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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做法也拉动了语文学科进行思考:作为艺术教育之一的语文学科教育,是不是也能借助“蒲公英行动”得以创造性的发展呢?能不能让民族民间文化与语文学科得以整合呢?回答是肯定的:文化与艺术,艺术与文学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是分割不开的。我们只有找准语文与民族民间文化的切合点,才有可能架通语文与艺术教育相通的桥梁。
一、找准语文学科与民族民间文化的契合
1.语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形象载体 土家族苗族本身没有文字,主要靠口头语言和民间艺术记录着本民族的历史。这种“活”的文化,也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最易丢失的部分。语言文字是文化传承的关键,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形象载体。培养这些语言传承的后继力量,就是我们教育者特别是语文教师的责任所在。将土家族苗族的民间文化融合到孩子们的语文课程中,鼓励学生了解并参与民族民间文化,正是抢救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最根本方式。
2.语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审美传达。优秀的文化,都能从民间文化中寻找出它的根脉,生动鲜活的语言皆由深厚的民间文化孕育。在教育教学中如何挖掘湘西民族民间艺术的审美价值,让学生热爱湘西文化,尊重民族民间艺术,形成自己独特的审美情趣,并让这种独特的审美价值得以最大化实现就是:要学生经历由“走向民间文化”到“走出民间文化”的审美表达过程,转化成为学生自己的灵性独特的语言。
3.文学是民族民间文化的精神再现。民族民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标识和根魂。湘西民族民间艺术是土家族苗族和一部分汉族民众的世俗欲望、人性人情的民俗抒写,是其生存环境与他们的精神构成的集中体现。湘西人具有质朴刚健、习俭耕读、勤劳霸蛮、神奇浪漫的独特精神,这种精神成为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表象,同时也成为湘西文学艺术的不解之情结。语文教学也一样,要担当起探寻民间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的教育职责,让湘西文化的独特精神不被丢失,首先就要让湘西的孩子们耳濡目染上民族民间文化,承袭着民族民间文化的精神实质。只有分析民间文化独特的精神构成,让学生学会辨证看待民族民间文化,从而激发起学生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感情。
二、 让语文学科成为“蒲公英”成长的家园
1.用“蒲公英”播撒兴趣爱好的种子
作文历来是学生的老大难问题,作文教学更是制约语文教学改革发展的瓶颈。蒲公英行动渗透到语文学科后,语文教学出现了新转机:首先我们利用假期和双休日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并作为学生的假期作业让其寻求本土文化资源。语文教师则巧妙地把民族民间文化转化为教学资源,以课例拉动,让美术等课程资源二次利用,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播撒热爱家乡文化的种子。
2.用“蒲公英”播撒诗意灵性的种子
在湘西这片神奇的大地上,人民的口头文化底蕴十分丰厚,浩如烟海的民歌、山歌;温馨柔肠的情歌、摇篮曲;诙谐幽默的盘歌、古怪调;委婉动听的劝歌、警示曲;如泣如诉的丧歌、哭嫁歌;质朴粗犷的号子、挖土锣歌;神秘多姿的仪式、梯玛神歌,无一不体现山民的精神世界,陶冶他们开朗豁达、睿智风趣的性情。特别是湘西童谣,这一种传唱于儿童之口,音节抑扬和谐,深具地方特色,并且与历史紧密相连的地域民间歌谣,是生长在这里的土家苗汉人们最亲切的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几乎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童谣,不论童谣的内容是否有教育意义,每一段童谣,都充满了美好的童趣,每一段童谣都会带给人们童年的回忆。于是有位作家说:“没有童谣便没有童年。”笔者想套用一句:没有童谣,没有了萦绕灵魂的快意,没有了人生记忆的坐标。语文课堂利用童诗、歌谣进行教学,成功地点燃了儿童灵性的火把,激活了其潜在的创造力量,从而创生了学生的灵性活泼的语言。童谣童诗教学我们采用六因素教学法:收集,诵读,熏陶,点燃,捕捉,推动。
3.用“蒲公英”播撒浪漫欢乐的种子
湘西土家族苗族人民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民族,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浪漫欢乐的民族。他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彩、独具民族特色的民族民间舞蹈和音乐:洋洋洒洒的梯玛神歌,旋律清脆的咚咚奎,原始古朴的茅古斯,震山闹寨的打镏子,粗犷刚劲的铜铃舞,轻灵宛转的木叶曲等都充满着神秘欢乐、奇特浪漫的情怀,腾蒸着生命的激情奔放,粗朴得一如山野般自然,有着超越时空的激荡涤荡。即使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数种事物,在土家乡民的眼里也可以生成和变化出无穷无尽的故事,也可以编织出趣味盎然的情节,创生出大胆诡异的想象。
4.用“蒲公英”播撒艺术审美的种子
湘西蒲公英行动催动着我们去深入挖掘民族民间文化,不是简单的浅尝辄止,我们引导孩子探寻原汁原味的真意,打破清规戒律,学会辨别,学会尊重,学会兼收并蓄,旁罗博采,披砂捡金。语文教育也贯穿着审美教育,应当给学生这种丰富的心灵体验,通过民族民间文化的陶冶,铸成审美的心灵是我们的追求。在欣赏民间艺术作品时,引导学生从审美的角度去品味它,去感受和领悟作者的聪明才智,不仅能深刻地理解民间艺术作品的内涵,把握民间艺术的创作手法,而且能从中得到美的享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文学素养。怎样让学生学会对民族民间艺术的审美呢?就是给学生一双发现和鉴赏民间艺术作品的美的眼睛,就是指明一条通向语文文学殿堂的道路。
5.用“蒲公英”播撒未来希望的种子
“蒲公英行动“在语文学科开展以来,我们明显感觉到:①教师活了。②学生乐了。③学校活了。在我校“蒲公英行动”催生了传承和发展湘西民族民间文化的花朵,并把蒲公英成就未来的希望种子播撒在孩子的心灵之中,让其在各学科得以生根发芽。我们收获的不仅是孩子乐观自信的个性灵气;能力心智的放飞开启,人格素质的形成提升,还有孩子们对滋养自己的民族和家园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以及对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本土传承。
一、研究过程与方法
本研究随机选取昆明市主城六区10所小学进行民俗文化教育情况调查,并对学校进行S1—S10编码(见学校调查统计表),内容涉及学校引入民俗文化资源及课程情况、学校民俗文化教育的内容及呈现形式、学校教授民俗文化课的人员构成、学校民俗文化教育面向的对象、学校进行民俗文化教育的制度或措施等方面,并随机抽取各个学校教师进行深度访谈,了解教师对学校所在地民俗文化资源的认识发掘使用情况。
