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行政监督体系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行政监督体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行政监督体系

第1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生效实施五年多时间了,五年的实践表明,正确处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目前,在行政诉讼中实行检察监督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理论上不够成熟,实践中仍在试点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视和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检察监督的地位、方式、范围及抗诉等问题略陈管见。

一、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学界和实际部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1)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处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3)还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从提讼的角度来看,它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同时,它又行使法律监督者的职能。国外立法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在英国,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基本方式是提讼和参加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情形并规定应有检察长参加的案件,检察长应该参加。英国总检察长提讼或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讼,都以总检察长作为诉讼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诉讼中,由有关的部充当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没有这样的部,总检察长充当诉讼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们分别是行政诉讼的参加人。〔2〕可见,在德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自己的特点,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始终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提讼还是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这是国家干预原则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实行干预的目的是保证行政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行政裁判的公正、合法,保证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实现。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那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确保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这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任务。

第三,这是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在参加诉讼时是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在提讼时则处于原告的地位。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讼时,仍然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因为检察机关提讼与当事人提讼不同。检察机关提讼的权力来源于其法律监督的职能,是由其法律监督权派生出来的,因而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既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又是对行政相对人放弃诉权的行为的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是处于一般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是处于法律监督者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它既享有行政诉讼活动程序意义上的监督权,监督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又享有实体意义上的监督权,监督行政裁判是否合法、正确。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该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提讼;(2)有权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3)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4)有权查阅案卷、审查证据;(5)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对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下发表意见;(6)有权对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提出修改意见;(7)有权对法院违法的一审裁判提出上诉;(8)有权对法院违法的二审裁判提出抗诉。诉讼义务主要包括:(1)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办案;(2)不影响行政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保持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之争。〔3〕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途径和方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出抗诉这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抗诉方式之外,是否还可以采取其他的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如提讼、参加诉讼等,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并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根据。我们认为,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第四,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由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基于法律监督权,而不是基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因而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所必需。从这一环节开始对行政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协助行政审判机关做好审查受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对行政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否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直接关系到该违法行为是否接受司法审查,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采取消极的态度,在案件受理后再进行监督,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讼的权利,对行政诉讼实行事前的监督,以切实保障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实现。

第五,检察机关采取提讼和参加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国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监督方式。在英国,英国的总检察长对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阻止令或作出确认判决;对于公民的告发,总检察长也可在审查后由公民以总检察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这方面的诉讼。如前所述,在德国,检察机关有权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讼等等。1985年9月公布的波兰检察院法第45条规定,检察官要监督行政法律的实施,并要求提起这类案件的诉讼。检察官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参加进去。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第337条第4款规定,如行政机关不同意检察长的抗议,检察长有权从这一决定通知在30天以内向法院提讼并可参加诉讼。〔4〕

除了上述三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之外,有的同志还提出,检察机关应采取支持方式。我们认为,支持不应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支持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要支持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讼。采取支持的方式。由检察院支持当事人,实际上是把民事诉讼法第15条确定的支持的原则应用到行政诉讼法中来,支持的实质是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有权实行提讼和参加诉讼的方式,其效力和作用远远超过了社会监督的方式,因而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监督方式。〔5〕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实际部门对此认识也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的行政案件实行全面的监督,有的同志则认为只能对一部分行政案件实行重点的监督,但对应当实行检察监督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如何界定,又存在不同的观点:(1)其中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是“公益性的行政案件”,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参与的“重大个人权益的行政案件”;(2)另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应根据诉讼请求来确定,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不便或不敢并且案情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才属于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3)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三大类案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后果比较严重并且受害人又放弃诉权的行政案件;二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认为应当监督的重大行政案件;三是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6〕

在确定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时,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到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权限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务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它的监督权限是不受限制的,对行政诉讼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监督。不论行政案件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什么种类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行政检察监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实践中仍在试点摸索,人员缺乏,经验不足,又缺少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在确定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时应当分阶段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没有必要也没可能将全部的行政案件纳入监督的范围,这是因为:(1)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范围较为广泛,种类复杂,检察机关如果要对全部的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2)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并没有出现诉讼障碍,诉讼活动进行得较为顺利,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因此,检察机关没有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3)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否行使或怎样行使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检察机关在进行检察监督时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正确处理国家干预与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和处分的关系。

第三,借鉴国外确定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立法规定。在英国,法律规定了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长在下述情况下参与行政诉讼:(1)凡涉及公共权利和利益的诉讼,并要颁布训戒令或宣言加以保护的,必须有检察长参加;(2)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或约束公共机关不致发生违法行为,经检察长许可后,私人和地方机关可以假借检察长的名义提讼;(3)选举法院审理有关选举的案件时,需有公共控诉局长的代表参加,选举法院关于选举中有无不法行为向高级法院的报告,须抄送检察长,以便研究决定是否实行控诉。〔7〕

