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工地安全施工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工地安全施工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工地安全施工条例

第1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纪守法,争做奉献求实、爱岗敬业文明先进员工。

三、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和晚休、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处以5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六、文明用语、讲文明、讲礼貌、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七、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关心和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文明工地的设施人人都得关心爱护。对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00%。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无意损坏者赔偿其原物的50%。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八、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接电、照明用电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接线,他人不得私自乱动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及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随意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安全驾驶、文明操作。

九、工地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并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种、火源进入施工现场。

十、进入施工现场的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扔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本人负责自理,公司概不负责。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十一、工地所有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严禁在本工地、建设单位、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或伙同外界人员盗窃本工地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二十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遵纪守法、做文明吏者。

十二、工地应做到文明施工,要求同事之间礼貌用语,搞好自身卫生及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容貌及个人容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标准。讲文明礼貌、树良好风气。

十三、工地所有员工、各施工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工具、用具、设备、车辆、钢化、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设备为我创效益、我为设备搞整洁。

第2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3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9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2009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

第4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关键字:塔吊安全,监理职责

塔吊是前建筑工地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垂直运输机械,所以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塔吊的正常运行就成了安全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单位自然是塔吊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承担塔吊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塔吊的安全管理起何作用?应负何责?至今说法不一。有的认为监理应该像管理工程那样监管塔吊,有的认为不该管:个别地方的安全监督部门要求监理对塔吊基础质量负责。而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则认为:监理仅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监控,对塔吊的基础质量不应承担责任,拒绝对塔吊基础质量签字;有的安监部门则以此为由不发准用证。结果大量的塔吊在无证状态下运行,反而人为地留下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塔吊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统一认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消除盲点。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供同行和有关部门参考。

1监理无须对塔吊的制造、安装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主要理由为:

1.1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都没有把包括塔吊在内的施工机械的制造、安装质量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1.2要求监理对塔吊质量负责缺乏合同依据

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只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监控,并不包括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及运输设备的质量。

1.3塔吊基础的施工质量不在工序报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范围,也不属于工程质检范畴,而应是施工单位的自检范围。

1.4技术依据不足

(1)塔吊安装位置一般都在工程本体平面以外,即在地质勘察的钻探范围以外,监理对塔吊地基承载力缺乏判断依据。工程本体的基础验槽是由工勘、设计共同参与并作出地耐力判断的,因此塔吊的基础地质情况也不能由监理说了算。

(2)塔吊生产/—家的出厂说明书上要求的基础混凝土强度为C。。~C,。,而《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第4.4.2条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5,施工单位按照说明书上做的基础,明明不符合安全规程,监理怎么能随便签认呢?

(3)因为施工单位知道塔吊不进入监理验收程序,塔吊基础并没有像工程那样按工序报验,往往基础混凝土强度在没有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就安装塔身,也没有经过监理批准,这类情况在建筑工地上司空见惯,安全部门硬要监理事后对基础质量认可也是强人所难。

1.5如同桩机、挖掘机、搅拌机等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塔吊同属施工机械,其制造与安装质量也无须监理把关。

2监理在塔吊安全中应尽的职责

上面阐述了监理对塔吊的制造和安装质量不负监理责任,并不是说监理对塔吊的安全生产就不闻不问,而是要做好以下工作,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2.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在塔吊运行范围内,有无高压电线或者非施工人员通道;如果有,则要求施工单位搭设防护措施,并另报单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无塔吊使用的安全措施。

2.3塔吊进场后,要检查制造厂家有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有无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4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塔吊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有作业或管理资格证书。

2.5安装完毕向使用单位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6塔吊使用前还要经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核查批准,使用时把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和检测合格证置于或附着于塔吊的显著位置。

第5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工资帐户: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

工资帐号:

丙方全称:中国xx建设集团(马)有限公司巴贡2&3标项目经理部

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xx年 月 日起,为期20个月。如有续约,由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马来西亚沙捞越洲巴贡水电站施工现场。

本合同的货币单位:马币(rm)。汇率按1马币兑2.15人民币固定计算。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丙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丙方所属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

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男性,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必须向丙方担保乙方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年。

3、甲方必须按每100名劳务配备1名现场管理人员。甲方管理人员配合丙方对乙方进行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乙方离开工作现场后的管理。

