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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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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

第1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关键词:美术教育研究、方法学、方法论、发展趋势、脉络、价值

A中图分类号:G40 - 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方法学是1637年由笛卡尔提出的哲学观点,并在西方得到广泛的推崇,笔者将其基础定义理解为;一门学问采用的规则、方法与公理,一套可实现目标的做法及一种特定的做法。美国韦氏大词典[①“韦氏大词典”作为《韦氏新国际英语词典》的习称,参考自《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1492页。]①对方法学的释义为“在某种知识领域上,对探索知识的原则和做法而作之分析。”方法学的通用概念是:在某一门学问或所要探索的知识领域上,对所使用之个别方法加以整合,比较,探讨与批判。以方法学为理论背景的各科科学学问都有着自己特定的结构体系,譬如医学方法学、法律方法学、设计方法学等,学问的方法学包括能够支持这些方法之准确性原理。而美术教育研究,应该也有属于其本身的方法研究体系,即美育方法学。且所涵盖了一系列已编撰好的美术教育建议方法,包括标准美育信息材料,正规教育程序、工作表与图像工具等的总和。

近年来美术教育研究方法概述

融合方法学体系的美术教育发展原理,并非单一解决美术教育问题的某一办法,它是一种具有学术方法精神的理论知识背景,是科学态度与人文背景有效结合的成果。笔者将它视为美术教育学科学术拓展的命脉。要使美术教育研究方法学规律化、妥善化,首先以统计学为基础,整合了近年来有关美育研究方法的理论信息材料与相关文献,美育研究论文及著作内容分布;

表1 20 年来中国美育研究论文和著作内容分布

以思想史为美术教育研究方法

中国美育思想史、西方美育思想史和美育思想史是三大主要内容。美育思想史著作的写作范式表现为以美学思想史为蓝本,分别阐明每一位美学家的美育思想。在此类著作中凸显出古今教育的差异。中国古代的美育思想以讨论儒道两家思想为主,而近现代美育思想的论争焦点在梁启超、和王国维。西方美育思想则重点在席勒的《美育书简》上。这些著作提出;梁启超的趣味教育论开启了中国美育的道路,同一时期的王国维基于西方哲学的“知、情、意”三分法提出全面发展的教育观,基于当时的西方教育发展成就与国情推动了美育的制度化。[[1] 王晓旭,孙文娟,郭春宁.1990年-2010年中国美育研究脉络 [J].美育学刊.2011.6(2);1-11.][1]21世纪以后对中国美术教育思想研究的学术论文几乎是90年代的3倍。学者们以儒释道三家哲学思想为中心,进行深入解读与现代性阐释。其中也不乏一些以南宋程朱理学为基础的论文代表,如潘立勇在《朱熹人格美育的化育精神》中提出,朱熹人格美育的化育之道主要是承继儒家的传统命题。

以思想史作为美育研究方法的例证不在少数,近年来逐渐攀高的中国美育思想逐渐改变了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趋势,这种改变是源于以思想史为研究方向,推进了美术教育研究多元发展的应证。以思想史为切入点的资源整理方法是最普遍的美术教育学科方法论途径,有助于为美育研究提供广泛的理论知识。也概括了一部分以伦理社会发展为背景的美术教育知识体系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

以原理为美术教育研究方法

原理的研究方法是美术教育方法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支脉,它与美术教育的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原理揭示了美术教育的内在属性,它将观念与动态程序连接起来,并形成一种规律。原理是模式的导论,尽管我们不断更新研究模式,但始终需要原理作为支持,另外,原理决定了可行性,使研究对象不脱离社会与自然环境,而这种无法避免的种种联系,使美术教育原理本身具有鲜明的个性。细化与规范原理的内容,深入原理的内在属性,将使美术教育方法论更实际切入美术教育研究的核心。

正确的教学方法,受多方因素制约:第一是正确的美术教学任务或目标;第二是优秀的教材教科书;第三是教学执行者―――教师的全面素质;第四是教育对象学生的心理、认识和思维全面情况。这四方面原理都从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教学方法的制定和运用。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有一些教学方法是属于静态性质的方法,有一些教学方法则是动态的方法,由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家布鲁纳提出的“ 发现法”,意即,引导学生利用教师和教材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亲自去发现结论或规律而成为“ 发现者”;即为动态的教学方法。美术教学中要善于将这两种方法统一起来,以期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2] 王雨中.美术教育方法论.[J].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艺术百家.2007.7(99);175-176.][2]原理的认识角度能够启发引导发现与建设方法,并促进合理改善美术教育教学体制。

美术教育原理研究方法还涉及了美育的性质与任务;内容与形式。从检索结果看,近十年不少学者在原理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有一种开拓性的共识。如拉尔夫・史密斯著、滕守尧译的《艺术感觉与美育》( 2000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凌晓蕾主编的《艺术美育》( 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张爱萍主编《美育与艺术欣赏》(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7 年) 等,都认为美术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审美教育,它通过美开启人的心灵,以一种熏陶而非灌输的方式对人的内在素质发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教育行为则是美术教育的实践形态,在高校中展开美育的主要途径; 美术教育从根本上提升大学生的审美趣味和人文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高校的现行体制中,美术教育是必不可少和行之有效的素质教育方式。[][1]

以实践为美术教育研究方法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所创立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论。应证这种方法论的基础正是实践活动,同样,在推进美术教育研究的进程中,实践活动仍然是验证学术知识的重要途径。

