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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协调配合
中图分类号:F8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一、相关文献回顾
有关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及配合问题的讨论,国外早于国内。Friedman(1956)[1]认为货币具有广泛的渗透性,而银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会产生巨大影响,必须通过与银行业的监管相互配合,才能使得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Blum、Hellwig(1995)[2]指出,银行资本水平将影响银行贷款的增长,从而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Tanaka(2003)[3]研究发现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对贷款的敏感度将减低。Borio、Shim(2007)[4]认为长期以来,货币政策和审慎政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关系。国内学者胡哲一(1996)[5]认为加强金融监管,是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基本条件。周波、张蔚、郑伟(2001)[6]认为货币政策的软约束和金融监管硬约束造成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国有商业银行对贷款责任追究反映过度,信贷过分集中,不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钱小安(2002)[7]认为金融开放会削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要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目标、手段、功能等进行重新定位,实行二者的专业性分工,健全二者之间的协调机制,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崔建军(2004)[8]日认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主从关系。戴金平、金永军、刘斌(2008)[9]通过对我国的实证分析,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行为在短期会产生显著的信贷收缩。肖本华(2012)[10]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同时,货币政策还应高度关注社会融资规模,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陈雨露、马勇(2012)[11]以跨国数据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中央银行未分离或未完全分离银行监管职能的国家,其金融稳定性通常更高,经济增速更快,而且未出现明显的“通胀倾向”。熊丹、郑亚平、石慧(2013)[12]运用15 家商业银行1998—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要求等金融监管政策具有典型的顺周期性效应,从而使得逆周期的货币政策调整与金融监管要求之间出现冲突,这一冲突将显著弱化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既有相容性,又有互斥性,唯有使二者协调配合,才能提高各自实施的有效性,实现共同的目标。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相容性和互斥性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是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运用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货币供应量等变量而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等政策目标的一系列金融调控行为;而金融监管则是通过维护金融体系规范和有效运行、进而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安全的一系列金融控制行为。作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强有力手段,货币政策是保持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增长不可缺少的一种政策;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则是由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体系的内在缺陷等因素决定的。在实施过程中,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相容性,又存在着互斥性。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相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终极目标追求上的相容性。虽说二者在实施手段和侧重点以及具体目标等方面各有差异,如前者更着眼于对金融总量的调控,而后者则更着眼于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但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这就是保持金融稳定、克服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等。二是相关信息共享上的相容性。不论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还是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在行使各自的职责时,面临着共同的目标主体和实施环境,即共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因此,来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息,都是二者的实施主体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三是实施手段协调上的相容性。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13],因此,二者在实施手段上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如果二者实施得当,就能够相互提供助力。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互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二者的内在特性不同。一般认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金融监管的实施则是顺经济周期的,二者实施方向上的互斥性,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同的影响。二是二者的具体目标不同。货币政策追求的具体目标是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指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等微观指标,具体目标的不同使得二者间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三是二者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式不同。货币政策以经济手段为主,对经济主体进行间接调控。而金融监管则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对金融主体进行直接监督管理。此外,二者还在作用的范围、对目标主体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如果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相容性彰显了二者协调配合的可能性,而二者的互斥性则又彰显了二者协调配合的必要性。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对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而要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然要强化二者的协调配合,这也是由它们各自在经济运行中的不同作用决定定的。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提供健全稳定的微观基础。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和实施,必须要有稳健的金融机构。而只有审慎的金融监管才能通过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这也是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体现。
