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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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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政策

第1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一、适度调整税收政策,适应国际减税趋势

为了应对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世界许多国家常常采取了相应的减税政策,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鼓励外资的进入。据悉,近几年来,除挪威等极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发达国家的综合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11个国家下降了15%以上,17个国家下降超过10%,大多数国家的综合税率平均下降12%。目前,这一趋势还在继续和扩大,其减税的特点是大幅度地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

伴随着发达国家的减税,发展中国家也加大了减税力度。如新兴市场国家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比利时、拉脱维亚、立陶宛降到了15%,斯洛伐克降到了19%;格鲁吉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降低到15%,将税率为12%的个人所得税与税率为20%的社会税合并成单一税种减按25%的税率征收;保加利亚从2008年起实行10%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税负大幅降低;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税率已由2006年的28%降低到2007年的27%,并且计划在2009年将税率降到25%。

各国减税将影响到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全球化加大了资本的流动性,资本可以自由地在各个国家间流动,税率对资本的流动具有重要的吸引力。一国的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外国资本的投资回报,低税率的国家对于投资的吸引力明显高于高税率的国家。如果一国的税率大大高于其他国家,必然会影响到该国的外国投资。当其他国家纷纷减税的时候,如果我国仍保持原来的税率必然导致投资的减少。国际倾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研究表明,低税率的国家相对于高税率的国家拥有更多的投资。

各国减税必将影响我国的税收政策。随着我国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达40%左右。我国的产品、企业与国外产品和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税收政策是影响我国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几年来我国税收高速增长,要求减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世界各国的减税浪潮更加剧了这种要求。我国应采取积极的税收政策,应对全球范围的减税浪潮。我国在2008年已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我国应顺应世界减税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积极的税制调整。适时的减税可以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刺激总需求的扩大,增加就业。例如,减少个人所得税可以使个人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个人消费和投资;减少公司所得税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资等。

但我们也要看到,单纯的降低税率不能解决国际竞争等问题,仍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应对全球减税浪潮。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对税收作结构性调整。一方面进行减税,结合我国税收结构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实施减税政策,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进行增税,并辅之以财政支出政策,对支出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助推企业兼并重组

2009年初以来,国务院相继通过了纺织工业、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钢铁产业、石化工业、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业、有色金属工业、轻工业、物流业“十大产业”的振兴和调整计划,推出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吹响了进军号。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对特殊重组实行税收优惠,为实行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给予了有力的支撑。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发生的产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往往涉及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最主要的税收问题。按不同方法处理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会形成不同的企业重组税收成本。《通知》明确了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主要企业重组方式的含义,规定企业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在企业重组中,明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是收购方和出让方进行成功重组的关键。在“两法合并”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重组,在所得税处理上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适用的税收处理办法,使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

《通知》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具体化,制定了每一种企业重组方式适用的具体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符合特殊重组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不用确认所得或损失,也就暂不用纳税,而在普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以原有成本确定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交易价格确定。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原有成本要大于交易价格,相当于增加了合并企业今后可扣除的成本;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按比例在合并企业弥补,而在普通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重组方式少与税务成本不确定是此前企业重组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通知》既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打开了方便之门,也将推动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进行并购重组。

三、破解技术创新难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技术创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作用日趋突出。中小企业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元素,也是推动技术创新、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对整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可以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例如,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在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再投资等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上给予扶持。具体包括:完善并合理运用税收抵扣、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职工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对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此外,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进口税收政策的优惠要从对企业进口整机设备,逐渐转移到鼓励国内企业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装备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上。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没有资金的支持技术创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中小企业贷款缺乏投资风险基金的支持,因此必须建立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畅通中小企业贷款渠道,降低贷款利率,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有的企业由于缺少启动资金,不得不将高科技项目和专利转让,无法扩大经营规模。我国应出台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如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向中小企业注资等。针对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民间相互的投资、融资业务,予以减免税政策,如3年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活跃民间借贷、融资市场。

第2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19-02

1引言

上海自由贸易区,是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并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根据自贸区改革方案,离岸业务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而如何构建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也成了舆论的焦点。

