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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内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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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内容

第1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一、重新认识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则是由货币、外汇、存款、贷款、股票、债券等基础性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中衍生出来的合约性质的金融产品,其价值由其标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常见的金融衍生产品有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互换协议等。

(一)金融衍生品的本质特征

1.零和博弈游戏(zero-sum game)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零和博弈,通俗地说就是有人赚就有人赔,对于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交易实际上是中性的。只是我们的新闻媒体往往聚焦于巨亏的一方,而鲜有提及交易的另一方,既使他们赢了几十亿美元。但这种博弈和赌博有着本质区别,金融衍生品的零和博弈是将有风险分摊或消解为无风险,赌博则恰好相反。

2.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财务杠杆性(financial leverage)是指投资者以少量资金投入(比如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或期权交易中的期权费),即可控制数倍于它的基础资产,并通过对其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或涨跌幅度)的预测进行“赌注”,以期获取高额利润。衍生产品作为规避风险的工具就必须是高杠杆的,但这种特性就好比厨房用的菜刀,越锋利就越好用,但若使用不当就会伤人。

(二)金融衍生品的主要风险表现

衍生品诞生的初衷是用来规避风险的,但对存在投机心理的人而言,它们也可能成为最大的风险来源。从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衍生品交易失败事件来看,本人认为现现阶段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一是源于衍生品交易员的操作风险,如对操作人员的授权管理失误,或是经办人员因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工作失误及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带来的损失。由于衍生品交易透明度较差,交易中存的问题很难及时发现,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较大,而且一旦发生,多是灾难性的。二是源于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它基础性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导致衍生品使用者预测失误,有悖套期保值的初衷,非但没达到控制成本规避风险的目的,反而蒙受巨大的损失。市场风险考验着金融衍生品使用者的市场认知和判断能力。三是源于对衍生品价格合理性无法准确计量的定价风险,由于对衍生品内在风险尚未完全认知,无法对其做出正确的定价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弥补风险能力的损失。金融衍生品能否正确定价关系到交易双方能否在有风险时得到及时抑制或弥补。但是由于衍生产品(尤其是OTC产品)自由度大,交易灵活,真实价值的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可参照的市场价格,除少数专业投行机构,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是很难对其定价的合理性做出准确的判断的。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失败的原因分析

在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中,不论国外还是国内的交易参与者铩羽而归、遭受惨败的不乏其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涉案主体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转向经营性企业,而涉案区域则从西方发达国家逐渐转移到东南亚地区。这里我们不妨通过个案——中信泰富外汇期权交易案进一步去解读亏损背后的成因。

(一)市场价格的波动是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失败的直接原因

中信泰富案件所涉金融衍生产品——累计期权(Accumulator)杠杆式外汇合约,它由一个包含敲出障碍(knock out)的看涨期权(barrier options)和向下敲入的看跌期权组合而成,这种障碍式期权属于路径依赖型期权,其现行价值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基础资产在合约到期日的价格,二是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过程,即与如何达到这个价格的路径有关。其中敲出看涨期权是指当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达到障碍水平时,合约即告失效。中信泰富的Accumulator合约即是设定澳元/美元的协议汇率87美分,当澳元的市场汇率高于87美分时,中信泰富可以此汇率按合约规定的频率买入1个澳元,锁定其换汇成本,在当时澳元汇率处于接近95美分的价格背景下,这对中信泰富而言无疑是具有利润诱惑力的。但是当澳元汇率高出一定幅度时,利润就被“敲出”,即这份看涨期权合约就失效。而当市场汇率低于协议汇率87美分时,中信泰富既使亏损也需按约定的频率以87美分的高价加倍地买入澳元,而且还没有一个向下的敲出看跌期权对亏损进行封顶。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如果澳元继续上涨,这份Accumulator是有一定利润可图的,虽然这利润也仅仅是冰山一角,但是如果澳元下跌,其损失却是无限的,因此当澳元汇率由曾经98美分的记录高点下跌到70美分时,让人始料不及的市场汇率波动以近20多亿美元的亏损狠狠地惩罚了中信泰富。

(二)衍生工具的投机行为和复杂衍生品的定价黑箱是根本原因

中信泰富签订的Accumulator合约具有较明显投机性质。首先该公司在澳大利亚的铁矿项目预算建设期投资成本是16亿澳元,再加上项目经营期内需要的营运资金约10亿澳元,总共不过26亿澳元,但公司与外资银行签订的衍生品合约金额累计高达90多亿澳元,从规模上来看是完全不匹配的;其次中信泰富运用衍生品交易为了降低投资项目面临澳元升值风险,但是这份合约中的向上敲出看涨期权在澳元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时,对手恰恰可以将它取消,而向下敲入看跌期权又将自己置于澳元汇率下行风险的飓风眼中。套期保值是通过运用具有相反风险特性的衍生品,对基础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从而降低或锁定风险,由于基础资产的风险相对简单且易准确计量,因此使用这一风险控制策略就需要可以准确计量的衍生品。而花旗、巴克莱、汇丰等外资银行为中信泰富设计的这款复杂衍生品的定价缺乏透明度,其定价估值和风险对冲技术建立在大量高深的数学模型基础上,定价过程又被国际少数银行所垄断,我们的企业乃至国内银行都不可能比对方更拥有定价的信息优势。因此中信泰富在这份合约中所承担的已不仅仅是市场风险带来的或然损失,而是定价风险所造成的必然损失,中信泰富买入的期权价值远低于其翻倍卖出期权价值的概率是很高的。显然中信泰富在合约一签订就已经掉进交易对手的定价陷阱。遗憾的是,中信泰富在披露亏损的同时就声明没有欺诈,这无疑断了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的后路。

(三)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缺失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失败的普遍原因