其次,金融监管还可以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实施的必备条件,而良好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的建立,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调控活动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方式,这更凸显了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促进货币政策更加有效传导,就必须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
再次,金融监管能确保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和相关金融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准确,不仅为金融监管本身的正确决策创造前提条件,也为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和科学制定创造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统计信息体系,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就就离不开金融监管。
然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可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创造宏观条件。因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这是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基础。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率、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的有效运用以及“最后贷款人”角色的正确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局部性的金融风险,从而促进金融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可见,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货币政策。
另外,后危机时代出现的新情况,如过度宽松的货币供应引发通货膨胀、过度宽松的信贷环境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和整体宽松的货币环境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等[14],客观上更加彰显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配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四、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对策
1.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特定关系,客观上决定其行为主体不能绝然分离,即中央银行在承担货币政策职责的同时,不能完全放弃相应的、必要的金融监管权责,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权。但长期以来,在金融监管中应给予中央银行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却一直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论。本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凸现出各类金融监管模式缺乏中央银行参与的缺陷。美欧等国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人为地割裂开来,造成信息不对称,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各自为战,信息不完整和监管力量分散,导致两者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重叠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发生[15]。这充分表明没有中央银行充分参与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不利于识别、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不利于金融危机的有效处置,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实现。在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具体操作中,设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由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金融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人广泛参与的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制定金融业稳定发展的计划和决策,并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步调,尽量减小执行机构之间的摩擦,降低组织成本,提高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
2.强化以“三会”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
在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要强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创新薪酬机制,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为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
3.搭建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14]。目前,要尽快改变当前人民银行与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各个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的现状,建立与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有关各方之间进行相应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使其能够利用充分而完备的信息作为其决策的参考和依据。有关监管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向人民银行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各组成机构通报、反馈,使人民银行正确有效地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及时监测和评估金融市场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人民银行也应及时将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金融体系流动性情况、货币政策意图等信息向各个监管机构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各组成机构通报、反馈,以便有关监管机构科学地做好监管决策,积极配合货币政策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曼,(美)施瓦茨著,巴曙松,等译.美国货币史1867-1960[M].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Blum J, Hellwig M. The macro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 for bank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Vol.39,No.2,1995.
[3]Tanaka M. The macro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the New Basel Accord. CESifo Economics Studies, Vol. 49, No. 2, 2003.
[4]Borio C, Shim I. What can (macro)prudential policy do to support monetary policy?. BIS Working Papers, No. 242, December. 2007.
[5]胡哲一.谈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J].中国金融,1996(05).
[6]周波,张蔚,郑伟.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协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10).
[7]钱小安.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J].金融研究,2002(01).
[8]崔建军.货币政策十大理论问题辨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05).
[9]戴金平,金永军,刘斌. 资本监管、银行信贷与货币政策非对称效应[J].经济学(季刊),2008(02).
[10]肖本华. 货币政策与影子银行的风险承担[J].新金融,2012(11).
