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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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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

第1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现对照年初工作计划、任务和要求以及企管科的主要绩效指标,结合一年来的具体工作实绩,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德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章记录。爱岗敬业,尊重同事,团结员工,注重个人形象,维护企业形象。工作中始终以公司利益为第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自觉参加公司或单位举办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发扬传统中华美德,尊老爱幼,家庭关系和谐美满。

二、能

在组织管理上,做到有计划、有执行,有检查、有总结。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在沟通协调上,能正确处理上下、左右、内外关系,建立友好协助的工作环境。全局意识、观念较强。在落实制度上,能严格按各项规范要求,把工作落实到实处、细处。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进行了汇报,有效地抑制了不良情况的发生。修订完善《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调配管理办法》、《GPS车载终端门禁卡系统管理规定》,制定各种激励驾驶员的措施,促进车辆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三、勤

每天能深入到现场,掌握分管范围内的车辆动态信息,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自发自动地出满勤、出全勤;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及时完成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任劳任怨,从不避重就轻,无论分内分外都能及时完成;热心帮助同事,出现问题后从不推脱责任,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每月分析车辆各类耗用,通过对比,找出问题,制定措施;能按照公司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和贯彻。

四、绩

在工作上,紧紧围绕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部门工作计划,对照本部门职责和关键绩效指标,严以律己,不折不扣的完成,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综合管理

1、从今年开始试行车辆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原先驾驶员吃“大锅饭”的现状,驾驶员工资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来结算,同时把车辆的油耗、维修费用与驾驶员工资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车辆使用成本。通过这一年的工作实践,车辆运输成本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车辆维修吨钢耗用比去年下降近0.18元,吨钢油耗同比下降了0.47元。按年产420万吨钢计算,共节约成本近273万元。

2、对全公司的工程车进行单车油耗测定,这样在制定考核措施更科学、合理。

3、对厂区车辆的车容车貌、文明行车、规范停放明确了要求。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车辆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加大车辆超速超载的整治力度,通过信息中心和综治办的协作,车辆超速超载现象大大减少。

(二)、制度管理

1、调整一些车辆在生产过程的控制,如炼钢厂污泥板块压滤、炼铁2#、3#高炉的水渣运输、石灰厂的粉灰运输等,把分时段运输改为集中运输,这样能减少部分车辆工作等待时间长,运输量少的现状,也能使该部分车辆投入到其他相关单位的生产中去,提高驾驶员多劳多得的积极性。

2、针对车辆修理质量不稳定,备品备件时而不到位的情况,选择一些专业的品牌公司到我公司来开设备件库,满足车辆维修的需求,也实现了备品备件零库存的模式。如正大富通公司已到我公司来开设备件库,目前此项工作在进行中,年底前可以试运行。

3、邀请了山东临工、中国重汽、沃尔沃挖机、合力叉车等单位对公司生产性驾驶员进行了车辆操作保养及故障排除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了驾驶员的日常操作水平和保养意识。另外,山东临工、中国重汽、沃尔沃挖机先后派技术人员进驻我公司汽修厂,现场指导我们机修人员的维修保养等操作,有效的提高了汽修人员的业务水平。

4、为全面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误解操作和人为设备事故,确保车辆健康高效运行,三季度我们对全厂554名驾驶员先后进行了理论考试和实践测试,测试合格率分别达到了98.7%和97.6%。

(三)、监督管理

1、对在工作中,部分驾驶员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操作技能差等现象,经征得分厂同意后调离原先驾驶员岗位,净化了驾驶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

2、联合信息中心把恒泰物流的GPS系统安装到我们的系统中,便于我们能够在线跟踪公司及恒泰物流车辆运行的状况。

3、对于炼铁、炼钢的牵引车气管由于作业环境影响,漏气现象严重,导致油耗居高不下,对此,我们联合中国重汽公司对气管结构进行了技术改造,用铜质气管代替橡胶气管,经7#高炉车辆试运行,情况良好,油耗由原先700升/百公里下降到目前550升/百公里。

(四)、沟通协调

1、配合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对一些车辆调配采取分级制度,如对正常生产带来影响的车辆调配实行无条件服从调度;对于一般生产状况的车辆调配实行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其余生产状况的由分厂内部自行调配。

2、针对驾驶员流动性较大,外来驾驶员驾驶水平参差不齐,为了避免不合格驾驶员蒙蔽过关,对此我们与人事处、机修厂等单位协商,建议驾驶员面试一律由汽修厂进行把关,面试主要考核驾驶员的操作及日常维护技能,从执行的情况看,近有50%的驾驶员在面试中遭到淘汰,有效的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3、在车辆调度过程中,充分利用闲置车辆,减少使用成本。如球团厂先前三辆工程车使用年限较长且故障率较高,分厂准备申请报废重新购置新车,对此我们及时与设备处、汽修厂联系,利用废钢库闲置车辆,对车辆进行适当改造修理后调拨到球团厂使用,目前车辆运行情况较好,满足了生产需要,也提高闲置车辆的利用率。

(五)、安全管理

1、生产车辆在出现故障、检修时无警告标志。对此申报了车辆警示三角牌,制作了检修操作牌等,并对一些单位车辆检修场所重新进行确认,确保在安全区域进行车辆维护、检修,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活动,邀请交通科人员进行交通案例剖析,使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明年的工作改进

