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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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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总结

第1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激励;绩效

所谓劳务派遣是国有企业在现有企业编制饱和,仍有大量工作无法正常完成情况下,通过与其他用人机构达成协议,将人员以劳务输出的形式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用人方式。从人力资源配置的方式看,为企业减少了用工成本,聘用和解约相对灵活。但由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国有企业内还是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尤其是在一些重要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如何有效的对他们进行激励来保证企业的正常工作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1.影响劳务派遣制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分析

1.1 薪酬待遇内部不公平

劳务派遣制员工最关注的还是收入问题。尽管公司给予劳务派遣制员工的收入在同行业不算低,在行业内也是较高的。这一点他们自己也承认。但是,他们仍然期望自己的薪酬能够达到正式员工的水平。通过调查,在回答“您认为劳务派遣制员工最需要的是什么”时,有一半的劳务派遣制员工选择了“薪酬福利的稳步提高”。结果表明,薪酬福利水平是影响劳务派遣制员工队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1.2 个人职业发展前途不明确

通过调查,在回答“您认为自己是否有机会成为本企业的正式员工”时,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劳务派遣制员工选择了“只要努力工作,就会有机会”,绝大多数的劳务派遣制员工选择了“机会渺茫”和“没有机会,这是体制决定的”。缺乏职业的稳定感和安全感,是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共性。这严重制约了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工作进取心,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回答“根据您的观察,本企业派遣制员工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有少部分的劳务派遣制员工选择了“个人没有发展前途”。在回答“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您会选择离开中企业”时,有四分之一的劳务派遣制员工选择了“个人职业发展的空间比现在大”。

1.3真正融入组织的艰难

调查问卷中,在回答“您认为下列哪一项因素最能调动您工作的积极性” 的问题时,有三分之一的劳务派遣制员选择了“上下级之间及同事间的关系相处融洽”。 在对企业机关部门领导的访谈中,负责人普遍认为劳务派遣制员工的需求是“养家糊口”。在回答“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积极性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问题时,大多数负责人都认为,由于实行“一企两制”的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务派遣制员工积极性的正常发挥,队伍也时有流失。企业主要管理者对劳务派遣制员工了解不够,缺乏正常的沟通交流机制,满足于发号司令,而没有关心爱护和开展平等对话。这同时也说明,劳务派遣制员工要想真正融入组织中,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2.派遣制员工激励机制的改进

2.1 改善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外部竞争力

国企的薪酬结构具有这样的特点:员工的基本工资不高;津贴,主要是地区津贴、伙食津贴、高温津贴等,种类不多,在薪酬中所占比例不大;奖金,包括月度生产奖金、季度生产奖金和年终奖金,总体上数额比较大,占薪酬的比例在50%以上;福利的水平比较高,员工普遍对此感到满意。这样,奖金带来的薪酬激励性比较强;福利带来的薪酬稳定性比较强;基本工资低却造成了薪酬的外部竞争力低。企业劳务派遣员工与社会员工的薪资存在差异,他们全年的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员工。但是,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心理上会认为自己的基本工资比市场价低太多,因此会产生不满意心理[1]。他们担心自己职业不稳定性,随时可能离开公司,而奖金是远期的收入,一旦离职自己就拿不到这笔收入了。建议国企改善薪酬结构,适当增加每月基本工资的比重,以增强薪酬的外部竞争力。

2.2 建立等级薪酬体系,健全差别激励机制

目前劳务派遣制员工中实施的薪酬办法,是员工收入与其从事的岗位挂钩。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基础工资的确定只与员工的岗位等级有关,实际上,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薪酬等级体系,员工的工资没有正常的晋级制度,员工的基础工资多年不变。施行的结果,一方面拉大了劳务派遣制员工与正式员工的收入差距,明显引发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制员工之间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等级薪酬机制,体现不出内部激励。建议针对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特点,从制度上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制员工薪酬等级体系,让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薪酬更具竞争性,更好的体现薪酬的内部的差别激励。同时,对于优秀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可以采用平稳增长的薪酬政策,比如增加工龄工资。

2.3 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绩效考核这种双向激励作用[2],是对劳务派遣制员工起着强化激励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在用工单位中,劳务派遣制员工常常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对他们应坚持以正向绩效考核为主,实行赏罚相结合的策略。建议国企在劳务派遣制员工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评先评优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的基础上,以正面教育为主,对劳务派遣制员工实施正面激励。实施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先进员工,给予“优秀员工”或“先进工作者”等必要的荣誉奖励的同时,也要从物质上给予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奖励。注意从劳务派遣制员工中选拔优秀人物,树立具有代表性的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先进典型,大力总结和宣传其先进事迹,让先进典型成为广大劳务派遣制员工的标杆,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氛围。

2.4 给予劳务派遣制员工转正的机会

通过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对于转正问题,都认为没有希望。事实上,国企也从来没有劳务派遣制员工转正的先例。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目的,也是为了降低劳务力成本和规避政策风险,说到底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没有这个“趋利避害”的前提,企业就没有必要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了。建议国企在今后的招聘工作中,对在聘的劳务派遣制员工予以一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劳务派遣制员工中选聘。这对于鼓励劳务派遣制员工积极工作,是有长期激励效果的。

3.结束语

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和斯坦尼尔给激励下了如下定义:“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3]人都需要激励,劳务派遣制员工也不例外。只有在有效激励的前提下,员工的工作动机才会更加强烈,员工才会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去努力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为企业的远景目标奉献自己的热情和汗水。

