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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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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营制度

第1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一、日本农业面临“后继无人”、耕地抛荒与生产能力下降问题

(一)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农业生产“后继无人”

上世纪50―8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大量的劳动力从农业转向二、三产业,1950年到1980年农业就业人口比例从45.4%下降到了9.8%。期间,农业机械大规模应用,农业现代化程度提高,农业产值在1984年达到峰值。此后,日本农民的农业从业意愿不断降低,农业劳动力数量加速下降,农业发展受到影响。1990年到2011年,农户数和农业从业人口分别从297.1万户和459万人下降到了156.1万户和247万人,20年内下降了近一半。同时,日本农业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从1995年的59.1岁增长到了2012年的66.2岁,65岁以上的劳动者占到了农业劳动力的60%,40岁以下的农业劳动者比例仅为10%。

由于农业比较收益低,小规模农业难以维持家计,日本农业劳动力以兼业为主。上世纪70年代,日本兼业农户比例超过了80%,1984年专业农户比例仅占13.5%,“第一兼业农户”(是指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占15.4%,“第二兼业农户”(是以非农收入为主)占71.1%。随着稳定农业生产者政策的实施,以及农业生产规模和效率的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能够达到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专业农户的比例有所提升。但到2011年,日本专业农户比例不足30%,即使在销售农户(是指年销售额在50万日元以上的农户,自给农户是耕地面积小于0.3公顷、销售额小于50万日元的农户)中,专业农户也只占28%,“第一兼业农户”占14%,“第二兼业农户”比例仍高达58%。

(二)耕地连年减少、抛荒严重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日本耕地面积已经连续60年减少,在上世纪末耕地减少趋势进一步加速。1980年至2011年间,日本的可用耕地面积从519.9万公顷下降到了437.6万公顷,是之前25年耕地减少面积的1.5倍。同时,因为劳动力短缺,耕地抛荒现象严重。2010年,日本抛荒耕地面积为39.6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近10%,与90年代相比,增长约1倍。根据2012年农林水产省对耕地荒废情况的调查,这些抛荒耕地中有27.2万公顷完全荒废,其中可再生利用的只有14.7万公顷。

上世纪50年代,日本成功进行了,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度,并通过《农地法》对农地买卖及流转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日本耕地大规模抛荒的另一原因是自耕农制度固化了土地所有,造成了农地经营的分散化、碎片化。尽管几十年来,日本一直努力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不断调整《农地法》逐步放宽对农地转让和租赁的限制,但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民放弃土地的意愿很低,耕地资源一直很难实现高效利用。日本拥有耕地的非农户(或称不在村地主)从1990年的77.5万户增加到了2010年的137.4万户,20年期间增加了近60万户,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10%提升到27%。2013年,全国户均耕地面积为2.12公顷,除北海道外的都道府县户均耕地面积仅有1.52公顷。

(三)农业生产能力持续下降,食物自给率降低

因为耕地与农业劳动力大幅度下降,农地规模化经营推进缓慢,日本农业三十年来持续减产。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指数连年下降,以1960―1964年为基期100计算,2000―2004年期间的农业综合生产指数已经从1985―1989年期间的134下降为115。以种植面积最大的水稻为例,2005年以来水稻的种植面积和收获量持续下降,2011年跌至最低谷,种植面积和收获量仅分别为157.6万公顷和840.2万吨。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食物自给率一直下降,按热量计算从79%下降到目前约40%。按生产额统计,2013年度日本粮食自给率为65%。目前,日本约60%的食品需求依赖进口,需要进口几乎全部的饲料粮以及90%的小麦。基于对主粮安全的考虑,日本竭力维持大米的自给率,2009年大米的自给率为95%,其中主食大米的自给率为100%。但这是以日本水稻种植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34.3%、约占水田面积63%、国内大米价格约为国际市场价格的9倍为代价的。

二、日本农地规模经营制度体系

为稳定农业生产、提高效率,日本确立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改革发展方向。在已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2012年出台 “人与农地计划”(也称地域农业基本计划),旨在推进农业经营者的培育强化和土地的连片集中。2014年,政府为该计划投入了12亿日元(约7300万元人民币)。

(一)培育和强化农业专业经营者

1993年,《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确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认定农业者是日本农业政策执行的重要抓手,通过选拔和确立年轻的、有经营能力的专业经营者,给予农业经营基础强化、经营安定所得、低利率融资以及农地集中转让等政策,支持核心经营体扩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人与农地计划”,认定农业者主要能够享受两大优惠政策:第一,经营集聚协力金(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主体给予的补贴)支持。在都道府县经营4公顷以上农田的农户,在北海道经营10公顷以上农田的农户或者实行统一销售、收入核算和分配的20公顷以上的村落营农(是指同一村落里各个分散的农户在协商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生产合作组织,在集中起来的土地上充分利用劳动力和机械等生产资源,实现农业生产过程部分或全面的合作),按照耕地面积给予每公顷2万日元资助;第二,农业经营安定所得补偿制度。对种植米、麦、大豆、甜菜等作物给予补贴,包括生产补贴和价格补贴。前者是对执行农业生产计划按面积给予定额补贴,比如大米按面积根据生产目标折算后全国统一每公顷补贴7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4500元);后者是按不同产品的实际交付量给予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差额补贴,比如小麦的目标价格是6320日元/60kg。截至2013年2月,日本认定农业者数量达到23.34万个,其中法人1.67万个(特别农业法人836个),14717个村落营农组织中63.34%都是认定农业者。