一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工作,基本完成了本职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但仍有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领导的工作意图、思路理解不透,虽能及时把领导的意图融会于工作中,但还缺乏开拓精神。如在实行车辆大调度中,车辆在保养状态下进行交接迟迟没有有效的开展,目前仅是炼铁在试行,没有全面铺开。

2、工作上缺少创新,随着公司的高速发展,自身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逐步显露,需要在管理上要不断创新,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如对轮胎的管理制度上还没有拿出一套有效的考核措施和制度,只是停留在轮胎前后交换使用来延长轮胎的使用期限。

3、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在具体的工作上对自身要求不高,如对部分车辆运输量、车次偏低的没有跟踪到位,不能合理的进行工作调度来稳定驾驶员的工资水平。

4、处理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加强。由于平时工作知识、经验的缺乏、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不够,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处理问题时还不能直接处理好,缺少工作方法。

5、管理制度不完善,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调度的职责权限和部分工作量不能量化的车辆考核措施还空缺,给生产活动管理、工资结算的合理性带来不便。

针对年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在明年的工作中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加强车辆制度建设

⑴对各分厂的综合运输量要进行深入跟踪,对部分车辆运输量、车次偏低的情况要合理的进行工作调度,从而稳定驾驶员的工资水平。对一些特种车辆无法通过量来核算工资的,要加强考核、制定工作标准,从驾驶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主观能动性来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

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拓宽自身的知识面,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公司高速发展的需求。

⑶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办法》,管好每个环节,降本增效,开源节流,使车辆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争取09年车辆运输成本在11年度基础上再下降10%。

2、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⑴落实车辆保养状态下交接的管理制度。按照目前各单位车辆运行情况,结合部分车辆运输特点,完善生产车辆内部调度制度,形成车辆的资源共享。

⑵除完善修理质量的管理规定和修理异议的处理办法外,我们将加快车辆备件零库存建设的步伐,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满足车辆维修的需求,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⑶对出现车辆事故因积极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我们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车辆事故控制管理办法》,具体为:一是在各单位、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间明确了车辆安全责任目标,将总目标分解到各生产单位;二是把预防事故作为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把不出事故,少出事故作为控制损失的根本;三是处置要有方案,整改要有方向,操作要有制度。同时健全车辆安全专管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

3、树立风险观念强化安全培训

⑴制定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办法,成立驾驶员安全保障基金,通过筹集或工资中提取一部份资金来作为安全风险防范保障,凡交缴了安全风险防范保障金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可以获得风险保障资助。安全风险保障制度以群体互助,风险共担为宗旨,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预防事故、规避风险为目的。

⑵将落实车辆承包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车辆安全责任书,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2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规范我区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强化煤炭产品源头监管,防止税费流失,促进全区煤炭产业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作用。

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以加强煤矿远程监控建设为重点,围绕系统配置机构和人员,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转,以达到煤炭税费足额征收的目的。(远程监控系统就是在煤矿磅房建设磅房端系统,重点对煤矿磅房、工业广场、出煤运输道路安设监控设备,并接入监控中心进行24小时监控,从而达到“关口前移”目的,并与我区现运行使用的“煤炭税费征收系统”合并联网共用一个平台,两套系统的数据、视频进行对接,形成监控中心、站点、矿端三级联网模式。)

我区现有乡镇煤矿21对,其中6对煤矿因受煤炭政策因素处于停工阶段,实际建设和生产的煤矿为15对。全区共有大小运煤车辆约2000余台,运煤道路四通八达。目前,煤矿远程监控系统已在10对煤矿建成投入使用,其余5对煤矿力争在3月20日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将实现对所有煤矿的覆盖和监控。围绕该系统设立监控中心,在煤矿运输车辆管理较为松散的煤矿企业关口设置监控站,配备人员24小时不间断监控煤矿磅房、装煤场和运煤道路,做好运煤车辆号牌登记,一旦出现违规情况,追究煤矿企业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1、煤炭税费征缴系统、煤矿远程监控系统主机房和监控中心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对煤矿远程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煤矿远程监控系统的直接责任人为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必须保障安装在煤矿的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变系统原有位置。若因煤矿和运煤车辆人员改变原有安装位置、故意损坏、或采取其他方式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由煤矿企业负责赔偿,同时将视为有意偷逃税费,由区煤炭税费征缴稽查大队调查处理;造成税费流失的,由煤炭税费稽查大队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煤矿补交税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处罚,情节极其严重的,由区煤炭税费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建立煤炭运输车辆准入机制。由区安监局牵头,交警、公安、交通、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等部门及乡镇参与,对无证照及证照不全从事煤炭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将煤炭运输车辆纳入煤矿企业管理,所有进行煤炭运输的车辆均挂靠煤炭企业,形成由煤矿管理运煤车辆,有关部门监控煤矿企业的煤炭税费征管格局。煤炭检查站负责煤炭运输车辆的税费征收,并做好车辆登记,每天定时与监控中心核实运煤车辆过关情况,确保都实现足额征收。如发现偷逃税费车辆,通知车辆所属的煤矿业主,查看录像进行证实,证实后视情节轻重责成煤矿企业补交税费并对其处以罚款。

