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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双重转型讨论
一、中国正在逐步实现双重转型
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中,经济转型是指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而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则被认为是另一条通往工业社会的道路,十月革命以后的苏联正是这样走的。
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实践表明,依靠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工业社会是一条不成功的道路。这是因为,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虽然可以建立一批大型工业企业,但效率不高,代价过大,而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种种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以新的形式凝固化了,所以农业发展是失败的,农村是落后的,农民的生活依旧是艰苦的,农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
从1979年起,中国进入了双重转型阶段。双重转型是指体制转型和发展转型的结合或重叠。
什么是体制转型?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
什么是发展转型?就是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
两种转型的结合或重叠,是没有前例的,也是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中没有讨论过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一些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过去在这些地方不曾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只出现发展转型,即从传统的农业社会逐步转向工业社会。而1979年以后的中国则不同,一方面,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以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这就是体制转型;另一方面,要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使中国成长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这就是发展转型。
总结1979年至今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实践,中国在推行双重转型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以把这些经验归纳为以下八项:
(一)双重转型中,重点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体制转型带动发展转型。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对中国经济的束缚和限制是全面的;既包括城市又包括农村;既包括工业,又包括农业;既包括城市居民,又包括农民。如果不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限制,中国不可能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中国转型的目标(使中国成为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三)双重转型中,必须把产权问题放在改革的首位。计划经济体制下,产权模糊,投资主体不确定,投资方的权利和责任不清晰,是改革的严重障碍,也是发展的巨大阻力。因此在体制转型中,产权改革是突破口,是主线;在发展转型中,产权界定和产权清晰是动力源泉。对广大农民来说,土地需要确定,住房也需要确定,而且确定应当落实到户,这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能使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创业。
(四)双重转型中,一定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缩小地方收入差别的重要途径。在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中,就业是重中之重。考虑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双重转型中需要认真解决的迫切问题,所以在转型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就业问题。同时,由于新的工作岗位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经济需要保持一定的增速。经济增长率过高当然不行,但如果经济增长率偏低,则会产生更大的就业压力。
(五)双重转型中,要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鼓励自主创新。如果自主创新不足,企业的竞争力不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中国必将丧失自己的市场份额,或者中国又会回到过去依靠资源出口、初级产品出口以获取外汇的境地,这就难以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而自主创新的成效既取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取决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激励。人力资源政策应得到更大的关心,得到更有效的贯彻。
(六)相对于较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国家而言,环境压力在中国显得更为突出。中国在双重转型中,必须重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1979年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更加重要。经济增长的质量高低,除了结构的优化是标志之一外,还有另一个标志,这就是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合理利用和清洁生产。环境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共享的,资源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共有的,只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才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七)城镇化率的提高是双重转型的成果,同时也是继续实现双重转型的助推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化的进度是异常缓慢的,甚至在某些年份还出现了“反城镇化”的趋势,即不但不允许农民进城,而且还把一部分城市居民强制迁入农村。直到双重转型过程开始后,情况才有所好转。提高城镇化率已是大势所趋,这将是今后若干年内最有潜力的投资机会,能保证中国经济增长继续以较高的速度推进。
(八)双重转型中,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不仅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更主要是为了调动民间的积极性,包括调动民间资本的潜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无论是“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都不是国家的方针。国家的方针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共同发展,他们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进而形成双赢的格局。这是对国家最有利的。
以上八项经验,说明了中国双重转型之路是怎样一步步走过来的。这些经验总的说来表明了这样一点: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根据国情进行转型,什么经验都不会产生。
二、继续以体制转型带动发展转型
双重转型的任务,在中国至今尚未完成。改革需要深入,发展也需要继续,并双双登上新台阶。
那么,改革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有没有变化?没有变化,仍同过去30多年一样,继续以体制转型来带动发展转型,即继续以改革促进发展,为发展开路。下面分三方面来论述:
(一)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
什么是内生力量?这是指一种体制及其所具有的机制所发生得作用。改革就是为了清除新体制或新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障碍和阻力。
什么是外生力量?这是指外界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的某种力量,它从外界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或对经济活动进行刺激,或对经济活动进行抑制。改革就是为了把外生力量的干预减少到正常的程度,不要让外生力量的干预削弱体制及其具有的机制所产生的自我调节作用。
不妨以一个人的健康为例。一个人如果能健康地生活和工作,一定要有内生的机制的完善;如果生病了,自身内部调节机制是能够克服障碍和恢复健康的。外生力量就像必要的时候需要服药或动手术一样。相对于外生力量而言,内生力量毕竟是最重要的。
到现在为止,尽管我们的改革开放已进行30多年了,但内生力量还不健全,主要靠外生力量来调控经济。比如说,我国存在一种“投资冲动怪圈”的现象,从最近这几年的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地方政府、各个单位都希望加速发展,因此要求增加投资,增加项目,增加信贷,这样,投资加大了,项目增多了,信贷扩张了,经济也就上去了,结果,发生了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发生后,中央政府就依靠外生力量来压抑,地方政府感到困难,财政收入下降,产值下降,企业不振,就业也减少了,中央政府不得已再次启动外生力量调控,刺激经济,恢复经济快速增长。如此周而复始,一会儿经济上去了,一会儿经济又压缩了。这表明内在的机制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外生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内在力量。
继续推进改革,就是要完善体制,让体制所具有的机制发生应有的作用,让外生力量的调控成为辅的。
(二)阶段性成果和目标模式
从1979年至今,30多年,我们在改革开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些仅仅是阶段性成果,还不能称为已经实现了目标模式。我们的目标模式是明确的:从体制转型方面说,我们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发展转型方面说,我们的目标模式是实现工业化,建立现代化社会,使全国人民走向富裕,使和谐社会得以实现。改革要深化,发展要再接再厉,不可松懈,不可半途而废。中途停止下来,可能前功尽弃。
要知道,经济中很多问题不是靠宏观调控可以解决的,要靠改革的继续和深化。举一个例子:现在出现了“社会阶层凝固化”现象,跟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现在还不如刚改革之时。改革开放初期,77、78、79届大学毕业生的社会流动渠道是通畅的。社会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是调动人们积极性的主要方式。然而现在,“社会阶层凝固化”造成了水平流动、特别是垂直流动渠道的堵塞,这又形成了另一种现象,即“职业世袭化”。比如说,父亲是农民工,儿子还是农民工,孙子以后也可能是农民工,这就是“社会阶层凝固化”和“职业世袭化”的表现。这种情况要通过体制转型才能解决,宏观调控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
再说,城乡二元体制至今仍未消失。计划经济体制有两大支柱,一个支柱是国有企业体制,另一个支柱是城乡二元体制。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主要围绕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而展开,这一改革至今已取得很大进展,当然还有些问题有待于继续解决。虽然城乡二元体制在过去这段时期多少有些松动,但基本上尚未解决。
城乡二元体制不同于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自古就有,而且今后较长时间内还会存在。但城乡二元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1958年户口一分为二,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分开了,城乡被隔离开来,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都不得自由迁移。这种划分,基于使农民处于与城市隔绝的状态,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城市二元体制绝对不是依靠宏观经济调控就能消失的,一定要深化改革,才能改变现状。
总之,阶段性成果就是阶段性成果,它绝对不是我们的目标模式。
(三)全盘考虑,统筹安排
前面已经指出,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世界没有先例,必须探索前进。当时有一句很形象化的话,叫做“摸着石头过河”。这在当时是对的。但现在不行了。为什么?因为水深了,摸不着石头了,怎么前进?假如河底的石头布置不均匀,摸着摸着,又摸回来了,又该怎么办?