在现阶段,我们在确定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时,既要注意检察机关有权实行全面的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同时又要从目前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发,只能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又是有限制的。我们必须把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结合起来,把应有状态和现有状态结合起来,实行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以此来确定我国目前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目前,从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到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案件的客观情况,如案件的性质、影响、复杂程度等等,将行政检察监督限定在以下范围之内:

(1)涉及到社会公益的行政案件。(2)行政违法后果严重,案情重大,而无人提起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案情重大,包括损害严重的案件和情节恶劣的案件。(3)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行政案件。(4)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5)行政审判机关或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参加,检察机关也认为有必要参加的行政案件。(6)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监督的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认为应当监督的行政案件。

四、行政检察监督中的抗诉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有权提出抗诉,这是我国目前唯一从立法上予以确认的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了具体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途径和方式。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虽然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是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但是,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很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行使抗诉权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从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出发,应当全面理解和把握抗诉权的立法规定,抗诉权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抗诉权;二是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监督权;三是抗诉案件审结后的法律监督权。即包括抗诉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监督权,是三种监督权力的统一体。

(一)提出抗诉权提出抗诉权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拓宽提出抗诉权的主体范围;二是应确定能够提出抗诉的裁决的种类。

1.关于提出抗诉权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规定具体设定了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但是,对抗诉主体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只有上级检察机关才能成为抗诉主体,而同级检察机关不能行使抗诉权,只享有提出抗诉的建议权,不能直接成为抗诉的主体。这一规定给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其一,抗诉权过于集中,容易造成抗而不决的现象。由于大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抗诉权就会集中在分检、市检以上的检察机关,由于这些机关没有直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对案情不熟悉,再加上交通、办案时间和数量条件的限制,因而难以及时发挥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

其二,在监督实践中,抗诉任务将主要集中在省一级检察机关,而省一级检察机关在对全省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还得应付大量的抗诉案件,在目前这种情况下,难以及时和有效地行使抗诉权。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为了确保行政检察监督的顺利进行,应当拓宽行使抗诉权的主体范围,赋予同级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使其成为真正的抗诉主体而不是抗诉的建议主体,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切实可行的。在理论上,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同级检察院享有抗诉权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划分问题。在实践上,同级检察院监督同级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案情熟悉并且交通等条件便利,有利于迅速及时地纠正错误的行政裁判。

2关于能够提起抗诉的裁决的种类问题。在行使行政检察监督的抗诉权时,应确定能够提起抗诉的裁决的种类。

行政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判决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哪一种类的行政判决,都可以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而行政裁定的种类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按照是否涉及行政案件的结论,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行政案件进行根本性的处理,对行政诉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直接涉及到案件的结论问题,如终止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等,这三种行政裁定虽然没有直接作出审判结论,但间接确认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类只是涉及诉讼程序或与诉讼有关的具体问题,对案件的结论不发生影响。如中止诉讼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裁定等。我们认为,在行政裁定的众多种类中,检察机关只能针对第一类行政裁定提起抗诉,不能针对第二类行政裁定提出抗诉。因此,在行使法定的抗诉权时,应当确定能够提起抗诉的裁定种类,这样在实践中才有利于我们有效地行使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8〕

(二)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监督权,抗诉权的行使不仅包括对确有错误的违法的行政裁决有权提出抗诉,而且还包括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监督权。关于在抗诉案件审理中实行法律监督的形式问题,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在抗诉案件的审理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种监督形式,对于其他监督形式未作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抗诉案件审理实行法律监督的形式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1)在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出人员的称谓问题,以及在法庭上的席位设置问题,在开庭时享有哪些具体权利等等。(2)抗诉案件的具体审理方式应如何确定。(3)抗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如案卷移送问题、抗诉书的送达及期限问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三)抗诉案件审结后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的抗诉权应当延续到抗诉案件审结之后,检察机关应依法享有抗诉案件审结后的法律监督权。在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抗诉案件审结之后,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仍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能否进行监督,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审结后的法律监督权,主要理由有:

第一,应当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检察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简单地、孤立和静止地看待某一种监督权力,目前立法所确认的抗诉权应当包括提出抗诉——事前的监督权、在抗诉案件审理中实行法律监督——事中的监督权和在抗诉案件审结后实行法律监督——事后的监督权,我们不能将抗诉权这三方面的内容分割开来。

第二,在审判实践中,对抗诉案件审结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要求再一次再审。而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发现抗诉案件的裁决违法而无权实行监督的话,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监督权还不如当事人的申诉权,这样背离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9〕

注:

〔1〕〔2〕〔4〕〔7〕参见柯汉民主编:《民事行政检察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7~27页。

〔3〕参见王德意等主编:《行政诉讼实务导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第207~241页。

第2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问题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发达国家对如何从法律角度强化、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反思;也对尚处在初始的幼年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着重从经济法角度研究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发行的相关概念

