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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发展;金融功能;政策性金融;改革和定位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的视角分析金融体系和金融中介,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传统的机构观点将现存的机构和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前提,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一般是在这个既定的前提下进行;功能观点则认为,在长期内,金融中介机构所履行的功能,远比它们在某个具体的经济中采取的形式和开展的业务要稳定得多,而且机构形式的变迁将最终由它们所履行的功能决定。因此应该把金融中介研究的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功能,建立能最好地实现这些功能效应的机构与组织。作为总体金融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政策性金融功能,不仅是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而且在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从功能观视角研究政策性金融,能够科学而正确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根本上澄清对政策性金融的误解、错解乃至曲解,也有助于决策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
在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研究方面,白钦先、曲昭光(1993)早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的分析,实际上是对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初步研究。白钦先(1998)将政策性金融功能概括为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逆向性选择功能、倡导与诱导性功能、虹吸与扩张性功能、补充与辅功能、服务与协调功能。谭庆华(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基础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核心功能),在扩展功能上侧重于经济调节功能,在衍生功能上侧重于宏观调节功能。国外对政策性金融功能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小椋·吉野等(1984)认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是结构调整功能;日向野(1986)在国内最早提出政策性金融的诱导(功能)效应。此外,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竞争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井手和林(1992)则通过建立同为金融中介组织的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型证明,在存在斯塔克尔伯格(Stackelberg)竞争均衡的情况下,经营方针与商业性银行不同的政府金融机构,作为领导方,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行动,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内容及效用
基于市场原则或市场经济金融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是在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功能和金融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性功能为主导,包括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不同分类在内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
(一)基本功能。是指各种专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所共有的、且不同于商业性金融功能的特有的基础性或一般性功能,包括:
1.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这是政策性金融首要的、最基本的因而也最能体现其本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执行政府不同时期的经济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社会稳定政策,对强位弱势特殊群体和地区、领域等所义不容辞地承担的信用引导和扶助支持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欠发达地区以及农业和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产业和群体,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商业性金融至少不愿先期主动涉足其中,而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则要求利用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组织来承担这一特殊的历史使命。
2.补充与辅功能。即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诱导补充和对融资对象在不易从商业银行融资时的扶持辅助,而非完全替代、包揽一切金融活动和业务,并从信贷额度、期限、风险、信用、收益等方面,起到补充与完善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3.有限金融性功能。政策性金融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信用性、有偿性和一定盈利性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稀缺而有限的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否则,既有悖于其金融的一般属性、进而无异于财政融资职能,也难以保证这种制度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属性又完全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属性,而是一种对金融业务行为有所限制与约束的金融属性,如不能只追逐利润最大化,不能主动竞争抢客户而有损于商业性金融的利益,因而是一种非主动竞争性的自然盈利,否则就无异于商业性金融,也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核心功能。核心性功能体现了维护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既是政策性金融总体功能的基础和主体,也是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业务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核心性功能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所有具体业务的导向性功能。核心性功能主要包括倡导和诱导基础上的虹吸扩张性功能,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性功能。
1.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性功能。只有在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或无力选择的融资领域、行业或部门,方能真正显现政策性金融的价值所在和逆向性选择的客观必要性。在这里,政策性金融的市场逆向性选择是结果,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的正向性选择是前提,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性过程。在市场逆向性选择的项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策性金融就要在适当时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资产转让、减少或停止继续投入等,尽快退出这一融资领域并转而扶持其他行业,以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和市场性融资的主导作用,否则,就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和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本质要求。
2.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性功能,或者说是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性功能,简称诱导性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其特别拥有的信息优势、政策优势等有利条件,不断率先开创性发掘和引领新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并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直接作倡导性投资,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小搏大,引致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免费乘车地跟随投资,从而间接地虹吸和引发更多的民间商业性资金的功能。一旦商业性金融对某一产业和项目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转移投资方向,并开始新的另一轮循环。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机制。由此也可看出,政策性金融作为商业性金融项目资源、风险收益的“勘探”先锋,对于有效开发利用所有的(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金融资源,补充完善金融整体功能机制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作用。
开发性金融,是在市场缺失和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的条件下,由政府给予信用支持,运用金融机制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以带领商业性金融、推进发展经济的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总和。
与政策性金融的区别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性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
理论基础不同。政策性金融建立在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上。市场失灵是西方经济学在讨论公共经济时候使用的概念。它认为,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虽然效率可以提高,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无法通过市场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失业、贫富差别、环境污染、社会道德、教育问题等等,因此,需要运用政府的财政机制来克服市场失灵,对失业者进行再就业培训、对低收入和无收入家庭进行救济、对环境进行治理、通过制度及其他机制来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公立和财政资助实行义务教育或帮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等等。这一切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公平程度,尤其是受教育公平、机会公平、就业公平等等。
