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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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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建设

第1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覆盖城乡;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994年“两江”试点开始,伴随着15年经济社会的伟大变革和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全面探索和全面推进后,逐步扩大到农村人口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目前实施的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尤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目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覆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在解决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更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可以概括为:个人看不起病、单位掏不起钱、更多农村人口和制度外居民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过数十年改革与发展,我国首先基本实现了制度功能的重新创建与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逐步构建起一个覆盖更广的、独立于单位之外、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了以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需求保障机制和费用制约分担机制,从而逐步实现保障权益、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二、现状分析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到今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从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政策上基本实现全覆盖,与每位公民休戚相关,其社会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成为名副其实的热点。分析其现状,三项保险可以概括为:人员分类、政策分立、经办分开。主要有五点不同:

一是主管部门不同。在大多数城市,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口卫生部门管理。

二是资金筹集渠道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筹资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在1200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为220元至5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筹资额,一般为100元。

四是政府补助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不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年/人补助不少于9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年/人补助80元。

五是享受的待遇水平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80%—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65%—7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般为45%—55%。

从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各项政策将职工、居民、农民不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从费用征稽(缴费、补助)到待遇一般享受(门诊、住院)都进行了太过细致的分类,人为地增加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各地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开发,平台不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不到位,应用也不顺手,大量基础工作仍靠手工操作,易造成人员参保基本信息资料不全,管理漏洞大。社区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既是制度创建的过程,也是创新与探索的过程;既是不断发挥制度作用的过程,也是不断发现问题、揭示矛盾、化解难题的过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更深层次的矛盾、困难及问题也已显现,曝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

一是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不到位,基本医疗保险及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经济障碍。

二是管理服务体制不统一,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存在体制障碍。

三是分担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不同需求的保障渠道还没有形成,仍然存在个人负担过重的情况。

四是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不健全,强制性参保和规范性监管存在法律障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方式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发展思路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人们的观念逐步转变,对政策、制度的敏感会推进矛盾的演变和转化,笔者认为,目前单纯靠工作力度甚至现行政策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制度性安排、政策性支持和方式性变革,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力度,实现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现全体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二是政策应实现待遇水平的层次性,根据不同的收入状况设置多种缴费标准的险种,体现制度的层次性和可选择性,各类群体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健康消费需求,选择不同缴费标准的险种,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同时通过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三是政策要实现保障方式的贯通性,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涵盖的不同层次的保障形式之间,通过不同的缴费标准,建立各险种之间的通道,实现体系内各险种的有效衔接,使得公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流动。四是政策要实现管理服务的统一性,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应当采用统一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利用社会化的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制度运行和管理服务效率。

(一)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政策:对三项医疗保险制定一个适用于不同人群可自由选择参保、转换统一的政策,从政策上满足所有人群的医保需求。二是统一管理:对现有的医保管理体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三是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政府补助标准和社会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制定对相应的待遇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不分人员类别实行一个补助标准,简便易行,方便工作;门诊、住院待遇标准与缴费挂钩,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助。

(二)健全三个平台。一是要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管理信息平台;二是要健全社区医保信息应用平台;三是要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信息平台。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统一、快速、便捷的业务经办。

第2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制度;公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作者简介:杨渊浩,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并完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地区分配不均、供给对象享受不均、城乡差异明显等不均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值得深入研究。

一、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必须重视制度与人的互动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本质上是制度体系,如何正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及其相关制度安排中的制度与人的互动关系,探索在其建设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制度与人的互动关系的措施,对于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治学研究中,制度与人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制度塑造人的观念并拓宽其有限理性,而人们在观念上对制度的认同是制度生成与有效运行的前提。就正式制度而言,制度为人的政治行为提供了有限的信息和选择框架,塑造了参与者的观念和偏好,而人的偏好是内生于制度之中的,它会随着制度的变迁产生相应的变化;就非正式制度而言,正如社会学制度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一旦我们承认非正式制度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不可避免地将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这些被新古典理论看做外生的变量带入了制度研究的视野。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文化观念之中,深刻地影响到了行为人的意识形态。” [1 ]另一方面,制度的安排也需要制度框架下的规则、规范、惯例、习俗、文化、符号等因素在社会上得到认同,制度规定的人们之间、人与制度之间相互行为的规则必须在社会中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认同进而形成共同认知,这是制度正式生成的前提。如果制度不能更好地满足人的既定偏好和利益需求,制度也就无法在全社会形成共同认知,难以获得公民观念上的认可,制度安排的效率就难以保证。