证券发行行为形式上乃特指《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具备特殊主体资格的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在一级市场宣传推介与制作交付特定投资证券的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二、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一)证券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认为证券有价值的根本原因是投资者认为并期待证券能给其带来高于投入的收益,而某一证券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市场对该证券未来可能产生收益大小的预期。该价值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该证券背后包含的宏观经济形势、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行业发展状况、资本市场上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风险程度等许多信息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后得出的。正如卖家掌握的信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比买家多一样,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首要原因是“证券的质量不像普通商品那样直观”,证券的虚拟性意味着投资者无法用直观感受去判断证券质量;发行者、承销商完全能够用自己在所处领域长期经营产生的专家地位、技术和信息优势,再以复杂的数学公式以及普通投资者不擅长的金融学程序来设计出各种表面上看非常诱人的收益可能,在利用专门制造的财务报表、投资报告手段来形成光鲜的发行质量报告,从而向投资者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价值、证券收益的风险、募集资金的投向等各方面真实信息,使得普通投资者客观上不可能真正全面了解所购买证券的价值及风险。

(二)证券发行中的投资者“非理性”

首先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可能有用的信息,而普通投资者不可能人人是专家,对于向审计意见、财务报表、资质认定书、评估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具有大量财务、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文件不精通甚至看不懂。再加上信息优势方的精心包装,更不可能看懂,更不可能使投资者处于理性的地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阶段,资金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整个市场投资者的四分之三,这其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股民,他们主观上甚至没想过通过对发行市场中已有信息的分析研究,亦并未意识到决定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质量。

(三)发行者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

正因为证券发现有前面二方面的问题,所以在证券发行领域再按照传统私法(民商法等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之权利范畴原则来确定证券发行者是否披露信,披露信息程序、程度不仅不能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反而原有的信息不平等更加严重和以机会平等掩盖实质结果更加不公平。因此要通过经济法规制的介入来填补市民法的空白,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以改变发行市场双方日益加重的不平衡地位,通过法律之手的调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这种特别立法方式就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也逐渐成为各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基石。它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完整、真实、及时、准确的与发行证券价值紧密相关的信息。

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定内容

经济法一方面以竞争法的路径介入规制,改革各种对证券发行询价制度以及新股发行监管规定,将新发行证券垄断者利益链条斩断,增加面向中小投资者的证券供应,使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培育证券市场自身对抗市场失灵情况的调节能力。另一方面,经济法从消费者特别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发行人、保荐人、实际控制人、承销商、控股股东等发行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强者增加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从源头上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和自我膨胀,除去信息封锁、信息垄断,使得发行证券的真实价值暴露在整个市场和潜在的普通投资者面前,从而给予处于明显信息弱势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以特别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在深入分析当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原因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信息披露的法定内容,加深了对正确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认识,有助于实现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2)

[2]刘志云,卢炯星.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西南政法学报,2005(04)

[3]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6页.

[4]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5]朱锦清.《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第3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一、运行现状

几个月来,赣州市辖内县支行都能较好地运用IAS进行会计凭证的影像扫描、传送,中心支行也能通过IAS系统对各县支行业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IAS系统在赣州中支辖内运行情况良好。

1.实现凭证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督效能。IAS上线,基本解决了路程远的县级支行会计凭证不能按时报送的问题。每个工作日,各县支行网点通过扫描技术将原始凭证扫描成影像存至计算机后,通过IAS系统中凭证影像子系统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保证了监督的及时性,发现差错能即时通知,及时整改,提高了监督效能,有力抑制风险,避免资金损失。

2.完善了支付业务办理流程。IAS上线,解决了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递支付业务凭证信息时,传真效果差的问题。现在,如发生大额支付业务,均可通过IAS系统迅速将支付业务凭证影像信息清晰地传递至联行柜,如果存在差错,联行在第一时间内便可发现,通知整改,避免了业务发出后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了联行作为支付业务最后屏障的效能。