4、甲方负责乙方的后勤保障与管理,甲方应按100人配1名炊事员的标准配备炊事员,炊事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中方炊事员的进、退场费用、准证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须按合理的标准提供伙食给乙方,伙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食堂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丙方有权干预直至收回食堂管理权,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5000rm/次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马来西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马来西亚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马来西亚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6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年我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范围:全区所有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农民集居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治理的内容是:以近年来高处坠落、塔机事故、坍塌、房屋拆除事故等较多发的事故类型为重点,同时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好于往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办等部门为成员,成立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专项治理措施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安全生产是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各部门应该联动,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2、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

要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主线,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系统,全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规范行为,提高整个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施工、拆除等各方主体必须学习《导则》,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并迅速投入到施工实践中去。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接工程,严禁借资质投标。同时要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实施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针对高发事故,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两登记一备案”工作,要通过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前备案、安装后登记工作,杜绝无资质拆装行为,督促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规范租赁、拆装、使用等合同行为,严格把好拆装方案的审批关、拆装队伍的资质关,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等原则,从源头上抓紧抓实,环环相扣,杜绝起重机械拆装过程中的机毁人亡事故,减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

防止高处坠落方面: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JGJ80-91)。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针对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洞口、临边、操作平台等部位的高处作业情况,制定防范方案,要特别注意做好烟道井、管道井等井体砌筑后的内侧水平防护工作,防护方案需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处作业防范方案进行防护。全面禁止使用简易溜槽,施工企业要采用安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物料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问题。凡是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简易溜槽的,一律责令拆除,施工现场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比。

防止坍塌事故方面:重点是要防止土方坍塌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办法》、《建筑工地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土方开挖、模板系统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查手续,对开挖深度大于5米、支模高度大于8米的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土方开挖、平整等作业过程要派专人监护,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防止房屋拆除事故方面:街办(乡)要督促建设单位、拆迁公司把拆除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上岗证作为承接工程的入门关,把拆除企业的现场防护作为监管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积极做好拆除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让从业人员掌握拆除作业的基本要领,避免因盲目作业而导致的事故。拆除施工企业要把学习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作为重点,使从业人员懂得拆除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防范知识。根据拆除作业的进度,及时告知作业人员不同工序的拆除要求、安全防护和拆除作业的危险性。

4、进一步前移安全监督关口,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⑴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必须把工程发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依法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拆除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⑵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程的施工(含拆除)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严禁出让企业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严禁违法转包和分包,肢解工程。

⑶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主体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除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质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等情况外,不得更换。

⑷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把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培训的重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5、认真做好村镇建筑安全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街办(乡)对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建,乡(街办)要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落实专人管理乡(街办)和村的自建项目,督促施工(含房屋拆卸和装饰装修)单位报建,并负责报建前的安全监管,对既不报建又不服从监管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施工,要从管理体制上来理顺关系,使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上不出现盲点,从而做到职责明确,抓住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村镇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查处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严格监管,开展建设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各企业项目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业规范的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要强化多层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要做到作业班组每天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企业或分公司每月一次、各街道(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加大监督整改及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检查整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7、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创建文明工地。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这项活动来推动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单列的监管,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推行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有效遏制高坠、坍塌事故的多发态势,推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上档次、上水平,扩大文明工地创建力度。

8、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通报和处理各类事故,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资质、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凡是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处罚,同时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并处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实行重罚,迫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要求,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时间部署

第一阶段(4~5月):组织发动。各街道(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动员,全面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6~10月):检查整改。各街道(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等,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7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近,国务院又专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说明了我国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经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对于规范和增强有关主体的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开公司必须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我局也将通过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还将通过政务公开、法律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

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我们每年都与全市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在企业晋升晋级、文明评比中,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我们将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

