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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到公摊这个程度上,不过,大家可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理解为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最低“拆一还一”的原则;当然,基于保障居住条件的立法精神,所谓“拆一还一”应当指的是实用面积,如果仅仅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那么实用面积也必然降低,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天拆迁律师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各地关于拆迁中公摊面积的部分规定,以供参考。
1、山东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4、湖北省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河北省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6、安徽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7、浙江省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8、福建省
《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9、甘肃省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10、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四、严格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
(五)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政府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
《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别记载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七、其他补助
(三)公摊面积的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面积结算,免收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建筑面积7%的部分,由政府补助。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安置房安置的户,每户安置房面积超过应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片区还房综合成本价补差,超过应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片区还房指导价补差。申请高层安置的,每户公摊面积超过应享受面积的7%部分由政府承担,并给予每人一次性物业管理费等补助5000元。
11、重庆市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12、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13、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3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14、江苏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15、辽宁省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三)征收有照商业门市平房:
1.原地(就近)安置楼房,被征收人应支付安置面积(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评估价格与原房评估价格差价50%的价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价结算;
2.异地安置楼房,在前目基础上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地块与安置地块类似商业门市评估价格互找差价。
16、河南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附件1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17、吉林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范围非常清晰,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但目前很多地方进行的退建还耕、土地增减挂钩等涉及到的征收房屋工作却不涉及对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似乎由《土地法》进行规范也不太适合。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 补偿;价值确认
Abstract:
The houses on the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 of adjustment range is very clear, that is the house on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a highway and railwa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advanc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llec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building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In practice, it is common on collective land according to the ground attachments to equate houses, but at present a lot of places built the plow, land back also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the collection of related to hook houses is not involved in the house the dependent on land, it seems from the midway of standard also are not very good.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Value con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基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更有指导意义。但是《条例》调整的范围非常清晰,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而目前很多地方进行的退建还耕、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只征收房屋却不涉及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因此我们在思考如下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如何实施、管理和规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有如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可以看出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土地法则没有提及。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
《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条并没有特别强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房屋。
《土地法》未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只规定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时,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虽然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对于征收补偿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程序。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价值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对宅基地作如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宅基地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即没有市场。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直接向被征收人发放货币补偿款。
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条 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在同一价值时点、相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按照区位不同,市场评估价值下浮10-20%后确定。
(一)征收部门库存房源或国有企业建设的安置房源,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下浮20%结算;
(二)政府市场采购开发企业的安置房源,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下浮10%结算。
第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件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下浮的调换价格购买5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如购房面积超过54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对经审核属困难弱势的群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含)平方米的,在城区仅有一处住房的,可享受“暖心房”政策,购买房屋54平方米(含)以内的按17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出部分上浮10%进行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第五条县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房房源进行选定及手续办理。开发企业产权调换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予以备案。
第六条县住建局是产权调换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产权调换房的建设推进、预售审批、质量监管及开发企业提供的产权调换房的回购等工作。产权调换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划、质量和配套设施进行建设。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费用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房票补助。
