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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来到城市进行工作和生活,他们被称作“农民工”。 农民工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却从事着非农产业。在城市,他们从事着对文化程度要求不高的体力性工作,向往着城市生活,却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成为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划分为以下四种,即“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农保模式”,但我国农工民工社会保障仍不容乐观。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障缴费多,转移难
目前社会保障所缴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 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8%。对于这样的分配比例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均感到负担太重,造成了个别企业逃避缴纳保障费用,农民工个人也不愿自主缴纳。这种高门槛的社会保障过高,严重影响了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此外,现行保障制度中,保险关系转移难也造成了部分农民工被迫退保。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当他们在跨地区流动时,按照规定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资金不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以落实,很多农民工因此只能选择退保,来到新工作单位再行参保,反反复复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同时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二)法律制度缺失
一方面,立法缺失。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阶较低,效力等级不够高,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区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甚至是通知,或者是决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号性或号召性的语言或参照或比较原则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不仅法律效力等级低,而且其权威性不够,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另一方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在劳动监察部门中,人员不足、经费不够、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对农民工问题执法常常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三)思想观念不认同
目前,有一些地区频频出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用单位侵害的现象,从主观上来看,与其思想上的不认同有一定关系。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往往文化素质低,多从事体力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国家政策和基本规范不甚了解,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这就使得其合法权益被侵害。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只有建立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农民工无后顾之忧,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
2、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做出了很大贡献,已成为强大的改革力量。大多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使得他们容易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农民工群体的稳定,牵涉到农村和城市的稳定,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3、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需要。目前受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低。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发展目标。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一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考虑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必要的。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实行“低门槛、开放式”的社会保障新计划。出台针对农民工特点的“双低政策”,即“低基数缴费,低待遇享受”,大幅降低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具体做法是,一般企业以工资总额的7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18%、农民工个人8%。另外,可出台相应政策,保护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使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 “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改革户籍制度,能够解决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发展的矛盾,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在城市安家,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加大法律保障的力度。一方面,要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保护。立法保护可以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成为司法和执法的依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中有关农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劳动法》,其中却也存在很多漏洞。在这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尽快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权益保障法制体系。另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关键是要加大劳动执法和行政检查监督的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扩充人员,加大投入。
4、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实施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权益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政治参与能力,同时加深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熟知度。
培养农民工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要不断提高农民工文华知识水平,培养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二要政府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更深层次地了解法律的保护作用;三要建立组织机制、加大维护力度,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四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为农民工开辟维权的绿色通道。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意识和能力,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才能争取有利局面,促进各种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有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合理的解决此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法制层面和思想层面提高政府对此问题的关注,从全方位多领域寻求其构建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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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金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农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导致许多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出项滑坡,有的甚至解体,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变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经无法填补庞大的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缺口。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保障供给越来越跟不上农民的保障需求,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较为成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广大农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国仅有一部分地区实行农村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不仅保障项目少、覆盖面小,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很多难以解决的弊端。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市场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居民迫切需要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来满足他们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缺乏长远性的制度设计和总体考虑,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弊端。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项目少,水平低,覆盖面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体系还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保险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作为现代型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全面,难以应付农村居民面临的多样化风险。特别是贫困的西部地区,农民的养老金、医疗补贴很多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立法上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虽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以农村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社会保障的许多规定和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差、资金基金监管不严、保值增值困难、政府职能错位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水平低。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因为它是一种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对象的保障制度,它与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而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明显的社区性特征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同,形成东部、中部、西部的三级层次的发展结构,农村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筹资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财力负担等各有不同。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应具备的社会化规模,增加了各社区内农民对管理、设备等成本费用的负担,阻碍了社会化融资渠道的形成,难以筹集大规模的保障基金,从而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水平。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个标准,并不是一个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适当调整。另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统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骤如下:首先应根据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差异的现状,国家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步缩小西部、中部和东部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
