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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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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制度

第1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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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胡四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非对称的概念――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法的质疑[J]. 大学教育科学 2007(01):47.

第2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刑主义;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机关领导,在社会专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及其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 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

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2】 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这种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年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的陪衬地位,成为与监禁刑并列的主要刑种。这种改变为探索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开辟了刑事司法的新领域。

(二)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不离开家庭,不离开工作、生活、学习的环境,将其置于社区内服刑,使其像普通人一样与社会保持联系,为其再社会化提供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刑因集中关押而造成的交叉感染。此外,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提供的无薪服务,一方面可以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有利于犯罪人反思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使其自觉悔过,自我矫正;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不仅可以补偿被害人,也可以使社区居民直接受益,有利于社区群众对服刑人员的接纳、认同,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缓解监狱行刑的压力,且节约国家行刑成本。

在“严打”的刑事政策下,我国长期运行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适用模式,导致监狱押犯饱满、监狱拥挤问题,刑罚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按照这样的刑事政策继续发展,我国监狱内的在押犯将会翻番,在国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投资新的监狱或对原有监狱扩充的情况下,通过对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监狱拥挤问题。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3】 国家对监狱改造的投入越来越多,但由于监狱内在押犯骤增,许多监狱的财政不足,作为改造手段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现已经作为监狱生存和发展的途径,这就大大影响了罪犯的矫治质量。社区矫正的推行,可以极大的降低行刑成本,因为社区矫正本身的经济成本比较低,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4】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克服监禁矫正导致的行刑目的与手段相矛盾的弊端,让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从根本上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表现形式,可以与监禁刑共同构成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此外,从刑罚经济学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可以分流一部分罪犯,缓解监禁矫正的压力,减少国家司法资源及行刑成本。

二、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推进的关键因素

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是一个新生事物,深入推行有利于发展此种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可。长期以来,我国受重刑主义、同态复仇观念的影响,面对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理性化、人性化的社区矫正,让人们在短时期内接受并积极参与是有一定困难。目前,从试点地区情况来看,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和全面深化的观念性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受重刑主义的影响,不积极适用社区矫正。

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导致立法和司法行政领域都不积极适用社区矫正,如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与西方有些国家法律已经明确废除死刑,或者虽然法律规定有死刑刑罚,但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时间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相比较,便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机关深受重刑主义影响;在司法层面上,具体的执法情形更足以体现严厉性、报复性、惩罚性,假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人们把死刑以及惩罚性、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问题的首选对策,认为只有这样隔离排害才能保卫社会公众安全,而认为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严厉性都太年轻,都不足以达到威慑犯罪人和降低犯罪的目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无论是决策者、立法者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都会把重刑、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的最主要手段,而忽略或者根本不愿意考虑和使用非监禁刑处理刑事案件。”【5】 虽然有些地方监狱拥挤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但被判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者的数量非常少。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但由于一直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上司法机关深受重刑观念的影响,抱有“刑罚就是关押”、“只有刑罚才能稳定”、“罪犯改造是监狱的事”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非监禁性的刑罚。

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损失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痛。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打乱社会和谐,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们心灵。出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除尽而后快。司法机关也不遗余力地以致力于严厉打击犯罪甚至要消灭犯罪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本应持中立、独立和理性立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从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常识出发,将犯罪诠解为绝对的恶,片面的追求理想中的“除恶务尽”的效果,不惜一切代价遏制犯罪,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不惜一切代价消灭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在监狱外行刑的比例控制的很紧,宁可多减刑,也不愿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导致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上,很多人身危害性不大,或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改造后,再犯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小的犯罪人,仍然被关在监狱,即浪费国家的刑罚资源,同时又不利于这部分人复归社会。

(二)社区居民受重刑主义影响,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刑法轻缓化、刑罚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类将罪犯视为朋友,并以善良宽容之心和理性智慧换求他们,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群体的刑罚方式,它不仅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给予支持,也要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社会参与性是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根本区别。只有广大社会群众奉献出自己爱与关怀,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为社区矫正成长培养肥沃的“文化土壤”。但我国社会成员长期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统治阶级崇尚刑法,重视刑罚。在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都采用刑罚的手段。 在重刑主义文化的影响下,复仇意识、复仇观念根植在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心中,导致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痛恨,希望对其严惩不贷,希望司法机关将其长期封闭关押甚至判处死刑,而实际上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本能保护,正如吴宗宪所说, “从犯罪学和被害人的角度讲,社会上的每个一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他们都有可能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担心和考虑,使得人们有可能设身处地的思考对实际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态度和反应等问题。既然已经有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那么,自己也有可能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侵害。为了避免自己也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就必须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处以重刑,以便威慑更多的潜在犯罪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 。

人们过于迷信监禁刑的威慑功能,同时复仇心理使得人们认为犯罪就要坐牢,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许多百姓不能完全理解,认为犯罪人既然已经犯罪就要贴上不同于普通人的犯罪人标签,认为只有将罪犯关押起来,才能威慑罪犯和阻止其进一步犯罪。在他们眼里,犯罪人是应该被唾弃和轻视的,给犯罪人出路就是鼓励犯罪。