参考文献:

[1]孙剑平.薪酬体系与机制设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A公司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

第2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 问题 对策

1.劳动派遣的内涵

1.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等。本文所指的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1.2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的区别

传统用工是指用工只包含劳方和资方两个主体,主要是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企业拥有对员工劳动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同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并负责从员工入职一直到离职的所有管理工作。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工包括用工单位、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三个主体。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之间商业契约关系,通过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向其支付派遣费;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享有对员工劳动的使用权,只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监督与指挥工作,无须承担传统用工形式下的雇主责任。派遣机构享有对员工劳动的处分权,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

2.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

2.1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首先,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一般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转嫁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规避或避免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把传统用工的老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另有一些用人单位则是表面上不对所有员工做任何改变,暗地里让分公司进行暗箱操作,将所有员工转成劳务派遣工,逃避监察。 其次,因为有规定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经济补偿金将派遣工辞退。这样就给用人单位钻空子,产生恶意辞退派遣工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大量需求用工的时候就大量接受派遣工,当淡季时就无理由,撕毁合同将派遣工辞退。这样的话,派遣工赢得的经济补偿金也被用人单位给免了。

2.2派遣机构存在的问题

首先,派遣机构的派遣行为不规范,《劳动合同法》中专门对劳务派遣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其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派遣机构过多的要求,只要是注册资本高于五十万元,就都可以成立派遣机构。有的派遣机构为了招揽用人单位,大大降低管理费。

2.3派遣员工存在的问题

当派遣行为不规范时,侵犯的是派遣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还可以节省许多精力和时间,派遣机构可以揽到业务,获得管理收入,两者是互惠互利。 但是派遣机构通过采取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区别对待传统用工和派遣工、回避职务晋升和推诿责任等方式来侵犯派遣员工的利益。

2.4政策法律存在的问题

因为劳务派遣在我国刚刚开始,仅有《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并且监管没有标尺,轻重难以把握,不知如何监管和监管疏漏松散现象严重。这样许多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就对派遣的一些环节肆意扭曲。

3.对策与建议

3.1加强立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为了制定全国适用的《劳务派遣法》,我们可以像发展农村经济政策一样,在典型的地区进行试验后,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上述目标向前发展了一大步,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更多更具体的措施去达成上述目标。

3.2严格界定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中的使用范围

企业应遵从法律规定,只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岗位,杜绝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在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及维护企业稳定的同时,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3.3慎重选择派遣机构并在派遣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

企业在选择派遣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服务能力及服务经验等各方面指标,慎重做出选择。在确定合作对象后,应及时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除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必要条款外,还须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在整个派遣过程中,企业应监督派遣机构的行为,如与派遣员工的合同签订情况、是否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等,以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还应积极与资信较好的派遣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使其成为企业的外部人才库。

3.4强化监管规范派遣行为

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加以解决,包括完善制度设计,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等,以促其健康运行。一是完善制度设计,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劳务派遣法”,全面细致地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行为进行规范。二是严格准入标准。对新申请开办的劳务派遣机构,除了增加注册资金数额,收取50万~100万元的风险金外,还要全面考查申请人的业务素质和综合实力。三是实行保证金制度。除了在劳务派遣机构成立之初进行验资和审核之外,在每一批劳动者派出之前,有关部门还应提前介入,按风险大小和人员多少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担一半,存放在劳动力市场监管机关,一个派遣期结算一次。四是进行诚信等级评定。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评定信用等级。五是规范派遣行为。鉴于目前劳务派遣乱象丛生的现实,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务派遣操作规范。

3.5畅通内部沟通渠道

通过正式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机制建立,及时解决派遣员工和企业在劳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将双方矛盾始终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

4.总结

虽然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该制度的推广与应用。只有通过用工单位、派遣员工、派遣机构三方共同的努力才能更好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才能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宋群英.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

[3]成之约.浅论非典型聘雇关系工作形态的发展与影响.劳工行政.1999(139).

[4]王全兴,侯玲玲.我国劳动派遣的负面作用及其立法对策,丁薛祥.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3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

一.派遣单位的准入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问题,学术界一致认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标准过低,应当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标准。但是就如何提高而言,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来提高准入标准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李晖指出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制度和登记注册方面的管理职责, 但并未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许可制度, 即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登记设立时的资质认证制度,并且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成立实行的仅仅是注册制,不需要经过审批,更不用特许。在注册资本上,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要求是50万元以上,但是仅以50万元来统一要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派遣单位是不合理的(2009)。杨胜利认为仅仅在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金方面作些规定并不能约束劳务派遣单位不会随意侵害派遣劳动者利益,因为现阶段我国设立公司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或借贷的方式加以垫付,等到申请设立公司的手续完成,公司可以将资金撤回的法律漏洞事实存在。杨胜利认为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法律应当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由专门机关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进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实施许可制来严格管控劳务派遣行业的进入(2009)。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增加行政审批并不能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 万元,对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的高要求,也将抑制劳务派遣的广泛运用,使得劳务派遣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大打折扣(沈同仙,2007),因此提高注册资本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此外,章惠琴认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这样提高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准入门槛,未必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因为这样可能会使得规模小的劳务派遣单位难以进入从而造成规模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垄断市场(2012)。

笔者认为在派遣单位的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标准最终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该参考《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设立方式以及设立程序等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3]。因此,笔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也应该从这些方面都进行相关规定。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地位和责任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58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依照本条,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给付劳务的对象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用工问题。因此,是否应该承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以及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也成了具有争议的两大问题。