二、学校民俗文化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发现:学校引入的民俗课程涉及手工、表演、绘制、体验、活动等多种类型,异彩纷呈。但学校民俗文化的教育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民俗文化资源的实践存在碎片化、形式化、外在化的问题。“很多学校试图通过民俗文化要素体现学校特色,但更多局限于形式或活动的丰富。”仅限于热闹的外在形式。1.学校民俗文化教育教师多为本校教师,专业性不强。“民俗教育中‘实际拥有和使用的知识’多是教师个人的实践知识,它是基于教师的个人角色、个体经验和个性特征而积累起来的。”在调查中发现,只有S5、S7、S10三所学校有专门的民俗文化课程教师,但是教授的课程并不多,其余7所学校,基本都是由校内的音体美、班主任等科任教师兼任民俗文化课。在访谈中发现除个别教师会一些民俗技艺外,大部分都只是了解一点儿皮毛。“目前的民俗教师多为‘兼职’角色,但无论兼职还是专职,都应具备民俗教师的相关专业素质,如此方能胜任民俗教师角色。”教师为完成学校任务也只是带着学生仿照图片或视频简单制作一些小东西,根本谈不上专业化与体系化。2.学校民俗教育对象及范围窄化。现行学校民俗教育存在于多数人之外,部分课程的开设成为个人的学艺场,不涉及学生全体且结果多以表演形式呈现,更像民俗展演的才艺秀和舞台剧。S1、S2学校对于滇剧、舞龙舞狮、花灯、滇派风筝等要求较高的由非遗老师挑选专门学生来收费教学,时间灵活但次数不多。除了被挑选学习的少部分同学,其他同学对这类引入的民俗并不了解;其次,学校民俗教育的对象是学生,不是师生全体,只有S1学校有针对教师的葫芦丝课程。非民俗教育教师排除在民俗教育之外,使得民俗教育只是民俗教育者的事,范围窄化,责任淡化,没有形成共同民俗文化认同感。3.本地丰富民俗文化资源与学校民俗教育的融合度不高,没有形成体系。“开展‘传统文化进校园’,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文化元素,还包括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元素。”访谈时发现大部分教师认为本地民俗文化教育资源丰富,但部分学校引入的民俗文化照搬其他省市或地区的经验,仅仅把“吹拉弹唱”等置入即可。S5学校老师表示:所在社区位于老昆明市中心,老昆明文化相对丰富,状元楼祈福,真庆观,尚义花街这些民俗文化并没有很好融入学校校本课程或校园文化里。S6学校老师说:就算是云南的民俗文化,实际上也没有全部容纳在课程里,而且不成系统,没有固定的教材。许多学校的剪纸艺术,没有把云南特有的剪纸文化融入进去。舞龙舞狮只是随大流,使得学生所了解的民俗只存在于课程或教学之中,在生活中从未见过或听过,与现实相距甚远,极少起到润化作用。4.学校民俗文化创意产品萌芽,但囿于校园,传播范围狭窄。在调查中发现学校民俗文化创意产品呈现萌芽趋势,S1、S2、S4、S9学校利用扎染制作舞台演出服、班服、围、包等。S5学校利用昆明老童谣创作课间操。S6学校把民俗文化融入校服设计。S7学校把身着民族服的卡通娃娃印在衬衣、背包、水杯、书签、笔记本上,作为文创产品进行义卖。S8学校通过对民族纹样及服装上的装饰布局的了解,购买并进行自己服装纹样的设计,利用收集到的纹样在团扇、折扇、纸伞上绘制纹样,形成创意作品,结合纹样并利用现代审美为生活小物增光添彩等。可见在民俗文化传播过程中,学生已不再满足于课堂讲授和模仿操作,也不满足于远离自己生活的民俗文化传承方式,而更愿意积极探索和开发生活化、个性化的民俗文化创意产品。但是民俗文化创意产品只囿于校园,许多优秀的创意没有走出校园,在更为广阔的社区传播。5.民俗文化以讲授+制作的体验性教学为主,民俗文化教育处于浅层传递水平。“当下,学校民俗教育的内容、形式及现状也凸显出一些不足,表现为抽象的思想理论教育、简单的行为规范教育和平庸的说教训导教育等,使得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主导型过强、注重书本与说教,教育活动学生实际参与度不高,主体体验性较差等。”许多有关民俗文化的校本课程开发流于书面,教师讲授后带领学生简单模仿制作,作品精细度不足,以体验性为主,学生在离开课堂后迅速遗忘。在调查中发现,S1、S2、S4、S9、S10学校都是以课程讲授民俗文化知识为主,并在课堂上动手制作一些东西。其他学校涉及一些活动内容,但也仅限于热闹的外在形式。6.学校民俗文化教育缺乏相关制度规范,处于松散状态。制度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保障。在调查中发现,只有S8学校每月检查班级民俗特色文化建设,并将此作为加分考核项;其他学校都没有相关的制度或措施,只是作为兴趣班开设,由校内外老师安排,在节日或学期末有成品展示的反馈。S3学校都是音体美老师给孩子进行展示教学,没有课程规范性的东西;S6学校由各校区的科学老师自行设计和开展,也没有太多的监督。由此可见,学校民俗文化教育处于松散状态,缺乏制度规范和监督指导。
三、对学校民俗文化教育的几点建议
要加强高校音乐教育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单纯的树立两者结合的观念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确立民间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因为,民间音乐并不像现代的很多精品音乐一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享有很高的人气。要想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融入民族音乐,就必须认为的提高和确立民间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民族文化中的民族音乐并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学校到不同的地区去进行采访和收集,然后才能将民间音乐融入到现在的音乐教育中。要确立民间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请民间艺人到学校来给学生授课,让学生在了解了音乐的同时又了解一些民间音乐,还可以鼓励学生大胆创新,将二者结合自己的思考结合起来,创造出具有不同韵味的音乐。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学生充分的认识到在音乐中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创作音乐,而且民间音乐在现代音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二者虽然受时间的限制,但同时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民间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和确立民间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改革课程体系,在高校音乐中突出民族特点
民族音乐与社会背景和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高校音乐教育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突出民族音乐特点,构建起完善的多元化音乐教育课程体系,为民族文化传播和音乐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高校的音乐教育的教学体系大多还沿袭着西方音乐教育体系,中国民族文化的成分比较少,这就严重阻碍了高校音乐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在高校的音乐教学中,学校和教师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改革课程体系,在高校音乐中突出民族特点。要鼓励学生,积极的了解各个民族文化和民间音乐,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拓展音乐文化视野,已经逐渐成为了当前高校音乐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音乐教学中,改革课程体系,就是要在教学中要更新教材内容,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选择好课程教材,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也可以在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方面,适当的增加世界民族或者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内容,改进世界民族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的教学策略,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传统音乐经典内容与作品,增加传统音乐文化的内容。
