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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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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

第1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互联网金融;国家政策

1引言

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网络覆盖率的增加,各种与金融机构相联系的终端软件出现,方便了人们日常交易,同时也使各种金融形式出现,如“众筹”等,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筹集资金并获得利益。这种收入多数人认为属于“个人收入”,也应当交税。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前几年里,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被纳入税收范围,这样一方面使国家税收减少,另一方面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国家的支持,发展受限。笔者认为,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系,有助于国家税收的提升,也能使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化,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税收与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2.1税收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手段,通常情况下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按照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行无偿性征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而非其他“互联网科技”,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在时代变化的基础上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但是互联网金融却又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还包括新型业务的创新等。

2.2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至今,从重大税制改革到增值税转型、消费税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包括十二五规划对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强调、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2013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报告的提出等,我国立足于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加强重视、深化改革,满足社会发展要求,推进政府的分配公正。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逐渐转型,同时也给金融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互联网金融却没有纳入税收体系,互联网金融面临风险加剧。故而,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系是极其必要的,不但可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能提高国家税收,可谓一举多得。

3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3.1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看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有成本低、覆盖广等优点,也有管理弱、风险大等缺点。从这些方面出发,联系我国税收情况,可以得出税收面对互联网金融有较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早以及最好的模式为“众筹”模式,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经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算作个人收益,故而从个人收益的角度出发来举例。个人所得税作为身兼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项重任的税种,对一个国家的意义重大。它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对象进行征收,征收范围覆盖最广,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故而在传统的税收中,国家可以很好地进行调控,以减少贫富不均。但是互联网金融下,极低的成本以及具有虚拟性,所以在互联网上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会面临居民所得瞒报的情况,而且还不容易查出来。

3.2从税制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我国国家征税是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使得不同收入阶层的人们通过缴纳与自身经济水平相适应高的个人所得税使得纳税人所负纳税负担尽量处于同一水平线,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但是从税制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中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要税制,社会保障税占比较小,这与其他国家相差较大,整体的税制结构略不合理;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增值税较高,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税负高;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人所得税分类,税率档次也很多,但目前的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金项目,其他项目的收入是非常小的,且收税时不考虑其他因素。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税制中不管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注重的是“流转”,但是在互联网中,各种资金的来源去向并不能用原有的税制去分析,从而导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极弱,且暂时并没有合适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税制。

4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构想

4.1进行税制结构改革

税制结构的优化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内资、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上是由多个私人或者企业平台链接在一起的金融体,要想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首先要调整税制结构,使之成为一个更完整的链收集,使固有的增值税控制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加税收透明度,以税收的形式征税,以掩盖消费税转移的性质负担,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金融虚拟导致的偷税漏税现象。只有实在的税制结构进行改革,才能对虚拟的互联网金融税收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4.2完善税制改革配套措施

累进税率结构设计与税制改革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征管模式改革,包括网络化系统、人员激励机制、税务征管准则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例如网络系统更加全面,对税收人员进行激励,积极推进征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和灵活性,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等现代化征税方式。针对存在的偷税、漏税和逃税现象,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等手段,实行更为科学有效的的征收管理办法。另外可以将“众筹”“P2P”等平台的不同获益方式写入税务征管准则中,从而保障税收。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税收体系中,方能使税收增加,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支持,使二者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雁翎,骆建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税收对策[J].税务研究,2016(2).

第2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征信建设 信用评级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概述

2012年互联网金融伊始,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到2014年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银行、信托、保险等网上金融交易模式已初具规模。近年来网贷(P2P)平台数量增长迅速,网贷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至2014年底,网贷已形成债务主体63万个,债权主体44万个,存量债务规模2528亿元人民币,累计逃废债的债务主体231个,债权人损失659亿元人民币。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控制的能力,各家平台的竞争在于风险的控制。互联网金融征信可以甄别优质的借款人,能够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使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的状态。

2015年1月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批准8家机构(分别是:芝麻信用、腾讯征信、鹏元征信、深圳前海征信、拉卡拉信用、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北京华道征信)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是6个月。此举为被央行“垄断”多年的征信业注入更多新鲜元素。有分析人士将2015年称为“征信元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的现状表现为:第一,征信产品服务日益丰富;第二,征信范围扩大,信用数据来源广泛,包括电商大数据、信用卡大数据、社交网站大数据、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小额贷款类大数据、生活服务类大数据等;第三,征信机构种类多样。尽管,我国的征信市场面临很大的开发空间,但就目前还处于信贷征信的初级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正改变着传统金融的格局和业态,但依旧改变不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隐蔽性、突发性。互联网金融加剧了社会债务链条中的信用风险隐患,其系统性危机的爆发将对国家信用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故而公正的信用评级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缺乏共享,信息孤岛难解