[11]陈雨露,马勇.中央银行的宏观监管职能:经济效果与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研究,2012(05).
[12]熊丹,郑亚平,石慧.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治理[J].宏观经济研究,2013(04).
[13]王玉,陈柳钦.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01).
[14]刘儒,赵仕亮.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配合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二十年来,世界经济的态势和基本格局发生了跨跃性的变化,经济一体化、自由化、市场化和更加开放是这个时期世界经济的主流特点;鼓励竞争、消除壁垒、放松管制以及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是这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前沿的在各生产领域的运用和嫁接,革命性地改变了世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经济的内涵,同时加速催化了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在世界经济的这种背景下,对金融组织框架,金融制度安排、金融风险特征、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和作用都产生了巨大冲击或变化。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变化的特点和走向,西方一些高度市场化国家从维护具有本国特点的金融体系安全和促进金融发展进行了不同层次的金融制度变迁和体制改革,同时,为防范和抑制金融风险,为金融改革和创新创造了一些基础性的条件。深入分析和西方一些国家将“两项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的所具有的特定环境和内部条件,可进一步丰富和明晰我国中央银行职能定位的思路。
(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对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的影响
八十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在西方国家此起彼伏,西方各国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品种交叉运用。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的主导地位受到动摇,具有一定风险的中间业务品种,如信用证、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信托、融资、担保见证、债券回购等品种和投资银行、金融机构并购等业务不断衍生。由于金融环境变化后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相对滞后,致使在九十年代末期一些国家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纵观这一阶段西方国家金融特点是:①政府的放松管制使许多实行银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摆脱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②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如英国政府在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发生以后,为迎接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挑战,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同时期还有如日本、韩国等;③主要导致危机的风险形态发生变化,由于新的创新品种和工具运用带来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利率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业务的操作风险。
(二)完善的金融微观基础是分离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重要条件
从国外的实践看,主要表现在金融业运行机制良好、利益约束较强、一般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这些国家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市场调节较为灵敏。在这样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和金融市场基础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主要通过市场信号的调节和引导,中央银行把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密切联系的政策意图和调控重点可以通过协商机制取得共识,中央银行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上,而金融监管机构在为中央银行提供服务的同时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三)发达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层次和的变化有利于“两项职能”的分离
发达国家货币政策体系的变化,九十年代以来产生新的特征,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手段都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而变化。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摆脱传统的简单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正向直接地调控宏观经济的观念,发达的金融市场使货币政策更多地表现为传导政府或货币当局信息的途径、对经济预期和信心的调节,这种调节不仅使货币政策注入新的调节内容,而且是更高层面上的调节。
(四)雄厚的财政基础和存款保证制度为“两项职能”分离后出现的金融风险提供重要的保障
西方大部分国家具有由财政资金化解金融危机的实力,而且大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使监管机构相对独立于中央银行成为可能。西方主要国家几乎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在具体的组织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是建立基金,有的是建立独立的公司。以欧盟为例,欧盟在1994年通过《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1995年7月之前建立存款保险计划,并就保险金额、范围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处理金融机构出现的金融危机方面,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等几家联合拯救,中央银行基本上不对出现危机的金融单独承担救的资金支持。如:在1995年Goodhard和Schoon maker在研究中发现,在所有国家的104起银行业危机安全中,银行真正陷入流动性困难的案例有三分之一,其他案例中的银行都是通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计划以及政府联合提供的资金得到挽救,只有2起是中央银行单独拯救困难银行。
五、我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结合;经济特征、金融生态环境、微观基础和货币政策的特殊性所决定
一国央行建立何种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不能简单的追求某一模式或体系框架,它与本国的经济形态、阶段性经济目标和任务、金融环境、银行业的经营体制和风险特点、金融微观基础的成熟度,货币政策的任务和传导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从监管来看,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保证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如果在对监管体制设计的因素和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去追求某一体制模式,不仅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浪费了监管的资源,而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调节宏观经济能力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货币政策的特殊内涵和主要任务