(三)社区服刑人员受“犯罪标签”影响,导致角色的认同。

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在心理上排斥犯罪人,出于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担心,不愿与犯罪人居住在同一个社区,为安全担忧而不能接受犯罪人在社区内服刑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实际上,犯罪人之重返原居住社区,经常遭到当地居民之强烈反对。无论对于犯罪人之恐惧(或愤怒)是否充满着理性,老百姓大多相信居住在犯罪人之邻里很可能再次成为受害人”。 【6】

社区居民重刑主义背后,是对犯罪人的憎恶与轻蔑,是给犯罪人贴标签,将其与普通人分类,是对犯罪人的驱逐。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一方面使犯罪人自动去寻找某种对应关系,逐渐认同自己的犯罪身份,对周遭的冷漠、排挤和轻视习以为常,不思进取,自暴自弃,对未来绝望,甚至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他们的仇恨与憎恶,使得他们对自己的罪犯身份十分敏感,从而不愿意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等集体活动,不愿接受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上门拜访,怕被人知道自己犯了罪而抬不起头来,对自己的不认同。社会公众的报复心理使社会成为一个不利于犯罪人改造、不欢迎犯罪人回归的社会,即使犯罪人有决心改造,也因缺乏适合生长的土壤,使他们走投无路重新犯罪。

三、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

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姆所强调的“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根据此法哲学基本原则,刑罚执行应当始终贯彻个别化原则,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大,罪行重,留在社会给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必须运用监禁刑使其与社会公众隔离,进行教育矫治。而对于那些罪行轻、人身危险性小,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罪犯,应当尽量减少使用监禁刑,而适当运用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的进程,这是刑罚个别化思想的体现。因此,我国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为社区矫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社会公众的无谓担忧,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

(一)司法机关更新观念,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我国司法机关也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彻底反思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到底是对付犯罪还是对付罪犯。但多年来,我们却没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应着重治理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人、去除犯罪土壤等,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及重新社会化的需要,为罪犯创造改造的条件,让他们尽可能早的进入社会,不能一味的施以重刑惩罚罪犯而不给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当然如果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罪行重,留在社会会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就应采用监狱矫正方式。

只有司法机关更新了观念,接受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的轻刑化,积极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才能担负起向社会公众宣传教育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轻刑化、刑罚社会化的文化氛围,使社会公众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宽容接纳之心,减少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障碍,给他们一个改造、悔过、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教育和宣传的核心,应该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基于刑罚教育罪犯、挽救罪犯的目的。

(二)增设社区矫正的听证制度,减轻社区居民忧虑

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文明化、人性化的行刑理念与我国社会公众的复仇心理、惩罚情绪从根本上是相对立、相冲突的。然而,我国社会公众必须要转变观念,逐渐形成新的刑罚意识。正如我国学者霍存福所说,“中国总要赶上时代潮流,追随文明大势。中国人无论如何不能总是浸泡在报复的苦水中,烘烤在复仇的火焰上”。 【7】

要实现转变社会公众重刑主义观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排斥,可以通过增设听证制度来实现。听证程序是民主性和公开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判决社区矫正时尝试适用听证程序,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调查结果进行公开质证,经过各方质证的判决、裁定更具有公信力,容易被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同时协调和沟通了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居民及其他公众的意见和关系,另外,社区矫正的听证制度也有利于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参加质证的参与方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居民及其他公众,这些人来自不同的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和立场,能积极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经各方质证的判决、裁定,无论结果最后是怎样,听证程序将一切情况和一切可能都摆在桌面上,并且由利益各方举证质证,这个程序的过程是值得肯定和信任的,因此结果也是各方都接受的,同时听证程序也使周围群众加深了对犯罪人、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个人情况的了解,消除社区居民在安全方面的担心,使他们愿意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自觉的关注、关心和监督犯罪人在社区的改造状况,司法机关可以积极适用社区矫正,这样有利于犯罪人更加自觉积极的自我矫正和严格要求自己。

(三)成立心理矫治中心,提高矫治质量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的行刑方式,如果说监狱矫正的重要特点是“治身”,那么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是“治心”。而心理矫治又是社区矫正的必要手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治本之策。

一方面,心理矫治在社区中的运用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帮助矫正对象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对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公众崇尚善恶报应,对犯罪人极度憎恶、轻蔑,使得犯罪人逐渐认同自己的犯罪身份,不仅社会公众给其贴标签,自己也给自己贴标签,在心里将自己与周围人分离开来,不能融入社会,不能以普通人的身份在社会中生存,从而增大了其重新犯罪的几率,对社区服刑人员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鼓励对自己的认同,帮助他们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在社区中努力改造自己,悔过自新,为社会创造财富。

另一方面,运用心理学原理,采取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矫治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克服心理缺陷。因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心理缺陷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是某些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立的刑罚执行方式,将服刑人员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避免了监狱化,并促进了罪犯再社会化,但事实上犯罪人客观上具有实施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能力,以及在我国的文化中一直欠缺理性因素,民众的善恶报应观念根深蒂固,从而制约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开展和推进,我们应该从更新统治几千年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入手,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轻刑化、刑罚社会化的文化氛围,在社区矫正试点内成立心理矫治中心,增设社区矫正的听证会,为社区矫正工作“成长”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以保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顺利贯彻实施。