除重点支持认定农业者外,日本还着力培育新兴的农业接班人。一是鼓励青年人从事农业经营。对45岁以下有意独立自营农业的认定新务农人员给予每年150万日元“青年务农给付金”支持,研修结束后1年内可以提供最长2年的经营准备资助,自经营开始给予最长5年的经营补助。二是加强对新农业生产者的培训。对农业经营组织雇佣新的农业生产者以及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研修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120万日元的资助,对接受短期农业就业体验的实习生给予每名2万日元的支持;对农业经营的继承者、先进法人的研修给予每月最高10万日元的资助,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三是建立农民年金制度。对未满35岁和35岁以上的认定农业者由国库分别给予每月4000―10000日元的保险补助,用于补充农业者的养老年金,以保障农业生产者老年后的生活,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安定从事农业经营。

(二)促进农地向核心经营者集中

日本于2011年制订的《农业改革基本方针及行动计划》提出要在5年内使每个农户或法人的经营面积扩大10倍,达到每户20至30公顷。“人与农地计划”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促进农地向核心农业经营者集中。为此,2013年日本国会批准在各都道府县设立农地中间管理机构,以支持和促进农地的流转和集中连片经营。

第一,建立土地积聚协力金制度,促进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向转出耕地者提供经营转换协力金支持耕地流转,缔约租期10年以上,转出规模为0.5公顷以下、0.5―2.0公顷和2.0公顷以上的转出方,分别给予每户30万、50万和70万日元的资助。地区积聚协力金则是对推动农业集中连片经营的中介组织给予支持,对流转土地占所在地区耕地的比例在20%―50%、50%―80%和80%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公顷20万、28万和36万日元的支持。

第二,加强对农地流转的组织管理,成立农地中间管理机构。2014年,为了促进农地的集中利用,在全国范围所有都道府县成立了“农地中间管理机构”,负责集中流转和平整土地,再出租给农业企业和大型农户。农林水产省预算计划拨付1064亿日元支持农地中间管理机构推进耕地连片集中经营,其中138亿日元用于建立农地基本台账、电子地图以及耕地放弃者的意愿确认等农地积聚的基础性工作,314亿日元用于对农地中间管理机构土地租赁、管理、整备等事务支持。

第三,强化税收优惠激励,鼓励通过中间机构买卖和租赁土地。按照农地利用计划获得当地农业委员会批准流转的耕地,通过中间管理机构、土地流转推进组织买卖和转让的,流转双方均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农地的出让方可以获得税前800万日元的扣除,农地受让方的不动产交易登记税税率可以由1.5%降低到0.8%、不动产取得税则可以减免2/3。这有利于土地向中间管理机构集中,从而使其能够在市场机制下对农地进行集中连片改良。

(三)放宽工商企业经营农地限制政策

工商企业经营农业是促进规模经营的一条途径,但出于对自耕农和农地的保护,长期以来日本对工商企业购买或租赁农地实行限制政策。不过,随着形势的变化,限制性政策在逐步放宽。

第一,具备农业生产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可以买入农地,且农业生产法人资格在逐步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是指有农业生产经营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和企业,获得这一资格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是要真正从事农业生产。日本的农地买卖仅限于农业经营者之间,包括农民和农业生产法人。对于非农业生产类工商企业,法律明确禁止其买入农地。此举是为了避免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无心真正从事农业的工商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囤地、圈地,以致农地生产经营不善以及普通农民失去土地。根据1962年《农地法》修正案创设的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最初是一个限定极其严格的制度,几乎把对自耕农的条件复制到了法人身上。农业生产法人从事农业生产要满足法人形式、营业内容、成员要件、业务执行人员4个要件。面对农业持续衰退、农业经营者老龄化及退出等状况,1993年颁布《农业经营基础促进法》开始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条件。

第二,取消特定法人租赁制度,但购买、租赁农地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审核,且须农地农用。日本在2005年曾设立特定法人租赁制度,这是一种由市町村对租地从事农业经营的企业进行审批的制度。不过,由于农业从业人数不断减少、弃耕地增加、农业经营规模小等问题突出,以及迫于拉拢企业选票的政治目的,2009年日本对《农地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取消了特定法人租赁制度,企业自由租用农地经营实现合法化。但企业租赁农地仍须经当地农业委员会审核批准。日本市町村的农业委员会是由农民选举代表(兼职)组成的自治非官方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聘请的专职行政人员办理,主要负责农地买卖和租赁的审核、农业项目和补贴的申请与管理等。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引导本市町村内的农民之间优先进行农地交易,以有利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有效利用农地资源。在日本,购买或租赁农地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日本《农地法》要求购买或租赁农地者应有效利用土地、农机、劳动力等农业资源,提前做好计划;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参加村庄的农田道路维护和水利设施建设,遵守农用路的使用等当地规则;不能影响周边农户的正常农业生产活动,与周边农民保持和谐等。出租土地的市町村和农民保留一项重要权利,即租用土地的经营者如果有损坏农地、抛荒等不适当行为,租地合同将被解除,出租农户有权收回土地。

(四)金融政策助力规模经营

一是对认定农业者提供农业经营基础强化资金(又称“超级L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者扩大生产规模。认定农业者可以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申请个人最高3亿日元(约1800万元人民币)、法人最高10亿日元(约6100万元人民币)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在0.4%―1%之间。“人与农业计划”当中的核心经营者可以免除头5年的利息。二是青年务农资金。对18―45岁的青年务农人员以及65岁以下有知识和技能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最高3700万日元无担保、无抵押的农业生产改良贷款支持,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并免除5年内的利息。三是农业现代化资金。这主要是由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在政府贴息支持下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低息贷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5年,个人和企业法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1800万日元和2亿日元,利率一般为1%,对认定农业者利率仅为0.4%―0.85%。

