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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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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

第1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量的方面,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频度越来越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变换以及交换过程中的纠纷已经超出了血亲、宗族和行政权力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机关大量地制定和适用法律。随着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出现,新的交换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体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推动了民商法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兴起和发展。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的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市场经济就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

(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

(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盗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三、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有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与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一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种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第2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

地点:国宏大厦

主题:政府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转型

茶主:杨娟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

主持人:罗蓉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副主任

点评专家:刘树杰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沈继楼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处长

孙凤仪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茶客:来自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经贸导刊》等20余位研究人员

主持人:欢迎大家来到今年第二期国宏学术茶座,我们今天的茶主是杨娟副研究员。她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政府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转型”。今天的茶座还请来了三位专家,分别是资深研究员、人大兼职博导、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原所长刘树杰教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政策法规处沈继楼副处长,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孙凤仪副研究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去年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的范围大幅减少了80%。同时地方定价目录也缩减了55%。中央和地方大刀阔斧地p少政府定价目录范围,表明了政府定位转型的决心。政府定价为什么要转型?如何转?下面请杨娟副研究员为我们讲讲政府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转型。

杨娟:这次茶座的主题是“政府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转型”。近十年多来,我一直跟着刘树杰研究员做相关领域研究。感受最深的是,像英国、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电力、天然气等垄断行业的价格实行的是非常精细化、系统化的监管,也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形成了日渐成熟的监管体系。而我国垄断行业定价的工作才刚刚起步,投入的人力、物力跟国外相比还远远不够。但很多人认为政府定价是计划经济的尾巴,随着政府管的范围越来越少,或许从事政府定价工作的人将无事可做。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新一轮政府定位转型中,政府定价工作究竟该何去何从?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政府定价现状与面临的困惑

近年来我国政府定价取得了较大进展,范围不断缩小,但仍属于广义的价格工作中的一部分。我们一般说的价格工作可以分为四块:第一是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是现在仍然保留的行业政府定价,第三是价格监督检查,这三块内容从历史上一直延续下来;近年来,价格监督检查增加了价格反垄断这块新内容。

十以来,政府大力推进价格改革,现有的中央定价目录包括七大领域,分别是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交通运输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范围基本接近。定价的部门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其中的邮政和一些专业服务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一起来定。

政府定价权限在中央和地方的划分方式是,跨省的一般是由中央部门来定,各省内的由省一级或者是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来定。近两年,一些行业的定价管理办法陆续出台,开始引入现代价格监管理念。一些行业的价格改革比如说输配电价改革,被公认为领先于其他电力体制改革。此外,在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

但现在的政府定价仍然面临着很多困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定价面临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少数人,导致了很多人误认为定价就等于腐败,政府不应该管价格。二是随着政府定价的范围越来越少,在价格总水平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弱,重要性也随之大幅降低。三是政府定价工作被误认为是计划经济的尾巴,影响政府形象,政府定价的职能甚至包括机构在边缘化。那么,市场经济是否需要政府定价?

二、市场经济是否需要政府定价

从国外情况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政府定价,对象是电力、天然气和供水等垄断行业。另外就是在交通服务领域,具有一些垄断性的,比如说铁路等基础设施,还有政府补贴的公共交通行业。总体来看,政府定价是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市场失灵并存领域的直接价格干预,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国外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业价格管的非常细,因为要管好必须有一个系统性工程。以电网为例,一般是每几年就要对企业的价格进行重新核定,过程要持续一年。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通常提供的举证材料有数百甚至是上千页,只有被证明合理的成本才能计入价格,举证不充分是不行的。这个过程也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比如美国核定周期性的价格类似于法院断案子一样,消费者代表向企业咨询,企业必须进行回应,最后由政府做一个“判决”。在两次价格核定期间,监管机构必须动态地收集企业成本,并对成本进行评估和披露,目的是为下一次核定价格提供成本基础。监管机构必须要有自己的手段和连续性的监管过程,来判断企业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企业的举证材料是否合理。监管机构还需要对相关的规则进行不断的评估、完善和修改,工作量非常大。

政府定价除了要有相关的程序规定,还须有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说非常重要的行业管制会计制度。被管制的行业,想要把价格管好,成本是基础。但是通用会计准则的成本分类,是不能为定价提供基础的。管制机构对每一个行业都要有一个专门的管制会计制度,必须在条条框框的限制下来做。

规制在国外的理念是要在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所以监管机构特别重视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让他们参与进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且对企业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企业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组织程度更高,影响力更大,并且拥有信息优势。因此,监管机构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为利益相关方能够有效的参与提供基础信息。

总体而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仅要管定价,而且管得非常细,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精细化,对每一项成本都要考核。二是常态化,不是几年定一次,接下来就不管了,是持续的过程。三是系统化,是有系统化和制度化,是有一整套的系统和制度的保障。