3.方便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和调阅。对会计核算业务实行集中事后监督后,网点会计档案全部由中支事后监督中心保管,查询业务的详细信息,只有到事后监督中心翻阅会计档案找到原始凭证,这就使得会计会计凭证的查询变得异常繁琐。IAS上线后,只要通过系统操作就可调阅出任何一天的会计凭证影像的详细信息,方便了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影像系统的推广运行,由于受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监督手段等方面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IAS系统操作人员对该系统上线的意义认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质量不高。一是工作量增加与人员少的矛盾加剧。由于基层县支行普遍人员紧张,会计部门人员少,而对口的会计、国库、发行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一人多岗的现像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个操作系统,网点操作人员操作时仍只能采用兼岗方式,无疑又要增加工作量,操作人员对推广该系统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只看到这一点,因此对系统的上线普遍有反感情绪。同时事后监督人员在对凭证影像进行审核后第二天仍要对原始记账凭证进行配对审核,这又使工作量增加。二是培训力度和培训面不够,该系统只在上线时对县级支行一两名操作人员进行过一次培训,因此大部分县级支行只有一两个人对该系统的操作较为熟练,一旦操作人员岗位变动,根本没有人能熟练操作该系统,影响了工作质量,同时受兼职工作多的牵制,每天忙于日常事务,操作人员不可能投入太多精力和时间去研究和发掘系统的各项功能,部分操作员除了只会扫描和上传会计凭证信息,对该系统的其他功能一无所知,因此对系统的利用率较低。三是由于责、权、利不相等,操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对风险控制的足够认识,认为当日的会计传票、帐表、交接清单等只是简单地由计算机上传,风险已转移,工作质量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整个操作流程过于繁锁,影响工作质量。利用凭证影像及时开展事后监督是凭证影像系统的主要功能,但凭证影像程序十分精细,每笔业务资料都要经过逐张扫描、上传影像文件、录入流水号、逐笔关联、会计主管审核、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审查等流程,才能完成全部正常工作任务。如果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发现了问题或是影像资料受扫描仪质量的影响,不够清晰,事后监督人员还要打电话到支行网点进行核实,确认有问题后,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被监督部门反馈提交等,这一系列复杂程序既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制约了监督有效性的发挥。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一是随着会计核算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业务也不断更新,而相关的IAS系统监督操作制度却没有出台,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对发现的差错应如何立即在IAS系统进行更正,往往要请示上级行会计、营业部、事后监督中心等各个有关部门,有时各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法又不一致,解决问题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业务的规范和监督质量的提高。二是由于对业务的办理和影像资料的质量要求、差错的定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所办业务只能凭事后监督人员的经验来判定是否为差错,而每个监督人员都自有一套经验和标准。换一个监督员就换一套标准,致使基层网点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不利于差错级别的划分和基层网点工作的开展。

(四)IAS在一小时经济圈内效果难以显现。IAS系统上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一些县级支行网点与中心支行之间的路途较远,原始凭证不能按时传递影响事后监督的及时性的问题,但通过目前运行的情况看,该系统对于一小时经济圈内,凭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中支的县市支行意义不大,反而额外增加了这些县市支行的工作量。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扩大培训面,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金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及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对推广该程序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尽可能使全体会计人员都能熟练操作该系统,避免工作脱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操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认真研究、发掘和利用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改善系统,提高效率。系统的开发运用首先是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无效的劳动。建议科研人员尽快完善程序,压缩工作量,达到合理运用人工与凭证影像系统相结合的效果。

(三)完善制度,加强协调。在业务统一监督标准和流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和细化现有的事后监督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避免因制度、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和认识上的盲区而人为地造成程序上的繁琐。

第4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大跨度型钢;桁架吊装; 吊装安全;安全管理

工程概况

近年,浙江省三门县新建了县地税局办公大楼。该工程位于该县大湖塘新区湫水大道和岭枫公路的十字路口旁。设计目的是作为该县地税局的办公大楼。该项工程计划共十层,其中地上部分为九层,全部投入办公使用;地下一层作为停车场。其建筑总高度达约42米,使用面积达18900平方米。工程设计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在底层采用C34号混凝土,而高层则根据实际,选取C31号混凝土。

1、型钢转换桁架吊装方案

1.1 吊装方式

在该建筑施工过程中,Q345型号钢材最终被用于安装使用;而且中间杆是H型钢材,其型号尺寸为:620*630*10. 而上下弦采用的是箱型结构,采用方刚做支撑,其具体型号为:5900*580*20. 整个工程采取的是一种新型安装方式,笔者将其总结为:预制作---现场焊接法拼装---整体吊装—整体就位。实践证明,该方法是行之有效的。

1.2 吊装的顺序

这个吊装的顺序采用了现代工程建筑中最现金和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模式,即 ①拼接结构架 ② 加强吊杆稳定度③ 拼装吊杆准备④验收⑤起吊吊杆⑥安装位置确定⑦构件的下降⑧安置好钢架⑨校正测量仪器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⑩完成一次吊装过程

1.3 吊装设备与安装

吊杆长1米/节,呈两端细中间粗的整体形状。中间最粗的部分其截面可达1.3米,两端最细的部分是1米。重量一般在100吨左右。额定载重,又叫设计载重是120顿。其中滑轮的规格是50D*80H,而且钢丝绳直径在30毫米的可允许浮动范围内,钢丝绳是四根合在一起使用,可达到的安全系数为5.5.这个滑轮系统所连接的法兰板是28毫米厚度的。 对吊杆底部所用的材料是7平方米的钢垫架底盘,而且底盘和吊杆之间是通过铰接相联系的。而且还需要垫枕木。为了确保安全和稳固,底盘周围使用了30毫米的钢丝绳加固。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持吊装系统的稳固性。吊杆的主缆钢丝绳的最大承受力为30吨左右,而且滑轮能够达到5吨左右的牵引力。这个系统可达系数为3的安全系数,相对而言是较为安全的。而其它部分的钢丝绳只需要20毫米。 对起重机而言,其起重承重力为7.9吨。