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基础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缺失或者虽有市场但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形成。市场缺失是指市场不存在的状况,此时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也就谈不上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未充分形成是指市场虽已存在,但市场机制尚未成为配置资源和决定价格的基础性机制,此时市场的商业价值未有效显示,从事商业运作存在着很大风险,因此,一方面谈不上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一般的商业机构不愿介入。
对中国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处于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在国民经济相当一些领域,或者市场还不存在,或者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依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在这些方面,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市场失灵。
立足点不同。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立足点主要有二:一是支持政府的公共产品建设,包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扶困,主要包括对一些特殊产业、项目和地区提供低息乃至无息贷款。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运作的主要立足点是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其运作的先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存在或不充分,因此,不具有商业价值,与政策性金融有相似之处;但在运作的中后期,随着市场开发进展,商业价值逐步显示,就展现了与政策性金融不同的特点。
财政支持的重心不同。政策性金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具体表现有二:一是财政资金的贴息。政策性金融运作中,各种无息和贴息贷款,常常由财政资金弥补其运作中的入不敷出和亏损。二是财政投入。政策性金融运作中相当多的贷款实际上是通过信贷机制运作的财政资金。由于政策性金融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所以,一方面它的运作规模常常受到财政资金的供给量限制,另一方面,其运作业绩也常常与财政目标处于一种“说不清理还乱”的情势中。例如,在运作亏损的条件下,财政部门常常追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责任。而导致亏损究竟是原先的财政目标还是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规定,或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无方,常常难以区别。
开发性金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信用支持,即通过政府信用来增强(或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用能力。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而言,这是一个“增信”的机制。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不依赖于政府财政资金,因此,独立性较强,运作空间也较大。一个可资借鉴的实例,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不是那个国家的财政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路径借取的,但当这些资金贷给某个国家时,需要接受国的财政提供按期偿还本息的担保,由此,使这些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
运作机制不同。受财政资金、财政目标的制约,政策性金融运作强烈贯彻着财政机制,不仅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运作中明显贯彻着财政机制,而且接受资金的地区、项目和机构也往往将这些资金看作是财政资金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运作受财政机制的影响较小,其资金主要由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目标和取向进行运作,因此,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不仅如此,资金的接受者也较多从市场机制角度看待和安排这些资金的使用。
发展前景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发展来解决市场失灵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选择的一种政府介入市场的方式。但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市场运作机构都逐步认识到,它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此,在发达国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逐步消解,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转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并且根据实践的需要,新设了一些开发性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也从原先的“政策性”转向了“开发性”。从这个角度说,开发性金融是从政策性金融脱胎而出的一种政府介入市场的新型金融机构,它克服了政策性金融的缺陷又保留了政府介入市场的机制,因此,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开发性金融运作特点
贯彻市场原则。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市场和建设市场为主要目标,自然就要强调市场原则。这种市场原则的贯彻,不仅表现在开发性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运作中,而且要求政府部门、合作方以及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共同遵守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则。例如,贷款需要按期偿还本息,一旦债务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协调无效,就应按照市场规则予以处置(包括项目破产清算或机构破产清算)。在不能充分贯彻市场规则的条件下,开发性金融活动不可能有效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其基本功能也就丧失了。
贯彻市场原则的另一个表现,是开发性金融重视商业价值。所谓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缺乏商业价值,从事这些经济活动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易介入。由于财政机制不可能解决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形成的问题,所以,政策性金融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开发性金融。
在运作中,开发性金融机构只有能够充分识别风险、评估商业价值、进行金融机制的组合运用,才有可能将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产业和地区开发成为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项目、产业和地区。反过来说,如果开发性金融机构自己都不清楚开发对象可能具有的商业价值以及开发这些对象所应承担的运作风险,它又怎么可能进行市场开发、市场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商业性金融相比,对开发对象的商业价值,开发性金融应更具“慧眼”和“远虑”。
贯彻与财政互动的原则。开发性金融的运作离不开政府财政的信用支持。因为在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的条件下,金融运作风险较大,商业性金融不愿意介入,只有开发性金融能够介入。如果政府财政不给予对应的信用支持,那么实际上是将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同等对待,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可能因信用能力不足而难以展开相关的市场开发、市场建设活动,甚至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信用风险。
开发性金融的目标与财政目标不是矛盾的,是能够形成协调互动机制的。其内在机理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推进经济发展是政府财政的一个主要目标。对中国而言,发展是硬道理。那么,发展什么?用什么机制发展?在现代经济中,发展经济主要是“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方法就是“建立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而开发性金融要“开发”的就是这些对象。在这个基础上,开发性金融就能够与财政机制互动,即共同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发展经济,实现双赢。
贯彻带动商业性金融的原则。开发性金融在开发市场、建设市场的过程中,随着开发对象的市场运作风险降低、商业价值提高,商业性金融将随后跟进这一领域。这种开发性金融先行、商业性金融跟进的情势,反映了开发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的带动功能。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贷款和地区开发常常成为商业银行追踪和跟进的先导,这体现了国家开发银行的带动功能。
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在商业性金融较为全面进入后,开发性金融是否应当从原先开发的项目、产业和地区退出,以体现非商业主导的原则?这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开发性金融不应与商业性金融成为相互竞争的对手,因此那些已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运作对象应由商业性金融运作。但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任何地区都存在深度开发的问题,这些开发同样存在各种非市场风险,存在缺乏商业价值的问题,因此,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开发活动把市场向宽度、深度和厚度“三维”空间拓展。但如果开发性金融机构不清楚已具有商业价值的运作对象的情况,又如何能够具体详尽地弄清市场的“三维”空间在哪里,从而展开开发活动?