【1】[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著,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第126页。

【3】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4】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5】谢望原、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页。

【6】林茂荣、杨士隆著,《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和实务》[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36页。

【7】霍存福著,《复仇 报复刑 报应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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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价值中立效率现代性正义

[论文摘要]经过现代性三次浪潮的冲击以及科层制的建立,行政摆脱道德的纠缠,建立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的发展逻辑。然而,行政并非与道德无涉,不能简约为行政技术主义。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不仅需要以单纯技术为基础的效率支撑,而且有赖于目的性价值的支撑,而道德始终是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必须超脱传统的发展逻辑,以正义为导向寻求向道德的回归。而要寻求道德的价值性辩护,毋宁是要建立起正义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唤公民的美德。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多元文化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惟有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才是公共行政的发展逻辑。他们辩护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事实与价值两分”之单纯自然科学主义思维模式是保证行政发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换言之,只有以价值中立的形式超脱伦理道德甚至一切差异性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纠缠,才符合行政的发展逻辑,才能实践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赢取合法性。然而,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价值问题上的缄默不语无法解决多元竞争的冲突,更是无法论证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与其说需要目的性价值,毋宁更是需要道德辩护。而我们所要探讨的主题与此关切:公共行政为何游离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

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是在对官僚制甚至是传统行政发展逻辑的批判中获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传统行政机械化的发展逻辑使政府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无论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皆以否定官僚制为政府重构的前提。换言之,是要通过这一批判性的否定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对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逻辑地符合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却始终摆脱不了传统行政发展逻辑。在这一问题上,麦金太尔引领了我们的视线。他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逻辑有一鲜明的脉络:始于启蒙时代的政治理想,中经社会改良者的抱负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证明,直至技术官僚的实践。麦金太尔所描绘的是行政发展的显性图景,然其背后却潜藏这样的论断:考据现代公共行政与道德的分离无可避免地让我们回归启蒙时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这探究的立足点恰恰就在于政治领域。

行政实践并非与行政学的创立者们所想象的与政治全然无涉,而是扎根于政治与道德领域。即使是行政学的创立者们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二分法作为行政学的方法论开端也难以否认:行政须以政治为先导,隐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论证行政的目的性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此说来,从政治领域抽离出来讨论行政和道德的分离问题,作为现代探讨行政问题的普遍方式,尽管可以探讨得细致入微,却未必比近代的思维习惯更为高屋建瓴。由此,探寻“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这一命题须回归源头,分析政治与道德分离这一行政游离道德的前提。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政是政治作为实践性的学科在技术操作上的应有之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释,政治关乎城邦这一“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这一本性。然而随着政治与道德的分离,现代行政催生以来便消逝了这种本性,此时行政在名义上已摆脱了政治。著名的解释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政治与伦理的分离具有明晰的路线图,经过始于马基雅维利、中经卢梭、近到尼采的“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连续冲击,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已在三次危机中难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腊所塑造的传统哲学认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实践这种至善,所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与政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而且两者相互纠结、支撑与印证。然而,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对这一传统进行了釜底抽薪:“当马基雅维利以政治权力取代政治美德、卢梭以自由(权利)作为政治原则、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国家政治本身时,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腊哲贤的‘爱智’冒险中生长出来的政治哲学,便开始从‘权力政治学’向‘自由(权利)政治学’——经过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政治学’和洛克的‘财产政治学’的预制——最后到‘权力意志政治学’的蜕变。”

按照施特劳斯的诊断,政治游离道德是一个“现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现代性浪潮”的冲击所导致。然而,冲击后的行政还要有能够实行价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实践性或环境性契机。政党分肥制便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威尔逊的行政“价值中立”原则便是针对当时美国的“政党分肥制”,为了一劳永逸地摆脱其纠缠所做出的设置。他以完全超脱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领域的“事务性”来描述行政管理的领域,“它与政治的领域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问题上,它甚至与宪法研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从于解决“政党分肥制”这一具体问题的“价值中立”原则与韦伯的“官僚制”相结合,把道德价值从公共行政领域中彻底剔除。

由此,现代行政发展逻辑在历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理论抑或假象:行政与道德全然无涉。它试图逻辑周延地表明: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必然结果,而要实现效率,惟有寻求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价值中立。