1.4吊耳的安全验算

这部分涉及多个强度和力度的计算。比如主缆绳受力能力的测验,抗风险支撑杆的测算等。

1.5 吊杆单支抗压测算

经过理论计算和实际使用经验总结,吊杆已经具有良好运行的性能,并且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其节距为2米,F=1.88平方米。相对而言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桁架HJ3吊装过程

桁架HJ3吊装过程如下

对桁架的安装必须注重安全,要经过几次系统而全面的检查,确定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组装好吊杆之后,卷扬机将对吊绳进行收紧,并试吊。这个过程必须有专业的人进行指导。在这个过程中,保持统一的口令和明确的职责分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有应对突况的应对措施,接受实时的汇报。

对一些部件的规格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一般要求吊杆吊点应在640毫米左右,而且是8股成一条。这样可以确保安全系数达到9.

施工过程是具有明确的步骤计划的。前置工作都完成之后,才能进而进行试吊。试吊过程中要有一个停顿,以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当达到0.4米的时候,需要有一个短暂的停顿。在这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实时汇报。确定无误后,可以进行接下来的步骤。

上述步骤的停顿至少应该持续10分钟左右,这个时间一般而言对安全管理人员而言检查设备的安全性是足够的。之后再重复三次相同的步骤之后就可以进行变幅试验。而且将固定杆进行切割,换成收紧固定杆。这个过程是一个需要施工人员认真对待,安全管理人员也要一直在一线现场监督,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当确保了安全问题之后,施工员可以起吊口令。根据设计,卷扬机此时进入工作状态,保证设备的平稳运行。此时棕绳的松紧度需要不断的人工调节,避免设备的晃动。为保持平衡,施工人员需要协调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发生碰撞与安全事故。设备平稳上升和平衡的保持对安全生产有重大意义。不断的调整能使得设备最终安全被放置在设定位置。

当设备到达预定位置之后,卷扬机开始反向工作,使支撑架也能够达到预定的安装位置。此时施工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卷扬机的工作,进而保持力的平衡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贯彻安全生产的工作原则。 为了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需要用临时设施对支撑架进行加固,实际中常将二者焊接。焊接之后将固定杆的下端和楼层相连接,上部和支撑架上弦杆连接,从而加强稳固性和安全性能。

根据预先设定的计划对底层预制板进行焊接之后,可以保证支撑架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当这个系统都已经满足了图纸的预先设定计划目标之后(这部分包括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复查),施工人员就会启动卷扬机,逐渐放松钢丝绳的拉力。当到达一定程度时需要再观察15分钟作用,确保安全。等整个的过程都已经确保无误而且安全系数达到标准之后,就可以由安全人员发出相关指令,松开钢丝绳,减少引力,并为下一阶段的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3、桁架吊装的安全措施

3.1 支撑架的安装

支撑架的安装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原则,而且暂停待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在组织上,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巡查小组,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排除故障的工作。而且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本职工作的相关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且两组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3.2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有国家相关机关部门颁发的技能证明。而且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学习,以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技能。

3.3卷扬机

卷扬机的使用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全程操控,不能找一般的工人代替,即使是工人有丰富的经验,也不能全权代替专业人员的只能发挥。而且在吊装的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电力工程师进行技术把关,而且在场操作工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章程,听从统一安排和上级指挥,避免混乱和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当面临用电安全事故时,应当有员工负责及时切断电源。各个部门都需要严守规章制度,不能以节省成本为由而不顾安全生产的要求。

3.4 装置测量仪器

对技术人员,尤其是测量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言,按照要求装置测量仪器,保持尽小地误差值,从而能够指导支撑架的精确落位。当支撑架达到预定位置后,工作人员还是需要再次进行安全状态确认,避免存在安全隐患。当检查无误,确保安全后,才能够进行后续的生产步骤。

4、小结

文中基于笔者的工程概况,分析的大跨度型钢桁架转换层大型构件高处整体吊装施工技术在进一步发展当中还应结合对于地基等工程概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应用。

参考文献:

[1]陈启业. 浅析型钢转换桁架吊装施工技术[J]. 广东科技. 2007(S1)

[2]王聪. 门式起重机吊装及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方案的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11(23)

[3]李坤池.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技术分析[J]. 科技促进发展. 2010(06)

第5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制定背景?

电子招标采购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采购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招标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有助于以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带动全行业的变革,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应用广度深度不断拓展,经济社会效益逐渐凸显。各地区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但与此同时,电子招标采购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地区和行业认识不尽一致,全流程电子化程度还不高,监管电子化明显滞后;运行不规范,有些平台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管办不分、行政垄断,交易平台市场化程度不够;资源不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孤岛”问题依然突出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电子招标采购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发展。

为深入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统筹谋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2017―2019年“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以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信用体系和监督方式,实现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行动方案》对于发展“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总体考虑和要求是什么?