2离岸金融市场的历史及发展

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律法规管制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了避免国内对资金融通及银行发展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业务迅速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而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也是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目前全球六十多个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分为三类:以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东京、新加坡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以及以巴哈马、开曼群岛为代表的避税天堂型离岸金融中心,具体特点分析如下:

全球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和监管模式分类(见下表):

监管模式1典型市场1特点内外混合型

离岸金融中心1伦敦、中国香港1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行,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内外分离型1纽约、东京、

新加坡1离岸账户只能在专门账户(IBF,JOM)中进行,离岸交易和在岸交易严格分开避税港型1巴哈马、开曼群岛1税负低,基本无管制资料来源:农业战略规划部。

从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等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应比较适合采用类似于东京和新加坡的内外分离型,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离岸金融市场并不以资本项目的开放为前提,却能促进本货币资本项目的开放。

3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采用具有竞争力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通行的做法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实施比区域外更低的税率;第二种是在重点领域上实行更加优惠的税率。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仍在探索阶段,目前上海自贸区关于税收的政策主要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出资比例或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要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再次,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上属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推测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种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不同但功能类似重复,审批复杂,而且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杂。而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范围是上海综合保税区,作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性规划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应该是更开放的综合保税区,其核心的政策是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和监管模式。在自贸区试点还是要争取更多优惠。关于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亮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未得到实施

此前,上海曾提出在自贸区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低税率优惠,媒体参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认为上海自贸区最大可能是给予对符合自贸区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15%的税率优惠。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不同于深圳前海合作区,因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为了在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多的是制度创新,而所得税优惠本身是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不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最终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没有15%税率优惠和个人免税店政策,这是因为自贸区建设的目标并不是传统的由优惠和特殊政策构成的“政策洼地”,而是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4.2最大政策亮点是分期缴纳所得税

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包括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和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是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体系的最大亮点。国务院公布的方案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之前一年内要缴清的税款现在可以分5年交,现金流压力骤减,同时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这一政策必将吸引内外资企业入驻自贸区,同时也将减轻已在自贸区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此项政策对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诱惑力更大。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受惠方是个人,这将是自贸区吸引创业者的重大措施。

4.3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更加开放

借鉴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实行免予常规海关监管的理念,上海自贸区会争取形成更为开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包括:在与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资金、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企业各类优惠政策;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或其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并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等。同时,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也提出:“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促进上海自贸区成为上海发展总部经济、港口经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的最好平台。

5结论

综上所述,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将得益于目前上海自贸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港口、航运、机场、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都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的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量化宽松环境下的金融政策及市场新走向[Z].华创证券,2010-11-09.

第3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税收政策

一、前言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该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运行中,离不开融资,可是融资问题却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我国政府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方式以确保企业经济的有效运行,但是融资现状不够理想,具体能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看融资现状。企业从成立到发展,再到成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而在这一过程中,资金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若是缺乏资金,将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由于中小企业竞争能力较弱,因此其往往会选择融资方式以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一,内源融资成为我国较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选择之一,因其具有成本低和效益高的优势,所以对成立初期和发展时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中小企业倘若长期坚持仅依靠内源融资,则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其二,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融资,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其次,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看融资现状。其一,具有阶段性特点,中小企业从创立之初到成熟期阶段,对融资需求逐渐增大,而融资风险却逐渐降低,在成熟期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逐渐减少,而融资风险却逐渐增大。其二,中小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不同,其融资方式也有所差别。总之,融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持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有效调整税收政策可以较好的减轻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时所面临的压力,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现内源融资有不利的作用。中小企业通过内源融资方式所获取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在留存收益和折旧方面,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方面,并没有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程度的优惠。我国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六万元的中小企业有较好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政策的实施没有更好带动企业的外源融资。其一,我国小额贷款单位没有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贷款单位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比较不利于自身发展。其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也没有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风险投资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三,我国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不够,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时得到较少的优惠政策或者没有享受到优惠。最后,我国税收政策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大力支持。目前,虽然我国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其政策体系仍然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仍遇阻碍。