所以一定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改革领导者要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要有战略家的眼光、胆识、魄力。这就是当前不少人所谈论的顶层设计。
这项改革有三个突破。一是,林权证落实到户,这是一个突破,而不是按学术界某些人曾经建议落实到村,落实到乡,或落实到自上而下组成的林业合作社、林业协会等。事实证明,这些都是没有效的,必须把林权落实到农户,农民们的积极性才会调动起来。二是,林地、林木可以抵押,这样一来,农民承包林地后就有可能经营林场了,一个个家庭林场就是一个个小微型企业。金融活了,全盘皆活,农民林下养鸡,种药材,生产蘑菇、木耳,农民经营林场,日子也富裕起来了。三是,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不变。农田承包,最后用的词是长久不变。长久不变?究竟多长?农民心里还是不踏实。集体林地定为70年承包期,70年,第三代都长大了,爷爷种树,让孙子来砍吧,种树的积极性就增大了。可见,这些突破,没有中央做出决定,地方敢这样干吗?这就是统筹安排的成果。
现在需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的问题很多,包括金融体制如何改革?财政分权制度如何改革?国有企业今后的管理体制如何确定?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试点仍是需要的,但重要的是从整体上考虑,要有战略眼光。
三、双重转型中的结构调整
结构调整是没有止境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的转变,随着国内国外形势的变化,以及随着经营管理经验的丰富和经营管理人员水平的提高,今天的结构优化只代表现阶段的结构优化,不能代表以后对经济优化的认识。从这个角度看,结构优化总是相对的,所以结构调整还将继续。
尽管结构优化在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但总的说来,在发展的任何时期都有新兴产业这个概念,结构的优化要符合每个阶段的实际,把发展新兴产业作为衡量结构优化程度的标准之一。在发展的任何时期都有产能过剩产业和产能短缺产业这样的概念,所以结构优化要从这些产业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例的增减程度来衡量,产能过剩产业和产能短缺产业所占比例的下降都反应了结构在趋向优化;反之,如果产能过剩产业和产能短缺产业所占比例上升了,则反映结构状况趋向恶化。因此,在现阶段要讨论中国的结构调整,必须首先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产能过剩产业和产能短缺产业所占比例的下降,以及产能基本平衡产业所占比例的上升。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双重转型过程中,一定要朝着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方向进行结构调整。高污染、高耗能以及其他高消耗资源的产业要进行技术改造,其中有些企业要被淘汰,不能再因此而使环境继续遭到损害,使资源消耗过度。中国在环境治理方面一定要有决心,否则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难以维持。
在双重转型过程中,地区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也是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课题。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地区发展不平衡是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结果,东西部发展和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要缓解和逐步扭转这种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必须实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让西部得到优惠,以促进西部的发展。产业向西部转移和西部改变过去单纯输出资源的状况,是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最重要的两项措施。
关于产业转移,主要同发生地区的制造业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有关。例如用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企业建设成本、物流成本等,随着工业化的推行,近年来都有逐步上升的现象。而经济上次发展地区则成为产业地区间转移的承接者,他们一般拥有较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它们可以发挥这些优势来承接产业的转移,以加速本地区的发展,并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扩大就业。在这方面,体制改革依然是最重要的。有什么样的体制才会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才能让有责任的、有效率的、讲政府诚信的、重法制的官员在岗位上得到重用。只有这样,次发达地区的经济才有可能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发达地区的经济结构因产业转移到次发达地区之后,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在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并在增强本地区的企业竞争力方面继续领先。
关于西部(也包括东部发达省内某些次发达地区)如何改变,过去只是输出资源的状况,同样需要在体制和政策上做出新的安排,例如发展资源在本地加工的产业,以增加产值,把收益留在本地。还应当注意到,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在产业转移和发展资源加工产业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快培育本地的民营企业队伍。这是因为,当发达地区的企业迁移到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以后,骨干职工可以从发达地区带来,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也可以一并带来,但配套的生产营销方面的合作却不一定迁入,在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需要有一些能与转移来的企业配套的、为之服务的合作企业。这将有赖于本地民营企业家的努力。由于产业转移和发展资源为加工企业提供了若干商业机会,而且这些商业机会往往是瞬间即逝的,本地的民营企业不抓住它们,很快就被外地的民营企业所获得。
再者,产业向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的转移,只是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一个阶段。随着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承接发达地区的企业转移后,势必也会促进本地企业和转移进来的企业的产业升级。这是阻挡不住的趋势。也就是说,发达地区准备向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转移的企业,既是为了利用这些地区的资源优势,也是着眼于这些地区的市场前景而决定转移的。而一旦实现了产业转移之后,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为了开拓更大的市场,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迟早会走上产业升级之路。这也意味着,西部和其他次发达地区的结构调整,不可能只限于产业转移,而可能把今后的产业升级也包括在内。
结构调整,有可能是存量调整,还可能是增量调整,二者各有利弊。一般说来,存量调整见效快,效果也大,这是它的好处;但存量调整的影响面过大,难度较大。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如果强制关闭某些企业,迫使某些企业或某些产品停止生产,这样一来,无论对地方财政收入,本地的就业都会发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引起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明关暗不关,明停暗不停”的做法。增量调整,是指在经济继续增长,财政收入继续上升的情况下,进行结构调整。其弊病在于收效较慢,拖延的时间较长,但这样做也有好处。第一,经济仍保持一定的增长率,从而为结构的调整提供更好的条件,以免发生较多的企业关闭、停产和较多的职工失去工作等情况。第二,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条件下,可以利用较多的投资支出来改进技术,以便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实现结构的调整,使经济在较平稳的环境中实现经济转型。
实际的做法可以是:经济仍应保持一定的增长率,财政收入大体上也应保持增长的态势,然后实行增量调整,同时也可以有选择地强行关闭某些严重污染和耗能高的企业,或强制它们停止生产某些产品。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相比,增量调整的可行性更大一些。
四、双重转型中,宏观调控应以微调和预调为主
前面在讨论经济运行中的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之间的关系时已经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让内生力量起主要作用,而外生力量则起辅作用。在双层转型过程中,这一点是可以逐步做到的。这符合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问题首先在于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政府调控经济的作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带有局限性。经济中的变量过多,这些变量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经常是不正确的、难以准确预测的。而且,政府掌握的信息始终有限,政府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全部信息,即使在较长时间内可以掌握到较多的信息,但客观形势在较长时间内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中肯定有一部分已经过时了。因此一般来说,政府总是在不完整信息的条件下作出决策的。这就是政府在宏观调控中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之一。
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另一个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是:政府的博弈对手是公众,政府在同公众的博弈中通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因为,政府只有一个,而公众则是千千万万;公众的千千万万双眼睛都盯着政府,政府却无法把眼睛盯着千千万万个公众。于是就必然形成了如下的格局,即政府有政策,公众有对策,或者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众人数众多,每个人,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储蓄者,都根据自己的预期选择自己的对策,从而抵消了政府政策的效果。这表明,来自方方面面的公众的预期和对策,会使政府趋于被动。
政府在宏观调控中还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是:由于政府总是在不完整信息的条件下作出决策的,以及由于政府政策的推行总是处于同公众博弈中的被动地位,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往往会力度过大,矫枉过正,因此造成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一管就死”,是因为政府总是相信自己的力量,所以一紧缩,就把经济搞死了,企业就失去活力;“一放就死”,也是因为政府事后感到紧缩过度给经济造成了损害,于是从紧缩转向放松,而一放松,投资过热,信贷膨胀,通货膨胀又来了。于是政府又感到再度紧缩的必要。
在双重转型中,这种时紧时松、时“死”时“乱”的现象之所以一再发生,既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也由于政府职能未能正确定位所致。
由此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在双重转型已经取得一些成绩的基础上,政府职能更应正确定位,切不要再像过去那样子认为政府是万能的。政府要遵循市场规律,不要打乱投资者、消费者、储蓄者的正常预期,宏观调控不宜大升大降、大紧大松、大起大落。否则,要么会导致经济中出现大量泡沫,要么经济中的泡沫会突然破裂。这些都会使经济遭到伤害,并使公众对宏观调控失去信心。
经济运行中是会出现运行不正常的预兆的。即使政府掌握的信息始终是不完整的,但通过筛选,仍会发现经济运行不正常的预兆。所以今后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重在微调,并且要尽可能少采取总量调控措施,而要以结构性调控措施为主。与总量调控措施相比,结构性调控措施所引起的震荡较小,效果会更显著。
在今后的宏观调控中,除了应当重视微调以 外,还应当进行预调。宏观调控起始时机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过去,宏观调控起始时机往往滞后,宏观调控的结束时机更可能滞后。这两种滞后都会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也会给后续一段时间的经济运行增加困难。
宏观经济运行中,政府调控原来只是以调节总需求为目标,这主要适应于对失业和通货膨胀的短期调节。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发生了滞胀,单纯调节需求不解决问题,仅仅着眼于短期调节也远远不够的。于是美国在先,其他国家随后,宏观调控由单纯调节总需求转为需求调节和供给调节并重,由短期调节转向短期调节与中期调节并重,以及由总量调控转为总量调控与结构性调控并重。这已经成为当前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惯用的调控方式,可供我们在双重转型中借鉴。
在中国,宏观调控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不仅所掌握的信息不完整,更重要的在于政府没有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进行认真的筛选,从而易于被各地区、各部门汇报上来的报喜不报忧的假象所迷惑,而经济运行中的许多真实情况却不一定能被政府所掌握,这样,宏观调控的时机往往滞后。在今后的宏观调控中,政府应当汲取以往的教训,要尽可能掌握经济中的真实情况,并把预调放在重要位置上,做到今后预调和微调并重。
