发了职工竞争意识,使职工经常保持一种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今日工作不努力,明日努力找工作”成为职工身边警句,从而形成浓厚的职工学政治、争先进、学技术、争第一、学业务、争标兵的竞争气氛。
近年来,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县人民的积极努力下,有效推进我县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今年11月,我县成功入选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的光荣称号,实现了追求多年的目标,但“夺牌不易,保牌更难”。按中央文明委规定,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一次进行重新评选,因此,对创城“回潮”问题不能忽视,文明城市的创建是一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路,对于城市管理工作来说,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日益增多。为巩固提升创城成果,全力推进我县城市品质、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质提升,下面谈个人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设施有待加强。一是市政设施不够完善,比如人流密集区道路狭窄、公共厕所、停车场不足,解放路西段、县医院西侧、建设路西侧、瓦子街二期的改造等问题。二是各类专业经营场所硬件设施不完善,一些维修店(汽车)、作业加工店(门窗)、服务洗车等不符合营业前置条件,如室内场地不足占道经营作业,洗车店不设沉淀池,污水泥沙直排放下水道,餐饮店油烟未经处理随意排放等问题。
(二)市容秩序有待提升。一是占道经营现象仍然严重,店外摊占道经营、占道修车、洗车、作业加工等现象。二是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不规范。机动车辆乱停乱靠,行人不遵守交规等现象。比如:金山商业城小区公园未划停车位,加之水果批发市场、建材市场、新发地市场都在周边,造成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三是广告牌随意悬挂,店铺门前占道摆放招牌,乱贴乱画、“牛皮癣”无法彻底根治等现象。
(三)环境卫生有待改善。一是建筑渣土和混凝土随意“滴洒漏”污染路面,影响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现象仍然存在。二是有些市民随意扔纸屑、烟头、果皮等不良行为,有的临街商户或饮食店门前乱堆放,乱排污水等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观念与城市发展存在不适和偏差。主要表现在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重抓违建,忽视了美化环境治理带来的社会效益,尤其是当前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政府愈来愈重视建设速度,而对城市科学管理的重要认识存在不足,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二)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面临难以调和的矛盾。由于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难以找到固定工作,大多以各种低层次的生产方式谋生,如流动摆摊、各种修理,开小餐店等,这些经营活动往往就是滋生违规违章现象的“温床”。这些弱势群体就是管理中的难点和焦点,作为我们有关部门既要以人为本,又要严格执法,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做好城市管理,使城市管理面临难以调和的矛盾,处于两难的境地。(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长效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因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建设、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民政等多个部门,长期以来由于权责不清,各自为政,出现重复管理或管理真空,难以形成管理合力,导致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无法解决。
(四)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市民的城市意识比较淡薄。要求市民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和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而市民在这些方面的意识很淡薄,比如乱丢、乱吐、乱停、乱放、乱占等现象出现。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是要强化调控职能,立足打基础、管长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与发展环境,实现城市管理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思维转变;二是要强化服务职能,一切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从“效益至上”向“服务至上”的思维转变;三是要强化监督职能,健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监督体系,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实现城市管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关键词】特殊主体;案件执行
随着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专项积案清理活动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切实维护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形象,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其中“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问题,却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坎。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权威,还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政治稳定的一个隐患。本文对特殊主体案件执行进行深入探讨,并针对实践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与对策,以期引起各界的关注与思考。
一、现状考察
(一)概念之析
所谓“特殊主体”案件,就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涉及党政机关、军队及司法机关;医院、学校、国企及其他公益单位;村民委员会;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案件。
(二)特点之辨
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工作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主体案件占特殊主体案件比例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参加市场经济活动也越发频繁。只要是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之中,不免就会发生纠纷。并且这部分人员基数比较大,因此造成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主体案件比例较大。
2.民间借贷案件占特殊主体案件比例最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目前金融体制还存在着许多尚待完善之处,特别是国内融资渠道还不是很顺畅,因此催生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民间借贷。特殊主体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免也参与到民间借贷之中,因此造成特殊主体案件很多都是因为民间借贷而引发的。
3.特殊主体案件以程序终结结案的比率较大。主要原因是:第一、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一些政府机关和自治团体也曾参与经营或是为企业担保经营。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机关退出经营后并没有可供财产执行。第二、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如医院、学院虽然有一定的财产,但是它们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不便也不能采取直接冻结、划拨的方式予以执行。第三、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些主体,虽然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身份与工作能为其提供稳定的收入,可以在履行一部分以后先程序终结,等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之时再恢复执行。
4.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案件标的到位率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村干部法律意识普遍不强,不协助法院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或抗拒执行。第二、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村干部因本村欠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一些乡镇干部便会向有关领导反映要求放人,导致法院能采取的措施有限而影响了案件的进展。第三、目前村委会的转移支付金管理制度不利于执行。目前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的转移支付金由镇政府或乡政府统管,而乡镇负责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作祟,很少会积极主动的协助法院执行,导致法院处置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举步维艰。
二、原因之析