贯彻非竞争性原则。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为己任,需要承担相当多的非市场风险,因此,不应选择竞争性原则。贯彻非竞争性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一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应具有较高程度的惟一性。如果一个产业领域中同时存在两家以上从事同一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可能形成某种业务竞争,贯彻商业原则就难以避免,“开发性”将在这种商业竞争中丧失。从国际社会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都是具有较高程度惟一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二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运作中一般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正面的市场竞争,因此,在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优胜劣汰、彼此收购(或资产重组)等问题。三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彼此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一些国家,针对具体的项目、领域和地区的市场开发,可能设立业务职能不同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但这些开发性金融机构彼此间有着明确的业务边界,因此,不直接展开市场竞争。
开发性金融的这些运作特点,决定了它独立存在的价值和运作发展的前景。
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发展
经过国家开发银行的努力,中国开发性金融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受政策性金融思维的影响和与此对应的相关政策影响,开发性金融的发展还是初步的、受到诸多限制的。要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的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正确认识开发性金融的地位、特点和功能。开发性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它缺乏了解。迄今,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或者金融实务部门,深入研究和准确认识开发性金融的人还不多,不少人还把它与政策性金融混淆,或者认为它只是政策性金融的另一种提法。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并进行广泛宣传,以形成共识,为开发性金融的发展创造基本认知条件。
形成相关制度。开发性金融是一种制度安排,它不仅需要由制度赋予业务功能,而且需要由制度予以保障,因此,在深入研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应着力进行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制度探讨,并通过实践逐步予以完善。在这方面,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跳出政策性金融的制度框架,根据开发性金融的特点,着手进行开发性金融的制度研究。
关键词:农村政策性金融 民间资本 政民合作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鼓励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因此,结合当前农村融资供需现状,探讨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与民间资本对接的组织形式,对于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功能
(一)农村社会金融引导功能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投放,直接或间接地吸引商业金融、民间金融等社会资本从事符合国家政策意图或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农产品开发或重点产业的投资,充分发挥其主创性、引导。产生“虹吸效应”。农村政策性金融通过这种先导性作用,把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引入到政府关注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上,表明政府重点扶持的意向,从而增强商业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当农村资金融通形成规模,市场化发展,政策性金融就逐渐减少投资,让社会金融发挥作用,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促进国家发展农村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社会金融的投资收益。
(二)农村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功能
农村政策性金融通过信贷扶持项目的选择,将部分资源配置到符合政府经济发展愿景并且需要资金的地方。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目的引到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轨道上,将农村一些小规模经济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提高其竞争力。农村政策性金融利用政府赋予其权力,根据生产力的不均衡分布,把农村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相结合,配合政府进行资源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功能。
(三)强位弱势群体扶植功能
相对弱势与否,皆因比较而来,就农民与非农民而言,农民是相对弱势。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还十分落后,农民还不是很富裕,农村和农业金融领域市场失灵的地方还很多,广大农村劳动群众难以从商业性金融获得资金支持,即时获得信贷资金,也常会附上苛刻条件,使农村广大的劳动群众处于“强位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农村政策性金融给予金融扶持,解决其资金需要,支持农产品和农业发展、扶持农民发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供需现状
(一) 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1.农村金融需求结构调整。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已由原来单一的小农经济发展为劳动密集型和技术集约型结合、劳动密集型和资金集约型结合、多种产业和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多元混合型经济结构。农民的收入构成也有原来单一的农产品收入,转为多来源收入,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010年第一和第三产业在家庭中纯收入比前两年都有所增长,第二产业微调,这三大产业对农村居民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从而体现了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多样化,金融主体丰富多元化,要求农村政策性金融不仅提供优惠的信贷担保,还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应全面展开对涉及“三农”的相关领域的多种金融服务。
2.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变化。现代农民是新生代农民,他们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都比前代强,但是在外出务工的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程度低,融入城市生活困难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尴尬境地,使他们更倾向于在身份认同上自己是“老家的人”甚至是“农民”,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到,如果农村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他们大多会选择回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业企业。
(二)农村金融供给分析
1.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单一,业务范围受限。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虽然近几年也开始发行债券融资,但发行购买不大,占总资金额的20%,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仍然是其资金主要提供者。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考虑其经营问题,对于人民银行的贷款也是要付利息的,这不但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制约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大部分政策性的金融服务都为涉及到或部分涉及到的项目政策性金融贷款也在逐年减少。
2.政策性金融供给效率低,功能弱化。截止201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95.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9%,负债总额89.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2%,所有者权益5.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2%,但政策性银行占比为8.0%,农村金融机构占比11.3%,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资产份额下降0.71%。2010农村贷款比上年同期低2.7%,农户贷款比上年同期低3.4%,农村林渔业贷款比上年同期低7.0%,低于同期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1.4%。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供给集中表现为提供补贴信贷资金,一部分由农发行所使用的粮棉收购贷款,而对农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等方面的融资需求无能为力;另一部分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供给开发银行用于扶贫贷款,还有小部分由政府发放小额补贴贷款。
3.民间借贷发展不规范。监测显示,2011年1~6月,农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借款占监测农户的36.7%,通过民间方式借款农户占监测农户的52.3%,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贷款占监测样本的42.5%,通过民间进行借贷的占监测样本的29.7%;从借款金额看,监测农户民间借贷金额是正规金融贷款额的3.3倍,中小企业中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款1736万元,占样本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61.06%,通过民间借款方式借款1107万元,占融资额的34.02%。可见,农户贷款主要来源于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发展很不规范:高利率、借贷成本高、盲目性、带有黑社会高利贷性质等问题,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政策性金融与民间资本对接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以政民合作为主的复合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存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间的信贷分层,正式部门对非正式部门放贷人贷款,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中间人放贷,由此形成一种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而垂直合作的融资关系是其核心。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应建立以“政民合作”,高层是政府,基层是民营,多样化开展业务的发展模式。高层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通过政策导向引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投入;积极开发符合现代农村金融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发与创新;改变政策意愿,促进政府良治等。基层民间资本成立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基金互助社、担保公司等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利用自身的比较熟悉农村的基本情况,血缘和近缘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等优势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其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二)坚持政府扶植民间资本的农村金融政策导向
政策性资金是国家保障强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特殊制度安排,是其根本宗旨和质的规定性。我国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借鉴国际经验:首先,应继续完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低税或免税;通过央行低息贷款;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给予交易法律保护,使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等措施。其次,对于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政府不妨直接注资入股,和民间资本合作成立非正规金融机构,但政府不分红,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风险共担的方式进一步运作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的融资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科学配套措施