三、经济学是否有相应的学科分支

在经济学理论中,政府定价属于规制经济学,被称为“价格规制”。规制经济学是随市场经济发展,从经济学领域的微观经济学和相应的产业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学科,同时又是一门交叉学科,是涉及相关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学科,在理论上仍属于经济学研究范畴。规制经济学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和实践联系非常紧密,可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70―80年代传统的规制经济学和当前的激励性或新规制经济学。

所谓规制,是指规制机构对被规制企业相关行为的限制,英文词叫Regulation,国内还经常翻译成“监管”和“管制”。监管目前已被广泛使用甚至滥用,不具有针对性,而“规制”与“管制”相比,更能强调依规则,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方向,因此我们现在更倾向于使用“规制”。

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包括价格、投资、财务、质量等,一般涉及到具体企业,以特定行业为对象,比如垄断性行业。社会性规制不针对特定行业,而是影响劳动者、消费者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行为规制,比如保障劳动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食品及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交通秩序等,规制的对象通常会涉及多个行业。

政府定价(价格的核定)属于经济性规制,也是最核心的内容。2014年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Jean Tirole)主要因此方面的贡献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传统的规制理论认为政府定价就是根据成本来定,并且限制企业能够获得的收益率水平。如果说企业成本发生变化,价格需要相应的做出调整。现代规制理论认为,传统规制理论假设政府完全掌握企业成本,但实际上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对于政府而言,拥有非常明显的信息优势。正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才会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逆向选择,一个是道德风险。现代规制理论不仅分析静态的价格应该怎么定,还研究了规制的动态过程,每隔几年进行一次定价,完善一些相关制度、避免成本造假等等,引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方法和制度,形成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核心思想是激励和抽租的平衡。

四、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定价属于何种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的政府定价理论上是属于经济性规制,相应的在市场经济国家,价格规制也是属于政府经济性规制。市场经济的政府定价和计划经济的政府定价存在明显差别,理念和方法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经济性规制机构有70―80年的历史,这些定价机构或者是独立的,或者是半独立的,并且在不断的成熟和完善。半独立规制机构是在部委下面设一个二级机构,如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均为经济部下属模式。独立规制机构完全独立于部委,但仍然是政府的分支机构,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行使这个权力的程序、相关的权责全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现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强调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政府部门,不主张规制和其他政府职能混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规制职能要求有独立性,实现的目标、手段、原则与其他经济职能不同,应该建立独立的体系;二是规制不应受政治家选举利益左右。在国外,为了选票,政治家会向消费者做出不合理的低价承诺,最后影响了规制本身要承担的功能。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吸引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只有建立独立的体系,才能吸引投资,特别是私营投资者的投资。对市场和投资者而言,规制的政策风险低,可降低投资成本,从而降低价格。

发达国家认为,经济性规制机构要对自然垄断的环节进行监管,因为市场没有办法自发的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同时,在一些行业,比如说电力行业,虽然中间存在自然垄断,但是两端是可以引入竞争的,公平合理的中间环节价格也是促进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

政府定价不仅涉及到成本和投资,还有服务标准和质量问题,也就是说,要在一定成本、一定价格下考虑服务标准和质量。这个“性价比”实际上也是国外分支机构首要追求的目标。比如,美国各州都有公共事业委员会,他们对所有需要管的水电气热行业的价格进行规制。他们认为州公用事业委员会首要的和已证明的最好的职责就是决定企业的收入需求,并确定各类用户的价格,这是经济性规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体现了价格选择性的职能。

总的来看,政府定价是经济性规律中最核心的内容,发达国家把经济性规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为此设立了专门的经济性规制机构,并形成了日益成熟的体系。

五、我国政府定价如何定位转型

我国计划经济政府定价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企业无自身经济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不冲突,无微观和宏观之分,或者说管住了微观也就管住了宏观。市场经济政府定价仅限极少数的垄断产品,被称为“价格规制”,核心的理念就是平衡企业跟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向消费者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是属于经济性规制,属于微观经济职能,不同于宏观经济调控。极少数垄断行业的价格需要政府定价,并不是计划经济的尾巴。但应该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定价的理论和方法跟计划经济时期完全不同,需要政府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则和体系。

