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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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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的特征

第1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业务;商业性业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51-03

长期以来,随着开发性金融不断开拓创新,扩展业务领域,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业绩的快速增长和持续优良,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享受着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税收优惠、风险承担等优待政策,在许多领域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关系,为了保证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应该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甚至应该剥离政策性业务并组建专门机构,享受政策性金融待遇,而其他商业性业务,应该实行与商业银行同样标准的监管和条件。

其实,这种认识只注意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别,没有认识到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共生关系与普遍联系,没有为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谐共生指明一条正确的道路。

一、正确对待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关系

(一)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

政策性金融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它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政策性金融机制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开发性金融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政策性金融阶段。开发性金融作为政府财政的延伸,以财政性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如1998年之前的国家开发银行,以及目前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第二阶段是制度建设阶段,也是机构拉动阶段。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参与经济运行,以自己的市场业绩成为有活力的市场主体,推动市场建设和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以市场的方式实现政府的目标,如国家开发银行从1998年起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各项制度的完善,成功地走过政策性金融阶段,进入制度建设阶段。(3)第三阶段是战略性开发性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市场发育的成熟,各类制度不断完善,国家信用开始与金融运行分离,等到经济运行完全纳入市场的轨道和框架后,开发性金融完成了基础建设的任务,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发挥自身的作用,例如代表国家向其他国家投资、发行债券等等。通常认为,政策性金融着眼于社会效益,不追求自身业绩,强调政府的财政性补贴;而开发性金融则更多地强调商业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市场建设和保持经营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目标。开发性金融虽仍具有政策性属性,但已经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是政策性金融的高级阶段。

(二)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有机融合

当初我国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了划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但是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有效解决。时至今日,学界、实务界仍在为如何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而煞费苦心。不过,那种以是否“赚钱”作为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观点,却被证明是错误的。事实上,一定要清晰地划分开这二者,从而将商业性业务从政策性机构剥离的努力,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这是因为,作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开发性金融具有如下特征:(1)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执行国家政策和任务。这一特征也体现在政策性金融之中,说明政策性金融向开发性金融发展进程中把自己的基本性质保留下来,并成为开发性金融的基本特征。(2)开发性金融以市场业绩为支柱,以市场路径实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这是开发性金融的核心内容,也是与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区别。开发性金融讲求市场业绩,以商业性金融的方式运作开展盈利业务,避免“政府失灵”。因此,可以说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在某种条件下融合产生了开发性金融业态。开发性金融机构,就是既可以开展政策性业务又可以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这种多功能“集合体”,是开发性金融的本质特征和特殊定位所决定的。

(三)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将

从发展经济学看,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形态,与产业阶段相适应的是以企业为中心的资本市场,与消费阶段相适应的是消费金融,在建设阶段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更有效。从世界上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史、经济成长过程可总结的内在逻辑来看,发展政策性金融具有长期性。从国际经验来看,政策性金融业务长期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比较强大而且种类多样化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对于采取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发展政策性金融,可以适当集中有限的资金支持需要重点发展的项目,从而加快赶超步伐。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科技产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转型,新农村建设,还是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珠三角、长三角产业转型以及环渤海经济圈发展、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北部湾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近年二三十个特定区域的加快建设,等等,都存在资金不足的制约,这些领域的投资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超出商业性金融的风险承载能力,迫切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借以拉动商业性信贷资金的投入。而在“三农”领域,相关农户和农业企业获得商业性资金的能力一般更低,带有明显的“市场失灵”特征,更加迫切需要获得政府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即使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由于产业区分和项目性质等原因,在服务国家资源能源战略、“一带一路”战略、棚户区改造、铁路、重大水利工程、新型城镇化、扶贫开发、战略新兴产业、农业、中小企业以及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等方面,我国仍然需要相应政策性金融服务。作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的开发性金融,在以市场业绩为支持、市场化运作服务国家战略方面,比传统政策性金融更具优势和活力。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将和谐共存,共同构成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生态。

(四)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剥离

政策性金融创设之初,主要致力于解决中长期投融资领域内市场配置资源不足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这些领域由于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溢出效应明显,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但是随着开发性金融通过持续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以及信用、现金流、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这些领域俨然成为金融“红海”,商业性金融大举进入。尤其是2008年以来,商业银行在住房、政府融资平台、基础设施等本来属于政策性金融业务领域发放贷款迅速增加。目前,这三类贷款占银行业总贷款的比重超过40%。由于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难以区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再次泛起,商业银行大肆套取政府隐性担保之红利,追逐房价上涨、影子银行和股市投资等高风险业务成为普遍现象,成为拖累银行资产质量、加剧财政兜底风险的主要原因。到去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12个季度攀升,已进入新一轮不良资产高发期。与开发性金融相比,商业性金融缺乏国家信用支撑,无法提供大额、长期信用,缺乏建设市场、建设制度的能力和方法,大量介入原本属于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是资源、期限错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就必须强调各金融业态协调发展,就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剥离政策性金融业务。

二、建立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特征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有独立的监管体系

如果将开发性金融从事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截然分开,将商业性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业务实施同等标准监管,将政策性业务实施与其他几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致的监管标准,那么,就是抹杀开发性金融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回到传统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元生态的老路。

既然国务院单独明确了开发性金融机构,而不是将开发性金融机构同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就已经表明,开发性金融机构将按照不同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实现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具体而言,就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以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方法,以信用建设为主线,通过“政府选择项目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实现市场出口”运行模式,服务国家战略。国家要明确开发性金融机构为国家所有的基本属性,给予准债信等级,解决零风险权重发行债券问题,给予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持续注入资本金等,开发性金融机构要把国家信用与机构信用结合起来,坚持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原则,讲求市场业绩,以商业性金融的方式运作开展盈利业务,避免“政府失灵”,以良好的市场业绩作为支撑,通过行之有效的开发性金融方法和模式,最终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显然,传统的政策性金融或者商业性金融的监管体系,无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机构。因此,需要根据开发性金融机构独特的定位和运行特征,建立专门的监管考核体系。

(二)符合开发性金融特色的监管体系

1、专门立法。国外的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成立,无论是创设成立,抑或转型而来,都是先有立法后有机构,这是国际惯例。我国政策性金融实践已有20多年,但至今未出台任何一部政策性金融法,这已经为金融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近期国务院再次启动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正是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的大好时机。

