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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数国家对货币结算、存贷款业务等多数金融服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正确”征税,所以可视同对金融企业的征税。如果对金融业同样实行发票抵免型增值税的话,一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重于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另一个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金融服务中的保管、咨询服务、基金管理等收费业务都要征税。
美国比较特殊,目前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是免税的。但有资料反映,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
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韩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服务也实行大多数国家的免税做法。有特色的是从1982年开始至今,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
二、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由原来与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上缴、政府拨付信贷基金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缴纳税收、政府作为所有者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补充资本金的关系。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税收基本上采取与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对待”的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的主要特点是:①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其他服务业偏高。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到5%,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②国内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重,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之所以对国内金融业采取这样的税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为止,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仍然占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当作“二财政”、国家的“钱匣子”对待,而没有将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业看待。第二,金融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几次财税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都是从短期财政利益考虑,为保持金融业总体税收规模不变来设计金融业税制。第三,与其他行业比较,国有金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这也是对金融业税收政策没有做重大调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与我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相关联,在存贷款利差较大时,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金融企业利润进行控制和调节。上述因素中前两个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
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在我国以流转税(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交纳的流转税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金融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着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左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的总体税负为74.68%(详见表1),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的总体税负为68.37%(详见表2)。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金融企业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例,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款(304.84亿元)转化为税前利润(参见表1),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60亿元,实际总体税负降为30.24%。在税负降低的同时,金融企业税后利润将由116.38亿元(154.78亿-38.40亿)增加到320.62亿元(116.38亿+204.24亿),利润增大1.5倍以上。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按照三年后营业税降为5%测算,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37.5%,所得税增加,税收合计为266.65亿元,总体税负为58.02%。
四、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即将开放的形势,必须抓紧解决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除了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内部问题外,我国长期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过重的税收负担使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很低,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曾采取一次性拨付2700亿元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率。但这只是权益之计,如果长期使用此种“输血”性办法,既不利于提高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又会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决金融企业的体制问题,同时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国金融企业良好的“造血”机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发展,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即便我们采取内外资金融企业完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的金融业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金融业本身的风险特点,随着金融业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抗拒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国情,逐步调整和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目标确定在40%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主要调整流转税制。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这种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存在一些讨论和异议,认为需要寻求更好的征税制度,如已经有人提出对金融企业征收“现金流量税”的办法。
如果我国在未来3-5年不能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话,也可以在目前的税制下,为达到金融业总体税负40%左右的目标,逐步将营业税税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总税负测算,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75%,所得税增加75.45亿元,总税收减少近45%,总税负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总税负还会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以国有金融企业改制和改革为前提。
在没有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单兵独进”的税制调整存在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起到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润和财务分配失控,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穷了庙”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在目前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体制下,调整税制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应该在调整税制之前,先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1 我国现行生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1.1 制约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对于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交通运输业而言,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总体水平较高,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船舶、车辆等运载工具与港口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具有高额价值,如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2.8万亿元。但在营业税制下,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这就造成重复征税,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
1.2 制约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1)现行营业税制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首先,现行营业税制规定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仓储、包装、装卸等为服务业税目实施5%的税率,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按照全部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无法将一体化运作下的营业额进行人为拆分,不得不承受从高计税负担。其次,依据现行营业税制规定,现代物流业所涵盖的各个环节均需按每次交易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而目前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的基本运行模式,物流企业一般都是依靠加盟或者成立子公司来扩大网络以吸引更多客户,此外转包、联运、挂靠等多种合作方式也能整合物流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但在计征营业税时,物流环节拆分越多,重复纳税额度就越大。最后,现行营业税制下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外购成本无法得到抵扣。其中,尤以固定资产投入值为最大,2010年全国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3.07万亿元,这就导致企业必须承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
(2)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门槛过高、力度不足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符合条件要求列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实施了允许进项抵扣的营业税、增值税优惠。但由于试点条件较高,大部分亟须扶持的中小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截至2011年,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仅接近600家,仅占全国600多万家物流企业的万分之一,且这些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条件限制也不能享受试点政策。
(3)现行所得税缴纳不利于现代物流业扩大发展
目前物流企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经报批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而在实践中,现代物流企业必须依靠网络化运营扩大经营规模来求发展,这就必然使得一些分支机构要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营。这种情况下,由分税制导致的地方税收利益的驱动以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算审批的难度较大,企业往往无法就总部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不就分支机构所得在当地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盈亏被割裂开来,不能互补,无形中加重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1.3 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金融业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进行税负转嫁的可能性极低,且计税依据为行业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其税率高低对该行业的税负影响很大。
另外,在金融服务业中,银行业除了外汇转贷之外的大部分业务都以收入全额计税,得不到经营过程中提供服务时已承担的营业税、增值税等进项税额抵扣。而证券业中债券转让、股票转让、外汇转让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卖出买入差额计税,这就使得银行业的整体营业税负重于证券业,造成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