以《美国哈佛大学课程体系改革考论―――哈佛通识教育( 美育类) 实地考察报告之二》[[3] ,傅晓微.哈佛课程体系改革考论―哈佛通识教育(美育类)实地考察报告之二. [J].美育学刊:美育实践研究.2011.6 (2):51-60][3]为实例,研究高等学院美术教育课程改革实践研究方法,为我国高等教育美育实践方法研究提供参考。美育类课程作为哈佛新课程体系的缩影,从以“学科”为分

类标准,到以“需要”为分类标准; 从重理论研究方法,到重审美对象“是什么”和“为什么”,“连接”大学院墙内外、学生现在和未来,实现了从美术教育到审美教育的跨越。

尽管美国和世界许多高校把哈佛核心课程体系( Core Curriculum System) 视为现代大学通识教育的模板,但哈佛最新课程改革的首要动因,恰恰是看到这“模板”显在和潜在的弊端。哈佛大学摒弃全球众多高校趋之若鹜的核心课程体系,追求更完美的课程体系,既来自俯视全球的霸气和视野,又来自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这些哈佛精髓,完全可以在中国文化土壤中找到同样的文化元素。也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积弊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积极因素。

哈佛课程体系改革是从自身多维认识到实践过程的衍化,再次宣告了它放眼世界的雄心,从研究实践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中国在1990 年先生逝世50 年之际,李祥林的《中国近代美育体系的创导者》指出,蔡先生曾言: “美育的名词,是民国元年我从德文FsthetischeErziehung 译出,为从前所未有。”真正从理论上使美育系统化,在实践中做出显著成绩并有广泛影响。[][1]而当下国内不少学院的美育体制改革也常以旧识推新学,但新学并非是由当下美术教育现状所催进的学术研究方法,实为扩充研究方法而学习、引用、采

纳的诸多办法,其结果大多是改变了学术

路径,而未改变学术研究的大格局。意识

表22009年哈佛新课程体系

寻找美术教育学科交叉点研究方法

有关于寻找学科交叉点的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推进学术的重要办法之一。现也有 “跨语境”美学的研究方式可成为美术教育学科探索研究法之参考。如比较受推崇的《高居翰中国美术史文集序》,它说明了学术研究可通过外来参照系的对比发现自身研究领域的盲区。近年来比较显著的学科交叉点是美术教育与语言语义学,美术教育与统计学、美术教育与生态学、美术教育与心理学、美术教育与图像学、美术教育与现象学,而相对传统的学术焦点是美术教育与文学、美术教育与哲学、美术教育与社会学、美术教育与逻辑学等。

以寻找学科交叉点的美术教育学术研究方式极大程度的丰富了学科内容,并为找到新的学术领域和资源提供了有效途径,从美术教育与学科交叉研究分布法的要义来说,所面临的问题的关键是学术价值的体现。在这种研究方法逐渐成型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学术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如:李欣人在《席勒美育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及其当代意义》中指出,席勒美育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马克思“异化”理论的形成和“人性复归”理论的提出。赵伶俐《高校美育―――美的人生设计和创造》偏向于科学化、量化的研究,把美育目标所体现的观念意识和知识分解为一系列的行为、方法和技能,使学生在懂得和了解基本的美学、美育和美育心理学知识的同时,掌握运用美的规律去进行自我人生的理想设计、形象设计和生活设计的方法。[][1] 但也有弊端,如范景中教授就曾经担忧“这种研究以常识碎片的拼凑而扼杀了美术史的魅力,也淹没了智识的光芒,导致了巧取之伪问题泛滥意一时”。而在美育与学科交叉分布研究方法的观念里,可以以笛卡尔在《论方法》中提出的四条理论作为依据:1.普遍怀疑,将一切可疑的知识圈出,剩下绝对正确的内容。2.将最复杂的事物转化为最简易的事物,例如将精神实体化为思维,将物质实体化为广延。[①笛卡尔“第一哲学”特有的哲学术语。就是物质的基本属性 , 即物质的空间属性,即所谓的长宽高, 凡是物质必然占据空间 , 这就是广延 。]① 3.用综合方式从简单事物中,获得复杂事物。4.尽可能累计全面,复查周全,以确定毫无疏漏。这样的思维虽未必适用于美术创作,却可为美术教育方法学系统的形成提供参考,如,将第一条用于学科交叉点的寻找过程中,可相对减少无关知识对学术主题的干预;第二条则利于我们看清多维复杂事物,直击美术教育研究方法的本质与核心;第三条则利于美术教育与各学科知识体系相互碰撞、促进与发展;最后一条则适用于检验学术成果,为成果的实践和学术价值的体现创造可能。