第二,制度影响并约束人的行为,而公民的行为逻辑是影响制度结构的重要因素。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规范人的行为,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但是制度的安排必须以人的期望为重要参考标准,建立能够满足人的偏好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稳定性。一方面,制度始终制约着人的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如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的那样,“个人并不是为所欲为的,个人必须在既定的制定框架中行动,其行为必须遵循制度的预期和要求。制度以各种各样的程序、规则、义务、职责等形式,通过强制性地要求个人服从或通过教化和内化的社会化方式促使个人在制度底下行动。” [2 ]另一方面,不同的行为逻辑假设产生了公民对制度的目标与作用期望的差异进而影响制度安排的结构。正如社会学制度主义所认为的,个人行为追求的不仅仅是利益最大化,更是追求文化上的价值实现,若个人在社会中得不到相应的社会认同感,就可能通过合法程序引发制度的演化性变迁。所以,制度安排必须考虑公民的行为逻辑。

第三,制度缓和社会群体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个人偏好的实现与否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制度不仅仅影响、制约着人的政治行为,还在此过程中调解社会群体间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人具有社会性,人们会因各自的利益而结成不同的团体,而利益冲突导致了群体间的冲突,这时就需要制度来缓和社会群体间的矛盾。制度“不仅通过塑造行为者的策略,而且通过塑造他们的目标,通过调解他们的合作与冲突,制度建构政治情景并影响政治结果。” [3 ] ()但是,如果制度安排不尽合理,群体间的冲突超出了制度可控的范围,个人偏好难以实现,那么一定数量的个人会集合起来通过群体的力量导致制度的变迁并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从某种程度上说,制度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合理地调节着社会的利益分布,缓和着社会的冲突,但它必须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及群体的利益和价值,否则个人及群体的行为会引发制度的变迁。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属于制度范畴,它影响着公民的政治和社会观念,约束着公民的行为,并通过缓和社会冲突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但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是为人的需求和发展服务的,其运行的状况和效果又取决于人的观念、偏好和行为逻辑,最终取决于人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虽然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度,但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象依然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对制度与人的互动关系重视不够。因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重视制度与人的互动。

二、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为公民提供能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公共物品以及在此过程中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制度安排,其直接目的就是尽可能使全体社会成员从一开始都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总体目标就是最终实现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塑造了公民的观念,影响了公民的行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渐得到了公民的认同,公民在其影响下也不断地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1.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应当以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

人的需求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取向,这也是评判体系建设合理性的尺度。就人的需求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只有把基本公共服务列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重要因素,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得以推进。二是只有制定及时、准确、合理的标准,才能提高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以满足人的现实需求。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公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最为基础的一环。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相关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它需要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尤其要注意基层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要为地方政府提供起码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财力支持,增强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保障公民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实现。当然,这里不仅仅是要加大支出的规模,还要更好地结合公民的实际需求,加强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在公民需求的方面应重点投入,加大这方面的财政力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在加大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的同时,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也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这里所指的转移支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特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二是对特殊群体的转移支付;三是区域间的转移支付。这三个方面的转移既是针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覆盖范围而言,同时也是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公平度的强调。

其次,通过制定合理标准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可实施性以关照公民的实际需求。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与时俱进地制定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政府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政府应时刻关注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标准,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具体事项,灵活制定惠及全体人民的标准,保证标准的时效性。另一方面,政府应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下,根据各个区域间的差异状况灵活制定出适合各地区的标准,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在这里必须指出,标准的制定既要切合实际,又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供给能力,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只会导致政府行政与公民的实际需求产生错位,造成资源的浪费,而所制定的标准一旦超出公共财政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会因不能实践而失去意义。

2.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应当以个人的发展为落脚点

首先,政府应把“人”纳入到行政过程之中,增强对“人”的投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宗旨在于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同时在满足公民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政府始终是围绕着人的需求活动,个人也成为政府行政的主要落脚点。“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倡导者和参与者,同时是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和管理者” [4 ],因此,政府不仅仅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贯彻合理满足公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行政目标,更要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始终以人为中心,围绕着人来展开。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加大对公民自身的关注力度,增强对“人”的投资。由于教育与医疗对人的发展起至关重要作用,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必须加大对教育与医疗的投入。做好教育与医疗两方面的工作,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起点,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起点。