1.4 制约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第一,税收优惠门槛较高。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最有力的优惠政策是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征税。但适用这一政策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等。高门槛阻碍了实力较弱但又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型企业,也容易诱发高新企业虚假繁荣。
第二,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应用环节不合理。目前我国鼓励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用侧重行业性普惠、难以突出重点的税率优惠方式和侧重事后优惠、强调利益转让的税额优惠方式,而侧重事前引导行业发展的税基优惠方式则基本上没有采用。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应用在信息产业链的下游阶段,即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阶段,忽视了对产业链发展而言最重要的上游和中游,即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试制阶段的投入。
第三,税收优惠缺乏多税种支持。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由于信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长周期大额投入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成本都无法得到差额抵扣,削弱了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5 制约我国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在商务服务业中,人力资本是促进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但我国在引进人才方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却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目前我国仅对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的外籍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绝大部分企业引进的外籍专家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2 进一步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2.1 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应税范围
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纳入消费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劳务总额,尤其是对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及设备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并适当降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使其实际税负低于现行营业税的税收负担。
2.2 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
在营业税中增设“物流业”税目,实行3%税率,将大部分物流企业都纳入试点名单,并对运输、仓储等外包业务和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另外,针对物流业使用发票种类繁多的问题,建议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实行税控装置开具,适当降低该发票的抵扣税率。
改金融服务业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为差额征收,建议可直接以企业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可以减轻纳税人营业税负担,也可以规范各金融企业由于产品差异带来的收入确认差异,解决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应考虑降低营业税率,把现行金融服务业5%税率降到3%,直接减轻其营业税负担。
2.3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促进生产业发展
针对固定资产投入大的现代物流业,建议允许物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将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比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执行。此外,允许物流企业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设置“企业技术革新基金”,作为企业技术革新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针对现代物流业网络化运营和规模经营的特点,建议在《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打破原有区域限制,即在全国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由总部统一规范管理的现代物流企业,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总部与分支机构盈亏互补,减轻其税收负担,以鼓励其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物流网络系统。
2.4 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适当降低优惠门槛,大力扶持弱小企业。加快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试点发展工作,将亟须扶持的实力较弱企业也纳入试点名单中来,才能变锦上添花为雪中送炭的优惠政策,才能让税收优惠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二,转变税收优惠方式,重视对技术研发与试制阶段的优惠。建议我国改变原有以税率、税额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转而实施以税基优惠为主,促使其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侧重引导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优惠方式,发挥税制对资金投入的导向功能,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改善税收管理,简化税收优惠审批程序。
2.5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
将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制化,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确切落实“以人为本”的信息服务业在实际发展中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重视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如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教育、研发等人力投资费用,给予高科技人才较高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实行减征,返还高科技人员技术成果相关税费等办法。
参考文献:
[1]赵胜君.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10(2).
[2]吕敏.我国生产业优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10(9).
关键词:金融业;税收制度;税制改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70-04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金融业融入全球化的到来,中资金融业正逐步与外资金融业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金融业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2002年为6%,2003年降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2‰(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5%。),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现规定: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5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2001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0.5%。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100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0.3%;超过100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0.15%;每笔交易可以减税150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4000法郎;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收交易税。瑞士对于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0.15%,国外证券税率为0.3%(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比利时对于证券买卖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税率为0.34%,债券税率为0.14%(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1997年的0.3%逐年降到2001年的0.2%;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0.3%,债券的税率为0.1%。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但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存在困难的除外,这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税制上的主要差异是在流转税制上。发达国家对银行业普遍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流转税赋较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多数西方国家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2)西方国家对核心金融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出口金融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且购入资产增值税不得抵扣,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双重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但是已经高于俄罗斯(24%)、新加坡(22%)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过严,例如允许税前扣除的坏
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于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个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其主要表现是:
1.对金融衍生产品征税管理滞后。
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没有规定,即便是现有规定也欠规范。由于规定不足,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一一进行调查研究,以做出补充规定,致使税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一致性。管理滞后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新兴业务扶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与政策导间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出来。
主要表现在:(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三是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3)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
2.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税收和金融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金融税制改革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改革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虽然降低营业税税率会减少一部分税收,但可以规定银行用少缴的这部分营业税金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其次是要变更税种。根据国际金融税制的情况,我们应在长期税改规划中逐步用增值税替代流转税,以期减轻税负,促进公平。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因受利率下调因素影响而多负担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够扣除,大幅度减小了计征税基额度,金融业整体的实际税负将有所降低。此外,流转税改增值税还可以使我国金融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大银行在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
1.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2.将现行的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改为国际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综合收入征收为主、按次分项征收为辅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此类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
