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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是广电文化产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本文对广电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对税收政策的特点及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关键词 广电文化产业 税收政策 现状 特点 税收筹划
一、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构成
广电文化产业税率和税种。各广电文化单位保持基本一致的税种,其税种内容主要有: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而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则没有太大联系。
二、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首先,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免征三年基本收视维护费的营业税。国家十分重视数字电视的发展,自2000年起,国家针对有线数字电视,制定三年营业税免征的政策,即全国无论什么区域,都可享受一次免征权利。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已基本完成这个优惠。
其次,经营性单位向企业转制的税收政策优惠。2009年财税明确规定,文化事业经营性单位向企业转制,自注册转制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免征。转制主要分为文化单位分离经营部分或整体转制为企业。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或文化企业研发新工艺、新产品及新技术,加计扣除50%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资格相当严格,程序和条件较为复杂,成本也非常高。因此,目前可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电文化单位较少。另外,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归集研发费用准确的企业,方可实行加计扣除。
第四,海外市场的节税。根据2009年财税政策相关规定,出口电视、电影、影像、报纸、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出口增值税退税优惠。
第五,电影企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9年财税相关规定,电影集团公司若通过广电行政部门转制,从事电影销售、拷贝、放映、发行、制片所得收入,电影版权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第六,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9年65号财税规定,国内动漫产业营业税、进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增值税等,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动漫产业属于高花费行业,国家实行相关优惠政策,可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三、广电文化产业税后特点及税收筹划
首先,改制上市企业的税收优惠。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颁发,各文化单位均实行业务重组措施,向文化企业改制。有些改制企业为提升竞争力、引进资本、组建为上市公司。因此,企业所得税、税负成本将成为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经营成本。若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成本、吸引投资。但如今的广电上市公司,能否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目前尚不明确。笔者认为可有两种发展趋势:其一,上市公司承袭原有改制税收优惠,根据2009年34号财税相关规定,改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其二,上市公司不可承袭原有改制税收优惠。根据2009年105号财税相关规定,可享受原有改制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前身属于事业性单位。然而上市公司前身属于已改制企业,因此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广电文化产业的制播分离税务特点。从税负角度来说,如果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分离,企业可享有企业所得随免征优惠政策。但由于制播分离的主公司和子公司的分属不同,导致纳税主体各异,改变了以往的交易模式,而是实行独立法人业务交易,使得业务流转环节增多。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制作企业的营业税将会大幅度增加,增加了经营成本,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可以说,制播分离导致企业处于税务两难的窘境。因此,国家应在制播分离企业实行部分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广电文化产业的经营创新。
第三,广电文化单位中的资金管理。目前,我国许多单位尽管实行企业改制和组建,但仍存在传统事业单位的形态,对于资金管理业较为分散,融资成本高、管理效率、水平低下的问题。广电文化企业若想使资金使用率、资金调度水平提高,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模式,是文化企业和集团的必然选择。集团设立相关财务公司,或选择委托贷款形式,实现在集团内部资金的调剂划拨。值得注意的是,向关联企业所发放的资金贷款费用,应根据规定缴纳营业税。因举债融资可达到节税、财务杠杆的作用,站在税务角度来说,集团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有利、且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第四,组织结构税收筹划。广电文化单位的组织结构,税负取决于其法律形式。因此,在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必须考量税务问题。因集团内部个单位间的增税范围不同,如有单位可享有国家减免税政策,有利于集团通过战略调整、财务决策,达到降低税负水平的目的。站在集团整体角度考虑,整体的税收筹划优势远大于单个单位。集团在拓展规模、发展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考虑选择分公司、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说,分、子公司的税收利益既有利也有弊。针对企业所得税,在预计盈利、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成立子公司。而预计将亏损,不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时,应成立分公司。针对流转税,若成立子公司,将会使母子公司在交易时,产生相应的流转税。
四、结语
广电文化产业作为我国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广电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创新。因此,广电文化单位在发展和运作的过程中,应结合国家税收的现行优惠政策及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确保广电文化产业的正常、有序、正确的运行。
参考文献:
[1]胡亮明,肖青华.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与筹划.中国总会计师.2011(11):60-62.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下表)执行。
通知明确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财税(2001)20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计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规定的税率、项目、范围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享有交叉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选择最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发[2007]39号,2007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通知阐明了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特定地区的范围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两个文件尚未。