房票补助是指在县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过程中,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凭房票自行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经申请而享有获得财政补助的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如需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单、身份证明到县征收办领取房票。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凭房票享受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5%的房票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给予补助,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全部付清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以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到房屋征收办凭房票按程序办理房票补助。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签约搬迁、被依法或者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内选房的,不享受房票补助政策。
(五)被征收人所享受的房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票补助资金申拨及发放工作。
(六)本意见中的房票补助,仅限于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本人享受,不得转让、买卖以及更换姓名。
(七)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且领取政府房票补助后退房的,需先返还所补助资金后,住建部门(房地产业发展中心)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八)房票补助的办理流程
1.申请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购房后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货币补偿房票补助的房票;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
县征收办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复印2份,一份自存,以备复核,另一份按季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同时,县征收办将汇总明细表报县住建部门。
3.复核
县财政局对县征收办提出的房票补助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申请表、汇总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房票补助拟办意见,呈报县政府批准。
4.公示
县征收办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支付
经公示期满后,由县征收办申请,县财政局将房票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征收办,由县征收办负责支付给申请人。
6.已办理房票补助退回
申请退房的,应向县征收办申请退回房票补助,由县征收办出具房票补助退回证明,县房地产业发展中心办理商品房退房手续。
第九条对于享受城区征收补偿最低保障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选择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被征收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不含提前搬迁奖励金额),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已享受本办法中15%房票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泗政发〔2016〕136号)文件中2%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征收过程中,应接受各方面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监督;县审计局应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房票补助资金的,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征收范围:白堡居委会(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双庄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产权人。
四、计户规则:以房产证或宅基证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每期自分户资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权调换。“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76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停产或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房源:新城名居小区。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换一”,并互找差价。
(3)安置房价格:实行低于同类型房屋市场价的政府定价。新城名居小区安置房均价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砖混结构二等8成新住房(相当于具有两层圈梁的普通楼房及平房)平均补偿单价(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项的头等奖励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房均价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①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同货币补偿一样;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如超过18个月,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价格总额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6)选房:按照搬清交钥匙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号,择日集中选房。
2、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资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分户资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没有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天(含)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第16天(含)的没有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特别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在分户资料公示的第15日举行集中签约仪式,对参加集中签约及在此之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这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0万元/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有“两证”,即土地证、房产证;
2、有土地证和合法建筑面积。
九、其他事项
(一)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以及取得区级以上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提权调换房源给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关键词: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完善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
1.尽快制定出台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但目前仍有部分乡镇或国有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年5月8日,磐石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在区征地事务机构成立后,补偿安置协议应由磐石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同时应按新的补偿标准签订协议。所以,尽快制定出台磐石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系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重中之重。
同时,根据吉林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新规定,征地房屋补偿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新标准的制定出台,前文所述的包括拆迁基地户口大量回流、重复安置、假离婚分户等问题均将迎刃而解。
2.适当运用司法诉讼,加快推进司法强迁
关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征收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按以下途径解决。
其一,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磐石市各乡镇、街道及工业区的拆迁基地均有一些所谓的“钉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肯搬迁,有的被拆迁人已逾期搬迁二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同时,这些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使得拆迁实施单位无能为力。这些被拆迁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磐石市重大项目、实事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有的乡镇、工业区为一个项目召开了好几次的项目推进会,无法推进的原因却一直是拆迁问题。所以,磐石市法制办、房屋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司法强制执行的机制,争取通过司法强制执行,以案说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带动同基地的其他人顺利搬迁。
其二,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或者仲裁”。当前的征收补偿工作中,有部分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不交付征收房屋的钥匙,也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搬离房屋。导致拆迁实施单位对此没有任何办法。对于签订协议后不肯搬迁的,若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根据所签订的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如系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或“协议拆迁”的,建议向法院诉调中心申请调解,争取得到法院支持。如金山工业区被拆迁人李某,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应于协议签订后的七天交付钥匙并搬离拆房屋。但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后,被拆迁人不肯搬离。拆迁实施单位多次做工作,也不肯搬离。为此,工业区向磐石市法院诉调中心申请调解。在调解中,法院委托的调解人员向被拆迁人耐心劝说,讲法说理。终于在法院调解人员的主持下,此案圆满解决,被拆迁人也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按期搬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案例,是在法院诉调中心调解下解决的,因目前该类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尚不明确。据了解,需待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才能明确。