(四)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
借鉴国际经验,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筹集。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的主张似不可取。
(六)规范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贷款项目的税收支持
一是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创新业务。比如对银行业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对新的结算业务及其改造投入予以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对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如对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营业税。
(七)改革和完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惯例和税收中性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其次,由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免缴所得税,以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再次,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八)减少银行抵贷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
鉴于以资抵贷的企业多数经营负担重、还款能力差,减免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的税费,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利于减少银行的贷款损失。建议由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商,减免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向银行收取的评估费、变现损失、税收、缴费等费用。
(九)完善税制,加强征管
针对现行税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交易征税问题的研究,如银行常设机构的判定,利息来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据的确定,探索相应的征管技术与方法,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需要妥善处理好的两个相关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外源融资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Q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
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表1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
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表2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
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
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
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参考文献:
[1]金春良.宏观调控政策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局及其对策分析――以无锡市为例[J]. 企业经济,2012,08:129-132
[2]张芬.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03:165-166
[3]王士伟.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征及融资政策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0:88-91
一、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对增强银行竞争力和稳健性的意义
税收机制能够通过银行业本身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个子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银行经营能力、银行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而影响银行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一)调控银行业之间的收益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体系的主体,通过各种交易行为,取得相应的利润所得。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机制,保证了各银行主体收益的相对公平,促进银行加强内部创新,有利于银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稳健发展。
(二)参与银行与经济运行机制的调控
从理论上分析,银行业税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影响银行业的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在微观层面上,银行业税收直接调节了银行的营业额和盈利水平,引导银行加强经济效益核算;在宏观层面上,税收通过调节储蓄和投资来影响银行业正常经营机制的运行,并通过“储蓄一投资”、“银行体系—经济体系”的传导机制来作用于国家的宏观经济。
(三)实现对银行业本身的调控,规范和促进银行经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而只能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降低其经营风险,抑制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曾经长期担当了政策性银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构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影响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调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银行盈利能力,提高处理不良贷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影响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重
不论是从税收政策的内容看还是与国外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仅以构成银行业税收负担主要部分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企业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二)银行业税制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中,对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明显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内资银行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难以与国内外资银行和国外银行进行竞争。从流转税制来看,内资银行缴纳的流转税多于外资金融企业。内资银行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可以免缴这些税费。从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内资银行比外资银行的税负重,外资银行享受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扣除项目的规定上与内资银行差别较大。另外,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从事转贷业务的税收规定也不统一。
(三)银行业税制不规范,税收调节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债资产税收优惠规定覆盖面过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则。现行税法只对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债权的四大资产公司免征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其他银行企业仍需缴纳包括评估费、转让费、印花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二是对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三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银行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引发了税企在诸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的问题。二是银行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低于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转税制度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额),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根本上分析,应将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或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经营及国家财政状况,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破旧立新”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建议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流转税。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中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中资、外资银行不但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要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体系;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三是改革投资收益征税制度,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投资收益的征税或者免税规定原则上应当一致,应一律以征税为宜。
(三)改革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办法
根据参与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两大类。为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可暂缓对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转税,或征收较低营业税,以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课征企业所得税,现行做法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这可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可改用实现法确认衍生产品交易的损益,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由此带来的避税行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优化税制,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税收优惠不再按内资、外资来划分,而是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呆账核销、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動化。
上述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以银行改制和改革为前提,防止单纯调整税制而出现的国有银行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现象。目前,我国银行业还具有某种垄断性,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存在相同的委托问题。因此,应尽快在银行业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尝试,可适当的引进外资和内资参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税收带来的好处能体现在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实力和促进经营的稳健性上,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关于中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2002年第5期。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
论文摘要:近年来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要求尽快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有关保险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对保险业税收政策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深入分析现有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
1 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 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保险业税负偏重
(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对金融企业来说,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为三档: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2.2 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政策不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实际提取金额大大超过4%比例限制。继续按4%的比例做纳税调整将大幅增加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而现行税收法规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2)税收政策不适应新所得税法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