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计算企业在特区内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将进行复审或抽查企业资格。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2007年12月26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界定了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央企试行范围
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
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内容包括五大类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税后利润比例: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
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央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五种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方式
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审核,按财政部审核结果直接办理交库。
(财企[2007]309号,2007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7]1272号;2007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新办企业预计其自经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的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能够满足上述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条件的,可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7日内提请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或《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月销售明细表(新办企业除外);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民族贸易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备案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缴销其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民族贸易企业备案当月的销售额,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不包括本季度内备案的新办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当季销售额(本季度内备案的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企业备案前三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
六、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要求放弃免税权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1289号;2007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财税[2007]176号;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问: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2007年2月1日的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
首次执行日按照上述原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相关调整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四、问: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关键词: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上市;问题;对策
引言
近几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已经有众多社会福利企业登陆了国内外资本市场。本文以社会福利改制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为核心,围绕其进行深入讨论与研究,希望引起相关企业或者中介机构的高度关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社会福利企业首发上市情况
社会福利企业从政策上讲,不存在任何境内首发上市的障碍。福利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根据粗略统计,我国现有21家上市公司或者已过会公司享受到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9家发行人本身是福利企业,享受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12家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下属公司曾经享受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二十一家公司分别是:三全食品;众和股份;广博股份;栋梁新材;大东南;回天胶业;川润股份;天原集团;双箭股份;万马电缆;伟星新材;亚太机电;恒星科技;久立特材;帝龙新材;浙江海亮;鸿博印刷;山东墨龙;张化机;江苏旷达;长城汽车等。
总结上述企业对外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对于社会福利企业上市重点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取得和改制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二是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影响。上述两方面对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上述均有重大的影响,问题处理不当均能够直接导致拟发行企业是否能够顺利上市。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取得和改制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一)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
在2007年7月1日前,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八条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本办法被2007年6月29日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所废止。
自2007年7月1日后,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取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对于拟发行上市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取得是否合法合规,中介机构应严格根据拟发行主体福利企业资格的取得时间,对照取得资格的时点上认定条件,通过复核当初的申报材料,走访相关的人员和政府机关作出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于拟发行人通过欺骗等方式取得的福利企业资格,应提请公司予以整改。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无法对其取得资格作出判断的情形下,应由拟发行企业的主管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公司历史上福利企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认定等众多情况作出认定。
(二)福利企业改制的基本规定及履行的程序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福利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改制首先应当适用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集体企业改制的合法程序应当包括:(1)改制时相关企业的资产或产权须经资产评估;(2)对评估结果和改制事项农村集体企业须经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城镇集体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3)改制须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和批准;(4)相关改制事项还须经当地至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如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则可以采取事后确认的方式来弥补,根据保代培训政策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但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首先对原相关利益方进行补偿,如双箭股份。