最后,在这里还需要谈一谈宏观调控中的限价政策问题。既然我们要继续体制转型,那就必须懂得限价政策的局限性,因为这是破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手段。加之,在经济生活中,商品价格总是相互影响的,也是互为成本的。在宏观调控中,有时为了控制某种商品价格的上涨而采取对该种商品限价的政策。经验表明,限价政策顶多只能短期有效,但给经济带来的损害却是不可低估的,因为限价政策实行的结果,结构失调现象必然更加突出,更加严重。这是因为,全部商品价格都得到管制,这是做不到的。能够做到的,不过是对某些商品的价格采取限价措施。这样一来,在商品互为成本的条件下,在其他相关商品的价格可以浮动时,某些商品的价格却被冻结了,那只能使被冻结价格的商品减少供应量,使产业链断裂,使结构更不协调,进而给经济运行带来一系列后遗症。
资源价格的管制所造成的是同样的后果。资源绝对不可能做到无限供给,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莫不如此。中国劳动力资源虽然比较充足,但如果按年龄、技术工种、专业水平、居住地区来分类,依旧是有限供给的。所以从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来考察,不能完全按市场需求来制定使用和分配规则,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配额管理。但配额管理的利弊并存,不能随意使用,否则对经济运行不利。至于对资源产品实行价格调节,也应当考虑到资源有限供给的现实性,价格调节也会导致产业链断裂,扭曲结构现状,甚至使结构失调更严重。对于资源产品价格不合理之处,最有效的对策是推进资源价格体制的改革。只有通过这一改革,使资源定价趋向合理,才能避免资源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 (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1、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比较明确。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登记机构的审查权,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一是实质性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有关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权力,对形式上完备、但欠缺真实性的登记申请可以驳回,实行要件登记制度、证券交付制度的国家为保障登记的绝对效力,均采此制;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济背景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实现这种市场性流通的运行,需要满足三个前提:其一,作为流通标的的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被有效的界定,否则不具备流通的资格或流通将失去意义;其二,流通主体与流通标的之间的支配关系,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不动产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流通性存在先天的矛盾,这决定了不动产移转须是权利移转,不动产的占有者与实际权利人的脱节又要求以一定的权属标志形式对真正的权利人予以确认、合意、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仅能完成不动产交易的公示,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这些需求都赋予不动产登记丰富的使命。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构造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服务,通过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并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有关交易当事人参考,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力六个方面的效力,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
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即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管理体制,实际是对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分别制定部门规章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散乱而且效力严重不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我国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多由各部门和机关制定,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所以,我国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形式统一、效力足够的不动产登记法。
2、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国际上,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登记与司法系统建立直接联系的做法,以不动产登记直接或者间接决定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而瑞士则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考察世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规律性的特点:一是登记机关一般为司法机关,二是登记机关的统一性,这两个特征都是物权公示原则决定的(6)。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且为行政机关,多头执政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不统一,从而引起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基础不统一,严重妨碍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有学者提出“登记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一级法院统一管辖,废止目前实行的多部门登记的管辖制度。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登记地籍资料的统一性(7)。这一观点不乏其科学性,有利于构建我国不动产登记体制,使之发挥强有力的公示作用,并迅速与国际接轨,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深知我国基层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使之承担细致、周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尤其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基层法院难堪重负。另外,由法院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一旦登记有误引发赔偿,受害人就有可能起诉作为登记机关的法院,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法院作为登记机关还不利于国家行使有效的行政监督,原来的登记机关、人员、资料的闲置更是一种浪费,故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仍应为行政机关,但必须保证统一,而不能象目前的多头负责,并且该登记机关应淡化其行政色彩,加强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市场交易的司法功能。国家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这是从我国司法现状、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选择,虽然较之国际先进立法有一定差距,但有利于避免建立新制度时的混乱,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3、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统一登记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在同一逻辑层面上发挥效力。首先,要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作出选择,也就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选择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要使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相一致,就应当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的审查,实行实质性审查,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必要前提(8)。我国以往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中仍应坚持这一原则;其次,还应将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确定为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动产使用权及其上所负担的他项权利的设立,是非常典型的物权设立行为,法律应该规定这些权利的设立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彻底纠正重合同、轻登记的现象。不动产权利转移、变更、消灭亦应遵循这一原则,保护不动产权利的正常交易。有些学者提出登记实质审查虽然具有提高登记准确性的优点,但也有操作程序复杂、影响交易效率的缺陷。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与登记形式审查相较,实质审查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在防止欺诈行为恶果方面、强化登记机关责任方面、强化登记的公示、公信功能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利弊相较,我国不动产登记法仍应采用实质审查。
4、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程序既是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又是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步骤要求,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往由于不动产登记基本制度不统一,登记程序的规定也不统一,从而给当事人权利保护造成妨碍。在将来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登记的程序,以科学、高效的登记程序规范当事人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职务活动,避免可能出现的登记失误和欺诈行为,满足快速发展的不动产市场的需要。
5、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即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文书、证件。当前,我国由于登记体例不统一,存在着地权证、土地权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并行的情况。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不但加重了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不动产市场规范的矛盾,而且加剧了不动产管理机关相互的争执,且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国家公信力保障发挥公示作用的,多样化的权属证书对其公示职能构成伤害,从而影响其反映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国应当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制度。
“五个统一”不是彼此孤立的,统一登记制度必然要求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才能应用统一的登记程序,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最终实现登记效力的统一。
参考文献资料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2)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民商法研究》》第5辑。
(3)李鸿毅:《土地法论》,1991年版,第260页。
(4)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第35页。
(5)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考虑》,载作者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考虑》,载作者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8页。
【关键词】公路养护 市场化改革 养护运行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路事业有了长远的发展,公路建设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步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公路建设的远大发展,离不开公路养护的不断改革,由于我国近年来在公路养护方面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在养护生产效率和资金方面都没有较完善的体制进行管理,使得公路养护的运行机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实现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是保证公路事业发展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必然途径。