三、启示与建议

(一)加大对农地规模经营的资金扶持力度

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社会条件,当前应出台具体措施给予农地规模经营主体发展资金的支持。一是各级财政奖励规模经营主体,对规模经营主体应用新技术、建立销售渠道、开拓新市场的费用给予补贴;二是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规模经营主体土地集中连片整理、优化改良的长期性资金需求的支持,探索完善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形成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的商业金融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促进农地合理有序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一是对长期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再就业或创业的扶持及适当的流转奖励,鼓励不再以农业为主的农民转出土地。二是在农村集体范围内探索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永久转让”制度,对后继无人的农民、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农民,如果其本人愿意,可以有偿退出其农地承包经营权,但转让范围目前应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三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在充分保障流转双方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土地合理有序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与中介服务组织有序组织实施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农田改造和土壤改良,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集中连片的优良土地。

(三)建立农地流转的审查和过程监管制度

通过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趋势,但在此过程中应建立农地流转准入和监管制度,尤其对工商企业租赁和利用农地必须进行严格监管。一是严格限制农地的用途,政府相关部门与农民集体及其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权对有意转入农地的申请者的资格、信用、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计划、流转期限和面积、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查。二是对农地经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针对经营者不履行建设经营义务、污染和掠夺性经营土地、随意改变用途、撂荒、不遵守当地的农业生产规则等行为,农民集体、转出户、相关政府部门都有权要求终止流转协议,收回农地经营权,并根据情况索取补偿。

(四)重点培养青年职业农民

第2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 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 阿托伐他汀; 高血压; 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Levamlodipine Besylate combined with Atorvastatin in the treatment of senile hypertension and influence on carotid artery intima-media thickness(IMT).Method:137 patients with hypertension and carotid intima-media thickening in our hospital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he control group(n=68) 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n=69).The control group was treated with Levamlodipine Besylate,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treated with Levamlodipine Besylate combined with Atorvastatin.The blood pressure,lipids and carotid IMT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Result:After treatment,the systolic and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IMT of the two groups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before treatment,and the systolic and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IMT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TG,TC,LDL-C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before treatment and the control group,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Levamlodipine Besylate; Atorvastatin; Hypertension; IMT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People’s Hospital of Rucheng County,Rucheng 4241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02.035

高血压是一种常见的老年人心血管疾病,是心血管病严重事件(脑卒中和心肌梗死)最主要的危险因素。有报道称,70%的脑卒中以及50%的心肌梗死都与高血压有关[1]。因此对于高血压的治疗,最主要的是在积极控制和延缓血压发展的基础上,减少因血压高而造成的多种靶器官损害,进而降低心血管不良事件的发生率。目前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很多,但研究认为单种药物治疗只能使少数患者的血压达到目标水平,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需要应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以使血压达到目标水平[2-3]。因此,国际高血压治疗指南将联合用药作为高血压推荐治疗策略。本研究探讨阿托伐他汀联合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对老年高血压病患者的临床疗效以及对动脉硬化的影响,以期为老年高血压的治疗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1月-2014年5月在本院诊断为高血压的患者137例,所有患者均符合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原发性高血压诊断诊断标准,且经彩超检查证实存在颈动脉内中膜厚度增厚。所选病例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无严重心、脑、肝、肾疾病,无感染性疾病、肿瘤和自身免疫病等疾病,入选前4周内未服用利尿药、降脂药物等治疗。随机将所有患者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对照组68例中,男39例,女29例;年龄61~82岁,平均(68.5±5.6)岁;观察组69例中,男41例,女28例;年龄60~83岁,平均(67.1±6.7)岁。经统计学检查,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规格:2.5 mg/片;生产厂家: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531)进行治疗,口服,2.5 mg/d。若服药2周后血压未见显著降低,则增大剂量至5 mg/d。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阿托伐他汀(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0 mg/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进行治疗,20 mg/d,晚餐时顿服,两组疗程均为12个月。治疗期间避免服用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药物,每周随访记录服药情况。受试患者均签知情同意书。

1.3 观察指标

1.3.1 血压检测 在固定时间检测患者血压,测量前嘱患者休息10 min以上,测量时患者端坐,采用水银柱式血压计测量右上臂血压。测量3次,每次间隔2 min,取3次均值为测量的血压值。其中治疗后舒张压下降≥10 mm Hg并下降至正常范围或收缩压降至正常,舒张压下降≥20 mm Hg认定为显效;治疗后舒张压下降≤10 mm Hg,或血压未降至正常,但收缩压下降10~19 mm Hg,舒张压下降≥30 mm Hg认定为有效;治疗后血压下降未达到上述标准为无效[4]。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3.2 IMT检测 应用GE Vivid7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于舒张末期测量患者双侧颈总动脉膨大近端1 cm处,每侧测量3点,取平均值。

1.3.3 血脂检测 采集患者治疗前后12 h空腹静脉血,应用日立7170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定患者血请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低密度脂蛋白(LDL-C)以及高密度脂蛋白(HDL-C)。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血压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前收缩压、舒张压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均明显低于治疗前,且观察组患者的收缩压、舒张压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降压效果比较 经治疗后,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91.3%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6.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不良反应情况 治疗期间,两组患者对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以及阿托伐他汀均具有良好的耐受性,期间均未见肝、肾功能损伤,药物过敏,肌肉疼痛以及横纹肌溶解等严重不良反应,仅少数患者出现轻微的胃肠道反应等反应。