由于国家对设立私营社会福利企业在2007年以前一直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实践操作中也可能存在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较私营企业容易获得福利企业资格的情形,这导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名为集体而实际为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即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类企业通常通过委托代持、挂靠等模糊产权的方式戴帽子,这也为将来的产权争议埋下风险。红帽子企业在改制前应当首先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进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
由于这类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产权不清等不规范情形,根据会里在保代培训上的要求,IPO过程中应当就这些问题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影响
(一)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7月1日前,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3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以及《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35号)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享受先征后返,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或减征。
2007年7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全国统一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实际工资加计100%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收入归属、用途及财务处理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从其直接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中提取10%”,作为“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减免税金要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其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2007年7月1日被废止之前,当地民政部门有权从当地社会福利企业所收到的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减免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用基金用于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对于该部分税收返还款是否拥有所有权直接取决于民政部门是否从中提取发展基金。因此,对福利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需要就是否提取基金出具明确意见,并确认该等减免税款的法律权属。
(三)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对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重大的依赖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均要求: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社会福利企业由于申报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导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较大,通常情况下在30%以上,那么拟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就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拟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作出详尽的分析和解释。其思路通常如下:(1)如果拟发行人没有税收优惠也符合首发上市条件;(2)拟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在逐渐的增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度在逐年的下降,最好在申报期内就已经体现出这种趋势;(3)国家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动,企业也会积极采用措施保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不发生变化。相应拟发行主体将在以后年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不会对拟发行人的盈利产生重大的不利的影响。
四、结束语
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分忧,为民解愁,是为残疾人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窗口。社会福利企业承担了重要的社会责任,创造了巨大社会财富。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社会福利企业将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发展,并登陆国内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为更多的残疾人员提供就业的岗位,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一)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区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给予奖励200万元。后备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属服务业企业或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追加补助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凡实际到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资额的2‰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一)上市后备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经区政府同意,本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二)对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
(三)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认定基期年度为营业执照签发年度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年度。其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0年,转让时需补交税额的,按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设在域外分机构的税收汇总到本辖区缴纳,按其分机构缴纳到本辖区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作为市场开拓基金。
三、支持辖区内外企业联合上市
域内企业与域外企业联合上市,且域内企业权益占比高于50%或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投资于本辖区的,可全额享受政策;域内企业权益占比高于30%、但低于50%的,按权益占比享受政策。
四、鼓励持有限售股者开户交易