2.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构建以政府和集体协作的新型医疗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实行补贴的优惠医疗基金制度引导农民在年轻、自身有收入时就开始积累医疗费用,或调动农民参与保险性的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西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在农村加强疾病预防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养老,医疗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得农民生病时医疗费用社会共担,减少自己在疾病时的费用支出,增强农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制度实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基金的监管效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成功的关键,而法律体系的建立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农村社会保障金的筹集数量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资金被挪用、侵吞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报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难以应付未来的保障需求,许多从中央拨下来的资金经过各级政府的层层克扣,到达农村的已经所剩无几。
资金来源不合理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的重要原因,国家规定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个人筹集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办法,这一政策过分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而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还十分低下,加之国家财政支持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数量,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资金增值困难是农村资金管理的另一大难题,积极探索资金的增殖渠道,引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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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既有发展的积极经验,也有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初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发展仍不均衡
1993年,我国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保制度,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保制度。具体表现在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良好,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政府开始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数据来源: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2016年度统计快报[1]
从2015年相关统计公报看,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在2016年的人力资源社保年度数据快报中,我国城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8亿8千万人,比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多2000万左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在社会保障财政上的投入也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也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年增大,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在城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但相比较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仍然不均衡。虽然我国已经具备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从整体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而农村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在相关保险的保障支出费用上,城市也要比农村更多,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存在较大差距。据《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报告》,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为每月1387.2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仅为141.21元。
1.2社会保障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我国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来看,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89年的《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等内容制定,初步奠定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基本框架。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服务。但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来讲,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阻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深入发展。具体表现在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涉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还未制订,通过行政手段很难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的争议问题。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现状,应逐步扩大社会保障法律的覆盖范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上也需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1.3社保基金支出压力大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2016年我国五项社保基金收入为5.28万亿元,总支出为4.65万亿元,基本保持收支的总体平衡。但就目前发展来看,我国社保基金支出压力仍然偏大。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变大。仅广东一省就统筹130亿元用于部分城市收不抵支的情况。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仍然以省级统筹为主,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全国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不均衡情况。就目前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面临长时间内收支平衡风险,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会持续增大。需要通过降低社保费率,来改善我国收支失衡风险。
2.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
福利国家和福利制度是随着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步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影响。因此,研究欧美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1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就是通过国家立法手段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或体系,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政府手段提供的一系列社会福利保障措施。这种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强调“高税收、高支出、高福利”,使全民都能够不分收入、家庭等因素,享受到国家的福利。[3]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制度是“从摇篮到坟墓”,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福利保障完全由政府主导,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教育、养老及其他收入保障的社会保障福利体系。
2.2福利国家保障体系建设
在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民性、社会保障法制化、社会保障利益均等原则,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借鉴意义。以瑞典为例,国家制定有关国民福利的政策?c体系,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体系,其社保开支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可以说瑞典是当今最有特点也最具代表性的福利国家。
从福利国家保障体系特点来讲,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全民性。福利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倡导统一的社会福利和服务保障,不分男女、不分城乡,都享有同等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福利国家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高福利。瑞典的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38%以上,实行全面免费医疗的挪威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33%以上,福利范围包括教育、医疗、工伤、失业、最低生活补助等方面,保障水平非常高。全民性和高福利也带来了高税收和政府负担加重,很多社会福利保障的资金费用都由政府承担,而高福利支出,就需要高税收来维持。
从福利国家保障体系内容来讲,主要包含保障服务、法制化建设以及政府职责方面。从保障服务来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包括生老病死、住房、教育等覆盖范围非常广的福利制度和体系。[4]从法制化建设来看,针对社会保障领域,瑞典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卫生服务法案》、《养老基金法案》、《失业保险法案》、《病假保险法》等等。完善的法制化建设对于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性,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政府职责上,中央政府负责社会福利的法律制定和分配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和监管,以更好地提升社会保障工作效率。
2.3福利国家保障体系的公平效率问题与改革
当然,福利国家在提供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面临的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的资金是由政府通过向资本征税来提供的,旨在保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过度的社会保障使国民积极性下降,影响社会公平,降低了社会保障效率。主要表现在就业积极性下降,税收过高,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等问题。福利国家的保障体系实现要基于一定的高税收政策,而征收高额税费会使国民工作的积极性减弱,同时也影响企业的投资信心,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会减少。此外,进入新世纪以来福利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收不抵支的情况加重了财政危机的风险。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高额税收,带来全民福利保障的负面影响是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下降,阻碍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为实现和继续保持这种福利制度,必须要加大财政投入,从而导致财政赤字问题,这种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就会增加政府的财务风险,进而引发经济危机等问题。
针对社会保障体系中公平效率失衡问题,福利国家也开始寻求改革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高福利带来的财政收支失衡的情?r,适度提高个人社会保障项目缴纳比重,同时减少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针对高福利带来的国民工作积极性减弱,海外投资者投资热情减退,探索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统一机制。国家不是直接提供经济或资金自助,而是鼓励就业,以此提升国民工作积极性。