其次,要建设多元基本公共服务互助机制,保障公民的自身发展。任何影响制度生成、运行和演化的因素都不是单一的,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制度内部和与之关联的外部性因素,以增强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战略指挥者、管理者,并不是完全的提供者。“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应居主导地位,在‘市场失灵’或者‘第三方/志愿者失灵’的情况下担负起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最终责任。” [5 ]在“政府失败”的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的力量,让它们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责任。而且,发挥好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也有利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适当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因为市场能够带来竞争,而“大多数民间组织具有非盈利性的基本特征,其主要业务范围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具有许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5 ]为此,要调整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互助机制,保障公民自身全面发展。

三、增强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

个人的观念、行为在受制度约束与塑造的同时,也会对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在新制度主义看来,行为受制度限定的理念,并不意味着个人行为完全失去能动性。事实上,即使个人行为是受到制度规定的,但个人行为依旧有灵活运作的空间” [2 ]。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还具有参与建设的主体性作用。

1. 公民通过表达意愿参与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在理性选择主义看来,个人影响制度的重要因素或者说动力之一就是偏好表达或利益诉求。在公民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既有制度表达意愿并提高制度的人性化水平,增强公民参与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其提供明确的制度建设目标。

首先,利用既有制度实现公民意愿表达。制度的变迁方式有激进变迁和渐进变迁之分。激进变迁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破坏性的,“当承继下来的秩序被突然打碎,人们会失去方向;协调他们的行动变得困难起来”。渐进变迁主张制度变迁在一个缓慢的过程中发生,既强调制度变迁的方向问题,还关注对旧有制度的利用。公民表达意愿要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可靠的意愿表达的渠道或者既有的制度,增强公民意愿表达的合理性,突出公民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意愿表达。公民真实意愿的表达需要法律作为后盾。随着我国公民及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普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健全,公民在表达意愿、参与制度建设时应依法办事,通过法律保障公民自身对制度建设参与的合法性地位。为此,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给予公民必要的权利,帮助其能有效地表达意愿并积极参与到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来,同时要注意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公民意愿表达受到法律上的阻碍,那么制度建设很难能收集到来自社会的声音,这必然会导致制度建设缺少了公民这一必要的主体,导致制度建设难以人性化。

2. 公民通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评估与问责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公民对制度建设最为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对建设管理者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对实际管理者的评估与问责主动地参与到制度建设的过程,实现自身的主体价值。

首先,要发挥公民在评估中的主体作用。对于基本公共服务评估来说,特别需要引入公民的因素,也就是说“要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机制,坚持透明性、公开性的原则,以公民为中心,以满意为尺度,积极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体系。” [6 ]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评估,评估标准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评估主体的改变,突出公民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评估并充分表达意愿,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督促政府及官员能更有效地贯彻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同时还能在评估的过程中为公民争取到对制度建设的话语权,将公民的意愿及时并实际地反映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具人性化。

其次,要通过问责加强公民对制度建设的监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并制定明确的规章规则,对此,公民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而问责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作为制度建设的主体,公民也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行使监督权,对于制度建设中的缺陷有义务及时指出并要求完善。然而仅有监督是不够的,它必须辅以问责制来实现对制度建设的有效监督。制度建设过程中,问责的目的在于对制度建设中的缺陷能够寻找相关责任人,公民参与到制度建设就是要在监督的过程中寻找不足并要求改正,否则公民可以通过问责制,确定相关责任人,要求其对制度建设中的缺陷予以纠正。

3. 公民通过互动平台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平台可以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提高公民的享受能力,还可以增强公民与政府的交流,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具人性化。

首先,参与平台建设能够提高公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享受水平。公民是否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要看公民对其享受的水平,所以,公民要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通过对平台建设的互动熟悉制度所赋予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在平台中充分享受制度所带来的各项利益。公民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地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正所谓“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要贯彻‘自助先于公助’原则,将政府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自助之外的补助形式,而不能将政府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纯粹的福利性公共产品。” [7 ] (209-210)

其次,公民对平台的利用影响着制度的变迁方向。公民是制度建设的受益者,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影响着制度变迁的方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会产生不符合实际的方面,公民应及时指出制度在面对发展时所体现的滞后性,指出制度建设急需改善的方面,使制度建设更加趋近于公民的意愿,体现出公民对制度建设的实际参与,不断地提高制度的人性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卓 越,张 珉.新制度经济学的新发展与政治学新制度主义:比较与启示[J].经济学家,2008,(4):26-27.