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中小企业内源融资的税收政策。首先,扩大我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以促进更多类型企业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最后,加大政策优惠力度以及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第二,积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表现为:鼓励风险投资;对债券融资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办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的政策;减少民间借贷的束缚。第三,促进我国担保机构的更好发展,要积极给予担保机构减免税收的政策,与此同时,加强对我国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以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第四,增大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以加强对其他中小企业的扶持。第五,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周期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有效调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第六,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利的税收环境。第七,采取税收政策时要兼顾公平,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一视同仁,进而给予中小企业以合理的政策,尽可能的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结论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所以要确保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尽管我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尽可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是其效果不是很理想。总而言之,我国应正确认识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而通过有效借鉴其它国家的措施,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桔林.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影响及实现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2.

第4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担保行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前言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中小微型企业在当前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容易受到其自身经营发展水平和信用水平的影响,无法充分有效的实现融资目标,由此融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重要的融资支持。

二、融资担保行业业务的特点

融资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效果,能够推进这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增强整个行业发展的水平。全面分析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业务特点,将能够为切实有效强化业务发展效果,为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前提条件。

(一)准公共产品属性

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保障正常运行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三农”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有资金作为设备支持,而这些方面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一些融资困难的问题,影响到具体项目策略的实施效果[1]。这其中发挥融资担保行业的优势和作用,将能够更好的支持企业融资工作,保证“三农”问题的良好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融资担保服务于社会的角度来看,其具有着十分明显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融资担保的风险较高、收益却低

融资担保机构在给众多对象提供良好服务的过程中,多是一些中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信用不够良好,且融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这就导致实际经营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应的给融资担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无法保证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关系。同时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着较高的社会使命,需要良好缓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因而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收费情况受到了国家限制,其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收益,将会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情况。

三、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政策实施建议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众多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该项政策的试点范围也逐渐扩展到了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等多个方面。融资担保行业实际发展过程中,随着国内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整个行业的税负呈现出了普遍上升的趋势。面对融资担保行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税负问题,国家财政税务部门需要充分关注到融资担保整个行业发展中的相关情况,推行一些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更为良好的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效果。

(一)给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并且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其中涉及到了较多方面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环节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同时社会各界和众多部门在融资担保机构职能方面认识不够统一,无法充分有效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活动有序开展。良好应对当前融资担保机构出现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收益不成正比的情况,需要良好明确融资担保的社会属性,即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从而使得这些融资担保机构都能够享受到金融行业税收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而良好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资金在利息收入方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给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当前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金融租赁、证券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而融资担保同样承担着资金担保业务风险,并且接受各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却不被纳入到金融机构范围内,无法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将无法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二)改进和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税收政策

当前融资担保行业普遍反映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后,还面临着更高的税收负担,这样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初衷。发挥政府的合理调控作用,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更好的介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并且给众多的企业和单位提供良好的支持。税收政策的优惠性具有良好的普遍性,能更好的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更好的调控企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融资担保实际发展过程中,国家为了起到有效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出台过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允许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两项政策,能够起到一定的效用,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同时为了更好的强化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效果,需要结合市场经济和行业的具体变化情况,科学有效的优化和创新调整税收政策。

第5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银行税收;营业税;贷款损失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改增”以来,这项改革全速推进,国务院会议明确表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届时营业税将推出历史舞台。从目前试点的地区和行业看,银行业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我国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发挥金融核心作用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税收制度直接影响银行业的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如何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为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是当前应该深入研究的课题。

(二)文献综述

中国银行业的税负问题一直为业界和研究者所关心。特别是随着我国开始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银行等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的税负情况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学者在对我国银行业税制进行研究时,发现我国银行业税负偏重,银行业税制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对银行业税制改革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如李文宏(2011)通过对税负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得出我国银行业的税收负担重,对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产生消极影响,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方重(2012)论述了银行业征收营业税的弊端,包括不利于政府避免重复征税、不利于减少银行风险、不利于降低银行融资成本、不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建议取消征收营业税。韩克勇(2010)在研究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后得出金融税收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表现的重要因素,需要政府调整税收政策尽快扶持银行业发展壮大,通过调整税收结构,降低银行税负。安体富、王在清(2004)认为我国的银行税制应该区别于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某些税收制度,而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税负偏重、税种失当等,因此应该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收入手进行税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2008)在对湖南省158家银行机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银行赋税过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意见。以上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方法得出共同的结论,即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税收不够合理,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合理