三、增强音乐师资力量
在高校的音乐教学中,师资力量也是影响音乐教学的一个重要因素,高校音乐教师如果都是音乐学科的专家学者,那么,提高音乐教学的效率,促进民间音乐与当前音乐的有机融合,更好地促进多元化音乐教育有效实施也就不再是什么难题。但是,在现阶段,由于很多方面的限制,当前的很多高校的音乐文化中因为没有专门的音乐文化教育的课程,也没有专业素质较高的师资力量,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高校民族音乐、文化音乐教育有效性的发挥。因此,在实施高效音乐教育的时候,要注重抓好师资环节,增强音乐师资力量显得尤为重要。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拥有雄厚师资力量和学者人才较多的高校在在有条件的基础上要适时地举办音乐多元化教育课程高校教师培训班,有效解决师资力量的问题,促进教师的音乐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高校要提高音乐任课教师的知识结构,采取各种方式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定期组织开展民族音乐的音乐教育研讨活动、组织专家学者讲座、选拨人员到高校进修等方式增强师资力量。
四、在课堂上要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一、民族文化对旅游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国内外文化的交流
在当今时代下,国际上的文化交流变得非常重要,我国要想在国际舞台上站住脚跟,就要让其他国家了解我国的经济和文化情况,传统文化就是我国的软实力,它是提高我国国际知名度的有效凭证。我国的蒙古族文化有着自己的文化优势,它们的餐饮文化独特,医学文化丰富,是构建我国民族文化的主要内容,当地旅游业如果把这两项内容合理的推敲出去,必然会让我国的传统文化大放异彩,吸引更多的国外旅游来当地旅游观光,传统文化就是具有这样的魅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个人素养
旅游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基本都是从事和旅游相关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和国外游客的接触会很多,这时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他们不仅负责国外游客出游时的衣食住行,更要完成文化古迹的讲解和解决游客旅游中的问题等内容,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他们的个人素质和人格魅力直接影响着旅游的整体质量。因此,高校在培养人才时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更要塑造学生的完美人格,这样才能提高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才能给游客留下更好的印象。
二、旅游英语专业在教学中的主要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主要问题
1.传统的教学思想比较落后和英语专业相比,旅游英语专业性要求更有针对性,它培养人才的目标也更具有实践性。旅游英语人才毕业后要从事和旅游相关的职业,例如:导游、酒店管理、旅游翻译、景区解说员等,这些工作对学生的英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景区的人文知识,更要具有能用英语解答游客需要的能力,这就要求高校在教学中要找准教学的目标和方向。由于旅游英语专业的学生是未来旅游行业的高端人才,所以高校在培养这些学生一定要注重民族文化的培养。但是,在实际教学中,高校在培养旅游英语专业学生时,还是以英语知识和旅游知识为主,而没有认识到民族文化知识教学的重要性,造成学生毕业后难以满足旅游行业的需要,达不到高端人才的标准,因此,旅游英语专业一定要重视地区文化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底蕴和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这样才能培养出高能力的专业人才,才能胜任以后的旅游工作。
2.涉及民族文化的教学内容较少民族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民族文化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它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主要内容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社会文化等;从狭义上讲,民族文化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发展后所留下来的文化底蕴,它具体体现在民族的制度建设,社会规范、风俗习惯等方面。可见,民族文化对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有多么的重要。
3.现有的教材和资料不足教学教材是教学的根本,如果教学材料缺乏,那必然会影响教学的效率和质量。由于旅游英语专业开设时间较短,各高校缺乏国家统一的教学材料和资料,这极大地影响了旅游英语专业的发展。还有,涉及英语旅游专业的英语知识较多,现有的旅游英语教材也难以满足各高校的不同教学需求,这是英语旅游专业教学中的重要难题。
(二)注意事项
1.旅游英语是教学的重点内容尽管旅游英语教学是重在融入传统民族文化内容,但是在实际教学中,还要以英语旅游教学内容为主,民族文化内容为辅,如果民族文化内容多于了旅游英语的内容,那么必然会影响旅游英语专业的教学发展,给学生学习带来了误区,更给学生就业带来难题。
2.文化导入要与教学阶段相匹配传统文化内容有深有浅,教师教学中要进行把握和控制,做到文化导入和教学阶段相匹配,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也能减少学生的学习压力,否则,如果文化导入不适应学生的学习阶段,那么必然会影响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3.多用对比方式来进行教学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发现学生很容易把西方文化和民族文化知识混淆,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出现,教师要多用对比方式进行教学,让学生了解不同民族文化间的实质性区别,这样不仅扩展了学生的文化知识面,更有利于学生对不同民族文化进行区分。
三、民族文化引入旅游英语教学的有效手段
(一)适度融入民族文化内容
许多人认为旅游英语专业就是旅游专业和英语专业的结合体,只要学会英语知识和旅游知识就足够了,其实不然,旅游英语学科是一门复杂性学科,它涉及的内容很广泛,特别是传统文化内容更是教学中的重点,所以,在实际教学中,高校一定要把民族文化内容融入到课程中,让学生了解各民族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了解各民族的地方语言和衣着穿戴,这对学生就业后弘扬民族文化非常重要。例如:蒙古族地区有很多风俗习惯,他们的献哈达、敬茶、敬酒、敬神等礼仪就非常有讲究,它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教师只有把这些内容设计到教学中,才能让学生对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学生在以后的对外交流中才能满足游客的个人需求。
(二)改革教学方法