1.在法律措施上。完善现行《中央银行法》,赋予央行创建政民合作的垂直型农村金融体系的职能;尽快出台《政策性金融法》,加强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经营职能的界定;制定《非正规金融法》,以立法的形式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适当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激发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的热情,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市场定位;进一步完善《保险法》,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措施和一项政策性业务对待。
2.在审核监管机制上。政府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中起指导性作用,而不是决定者,应充分重视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愿,让民间资本投资者去经营管理,引导其为农村融资服务,充分认识到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其给予更多的关照;同时根据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设置不同的审核机制,对于有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民间资本的申请者,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3.在保障措施上。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深化的前提保证,应尽快推进农业保险进程,构建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由政府牵头,民间资本、农户和农业企业合资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当风险发生时,由担保公司负责补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引导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并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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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95-03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农村金融机构在三农方面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促进农业增长、保持农村稳定、帮助农民增收。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农村金融依旧还是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
目前,孝感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了一个以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正规金融服务体系和非正规金融并存的格局。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各种民间合会等。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在制度体系、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正规金融机构。因此,笔者将着重对当地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孝感市农村金融机构概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国家支农、惠农财政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市分行于1996年11月28日挂牌成立,现辖6个县(市)支行、1个营业部。2012年底,各项贷款总计60亿。其中,政策性、准政策贷款44亿,商业性贷款16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大型上市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执行农村信贷计划,筹集农村资金,统一调度和管理农村信贷资金,对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做好农村货币流通的调查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分行自1979年成立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现有8个一级支行和58个营业网点,在岗员工1097人。制定了“面向三农,服务城市”的发展战略。农业银行一方面继续贯彻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另一方面作为盈利性商业银行开展了一系列以“服务”为主题的网点转型工作。多年来,孝感分行秉承“诚信立业,稳健行远”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大对孝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入,全力支持孝感重点产业倍增计划。深化三农服务,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以金穗惠农卡为纽带,支持农民、农业、农村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孝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辖孝南、大悟、安陆、云梦、应城、汉川、孝昌7个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辖现有机构网点152个,员工2765名,网点数占全市金融机构总数的38.3%,是全市金融行业中机构人员最多、服务覆盖面最广、贷款投放最多、服务“三农”力度最大的金融机构。近几年来,孝感市农村信用社加大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主要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中间业务等。其涉农贷款增长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充分发挥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总体来看,孝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一个积极健康的发展态势。
孝感市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下辖6个县(市)一级支行。自成立以来,开办业务品种不断丰富,服务渠道不断延伸。目前,孝感市仅有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一家村镇银行,该行以“立足县域,服务三农”为办行宗旨,结合城乡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城镇工业化的“三化”发展趋势,更加全面地支持当地经济建设。
二、孝感市农村金融机构各类金融业务比较分析
孝感市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合作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三类,它们分别起着主导作用、支持作用和引导作用。
(一)存款业务比较
孝感市的云梦县有九镇三乡,270个村委会,1617个自然村,总人数60多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万人。云梦县的网点有6个,4个集中在县城,乡镇网点仅2个,80%以上的乡镇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存款业务是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而孝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辖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品种丰富,服务方便、快捷,主要存款产品包括个人通知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教育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对公存款等。
在存款业务方面,农村信用社有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相较于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更能深入到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因此能更好的服务于农户。但在网点硬件设施、人员素质培训和服务功能方面农业银行都优于农村信用社,并且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农业银行的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更加深入人心,因此绝大多数大中型涉农企业还是偏向在农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而农业发展银行因受其政策性职能的约束,在存款业务办理方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贷款业务比较
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主要的贷款业务有储备粮贷款、粮食调控贷款、商业储备贷款、粮食收购贷款、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等。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分行存在信贷审批效率不高的状况。从现有信贷管理体制来看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通过逐级授权的方式管理基层县区级支行的经营活动。基层农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需要层层上报,由总行审批导致程序复杂,审批链条长,信贷审批效率亟待提高。
农村信用社县级为一个独立法人,在贷款审批方面的自更大且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具有贷款额度可大可小,贷款期限可长可短,贷款用途覆盖面广,贷款方式灵活多样等优势,这也为其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农户提供了保证。孝感市云梦县农村信用社专为农户设置的几个贷款产品有“龙头企业+农户”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农户保证担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规定,专门对农村的贷款占比在70%以上,充分发挥了其在农村金融服务中主力军的作用。
农业银行是“一级法人”管理模式,除了年度信贷计划受到上级控制外,在信贷资金运用上,必须按照先授信再用信的流程要求,走集约化经营道路。基层银行资产业务的信贷立项、调查、授信、审批、投放等逐步走向规范化,其前提是信贷项目必须通过国家行业限制、节能减排、重复建设等名目繁多的信贷准入门槛,而且各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也相当高,下级行除“小额农贷”外,一般无审批权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农业银行孝感分行现行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仍以传统产品为主,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信贷支持。个人消费类、生产经营贷款仅适用于城镇。尽管农业银行也开设了面向农户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但由于风险过大,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不实行信用贷款,以及较少实行联保贷款。常见的个人贷款方式有,请公务员、教师或内部员工来担保的方式贷款,对于城中有住房、有门面的个人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贷款。
面对大量需求资金的农户,农业银行现行办贷模式和办贷力量明显不足,信贷供给与普通信用农户资金需求不适应,农户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源于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由于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均实行的是总分行制,是“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在贷款审批效率方面相较于农村信用社程序复杂,审批链条较长,且贷款额度和期限也没有农村信用社灵活。
(三)中间业务比较
孝感市农业银行多年来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加大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先后推出了金钥匙、金穗卡、金e顺、金光道等一系列品牌产品,已形成了品种齐全、特色鲜明、本外币结合的现代金融产品体系。农业银行还了“新农保”业务。自取得“新农保”独家以来,孝感市农业银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工作。针对部分偏远乡镇没有营业网点,农户办理业务不便的现状,积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在农村安装转账电话、开通个人及企业网银、短信平台,形成了连接城乡、功能齐全的电子化金融服务网络。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中间业务的时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出现,即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一般不使用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孝感市的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品种多、收费低、服务优,主要有各类保险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工资业务、收费业务、短信服务平台等。其现有的支付结算系统通过多次改造升级后,也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速度快、收费低、品种多、保安全的特点。主要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汇兑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小额通存通兑,转账电话业务,农信银自助结算业务。