2.4 两组治疗前后血脂变化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前TG、TC、LDL-C及HDL-C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经治疗后,观察组患者TG、TC、LDL-C均明显低于治疗前及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5 两组治疗前后IMT变化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前IMT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IMT均明显低于治疗前,且观察组IMT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由于老年人重要脏器功能降低,机体代偿能力较差,合理选择老年高血压患者的治疗药物至关重要。有研究表明,在目前治疗高血压的五大类药物中,钙离子拮抗剂(CCB)降压疗效好,不良反应较少,特别适合老年高血压患者[5]。作为一种新的二氢吡啶类长效CCB,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能作用于血管内皮细胞,抑制钙离子向细胞内流入,引起外周动脉扩张,降低外周血管阻力从而达到降压效果[6]。国内外循证医学研究已证实其具有降压作用平稳持久、不良反应轻等特点,从而成为联合用药中的一个基础药物,在临床上已得到广泛应用。血脂水平紊乱在高血压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有研究认为合并有血压变异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常伴发高血脂,将血脂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可以明显减少血压变异[7],且血脂异常将导致心血管不良反应事件发生风险增加。如降低血脂,可降低高血压患者远期的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从而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因此,理想的降压方案需要在降压治疗过程中,兼顾血脂的调整[8]。研究表明,他汀类药物能高效下调血脂水平,应用他汀类药物进行调脂治疗,能显著降低冠心病等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与死亡率[9]。阿托伐他汀是新一代他汀药物,为HMG-CoA还原酶抑制剂,能显著降低血脂,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此外,还具有促血管生成、抗动脉粥样硬化和抗炎作用[10]。

第3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日本农地制度改革分析

日本现今的以私有制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农地制度是经过几十年来的多次改革才最终确立的。

从土地所有权制度来看,日本的农地是以小规模家庭私有制为基础的。1946年~1950年,日本进行了战后第一次农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以土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为基础的自耕农体制,保证了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这次改革通过国家强制收买地主的土地,再卖给佃农耕作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从而创立了自耕农制度。1952年日本制定了《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所有制的永久地位。农地改革,使得原来依附于地主的佃农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土地所有者,成为了自耕农,可以直接享有劳动成果,因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增长,为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奠定了基础。

二战后,在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基本上形成了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但这一时期未从经营的角度考虑农地的流转,从而限制了农地的利用效率。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放宽对农地所有权流转的限制,鼓励农地转移,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使土地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从而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但实践中并没有实现这一目标,农地集中战略受挫。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把农地改革的重点由鼓励农地的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通过发展协作组织,实行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解决小土地所有制下的规模经营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这种经营模式一直持续至今。

从土地的国家宏观管理制度来看,一方面日本的农地制度体系由《农地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和《土地改良法》等基本法组成。其中《农地法》是农地制度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取得农地的资格以及对农地的所有权及利益的关系。《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旨在协调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利用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农业振兴地区的基本条件。《土地改良法》规定了土地改良事业的实施方法,以达到促进农业基本建设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政府管理机构的作用。早在二战前,日本政府就对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逐步实行了管治政策,到战争期间发展为全面控制。战后,美国当局曾力图促使日本改变这种状况,但国家对农业生产较大程度的干预至今仍是日本在农业管理上的一个特点。农林水产省作为日本农业和农地管理的最主要部门,是日本农业政策最主要的执行部门,管理土地是构造改善局农政部最主要的职能。

中日农村的比较分析

中日的相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建国初期的和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都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他们的改革对象都是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极不公平的土地占有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目标都是要形成“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以充分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发展。可以说,两种制度的绩效都非常显著,农业及农村经济恢复发展得很快。

第二。都坚持农地的家庭经营。农地的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意愿。它能够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监督成本,使农民的劳动投人与其劳动收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古今中外的实践也证明,家庭经营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经营形式,它既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日本从农地改革以来,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都坚持农地的家庭经营。

第三。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在日本,尽管政府自1960年代以来就一直提倡农地的规模经营,但是1公顷以下小规模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0%,50%以上的农地集中在1.5公顷以下农户手中。而在中国,根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追踪调查,1986年,全国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为0.61公顷,1990年下降为0.53公顷,1997年又下降为0.51公顷。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导致农户经营规模不断变小,同样难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中日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稳定性不同。日本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就一直坚持农地所有权的稳定,坚持农地私有化。不轻易改革农地所有权制度。农民拥有相当稳定、完整的农地所有权。而我国则不同,1952年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以后,开始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把农民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拥有的农地产权逐步被剥夺。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在坚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农地使用权交给农民,农民才又真正开始成为土地产权主体之~,而不是土地产权主体。

第二,农地产权的配置方式不同。到1960年代,农地产权不能流通的制度安排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日本政府从1960年代开始,逐步修改农地产权方面流通的法律问题,促使农地产权市场流通、有序。而中国政府在1988年之前一直严格禁止农地产权市场化流通。农地产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行政性的调整来进行的。农地产权的配置方式不同,导致农民获得的农地产权的稳定性、明晰性不同,而这又进一步导致农民的农地利用方式不同。日本农民的农地产权是通过市场机制获得的,有契约和国家的法律保证,因此,他们所获得的农地产权就相对稳定、明晰。这样,一方面他们对自己的农地利用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另一方面他们对农地的投资会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因此,农民就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而不是过度利用。在中国,农民的农地产权的获得或失去是由其户籍决定的,获得土地产权不用付费,失去也得不到补偿;而且他们所获得的农地产权还由于人口增加和耕地面积的变动,频繁地进行行政性调整,因此中国农民的农地产权相比较而言稳定性较差。同时,农民对获得了哪些农地产权,怎样利用土地产权都不明确,这样在农地利用上就难免会存在外部性,农民对土地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对地力的损害则会传递给下一位土地获得者。因此,他们对土地进行的是掠夺式经营,没有可持续性。