2.5 美术教育部门与学科建设研究方法

近年来不少学院致力于学科探索,潜心研究美术教育的课程设计和教材教法,也有的部分学者特别关注师资建设。在美育课程的目标方面,李开玲、孙景曾在《大学美育课程论略论》中从美术教育的大局观角度提出了具体的美育目标论与课程论,认为美术教育的目标有三个: 第一,现代化的忧思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教育的使命; 第三,促进生存方式重建。美育课程的功能层面,邢云提出了美育课程设置的必要性,认为美育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教育的目标、价值主要通过课程来体现和实施。从师资队伍建设上,特别突出的有孟繁梧从师资的自然状况、素质状况和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提出了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教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完整的知识体系、较强的艺术教育科研能力、更强的创新精神和进取精神以及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比较值得关注的是从艺术管理的课程设置来建设美术教育的新学科。艺术管理[arts management or arts administration]是一门新兴的辅助学科,它顺应时代的需求而产生。和学院制美术教育普通学科相比,它与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艺术管理者担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为艺术家营造富有成效的创作环境,提供最佳机会发展其艺术;另一方面,要将由此而获得的成果呈现给理想的观众,为其艺术体验准备条件。在过去2000多年里,艺术家曾自行担当这个责任,而当艺术创作及其展示成为一种生产与营销机制时,人们认识到,艺术组织的领导与管理需要专业技巧。[[6] 曹义强.艺术管理的观念与学术状况.[J].新美术.2007.3(28);4-15.][6]“艺术管理是一门将文化政策、文化社会学、文化经济学、博物馆学和艺术史与管理学结合的操作性学问。艺术管理者需具备商学、财经、经济学、心理学方面的技巧,才能胜任其工作。”这个观点是2007年由曹义强教授所提出的,以他将学科建设中的普遍方法与艺术管理学科特性结合所得出的学术观点来比较我们在以常人方法学取向的角度研究美术类的学科建设,过程中极易忽略学科的特性,我认为曹对艺术管理学科观念见解很值得我们借鉴。回顾一下常人方法学的特征有:1. 行动的权宜性( conting ency) 与规则的说明价值。2. 行动的场景组织与局部索引性。3. 行动的反身性和可说明性。4.研究方法的“独特适应性”。[[7] 周斌.教育研究中的――常人方法学取向.[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21):9-13.][7]研究人类社会生活是学术者不可忽略的要素,在美术教育研究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常人方法学,但常人方法学并非作为我们学科发展的拼图之一,而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参考。且无论是以与美术教育相关的学科发展角度出发,或者依照社会功能变化的不确定性,在美术教育部门与学科建设研究方法中,仍需具有潜在随机性。

3. 美术教育研究方法学趋势

近年来,美术教育研究方法的趋势十分明显,1.逐渐脱离纯理论的研究方式向实践迈进。2.是针对院校性质的改善内容、目标、教材、方法、评估体系。3.是对美术教育与美学关系的进一步深入。5.隐性课程体系与交叉学科的开拓与探究。6.随着社会自然环境与人类意识的改变,发展数字化和实验性教学。对于美术教育研究的发展而言,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如在《高居翰中国美术史集序》里,我们发现跨语境研究为美术和美育研究提供了一种参照系,这种外来的参照系往往能照亮容易处于盲区的问题与领域,高居翰善于默记大量的图像,他对视觉材料的评述,具有图文互证的效果。

从总体趋势来看,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成为一个单一途径而迅速发展,但从方法学的角度看,它们并未形成一个具有稳定性规律的方法体系,常态单一的方法无论是来自于东方的哲学观照,还是出自于西方思维的能量,都无法满足美术教育研究发展的未来格局,避免学术者尽可能不落入一种本位主义,如致力于完善美术教育方法学的研究,可综合文献与数据整理,结合社会学、统计学和哲学等探索美术教育研究方法的形成与结构、普遍特征与内化逻辑、理序与稳定数据、变化与自然反应等,以至于美术教育研究的方法本身集成一套具有学术价值的参考体系,对美术教育研究的学术方法具有创新、预测、评估等功能。

第2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义上的建筑法规教育与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在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兴培养模式,这也表明法律职业教育日趋明显。目前,我国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现阶段它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现阶段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就是司法职业,所以建筑类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建筑诉讼领域的司法人员的教育,并且与此相关的实践活动也被简单的认为是诉讼实践训练。事实上法律职业并非仅指司法职业,它还包括立法、行政执法、企业法务等工作人员的培养,所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要更深、更广;其次,有人认为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建筑方面的法律专家,当然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在其课程安排中有侧重于建筑课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数人认为,法律人应当是具有多种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仅是法律领域里的专材,而且是解决社会诸多问题的杂家。

 

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律专业的职业分布广泛,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素质教育,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规范的语言表达、一定的实际操作技术、快速融入社会交往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当注意拓展其它学科知识,加强学生多方面素质的培养,以使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1]。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国外进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着这种局面,为了更好的与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接轨,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审时度势,贯穿东西,严谨作出改革。

 

(三)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我国多数建筑类院校的教学模式主要是课堂讲授式。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投资主体中国家参与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大力推行“业主负责制”。在此种投资模式中,各个投资主体追逐自身投资效益,因各种矛盾冲突接踵而来,为了解决此种纠纷,国家也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制。近期,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多部法规规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一名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因此开设专业的建筑法规课程势在必行,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筑业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证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前提下,开设专门的建筑法规课程尤为重要。

 

(四)教学方法略显单一

 

我国建筑类院校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学方法陈旧问题。首先,教学方法刻板传统。目前仍以讲授式授课方式为主,讨论式授课与案例式授课未能普遍开展,模拟法庭的训练次数有限。在课堂上通常是教师讲课,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此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也是社会发展必然。随着社会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这是一种素质教育的体现,通过素质教育,教给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使学生能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职业的要求。

 

(五)课程设计略显零乱,教材杂乱无章

 

据了解,近些年来,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学院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等课程的统称)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大量的开设经济、民商、行政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国家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这是应时的法学教育模式。另外,许多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许多学生盲目选课,由于法学课程具有相互逻辑关系,因此学生出现听课听不懂现象。这种现象源于学生未能扎实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未领悟法律精神实质导致。因此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必须首先让学生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以后,再逐渐精通各行各业的法律知识。

 

二、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鉴于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不足,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意义重大。这种教学改革对于培养合格的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部门的人才培养提供严格的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教学改革适应对于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建筑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建筑院校的法学教学改革对建筑业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面向全社会和建筑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具体改革内容