目前,国内征信机构主要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各家社会征信机构。依托互联网信用信息体系,互联网企业(如阿里金融)、金融机构(如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第三方公司(如深圳鹏元)也开展征信业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侧重于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侧重于个人交易和社交行为的历史数据统计。央行征信系统的不足是信用数据来源狭窄,主要为各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且信息标准不一,不利于横向比较。与之相比,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突破传统“金融属性”,依托网络大数据,可以搜集用户的交易记录、分析财产状况、消费习惯等,进而评估个人信用等级。然而,各方都希望能够共享他人的信息,而独享自身的信息。各家机构都强调自身的数据优势,信息孤岛困境不可避免。例如目前,京东已投资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ZestFinance,宣布成立合资公司JD-ZestFinanceGaia。ZestFinance在美国得益于大数据的融合和开放,通过重塑审贷过程,创造可用信用,为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的人提供金融支持,已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JD-ZestFinanceGaia在中国却遭遇“数据孤岛”的困境,社会各行业、政府各部门、企业之间的数据融合开放有限。仅靠京东自身积累的数据,难以发挥ZestFinance的技术优势。

(二)信用评级难度大,缺乏客观公正

目前,网络数据千千万万,但也充斥着大量的无效数据。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涉及六大数据来源。一是电商大数据,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它利用旗下的淘宝、天猫、支付宝等积累的大量交易数据为基础,设计评分模型(芝麻信用分),进行信用评级。二是信用卡大数据。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如Lending Club,利用社交网络关系数据和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聚合人气,并以此作为信用分级。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六是生活服务类大数据,如水、电、煤气、物业费缴纳等。虽然数据来源广泛,但

这些数据和个人信用的相关关系不强,缺乏验证性,评级模型如何设计关乎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的有效性。大多数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上线之初缺乏监管,各平台发展层次不一,各平台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数据披露标准,大量有效数据或历史数据难以获得,使得信用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起步较晚,缺乏成熟可靠的评级模型。不同的评级机构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数据碎片化严重,导致各家机构在评级过程中主观判断居多,公正性遭到质疑。

第3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特征 防范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量的资本涌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空前。然而,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存在一系列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如在2013年,“众贷网”在上线不到半月就关闭了营业网站,紧接着P2P“城乡贷”也停业了。上述两个网站的关闭,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一个缩影。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蕴藏着的风险。本文将研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特征,并希冀提出切实的有效地防范对策。

一、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由于增加了互联网这一要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具有独特性。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互联网金融的高技术性决定的,具体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整体性、安全性存在缺陷所带来的操作上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和互联网金融系统软硬件的可靠性相关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节约运营成本,会采用外部技术,但由于外部技术并无可靠地监管,一旦外部支持出现风险,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不能提供良好的在线金融服务,从而增加了运营风险,另外就是安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容易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风险:一是用户账号的安全性;二是黑客侵入互联网金融系统内部,盗取机密资料、篡改信息等。

(二)传染风险

所谓传染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网络节点互联紧密,任意一个网络节点出现了风险,就会波及到整个网络,严重者甚至会导致整个网络的崩溃。并且,由于互联金融具有十分发达的处理系统,这虽然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但也应该看到,一旦微小的风险未能有效管控,可能会使风险快速累积,导致金融风险集聚爆发。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但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还在酝酿当中,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定位上不明确:第一,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尚不明确,我国的民法虽然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如果法律不赋予互联网金融具体明确的合法地位,就很难完全树立投资者信心;第二,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权力义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第三,法律法规未有关于保护互联网隐私的具体规定,比较模糊,不够清晰;第五,我国现行的反洗钱制度中规范的领域比较狭窄,约束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的规章制度还未出台。

(四)声誉风险

传统金融机构一般以国家为后盾,实力雄厚,互联网金融由于更多地吸引了民营资本的进入,而民营资本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如大规模违约、技术故障的情况,将会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

当然,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基础金融变量的市场价值因变化而不确定,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会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资产负债表项目头寸不一样而遭受损失。信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交易中因为相对方违约,导致信用评级降低,使得互联网金融资产持有者损失不确定的一种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合理的价格销售资产或者借入资金满足流动性供给的不确定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瞬时交易,一旦错误产生,没有机会进行纠正,而且错误会进一步快速扩散。

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更加复杂,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应当将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统一的监督体系。首先,确定监管主体。监管主体应当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划分监管范围,明确监管责任;其次,以监管主体为中心,其他部门协同监管的模式。最后,利用互联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二)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框架

首先,应当完善互联网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如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网络征信平台的构建,以及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及其认定等。其次,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应用未形成一致的标准,导致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战。最后,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应当加快相应立法步伐,将P2P、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中来,加快规范互联网金融运营。

(三)严格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加强网贷资金管理

第一,严格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资金实力弱、信誉差的企业混入进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圈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因此,要提高准入标准,防止劣质企业进入。第二,加强网贷资金管理。规定网贷企业的资金应当由银行进行管理,将网贷资金全部纳入到国家的信贷管理体系中来,实现对网贷资金的监控,防范金融风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而金融界也将会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谋求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能够为中国金融领域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多种风险,如对这些风险监管不力、控制不当,将会给经济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参考文献:

[1]陈纪国,黄诚.网络金融及发展趋势研究[J].信息与电脑,2011

第4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简政放权 市场经济 普惠金融 政策建议

一、金融业简政放权基本情况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政放权速度越来越快,时间间隔越来越短,从以前的3年一次、2年一次逐步扩大到1年2次、1年3次。2002~2016年1季度期间,国家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15批次3046余项,其中金融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2批次540项,金融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全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为17.73%。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在所有12批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占比超过15%以上的就有9次,可以说金融业简政放权已成为国家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分析得知简政放权工作虽然有取消、下放、合并、减少、调整等多种表现形式,但金融业主要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为主,而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远大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取消项目形式实现放权的行政审批的占92.1%,下放6.8%,其他形式占比1.1%。大范高频率的简政放权,大幅降低了从事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门槛,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自主性调解。

行政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后,金融管理部门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行政审批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制度性的交易成本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激发了企业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活力,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既丰富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形式,又为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选择,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为了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潜在风险分析

(一)市场自律机制不健全,自主调节能力不完善

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承认,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不够成熟完善。根据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补充内容“全部或是实质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见行政和贸易垄断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准,垄断程度越高,市场自律调节能力越弱,对价值规律越难做出正确判断,反映在经济结构上就会出现部分行业产能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以及地域发展不平衡。简政放权作为打破垄断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打破行政垄断和扫除制度障碍的方式解除束缚市场主体上的的绳索,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含金量很高的金融业行政审批项目(例如贷款卡核准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等),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市场自发性自律规则还没有充分的时间形成,部分市场主体对政府“看得见的手”放开后如何调整缺乏预见性,大多处于政策空窗期和适应期。但是简政放权本身作为一种经济信号,向投资者明确传达了国家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在投资者理性、完善的市场准入、自律和退出机制前提下,市场主体发展繁荣并不会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风险,反而会刺激竞争,为投资者、消费者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机遇。

但是在市场主体非理性的情况下可能超前预支政策效果。金融行政管理权限放开以后,投资者选择趋于非理性和多元化,市场上投资理财、P2P、股权众筹等公司纷纷设立,低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席卷传媒和新媒体。与传统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较低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相比,投资者更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高收益承诺的诱惑,对收益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本金安全的考虑,逐步放大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收益价值,而忽视了互联网金融在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传导不足,社会公众投资呈现盲从趋势

社会大众对各种经营范围中包含理财顾问、众筹投资、资本管理、财富管理、金融咨询等公司的发展容忍程度提高,这些公司通过网络渠道开展线上产品宣传和线下产品营销,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消费者投资。作为普通投资人,大家对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主要是国家的行政审批程序,符合金融管理标准的主体可信度较高风险低,审批程序放宽以后,大批主体获得了市场注入资格。在金融创新和金融伪创新面前,投资者缺乏理性的判断,传媒界也经常宣传理财产品和造富神话,在非理性判断下,一些储户将资金从正规金融系统转移到缺乏资金安全防范措施线上产品,客观上将资金存在于风险之中,造成资金损失是大概率事件。一部分投资者被社会环境催眠,重视收益忽略风险,对风险投资抱有侥幸心理,对管理部门的风险提醒置之不理,风险判断失真,投资者与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投资出现非理性趋势。

同时,与传统金融宣传手段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者在宣传上也很有迷惑性,采取类似饥饿营销、会员推荐、社交平台互助等方式发展客户,通过赠送礼品、虚构投资项目、编造财富神话等方法运用新媒体广泛传播,部分平台还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营造信誉可靠地形象吸引投资人,通过精心包装持续催眠投资者,最终使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放松了警惕,做出非理性判断。一些以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式的公司、集团以及个人打着金融创新或者金融新业态的名义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广众筹、理财、融资、投资等产品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这些被社会催眠的投资者开始重点关注资产收益,而对金融风险敏感度出现关注疲劳的趋势,非理性的投资者也引发了全民理财,大量资金游离于传统金融体系之外,个人信息被窃取以及资产风险隐蔽性更强,在投资泡沫破裂后投资者维权困难。

(三)法律制度设计不健全,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市场主体的繁荣掩盖了风险,一些原先被法律禁止的产品和服务形式开始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大行其道,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无法对此类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行政法的谦制原则,法律对市场主体和行为具有相对包容性,并不是所有的越界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和规范。同时法律规制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的时间要晚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行政管理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原则导致市场主体自由程度高,而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则受到法律限制。目前,混业金融产品和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由于分业监管重叠、监管空白和监管不足的存在,增加了金融市场主体监管套利空间。“先照后证”制度将大多数的前置行政审批转变为后置行政备案,在极大限度的减少了市场主体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的同时,也被个别市场参与者钻了制度的空子。