第三,日本的是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的。1970年日本制定了农业人口养老金制度,其目的是通过经营权转让以及实施支付养

老金事业、买进出售农地等业务,以期有助于农业人口年老后生活稳定及福利的提高。该制度于2001年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其目的是为了对应于促进农业经营者的年轻化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这一农业结构政策的要求。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才刚刚起步,很不完善。

第四,日本的始终是以提高农民或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为前提的。这些在《土地法》中体现得非常清楚。从“自立经营”到“农业经营体”处处体现出主要农业从业人员要具有与同地域其他产业从业人员相同水准的人均生活收入。而多年来,我国的最为关心的是农业的产出是多少,即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只要某一时期农业的产量一上去,紧随而来的就是对农业的忽视。在提到农民负担问题时,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使农民不闹事,保持种粮的积极性,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而很少全面、深入考虑如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民问题。

第五,的路径不同。日本的经历了从土地“分散”(自耕农)经营到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体)的过程。而我国的经历了从“分散”(自耕农)经营到规模经营(生产队)再到“分散”()的过程。

日本农村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农地制度建设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就是要克服经营规模过小、劳动生产率低下、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农地制度不能照搬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模式,但其共性对我国农地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家庭经营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的主要载体

农地的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意愿。它能够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监督成本,避免外部性,使农民的劳动投入与其劳动收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日本的实践也证明,家庭经营不仅能适应以手工劳动为基本特征的较低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也能适应机械化为特征的生产力水平,既能容纳现代化农业工艺与科学技术,同样也能适应高度社会化、商品化的客观要求。

但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应当把家庭经营模式固定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模式经营,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理性选择。

(二)必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日本的农地绝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但是农地私有制度并没有给所有者带来完整的土地权利,国家保留了相当多的对农地控制和管理的权利。比较而言,我国农民已经获得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的使用权,它的权益已近似于日本农户对私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是我国与日本的农地制度中相像的地方。但不同的是日本的土地私有权却是极有保障的,而我国农民对农地的使用权在权利保障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就目前我国农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来说,重要一点就是要赋予农民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目前存在的乱征乱用农民土地的现象与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障不力不无关系。

(三)推动农地流动的市场化

日本在推动农地流动的市场化过程中,一方面稳定农民已获得的农地产权,不轻易改变农地所有权性质;另―方面逐步放松对农地流动的管制,实现农地流动的市场化、自由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农地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低效率使用者手中向高效率使用者手中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日本的实践表明,农地产权的稳定和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使农地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农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更珍惜土地,从而稳定并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预期,减少乃至杜绝短期行为。

第4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有分析认为,我国农村开始向纵深推进。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机制,推动农地资源有效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土地流转核心是“三权分离”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包含三大方面: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为主体;三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在坚持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是接下来的工作重心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其核心就是“三权分离”:尊重原有的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保护务农者的经营权。

“改革开放至今,承包权和经营权大部分时间是合二为一的。现在看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将成为的一项重大突破。这意味着农民可以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如果需要了还可以拿回来。过去农民不敢随便把地让给别人种,但现在明确了承包权和经营权之后,这样的担忧就少了很多。”郑风田说。

张红宇表示,农地产权是一个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利在内的权利束。各项权利如何设置及在不同主体间分配,对农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使农地的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而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使农地的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有望为农地抵押困局解锁

郑风田表示,正是因为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定位非常明确,农民才能放心地把土地经营和管理委托给信托公司。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才有机会引进外资,形成全新的多元化的土地经营主体。

张红宇说,多元化经营主体也是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一把“利刃”。我国2.6亿农户中,60%~80%属于自给生存型,而平常人们所吃的商品粮依靠的是20%~40%的经营主体。为改变现状,提高商品化农产品的供给率,土地制度改革是先决条件。

第5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一、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在实施GSP、GMP认证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落实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督促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药品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标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同时我局紧密结合自身职能,通过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收集群众对医改药品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卫生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医改方面的最新动向和政策。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一是开展基本药物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方法,加强经常性监督,对全县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保证监管覆盖面达100%,消除了监管盲区。对全县所有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业企业进行认证后跟踪检查,督促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完善各种质量档案、健康档案等记录。二是加强了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加强了药品购销票据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等违法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市场。三是加大了基本药物抽检力度。充分发挥抽验在药品监督中的作用,制定了科学的抽验进度计划,为查处假劣药品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今年来共配合市药检所抽检药品30余批次,全局完成日常监督抽验32批。药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县未出现重特大药品安全事故。四是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ADR监测专职人员的培训,完善ADR报告制度和报告程序,突出对重点品种的监测,做到及时准确上报。五是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全县村级药品配送覆盖率达100%。积极引导药品经营企业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我局于2010年3月31日下发文件《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通知》(遂食药监[2010]3号),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场所设立国家基本药物专柜,并要专门标示,目前我县零售药店均有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保了群众购到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药品。六是全力推进规范药房建设,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药房达标验收工作,今年重点指导村级卫生所进行药房改造,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第6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集体最终所有权;农户经济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58-03