我国的政府定价应当如何来定位和转型呢?我有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是要在价格工作(物价管理)现有内容“各归其位”基础上,将“政府定价”明确定位为“价格规制”。名正才能言顺,首先要知道是干什么的,才能知道怎么做。二是构建现代价格规制体系,实现“政府定价”向“价格规制”转型。今后的价格改革,不应限于“放开价格”,“政府定价”也应基于市场经济定位转型。价格工作的几项内容中除了政府定价以外,其他的都有了比较明确的定位。“价格水平调控”职能随着政府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小,工作重点转向了价格监测分析;“价格反垄断”以及“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属于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管的领域,现在中央政府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可以说也有了比较明确的定位,工作开展的相对比较顺利。关于“政府定价”及“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这两块内容现在还没有被明确的定位为经济性规制或者价格规制,由此产生的困惑和难题,影响了我们政府定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何构建现代价格规制体系?国际上对现代公用事业规制的绩效保障有7个公认标准。独立性,规制是政府的一项独立的职能,要与其他政府职能分开,规制机构和相应的政策部门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规则和程序明晰,要尽可能限制自由裁量权,要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政策预期,要保障充足可靠的服务和产品。相关机构要职能完备,所有跟经济性规制的各个职能是相互影响的,所以要把这个职能集中到一个地方,这样才能履行好相应的职能。可预见性,就是说政府的规制你不能朝令夕改,不但要有规则,而且要严格的执行规则,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可预见,这样才能认识投资。公众参与,只有公众参与了,才能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去对垄断企业或者是监管机构形成监督职能。透明,只有透明了,公众才有可能去参与,才有条件去参与,对企业和监管机构形成制衡。可责,对监管机构要可问责,最后监管绩效到底怎么样?如果说有企业或者是消费者对监管机构做的决策认为不合理,那么是不是可以去提起抗议,通过什么渠道来提起抗议。国外被监管企业或者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也可以向监管机构、上级的机构进行上诉。国外的监管机构每年会年度监管报告。

政府定价要达到上述七个标准,才能实现向现代规制的定位转型,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明确的规则,即依规而为。其次是要有先进的方法,原来传统的方法是基于计划经济理念设计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一些规则虽然已经出台,但是还是过于简单,不够完善和详细,所以说要有不断完善的方法和体系。跟定价方法相关的一点,就是规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成本,即规制会计准则。如果每一个行业没有自己的成本分析体系,仅仅沿用一般性的行业准则,是很难判断这个成本是否合理。另外一点,信息的收集和披露。也就是说尽可能的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在每个行业自己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订一套报表系统,要求企业定期提供,这样才能动态的掌握成本和相应的信息。比如美国,要求企业每个季度和每年都要通过报表系统向监管机构提供成本,然后在网站上公开。程序一定要明晰,无论是政府定价的程序还是政府决策的程序都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此外,还要有消费者参与。国内消费者参与过于分散,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国外有消费者组织,还会聘请一些专家,或通过消费者保护部门,对企业形成制衡,来参与监管整个的规则设计和制订过程。在机构设置方面,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作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整合目前分散的垄断行业经济性规制职能,在中央层面可考虑设立半独立性质的职能完备的经济性规制机构,在地方层面设立独立的综合性公用事业规制委员会。

总的来看,我国政府定价范围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近年来,政府定价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困惑。从国外来看,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对公用事业行业的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在经济学理论中属于规制经济学范畴,称为价格规制。我国目前对政府定价的定位尚不明确,是导致困惑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将政府定价明确定位为价格规制,有为才能有位,尽快的建立规制体系。

主持人:谢谢茶主杨娟。从杨娟的介绍中,我们了解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的区别,我国政府定价和国外价格规制的区别,以及国外价格规制从控制到激励、从静态到动态的演变历程,最后就我国政府定价如何转型给出了相应的建议,茶主演讲脉络清晰,我和大家的收获很大。下面请专家们谈谈听后感。

沈继楼:刚才杨娟的发言观点清晰并且客观,非常专业,我觉得很有收获。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谈几点体会。第一,关于规制的必要性。我觉得规制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责任对市场失灵进行规制。第二,政府管理的核心是一个规制和竞争的均衡,是寻找一种激励相容。规制不是反市场化,而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是一个能够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方式。第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定价差别很大。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定价是量价并管,价格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定价只定了极少数价格,价格是一个主动信号,是配置资源的一种很重要的方式,能够起到激励和引导作用。现在价格改革进展很快,但是很多体制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现在发展阶段所要面临的。最后,强调一点,成本规制或者成本的作用在整个定价当中应该是基础,保留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政府定价必须依据成本,从中央层面需要有一个顶层设计,定价机构需要保持中立性和一定的综合性。

孙凤仪:杨娟的逻辑非常清晰,我谈三点看法。第一,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已经到了更加强调市场监管的阶段。今后政府定价应该向价格规制转型,特别是向激励性价格规制转型。第二,加强价格规制中的公共选择,加强人工智能和商业智能在价格规制中的运用。例如,引入专家系统和神经网络等方法,既能发挥对价格形成和价格规制的支撑作用,又能对过往决策保留记忆,方便以后进行边际调整,辅助政府科学规制。第三,建议提高公共资源资产流动性,为形成市场公允价格提供更多保障。