针对旅游英语教学方式不合理的现状,高校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变得非常重要,只有改善学方法,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提高学生的教学质量。例如:教师可以制作多媒体课件,让学生观看旅游工作者在面对外国游客时是如何介绍旅游景点和相关的人文精神的,播放多媒体课件不仅提高了教学效果,还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学生留有很深的印象,这对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能力很有帮助。而且,教师还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来模仿视频中的场景和对话,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让学生能够适应以后的旅游工作。
(三)增加实践课的课时
旅游英语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许多毕业生在就业后都感觉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有些脱节,就业后的心理压力非常巨大,更有些同学根本难以适应实际工作,发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学校实践课程较少,学生没有得到足够的锻炼是难以适应旅游行业的工作环境的。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校一定要认识到旅游英语专业的特殊性,适当的增加实践课的课时,而且,为了让学生能够跟上旅游行业的发展需求,高校还要建立旅游英语教学基地,如果条件不允许,还可以采取与其他旅游公司联合建立培训基地等方法来为学生提供更加专业的职业能力培训,实现理论课和实践课的结合,构建完善的教学体系。在实际教学中,高校一定要按照模拟到实践,实践到就业的方式进行教学,这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可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有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例如:新疆蒙古族有自己民族的节日,如麦德尔节、塔克恩节、点灯节等,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去当地了解节日上的各种活动,这对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很有意义。
四、结语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文化和人文景观非常多,这给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留下了丰富的资源。面对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我国高校一定要认识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改善教学方法、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旅游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能力和职业水平,让他们能够满足就业市场的需要,从而提高我国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让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传播和发展。
作者:杨流琴 单位:阿坝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肖鸾,廖兆光.高校旅游专业英语教学体系创新设计研究[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2]张洁.浅析贵州多民族地区旅游英语教学改革[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一、美术教育的现状
早在2001年教育部就颁发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同时制定了《全日制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其中规定:“艺术课程将古今中外一切经典性的文化艺术遗产,自然地融入课堂教学,成为学生成长的文化养分”,并要求学生“进一步了解艺术与民族习俗、审美趣味的关系”。在新课标的指导下,各地陆续编写了符合新课标精神的中小学美术教材,并将民间美术按一定的比例纳入其中。例如,人教社出版的三年级《美术》教材中就编入了《民间玩具》这一课,其中列举了江苏无锡泥塑大阿福、陕西干阳布公鸡、北京沙燕风筝、甘肃庆阳黑虎枕等民间玩具。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初中《美术》教材,也将木版年画、图腾色彩、傩戏面具、藏戏面具、麦秸草编等民间美术的典型案例收入其中。江苏美术出版社还出版了《乡土美术教材》,作为统编美术教材的补充教材。在新教材的引领下,中小学美术教育尤其是小学美术教育显得丰富多彩。民间美术以鲜活的面貌展示在学生面前,学生在课堂上欣赏到了民间美术的艺术特色,并了解到它的制作工艺。民间美术成为学生感受传统文化内涵的媒介。
高等师范院校作为中小学教师的摇篮,其教学内容与模式要以适应基础教育的发展、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为前提。《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指出:“师范院校和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法。”但是,与生机勃勃的小学美术教育相比,许多院校的美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严重滞后于基础教育的需求。美术教育还是以素描、色彩、油画、国画为主要课程,以画室教学为主要教学模式。而民间美术依然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很难登上高师美术的大雅之堂,在客观上制约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因此,将民间美术纳入高等师范院校的专业课程,构建民间美术的教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不仅能够丰富高师美术专业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课堂教学的有效途径,让多姿多彩的民间美术走进课堂,并在课堂教学中使民间美术得以传承与延续,为民间美术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二、民间美术的资源