如果正如中信泰富披露中所声明的“不牵涉欺诈或不法行为”,那为何在了解这种衍生产品交易条款内容之后,还会签下这份有明显投机成分和价格陷阱的合约,那只能表明中信泰富在内部风险控制和治理机制出了问题,是相关管理层的越权操作?还是未按规定执行风险对冲政策?不论是哪一方面,无疑都折射出了没有落到实处的制度如同虚设,而这一问题恰恰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失败事件背后一个普遍性的原因。从上个世纪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尼克里森到本世纪中航油的陈久霖,两人都是既管前台又管后台,既管交易又管记账,不论是总部还是母公司对他们都鞭长莫及,监督控制自然相对宽松。从日本大和银行美国分行的交易员井口俊英到法国兴业银行的凯维尔,一个是隐瞒了长达11年的违规交易,一个是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在一年半时间内对违规交易自动报警75次,未引起警觉。一次次事件都印证金融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的漏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对企业而言,那些向他们兜售复杂衍生品业务的投行是否就能撇清责任呢?他们的责任该如何去约束?如何增强法律对他们的威慑力?这是值得外部监管部门去反思的。综上所述,市场风险和复杂衍生品的定价风险是近几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失败的主要原因,而交易员的欺诈行为和风险管理的漏洞则加剧了风险的破坏力。所谓“祸之作,不作于作之日,亦必有所由兆”,灾难的发生是量积累的结果,再先进的技术系统,再完美的管理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逾越了职业道德边界,如果缺乏执行力和有效的检查机制,最终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构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网的建议

金融衍生品本身无罪,如果因风险、失败、亏损而试图去遏制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难免有“将婴儿与洗澡水一同倒掉”之嫌,当前摆在我们面前是如何构筑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网,确保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

(一)第一道网——立法先行监管并重

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这是我们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必须立足于先规范后发展的原则,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去建设市场、开展业务、实施监管。目前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相对应地划分为政府管制型、公司自身管制型和行业管制型三种,不论哪种监管模式,目的都是为了使行为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唯如此,方能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管契约关系。因此我们现阶段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监管当局的法律法规、投资机构的内控、行业协会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在目前以功能为基础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建立起适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监管体系。其次就是要完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主体——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监管结构,加强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避免金融机构对一些复杂衍生品的不当销售,防止企业对衍生品的不当使用。

(二)第二道网——夯实信用完善市场

首先应建立起严格的信用评级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衍生品的定价者、销售者、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都纳入到社会的信用管理体系中,让衍生品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在中信泰富案中,就可以通过要求外资银行披露Accumulator衍生品的风险提示和压力测试结果,为其判断合约损失的置信区间及发生损失的概率提供依据。其次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咨询制度,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处于信息和风险管理弱势的一方往往承担了较高的定价风险,而企业不可能成为衍生品风险专家,所以可以由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的评估建议为企业或其他衍生品投资人缩小信息不对称的差距,改善风险损失概率。此外在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尚存在诸多限制的条件下,应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国企的大额复杂衍生品交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但是这非长久之策,对一些基础简单的衍生品交易市场,我们还是应当加大发展和创新力度,为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品融资或规避风险创造环境。

(三)第三道网——细节管理重在执行

内部风险控制是基础金融产品市场运作管理的关键环节,但一直以来却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的薄弱环节,这其中不乏外部环境不健全的因素,也有产品自身的复杂性因素,但难咎其责的还是制度的执行力,科学完备的体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人为地淡化,问题就再所难免。中信泰富的公告中披露正是因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权限, 未经过恰当的内部风险评估流程, 才订立了Accumulator合约。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内控体系,首先在制度上要明确衍生品交易部门的职责分工,核心交易部门的前台与后台必须独立运作,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独立的汇报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良性机制。其次应关注交易员的道德风险,及时建立起权责对等的薪酬激励机制,完善交易部门前后台经营效益和业务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模都还比较小,交易员主观违规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杀伤力似乎相对较小,但今后随着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人为性操作风险就可能集中释放,引发灾难性的损失。

(四)第四道网——培养人才强化认识

第2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关键词:银行业;对外开放;金融安全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9-0048-05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跨国渗透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横向蔓延,另一方面通过金融的中介功能和融资作用向实体经济纵向扩散。危机的蔓延和扩散。不仅从宏观上导致“去全球化”思想的萌发和金融、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同时也从微观上引致进入东道国金融领域的外资力量出现新的发展动向。在这一背景下,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对一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深入研究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评估其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对于在有效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我国银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有指导意义。

一、新型国家金融安全理论的提出――对传统金融安全理论的拓展

(一)传统国家金融安全的核心要素

国内学者对国家金融安全的研究探讨大都始干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并将其与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研究紧密联系起来,提出了基于以货币资金融通安全为中心的金融实质论、强调核心金融价值维护的国际关系论以及此后在经济全球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稳定论。抽象掉传统金融安全理论的不同角度,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出发,考察金融安全理论的核心要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即金融、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国际地位。其中:“金融”是国家对国内金融运行和发展的控制,从超稳定的角度看,就是国家必须保证对金融资源的绝对控制,以达到按照国家意图进行有效调控和调动资源抵御外部冲击的作用;“金融效率”是金融系统运行和发展的状态,从动态角度看,就是在有效监管和合理框架下,金融体系各要素组合运行效率达到最优,实现持续的金融运行效率边界最大化:“金融国际地位”是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不仅拥有较为健全的金融体制,而且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具有极强的操控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的资源极为丰富。

从实践上看。金融、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国际地位这三个核心要素也是互相依赖、缺一不可的:首先,如果国家只是掌控金融资源,但金融运行效率低下。不能有效配置资金资源,或者本国金融产业易受到其他国家金融政策的影响,那么这并不是真正的“金融安全”。其次,即使金融运行稳定并富有效率。但大部分金融资源没有控制在本国手中,金融安全也就无从谈起。最后,如果本国的金融产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较弱,无法有效调动地区资源或者协调各国监管机构采取一致行动,那么面对全球金融风险和金融不稳定因素的跨境传递也将无能为力。

(二)新型国家金融安全理论的构建

围绕上述三方面要素,引入开放条件下的考量因素。新型的国家金融安全应该定义为:一国在经济金融开放条件下,保持境内主要金融资源的控制权以及金融不受损害。同时金融体系运行富有效率且稳定,金融产业具有一定的地区或国际影响力,能够抵御各种内外冲击的金融运行和发展的态势。因此,金融安全的维护不仅仅是在开放条件下简单的风险防范和化解,还应在保证国家控制条件下金融业实现更高的对外开放收益;金融安全体系的构建也不仅仅从消极的防御战略人手,还应积极加大金融业对外投资力度,建立主动性的金融安全网络。为此,借鉴新型的国家经济安全理论,围绕金融资源的控制权、金融机构和市场运转的高效率以及金融国际地位等核心内容,新型金融安全理论应该包含以下三个理念:

1、把握安全底线――维护金融。对于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安全表现为如何在保证国家对金融资源的绝对控制条件下实现更高的对外开放收益的问题。因此,必须权衡国家发展与国家安全两者间的关系,保证金融资源的国家控制权,并以此为前提实施金融安全总体战略,加大引资、引智、引制、引技的力度,提升一国金融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坚持发展优先――保证金融效率。金融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效率高低的最终评价标准是能否在长期持续发展基础上实现社会净福利的增加。建构于效率基础上的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对金融安全系统性保障的重要因素。

3、探索多元格局――提升金融国际地位。各国对外开放的实践表明。一国金融业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就越大;相应的,受到外部冲击的几率相对就会减少,正是国家之间这种“双向投资”以及由此形成的“双向控制”状态(见表1),使金融业得以安全、稳定、持续的发展。

(三)新型国家金融安全理念与银行业对外开放风险

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银行业都是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社会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因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势必会对东道国的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而言,一国的银行业对外开放体现在引入外资和对外投资两个方面。在新型金融安全理念下,银行业对外开放可能从三个方面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1、一国金融安全可能因外资控制该国金融资源而受到威胁。加快融入金融一体化进程需要加大本国吸引境外银行机构投资的力度,但这必须以保持金融控制权为前提。否则,外国银行在本地控制的银行资产或市场份额越大,意味着其掌握的金融资源越多;外国资本的进入可能会削弱国内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降低国家对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的调控力度,本国的金融安全也就面临着威胁。比如,根据穆迪评级,意大利、奥地利、瑞典等国的银行有这些国家银行股份80%左右,而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的银行系统几乎完全由外国银行控制。这是造成东欧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

2、一国金融安全可能因外资给该国银行业运行带来的低效率而受到影响。虽然引入外资银行产生的“鲶鱼效应”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但是对于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面临的风险也不尽一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外资银行进人程度高会使银行的日常开支与利差收入增加;引发过度的市场竞争时,会降低金融市场运行效率,金融风险会急剧上升,从而危及金融安全。

3、一国金融安全可能因该国对外投资失误危及母行资金安全而受到影响。一国金融国际地位的提升往往离不开本国银行业的对外投资和境外发展。但本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存在对东道国法律环境、监管制度、市场竞争等判断失误的风险,

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的经营损失和声誉风险,从而波及母行并对国内金融安全造成威胁。比如,据国际清算银行2008年9月统计,奥地利银行在东欧的风险敞口达2780亿欧元,几乎占该国GDP的2/3,瑞典和比利时银行在东欧的风险敞口占GDP比重则为20%,意大利和希腊为10%左右。

二、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与国家金融安全――基于新型国家金融安全理念的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根据新型国家安全理念,银行业对外开放与国家金融安全休戚相关。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在积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所实施的主动融入全球一体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也必须将国家金融安全这一核心命题纳入其中,统筹考虑。为此,下面将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外资对我国银行业效率的影响以及中资银行海外扩张四个方面人手,对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国家金融安全进行分析。

(一)外资人股中资银行尚未实质性控制我国金融资源

“把握安全底线”的理念强调要在对外开放效率帕累托最优与维护金融安全之间实现纳什均衡,必须以国家对银行业的绝对控制为前提,特别是对外资银行人股中资银行进行审慎性管理。

近年来,中资银行加快引资改革步伐。交行、建行、中行和工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引人境外战略投资者曾引发了国内关于国家金融安全的争论。许多学者针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这种单向开放的思路,对我国金融丧失的风险表示担忧。然而,从宏观层面看,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资股权所占比例仍然较小,无论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无法对国家金融资源的控制权构成威胁。特别是监管部门对外资入股限制仍然比较严格,为国家金融控制提供了有效保障。根据银监会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因此,目前外资尚无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资银行,金融仍牢牢掌握在我国手中(见表2)。

(二)外资法人银行的设立隔离了境外风险的传染和渗透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主要有三种方式:成立独资法人银行、开办独立分支机构、与中资合作成立新的银行。由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与我国银行业开放政策的变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其不同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安全。

从全球范围来看,一国政府通常要求外资银行以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形式开展本币零售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批发业务。从各国经验看,以设立法人机构的方式进入一国市场,对于该国金融安全的影响是相对最小的。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规定银行在出现破产时。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在此种特殊条件下,以外国银行分行为主的运行方式不利于保障本国存款人利益;在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的主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能够得到保障,有利于风险控制。因此,为保护境内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银监会于2006年底,即我国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之际,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实行“分行与法人双轨并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从目前政策的实施效果看。改制外资法人银行作为独立法律实体,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决策、预算、资金、风险等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阻隔境外母行通过不合理收取费用或资产转移等方式转嫁风险,隔离境外风险传染作用初步显现,发展情况良好(见表3)。尤其是次贷危机以来,银监会对跨境监管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能力及在危机下对银行进行实际支持、承担存款保险义务的能力,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确定母国监管者负责监管本国法人银行的清偿能力和整体流动性。同时,由银监会牵头,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监管协作机制,解决外资银行应对流动性压力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使驻华外资银行平稳渡过了危机。

(三)外资介入对于提升我国银行业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坚持发展优先”的理念强调通过引入外资银行,增强市场的良性竞争,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从而加强风险抵补能力。从我国现阶段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实践看,外资银行主要通过竞争和示范两种效应,推动银行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金融稳定。

具体而言,一方面,外资银行的进入提高了市场竞争度。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垄断程度较严重,表现在四大银行的规模远远超过其他银行总和,而且银行之间产品同质现象普遍,无论是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竞争都很有限。外资银行进入后,既增加了市场参与者,又提高了产品差异化程度,使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商业银行不仅提高了资金充足水平,在产品设计开发、风险管理等方面获得了技术援助,并且进一步明晰了产权结构,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国内银行的微观效益以及银行业的整体效率。近年来四大股改国有银行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后经营业绩有所大提升。从侧面印证了外资股权介入的积极作用。

(四)中资银行审慎海外扩张提升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话语权

第3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关 键 词:资本流动;金融安全;安全指数;覆盖效应;突变现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4-0022-04