3.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征收补偿资金到位包括两方面,即对于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或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对于用于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资金应及时到位。磐石市目前安置房源紧缺,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建设安置房源的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给征收补偿工作带来了直接的负面影响。一些重大项目、实事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资金量大、资金压力也大。保证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按时到位,才能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按时推进。所以,对于征收补偿费用不能足额到位的项目,区政府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不能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对于资金能够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政府应给与支持。
4.设置征收补偿机构,加强从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单位由原乡镇、街道、工业区具体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变为由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的变化,直接导致实施人员的变化。这种变化将直接导致征收实施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衔接等。关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应由区政府与区房屋管理部门、区土地管理部门、区组织人事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区进行协调,依法形成征收补偿的条线机构设置和相对应的工作人员。
同时,对于从事征收补偿的工作人员,《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应通过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区政府应考虑年富力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人员从事征收补偿工作,在编制、待遇等方面优先考虑。
5.建立征收补偿的监督机制
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而上述规定,没有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监督机制作出规定。鉴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建议磐石市对征收补偿工作引人外部评价(第三方监督)机制。由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等组成,并由磐石市政府抽调上述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对项目征收中的资料依据、安置人口认定、补偿标准、补偿费、安置房的建设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6.其他建议
(1)减少或避免“协议拆迁”。鉴于先拆迁后征地项目可能出现严重问题,特别是无征地手续,就无司法诉讼,也不可申请强制执行。建议磐石市减少或避免“协议拆迁”,而应按照《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工作。
(2)增加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征收补偿政策的统一性。
目前在征收补偿中,一些乡镇、街道及工业区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往往以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规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即所谓的“土政策”。而各地区、各阶段的规定又不仅相同,缺乏统一性。建议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在本区范围内的统一标准。真正做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3)落实资金,加快安置房的建设。
磐石市安置房缺口大,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周期长。这不仅使征收补偿工作难度加大,也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切实落实资金,加快安置房的建设,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2、商品房交易均价;
3、重置价。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
关键词:拆迁难;模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7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73-03
一、拆迁难的原因分析
拆迁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有效整合城市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拆迁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各种社会矛盾的冲突也表现的较为激烈,对此,拆迁人不得不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拆迁的时间和周期被迫延长,拆迁堪为“天下第一难”。在拆迁这样涉及综合利益分配和格局调整的重大问题上,在提出应然的解决对策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实然的事实本身进行充分的理解。
第一,与拆迁相关的法规中存在不确定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条例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也被普遍视为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但新拆迁条例中的一些不确定的规定,使之可操作性并不是不强。2011年3月2日,《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颁布施行,这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地方出台最早的一部配套政府规章。该办法虽然明确规定50%以上即为“多数人”,针对由政府常务会议做出征收决定,明确规定达到“1000户”就要上常务会议;明确了征收主管机关的职责范围、征收决定的要件及程序、征收补偿方案的前置程序、保障估价机构的入户评估和市民的最低生活用房保障标准等。但是在公共利益界定、评估程序中立、补偿公正性等关键问题上,基本上与国务院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一致,甚至有些地方还有缩小、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拆迁立法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第二,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界定不明晰,拆迁项目的收益分配和共享不均衡。按照土地开发的性质,拆迁分为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公益性拆迁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政府和被拆迁人,而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拆迁项目收益的分配和共享上,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存在天然的“意见分歧”: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社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但面临利益诱惑时,有着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冲动,目的是为自身获取利益;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他们的目的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面前,开发商试图用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们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尽可能的少给被拆迁人收益,为达到目的,有时与不当行政权力结合,从而共同掠夺被拆迁人的拆迁收益,这是他们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被拆迁人有着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偏好,但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开发商形成平等对话,再加上有不当行政权力参与其中,利益矛盾冲突变得更加复杂,这时候,被拆迁人往往迁怒于政府,、、暴力、恶性事件等城市拆迁问题必然会出现,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城市拆迁问题的频发, 基本的原因就是各方利益关系没有协调好。
第三,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显失公平,补偿不公正。在各类型拆迁纠纷事件中,很多是因为拆迁补偿不公正造成的。拆迁补偿不公正主要表现为:有些拆迁的补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排除在外。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土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地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土地的增值在所难免,并且处于一种动态量变过程中。但在实践中,有些拆迁往往对土地无偿收回或者按原价格收回,这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是不公正的,被拆迁人有权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另外,有些拆迁的补偿范围也是不公正的,补偿范围应包括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物;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部分损失的预期利益、房屋的装修费用;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等,但有些拆迁并没有将此纳入补偿范围,这就造成拆迁补偿的标准太低,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利用补偿款购置合适的新住处。还有就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调换不公正。安置调换的地点大多在城市的边缘地带,交通、就学、就医等极不便利,这些都影响了被拆迁人正常的生活。最后在补偿安置款发放上也存在较大争议,没有建立拆迁人拆迁专用账户,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等。