[2] 侯伊莎.新制度主义:人与制度的互动[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6):65.

[3] Sven Steinmo,Kathleen Thelen,Frank Longstreth. Structuring Politics: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4] 项继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目标与制度保障[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3.

[5] 迟福林.政府转型与基本公共服务[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1):45.

[6]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变迁与制度创新——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J].财贸经济,2009,(2):28.

第3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1956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

经典文献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公有制;计划经济;民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建设会计制度棚户区改造灵活运用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城市建设的一项大工程。在改造的过程中既存在房地产开发的作用,又具有明显的行政改造作用;既具有市场化运作的趋势,又存在明显的行政干预特质;改造资金一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一部分又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必须要有强大的制度支持才能顺利的展开。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基本会计制度的运用,将拆迁的成本和新建筑开发生产成本同时纳入到会计核算中,同时还能有效的计算政府财政补贴费用和银行贷款费用。可以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恶劣的财务问题,避免棚户区改造的财务实践与理论出现脱离。但是当前基本会计制度的实施,存在不完善的缺陷,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实际,灵活的运用基本会计制度,扩展棚户区财务的内涵和外延,从根本上保障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

一、棚户区改造概述

1.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内涵。

国内棚户区改造与国外的贫民窟建设有所不同,虽然两者都属于居住区域的贫困状态,但我国棚户区通常是指坐落在城市边缘区域或者老城区的一部分具有环境差、历史悠久的特点并与主城区的整体发展呈现不协调状态的建筑群。另外棚户区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在政府的行政控制范围之内,受到国家的管理和控制。通常情况下棚户区的建筑面积大且集中,因为年久失修房屋大多较破旧,另外居住区域的环境也呈现脏乱差的特点。所以在城市化建设的推动下,国家对棚户区的改造势在必行。

2.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管理。

在深入研究棚户区改造中如何灵活运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之前,我们必须充分的掌握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的内容有:首先强调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应该遵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不能用于棚户区改造之外的配套建设或其它商业建设支出等。再者,地区财务管理应该遵照分账核算、专门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其次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应该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实际运行采用适当调整的策略。

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灵活运用

1.在“待摊投资”上的运用。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中规定,在对建设单位的实际支出费用进行核算时,应该根据规定的要求采用分摊计入的方法对各项建设费用支出的成本进行核算。在整个项目之下应该设立具体的明细账目,称为二级的明细账目,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成本、住户土地征收和占用的有偿使用成本、建设区域地质勘查成本、施工时临时设施搭建的成本、土地有偿使用税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棚户区改造中的运用如下所示:(1)首先因为棚户区改造时需要涉及众多的拆迁问题,例如宅基地核对、产权鉴定、土地有偿支付等要按照地号和面积进行核算。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应该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把每个住户的地号看做二级的明细账目,将多种支付成本看做三级的明细账目。例如我们可以这样表示:土地勘测费用,可以用待摊投资-xx地号-勘测成本表示;土地的有偿使用费用,可以用待摊投资-xx地号-土地占用成本来表示等。(2)其次对下属的三级明细账目的设置,主要包括一些更加明细的账目。例如可以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下划分更加明细的账目。可以包括:待摊投资-管理费用-人力成本;待摊投资-管理费用-运营成本;待摊投资-管理费用-拆旧成本等。

2.在基本建设收入和支出上的运用。

2.1基本建设收入核算。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表明,基本建设收入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和上交的收入费用。但是灵活的运用到棚户区改造中,应该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合理的核算建设单位的收入。我们可以将其充分运用到住户回迁和房屋建设后的销售收入核算上。通常情况下,根据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对住户的回迁采取“拆一还一”或是“等价值交换”的策略和原则,也就是说改造过后的房屋户型和拆迁之前的房屋面积对等。如果回迁户想要增加房屋面积就要按照成本价交纳多出面积的资金,如果再此规定的安置面积之外还要增设房屋面积,就按照商品价格计算。因此为了更好的将成本价格和商品价格区分开来,财务核算人员可以为两部分价格设置二级明细账目,并根据地号的不同辅助会计核算的进行。例如某一地号的住户拆迁之前的面积为53.27平方米,回迁之后想要的户型是65平方米,按照建设单位的设置的最小户型来算最接近55平方米,那么53.27与55平方米的差按照成本价格核算,之后55平方米与65平方米的差则按照商品成本价格核算。