(一)持有本区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本辖区开户交易的个人,按其出售限售股在本辖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既得财力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获得本辖区改制上市优惠政策的本辖区上市公司要与财政局、托管证券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企业股权解除限售时,将解禁股权转托管至本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机构。否则,不得享受政文〔〕45号关于支持返程投资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级有关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定,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业务。
(一)优先向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秀企业,对其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三)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一)证券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受理业务必须及时向上市办报备;与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5天内,要主动向上市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的价值的重要途径。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足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对策。为农业上市公司向企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31
由农业上市公司构成的农业板块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板块。农业上市公司是主要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其为依托,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企业。农业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发展农业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层次增值,带动农村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通过对农业上市公司近三年可获得财务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存在着严重的不稳定性,变化趋势上体现为时而上升时而下降;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显示农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较低,主营业务成本率指标可以看出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率偏高,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主营业务比重指标显示农业上市公司面临的两极分化现象较为严重;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提示我们大多数农业上市公司产品进入衰退期,农业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发展方面存在许多不足。
1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
1.1多元化经营造成过度投资,分散资金实力
目前许多农业上市公司为了短期经营业绩,采用多元化经营方式,造成企业对外投资过度,分散了农业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农业上市公司对于主营业务的资金投入日益削弱。一些上市公司在配股募集到大量资金和发行新股之后,受短期利益的诱惑,忽略主营业务的投入与发展,将大笔资金用于长短期投资,使得很多农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在利润总额的贡献率相对较大。而主营业务却因为得不到更多资金的投入,不能形成规模效应,这样发展的结果就是,公司缺少以更低成本生产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
1.2管理不健全,改制不全面
从现在的发展情况来看,形式上的改制是许多的农业上市公司的改制方法,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改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股权结构不完善,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依靠原来的机制,持股比例过于集中或者国有股份所占的比例过重的现象,造成权力的顶尖化,只有少数的人掌控者公司的决策权力,不能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许多重大的事情都是由一个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在主营业务的发展研究上,无法得到更为全面、系统的发展方案,局限了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由于改制不彻底,农业上市公司受到国资授权部门或国资部门的管理,造成管理的混乱,行政手段取代经济手段,造成管理不科学,也影响了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1.3农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受农业弱质性影响
农业属于低效产业,其经营业绩受自然环境、消费取向等众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抗风险能力也较弱,而以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加工和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农业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农业弱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从公司财务管理角度来看,农业上市公司的根本目标是为股东创造最大回报,这也是资本逐利本性所决定,更是农业上市公司的使命。农业上市公司为了保证一定的收益水平,选择从农业基础性投入中退出,转而积极寻求投资于短期内即可见效的非农行业也是一种经营策略。这种“背农”现象就自然而然的对农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造成影响。
2促进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对策
2.1鼓励农业公司走深度专业化,相关多元化的经营道路
农业上市公司可以走多元化经营道路,但是应该是相关产品的多元化,目的是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增加。农业上市公司可以把自身资源进行整合集聚,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深度,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可以结合企业资源优势,向产业链的两头延伸,实现相关多元化。另外,农业上市公司也可以凭借科技、资源和资金的优势并购同行业企业,实现产业整合,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以提高盈利水平。
2.2调整优化农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消除股票市场分割的状况,逐步实行所有股票在交易所内的全流通,实现股东间同股同权,理顺价格机制,为建立外部接管市场提供条件。对股权结构进行重组,通过多种方式减持国有股,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建立公司股权适度集中但不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重塑国有股东合格主体,由“一股独大”转向大股东制衡,对于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的决定,不再是一个人说了算,消除公司内部独行隐患。
2.3注重农业财政扶持政策目标的实施性
我国政策给予农业上市公司的政策性补贴较多(如收入补贴),这种政策支持目标是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但是事实上,这些政策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使许多农业上市公司由于政府扶持政策而产生对政策的依赖性,不能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改
善,不利于农业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国家在政策细化方面应该出台更多注重对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支持与鼓励。