营业税按照银行营业额全额征收,银行购进的含有增值税的各种物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一方面要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要全额负担进项增值税税额,增加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目前正在有序进行。在大部分行业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制度下,银行等征收营业税的少数行业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银行业营业税税负较高

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对银行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从而规避征收营业税对银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营业税的扭曲效应。我国银行业目前的做法与国际并不接轨,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其他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国内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负也是很高的。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6%左右,2012年更是接近7%。税收负担过重,影响银行业的发展。

3.银行业营业税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均要征税,在金融国际服务中,出口劳务要征收营业税,出口方购进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同时服务进口征税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这些都会增加银行的成本,不利于银行离岸金融的发展。

(二)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

企业所得税对税前扣除项目限制很多。包括计税工资标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和坏账准备的提取。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多属于国有性质企业且银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人力成本占总支出很大的一部分,但我国税法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贷款损失税收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不承担风险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这些资产包括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应收财政贴息等。金融企业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不能再税前扣除,由于专项准备金的特殊性,这项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商业银行提取足额的专项准备金。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即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从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准予扣除的比例相对偏低,加上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的特点,会造成银行准备金提取不足,增加银行经营风险。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种大量涌现,特别是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多,设计复杂且交易量大。但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从目前的税收政策看,国内商业银行从事期权交易、货币互换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远期利率协议等众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税制的相对空白。现行税制对衍生工具征税的规定多是分散于各大小税种中,缺乏完整的税制体系。

三、完善我们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银行征收营业税的税基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和有价证劵和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差价收入。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多元化,但主营业务仍然是存贷款业务,而营业税对存贷款业务征税税基是贷款利息收入而不是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因此在银行重复征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加重银行的税收负担。自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部分以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已征收增值税,为了规避银行征税营业税弊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建议取消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我国实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具体的服务费用计算税金。我国银行业向服务多元化方向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具体包括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金融商品购买和转让、回购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金银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增值税征收的特点以及各种业务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将这八种业务分为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存贷款、中间业务具有货物买卖性质的金银业务计入增值税应税业务;金融商品买卖和转让、回购业务和金融机构往来为非应税业务。对于增值税应税业务的贷款、中间业务和其他应税业务应设计合适的计税方法和税率,不断完善我国增值税的链条。

(二)修改税前扣除规定和改革贷款损失税收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国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多且高素质人才较多,人员工资高,工资支出较大。我国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国有性质的银行,其工资薪金支出超过政府规定的部分不能再税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的税负,因此应该修订税前扣除规定,扩大银行业的工资薪金限定数额,使得银行业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殊准备金。我国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准备金是指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过低,加重银行税收负担。因此,一方面,应该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准备金计提比例;另一方面,应该允许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我国税务部门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和核销过于严格,因此应该降低贷款损失认定标准,简化核销手续。首先,应该减少银行内部不良贷款的审批和处理环节,应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其次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合作,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前往银行调研情况,了解银行贷款损失的情况,对于应该认定的贷款损失要及时认定。在严格界定认定标准的同时,较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节省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三)不断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导致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方面的空白,因此我国应该加紧完善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促使形成完整的税制体系,规避金融衍生品市场税收的流失,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稳健发展,避免投机行为的猖獗。由于国外的金融衍生品税制较中国完善,外资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有较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健全和规划金融衍生品税制,构建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徐珊.金融改革背景下的银行业税制问题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

[2]马李哲.促进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

[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1.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课题组.商业银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探讨及应对策略[J].金融会计,2012.

[5]王哲.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水平研究[J].经济参考研究,2012.