一、公路养护的概念
公路养护,指的是在公路建设完工并正式投入使用之后的为保持公路完好使用状态的一系列服务工作。公路养护的目的是保证公路的使用质量,最大限度地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公立养护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日常保养、公路附属设施维修、环境保护等。1983年,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正式将公路养护统一划分为四大类,即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公路养护正式成为了公路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
公路养护实质上就是一种公路服务,自1995年起,我国交通部正式明确了将公路养护实现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全国各地的公路交通部门及公路建设企业展开了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创新和探索。公路养护实现市场化改革在提高公路建设利益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养护效益的必然要求
在以往我国公路养护的管理和用工中,都是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当时的成产力条件和养护方式虽然在公路事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而公路养护也不例外,要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转型,将养护生产对象市场,实现市场化的改革,才能做到养护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提高公路养护的效益,才能保证公路养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缓解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下,养护生产无法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非生产性冗员方面耗费了大量的养护资金,使得养护生产线得不到资金的保障,而加剧了养路和养人之间的矛盾,也严重降低了公路养护的整体效益。随着燃油税的改革和撤减二级收费公路的呼吁,交通规费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养护资金也非常紧缺。实现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可以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将养护生产职能分离出来,一方面还可以将养护生产实体推向市场[1]。在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的调控下,养护生产实体必须强化其成本的核算、质量、管理和效率,才能推进公路养护体制的完善,也才能缓解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局面,才能实现养护生产的效益化。
三、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实践
走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是公路养护的必然选择,在国家事业单位的各大改革影响下,要实现公路的市场化改革,需要做到态度积极、措施坚决、步伐稳健。结合近年来我国公路养护的运行机制改革经验,本文将提出改革实践的思路、模式和分析。
(一)总体思路
要实现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应该保证坚持交通路十一五养管会议精神,坚持做到养管分离和事企分离,将养护的管理和生产职能分开;坚持把推动养护市场化为最终目标发展市场主体,从而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养护新机制。在内外政策具备的情况下实施改革,根据自身的客观实情制定改革节奏。无论如何,改革的根本原则不能变,即是“一切都要有利于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一切都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2]。
(二)改革模式
以往的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成败说明了: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改不改,而在于所选的改革模式。目前有两种改革模式,分别是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快改还是慢改[3]。
激进式改革主张的是一步到位,这种模式是要实现管养的全面分离和事企的彻底分开,成立“养护管理”和“养护生产”两个独立的体系,并实现“三自一独”的执行模式,将生产业务培养成市场主体。此外,激进式改革还要将养护管理的国有资产转为企业经营资产,实施股份制变革,实现全民化的改造。而对于养护员工,将从“单位人”正式转换为“社会人”,解除了单位或者国家对于员工的无限责任,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从根本上激活用人机制。
渐进式改革坚持的是分步走、慢步走的改革方式,这与激进式改革明显不同。首先,渐进式改革坚持的是养管分离但不分家,也就是说管理业务和生产业务只在智能行为、体系、机构上做到分离,但还处于同一个体制下,受统一的领导。其次渐进式改革坚持事企分开但不脱钩,因为考虑到部分养护公司还不具备条件转型,故可以凭借事业法人的名义实行企业化的管理,不需要置换资金和身份。第三,渐进式改革坚持多形式的养护组织企业化管理,但并不急于将一切组织形式都归纳到公立的建制体系中。
(三)改革模式分析
上述两种改革模式各有利弊,所以在选择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模式时应该认清利弊,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做出合理的决策。
要实现市场化改革,需要首先考虑改革的成本,在改革的预期收入大于改革成本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实践。而激进式和渐进式的改革在成本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激进式改革前期的成本较大而后期较小,激进式则相反,所以在选择改革的模式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符合改革的要求,在自身条件较差的前提下应该优先考虑成本的支出,结合事情选择最佳的改革模式。
四、小结
本文从公路养护概念、市场化改革重要性和实现市场化改革的途径等方面对如何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实践问题做了简要分析,根据改革思路分析了两种改革模式的利弊,为不同规模的养护公司选择合适的实践方案提出了一些微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对我国公路养护事业的发展贡献点滴力量。
参考文献
[1]于恩琼,郑娟.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研究[J].长沙交通厅公安局,2013(09):77―78.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公平 效率 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进行分配领域改革的基本政策导向。毋庸置疑,20多年来中国改革在效率得到普遍重视与提高的同时,公平则日益成为被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贫富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化、显性化与阶层化是无法回避的基本现实。因此,重新反思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特别是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切实保证社会公平,是一个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市场经济的本质
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的本义,乃是商品交易场所,即通过交换,产品转变为商品的地方。可见,市场的本质与核心就是商品的实现。 如果说以往的计划经济(实质是统制经济)的特征是产品经济,不太关注“实现”问题,生产什么,分配什么;那么市场经济的特征则以“实现”为核心目的,需要什么,生产什么。 可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却被某些经济学家定义为“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最大误解。原因是: 为了达到商品的实现,即产品转变为商品的目的,可以使用多种手段。可以利用市场配置资源,也可以运用计划配置资源。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一种混合经济。当然,按照习惯,我们仍然称混合经济为“市场经济”。 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如果计划好,那就应多搞些计划,如果市场好,则应多利用市场配置。如果两者各有利弊,那么就两者都使用,并寻找一个最佳的组合方式。
我国经济学界多年来最大的理论谬误在以下三点: 第一点,只论增长,不管“实现”,形成所谓“GDP崇拜”。 第二点,只求效率,不讲公平,错误理解小平同志的话“发展是硬道理”。 第三点,以为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竞争的经济。
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1.公平的概念。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平不是均等。相反,公平必然是一定程度的不均等。人类社会各成员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各人的收入必然不均等。不均等可以是公平的,或者不均等不一定不公平。相反,极端均等是不公平的,极端不均等也是不公平的。不公平是指一味追求收入均等、或一味追求收入不均等或拉开收入差距。在价值观上不顾客观条件和事实需要,教条地追求均等或追求不均等,同时在政策上极端地执行一种价值观并反对另一种价值观,将导致不公平。
2.效率的概念。效率是指经济资源配置的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
3.两者关系。有人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公平多,效率就差;效率高,公平就差。有人认为是一致的,而从大的趋势来讲,总的说来,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公平才能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非效率。根据上面对公平的定义,公平和效率是完全一致的。公平和效率之间不存在矛盾。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都可以导致不公平。不公平和效率是不一致的、矛盾的。不公平导致低效。极端均等或极端不均等都将破坏社会,都将使社会和这种政策难以为继。
三、公平与效率的现状及症结分析
1.具体表现.(1)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个人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以及在国内外之间仍存在着显著差异。(2)2005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3)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财产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比收入分配更加严重,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4)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
2.公平与效率关系病态的基本根源。(1)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尤其是自然资源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与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沿海与内地,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理位置、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沿海地区势必获得普遍竞争优势。由此而产生的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任何国家尤其是大国在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因此,因为自然条件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被视为大众不能不接受的不公。
(2)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导致的结果不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一条先沿海后内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沿海地带作为经济增长点,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沿海尤其是经济特区比内地发展有更多的政策优惠,内地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牺牲。由此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视为可以理解和暂时接受的不公。但如果这种政策长期化、制度化,不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后作相应调整与弥补,这种不公就会逐渐成为无法接受的不公。应该说,这种不公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程度的缓解。