从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内涵和任务受经济的运行态势的变化影响很大,货币政策在适应这种经济态势的变化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等目标中不断进行调整,在多个取向的约束中寻求平衡,这就是我国货币政策变化最主要的特点。现阶段的货币政策着力点又更多地放在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方面,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其内涵依然是“三防一保”,即防止通货紧缩和膨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继续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扩大有效需求,保证支持经济增长。其主要任务:一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信贷政策的引导,优先按照产业政策的指向使银行资金的流向引进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瓶颈”产业,以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质量。二是协调其它经济杠杆,综合运用利率等杠杆,降低企业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济基础的主体。三是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促使投资和消费的增长,以拉动有效需求。四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组合实施以刺激需求,由于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已达到四分之三,实际上财政增加投资的国债资金是银行资金的转移。五是增加货币供给,救助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化解支付风险。上述多重目标、多重任务组合的货币政策在西方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是罕见的,同时也印证了中央银行内在“两项职能”的相关性和在一个主体内实施的必要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非完全市场化运作和调控层次
现阶段我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任务特点使其在选择货币政策工具和市场化运作没有更大的空间,其主要工具有信贷政策、信贷指导计划、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贷款、政策性贷款、利率等,这些政策工具的运用不仅说明我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调控工具与工业化国家经济转轨时期有很大的相似性,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有较大的依赖性,同时也说明目前货币政策的特点是调控范围广、工具运用直接、调控层次低。与发达国家货币政策主要通过政策工具调控市场,传递当局的信号和经济预期等进行比较,中央银行承担银行业风险任务和责任的相关性更强。
(三)我国目前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很大的程度上也是监管的过程,而金融监管过程也是影响货币政策的重要因素
从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资金环境分析,总体上建设资金短缺,货币供应量和经济发展变量的正相关性强;资本市场筹资功能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受到限制,间接融资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主导地位;银行业的突出风险特点是不良资产占比居高不下,盘活不良资产主要还需依靠金融手段,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而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体系则仍然是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市场信号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保持合理的货币供应量往往通过监管的手段实现的。如为处置金融风险、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通过大量再贷款,撤消、重组、关闭、破产了一批如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中小金融机构。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活动对货币政策影响更大、更直接。如果分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不仅难以避免有关金融活动对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直接降低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四)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体系构造基本与银行业体质格局相衔接
我国银行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处于银行业垄断地位,国有银行占有了银行体系三分之二的信贷资产。在国有商业银行未市场化经营之前,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受国家保护,其业务经营主要依赖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信用社虽是合作组织,但其资产的配置方向和资金供给受中央银行一定程度的调控;其他类的银行机构占的比重不大。目前的银行业体制格局说明我国目前虽然正进行着体制转轨,但微观基础和金融市场都还没有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作为货币政策传导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利益约束,金融市场不成熟,市场信号对金融活动和宏观的不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银行还肩负着推动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以及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在相当一段时期紧密联系,货币政策体系的构造是同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培育一起变化的。很难想象中央银行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不考虑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五)金融体系安全与货币政策特有的作用
一般来说,国际上的金融动荡或金融危机有五类,即货币危机、国际债务危机、国内支付危机、股票市场危机以及资本外逃危机。由于我国实行的利率基本上还处于管制,传统的金融业务量和业务品种操作在银行业处于主导地位;金融市场总体上还没有开放,金融新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运用的数量和力度均受到各种边界条件的约束,因此,中国现阶段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上述五种金融动荡或危机中的货币危机、国际债务危机、资本外逃危机,而支付危机和股票市场危机以及相关性风险是威胁中国今后金融安全最主要的风险因素。由于银行业间接融资量大,中国股市的流通市值远不能与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相比,而且直接融资的资本风险由微观经济主体吸纳一部分,所以中国股票市场风险因素要比支付风险因素小得多。实际上中国目前所蕴含的支付性风险程度大大超过一般国际通行的支付风险度量标准。中国银行业以大量的不良资产为代价,解决了城市三分之二人口就业的国有占有了全四分之三的信贷资源,实质上是银行的不良资产,由其它产业或企业转移形成,但对金融业本身来说,这就是中国金融业安全体系中威胁最大也就是最集中的板块。即所以中国潜在支付风险因素没有转化为现实的支付风险,其最主要的几个变数是:①资本项目实行管制以抵御外国资本的冲击;②也是最重要的条件即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和银行的流动性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状态,即使出现较大比例的坏账、较大数额的亏损,中国银行业也能在相当一段时期保持正常运营局面。中央银行的主权信用手段给银行提供便利支持,虽然这种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金融的内在脆弱性,但如果把这唯一的化解风险支撑手段与其风险管理职能相分离,即便没有切断货币供给渠道,但由于“分离”有修于两者关联的运作机理,导致不仅不能使中央银行通过对银行流动性供给创造利润以逐步消蚀潜在的风险性,而且把有可能在远期发生或局部性支付风险酿成即期或大面积支付风险。