首先,应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单独立法。国外的开发性金融机构,通常都是“一行一法”。这样的好处在于能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独特定位相适应,更有针对性,能较好地保持立法的稳定性。其次,国家开发银行立法从内容上说,既是机构组织法又是业务活动法。立法应对国家开发银行宗旨、性质、法律地位、任务、职能、业务范围、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业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自主决策权、法律责任、资金来源问题、政府的支持(如税收待遇、利差补贴、亏损补偿等)、资本构成及补充机制、内部治理机制、风险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特别要在立法中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与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向政府机关贷款、政府信用、监管体制、监管标准、透明度等问题给予较为明确的规定。

2、监管目标。对开发银行的监管,要实现多元目标的统一。一是保证服务国家战略目标的任务完成。二是保证开发银行适当盈利,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银行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的,虽然不以盈利作为发展的首要目的,但是却需要依靠盈利和市场业绩来维持生存,维持经营良性循环。此外,开发银行的盈利还有利于维护政府信用的市场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国家信用,更好地、持续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于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三是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制度建设滞后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这就给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开发银行作为政府与市场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运用国家信用建设制度和市场,有利于推进市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效地防范造成金融系统动荡的不安定因素。

3、监管组织。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政府应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国家开发银行监管的委员会。有关开发银行监管的法规、政策和监管指标可由此部门全权负责起草制定。该委员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运营,尽职履责。其监管指标体系应包括:政策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盈利性指标以及总量控制指标等。设立单一、专业开发银行监管机构的好处是:使得监管具备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集中监管有助于监管指令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克服多机构共同监管相互推诿责任、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弊端。

参考文献

[1]李宇嘉.政策性金融改革还需厘清商业银行角色[N].上海证券报,2015-4-16。

[2]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大学联合课题组.开发性金融论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贾康,孟艳.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基本定位的再思考[J].财政研究,2013,(3):2-7。

[4]王晓,高璐.开发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5,(6):25-28。

[5]邢会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型及其立法[J].法学杂志,2007,(1):85-88。

[6]张朝方,武海峰.论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商场现代化,2007,(12):272-273。

On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the Policy-Related Business and Commercial Business of Development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NG Youbin

(China Development Bank Shaanxi Sub-branch,Xi'an Shaanxi 710075)

第2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转型 政策

政策性银行如何发展,完全依靠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看是否存在市场失灵领域和弱势群体,而不能武断地认为“完全商业化”就是最好的选择和最终的发展方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路径从原理上应该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在市场不足或失灵以及存在弱势群体的领域,不断地动态调整其业务范围,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为商业性金融的进入创造基础和条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和实践:

一、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

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虽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实际的作用和承担的任务、面对的对象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的转型,要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因“行”制宜地改革。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建立综合型金融服务体系,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开发性金融领域,如中小企业贷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在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区域经济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继续保持和强化政策性。拓展其在进口和海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服务领域。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其政策性,而不是加强其商业性。现阶段我国农村和农业资金极其短缺,中央提出,从“十一五”规划期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所以应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其对“三农”的扶持、开发力度,扩展其业务范围,使其成为“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服务银行”。

二、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规

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己不适应发展要求,应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不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如果现在出台法律暂时有一定困难,可先由国务院出台一个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立法。立法不仅要体现当前的基本国策,而且要反映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体制政策的演变趋势,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客观实际发展不断变化的关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规范、充实和完善。

三、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金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与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分不开的。政策性金融因其所介入领域具有风险高、期限长、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更为重要,故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深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下,加快建立政策性金融资本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目前,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虚置的,且所有者职能割裂,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不统一,多个部门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责,不利于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可考虑由一个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作为政策性金融资本的现实所有者,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从所有者出发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是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考虑以中央财政为主,吸收省级地方政府参股,同时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努力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在这框架下加快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努力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完善对政策性银行转型的政策支持

政策性银行所支持领的域通常是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领域,一般盈利能力较弱,故国家的政策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银行不仅享有国家的信用,而且还享有政府系列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除国家开发银行具有良好的业绩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盈利还较弱,在实现国家政策意图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良资产。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银行持续的政策支持,是加快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1.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是金融机构开展稳健经营的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也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就国外的实践来看,为国家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通常比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本注入,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可跟2004年向中行、建行、交行、2005年向工行陆续注资一样,也应对政策性银行注入资本金,给予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待遇。经国务院批准,资本补充渠道包括:中央财政增资、汇金公司外汇注资、税收返还、地力政府或其他机构参股、社会发债等,中央控股51%以上。出资方式包括:一是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出资,可采用直拨和外汇储备注资。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参股开发银行的资本,可参照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模式,分为实缴资本和待缴资本。三是开发银行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经财政部批准可以转增实收资本。四是准许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或高级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这样可以形成政策性金融补充资本金的长效机制,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一步拓宽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

2.在将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业务和银行业务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对国家业务的亏损弥补机制。政府对开展国家业务产生的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不再对商业性业务进行兜底,在促进政策性银行持续开展国家业务的同时,防止政策性银行运用国家信用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

3.完善政策性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政策性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平衡。针对政策性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制度,对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与其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进行必要的补偿,并将贴息收入作为政策性银行正常的业务收入,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对比,促进政策性银行的持续经营。或是制订必要的税收减免或返还政策,对政策性银行贯彻国家政策目标进行必要补偿。

4.确定适当的呆账准备率。针对政策性金融盈利能力较弱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亏损弥补和风险补偿的基础上,确定政策性银行适当的呆账准备率,有效防范政策性银行的风险,促进政策性银行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确立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责任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监督管理体制中,必须明确财政部的主导作用。调整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体制,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计划,统一匡算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并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同时,可以考虑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各政策性银行的年度业务计划(但不干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性质,又不妨碍其自主经营。建立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的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不仅有利于对政策性银行开展和完成特定政策性业务活动的考核,而且有利于政策银行保持低成本和合理的负债结构,同时,在财政的实质担保和有力监管前提下,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风险的累积和减轻对金融安全的冲击。

参考文献:

[1]海伦:《央行力促政策性银行转型》.《财富时报》,

[2]张涛:《政策性银行要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金融时报》

[3]刘永刚:《政策性银行转型方向已定: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中国经济周刊》

[4]朱妮 高丽丽:《聚焦政策性银行转型》.《金融科技》

第3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可持续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3-0089-02

1994年为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摆脱“一身二任”——既经营商业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业务,分离两种不同形状的业务,随后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面临自身制度不健全、资本充足率低、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转型势在必行。在坚持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可持续性发展过程中,既要借鉴和顺应国际上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趋势,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因素,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改革和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1 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现状