《行动方案》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争取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为实现这一目标,《行动方案》强调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府方面要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

二是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y与有关信息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三是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问: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是推广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在指导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安排?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各自定位、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类指导推进的发展路径。

关于交易平台,要着力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有关部门各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关于公共服务平台,要着力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备交易功能。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关于行政监督平台,要着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与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比,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相对滞后,有的还存在管办不分、交易服务与监管不分的问题。《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问:在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行动方案》将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重点,明确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针对行政监督电子化滞后,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线上线下“双轨制”问题,要求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并提出了三个“凡是”的要求: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是电子招标投标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请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

《行动方案》从推进平台对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机制两个方面,加强资源共享。一方面,推痈骷陡骼嗟缱诱斜晖侗杲灰灼教ê托姓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其中,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同时,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信用等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

另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问:“互联网+”强调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请问《行动方案》在此方面有何安排?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招标投标领域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不但能够为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也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适应“互联网+”趋势,《行动方案》特别强调了交易大数据和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问:《行动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第6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有效作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失职渎职工作力度,为我区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摸清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主动作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行政监督检查权“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

三、实施范围

经区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的区级行政权力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部门下属单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年7月10日至7月15日)。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能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并把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员名单于7月2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7月15日至10月10日)。

围绕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抓住清理权力、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完善公开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次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职权分类,做好进一步规范工作。

1.清理行政监督检查权(7月15日至8月5日)。

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应、与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

(1)清理的范围:①本单位所执行的专门职权;②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③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2)清理的依据:①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为依据。②以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3)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逐项登记造册,填写本单位职权统计表。

2.编制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8月5日至8月20日)。

对清理出来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要依法科学分解,逐个界定层次和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编制本单位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目录应按照行政监督检查权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编码、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监督检查频率、承办科室等,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法制办、区效能办集中统一审核。

(1)权力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执法类型-执法事项序号”四部分组成。

①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共6位数组成。

首两位固定用“PT”表示;

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区单位用“04”;

后两位是各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

说明:如有组织机构编码需要确定到处室的部门,业务代码可以用4位,前两位为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后两位各部门自行编码。

②执法类型为行政职权类别代码。

③执法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行政权力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职权事项的序列号。

权力编码范例:“PT04GT-XK-0001”代表“市区地税-行政许可-事项序列号”

(2)项目名称:行政监督检查权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绘制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8月20日至8月31日)。

对清理后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各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主动作为、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绘制本单位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流程图应符合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图中应载明。

4.确认申报(9月1日至9月15日)。

初步清理结果经各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把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于9月15日前向区法制办申报。任何单位和职能科室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申报内容包括:①本单位清理工作情况;②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③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④不宜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⑤行政监督检查权依据。各单位上报的每一份材料都要附电子文档,表格统一用Word格式,发送至邮箱。

5.审核备案(9月15日至9月30日)。

由区法制办、效能办共同对各单位申报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法制办、效能办审定。重点审核项目名称、依据。

6.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9月30日至10月15日)。

经市法制办审定后,各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运行流程图及相关制度,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全过程。各部门要指定科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本部门动态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信息。

(1)公开的范围与时限。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属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2)公开的重点。要抓住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主要环节进行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监督检查频率等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相对人的信息需求;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3)公开的形式。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创新形式,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报纸、广播、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部门网站建设,将经审定的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阅。

(三)第三阶段:深化提高(10月15日至10月31日)。

1.完善配套制度。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2.迎接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对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的检查验收,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各单位本年度绩效评估内容,以评价各部门工作成效。

3.探索行政监督检查权网上公开制度。结合正在推进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行系统扩容,将有关行政监督检查权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

五、工作要求

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是有效预防失职渎职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

(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各部门在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的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第7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新加坡素有“廉洁之邦”的美誉,廉政制度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廉政监察制度有以下特色:

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开完整的公务员录用程度,保证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了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两个机构的共同管理,避免了公务员在管理中夹杂政治的科学周密的管理体系及优厚的待遇,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品位和高效率。

2.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公务员置身于严格的法律和纪律的监督之中,在新加坡公务员有犯罪意图,即便未实施,一旦被证实,也将受到惩罚。其法制体系相当完备,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通过逐步建立起来的内外结合、纵横协调的立体监督网和有效防止权力外泛的举措,如新加坡政府不仅对高级公务员本身进行严格规范,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与高级公务员亲属业务接触时的处世主准则。

3.全面的廉政教育。新加坡致力于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廉政理念,在立法、行政的各方面都贯彻廉政思想,植入抑腐基因。其廉政教育往往从学校开始抓起,以使人们从小树立廉洁的理念,并通过开展人性化、全方面的广泛宣传,注重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来促进廉政建设,力求形成以贪为耻,持正守廉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廉政成为社会共识。