(六)中国处置银行支付风险主体缺位现实与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已分离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发达或化国家还存在着一个重要风险保障制度,就是这些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体系。这是保障本国金融体系安全的一个根本条件。该组织具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对银行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提供救助,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二是正因为它们为银行提供救助,所以必须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而我国目前金融改革尚未进入到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进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的基本条件。因此,本应由存款保险体系对存款人承保的功能转嫁到中央银行身上。从我国中央银行变相代行外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来说,也应当对支付风险提供救助的对象实施监管。否则不仅在逻辑上和运行机理上存在非对称性的矛盾,而且因此对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扩张和回偿将产生巨大的冲击。这说明我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开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国家财政资金是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的西方发达国家救助银行支付风险的又一主渠道。从本质上说,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支付性风险提供政府救助是重要的财政职能,而不是中央银行的职能。而我国目前把履行这种财政职能所需的资金转嫁到中央银行,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我国近年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发国债,加大投资以刺激有效需求的资金绝大部分是以银行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替代为代价的。由于国家财政能力较低,财政对债务的依存度高,加大发行国债的空间有限,财政预算安排结构再生能力差,再加上企业债转股形成的国家债务、地方政府越权担保和借贷的债务,未纳入预算的国家政策性指令性贷款都形成了我国财政的“或有债务”,而这些“或有债务”对财政安全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主要任务是化解自身潜在的风险而无能力顾及银行的风险,这又给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增加沉重的负荷,这证明,我国财政能力不断弱化是制约分离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因素,也证明了我国和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缺少重要环境基础和分离条件。
六、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内在联动运作机理和金融效率考察
【关键词】邮政金融 转型发展 建议
当前邮政金融在业务种类、网点环境、销售能力、客户管理、风险防范、人才队伍、经营管理体系等方面,和商业银行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网点是邮政金融最重要的竞争优势和最具防御力的发展资源。如何全面提升邮政金融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营业网点的服务效率与质量,为客户提供一流服务,“网点转型”成为邮政金融的重要依托和必然选择。但目前在网点转型上,邮政金融明显落后于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必须加快。
一、全面树立商业银行经营理念
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邮政金融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摒弃“”束缚,遵循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加快调整经营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努力实现高质量、有价值的持续发展,实现“金融”到“专业银行”的转变。
二、分阶段推进金融转型工作
网点转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一撮而就,需要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分阶段推行。
第一阶段:解放网点生产力:网点装修改造
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网点的运营效率,解放生产力,实现由传统银行向电子银行转型,由交易操作向销售服务转型。主要内容包括网点功能布局,服务礼仪规范,服务销售流程和厅堂现场管理。重点关注 “厅堂服务营销”。一要优化网点布局,改善消费环境,突出网点装修改造,强调功能分区,营造“简约、舒适、温馨”的消费氛围。二要导入厅堂服务营销流程,分层经营客户,将排队客户分流到各自助渠道,或理财中心,提高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三要强调网络技术和电子化产品的运用,加大自助服务设施投放,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新服务手段,使银行不再单纯依靠网点和柜台扩展来扩大规模,从而实现低成本扩张。四要实行业务流程再造。将传统的以方便柜台内部处理的交易服务流程,改变为以提升客户体验为目标的销售服务流程,并相应调整网点生产运作组织。
第二阶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客户全方位关系管理
实现客户分层管理,将资源重点投入到能够给银行带来80%业绩的20%中高端客户的经营上。集中资源建立理财经理队伍,建设理财中心。关注阵地由第一阶段 “厅堂营销”转移到第二阶段的“中高端客户经营”。一要提升员工的客户关系经营技能,重点关注服务营销行为动作的持续性,关注员工服务营销深入程度,关注网点效能和员工效能的产出。二要建立起销售活动管理体系,以理财中心(或大客户营销中心)作为主要营销阵地。三要强化客户关系营销管理,实行分层维护,区分客户价值与需求差异,创新产品与服务,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地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阶段:重塑金融业务及盈利模式:机制转型
当前,金融的业务种类及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主要经办个人储蓄业务,网点无法直接开办资产和公司业务,盈利主要依靠代办手续费,无法直接赚取存贷利差及表外收益。金融业务转型的战略方向是要发挥“自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优势,发挥邮政金融区别于其他银行的显著特点“服务三农”的优势,共同拓展农村资产业务、理财业务市场。一是业务经营要体现全业务,做稳储蓄业务,做强结算业务,规模发展理财业务,积极发展信贷业务。理财业务是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的战略性重点业务,是不断创造和加强为中高端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的有力武器,农村理财市场潜力巨大,是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信贷业务是金融业务的根本,相关部门及邮储银行要逐步、部分授权授信邮政金融,以特定方式经办小额贷款、农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粮农宝”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贷款产品,通过邮政金融网点直接将资金直接反哺农村,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除了业务及盈利模式转型外,邮政金融还需要从提升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专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内控及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用工分配激励机制、树立专业化经营企业文化等多方面转变机制,保障转型工作顺利推进。
三、转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网点装修改造和流程优化的关系
不少人将网点销售化转型简单理解为网点的硬件改造、网点装修,而忽视了硬件改造背后的业务流程梳理优化。网点销售化转型对网点的经营环境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如环境要整洁明亮,功能分区要基本到位等,而邮政金融的网点,大部分确实存在老化和落后的现象,网点转型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就是网点改造。网点硬件改造确有必要,但如果过分重视网点装修改造,甚至认为网点转型就是网点装修改造,如果只是硬件改造而没有对网点运营流程进行有效优化,没有提高营业厅对外销售机会的发现、激发和销售实施的效率,就无法提高网点的产能,偏离了网点转型的本质。
(二)硬件建设和营造营销氛围的关系
绝大多数的网点硬件改造后,宽敞明亮,形象比以前有明显改观,客户体验有了明显提升,但网点营销氛围却没得到有效营造。交易型网点和销售型网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网点氛围的营造。在销售过程中,氛围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根据行为心理学原理,营业厅氛围直接影响营业厅内人员包括客户和银行服务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进而导致结果的发生。网点转型,坚持“软”“硬”结合,聚焦“网点销售效率”和“客户体验”,才可能将网点转型转出成效、转出产能、转出利润!