以瑞典养老金改革为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瑞典受困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低迷压力,开始寻求养老金改革。养老金作为瑞典福利制度中最大的单项开支,减缓养老金支出的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瑞典整个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压力。一方面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61岁,另一方面缩减养老金津贴标准,由相当于以前工资的65%下降到55%。经过一系列的改革,2000年瑞典养老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7.3%,2004年为37.8%,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金支出仅提高了0.6%;同时瑞典社会福利支出总体下降了2%,这也为改变经济低迷压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也开始适时的进行延迟退休政策,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社保体制建设及经济发展。
3.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福利国家针对高福利带来的公平效率失衡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对我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探索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3.1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化
以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为例,国家倡导全民性。作为单一民族国家,瑞典积极推进平等主义社会价值观,提倡社会保障利益均等。无论是事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倡导平等机制,在福利保障改革也注重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的统一。
我国在发展和完善社保制度过程中,要设计全民性的社会保障体系[5],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要注意协调城乡发展,打破城乡界限,促进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割裂城乡的统筹发展,以养老保险为例,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这几项保险制度不能相互转化,而随着农民工进城打工,城乡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开始显现。在医疗保险领域,我国已经开始推进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在协调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化建设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协调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化过程中,应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战略全局出发,协调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化建设,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3.2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
瑞典等福利国家在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具体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福利保障政策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仍然不完善,除了已经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还应制定具体的各社会保险法律、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法律制度健全,才能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或拥有的权利,才能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程序正当、使用合理。当然,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配套政策缺位、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探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保障法规的法律效力与监督体系。
3.3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分为联邦和各地方保障体系。为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美国政府设立信托基金。当信托基金出现结余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包括购买政府债券、市场债券等,同时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优化组合,以促进社会保险积极投资的多元化。
就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来讲,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仍然很单一,也使社会保险资金的支出压力增大。从历年《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来看,我国基本养老金保险支出压力逐年增加,特别是作为养老保险重要补充的企业年金参与率连创新低,多个省份出现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情况。就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现状来看,虽然投资范围涉及存款、国债、股票、基金等,但对于国债、股票的投资比例非常低 ,相对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需要提上日程。要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拓展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渠道,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6]。
关键词:社会保障;城乡家庭消费;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情况具有直接的影响。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当中,社会保障一直在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又是对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消费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政策,使维护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途径,在促进我国整体消费水平提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有助于国家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
一、城乡家庭消费水平与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土体面积辽阔,人口综合,社会层次比较复杂,消费情况也日趋多元化,愈加复杂化。以当前我国的消费现状来看,城市家庭与乡村家庭之间的消费水平,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在不同城市中,城乡消费情况也存在差异。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城市家庭与乡村家庭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尽相同。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因此,我国在城市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扶持政策较多,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改善。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不够完善,改善农村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工作进展较慢。近十年来我国的消费数据显示,我国用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投入,大约可以占到全国GDP总值的15%以上,而用于农村家庭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不足1%。如此明显的城乡差距,不仅对城乡家庭的经济水平造成较大影响,对于城乡家庭的消费水平也起到比较大的影响。
二、不同地区和类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家庭消费的影响
(一)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
根据我国学术界部分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观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是在东北三省范围落实执行,即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地区的居民率先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当地居民的家庭财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财务风险得到有效抑制,进而导致当地居民的消费意识得到显著提升。而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实验和发展阶段,仍未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也没有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另外,由于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较差,再加之当前物价不断上涨,导致当地的居民对于消费持担忧态度,消费意识和消费水平偏低。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东北地区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资金支付力度较大,当地居民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持信任和乐观的态度,这对消费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总而言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地区差异。
(二)不同类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数量不断增减,老龄化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占得比例逐渐增大,这也导致我国政府对于老年人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因此,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支出,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较大比例。养老保险的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有效预防居民生活的不确定因素,提高居民生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且养老保险在促进城乡家庭消费方面,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促进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对于不同年龄阶段居民的消费水平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与养老保险向类似,医疗保险制度同样为居民提供了生活保障,能够大幅降低居民应医患问题而遭受的风险,在维持居民生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有助于提高居民的消费信息,提高城乡消费水平。尤其是随着我国医疗费用的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对于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程度愈加明显。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城乡家庭消费信心
要切实有效的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完善,就应当着力于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要着力于改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性,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范围,使我国更多家庭能够不受地区、阶层、收入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全面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与服务。同时还要着力于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与落实进行明确的规范,以防止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当着重于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即全面考察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制定适宜的社会保障标准,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切实有效的,对每个家庭起到保障作用,发挥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效性,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在此情况下,才能够免除我国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不用再因为经济问题而限制其消费水平。进而带动我国城乡家庭的消费水平和能力得到显著的提升,加快我国经济流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尽快拉近城乡社会保障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复杂且系统的艰巨任务,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更是需要我国政府与人们长期的不懈努力。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家政府应当对当前的公共建设支出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于乡村家庭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弥补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也就是说,要将社会保障建设的工作重心,逐渐从城市建设向农村建设方向偏移,转变当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从基础环节实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进而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实效性。另外,由于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比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再加之,社会保障水平方面的差异,导致我国城乡家庭之间的消费能力差距逐渐增大。这就需要我国政府能够,将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逐渐落实到各地区政府,并要求地区政府能够以每个农村家庭为单位,深入考察该家庭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进。特别是在医疗保障制度方面,要确保农村居民在出现病患问题后,能够有所保障,而不致因为伤病而危及其家庭生活条件,进而社会保障制度在改善农村家庭消费水平的实效性,并不断缩小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差距,实现城乡家庭保障制度的共同完善与发展。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对于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愈加明显。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了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和不同类型社会保障,对于我国消费水平的影响程度,并提出了增强城乡家庭消费信心、尽快拉近城乡社会保障差距的可行性建议。