政策性银行是由国家政府创立、参股并保证运行,以深化和协调社会经济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特定领域进行有关政策性融资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我国最初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方面是服务于经济体制转轨,另一方面是使当时的四大专业银行能够摆脱政策性贷款的业务,完全转向商业化银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完善,金融体制日益成熟,政策性银行的历史性阶段任务也随之完成。2012年中央文件中提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须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三农”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一如既往的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为重点,做支持新农村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注册资本金为50亿元人民币,并且全部由政府出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广大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经济贸易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把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优势相结合,十年中,累计向“两基一支”领域的重要行业400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16000多亿元。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使我们关注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及问题。

2 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必要性

2.1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解决其自身制度不健全有效途径

从内部治理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式并不是按照市场化经营,缺乏市场约束机制,在我国至今仍没有建立一套有关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法规,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行受到政府干预程度较大,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自身的“寻租”以及逐利行为。因此,通过政策性银行自身制度的改革,使其在金融不断深化的经济背景下,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2.2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解决其资本充足率低的内在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指标,只有在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银行才能持续扩张市场,开展新业务。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财政拨付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与国外政策性银行资本金全额拨付和动态追加相比,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施行分期拨付的方式,并且之后没有进行后续的财政补充。

2.3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解决与商业银行不公平竞争的必然选择

政策性商业银行具有资金来源低成本优势,一方面,在国家信用支持下可以享受优惠利率补贴以较低的成本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另一方面则是利用中长期贷款业务和较早进入某些领域的优势更容易在竞争激烈的项目中取得胜利。政策性银行改革是解决与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必然选择。

3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发展的路径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支持“两基一支”的项目建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三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走出去”战略仍然需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为的是使政策性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其业务范围、经营机制和相关法律的建立等方面必须进行改革,使其可持续发展。

3.1 加快立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

国内外政策性银行正在普遍实施减少或取消政府支持政策,因此政策性银行不得不走一条生存和发展之路,这无疑将不同程度的与商业性银行产生业务摩擦和竞争。笔者认为,出现竞争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对,这表明我们市场经济发展到了这样一种阶段,由于一些政策性业务现在不需要补贴,政策性自然向商业性靠近。但是,最高金融决策和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政策性银行所经营或兼营的商业性业务应该是其政策性业务相关或其适度延伸,不能与商业银行展开正面的市场竞争,因此政策性银行要避免与商业性银行同质发展,应自主寻找自己的优势领域。

3.2 拓宽政策性银行筹融资的渠道

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财政融资日趋递减,支持方式由直接支持向间接支持转变,其表现为: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国家信用支持面向市场发行债券筹措资金。而现阶段在金融市场水平比较低,扶持力度比较小的条件下,政策性银行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此时政策性银行应该扩大筹资的范围,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吸收客户存款和同业拆借等;在保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已经完成商业化的国家开发银行吸收资金的途径,适时适当的拓宽资本金的来源。

3.3 推进政策性银行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的转型

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介于商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利用市场化手段,在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政策和战略导向服务。要建立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就必须在实现政策性目的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同时,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业务在制度上的分离。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开发银行实现商业化的同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逐渐松动、拓宽。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对外金融的主体之一,可以围绕国家一直强调的“走出去”战略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利用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的职能服务于跨国企业的并购重组,发动银团贷款等项目为其提供大额信贷资金,增加资金流入,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是“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的主要力量,要积极发挥长期服务于“三农”的优势,为城镇化的建设提供咨询和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正是通过“看不见的手”调节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寻租”、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机制问题,使其满足现阶段我国的发展政策的同时,满足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效率。

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要依靠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国家发展阶段战略要求,并不是“完全商业化”就是最好的选择和最终的发展方向。现阶段,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要立足自身实际,吸收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出口银行是以支持性金融为主要特征,因此应该继续保持与强化政策性,拓展进口和对外投资方面的服务领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特征为补偿性金融,因此要继续推动“三农”政策,同时完善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协调发展。虽然国家开发银行已经进行了商业化改革,但是对于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必须立足实际,实行差异化管理,使其相对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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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连云港;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

一、引言

将江苏沿海地区的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推进,把该地区建设成东部主要经济增长点,振兴苏北并带动长三角整体复兴,对拉动中西部崛起有关键作用。在整个江苏沿海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伴随沿海开发进程的深入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不断出现,这将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从而推进江苏沿海地区跨越式发展,成为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连云港作为江苏沿海地区开发的重要城市之一,其政策性金融问题尤为突出。通过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适合连云港地区发展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性建议,即连云港地区可以通过创新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及金融产品、风险防控能力,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担保及补贴等。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综述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为了满足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发展,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下,按照国家政策,为其提供专门的融资业务,从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保护农产品价格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两方面,为农业提供了资金需要,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作为一项特殊的金融活动,农业政策性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如下:一是目标不是有利可图的,二是范围界定性,三是方向政策性,四是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资金运用的优惠性。

三、连云港开发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局限性

农业在连云港地区的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然而在连云港开发过程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困境。农发行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其在促进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依据不完善。长期以来,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定位问题,现行的金融法律无法解决。缺少一套对其经营范围、运行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专门法律制度,从而制约着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健康发展。第二,资金来源比较少。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财政支农资金、中央银行再贷款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再贷款,从而形成了对中央银行贷款的高度依赖。第三,创新产品缺乏。由于农发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使得农发行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环节上都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分行缺乏行业创新。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品种类和贷款模式单一。另一方面,提供相对单一的业务,从而缺乏市场竞争力。第四,风险管理不健全。首先,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农业发展银行缺少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模式,从而制约了其业务多元化发展。其次,操作程序失误,员工违规,外部事件等操作风险,阻碍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步伐。第五,缺乏与基层农民的有效沟通。近几年,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增加信用贷款,使得信用贷款资金逐年增加,目的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然而,由于缺乏与农户直接有效的沟通,无法完全掌握农业项目的信息,部分支持农业的资金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降低了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价值。从长远来看,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作用将大大降低。

四、连云港开发中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连云港开发中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农业政策性金融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解决农业政策金融问题迫在眉睫。进行农业政策金融创新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