第6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山西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效的税收政策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工具,它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变产业结构的布局,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山西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部省份,长期以来,经济的发展过多地依赖于资源,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研究如何优化山西的产业结构对于繁荣山西经济,完成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意义。本文用产业结构理论和税收理论来解决山西的产业结构问题,首先分析了山西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出现行税收政策中的制约因素,提出改进性的建议。

一、税收政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机理分析

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资金、消费、劳动力和技术等中间要素的影响进而作用于产业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一)税收通过影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投资需求结构直接影响生产投资品的产业结构,间接影响相关中间产品供给产业的结构。私人投资的主要投向为竞争性产业,其需求结构受各被投资产业比较收益率的影响,私人投资更倾向于比较收益率高的产业。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改变不同产业的比较收益率,从而改变私人投资的流向,最终改变产业结构。

(二)税收通过影响消费调整产业结构。私人消费需求主要受收入水平、价格水平和消费偏好的影响,其中价格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税收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差别税率的设定等手段,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从而改变消费品的比较销售价格或消费品生产者的比较成本,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最终影响生产消费品产业的结构。

(三)税收通过影响劳动力调整产业结构。劳动力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在各产业部门的分布情况是衡量产业结构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劳动力数量很多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劳动报酬是影响劳动力供给的主要因素,税收通过影响劳动者的报酬进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对劳动者的收入征税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劳动者为维护税前收入而增加劳动供给或劳动者因休闲的成本下降而选择休闲,这两种结果都属于劳动力供给的变化,从而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税收通过影响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技术进步可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技术进步能够降低投入系数,提高原材料和能源的利用率,改变原材料和加工产业的比重;技术进步导致资本和劳动力在不同产业间分布的变化,进而改变产业结构。税收政策通过对R&D投入水平、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

二、山西产业结构的弱势特征及其税收政策制约

(一)山西产业结构的弱势特征。山西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层次水平低等主要问题。

1、第一产业比重过低,不仅远低于中部其他省份,也低于全国平均比重。2008年山西第一产业比重仅为4.4%,在中部6省中居末位。(表1)山西农业结构层次低,农产品的深加工落后,优质特色品牌的农产品稀少;附加值较高的牧业、渔业发展缓慢,比重偏低。

2、第二产业比重过高,内部结构不合理。工业构成中,重工业比重过大轻工业比重过低,重、轻工业比例严重失调。 2007年山西轻、重工业的比例为5.4:94.6。煤炭、炼焦、电力、冶金四大传统工业受煤炭资源限制发展潜力不大,环境污染严重。

3、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层次低。2001~2007年山西第三产业平均增长速度为12.2%,低于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也低于GDP的增长速度。第三产业中传统服务业比重大,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比重低。2007年山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占52.2%,而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所占比重较低。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比重增大是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标志,传统服务业所占比重过大,直接影响到第三产业的优化升级,是导致第三产业结构层次低的原因。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且产出水平偏低。2007年山西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产值为361,508万元,占全国新产品产值的比重为0.34%,在中部六省中排名倒数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不利于传统产业的改造,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表2)

(二)制约山西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

1、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山西农业发展。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上,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自己负担了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法同时规定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不要缴纳增值税,农民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就不能将进项税额由农产品采购商或消费者负担。山西是农业大省,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现行的增值税加重了山西农民的税收负担,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山西农业的发展。

2、资源税制缺陷限制了山西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仅限于6种矿产资源和盐,对大部分自然资源都没有征税,就算征收也采取定额税率,税率偏低。山西是资源大省,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的储量居全国各省同种矿藏储量的首位。其中的铁矾土、珍珠岩、镓、铂就不在资源税征收范围内。长期的自然资源开发并没有使山西受益,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运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出口,资源的高额附加值被东部沿海及发达地区所攫取,山西的资源优势未转化为税源优势及产业优势。

3、现行税收政策制约了山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现行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体系还不完善。(1)税收法律层次低,效果发挥有限;(2)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以企业为主,对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优惠不足;对一定规模企业进行支持,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税收政策的缺陷不利于调动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现行税收政策对山西第三产业扶持不够。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涉及到第三产业的行业有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目的税率一般为3%,而对金融保险业按照营业额的5%征税,并且不是按净额来计税的,金融服务消耗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不予抵扣,金融业实际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负;旅游业所承担的也是营业税中的高税率,为5%,除旅游企业的境外旅行团可以用全程费用减去付给境外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外,其余均以营业额全额计税。较高的营业税税负不利于山西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山西也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业税负较重不利于山西旅游业的发展。