民间美术根植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千百年来,在代代相传中发展、壮大,形成了庞大的体系、繁多的种类。在功能上可分为装饰性与实用性两大类,但两类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都是人们为了表达喜怒哀乐的心情、寄托吉祥美好的寓意而创作的。从视觉角度来看,平面造型的有版画、剪纸、刺绣、织锦、印染等;立体造型的有泥塑、面塑、雕刻、花灯、布制品等。这些充满着原野芬芳的原生态的艺术设计,都是来自于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广大民众。他们不受任何理性的束缚,把创作当作自娱的方式,以超自然的灵动的形象再现着心中最真实的意念,将自己对生活的感悟凝聚在作品中,以独特的构成形式,表现出极具个性的艺术形象,并赋予其生命的含义。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自然地理资源和多元人文资源使民间美术呈现出丰富多姿的艺术形态。从云贵高原的手工蜡染花布、撒尼挑花刺绣,到新疆地区的花毡织造、土陶烧制;从陕北高原的凤翔木版年画、安塞剪纸,到江淮平原的惠山泥人、秦淮花灯,民间美术总是以生动的形象展示在我们面前。这些作品算不上宏伟大作,甚至有些笨拙,但它们代表着吉祥的寓意、民俗的习惯以及情感的需求等诸多文化因素。例如陕北布制虎,其形象源于古代图腾。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虎”从原来的图腾纹样逐步演绎成现在的造型样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标志,具有辟邪、除毒、驱怪、食鬼、镇宅的精神价值,是广大民众的保护神。有些地区为了祈求神灵的保护,长辈们常常给孩子做虎头帽、虎头鞋。以“虎”为载体表达出长辈祝愿孩子健康平安、虎虎生威的希冀和愿望。
多姿多彩的民间美术无论是创作理念、表现形式还是文化内涵,都始终与民俗文化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民间美术是民俗文化的外在的视觉符号,在这个符号背后则是传统文化的有力支撑。因此,许多优秀的民间美术被收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文化传承项目。
但是,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民间美术受到了外来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巨大冲击,许多种类濒临消失,传统的民间美术传承模式显得极为苍白。在这一历史时期,高等师范院校应该肩负起传承民间美术的重任,利用高师美术教育的平台,为那些在现代社会中即将失去生存空间的民间美术开辟一片崭新的天地。同时,这些具有宝贵艺术价值的民间美术也能为高师多元化美术教育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和鲜活的实例。
三、构建有效的教学模式
摘 要 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包括文化传承缺失、教学内容单一、不适应青年身心发展需求等等。在新课标改革模式下,基于文化传承视角,需要构建文化与技术并重的体育教学模式,体现对文化传承的理念,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的提升教学的整体质量与效果。
关键词 高校 民族传统体育教学 模式 反思
传统民族文化是中国民族精神传承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文化全球化发展的特殊时期显得更加重要。在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过程中,必须秉承传统文化传承需求,加强教学改革,以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需求。
一、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体育教学发展的几十年中,经过长期的师资培训、科研工作、运动竞赛等,民族传统体育早已成为本科院校体育教学中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就现阶段高校传统体育教学模式而言,尽管在很大高校的体育教学大纲中,逐渐加入了对传统体育项目的学习,但是传统体育教学没有落到实处。具体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教学思想层面来说,现阶段高校传统体育指导思想基本相同,和普通的体育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导致传统文化特色缺失;第二,从传统体育实施内容层面上,开展的传统体育形式过于单一,往往集中在太极拳以及长拳上,不能完全体现传统文化价值;第三,从教学方法层面上,传统体育仍然使用过去的教学方式,理论大于实践,教师通过示范让大家进行模仿,导致学生对传统体育失去兴趣,不利于学生掌握动作要领。
二、基于文化传承的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模式构建
(一)树立正确的教学指导思想
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应该有别于普通的体育教学,使传统体育项目秉承文化传承的特色。同时将新课程改革中的相关文件作为教学的指导思想,根据高校学生身体状况、学习能力等情况,将传统文化有效的导入到传统体育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进行民俗体育、传统武术等项目学习中,贯穿讲解相关的文化知识。只有突出民族体育传统文化特色,才能让学生不仅增加体质,更能够领悟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起到修身养性的作用。
(二)构建完善的传统体育教学体系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多种多样,不仅仅局限于太极拳以及长拳上,需要根据现阶段高校开展传统体育教学中的具体项目,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分类,具体可以分为养生功法、武术、民俗体育以及少数民族体育。其中,养生功法包括了五禽戏、八段锦和易筋经等等;武术包括太极拳、长拳、武器等;民俗体育包括跳绳、象棋、舞狮、踢毽子等等;而少数民族体育包括木球、博克、珍珠球等等。这些多元化的传统体育项目各具特色,将这些项目进行有机的整合与分类,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身条件等选择学习的项目,或者也可以组成一个个学习兴趣小组,利用课外的时间开展团体活动交流等。
通过对这些传统体育项目的学习,不仅增强学生体质,更能够让学生了解传统文化知识,获得文化传承。比如太极拳学习过程中,行云流水的动作能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品格,同时也能体会到中华武术中包含的谦虚、守信等道德情操。再如在一些民俗体育项目学习过程中,学生还可以学习到中国民俗文化,了解体育项目背后的文化传承。
(三)突出传统文化特色,创新教学方式
在进行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过程中,应该重视体育学习健身、休闲的特点,让学生能够在健身锻炼的过程中,体会到民族文化带来的知识冲击。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实现这一点,还需要加强改革,创新教学方式,将过去单一的教学方式改为多元化的模式。
教师根据学生年龄、性别、技能等,将各种各样的传统体育项目展示给学生,激发学生对传统体育教学的兴趣,引导学生更好的投入到教学活动中。另外,改变过去单一的动作师范,采用不同的方式向学生转播动作要领以及背后的文化,如利用影片资料、影视资料等等,同时还可以采用让学生相互“切磋”、小组互助等方式,让学生更快的掌握动作要领。对于同一个体育项目教学中,也必须学会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还应该根据学生个体化差异,采用不同的方式,保证绝大多数学生掌握基本动作,并领悟背后的传统文化。
(四)设置合理的教学评价模式