就是否应该承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而言,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承认了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劳务派遣业存在的利益根源 [4],并且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然而,刘慧勇认为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要承担部分雇主义务、不承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会产生适用法律的悖论,确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让其承担其应该承担的雇主责任,不会阻碍劳务派遣积极作用的发挥以及确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有利于对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等原因应该承认用工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2010)。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学术界也存在着两种观点。刘焱白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包含四层含义,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区分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 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四是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照“谁用工, 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最终归责原则。已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一方, 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应由另一方承担时可以向对方追偿(刘焱白,2008)。而还有学者则认为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选任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中致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选任上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被派遣劳动者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证明其在选任方面已尽必要注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张玲,朱冬,2007)。

笔者认为,就用工单位的地位而言,应当承认其用人单位地位。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方式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使得雇佣与使用相分离,使得劳动关系涉及到三方。因此,必须同时承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者为用人单位。就责任划分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侵害的责任划分,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 [5]。

三.劳务派遣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包含了适用的岗位和适用的合同期限两种含义。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就适用岗位而言,李晖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虽然规定了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此外,法条中也没有对劳务派遣工岗位有其他的描述, 如是否担负重大经济利益, 是否涉及用工单位的核心业务, 是否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等。因此,李晖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者修订中应该规定更加严格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加强其操作性标准(2009)。杨胜利学者也认为应该明晰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2009)。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对派遣岗位的“三性”规定没有必要。刘慧勇认为“三性”的规定在立法效果上“弊大无利”,主要原因在于:1.“三性”的具体含义本身不好界定;2. 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立法目的可以通过其它更加有效的方式实现;3. 劳务派遣的“三性”未必科学,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非要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去硬性规定,有可能与其它制度产生矛盾(2010)。谢增毅也认为在一些高级行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力量更强,更容易保护自己,出现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2007)。

就适用的合同期限而言,学者们都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李晖认为可以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顶岗的岗位以及同一劳务派遣岗位连续工作超过24个月,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形式(2009)。王少波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立法将全日制派遣的最长期限规定为3年,超过最长期限的,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王少波还认为,一旦用工期限达到十年或以上,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杨胜利认为无论基于法律的限制还是派遣员工的真实意愿,劳务派遣在国外劳动力市场上都是短期的,派遣劳工没有人愿意长期接受这种雇佣模式。因此,我国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的时间上限,要求用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岗位连续使用派遣劳工,超过一定期限需要继续用工的,必须使用固定职工,招收固定职工时应优先从原来使用的派遣劳工中选拔使用,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范也应详尽、明确地予以规范(2009)。

笔者认为就适用岗位而言,不应该以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来模糊规定,可以就行业和公司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法律上可以规定用工单位如果需要派遣岗位,则可以通过提交相应材料来申请,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的派遣岗位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合同的期限而言,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规定劳务派遣为临时性的,另一方面又规定劳动合同为至少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应该设定一个上限而不是下限,因为劳务派遣相对于传统用工方式而言,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弊大于利。如果仅设一个下限,则可能会出现被派遣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十年但却不是该单位的职工。笔者认为具体的上限设置可以参考日本最长年限为3年,超过最长期限的,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的做法 [6]。

四.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是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却普遍地存在。而对于是否应该实行同工同酬原则,现实中存在着两种观点。有些人认为,劳务派遣的“优势”就在于低成本,如果严格贯彻执行“同工同酬”必然会影响劳务派遣积极作用的发挥 [7]。然而学者们则普遍认为必须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原因在于劳务派遣在于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化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对社会而言,可以发挥组织就业等功效。对用工单位来说,可能有利于控制用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因此,劳务派遣的“优势”绝不是单纯的短视的一味追求降低人力成本, 从而损害派遣劳动者利益(刘慧勇,2010)。谢增毅认为为了保障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可探索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或在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障金后,再由用人单位工资的做法(2007)。

笔者认为,同工同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因为劳务派遣的岗位本身就是短期的,对于有职业规划的大多数劳动者来说都不太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岗位,如果再加上做相同量的相同工作所获得的待遇却不相同,那么势必会影响劳务派遣的发展。虽然从短期上看对用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确实有所降低,但是从长期上看,势必会影响短期职位的招聘。虽然劳动法也坚持了这一原则但是现实中仍然普遍存在。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而不是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从中抽取部分回扣并不会被派遣工知晓。此外,同工同酬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方,但是对于派遣工而言,其根本没有办法拿出有力证据。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尝试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或在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障金后,再由用人单位工资的做法 [8]。另一方面,对于同工同酬问题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方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 [9]。

五.结束语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全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呈增长态势,其中第三产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为普遍,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一线工作,以农民工为主 [10]。然而,我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却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致使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对核心期刊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查阅和归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 李晖. 劳务派遣及其法律规制――兼论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完善[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9 (1).

[2]刘慧勇. 劳务派遣立法若干争议问题探究[J]. 特区经济, 2010 (4): 252-254.

[3]杨胜利. 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缺失及发展前瞻[J].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5): 50-54.

[4]仵秀琦.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完善[J]. 河北法学, 2009, 27(4): 130-136.

[5]章惠琴.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研究――对《 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的解读与反思[J].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2): 117-122.

[6]张玲, 朱冬.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J]. 法学家, 2007, 4: 106-112.

[7]刘焱白.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J].湖湘论坛,2008, (1) 1.

[8]谢增毅. 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J]. 比较法研究, 2007, 6: 101.