第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做好施工现场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四口”和“五临边”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切实防止工人高处坠落。要加强对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临时工棚、围墙等的安全监测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周密部署,落实抗台、防汛措施,减少或避免“天灾”造成的损失。要认真安排,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证工人的饮食卫生,减少发生事故的诱因。第二,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建筑安全技术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及劳动保险费等三项费用单列的规定,保证安全费用的落实到位。第三,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措施。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关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地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培训,重点解决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问题。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一是完善日常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力度;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以文明标化工地为载体,逐步实行“三化”管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走向规范化;三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下半年要开展以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为主题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努力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突出体现在依法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加强监督四个方面。每位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树立法治的理念、服务的理念、责任的理念、效能的理念、诚信的理念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大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搞好安全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培育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同志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重于泰山,今天召开这个大会,就是要我们引以为戒、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为了能落实好我市下半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在座的每位同志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今年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是近年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黄菊副总经理作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专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浙江省和*市也多次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铁网”行动动员大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以铁的纪律、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保障,把事故高发的势头压下去,安全生产工作已经摆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我们要正确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改善目前*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我们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保护能力低下,职工的安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事故隐患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后对施工进度、安全投入、企业效益带来影响,甚至可能因建材涨价导致有的承包商饥不择食,材料以次充好,带来质量隐患,各种不确定因素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容易频发高发,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对外开放,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新形式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绝不能存有一丝一毫的放松。

第8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级离的原则。现场考核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现场考核;审定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组长由市建工局分管局长担任,局质安处、法规处、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建筑装饰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四)桩基工程造价为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符合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

(四)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二)三区两县区域内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向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当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每月十五日后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下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施工机械、文明施工以及管理人员安全基本知识五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市级文明工地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工程,由考核小组汇总,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审定小组审定。

审定通过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授予“*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上半年、下半年各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现场脏、乱、差,达不到标准或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隐瞒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否则经查实后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9篇:工地安全施工条例范文

关键词:安全监理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全面推广,建筑行业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本身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作为质量控制中十二项工作内容中的一项,从而造成各种性质、程度的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也屡见报 端,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稳定发展,损害了行业了形象。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到监理的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职责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10月13日,建设部制定并颁发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6年10月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

如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介入安全监理已成为监理行业目前研究的课题。下面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就当前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详细探讨。

1 当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弊病,

主要集中在安全监理的责任制、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及素质、总监把关、安全隐患的排除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等方面。

首先,安全监理的责任制仍未得到落实。安全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如果在一项工程中,一个工地的施工安全总监、总监代表及安全监理应负的责任不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易出现推诿、推卸责任的现象。

其次,安全监理人员配备明显不足。往往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一个工地只配一个安全监

理。在检查中经常发现安全监理缺岗,理由层出不穷,如参加学习培训、公司开会、看病、家中有事、轮休等。甚至有的监理公司安排一个安全监理负责两三个工地,而不是根据工程的大小合理安排。

再次,安全监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不作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不高,不考虑工地实际情况,生搬硬套,监理方案、大纲陈旧过时;监理过程中只记录施工内容,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敷衍了事;不能及时将工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内容及时上网,也不督促施工企业上网,不负责任;疏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漠视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等。

第四,总监未能起到把关监控作用。表现在:对各类施工安全方案不能严格把关,签字盖章流于形式;开工后,各项专项方案不及时制订,如塔吊早就竖起在使用,各类机械设备早就在使用,但塔吊的安装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在现场还找不到;对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不闻不问,也无任何检查的记录。

第五,安全隐患的排除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到位。个别施工现场一片混乱,安全隐患随处可见,但安全监理从来不开联系单或整改停工单,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对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没有实质性的投入,既不查工地有没有预案,也不查有无制度;对于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知之甚少。

2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首先,监理市场恶性竞争,低价者易中标,监理公司为节省成本,往往在安排监理人员

时采取越少越好的策略。另一方面,安全监理人员人均月工资收入远低于施工企业的安全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部分安全监理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安全专业知识较差,对.JCJ59―99等基本规范不熟悉,对一些新的规范、新的要求更是一无所知。

其次,安全监理在整个工程监理中所占比重较低。总监或总监代表只注重施工质量和其他方面工作,对安全监理只是嘴上说说,平时从不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和讲评,也未尽到督促项目经理部、作业队、班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责任。

再次,安全监理人员文化、专业素质较低,在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权威性

不够,监督力度不强,抱有侥幸心理。即便是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许多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控制不当,提出来也无人重视,停工通知也不敢下发。

第四,受专业知识的局限性,部分总监不能对专项方案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专业性的修改意见。如学土建的总监在审查大型机械设备、悬挑脚手架、深基坑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时,难以指出方案中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