煤矿企业要对煤炭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其运输行为。煤矿企业要认真审查运输本矿煤炭车辆的相关证照,禁止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车辆从事煤炭运输。凡经发现并查实煤矿企业允许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运输本矿煤炭,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将按相关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

对小型运煤车辆管理,参照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煤炭安全管理局、区煤炭税费征缴稽查大队制定下发的《关于对乡镇煤矿小型运煤车辆实行〈准销凭证〉征收煤炭税费管理办法》执行。

3、充分发挥煤矿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将系统数据延伸至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设立监控分中心。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负责24小时监控,并与税费过关征缴数据进行比对,严格筛查偷逃税费等违规行为。运煤车辆采取冲关、绕关等行为拒不交纳煤炭税费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煤炭税费流失的,由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负责责成车主(或车辆所属的煤炭企业)补交税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处罚;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煤炭税费征收工作中,发现煤矿企业有偷逃税费行为的将进入黑名单。第一次进入黑名单,责成煤矿企业补交偷逃税费;第二次进入黑名单,除责成煤矿企业补交偷逃税费外,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第三次进入黑名单,除责成煤矿企业补交偷逃税费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外,区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将派人员进驻该煤矿企业,实行24小时税费监控和清缴工作。

5、对因煤矿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税费流失严重的,由区煤炭税费征缴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公安部门暂扣和暂停审批其火工产品;国税部门暂停发放该煤矿增值税发票;区安监局暂停发放标识卡和停止该矿的相关手续审批、上报工作。

第3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一、二手机动车交易过程中未过户其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结合审判实践,目前对此问题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虽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所有权未转移。理由是,对涉案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遵循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以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为准。车辆未过户,买方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卖方仍享有所有权。因物权变动需经公示,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物权(含所有权)的变动采用登记为公示方法。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过户登记,就是未经登记公示,因而依法不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仍应以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记载的车主为准,以便于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虽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理由是,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可见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既然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协议,则车辆只要交付于受让人占有,所有权即已合法有效地转移。而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占有的转移即现实交付是最通行、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两规定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即对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公安车管部门的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那么上述观点,哪一种正确呢?在现实交易中,二手车辆买卖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车证上载明的登记车主将其车辆卖与第三人;二是从原登记车主处买来车辆后又将车卖于其他人;三是车辆已经倒手多次转卖,现有的车辆控制人又将车辆卖与其他人。那么上述三种情况发生车辆转移方面的纠纷或其他侵权方面的纠纷,则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就是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具体到上述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观点是正确的。

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参照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并不能以此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真正所有权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我们来看一下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公安部2001年1月14日[2001]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公安部公通字[2001]37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过户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1960年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实施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可见,上述规定是针对机动车过户或转籍等异动须履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与民法上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与民法理论上核准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登记,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上述的规定只是要求机动车发生“转籍”和“异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并没有涉及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所以上述的登记仅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是出于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督措施的所谓登记并不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据。准确地讲,这种登记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性质,此登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备案行为,是对某项民事行为的事后记载,其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故此,未经备案,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双方对买卖车辆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车辆未过户,一般情况下仅是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公示、转移制度,不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动产所有权采取的是交付转移制度。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议称机动车是特殊动产,应采取登记公示办法,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而且,我国很多规章中均规定了对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显而易见,如果认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没有必要对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上的法定证件,另外增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汽车产权与使用权不分的局面,这种改变也为现实中分期付款购车提供了法规依据。笔者认为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并不是产权证,原来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对于行车证的法律性质未作规定。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公安部制定并于该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这两个规章都对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性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12月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对贯彻〈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上述的办法及规定也是对(1990)公交管第167号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的一个纠正,该《批复》先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后得出如下结论:“《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显然,该《批复》是对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第72条的进一步解释,很显然该《批复》违反了《中华人民过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批复》作为部门内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无权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的。其不当地行使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解释权,显然不应产生民事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文件,机动车登记工作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行政机关对机动车注册和有关变动事项的记载,虽有对有关事项进行证明的作用,但不是法定的唯一的产权证。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车辆在转移占有为交付时,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辆转籍、车主变更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履行的仅仅是行政管理上的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这两项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任何行政机关对此所作的解释都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责任转移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控制管理地位,体现了其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和控制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车辆虽已交付但未经过户登记仅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过户登记手续是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对该要件的欠缺有待于双方当事人在今后进一步补足,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与民事责任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登记等要件的欠缺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所有权于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买方在控制机动车辆期间,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二、机动车挂靠经营期间其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挂靠经营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所谓挂靠通常是个人出资买车,在车辆进行登记时,在行车证上车辆户主位置登记为被挂靠单位,此种情况下,挂靠者与被挂靠者都有内部协议,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由此纷争引发的车辆所有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对该问题如何界定,是我们民事法官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对该问题,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挂靠车辆所有权的认定,都遵循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以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为准。这与挂靠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应由被挂靠的车辆登记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相一致。购置车辆挂靠登记行为,违反了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规定,对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是明知的。如挂靠人因此而蒙受车辆损失,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另行向被挂靠单位追索。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挂靠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认定为实际出资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有关条款,车辆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者作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依据。