[9]王全兴, 杨浩楠. 试论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兼评 2012 年《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J].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3): 61-69.

第4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电力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之一,对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力工程项目庞大、用工灵活,常常需要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人参与工程的建设,然而这种用工方式对电力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旦这些工人中出现施工问题,将会对电力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对风险的产生。

【关键词】

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控制;对策措施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开展起来,而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基础行业之一的电力企业,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一些电力企业为了追求工程的进度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企业员工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来填补工程施工人员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身的用工压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了工程任务,但是这种用工方式却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隐患,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那么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不仅对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是一种很大的制约,同时对社会生产也是一种资源和人才的浪费。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能够有效的减少风险产生的几率,还能达到完成项目工程降低电力企业成本的目的。

1 我国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

1.1 劳务派遣用工在电力企业用工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根据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已经高达8000多万,占我国在职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而电力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每年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需求量非常大,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务用工所需的人数不断地上升,并且很多都是下岗再就业人员,如重庆市从2010年到2013年,电力企业所需的劳务派遣用工数占到电力企业用工总数的比例分别是31.2%、35.9%、40.3%以及42.7%,而且2014年该市电力企业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仍在增长。

1.2 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以国有电网公司为主

劳务派遣用工在各行业都广泛的存在,尤其是大型的国有电网企业所占的比例更高。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而电力企业作为一项基础行业所提供的服务要更加的全面、领域更加广泛,用工量相应的也会增加。但是真正能够为广大的企业与个人提供电力服务的还是国有电网公司,并且开展的建设工程一般规模大、流程复杂、工作密集程度高,所以需要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的支撑,到2013年劳务派遣用工一度站到总用工数的60%以上,一方面国家电网可以降低用工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促进广大的农民工就业。

1.3 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工期一般比较长

根据人保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调查的数据显示,劳务派遣用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主要在2年到5年之间,而有的电力企业部分岗位合同直接签订到了10年以上,其中将近40%左右的劳务派遣劳工选择的是2年的合同,将近20%左右的劳务派遣劳工选择的是3年以上的合同,所以两年以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在电力企业用工中所占的比例占到了60%左右。

2 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些风险

2.1 对劳务工作者带来的风险

2.1.1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不足

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是劳务派遣用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派遣机构未经相关的人事部门批准,便非法地开展劳工的派遣工作,导致劳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电力企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的需求量非常大,而一些企业由于体制等原因,不可能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储备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所以一些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便趁机与电力用工单位接洽,将大批劳动者输送到电力工程中以此牟利,当电力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就再也难找到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电力工程属于为民生服务的大型建设项目,那么本该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的责任也一并由劳动者承担了。

2.1.2用人单位违法设立派遣机构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工程投资和降低施工风险,往往自设劳务派遣机构,令其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一旦劳动者或工程出现任何问题,这些用人单位就会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以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为由,不对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者因此而受到利益侵害的事情也时常发生。

2.2 对用人单位带来的风险

2.2.1劳动者的水平低,难以保证工程质量

电力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与劳动者水平的高低是直接挂钩的,因为优秀的施工设计、完善的施工程序、健全的施工体系都是需要劳动者切实来执行的。而使用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者就很难保证他们的施工水平,即便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在选人时能够进行筛选工作,但是也不能保证整个劳动者的质量,而那些资质不够的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者质量就不言而喻了。

2.2.2没有合同直接制约,电力工程管理没有保障

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介绍的劳动者,与电力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签订相关的用工合同,并且劳务派遣机构又不能经常对他们实施监控,导致一些劳动者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而电力企业等用人单位须要与劳务派遣机构协调后才能对这些劳动者做出一些处理措施,其过程非常麻烦很多用人单位都选择隐忍不发,电力企业的管理工作在艰难中缓步前进,给电力工程的正常实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损失。

2.2.3电力企业的工资分配存在风险

电力企业项目工程的工资分配,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签署的条款执行,但是对这些劳务派遣工而言则不存在按合同执行的环节,再加上日常的管理工作比较混乱,所以很难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工资上的分配。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大型项目工程的款项大都由国家支付,所以一些劳动者就借机滋事,打着“同工同酬”的旗号索要与自己工作量不符的工资等报酬,双方难免产生一些人事纠纷。

3 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3.1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招工,选择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保证劳动者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条款开展活动,才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电力企业进行的工程项目一般比较大,而且关系到大多数群众的基本利益,所以更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在正规的平台上用工信息,那些资质不足的劳务机构是很难再正规的平台上“销售”自己的劳工的,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合作伙伴的可靠性,为减少风险的出现做好铺垫,这既是对企业自身发展的保护,也是对劳动者和工程项目的负责。

3.2 加强协议签订程序监督,为劳资双方提供保障

选择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后,用人单位还要在与之签订的协议方面做好监督工作。因为对于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工三方而言,站在不同的立场权责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劳务机构和劳工要对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和劳务机构要对劳工负责。任何两者在签订彼此之间的合同时,都应该有第三方在场作为证人,比如劳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签署关于劳工的相关条例时,就应该有劳工代表在场监督,否则在以后的相关工作中涉及到劳工权益时,任何一方如想推卸责任就比较困难,这样对三方而言都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3.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开展

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一样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实施性,健全的规章制度是成功企业必须具备的。电力企业肩负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责,更应该以健全的制度规范人,以良好的管理塑造人、以优秀的业绩鼓舞人。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从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合同签署方面入手,具体的划分劳资双方和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尤其是电力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利害关系一定要分清,因为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业务往来,无论是工程的施工还是工程结束后的工资分配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才能较好的完成。