由于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导致个别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怠于办理行政备案手续,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能准确掌握金融市场主体准入情况,工商部门也对金融业务缺乏管理权限,市场准入与市场管理衔接不足,市场主体无法控制风险传导,风险集聚效应加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面对线上理财骗局时,缺乏有效的举证能力和证据保管意识,投资消费选择时重投机轻风险,个别投资者投资失败后因为举证不足而无法立案,证据意识淡薄和契约精神涣散使得投资者承担着较多的道德约束,法律手段维权难度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法律框架制度设计,逐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学术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层面,没有纳入现行法律制度管理框架,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从宏观监管层面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上位法支撑,无法对市场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市场准入退出和行业自律不够规范,将会影响其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为保障市场主体、投资者、消费者、监管者合法权利,厘定各方行为边界,建议从立法层面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梳理分散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金融行业内已达成广泛共识的管理理念和监管原则、行为模式、经营业务范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信息披露责任义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整合形成一部基础性的互联网金融单行条例或者法规,从法律上确定其市场地位及监管规则,明确限定互联网金融内涵和外延,划清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集资、非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有助于界定是非和定纷止争,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轨道管理。同时,根据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原则,推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及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制度,重点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修订,将其明确为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法律底线,对于违反基础性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和取缔,最终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行法律制度管理框架。

(二)推动市场自律机制建设,提高监管融合深度

与传统金融经营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业务虚拟化、服务多元化,对象标签化以及扩散大众化的特征,同时兼具跨地域、跨市场、跨行业属性,目前“一行三会”单一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有效监管,监管权分散也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改革的前沿阵地,在一些产品和服务上突破了分业监管界限,混业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主体和表现形式,监管多头政出多门导致效率不高,社会认可程度低。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阶段性发展特征,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并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发展模式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主体纳入混业试点,加强监管协调,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建立“监管+自律”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平台,明确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监管信息互通和衔接工作效率,主动公开监管业务中的风险点,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实名认证进程,尽快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主体机构信用评级,通过信用等级向社会公众传导风险信号,引导消费者合理配置资金。通过市场手段约束经营主体,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向投资者公示项目真实性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以市场手段实现优胜劣汰。

(三)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优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中遇到的参与主体参差不齐、价值规律明显滞后、市场失灵、外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困难是暂时的,全面规范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建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增强政策包容性,清理整顿措施要遵守谦抑原则,以损害最小化的方式开展识别、管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工作不搞“一刀切”,深刻领会国家清理整顿的目的是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而不是全面否定和取缔,将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利益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具有真实项目背景的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影响行业正常发展。客观看待市场主体的融资现象和手段,既对资金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性,同时也要考虑民间融资合理性,不能将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收入片面认定为市场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资金进行处理和打击,保障人民群众的投资自由和资金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完善监管手段,探索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咨询投诉服务平台,受理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诉咨询,积极组织普惠金融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高电子证据保存意识,对身边的高息理财和非法集资现象保持警惕,远离和高息理财陷阱,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理财计划,理性看待投Y风险,逐步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

第5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农村;农村金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新趋势。目前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还较为薄弱,城乡互联网金融差异仍有扩大趋势。国家在大力发展三农政策和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结合农村电子商务改革创新,将对破除农村二元结构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农户的金融问题做出重要的贡献。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分析

(一)与传统金融相比成本低,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平台针对客户需求,自动完成信息的定价和交易,程序简便,无需传统机构人工操作,客户无需排队,时效快、交易成本低、效率高、无垄断利润。因互联网金融无需资金投入营业网点和固定成本,节约相应的资金和管理成本。

(二)覆盖范围广,产品多样化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客户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覆盖范围广。互联网金融产品多样化,如众所周知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微信钱包等。各类产品,各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使得供需双方互惠互利。

(三)合理调配城乡资源配置

城乡资源配置不合理是造成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传统资本市场里信息缺失,信息不对称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大力普及,对消除城乡之间信息不对称,拓展农村发展所需的资金募集渠道,挖掘农村金融资源,不断吸收农民存款并开放农村贷款等金融支持,使农民支付结算和获得资金更为便利,推动改变金融资金流动方向。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供需双方能及时了解信息,完成交易,合理调配城乡资源配置。

(四)发展快,潜在风险不可疏忽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其在中国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目前,国家并未提出完善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模式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此外,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和信用问题,金融模式的不规范行为都会对互联网金融运作造成影响,对客户的信息和利益存在潜在威胁。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类型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等。这些机构对农民客户提供的服务业务单一,商业性金融层次不足,主要都集中在农业企业和农业项目的服务上,农村金融网点相对较少,金融基础设施不足,未能满足农村客户的金融需求,导致金融市场参与率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对金融理念和产品的意识不够,法律观念淡薄,民间借贷服务管理不完善,也使其在参与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会损害到自身利益。

(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不能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以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未能满足现代农业金融的需求,如贷款、期货、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未得以发展,农村金融与民间金融未能融合。而且,农村金融机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现代信息化的金融服务的知识和技能,现代农村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和农业的产业化特点决定了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还需不断的完善。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国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关注三农问题。但在现代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上主要由政府支持,在对民间金融机构和农户企业等支持上不够,政策性金融制约了金融支农的作用,且政府长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持,使得民间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明显不足。农村金融的资金流动未能完全运用在三农建设上。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对传统农村金融存款业务造成冲击

由于传统农村金融政策原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为广大农户提供了较为便利和盈利的投资方式,如:余额宝、理财通、掌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农户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充分加以利用闲散的资金获得收益,对比金融机构其他金融产品来说,其风险低、投入小、使用便利,这必然会吸引农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合理利用资金,但也会对传统农村金融存款业务造成冲击。