一、引言

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国际资本流动逐渐取代国际贸易成为世界经济的中坚力量。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为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便捷的融资环境,加快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有效配置。然而,任何事物都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20世纪末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均从不同程度反映出国际资本流动的不确定性及破坏性,为此,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问题日渐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从研究文献上看,马克思(1867)是这一研究问题的最初涉猎者。马克思通过对黄金流动与金融危机的关系研究揭示出“资本流出对金融危机的爆发起到了一个加速器的作用”,为今后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研究奠定了基础。关于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安全的广泛研究兴起于20世纪末:Krugman(1979) 、Flood and Garber(1986)提出了国际收支危机模型,指出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导致危机和资本逆转的必然性;M.Obstfeld(1994,1995)在国际收支危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货币危机预期模型,认为投资者基于对货币贬值的预期进而实施的投机行为是货币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也是国际资本流动逆转的原因之一;Diamond and Dybvig(1983)表明金融市场上的羊群效应会加剧资本逆转的程度从而加深危机的破坏性;Radelet and Sachs (1998)从实证角度证实了Diamond and Dybvig的研究结论;Krugman(1998)、Dooley(2000)分别从理论和实证角度研究了新兴国家资本流动的逆转原因,并认定新兴国家严重的道德风险是国际资本流动突发逆转及金融危机爆发的罪魁祸首。在国内,不少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丁楠(2002)、邓小巧(2002)、王元龙(2003)等学者分别从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关系以及我国资本流动的构成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上述研究为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推进了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安全的研究进程。与此同时,目前的研究也存在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现有文献大多从金融危机或金融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关于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安全的直接研究较少;另一方面,关于我国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安全的研究往往是从资本流动的构成角度进行逐一分析,且多为定性分析,缺乏整体的量化分析。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度测算体系,通过测算把握资本流动的安全状况,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现实依据。本文依据经济安全研究中常用的概率分析法,运用目前国内外通用的资本流动预警指标对近十年来我国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程度进行整体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资本流动的潜在安全问题。

二、中国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度测算

(一)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度界定与数值划分

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我们将国际资本流动运行的金融安全态势定义为以下四种:安全、基本安全、风险和危机。安全状态是指国际资本流动中存在较低的金融风险;基本安全状态是指国际资本流动中存在金融风险,但在合理控制范围之内;风险状态是指国际资本流动中的金融风险日益累积、未得到化解;危机状态是指国际资本流动中的金融风险恶化以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后两种状态是广义上的国际资本流动金融不安全,其中风险状态是潜在金融不安全,危机状态为实际金融不安全。此外,为了后文定量分析的需要。我们赋予上述四种状态以A、B、C、D四种安全等级,并划分不同数值范围(数值越高表示安全度越好),具体如表1所示。

(二)测算指标的选取与量化分析

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莫里斯・戈尔茨曾提出七项经济预警指标,其中与国际资本流动相关的有:短期债务与外汇储备、经常项目差额占GDP之比和资本流入结构。与此同时,斯坦福大学的刘遵义教授对金融危机预测也进行了很好的研究。此外,姜洪、焦津强(1999),姜旭朝、孟艳(2000),闻岳春、严谷军(2000),冯文伟(2002),王元龙(2003)等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借鉴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资本流动的开放情况,选择如下指标作为衡量现阶段我国资本流动金融安全度的主要依据。

偿债率II。传统意义上的偿债率是指当前外债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出口收汇的比率,它是衡量外债规模和一国偿债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但是,这种偿债率仅考虑了经常项目对一国偿债能力的影响,与当前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相差甚远,准确性并不很强。因此,我们在此选择的是修正偿债率,其计算公式为:偿债率II=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外汇储备。由于外汇储备来源于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在短期内可以提供偿债保证,用它作分母能够反映一国国际收支状况对还本付息的承受能力,其考察范围比单独考察出口一项更为全面。一般认为,偿债率不超过30%-50%是安全的,以此为基本安全区间,上、下增减10%作为警戒线。

负债率。它是指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占当年GDP之比,表明一国经济发展对外债的依赖程度,是衡量一国负债能力和风险的主要指标。国际上公认的最高限度为40%,将此值作为“基本安全”状态的上限,上、下增减10%得出警戒线。

外汇储备/外债余额。外汇储备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作为举债的保证和清偿的手段。该指标是反映一国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其国际警戒线区间为:30%-50%,以此为基本安全区间,上、下增减10%作为警戒线。

外汇储备/短期外债。这一指标是衡量一国快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一国外汇储备越多,越可增强债权人对债务国偿还债款的信心。该指标的国际警戒线为不小于100%,以此为基本安全区间的上限,上、下增减100%作为警戒线。此外,一般认为当外汇储备超过短期外债余额的5倍时,将会因大量的资源闲置而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外汇储备/短期外债>500%时,我们将认为金融运行状态又回落为“风险”状态。

短期外债/外债总额。是用于衡量一国资本流入结构是否合理的指标,该指标的快速上升往往被认为是债务危机的征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值为25%,将此值作为“基本安全”状态的上限,上、下增减10%得出警戒线。

经常项目差额/GDP。该指标主要反映一国对外经济部门的竞争能力,如果逆差占GDP的比重持续过大,说明其创汇部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外贸收支严重失衡。持续巨额的经常项目逆差构成影响一国经济对外均衡的主要因素。对于汇率相对固定的国家而言,为了达到新的均衡,其汇率可能会在某一因素的触发下突然间大幅贬值,引发金融危机。国际上一般认为不超过5%是安全的,在此将其作为“基本安全”状态的上限,上、下增减1%作为警戒线。

外汇储备/M2。该指标是基于供求平衡原则下衡量外汇储备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由于目前国际上关于广义货币统计的口径不同,所以该指标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多年的经验,选择12%作为“基本安全” 状态的上限,上、下增减3%作为警戒线。

(FDI+经常项目差额)/GDP。资本流动的构成及一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成为一国对外经济部门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用外商直接投资来弥补经常项目的逆差还是用易于外逃的证券投资来弥补将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越高,接受投资国就越不会因为资本突然的外逃而遭受损失。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区间为-2.5%-5%,以此为基本安全区间,上、下增减1%作为警戒线。

(三)数据处理

在进行具体的测算之前,我们还应把测算指标在各个年度的实际值转化为分数值,即进行指标值到分数值的映射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1)当指标值越大越安全时,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Si=分数下限+(指标值-警戒下限)×(分数上限-分数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2)当指标值越小越安全时,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Si=分数上限-(指标值-警戒下限)×(分数上限-分数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3)当指标某点最安全,离开该区间越远越不安全时,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指标处于“安全”状态时:

Si=100-2指标值-(警戒上限+警戒下限)/2×(分数上限-分数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②指标越大越安全时:

Si=分数下限+(指标值-警戒下限)×(分数上限-分数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③指标越小越安全时:

Si=分数上限-(指标值-警戒下限)×(分数上限-分数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四)具体测算