教学评价也是教学的一部分,是对教学成果的有效总结。改变以往通过最终的考试成绩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将学生平时出勤率、进步能力、努力程度、对课程重视程度等都纳入到评价体系中,体现教学评价的客观性、主体性以及科学性,推动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评价向着合理化、客观化的方向发展。另外,需要针对学生掌握传统文化,获得文化传承等方面因素,对学生心理素质、社会适应能力、良能力等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也可以采用学生互评、师生互评以及学生自我评价的方式。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具有浓厚的民族文化特点,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能够将这一特点进行体现,使学生获得传统文化传承,并将这种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构建新时期有效的教学模式,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评价手段等几个方面入手,完善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体系,提高传统体育教学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 单静怡,刘俊荣,李俊杰.传统文化传承视角下普通高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模式研究[J].天津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25(9):144-145.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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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集体族群;社团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1-02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作品的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界定是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正如博登墨海教授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folklore”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术语,是由Notes and Queries杂志的主编考古学家W.G.Thoms于1864年在提及一个民族成员传统习俗和超自然的观念时首次提出并使用。此后,该词语被用来定义和指代“民族知识”及“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Folklore”一词由撒克逊语的“Folk”和“Lore”组成。“Folk”指“民间、人们”,是代表了一般平民的一个集合概念,用于复合词中意为“民间的”。“Lore”则是指“学问、知识或传统”,尤其指某一学科或某一部分人的学问、知识和传统。可见“Folklore”的原意是“民众的知识”或“民众的传统”。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界定的,“包括民间文学和艺术,还有民间风俗、习惯、信仰和口头文学,如神话、故事、谜语、谚语、歌谣、迷信、节日典礼、传统游戏、艺术、手工艺等。”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内容中,诸如“迷信、传统游戏、信仰”等,是与现代法律相违背或不具有创新性,或仅是意思形态表达,是不可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还有一些甚至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
2003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民族民间文化的概念,并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外延。很多学者认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个种族的日常生活中,常由身份不名的人制作的作品,主要表现为他们本民族或部落的传统艺术遗产。如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尽管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不知道其具体作者是谁,但可以认定为该国国民所完成。综上考虑,我们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应如下定义: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应该指在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制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字、艺术与科学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性质及以上对其概念的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群体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当然这也并不排除民间文学作品最初有个人创作而后由集体成员发展、完善,在其流传中当初作者的个性特征不在明显,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的艺术造诣。
2.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动态的,它的绝大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凝固化的有形载体,其内容和形式会随时间的推移、社会的演化而不断变化,任一历史时期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它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回忆”
3.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这其间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和消灭危险,民间文艺作品许多内容也随之不断变化或消失,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仍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延续下去。
4.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5.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环境,通常是在特定的群体内部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产生于该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当地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打下自然环境、生活条件的烙印从而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如民间年画就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年画产区,天津的杨柳青、河北的武强、山东潍坊的杨家埠、苏州的桃花坞、广东的佛山、福建的泉卅I、河南开封的朱仙镇、湖南隆回县的滩头、陕西凤翔的萧里镇等都特色鲜明。
二、发达国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立法实践
(一)法国