(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造成冲击

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程序复杂,人工操作繁琐。而通过互联网金融P2B网贷平台,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使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做好风控的项目在平台上和对方对接,其操作简便,无抵押,高利率、安全性强。网络借贷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现也逐渐为客户所接受,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造成竞争。

(三)对传统支付结算业务造成冲击

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众多农户通过互联网平成电子支付功能,如网络购物、网络转账、网络缴费等,第三方支付也成为电子商务领域运用最广泛的方式,农户借助支付宝等模式进行支付,更为便利。这都会对传统金融支付结算业务造成冲击,影响中间业务收益。

(四)对传统农村金融的现有格局造成冲击

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人工处理、费时费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新兴技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改变了传统农村金融的格局,其业务范围涉及信贷、理财、租赁、保险,其产品多样化、扩张能力强,可以满足农户的新需求,不断推动传统农村金融的经营方式的更新。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

(一)健全科学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不断健全科学的金融机构体系,扩大农村金融在农村区域的覆盖范围,积极引导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加强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作,拓展农村金融新领域,运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拓展金融新形式,优化金融产品结构,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需求,实现互联网金融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服务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是发展农村金融需要改革的重点。农村金融应充分利用信息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机手段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利用电商平台的优势来吸引农户,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开拓新的客户渠道发展农村金融,将电子金融、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新兴技术融合,加强线上线下交流,减少信息不对称,减轻复杂的业务流程,此外,农村金融要加强服务的水平,通过标准化和人性化的个来创造无形中的效益,以此来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水平。

(三)加强政府政策的扶持和监管力度

政府在互联网金融背景和“三农”发展的背景下,加强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扶持,创新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统计和税收政策。提供惠农支农的信贷业务,支持“三农”融资和银担合作机制。在监管上,也要落实政府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责任,健全互联网金融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网络

为进一步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网络,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借助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POS机等支付方式,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创新应用,丰富农户支付结算体系,提供便利的农户支付结算服务。在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中,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运用新技术手段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通过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满足农户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快互联网金融与“三农”良性互动,推动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解决农民融资问题,加快城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谌鹏.互动与融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竞争新格局[J].中国农村金融,2013(24):15—17

[2]刘志平.互联网金融对农村金融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5(3)

[3]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5)

第6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或通过一些互联网工具进行资金融通、支付以及其他一些关于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稳定的信息技术水平上,广泛被用户所熟知,并且能够不断适应和满足用户新需求的新渠道和新方式。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相互影响,而中国国力的强盛使得中国的改革发展受到了世界的瞩目。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中国金融方面的发展态势开始向网络化方向转变。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和供给方面有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业务的开展,是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一系列的金融业务。然而,由于互联网透明化的特点,容易引发信息泄露等问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也十分的困难。层出不穷的新兴金融模式和相对落后的金融监管力度,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二、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以证券公司为例

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公司机构,随着当今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网络化成为潮流发展趋势。而互联网金融化在给这些传统金融行业带来冲击甚至可能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些有利的影响。本文主要以证券公司为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净利润440.21亿元,较2012年分别增长22.99%和33.68%。证券的业务产品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增多,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发展状态下,证券公司不断创新发展,开始尝试搭建网络平台进行证券业务服务,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模式接轨,创造出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模式,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金融的目的在于筹资和自己融通,其主要依靠于完整完善的信用体系得以运行。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狭隘和获取成本的存在,使得金融行业的最初源于线下进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创新发展,该技术与金融业的结合在提升客户投资、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便利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拓宽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使得市场上不断出现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和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深入探索,在推动证券公司经营方式、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转变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1.有利影响

(1)转变证券公司的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就是强调的建立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一系列的金融活动,由传统的线下活动向线上转变。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相互影响融合,改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人工运作,由单一的线下宣传销售拓展到互联网中,拓宽了营销渠道,扩大服务范围。同时证券行业的网上开户和网络销售,使得券商在线下地域上的优势减弱,这样也同时削减了券商销售的地域限制,扩大了券商的营销空间。按此趋势,未来在网络将成为主要运营平台。同时这种运营模式的转变使得证券公司减少人力的成本,减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达到资本的优化配置,获得利润的最大化。

(2)调整产业内的交易结构

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分为四个板块:经纪业务板块、投资银行板块、资产管理板块和自营收入板块。由图易知,经纪业务板块占大比分比例,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大部分集中在经纪业务上。然而,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大部分集中于对经济业务板块的调整,然而这也间接影响到其他业务板块的比例,这就调整了证券业务的结构。互联网虚拟的特点,使得证券业的价值实现飞速发展,从而引发交易主体和结构的改变。证券公司业务的网络化,使得证券业务交易平台改变,也同时改变了交易主体。客户范围的扩大,使得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和丰富性增大,这就使得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始向客户的需求转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业务的运行及扩展。同时证券公司的线上交易就是需要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服务平台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改变行业内的组织交易结构,构建新的结构体系。

(3)弱化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金融中介的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金融中介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规模经济,通过中介沟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资金融通或者其他一些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二是,金融中介有较全面的数据信息,能够给交易者双方提供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帮助双方做出详细准确的判断,以缓解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使得原先线下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数量大幅度降低,减少中间成本,使得信息刚开透明度更高,证券交易也更加自由平等。这样,金融中介存在的两个原因都可以用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来解决,自然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2.不利影响