(三)处资源投入和资源效益管理的关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消费需求;有效性
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各国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于中国而言,由于资本项目的管制,金融体系并未受到太明显的影响,所以,中国在目前阶段所面临的考验首先来自于实体经济层面,扩大内需以缓解外需减少带来的冲击是政策的首要目标。为此,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虽然两种政策都是对需求的管理,但是对需求结构的影响和作用机理却不同,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两种政策的效果也会有较大的差异。
一、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分析
(一)乘数作用限制了投资的拉动作用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实施十项措施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4万亿元的投资,对于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严重偏低,较低的投资乘数使这一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由于住房支出、教育支出占家庭支出比重太大、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及我国传统的勤俭节约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居民当前的边际消费倾向严重偏低,大致为0.3,只相当于英美国家一半的水平。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边际消费倾向也会因为预期的不乐观而继续走低。
(二)财政政策很难改变中国长期以来的消费不足问题
美国这次危机不是消费需求不足,它的消费很活跃,其经济增长需求不足主要是投资需求不足。相反,中国的内需不足主要不是投资需求不足,而是消费需求不足。中国不缺投资需求,中国从政府到企业,从中央到地方,投资都有经验、有热情、有积极性。但是中国怎么刺激消费需求,确实是经验不多,体制上、政策上、环境上的准备也不是很充分。世行认为,中国目前是投资需求过旺而消费需求不足,但是目前中国刺激内需的政策主要是刺激投资需求,而中国实际上投资需求很旺盛,应想办法刺激消费需求。从短期来看,虽然积极的财政政策能够为扩大内需做出很大贡献,但是从长远的经济增长目标来看,消费需求的增长才是根治我国需求不足的根本所在。而我国在刺激消费需求方面,缺少经验、缺少办法,体制上、传导机制上也存在障碍。
(三)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有限
自2008年9月以来,央行连续几次下调利率和法定准备金率,1年期存款利率已经从4.14%下降到2.25%,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7.5%下降到13.5%。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效果明显,从信贷投放看,1~2月2.69万亿元的天量信贷,已超出今年5万亿元信贷底线的50%。目前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控制全都放松到了极点,面对创下历史之最的一季度4.58万亿元信贷投放,把握信贷投放节奏尤为重要。所以,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的空间很有限。
(四)“流动偏好陷阱”使货币政策的反衰退作用十分有限
从反经济哀退作用看,由于存在所谓流动陷阱,因此给很多投机者带来了机会。在通货膨胀时期,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可能效果比较显著,但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效果则不明显。因为,此时厂商对经济前景普遍悲观,即使央行松动银根降低利率,投资者也不肯增加贷款从事投资活动,银行为安全起见也不肯轻易贷款,这样货币政策作为反经济衰退政策,其效果就甚微。
二、提高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全面提高刺激消费政策的有效性
消费需求不足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消费需求不仅是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倾向的大小也将决定各项乘数的大小,从而全面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
1.改善投资和消费结构
当前,投资和消费的结构性失衡,投资需求增长过快,排斥了消费需求的增长空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需求(剔除价格因素后),每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是13.5%,比西方国家要快1倍还多;这几年更高,从2003年以来就没有低于24%。2008年我们紧缩投资,防止过热,控制投资规模,结果公布出来的数据还是25.5%;2009年一季度是28%。可见,这些年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速度是很快的。一个国家的钱是有限的,去买投资品,就不能去买消费品,两者之间是排斥的。
2.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其消费增长是不是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很大程度取决于居民收入分配在总分配中的情况。目前,从中国各地每年公布的数据看,增长最快的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比GDP的增长速度快1倍;而GDP的增长速度又快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说明企业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快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所以这些年,政府收入增长最快,其次是企业,最慢是居民,因而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的收入分配比重持续下降。1998年,我国居民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68%,2008年占59%,10年间比重下降了9个百分点,因而总的消费比重也在下降。这是国民收入分配宏观方面的矛盾。
3.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
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说明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更多地给了有钱人。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有钱人消费的绝对量大,但是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小,越有钱消费占收入的比重越低。富人拿到钱后,只将很小一部分用于消费,大部分用于投资、储蓄和买保值品,这又加大了经济增长和国民消费的不匹配。所以,消费收入差距过大,不只是影响公平,还影响效果,更影响经济的可持续性。因此,我们收入分配中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问题,宏观上居民收入的比重在降低,微观上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拉大。分配的问题影响经济的增长,使消费需求严重不足。
(二)加快发展金融市场,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要加快开发新的市场工具。应根据经济需要,增加发债规模,积极调整债券结构,增加可资利用的债券品种,进一步增加银行间市场的开放程度,扩大货币市场主体,吸收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增大银行间市场的覆盖范围,最终建成我国集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市场、贴现市场于一体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
(三)选择利率作为中介目标,降低货币流通速度波动过大造成的影响
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动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由于作用因素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准确估计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动方向和幅度,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金融支付工具层出不穷的环境下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用一个新的中介目标来替代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减弱货币流通速度对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
从整体上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经济效果被弱化,但是两种政策的作用机理、调整的力度和调整的对象却不同,要从整体上促进经济的复苏,两种政策必须合理的搭配使用,取长补短,而不能单纯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双管齐下,标本兼治”。
