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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用电环境的更新和用电需求量的增长,过去传统的供用电监察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合同进行管理成为一种新的供用电监管方式,能够满足人们在新时期对用电监管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对我国的供用电监管体系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认真审视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工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当前我国电力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提高我国供用电监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1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力企业覆盖的用电区域大多比较广泛,其中用户种类多样、数量较为庞大,且一些用电地区的地势地貌较为复杂,用于工业供电的设备也非常多,这样就造成供电合同的类型较多,而不同类型的供用电合同之间又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在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时难度较大。再加上供电企业中从事供用电合同监管的人员种类较多,人员流动量又比较大,流动频率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杂乱无序等问题出现。另外,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缺乏科学的管理规范,合同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也是造成合同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原因之一。
1.1 工作量大,管理出现缺位
由于现在居民及企业是用电量都在增加,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普及,用电客户数量增多,电力供应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不够注重,所以造成合同管理时出现重视高压合同、忽视低压合同,看重城市合同、忽略农村合同的问题存在。过分重视修签率无法保证供用电合同的质量;高压电供用电合同与低压电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差异;对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的重视度低于城市居民供用电合同等问题造成和认同管理出现缺位现象,大大的降低了电力运行过程中躲避风险的能力。
1.2 畏难情绪,合同签订停滞
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时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并且经过多次修改才能完成。由于过程比较繁琐、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很容易造成供电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出现畏难情绪,导致合同签订效率低下,修签工作停滞的情况。
1.3 缺乏奖惩机制,合同管理薄弱
在供用电修签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没有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所以无法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合同管理的质量也很难保证。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电力供应企业应该建立起科学的奖惩制度,对高效的合同管理行为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进行严厉惩处,以减少工作中再发生类似的情况,降低合同经营风险。
2 开展供用电监察职责和目的
2.1 供电处开展供用电监察的目的
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管理情况;业扩报装管理情况;业扩报装各环节的流转、业务工作单、审批、验收以及装表接电、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进入营销系统进行操作;各环节必备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检查电能计量管理情况;业务工作单的出具和运转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进行、业务工作单的审批和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更换计量装置和用电性质变更的业务工作单,核查更换计量装置的余度电量的计算情况,客户档案资料与现场、营销信息系统、供用电合同、抄表卡是否对应一致。
2.2 供用电监察职责对以下内容必须明确界定
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用电方的设备清单,接线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中止供电等条款。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产权归属直接涉及到供用电双方对线路及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一旦出现电力事故时,各方也有依据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出现问题由产权方负责。电力客户用电性质与执行的销售电价类别是否相符,电价比例是否与实际相符;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电价的执行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优惠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等。
3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3.1 统一合同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制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合同分级管理模式,统一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标准,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等要求,专变用户合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一户一档,居民合同按台区、线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高效管理。
3.2 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
电力企业供电处各部门,分解供用电合同,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制,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形成重合同、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实际工作中,郑煤供电处设立巡访制度,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掌握用电需求,利用各种渠道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客户对合同条款不理解的,认真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一旦合同协商一致,促使合同的尽早签订。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按属性、分条款细化到各专业,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进而探索出了供用电合同修签制。
3.3 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确保合同修签质量
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我们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电合同。总之,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综合全面的工作,对其人员业务素质配备相对较高。
结束语
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有利于降低电力运营中存在的经营风险,提高我国电力供应的质量,提高电力供应水平和质量,为我国电力供应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中,电力供应企业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要求,改进供用电监察模式,更好的为用电客户提供服务,保证电力供应的质量。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供电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推动我国居民生产生活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电力施工