2.2基本建设支出核算。

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中阐述支出核算费用主要包括河道清淤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群众补助费用等一些不能形成资产回报的支出费用上。但是在棚户区改造的建设支出,主要是指各个地号在房屋回迁上应该上交的税金。但是因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属于政府建设的惠民工程,因此在支出核算的过程中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设置的基本户型内,住户增加的面积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因此基本建设支出费用的核算的内容就是在基本安置面积之外的计入商品价格的那部分面积所缴纳的税金。例如某地号房屋的拆迁之前的测量面积为53.49平方米,回迁之后选择的户型为65平方米,这一回迁的住房面积可能最接近建设单位设置的最基本户型55平方米,那么53.49与55平方米的差就要按照成本价格核算,但不需要对其进行支出核算,但是从55平方米到65平米的那10平方米就要按照商品价格进行核算,这一部分的价格所缴纳的税金就包括在建设支出的核算中。

3.专项收入的运用。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棚户区改造的资金主要来自三方面的投入,一是政府资金补助;二是银行贷款;三是净地拍卖资金。因此为了更好的对这些资金进行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基本会计建设制度灵活的设立专项收入账户。棚户区改造采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也就是说政府将一定的拆迁地块,拿到市场中,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允许建设公司参与到建设中。通常情况下专项收入账目的二级核算以竞标成功的公司名称命名,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各个地块收入的三级明细账目,这样就能保障核算的简单化和准确性。例如可以这样设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标价款,专项收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xx地号。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某房地产公司竞标的地号一目了然的显示在账目上,有利于提升会计核算的效率。

三、结语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是我国城市化建设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但棚户区的改造时所面临的拆迁、房屋建设、回迁安置等也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因此棚户区改造的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也是其它基本建设核算所不能比较的。在此形式下,我们应该灵活的运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推动棚户区改造会计核算的准确运行。

参考文献:

[1]张明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灵活运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7):49-51.

第5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字】住宅造价;成本控制;结构设计

住宅造价成本是建筑成本中一个关键的环节。住宅造价成本的节省可以使建造成本得到优化。住宅造价成本的高低决定了建筑结构设计。如何在建筑结构设计合理的情况下,让住宅造价成本降到最低是论述的重点。只有通过科学的优化设计和合理的控制住宅造价成本,才能让建筑企业和市场竞争有机的结合,才能让建筑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也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一、建筑结构设计的标准及因素

建筑结构应遵循安全、美观、适用、经济、施工简便等原则。这些原则缺一不可。当建筑结构体现出这些原则时,那么此建筑便称得上是优秀的作品。建筑结构的设计直接影响了建筑作品的好坏。

影响住宅建筑设计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

(一)造价成本的影响

建筑设计所需要的钢材和混凝土都决定着造价成本,所以控制成本就必须解决建筑结构、基础形式、构建混凝土强度等问题。

(二)住宅结构的类型

结构体系的不同影响着工程造价成本的好坏,选出适合的结构体系有利于节省成本。

(三)基础形式的影响

基础形式包括条形基础、桩基础、箱型基础、筏板基础、独立基础、井格基础等。基础形式不同,维护基坑所需要的成本也就不同,同时整体的施工周期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住宅的造价成本也就不同。例如,软土地基处建造住宅,一般考虑剪力墙结构,所采用的形式为条形基础形式。而桩型不同决定梁板的横截面的尺寸,这就要求应该用单桩承载力大的桩型。构件截面、材料性能、结构体系都影响着住宅的成本。

(四)混凝土的强度

由于科技的发展,混凝土的质量越来越好,对于实用、耐久、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材料的选择使得一些建筑的设计风格多样化,结构形式也变得复杂化,需要混凝土的强度也越来越高,致使住宅成本也相应提高。

二、住宅造价成本体现的问题

(一)不能全面系统的分析结构设计是否可行

结构设计中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每2%的结构设计将会对建筑总成本80%多的影响,表明结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结构设计出现了不合理,那么施工成本必然会增加。许多建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全面的发现结构设计的全部因素导致施工成本过高出现亏损现象。