3.4 电力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将各方的业务关系进行梳理

每一项工程在启动、施工和竣工的过程中都会建立一定的业务关系,相对于依靠劳工施工的电力企业而言,就应该及时对建立起来的劳工和劳务机构这些业务关系进行梳理、总结,在以后的项目工程中可以继续与有诚信、实力强的机构和劳工进行业务往来;而那些资质不足、水平欠缺的机构和个人就应该及早划清彼此的业务关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 结束语

电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劳工的情况不在少数,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如何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的出现,一直是电力企业乃至电力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制度和合同上对劳务用工进行监督和规范,对减少风险的出现、提升电力工程质量具有非常打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丽娟.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2]李坚,汪丽华,屠聂华.浅析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12).

[3]陈子峡.对电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风险防范的研究[J].中国外资,2013(18).

第5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同志们、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大家在此欢聚一堂,共同分享超额完成全年劳动保障事务各项目标任务的快乐、喜悦。我市的劳动保障事务工作近年来硕果累累,单位经济效益年年上扬,派遣人员队伍逐步扩大、员工的工作能力逐步提高。成绩可圈可点,可喜可贺。这次会议回顾了**年工作,部署了**年的工作,表彰了先进。在此,我代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向××中北巴士等10家先进单位、梁永等60名优秀人力资源管理干部和王倩倩等60名优秀派遣员工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大家在过去的一年里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适应用人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更为全面的人事人才服务。近来年,市中心紧紧围绕“规范、完善、服务、维权”的工作思路,积极改进传统的用工管理制度,大胆探索劳务派遣形式。在劳务派遣工作上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在拓展市场和强化服务上下功夫,着力把劳务派遣做大做强,劳务派遣日益成为现代用工模式的有效形式。特别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我市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业务得到长足发展,派遣业务从起步时的1家服务单位、十余名派遣员工发展到今天的94家服务单位、4125名派遣员工,已成为一支派遣服务规模大、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派遣服务机构。同时,服务质量稳步提高,制度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在社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保扩面等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可和赞同。

过去的一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一定程度成功,我们的中心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东风,顺应了当今世界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大趋势,搭上了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快车道。适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不失时机的开展了工作,年年有工作思路,月月有计划总结,天天有工作日志,重大问题突发事件一事一议,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和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确立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明晰了政策界限之际,使劳务派遣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进程,促进了我市劳务派遣工作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当然,我市的劳务派遣工作还不能完全尽如人意,譬如,有些单位派遣员工的岗位工资相对于原固定职工偏低,有些单位的劳保用品不能及时发放使用,有些单位节假日的待遇没有完全落实等等,所有这些,经过多方努力,有的已经纠正,有的正在改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年的劳动保障事务工作,借此机会,我向市中心、单位及派遣人员提出以下希望:

一是希望市中心要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把劳动保障事务的、派遣及托管等工作作为全年的中心工作和第一要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通过开展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建设新型劳动关系,稳定企业用工率;通过完善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办理、优惠政策享受、工资等优质的劳动保障事务服务,积极稳定金融危机下的就业弱势群体的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为下岗失业职工、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提供档案托管、求职推荐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解除后顾之忧,安心、放心的走上新的就业岗位。

二是希望单位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顾大局识大体,确保现有的就业岗位,开发更多的岗位,着力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着力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为国家长治久安和扶持发展多做贡献。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各项规定,积极为单位职工按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时将单位职工每月工资及为职工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转入市中心账户,以便中心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三是希望派遣人员要转换思想观念。通过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与市中心沟通,切实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期望市中心能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提升学习力,强化执行力,提高思想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进程,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

回顾过去成绩斐然,展望未来任重道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坚定信心,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振奋精神,再鼓士气,要以锐意进取、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力争在各自的岗位上成为模范和标兵,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立新功,不断开创××市劳务派遣工作的新局面!

第6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关键词]探索 实践 业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150-01

引言

省计量中心是“三集五大”统一战略部署下的独立二级单位,是省授权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着全省各个地市(州)计量器具的检定、仓储、配送及监督管理工作。在电能计量装置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集中检定配送、计量专业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努力探索,凝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生产现场全面开展6S管理,严格质量管控。新基地建成后拥有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低压电流互感器、采集终端共4条全自动检定流水线,1座自动化智能仓储库房、1套省级计量生产调度平台系统及各类功能性实验室。实验室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计量器具的年检定能力达到420余万只,设备自动化及科技水平位居世界一流,为“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有效提升电网发展质量,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一、外包前用工情况

外包前一直采用的是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表面上解决了计量检定业务用工问题,但存在着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是人员数量过多。《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和用工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定,用工占比不得超过10%。计量中心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远超过10%的占比要求。

二是岗位职责不清。由于当时未系统地制定人员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岗位职责不明晰,也没对分工进行明确的划分,且受场地限制,正式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同在一个办公场所,有混岗情形,极易产生工作保密、岗位“三性”不准和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和法律风险。

三是用工关系复杂。劳务派遣人员关系错综复杂,部分人员工龄已有多年,用工关系一直延续,每次用工主体转变时未进行清理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予以了断,用工风险一直存在。

二、外包实施过程

(一)指导思想

1.依法合规,规避用工风险。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许可范围内用工,严格“三性”岗位,杜绝混岗现象,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2.满足业务需要,确保任务完成。由劳务派遣用工转变为业务外包,解决当前业务对人员数量的要求,突破对用工占比的限制,保证对人力资源数量的需求。