合同经济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加强合同管理,需要企业重视合同管理的作用。电力施工复杂,因此其合同涉及多个方面,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均要注重全面性,保证在全过程中的管理合理性,包括洽谈阶段、划拨极端和签订阶段以及生效阶段。合同管理涉及到一些变更内容,需要企业管理者着重进行分析,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实施全面性的、法制化的合同管理过程。
一、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
1.法制观念较弱,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电力工程合同是保证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保证,在签订和整个执行过程均需要履行责任,合理的合同是企业关注的问题。目前电力企业工程合同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要问题就是一些小的工程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足,直接表现为重视利益但却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对企业的合理利益进行规划。企业对于利益的追求过于强烈,尤其是在经济利益低下阶段,企业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视了合同管理细节内容,但是这恰恰导致了成本上升,合同的不合理现象,导致工程利益损失。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漏洞,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利益都市,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合同内容修改现象,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协调性不强,合法权益被侵占,最终导致企业利益丢失。
2.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投标管理相互分离
电力企业合同与招标之间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招投标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证工程进度、成本和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对于工程进度而言,要保证投标书的编制与管理体制的一致性,因此在施工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理的合同。该合同以文件的形式转给项目经理,技术部门则按照合同执行,但是由于当下的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离,导致合同的执行连贯性不强,企业技术人员对于合同的理解不深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文件的形式与内容与工程需求脱节。
3.按合同索赔很难实现
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施工中存在的利益分割不均,安全事故大量存在,但是由于合同索赔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签订阶段的模糊性,但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变更问题,但是合同的变更缓慢,导致业主不履行合同内容。甚至合同无法签订,影响承包商利益。同时,承包商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往往是不是以合同约定来进行索赔,因此导致合同索赔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的策略
1.提高管理人员对于工程合同的认识
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均应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保证合同签订阶段的合理性,并且要求企业员工严格按照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对其合同和法律体系进行强化培训,做好合同的审核工作,使合同能够表达准确,保证自身利益,对合同变更内容做好说明,防止信息模糊性。另外,在合同风险的防范上,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确保索赔的合理进行,通过合同管理的约束,来施工企业具备市场观念和行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强化培训,从而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做好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条款不明,表达不准确的情况,而且在施工中还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合同能够得到真正的履行。打破观念的束缚,仔细研究索赔相关内容,保证合同中的条款能够履行,建立相关的索赔档案,约定合同履行实践面积是向业主递送索赔文件。
2.理顺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关系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分析合同管理的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合同管理的条件就是招投标,但是经济利益则是工程造价最大的影响因素,并且静态工程已经无法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现场施工管理存在较大的变动,保证企业施工定额与市场之间的材料、价格等理论相背离,这就导致企业不得不背离招投标的相关条款,另算企业成本。使工程造价与实际造价之间相互分离,工程清单就会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施工中对于图纸的误解。施工单位应在投标过程中负责合同审核,毕竟企业具有一定的采购和管理水平,有助于合同的日后执行。
三、总结
市场经济已经逐渐规范,电力企业施工也应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电力工程具有复杂性,施工变更多,因此合同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合同管理的问题大量存在。为了促进电力工程的发展,合同管理应成为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保证合同签订和履行阶段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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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 负荷管理 系统 供电企业
中图分类号:TM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1-083-02
我国在电力紧缺的时代诞生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解决电力供不应求的矛盾是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当时的主要任务,从而能够保证供用电的正常秩序。此系统是一个全面管理电力负荷的综合系统,主要采用的技术有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通讯技术等。在新时期电力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也日益体现出来,目前供电企业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开发、研究和建设越来越重视,本文就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供电企业中应用的相关问题做一些探讨。
1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供电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大约有12家公司从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开发、研究与生产工作,这些公司负控产品组网建设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一共有160多个。近些年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经历了单系统、双机系统、网络系统等发展过程,从最初的以限电跳闸为主要目标发展到为用电营业管理服务为目标的综合管理系统,系统的通讯规约也逐渐由各公司独立规约发展到最后的全国统一规约。而且,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安装数量每年都有增加,无线电负控系统已被大部分地区安装。以无线电作为信息传输通道对地区和用户的用电负荷、电量及时间进行监视和控制的技术管理系统称为无线电负控系统。此系统由若干设备组成,如:天线、计算机系统、电源、电台等设备。设在用户单向和双向终端的是属台,组成包括:调制解调器、电台、电源、数据采集、参数显示及数据处理等。无线通信属于超短波无线通信,其主要特点是:系统的容量很大、可以灵活地调整配置,属于集中控制系统,且容易扩充。