(二)住宅结构的人性化

部分建筑企业为求得利益最大化降低住宅造价成本,导致许多建筑出现问题,无法将其销售。长期的销售滞留导致公司的资金得不到运转,同时浪费国家资源,成本支出增加。

(三)造价成本与结构设计冲突

结构设计是造价成本中关键环节,建筑结构设计的是否合理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多少。但是,大部分结构工程在结构设计中往往会忽略成本的控制问题,而工程造价作为建筑工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尤为重要,结构设计的成本合理,住宅总成本也会得到节省。具体实践中,不少建筑企业缺乏成本控制意识,认为预算决算可以控制造价成本,忽略了整个阶段中所需要的成本控制,没有认识到结构设计也决定着成本控制,导致消极的管理成本,造成结构设计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建筑结构设计的合理将会省下一大部分的住宅造价成本。然而实际情况是,建筑企业在设计住宅时,只考虑预算、竣工成本等因素却忽略了结构设计方面也可以节省成本。从上可以看出,造价成本不能整体化,对于成本的优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控制造价成本的方法

造价成本是建筑结构设计的关键因素。如何在结构分析中降低造价成本需要注意四个方面:

(一)认清建筑结构属于什么类型

建筑结构的设计前提需要知道建筑的具体结构。通常,我们知道结构体系由竖向分体系和水平分体系。竖向分体系包括框架结构和砌体结构,水平分体系多数是桥梁结构。两种体系不同则其需要的造价成本也就不一样。在建筑设计中,不仅造价成本需要关注,而且也要考虑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这两种体系。当建筑结构设计合理时,造价成本才能达到最低,建筑结构设计才能堪称完美。

(二)建筑结构需要的材料

建筑所需要的材料丰富多彩,随着建筑材料的发展,建筑所用到的混凝土的质量越来越好,致使购买混凝土所需要的成本变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用强度最好的混凝土。在条件允许下,我们可以适当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将其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例如,在一般地住宅建设中,由于开间的面积不是很大,那么所需要的楼板可以用最小配筋率的配筋来设计。用c30混凝土要比c40的混凝土便宜节约,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住宅的成本,也将建筑材料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三)构件的选择

建筑结构体系和构件的好坏决定着住宅造价成本。如果合理的考虑这两个方面,就可以在建筑结构设计方案中较好的控制住宅造价成本。例如,梁板式楼板具有经济、造价成本低的特点,而其缺点是占用空间多,楼层的数目有一定的限制,楼层的高度也受到限制,无法成为高层住宅建设的理想材料;无梁式楼盖可以承重,多用于框架结构中,对于高层住宅建设是理想材料,但是其材料成本较高;密肋楼盖具有较强的跨度,可以防止楼板因跨度过大造成的自身重量,成本较低,但梁高一定,技术要求高,并且施工复杂;预应力混凝土板适用范围广,可以不考虑梁高,使用比较自由,但成本较大。所以说,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该详细谨慎的调查实地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方案,合理的控制住宅造价的成本,使建筑企业获得最大利润。

(四)设计理念的转变

建筑结构的设计离不开合理的设计理念。所谓设计理念就是体现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观点,也就是说,要根据建筑结构的特点进行设计,在设计的同时要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材料。建筑设计不可以为了单纯的设计而设计,要体现出人文文化,让其具有设计的灵魂。例如,设计要采用环保智能的材料,利用智能调节灯、温控洗浴设备、智能空调等设备在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还可以给人以温馨舒适的环境。另外,设计的合理性还体现在人们的习惯,设计要符合人之常理,避免出现影响人们生活的情况。

结语:

建筑设计在科学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建筑企业协调、高效的发展。建筑结构设计的关键因素就是如何控制住宅造价成本。控制住造价成本可以让建筑结构设计的更加合理。而控制造价成本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要将材料的使用、人性化的设计、实地情况等因素考虑在内。只有将造价成本设计的合理,建筑结构的设计才能堪称完美。提高成本的控制力,选用科学实用的设计方案,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焱.论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J].价值工程,2010(25)

[2]盛玉丰.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控制的作用[J].技术与市场,2009(10)

第6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一是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过程中合乎科学规律的工作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是整个基本建设程序的开始阶段。它包括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和开工建设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这是个决策阶段,必须要严加管理。近期来,有许多项目热衷于“一年准备,三年建设”,没有对建设项目认真地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的分析、研究、评价,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抓开工后的组织施工上,结果“欲建则不达”造成浪费很大。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内容主要有:

1.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说明建设项目的意图和必要性,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议书获准后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论证建设的先进性和可能性。研究的结论应对如下问题有明确的意见。

(1)建设和生产的条件如何?即:建设中所需的建材、设备和动力以及施工力量能否保证供应?工程地区的自然和社会条件能否支持建设与生产?生产所需的资源和原材料、能源和运输能否满足建设的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的来源及其素质能否满 足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是否落实相适应?