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比如一些证券APP软件终端,有很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网络资金交易的安全风险的发生,券商对于互联网技术人士的不完全也使得证券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安全问题和技术的完善健全都是当下证券网络化面临的难题与挑战。

同时,互联网金融虽然快速发展,但其目前并没有太多正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阻碍证券公司的发展。同时网络虚拟且丰富多样,证券产品的不断更新创造,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是证券业即将面临的又一个挑战。

四、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趋势分析

1.传统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化

近年来,各大证券公司都陆续将各自的传统业务放在互联网平台上运作,减少成本、节余资本,快捷高效的优点,使得这些业务逐渐向第三方网络平台转型,为客户提供了更为方便的证券业务服务。改变传统的业务服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耗损,实现更加快速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资本的流动。

2.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与证券的融合并不单单指传统证券业务的互联网化,还有一些基于互联网而不断创新创造的新的证券业务。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特点,开发新的证券业务也是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网上自助开户、网络证券融资、网络理财管理等都可能成为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五、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风险分析

1.风险扩散速度快

证券业的互联网金融化就是在网络上进行证券交易,高效快速的网络交易,使得证券业务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办理和解决,也为简单快速的证券业务服务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然而这样的高速网络数据信息处理同样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很快扩散。

2.风险监管难度大

与传统的证券机构和业务不同,证券业互联网金融化的业务全部依靠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多样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业也会不断创新产生新的证券业务,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多样化。方式的不可预料和丰富性,使得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时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可防范和解决的。这也就使得整个证券业互联网化很难得到有力的监管和防范,一旦在证券网络业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3.风险传染概率高

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公司的每个业务都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他们是相互独立又存在某些联系的。因此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使得互联网化的证券业务有一个业务发生风险问题,可以迅速相互传染到其他的业务上来,风险传染的概率很高,这就要求业务之间建立起有更强防备能力的防火墙。

六、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建议与结论

1.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带来的影响

在证券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是时展的一种新形势。证券公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一方面改变了证券业内部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另一方面也给证券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从经营理念和实践上来看,从传统的实体店面经营向虚拟网络站点经营,是由有形到无形的转变;从销售方式来看,从员工面对面的销售向网络销售的转变,利用互联网信息的优势,了解更多消费者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开发出更多满足客户需要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券商与客户的双赢;从经营策略上,由原先的相互恶性竞争到合作互惠,利用互联网资源丰富、信息共享的特点,使得证券公司不断完善自身,建立起健全完整的经营体系,在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取长补短,使公司全面发展。

2.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

面对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带来的种种难题,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身优势,弥补劣势,不断发展创新。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特点,将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电子科技产品与证券业务相结合,开发出新型的网络终端软件,使客户能够通过已有的电子产品“足不出户”就能进行证券业务的办理。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需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开发出更多更适合的证券产品,并普遍为客户所接受,满足消费者需要多样性,建立新的证券经营模式,实现业务创新。

3.完善健全证券网络业务服务系统

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成熟发展,互联网金融下的相关产业也开始变得多样化起来,各种不同的交易平台和交易软件层出不穷,竞争激烈。而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专业产品和服务这一优势才能在网络金融市场上立足,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完善健全证券网络业务的服务体系。一方面要强化传统证券业务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做到更加专业化、规模化,扩大业务能力范围;另一方面,证券业务分类细化,改善客户体验,建立一系列的证券业务,形成“一条龙”服务,使得客户的多种需求能够在一家证券公司得到一站式的满足,完善服务体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加强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保证客户购买的质量,使客户无后顾之忧,这样形成有特色的服务体系,增强证券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7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一、杭州地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实践

1.政策与环境创新。浙江省是全国最早提出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省份,也是互联网经济先行省。浙江早在2003年就提出建设“数字浙江”。2015年2月2日,浙江省金融办等多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走新型专业化金融服务模式之路,并力争将浙江打造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杭州作为浙江的省会,目前已当之无愧地成为互联网金融产业领跑城市。2014年11月12日,杭州市政府了《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金融交易额达到100万亿元。2014年11月20日,杭州市出台了《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2015年2月3日《关于杭州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总部基地的建议》提出,在杭州规划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总部基地,发挥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在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不断出台的同时,相关组织也相继成立。2014年5月18日,浙江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挂牌成立。2014年底,浙江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2015年1月29日,浙江省互联网金融委员会成立。2015年9月13日,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以上种种都为杭州互联网金融产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2.机构与产品创新。浙江及杭州作为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沿阵地,其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尤其是在互联网支付、借贷、理财三个方面涌现出了诸多典型案例。