2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2.1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不明确
目前大部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模式都是采用原来的固有模式,对企业现状的经营环境和企业未来的现代化管理需求缺乏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也缺少系统的规划,这就导致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不够明确。
2.2 在功能上缺乏对已建系统的运用力度
我国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因为企业创一流的必备条件就要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这样的确能够加快建设负荷管理系统。但是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的进一步开发和运用却被很多单位所忽视,最终体现在系统的终端安装停滞不前,网络互联运行的功能难以实现,长此以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应有功能就会被削弱。所以,必须在思想上提高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发展的认识,争取早日让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成为电力营销和现代化用电管理的工具。
2.3 未能充分利用系统资源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从系统科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其建设只有与内部模拟市场、电力买方市场和企业现代化管理重组相结合,才能够顾全供电企业的全局,优化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目前,我国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仍处于封闭、孤立、自成体系的状况,开发、利用此系统的目标仅仅是站在电营服务的角度。这就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没有充分利用该系统的数据资源和信道资源等,没有做到优化利用。
2.4 没有明确界定系统业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是与MIS网联网,所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本身不必实现所有的应用功能,可以通过数据上网共享的方式在其他操作站的应用岗位实现。但是目前对于哪些工作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来实现,哪些工作和应用需要由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来完成,目前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因此,现在的企业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功能一般为又大又全。
3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供电企业中的应用对策
3.1 做好系统建设的细致规划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要采用“从上到下”和“从下到上”相结合的规划和建设策略。“从上到下”是指从上一层次到下一层次,也就是从整体到局部的策略。从上到下的分析能够规划系统应用的数据需求和实施步骤,谋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局部优化目标的前提是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全局优化,这样也可以确定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地位和系统应用的分布式网络。“从下到上”是从供电企业的管理需求出发,也就是分阶段建设系统,这样单项的系统应用功能能够首先实现,然后综合应用功能通过网络实现,这样能够逐步实现从单系统应用到网络综合系统应用,由低级到高级的开发过程。
3.2 规划和组织系统数据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各项应用的基础就是系统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因此,系统数据的规划和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可以采用枚举法进行数据规划,将整个信息网开发应用的各种数据信息都枚举出来。可以采用排队法进行数据的组织工作,目前该系统的许多功能应用的基础是数据完备。所以,要协调好数据的组织与功能的开发。首先,要保障数据的完备性,按照数据规划优化设计终端;其次,要对数据进行排队,对哪些电网中的数据要早点提供,哪些数据要晚点提供一定要弄清楚,作出终端装用计划。
3.3 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终端功能
现代计算机的芯片功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也得到日臻完善,应用到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上,就要在设计和制造其终端设备时能及时更新换代。要对电力管理和营销方面的运用予以重视。采用交流采样输入方式,改变以前的按读取电能表脉冲的输入方式,这样对终端系统设计能够简化,还可以对数据采集的精确度进行提高,从而对系统的配调自动化方向打下良好的基础,不仅可以将终端系统设计简化,还可以将数据采集的精确度提高。此外,还有补全负荷需求侧必备设备,它指的是尽可能将需求侧用电信息传至系统主站,以选用电能表的影响为例,某些企业的负荷管理系统要想读取有功电能计量只能通过485接口读取,使用无功电能计量则不能读取,这就导致对需求侧的无功管理无法实现,对电网的正常运行也是不利的,负荷管理系统的已有功能也会被削弱。要想解决上述出现的问题,就要对需求侧选用全电子计量表。
3.4 充实改进主站系统软件
在整个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的是系统的主站软件,系统的主站软件不但要满足操作上的简单灵活性、可靠性和一定的可拓展性等功能,还要能够根据招测的需求侧数据,自动分析出数据异常、用电行情预测等结论。也就是说应具备电力市场的预测功能和自动分析功能,通过这些功能,企业能够更好地为电力营销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对数据的分析,结合电价做出电均价测算等。
3.5 做好负荷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
负荷管理系统的安全非常重要,因为用户开关跳闸功能的实现都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来实现,而且大量的重要数据信息都是有系统采集、保存并提供的。目前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安全问题已经收到了普遍关注。其中,有以下原因可能导致系统出现不安全状况:软件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不完备;系统的硬件配置和结构;黑客攻击;病毒侵入;误删数据或程序;系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等。为了防止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可以采用如下的防范措施:利用系统本身的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安全,如对用户的权限进行控制或者进行访问认证;设置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多层防御等等。当然这些措施都要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与MIS网的联网,这样能够在联网线和系统服务器间设置一个转发服务器,这个服务器能够和系统服务器并行,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4 结束语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用电管理自动化、配网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安全用电的重要技术方法与手段。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能够保证电网的经济、安全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还可以均衡负荷,改善电网负荷曲线。此外,还能够提供一些丰富、有效的实时信息,这些信息对营业抄收、线损管理、计量检测等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参考作用。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此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也必然能够推动我国用电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黄梯云.管理信息系统导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6:136-137.