二、问题:现代行政逻辑与道德之间

行政摆脱了道德、行政学脱离政治而产生毋宁是现代性事件,经过与道德的决裂以及机械论科层制的发展,公共行政尝试依据科学和技术路线寻求自身发展逻辑的理性化,逐渐构建起自己的逻辑体系。然而正当现代行政构造起自足的技术体系,准备摆脱道德飞跃发展的时候,道德的问题却又紧紧地纠缠着它,使之返回始发点。道德问题犹如现代行政背负的“原罪”,即使他们妄图遗弃,却又总是悄然复归。这一“原罪”,便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及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政府再造的突破点。尽管它们的努力无法超脱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甚至恰恰表现了官僚制总体实现的结局,但阐明了行政逻辑的显性危机。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迫使我们回到现代行政发展逻辑链的始发点——价值中立的问题上回复这样的追问:行政能不能彻底脱离道德的范畴?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显然,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并非没有价值立场,而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价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伦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价值之外的独立性,”l4追寻中立性的立场。从行政本身的建构来说,这样的立场始终是难以存在,因为行政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应用问题,而这正是由行政的意图和手段所决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单纯机械性地分配资源,其作用本身潜涵着价值性的目的或关怀。尽管政府通过援引其之为社会变化的管理者的科学能力及纯粹的技术,来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冲突所产生的难题,单纯依靠简单的技术能否解决价值冲突上的问题已是不言而喻。单纯追求效率和中立价值的技术操作始终无法越过难以精确衡量隐性价值这一鸿沟,功利主义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这个难题。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法默尔不无义愤地说:“人在这种形式的合理性(为效率追求技术)中当然可以获益,但要以抛弃实质的合理性为代价。”_5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摆脱这种困境,从后现代性而非现代性的心灵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这种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论的视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为一种非人格的组织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却忽略行政作为社会组织化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诚然,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先天道德论证的缺失,其具体运作机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谎言。行政的体制的建构以及行政机制效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和实践,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共同认同和实践承诺。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会在无强迫压力的情况下认同和承诺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认同的制度约束或规范限制。在公民对约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机制的认同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判断和价值筛选起着关键的作用,解决不了这个关键因素,行政效率也无从谈起。然而,问题在于个体存在着差异,而且道德上的差异甚于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公民的个体在政治参与的实际进程时,不可能完全摆脱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响。恰好相反,这些差异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和主张,乃至他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行动。在这样的矛盾中,单纯依靠技术显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无效率可言。

如果在现代行政的逻辑中,以价值中立为出发点,仅仅为了追求科学能力的优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单纯的手段或技术来理解行政,而与正义与非正义、善或恶、美德、至善等道德问题全然无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难以证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优越。

三、回归: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性辩护

若缺少道德的价值向度,或者过度强调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无涉,那么行政的正当合法性也就成为问题。

如果我们把行政界定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所实践的具有强烈组织性能的治理活动,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这一追问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如何建构、论证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道德正当性及合理性基础,实践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实现其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纯粹的价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应该遵循一种什么导向?由行政本身的内在逻辑和需求探寻,这导向毋宁是公共行政中的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冲突中能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获得公众的认可及同意,赢得合法性基础。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在获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为合法性的奠定和维护除了依靠政府单纯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和人们对它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因此,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合理性评价和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而正义正是合法性的内在动因。以合法性的结构视之,管理者和公众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两者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具有回应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并且随着公众价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异化扩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现代民主法则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和利益来评价政治及行政,因此对公众回应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能否赢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关键因素,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正义要成为现代行政的新导向还必须满足这样的事实:行政虽然不能以单纯的效率为导向,但是却不能缺乏效率。以正义原则为导向是否会降低行政效率?换言之,正义导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义导向之中涵盖着最大的效率追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统一的观念整合人们的思想难以达成,重要的是应付这些非政治因素的渗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义导向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地表达社会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仅在行政体系自身中呼唤出有效率的行动,而且能够在它的管理对象那里,即在整个社会中激发出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整合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潜能。”因此,正义的导向消弭了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极大地激励他们的主动J眭和积极性,使政府在获得最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政府从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极大地解放出来,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呼唤出高效率。

因此,现代公共行政应该抛弃以往的逻辑,以正义为导向。然而,以平等、正义为主张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务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对新公共行政追求正义的困境做出了很贴切的诊断:“仅仅进行机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改变观点’,对当前治理模式的基础本身提出质疑,即使这些基础已经为长期的习惯所肯定。”ll。。这实际上是一个大胆的结论,意味着公共行政也和人类的治理一样处在根本的转型之中,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行政正义导向的内在需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实质上潜藏着这样的论断:正义毋宁是制度的正义。以此推之,行政的正义毋宁是行政制度的正义,实现行政正义导向的关键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义导向,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只有体现正义的制度才能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沦落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构建符合正义导向的行政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到行政的制度选择、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正当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实际运作。这关涉到“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环境,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环境,比如,社会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创新的资源供应、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和政治美德状况,以及特别重要的是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与社会政治生活实践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确立行政制度的正义导向不仅是公共行政目标模式的变更,而且意味着公共行政的制度、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第4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官僚制度的发展官僚制度一般分为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发展了的官僚制度。前者以秦始皇时的中国、新王国时的埃及和后期的罗马帝国为代表。这个时期超凡魅力的权威是统治社会的基础,法制却很不完备。后者始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西方国家法制逐渐完备,科层组织日益严密,并建立起正式的文官制度,这时充分发展的官僚制度已成为维持现实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

官僚制度的影响1、从贵族政治转向官僚政治,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专制统治

2、促进了社会稳定,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2、培养了一批职业的官员,催生了士大夫阶层的产生。

4、造成官僚主义盛行,官僚利益集团攫取社会财富,社会生活腐化。

第5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

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第6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体制;计划工作;

一、企业行政管理相关内容及特征概述

企业行政管理是一个企业的神经中枢,企业行政管理对一个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全局把控,能够对整个企业的计划生产以及营销等工作进行有效地推动,并实现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效对接。总的来说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通过企业的组织行政管理对企业行政工作进行全局管理。企业行政管理手段主要包含了行政命令、规定、工作指示以及奖惩等,可以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起着服务管理以及协调等功能,从而保障企业在考虑公司全局情况之下实现顺利运作。企业行政管理可以再服务上为企业各个部门提供全面的后勤服务,在企业的协调管理上实现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良性沟通,即实现企业不同层次以及不同职能之间的良性沟通,实现企业的科学化管理和行政效率的最大提升。