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同时还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
农村信用社在开发中间业务方面缺乏技术支持,人才也相对匮乏,在建立内控制度与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四大行之一,内控制度健全,防范风险能力强,相较于农村信用社在中间业务方面更具优势。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品种客户窄和起步晚等原因,致使其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孝感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基本情况的了解,以及对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在各类银行业务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了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着农村金融机构职能分工混淆、功能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其无法满足农村对资金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逐步弱化
农业发展银行在功能定位和资金来源上受到很大的局限,因此其盈利水平相较其他金融机构偏低。由于其业务范围非常狭窄,功能在逐步退化的同时也伴随着支农力度的逐渐弱化,难以承担我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功能的相对单一导致农业发展银行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诸多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方面受到制约。后期的政策调整使其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造成农业发展银行退化成粮棉的收购银行的结果,而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力度减弱
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为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和高额回报,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农业银行几年来实行商业化改革,实施了一系列限定农业贷款的政策,其信贷重心正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农业转向商业。逐利动机驱使农业银行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转移到城市运作,使大量农村资金非农化。在这种经营战略主导下,银行贷款投放集中于少数重点企业,而对乡镇工业、特色农业生产及农业深加工等企业发放的贷款在逐步减少。因此,农业银行对孝感当地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趋减弱。
(三)合作性金融机构逐步走向商业化
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仍然有沉重的历史包袱,且其商业化发展正逐步背离合作金融性质。在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改革过程时期,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地位逐渐显著。目前农村信用社多项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比重超过80%。然而,农村信用社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日渐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趋同,片面实行选择性贷款的特征日益明显,贷款结构表现出了日趋“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选择性贷款现象严重导致其放贷的范围对象都具有严重的局限性,一般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不断降低。商业化发展背离了合作金融性质,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为当地“三农”服务的效果。
四、优化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结构体系仍然很不合理,需要根据农村需求多样化的特点,积极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大各种政策措施力度,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针对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必须积极培育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需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农村金融真正做到为农民服务。
(一)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
政策性金融的本质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有效结合,弥补金融市场“失灵”。首先,由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着较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应任务,因此,要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出来,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给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信用社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也应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管理,充分发挥政策银行的优势。其次,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局面,需重点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扩大政策性业务范围,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融资基础上,大力开展有政策指导、资本约束、与“三农”相关的业务,突出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项目的金融支持,真正使其成为政策性金融服务“三农”的骨干和支柱。合理界定它的业务范围, 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从单纯的“粮棉油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甚至是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二)加强商业性金融对农村市场有效金融需求的服务
作为商业性银行的农业银行应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强化商业银行支农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县域机构和业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拓业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将一定比例信贷资金运用于“三农”,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在借鉴现有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处理好“面向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关系,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优势。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成为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支柱和骨干。保留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机构,可以农村信用社汇兑结算业务,有利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汇路不通”的问题。农业银行资金力量相对雄厚,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为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规模较大的资金服务。
(三)加强合作性金融对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导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应继续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是其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革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案,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应发挥自身的自主性大,灵活性强的优势,业务经营进行灵活调整,开发和创新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着重面向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户,更好地满足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结束语
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农村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战场,扩大农村投资和消费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同时农业银行等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发挥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妥善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其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
在服务三农的过程当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应有专门的功能定位,对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应有相应的金融机构去服务,使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走向职能专一化、专业化道路。特定的银行服务特定的对象,逐步达到资本的合理配置,使农村金融机构在与利润最大化不冲突的前提下能更好的服务于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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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支撑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农信社的主力军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在政策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一是性质模糊,定位不清。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但税赋负担又按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实际上是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混为一体;二是历史包袱未得到政策性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一半是由于政策性因素和行政干预导致的,另外农村信用社还对保值储蓄进行贴补,而两者至今都得不到政策性补偿;三是承担了国家政策性任务,但国家扶持政策少。
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民间借贷活动缺乏规范。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这样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受到干扰,更深层次地说,还会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危机。
抵押和担保难问题突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客户的抵押品主要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这些抵押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况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因此银行不愿接受这些抵押品。另外,由于缺少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国家提供补贴,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行业效益的差别,金融资本从低效益、高风险的产业流向效益相对较高的产业就是一种必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调整相关政策,实行各项优惠,进行利率补贴,大力扶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和成长。对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增强其资金实力,扩展和完善其金融职能,合作金融免交或少交存款准备金、免税或减少各种税金,对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改变目前按机构不同而进行补贴的现象,采取根据资本投向进行补贴的办法,正确引导资金向农业和农村流动。