(一)农业发展银行创新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其在连云港开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农业发展银行各方面的创新,将有利于推动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又好又快地发展,推动该地区农业飞速发展。其具体创新措施如下。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标,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引导资金回流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此,制定一套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协调发展的金融法律法规,弥补农发行法律方面的欠缺,尤为重要。第二,丰富资金来源渠道。为了改变连云港地区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状况,应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改善。一是增加农发行有国家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有国家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风险低,收益相对偏高,可以吸引部分“风险回避者”进行投资。二是推进农发行与邮政储蓄银行、社保机构等的合作,为农发行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降低农业发展银行融资成本。三是扩大存款范围,放宽农发行吸收客户存款的条件限制,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资金。从而使得农发行拥有良好的资金基础,为连云港地区农业提供资金保障,促进该地区农业稳定发展。第三,扩大业务范围。连云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建设新农村。基于其基础业务,进一步开创各种新业务并拓展业务范围。农业经营的范围应扩大到农产品流通,农村扶贫,农业贷款担保,农民保险等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此外,农业发展银行还应多关注农村的科教文卫,农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只要和农业相关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可以为他们提供融资服务。第四,加强风险管理。随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其面临的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有必要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把控风险,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保障农业发展银行财产安全,从而推动连云港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五,深入基层。三农作为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服务对象,应深入农民群众,普及农发行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信息,使三农充分地享受农发行带来的金融服务,明确三农的需求,使得农发行提供更符合他们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价值,使得农发行成为做好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

(二)机构创新

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其负责的业务较多,尚未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建立各司其职的其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连云港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机构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本地区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机构。连云港地区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建立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这两个农业信贷机构可以由政府或社会募集资金建立,但需由政府统一管理。根据连云港地区的区域特征,为了使政府更少的干预其具体业务,可以建立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此机构确保政府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适度的干预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三)形式创新

根据相关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经验可知,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信贷、保险、担保等多种形式。但目前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却局限在农业政策性信贷上,农业政策性保险、担保及补贴并没有得到与农业地位相对应的发展,发展速度相对缓慢。1.农业政策性保险创新针对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不足的情况,从政府与保险公司两个主体角度来探讨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创新性措施。在农业政策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有效供给来促进农业政策保险的发展。同时,政府应积极帮助保险公司解决高成本的保险业务难题。加大对农业政策保险需求不足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增加农民对农业政策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充当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帮助农民提供担保。2.农业政策性担保创新在推进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过程中,农业政策性担保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具体措施如下:扩大担保资本规模,提高担保能力,对农业政策性担保服务对象的风险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从而采取有力措施来减少风险。同时,连云港地区要加强对农业担保服务对象的基础条件培养,各县政府要加大对农业政策性担保的支持力度,增加担保风险资金,风险补偿机制等。3.农业政策性补贴创新对于农业政策性补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一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连云港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推动了连云港地区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另一方面,增加直接补贴。在财政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加大对连云港地区重点领域的补贴力度,对推广农产品良种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加大环境及农具的有关补贴等,促使农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同时,加大对主要产区、种植大户补贴,提高对种粮农户直补水平的力度,扩大补贴规模和范围,推动连云港地区农业飞速发展。

第5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096(2002)06-0045-03

政策性金融对一国经济发展究竟是否是必需的?作 为其载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否是必需的?如何评价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在市场经济环境 中政策性金融及其机构如何存续?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重新认识政策性金融这一范畴。

一、政策性金融的现状:理论与现实的冲突

政策性金融是伴随着政府为主体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的出现而产生的,理论界对其存在的合 理性和必要性的解释,实质上是以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如果说商业性 金融是市场配置资源方式在金融领域中的体现,那么政策性金融就体现着政府对金融资源的 配置。二者在性质、职能、目标、运行机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等方面各有特色。简言之 , 政策性金融是市场机制的某种"缺陷"、"失灵"或"缺失"的产物,虽为市场机制的辅助 但举足轻重,不可取代,并通过弥补商业性金融功能的不足,共同健全、完善和优化一国金 融资源配置调节体系,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均衡和稳定发展。基于此,政策性金融 往往被当做是宏观与微观、"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巧妙结合。

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对政府干预还是自由放任的论争直到今天仍未有最后的定论,但是在政 府干预方面,双方的分歧已经大大缩小,其焦点已不再主要是政府干预应不应该有或有无必 要 ,而是集中于政府干预的范围、方式和有效性方面,因为市场的不完善性已经得到了双方的 基本认可,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和完全由"看得见的手"调 节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两者有机结合,共同调节资源配置,兼顾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 理性,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在这一背景之下,直接涉及政府干预的政策性金融 的必要性问题基本无可争议。然而,无论从发达国家还是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实践来看,政 策性金融的状况都不令人乐观。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普遍存在着一种商业化的发展趋势, 政策性业务的规模大大减少,其中直接进行融资的比重也越来越小。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 已基本转为商业银行,就连政策性金融比较发达的日本也已有两三家政策性银行变成了商业 性长期信用银行。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性金融虽然比例较高,但存在着规模过度膨 胀、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等问题。在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明显存在着商业性金 融 政策化的倾向,政策性金融已超越了作为"商业性金融的补充"这一作用范围。其结果使得 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不良资产日益累积,并进一步加大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风险。1995年 世界银行在对全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后认为,其中的80%是失败的。

反观我国,尽管三大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其资产和投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在 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同时潜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这既包括先天性的政策性风险 ,也有后天性的经营管理风险(王兰军,张合金,2001)。而且,由于其定位不准、性质不明 确,实际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对许多问题(诸如"保本微利"原则的可操作性、经营手段的市 场化等)至今存在较大争议,由此导致三大政策性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各自为政,经营目标有 很大的盲目性。

上述这些情况不禁容易使人产生疑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日益深化和趋 同,政策性金融是否最终将被商业性金融所取代?政策性金融对一国经济发展究竟有多大作 用?

应该看到,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国经济要取得发 展,既离不开商业性金融的推动,也离不开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因 素其重要性在不断增强,目前已经达到足以影响甚至决定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程度(王文谦 ,1999)。但是,一国政策性金融的规模和比例的大小与社会经济体制以及市场经济发达程 度有很大关系。而且,政策性金融有效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并不必然保 证经济的发展(后文专门论述政策金融的有效性问题)。进一步讲,政策性金融如果不能很好 地把握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的话,反而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制 的不断完善,商业性金融的效率及增长率必然会不断提高,政策性金融在整个金融活动中所 占的比重将趋于缩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金融在绝对量上不增长,只是相对缩小;而且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比率在现实中会趋于一个比较小的"均衡值",也就是政策性 金融仍在金融活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只不过这个均衡比例即使在将来也会随条件的变化而 不断变化。

二、如何看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变迁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普遍产生和发展是在二战以后。但从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 一体化,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各个国家纷纷改革金融体系(包括金融机构和金 融市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受到很大冲击,并发生了深刻变化。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被兼 并,有的因经营无力或难以为继而关闭,有的则转化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有一些政策性金 融机构虽然保留下来,但进行了相应的业务调整或重组。此番变迁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营,去探索在开放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何 存续和发展。