3.规范管理,简化流程。改为业务外包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党群、团青、工会活动等一系列工作均由承包公司承担,极大地稳定了员工队伍,同时,也使得正式职工从日常繁杂的管理事务中脱离出来,简化了部分管理流程。

(二)具体实施

1.前期工作

一是充分研究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之间的政策差异。最根本的差异是劳动管理关系的改变,实行业务外包后,承包方与其员工是直接管理关系,而发包方无人员管理的直接关系;费用结算从按人头变为按业务量结算;发包方对业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员工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不再承担其他义务。

二是确定外包业务范围。对生产业务进行划分,明确可外包的业务,规定外包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计量表计检定业务以生产线为界,将生产线之下的挂表、拆表、打封、表计入库等辅助业务外包,严格划清责任界面,明确中心员工与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权限。

三是制定业务外包方案。明确准入条件、合同期限、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对承包方作业人员的要求、承包方的服务质量要求、保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重点是承包费用的确定,计量表计检定承包费用是根据测算出的计量表计单价乘以总量得出,因年初对全年的表计数量无法确定,签订的是开放式业务外包合同,按月据实结算。

四是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为防止出现劳务纠纷,积极协助劳务派遣公司逐个排查,摸清每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制订解除关系和经济补偿方案,所有人员全部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原有工龄按《劳动合同法》补偿到位,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实施步骤

公开招标:编制业务外包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标,严格遵循招投标程序,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的合作单位。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结合工作需要和原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意愿,业务承包单位优先与原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优秀和熟练的人员不大量流失,计量检定生产秩序不受影响。

转变方式:为适应新的用工方式,逐步转变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协助承包方搭建组织架构,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二是协助承包方建立完善人员招聘、薪酬管理、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相应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工作质量监督,对外包人员绩效考核提出参考意见。四是按照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要求,强化现场生产秩序,全面推行6S管理,实行班前“三交”。

(三)实施效果

模式转变后成效明显,既有效规避了用工风险,又破解了用工难题,满足了生产需要。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稳妥推进,生产业务并未因模式的转变而受到影响,劳务派遣转为业务外包后队伍稳定,人员流失率较低,很好地解决了人力资源瓶颈。转变为业务外包,增强了外包队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进一步提高了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总结与思考

业务外包尚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这就促使我们需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行。

一是从劳务派遣向业务外包转变的核心,是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对人员的间接管理和对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但不是包而不管,一包了之。实行业务外包后,发包方不能当甩手掌柜,不但要加强对业务外包工作质量的监督,也要适时地参与外包队伍管理。为了找到合适的人,要指导承包方的招聘工作;为了人员能尽快上岗胜任工作,要协助承包方开展业务培训;为了稳定外包队伍,留住业务骨干,要指导和协助承包方对其员工的考核、奖惩,完善薪酬及激励机制。

二是当前对业务进行量化后分包没有明确的费用支付标准,总承包费用要在预算范围之内,然而每项业务到底如何确定价格主要还是依据市场,靠竞价或双方谈判确定。与承包方费用结算的依据是所分包的业务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计件的工作,则需要对业务范围进行估值,成为工作中的难题。

三是《劳动合同法》对“假外包、真派遣”的概念作出了初步设定,明确“以外包替代派遣”情况下的用工应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但是如何界定区分“假外包、真派遣”,却采用了原则上的描述。要想合法采用业务外包,就一定要厘清三方关系,在外包协议中对相关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遴选合作单位时要选择实力强、符合资质、信誉好的机构,且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结语:《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业务外包的概念和操作,将计量检定(检测)业务由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业务外委后的时间不长,各方面还需提升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时刻紧跟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整改完善,使业务外包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7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论文关键词]隐蔽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

在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议程五)上,国际劳工组织所作出的《雇佣关系的范围》为题的报告第一次提出了“隐蔽雇佣关系”的概念。报告认为:“隐蔽雇佣是指制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规避或限制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目的在于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形式加以掩盖或赋予原本的雇佣关系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

近年来,随着劳动形式多样化,隐蔽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我国也日趋严重,就此笔者从其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入手作出如下看法及建议。

一、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中的法律缺失——根本性判断标准缺失及解决

现实中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很可能会派生出民事关系;另一方面,一些“隐蔽的劳动关系”,在表象上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这使得许多用人单位就利用这种空子将劳动关系伪装成民事关系从而逃避法律责任。虽然学界关于劳动关系鉴别方法的讨论较多,但并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借鉴境外的一些经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日本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已经形成了较系统的认识,总结起来主要是综合考虑三方面的从属性,即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人格从属性。而英美则可以概括为“控制标准”,“组织标准”以及“复合标准”。但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标准说还是大陆法系的从属性理论都强调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力,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实际上,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看,其就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有偿交给另一方使用,由于“受雇人提供的是存在于体内的不能与人格分离的人格价值一部分的劳动力”,因而劳动关系总是呈现人身关系的特征。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坚持从属性揭示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却并不方便在实务中进行实践操作。因而有学者提出有必要明确人格从属为主而以经济之从属、组织之从属为辅的判断标准分析被其他关系所掩盖的劳动关系。对此,笔者认为,除了以上的认定标准,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还可以给出更为具体的基本的考量:如劳动关系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最终成果和经济风险等。

二、非标准掩盖标准劳动关系中的法律缺失及解决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规定不明及其解决路径