(二)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改制;政策性住房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9-0019-04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指围绕住房融资由政府发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机构体系。旨在调控住房贷款规模和结构,提高住房贷款流动性,实现政府在住房市场上的公共性职能。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并以此为主体解决普通消费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变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这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雏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改制,成立国家住房银行,采取强制储蓄与自愿储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信贷资金,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并给予住房储蓄银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
一、改制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主导的住房市场比较稳定
保障基本住房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内容之一,解决住房问题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支持仍存在根本性的问题未解决:没有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没有完全体现;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资十分困难,中等以下收入的居民中只有不足5%的家庭有可能获得住房商业贷款。由于住房产品具有特殊社会性,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完成住房产品的供求协调与金融支持是不可能的。日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对于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如果缺乏政策性住房制度及相应的金融支持,就无法尽快实现政府“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政策目标,难以满足弱势人群的住房需求,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将带来不利影响。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健全有效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住房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宏观经济稳定。市场机制是无法自行缓解住房市场上的供求矛盾与金融扭曲的,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建立可持续的宏观调控机制。
2、由于住宅产品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往往都根据住宅产品的结构特征,在相应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中,分别采取政策性金融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的不同方式。市场机制解决的是高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问题,政府参与的政策性金融机制解决的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问题。
3、建立完善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体系,要求补上住宅政策性金融这一环节。市场经济发展经验证明,在住房产业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有政策性金融机制。显然,在五个部分中,我们最缺少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制度、机构、工具的创新已迫在眉睫。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设计的缺陷无法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践当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比较模糊。
2、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职工工资为基础的,这就使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投影到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的分配上。更为严重的是,现行制度只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没有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导致城市低收入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额偏低。公积金缴存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执行中体现出的“嫌贫爱富”,扩大了收入差距,并且印证了一种马太效应――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提取也高,享受的优惠贷款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
3、覆盖面仍然有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据统计,在全国尚有40%计430万左右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而且这部分职工收入相对偏低,住房条件又急需改善,但他们却无法享用政策性住房金融融资。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空白。这违背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建立的初衷和愿望。作为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融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优势在于贷款利率低,年限长,理应受广大城镇职工居民的欢迎。但在实际运作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性强,贷款额度低,制度限制多,运作方式复杂、繁琐,归集余额中沉淀资金存款占46.46%,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占的比例不足住房金融融资总规模的1/8。
4、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和增值渠道单一,资金积累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国住房公积金从建立至今,其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其他的筹资渠道作补充,也没有形成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只能购买国债)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加上现有的利率体系的弊端等也影响了公积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据中国社科院代东凯测算,截至2006年底,累计缴存了10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只够应付21%缴存人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另外79%的缴存人只能处于奉献的位置,根本无法索取回报。
5、住房公积金缺乏内控和监督机制,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挪用、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从一些县、市爆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动辄贪污挪用上亿元资金的情况看,这笔资金的流失已不在少数。反映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使违规使用、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甚至不作处罚,使这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商业银行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银行的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竞争关系,因而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这是造成公积金个贷率低的直接原因。据了解,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必须推介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利率要高。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发放贷款仅收取手续费,还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收入的1/20。而且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因此,开发商往往与银行约定使用商业贷款而不是公积金贷款,这使得公积金贷款的利用率不高。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金融业混合运作有诸多弊端。前者的运作方式往往会拖垮后者,以政府行为
取代市场行为;后者的趋利性又往往会侵蚀前者,使前者的社会性项目变形走样。
二、国外的经验借鉴
(一)普遍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由于住房关系到每个社会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与个人福利,因此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有本国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对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是较早的践行者,其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互动形成的机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成效的住房金融体系。
一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格局。如成立OTS取代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大部分监管职能,最终形成了OTS、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交叉监管的体制。二是住房金融二级市场得到高度发展。美国政府先后成立两个带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住房金融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负责对政策性住房贷款进行担保、资金支持、购买抵押贷款以增加流动性。在这一阶段,两大机构开始大量推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金融结构获得了革命性的变化,大大拓宽了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边界。使得商业性的抵押银行、共同基金等非金融保险机构都全面参与到住房金融业务中,住房产业和住房金融都进入了空前繁荣。
除了美国,战后各国都根据自身需要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施政府住房政策。代表性机构例如日本住房金融公库、法国土地信贷银行、韩国住房银行、泰国政府住房银行、印度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等。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广泛
1、政府财政资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对政府资金依赖较强,政府提供其全部或大部分资本金,还向其提供一定的运营资金。政府以此来管理或影响其住房金融活动,使其有能力从事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
2、发行债券筹资。发行长期住房债券是一种主要筹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
3、吸收储蓄资金。吸收储蓄对于住房金融机构而言更为重要。它不仅将闲散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用于住房信贷,更重要的是在于将其他消费资金转换为住房建设资金。但为了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摩擦,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吸收普通储蓄。较为常见的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储蓄银行)吸收储蓄,然后再转借给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
4、开展强制性储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储蓄方式解决住房信贷资金来源问题,保障住房信贷资金规模。
5、从其他机构借入。这些机构主要为中央银行、储蓄银行、契约储蓄机构(养老金、人寿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机构。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针对性强
住房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重点支持购房者,提高自有住房率。发达国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建房予以支持,而重点支持购房者。(2)对低收入者给予倾斜的优惠政策。(3)间接贷款较为典型。不直接对个人贷款,而是贷给州或地方的住房机构,作为这些机构对低收入住房户发放补贴贷款的再贷款。(4)仅提供部分资金,以国家资金推动民间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改制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构想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是资金归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对的业务。改制后由政策性住房银行来运作更为专业化和更富有效率。同时,公积金本身的长期性、闲置性和强制储蓄的特性,使得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
(一)明确定位