我们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为测算数据的主要来源,并选取1995-2004年作为基本测算年度。首先,根据数据来源中的原始数据整理计算出我国资本流动金融安全度测算指标的实际值(见表3);其次,采用前述数据处理方法对此实际值进行分数映射,并运用公式(1)进行测算,求得资本流动的综合安全指数T;最后,根据求得的综合安全指数T对照表1进行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如表4所示。

T=∑ Si/i (1)

其中,Si表示第i个指标的分数,i表示指标个数;T∈[0,100],i=1,2…8。

由表4可以看出,在参加测算的10个基本年度里,我国资本流动有4年(1996、1997、1998、2001)显示为“安全”,6年(1995、1999、2000、2002、2003、2004)显示为“基本安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度是较好的。然而,如果从综合安全指数T的走势及个别指标角度看,上述结论是不太全面的。我国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还存在如下潜在问题:

1.综合安全指数走势不平稳,具体表现为“两起两落”。我国资本流动综合安全指数的走势存在着一定波动性,具有明显的两起两落现象:1997年我国综合安全指数T达到最高值82.59分,随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的75.29分。2001年恢复到81.04分,但此后又呈现出下降趋势。近两年来该指标一直位于76分以下。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是一种动态发展的安全。因此应注意维持安全态势的平稳运行。

2.综合安全指数测算结果中存在覆盖效应,具体表现为:指标3对指标4形成了较强的覆盖效应。从表4反映的测算结果看,指标3(外汇储备/外债余额)的分数值均为100分,而指标4(外汇储备/短期外债)的分数值在整个测算指标系里是较低的。因此,在综合安全指数T的测算过程中,指标3难免会对指标4产生覆盖效应,即高分值的指标3缓和了低分值的指标4对综合指数T的稀释作用。指标3和指标4均是反映一国偿债能力的指标,除了侧重点不同外,在指标取值方面还存在重大的差别。指标3在取值方面并未规定储备过多的警戒值,为此我们将该指标分数值>100分的均以100分计算。实际上外汇储备过多也是不适宜的,这会因资金的低效使用而造成经济损失。与指标3不同的是,指标4规定了这一警戒值:认为外汇储备/短期外债>5为“风险” 状态。如上所述,指标3因缺乏储备过多的警戒值而构成了对指标4的覆盖效应。在此我们将指标3剔除,得到如表5所示的结果。从中可以发现:剔除指标3后的综合安全指数较之先前平均降低了3分左右,资本流动金融安全度为“基本安全”。

3.个别指标的转化存在突变现象。观察表4可以发现,指标4和指标5在个别年度里呈现出突变现象。这里的“突变”是指金融安全状态的转化不是渐进的而是跳越式的。如从“安全”状态直接跳跃至“危机”状态,中间没有经过连续的过渡状态。2001年指标4的分数值为90.80分,属于“安全”状态;而2002年该指标降为49.22分,直接落入“风险” 状态。类似现象指标5在2000-2001年中也有发生。金融安全状态的突变会使监管当局措手不及,容易造成监管失效。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短期外债风险较大。

三、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对我国近年来的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安全度可以进行如下评价:一方面,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度比较好,状态界定为“基本安全”;另一方面,资本流动运行中也存在潜在的金融安全问题:综合安全指数走势不平稳且存在一定的覆盖效应,个别指标的转化存在突变现象,短期外债风险较大。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自由化的过程中往往侧重于资本的引入,我国亦是如此。尽管资本的大量流入会为本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可用资金,但是如果资本流动监管缺位或不当,很容易使得资本引入国发生偿债困难甚至金融危机,20世纪末的墨西哥、泰国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因此,我国在资本流动基本安全的状态下,应密切关注资本流动中金融风险的类型与程度,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尤其是严格控制资本流入的期限结构,合理使用短期外债,确保资本流动中金融安全的可维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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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eorge G. Kaufman. Banking and currency crises and systemic risk: Lessons from recent events,.

[7]Dooley, M.P. A model of crises in emerging markets. Economic Journal, 2000.

[8]丁楠. 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风险[J].商业研究,2001,(11).

[9]邓小巧. 关于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与金融安全问题的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增刊).

[10]王元龙. 中国外债问题分析[J].中国外汇管理,1999,(2).

[11]雷家. 国家经济安全理论与方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第4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第5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关键词】价值取向 经济全球化 国际金融法

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转贴于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 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参考文献:

第6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关键词:金融;审计制度;创新;发展战略

1.引言

金融审计工作在金融管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审计也进入了发展新阶段。

2.金融审计制度创新的意义

2.1金融发展需要的适应性,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化

我国的金融审计在这个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正在进行逐步深化,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在近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例如分工明确、操作容易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早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行业发展的趋势(分业到混业),但这种模式依旧在我国实行。深入对金融审计创新研究,为保证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现行审计制度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必然会被国家审计部门发现[1]。为使金融审计适应发展需要,因此在进行研究金融审计制度时,将会分析和揭示出这种不足之处。

2.2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金融审计制度的创新对国家审计机关完善预防、提示和抵御风险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在打击各种违法的行为,降低金融风险,使金融审计更好地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发挥了金融审计系统的“免疫”功能。例如,目前国内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的房地产市场“国际热钱”现象屡屡出现。为防止国家资产流失,那么相关部门要能够迅速有效的遏制这一不良行为,控制和稳定金融和经济市场,并针对这一现象研究金融审计创新的方案[2]。

2.3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金融界秩序

在时代急速发展的时期,我国金融审计仍处在不成熟阶段,也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尤其阻碍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金融审计创新的研究对找出目前国家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法律法规的漏洞有重要作用,要想保证我国金融审计的发展,分析出正确的审计法规走向,相关管理内容的完善,金融审计秩序的规范,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的创造,有效的金融审计实施等都是必要的保障[3]。

3.特色金融审计制度发展的原因

3.1变化巨大的国内金融审计环境

我国发展到现如今阶段,迎面而来的是的经济转型,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进一步深化的金融体制,因此国内的金融审计的背景和环境在此影响下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3.1.1金融市场发展趋向混业化

我国金融行业近年来在国外金融市场和盈利的条件下开始呈现出向混业化发展的趋向,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在抗风险能力、稳定性和利润等方面都有极大的提高,几个监管部门开始同时监管各个层面的金融机构,但是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会相对较少,因而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监管的有效性等方面就凸显出不足,造成资源浪费,容易在监管中出现重叠和盲区[4]。