具体来说企业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企业管理手段,其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了如下几点:一是对企业进行科学的计划工作,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目标以及工作内容等,并决定通过怎样的工作确定相应的目标计划,现代行政管理必须具有长远的计划性,能够对企业未来的工作进行预期管理,对行政工作有所预期指导,这是实现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科学化和成功的关键所在。二是对企业进行组织化的工作管理,企业组织机构是企业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企业各个层级的行政管理人员需要明确自己的任务是什么,应该如何去完成任务,如何将任务进行合理的分配等,对此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权责关系,保障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顺畅地完成,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可以通过行政组织机构的设定为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机制性保障。三是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提供指挥性工作,即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不同层级员工的分工协作,明确各自的职责所在,有效协调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积极性。四是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提供控制性工作,企业行政管理可以为企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控调节,确保各项激励措施以及奖惩制度的落实到位,并在实际调控过程中不断优化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企业行政管理在实际运行中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企业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主要构建在企业权利和权威的基础之上,在企业上级机构没有一定权利的前提之下是不能发送相关工作指示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科学有效性需要保障上级权力的合理运用和下级的服从。二是企业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及时性,由于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在通过指示和命令等进行工作调配的时候,需要通过更为直接和针对性的方式来执行,同时配以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保障工作的顺利执行和完成。三是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纵向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要通过组织内部的相关关系来进行工作协调指挥,也往往是上级对下级的纵向性指挥工作。

二、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及要求分析

1.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对企业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性作用:

(1)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可以有效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也得到了大力提升,如何实现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是关键,如何实现企业的战略性发展是一大难题,而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推进企业的战略性发展,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地实现高速发展形势。

(2)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可以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除了依靠经济实力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的管理能力体现在对时代超前经济的学习能力,在企业行政管理可以在此发挥很大的作用。

(3)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容易碰到一个难题,企业职工也容易在思想实践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对我国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政企不分的现象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在这种背景之下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是通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为企业构建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为企业内部职工在工作中的问题提供帮助,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总而言之,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有效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可以有效保障我国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提供计划工作、组织工作、指挥工作等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计划表,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的分工协作,从而有效保障企业综合目标的实现。

2.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要求分析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终极目标在于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后备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能够对经济活动提供相应的组织计划,包含了对企业财务管理、信息沟通、劳资关系以及企业的公关活动等进行计划协调。因此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达到如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企业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构建相应的指挥系统为科学的行政管理工作奠定基础,这就要求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明确领导的职责权限,保障行政领导有合理的权力和权威实现企业的科学行政管理调控,同时也需要考虑周全避免行政领导权力过度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要求合理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机构来落地执行的,因此构建合理的行政组织机构是关键前提,并在此基础之上选择优秀的管理人才,培养管理人员具备与时代并进的综合知识结构、技术能力以及专业素养等,从而保障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有一支强大的管理团队作为后备调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战略决策建议。三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要求确定与企业相适应的奖惩制度,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优化是如何实现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的配合工作,因此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归根结底是对企业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因此确定与企业相适应的奖惩制度是实现人性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四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要求讲究艺术性管理,在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如何下达命令、如何传达理念等都是一项非常高深的艺术工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艺术化处理。

三、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观性太强,缺乏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由于企业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主观意愿过强的管理措施,一些主观上的规章制度也会开始风起云涌,并在这种主观意愿工作制度之下开展工作,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作用。企业并没有一个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企业职工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等,导致工作混乱和责任不明晰,这就容易造成企业整体运作陷入混乱的局面,导致企业综合工作效率低下和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当前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还处于档案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办公室管理等一些琐事上,这些工作内容的执行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除此之外,企业为了实现与政府之间的良性沟通,往往会设立相应的部门进行政府工作对接,但是由于企业行政工作还集中在一些事务性活动导致企业缺乏一个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体系,难以发挥企业行政管理的最大化价值。

2.缺乏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且行政管理模式固化

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带有一定的官僚思想,对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要点视而不见,往往会通过官僚主义和形象工程将行政管理工作独立出来,从而造成了企业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企业管理人员也只是按照企业个人的意愿进行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落地行,这种主观性管理模式导致各个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形同虚设,不利于促进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的提升。其次,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在受到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影响之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往往也会带有一定的官僚思维,忽视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往往通过按部就班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工作,从而导致企业资源和时间的大量浪费,权力的过度集中不利于民主决策的提出和执行。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多数企业还处于较为新兴的发展时期,往往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是非常重视的,因此对企业部门忽视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全公司设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缺乏全局管控性,给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3.脱离实际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潜在危机