刘树杰:今天杨娟讲的比较系统,我完全同意她的看法。现在的政府定价源于计划经济中传统的物价工作,而价格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而且基于民主和法治。我国的政府定价必须定位转型于价格规制,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学问很多,问题很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也很大,相关的官员和学者不是前途渺茫,而是大有可为。比如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公用事业管制机构同时拥有多项经济性规制职能,但90%以上的工作是围绕价格规制展开的。从我国规制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我想强调三点:价格规制以垄断性行业为对象,属于国家对局部经济活动的干预;价格规制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为利益相关各方认可的规则;价格规制要基于市场经济,用于平衡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而计划经济中利益关系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不存在垄断性企业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不需要规制,价格规制更不是“计划管理”的内容。

主持人:感谢专家和茶主的精彩发言,谢谢各位茶客的聆听。政府的定价水平是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是否合理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我国政府更加科学、更加严谨的作为,政府定价依规而为,这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推动我国政府定价的定位转型,促进社会进步,增进百姓福祉。

第3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

作为分析病灶抑或现实焦虑的“中国问题”来自哪里?领土争端、经济漏洞、社会不安宁,地方政府的土地依赖症、税负的不均衡分布,正当性危机、边疆民族分离倾向、核心价值观缺席,政令不出中枢、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城乡、贫富、地区、收入)四大差距、(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四座大山,假冒伪劣、生产安全治乱循环,环保关切、、网络谣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困境,公共卫生事故、突发事件、紧急状况、国际经济危机的应对不力,以及基础信息资源的部门分隔、各自为战,种种问题究竟是治理问题,还是体制问题?何者为先?

“治理”问题不能被“体制”遮蔽

就历史逻辑而言,治理先于体制,治理更直接,体制更间接。所谓“治理问题体制化”,就是说一遇到问题就撇开“治理”直奔“体制”,把治理问题简单化为非左即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意识形态立场选择,这实际上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因为它同时忽略了治理问题和体制问题的复杂性。

近五十年前,亨廷顿以其一贯的冷酷现实观尖锐指出治理问题体制化为什么错了:“国与国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在于政府的形式,而在于治理的水平”,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体制形式的优劣,而在于国家治理的能力及水平。亨廷顿几乎是以一己之力,老辣独到地反驳了当时流行的“放弃国家”理论倾向,其后的政治理论演化与世界政治秩序变化也证明了这一反拨极为成功。

二战结束直至1970年代的30年里,行为主义成为西方政治学主流大行其道,传统国家研究萎靡不振,国家概念的核心地位摇摇欲坠。阿尔蒙德和伊斯顿等比较政治学者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政治系统”取代“国家”、用“功能”取代“权力”、用“角色”取代“职务”、用“结构”取代“政府机关”,但这种“放弃国家”的学术努力在努力提高国家概念的可操作性的同时,也让国家面目变得模糊起来,国家从自变量变成了因变量,国家的基本职能和正常行动不再重要,“国家中心论”让位于“社会中心论”。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在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同发达国家的内部发展差异上,行为主义力不从心,国家本身再度受到青睐,从因变量转变为自变量,国家治理研究重新回归主流。这一转变首先要归功于“新国家主义”的领军人物史考朴(Theda Skocpol),她针对“社会中心论”提出了“国家中心论”,强调国家不仅仅是社会经济斗争的舞台,更是由行政权威领导和协调的一整套行政、治安和军事组织。任何国家都首先并且主要从社会汲取资源,进而利用这些资源来建立和维系行政机构。因此,她主张应该把重心放在国家的自主行为、利益和偏好上,放在国家本身执行政策、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上,尽管国家的政策和目标未必与社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和需求相符。

史考朴希望用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和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这两个核心概念,来丰富理论阐释的可能性,强调二者对社会经济、阶级结构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治理研究的学术谱系获得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国家治理研究尝试更多地将国家作为自变量,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个体生活的影响中观察国家职能的转变、国家行为的轨迹以及政治逻辑的演化。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研究以去意识形态化为出发点,反对将“治理问题体制化”。其核心主张在于,国家调控社会经济事务的外延范围与有效程度是两码事,“管得宽并不意味着管得住”,所以有必要把“政权形式”与“国家(治理)能力”区分开来,不纠缠于意识形态化的政体优劣,不在民主制和权威制、中央集权和分权、公有制和私有制、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做简单的二元取舍,不把弱政府视为民主制、分权制、私有制、市场经济的自然属性,也不把强政府视为权威制、中央集权、公有制、计划经济的必然特征。