3.1.2深入发展金融行业信息化

金融行业信息化加深的程度首先被体现在环境的改变上。审计的信息化是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实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健全使我国初步形成了金融机构审计的信息化体系,更是在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更新的辅助下,金融数据库基本在每个金融机构建立起来。虽然如今金融数据库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处理效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信息化的环境这些新兴的信息系统将金融机构的人员的配备和职权、业务处理流程以及组织结构改变了,并且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操作过程,信息的传输、共享和保密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压力和挑战仍然存在,尤其在传统的金融审计方式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上又出现新的问题。

3.1.3金融审计风险增加

原因有两条:1)如今层出不穷的创新型的金融业务和产品给我们带来了较高回报,同时风险性也相应提高了。2)来自于被审单位反审计能力的增强。被审单位由于其职业原因,对审计方式方法比较了解,再加上各单位内部存在审计系统,由此审计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审计报告出来之后误差相对较大,提供的信息也存在不准确情况,所以金融审计的风险性加大。

3.2审计制度存在相关问题

3.2.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有一定缺陷

例如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很多金融机构亏损巨大,包括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审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是尤为重要的,在世界金融史上,企业内部控制不足是存在的重要问题。

3.2.2审计不足

金融绩效审计是以按照金融系统所给出的标准,使用科学的方式对受审核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评价,客观性的评价证据,维持审计的各个属性,考核金融管理的绩效,并对此将自己的意见以及建议提出来供参考。

3.2.3金融审计低效率,严重的资源浪费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技术的应用在我国金融界开始被采用,但存在基础化设施薄弱等问题,在实施金融审计时出现明显的不对称等问题,而且人员的素质上的问题易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由此一来,资源浪费就成为严重的问题。

3.2.4金融安全性

不少国家在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其国家的经济也受到极大的打击,由此,各个国家也都开始对自己的金融政策进行改革,尽管我国的政策及发展的环境与发达国家的差别很大,在此次危机中多少受到打击,但却不是致命性的,由此我们也必须承认在金融安全方面,我们做的还不够完备,也由此引发深刻的思考,并逐步完善金融方面的制度[5]。

4.结语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成为必要的任务,金融审计又迎来各种风险和挑战,因此,我国金融形势变得格外严峻。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只有做好金融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审计管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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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康文硕,李环.我国金融审计面临的环境和发展战略[J].中国审计.2012(07).

第7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一、《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核心理念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一国的政策制定者必须考量如何保护存款人及稳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出发点即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也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初衷。当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储户存款予以投保后,能够给存款人以“心理保障”从而增强其对银行运营的信心。

进而,通过对存款加以保障来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终达到促进金融稳定的目的――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归宿,也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最核心的理念。

二、《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重大创新

(一)创设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

毋庸赘言,《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创新或者突破并非创设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在归纳、创设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方面,该文件无疑是开了一条先河。通过对零零散散、参差不齐的各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予以修正、发展、完善,BCBS和IADI联合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归纳总结并创设了使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得以有效运行的一套核心原则,从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上确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通行准则,反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规范与指导原则的发展趋势,对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完善该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对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引进该制度的意义更是极其重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说《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再造亦不为过。

(二)避免逆向选择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第八条是关于“强制投保”的规定,意在避免逆向选择。

何谓“逆向选择”?按照《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解释,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当存款保险制度采取自由投保时,易发生那些低风险的金融机构不愿加入,而高风险的金融机构较愿意加入的情形。于此情形,如果投保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审慎经营及管理,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当金融机构非传统银行时(如经营微型借贷的金融机构)或某类接受监管方式与既存银行投保成员机构显著不同的信贷机构时,以上情形更显重要。为此,文件要求政策制定者应确认金融机构是否自动具备投保成员资格或需提出加入申请。由于提出加入申请的做法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较具弹性,因而其可设立承保标准藉以控制风险,亦可通过赋加谨慎性要求和标准来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在这些情形下,需要一个适宜的过渡计划,包括获得成员资格的标准细则、程序和时间表,并且这些标准应该公开透明。投保成员资格依各国法律规定状况而定,部分国家视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为符合投保成员资格条件之一,如果该金融机构经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并开始营运,那么存款保险机构不得拒绝其加入。

(三)强化道德风险防范

诚然,存款保险制度不是完美的。存款保险并非没有受到批评,而且还有反对意见。存款保险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道德风险问题,当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客户及其他债权人获得保障或相信其将获得保障而不致发生损失或政府不允许金融机构倒闭时,道德风险行为即有可能发生。

一般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市场约束降低与道德风险增加是造成银行危机的重要原因,这种危机不同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由挤兑危机所引发的风险。但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者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增加也并非完全不可控制。只要能够将挤出的程度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在一个运行有效的金融安全网保护之下,就不会导致银行危机的产生和银行风险的积累,并最终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崩溃,即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限制本身带来的道德风险。

基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因获得保障会产生过度承担风险的诱因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一现象的认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核心原则2“降低道德风险”特别规定了这一问题。该原则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应予适当设计并透过金融安全网相关要件之配合,以确保降低道德风险”。为此,构建或者修正存款保险制度时应适当设计如最高保额(保障限额)、不予保障存款项目(保障范围)、风险差别费率等重要项目。此外,《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还指出,除了通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来降低道德风险之外,还可透过金融安全网强化银行公司治理及健全的风险管理、有效的市场纪律、坚实的法规及审慎监管等,共同防范道德风险问题。

(四)突出存款保险的国际合作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在核心原则7规定了“跨国议题”:隶属不同管辖权的存款保险机构,或存款保险机构与国外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的信息及资源交流应予保密;当东道国对国外分行亦提供存款保险的保障时,应在事先明确规定(当该分行出现危机时)由哪一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赔付;倘母国已提供存款保险时,应于决定保费时予以承认。

跨国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的存款保险问题早已存在。从各国实践来看,几乎所有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均不对本国或本地区银行的境外子银行提供存款保险,而由子银行经营所在地国提供存款保险。对于本国本地区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及大多数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等亦不提供存款保险;在大部分欧盟国家,则由母国提供存款保险,但大多数欧盟国家对本国银行海外分行的存款保险仅限于欧盟国家或欧洲福音同盟(EEA)国家之内,德国等将承保范围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属于例外。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当境外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时,东道国与母国之间应对危机的矛盾甚至是冲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对此进行了比较合理的协调。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跨国间的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紧密之协调机制与信息分享机制亦相当重要。在东道国与母国均对跨国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存款保险保障,则应事前约定由何者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办理赔付事宜,此种情形可通过订定双边或多边协议加以规范。具有管辖权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确认在赔付过程中充分向存款所有人提供明确及易于理解的诸如最高保额及赔付程序等相关信息。