作者:张爱萍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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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职能 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020-02
全能型政府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的服务职能渐渐被接受。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
社会保障不仅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更属于公共服务的领域。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都需要政府更多地关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胡勇2009)在研究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国民福利,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把加快社会主义农村福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到战略高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思考》(谭中和2011)一文则认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社会保障制度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制度创新完善的新阶段。因此,要在不断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兼顾,大胆创新,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王烨昕、邱宏霞2011)通过对城乡发展历程的研究认为,当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的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与政府职能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多数农村地区相对城市而言,仍然比较落后。
近几年虽然国家加快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是,距离我们的期望和目标还很远。而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呈现出了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农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家庭为主,政府的公共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改革方面仍然不够到位。“三农”问题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的职能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综观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失:
1.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的充裕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和质量,是最根本的问题。就作者的初步调查可以看出(表1),山西省一般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从2007年起,无论从绝对额还是相对数据都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表明,我国各级政府充分意识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财政支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从山西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情况来分析,则可以看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虽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在绝对数额上与城市还有较大差别,增长幅度也超过了城市。尽管统计数据(表2)表明,政府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仍然只占极小的份额,政府资金的投入与农民的需求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政府的职能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2.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而制定的,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仅仅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系列问题,如资金的使用、资金的管理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加之,没有法律保障之下的制度缺乏稳定性,存在朝令夕改的问题。政府作为法律制定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在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职能缺失,弱化了制度的执行力和保障力。
3.缺乏有力的统筹和监督机制。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新农保和新农合以县域为基础,统筹层次低,对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共济和风险共担产生影响,也不利于制度统一和降低经办费用。与此同时是对农保基金的使用也缺乏统一合理的监督管理,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统筹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乏力,都是政府职能缺位的结果,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甚至对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能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社会保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畴,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二元结构依然严重的情况下,应尽快扭转社会保障资金的城市偏向,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投入力度。首先,可以尽量减少政府一般性支出,以及别的可以缩减的支出,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其次,由于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级政府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一定力度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在区域之间的统一性和平衡性;最后,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流失,保障农民的利益。总之,从长远来看,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最终的目标和任务。
2.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尚未有法律保障,处于混乱状态,有各自为政的态势。现行的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缺乏法律的监督,可能会危及到农民的利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发挥良好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坚实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法律建设如果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就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所以,建立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在农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以此为基础可以制定诸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法》、《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切身利益,让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有效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过程中的职能。
3.建立完善的统筹和监督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发展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完善的统筹发展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又一保障。此外,监督机制同样不可或缺,对于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提升制度功能的落实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烨昕,邱宏霞.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农村经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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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中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思考.中国现阶段农民问题研究,2011年10月
4.山西统计信息网
5.胡勇等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所谓的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再分配,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福利措施。有社会保障,就会有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处于整个社会的边缘化,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利于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严重,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四大堵点”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涉及的范围小,覆盖面狭窄。当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仅仅还在小小的范围内实施,没有在全国大范围的推广起来,医疗保障等保障制度没有得到社会化的水准,社会保障的功能没有达到预期。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种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渐呈现下滑的趋势。大部分的农村家庭都是满足自身的吃喝玩乐,以家庭的自我保障为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农民才会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保障。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据大量的调查研究显示,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参保人员只需出资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从当前政府对社会保障提供的资金来看,加拿大占总支出的39%、日本37%,我们国家只有10%,并且这些资金,还大部分运用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中,农民享受到的资金氛围非常小。在农村社会保障中,主要是农民个体缴纳为主,国家为辅,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比较小,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链断开,影响农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的难度。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当前,农村社会保障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体系。从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来讲,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保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经济发达的乡村,有自己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部分商业公司也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比较混乱,不同管理机构存在不同的利益纠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发管理上出现混乱。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混乱,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有效性的发挥。