当前存在着多数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具体业务不够了解和熟悉,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往往都是在脱离实际的情况之下开展的,并没有任何依据的制定一些企业行政规章制度,忽视了行政决策的落地性和可行性,从而导致其他部门产生情绪反感和工作排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往往都是被其他部门嫌弃碍手碍脚,干扰了他们的工作,其他部门如果没有什么非要和行政管理部门来往的事情,总是希望行政部门能够与自己老死不相往来,在这种情况之下容易导致企业管理体制陷入恶性循环,一方面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工作部门的了解越来越少,管理也就开始脱离实际,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难以制定科学落地行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最终将给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带来潜在危机。

四、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革思路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实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发展。

1.实现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优化革新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所在,企业的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在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的,同时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实践工作过程中的矛盾焦点,因此如何在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之下制定与企业相适应行政管理制度是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整体效率低下,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而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企业在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如何让员工所接受也是非常关键的,考虑到企业行政制度对企业每一个职工都有一定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在制定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考虑企业各个层级员工的意向,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由于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人员并没有参与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就容易导致行政管理制度缺乏落地性和可行性,因此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分析企业各个部门人员的工作习惯制定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让为企业的健康运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2.构建完善的企业行政管理领导体制

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候需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该将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核心,将咨询机构作为互补机构,并构建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部门,并在实践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以此增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水平。其次,对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评价,选择优秀的管理人员,企业人事部门往往都是通过业绩评价作为员工晋升的标准,但是这种方法缺乏一定的准确性,由于一般企业的老总都是急功近利的,因此他们往往都是带有主观色彩地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晋升选择。对此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该从体制上保障领导之间职责分明,同时加强企业内部之间的分工协作和良性协调,充分发挥员工的最大价值和潜力,真正提升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服务价值。

3.充分重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全新的、与企业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现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都有一定较为完善的流程,这就流程需要健全和明确,主要涉及到部门之间的权责明晰和隶属关系,这样就可以防止企业不同领导之间的一言堂问题出现,避免企业管理混乱问题的出现。与此同时在企业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之后,可以构建相应的问责制度,使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进行问责。

第7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 民主行政 柔性操作 柔性管理

民主思想是中国优秀文化宝库中重要的思想资源,它发端于商周时代,“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突出体现了这一时代政治中的民本色彩。作为一种理念与一种制度而存在的民主,其内涵则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得丰厚。关于“民主”的命题,历史家们的思想都是从国家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层面上来理解的,不过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理解跟当下中国政府的阐释大不相同。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开明皇帝提出的“民主”主张,从手段的意义上强调了依靠广大普通老百姓的必要性,这无疑是既明智又抓住了统一天下、坐稳江山的根本。但是,他们并不是真正要为广大的普通老百姓谋利益,他们提出的“民主”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子孙后代谋利益。今天的中国政府主张“民主行政”,是既把广大的人民群众视为手段,更把广大的人民群众视为目的,认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展开与推进,既要依靠人民群众,更要为了人民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目的和根本原则。

柔性管理是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用非强制的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并主要依据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进行人格化管理。民主行政有很多刚性的目标,但为了更好的为民谋利,构建和谐社会,在坚持行政的刚性目标的同时,更要注意行政的柔性操作。随着社会进程的日益推进,人民群众的需求偏好瞬息万变,社会已变成了一个由个性化、多样化组成的、变幻不定的万花筒。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是一种“软”行政模式,它强调的是识别出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进而预见到变化并自如地应对变化,从而更好的为人民谋利,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1 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理念

当前管理界人士对柔性及柔性操作观点较多,看法不一。在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进程中,虽然听到了来自各方拥护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听到了另一种声音,有人认为,柔性操作的理念不清晰;还有人认为,柔性操作是一种妥协,一种缓冲,为的是掩盖矛盾,是因为政府没能力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缓兵之计。甚至,有少数政府官员把柔性操作当作为自己谋利的一种手段,他们在行政之时,也采取了“柔”策略,可此种“柔”操作是建立在他们滥用权力、为非作歹、以权谋私之上的。谁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在行政之时就“柔”一把,大开绿灯。这种“柔”操作将正义抛之脑后,将人民的利益抛之脑后,与我们的民主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从而造成党风不良、官风腐败,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并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等。

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的柔性操作进程中,理念一定要相当清晰,那就是要“民主”,为民谋利。以人为本的“民主”观念是中华传统行政文化的精髓。民主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本质特征,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现代政府应该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在坚持刚性目标的前提下,通过柔性操作的方式承担起政府的责任。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表明,在追求民主行政的过程中,在实现人民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过程中,柔性操作是必要且必须的。将民主作为最重要的公共行政理念和价值观准则,既是民主行政柔性操作的合法性要求,同时也是公共行政存在及使命的必然选择。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能够在坚持行政的刚性目标的同时,更好地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更好地实现民主,为民谋利。

2 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特点

(1)人性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是依据社会的共同价值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管理,其本质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它以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为基础,以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思维,在广大老百姓的心中形成一种潜在的说明力,从而把政府的意志和思想贯彻在行政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中。

(2)平民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改变了过去行政工作人员“高高在上”的局面,提倡“平民化”。从实质意义上说,这种变化要求政府行政人员在增强非权力影响力上下功夫,增强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也要求他们在职务升迁、任免去留上多一些平常心、事业心,少一些官僚主义。另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还强调民众的参与,实际上,行政的柔性操作过程是政府与广大群众思想与动机上的互动过程。社会的发展是由政府与广大群众共同推动的,而不是主要由政府推动的。