一、 深化农地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实现的第一次制度创新。迄今为止,农户承包经营已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一经营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注目的辉煌业绩。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既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也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业经营制度之所以存在种种缺陷,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农地最终所有权的模糊性与行政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首要缺陷就是土地所有权边界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统一。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化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多次变动,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复杂。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明确、不统一的:或者归乡(镇)集体所有,或者归村集体所有,或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究竟归哪一级集体所有是模糊不清的。从现实来看,往往是行政村和乡(镇)政府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来掌握和行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样,就使土地所有权与行政权或准行政权混淆在一起。

其二,农地经济所有权的虚置性与残缺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支配权与抵押权等产权主体缺位。一方面,乡、村或村民小组只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与抵押权等经济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户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不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做产权主体;农户只拥有一少部分土地产权(一定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拥有其他大部分土地产权。这样,就形成了农地产权的虚置性与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性并存的局面。

其三,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困难。由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缺乏保障,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流转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必要的条件,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据统计,到1993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2.3%,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9%。土地经营规模过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成为中国现有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突出缺陷。

总的来看,中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是一种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流转不畅的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集中表现为农村行政机构(乡镇政府)和准行政机构(村民委员会)对广大农户的严重侵权现象。具体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在许多地方,乡、村行政与管理机构以集体的名义,经常随意地调整土地的承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侵犯农户土地经营权,危害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的生产经营仍要受到地方行政机构(县、乡镇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自主经营。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了经营自,但这种经营自既是不完整又是没有保障的。在相当多的地方,县、乡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种作物,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并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许多地方限制农户自由种植,强令农户必须执行一部分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必须完成上级规定的生产任务。所有这些,都使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不仅使农户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不愿致力长期经营,而且也使农户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在农村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集体不再直接使用或经营土地,而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发包权。尽管在理论上说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支配,但在现实中,则是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的领导者以集体的名义掌握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其结果,乡(镇)长、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民小组长们自然地成为实际拥有与真正支配土地的“全权主人”。侵犯农户经营权,强迫农民执行上级种植计划,强令农民向指定部门销售农产品等行为大多都是在乡(镇)长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指令下进行的。这样,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便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从而使农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农村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市场主体地位难以确立起来。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广大农户既缺乏完全而有保障的自主经营权,又缺乏完整而有保障的经营收益权,从而使农户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农业劳动者主人翁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迄今为止广大农民只获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拥有实际占有、自主经营和自由转让土地的主人翁权利。因此,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并没有完全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三是严重制约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举世注目的三农问题。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农业经营制度不完善和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根本问题所系。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战略目标

鉴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战略目标应当是建立健全农地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农地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所谓农地产权归属清晰,一方面,农地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认定;另一方面,农地经济所有权主体明确,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所确认。所有这些,都是农户等有关经济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富有创造性的行为发生的产权基础,也是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和自我约束的经营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农地产权归属清晰,可以使各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清晰,有助于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所谓权责明确,就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和非产权主体都具有约束作用,各产权主体都只能以各自的产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承担产权交易的成本、获取产权交易的收益。农地产权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和联合等运营或流动过程中,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所形成的某种生产组织形式下,各相关土地产权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这是农户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够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所谓保护严格,就是指产权归属一经明确认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对农地产权的严格保护,既可以规范其产权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又可以约束其非产权主体对产权主体的不良行为,这有助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依法对农地产权实施有效的、严格的保护,是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制前提。因此,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把农地产权清晰地界定到特定的经济主体身上,而且更要加大对农地产权的保护力度,以确保农地产权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充分实现,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积极的驱动作用和有效的约束作用。所谓流转顺畅,就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既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又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农地产权的流转顺畅,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自主、顺利而有效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实行承包土地的转包、出租和入股等。这不仅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由途径。

根据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当前及今后中国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应当明确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二是应当确立农户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存在基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善农业经营制度的关键措施与根本保障。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关键是要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确立农户土地产权,统称为土地的“确权”。进行这种确权,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土地的集体主人,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民个人真正拥有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从而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密切结合。这样,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既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又可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可以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三、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对策

在上述改革理论与思路的指导下,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具体说来,应当采取以下三方面主要对策:

第一,明确规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从现实出发,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将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并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当代表社区内的全体成员来行使所有权,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经济组织,虽然掌握着占全国80%的农村土地,但由于其存在组织分散、实力薄弱、构成单一、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成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6] 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仅离农地使用者较近,而且具有行使所有权权利义务的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农民群众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应当赋予村级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如发放和签署土地承包合同,监控合同的执行,有权对浪费农地、滥用农地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制止等。地方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履行对村级经济组织实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强化、拓展和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所谓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要把农户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必然形成中国特有的新型土地制度,即不论土地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可以独立存在。与其他物权一样,土地承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可要求获得等价的补偿(王德起、吴淑莲,2000)。从法律上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赋予承包权一般物权的特性,农户可依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等特性来拥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力,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预和侵犯,保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所谓拓展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把农户对土地单一的承包经营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经济所有权。具体说来,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有实际上的占有权;有自主种植和经营的权利;有剩余产品的收益权;特别是应当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即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