(3)体制转型过程造成的不公。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必须支付改革成本的相当长的过程。在以渐进为特征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在特定时期维持双轨制,如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等。这种双轨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激进改革带来的震荡,但同时也为各种寻租现象提供条件。少数人可凭借其垄断的希缺经济资源而暴富。倒卖生产资料、土地批文、股市指标先后都成为一些人暴富的秘诀。由此产生的结果不公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若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遏制,将使改革失去公正性并最终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这也是目前公众最无法接受的不公,因为这种不公是源于机会上、规则上的不公。
导致不公的最重要的症结应该是市场机制的扭曲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所致,它集中体现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体制与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的错位和不对称。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应按贡献(劳务贡献加资本贡献)分配,而不是按权力、身份来分配。在中国,新体制下的起点不公正在更大程度上是由“前市场”体制下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公等所导致。这种不平等与官本位、权力调拨、等级身份制和计划经济为内容的旧体制没有完全消解有关。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而政府官员还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巨大干预权力时,这种干预和管制既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为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制造了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当政府成为集规则制定者、规则参与者与评判者于一身的职能不清的混合体时,公共权力就会和少数个人和集团的利益缠绕在一起,结果必然是在扭曲的市场体制下,社会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社会弱势阶层的不公和被剥夺感日益深刻。
四、对策思考:寻找公平与效率最优平衡点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要尽快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由增值税向消费税转型,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国民收入分配要向农业和农民倾斜,进一步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3.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失业、贫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必要时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越来越大的缺口。
1.政治因素。
十报告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明确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但是身体健康才是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这既为高校体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我国高校经历了1978年高考制度的重生,国家选拔优秀的学生免费上大学,这为国家正待恢复的经济建设培养了亟需的高等人才。那时高校体育基本是苏式体育教育模式,基本以竞技体育项目为主,跳箱、单双杠等一些对于现今都属于高、险、难动作的体育项目,在那个物质匮乏的时代造就了那时人高、大、瘦,却一副“铁骨刚筋”的体格。但是体育一直是教育的附属品,当大力发展教育被国家一直作为响亮的政治口号在不断吹响时,体育一直在寻找“真身”中游离,始终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带。虽然也有学者为之努力,但在高考指挥棒的阴影下挥之殆尽。
(2)1999年,在国家大手笔的提高国民素质,提升学历,缩小与国外受教育水平差距等因素影响下,教育部宣布将大幅度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并且在今后几年将继续扩大,自此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一个空前发展时期。高校通过扩大招生,把“精英教育”普及成“大众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全民素质,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撑。寻求高校体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追赶国际领先水平,为解决“举国体制”下的国家体育科学研究、社会体育发展重大问题,创新发展思路。
2.经济因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教育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需要重点建设的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事业,需要国家和政府进行大力的经济支持。“经济是社会科学中一切事物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的发展,谈竞技体育的发展,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我国高校体育教学资源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
(1)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这个时期,国家对高校的投入采用中央集中调控,为了一定的目标和需要,统一、集中力量对扶持高校进行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这种模式就是现在“举国体制”———国家可以按国家意志和国情需要,统一调配社会稀缺资源,使高校体育适度超前发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社会资源采取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配置方式,高校体育也逐渐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靠市场资源来求得发展,求生存。我国高校体育教学资源的非均衡发展是源于经济学中非均衡发展理论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人类生存的社会、自然条件存在着较大的区域差异,统一的资源配置模式显然难以获得有效的资源利用率,为了实现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宏伟目标,采取适度的‘偏好’发展策略,将资源优先配置到社会、自然禀赋较好的区域或部门,使之形成良性的合力区,通过这些有条件的区域或部门优先发展所发挥出的辐射效应与扩散效用,带动落后地区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国家实施高校211工程,究其本义就是想对优势高校进行有限资金的集中投入,优化体育教学资源配置,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得到所要求的效果和效益。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选择的必然结果。
二、实施高校体育教学资源非均衡发展利弊剖析
1.积极作用。
高校体育教学资源非均衡发展的实施主要带来了三个效应:①示范带动效应。我国高校的“211”工程计划的实施,就是要通过示范区的作用,以点带面,局部带动整体,先进高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形成教学结构优化,课程设置合理,发挥教学特色,起到其他学校借鉴、学习的榜样力量。②融合凝聚效应。随着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体育教育均衡发展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殷切的希望。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高校间体育教学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已成为当前各界发展的共识。以清华跳水队、北工大足球队等为代表高校体育教学在融合各方面的优势而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③辐射、扩张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势高校优先发展起来,必然会对相关地区其他的高校产生巨大的辐射作用,对其他地区的高校体育教学资源发展和结构配置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优势高校还会产生巨大的扩散效应,与相关地区高校体育产业形成有效的联动,从而拉动相关高校间产业的快速发展。
2.消极作用。
这种集中投入,优先产出,短时间内解决我国高校体育教学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收益,使局部高校体育教学成绩出现了闪光点,但是就教育整体来说弊大于利。这种集中力量,发挥作用的弊端导致国家、政府对高校体育教学资源资金投入不均衡,高校体育教育发展出现了“马太效应”———强势者愈强,弱势者愈弱。当“马太效应”使社会资源向少数人高度集中时,就会降低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中国的教育机构拿着人民的资源,却把教育办得越来越马太效应化,中国的教育机构应该深刻反省!孔子说“有教无类”,教育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经济对高校体育教学资源投入的不均衡导致了学生教育不公平,就业不公平,最终形成社会有失公平正义的困厄局面。
三、结语
关键词:税收改革 财务 会计 对策
所谓的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伴随国家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改革开放这30多年期间,中国的税制变动极大,从不完全税收制度发展演变为完全税收制度,从而成为财政收入主体方式,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从中国改革放开放初期至今,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一)1984年第一次重大税制改革
从1978-1982年期间,党的明确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由原来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逐渐演变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机构;
(二)1994年第二次重大税制改革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我国税制无疑将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
(三)2004年至今的第三次重大税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主要内容统一税制,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
第14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在今年3月24-25于北京举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财税体制改革”分论坛上,亚洲开发银行副行长史蒂芬.格罗夫指出,中国目前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财政和税制方面必须改革,如果不进行的话,对于中国经济未来可持续性会有挑战,财政政策对于减少收入和发展的不平衡是非常有益的,由此可见,税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二、税收改革对企业财务与会计的影响
由于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和的目的不一样,税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只有顺应税法的改革方向来制定会计制度,方可长期保持制度的一致性,做到依附并且严格遵从税法的法则法规,不脱离和违背税法制度。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问题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间事件中,姑且不考虑增值税是否是费用处理,参照现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准则,存在一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1、进项税额核算和税收征管的不协调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994年由原来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改革成“票到扣税法”。
2、会计核算中的交纳税金违背了“明晰性”原则