(3)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在实收保费8%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实际上,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对机构(人)和保险公司施行了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同时,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效益。
(4)重复征税。
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一般较低,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导致税负负担过重。这样,导致保险营销员激励不足,更容易发生机会主义和高交易成本,从而造成保险质量下降,扭曲保险资源优化配置。
3 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措施
3.1 降低保险业税负水平
(1)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适当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或通过改变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式,调低保险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
(2)在税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不做额外的纳税调整。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在税前扣除。⑦不再针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③取消或放宽对手续费8%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 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1)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国家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我国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兼顾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税收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业运行的宏观调控功能。
(2)适当扩大免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农业税和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也可对非盈利性保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
一、“营改增”政策的相关介绍
“营改增”税收政策,其全称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减少重复征税而针对性的制定的税收改革措施,旨在减少我国企业的税负负担,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
“营改增”政策最早是在上海市进行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促进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繁荣发展,自2013年8月起,“营改增”政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税务申报平稳,这也标志着我国“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内涵
所谓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提出的要求,如规格、厂家、数量、性能等条件,购入符合承租人所要求的有形动产,并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间,对该有形动产只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间,由出租人对该有形动产享有所有权。若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直到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权就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出资,以将所有权从出租方手中购入到自己手中。但此处需要指明的是,并不是说出租方未将有形动产销售给承租方,出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换言之,出租方有权决定在租赁合同届满后是否将有形动产折价卖给承租方,但并不影响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所形成的融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新型概念,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无论是从行业经验方面还是从市场渗透方面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水平较欧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兴起及繁荣是可以预见的,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势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行业在未来几年内也定将会取得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额超过1.4万亿,显然,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1.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负担不减反增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前,我国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营业额是按照5%的营业税进行增收,其税收增收的范围主要是出租方依照与承租方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以及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扣除出租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我国政府注意到上述现象,为了有效减少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活力,国家出台了第37号文件,规定了对融资租赁行业实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超过其实际营业额的3%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的政策,这在一程度上减少了融资租赁行业的负担,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税改政策实施后,其税负仍然高于税改之前。除此之外,我国政府出台的第37号文件只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增值税,而对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而有所增加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则不适用,这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负担。
2.“营改增”政策给回租业务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所谓回租业务指的是承租人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出租人,与此同时,与出租人就该份有形动产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再从出租人手中租回的一种新型的融资租赁形式。目前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大部分的业务形式属于回租这种形式,这其中以金融机构的回租比例最高,达到80%之多。
由于售后回租的这一特定的业务形式,售后回租与其他销售业务不同,其目的在于融资而非销售,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属性是融资租赁业务而非销售业务,承租方自然也无法就租赁物出售向出租房依据我国《税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上海地区作为率先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其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增税税基却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销售额以及其租金一并计税。虽然,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国家37号文规定的对于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也大大提高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回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由于税负问题而被大幅度挤占,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国闲散资本投入到售后回租业务的积极性,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市场长时间陷入低迷。
3.进项税抵扣存在不规范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资金流、票据流以及货物流相互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进项税的增值税部分才允许予以抵扣。然而,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方为了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减少风险的情况下,往往会更加希望由承租人收取租赁物的货款,由承租方依照货物的相关进度向货物供应商支付价款,这种做法显然会导致资金流、票据流以及货物流之间存在不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租方的进项税将没有办法依法获得相应的抵扣,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当中的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显著增加。除此之外,若租赁物的供货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的话,那么出租方也没有办法取得进货税的税负抵扣。
四、解决对策与思路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制定初衷是美好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却取得了适得其反的效果,针对上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
1.明确租赁行业的范围
根据我国传统做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当中,我国都习惯于将融资租赁行业归纳为金融保险业业务范畴之内。但是,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经营管理风险较高,我国政府并没有将金融保险业纳入我国税务抵扣范围当中,这也导致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定性不明,而不能取得税务抵扣的优惠政策,造成其要承担沉重的税负压力,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初期,必须要准确界定好融资租赁行业的属性,为日后的税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针对融资租赁行业,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调整
各地的税务部门应当具有灵活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考虑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例如,针对集资回购业务的标的额本金,应当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增收范围之外,只由承租方开具收据,不再额外征税,以减轻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税负负担。此外,考虑到我国税务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没有调整之前,上述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维护我国的法律权威,税务部门可以在对本金进行征税后学习37号文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做法,也对此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唯有此,才能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来,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
3.尽早建立健全会计审核制度
目前来说,我国“营改增”政策在各地的实施还属于试验阶段,而关于“营改增”的会计深刻制度还尚未建立健全,也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营改增”政策对于我国融资行业的税负以及营业额的影响还尚未有一个专业性的数据予以支持。因此,会计审核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要提上日程,才能尽早估算“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根据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4.融资租赁行业应当探索新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金融危机;税收政策;结构性减税