【关键词】 合同管理 特点 问题 动态管理
1.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特点
由于电力建设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施工周期长等,带来施工合同管理具有如下特点:①由于电力施工合同的生命期长,受外界影响大。合同管理周期长、跨度大,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大,同时合同本身常常隐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②由于电力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使得合同管理的效益显着,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合同管理得好可使承包商避免亏本,赢得利润。否则,承包商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相关资料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好坏对经济效益影响达8%的工程造价。③由于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极为复杂、繁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各种复杂关系,处理好各方关系极为重要,同时也很复杂和困难,稍有疏忽就会导致经济损失。④由于合同内外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要求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2. 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管理者在处理合同索赔事宜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关于索赔事件有一个时效问题。合同条款要求承包商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许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中期的过程中,不重视索赔时效问题。将一些本可以进行索赔的合同事宜,拖过了有效期内,导致最后的索赔不成功。
2.2合同管理者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书面确认的重要性。对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一些可能涉及合同事宜的言行,及时采用书面的形式上报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进行确认。确保以后处理合同事宜不会出现“空口无凭”的扯皮现象。有的承包商确信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某件事上有违规或变更行为时,认为涉及的金额不大,并且为了不影响和业主的关系,而选择了放弃索赔权利。在这样的思想下,错过了一次次的索赔要求,等到发现累计的金额数量达到一定数目,已过了索赔有效期,并且还没有相应的书面文件。
2.3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一般在合同出现问题后不能严格按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合理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3. 加强电力施工中的合同的动态管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3.1事前控制
它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也称主动控制。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事先控制的原则。
3.1.1开好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检查各参建单位、承包商、监理准备工作。确定工作程序:A、说明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关表样,明确报表时间;B、明确现场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等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C、明确各单位各个人员职责分工。
3.1.2搞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由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使参加施工的各单位人员思路一致,最大限度的避免施工中出现失误。
3.1.3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总监审批,不准开工。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的重点是:A、总体布置是否合理;B、技术措施是否得当;C、施工程序安排是否合理;D、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是否可行;
3.1.4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配件进场验收合格,保温隔热材料和粘结等材料进场复验符合验收规定,不合格材料不准采用,必须退场;
3.1.5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但,任何设计变更不的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设计变更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或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
3.2电力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3.2.1监理旁站,旁站监理只是建设监理工作中用以监督工程质量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限制不正当的施工行为,工程质量事中控制,所采取的监理方法之一,它与监理工作的其它监督手段结合使用,是质量监理工作中相当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3.2.2巡视与抽查,如果说在工程质量事中控制中,旁站是蹲点的话,那么巡视就是跑片,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于重要部分或关键工序增加抽样比例,判断此关键工序是否失控、如果存在的“系统性质量偏差”,提出整改意见。
3.2.3监理日记,是系统的反映监理过程,对有特殊问题的原因、处理结果,以文字记载下来。监理日记必须掌握以下原则和要求:A、实事求是,遵守监理工程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客观公正地记录工地施工、监理情况;B、书写工整、规范用语、内容严谨,应反映监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及其深度、广度、体现时间、地点、有关的人以及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使用专业术语和规范文字,体现监理行业特点、技术要求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文字与数字相结合,检测数据及其单位要符合规范和标准;C、问题的发现和处理,要有始有终,记录问题时对问题的描述要清楚,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都要跟踪记录完整;D、及时送审、签认、存挡,防止丢失缺损,加强监理日记的档案管理,提高监理日记的档案使用价值。
3.3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又称被动控制,有人称它为负债管理,意指今天的管理是为昨天欠下的债所做的,不良结果一旦发生,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了。
3.3.1严格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进行质量评价,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整改合格于以验收。
3.3.2技术事故的事后控制,查明原因,及时上报,设计院、专家会诊,拿出整改方案,监理监督整改。
3.3.3事后控制还有:参建单位内部验收,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细部检查,业主组织的客户看房等,这些活动参加的人员多,不同专业,不同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提出整改意见,是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价,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事中控制的检验。
结束语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是电力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则是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电力工程施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因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已越来越受到电建企业的重视。合同管理涉及企业全面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好合同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在各个环节都要充分重视。一个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该项目的盈亏额,必须引起项目经理的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战线长、作业面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并且施工期间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施工企业必须抓住项目的特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并为企业争创最大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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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 深化应用