(五)强调金融安全网的整体功能

众所周知,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的稳定非存款保险制度所能独立完成。一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需要健全完善的金融安全网来维系。《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只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环节,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发挥有赖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的协调与配合。因此,文件强调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之间应持续或针对特定银行建立紧密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

文件指出,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安全网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可视职权或权力范围而有所不同:当存款保险机构需负责执行全体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功能时,其化解潜在冲突最平和的方式是厘清各相关部门间的独立权责;如果由不同机构共同执行金融安全网的功能时,资源与信息共享、权责分工及不同功能之间的协调等则较为复杂,需予以载明。 此外,基于“银行本身、监管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系提供银行信息的主要来源”这一点,为确保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必要的信息且不造成金融机构资料申报的额外负担,文件认为“信息的分享及协调合作至为重要”。尽管信息分享可通过非正式渠道进行,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惟其仍应明订于法规中或以签署合作备忘录、签署法律协定或采用前列综合方式办理,方对建构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机制大有裨益”。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应通过明文加以确定,确保准确、及时,并视情况注意保密。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具备管控承保风险的权限,需要能即时取得准确信息,才能充分评估投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所交流或者分享的信息,应包括赔付时所具备的必要相关信息。

三、《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法律价值

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主席Martin Gruenberg指出,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持公众信心,而《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正是BCBS与IADI 合作应对金融危机教训的成果,这套原则为各国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重要基准。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和后危机时代,其法律价值更加突出。

(一)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价值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在总结各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各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并洞察存款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而经过系统研究制定的。文件吸收了传统存款保险制度的合理内核,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弊端及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作了适当修正、改进、完善。

在前面的论述当中,我们分析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主要创新,包括:创设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避免逆向选择,强化道德风险防范,突出存款保险的国际合作,强调金融安全网的整体功能等等。这些方面,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至关重要,但却在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被忽略或弱化。同时,文件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权能以及治理作了详细说明,给存款保险制度运作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有利于既有存款保险机构对照完善,更有助于未来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

(二)对金融落后国家的指导意义

当前,全球金融发展很不平衡。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系统已是相当发达,金融创新依然层出不穷,金融精英们不断推陈出新,创造大量衍生金融产品。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十分缓慢,金融体系很不完备,金融部门非常脆弱。在金融全球化的时代,金融风险无处不在,因为“传导机制”的作用,金融落后国家极易受到他国金融动荡的冲击。比如本轮金融危机,始于美国,在美国本土的波及面也是相当宽的,但美国的金融体制相对比较完善,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更是从1933就开始运作,因而美国凭借其金融体系强大的自我恢复能力而比较快地走出了金融危机,现在美国经济开始全面复苏。而反观其他发展中国家,尽管并非金融危机的发端地,但依然受到“传染”,金融系统严重受挫,经济大幅下滑,而且由于体制、机制的落后在短期内难以走出困境。金融落后国家的金融监管乏力,不但没能让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反而因为金融部门的“一蹶不振”拖了经济发展的后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是其金融安全网脆弱的表现之一。

文件倡导的这套原则反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规范与指导原则的发展趋势,对各国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金融落后国家可以《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基本准则,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或者对既有存款保险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使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积极功效。

(三)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功能

毋庸置疑,作为金融安全网之一环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处于发展阶段中的事物,有一个建立、健全及完善的过程,而且各国情况各异、对于存款保险的理解不一、法治水平不等因而在存款保险的制度建设方面参差不齐。显而易见,制定不合理、运行不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极其有限。

基于《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其前期基础文件即IADI早期独立颁布的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性文件,许多国家都扩大了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了存款保险的最高保额,以有效应对此次金融危机。

文件倡导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跨国协调、建立多维度的金融安全网,对于金融全球化时代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相信在今后,一国之内以及国家之间的存款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将日益拓展、深化。

(四)对存款保险立法统一化的促进作用

毫无疑问,《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是存款保险立法统一化的“开山之作”。此前,存款保险的立法行为基本上是“单打独斗”,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实践中历经多次修改,到目前为止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尽管IADI在2002年成立后做了一些“协调性”的工作,但因机构本身的影响力有限而不成“气候”。欧盟曾于1994 年通过了《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指引》,为成员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定了最低标准,但只是在欧盟范围内发挥作用。鉴于BCBS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巨大影响力以及成立以来关于银行业监管的富有成果的实践,IADI与BCBS合作推出的的“成果文件”势必具有很大的“感召力”。同时,《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堪称《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姊妹篇,从另一个层面对银行业的监管进行了专业、深入的研究,它的实施和推广必将大大完善现有银行监管体系。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将成为国际公认的关于存款保险的通行准则。

(五)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还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由国家承诺全额赔偿存款人的存款以期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存款人及其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削弱了市场自身的约束作用,不能给予社会大众以“心理保障”从而增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上个世纪,我国发生了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34 家城市信用社、海南发展银行等遭挤兑破产的事件。因此,我国建立正式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有必要。《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出台,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契机。有关部门应认真参考、借鉴《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并结合我国国情,抓紧研究设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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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摘要】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迅速普及,以及IP电话与即时通信业务的高速发展,通过固定电话实现的话务量占所有话务量的比重逐年下降。如今,固网运营商正在对传统电话终端进行一场新的转型革命,让普通话机在语音通信之外发挥新的应用功能。本文探讨的固网支付业务,正是众多固网终端创新中的一次探索。

【关键词】固网通信终端;支付业务;探索

【中图分类号】S97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003-01

一、固网支付终端及业务

POS终端一直以来没有在中国市场完全普及开来,主要原因除了终端本身的成本较高,较难快速在中小商场铺开之外,许多百姓本身也缺少POS支付的观念与切身体验。随着国内银联卡与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能否有相应足够的POS支付渠道,成为了刷卡消费继续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结合固网通信终端与POS终端目前都面临的严峻挑战,一个新的创意产生了,即在普通电话的基础上,开发支持金融安全加密的POS支付功能,并兼容简单的数据通信功能。通过对上海、广州等6个大中城市的市场需求调研,发现用户对该终端有较大的使用兴趣。基于这种需求的基础,中国电信与POS终端厂商合作,成功开发了兼容POS支付的新型固网信息终端,并在现有中国电信综合信息平台上提供各类支付业务内容。