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实际上已经出台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文件或法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调整首先是针对个别形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某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其次立法的层次较低。近期由于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非标准就业形式在实际的生活中已经大量出现,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原来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仍然过于粗线条,很难克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从非全日制用工中有关内容来看,我国的全日制就业的解雇保护是相对比较严格的,但《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规定却较为宽松。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再作书面形式的强制要求,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只是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对实际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却没有详细规定,这使用人单位所需支付的成本与风险被降低了,使得用人单位更容易规避法律义务,将全日制转变为非全日制的工人。另外,在工资方面,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也存在较大区别,《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对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的刚性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其次是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对劳动派遣作出专节的规定,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一些违规行为的法律救济规定,“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与用工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承担等。也正是因为如此,大量的“隐蔽劳动关系”从劳务派遣中发展出来,劳务派遣成为了隐蔽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形式。就以“用人单位”这一概念为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强调的是劳动关系结构中“一对一”的关系。但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62条中用工单位的责任规定加上该法第92条规定,却又基本可归于类似于美国的“共同雇主”的观点。如此一来,其实是形成了一个内涵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用工单位依据法律中“用人单位”的定位而大肆逆向派遣从而发展出“隐蔽劳动关系”。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就这方面单独立法,细化相应的规定,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形成特定的规制的方式。从国际的视野看,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非正规就业的专项立法。德国与日本分别于上世纪70、80年代颁布了《劳动者派遣法》;欧共体委员会也在1984年以《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供给及有期雇佣合同相关的理事会指令案修正案》向理事会提出。可见,非标准劳动关系单独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实际上,近期我国也已就此类情况开始有所行动。人社部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推动了所反映的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细化的探索就是很好的思路。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在非标准中却不能加以体现。故笔者认为,在相应的专项立法中,细化相应有关的规定的同时,也应适当加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从而减少一些企业因为二者在保护上的巨大差异出于减少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等目的而采取措施规避法律。

(二)正规用工与灵活用工并存的用人双轨制的矛盾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第8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缺失;保护

一、双重劳动关系概述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或事实要件。简单的理解就是劳动者在没有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又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现状

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总结之前各地法规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的层面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在部分领域突破了单一劳动关系的束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2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以及第39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体制转型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或者说对于无论何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并没有专项条款进行规定,只在39条第四款做了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只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限制的态度并未从根本改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非全日制用工;其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法》不是保护全部的双重劳动关系,只是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兼职。

三、我国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问题

1.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对兼职劳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性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可操作性不足。《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法条来看,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我们并不能依据该条规定推导出劳动法是肯定双重劳动关系,还是否定双重劳动关系,也推导不出严格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结论。

为了弥补现行《劳动法》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意见》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职工可在外兼职,但如因从事兼职工作,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及兼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立法只停留在合同的层面。

2.有关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完善。法律规制的内容不完善,不利于保护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险方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对于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两个用人单位究竟哪个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还是两个用人单位都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致使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劳务派遣中,有关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定不明。劳务派遣造成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派遣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有可能因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之间的约定不明,从而产生无人负责的状态,以致无法保证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缺乏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要派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由派遣单位还是由要派企业缴纳。所以,现实中存在许多劳务派遣机构非法侵占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以内地社会保险标准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些非法劳务派遣机构根本就不给其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3.现有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效力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缴纳办法。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做出解释:“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个意见明确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部门规章,二者是不同位阶的法,效力层次不同。且《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比而言,效力层次更低。

第9篇:劳务派遣总结范文

时光荏苒,回顾XX年自己在xx厂综合办公室做的工作,虽然都是很平凡,不需要很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但是深刻体会到了对待工作要有很强的责任心,要认真仔细,不能出任何差错。这一年里,在厂领导、部门经理及同事的细心指导和帮助下,我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不计较个人得失,认真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XX年我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公司职工社保、公积金,xx厂劳动合同、培训报表和办理职工退休等工作.我的工作性质要求我要经常去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办事.通过这一年的锻炼,我的办事能力和办事效率也得到了提高。这一年,我始终以积极的心态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保证了公司全体员工五险一金的按时缴纳,每月按时完成各项保险的增减变动。并顺利完成了公司XX年社保和公积金的年度核定工作。

一、XX年工作回顾

(一)办理公司自有职工的社保、公积金核定工作

1、公司自有职工的社保月度核定工作

每月按时办理公司、xx分厂、深圳分厂自有职工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申报核定和增减变动工作,现公司养老保险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在xx市洪山区社保局参保,失业保在江夏区社保局参保,社保参保率达到100%; 每月按时缴纳自有职工社保的费用。XX年全年完成公司社保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XX年全年缴纳公司自有职工社保费用共计381.07万元,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保异动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月度增减变动台帐。对于离职人员的社保,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社保局办理停保,并根据个人要求,把部分离职人员社保关系转入个人窗口缴费。对内部调动人员的社保,和调入单位对接,把调动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给现工作单位。虽然这些事情都是比较琐碎的事,但是这两年工作给我的感受是一定要认真仔细,工作上不能出现任何错误;就比如每次去交社保的钱,必须仔细核对清楚,毕竟每个月的社保费用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因为自己一时粗心大意,就会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所以每次我都不断提醒自己,在工作中思想要高度集中,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2 公积金工作