法国是一个文化传统保存较好、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法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但是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并不支持。法国政府认为本国国内没有以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要求。而且目前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进行保护应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基于这种态度,目前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法国国内,没有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特殊对待。在政府部门中主要是文化和公共关系部负责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工作,主要是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民间则主要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爱好者成立的社团组织或是科研机构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传播活动。法国的社团组织非常多,据统计,到2003年法国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但是这些社团组织多是自发成立,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自身成立的社团组织没有多大关系,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更是没有联系。这些社团组织只是出于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益心而自发成立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所以,总体上而言,在法国,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的利益没有得到重视,集体族群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得到认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整个国家的财富,为所有公民共同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发展也主要是民间个体自发进行。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虽与美国一样是新兴国家,但它是一个拥有140多个民族的国家,其本身其土著文化历史悠久独具魅力。尤其是独特的土著音乐和各种石刻、岩画、沙石画、树皮画等纯自然表现形式的绘画。然而,由于在市场上有许多土著艺术品的仿制品,各国的旅游者在购买这些土著艺术品时,很难判断所谓真正的土著居民的货品,民间文学艺术土著社区的经济收入受到严重损害。
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非常丰富,所以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为积极的国家。近年来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4年制订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保护法》(2006年进行修订),在该法中针对属于一个社区或社区内个人的土著遗产保护进行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土著社区或土著人团体指任何与当地原住民传统、纪念活动、风俗和信仰有关的组织。各社区团体在活动中不得损害其他社区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授权英联邦部长对受到威胁的场所、重要地区或重要物品进行保护。依据该法,分别成立了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院,前者对澳大利亚的土著文化进行宣传、组织交流和发展;后者则对土著文化的保护方式、机构设计、保护现状等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对土著文化进一步有效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必要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法律概念的界定
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下定义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一国领土范围内可以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体创作、世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国内示范法条》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之传统艺术取向的全部文学艺术产品。我国学者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该国种族群体的传统特有形式演变而来的所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综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诸如歌谣、音乐、戏剧、舞蹈等文学艺术形式,如我国的《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等等。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立法保护是因为它具有一般作品的共同特征。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作品一样,是某一特定群体在特定地域文化基础上集体构思、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该群体特有的文化特征,具有独创性;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与一般作品一样可以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进行有形复制;最后,与一般作品一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承载着特定群体的文化身份,体现着这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是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
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道路的艰难在于其与一般作品具有明显的差异。首先,创作主体不同。一般作品的创作主体通常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群体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集体创意、相互协作完成的。当然,也有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初是由个人完成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创作人已无从得知,而且无数代传承人对其进行了加工和完善,完全可以看作群体创作的产物;其次,著作权的保护期的差异。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具体主体,因此不能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明显的承袭性,群体成员在其流传的过程中会不断为其注入新的元素与内容,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总是处于不断的创作过程中,没有著作权法上“发表”的概念,作品的完成之日无从考证。