二、瑞典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瑞典议会根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的设立于政府系统外,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机构。公署设有的4名行政监察专员,均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正直品质的人士中选出的,通过议会专员代表团投票、提名后方可任命,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期两届。4名专员分别负责日常事务,就司法狱政、武装民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另下设60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员开展工作。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职能在于调节政府于公众及社会各种关系、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两百年来的发展实践,形成了其独具的特色:

1.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权威的地位。行政监察专员的任命均于议会,任职期,监察专员享受最高法院法官的待遇,除议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罢免。在调查时,可以要求任何与调查内容有关的人员和机构提出问题,不得拒绝,否则会受到罚款或行政处分。

2.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均隶属于立法机尖,监察公署设立在议会内部,独立于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

3.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广泛的监察范围和对象。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主要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机庆及其公务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检察官、法院的官员及公立学校的教职工、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公立养老院的职员及军队下士以上的军官。

4.监察事项的公开化制度。根据瑞典的法律规定,行政监察专员有权瘵调查报告及有关建议。监察事项及全年监察事项向新向新闻界和社会公布,而法律保障据实新闻的报道自由权。这种公开化制度保证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5.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接受监督。瑞典议会赋予了行政监察专员及其机构较大的监察权力,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在议会内部设立宪法常务委员会,直接负责对行政监察专员进行监督。

三、其共同的行政监察的特点

综合上述几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具有以下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向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了防止主客体间出现错位,或主客体两体合二为一的情况出现,上述几国的监察机关的独力均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监察部门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议会或国会负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的独立提供了保证。

2.法制完备。这些国家在近20年来都健全公务员制度,并在刑法、民法中严厉规定打击贪污、行贿受贿等措施,并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的法制化,使得各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增强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性、规范性。

3.注重教育预防。法律作为调节人们行为规范性的作用不可代替,但法律也非万能。这些国家均在建立了有形的监督网络后,以加强了对行政人员的道德防线的筑防,加强公务人员的还注重从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的意识,从而从内在的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效率。

第8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机关效能机关建设高效管理

第一章机关效能的有关理论

(一)机关效能建设的含义

效能主要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结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据。机关效能就是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能力,是指一个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实际成效。机关效能建设是指以提高效能为基本目标,把管理的各种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效能建设的内涵

对于机关效能建设的确切内涵,当前尚无一完全统一的界定,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很好地计划、综合、协调、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机关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要体现机关管理中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二是认真负责、求真务实,高质量地处理行政事务,特别是热点、难点、突发性问题。三是办事高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是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机关管理更应跟上这种快节奏的要求。四是以民为本、以公共事业为已任、以服务为天职,积极尽职尽责,这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终极目的和体现。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凝聚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当前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环节过多,程序繁杂,办事拖拉

由于政府内部关卡林立,层层审批,手续繁琐,往往使得一个问题的解决要经历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漫长的研究过程,小到一个文件的皮肤,打到重大项目的审批,少则数月,多则几年。部分领导不敢承担责任,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该决定不决定,犹豫不决,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表决”,如此一来,往往是无休止的开会与讨论,而因此很多项目就因这样的会议而错过了批复的良好时机。

(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是自下而上提出的,国家还没有正式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因此造成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范化明显不足。仅印发了几个概括性的指导文件,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路径和策略,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内容各异、侧重点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显神通”,任意创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五花八门,令还未推行的地方无从适从,难以决定采取何种机制作为自己改进绩效的突破口,全盘照搬则可能由于各种机制中关注点的不同而导致效果适得其反。另外,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化,而各地又各具特色,可能会使某些地方成为拒绝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借口,使此项工作难以在全国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缺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激励机制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没有形成制度,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政府评议政府,常常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人民群众与及媒体的参与、监督和批评。绩效评估具有单向性特征—评估以官方为主,多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评价,缺乏社会公众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估,重视政府部门对社会(如公有企、事业单位)的评估与控制,缺乏社会对政府部门的评估与控制。评估从内容到程序没有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估结果很难作到客观、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内部的考核评估,而外部的中介组织评估、公众评估、专家评估等体系不健全。

(四)对效能建设意义的认识还不够深,做好效能建设的热情还不够高

有的认为效能建设不是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是自加压力、自讨苦吃;有的把效能建设当作形象工作和行风建设的需要,应把重点放在加强征管稽查上;有的把效能建设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常在二者之间摇摆不定。反映在工作上,效能建设时紧时耸,往往在行风评议前抓紧些,平时则不够重视,“你急我不急、你讲我不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没有成为每个干部的自觉行动。

(五)对效能建设的工作力度不够足,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要

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直接的、个性化的、面对面的辅导服务,但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现在,我们主要依靠一般性的面上管理服务,如通过税企座谈、集中会议辅导能形式进行宣传,而集中式的服务形式很难符合大多数纳税人的“胃口”,加之有些干部宣讲能力不够,不会讲课,以致宣传效果不佳;同时办税环节多、审批手续多,有一些涉税事项要一层一层报办事员、科长、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审批,推、拖=踏的现象尚未根本杜绝。