目前公司自有职工公积金帐户都在xx江夏区工商银行开户,截止11月,有x名职工在xx市参加公积金,每月及时核定公积金费用给公司,由公司统一转帐给开户银行,并做好公积金增减变动等日常工作。为退休职工和部分离职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XX年公积金全年缴纳费用271.68万元;办理公积金启封、封存、新开户等个人变更,做好相关资料备案。

3、认真执行湖北省社保部门和xx市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 于XX年5月份办理公司职工医疗保险XX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 6月份完成职工养老保险XX年缴费工资申报, 7月份办理了公司职工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保证了职工福利基础工作的完成。

4、按三局、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为分厂125名自有职工申请企业年金,并做好相关备案。

(二)办理职工离退休工作

1、办理XX年公司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尽早确定XX年公司退休人员名单,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处审批。XX年公司共有3人退休,截止11月底,已全部办理,并将已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时移交给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档案管理处。

2、办理退休人员其他工作

XX年共办理4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事宜,为2名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并及时办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和社保卡信息更改事宜。今年8月份,根据湖北省养老保险局28号文和32号文的文件通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已为24名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养老金发放变更。

(三)办理公司职工医疗费报销,重症申请,工伤认定

XX年为7名职工办理医疗费报销,合计报销费用x元;工伤保险理赔x人,报销费用x元,生育保险报销费用x元。为x名患重病的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办理老工伤申报4人,并做好了相关资料备案。确保职工享有应有的福利。

(四)劳务派遣员工社保的管理

按公司要求及时核对每月中新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及时上报每月xx厂人员的增减变动。并做好相关记录。为xx厂中新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医疗费报销和社保卡。截止11月底,xx厂中新劳务派遣人员有128人参保,今年新参保53人,停保24人。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

到目前为止,xx厂新签合同人员x人,解除合同x人,终止合同x人,签订实习生协议x人。严格按照《中建三局短期用工管理规定》,退休返聘人员7人,其中返聘车间操作人员5人,管理人员1人,后勤服务人员1人;并及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今年清理自有职工合同到期人员6人,按公司规定,提前两个月组织到期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及时续签后移交给公司。清理劳务派遣员工到期人员34人,并联系中新人力资源公司及时续签合同。对新进人员、离职人员及时清理,录入合同台帐,每月更新劳动合同台帐。分厂自有职工劳动合同在公司保存,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全部整理存放在本厂档案柜,便于以后查找需要。

(六)培训工作

1、 XX年xx厂培训工作围绕公司人才培养战略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培训计划, 并结合分厂实际情况,强化员工培训意识。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进行调查,截止11月底,举办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共69期,参加培训人数约1000余人。组织内部培训50余次,累计158学时;外部培训19余次,累计744学时。员工教育培训学时全年达到40学时以上有50人,员工教育培训面达57%。XX年分厂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满足分厂快速发展的需要。

2、分厂更加重视对新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今年8月份,组织公司本部分到我厂的11名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周的新员工培训。做好集中岗前安全三级教育,并介绍分厂的基本情况,联合团委组织新老员工篮球赛,唱歌比赛等娱乐性活动,使新员工尽快融入分厂的企业氛围。为帮助新员工尽快熟悉分厂环境,早日融入分厂团队文化,今年我厂继续推行导师带徒的培养方法,为每一位新员工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导师,并组织签定师徒协议,使新员工能更快的融入工作,能够在工作中独当一面。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化心态培训, 培养新员工良好的职业心态,树立明确的职业生涯目标。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组织召开新员工座谈会,及时了解新员工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新员工提出的问题指定解决方案,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尽可能满足新员工的要求。

3、结合车间生产情况,制定一线工人培训计划,11月份,与车间31名工人签订导师带徒协议,积极组织技术工人操作技能培训班,加强对新进操作工人技能的培训。

4、培训工作的基础管理方面:每月按时向公司上报培训月报表,每次培训后,及时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培训效果评价表和培训小结表,及时做好培训学习统计表的,每月对表格进行更新。对员工培训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各类资料完整备案。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对专业理论知识还比较缺乏,没有制定长期的学习计划,今后需加强自身学习,多向办公室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利用公司开通的网络学院,学习专业知识;在条件允许下参加专业教育培训,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

二、 还需提高个人工作素质,提高个人应变协调能力,多向部门同事学习,具备办公室人员应有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 工作中有些方法和思路不对,工作还不够规范性,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该认真总结、思考,提高自己的办事能力,学习公司规范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使自己的本职工作做的更好。

四、 在工作中还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把不能解决的事情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 并且给自己制定长期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 XX年工作计划

XX年将是公司快速发展的一年,现在,xx新厂已经在建,在来年的工作中,将会有新的、艰巨的任务迎接我,我要以积极的心态,脚踏实地的去完成我的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去执行任务。继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断学习人力资源相关知识, 提高自己在业务上的能力和素质.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我的其它任务。

(一) 离退休重点工作计划

办理XX年职工退休审批事宜。整理XX年退休人员的名单,做好退休申报相关表格,报公司审批后再上报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处审核。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及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办理、年审、公积金提取等工作。

(二)社保、公积金重点工作计划

1、准备XX年社保、公积金年度基数申报工作

提前做好自有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申报的相关准备,及时跟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尽早确定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年度申报工作。

2、办理好职工医疗费报销、异地安置、重症申报等事宜

XX年,我将继续认真做好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大病重症等事宜。在符合社保政策的范围内,办好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工作,为身患重病的员工办理大病重症,为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退休后在外地定居的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根据国家政策,计划年初为分厂以前发生工伤人员申报老工伤认定。

(四)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