中图分类号:TM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巨大成就,中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持续发展,尤其是我国的电力行业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面掀起全国电网大投资、大建设、大发展的。经济发展,电力先行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国家日益加大电网建设投资,越来越多的电力基建项目拔地而起, 而目前电力基建项目存投资大,周期长、技术难、接口多,位置偏,管理协调十分复杂,涉及参建单位多,项目管理信息量大的现实情况。仅仅依靠制度、现场管理和巡视检查无法完全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和建设目标,就当前整个基建管理队伍也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建设规模需求和实现全过程管控。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信息化以及项目管理观念的日益深入与渗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SG186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2009年3月,蕴涵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思想、集成现代信息技术的项目管理系统基建管控系统开始建设,并通过试点、推广、改进完善,逐步全面实现运行,服务于中国的电力基建市场。一场关于电力基建管理信息化的变革拉开了帷幕。
目前,国网公司"三横五纵"的基建标准化管理体系框架已经建成。基建管控系统已按照标准化配置、全过程管控、多层次部署的思路,以标准化建设成果为基础,满足总部、网省公司和现场管理的需求,特别是充分贯彻了现场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思想,以信息化手段强化三个项目部功能的发挥,推动了基建工程的全面标准化管理进程。2012年8月1日,为提高基建管理工作效率和实效性,国家电网公司开始推行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单轨应用,研究颁布了总体实施方案。在国网公司大力推动和创新基建业务信息化建设的形势下,作为参建单位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理项目部,如何积极的响应上级要求并扎实开展各项基建管理信息化的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基建管控系统单轨运行对监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1、有利于提升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创建水平。监理项目部作为监理公司的派出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于业主和现场。当前,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异地监理,信息化建设作为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显的尤其重要。基建管控系统作为信息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和工具,一方面促使监理公司加大技术装备投入,提高硬件设备水平,另一一方面推动监理公司监理队伍素质的快速提升,以适应信息化建设进程。
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基建管控系统运行以来,输变电工程监理工作大部分实行双轨制运行,需要处理大量的现场和系统资料业务,工作量大且重复进行,给现场监理信息资料员增加了工作量。实性单轨运行后,监理涉及的144项业务均需在线上完成编、审、批、传递、查询业务,保证了项目监理的高效便捷。
3、有利于实现系统与现场的有效结合。系统运行以来,通过制定各种系统应用办法、操作节点和考核评价机制以实现信息化管理现场的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业主、监理、施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系统建设和维护要求,输变电工程建设实际的节点与系统里程碑计划差距较大,导致信息传递和管理失真和失效。而单轨运行中实现了信息来源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严格工程数据采集的现场性和准确性,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而监理作为现场管理机构,要随之改变以前的流程管理态度,树立系统管理等于现场监理的思想,增强基建管控系统职责的严肃性。
二、如何推进基建管控系统深化应用
自从基建管控系统推广应用以来,无论是基建管控系统维护推广组,还是国网系统基建管理部门及参建各方,在努力克服现有项目建设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经过不懈努力,明确目标,理清思路,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改进流程,强化培训,扎扎实实地做了许多基础性工作,最终使基建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不仅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展,还提高了基建标准化管理水平,下面就工作体会谈几点如何推进基建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1、全面重视,积极落实,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战略是发展的牵引。基建管控系统是电力基建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优化和推动基建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强有力的抓手。它的诞生凝聚了电力人的聪明智慧和辛勤汗水。该系统的实施是一项投入大、风险大、应用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上到下各个环节的有效参与和改进,如果各级领导对这些系统的实施重视不够或参与程度不够,不仅会造成底层的互相扯皮推委,还会使一些问题的解决没有连续性,使推广应用工作止步不前。
自从基建管控系统,尤其是现场部分上线以来,临沂正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系统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监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快速提升。整个公司反应迅速,积极性高,立即建立健全了相关的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以综合部、工程部、技经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统一指挥、检查、督促、协调全公司各监理项目部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了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确保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其次,加大对基建信息化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公条件和设备水平,为信息化建设顺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章立制,强化考核,促使系统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制度是保障,考核是关键。面对新生事物的出现,大众心理各异,存在接纳、抵触,试试看等表现行为,建立和制定一套与之相符、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显得格外重要,是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常运作有效手段。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实施国网、省公司的基建信息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基建管控系统的正常实施和运行,公司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多年来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结合监理队伍现状,出台了一系列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并且与上级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如基建管控综合管理办法,基建管控系统维护操作指南、基建管控专项奖励考核办法,并对基建管控中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造价管理和技术管理五个专项部分,单独研究制定了专门的应用标准。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进一步理顺了管理机制,明确了管理职责,规范了业务流程,确保了系统建设工作严格按照预定轨道和目标进行。确保了基建管控系统建设工作朝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电力营销;市场调研;供用电合同管理及客户服务的构架
中图分类号:TM561 文献标识码 :A
直面区域电力市场身处的特殊环境,需要在拓展市场空间,提升经济实力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性,正确运用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经营,规范供用电秩序,并围绕“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通过市场调研手段,去充分了解客户的电力需求,及对电能产品或电力服务的满意程度,从而在区域电力营销工作环节中,体现公司的企业精神。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市场调研、客户的供用电合同及服务客户管理体系的集约式框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供电企业建立市场调研、客户供用电合同及客户服务管理框架的缘由。