①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各分业务中发展最为成熟的一个业务,也是各项互联网业务发展的基础。支付宝是杭州互联网支付创新的典型企业。支付宝是国内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信用担保型支付平台,其最初的功能是用于在网络交易中充当买卖双方的网上支付中介。目前,支付宝的业务实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网络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等网络支付业务以外,还包括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个人理财等多个领域。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支付宝还为零售百货、电影院线、连锁商超和出租车等多个行业提供服务。2015年,支付实名用户超过3亿,单日手机支付量超过4500万笔。无论是在所有互联网支付市场还是在移动支付交易市场,支付宝都稳居市场份额第一,为目前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②互联网借贷。目前,互联网借贷企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依托电商平台的网络小贷和P2P网络借贷。前者的典型代表如阿里旗下的蚂蚁小贷,后者的典型代表如微贷网。蚂蚁小贷的前身为阿里小贷,是全国首家完全面向电子商务领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包括阿里信用贷款、网商贷、淘宝信用贷款、订单贷款等。阿里小贷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和数据化的小额贷款服务,其成功主要体现为网络微贷技术创新,它有效地利用了原来已经存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价值,创新了小额贷款的运作模式。

微贷网由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 年2 月立项,2011 年7 月8日上线,是浙江省第一家P2P 网贷平台,也是浙江省第一家引进战略风投的网贷平台。微贷网主要以汽车抵押作为借贷资金的担保,形成“互联网+金融+汽车”的运作模式,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微贷网首创设立投资人监督机构,并推出“本金保障计划”,以保护平台出借方的权益。

③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也称为网络理财,是普通网民了解互联网金融最直接的方式,也是对中国绝大部分网民的个人财富相关性最强的一类互联网金融模式,典型企业有余额宝与挖财。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系统自动默认为向基金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同时,当用户有网购消费和转账的需要时,余额宝内的资金可随时用于支付。自2013年6月问世以来,余额宝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启动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挖财诞生于2009年6月,是国内最早的个人记账理财平台,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涵盖管钱、赚钱、社区等全方位资产管理服务的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专注于为用户实现个人资产管理的便利化、移动化、和云端化。

二、杭州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涉及主体广,风险来源多。首先,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存在各自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存在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界定不清的风险,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管理不善可能引发的支付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等特征导致其存在信用卡套现和洗钱活动的风险等。

2.征信基础体系尚不牢固,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辅以市场化专业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的三方格局,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大中型企业的征信较为完善,而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仍然比较薄弱;第二,存在行业和地域壁垒,信息不能整合和流动;第三,大数据分析技术有待加强;第四,侧重金融征信,缺乏建设“信用档案”的足够意识,覆盖面和覆盖人群还远远不够。

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须完善。虽然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文件,但基本上只是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基本思路,对于很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很多领域缺乏法律监管,通常是新出现某种产品领域,后出台监管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外,虽然浙江及杭州分别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企业联盟等组织,但自律协会或组织的自律程度和作用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未能提出有影响力的规则建议,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明确的分工定位。

4.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存在设计经验不足、宣传过度。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较多体现在金融产品的销售环节上,而在产品的设计能力方面还是有所欠缺。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

5.互联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供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场供给跟不上互联网创新发展速度,人才缺口较大;二是行业挖人现象严重,薪酬盲目攀高;三是人才缺口大带来的人员与岗位不匹配。

三、杭州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

1.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适度创新,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或文件,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并且由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不一,因此,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会经历较长时间。杭州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省级互联网金融政策框架下,根据杭州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以及新的发展动向,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在国家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区先行,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龙头角色。

2.完善监管规则,规范行业准入,侧重交易过程监管。在监管方面,明确基本的监管原则,划出“红线”,包括不涉及资金池、不虚构项目等。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一方面要规范行业准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违规操作和濒临破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第三,注重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监管,包括互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机构资金进行监管等。

3.加大移动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企业与银行对接拓展业务。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手机银行普及程度不及网银,用户渗透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所以在未来几年依然会保持较高增速。除此之外,移动支付的兴起为手机银行的爆发做了良好的市场教育,使银行可以借助移动端的热潮,构建移动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可以在此背景下,积极与商业银行对接拓展业务,实现银企双赢。

4.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成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一方面,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扩大规模,加强自我约束力,使得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另一方面,要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觉规范经营,加强责任意识,同时鼓励自律组织之间相互学习和监督,加强交流合作,增强组织影响力,吸收更多小微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入,净化市场风气。地方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让他们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协会会员、搭建交流平台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8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农村;金融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背景简单的说就是将人们的金融理念、资本管理意愿等,通过互联网这一工具以及包含其中的一些网站与媒介来得以实现,这种模式不仅新颖、便捷,而且能够有代表性的指示出国内金融管理与发展的主要方向,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已经成为金融发展依靠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去接纳这一新事物、新形态,不管是理财、投资、融资,还是单纯的持有或者管理一些金融产品,人们都愿意足不出户的借助互联网络或者更有品质的客户服务来完成,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产品与行业实现转型的大趋势。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是否完整、金融门户是否健全、人们的财富管理理念是否到位,都将会影响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比如经营个体规模、特色产业发展等等,这些与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发展形式需要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并在具体的金融监管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由此可见农村金融体系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关键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下农村金融发展研究要点