根据税制规定,企业没有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安排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当月未交和多交的增值税以及月终转入的应交和未交增值税,这导致了“应交税金”科目的杂乱无章。我国之所以要增加“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是更好的区分留抵进项额和应交却未交的增值税,预防两者的因为相互冲突而提前抵税。
3、增加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偷税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不单是一般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另外,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新规定的形成,对于企业部分的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影响,部分企业利用这一点来虚开发票,制造虚假的交易现象。
4、账务处理的差异
新税制和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对存货的核算。例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按新税制,在专用发票应表明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而按财务制度,应按照应付金额或者实际支付,来借记“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科目。因此,在税制改革的初期,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时刻关注税制改革的新文件规则,能够及时的调整企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工作,更好的适应税制改革,以免出现差错。
(二)印花税会计处理中的矛盾
在经济活动中,印花税是一种应税凭证为对象所征的税,其包括了签订的各种合同、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等。印花税针对的对象有合同、营业账簿、许可证和权利等。它与其他的税种比较,相对而言,税率明显要低很多,税负也轻,有着积少成多、广集资金的财政效应。
(三)税收申报会计报表的差异
在新条例的报表中,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视为销售收入的以及应当被确定为当期收入的都属于“销售收入”所谓的视同销售指的是会计角度来说不是销售核算,但在税收角度确是销售,是一种缴税金的商品或者劳务的转变行为。在过去的旧报表中,“销售收入”包括的是企业基本业务收入,像出租、委托加工、销售、转让资产等都视同销售收入,新税法的形成拉近了税收和会计之间的收入距离,简化了纳税人的核算工作。
在新申报表中,纳税人产生的现金扣视为财务费用,销售退回和其他的折扣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在旧申报表中,现金折扣在“销售收入”项下扣减,减少因税法规定不清晰而产生的差别。
在新条例规定的报表里,销售收入指的是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以及广告费等扣除的基数,避免了旧报表里相关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等等基数的混乱。从而有效的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增加效益。
总之,税务会计形成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税制改革时间还不长,新学科的创建和完善也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因此,要设置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还需要广大的财务工作者长期的不懈努力。
三、企业财务与会计适应税制改革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体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制度的安排下,它约束和监督了企业各个委托层次中的财务活动。由此可见,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了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健全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和改进监督方法是发挥企业财务监督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提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1、认真学习新税制
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抓财务管理,还要清楚经济事项,当好领导的参谋长。因此,会计工作者必须掌握新税制度相关知识,熟悉它和企业的利弊关系。
2、强化会计的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新的税制对企业会计核算做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实行增值税是建立在较高的会计核算中,假如会计核算结果的不精确性,那么每道环节中计算出来的增值税也相应不准确,很难达到预计中的结果。
3、探索税法与会计的结合点,建立尽可能完善的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学科体系中,还未形成单独的税务会计, 所有的纳税业务是利润分配核算和商品购销的相结合,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利合一征收体制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相符合的。
4、完善自身制度,跟上改革步伐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根本性变化,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税制优化的基本原则,必须把握税制的适时性、适应性、完整性和严密性。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不能再用过去那种单纯行政计划和干预控制,应该转化成运用经济杠杆原理来进行经济宏观调控,并延伸到服务职能,作为政府理财部门的财政机关也理应做出相应的变革。另外,“采用加速折旧,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放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的规定,它有效的提升了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踊跃性,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增强了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促进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自我国建立税法以来,一直在尝试着改革,不断的优化税制结构,以便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异同,在某种程度,税收改革对企业财务会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只有我们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和财务管理系统,弥补存在的缺陷,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企业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志刚.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考:希望与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2(2)
[关键词]民营企业 多元化战略 风险
多元化战略是企业在制定战略结构中以产品发展为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寻求继续发展,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是企业充分衡量自身物力、财力、知识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等的基础上,企业发掘与潜在市场机会的结合。它表现为企业在产品发展的选择中,是实施在与现有的产品线或业务领域相关的发展,还是进入完全不相关的产业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同时发展。因此,它是企业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的综合体现,是企业内部管理型战略和外部交易型战略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我国民营企业多元化战略发展现状
中国民营企业创立之初都是以小规模经营为主,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全靠自身摸索。在经营上既没有可以效仿的模式,自身缺乏先进的技术。一方面是受国家政策和观念影响,另一方面在现有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产品创新或潜在市场挖掘和开拓的可能性不大。一般来说,它们更多投资收益期短,见效快的产品。
在成立初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在这种体制下,产品供给相对不足,主要以卖方市场为主,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因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创新都蕴藏着极大的利润空间。企业拥有了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渠道,就拥有了长期的利润增长点。在这种高额利润趋使下,企业经营管理者热衷于开发市场新产品和挖掘潜在消费需求,在众多行业中寻求利润。在这种趋势引导下,如果众多企业同时进入某一领域,那么企业就开始面对无数竞争对手。面对市场产品供给增加,而购买力不变情况下,他们会选择退出该领域,转向其它竞争力小的行业,而不愿意花费精力在某一特定领域中谋求长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无数民营企业开启了第二次创业浪潮。部分民营企业在自身探索过程中,不断改进技术,引进人才,形成有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但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市场份额,开始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
然而,并非所有企业的多元化战略都是成功的。许多民营企业在这一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陷入了困境。如太阳神和巨人集团的倒下就是因多元化经营不善而引起的。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开始调整战略,退出不相关的产品经营业务,走上了专业化经营道路。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多元化经营出路的思考和研究就成为一种很迫切的需要。
二、我国民营企业多元化战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经营者多元化的合理性和方式的选择判断失误。企业多元化战略的成败很大部分是有战略起点的正确与否决定的,战略的执行过程虽然对企业成败有直接的联系,但战略方向的误判将直接宣判公司的命运。在公司战略选择中,南辕北辙的事常有发生。这种盲目多元化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2)缺乏合理投资方向和经营范围。西方的企业发展模式一般是在主营产品技术和服务很成熟的情况下,开始考虑制定多元化战略。而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在自身产品和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就跟风似的进入所谓的利润高的行业,且进入的某些行业和自身经营产品不相关。如此一来,企业本身缺乏实力建立资源共享的渠道,甚至会因为资金等问题影响到自身的经营领域。
(3)盲目地扩张,加大风险。对于多元化企业来说,其竞争优势的来源在于,业务组合里的各个业务整合起来实现的价值,要大于它们各自单独经营时实现的价值总和。我国民营企业大多进行无关联盲目多元化,无法使企业业务组合从而获得规模经济,相反会分散企业的有限资源,加大经营风险。
三、解决我国民营企业多元化战略发展的对策
(1)首先,我们必须对公司内部的优势和劣势做出一个详细的评估,再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进入这个新领域将给公司带来什么?多元化经营应该是为了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分散经风险,实现品牌形象的扩张和延伸,以谋求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民营业在考虑是否实施多元化战略时,一定要作好详细的调查分析。
(2)合理选择投资方向、经营范围
多元化经营必须拥有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市场,再围绕现有核心技术或核心市场发展起来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多元化经营是与自身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与核心竞争力之间是一致的。民营企业在确定自身的多元化战略中,应该明确自身的投资方向、经营范围情况下进入新的行业。即要求公司资源和能力优势所在领域恰好是准备进入行业的关键成功因素和战略性资产。业务组合后才能产生规模优势,进而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3)政府提供多元化产业引导和支持
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引导和鼓励支持政策。对于部分竞争力比较单一的民营企业,其自身扩大发展规模经济会存在许多困难。政府在政策方面应给予鼓励、引导、支持,建立更多民营企业可以共享资源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刘萍, 民营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利弊分析. 学术交流, 2005(第7期): p. 105-108.