客户是供电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服务对象,是供电企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谁能赢得用电客户,谁就能赢得市场。用电客户是企业营销环节最重要的环境力量。首先必须要了解客户、研究客户。因此有目的、有重点的研究市场,必须要建立在合理区分客户上。供电企业可把客户分为:重要用电客户、大客户、一般客户三种。近期各类经销商热捧的差异化服务既是如此,如移动通信客户推行使用的贵宾卡,餐饮业中经常消费的固定大客户等。就广大的用电客户而言,保证连续供电、电能质量好,价格合理、购买手续简单、结算方便及周到、全方位、便捷的服务,是他们所共同追求的永恒目标。但对于重要用电客户,他的用电需求当然要高于其他用电客户,诸如对电能质量、用电负荷、供电可靠性(双电源)的需求等;由于是重要用电客户,那么他们除了需要在第一时间免费获得电力相关信息,具体日常业务的上门指导外,还需要在其他用电领域有需求时,供电企业对他的认同感和回报;大用电客户的需求与重要客户存在差异,那就是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及相应的供电信息,必要的服务,及电力专业方面的技术指导等,一般照明用电客户,从用电需求的角度来看,城市与农村也有较大区别,如保证用电需求,尤其是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时期,细致周到的优质服务,结算电费时的快捷、便利。
在合理区分客户、强化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用电客户的契约化管理。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供用电(热)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靠一纸合同来规范的。供用电合同就是供用电双方的“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即合同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签定合同的未签,合同到期应签订的未续签,合同管理(如:低压居民的供用电合同)没有全部进入微机化管理等。此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在供用电合同签定时不规范、不严格,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供用电合同管理不到位,微机化管理应用程度有待加强。供电企业就可以借助抽样调查的方法,划分出具有个性电量增长的、持平的、增长幅度较大的各类用电客户,根据划分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用电客户的容量与电量增减的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促销策略,引导用电客户的电力消费,挖掘潜在的电量增长点。
在建立平等的契约关系(供用电合同)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是供电企业的工作目标,也是树立良好企业形象,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保证。因此还可以对客户的诚信情况进行分类,如可依据用电客户的是否有违约、窃电行为,
用电客户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等,开展客户用电信誉等级评价制度,对所辖用电客户实行分级管理,采用激励与限制措施,为用电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二、如何建立适应本公司特色的市场调研、供用电合同管理及客户服务的构架。
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期、推进管理变革的攻坚期,改革和发展任务艰巨,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挑战和机遇互生并存。因此供电企业必须正视自身面临的困难和内外部环境,对构建市场调研、供用电合同管理及客户服务的框架,要在作出准确分析的基础上加以提炼,同时也必须紧贴供电企业的实际,根据形势和情况变化,使之不断丰富和完善。创新日常管理机制,将现有具有管理、生产双重职能的工作进行剥离、重组,建立市场调研、供用电合同既客户服务管理的框架体系,使电力营销管理工作更具有专业性。
成立以供用电合同、市场分析、研究、客户服务管理为主线的独立职能管理部门(专业管理室),负责直供区及所辖县公司营销职能管理,具体从事供用电合同管理、市场分析、研究、客户服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根据职能和需要,成立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服务维修点,其人员和规模视实际情况而定,以此逐步建立一个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电力市场研究、客户服务的框架体系。建立一个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电力市场研究、供用电合同管理、及客户服务的框架体系,可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
1 使供用电合同从签订到供用电合同管理,进入专业化管理的层次,为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增加一道管理“防护”,并加强对修订供用电合同中间过程的监控力度,从而有效化小供电企业的风险,减小企业效益流失。
2 设置专职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对电力市场进行各类题材的专题调查,通过实际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经过细致的筛选分析后,提出具体可行的电力市场研究方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 通过缜密的电力市场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客户的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只有专业化作的管理才能使电力市场调研、供用电合同管理、客户服务管理步入更科学、更规范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陈丽. 消费需要导向下用电营销模式探讨[J]. 科技风,2011(19).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的控制。
近几年来,电力企业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显著成绩。虽然我们的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不尽如人意。在购电售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投资合资、设备购销、股权转让、建设施工、土地使用、担保、租赁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缺陷,履约过程控制不力等。
合同管理既是一种经营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我们作如下探究。
一、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当前,社会信用普遍较差,合同履约成本高、履约效率低下,为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企业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在企业的决策层应有经理或经营副经理分管合同事务;在管理层应有合同管理部门人员专管合同,或者明确某个部门人员兼管合同。在执行层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或者叫《合同管理规定》)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要认真制订或修订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评审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内部合同的管理、合同报表及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关闭及结算、合同的检查评价等都应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中应明确规定企业有关人员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不可忽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有的企业把自己的法律顾问等同于“消防员”,忽视了“防疫员”的作用。不少法律顾问一年到头主要忙于打官司,而为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抓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服务做得不够。企业要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让他们参加企业经营决策活动,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让他们大胆地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参与商务谈判、做好诉讼、仲裁方面的法律工作。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企业要加强全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是推进本企业的普法规划的实施,首先抓好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事实证明,合同管理“三落实”抓得好的电力企业,合同纠纷或合同法律风险就很少发生,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少受到侵害或不受侵害。
二、要认真把好合同签订关
(一)谈判、审查、批准等三权分立及其责任
要签一个好的合同,应认真把好签约关。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体现了规避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面对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险恶性的一种自我约束。