让住房公积金成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现有公积金为基础,以政府注资、政府的信誉为担保,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标服务。政策性住房金融是由政府支持的非赢利机构。其目的是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与发展战略,协调社会住房生产与消费,支持国家的住房改革制度,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融资。
(二)构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具体构想
1、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房金融组织体系。
(1)在机构设置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中心改制为政策性的国家住房银行。目前,全国已形成了星罗棋布的公积金中心,仅北京市就有81个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我们可以依托这些组织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托从中央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最高层次是全国性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层机构是在各大经济区域省(市)设立地方性机构,基层机构是各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待建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应充分发挥其他金融机构在住房开发中的作用,允许合作住房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个人参与住房金融活动,从而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协同参与,国家、单位和个人相互配合的住房金融体系。
(2)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中,必须避免误区,充分关注各级政府间的职能分解,防止权力交叉和博弈,例如通过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中央政府应更关注总体供求结构和金融稳定,而地方政府应多考虑对居民住房福利的具体影响。
2、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从国外经验看,高效而又具有强大集聚力的资金组织系统是保证住房发展的前提。因此必须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
其一,资金来源:
(1)已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和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据测算,上述两项资金加起来的总量,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可与之对比的一个数据是,2004年末,我国住房贷款余额为15922亿元。目前,数额如此巨大的资金既游离于金融体系,又游离于财政体系,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要真正使公积金贷款充分利用起来,政策性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一则可通过法规形式把地方滚存公积金纳入国家住房银行,二则可规定公积金结余只能放在国家住房银行,由国家住房银行进行严格监控,由于国家住房银行往往对应某区域多个城市,因此可以适度防止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的合谋腐败。
(2)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验拓展资金来源。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财政支持、发行住房抵押债券、建立储蓄银行吸收存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如中央银行、养老基金和就业保障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具体操作时,开始可以由财政或中央汇金公司出部分资金,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引进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邮政储蓄资金、人寿保险资金等来获得持续经营的财务基础。
其二,资金运用:
中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应包括:购置住房贷款、新建住房贷款、旧房改造贷款、其他相关贷款、贴现及担保等。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其他从事住房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贴现和担保业务。目的在于鼓励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住房融资活动。
3、构建完善的内外监管体系。待建立的国家住房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形成了相对比公积金管理更为成熟的一套监管体系。我们可以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对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进行控制,以便更有效率地利用好资金并进行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4、形成住房金融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从各国经验看,住房权益由于具有特殊的稳定性和现金流特征,往往是金融衍生产品最关注的领域。可以通过改革创新,使住房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除了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住房收益证券化,还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金融工具,最终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风险,解决流动性和短存长贷等问题,形成一套持续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关键词]城乡经济一体化 金融机构
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总体思路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对于破解“三农”工作难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城乡经济一体化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但它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来自观念、体制、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和突出的问题,严重阻碍城乡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
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关键要将农村经济发展起来,缩小城乡的差距。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农村金融的发展,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增强农村资金的流转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终成为能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已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这对于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正规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
1. 国有商业银行要承担起更重要职责
在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的配置以及在其他金融资源的配置上要体现向农村、乡镇的倾斜,保证有足够的放贷资金流向农村,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资金问题。中国农业银行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专门设立了三农事业部,对农业及县域金融发展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县域金融发展的特殊需要。县域往往是城乡结合点,对金融的需求有很多自身的特殊点,无论是在贷款的准入条件、贷款的运作效率还是金融创新方面都有很多特点。农行设立三农事业部,围绕着县域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对县域中小企业制定了特殊的准入条件,围绕县域金融需求创新了很多的产品。所有这些都能更加贴近县域金融市场,能够更好地适应县域金融需求,从而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另外,商业银行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支持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这些城市的中小企业,同时通过消费信贷、扩大内需等方式,最终把城市的各种有效因素激活,使他们形成一个有效的相互支撑作用,最终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
2.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并放大其功能
近些年, 我国农村金融出现了支农弱化的趋势, 政策金融更是严重缺位,极大地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政治任务。除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
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因此,农业发展银行开展拓宽其他政策性业务, 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 更多参与到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对于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将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则应明确“开发性金融”的经营思路, 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要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3. 发挥农村信用社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由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入股的、产权关系明晰、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全方位为“三农”服务的商业化、准政策性、社区性、地方性金融企业,加大对农业、农户的支持力度。通过吸收存款,并将放贷资金用于支持“三农”,如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 基金会、非政府和民间非盈利组织提供的小额信贷业务,对于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作用十分明显。
4. 发挥邮政储蓄、农村商业银行等的辅助作用
邮政储蓄具有点多、面广、 营业时间长(早开晚关,节假日不休息)、贴近居民生活(网点设在居民区、市场、商厦等地)的特点,能很好的吸收零散的存款。将吸收的居民储蓄向中小企业和社区发放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贷款外的富余资金,可通过购买农发行、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券或拆借给农村信用社等形式返还农村,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对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可考虑组建县一级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专门统筹农村资金,并用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作用
笔者此处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金融合会和私人钱庄等,它们是正规金融约束情况下市场自发的金融深化。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且促进了正规金融的改革和创新。通过发挥降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动员储蓄等功能,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但它们同时又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对经济金融运行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农村民间金融的正面效应,将它置于优化全社会融资结构和改善农村民营企业和农户投融资环境中通盘考虑,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引导、规范、提升和替代;同时推进金融深化,提高和完善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在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其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对策未来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从融资总量上看,融资需求规模扩大。
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3.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二、中国农村金融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1.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2.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3.建立农村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要在财政支出中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市、县、乡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抵押新方式,可以试行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式,以缓解贷款抵押难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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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正庆.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39-03