车辆挂靠经营期间,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挂靠着呢?还是属于实际出资人?笔者认为车辆的所有权应属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般而言,是以行驶证明上登记的为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登记与真正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是已经出卖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在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其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上的法定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他实行的是登记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分离的制度,因此,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行政管理上的登记,并非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实际所有权人如果能够提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所有人则人民法院就应对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加以确认。对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答复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笔者认为,实践中,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往往按车辆行车证上的登记作为确定所有人的现象。但从本质上讲,《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是为了便于车辆管理的行政规定,实际上并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虽然是针对个案请示作出的批复,但其精神应该成为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对挂靠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认定为实际出资人所有。行政登记上的欠缺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由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对外的侵权等相关民事责任,应有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毕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对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造成了混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即为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而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外承担了相关的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它们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进行相应的内部追偿。

参考文献

1、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与事故处理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2、王利明编著的《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1日出版。

3、杨洪逵编著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专家型法官审理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1日出版。

第4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和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租用期必须一年以上)、政府购买或者租用由学校长期使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单位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客车。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二)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四)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按规定申领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

(一)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向被服务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车辆需求后,由学校和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学校自行购置接送学生车辆的,由学校直接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核定运营线路及停靠站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办理车身外观标识喷涂、核发标牌。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被服务学校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由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标牌,取消车身外观标识,并通报同级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第九条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标牌式样,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不得与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相同。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客运资源,根据实际制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车辆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倡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推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建立补贴、补助和考核奖励机制。

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有关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免收车辆检测费用和标牌费用。

第十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的乘车费用标准、定价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实行全程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对车身外观标识和标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学校之间长期共用或者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所有机动车遇接送学生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第十八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行为。学校应当按照车辆载客定额组织学生乘车,严禁车辆超员离校。驾驶人在接送学生途中严禁超员运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查路巡,及时发现并查禁超员行为。

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禁。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数量。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第二十五条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其他接送学生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本县区行政区域外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要求。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二)将接送学生车辆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二)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验,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临检;

(三)会同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六)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区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依法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放标志标线;

(八)核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线路、停靠站点。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

(二)科学统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接送学生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接送学生车辆临检;

(六)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

(二)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组织客运企业增开客运班车,解决学生乘车困难;

(三)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五)做好农村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财政部门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二)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承诺书;

(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确定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

(七)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服务本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一、主要工作内容

年月日至年月日,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年月至年月日,全面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行政、后勤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人力资源工作规范性建设;年日至日,全面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行政、后勤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项目部的全面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项目部规范管理的建设;年月日至今,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本人实际上是从事了12个月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6个月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个月的项目部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业绩

(一)行政管理工作

1.完成了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主持制定了17套规章制度,其中亲自主笔编写11套,这些制度基本上满足了公司目前的管理需求,从而使公司的各项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有“法”可依,为公司实现企业现代化规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公文管理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了各种内、外公共文书的管理流程,使公文的收、发、送、阅、审、存、借有了严格的管理程序,确保了公文传送的及时性、公文执行的有效性及公文使用的安全性,从而对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起到了促进作用。

3.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建立了公司专业的档案室,并实行了专人管理,对公司档案进行了分级、分类、编号登记管理,对档案的归档、保管、调阅、借用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并实行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保存的管理方式,确保了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及延续性。

4.完成了前台接待的标准化管理。公司现有三个前台,均进行了统一的形象布置,并对前台接待员的岗位进行了全面培训,统一了公司的接待流程及工作要求,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接待起到了模范作用。

5.会议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标准化。公司对内、对外的会议,从会前准备到会中服务及会后跟踪,都能全面完成,无论是会议接待、资料制作、会场布置都能较好地完成,保证了各项会议的成功召开。

6、印章管理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按照《印信管理办法》执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对印章的启用、保管、使用均进行详细的登记管理,确保了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海南企业中已达到了上等水平,我们的公司也跨入了现代化规范管理的企业行列。

(二)信息管理工作

1.加强了网站的管理工作,对网站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核,并不断充实网站内容、更新网页,及时上传新信息、搜集外来信息,为企业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宣传窗口,并对网站后台进行了分析、汇总,及时掌握网站使用动态。

2.建立了企业信息库,完成了公司信息的统一管理,规范了公司信息的使用流程。目前已建立客户信息、通讯信息、项目信息、新闻信息、资讯信息五个子库,并完成了通讯信息、客户信息及资讯信息三个子库的信息收集,共收集信息515条。

3.加强了信息收集与信息传递工作,增大了公司的信息量及信息流,按照公司领导要求进行了《资讯周报》编制,并提供给公司中、高层领导学习与运用,方便了领导的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1.制定并实施了《人力资源管理细则》,规范了招聘、录用、转正、离职等人事工作流程,明确了人才选聘标准。

2.完善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人事档案规范内容,健全了人事档案,规范了人事档案管理流程。

3.企业文化建设初具规模,先后组织了项目开工典礼、周年庆典、抗震救灾捐款、新年联欢晚会等大型活动,组织了大、小六场培训活动,并组建了篮球队,开展了多场篮球比赛,以及印发《项目简报》41期、参展冬交会、参展海洋渔业博览会等多种宣传活动,不断地提高了企业知名度,有效地塑造了企业文化。

(四)后勤管理工作

1.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对公司资产在进行彻底清查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分别按部门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编号登记,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或保管人,规范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回收、调拨等管理流程。