 

(一)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进行界定

 

法学教育是历史上较早的学科门类之一,法律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法学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经常采用的教学法是注释教学法。而从法学本质属性看,法学教育各个学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学科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内容来丰富法学的内涵,从而培养法律人的批判思维和独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历史,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同时对法律精神变化不断深入研究,从而形成现实的法律观念。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并不是以学术教育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学术性与职业性,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说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阶段尤其是建筑类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为主要目标,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首先,社会对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数的,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数,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进入职业市场,成为职业人员,而非继续深造。“帕累托最优”规则20:80要求,教育的20%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80%的资源用于发展应用型教育,其显示社会需要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应尽快把握这个市场。其次法律职业具有很强技术性,其职业技术在经过长期实践、锻炼后才能掌握,法学本科毕业后走向职场的毕业生相较于其他学科毕业生,必须更加注重职业技术的培养。所以建筑类院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二)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国外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的冲突选择

 

首先,转变教育观念,逐步由国内本位向兼顾国际发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通讯和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在和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须应社会全球化的需求,加强与具有各种法律文化传统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外,借鉴先进的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促进中国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能在发扬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其体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强化职业教育。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专业法律人才较少,与国外优秀法律人才竞争激烈。当然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意识到这点,但仍需强化,如加强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等。另外,应加强有关经济学教育,并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适合此种发展形势,加强经济法、行政法课程建设,并可采用外国的相关原版教材,与此同时,加大双语教学比重,不断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这也是强化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

 

最后,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促进法学教育多元化。网络教育是新兴的教育模式,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采取此种教学模式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因为它可以使不同国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传统法律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促进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网络教育模式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精品课程、学术动态等大量的法律信息,还可以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是建筑类院校的法学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与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相比有其特色之处,因此更需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优化,以达到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最优化的同时实现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

 

在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开设专门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是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这样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精法律、懂建筑的专门人才。建筑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操作实践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科学的教学内容编制具有必要性。一般来说,建筑法律法规可划分为3个体系:城乡建设法规,这一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内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房地产法规,这一体系包括《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讲授合适的课程内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建筑行业发挥较强自身优势,这也是职业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建筑类院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首先,建立教师特殊的人事机制。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必须将书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因此,法学教师自身需要具备实践经验,在课堂讲授中能够将这些经验与学生分享。因此加强法学教师的实践经验的来源之一就是对法学专业老师的人事机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到法学院系中在一定时间内担任专职教师或者兼职教师。同时,法学教师在掌握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后,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挂职锻炼或兼职锻炼,或者建立稳定的校外兼职律师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当然建筑院校法学专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凸现自己的专业特色。

 

其次,讲授式教学法与案例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专家讲座制度。讲授式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学方法,它是根据法学理论、原理参考有关教科书,并围绕教科书相关章节内容进行系统性的讲解,这种教学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案例式教学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中给学生讲解。案例式教学的基本方式是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相比较,优势明显:一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二是使学生毕业时能尽快适应实际法律部门的环境;三是有利于增强课堂的生动性、趣味性。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中应该具备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观念。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资金运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限制,所以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拟法庭的现有条件来发展我校的法学教育。所以,我们可以将3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结合起来,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尽情体验各种不同的角色,学会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写各种诉状,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断优化课程结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首先,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设立多样化的课程体系,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领域中的课程,凸显建筑类院校的特色;其次,学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相关的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以期能与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密切结合;再次,课程结构改革从学生需求出发,减少必修课科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的选择各类选修课;最后,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增加其他社会学科、自然学科知识,使交叉学科及建筑特色化课程数量不断扩大。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以期能为社会培养出适应国际化、网络化的专业法律人才,使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同时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3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一、 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模拟教学的过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根据教学实践,不同阶段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了教师指导下的庭审观摩、案例选择、司法文书的起草和移转等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遗漏或忽视庭审观摩,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具有特殊性,导致我们很难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这是客观上难以解决的问题。(2)虚拟案例,直接编造或杜撰案件事实,以追求其“典型性”。(3)法律文书的起草不规范,甚至出现知识性错误。(4)司法文书的移转不遵循法定时限。

2.中期开庭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模拟实践教学的中心,开庭又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三个主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审判人员的发问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有时问题过于简单,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清晰。(2)发问带有明显倾向性,与法官中立地位不符。(3)调查阶段出现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导致程序混乱。(4)举证内容缺乏关联性,并只简单列举缺少质证过程,致使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5)法庭辩论不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展开,片面强调个人的口才,法庭辩论成了“辩论会”。(6)审判长不能及时规范辩论行为,致使辩论失控,出现混乱。(7)不顾庭审内容,直接宣读庭前拟定的判决书。(8)判决书没有必要的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法规,既不规范更难以令人信服。

3. 后期夯实提高阶段。主要包括庭后讨论和书面总结。这是模拟教学活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庭后讨论流于形式,不能从知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有的甚至只是在开庭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学生根本就不再参与讨论,遗漏了重要的环节。(2)没有书面总结或书面总结过于简单,总结不够全面和深刻,不能挖掘深层次的问题,达不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二)模拟教学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分析。一是对模拟教学理论认识不足。如前所述,模拟教学理论现在从研究上讲还有很多不太成熟的地方,老师和学生对其认识还有很大差异,容易导致出现“硬伤”。特别是在对模拟教学的内容和环节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二是组织者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还未被老师和学生普遍接受,一部分院校组织模拟法庭只是走个形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党团活动或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部分。三是学生参与此类教学活动少,精神高度紧张,慌乱中出错。四是不排除部分学生思想上懈怠,准备不足。