第四,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和保护,同时,被拆迁居民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组织化困境。被拆迁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他们与开发商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已逐渐演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房屋拆迁从规划、拆迁许可证、确定补偿标准等环节都没有被拆迁人的参与,只有到最后拆迁时才有一纸公告。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部分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并且该拆迁项目又未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却无视群众利益强行拆毁房屋,结果造成了人员的伤亡。该强拆案件不仅暴露出开发商与有关部门不重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拆迁过程中对应急事件处置不当等违法拆迁行为,还暴露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以及对群众合法权益的漠视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亵渎。
二、深圳拆迁模式亮点及借鉴
深圳是全国土地资源最紧缺的城市,也是全国城中村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但其拆迁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拆迁工作,立法先行。2009年12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把拆迁放在更高层面的城市更新中去解决,认为城市更新不是单纯的拆旧建新的物质结构的变化,还关注城市更新对精神层面、风俗文化、邻里关系的改变,并将城市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房建设等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该办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突破,比如突破了土地必须招拍挂的政策限制,独创了城市更新规划单元的概念。《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出台,为深圳市的和谐拆迁,从而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成立配套社会服务机构。随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出台,深圳出现了一批专门为城市更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拆迁策划、意愿征集、拆迁谈判等一系列服务项目。深圳市城市更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该公司设立的城市更新服务网,更是开创了全国先河,通过房地产咨询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无缝嫁接,致力于为城市更新所涉及的四方(业主、开发商、政府、服务商)提供丰富的城市更新资讯、专业化的城市更新服务、先进的城市更新工作平台、创新的城市更新服务模式,提高业主对城市更新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业主、开发商、政府三方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利益平衡。
设立城市更新服务网。通过城市更新服务网,业主可以免费获得城市更新的资讯、信息和知识,在城市更新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网上调查、论坛等形式,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诉求。通过城市更新服务网,开发商、政府、服务商可以获得城市更新领域最新的资讯、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服务,还可以把该网站作为城市更新中的调研、意愿征集、拆迁谈判等工作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更好地理解业主的意愿和利益诉求,为业主提供更好、更切合实际的城市更新服务。同时,该网站还是开发商、服务商的自我展示和自我宣传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城市更新服务供方和需方的聚合。
三、破解拆迁难的具体建议和办法
破解拆迁难需要协调分配好各方的利益,做到和谐拆迁,平安拆迁。具体提出以下办法和建议:
第一,严格区分商业性城市房屋拆迁与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建立公正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与市场实际衔接,实现拆迁利益分配和共享的均衡。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公共利益征收私人房屋,是为了成全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所以,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要引入协商机制,保障被拆迁人的话语权,要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补偿上应尽量减少被拆迁人合法财产的损失同时对被拆迁人利益损失的部分予以补偿。对于商业性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除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外,还应与被拆迁人达成上文提到的几项公平交易价格。
第二,在拆迁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城市房屋拆迁前的民意表达,推行房屋拆迁前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将拆迁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之中。对于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而言,可以考虑按照下列步骤设计拆迁程序:公告征询意见、听证,确定评估机构,完成价格评估,草签补偿协议,建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颁发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商业性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考虑按照下列步骤设计:确认开发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协商沟通,确定评估机构和完成房屋价格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领取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第三,民间组织嵌入城市房屋拆迁,有助于基层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公众利益诉求的理性表达。在由单纯的政府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发展态势下,民间组织的嵌入性治理可以有效发挥其整合分散的公众利益诉求、实现公众与基层政府信息的双向传递及合理分担基层政府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的作用,通过政府―公众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公众利益诉求的理性表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双重目标,这样既抑制被(下转165页)(上接174页)拆迁人个体利益过度膨胀又具有保护其合理利益的实际效果,既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又给其"减负",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拆迁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第四,保障程序公开透明,做到城市房屋拆迁决策民主、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由有关政府部门向政府报送拆迁计划和方案,并将该拆迁计划和方案向拟被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公告;将拆迁计划和方案由拆迁人向拟拆迁范围内的居住人公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拆迁计划由拆迁人公告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案,被拆迁人有权利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方案,拆迁申请人和被拆迁人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达成协议;拆迁申请人和被拆迁人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案协商不成,由双方分别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价格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青岛地铁工程是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为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确保地铁4号线沂水路站按计划开工建设,做好相关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人
市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承办单位
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范围
江苏路6号乙栋7户甲房屋(门牌号为江苏路4号甲),江苏路13号小扬州宾馆建筑物(含门牌号江苏路11号甲、江苏路11号乙)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所有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地点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
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
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九、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十、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
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增加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5%作为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发。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支付至2021年10月31日。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
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注明的
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
(二)异地房屋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业房屋,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4.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过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逐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三)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八、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如被征收房屋集中安装燃气、供暖设施,由被征收人提供集中安装的相关证明,经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九、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十、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征收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