2.车辆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对公司车辆的调度审批、调配使用、维修维保、行车安全、违章处理、费用控制、车辆保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管理,并严格执行了派车审批制度,达到了有效地使用车辆和有力地控制费用的双重效果。

3.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实行了办公用品月计划制度,并结合以旧换新的节约措施,既保证了工作需要,又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有效地控制了办公成本。

(五)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工作

1.以创建先进集体为目标,加强本部门的团队建设与管理,使本部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荣誉感,且具有很好的团队精神。本部门在公司的重大活动中均取得了最好的成绩。

2.本着严要求、勤指导的方式,以树立模范、培养骨干为目的,加强本部门员工的教育和培养。

三、主要工作经验

1.做人原则:做员工表率,为下属老师,当同事朋友。

2.做事原则:原则坚定,奖罚分明;身先士卒,带头实干。

3.管理原则:理论上高度,实践到深度;分工要明确,责任必到人。

四、工作中的不足

1.行政管理力度欠佳,行政监督职能不强。

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执行制度时有宽松之短、仁慈之弊。

3.考核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

五、新年工作愿景

1.为总经理分忧解难,与员工一道艰苦创业,为实现公司的宏伟目标而奋力拼搏。

2.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职业经理人。

3.务实敬业、勇担重任,希望有机会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新年工作设想

(一)行政管理工作

1.在对现行规章制度执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现行规章制度,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2.新建《合同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工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3.建立企业危机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或应对企业经营危机;

4.建立规范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管理力度。

(二)后勤管理工作

第6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当前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1.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当前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其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很健全,尽管电力产业作为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在电力生产的过程中有很全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等,但是,在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上仍然需要继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都是依靠各个地方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然而,电力企业在其对驾驶员的技术培训以及车辆的行驶安全等方面并没有太多明确的规定,因此,电力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还是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亟待相关部门解决。

1.2缺少对驾驶员技术的培训

驾驶员属于高风险行业,目前电力企业的驾驶员绝大多数都是外聘(临聘)用制,大多数依靠关系或熟人介绍进来。文化素质、思想素养和受教育程度较低,观念与收入分配和正式员工存在差距。驾驶员的开车技术是决定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驾驶员在开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电力企业,要想提高交通的安全性,就不能够忽视对驾驶员技术的培训。一般情况下,最新的驾驶员需要在驾校培训三个月左右,再经过严格的考核才能上路,由于是新手,在实际的道路上没有较多的经验,对于一些突发状况不能够很好的应对,很容易造成一些交通事故,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我国的一些电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或是节省时间就聘请一些兼职的驾驶人员,这对于交通安全是非常不利的。事实上,在电力企业的内部,对于驾驶员的专业培训还是比较少的,由于缺少一些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培训经验,使得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没有较高的提升,不利于电力企业的交通安全建设。

1.3 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过程难度较大

由于电力企业没有办法派出专门的监督人员对驾驶员的行驶过程进行监管,所以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很多不安全、不确定的因素,实际上,交通安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精神状态或者车辆的行驶状态等,还有驾驶员的行车技术、对突发状况的判断以及快速的反应能力等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道路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车辆,而且行车速度很快,难免会造成一些交通事故,电力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来尽可能的减少交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1.4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相应的保障措施单一

我国的一些电力企业并没有提高驾驶人员的危险意识,只看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常为了赶时间而加快行车的速度,有些驾驶人员还凭借着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而超速行驶或疲劳驾驶,这都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另外,电力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大多数都设立在运输公司或者总经理的工作部,其只注重电力生产的安全,而忽视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这种管理制度的边缘化,使得电力企业不能够对交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2.电力企业保证交通安全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2.1加强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

要想起到良好的交通安全管理效果就应该从电力企业的内部入手,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电力企业各部门的职责,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进行责任的明确划分,通过制定交通安全的目标来实现各级人员的明确分工,可以通过年度的安全业绩考核来督促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以这种奖金激励的办法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也能更加全面的实现电力企业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就是对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这包括对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电力企业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同时还要对驾驶人员的行车技术进行培训,通过对车辆以及安全制度的定期检查,来明确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这有这样才能保障交通的安全。最后,就是要加强监督力度,避免因车辆行驶过快而造成危险,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在运输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或电子眼等设备来最大限度的减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最好在车上设置专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来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明确的赏罚制度来鼓励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对违反交通规则或电力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驾驶人员予以严厉的惩罚措施。

2.2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的强弱可谓是交通安全与否的决定因素,随着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壮大,其相应的运输车辆也在不断地增多,对于驾驶员各方面的要求也不断的提高。首先,要对刚入门的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也就是说电力部门要选择有有效驾照,并且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人员,还要注意其是否有不良嗜好,对身体状况良好的驾驶人员应该优先选择,电力部门最好对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再经过安全组委会的批准才可以使其加入电力企业的运输车队。接下来,对电力企业的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可以通过组织驾驶人员观看交通事故的录像,对于典型事故案例做出详细的分析,有条件的电力企业还可以聘请专业的交警对驾驶人员进行授课,让驾驶人员谈论自己对于交通安全的认识,通过营造这样一种安全的氛围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他们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更加的注重安全驾驶。与此同时,加强驾驶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通过请教有专业开车技能的老师给电力企业的驾驶员们讲解不同情况下开车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雨天雪天或酷热严寒时候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开车的技能方法,通过这样的授课或交流的方式,使得驾驶人员能够接受和掌握安全的驾驶技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就是电力企业的驾驶人员要在开车之前把自己的精神状态调整好,如果有特殊情况要及时的更换驾驶员,严防疲劳驾驶。