2. 客观原因分析。一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知识点把握不够深透。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让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全程模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参与主体对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模拟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显然,如果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在模拟行政诉讼过程中必然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二是某些院校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联系少,难以搞观摩开庭类似教学活动,甚至可怜到连现场开庭的一些影像资料也没有,学生仅凭借书本知识进行模拟活动,此过程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三是现有课程设置模式不尽合理。在实践课中还没有把模拟教学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主干课设置,所以课时不足,导致经验缺乏。四是缺少一支强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模拟教学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指导,所以教师的培养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教师多数热衷于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五是模拟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规章制度为模拟教学的开展设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教学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跟踪和测评,是师生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指标。

三、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要搞好模拟教学,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模拟教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着手组织建设,其中软件建设是核心。

(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指模拟法庭实验室及其配套建设,这是搞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标准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并配备了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可同时容纳500人的模拟法庭会堂,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照相器材、国徽、法槌、法官袍、律师袍、法警服及席位牌等等,为搞好模拟实践教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二) 软件建设

1. 现有课程设置模式的转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校还只是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偶尔运用模拟教学法,并没有单独设立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这对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作用的发挥构成极大的障碍。毕竟,由于课时或教师工作重点等各方面的原因,传统教学过程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往往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模拟次数少、走形式或忽略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等重要环节。现在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专门设立模拟法庭教学必修课或选修课,真正的把模拟教学法充分运用到模拟实践教学中来以发挥其最大功用。

2. 模拟教学教师队伍的组织和加强。模拟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和方法,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师的指导。我们强调的高水平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对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把握),还必须对实践性教学方法有研究有热情。如本文起始所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过多的关注于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缘于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的匮乏,所以我们需要的是理论(知识)+实践+研究(方法)型的师资。我们的教师队伍中60%以上具有律师资格和实践经历,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3. 制定和完善模拟教学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建设是模拟教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先后研究、制定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人员岗位职责》、《模拟法庭教学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规范》等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

4. 制定模拟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评价实质是对模拟实践教学的跟踪测评,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模拟教学的水平。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主体在单位模拟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的评价,比如对知识运用是否灵活,法律程序是否正确,逻辑思维是否清楚,语言运用是否流畅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因此具体量化指标应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编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授的。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已远远达不到现代法学教育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早在1972年编著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说,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的传授知识,而越来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个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个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②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对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革。模拟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本文结合模拟教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模拟教学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特色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模拟教学必将在法学教育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注释:

①何勤华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3.247.

②《学会生存一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第115页,第284-285页。

参考文献:

①邓建民 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 ,( 10).

②王龙.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 《法治论丛》 第20卷第5期,2005年9月.

③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④龚家林.论“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 南昌高专学报,2005,(1).

第4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四)考核方式的转变

第5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一、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

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更需要优秀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这种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水平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的形成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培养和训练。从现阶段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招生人数以及课程设置来看,法学教育层次是大众的通才性教育。现阶段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呈不断的扩大趋势,招收生源的素质参差不齐,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本、专科生由于刚接触法律,所以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设置若干法学基础课程,在几年的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们也只是对各个法律部门有所熟悉,而没有达到精通某一专门法学学科的程度,因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大众教育的层面,尚未达到精英教育或卓越人才的教育。很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后仍然无法撰写法律文书。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师资力量投入的不足

首先,现阶段高等院校招收的教师虽然都具备较高的学历,但是司法实践的能力不足,因此在课堂法学知识的传授上只能以理论知识为主,而实践性的知识传授不足,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缺失;其次,高校职称评定的模式,导致多数老师将大多数的经历投入到了科研当中,而忽视了教学精力的投入,课堂气氛不活跃,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学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使得课堂的教学效果没有预期的理想。

(三)教学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缺陷

法学教育应该是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复合型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多是以课堂讲授式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授。这种模式下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是却忽视学生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走出校门后,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未来的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法律推理技巧,形成独立学习和探索的能力和敢于创造、善于创造的品质。近年来,尽管有一些法律院校意识到这一点,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高等法学教育完善对策

(一)重视法律职业教育

在现阶段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一跃成为精英教育并不现实,因此在保持大学通识性教育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使大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距缩短;在法学专业的学制上可以探索更长时间的学制,如6年的学制,前四年为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阶段,后两年为法学知识的应用、实践学习阶段,这样的学制的安排更有利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

第6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法学教育;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154-02

我国古代荀子第一次将“道德”作为一个词语使用,在《劝学》中写道:“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其意思是要学到《礼经》才算毕业,才算达到了道德的顶峰。可见古人就已经将道德的重要性提到非常高的地位。道德是关乎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是人们行事的价值尺度,是诉诸人的良心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内心认同的形成过程和外部行为体现的统一。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从事一项专门业务或特定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法律职业道德则是法律从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其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法律职业伦理关系,规制法律从业者,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就成了法律从业者的必备要素之一。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12-13。“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1]12-13“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164由此可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从教育教学方法的角度对培养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法学专业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主要环节更应当积极地适应国家法律职业建设的需要,调适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者,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为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知识的教育,也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二者不可偏废。以法官为例,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二)从业者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是社会的需求

孙晓楼曾经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4]170法学教育归根结底是对未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教育,内容除了职业技能的培养外,还应该包括职业道德的塑造部分,并且应当将职业道德的塑造作为法学教育的首要价值目标,这是大学的责任。因为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掌握着社会公平价值判断标准的群体,他们如果没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标准,则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予以重视。