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策性金融活动的载体,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具体 实施者。按照近来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 ctive)的解释,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变化很微小,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同金融机构的构成 及形式却是不断变化的。金融机构的形式和内容的易变性表现在以下3点:(1)很容易随着时 间的推 移发生改变,即使金融机构名称相同,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也可能发生很大改变;(2)不 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职能定位可能会出现 偏差;(3)对金融的基本功能而言,执行某项功能的载体有许多,而同一机构也可能执行不 同的金融功能。以我国为例,1994年以前,我国虽无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政策性金融活动却 长期存在,政策金融的功能主要由4家专业银行承担。随着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要求建 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环境需求的、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制和投 融资体制,要求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分离,于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但在经营 初期,受业务规模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实行普遍的制 ,实际上商业性金融机构仍部分承担着政策金融的功能。直至今天为止,一些具有一定政策 性金融特征的消费信用活动(如住房贷款、助学贷款)仍是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着。

如果从功能角度来看,一国金融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金融体系更好地履行其功能,改进 制度绩效,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就不应该将现存的机构和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固化的前提 ,而应该让市场机制自主决定金融机构如何履行金融功能问题。政策当局不能人为划定某类 金融机构的功能,限定来自其他机构和市场的竞争,因为这样做最终会因过度保护而导致无 效率。从经营层面看,某种金融经营活动往往是几种金融功能的组合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某类金融业务出现功能性分化或重新组合都是十分合理和正常的现象。以此为出发点, 要想使金融体系更有效率地执行政策金融基本功能,我们应该致力于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 共政策,而不是将精力放在机构的设立和撤并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供给应自然顺应市场对 它的需求,并同时兼顾机构设立(或撤并)的成本与效益。

三、如何看待政策性金融的有效性

检验一种制度是否有效,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制度能否给组织带来适应效率,即能否 用制度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风险。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有效性,或者衡量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可以从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方面入手,即通过政策性融资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的可能性 和政策金融的低利性带来的补效果,以及政策性金融对商业金融产生的诱导效果(瞿强 ,2000)。

由于经济发展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政策金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政策金融总是与其他因 素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因此单独分析政策性金融的作用相当困难。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 尤其是近些年,日本的一些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 种思路。首先,在考察政策金融的直接作用时,通过利用不同产业的市场实际利率与政策金 融贷款利率的利差,去乘以政策金融贷款的平均余额,可以得到政策金融贷款所带来的利 息减轻额,由此来衡量政策金融的低利性所带来的补效果;或者通过计算各产业设备 资金中政策资金的占比,考察财政投融资对各产业设备规模的影响,以此分析政策性金融提 高企业资金利用的可能性(小椋・吉野,1985)。但从数据显示结果看,在日本经济高增长时 期,政策性金融重点分配于难以筹措长期资金的夕阳产业,难以得出对成长前景较好的产业 也积极参与的结论。也就是说,财政投融资对产业政策相关领域的投资比重并不很大。从企 业层面所得到的数据检验结果来看,政策性金融对企业设备投资的重要功能的确是不可否认 的 。其次,在考察政策性金融的间接效果,亦即政策性金融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诱导作用时,可 以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进行分析。由于在贷款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金融机构通过贷款 审查活动所生产出来的有关企业的各种信息,从市场整体来看,存在着过小化倾向。在这种 情况下,不以利润最大化为行动原则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介入金融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就可 以缓解整个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所谓政策性金融的诱导效应,就 是 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发挥作用的。但是来自产业层面的数据检验结果很难证实政策性金融对在 市场上起主导作用的商业金融的资金供给行为起到有效控制的作用。

为什么基于理论分析所产生的对于政策性金融的期望在统计数据面前会被打了如此大的折扣 呢?我们是否能够仅由此就可以推断政策金融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理 论与现实之间矛盾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在现实经济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代替民间金 融机构收集信息实际上比较困难;具体实施政策金融目标的诱因难以从组织上予以保证;金 融基础设施(法律体系、会计制度、交易组织、监管结构等)和公共政策不健全。这些问题不 仅需要进行规范分析,也要进行实证分析;不仅要从金融的视角分析,也要从财政、产业发 展等多视角进行分析。从国内外学界的研究来看,对于政策性金融有效性问题的探讨只是近 几年才开始,主要以日本为代表,我国致力于此领域研究的学者并不多,而且仅限于定性的 、规 范的分析。对政策性金融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的定量的分析,应该成为我们今后研究的重要方 向之一。尽管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时间并不长,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太完备 ;尽管商业性金融将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主角,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在政策性金融的研究领域 中裹足不前,因为政策性金融风险的积聚并不单纯会导致个别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恶化, 还有可能会使国家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引起整个宏观经济形势的恶化,从而严重影响经济 活动。

参考文献:

[1]瞿强经济发展中的政策性金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

[2]陈元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J]金融科学,2000-04

[3]Crane:"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A Functional Perspecive",Harva 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4]白钦先,薛誉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行障碍及对策思考[J]财贸经济,2 001,(2)

How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of Policy-based Finance in Market Economy

ZHAO Zi-jia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y, Beijing 100081, China )

Abstract: With the worldwide market economy being strengthened wi dely and deeply , policy-based finance and its institute are confronted with more and more shock s and ordeals. There is a great conflict between the theoretic necessity and pra ctical experience of policy-based finance,but the relative research is not enou gh and empirical analysis is still in its initial stage. It should be one of the focuses of our research in the future to analyze the efficiency of policy-based finance empirically, which will contribute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ole of policy-based financ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will help to avoid risks of po licy-based finance to undermine state macro-economy.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policy-based finance; policy-based finan cial institute; efficiency

第6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融资困难是全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各国成功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对我国,尤其是在当前原材料价格与劳动力成本上升、美欧等国由于受次贷危机影响需求下降的形势下具有更加重要的借鉴意义。

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总的来说,现行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银行、各种基金和政策支持下成立的二板市场KOSDAQ组成。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韩国产业银行,设立的比较大的基金主要有韩国信用担保基金、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等。此外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外汇银行等也直接或间接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和信用保证。