2.3 保证车辆的运行状况良好

为了更好的进行交通安全管理,除了驾驶员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之外,还要保证车辆的运行状况良好,这也是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电力企业必须加强运输车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定期的做好检修与维护,防止有问题的车辆行驶于道路。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其用于运输的车辆就像是生产的产品一样,首先要做好定期的检查工作,不仅要要求驾驶员在行车之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还要保证对车辆部件的加固、轮胎的养护、转动轴的等,并且定期进行全面的抽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其次,实施车辆管理的责任制,也就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和车辆的管理人员,明确管理的职责,更好的对车辆加以保护。最后,就是建立车辆设备台账,换句话说,就是把车辆的基本资料、耗油费用的统计、行驶距离的统计以及车辆交换等的安全检查,确保实现一车一台帐,详细的记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各项检查指标。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电力企业在交通安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

从企业内部的管理、驾驶人员以及车辆等方面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只有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也保证了电力企业的顺利生产,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可嘉,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条例[J].城市建设导报.2008,(11)

第7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文/派驻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

2015年,重庆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落实中央巡视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市环保系统就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车辆使用、环评资质管理以及排污费征收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促进全市环保系统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找准结合点,让作风建设在环保工作中“生根”

一是开展五项治理与中央巡视组对环保部专项巡视意见的整改落实相结合。按照环保部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的要求,重庆市环保护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确定了以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车管理使用、环评资质管理以及排污费征收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在制定《重庆市环保局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同时,制定了《重庆市环保系统开展“五项治理”工作方案》,并一同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时限,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将开展五项治理和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相结合。在开展五项治理工作中,要求重庆市环保系统要严格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把思想教育、党性分析、整改落实、立规执纪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全局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三是把开展五项治理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期盼相结合。在持续开展队伍教育、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五项治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诉求,真正顺应基层期盼,不断改进重庆市环保行业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和维护重庆市环保系统良好形象。

找准风险点,让作风建设在环保工作中“发芽”

一是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方面,查清环评、建管工作机构设置、工作人员数量和运行机制情况:环评、建管工作在环评报告书评估、审批、试生产、环保竣工验收等是否存在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二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面,查找是否建立此项工作的监督机制和长效运管机制:相关工程的招标工作是否规范透明;查找相关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久拖不验收、已建设施没有正常运行和使用等问题。三是环保执法车管理使用方面,查清对统一配发的环保执法车现状、用途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备案;是否存在将统一配发的环保执法车进行“改头换面”或挪做他用的问题。四是环评资质管理方面,全面清理和登记所属干部职工持有环评上岗证、环评工程师证情况和持证挂靠企业情况。五是排污费征收方面,查找是否建立监督机制;是否存在运用排污费计算和征收收受企业“好处费”问题;是否存在应缴纳而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并说明原因和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已督促挂靠证件的人员全部收回证书,纠正借证挂靠行为;已对未喷涂执法标识的环保执法车进行了整改;挪作他用环保执法车已全部完成整改;欠缴的排污费正在依法追缴。

捕捉闪光点,让作风建设在环保工作中“开花”

在开展五项治理工作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照有关规定,进行问题整改,实现了“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清理检查下放审批权后区县环评审批情况,根据区县环评管理水平,部分类别项目酌情下放区县环保局审批,实现项目审批与日常监管有机衔接。目前已向区县分类下放85种环保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比例达76.5%,环保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二是修改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针对项目特性,鼓励养殖业主自建、先建环保设施,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进一步简化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降低项目前期费用,切实将有限资金用于项目的工程实体建设、充分发挥污染减排项目效益,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三是督促各区县结合实际,陆续制定《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车辆监管责任和使用范围,规范车辆管理。四是强化环评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按季度对环评机构进行通报计分,并约谈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负责人,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环评质量。严格专家管理,印发《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管理使用、责任义务、考核奖惩等作出详细规定,严查资质与身份。制定《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廉洁从业规定》,明确环评系统廉洁从业“十不准”,确保了廉洁高效。五是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规范核定依据,大力推行企业网上申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和指导工作,加大对拒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了重庆市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

第8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服务意识,节约费用,预防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部及办事处所有车辆的管理。

二、管理规定

1、车辆管理

1.1 所有车辆由经营部(办事处)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事宜,由管理人员按照工作需要进行派车。

1.2 各车辆驾驶员协助管理人员进行车辆管理及各类台账的建立,驾驶员对行车安全负责、车辆日常保养与维修负责。

1.3车辆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管理人员与驾驶员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洁由各车驾驶员负责。

1.4 驾驶员应对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除行驶证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携带。

1.5 驾驶员应于规定日期前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检测手续,由于驾驶员原因逾期未受检验导致的各种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2、车辆使用

2.1 为合理调配车辆,本部人员用车应事先提出用车计划,申明出车地点、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等,出车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市区外用车需提前一天申请。

2.2 每次出车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派遣记录单》,写明用车事由、出车地点、往返时间等,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按月交管理人员存档。