(三)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符合学生自身的要求

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即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必须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中,除了十六门专业核心课程外,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针对考试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就应当重视学生的需要,在抓好专业课教学的同时,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为其法律职业做好资格准备。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

职业道德素质是构成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缺少这方面的安排和设计。根据笔者的相关调研,目前各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主要集中在十六门专业核心课及其相关课程,大多数院校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法律伦理等与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等课程,只有极少数院校以选修课的方式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在美国、英国等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

(二)教学过程中对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视不够

传统的讲授法主要用于知识的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教学中,它仅可以对道德知识的传授发挥作用,即“道德教化”。但法律人的品格不是简单的“你(们)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的说教中习得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感知和体会进行心灵上的感化。因此,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不仅在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方面,而且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过程中就显得很重要。目前,虽然部分院校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但是在上课过程中大都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缺乏实践环节,这样就缺失了将公平、正义、诚信、廉洁等职业道德内容具体化为法律活动的环节,学生也就无从体会和感知。这也就致使学生难以在实践中去接受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理论知识难以通过实践转化为品行,这也就影响到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

目前,虽然国家已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纳入司法资格考试,但在各大学校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十六门专业核心课的掌握,国家英语四级的通过与否,很少有学校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作为毕业的一个条件进行要求,其他专业课程也很少涉及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当前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缺失的措施

因此,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缺失的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要改变现状,必须转变思维方式,调整课程设置,转变教学方法,同时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毕业的一个考核条件。

(一)增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针对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设置法学教育整体教学计划时,应当以法律职业技能掌握和法律职业道德塑造双重目的为指导;具体到课程设置上:一是应该增设一门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伦理课程,作为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知识、进行专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修课程。域外可借鉴的经验: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等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都是向学生传授律师职业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规范与职业责任。二是开设必要的通识类选修课,如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课程。总之,在课程的设置上,应以学生全面接受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旨。

(二)教学过程中增加实践和情感体验环节

“道德本身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彼此理解对方的需要、愿望和观点是建立合乎道德的关系的根本,只有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每个个体才能产生合乎他人、社会观点、期待、利益的道德意识、判断和行为。”[2]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是告诉学生“应该如”,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归属于态度或情感教学之中,通过学习让学生不仅知道“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同时应该让学生体会到“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的原因。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的认同感的形成需要诉诸学生在感知与应用中对于所学和所用的知识和技能价值进行亲身体验。为了增加学生的这种情感体验,可以模仿英国采用导师指导制度,也可以参加实践环节,让学生能在学习中体会社会生活关系,找到其做出判断的价值标准。

(三)毕业考核中应将法律职业素养作为考核的内容

虽然国家已经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内容,但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教育毕业资格取得里面,并没有将职业道德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其中,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和学生的具体要求,检测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道德掌握的情况,应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作为毕业考核的一项内容予以增加。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应该建立良好的角色的伦理关系,即其行为应该符合道德要求。

域外经验:英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非常成熟且颇具特色,近代英国的法律教育采用了英国传统的“言传身教”的方式,即学徒与资深导师共同学习、生活,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收到老师的启发,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学生能从人格上得到不断完善。美国则主要以法学院教育与律师行会自律相结合,来实现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

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除了知识的积累和掌握外,更主要的是人格的养成,未来教学中加强未来法律从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道德品格养成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将有利于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公正、正义的形成。

参考文献:

第7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关键词:新课程;中职英语;语法教学

随着教育改革,新课程教学也在不断的开展,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英文教科书中的单词量由原先的2000上升到了4000,单词量的增加致使教师在进行英文教学中偏重于学生对单词的记忆与运用。考试时作文的增加也使得教师加强了学生对于句子的记忆与写作方式的训练,这些内容的增加使得语法教学越来越不被重视。而在新的课程模式下,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教学更加全面,在充分理解语法的基础上运用记忆的单词以及句子进行英语作文的创作。既能有效的增加学生的英文水平,又能降低学生的学习负担。可谓一举两得。这也是本文探讨与研究的重点所在。

1新课程模式下的中职英语语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1语法教学缺少语篇辅助

传统的英文语法教学是机械式的记忆,而考查方式也较为简单,以选择题,填空题,划线题为主。选择题是在四个选项中选择出正确的语法项,而学生在进行选择过程中,会不由自助的观察错误选项,一旦所做的选择题较多,错误选项就会在学生的脑海中不断的加深,致使学生的语法学习走上歧途,得不偿失。填空题是在一段话或者一段文章中空缺一定的部分,由学生进行填写,这样训练会使得学生的语法得不到充分的记忆,在空缺部分填写中存在错误的时候,会使得学生加深对错误填写方式的记忆,致使以后运用语法时都会存在这样的错误。划线题是考生在文章中将规定的语法部分进行划线,这样做可以有效的帮助学生记忆语法,但是划线需要语篇的辅助才能够进行,因此,加强语篇辅助语法的学习在新课程的语法教学中是十分重要的。

1.2学生积极性不强

由于英文的学习自身较为枯燥,尤其是语法的学习,更是晦涩,因此许多学生在进行语法学习的时候存在抵触情绪,不愿学习,这就是学生积极性不强的体现。教师在进行课程的传输时,许多学生不会进行课堂记忆或者笔记记录,而是开小差,或者做一些与语法学习不相干的事情。哪怕是学生进行了笔记的记录,课后大多也不会进行有效的复习工作。由于语法对于记忆的准确性要求较高,一旦记忆中存在什么问题,就会使得错误的记忆体现在语法的运用中,最终导致学生记忆错误的语法运用。因此,如何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准确而牢固的记忆语法知识,是当前的中职院校中教师所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1.3锻炼语法机会缺失