[2]王松华, 中国民营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师, 2005(第5期): p. 8—12.
[3]吴世珍, 浅议我国民营企业多元化战略的风险防范. 商场现代化, 2008(2月): p. 60-61.
一、英美融资模式
综观英美融资模式演进与发展,其形成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背景有着深层次的渊源。英国在18世纪成功进行了工业革命,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充分条件,企业自有资金拥有率很高。美国的工业也比较发达,19世纪后半叶,证券市场已经在从事政府证券交易和公共事业股票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后来居上超过英国而居世界首位,这两国的特点是企业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均很强。因此,政府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限制银行业。
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贷款,不允许经营7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基于此,美国公司的长期资本无法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而只能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直到1999年11月美国才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废除。
概括地说,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行为高度市场化、证券市场充分发展为直接融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中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方式。
资本市场是英美融资模式的基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美两国都形成了发达的、发育成熟的资本市场。两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交易种类繁多,交易工具齐全。考察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看到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股票市场,这里是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主要场所。
在企业融资模式中银行处于非主导地位,银行与企业属于松散型的信用结构,银行竞争力强。以英国为例,银行业专业化分工严格。对于企业来说,英美两国的商业银行更多地是其中短期资金的重要供给者,而其大规模的长期资金则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企业对证券市场的依赖性与银行相比要高很多。
二、德日融资模式
资本市场的相对不发达而银行服务网络发达是德日采取银行主导融资模式的主要原因。由于银行的发达和银行服务的快捷周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资金成本较低,而资本市场不发达则使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成本较高。
以日本的融资模式为例,商业银行作为融资模式的核心,企业外源融资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持股、借贷、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密切联系。明治维新奠定了日本金融体制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颁布了《军需公司法》,政府指定了专门为军需企业服务的一些金融机构,即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制度逐渐成为日本银行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它负责融资企业的存贷款、红利分配、认购公司债等业务,掌握该企业的金融交易、资金流动,甚至有权干涉企业的人事安排。
20世纪70年代,日本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变了从前对间接融资的依赖性,通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债务,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另外政府促进经济增长,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发行了大量国债。到20世纪90年代末,国债余额占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130%以上,促进了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这样日本的金融体制也从单纯依靠主办银行制开始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共同发展的方向过渡。
随着企业筹集资金方式的改变,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化。二战后,日本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混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和金融机构及企业资金供求也都发生了变化,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政府开始同意金融机构打破各种业务范围的界限,允许一个机构既可以经营银行业务,又可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证券市场是发展历史最短、潜力极大的资本市场,也是管制最多、国内市场保护最强和国际化步伐较晚的市场。因此,日本的主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资本市场的作用只是在近年来开始显现。
长期以来,日本企业外部融资总量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占80%以上,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0%稍多。德国也是类似的情况,银行贷款占外部融资70―80%,证券融资只占20%左右。
三、对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评价
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演进不仅与政治、经济背景相关,也与其历史、文化、法律密切相关。
英美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的发展,有赖于发达的信用制度和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达的信用制度表现在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健全的商业银行体系,发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灵活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发达的货币市场。它具有明显的优势:英美模式通过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双重约束的机制,强化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资本市场使得融资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在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中,企业的融资选择与银行的信贷活动均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有利于企业自主安排资本结构,减少银行的制约性,而同时有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资产负债率低。
德日两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而银行在企业融资中起主导作用,且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金融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日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德国是全能银行制。由于允许银行持有企业5%,乃至10%的股份,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对企业的约束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导性力量的内部机制进行。日本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企业与银行间的竞争是充分的,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优化了企业的结构。
但德日融资模式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融资的应有发展受到抑制,以至于企业信息极具内部占有性,降低外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良好结构形态的形成,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金融性基础脆弱;同时,银企之间的密切关联性,致使银企联合模式易形成垄断,减弱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驱动因素,使国家金融稳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虽然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各有利弊,但应当看到调整、改革与完善是两种融资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我国融资模式的演进与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在“大一统”的财政体制下,储蓄由政府“有形的手”调控,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包下来,财政拨款基本上是企业获取资金的唯一来源。20世纪80年代初,在制定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时,确定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体制。大量居民部门的储蓄迅速转成金融机构的存款,为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体制奠定了资金基础。随着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直接融资则有了快速的发展。20世纪90后期年代中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重。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间接融资主导模式的金融体系。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为:政府进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主导金融资源的分配,使得国有银行成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银行资金有很强的依赖性,直接融资虽然发展很快,仍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
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往往有过度回避风险的倾向,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程中,重视股东收益和短期利益演变为中国商业银行的主流;融资偏好倾向在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成为弱势群体发展的桎梏,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另外,商业性金融对经济信号有趋同趋势的认可度,越是发展过热的行业对银行资金越具有吸引力。
五、两种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考察英美与德日融资体系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以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他们有特别具有流动性的市场,如美国。由于直接融资可以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供给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监督企业行为等,随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直接融资将发展成资本形成的主要路径。在日德法等国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发达国家,同样在逐步扩大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这是金融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融资模式选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市场化、银行商业化、企业治理公司化。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因此我国的融资模式也相应的需从间接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向资本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过渡,并最终确立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适应经济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