二、我国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现状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东方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散发着无穷的魅力。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已开始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与保护,并开展了一系列抢救、挖掘、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往往经济落后、信息闭塞,加之重视程度不足,使得众多极具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面临失传的境地,所以总体上说对这一方面的研究还是严重滞后的。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利用备受关注,同时出现了掠夺、歪曲、丑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因此,关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对于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以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更加注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制建设问题。1990年《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之后,根据著作权法的精神,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门草拟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讨论》(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也未能出台。此后,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同时各地方也相应的有一些具体规定:如云南省2000年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02年颁布施行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通过行政性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毫无疑问,法律的介入,可以扭转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灭失或被不当利用的局面,也为进一步发掘其艺术和商业价值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总体上来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文化底蕴深厚。但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及商业利用,一方面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文化遗产,因此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对于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都具有深远意义。
(一)传承民族文化,彰显民族特色
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百花齐放,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地域群体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华民族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但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许多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正在被同化,大量极具民族特色,彰显民族个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在消失。为了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的独立与发展,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
(二)维护民族个性,保持文化多样性
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的传统,才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每个民族文化都为丰富世界文化做着贡献,“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随着全球一体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国与国的合作与交往增强了,文化的融合性增强了,不同民族之间以及同一民族的文化相互渗透使得民族文化由多样趋向同一,更有某些发达国家为谋求世界霸权利用其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的优势,输出其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并以此为标准,谋取世界的“同一”,这必将对各民族独有的文化特质形成严峻挑战,失去其多样性和竞争力,从而失去民族个性。因此,必须积极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保持文化传统,尽显民族个性,这样才能在国际交往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规范商业市场的必然要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极为珍贵的精神财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的行为越来越多,其中非法的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非法使用不仅涉及经济利益,也严重伤害着其来源群体的精神利益。例如美国的电影公司对我国民间文学《花木兰从军》的商业利用。很多不法使用者不仅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身上牟取了暴利,而且这些使用大多都未注明出处,甚至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肆意歪曲和滥用,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地伤害了有关来源群体的民族感情。所以,为更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规范商业市场的不合理利用,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