三、优化税收政策,促进山西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山西农业水平。农业是山西的薄弱环节,政府必须给予充分的税收支持,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完善现行增值税中不合理的部分,借鉴国外经验,将对农民免征增值税改为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同时把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直接返还给农民,这一做法可以减轻山西农民的税收负担,将国家给予农民的税收优惠真正还给他们,促进山西农业的发展。

(二)改革资源税,促进山西优势资源产业发展。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小,使得山西在一部分资源开发利用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影响山西的财政收入。另外,由于现行资源税税率偏低的原因,导致企业对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和浪费,给环境带来了压力,产业结构也极不合理。为有效保护资源属地的利益,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应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等矿产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应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把计税依据由定量计征改为按价计征、并合理确定税率。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山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企业,不论是否处在技术开发区或列入国家计划,只要其科研成果和科技行为对经济、社会的贡献达到规定标准,都应享有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购买科技成果。

(四)实施倾斜性的税收政策,促进山西第三产业快速发展。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物流业、旅游业和金融业发展。为鼓励物流业发展,对于山西境内的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可以提高补助的标准。为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对利用山西资源发展旅游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营业税。为鼓励发展金融业,对于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给地方政府或农民发展生产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邹颖璐,李盛祥.促进重庆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思考[J].市场论坛,2008.8.

[2]胡舜.促进湖南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07.1.

第7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要求尽快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有关保险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对保险业税收政策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深入分析现有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

1 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 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保险业税负偏重

(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对金融企业来说,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为三档: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2.2 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政策不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实际提取金额大大超过4%比例限制。继续按4%的比例做纳税调整将大幅增加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而现行税收法规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2)税收政策不适应新所得税法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

(3)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在实收保费8%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实际上,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对机构(人)和保险公司施行了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同时,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效益。

(4)重复征税。

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一般较低,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导致税负负担过重。这样,导致保险营销员激励不足,更容易发生机会主义和高交易成本,从而造成保险质量下降,扭曲保险资源优化配置。

3 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措施

3.1 降低保险业税负水平

(1)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适当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或通过改变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式,调低保险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

(2)在税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不做额外的纳税调整。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在税前扣除。⑦不再针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③取消或放宽对手续费8%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 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1)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国家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我国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兼顾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税收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业运行的宏观调控功能。

(2)适当扩大免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农业税和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也可对非盈利性保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

第8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重要的经济体和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国家,受到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无可避免,其影响已殃及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国内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库存积压严重、运营资金趋紧、盈利水平下降等多种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政府实施了包括行使增值税、进出口税改革方案,对中小型企业进行财政补助在内的多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这些财政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局限性。为了进一步保证在金融风暴下企业发展更加稳健,更好地促进经济复苏,采取一些组合拳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而这些组合拳中,政府财政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带动是最明显也是最直接的。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结合和促进是提供给企业的最好的发展契机。因此,基于金融危机环境,对政府财政税收改革和管理进行多角度地探讨和深思是不可忽视的命题,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巨大的经济意义。

二、改革现有财政税收政策的现实依据

(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必然要求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由“过热”向稳定运行“软着陆”产生了突如其来的外部冲击,一些加工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导向型企业遇到了明显的困境,中国以“出口”这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的路子越来越不好走,扩大内需是提振经济的关键。而无论是促进短期经济增长,还是兼顾中长期经济稳定增长,关键都在于财政预算投资向公共民生领域倾斜,以及适度推进税制改革,来撬动长期以来启而不动的消费内需增长,以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带来的更进一步的冲击。

(二)改善企业与公众预期的迫切需要

据相关分析,我国目前并非流动性不足,只是在内外部经济都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对消费和投资缺乏信心。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实施财政刺激政策能向外界表明政府保持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和决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信心。并且政府支出的增加有助于推动民间投资,提高民间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环境,进而调节经济周期的波动。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探索