学生接受英文的教学与英文的应用大多是在英语课堂上,一旦下课后或者其他时间,学生对于英文的运用就变的极少,而语法的牢固记忆正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正确运用中才得以实现,因此,锻炼语法机会的确实是影响新课程英语语法教学的一大难关。在课堂上,老师的知识传授大多是传统的黑板式教学,就是老师一边讲解关于语法的知识,一边将重点与要点写在黑板上,而学生能做的知识进行当堂的记忆或者笔记的记录。本来学生对于语法的锻炼机会就少,课堂上更是只能对于语法知识进行死记硬背,造成学生对于语法的理解与运用越来越差,形成恶性循环。

2新课程模式下的中职英语语法教学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运用语篇进行语法教学

运用语篇辅助对学生进行语法教学是应当在新课程教学方式中广泛推广的一种手段。由于进行语段画线进行语法训练的方式既能增加学生对于语法的理解,又可以降低学生记忆错误语法运用的可能性,因此应该大力推广这种方式。然而,这种方式需要语篇的辅助,在语篇上进行划线,所以,在课本中加大语篇的数量,老师在进行语法的传授时,既要讲解最基础的语法知识,还要带领学生在课本上的语篇进行语法划线,之后再让学生在新的语篇中自己进行划线工作,充分发挥课堂上学生所记忆的语法知识,既增加了学生的语法记忆的牢固性,又增加学生的语法锻炼机会,可谓是一举两得。

2.2运用竞争与合作方式提升学生积极性

英文传授与语法记忆的枯燥性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较差,进而导致学习效率低下,只有提升学生的课堂积极性,才能解决这种现象,运用竞争与合作是提升学生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在课堂上,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按小组进行活动。小组内部各个成员一同进行语法训练以及语法题的攻克,这便体现了合作的理念。而依照各个小组整体的完成时间以及完成的准确度进行对比,挑选出最佳的合作小组,则体现了竞争的理念。充分运用这种竞争与合作的方式,极大的降低了课堂上学生开小差的可能性,又降低了英语学习的枯燥性,使学生进行有效的记忆与语法锻炼。

2.3利用写作提升学生运用语法能力

运用写作提升学生运用语法能力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由于学生仅仅在英语课堂上才会进行英文与语法的训练,课后的学习时间十分少,因此,在课后安排学生进行写作,在写作中运用讲解的英文语法知识,加强学生的记忆能力。同时,将优秀的作文挑选出来,老师讲解优秀的地方,并带领学生学习精彩的语法部分。这样做可以使学生潜移默化的使用所学习的语法,并运用到交际当中去。

3结语

英语作为当代的国际通用语言,其地位与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新课程中的英文语法教学也要随着时代进行改革,才能够使我国的人才充分掌握英文这项第二外语。在新课程教学中,运用语篇进行语法教学,运用竞争与合作方式提升学生积极性,利用写作提升学生运用语法能力,就可使学生充分掌握语法知识,提升学生的英文水平。

参考文献:

[1]黄和斌.认知式英语语法教学[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2(2):33.

第8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摘要】通过诊所式法学教育,学生得以直接观察法律之动态运行,法制之现状,以及法律是如何在影响人们的生活,尤其是体会认知法治之重要。囿于法律运行的实际结果并不总是和他们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和分析相一致,这也许会使其难免产生些许挫败之感,但这将更能使其真正清楚地了解种种社会问题,并深人思考社会的法律控制,唯如此才有可能在离开学校后尽快地进人其在社会上所充任的法律职业人士之角色。

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反思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我国大学的法学院系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

一、现行培养方案的不足与局限

近年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绝大多数大学都设立了法学院系;另一方面,发展过程中过于浓厚的经济导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学教育逐渐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为充斥于法学教育之中,从而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后天发育不良。尤其是传统法学教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的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的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等做法。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目标滞后。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病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与法学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导致了法学的封闭性。2.培养目标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滞后,最直接的表现即是培养目标的整齐、划一。不管办学的历史长短、生源的优劣、基础的强弱及教育资源的好坏,一律强调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人云亦云,不考虑办学特色,不考虑市场经济的需要。3.教育手段的单一。法学教育的经典模式即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老师仅就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并以此奉为教学的惟一模式。而单一的教学手段显然无法承载素质教育的历史使命,何况法学的世俗性决定了教学如果只注重理论讲授,忽视实践操作,将使得学生在面对经典理论与多变现实之间巨大的裂缝与差距时顿感手足无措。4.课程教学内容陈旧。从总体上看,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是教学内容往往滞后于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作为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教科书一般是前一二年甚至三四年出版的,而作者写书时间还要早一些,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却在快速地进行着,这样就必然导致教科书的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律发展和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局面,教学内容往往不能及时地反映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教科书作者缺乏革新精神,盲目重复以前的一些研究成果,使之日益教条化、固定化,更是教科书难以反映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原因;课程体系陈旧,各部分之间通常缺乏内在的必要联系,或逻辑不严密,或结构不合理;教学内容上存在着重理论、轻实务,重概念、轻分析,重一家之言、轻百家观点的倾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除了讲课内容以及教科书内容以外,不要求学生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识,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改革的目标与途径

第9篇:法学教育研究范文

关键词:信息法学;双语教学;教学实践

我国高校双语教学从2001年起步,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取得了一些成就,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双语教学模式的选择还没有达成共识,三种双语教学模式并存。