(3)弹性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注重战略弹性,重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倡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从而提高整体的反应灵敏度,时时应对变化和不确定。在行政的柔性操作进程中,遵循的是从实际出发的机动灵活的指导思想,有所变,有所不变,变就是创新,就是无止境的改善,不变的是民主行政的宗旨和理念。

(4)效率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注重技术渗透,重视研究行政管理的规律,分析行政效率的现状,力求提出改进提高的措施。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的柔性操作过程中要以不断地学习及时获取新知识和新技能为前提,以高技术手段不断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断开创行政管理的新天地,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从而更好地为民谋利。

3 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途径

(1)以情感为基础,推行民主行政。注重情感沟通和关系协调。在传统的行政方式中,过多地强调“服从命令听指挥”,沟通被看得不是很重要,对组织的分配、安排、命令,人民想得通要做、想不通也要做。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使人们只能在无奈中接受一切。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就是要改变这种局面,它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原则,以“沟通——理解——互动”为模式,从而实现有效行政。另外,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影响组织、社会发展的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错综复杂,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越来越突出。因此,行政管理人员在协调上的职能、方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以协调求稳定、以协调求发展、以协调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也是行政的柔性操作方式之一。

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激励作用和个性化指导。在传统的行政方式中,习惯于“指挥”人民前进,不注重激励人民的动机和行为。其实,人们从事一切工作的愿望程度,是影响行政目标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在推行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的过程中,要以人民“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出发点,以“察民情、知民心、顺民意”为落脚点。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学会运用科学的激励方法和高超的激励艺术,让人民在自觉自愿的状态下配合行政工作,把要求人民干的事情变成人民自己愿意干的事情,最大限度地使其潜能变为显能。另外,现代社会,人们的个性呈现多样化、多元化,这就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方法上也要多元化、多样化,更加注重对群众进行个别的关照、个别的指导、个别的激励,在不断改进行政制度的同时,不断提高行政艺术。

(2)以文化宣传为平台,促进民主行政。首先,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增加资金投入,利用多种渠道,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教育是兴国安邦的良方妙计,也是增强公民意识的必要途径。通过教育、统一观念,塑造社会整体的价值共识,从而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另外,要正确引导文化媒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媒体肩负着塑造民众性格的重任。维护民权、关注民生、传达民意,这些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又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知作为公民应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从而促进民主行政的顺利进行。

(3)以制度为保障,确保民主行政。一方面,在政治系统的输入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疏通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另外,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另一方面,在政治系统的输出上,则应该发扬民本精神,把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价值目标。将“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的精神理念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之中,从而突出人民群众在政府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确保民主行政。

4 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坚持刚柔相济,辨证施治的原则。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奠定基础,柔性管理为刚性管理提供支持。刚性管理规定了管理的目标、幅度及必要的手段,形成一定的框架,使组织和成员的一切行为都在这一框架下有序地运作。如果没有刚性管理作基础,那么柔性管理的目标就可能显示出极大的随意性或盲目性,由此使柔性操作成为一种妥协,使行政管理工作陷入碌碌无为的状态。而且,个人的需要与利益有时与组织的目标会有所冲突甚至完全对立,如果没有刚性管理作基础,而只强调柔性管理,则很可能会违背政府民主的初衷,效果也会适得其反。

(2)谨防民主行政中柔性操作的异化。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无孔不入。如前文所述,我们有少数政府官员被糖衣炮弹打倒,行政理念发生异化,把“柔性操作”当作为自己谋利的一种手段。他们的这种“柔性操作”将人民的利益抛之脑后,是与我们的民主行政理念背道而驰的,我们要谨防这种现象的蔓延。

(3)稳健推行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柔性操作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它要求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工作要理解,行为要自觉,即把外在的规定变为内心的承诺,从而不仅主动执行,而且自觉维护。显然,在完成这一“外在规定——内在接受——自觉行动”的转化过程中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要控制那些追求表面的、一时的“辉煌”的急躁情绪,通过耐心、细致、切合实际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柔性操作的进行,并长期坚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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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林华,顾戛良.以人为本: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尺度[J].理论探讨,2004(3)

7 解华.柔性化——现代领导管理的发展趋势[J].政工学刊,2003(7)

第8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一、财政四项制度改革具体操作中的若干问题

(一)部门预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预算经费管理实行“一刀切”。这是影响四项改革成效的普遍性也是根本性的问题。由于财政的财力不足,实行部门预算后存在较多的财力缺口。财政部门在经费使用管理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一刀切”,实行当年预算当年用完,不能结转到下年使用的原则。这种管理虽然比较适合全额拨足的行政单位,但对于一些差额拨款而独立承担责任的事业法人单位会严重影响其储备、积累和持续性发展。(2)财政内部协作不力,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预算改革要求从传统的按功能编制预算改变为按部门编制预算。但是,财政部门现有的内部机构还依据功能进行设置,部门上报的预算按照资金盼性质由相应的处室审核,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也同样按照资金的性质由相应的处室管理,这样预算编制和执行没有分离,容易造成预算编制不统一,影响了预算的公平性。(3)执行预算的滞后性。目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一般是从当年9月份开始布置,从基层单位逐级编制、层层汇总,到下一年度3月份提交人代会讨论,各单位预算经人代会通过后,实际下达到各预算部门往往都已近年中了,形成归垫资金量大和审核难度大的问题。因此,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里,财政收支在近半年时间里是在预算“真空”的状况下运行,存在着“预算先期执行”的问题。(4)预算编制难以执行。目前预算编制基本上采用“基数加增长”法,这种编制方法虽然较为简便,易于操作,但明显不太合理。有些单位的不可预见因素太多,预算编制容易造成测算预算收支指标时信息资料掌握得不完备、不准确。出现预算执行困难。