二、优化服务建议
一是确立农村的社会保障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给予保障,很少有相关法律体系,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例如保障对象不明确、资金来源不明确、管理机构存在混乱,都是因为社会保障缺少法律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要走向科学合理的发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管理机制、法律责任都需要有法律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础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基础。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检查这些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避免出现养懒汉的现状,防止保障制度出错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考虑保障制度的各种因素,是否满足学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关注地方财政与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并且不断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调整。
(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健全
当前,在以单位或企业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我国当前的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角色不够充足,由单位或企业发挥社会保障供给和实施的角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支持,同时,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首先要做的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义和保障社会发展稳定和安全。不同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规范了不平等的再分配制度的现实。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社会救助功能被弱化,影响了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相对较为落后,在运行模式中存在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障基础设施薄弱,在职工失业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不够科学,缺乏需要的资金和设施,并且整个社会保障管理系统没有满足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甚至有些工作人员对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了解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社会保障资源有限的影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不健全,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进行。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系统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准确把握离退休职工的具体情况,了解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同时还可以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施中,依托社区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三)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过于分散
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过程中,离退休职工分布过于分散,管理人员对离退休职工的居住地方不熟悉,进而不方便对离退休职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这种状况加剧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难度。故而,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场所分散的问题已成为退休职工管理的重点工作,加强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需要将分散离退休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医疗等保障制度,促进企业离退休职工能够进行统一管理,帮助企业离退休人员可以方便地进行沟通与互动,进而丰富离退休职工的业余生活。因此,在对企业离退休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解决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的问题,这也是加强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管理的关键点。同时,在离退休职工管理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充分了解离退休职工的健康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管理已成为企业社会保障管理的重点之一。
二、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法措施
(一)完善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不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从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且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程度,推进企业保障制度建设的改革。不断扩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依照法律规定统筹职工之间的社会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另外,针对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推进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形成,促进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推动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盘活企业发展资产,健全离退休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失业保险就业系统的构成,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缩短失业持续时间,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辅助系统,制定促进再就业政策,同时,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促进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逐步实施,进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另外,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理念
转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推动离退休职工更好地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重视离退休职工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文化共同发展,使离退休人员有着丰富多彩的生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离退休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应积极引导离退休职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总之,在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活动中,应转变管理观念,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活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推行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千方百计促进职工再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发展社区服务,鼓励灵活就业,并制定专门的行业就业扶持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能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失业预警系统,丰富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应对能力,增加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调整机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近年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后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力与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
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新晨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改革发展;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7日
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这项任务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变得更加繁重。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帮助其解决现今所面临的风险,为人们提供生活上的保障等;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具有较大的难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了住房基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这些社会保障对于我国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涵义。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安全,它是国家根据当前现状制定的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能够对社会基层人们的生活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它的作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作用,而且它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会保障的涵义有如下几个层面:
1、可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社会安全制度。在社会之中,每个人都会面临一些风险,这些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每个人都需要经历,如疾病、老年、生育、意外伤残等。此外,社会的发展也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常见的失业问题、工伤亡等问题。人们在这些风险来临的时候,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劳动力,一旦人的劳动力丧失,那么收入来源就成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减少这些风险为人们带来的损失,使人们在没有劳动力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生活上的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安定。一般来说,国家所采取的是财政、社会保险等非市场的方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
2、可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公民的权利。人之为人,因人皆有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追求自己梦想的天赋权利,这不仅仅是人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世界各国,其社会的目标基本上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宪法中有规定,当公民出现生病无钱救治、老无所依或是丧失了劳动力等情况时,可以从相关机构获得物质帮助,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当公民出现以上情况时,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等帮助。而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保障人员和范围也会越来越广泛。