因此,国家治理能力是指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通过发挥认证、汲取、强制、濡化、统领、再分配、监管、吸纳、整合和学习--适应等基本职能,有效运用和分配社会资源,将自身意志和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基础能力。王绍光指出,国家治理能力受两个变量影响:即国家希望达到的干预范围和国家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国家希望达到的干预范围越大,国家能力越弱;国家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越大,国家能力越强。

国家治理离不开国家权力谱系

第4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

一、激励客体和对象趋向集中于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

在以往的激励工作乃至当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励,往往着眼于对一般职工的奖惩和精神激励,而对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来说则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践。其实,对于普通员工的激励,相对来说是较为容易而次要的。由于劳动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存在和深化,每一职工的操作和工作越来越单

一、明晰和有形,确定性的工作表现为工作方法、方式、工业流程的标准化。这种细致的分工意味着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一系列准确、精密和具体的涵盖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速度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对职工的奖惩方式和奖惩程度,合理地分配组织激励资源。而相对来说,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其经营管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主要是主意、指令、宗旨、目标、规范、制度,是软性的、无形的,同时其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投资倾向和决策正确性等内涉及变量和滞后显示变量囿于信息、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难及时准确地用简单的考核指标来衡量。其次,企业经营者的间接劳动成果(即企业表现)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和归因。其可察变量(如资本利润率、企业成长和增长速度、全员劳动生产量、产值、成本、技术进步和生产率)其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量是个复杂动态的系统,其可察因素往往是多维因素非线性作用的结果。这时偏倚、强调某一因素和特性会产生不适当的刺激作用,因此平衡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恰到好处的激励决定着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资源的合理导向和配置。再次,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成果——企业表现,非但隐含着异常复杂的背景(如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而且还受到不少非经营者所能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体制下由于企业目标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而导致的激励不准确、不规范、不公平和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等)。因此,对于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诱导日益成为现代激励理论的研究重点。

二、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已有的激励理论主要是从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展开研究的,激励被认为是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的意愿,而这种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某些需要和动机为条件。因此,流行的管理激励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动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激励理论,这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激励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阿德佛的ERG理论、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另一类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激励过程理论。这种理论以系统和动态的目光来看待激励,这主要包括弗鲁姆、波特和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迈克尔·罗斯的归因理论和轨迹控制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激励过程理论体系较之于激励内容理论体系从系统性和动态性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以对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为基础的行为特征为出发点。而人的心理需求难以加以观察、评估和衡量,属于内涉变量;同时心理特征必然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各种激励方法实施的可重复性差,由此而难以把握;再次随着人们对于激励条件的适应性,任何激励因素都会变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组织激励资源的稀缺性和激励因素(如工资、奖金)的刚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使得管理激励难以持久。因此,激励往往被认为是属于管理艺术和领导艺术的范畴,是一种令人敬而远之、望而生畏的工作。

激励,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以往的激励理论和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激励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职能,并依附于其他职能(如决策、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指挥、控制)及其衍生的目标,激励归根结底是在对其他职能履行状况的评价的基础上促进其他职能更好地开展的职能。因此,激励工作的真正科学性在于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为依据,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事物的性质和规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联系。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是指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劳动和其他工作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联系。目前,已经探索和归纳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9种特性,即权力性、知识性、成果无形性、效果的间接性、效益的滞后性、随机性、创新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二重性。企业经营者只有遵循其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才能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性质和规律的研究,也给我们提供了解决激励和约束问题的方法论。我们可以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出发,设计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效益的滞后性,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与一般劳动和技术工作相比,管理工作的时效更强,其效益具有滞后性,企业管理工作的成果与失误可能经过若干年后才能显示出来,企业当前的效益可能得益于当前管理决策的正确,也可能是以牺牲今后的长远效益为代价的。我们可以设计出年薪制、远期收入制、股票购买权、长期雇佣制、资产连带制、决策责任制等激励约束机制。又如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完成工作,是筹划、组织和控制一个组织或群体的工作。凡是直接生产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独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即指挥别人的权和强迫别人服从的力。管理要通过各种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责活动来进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无论职位高低、责任轻重,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人们除了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力以外,还不同程度地对企业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包括股权、债权、红利、奖金、薪金),合理地拥有权力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有效激励因素。因此,又可以设计出团队生产、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股份合作制、管理激励和产权激励的适度结合等多种方法方式。

三、从激励方法、方式的研究过渡到对经济机制的设计和研究

打开企业“黑箱”并加以抽象,企业作为有机联系的自组织系统主要包含和充斥两种主要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处于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位置,通过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与物(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设备、资金、运输工具等)和其他人相联系。一方面,在人与物形成的对立统一中,人与物之间主要存在着知识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真正的生产力是作为死的劳动的物的因素和作为活的劳动的人的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而且生产力的大小即物的因素在生产力中所起的作用取决于人的能力的发挥,因此,激励就必须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不断努力学习和创新,使人减少对物的知识的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认识与客观物质世界相一致。另一方面,在人的组织系统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处于信息交汇中心,与企业外部管理层,如企业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部门相比,企业经营者(即人)掌握的信息多或具有信息优势,而委托者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同时企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也存在着这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包括动机不对称和知识不对称,从理论上讲,知识不对称是可以解决的,而动机不对称则难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又必然导致逆选择行为和败德行为。