1.提升农村人们金融资本管理意识。人们不能否认的是城乡差距依旧存在,并且在限制着城乡均衡发展进程,但就目前的相关政策以及各个行业向农村拓展的局面,人们有理由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抱有信心,因为在这一领域的改革空间与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在以前,大多数农村家庭缺乏资本管理意识,不要说保险产品、股票以及证券,就是基础的储蓄都不能得到人们充分的重视。在2013年,拥有活期储蓄账户的家庭仅占四成,还有一大部分的人们尚未建立起储蓄的习惯与观念。想要在互联网进农村的大潮中向人们普及资本管理的重要性与金融产品知识,首先还是需要在思想意识方面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熏陶与培养。在普及教育的过程中,人们就可以穿插金融管理意识,想人们传达资本管理的方法、途径,管理财富的一些实用观念以及一些金融机构与金融门户的相关知识。借此,一些年轻人能够及时的树立起理财观念与财富管理意识,方便他们在日后有效的利用手上的资金、合理的获取资金支持去完成自己创业、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运作。只有让人们在思想意识上肯定金融管理,接下来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其中时他们才更愿意去尝试和探索,农村的金融发展在互联网的支持下也才会大放异彩。

2.结合本地实际,创建个性金融发展模式。一般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较于城市都有一定的限制因素,比如闭塞的地区交通、不良的自然环境或者是一些人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人们在尝试将互联网金融概念以及具体形态引入农村地区时必须要对当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充分详尽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接下来的实践之中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当地金融发展体系的探索。比如,一些农村地区的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要支撑,经营主体少,人们所持有的资本安全系数低,农村贷款难,保险体系不健全等等都是当地金融发展过程中显著的问题。这时,在规划该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方案时,人们可以在保证互联网普及程度之后,针对该地区的一些个性问题进行改革,鼓励农民家庭利用合法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融资、投资、以及便捷的储蓄活动,同时,人们应该注重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防止网络骗局以及虚假平台造成的资金损失。一些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人们还可以尝试自己的储蓄转移到网络融资平台,通过较高的收益率来促进资本增值,提升自己财富的安全性。作为村镇地区的领导或者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人们也可以在征求民意之后明确每个家庭资本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方案,或者根据本地经济优势比如加工业、制造业等等来进行合法合规的资本融通,带领大多数村民共同致富,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增强结构的合理性并拓展其优化空间。

3.积极寻求合作与政策支持。促进一个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并不能够单纯依靠一方面的力量得以实现,多方面、多行业的配合才是每个金融发展成功典范的共同经验。金融行业实际上也是一个相对复杂、分工明确的资本管理系统。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都为现阶段各地区、每个经济个体寻求新发展,获得新的利益增长点创造了相当多的便利条件,农村这一巨大的、待开发的金融市场是每个有经济头脑与明确经营目标的人需要给予重视的。从国家政策的大视角看,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的改革以及互联网金融个体的推动,农村地区的一些小微企业成为了重点扶持对象,各种绿色通道的搭建、财政资金的支持都让一些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主等等有了更大的动力与实用优势。另外,随着政策出台,经济发达的城市带动欠发达的城镇乡村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又一主旋律,指定地区之间的互帮互助、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等等都为农村地区的特色经济以及金融行业现代化发展。实际上这种地域以及行业之间的跨界与互助也是现代化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补充以及人为形成的联系都能够在二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对公众以及广大百姓在意识上形成冲击,从长远看,每次合作的尝试都是具有其实际意义与价值的。

三、总结

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与建设的不断重视,所谓的城乡差距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通讯方式调整等等得到逐步的缩小,在不久的将来,城乡居民将会没有任何差别的管理自己的财富以及理财产品,包括保险、证券以及基本存款都能够通过完善的互联网服务送到人们眼前,在此基础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事业也将会呈现出更为现代化的发展局面。

参考文献:

[1]翁文东.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6).

[2]朱迎,刘海二,高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实现农村金融普惠[J]新金融,2015(2).

第9篇: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

农村金融的准确定义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

农村金融现状

1.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

2.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

3.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

4.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

概念内涵

是一种交易;

以信息为前提;

全赖信用维系。

制约因素

1.农村信用环境的缺失;

2.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业务

存款、贷款、结算,理财、基金、保险、贵金属、代收费等。

影响未来农村金融格局的重要因素

农村扶贫力度继续加大;

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农民工返乡创业;

互联网金融向农村渗透。

中国农村金融的特点

1.服务的范围比较广,金融机构覆盖了全国农村区域的90%,高于世界水平的40%;

2.贷款的农民占所有农民的30%,也远远高于其它国家;

3.周期性明显。

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少;

金融产品单一;

风控难。

目前主流的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与电商业务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

通过农业产业链开展的金融服务;

第三方P2P平台提供的贷款服务;

针对农机等利基市场的融资租赁服务。

市场规模

预测未来五年将超过万亿。

未来趋势

“互联网+”和政策红利

闯入农村金融的互联网大佬

阿里:“千县万村”计划;

京东:牵手格莱珉,将京东的互联网渠道、供应链资源和格莱珉的农村微金融服务经验结合,在农村小额贷款业务领域展开合作;

宜信:“互联网金融-谷雨战略”;

翼龙贷;

特易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