2.4增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限制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享受多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得到优惠的享受条件往往是上市公司的性质,这样导致更多的农业上市公司致力于公司性质满足条件。所以应该增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不但要符合公司的性质要求,而且要根据农业上市公司的涉农业务(主营业务)的收益比例加以确定,实行等级式优惠政策,充分保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农业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农业相关业务。
2.5注重农业政策的监管与长期考评机制的完善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资金投向进行限定,对由于享受政策获到的资金使用加大力度进行监管,以保证农业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和享受的补贴资金能够使用到农业产业中。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的调控职能,制定具体的规则与制度采用各种激励方式对农业上市公司进行引导,增加农业上市公司的对内投资规模,而且将筹集的资金更多地更好地应用到农业产生发展中去,提高农业的行业生产水平。
2.6注重农业科技政策的调整与实施
根据对农业上市公司发展现状我们清楚认识到,公司不但受到天然弱质性的影响,而且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偏低,公司需要提升企业乏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公司价值提升的强力引擎,它离不开科技的推广与支持。因此,要加大政府对农业企业科技资助力度,引导企业对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研发项目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参与研发活动。政府应该创造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倾向于农业科技领域的贷款业务及并给予优惠。在科技支助与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科技资金的监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安排,提高政府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及风险投资资金对企业农业科持的投入。
参考文献
[1]丁旭东.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发展现状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1.
Scholes&wolfson(1992)提出隐性税的观点,指出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租税优惠来降低外显税负,在假设无市场摩擦情况下,不同的租税优惠会因为投资项目不同使得税前净利润产生差异,这个差异即隐性税负。正是因为租税有利资产的价格可能被哄抬,导致税前报酬低于租税不利资产,税前报酬降低的部分便是投资所支付的隐性税。这个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也就是无交易,信息,监督成本,而且考虑价格是由市场决定,且所有资产经过风险调整后税后报酬相等,供给与需求也不具有弹性。由于要素市场的自由流动,这样就可能导致:当租税资产价格提高后,其他替代性的厂商转入拥有租税优惠的行业,从而使得租税优惠资产的供给量上升,进而降低租税优惠资产的价格。
wilkie(1992)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用租税补贴来解释隐性税理论。租税补贴指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的差异。最常见的租税补贴是政府债券利息,预付收益,加速折旧,不可扣除费用,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以及投资抵减等。而隐性税是指因为租税补贴而使得税前报酬减少的部分。
二、文献综述
Berger(1993)以1975至1989年间美国263家厂商为样本,以时间序列模型研究R&D投资抵减租税奖励的效果及隐性税。研究结果显示,R&D投资抵减的确显著激励企业增加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样本公司隐性税负占外显税负的比例在0.336-0.756之间。但这一比率高或低的公司仍会因错误的租税顾客效果而支付净租税成本。
Callihan and White(1999)以财务报表信息加入Scholes and Wolfson(1992)模型来估计公司的隐性税负,并探讨公司估计隐性税负与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及市场架构的关系,该市场架构是以市场集中度与市场占有率来评估。实证结果发现,公司估计隐性税负与市场其占有率和市场集中度都具有负向关系。
Ericson and Maydew(1998)探讨1995年美国财政部提案拟将公司收到股利所得的免税比例由70%降至50%,这一事件对稳含税的影响。该项提案实质上市提高公司收到股利的所得税外显税率,依据隐含理论,收到股利之隐含税会因此降低,其实证结果证明了这一观点。
朱军生与陆晔(2006)针对隐含税负对企业投资行为之影响进行分析,认为企业在选择其投资地点时,通常会选择能享有较多投资优惠的地区,以期望能以较低的投资成本换取较高的投资税后报酬率,但是通常这样的想法都忽略了隐含税负的重要性。
陈小云与朱军生(2006)依市场架构理论,将市场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及寡头垄断市场,探讨市场结构不同是否造成隐含税负归宿之差异。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讯息完全透明公司且市场没有进入障碍,所以当政府给予某产业租税优惠时,将导致其他隐性竞争者投入该产业。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为了维持市场占有率,可能必须降低产品售价、增加研发成本或是增加广告支出、但这些方法将会导致企业税前利润降低,并承担全部的隐含税负,租税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则移转至消费者身上。
三、数据选取
由于Scholes and Wolfson(1992)所提出之隐含税理论需要采用各资产之税前及税后报酬率,但本文采用实证性研究方法,难以针对各农业上市公司资产计算其税前及税后报酬率,故采用Callihan and White(1999)将资产报酬率之观念转为公司整体报酬率之观念,间接使Scholes and Wolfson(1992)之隐含税理论得以进行实证性研究。
目前,我国60家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分布在农、林、牧、副、渔和深加工等各个领域,农业上市公司多数是业绩优良的企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重要板块,其财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较好的反映出中国农业发展的现状。但这些农业上市公司在绩效上同其他行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诸如资产规模不大,总规模不到700亿,平均规模不到17亿等。因此分析农业上市公司的隐含税以及企业发展采用农业多元化(与农业相关的)与非农业关多元化(如涉足生物制药、金融证券、电子通讯、房地产业的农业上市公司)的优势比分析,这对促进农业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样本数据来源及指标选取数据来源于锐思数据(省略)2000-2007年中40家有关农业上市公司的有关财务数据。
四、实证分析模型
Scholes and Wolfson(1992)提出隐含税率与企业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及市场竞争程度有负向关系,本文参考了国外文献及相关的实证研究,并考虑我国农业企业租税环境的特点,建立测试实证模型一如下:
隐含税率=a+b1*有效税率i+b2*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i+b3*市场权重i+b4* ln(总资产)i+b5*公司成长机会i+Ei
其中:隐含税=[(税前收益-当前税负支出)÷(1-t)-当前税负支出]÷(税前收益-当前税负支出)÷(1-t)t=33%
有效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净利
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税前所得÷股东权益
市场权重=公司销货额÷产业总销货额
公司规模=ln(总资产)
公司成长机会为TobinQ=(普通股市价+特别股市价+长期负债+短期负债)÷有形资产之账面值
标号i代表各个公司的样本,a及b表示各项变量以回归模型估计结果的回归系数。模型一中分析方法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截面数据为2000年至2007年每家公司的年报数据。
农业上市公司则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方向,农业上市公司进行非农多元化生产是否能很好地提高企业的业绩?实行高科技和深加工型的农业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否高于非农多元化上市公司?建立测试实证模型二如下:
Z=a+b1*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i+b2*市场权重i+b3*公司成长机会i
P=exp(Z)/[1+exp(Z)](P取0或1)
其中;
P取0表示农业上市公司采取了农业多元化生产
P取1表示农业上市公司采取了非农业多元化生产
exp(Z)为指数函数,exp是常数e
其它变量解释与模型一中的解释相同
模型一结果分析
从前文Scholes and Wolfson(1992)的模型可知,总税率为有效税率与隐含税率的和。表对于各变量的基的描述性统计量如下:其中有效税率之均值约为9.85%,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显示整体农业上市公司普遍享有很高的租税优惠。隐含税率之平均值约为29%,实际总税率为38.85%(9.85%+29%),大于税法规定的33%,符合隐含税理论的预期,即缴纳较低税率者,仍须负担隐含税,两者合计数并不低于法定的税率。对于实际总税率大于规定税率的原因,主要是税法对于部分支出及费用的扣除没有设定标准,导致依据税务会计所计算的课税所得额高于财务会计所计算的税前净利,造成实际总税率大于名目税率。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之平均值为0.13509,即平均而言股东权益之报酬率为14%。公司成长机会变量TobinQ的平均值约1.926,反映农业整体上市公司市值约为其账面值的两倍,即平均而言上市公司市价高于其财务上之账面价值。
2008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下调到25%,由于隐含税公式的分母项变大导致隐含税率整体上出现了下降,通过实证分析显示隐含税率有6%下降幅度,有效税率只下降了1%不到,而企业的实际税率为32%依然高于25%。对于其他变量的变化,市场权重和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下降源于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的冲击所致,但我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救助措施、补助措施、补贴措施。特别是一些非常优惠的贷款政策,这使得TobinQ计算公式的分子项中的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增加从而使TobinQ得值变大而总资产变化不大。
本文主要变量间的回归系数分析结果显示:隐含税率与有效税率之间为负向关系,且p-value小于0.001,与国外文献的研究发现(Scholes and Wolfson,1992)一致,即有效税率与隐含税率有相对的替代关系。隐含税率与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呈负向关系,且p-value小于0.0347,说明负担隐含税率较高的公司,其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通常较低,与Callihan and White(1999)的研究结果相同。隐含税率与市场权重之间呈负向关系,这是因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有相对较高市场占有率,且市场集中度较大。隐含税率与公司成长机会(TobinQ)呈负向关系,且p-value小于0.0373,表示当公司市值为账面值倍数越高时,公司因租税优惠产生的隐含税越低。
将上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回归参数代入模型一,将变量有效税率移至方程等号左边得:(隐含税率+1.13869*有效税率i)=实际总税率=a-0.16517*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i-0.00923*市场权重i-0.01542*公司成长机会i+Ei。
对于农业上市而言,要降低实际总税率,可调增的变量为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或市场权重或公司成长机会。对于公司成长机会的调增,即在当前有形资产一定的情况下对其分子项进行调增。企业若想提高自身的股价,所能做的就是增加经营成果(这里不考虑各种炒作或操控行为)而经营成果的增加在财务上的直观反映就是营业收入的增加;若对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的提高会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的提高,但营业收入的有效增加会降低其经营风险,如果企业通过在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或市场权重方面的增加从而降低实际总税率,也必须通过营业收入的增加体现出来。
当前我国的农业市场相对比较集中,企业通过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提高自己的营业收入是通常的方法,但采取农业多元化还是非农业多元化能更有效的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者说哪种多元化的策略更具有可持续性,这里引入测试实证模型二进行分析。
模型二结果分析。模型二采用逻辑回归,应变量为二值变量,即取零值表示农业多元化;取一时表示非农业多元化,采用优势比判断不同多元化的优势,自变量取对实际税率有显著影响的股东权益税前报酬率、市场权重、TobinQ。
结合模型二和实证研究,分析结果显示:股东税前报酬率通过的显著性检验,也就是市场权重、TobinQ对多元化方式的优劣不构成显著的影响,但优势比的分析结果显示采用非农业多元化扩大营业收入从而提高股东税前报酬率的企业,扩大经营成果的优势远远低于农业多元化的企业。该实证结果表明,农业上市公司进行非农多元化生产并不能很好地提高企业的业绩,而实行高科技和深加工型的农业上市公司在发展方向上把高新技术融入传统农业,提高农产品品质、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从而获得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对照实际股票市场中农业上市公司被ST的大多都是采取非农业多元化的经营策略也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五、对实证分析的总结
前述的模型一说明了,尽管一直以来,农业上市公司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多、集中度最高的一个板块。尤其对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深加工的上市公司来说,其取得的收入,可以直接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更为有利的是,这些农业龙头上市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所得额,增大公司的利润空间。但由于隐含税的存在以及隐含税率与有效税率产生的实际税率的存在,如果农业企业在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是对股东税前报酬率、市场权重、TobinQ等指标没有进行相应调整配去合优惠政策的正向作用则会回抵消优惠政策带来的益处。表二的分析结果就是反映了及时把所得税率降低后,企业的实际税率依然高于降低后的所得税率。“要利用优惠政策加速技术更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企业家们长讲的话,而隐含税率的存在却是要求这些经营者要用“利弊相伴”的思维权衡如何“用好用足”既得的优惠。
模型二说明了农业上市公司考虑多元化经营时应该意识到多元化经营并非能够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涉足生物制药、金融证券、电子通讯、房地产业的新农开发等上市公司实际上未能取得理想的业绩。脱离“以农为主”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农业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下降,同时减弱公司的偿债能力,甚至拖跨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经营者寻求发展公司时,更应注意这些方面的管理,在市场中的经营理念和战略发展要立足农业产业,依靠科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形成自己的优势,在做强主业的同时,可实行适度的多元化经营。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唐腾翔。比较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 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 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 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 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 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 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 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 唐腾翔.比较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