参考文献
[1] 程国平,方苏立.关于我国边际消费倾向的探讨[J].商业时代,2007,(26).
[2] 何新.何新论金融危机与中国经济[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8.
[3] 韩康.中国宏观调控三十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转贴于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一、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强大动力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从而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06:403-408
[2][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EB/OL].论文天下,(2007-11-22)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 审计制度
一、立法型: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1)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职能。监管职能主要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2)美国的证券业监管。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赋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其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主要监管职能:1、《1933年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规定,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设立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3)美国的保险业监管。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二)金融审计
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GAO主要是对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的审计和鉴证业务,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审计和鉴证业务。其中主要的鉴证业务是指对被鉴证事项或者与被鉴证事项有关的陈述进行检查、审核或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结果。鉴证业务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历史的或预期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各个历史事件,分析,系统和过程或行为。鉴证对象可以是财务信息,也可以是非财务信息。
除此之外,政府审计还可以提供非审计业务,但是必须保持独立性原则。截止2013年5月29日,美国GAO官网公布的审计报告中,有超过3200份审计报告的主题是金融审计。主要分布如图1:
在GAO官网上公布的2013年份的17份审计报告中,有财务审计1份,鉴证业务3份,其他13份皆是绩效审计。根据报告显示,2013年,GAO对美国政府及FDIC及其下属机构DIF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告分别出具可审计报告,对上述机构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并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意见并提出了审计建议。不仅如此,GAO也对美联储的内部控制及SEC的内部监管控制体系进行了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报告同时显示,上述被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的认同度较高,一般是接受意见并积极进行改正。
(三)比较分析
上述可知,美国的金融监管的内容是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且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等。而金融审计则是对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且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的重复部分较小。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和资本运作最复杂、最频繁的区域,其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不同机构的监管范围是有重叠部分的,但是其与GAO的审计分工却较为明确。
二、独立型:德国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在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业进行监管。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集银行、保险、证券监管和资产管理于一体。由于德国实行混业金融制度,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实际上总体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市场以及政府资产的监管,隶属财政部,但在行政和监管裁决上享有极大的自。联邦金融监管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其监管目的是要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
2.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其下属的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中央银行那儿获得。中央银行也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
(1)微观监管机构。1961年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制,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而银监局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管重大的股权交易等。除此之外,德国财政部还下设联邦保险监管局(FISO)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FSSO)分别负责保险业和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2)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指令干预,是西方各工业国家中保持央行高度独立性的典型。虽然德国有一个与中央银行分离的银行监管机构,但德国中央银行也在银行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对银监局起着重要支持作用,其工作重点是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同时,它在金融市场监管、银行危机管理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另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所以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体系。改组后的联邦银行由设在法兰克福的总部、9个地方事务办公室和分设在德国各地大城镇的118个分支机构组成。总之,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国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监管职能。
(二)金融审计
在德国,联邦审计院绝非审计所有的银行,其审计权仅限于联邦所有的国家银行,包括中央货币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联邦公共信贷机构。此外,各州和乡也有公共银行,对它们的审计,各州的法律分别作出的规定。
根据德国预算条例,联邦审计院审计联邦直属公法法人的预算执行和非预算资金管理,即联邦审计院原则上可以如同在直属国家管理部门一样,对联邦银行进行审计。联邦银行的年终决算由私人经济审计公司审计。根据联邦银行法,联邦审计院可以将私人经济审计师每年提供的审计报告作为其自身审计的基础。
联邦银行在金融政策上是独立的,而审计监督也是完备的。联邦审计院将对联邦银行的审计权视为类同对议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审计权。而对联邦银行货币与金融政策决定方面的这种审计权,意味着:作为独立性标志的中央银行理事会的货币与金融政策上的事务,不受国家审计监督的评价;国家审计监督所要审计的是联邦银行的管理部门对这类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比较分析