(一)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税收征管更需要掌握税源变化,加强税源管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开展纳税检查,以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组织来稳定市场经济。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可以从理顺政府管理职能、建立扁平的组织管理结构等方面入手。

(二)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继续分设,已经显得不大适应改革的新形势了。虽然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但是因为地方税制改革滞后等因素,机构整合的难度仍然显得比较大。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国税与地税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工作的联系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而不能及时展开税务整合的地区,应该利用信息资源将国税与地税的协调工作处理好,通过制定体制沟通来实现双方的互利互惠,为企业的税收合理化做出贡献。

(三)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是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直接或间接纳税主体经济负担的最有力体现。在政府支出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政府支出是自变量,而税收收入是因变量。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政府规模,还是政府支出总量,以及相应的税收收入总量的最终确定,都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税负结构的公平合理,有赖于健全完善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税负结构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将所得税与增值税作为中央财政税收的主体税种,将营业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将尚未开征的物业税作为市、县、乡等政府的主体税种,建立起科学合理、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四)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

一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开、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四要完善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

(五)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在就业方面,为完善扶持措施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实施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实施相关减免政策,落实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在社会保障领域,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方面,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增加节能减排投入,稳步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改革。

第9篇:金融税收政策范文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重要的经济体和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国家,受到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无可避免,其影响已殃及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国内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库存积压严重、运营资金趋紧、盈利水平下降等多种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政府实施了包括行使增值税、进出口税改革方案,对中小型企业进行财政补助在内的多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这些财政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局限性。为了进一步保证在金融风暴下企业发展更加稳健,更好地促进经济复苏,采取一些组合拳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而这些组合拳中,政府财政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带动是最明显也是最直接的。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结合和促进是提供给企业的最好的发展契机。因此,基于金融危机环境,对政府财政税收改革和管理进行多角度地探讨和深思是不可忽视的命题,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巨大的经济意义。

二、改革现有财政税收政策的现实依据

(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必然要求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由“过热”向稳定运行“软着陆”产生了突如其来的外部冲击,一些加工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导向型企业遇到了明显的困境,中国以“出口”这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的路子越来越不好走,扩大内需是提振经济的关键。而无论是促进短期经济增长,还是兼顾中长期经济稳定增长,关键都在于财政预算投资向公共民生领域倾斜,以及适度推进税制改革,来撬动长期以来启而不动的消费内需增长,以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带来的更进一步的冲击。

(二)改善企业与公众预期的迫切需要

据相关分析,我国目前并非流动性不足,只是在内外部经济都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对消费和投资缺乏信心。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实施财政刺激政策能向外界表明政府保持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和决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信心。并且政府支出的增加有助于推动民间投资,提高民间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环境,进而调节经济周期的波动。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探索

(一)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税收征管更需要掌握税源变化,加强税源管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开展纳税检查,以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组织来稳定市场经济。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可以从理顺政府管理职能、建立扁平的组织管理结构等方面入手。

(二)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继续分设,已经显得不大适应改革的新形势了。虽然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但是因为地方税制改革滞后等因素,机构整合的难度仍然显得比较大。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国税与地税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工作的联系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而不能及时展开税务整合的地区,应该利用信息资源将国税与地税的协调工作处理好,通过制定体制沟通来实现双方的互利互惠,为企业的税收合理化做出贡献。

(三)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是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直接或间接纳税主体经济负担的最有力体现。在政府支出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政府支出是自变量,而税收收入是因变量。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政府规模,还是政府支出总量,以及相应的税收收入总量的最终确定,都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税负结构的公平合理,有赖于健全完善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税负结构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将所得税与增值税作为中央财政税收的主体税种,将营业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将尚未开征的物业税作为市、县、乡等政府的主体税种,建立起科学合理、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四)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

一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开、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四要完善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

(五)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在就业方面,为完善扶持措施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实施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实施相关减免政策,落实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在社会保障领域,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方面,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增加节能减排投入,稳步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