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不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造成此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造成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法治意识不强。这是造成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的思想根源。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一方面,传统的人治思维和观念根深蒂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整个社会。另一方面,现代法律意识尚未形成,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在这种环境下,整个社会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司法权威的意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观念尚未形成,在思想上还没有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视为践踏国家法治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殊主体则更容易轻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一些特殊主体利用自身身份与权力干预甚至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抗拒法院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
2.执行保障工作与实际需求不适应。这是导致执行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更是导致特殊主体案件执结率不高的重要因素。在执行案件迅猛增长的同时,法院执行队伍却未能按比例得以扩充,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面对扑面而来的案件量,让执行人员常感力不从心,疲于应对,无法每案都做到投入足够时间、精力进行深入调查,这成了目前执行工作的普遍现象。在目前这种情势下,单单普通执行案件就让法院疲于应付,对执行要求更高的特殊主体案件则更是难上加难了。
3.社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转型期,还有很多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管理体制也不够完善。就如目前村民委员会的转移支付金由镇政府或乡政府统管的制度,这导致查明与处置这类特殊主体财产的工作难以开展,以致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还有一些特殊主体案子由于特殊的社会原因,即使查找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由于要考虑其特殊主体身份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还要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等种种客观因素,导致这类案子的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推进。
4.执行方面的法律善待完善。有关执行的制度及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是造成特殊主体问题法律层面上的首要因素。首先,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现行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也不够完善。现行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做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规定里面有些不够合理甚至相互冲突,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造成了执行法律依据不足。其次,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导致我们在处理特殊主体案子过程中常常面临许多实体法律障碍。如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与农村私人房产的处置问题。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内部流通,造成农村土地与房产难以处置。再次,有关刑事法律中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具体规定不够完善和种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处理特殊主体案件时该类犯罪很难受到追究,影响了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破解之策
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切实解决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问题,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健全信用惩戒系统。通过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政治、经济、舆论、道德、生活等各个方面给违信者布下一张天罗地网,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政治荣誉、提拔任用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者成为众矢之的,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开辟解决特殊主体执行的新途径。此外,应尽快完善相应的财产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与个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大力扶持资信评估业,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为特殊主体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执行立法。卢梭说:“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i因此,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最主要的保障力量。首先, 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文进行细化、规范,强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拓宽执行财产调查的渠道,丰富执行的方式和手段,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 确保执行程序高效、有序运行。等时机成熟再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提高执行的法律保障力量。其次,完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为更多的特殊主体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特别是要尽快理顺农村集体土地与房产的处置程序,使得与它相关的特殊主体案件找到出口。最后,完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导致目前涉行政机关的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进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现在还没有一项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他们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很大程度上与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态度和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只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其意思表示是要通过有关个人来实现的,而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机关意志主要是由其主要负责人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解决目前的状况,可以建议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来督促这类特殊主体履行判决。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保障水平。首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受理执行案件的数量,科学、合理地配置执行人员,确保执行人员数量与执行任务相适应。其次,应尽快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将执行人员设立为不同于法官的单独序列,并对其工作职责、任职条件、任免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执行人员的专业化,保证执行队伍的稳定。再次,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加大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深化执行理论研究,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后,还应逐步增加对执行工作的投入,确保执行办案经费,改善执行物质装备,为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提供足够的财力和物质保障。
(四)树立法治理念。“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来维持,因而也需要维持权威,在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中,劝慰尤为重要,否则无法有效地进行动员和实现目标,但是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仰仗强力。” ii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是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坚实的思想基础。首先,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整个社会都树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观念,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的客观性与规律性,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使广大党员与干部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非法干预执行行为的严重性质,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特殊主体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此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次,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培育“守信用、遵判决”的法律思维,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体系,为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