2.3 出车在外要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出车返回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经营部(办事处)指定停车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4 车辆加油卡由经营部和各办事处以单位名义办理,并锁定使用车辆。驾驶员每半月上报车辆加油明细及行驶里程数,并存档备查。

2.5 每月底将当月行驶里程记录报管理人员查,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及时查明原因,确系车辆自身原因的,经领导批准后派送调整修理,如个人原因导致油料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驾驶员管理

3.1 工资构成

3.1.1 第一年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满一年后为3100元/月,第三年开始3150元/月,五年以后3200元/月。

3.1.2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具体办法详见3.2.3条。

3.1.3月安全考核300元/月。

3.1.4出车补助200元/月。

3.1.5电话费补贴100元/月。

3.1.6误餐补助400元/月。

3.1.7年终奖金=8000元×出勤率(P)。(第一年工作须满10个月,无主责交通事故,可发年终奖金。)

出勤率P=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出工考勤按综合部统计的工天为准。)

3.1.8 节假日补助根据集团公司文件执行。

3.1.9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陕西兴信劳务公司统一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并根据个人意愿在西安或本人社保所在地购买社保(在本人社保所在地购买社保的,由本人自行购买,年底凭社保局缴费凭证报局经开中心核准,按西安地区当年社保标准给予报销)。

3.2 绩效管理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驾驶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绩效管理条例,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3.2.1每季度考核一次,由管理人员依据具体评分细则打分,经总经理审核后存档;

3.2.2 评分细则:根据分数不同,分为以下等级:

A 优秀:90分以上;

B 良好:75~89分;

C 及格:60~74分;

D 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3.2.3 考评结果使用办法:

考评等级与司机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办法:

(1)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优秀,奖励200元;考核良好,奖励100元,每年最多两次;

(2)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者,劝退。

(3)干满一年后,上一年度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优秀,每月增加绩效奖金200元;上一年度连续三个季度考核良好,每月增加绩效奖金100元。

3.2.2 绩效考核表:(见附件)

3.3 日常工作制度

3.3.1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车。并应遵守集团公司和经营部有关的规章制度。

3.3.2 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企业和个人形象,文明驾驶,不准危险驾驶(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出现违章罚款扣分自行承担。不准酒后驾车,对酒后驾驶车辆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3.3.3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在地市区道路交通路线,并对常去办事的政府机关、业主单位及我局各项目部等单位的地址、路线做到熟记于心。

3.3.4 驾驶员要按时上班,准时出车,不得延误;派车30分钟内因司机原因不能发车者罚款50元/次。出车返回后,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节假日期间值班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2小时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延误用车的罚款500元/次;一月内出现三次延误用车情况的驾驶员扣罚当年奖金并辞退。

3.3.5 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车,上班时间内未出车的驾驶员,应随时在办公地、宿舍等候,随叫随到,脱岗联系不到者,罚款100元/次。有要事确需离开办公地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一天以上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3.6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次。若发生损失或事故,所有责任与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3.7 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并负责保管,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

3.3.8 严禁驾驶员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管理人员将不定期抽查),违者罚款300元/次。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等造成的违章和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经营部造成损失的扣发当年年终奖。

3.3.9 备用金管理:驾驶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可借支备用金,上限为3000元,季度末要负责备用金核对清理,不得跨年使用备用金。

3.3.10 驾驶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至少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因未提前申请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扣发当月工资及年终奖。

3.4休假管理

3.4.1 驾驶员每周末可轮休,管理人员在保证两辆车值班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轮休时间。

3.4.2 第一年工作满10个月可享受每年20天年休假(支付基本工资,遇节假日不予顺延),可以分一次或两次休假。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可以乘坐城际间高铁、动车组列车,按二等座标准报销。夜间20:00点以后连续乘车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在12个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乘坐飞机按火车硬卧报销。

3.4.3 驾驶员驾照年审,应安排在年休假(3.3.2条)期间,可另外给予3天路程假。

3.4.4 驾驶员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

3.4.5 驾驶员无论申请何种假期,均需填写请假条,两天以内的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两天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向经营部总经理说明续假原因,经批准后可继续休假,在返回单位工作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计。

4、车辆维护与保养

4.1 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车辆(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2 定期做好车辆检修,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以免在出车时临时加油而耽搁时间。

 4.3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钥匙。因保管不当丢失,应及时上报,如不上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休假时要将钥匙交给管理人员。

4.4 车辆保养需在指定4S店进行,驾驶员需提前向管理人员申请,批准后方可保养。保养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驾驶员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保养,费用由财务部通过转账支付。

4.5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或报告管理人员。经检查确认后,驾驶员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预算经费等),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至定点维修处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6 因个人维保不及时造成的车辆大修费用及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车损、经济责任等,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4.7 车辆的维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驾驶员应配合管理人员登记建档。

5、违章与事故处理

5.1 驾驶员发生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经营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及时交纳罚款。管理人员每季度末核查车辆违章处理情况,发现未按时交纳罚款的,将从驾驶员工资中扣出该项费用。

5.2 驾驶员因特殊情况发生违章的,应在违章发生后3天内填写《违章处理审批表》,说明原因并经用车人签认,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5.3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报案,凡涉及到赔偿金额必须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取得赔付,不许私下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驾驶员,经营部将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5.4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经营部给予警告、批评,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0%;损失超过8000元的,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5%;发生交通事故给经营部造成重大损失及人员伤害的,除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5%外,经营部将扣发当年年终奖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6、其它事项