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集中与分散的方式,集中是指政府设立有独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散是指各商业银行按政府指令及要求还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由商业银行承担起一定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由于韩国政府对金融体系的严格控制,银行只得听从政府指令和规定,并且这种“政策性贷款”投向与政府发展战略和计划所规定的项目,被认为是“安全的”、“明智的”。可以说韩国经济迅速发展得益于“政策性贷款的大力支持”。同时韩国根据本国金融发展相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落后的现实,大力发展政府控制的基金以及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做出要求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共有8个。除此以外,在日本金融体系中,还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立了有别于大企业上市交易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场――OTC市场。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机构、业务、管理方面都实现了分离。正是因为相对独立,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财政关系密切,但是它却不依赖于财政。与韩国政府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韩国境内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不同的是,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融资”机制。由于日本长期以“间接金融”为主,而“直接金融”相对薄弱,所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可能像欧美等发达国家那样主要依赖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这里具体指20世纪50、60年代),为了解决“超贷”问题,日本政府充分利用本国“高储蓄率”与邮政储蓄发达的优势,将邮政储蓄吸收的居民储蓄部分配给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种“转移”或“借贷”给其有偿使用的方式,既能减少机构,避免业务交差和竞争,又便于管理。

英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英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主要是商业银行,而政府也确实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性贷款、担保等项目。贷款担保项目是英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主体部分,在英国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最重要的是贷款保证计划。贷款保证计划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期限为2~10年,担保贷款金额为0.5万英镑到10万英镑。小企业服务局提供70%的信用担保。担保贷款计划的条件非常优惠,借款人无须用资产或其他财产保证,只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在英国注册的中小企业,其年产出额应低于150万英镑。除贷款保证计划外,还有出口信用担保。政策性贷款项目有中小企业培训贷款、企业资助金等。政策性基金包括凤凰基金企业基金、王子青年企业信托基金。在“二板市场”方面,英国有AIM中小企业板。

“以信用担保为主,直接贷款支持为辅”是英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最明显特征。英国金融体系较为完整,世界排名靠前的银行有很多。但是激烈的银行竞争并不能促进这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作为其放款对象。为了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政府就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通过政府担保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的风险,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这种方式既促进了商业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又保证了政府能够避免直接承担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压力。

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与运行,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终于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性贷款机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政府投资基金的体系,但从其现状看,以中小企业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贷款机构在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占据绝对比重。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是依据《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法》于1990年4月2日成立并开始运营的,它是由印度政府设立的、联合其他金融机构扶持和开发小规模工业部门的专业银行,为全印度的小规模工业和微型工业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

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发展重点突出并向不发达地区倾斜。为加速小规模工业现代化和技术升级过程,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满足大量长期低利贷款需要的情况下,印度建立了较多的工业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印度小工业开发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地区金融公司等。它们为小规模工业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并优先对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提供贷款,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从多方面促进就业和小规模工业现代化服务。同时印度政府针对本国“二元结构”突出的现状,加大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政府专门设立了小工业开发银行。该行重点设于经济不发达和农村信贷机构少、农村金融活动较为薄弱的地区,向这些地区注入资金,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

由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还是日韩这样的新兴发达国家,抑或是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较为健全,更为重要的是,各自体系都是基于本国金融实际的发展水平与特点建立的。我国与上述国家相比,不但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考虑本国自身金融发展的水平与特点。

作为一个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极具重要意义,政府部门更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现存的诸多问题使国外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具有更加重要的借鉴意义。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尽快建立独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应该是在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核心。韩国在这方面有韩国产业银行,日本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印度也有中小企业开发银行。而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专门独立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可以为遍布我国城乡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基金,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缺口,保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同时通过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与我国已经建立和正在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协调和联合,形成一个更具效率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切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实际金融现状与日韩更加相似,我国不具备英国提供较大规模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雄厚的市场经济基础,也没有发达的商业性金融体系,金融资本供应还存在着严重的短缺现象,仅依靠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是不可能弥补中小企业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的,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为小企业提供较大规模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和运行。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政策性银行的运行实际,政府财政资金应该成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这是保证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切实开展“政策性”业务的基石。注入过多的商业资本,很可能导致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经营业务过于商业化。但是除政府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融资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发行债券、借款,甚至可以吸收中小企业的存款。

针对我国地区之间差异,逐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从国外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来看,尽管各国或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达程度并不一致,但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却是各国或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英国等资本供过于求、商业性金融极其发达的国家,政府已经将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手段。而印度政府则在20世纪末也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说明各国或地区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缺口问题时,都非常注重运用信用担保手段,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诱导商业性金融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放宽规模,调动商业性金融对中小企业放款的积极性。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地区差距较大,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和自我发展能力,资本供给集中,商业性金融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也比较高,应该可以更多地尝试使用政府信用担保制度的方式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商业贷款。而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建立这种依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为主的扶持模式为时尚早,其运行的结果很显然是不可能理想的。

突出经济政策支持方向,提高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规模与结构

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开发基金”形式存在的贷款资助,其不同于贷款的主要方面是强调“专款专用”,不像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贷款那样具有通用性;另一种是以“风险基金”存在的风险投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进行创业、技术革新等方面的风险投资。前者的管理形式主要是基金管理中心,后者的管理形式往往是投资公司。开发基金更加倾向于对经济落后的地区、经济落后的群体或某个单一项目进行的专业的政策性扶持;风险投资基金则选择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培育。从这点来讲,便存在两种基金的结构优化问题,充分利用二者职能上的差别,使我国投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从各国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来看,印度为了解决本国经济严重的“二元结构”问题,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发展重点突出并向不发达地区倾斜。我国目前经济也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结构”问题,借鉴印度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两种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能够突出行业重点与地区重点的特点,实现我国中小企业在地区与行业上的结构优化。从目前我国的运行情况看,已经建立的基金主要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建立的投资公司主要有一些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投资公司,无论在规模还是结构上都有待改进。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我国中小板市场的建设

第7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1农村政策性金融概述

农村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发起、组织为前提,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配合、执行政府农业和农村产业政策、区

域发展政策为主要目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形式。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农(种植业)、林、牧、副、渔业,还包括农村的工业和第三产业,其市场主体主要是农户(农民)、农村私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国营农场等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提供优惠贷款或发展资金;二是由政府部门确定使用方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为农业提供的政策性贷款;三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政策受政府干预,不能自主地根据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信贷分配。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营方向的政策性。二是经营目标的非盈利性。三是经营范围的界定性。四是资金运用的优惠性。农村政策性金融还为业务对象提供优惠条件的担保,以改善借款人的融资条件和地位,鼓励其它金融机构扩大农业贷款。

2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尽管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当前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不完善,政策金融缺位现象严重,这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政策性金融规模小、业务萎缩,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总体上讲规模比较小,政策性金融所发挥的作用不明显,业务面比较窄,支持效果不佳。目前广大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引水工程、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急需政策性资金支持。而对于这些项目,大部分政策性金融服务都未涉及到,部分已涉及的项目政策性贷款也在逐年减少。