由上文可知,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而审计方面,联邦审计院对于信贷机构的审计无非是从审计最基本的有效监督方向形式职能。在德国,一直都在很强调监管的独立性和审计的监督性。各有各的目标,各有各的职能,各有各的方法,虽然独立和监督并非那么容易的划清界限,但是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两者是否重复混淆方面还是做得很不错的。
三、行政型:中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以成立国家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标识。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更好地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目前中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1.金融监管立法。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国情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政策,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譬如,除了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之外,根据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重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基本架构,为监管者提供了业务调控的法律依据并奠定了政策监督的基础。
2.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我国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其中银行业监管占主要地位:
(1)银行业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的监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职责主要包括:
①明确银监会有规章制定权。
②银监会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⑤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2)保险业监管。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对保险业监督内容包括组织监管、业务监管和财务监管三方面。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履行以后职责:
①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②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维护保险市场经济秩序。
③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并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④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体系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并促进保险企业稳健运行。
(3)证券业监管。我国目前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它是全国证券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定规章、规则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
②审批权和核准权。这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最主要的一项权力,包括对发行股票核准、公司债券的审批;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上市的核准等等。
③监督管理权。包括对证券、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监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实施;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④查处权。包括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金融审计
近年来金融机构违规违法事件仍然难以有效抑制,反显出愈演愈烈之势,银行的违规经营、秩序混乱现象不断增多。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以国际监管标准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特别要理顺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国家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依据《审计法》规定,接受国家金融审计的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上述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由于金融审计的外延、内涵较为广泛或深刻,因此,难免与其他审计学科有交叉重叠现象。
但客观地讲,金融审计作为行业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套自己的特点和监管内容。并且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在整个国民经济监管体系中已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影响及作用也日益凸现。金融审计要从银行经营的微观人手发现有关金融监管的宏观问题,从有关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上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从而对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比较分析
刘家义审计长曾经提出: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了保证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审计,并且金融审计能够使金融监管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方面,一直未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出现了金融审计未纳入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但又行使着金融监督职能的现象,同时,审计系统内部,也存在着单纯就审计工作谈金融审计的现象,未能跳出审计、立足金融监管谈金融审计。这种现象我们不难看出,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相关内容比较模糊。
四、综合分析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可知,不同国家、不同金融体系、不同审计制度下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的特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美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日常经营活动等其他保障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进行干预和指导;而金融审计则是关注相关机构的财务的真实完整性及合规性,并适当地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就德国而言,德国金融监管局主要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而金融审计则是独立地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地监督职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美德体质不同,但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运作和合作中,都保持着明朗的独立性和不断完善的合作精神。所以根据美德的分析,我国可以从中借鉴如下几点:
第一,明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各自定位。金融监管应着力保障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业务运行的日常监管等。而金融审计则更应着重于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的审计以及配合金融监管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
第二,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这就亟须我国应推进金融监管体系重构。在重构的过程中应将金融审计纳作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与金融监管机构、国家相关单位行为金融体系的大监督体系,以便更好地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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