(2)建设项目的工艺方案是否先进与合理?即:对专利技术能否消化与扩展?与正在进行同类生产的国内外向行业进行类比的结果如何?

(3)需要多少投资?资金筹集的渠道和承诺是否可实现?如是引进项目,还必须考虑外汇的来源和进口器材的从属费用。

(4)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收益与技资的函数关系如何等。

3.在可行性研究结论可行的基础上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这是进一步交付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需进行报批方可执行。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的目的和依据;

(2)建设规模、生产方法和工艺原则;

(3)工程地质、原料、材料、燃料、供水、运输等条件;

(4)建设的地点及占地面积、征地的可能性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5)环境影响的评价,资源综合利用,“三废”治理;

(6)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

(7)工程和建设进度;

(8)技术经济总评价;

(9)其它尚未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4.随同设计计划任务书交付设计的还应有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各种试验研究报告以及原料、燃料、动力和外部配合工程协议等文件。

5.做好工矿区和城市规划,以解决工业性建设与非工业性建设的配合比例问题。

前期工作至此可以制定建设总进度计划,进行设备定货、征地拆迁、落实施工力量,施工场地始“三通一平”转入开工阶段,从而保证施工忙而不乱,最少限度地降低浪费损失。

二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的管理。

1.关于概算所列项目的审查。列入概算项目除了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通用公共设施、治理“三废”环卫设施、生活设施等外,是否还有超出这些范围的项目,成为“吃大户”的现象。所谓“吃大户”即一个大项目获准后,各方面都挤进来立项,而不遵循国家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明确规定。如为了获得当地建材部门的支持,为其修建堆坊、仓库;为了获得港口码头起卸设备材料的方便,为其添置航政设施、船舶等等。审查人员对此最简便的审查方法,就是核实这些项目建成投资交付给哪个生产单位使用,财产的所有权为谁,所增固定资产所制造的经济效益纳入哪个渠道。如果负责建设项目的主要生产单位都管不了这些,那就是“吃大户”。那么,审查人员就必须把这些“吃大户”的项自从概算中剔除出来。

2.关于概算所列投资数额的审查。初步设计中编制的概算是将基本建设计划付诸实施的投资分配,所以概算总额不应超出设计计划任务分配控制数,否则初步设计脱离基础,就不能成立。确需超过,应说明原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准确,需另行申请调整,按原程序复议。

审查概算的第一步是弄清编制概算所依据的定额、工资、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管理费定额以及各项费率是否经过国家或者地方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相互配套。例如各种费率应与预算定额配套使用,施工机械管理费定额与工程定额配套,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概算的编制工作,往往将定额与工料单价组合成扩大的结构单价,称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必须由设计部门编制,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按程序是先有详细的预算单价――单位估算表,然后才有综合单价,否则“综合”无依据,不可信。

在定额、单价、费率查明以后就需核查工程量。在初步设计中,对工程的建筑结构类型已作出方案,并基本上明确丁项目的工程量,如果此时还不明确或者很不明白,概算的盲目性就很大,就不能保证符合原拟的投资数。

建筑、安装费用概算审查结束后,紧接着是对设备费用的审查。凡是国内供应的设备都应以国内机电产品目录的出厂价为核价基础,如果是引进的设备必须经过询价、谈判与外商初步接触,索取报价。至于非标准设备及各种预制构件制作,则按实际耗费计算。

将单位工程的概算按土建、管道、采暖、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汇总起来就是工程项目综合概算。综合概算一般都有技术经济指标可以比较,如土建每平方米的造价、电气照明每平方米的造价、机械设备每吨的安装费等,一经对比,就能对该建设项目有一个初步认识。

在综合概算以外还有其它基建费用,例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施工准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资料、出国联络费等。这些费用有规定的费率,但大部分是根据实际需要列编的。审查这些费用就是核实必需的人数、时间、数量、开支标准、市场价格等,并审查其合理性。

未预料工程费,又称不可预见费用,为预备性费用,一般预留总概算的5%~7%。

为确保审查的准确性,还必须作综合分析、其内容主要是:

(1)与同类型或相似规模的建设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出人在哪里。

(2)计算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诸如吨钢投资、吨煤投资、每千瓦发电量投资等,与相似的投资价格类比,看区别在哪里。