3、可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之间是成负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及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如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良好,并且发展速度加快,对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地加大,那么社会上失业的人数就会减少,社会保障支出从而也会减少,这就积累了大量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需求的剧增。如果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减慢,且市场经济有所衰退,那么失业人数就会增多,社会保障支出也会随之增加,从而为失业公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经济发展实际上同社会保障是相互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成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
(二)现今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1、传统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传统型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证国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针对不同的社会公民,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坚持的是“选择性”原则,其保障费用主要是由国家、企业和员工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待遇一方面取决于员工的收入,一方面与其缴纳的费用相关,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日本、美国等国家为代表。
2、储蓄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储蓄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具有储蓄的性质,它将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对社会企业的员工建立相应的保险账户,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公民自己和其所在的企业共同缴纳,其中企业所缴纳的费用远远高于个人缴纳的。当员工需要保障需求,或是年老退休之后,社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将个人账户中所储蓄的资金以各种形式支付给个人。这种社会保障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较为严格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财政上的危机,并且能够减轻低收入公民所承受的风险。但是,同时这种保障制度不能对资金进行横向的调节以调剂余缺问题。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制度在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较为常见,其中以新加坡最为典型。
3、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类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全民都享有国家制定的福利保障政策的权利,坚持“全民性”和“普遍性”原则,保障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税收,待遇给付的标准则是统一的。例如,常见的疾病保障、老年保障、失业保障、意外风险保障等,其包含的范围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是一种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国家为保证社会保障的运行,会加大福利政策方面的支出,也必然会导致政府财政负担加重、市场效率低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英国等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不断的改革和变化,我国的保障制度在建立实施后,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某些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较为落后,这就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较为落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很多农村地区和较为偏远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大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却迟滞不前。相应的,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也不完善。据相关统计,我国的城市居民人口大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但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却高达90%左右,而农村仅仅只占社会保障的10%。由此看来,社会保障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这种问题并不只是经济原因造成的,还存在政治因素以及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认知和意识。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未来的五年之内,要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使人们的收入得到提升,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这给我国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覆盖的范围狭窄,保障水平较低。在我国,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在全国都有实行,但实际覆盖的范围还不够广,并且保障的水平较低。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属于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在其中覆盖面最广的是养老保险。我国城市中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大,但城镇和农村的参保人员则非常少,甚至很多农村地区没参保。城市中的养老保险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且企业所缴纳的比例比员工缴纳的比例要高,一般占员工工资的30%,很多企业不愿意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国家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发放,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最低缴费金额,这就导致更多的企业不愿意缴纳,形成一种恶性的循环。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在我国,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制度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明文规定,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权,缺乏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使很多部门同时参与,而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也不尽相同,各部门之间又缺少沟通,致使社会保障在实行过程中效率低下。尤其是社会保障出现相关的问题时,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不能及时找到直接的负责人解决问题,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的利益。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对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做出相应调整,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并根据社会成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言,要建立统一的账户,对参保人员的账户进行专门管理。参保人员的资料必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这样才可以保障参保人员随时都可以取得自己的保障金;其次,在《社会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项目、主体、标准、职权、权利义务以及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等,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增强社会保障的稳定性。针对农村各种保障项目缺乏资金投入的问题,就需从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出发,加大投资力度,并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的提高,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设置统一的社保管理机构。政策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政策管理是法制化管理的必要补充和调节手段,提高立法层次、实现法制化管理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社会保障要在法制管理基础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宪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明确社会保障机构、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的职责。在具体管理实践中,需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社会保障机构和基层政府为主体,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参保人员信息以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批等方面管理。社区主要负责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政机制、市场机制、互助机制和志愿机制的作用,切实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以及个性化的社会保障服务。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监督机制。可以适当的增加会计等工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能够真正落实,保证资金运营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如果在参与社会保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此,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从而提讼,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以加强工会的作用,使其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等需要做好定期的公布,在基层地区设立相应的网点,使人们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供民众参考,从而增加民众的信心,促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保险的缴纳中。
(四)实现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和使用。社会保障金是参保人员合法、合理取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权利。在分配上,社会保障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灵活地将保障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发放中,可以根据民众所缴纳的资金量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率进行分配,科学发放保险金,从而使民众感受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自愿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在生活中存在很多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得到保障金,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却只能依靠邻居或朋友的接济维持基本生活。针对这种现象,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来对低保、失业保险等进行严格的限制,以调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社会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吕军.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思路[J].中国电子商务,2013.21.
[2]杨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在“结合”上下功夫――改革开放30周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新思考[J].学术论坛,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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