(二)国库柴中支付问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归口管理,所有财政资金的收支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集中收缴、拨付和清算。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所有资金由财政国库拨付,财政成了所有单位的大出纳。这种运行模式的主要影响有:

(1)相关配套的会计制度缺乏,财务部门会计核算无所适从。如对收到和使用一笔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人专款”科目;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通过国库支付的账务处理不需经过“银行存款”科目,直接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这必然引起账务处理的重复。但若只做第一笔分录,预算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数额和财政部门无法对账,若只做第二笔分录,又不符合专项资金的核算要求,会计核算出现两难境地。

(2)单位系统内部转账和代扣款项问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前,账户间可以划转资金,垫付资金问题很好解决。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不允许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这一问题便显露出来了。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大量已垫付的资金沉淀在零余额账户中,另一方面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由于垫付了大量的财政性资金,大大影响了其他项目的开支。如后勤服务中心承担的大量后勤服务工作,这些服务结算在以前分散拨款实有资金的体制下,通过内部转账即可,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后,明确规定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按照这个规定,各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不能向后勤服务中心的账户转拨资金,应由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付给后勤服务中心的劳务等结算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以后无法办理。这样以来,不但给工作分配带来困境,也给二级预算单位和后勤服务中心的资金核算带来麻烦。

(3)信息系统建设亟待加强。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过程中,信息系统与网络体系建设十分关键。当前的信息支撑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衔接不够,尚未达到改革方案设计的要求,存在部分业务报表取数有误、大批量的支付业务经常出现过超时需重新输入;用款额度信息有时出错,额度到账通知单和银行支付凭证反馈速度太慢,影响到预算单位资金的及时核算与对账工作,降低了工作效率和数据的可靠性;软件功能单一,为预算单位服务的系统建设考虑不够;对数据应用开发不够,缺乏进行综合分析的功能;银行清算系统建设进展缓慢等。

(三)政府采购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政府采购手续复杂,程序过多,技术参数过多,审批购买时间过长。有些单位采购的资料存在季节性和地域性,采购科研仪器有专用性等特点。各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根据预算下达需要一系列程序,下来就到下半年,采购时间所剩无几,各预算单位为避免当年采购任务完成不了、预算指标被收回的窘境,经常会出现年底突击盲目采购,浪费资金的现象。(2)政府采购招标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渠道,信息系统的滞后,导致政府采购机构不能获得最优的市场资源。(3)政府采购范围的规模狭窄,项目单一。从2007年政府采购来看,集中在货物类别,尤其是计算机、公务车等标准商品,而工程类和服务类则相对较少,给预算单位带来许多不便。(4)专业性采购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采购管理队伍未经系统培训,有关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偏低,对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成合力。

(四)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人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有些科研事业单位的收入并非代行政府职能所收取的收入,若这种收入被定义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后,部门组织预算外资金没有积极性,部门不作为,经费空缺和沉重的包袱无法解决,对事业单位发展后劲影响很大。

二、完善财政四项制度改革具体操作的建议

(一)加强各项配套制度“无缝对接”建设实施财政制度改革对会计法律制度等有很大的影响,需要及时纠正会计制度缺位的问题,研究和制定配套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确立事业单位在分配资金、管理和使用资金方面的财务会计主体地位和重要责任。会计法要明确财政制度改革后的会计法律责任,除了用款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对财政制度改革后财政部门在财务会计方面的责任要加重。另外,财政四项制度改革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计划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金融管理体制、人事与机构改革等各项改革构成一个层次清晰、形式规范、内容全面的系统工程,这些改革相互联系,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用制度予以保证和规范,实现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才能确保各项改革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增进理性化制度激励现行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权集中后的制度激励不足,部门和单位自过小,最终容易加剧财力的不足。因此要在完善中增进理性化制度激励,在财政实力增强的基础上要逐步增加部门的财力。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管理在改革要求和方向选择切忌完全一致,管理模式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当前财力难以保障的情况下,要适当扩大部门和单位的自,允许部门有适当的流动资金和资金调度权,有适当的政府采购自。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要明确收费性质,改进征收方式,进一步对其资金性质归属进行深入分析,并研究确定相应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身负包袱的事业单位自谋发展的积极性等。

第9篇:现代行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2]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定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3]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4]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5]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6]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7]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8]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9]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2]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3]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4]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6]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8]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9]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学論集》第27卷第3、4号,第585页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号、第11号、第59卷第3号、第7号、第11号(1982年、1983年)。还有,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号,第206页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学協会雑誌》第91卷第2号,第317页(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动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号,第158页(1982年);还有从行政概念再构成的观点积极提及行政过程论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从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论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

[56]参见[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