第三,努力建设农地流转市场。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应当有利于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且应当有利于发展农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在土地承包权初始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艾建国,2000)。土地流转就是使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即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土地流转市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土地市场。从农地自身特点以及农地物权特性来看,建立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是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由途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可以是通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将农地重新优化配置,而承包农户作为权利持有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也可以按照股份制的经营模式,让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把分散的地块化零为整,取得规模效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局限在一村一乡范围内,而应当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土地资源,要突破社区限制,也不要受户口制度的束缚。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引导、监督和提供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就是由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离”发展为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并进一步实行农地的“三权分离”。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是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构造农地的两级产权制度,即集体以法律所有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户以法定承包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经济所有权,从而形成农地的两级产权主体。这样,就使中国农地所有制成为一种复合所有制,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在此,农户的承包权实质就是农民对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实行这种复合所有制既坚持并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又使农户拥有了独立的土地产权,从而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崭新实现形式。在农地产权“两级构造”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确规定农地最终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韩俊,1998)。农地的“三权分离”也就是要进一步实现“稳制活田”,即在长期坚持和稳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制的前提下,搞活农地经营权,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农地产权分配上公平与效率的密切结合与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叶华.农地承包权具有所有权性质[J].中国农村观察,1998,(6).

[2]张红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持续创新[J].管理世界,1998,(6).

[3]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4]王国敏.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与创新[J].四川大学学报,1999,(3).

第7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会议指出,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合理配置资源,集中力量首先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会议指出,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指出,解决好“谁来种地”这个问题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核心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第8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目标构造机理层次划分及其设计

会计控制是控制主体意志的体现,即控制主体通过各种措施将自己的目标、要求、期望传达给被控制者,以规范和指导其行为。广义的会计控制既包括“会计控制”,又包括“对会计的控制”。“会计控制”是指通过会计工作和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指挥、调节、约束和促进等活动,以使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对会计的控制”则是指对会计工作及其质量所进行的控制,它是对控制者所进行的一种再控制。对于所有者来说,最关心的是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即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效的会计控制作保证。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产权关系、治理结构中管理权责安排结构及企业经济管理要求的多样性是构造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基本理论,在确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层次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的内容层次对企业内部控制具体目标进行层次划分及其设计,以便于具体贯彻落实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管理科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合理地构造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特别是按照公司治理结构中权责关系及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的内容进行分层设计,则是实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的构造

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质是指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相制衡为主的各种权利互相制约、相互依存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安排。在这个多元利益主体结构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既包括“会计控制”,又包括“对会计的控制”,从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等规定来看,也显然包括“对会计的控制”。企业不同利害关系者对企业的权力和经济利益要求及其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实施会计控制的目的也就不同,因此,企业内部权责结构决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当然,我们在研究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各种目标的差异时,并不否认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总体目标具相同之处,即加强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企业利害关系各方之利益的共同所在,因此,它是协调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各具体目标不对等、不一致甚至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基本点和根本依据。

在现代企业利害关系群体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两大集团。按照这一原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可以分为所有者目标和经营管理者目标两大目标群。企业所有者最关心的是其投入企业资本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要求实现其资本保值、增值目标,他们期望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据此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估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以便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控制作保证。因此,企业所有者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相关、及时的会计住处是所有者了解,查证委托经营者是否诚实、可靠,是否尽职尽责的基本依据,所有者通过会计信息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通过对企业信息的分析能够了解掌握其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因素,从而实施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经营管理者的必要干预和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者最关心的是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全面履行其受托经营责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经营者要实现这些目标,没有会计控制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对会计的控制并通过会计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经济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及时向企业所有者提供为企业所有者接受的财务报告及其它会计信息,以解脱其受托责任。

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按公司治理结构层次划分及其设计

按照企业治理结构原理,上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内部会计控制目标,还应具体划分为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财会经理、内部审计等若干层次具体的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股东作为企业资本的出资者和股份的持有人享有所有权和股东权,在内部会计控制上拥有审查财务账簿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法定权利机关,享有决议权、听取报告权和查核权,股东大会可以查核董事会所造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查核监事对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及账册审核后所提出的报告。可见,股东及股东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真实、完整、有用的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信息,监督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及管理决策。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同第三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定必备的业务执行机关,对业务执行起决策作用,它接受股东的委托,负责公司的战略和资产经营,监督和制约经营主要决策,董事及董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公平合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制定高效可行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企业经理人员由董事会委托,是企业的人,具体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协助董事会制定企业战略并负责具体实施,如制定企业长短期计划;制定、建议并实施企业财务总战略;制定并实施有关企业预算和管理控制程序,确保企业管理者能够掌握正确信息,以明确目标、做出决策、监督绩效;具体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以及财务事项。从此不难看出,企业经理的内部会计控制目标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经营管理要求的内部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经营风险控制系统;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监事由公司创立会或股东大会选任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它是对董事和经理班子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或个人;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董事和经理人员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对公司普通业务的监察和财务会计监察,因此,监事及监事会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行为、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实施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股东及股东大会目标的实现。因此类推,企业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标是认真实施会计监督、履行自身职责(在正常的、不违规的前提下)对财务负责人负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方式,在我国内部审计主要是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单位内部的各项规定的落实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促进单位领导及时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在我国内部审计的机制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内部审计身份及目标的定位问题,即为谁服务为谁负责?世界多数国家公司的监督控机制,主要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而我国是采用双轨制的国家,其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主要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察人(即监事会)三者,其内部审计设置是隶属于股东会的,这样能够形成互相制约、相互联系的严密内控系统,即股东会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控,董事会通过内部审计对总经理及其它管理者实施内控。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因此,明确企业内部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内部控制具体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按照分权制约原则,企业内部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对企业会计负责人负责,对企业所发生的日常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按照社会审计的基本职责来看,聘请、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及有关事项应由企业监事会负责,以保证和社会审计发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强化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职能的作用。