(六)进取意识有所减弱,自我要求有所放宽。机构分设初期大家心齐气顺,干劲十足,征管改革过程中大家勤奋好学、心服口服,过了几年后,感到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事情越来越多,导致少数干部不思进取、讲究实惠、追求享受、攀比待遇,当太平官、过稳日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严重影响着办事质量的提高,我们必须立足长远,着眼当前,以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第三章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要注意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企业、社会、公民的关系,理顺权力关系,减少行政审批,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只有把不该管的放弃,才能把该管的管好。否则的话,管的多,成本高,效益差,管不好,也管不了。

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职能范围与重点的变化,还意味着职能实现方式的变化。因此,建设高绩效机关必然要求改变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探讨如何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产出的途径。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当好“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公共服务的主体可以多元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营、民营化等。管理上注重预防而不是治病;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变革;为公众提供价廉物美的服务。

(二)大力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

先进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将从技术层面为建设高绩效机关提供有力支撑。高绩效机关建设不是概念上的炒作,而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子政务的特点和优势。要结合机关实际,在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价值链分析等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坚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着力在建立电子管理系统、搭建与社会公众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下功夫,实现机关管理和服务手段上的突破。推行电子政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设完善的电子政务技术支撑体系

以现有电子政务技术体系为基础,通过扩展完善,形成体系更完整,服务能力更强的核心技术体系,为全市机关信息化应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

以“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信息数字化、流程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审批服务一体化”为目标,扩大和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在各部门普及电子政务应用,形成政府机关“一网式”协同办公环境,提高机关办公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发展网上联合办公、并联审批,推动机关流程再造。依托政府网站,整合部门信息和服务资源,扩大深化政民互动应用,提高网上公共服务水平。依托各种相关技术网站,建立信息和知识积累、管理、交流、利用、培训机制,以信息技术强化目标绩效管理,优化绩效考核。

3.加强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制度建设不断创新

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调动部门和单位发展电子政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不断完善现代行政监督体系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大量事实也证明了“权利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的名言。行政监督不力和行政监督缺位给行政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对于防止权利膨胀和滥用,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失误,纠正查处决策和失职以及消极懈怠行为的作用是明显的,既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正确的运行方向,又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合理的运行机制,从而确保政府管理廉洁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实现。可以通过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筑坚实的内部防线;加强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构建严密有效的立体监督网络;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现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等方式不断来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政府必须高度自觉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和社会的成熟程度,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各种审批项目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权限,减少环节。

结语

机关效能建设实际上是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管理的有益探索,而构建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是提高政府绩效的一个全新课题,更是应着力研究的重点。当前,全国各级政府正以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突破口,创新管理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发展的观念、制度和作风,以机关效能的提升促进发展,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对社会的高效管理和为公众的有效服务。

第9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

一、抓好执法责任制规范,筑牢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基础。首先,按照工商部门为主实施的执法依据、工商机关协同其他部门实施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共同依据_个层次,梳理出××市工商机关执法依据共计___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执法主体、岗位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流程、执法责任,使每名执法人员对执法“家底”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其次,按照新的“三定规定”,对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强化了市局机关的决策指挥和监督规范职权,强化了区局机关的组织协调职权,强化了基层工商所的属地综合监管职权,解决了市局与区局机关职权交叉重叠和工商所职能不清等问题。第三,规范权力监督,健立完善执法责任评议考核标准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年终考核相衔接的考核、评比和奖惩机制。

二、抓好“职权清单”运作规范,构建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根本。为解决规范执法权力的细节问题,该局按照“理权、确权、亮权、督权”四个步骤开展了“执法职权清单”运作规范工作。通过理权,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调解等_大类行政行为入手,摸清了共计____项具体执法职权的底数。通过确权,将这些具体职权分解到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区局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__个执法机构和对应的___个执法岗位上,基本做到科学配置职权。通过亮权,即以“上网络、上墙面、上手册、上媒体”等渠道,以账簿清单的形式,公开工商执法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使权力“暴晒在阳光之下”,广泛接受监督。通过督权,落实执法职权评议考核_项标准和执法职权监督__项制度,实施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规范运行。

三、抓好执法裁量权规范,把握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的关键。该局在原工作的基础上,制发了《深化执法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扩大了规范裁量权适用范围。不仅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还将行政决策、行政监督和行政调解纳入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范畴《方案》规定了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_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和幅度。同时,在执法中严格落实裁量标准,裁量理由说明制度等。该局制发了《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创设性地制定了听证论证、甄别、会审、报备等相关制度,提高了机关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主动性,确保了各种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目前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该局已经梳理修改了__项相关制度规定,正在制定__项配套制度。

该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职权清单运作规范,执法裁量权规范共同组成了工商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了“谁做什么”、“怎样做”、“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做得怎么样”、“做错了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该局的做法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