一、税收:国际金融危机下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课税的重要根据之一是调节经济,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税收具有调节宏观经济的能力,从理论上说这就是税收的杠杆原理。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限制措施,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税收条件,以此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的政策措施与制度所决定的税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由于利益驱动改变了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的税收环境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自愿地倾向于经济杠杆主体的预期目标。政府通过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有目的的调节,使纳税人的行为向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方向转变,这一机制就是税收调节的杠杆原理。可见,市场决定了大多数私人部门产品的价格与产量,而政府运用税收政策来调控总体经济的运行,以促进其长期稳定地发展。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被认为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主要经济体出现多年未有的同步衰退,全球经济增速大幅下滑。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加上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运行的冲击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显露,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我国从2008年9月开始,为了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促进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取向,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了包括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和实施结构性减税、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在内的系统完整的一揽子计划。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因时而变,结构性减税政策指导下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经济效应分析
1.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和认定标准。这项改革,一年约减收1200多亿元,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2.多次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率
从2008年8月份以来,为促进出口增长,我国七次大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大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按照不同商品不同行业逐次进行调整,主要以纺织品、服装、部分劳动密集型以及高附加值的机电商品为主。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金融危机影响的一项重要举措。出口退税,实质是减少财政收入,具有减税效应。提高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产品等行业的出口退税率,纺织、服装、机电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将会直接受益,增强了国内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劳动密集型行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强化了退税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缓和了外部失衡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3.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减税政策
在2008年4月24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为1‰的基础上,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将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暂免征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作为重要政策信号,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改变股票市场低迷的状况。从长远利益来看,印花税单边征收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4.降低个人购房的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08年11月和12月,中央两次调整住房政策,其中调整了个人住房交易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政策,降低了税负。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并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这些措施,有利于活跃住房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5.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扩大消费需求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调高至2 000元。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保障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应避免过去仅靠投资拉动内需的老办法,把刺激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实施结构性减税是刺激消费需求又快又好的措施。
6.实行促进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税收扶持政策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快国内重要产业的结构调整步伐,本着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制定和陆续出台汽车、钢铁、船舶、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房地产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其中在企业兼并重组、产品生产和销售、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扶持政策,在十大产业振兴和调整计划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如为了刺激汽车销售,2009年对个人购买1.6升排气量以下的小汽车,车辆购置税由10%下调至5%,等等。
这些政策目标大体可以概括为四点:提升市场信心、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鼓励可持续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这些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和时机选择突出体现了政策制定部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即时性考虑。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应对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结构性减税政策,可以刺激经济增长。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以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当前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就是扩大内需,以减税来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无疑具有基础性意义。结构性减税政策,虽然从短期看会带来财政减收,但却能缓解企业和居民困难,有利于增加有效需求,引导投资和扩大消费,最直接地刺激经济增长,从长远看也将为调整经济结构、培育财政收入增长点奠定基础。
第二,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深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能否实现保增长,扩内需,关键是调整经济结构。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结构性减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绝对不仅仅是短期的,最重要的是其有力地促进了公平税负,客观上优化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如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和城乡差距。
第三,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更新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充分利用此次政策调整,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传统产业升级。
结构性减税,简而言之,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结构性减税的核心内容固然是减税,但其背后有特殊含义:一是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当前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就是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在财政上无非是靠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两个途径。其中,以减税来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具有基础性意义。二是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需要优化也是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原因。结构性减税意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三、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同时“增”税
经济增长放缓、结构性减税等诸多原因,我国财政收入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出现下降。2009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33976.1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32.05亿元,下降2.4%。2009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入库31395亿元,比上年同期减收1158亿元,下降3.6%。从2002年到2008年我国税收收入始终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90%以上,也就是说,我国财政能否拿出足够的资金来改善民生,关键看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如何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同时“增”税收?结构性减税是一种短期性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在税收收入规模没有下降甚至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对具体税种进行有增有减的改革。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一系列减税政策,积极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努力实现税收收入持续平稳增长,为政府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财力保证。
1.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在国家财力吃紧的情况下,“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重要性就更加显现出来。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有力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为连年的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税收的法治化还需要继续加强,税收体系的立法规格仍然不高,依然存在脱离“依法征管”轨道的情况,纳税人缺少法律知识和依法纳税的意识、习惯,偷逃税发生率仍然较高。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执法,注重程序,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税,让纳税人做到依法纳税。
2.继续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在税制一定的情况下,税收增长还要靠加强税收管理来实现。要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认真落实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税源管理和税收分析,切实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趋势,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当前各个税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继续加强各税种管理,堵塞漏洞。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3.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与税收征管共同构成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也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的迫切需要。要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纳税咨询,改进办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服务平台,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与税收相关的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为税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环境。这将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更有利于纳税人遵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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