(2)立法滞后,政策性金融无独立的法律依据。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它们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独立决策和经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而我国恰恰相反,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一是使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不规范;二是监管部门监管无法可依;三是制约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和自身发展。

(3)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开办政策性金融业务遇到较大困难。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自身生存与发展陷入困境难以承担起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二是农业银行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职能错位,不能有效履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三是农村信用社因开办小额农贷造成部分经营亏损,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支农信贷役入。

(4)农村政策性金融与财政性资金功能分割,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近年来中央明确了“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财政转移支付逐年增大,但未与政策性金融资金配套使用,作用发挥十分有限。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支农资金通过多个途径多个部门分散划拨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二是财政直补资金未能与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支农作用分散。3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思路

(1)推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立法进程。目前,在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应尽快出台《社区再投资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县及县以下农村存款,就应有一定比例必须用在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农业贷款上,如果不用,就退出存款市场;出台《农村政策性金融条例》,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条例和章程,明确农发行的业务定位、服务领域、经营宗旨、经营原则、风险补偿机制和有关部门对农发行的监管职责;颁布《农业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免税支持。

(2)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从现阶段农村市场需求来看,单凭农业发展银行现在的规模和实力,是无法满足的,必须对现有农村政策性金融进行重构。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有两种思路:一是继续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规模和业务,使农业发展银行成为农村市场举足轻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辅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二是细化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按照不同业务范围设立多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设立区域扶贫银行、住房储蓄贷款银行、农业项目银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专项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拓展农村金融业务范围和深度。

(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相对分工、适度竞争。需要明确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以宏观经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必须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为主。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准确定位,准确界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充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要做好协调配合,在相对分工的基础上允许适度竞争。现阶段,要转变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模式,避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淆,更不能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幌子来参加商业性竞争。在业务分配上,政策性金融必须立足于政策性业务和范围,为实现经济社会的特定目的,运用政府指令、财政直接补贴等方式,开展业务;在业务运作上,主要通过业务招投标方式保证政策性业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力求政策性业务的透明,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相对分工和适度竞争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4)在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进行不断创新。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大力发展农业贷款再担保或农业担保信用保险等中间业务,通过引用国家信用对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或者担保信用保险,以此提升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信用,有效分担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贷款担保体系,扩大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以少量政策性资金拉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农业,政策性资金在更宽的范围,以更大的倍数达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拨付、结算以及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农村的转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第8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信用增进;信息溢出;风险防范;金融孵化

JEL分类号:G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5-0041-05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

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刚刚起步,目前主要是由清洁发展机制带动产生的碳金融,虽然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总体看,制约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碳金融的资金短缺。主要成因:一是低碳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表现为投资回收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其发展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但社会资金的逐利性导致对低碳企业投资的短期性,从而出现了对低碳企业资金供给的短期化与资金需求长期化的矛盾。二是低碳企业大多发展时间短,实力弱,信用状况差,稳定性差,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等综合配套措施,虽然从长期来看,总体盈利水平较高,但当期盈利水平远低于其他企业,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对其融资的积极性。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低碳企业难以采取市场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因而只能依靠政府直接投资,融资渠道单一,导致了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

2、碳金融的市场发育不足,机制体制缺损。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尚处于低层次的初级阶段,低碳企业的规模小、技术水平落后,碳金融的市场主体尚未真正成长起来。而且碳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虽然取得了初步发展,但尚不具备开展评估大型低碳项目的能力。这说明,我国碳金融的市场发育不足。同时,我国促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机制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配套的扶持政策以及合理的中介结构,如市场结构、产权结构、法律结构等,即使在某些方面有所成效,也与碳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不协调。严重影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碳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与机制体制缺损还存在相互影响,市场发育不足导致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机制体制难以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过来,碳金融市场的机制体制缺损又导致低碳企业发展缓慢,进而加剧了市场发育不足,两者的相互作用形成了碳金融的市场发育不足与机制体制缺损的恶性循环,导致低碳产业的朝阳产业和准公共产品特征难以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无法吸引到大量的社会资金,从而造成碳金融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较弱(丁玉梅,2010)。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需要开发性金融的支持

(一)开发性金融的特征与作用

开发性金融具有特殊的金融运行机制,既不同于政策性金融,也难以与商业性金融划等号,而是介于其间,是政府赋予特定职能的金融机构,坚持市场运行与经营绩效并重,通过发挥资金支持作用,推动特定产业及领域的市场制度建设和机制体制完善,以实现政府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开发性金融的运行机制表现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借助国家信用,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开发性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按照政府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场业绩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以经营项目所获得的资金回报偿还发行债券应支付的本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差异是,政策性金融不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可以对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的项目进行中长期大额融资,发挥着财政拨款的补充和延伸作用。开发性金融是对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和深化,在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对体现政府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企业及其项目发放贷款,促进市场培育和机制体制建设,因而是政府、市场、金融三者力量的结合。其作用和潜力远超过政策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别表现为,开发性金融需要同时兼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和实现政府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动对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空白地带提供金融支持,推动机制体制建设和市场培育,在市场成熟后逐渐退出,由商业性金融替代其进入。

第9篇:政策性金融的特征范文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样也遵循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一般也要经历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这几个阶段。但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形成期又可细分为种子期和创建期两个阶段。由于处于不同周期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其融资需求也各不相同。在种子期,还没有建立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企业,从总体看基本上属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中后期,成果还停留在实验室,尚无真正的产品问世。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进行新产品的构思和产品的前期市场调查。期间资金的需求量相对较少,主要用于发放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实验室原材料的采购等,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私人投资者或创业者自筹,其中,个人积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也有少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天使投资。

在创建期,企业开始进行产品试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个阶段要实现从样品到商品的关键性跳跃,企业主要面临技术风险,投资风险和资金缺口也都比较大。由于是新企业,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不愿向其提供贷款支持,因此风险投资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政府的创业基金也会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在成长期,新产品开始投入市场,并且规模在逐渐扩大,企业的技术逐渐成熟并趋于稳定,战略性新兴企业集聚发展的趋势明显,需要更多的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规模。由于销售收入、现金流量都比较稳定,市场竞争有序,所以投资风险在逐渐下降。但战略性新兴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增加业务及后续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急需扩大融资规模。一些大的商业银行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加上风险投资资金的大规模参与进一步弥补了资金缺口。