一、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分析
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按照需求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政府需求、农户需求和企业需求三个方面,由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具有不同的金融需求特点,故农户需求和企业需求按照不同的收入水平和发展阶段,又可以分为几个层次。
(一)县乡政府金融需求
由于政府不能成为有效的承贷主体,所以其金融需求主要是站在辖区经济管理者的角度提出。需求特点表现为:一是资金需求范围广,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多个方面。二是政策性金融需求大,要求低息或贴息贷款多,主要解决一些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商业性金融不愿投入的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项目。三是对金融政策、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了解需求比较迫切,尤其是一些新的政策和新的金融业务知识,只有把握住这些政策规定,才能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对银行资金的支持程度有一个准确的估量。
(二)农户金融需求
农户金融需求是农村金融需求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农户金融需求又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农户的收入水平,把农户分为三个层次:
贫困型农户: 这部分农户占全部农户的10%,主要从事小规模的种植业。他们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是一些初级服务,如存款、汇款、兑残币、假币识别等,对银行卡、银行理财、农业保险等服务需求很少。从资金需求方面看,贫困型农户不仅需要金融资金,更需要扶贫资金。很多农户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贫乏,本身不具备从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财政扶贫或者政策性银行扶贫贷款更适合这些农户。
温饱型农户: 这部分农户在全部农户中占80%的比例,主要从事种植、养殖、运输、服务等行业。他们的资金需求特点是数额适中、利率较低、期限灵活。这部分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渐趋多样化,除了一般的存贷款、资金结算、银行卡外,对农业保险和一些理财产品如国库券、基金、分红保险等也有一定的需求。
市场型农户:这部分农户在全部农户的10%,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 从事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技能生产。市场型农户信贷资金需求特点是资金量大、利率适中、手续简便快捷。市场型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比较全面,对资金汇划、异地结算、信用卡等结算服务需求较高,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比较旺盛,对农业保险也有一定需求。
(三)企业金融需求
农村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村微小企业,另一类是当地的龙头企业。
1.小企业金融需求:
金融需求特点:一是单个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但总体资金需求数量额大。二是资金需求时效性强,现有金融服务难以适应。三是对贷款利率比较敏感。四是抵押资产不足。
2.大型龙头企业金融需求:
其资金需求特点是金额大、周期长,对利率水平较为重视。大型龙头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资金结算方面,对理财方面的需求很少,部分涉农企业对农业保险有一定需求。
二、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状况
从总体上看,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呈逐年上升势头,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不断增强。2005年末,张家口市县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55.6亿元,比2000年增加131.2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3.57亿元,比2000年增加32.4亿元。
判断农村地区金融供需耦合情况,不能仅看金融机构纵向发展情况,还需要从金融供需的结构匹配程度进行分析。调查发现,虽然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在总量上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但还存在很多结构上的供需矛盾。
(一)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据统计,2000年到2005年,张家口县辖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年均增长15.5%,各项贷款年均增长仅5.2%?熏存差由2000年的13.17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2.03亿元,存贷比由89.41%下降到56.17%。存贷差扩大的原因除金融机构对存贷比的控制更加严格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外流,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到2005年,张家口市县域资金流出约50亿元,导致县域信贷资金比较紧张。
(二)政策性资金需求满足情况差
目前农村政策性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公用事业建设资金需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贫困农户的脱贫资金需求、农村居民子女上学及就医看病等资金需求。这些资金需求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大部分应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解决,但由于地方财政资金匮乏、农村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很多资金需求转向信贷资金,而目前农村地区仅有农业发展银行一家政策性银行,服务范围仅局限在粮棉油收购,以上资金需求基本不在其服务范围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将资金使用效益放在第一位,满足这些资金需求与其经营宗旨相悖,不愿意也不允许将商业性资金进行政策性使用。
(三)小企业资金需求满足程度低
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但由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更少、企业素质更差,所以在农村地区显得更加突出。本次调查中,小企业2005年资金总需求中从金融部门解决的资金占全部资金需求的 18.9%,其余资金主要通过股东投资解决,约占总资金需求的60%。资金缺口呈逐年增大趋势,与2001年相比,2005年资金缺口增加76.3%。
(四)乡村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满足情况差
1998年以来,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基层金融机构网点,2005年,农村信用社又撤消了大部分信用站,使得农村地区机构网点进一步减少。且农村金融机构网点主要集中在县城和建制镇中,乡村中的机构网点很少,基层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方圆上百里,最小的服务范围也方圆几十里,导致乡村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很难满足,即使最基本的存款业务,村民也要走上上百里路去乡镇办理,路费数十元,远远超过利息收入。此外,小额农贷也难以及时取得。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目前农村地区三、五百元的小额籽种、化肥、农药贷款普遍存在,撤销农村信用站前,代办站会计对本村农户收入、信用等情况比较熟悉,农户基本能够及时得到这部分贷款,撒站后,一个乡信用社辖几十个村 ,信用社与农户互不了解,农户难以及时获得急需的生产资金。
(五)农业保险服务空缺
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上文对金融需求层次的分析显示,占全部农户80%的温饱型农户和10%的市场型农户及涉农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保险都有需求。但张家口辖区保险部门自2003年起已经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并取消了对下级保险部门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造成农村农业保险服务缺位。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构想
(一)强化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
农村经济天然的弱质性、高风险性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政策性扶植。要对原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功能扩张和成立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是扩充农业发展银行功能范围,将中长期、大额政策性资金需求划归农业发展银行解决,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农业产业化设备贷款需求、农村 “水电路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成立专门的扶贫贷款银行,以财政部拨款和发行金融债券为主要资金来源,扶贫办和扶贫贷款银行共同负责贷款审批,主要解决农村小额政策性扶贫资金需求,包括贫困型农户脱贫贷款、助学贷款、医疗救助贷款,以及原扶 贫贷款中的小额贷款部分。
(二)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
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收缩基层信贷网点,向城镇和城市集中的趋势,应当成立类似社区银行的中小金融机构。成立中小金融机构要把握三个标准: 一是民营性质。二是合作制金融性质。三是面向社区农户和企业。张家口市2006年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规划中,已提出要放开民营资金投资领域,可以成立民营金融机构。要顺应这一趋势,制定投资社区合作制银行相关的优惠条件,鼓励民间借贷资金和农村地区有实力的小企业及市场型农户投资成立社区银行主要支持入股成员的资金需求。
(三)改革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一直经办储蓄存款和资金汇划等业务,具有较强的网点优势和技术优势,是解决目前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网点少、服务质量差的较好选择。目前,应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允许邮政储蓄机构发放贷款,成为真正的邮政银行。二是健全邮政储蓄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重点加强邮储机构在中间业务、理财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功能,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增加邮政储蓄网点,与农村信用社形成互补,共同为乡村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四)建全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
对小企业的支持应采用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财政支持为辅助的方式,重点在评级标准、审批方式、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健全小企业信贷担保中心,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担保中心主要为县域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中心要加强与扶贫贷款银行的合作,对贷款规模较小、经营较差的小企业由扶贫贷款银行支持,经营效益较好、贷款规模较大的小企业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二是建立统一的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有关小企业信用信息和评级信息要实现全省共享,同时要简化金融机构的贷前审查程序,制定适合于小企业的贷款条件,以提高信贷支持效率。三是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必要的分工,如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企业设备投资和基建投资等长期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民营小金融机构负责日常流动资金需求。
(五)成立政策性农业险机构和农业补贴机构
农业保险与农业补贴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二者都是针对农业灾害的保障手段。解决的办法一是要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业自身抗风险能力;二是要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再保险机构,提高保险费率水平,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补贴。三是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农业补贴职责。农业补贴机构以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业生产危机为主要目的,采取农业减产补贴和稳定农产品价格补贴两种形式,保护农业生产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