我国长期以来直接融资缺乏,融资结构单调,已成为制约宏观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对待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有耐心和信心。中国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是非市场机制的,中国非市场型占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虽然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但经济增长呈现波动大,经济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的宏观经济运行的深层次矛盾,并且给银行经营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状态是利率尚未市场化,货币市场化不健全,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达,结构调整面临困境,这些因素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为银行间接融资提供具有硬约束力的微观融资主体,解决中国间接融资的制度缺陷。
金融体系发展取向是要改变融资结构现状,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任务是进一步规范发展股票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以吸引居民储蓄更多向直接融资市场流动,减少这些资金进入到银行体系,减缓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压力。
直接融资模式的驱动因素须赖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基本条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加强市场透明度是当务之急,目前市场发生的积极变化还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待夯实。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帮助潜在的投资者对自己的产权及投票权具有信息,不必担心腐败,如果外部投资者能够获得有关企业的全面、高质量的信息,那么,金融体系则具有以市场为主的倾向。审慎性监管可有望促进系统的稳定性,由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建立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改善银行监管势在必行。
概括地说,目前国际上已有的先例表明,对于直接融资在交易成本、现金管理和流动性的良好构架等方面都已形成广泛的共识。我国目前的运行模式与国际融资模式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自身的特点,它反映了一个基本趋势,就是趋同化倾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目前调整的方向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纸媒 广告 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广告业蓬勃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广告业主要包括广告公司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机构的广告经营部分,以及各种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为媒介广告的经营机构。我国电视台对广告收入的依赖度高达70%,而报纸对广告的依赖度更是高达85%以上。因此,对广告业务中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历史背景
收付实现制普遍运用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限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下,社会生产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执行,成果也由国家统一分配,事业单位并不是完全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并没有独立的权责关系,只是根据国家预算收款和付款,收付实现制比较适合计划经济时期的会计核算,其特点表现为: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紧密相联的经济业务是否实质上发生。用收付实现制确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及利润具有客观性、可比性,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是企业长期投资的决策目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财政预算中各项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健全。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然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其不足之处已日益凸显。将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并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渐渐演变成一种趋势。在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体现出其优势,会计记账方法,按收入和支出权责的实际发生时间来记账,不考虑是否已收到或支付款项。
实现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
在纸媒广告财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相比收付实现制具有突出优势,具体表现为更加准确反映物权转移、更合理配比收入和支出、更好反映企业收益等。当然权责发生制也存在其缺点。但总体而言,权责发生制是利大于弊,更加符合当下会计核算的要求。针对权责发生制在具体会计要素的确认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会计处理方法。
以企业A为例,探讨广告收入由收付实现制转为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广告收入是企业A的主要现金来源。 2000年,企业A成立广告部门,主要经营纸媒、杂志,以及网络的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展示、等环节。多年来,广告业务屡创佳绩。与此同时,财务部门也出现内控漏洞、财务管理滞后等问题,其中,广告收入的确认制度就是一个环节。
企业A迟迟未实现权责发生制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历史原因。企业A的前身是省直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企业A改制后,兼备新闻传播和经营双重职能,我国《事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他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2006年,针对新闻传播中广告行业,财政部规定,广告业的会计核算可以保留收付实现制,逐步转为权责发生制。
二是制度原因。广告业属于新兴服务业,财务管理缺少经验借鉴。企业A从各媒w自主经营广告到成立广告部门统一经营各媒体的广告,逐步完成了广告业务的整合。与同时,财务部门整合人员,成立专门管理核算广告业的科室。为准确掌握广告部门的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分行业分部门予以核算。即使如此,仍然无法真实反映的广告的实际盈利状况。只有通过权责发生制,实现收入与成本配比,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告经营现状。目前,广告收入完成开票回款流程后方可确认收入,而广告是否上版面和销账并未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这显然不符合实际经营现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有满足广告完成发稿和广告费收回这两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三是重视不够。财务管理一直被认为是二线部门,服务于编辑、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的内控功能及管理职能相对弱化,在广告业务量有所下滑的情况下,在此背景下财务部门的内控及管理职能更显现出其重要性。
实现收入权责发生制的重要环节
那如何实现广告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呢?我们重点分析广告确认收入的三个环节。
(一)收款开票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湖北省已在2012年12月1日完成“营改增”,广告行业为服务业,按服务业税率缴纳6%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在实际上开具广告发票,分正常回款开票和借票两种情况。正常回款开票即客户付广告费和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并作为当天的广告收入;借票即客户未付款,广告业务人员办理借票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如果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无论是回款开票还是借票,只要开票就应该确认收入缴纳税款,这样就不符合企业A广告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会虚增收入。另外,借票会给企业带来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税费,已开据发票并交税费而没有确认收入,在账务处理中则用了“应收账款”和“预收-待实现销售”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借票、正常回款开票的操作中,存在两个情况:一是对广告是否刊登不清楚;二是对客户与纸媒的经济合约是否履行不了解,而这亟需在权责发生制下予以改进。
(二)广告核查
核查人员对媒体广告的金额、版面、规格等情况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履行予以核实,这也是广告经济业务是否认完成的根据。理论上,一旦广告通过核查,表明客户与纸媒的权责已经履行完毕,财务部门才能据此确认收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建立广告核查环节和广告收入确认环节的渠道,从而导致下列情形:
1.客户已付款但广告尚未刊登,发票已开就计收入;
2.客户未付款但广告已刊登,发票已开却没有计收入;
3.客户未付款但广告已刊登,发票未开没有计收入。以上这些均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务销账
广告回款后,广告业务人员根据广告回款金额对已刊登广告完成销账手续。销账是广告确认收入的最后环节,销账必须满足发票已开、核查已通过、款已经收回等三个条件。但是,在实际财务操作中,广告核查与财务销账出现脱节,收入数据未能准确反映广告刊登情况。如何通过版面数据将广告核查与财务销账数据统一,是权责发生制下确认收入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实现收入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办法
第一,对前期欠款予以分类处理。对前期未上账的广告欠款(即借票)予以上账,将欠款进行清理,对于正常欠款,计“应收账款”。对于坏账死账不上账,年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将来广告刊登前已回款、已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剔除,计入“待实现销售”。
第二,将审核通过并刊登的广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加强广告核查组的核查质量与效率,并与广告收款岗位人员紧密联系,在会计期间内提供准确及时的广告上版数据。根据核查提供的版面数据,财务销账人员及时销账,真实反应欠款情况。
这样对细化审核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须严格控制广告刊登前的核查。将广告已经收回的欠款及时在财务核算系统里核销,从而准确反映广告业务欠款情况。对广告业务涉及的借票进行严格把关,根据广告刊登实现情况获取借票。另外,需建立健全广告欠款制度,保障财务部门开展欠款控制及催促工作。
第三,配合经营部门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业绩考核制度。在收付实现制下,广告业绩考核主要以现金回款为主,而在权责发生制下,除了考核现金回款之外,“应收账款”应当纳入是考核绩效的指标。
结 论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收付实现制明显表现出了对当下新体制的不适应性。权责发生制在对物权转移反映更加准确、合理配比收入和支出、更好反映企业收益等方面表现了其优越性。为了保障广告业务的会计核算在权责发生制下顺利进行,须从收款开票、广告核查、财务销账等环节等予以保障广告收入的确认。本文从前期欠款分类处理、收入确认的依据,业绩考核制度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权责发生制下的实施办法。推动广告收入确认制度的改革,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宏胜:《对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思考》,《财会研究》2009年第20期,第29-31页
[2]马汝范:《浅谈收付实现制的弊端及权责发生制的优势》,《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年第24期,第18-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