签订合同要把好合同谈判、审查、批准等三关。一般情况下,这三关的把关权应该分立,使其互相制约。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考察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洽谈人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可得利益负责。
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密,意思表示是否确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审查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负责。一般来说,任何合同未经审查不得签约,不得签订在前,审查在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使合同的批准权。合同是否签订生效,企业能否依约履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有利,由批准人决定。批准人对合同的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的一些具体作法
1、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为了避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风险,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情况,千万不能盲目地和对方签订合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3种:(1)营业执照——属非法人企业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法人企业的;(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我国法律中用来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上面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了解上面记载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对对方的认识和了解。
例如“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你可以了解到该企业当年成立时候的资本和能力,以及该企业的最低价值。为此,你可以知道对方一部分信用情况但不是全部。
执照上记载的营业地址是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总部。签约之前,你可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到对方营业地址“看一看”!如果对方事实上的营业地址几经变动,你要问一个为什么?如果对方没有营业地址,说明对方经营状况极差或者是个皮包公司,你可要当心才是!如果你对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还有怀疑,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一查对方企业的“年检”情况。
由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只能说明企业成立之时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而经过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认真的、全面的了解。
2、合同主体应适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贵州桐梓县箭头乡水电站未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綦江人阮流财以该水电站名义与某供电局用电所签订了电力并网协议,后因并网问题未能解决,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均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导致并网协议无效。
供电企业自己的内设机构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未取得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以该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会因为签约主体不合格,致使供用电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用电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当一个企业或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签约主体,在企业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以终止原合同而签订新合同。
有的电力企业与另外的企业或者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打起官司来,法院判决电力企业除可以收回借款本金外,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都将上交给国库。这是因为货币借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行政单位之间均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为他们不是借款合同主体,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
经济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要签订就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合同客体应合法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但客体必须合法。
某供电企业的多经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把钱存到某商业银行,实质上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放高利贷的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客体是物,即钱,那么高利贷就不构成客体非法;但法律认为客体是放贷行为,那么客体就是非法的了。
有的电力企业为了贪图便宜,购买走私汽车。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客体是“走私的汽车”,因客体非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为此,签订合同,明确客体,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4、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全面具体
我们电力企业对外签订的某些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不确定等。
合同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出在权利义务上。要积极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电能通过导体又必然有损耗,这样必然产生线损。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避免找用电人收取线损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中,不少企业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重视。例如:某电力施工企业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一台250t吊车到攀枝花。卸车时发现,吊车拨杆严重受损。该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日子把吊车安全运达目的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运输合同中没有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向运输公司索赔,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很多困难。
电力企业在经济合同中,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中列出了违约责任的6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定金罚则;(5)支付违约金;(6)价格制裁(详见《合同法》第63条)。这几种形式,可供我们选择。
5、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炼准确
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这给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麻烦,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份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否则,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
在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中,对于“终止”、“中止”、“停止”、“制止”等词汇的使用要慎重,要用词准确。
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有多种解释,容易误解。这里可用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
“及时”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合同语言中,对期限作规定往往使用时间介词,如用“之前”、“之后”、“之内”来表述。
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用“处罚”一词对待用电人。供电人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合同语言有时因一字之差或歧义导致纠纷。合同起草后要字斟句酌地审查每一句话或每一个字。