1 《信息法学》课程双语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双语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学生用英语来理解和表达专业理论的能力,引导学生去接触更多的英文文献和资料,加深学生对国外先进的知识体系、思考方法以及前沿学术理论的进一步了解,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1 ]。《信息法学》课程正是适合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之一。

1.1《信息法学》学科属性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我国信息法学的研究以1995年张守文、周庆山出版的《信息法学》一书为起点,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学者们对信息法学的学科属性问题主要有3种观点:

一是信息科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认为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法的现象及规律 [2 ],研究如何协调信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显然与信息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所以是这两门学科的交叉。

二是法学边缘学科。学者严红从信息法的渊源视角出发,认为我国信息法国内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地方性法规等;国际渊源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惯例 [3 ]。从信息法的渊源看,信息法学应属于法学的边缘学科。

三是信息科学分支学科。吴慰慈等认为,在信息技术影响下,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分支及交叉学科不断产生并发展。受信息技术的影响,一些传统研究领域发生变化,交叉学科不断产生。目前出现的主要分支学科有信息伦理学、信息法学、信息政策研究、信息经济学等 [4 ]。

从《信息法学》课程的学科属性看,它跟传统法学关系密切,而法律问题是不分国界的,《信息法学》课程更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1.2 《信息法学》教学资源适合开设双语教学

信息法学这一领域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美国有27所大学开设《信息法学》类课程,如哈佛大学开设“因特网与社会”课程,斯坦福大学开设“塞博空间的法律问题”课程,西雅图大学开设“因特网法律”课程,戴顿大学开设“塞博法”课程等。

相应也有很多著作问世,如伦敦大学Tamara Eisenschitz所著的《Information Law in Practice》(2nd ed.),2003;美国学者Arthur R.Miller等著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3rd ed),2007;Douglas Thomas等编写的《Cybercrime: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2000;Gasaway, Laura N著的《Copyright Questions and Answers for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2013等都可以用作本门课程的教材,通过阅读原汁原味的英文来学习美国法律。

2 现有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现有三种双语教学模式各有特色,但需要根据课程性质及学生素质加以选择,以期达到最优教学效果。

2.1 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目前较为流行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学生的英语运用水平,学生在备考试时也只是以一种应对考试的态度来对待,所以有学者把大学英语四、六级等一些考试当作浸入型教学模式开展的机会是站不住脚的。而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是在学生刚进入大学时便使用全外语进行教学,显然在我国外语语言环境缺失、学生外语运用能力较差的现阶段是不合适的。

2.2 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过渡型双语教学虽然在学生刚进入学校学习时使用母语进行教学并留给学生时间来进行外语能力的提升,但是在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全部使用外语进行教学就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学生在熟悉一种语言教学方法与理念后突然进入到另一种语言的教学之中会感到极其的不适应,而且学生对这种语言教学的转换可能会产生极大的抵触心理。由于从母语教学向外语教学转换过程中会涉及到教材的使用、教学方法的变更等情形,学生能否从母语教学成功过渡到全外语教学值得商榷,如果学生不能适应这种教学的突然转变那么这种双语教学就会对学生的学习效果产生消极的影响。

2.3 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最后,基于目前我国的教育教学现状,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无疑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教学模式。学生在高中阶段学到的英语知识多为应对高考而准备,有些省份高考时取消了英语听力,这就更加不利于学生在听力等方面的锻炼学习,而且我国学生在外语语言表达方面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因此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避免了学生在外语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接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教学方式,而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使学生进入到外语教学中去。保持型双语教学同样注重对学生汉语能力的培养,这对学生更深地了解我国的语言文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本文认为保持型双语教学在现阶段是符合我国教育教学规律的。

3 《信息法学》课程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实践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开设的《信息法学》相关课程已经开始实践双语教学,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生可以阅读外言语原版教材,了解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以更好进行国际兼容。

3.1 任课教师的选择

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比较适合英语水平一般的学生,这样可以照顾大多数学生的听课效果。教师在高校双语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任务不单单是用外语把课本翻译给学生,更应做到使用流利的外语将课本内容表达出来并对课本中的重要前沿理论知识进行解读,因此高校双语教学对授课教师的外语水平要求极高,应选择外语能力强,口语好的老师任教,学校也可以通过培训培养双语课程教师。

3.2 教材的选择

黑龙江大学《信息法学》类课程选择的是美国学者Arthur R.Miller等著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3rd ed),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全英文,但写作风格普实,通俗易懂,适合本科生阅读,可以详细了解美国专利、商标及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并跟我国相关法律对比,了解其异同。

3.3 教学方法及制度措施选择

高校双语教学不同于单语教学,这就要求在教学中使用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信息法学》课程教学中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踊跃发言,把学生分成不同小组进行讨论和合作完成学习,鼓励学生积极查找文献并在课堂上进行总结性发言。另外在授课过程中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通过生动案例,加强学习效果。

同时,为了激发学习兴趣,学校采取了一定激励措施。如双语课程的讲课费是普通课程的1.5倍,学生选修双语课程可以获得大外学分等。这样,不但鼓励学生接受双语教学,同时也鼓励教师积极进行双语教学,从而提高双语教学的质量。

结语

我国高校从本世纪初开始重视双语教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若干意见》(教高司函[2004]259号)等提出: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在教育部号召下,黑龙江大学积极探索双语教学实践,根据课程性质寻找适合的双语教学模式,不断总结经验,以期推广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斌华.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13-15.

[2] 周庆山.面向21世纪的信息法学.情报理论与实践[J],1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