(3)概算是否存在“钓鱼”问题。是否为了易于审查通过,故意把概算压低,在建设半途、欲罢不能的情况下,不得不追加投资,或者把一些可以预见的因素,如材料价格的调整、利息支出、工资调整、进出口物资的附加费等故意漏列,这样的概算是不合理的,应予“打实”。

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管理。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工程费用的含水成份几乎都在这个环节中反映,施工单位或施工承包人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为侵吞国家资财所做的手脚集中体现在这个环节中,所以特别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具体内容主要是严格工程竣工的决算审查。

工程竣工决算审查的目标有四个:(1)证明工程竣工决算形式的完整性;(2)证明工程竣工决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证明工程竣工决算内容的合规性;(4)分析和评价项目的建设效益和效果。

竣工决算审查是通过以下主要内容来达到管理目标的。

1.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审查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期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物资的问题,还可结合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消耗的概算与实际对比,评价建设单位在节约与降低消耗方面所作的努力;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交付使用的原因。

4.审查转出投资和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通过从总投资支出中计算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核销不应列支项目,了解投资效果。

5.审查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欠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工程项目,新的工程内容和再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审查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或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对之应采取抽查点验的方法;防止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看其是否所列明细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提高取费标准和多计多算管理费用。

8.审查投资效益,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第7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公平正义在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社会和谐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创造条件。一个缺乏基本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没有正义理念和正义保障的社会,也不可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秩序。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和谐才有基本条件。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特征与标志。社会和谐不是抽象的,而必须有具体的标志。从社会和谐的实质和要义来看,在诸多要素中,公平正义构成了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处于和谐社会重要标志的地位。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尺度与标准。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的程度,是可以用一定标准来衡量的,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用公平正义来衡量和判断社会和谐状况,就是要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正确处理。

加强制度建设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根本保证作用

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诸多手段中,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形成。制度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好的制度必须体现和遵循社会进步要求和公众价值取向,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按照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原则要求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既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又能促进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

制度建设能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维护,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由各种规则和法律构成的制度体系,对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得到正确调整和处理,社会才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崇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才能形成。

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实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既是基本遵循和规范,又是巨大的推动力量。加强制度建设,有利于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化解利益矛盾,从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建设能够保护和巩固公平正义的成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不断累积的。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需要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升华为理念、原则、规范,并使之凝结于制度之中。

大力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在推进这些方面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工作的着力点。

努力形成制度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复杂而艰巨,需要建立起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因此,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第8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但当我们走进一所学校,对其“现代学校制度”内容细加考察,却发现,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或者说困惑。

对现代学校制度的意义认识不清。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社会治理方式等都在变。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领域在政府与学校关系方面、在学校与社区、学生家庭关系方面、在学校内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

对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解不到位。有人把制度局限地理解成常规的规章制度;有人以为就是让社会、家长参加学校活动,等等。现代学校制度是现代学校生存和发展的保证,它“不仅是文本性的表述,它还表现出一种权力、意志、方式乃至习惯,进而表现出一种文化,并由此表现出事物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主体模糊。谁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主体?是校长,还是局长(政府)?文件中“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等等的描述,似乎表明校长才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但是,政府有责任在教育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9篇:基本制度建设范文

(一)制度缺乏政策法规依据

出台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而是脱离学校实际情况,不合乎相关规定,缺乏严肃性。

(二)制度不健全不合理

制度建设严重缺位,相关内容片面、笼统、不规范,有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失去其合理性,不利于操作。

(三)制度制订过程简易化

宣传工作做的不够,不能虚心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制度不能被广泛理解和接受,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四)制度执行约束力软化

制度只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不到工作上,流于形式。

二、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是高校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和法律依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精神是高校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直接依据。它明确规定。

(一)高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工俭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校应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三)高校财务管理遵循的一般原则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事业基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原则;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按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等。

三、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结余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制度。

(一)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区分不同性质收入来源,合理组织收入;根据资金支出性质、用途,加强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管理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重视学校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均衡性,降低风险;建立基本建设投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清算制度,定期报送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四、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保障实施

高校内部财务制度是高校开展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直接依据。高校、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切实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与高校形成合力,保障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有力,落实到位。监督高校专项补助拨款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高校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如有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重大预决算方案变更、重大财务制度实施,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检查。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审批制度

高校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设备购置,按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应实行报批和招标采购程序,高校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配置资源。

五、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