6、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完毕,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便进入签约这个环节。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审查该委托书是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书的原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由被授权人向本企业提供复人的姓名、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证明资料,复人必须持有转授权委托书。
(2)原方型合同专用章早已停止使用,要拒绝社会企业使用废章。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1997]7号文”指出:“更换经济合同专用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进行,到1998年4月30日止。更换期间,原方形和新式椭圆形合同专用章同时并用。从1998年5月1日起,原方形合同专用章停止使用。”
(3)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你很少见到的而且又是很重要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该合同的公证。这样可避免合同内容的违法或合同无效。
三、对履约的过程实施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加强自身合同意识,全面履行我方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
在履约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变更合同、中止合同、合同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工作环节。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单”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展放慢、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签单”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
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
合同索赔的依据是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索赔条款和违约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合同履行的第一天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坚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
4、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Abstract: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for electricity and use of huge benefit to the electricity company.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contract formulation, review, sign, performance, manag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and many other areas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For this, the power enterprises should take appropriate precautions to avoid the risk of electricity market potential, to better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rporate power.
关键词:电力企业 合同 法律风险 控制策略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Contract Legal risks Control policies
合同虽是能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我们部分供电企业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不规范,如因职工法律风险意识的薄弱,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审核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又不能有效地予以解决,这样长此以往,又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 “寻根究底、追根溯源”――当前电力企业合同中存在问题与风险
(一) 合同文本陈旧,条款不规范
目前,许多电力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合同本身的拟定就经不起考验,其中就主要的原因就是当初合同条款中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在《供电营业规则》中一些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但正是因为如此,企业本身更是要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及时进行相关条文的修订与更新。[1]更就要是注意条款内容的全面具体规范性与用语的严谨准确性,用语上不够谨慎,很容易发生歧义,这样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时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麻烦。
(二) 供用电双方履约意识薄弱,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广大农村地区的用户以及许多城镇居民用户尚未签订供用电使用合同,即使许多已经签订合同者,由于供用电双方履约意识薄弱,合同往往已成为花瓶摆设,结果往往是在停电通知、故障检修、计量收费、电价、电能质量保证等方面比较随意,不能按合同的要求来切实履行。[2]而特别当在计量、电价、收费方面与客户发现纠纷时,也不注意利用合同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进行及时协商解决。
二、 “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规避电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策
(一) 仔细研究合同文本,规范相应条款
要想有效地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企业首先要从打合同文本入手。在内容上,根据合同拟定时的基本条款要求,在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形成全面具体的文本陈述。语言的使用上简炼准确无歧义[3],《居民供用电合同》拟定时就不应出现“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而应改成“如有异常,用电人应1小时内通知供电方处理”,这样明确时间概念,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谈判签约人员法律素质培训,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
为了较好地提升谈判签约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电力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职工业务素质现状,形成定期的法律培养体制,尤其是加强对谈判签约人员法律素质培训,可选择安排在企业内部安排定期的有关法律知识讲座与培养学习,并组织相应的业务知识考试,合格者才能参与相关的谈判签约工作。
同时,要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企业设置专门的合同审核人员,规定在进行签约前,必须对台戏合同条款是否全面严密,用语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严格评价和审查,未经审核通过不得进行签约。凡事用心,这样才能有效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合同双方注意履行义务,善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问题出现纠纷时,双方应该及时进行交涉,首先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争取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4]如纠纷是属于供电方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继续有效地履行合同。如属于客户方违约,应积极与其进行协商,督促其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沟通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可通过法律手段最大限制地换回企业的经济损失,确保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金秋萍. 浅析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J],电力需求侧管理, 2009,(01)
[2]许焕升. 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军队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1988〕国土〔籍〕字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军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
二、军队用地单位在填报军事设施和保密的企业化工厂土地用途时,分别填“军事设施”和“军事工厂”。没有开展军用土地详查的用地单位对使用面积不清楚的,抓紧时间自行勘测丈量准确。军队申报单位,向当地政府只交纳土地登记和领证的工本费。
三、军队和地方有权属争议的用地单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服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把争议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