第5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

在以往的激励工作乃至当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励,往往着眼于对一般职工的奖惩和精神激励,而对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来说则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践。其实,对于普通员工的激励,相对来说是较为容易而次要的。由于劳动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存在和深化,每一职工的操作和工作越来越单一、明晰和有形,确定性的工作表现为工作方法、方式、工业流程的标准化。这种细致的分工意味着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一系列准确、精密和具体的涵盖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速度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对职工的奖惩方式和奖惩程度,合理地分配组织激励资源。而相对来说,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其经营管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主要是主意、指令、宗旨、目标、规范、制度,是软性的、无形的,同时其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投资倾向和决策正确性等内涉及变量和滞后显示变量囿于信息、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难及时准确地用简单的考核指标来衡量。其次,企业经营者的间接劳动成果(即企业表现)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和归因。其可察变量(如资本利润率、企业成长和增长速度、全员劳动生产量、产值、成本、技术进步和生产率)其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量是个复杂动态的系统,其可察因素往往是多维因素非线性作用的结果。这时偏倚、强调某一因素和特性会产生不适当的刺激作用,因此平衡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恰到好处的激励决定着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资源的合理导向和配置。再次,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成果——企业表现,非但隐含着异常复杂的背景(如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而且还受到不少非经营者所能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体制下由于企业目标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而导致的激励不准确、不规范、不公平和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等)。因此,对于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诱导日益成为现代激励理论的研究重点。

二、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已有的激励理论主要是从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展开研究的,激励被认为是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的意愿,而这种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某些需要和动机为条件。因此,流行的管理激励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动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激励理论,这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激励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阿德佛的ERG理论、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另一类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激励过程理论。这种理论以系统和动态的目光来看待激励,这主要包括弗鲁姆、波特和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迈克尔·罗斯的归因理论和轨迹控制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激励过程理论体系较之于激励内容理论体系从系统性和动态性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以对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为基础的行为特征为出发点。而人的心理需求难以加以观察、评估和衡量,属于内涉变量;同时心理特征必然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各种激励方法实施的可重复性差,由此而难以把握;再次随着人们对于激励条件的适应性,任何激励因素都会变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组织激励资源的稀缺性和激励因素(如工资、奖金)的刚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使得管理激励难以持久。因此,激励往往被认为是属于管理艺术和领导艺术的范畴,是一种令人敬而远之、望而生畏的工作。激励,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以往的激励理论和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激励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职能,并依附于其他职能(如决策、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指挥、控制)及其衍生的目标,激励归根结底是在对其他职能履行状况的评价的基础上促进其他职能更好地开展的职能。因此,激励工作的真正科学性在于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为依据,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事物的性质和规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联系。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是指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劳动和其他工作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联系。目前,已经探索和归纳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9种特性,即权力性、知识性、成果无形性、效果的间接性、效益的滞后性、随机性、创新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二重性。企业经营者只有遵循其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才能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性质和规律的研究,也给我们提供了解决激励和约束问题的方法论。我们可以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出发,设计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效益的滞后性,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与一般劳动和技术工作相比,管理工作的时效更强,其效益具有滞后性,企业管理工作的成果与失误可能经过若干年后才能显示出来,企业当前的效益可能得益于当前管理决策的正确,也可能是以牺牲今后的长远效益为代价的。我们可以设计出年薪制、远期收入制、股票购买权、长期雇佣制、资产连带制、决策责任制等激励约束机制。又如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完成工作,是筹划、组织和控制一个组织或群体的工作。凡是直接生产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独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即指挥别人的权和强迫别人服从的力。管理要通过各种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责活动来进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无论职位高低、责任轻重,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人们除了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力以外,还不同程度地对企业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包括股权、债权、红利、奖金、薪金),合理地拥有权力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有效激励因素。因此,又可以设计出团队生产、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股份合作制、管理激励和产权激励的适度结合等多种方法方式。

三、从激励方法、方式的研究过渡到对经济机制的设计和研究

第6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

当今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方法

研发人员咨询服务

有数据表明美国前20名的研究型大学一半以上的研究人员每年会花10%~15%的时间为产业提供咨询,每个咨询师可能为1~10个企业服务,工作关系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学术顾问一般按小时或工作日收费。