6.1 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不准将乘车人谈话内容对外传播。

6.2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领导或管理人员派车应随叫随到。

6.3 要注意个人仪表、个人卫生。上班期间不得穿无袖背心、不得穿短裤,不得穿露脚趾凉鞋。

6.4 新招聘司机需个人购买被褥和床上用品,试用期合格后,工作满三个月凭购买发票按每人800元标准报销,办理离职手续后司机可以将被褥等床上用品带走。

附件:

1、《行车派遣记录单》

2、《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第9篇: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

短短几年,紫金迅速崛起,实现了众多飞跃,完成了从“红土地紫金”到“中国紫金”的跨越,并成功踏出国门,显现出成为“世界紫金”的潜力。紫金矿业崇尚“企业、员工、社会协调发展”的价值观,多年来沉淀出“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紫金精神,并以“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形成具有紫金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安全发展是保障

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紫金矿业的董事长、总裁陈景河在作主题报告时,都会用很大的篇幅,把安全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强调。他强调:“集团公司要求紫金山金铜矿打造成为集团的‘标杆’企业,就要担负起发展的重任。发展是责任,安全更是责任。没有安全,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每年年初,紫金集团公司将全年的安全环保工作计划措施及管理方案以1号文件下发。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邹来昌说:“安全环保是公司的生命线,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要有前瞻性,要长远考虑。”

对此,该公司董事会专门作出了制订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消防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紫金山金矿重大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检查表》等,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紫金矿业已经建立了“总部一区域公司-子公司”的安全分级管理架构,建立了“集团总部职能管理部门和区域公司主要负责对集团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重点设施进行重点监管,而日常管理以各单位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起完善的集团安全环保生产基本数据库,有目的、有计划、分步跟踪落实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紫金矿业专门设立了安委会,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集团公司每个季度的安全、环保、治安、消防工作进行通报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思路。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李四德说:“季度会议是很有效果的,它可以让我们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不会等到问题爆发到要‘灭火’了才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我们要求:不要事后总结,要做到事先管理,事中控制,早预防,早准备。”

经济杠杆促安全

紫金山金铜矿矿区范围大,矿区道路复杂,同时矿区各类作业机械、运矿车辆及其他运输车辆多达数百辆,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给矿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为此,紫金山金铜矿专门成立了车辆管理科,制定了一系列车辆管理规定,违规者将被重罚。

紫金矿业为施工队伍建立安全绩效档案,每个月对各工程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考核。2008年紫金山金铜矿给工程分包方兑现安全奖802万元,矿内部发放安全奖共计145万元。2009年4月份,紫金山金铜矿公布了工程分包方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新华都公司扣9分,实际得分为91分。为什么被扣?理由十分清楚:金采厂940修理场修理工在电焊时未戴防护罩,扣0.5分,882号车未及时填写日检表,扣0.5分……,新华都二处扣11分,实际得分是89分,理由是:金采厂的856-844南部斜坡道路标不齐,扣0.5分,856南部平台局部挡墙不规范,扣0.5分……

在安全方面,紫金矿舍得投入。制定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消防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和处罚,每年要投入上千万元进行安全环保治安消防工作奖励。2008年,公司在本土企业方面共计投入安全专项资金约1亿多元,其中紫金山金铜矿仅更换大型运输设备一项就投入资金共6000余万元。在矿区内建成了导流排洪系统、清污分流系统、工业水循环使用系统、污染物处理系统,构筑了多重高标准的防洪排洪、拦泥拦渣工程,在各个排污口建设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地保障了矿区及下游水体的环境安全。

科技兴安出效益

“科技创造紫金”,同样,科技也使紫金矿业的安全环保事半功倍!

为防止废矿石形成泥石流危害,紫金山金铜矿在通往汀江的三条沟谷中都构筑了多重高标准的防洪拦渣工程,建成了清污分流系统和工业水循环使用系统,并在每个排污口建设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紫金矿业与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共同开展了《紫金山金铜矿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相互影响关系研究》、《紫金山金铜矿露天开采高陡边坡稳定性研究》等多个项目的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共投入资金约1200万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后产值可达5亿多元。

紫金矿业先后研究开发高深溜井运输方式、井下高效安全采矿方法的研究和全面推广应用、露采陡帮开采与边坡稳定性研究技术的成功运用、采空区处理与边坡稳定性研究成果的全面推广和运用以及采用气隙爆破技术、澳瑞凯高精度雷管逐孔起爆技术的应用、对中深孔爆破飞石的控制技术的运用等安全生产技术。紫金矿业副总裁邹来昌认为,这一系列新科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但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也使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了效益与安全双丰收。

中国工程院陈毓川院士说:“这么大的矿区,山势那么陡峭,又用了氰化钠,却没有造成安全污染,少量排放均能达标,没有领导的重视,没有很好的管理是根本做不到的。”

陈景河说:“紫金山金铜矿、阿舍勒铜矿工业旅游示范项目、紫金山金铜矿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美誉度很高,形成了紫金十分珍贵的环保品牌。做好安全环保工作,一方面,我们确保企业生产不损害他人利益,同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优秀的环保形象,大大提升了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做强、做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