这款固网支付与信息终端,通过和银联、银行的合作,可以实现刷卡交易的清算以及提供银行卡查询、转账等金融理财业务,并开放业务合作平台,由若干CP、sP提供丰富的支付与服务内容,例如打折商品订购、电子票务订购、卡类充值等业务,真正实现用户不出家门就能轻松完成交易。与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等同类业务相比,该终端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PSAM卡三级加密机制,用户自行刷卡实时实现扣款与清算交易,且终端是在环境最安全的家庭内使用,每一位用户又都是中国电信的固定电话用户,有着详细的用户登记信息与缴费信用记录,身份可追溯,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双方的交易风险。同时由于该终端将固话终端与POS终端融合为一体,并简化了部分不适用于家庭用户且又不影响金融安全的POS功能,节省了设备制造成本,有着很大的市场推广空间。

目前该项目正在上海进行前期业务测试与试用,首期提供的业务主要有公用事业费缴付、银行卡账户查询、打折商品、天气预报、时事新闻等,试用用户跟踪显示,用户对公用事业费缴付、打折商品、天气预报等服务具有较大兴趣,还希望能尽早提供卡类充值、电子票务等实用业务,为百姓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多便利。同时该款终端兼容了中国电信原有“家加e”业务所提供的来显、短信、通讯录、记事本等功能,并具有来电报号等新功能,还配置了丰富的外接口,可以外接微型打印机、条码扫描仪等,丰富了应用。

二、技术实现

在该业务的通信技术实现上,主要体现了网络与终端的两大突破。中国电信在传统电信网络基础上开始组建增值业务平台,通过此平台连接各金融机构的金融系统。一方面有效地将电信网络的资源开放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将自身的服务与业务开放给了电信用户,丰富了电信的增值业务内容,最终实现了电信与金融两大领域网络的相互渗透与延伸。在终端上,除了保留传统电信终端所具有的语音功能之外,也满足了今后开展多种增值业务的需要,在硬件上增加了液晶显示屏、磁条阅读器、Ic卡阅读器、硬加密专用模块等,保证了各类业务开展所需的环境;在软件上能配合支持与增值业务平台之间的通信,对平台所传递的命令进行正确的解析以及操作。创新后的终端,为业务开展的灵活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涉及金融交易的网络中,安全是第一位的,电信网络所具有的主叫号码优势与网络对金融交易数据包透传机制的结合,解决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网络安全威胁。电信通过自建增值业务平台,对金融交易数据包采用透传的机制,在网络传递的过程中任何身份的系统都无法对数据包进行正确的解析,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安全;同时电信网络具有主叫号码的优势,将主叫号码与用户身份和终端硬加密模块代码进行捆绑,如果出现用户的非法操作,可以及时进行准确的定位与限制,保证了数据接收端的安全。此外,最大的安全保障在于终端上扩展的硬加密模块——PSAM卡,在该终端上使用的PSAM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PSAM卡规范,不管是对密钥的存贮还是对数据的加密都达到了金融系统的要求。如果遇到用户对终端进行强行拆卸,终端将进行完全自毁。

三、推进固网支付业务的关键因素

固网支付业务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期开发工作,在今后业务发展中,有几个关键因素,值得我们留意和注重:

1.打造多赢的合作产业链

固网支付业务能否成功推广,最大的考验是能否在业务背后形成一个多赢的合作价值链,能否在市场、客户、终端、内容等各个关键环节上形成有效合作。例如中国电信最大的资源优势就是丰富的通信网络与平台资源,还有数亿的固话用户资源;银联与银行则具有专业的金融支付业务运营经验,对支付业务的安全管理也更为专业与权威。两者的强强合作,将实现在通信与支付结合领域的资源最大化整合,实现在家庭用户中迅速普及POS支付与电子商务,并提供丰富的增值服务。中国电信通过提供一个开放的业务合作平台,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内容与服务提供商搭台唱戏,在小小终端上为固网用户提供丰富的业务品种。

2.对新型终端金融安全的考验

尽管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加密方法,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金融安全风险,整个加密体制在安全程度上比传统的POS机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目前终端还处于小范围的业务测试与试用阶段,未得到大规模用户使用的验证,同时作为新的POS终端类型,还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资质认证,才能获准进行大规模的商用推广。

3.终端的成本

与传统金融POS机相比,固网支付与信息终端在制造成本上降低了很多,但与普通电话机相比,还是贵了不少,如果要成为普通家庭都能用得起的POS终端,在不影响支付安全的前提下,成本还要降低。目前,中国电信正与厂商密切合作,通过进一步技术创新,来降低制造成本。

第9篇:金融安全内容范文

关键词:金融;法制制度;发展;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应当说,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通过对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爆发的金融危机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成为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金融业是经营风险、获取利润最大化的行业,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国家监管当局所能容忍与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与创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经之路。

二、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1.中国目前金融法律制度单一

内容不够丰富,远远不能满足中国金融业发展需要。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以《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为核心内容,涵盖证券与保险法律规范,具体到业务操作层面,仍以行政规章为主要内容。整个金融法律制度缺少操作性规定,与现代金融发展形势及中国金融改革开放要求不相符合。

2.金融安全法律体系不完整

首先,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金融安全法律体系。当前中国金融法律中尚无较为详细的关于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无从谈起完整、统一的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由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与错位现象严重。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理念转换不够,不仅职能交叉、监管过度,又有监管不到位,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存在盲点等问题,很多金融风险无法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3.金融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因救助标准不够明确、工具与措施缺乏,导致最后贷款人制度形同虚设。另外,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发生危机后的并购、接管等制度缺失,也无防范与化解国外输入型金融危机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金融业无法适应全球金融竞争及风险逐步加剧的形势需要,也将阻碍中国金融业进入国际市场稳健发展。

三、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商法体系,确立金融机构商业主体的法人地位。实现金融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来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定债务人履行规定的偿债义务,防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对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采用“贷款损失允许核销、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的法律制度,保留对一切债务人未尝债务的追偿权。通过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法,明确防范处置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防范的基本原则、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2.建立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相对人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给予企业在重整期间一定期限和相应额度的免税机会,促使其尽快复苏,使社会经济安定免受影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预,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银行可以通过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设置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银行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

小结

金融法律制度作为规范金融活动、调整金融关系的准则,在建立和维护我国有序、高效的金融秩序,实现政府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着较严峻的挑战,亟需制度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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