大学研究者转行到产业界工作

研究人员和教职工转行到产业界工作是原创技术与高度专业化知识和技能转让机制的重要形式。美国每年培养的理工科博士到私人企业就业或高校里的科学家或工程师被企业雇用的数据表明了该机制转让的重要性;此外,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型大学还经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与产业界进行临时性的研究人员交换行为。

专利许可

美国高校注重与此相关的专职岗位设置和机构建设。上世纪70年代后,随着在微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先进材料等新科技产业化的成功和拜杜法案的通过,在随后的20年中,大学申请专利的速度大大加快。到1995年,127所大学设置了专利申请职位,并积极进行技术许可活动,它们总共雇用了618个全职专业人员从事大学知识产权的许可和技术转让活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很多大学建立了校内技术转移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对新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和技术许可,偶尔也将一些发明附带地转给创业公司。除了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之外,很多大学还设立资金激励项目来鼓励教职工进行创新。

至于获取专利和技术许可的方法各校做法各有特色,有些大学特别是公立大学主张对所有的实验室产生的研究成果拥有权利;有些学校则较为灵活,如通过谈判来决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同样,一些大学依赖技术转移办公室来获取许可费,一些学校则将办公室看作与私营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主要渠道,如作为将来研究的资助人或合作伙伴。

通过新建公司普通股所有权持股方式转移

据统计,自1980~1995年间,在美国约有1633家新公司的建立得益于学校的技术许可费,其中仅1994~1995年间就约有464家。尽管有少部分学校在将技术进行产业化的公司中持有股权的历史较久,但大部分学校还是近来才开始以这种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的。

产业资助研究

在1980~1995年间,私人资金对大学研发的支持占整个高校的比例从3.9%增加到6.9%,有些大学则更高,如在1994年麻省理工大学和宾夕法尼亚大学均达到15%。产业对大学研究的支持主要通过合同或授权的方式进行,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微妙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差别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合同通常要求研发人员提交特定的成果,而授权更为开放。除了与学校研究人员或团队签订合同或授权外,资助人还可以和高校建立正式的研发中心、研究联盟或产业联合项目等。

技术商业孵化器

大学技术商业孵化器建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辅助风险企业解决在发展的起步阶段遇到的困难。通常孵化器为公司提供低于市场租金的实验室或办公场地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技术和一般商业服务,并为客户提供与高校研究者进行交流的机会。1997年美国约有100个技术商业孵化器,其中约有一半与研究型大学有着附属关系。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科研人员技术转化或市场营销运作意识淡漠

研究表明,离科技成果转化环节较远的科研人员(从事基础研究和教学),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评价不高。权威机构披露:在自然科学领域,2004年教师的人均论文产量是2000年的260%,而重点高校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均价,2004年比2000年减少了近50%,技术合同均价则减少了1/3。《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2003年)》显示: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应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人均为0.78件;其中成果转换为产品或者应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为零的占74.5%。

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教育体制培养出的研究人员,缺乏市场、经营观念,对技术的价值及其转化既缺乏技术市场的理论思维和技术商品的实用观点,又缺乏对技术价值实现途径的直接认知,更不会感知技术带来的潜在的市场利益。此外,长期以来形成的课题研究模式,使选题主观因素强,科学论证性弱,让本来就远离市场的高校科研严重脱离产业实际,与产业或无法衔接或难以兼容。

高校科研人员既无市场压力,也无市场利益引诱动力

由于高校的研发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公共资源,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乃至高校自身的资金支持。在整个资金支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申请、课题设计及专家评阅。我国现有的有关项目申请主要在于选题及其论证,且绝大部分是通过申请人申请,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阅挑选,选中做课题的人,然后签订合同。有的政府部门甚至是因人设课题,招标只是形式。在课题承担合同签下以后,如何监督课题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及如何将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目前高校的研发机制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很多研究人员乐于将成果停留在书面形式中,早早结项,然后再申请新的课题。这种短平快的方式既让研究人员无市场之压力,又使得研究成果只是知识产权的毛坯,只能看、不能用,不具备可产业化的条件,造成公共投资研发的巨大浪费。

在利益动力方面,由于投资来自公共资源,一般在研究合同中规定:资助方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对研究方在产业化或转移方面享有的权益却未注明。这一规定带来的弊端是,研究人员对技术的市场化丧失积极性;而另一方面,权利人如何以合理的价格转移给产业在现实中很难判定,很多以国家公共资源投资的专利技术最终可能被廉价地转让出去,它们经别人简单包装后再高价转让于他人,造成的结果是研究人员未能得到应得的回报,反而是让中间商获取暴利。