按照约束与激励原理,在确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约束目标的同时,明确激励目标也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内容。确立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激励目标的基本原则应是约束与激励相一致,即谁约束谁激励。例如:在美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分别负责提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任免和报酬方案,报请董事会研究确定。我觉得这种做法,便是很好地做到了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协调、一致。更大地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使生产效率出现快速增长。

三、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按其内容层次划分及其设计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按其内容层次来划分大致如下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及时有用、内控制制度科学合理、查错防弊及时准确、财产安全完整、业务活动健康运行、风险控制系统有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效率真实高效、国家法规贯彻执行、职业道德完善升华等。这些内部控制目标呈相互联系、相互储存了的递进层次关系,通常表现为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条件。

1.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既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又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会计正是通过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记录、汇总、报告等手段实现其对企业经管责任落实、对企业财产及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从大的方面讲,会计工作与业务经办活动是两项不相容职务的工作,会计是对业务活动进行控制的基本方式和手段,这是会计存在并取得发展的最基本的动因。美国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其《会计思想史》著作中指出:私人财富的积累导致了委托责任会计的产生。这种会计不仅应保护物质财产的安全,而且应证明管理这些财产的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调查受托者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的需要,使内部控制成为所有古代簿记制度的主要特征。这充分说明了会计及会计资料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了会计及会计资料的内部控制本质。

2.会计信息及时有用是在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前述各个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应进一步达到的基本目标之一。所谓“信息”是指有用的消息及相关资料,会计信息是指对企业利害关系者进行管理及经营决策有用的会计资料,从内部控制的层次内部来看,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主要是单位负责人、会计部门及人员的基本内控职责,会计资料能否进一步成为会计信息这主要是股东、股东会、监事会的内控职责,也就是说会计资料是否有用,要根据使用者的目的和标准来判断,所以《会计法》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其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是科学合理的。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加强会计控制,拓宽对会计控制的认识,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思路之一。加强会计控制,首先需要优化会计控制的环境。具体地讲,就是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出一套使经营者在获利的条件下又受到相应的约束,以保障所有者权益的机制。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将使经营者行为与所有者目标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所有者可以利用业绩评价,或通过董事会利用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者的权限范围,还可以派出监事会直接监督其权,以维护所有者权益;对经营者的激励可以尝试推选年薪制与股票期权计划,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相结合,达到利润最大化。另外,为了充分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应改变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领导会计机构对所有者负责,会计人员对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业务运行则由经营者全权负责,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从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达到激励相容。财务总监制的会计管理体制下,会计控制的范围不仅仅是账、证、表的相互核对,还应包括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设计与控制;业务处理过程不相容职务的控制;事后复核与分析控制;财产清查核对控制等,从而维护所有者权益,使会计提供的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首要的基本内控目标,包括约束制度和激励制度两个基本部分,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规章制度,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其以下各基层管理和业务经管部门及人员的内控权限、职责义务范围、履行方法及其奖惩内容、办法等各项内部都应以科学合理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尤其是各部门及经办人员的内控目标及具体内容应具体详尽、科学合理适当。

4.查错防弊及时准确是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应是企业内部各管理阶层、各管理部门的会计控制目标,但是各管理阶层及管理部门的具体查错防弊的具体目标、具体方法及措施却是不尽相同的,如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过程中的查错防弊,应有财会部门协助企业管理当局制定相应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需分离。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相互制约、加强款项收付的稽核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各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授权与批准程序及权限范围的规定,会计部门及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查监督职责。

5.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既是财产经管和使用部门及人员的内控目标,又是财会部门的内控职责,还是企业出资者及管理当局的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因为,从会计基本原理来看,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包含着资本的安全完整,资产是资本赖以存在的自然状态,资产还是对企业未来经济效益有用的经济资源,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也有赖于资产的安全完整,它要求企业会计在稳健等会计原则基础上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在尽可能防范和抵御未来资产风险的基础上,从事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在制定各项投资及其它经营决策时要充分考虑投资及其它决策的风险因素。可见,财产安全完整既是自然物质和权力形态的安全完整,更是财产价值形态的安全完整,因此,财产安全完整是企业各部门的共同内控目标的职责。

6.促进并保证企业业务活动健康运行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所谓业务活动健康运行应是指各项业务活动内容合理合法、符合企业整体业务目标和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业务风险在可预见的控制范围之内,开办业务活动的手段与方法科学正当、无违法违纪行为,业务活动效果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效益性和前瞻性,业务活动运行程序明确顺畅、快捷、高效率,业务经办部门及人员责任心强、积极性高等的运行状态,可见,业务活动健康运行这一内控目标涵盖了具体的控制目标。

7.风险控制系统有效目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种类内容、风险程序、风险发生及其防范部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防范规避风险措施得当,风险信息反馈灵敏准确,防范风险能够令行禁止,防范风险的奖惩制度严明等等。

8.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是指除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之外的其它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应健全完善、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除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外,还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与内控制度协调一致的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9.管理效率真实高效这一目标一方面要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保证真实反映企业管理效率情况,另一方面要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能过于繁琐,不讲效率,同时又要保持适度的控制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博弈空间,以便不断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9篇:基本经营制度范文

推进农地有序流转,一是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二是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是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和强迫命令,要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四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五是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快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引导农地有序流转,要大胆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开展农地流转必须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