到成熟期,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以及进行新的产品和技术开发,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企业经营业绩趋于稳定,企业资产积累逐渐增多,融资能力明显增强,投资风险显著降低。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收益率的逐渐提高,企业可用来抵押的资产逐渐增多,一些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等也比较乐意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会以不同方式介入到此阶段的融资活动中来,因此融资方式多元化趋势明显,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前面的投资寻找比较理想的“出口”(袁中华,2010)。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通过对不同周期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分析表明,仅仅依靠某一项措施来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瓶颈约束”是难以奏效的,而是需要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来构建一个能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及自身生命周期的特点,可以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支持体系架构,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包括“两体两制”:“两体”一是指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另一是指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金融体系;“两制”一是指政策性金融支持机制,另一是指商业性金融支持机制。该金融支持体系以“两体”为基础,充分发挥“两制”的相互协调作用,并依据不同周期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将各种金融资源充分进行优化配置,使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得到高效培育和快速发展,以便早日实现培育和发展目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具体构建思路如下: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以信贷市场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的支持。当战略性新兴产业处于初创期时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未来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融资渠道狭窄,银行信贷支持特别是政策性信贷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当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入成长期时,具有中风险、中收益的特征,银行信贷支持往往表现为市场性信贷与政策性信贷二者的协同支持模式。当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入成熟期时,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特征,银行信贷支持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市场性信贷支持模式。

(2)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金融体系的支持。我国资本市场从1990年沪、深两市开办至今,已经形成了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三板(含新三板)、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在内的多种交易平台,已经具备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条件。在此背景下,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在初创期,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有限但增长潜力巨大,完全有可能通过创业板上市的方法来获得融资。在成长期,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现金流量逐渐趋向稳定,产业规模与产业增长潜力适中,为了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市场规模及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资金需求,通过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在成熟期,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较大,产业增长速度趋于稳定,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和开始新的技术研发,保持市场竞争力,争取通过主板上市融资将是一条比较理想的路径选择。另外,也可利用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

(3)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需要发挥政策性金融①与商业性金融②二者的协同支持作用。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金融性、优惠性等本质特征,它和商业性金融一样都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其中商业性金融是主体,政策性金融是补充,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支持作用。在初创期,因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商业性金融支持较难,政策性金融扶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等金融组织的市场性金融支持将能够满足其融资需求。在成长期,政府实施信贷贴息、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是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载体企业发展的两条路径。同时,也可通过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性贷款机构、中小商业银行等金融创新方式来使得企业获得市场化信贷支持更加方便;另外,通过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也是一条获得大量资金支持的可行路径。在成熟期,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信贷扶持政策、优先上市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逐步推进其载体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同时,处于该阶段的企业也比较容易获得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等的市场化信贷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载体企业在达到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后,也可以通过主板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胡海峰,2011)。

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周期阶段的金融支持模式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周期包括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之后会进入新的周期。由于在不同周期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不同的金融特征,融资需求也不相同,因此要选择与其发展阶段相匹配的金融支持模式。(1)种子期。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实验所需的原材料以及各种研发费用。由于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都非常高,商业银行、正规的风险投资家以及大企业集团等往往对其缺乏投资欲望,因此在此阶段融资渠道比较狭窄,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内源融资、天使投资及风险融资,以自有资金(个人积蓄)、创业者自筹或私人投资者等私人资本为主。

(2)创业期。该阶段新产业刚刚诞生,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形成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但由于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强,还达不到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门槛,因此只能转向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但由于产业规模小,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比较突出,商业银行出于商业化经营的考虑很少会对这一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资金支持,此时能够提供金融支持的只有政策性银行。政府可通过间接信贷引导方式,引导政策性银行不断通过金融业务创新,将其信贷支持逐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由于此阶段的风险更多地表现为创业风险,也可以考虑采用风险投资的融资模式。在创业期的后期,当政策性银行充当信贷投资先锋后,一些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比较了解的商业银行会逐渐跟进,并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信贷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业基金的设立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创业企业的资金压力。

(3)成长期。在该阶段新产品已经出现并投放市场,技术风险在不断下降的同时,管理运营风险和产品规模化生产所形成的资金短缺风险却在逐渐增加;企业经营业绩逐渐得到体现,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开始愿意向其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因此,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将逐渐成为其主要融资模式。但商业银行信贷并不能满足此阶段的所有资金需求,而此阶段风险投资资金的大规模参与大大缓解了产业发展的资金压力。当然,某些战略性产业也可以通过诸如融资租赁、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来缓解发展中的资金短缺;还可以通过新三板市场融资,由于新三板的上市条件、企业标准和创业板市场相比相对较低,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容易上市融资。另外,一些企业已经初具规模,有的还拥有自己独立的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可以尝试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4)成熟期。处于该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度较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可用来抵押的资产越来越多,许多大的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等比较乐意介入到其融资活动中来。因此,在此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载体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样化,可以采用资本市场的产权交易和证券融资、商业银行贷款、企业并购(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企业留用利润等等。基于该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呈现出的利润水平、产业规模及风险特征,可以考虑通过主板市场募集资金。但考虑到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苛刻,而创业板上市门槛要低,因而可以采取先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在达到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后,再通过主板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产业内企业还可以实现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为融资开辟更加广泛的渠道。因此,在此阶段,一般应选择以资本市场融资(发行股票或债券)为主的直接金融支持模式。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特别准入机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主板市场上市融资。

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的“发动机”作用

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和政策性金融对风险投资资本的支持作用,政府部门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通过政策性信贷、税收减免、建立基金(如建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基金)等多种途径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风险投资的吸引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尤其是要积极吸引调动民间闲置资金,使民间资本广泛地充实到风险投资队伍中,建立一批专业化创新型企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集群优势,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速度,为各种风险投资提供自由退出的通道。

2.建立金融与财政的协调配合机制,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

财政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虽可起到一定的资金导向作用,但“政府失灵”有时也会发生,所以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金融系统虽能起到一定的市场调节作用,但因为金融机构个体的经营目标(个体利润最大化)使它又很难及时为处于不同周期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帮助。因此,要强化金融与财政等政策性手段的协调配合,尽快建立二者的协调配合机制。还要积极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为不同行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匹配的各类信贷支持。政府应优化调整主板市场的准入机制,优先考虑支持有一定实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载体企业进入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与完善债券市场与票据市场的建设步伐,支持相关企业优先发债融资及票据融资。

3.不断创新金融供给模式,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支持力度

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特点,着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由于处于成熟期之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很难获得规模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不妨尝试采取金融组织(业务部门)创新的方式来缓解融资困境。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实施差别化信贷策略,比如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技术和市场相对成熟、信贷空间较大的产业给予重点支持;也可以尝试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商业银行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给予强有力的信贷支持。同时,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形资产比较少、无形资产比例高、可抵押物缺乏的具体状况,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信贷产品创新。

4.加强立法工作,优化金融支持体系配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