在管理方面,学校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学校的主要使命在于教书育人,即传授书本知识和教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至于将科研成果进行转移并不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绝大部分高校在技术转移这一块的管理十分薄弱,投入的精力也不多;仅有的一些技术转移,也多是研发人员私人通过特定的渠道来完成的。由学校组织、通过正式的渠道进行技术转移的项目并不多。

另外,高校科技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足,它以科技“成果奖”(仅有专家的理论评审,而无产业界实际使用价值的评判)为晋升技术职务重要标准的制度,造成了很多科技人员只重研究不重推广;而且在其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如晋升职称时认可的项目)中,高校多只认纵向科研,即由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务院部委及地方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部门的科研项目,并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而对于横向课题(如企业急需的实用项目)一般不认可,如此就影响了高校科研人员承接后者的积极性。

高校与产业界缺乏联系的纽带,各自关起门来,自搞一套,缺少沟通

如两个领域的有关研究人员的交流、互通渠道不畅,合作不充分,造成的结果是:高校不知企业所需或市场发展的导向(导致研究的盲目性和脱离市场,无太大价值),企业不知高校在研究些什么(重复研发,或花重金从国外引进),资源浪费不可避免。再如,由于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两个领域的人才流动在一定时期内比较困难,特别是企业研究人员要转行到学校,导致两个领域的技术转移最彻底形式――人的流动――人为受阻。尽管目前高校与产业界已加强联系,但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者间的合作空间十分巨大。

当然,我国企业对高校技术转移的态度和认知方面的偏差、投资不足及我国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制度(如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人等)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基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向产业转移存在的问题,参考美国的做法,我们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可以作出努力 :

在教育方面,要加大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意识培训,让科研人员全面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树立技术或科研成果的市场观念

该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并进:对学生(尤其是研究生,未来的科研人员)应当进行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基础教育,让他们意识到研究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并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即研究要有实用性和应用价值,其渠道就是技术转化 ;对现职的研究人员,要强化成果转化的现实意义。这是一个漫长但必须经历的过程。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相关方面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研发成果可市场化及研发人员的市场意识在推动技术转移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它们既创新了实用技术,又培养了大批注重技术转化人才。

通过立法规定对研究人员付出劳动的研发成果在市场化情况下给予一定利益引诱机制

如可借鉴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案,规定大学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可持有政府或其他公共资源资助的大部分发明的权利,由它们决定技术许可的运营模式。学术研究机构在对利用公共资金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或其他商业化方面可被授予很大的自,只要它们:在许可知识产权时优先考虑本地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授予独占权利或将知识产权卖给愿意和能够在中国制造含有这些发明产品或通过应用该发明来生产的公司。此外,对于职务发明,可适当考虑高校研发人员的例外规定。

政府在科技管理体制方面应采取可行措施

科研管理需引入科学价值评估体系,以形成正确的导向。针对政府等公共机构投资的项目,技术应当在国内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既得到保护,又能运用、扩散;实用技术项目验收时以可产业化为合格标准;投资机构应加大管理力度,通过技术转移中心或机构将技术进行扩散和产业化。如拜杜法案规定的“科研人员在政府投入的计划项目里面,验收项目时,如其所在的大学和科研院所没有提出商业计划书,或者没有实行技术转让等等的,政府有权把这个项目权收回来”的内容,可以将其吸收到我国的立法中。政府还可通过招标方式,用国家财政收入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需要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引导、鼓励企业对高校科技成果实行转化;税收上,对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的税率和征收采取优惠政策。在技术转化投资、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完善方面,政府也应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产业和学校的合作

参照美国的做法,鼓励从事科研的教师积极为相关企业服务,甚至规定从事特定领域研究的教师,一年要有一定比例的时间为企业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作为对价企业可以给该教师或学校以一定酬金,或接纳学校的学生作为实习生或将来的就业者,促进技术由高校向产业转移。各界通过努力,要打通产业界和高校人员相互流动的渠道,鼓励大学研究者转行到企业工作,并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技术经验丰富、愿意到高校进行研究和教学的企业技术人员也应允许他们到高校,因为他们的实务经验对培养学生意义十分重大,而学生们受过良好、全面教育后,又会将技术随着工作的转变转移到产业里。

另外就是建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研发联盟或产业联合项目,加大两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促进技术无缝转移,既带动教育水平的提高,又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升。这方面,政府应积极寻求通过资助大学研究中心来促进大学-产业更紧密地合作,使该类中心鼓励学校和产业研究人员进行合作(通常是跨学科、跨领域、多层次)研究,并促进大学和它们所在地区经济和产业基地更紧密地结合。高校在评估体系中,应当加倍重视横向项目的地位,完善校内科研体制,鼓励研究人员直接根据市场和企业需要选择项目、配置力量;对教师职称的晋升和科研成果的评价上应依据不同类型采用不同标准,以使各位研究人员(特别是在从事技术转移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得到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